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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11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一百十一卷目錄

 廕襲部彙考三

  明二〈代宗景泰七則 英宗天順三則 憲宗成化十一則 孝宗弘治十二則 武宗正德十一則 世宗嘉靖二十五則 穆宗隆慶五則 神宗萬曆六則〉

選舉典第一百十一卷

廕襲部彙考三

明二

代宗景泰元年,定陞職官舍襲替。

按《明會典》:景泰元年,令軍職獲功陞級未任先故者,伊男准襲。陞若指揮使陞都指揮故者,雖未任,不准襲陞。

景泰二年,廕顏孟劉基裔孫為博士。

按《大政紀》:景泰二年四月,授誠意伯劉基七世孫祿翰林院五經博士,詔顏子後裔希惠、孟子後裔希文、並授翰林五經博士,世襲。

景泰三年,詔土木死事諸臣廕監。

按《春明夢餘錄》:景泰三年,立懷獻太子,詔令土木死事。諸臣廕子入監不願入監者,聽。

景泰四年,定《納粟軍職不襲例》。

按《明會典》:四年,令納粟軍職,不准襲。

按《明昭代典則》:景泰四年秋七月,刑科給事中曹覬上言比者戶部請聽軍民官吏輸豆。如輸豆四千石以上者,授指揮,歷俸十六七年,償彼所輸豆倍半矣。又令管事世襲,是以生民脂膏養無功之子孫,于無窮也。諸有功者必曰:吾累世亡軀獲此官,彼輸豆亦獲此官,朝廷以吾軀命同于菽粟,其誰不解。體端雖甚微,弊流甚大。戶部無能足國,創此敗壞名器之例。任本兵者,果識不到此乎。抑阿意,權貴莫之敢阻乎。乞敕諭:粟豆授武職者,帶俸不任事不世襲。犯贓罪如文職,止許原籍衙門帶俸終身。上曰:凱言有理已授職者,仍舊管事承襲。今後乃如凱言。

景泰五年,定犯罪斥革後另選應襲人之例。

按《明會典》:五年,令犯竊盜掏摸搶奪盜官蓄產者,問罪如律,仍革職,發原籍為民。聽應襲者,襲。

景泰六年,以朱子裔孫為博士。

按《大政紀》:六年六月,以宋儒朱熹孫梴為翰林五經博士,世襲。

景泰七年,以周惇頤裔孫為博士。

按《大政紀》:七年五月,以宋儒周惇頤孫冕世襲翰林五經博士。

英宗天順元年,奏准《襲替革減例》,廕鍾同子入監。

按《明會典》:天順元年,奏准武職。自永樂後,陞官不以軍功者,總小旗比試中箭陞職者,總小甲冒補總小旗後有功陞職者,永樂間王府保陞官無世襲者,皇親及內官家人傳奉陞職及保陞者,襲替,俱革減。按《大政紀》:天順元年二月,贈故御史鍾同為大理寺左寺丞諡恭愍,廕其子入監,同在景泰時,請復儲,杖死。

天順三年,定《獲盜陞職不准襲例》。

按《明會典》:天順三年,令擒獲強盜陞職者,不准襲。天順八年,停《土木迎駕》等功陞職廕襲例。

按《大政紀》:天順八年九月令正統十四年,守城有功陞職者,被鹵走回遇駕拏馬者,及出使瓦剌乞陞者,天順初迎駕陞者擒獲妖言陞者,俱革,不准襲。

憲宗成化三年,奏准《京官三品以上廕子入監例》。

按《明會典》:成化三年,奏准在京三品以上官員,聽令一人送監讀書。出身若大臣,果有勳勞,特旨錄用其子孫者,不在此限。

按《大政紀》:成化三年四月,命在京三品以上官,許廕子孫一人入監,國初因前代任子之制,文官一品至七品,皆得廕子一人以世其祿。備載于《諸司職掌》。凡職官子孫廕敘。正一品子,于正五品敘用。從一品子,于從五品敘用。二品以下以是為差,後乃漸為限制。惟三品以上及死王事者,乃得錄廕。

成化四年,錄故大臣子孫入監。

按《名山藏》:成化四年四月,錄故右都御史顧佐、左都御史軒輗、右副都御史馬謹、禮部右侍郎王士嘉、南京刑部尚書耿九疇、南京戶部尚書沈翼,子孫各一人入國子監讀書。

成化六年,定《納粟招軍陞職許承襲之例》。

按《大政紀》:六年十一月,命納粟招軍陞職者,俱許子與孫承襲。

成化八年,定《武職照帶俸管事襲替》及《絕嗣承繼納粟招軍三世革廕》等例。

按《明會典》:八年,令武職原係帶俸者,子孫襲替,仍帶俸。係管事者,仍管事。按《明通紀》:成化八年,兵部奏准:武職絕嗣,許從軍立功一祖子孫承繼其原籍,疏族不許。凡納粟官例許承襲者,且許子與孫承襲。尋復令納粟招軍陞職者,俱承襲三輩革。

成化十二年,以朱熹孫為博士。

按《大政紀》:十二年七月庚戌,命宋儒朱熹十世孫燉襲五經博士,奉祀事。

成化十三年,許兩廣衛所官亡故幼子留原處差操,又試署職,以天順恩例。實授者,革廕。

按《明會典》:十三年,令在京帶俸選出兩廣等處衛所管事亡故,而所遺幼子單丁不願復任者,許留原處帶俸差操。又令試職署職遇天順元年及八年例實授者,襲替俱減革。

成化十四年,令降調充軍者,本身在,不准襲。

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十五年,定《為事充軍革廕例》。

按《明會典》:十五年,令納粟招軍陞職者,自己立功陞官後為事罷職及充軍者,革。

成化十七年,奏准旁枝承襲義男女婿冒襲治罪。按《明會典》:十七年,奏准武職絕嗣旁枝不許襲。如已襲者,不許再襲。義男女婿詐冒承襲不改正者,照例治罪。

按《今言》:永樂元年冬,定《軍功襲替例》:自洪武永樂宣德年軍職絕,不論堂兄弟並襲。成化十七年,以都御史何喬新言:凡軍職絕,非立功人子孫,不得襲。成化十八年,禁京官三品以上,勿濫廕。

按《明昭代典則》:成化十八年五月,故刑部右侍郎林鶚子得乞為國子監生,上不允,仍諭禮部曰:廕敘大臣子孫,所以崇德報功示激勸也。其間或有容身保位無益于時者,恩典何可泛及。今後在京三品以上官果政績顯著者,廕一子,亦必能通經書大義,乃許入監。毋容一概濫授。

成化二十二年,定《逃官降級官用廕例》。

按《明會典》:二十二年,令逃官不知去向三年,准襲。無子,准借。被告脫逃該徒以上問革為民者,至六十乃許襲。又題准降級官見在,伊子暫替見降職事。父故之日,仍襲祖職。若子替職後病故,孫該承襲降級。之祖見在,亦准襲,復祖職。若子替降職後獲功陣亡,孫又承襲,雖降級祖見在,亦准襲原祖職,仍加伊父陣亡一級。若子未替,故孫承祖,仍暫替所降職事。

孝宗弘治元年,奏《禁武職襲替請托權要革職另襲例》。

按《明會典》:弘治元年,奏准武職襲替有請托內外權要乞陞官職者,照姦詐犯法在逃例革職為民,取應繼子孫承襲。

弘治二年,題准《儀賓子襲祖職例》。

按《明會典》:二年,題准應替舍人選充儀賓父亡別無子孫承襲者,許令儀賓生子之日保送赴部承襲,不拘十年之例。

弘治三年,奏准《旁枝承襲例》。

按《明會典》:三年,奏准《旁枝承襲例》:如高曾祖原係功陞總小旗以後,從曾伯叔祖,或從伯叔祖堂伯叔又立功陞官者,指揮革襲試百戶,千戶革襲署百戶,子孫准承襲百戶革充冠帶總旗,一輩子孫止替旗役其試職署職。如無軍功,雖遇例不許實授。若高曾祖止是軍役,不係功陞總小旗旁枝子孫,不准承襲。弘治四年,定《犯罪降襲例》。

按《明會典》:四年,令軍官犯強盜。窩主不分贓及不行者,襲職降一等。

弘治七年,定《盜犯及儀賓子孫承廕例》。

按《明會典》:七年,令犯劫盜問擬明白不分典刑監故,子孫永不許襲。又令強盜自首免死,及犯充軍遇蒙恩宥者,各革職發原籍為民。仍候身終許令次房無礙子孫保送襲職。又凡官舍選充儀賓弘治七年,奏准護衛官有選充儀賓者,子孫仍襲本衛。弘治九年,定《應襲舍人犯盜弟姪降襲之例》。

按《明會典》:九年,令應襲舍人犯劫盜者、弟姪照祖職降一級承襲該優給者,依此例。

弘治十年,題准《三品以上京官東宮官廕子及補廕之例》。

按《明會典》:十年,題准三品以上京官經一考給誥命者,許一子自陳,免考送監讀書。如未一考并劾退及年遠者,或雜流出身者,俱不許。若應得廕子而故未久與奉使外國而死者,皆准照例。凡東宮侍從官弘治十年,奏准講讀年久輔導有功者,歿後子孫乞恩禮部,奏請上裁。凡補廕引治十年,奏准廕子未仕而故准令補廕無子者,許廕繼嗣之子。

弘治十一年,申《明永樂妄保襲替之例》。

按《明會典》:十一年,令妄保襲替者不分受財,不受財及借職病故致仕,悉照永樂間例行。

弘治十二年,又定《旁枝承襲例》。按《明會典》:十二年,令一祖從軍代役立功之人絕嗣者其親弟姪,並許相沿承襲。弟姪長房絕嗣次房子孫為堂兄弟者,亦准襲。若隔一二輩不曾承襲今來告者,其原立功之人,係指揮減襲試百戶,千戶減襲署百戶,百戶替冠帶總旗,一輩以後止替總旗。若堂伯叔兄弟旁枝子孫不分已未襲替,俱不許襲。弘治十三年,定《軍職應襲到部違限該減革而捏奏》及《告殘疾願替首告奸生乞養定罪》等例。

按《明會典》:十三年,令軍職應襲十年之外。人文不曾到部者,發回原籍為民。其經管官司查勘明白過違二年不與保送并勒掯財物者,俱問發帶俸差操。又奏准《軍職襲替有不由軍功例》,該減革而捏奏官吏阻壞選法者,問調邊衛帶俸。又奏准,年未及六十有告殘疾願替職者,在內從兵部驗實在外,從原衛勘明兵部查照引奏附選。又奏准,凡保到應襲兒男弟姪,但有姻族并無于人奏告姦生乞,養倫序不明等情已經勘明,繳報到部而原告又行捏詞告奏者,問罪軍調邊衛民。發口外應襲者,即與入選原詞,立案不行。又奏准,乞恩陞者報捷陞者,缺唇跛足矮短殘疾者,俱不准襲。又令,官舍人有功陞職過於父祖者,子孫襲所陞職開原職。如不及父祖者,襲原職開所陞職。嫡長男已襲職嫡次男有功陞職而絕嗣者,別枝不許襲。襲職官為事革罷者,子孫襲祖職。

弘治十六年,議《准京衛官子孫襲替例》。

按《明會典》:十六年,議准京衛推選各都司都指揮官,遇有事故子孫襲替回原衛願留在彼者,聽錦衣衛,仍照例改註。京衛其因事降調,不在此例。

弘治十八年,題准《京官錄廕有無被劾奏奪》及《失機不襲保勘違例問罪》等例。

按《明會典》:十八年,題准京官三品以上考滿應得錄廕者,吏部查無過犯被劾方與題請,或曾經被劾而公論稱屈及不礙行檢者,具由奏請定奪。又令犯失機死罪,欽斷永遠充軍雖遇恩宥,仍留殺賊未經獲功贖罪復職子孫,不許承襲。又議准立功之人故絕親弟或親姪已經襲職者,許相沿承襲或親弟姪原未經襲其姪孫以下,及堂弟兄姪等旁枝俱不許襲保勘違例者,問罪調衛。

武宗正德元年,又定《東宮官廕監及武職旁枝承襲例》。

按《明會典》:正德元年,令東宮講讀舊臣子孫乞恩廕敘者,備查祖父年勞。已及三年,送中書舍人習字出身,未及三年,送國子監讀書。又奏准:旁枝子孫承襲如高曾以上,原無職役親祖父襲替堂伯叔兄職者,後自得功不分署職實授。凡一級者,併收總旗。子孫世與冠帶二級者,世襲署百戶。其無功旁枝子孫,一體准收總旗。

正德二年,定《京官未經考滿不廕及武舉應襲加陞署職之例》。

按《明會典》:二年,定京官三品以上未經一考給誥命者,不許廕子。又令,武舉中式應襲舍人襲替准加陞武舉署職後子孫,仍襲祖職。

正德四年,奏准《謀殺正妻革廕例》。

按《明會典》:四年,奏准軍職輕信婢妾謀殺正妻,除本犯依律問罪外子孫,不准承襲。

正德七年,議准軍官亡故襲替分別咨部赴京。按《明會典》:七年,議准所屬官軍亡故老疾襲替及減革者,每歲春秋二季,具本起送咨兵部定奪。達官子孫襲替之日,查勘明白,行該衛差軍校,伴送赴京。正德八年,題准《京堂廕子吏部代題》及《東宮官廕監錄廕後中式補廕》等例。

按《明會典》:八年,題准京堂考滿已給誥命者,吏部即與查取,應廕一子,題咨送監,免其自行陳乞。又令東宮侍班官三年者,廕一子送監讀書。又令補廕止許一人已補而又故者,不許再補。先由錄廕後中科目者,亦許補廕一人。

正德十年,定《調衛不赴任子孫降襲例》。

按《明會典》:十年,令調衛不赴任十年之上病故者,子孫襲職降二級。萬曆十二年,題改降一級。

正德十一年,奏准《軍職犯罪子孫分別輕重調衛之例》。

按《明會典》:十一年,奏准軍職犯該人命失機典刑宿娼等罪,或人命軍機律應至死欽減充軍者,子孫襲替,照例調衛。其餘徒杖等罪并雜犯律不應死及勘問未結病故者,襲替免調。

正德十三年,奏准《立功特陞分別用廕例》。

按《明會典》:十三年,奏准成化四年建州,并弘治四年白鹼灘等處功次內奮勇當先,議賞特恩准陞者,不准襲。其餘各年當先被傷驗實擬陞者,准襲。

正德十四年,奏准《為事降級陣亡襲替及犯刑不許保送之例》。按《明會典》:十四年,奏准為事降級陣亡者,許襲陞陣亡一級。又令內外問刑衙門,凡應襲舍人犯行止,有虧敗倫傷化例應革職為民者,備行本都司衛所轉行兵部查照,不許保送襲替。仍別舉應襲之人違者,以枉法論。

按《今言》:正德十四年,兵部尚書王瓊,又請堂兄弟姪並得襲。

正德十五年,龍州以爭襲兵亂。

按《大政紀》:正德十五年二月,龍州知府趙源無嗣以姪相襲指揮同知,岑猛擅起兵,逐之田州。士官知府岑猛者,思恩府土官知府岑濬族黨也。弘治間,濬亂猛降級指揮僉事。因功陞指揮同知,夤緣奏辯覬復其官。會龍州知府,趙源亡嗣,襲以姪相猛。因黨其妹所立假子韋璋者,賂京還驛使詐傳詔旨起兵,遂與璋襲破龍州逐知府趙相。

正德十六年,許《忠諫子廕襲減革傳奉陞官旁枝冒襲大同功次》等廕。

按《明會典》:凡文武官死于忠諫者,十六年詔廕一子送監讀書。又詔自正德元年以來,武職傳奉乞陞者,俱裁革。其皇親及公主所生子孫推恩陞授者,不在此限。又奏准自正德十四年後,姪孫以下旁枝違例冒襲者,待子孫襲替,一體減革。又詔,正德十二年大同應州功次除本邊官軍,自斬首級應陞外其餘不分,已未陞級,盡行查革。

按《今言》:十六年,兵部尚書彭澤言:王瓊議堂兄弟姪並襲,非是復不許襲。會兵部大群失職者,流言得復襲。

世宗嘉靖元年,奏准查革濫廕禁閹人弟姪授錦衣官廕劉健、謝遷、舒芬等子孫官。

按《明會典》:嘉靖元年奏准,正統十四年景泰元二三年當先招募及越陞官職者,查對欽陞文簿,并內外黃相同照舊不革或例前曾經減革者,候子孫襲替改正其餘前後各該年分,一體照例查革。

按《大政紀》:嘉靖元年五月,詔任劉健、謝遷各一子。帝念大學士健遷忠直,特命各任一子為中書舍人。六月,禁閹人弟姪授錦衣官,從彭澤奏也。著令勿得陳乞,以撓國事贈先朝諫死諸臣官任其子。初正德己卯,武宗欲南巡,幸修撰舒芬等百有三十餘人各抗疏諫,止忤旨逮繫二十餘人於詔獄。已而命長跽闕廷下五日,仍各廷扑之死杖下者,十有一人。員外郎陸震行、人司副余廷瓚主事劉校、何遵評事林公黼、照磨劉鈺、行人孟陽李紹賢、劉平甫李翰、臣詹軾削籍五人,郎中黃鞏、夏良、勝萬潮,博士陳九川,及陸震戍邊一人徐鰲,餘俱奪秩外補去。帝念其忠,故有是命死杖下者贈官廕其一子戍邊。削籍補外者,俱錄用之。

按《永陵編年史》:嘉靖元年五月,給事中張九、敘御史江淵主事霍韜,各言:陛下之有天下倫序,當然天人共屬,楊廷和何與。定策太監扶安何與。贊襄駙馬崔元之、捧符惠安伯、張偉之迎護,與藩邸效勞諸閹,皆臣子常職,何足為功。侯國非軍功不封,錦衣非軍功不授官。秩及於爛羊,爵賞輕於弊褲,廷和冕紀乃上疏辭。封本兵彭澤覆奏,正德中權奸用事封錫太濫,皇上釐革殆盡,乃以定策之功,封廕至五十三人,非所以為訓也,宜聽辭免。上從之。各廕一子,惟外戚封伯如故。故大學士劉健、謝遷、王鏊、楊一清,上嘉其忠,直命各廕一子,為中書舍人。

嘉靖二年,奏准《逃操降級許替例》。又《太監援例》廕養子兵部兵科,爭之不報。

按《明會典》:二年,奏准逃操降級調衛事故子孫,俱許告替祖職,聽回原衛。又以後授有官職者,許充校尉一輩。其餘將軍或選退,或身終原係校力者,照舊校力。原係軍民照舊軍民例前襲過者,身終查革。按《永陵編年史》:二年二月,太監趙山死,以從龍功廕其養子雲為錦衣指揮太監。楊璁丘清死,復援山例廕養子楊倫丘麒南京守備。戴義死,復廕其從子戴錦戴俊太監。張欽請廕養子李賢,帝以為錦衣世襲指揮。兵部彭澤及科臣夏言許復禮,安磐許相卿,爭之不報。

嘉靖五年,議准《本身立功過于父祖襲陞》。又奏准《王府官犯小罪子孫襲替差操》等例。

按《明會典》:五年,議准凡父祖降級後再立軍功與祖職相等或不及祖職者,止許襲祖職。若過于祖職者,方准襲陞。又奏准,王府護衛并儀衛司軍職止犯徒杖等罪,或因有過奏調遇詔應回原衛者,子孫襲替,俱改註附近衛所帶俸差操。

嘉靖七年,奏准《陣亡絕嗣弟姪承襲例》。

按《明會典》:七年,奏准陣亡絕嗣弟姪承襲祖職,或伯叔兄弟自立軍功累至指揮使以上陣亡者,應襲之人,止許襲捐揮使,本身加贈一級。都指揮陣亡者,贈級仍加祭一壇。凡都督陣亡,子孫襲陞,祖職加一級。嘉靖八年,府部議革諸勳爵廕襲。

按《永陵編年史》:八年,府部議應襲者,惟定國公及彭城惠安二伯,其外戚昌化伯邵杰、慶寧伯夏臣、壽寧侯、建昌伯等,皆革人心,允服。

嘉靖九年,定《官恩生授官》及《濫冒軍功技藝于襲替日奏奪》。又定《應廕人由別途入官不補廕之例》。按《明會典》:凡官恩生授中書舍人,嘉靖九年題准九年考滿無過,止陞職銜,照舊辦事,果有才識,可用操履無玷者,量陞品級相近衙門。又奏准,宣德年後武職逐一查驗功冊,有總數混開斬首當先而各人名下無斬首字者,凡巧立名色以軍功為名而實無軍功者,及領兵人部下斬首不及數而得陞署級者,文武內臣子弟人第非征進軍功。以技藝勤勞傳乞陞職世襲者,俱查革。若皇親駙馬一應戚畹子孫以恩澤陞許世襲者,候子孫襲替,仍開具襲,過輩數與親誼來歷,奏請定奪。

按《大政紀》:九年七月,革大臣補廕子孫,故尚書屠勳其子應塤、應峻俱廕入國學,已而俱舉。于鄉勳上言:乞以孫鈳補廕。帝曰:大臣子孫,因仍冒廕,原非國典。今著為令,一應受廕子弟,有別途入官,不得再補。嘉靖十年,題定《歷年應襲應革功次》及《盜犯問招未明子孫減級承襲申明弘治舊例》、《旁枝襲替保送》等例。

按《明會典》:十年題,定歷年應襲應革功次,除永樂年間瓦剌等處地方招諭,及併鎗中箭陞級官旗,仍舊准襲。洪熙元年,以後瓦剌等處公<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1877-18px-GJfont.pdf.jpg' />招諭,併鎗中箭陞級官旗,俱照正德十六年例減革。宣德十年,四川松潘功次斬首陞級官旗,准襲。內有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正統元年,兀魯乃奇功,陞二級官旗,准襲。正統六年,雲南麓川征苗賊頭功奇功,及斬首陞級官旗,准襲。內有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正統九年,迤北克列蘇擒斬賊級陞授官旗,准襲。內有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正統十四年至景泰元二三年,大同東嶽廟雷公山黑峪口石佛寺、宣府東南二小門洋河橋、居庸關山西偏頭關代州、北直隸文安霸州紫荊關、西直門、德勝門、彰義門、遼東八里莊龜兒山、扣河、空背陰寨、佛僧洞等處,當先被傷,并殺賊有功,越陞職級,照嘉靖元年例,准襲。其召募陞職及當先又越陞者,仍不准襲。正統十四年,至景泰元二三年,福建浙江征勦鄧茂七葉宗流等賊獲功六次,并十二次陞二級官旗,准襲。內有當先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景泰三年,貴州香爐山,景泰五年草場等處,擒斬賊級三名以上,陞級官旗,准襲。內有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景泰四年,貴州開通道路,陞級官旗,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景泰四年,遼東登州營等處,功次內該陞一級,給賞擒斬賊級官舍,准襲。內擒斬賊人男婦及被傷當先交鋒,并前探賊營官旗,俱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景泰五年,雲南飛煉等處,功次陞二級。陣亡官軍,准襲。內陞一級總領官攻破賊寨,并督運糧餉齎執旗牌紀功督陣官監生,俱照嘉靖元年例減革。天順元年,山西偏頭關斬首陞級官旗,准襲。其當先被傷為從陞授官旗,俱照嘉靖元年例減革。天順元年,大同磨兒山黑石崖斬首陞級官旗,准襲。內有當先被傷及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減革。天順元年,大同楊家營等處功,次奮勇先入賊陣殺賊首級官旗,准襲。內有奮殺賊被傷等項陞一級者,俱照嘉靖元年例減革。天順元年,寧夏沙山兒等處功,次有擒賊斬獲首級并陣亡官軍,准襲。內敵退賊營當先殺賊首級者,照嘉靖元年例減革。天順四年,延綏西黃梁等處功,次五次殺賊陣亡官旗,准襲。天順五年,四牌樓殺反賊曹欽有功,准襲。內有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減革。天順六年至成化四年,兩廣功,次陸續斬蠻賊首八顆陞一級,四顆陞署一級,俱不准襲。天順七年,貴州東苗功次擒斬苗賊賊級三名以上陞級官旗,准襲。內有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減革。天順八年,兩廣功,次擒斬賊級二名顆以上陞級官旗,准襲。內有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成化元二年,廣西荔浦大藤峽擒斬賊級三顆以上陞級官旗,准襲。內有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成化三年,湖廣荊襄斬首三顆以上陞實授一級官旗,准襲。內有越陞及斬首二顆陞署一級者,減革六年。荊襄斬首四顆,陞實授一級,三顆,陞署一級者,不革。成化四年,貴州山都掌斬苗賊首三顆以上陞級官旗,准襲。內有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成化四年,遼東建州擒斬虜賊首級陞實授官旗,准襲。其斬首為從奮勇當先被傷,俘獲賊屬所陞署級,俱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成化五年,固原石城兒等處征勦土達滿四等斬首陞級官旗,准襲。其當先又被傷并先被傷後擒斬一二名顆為從陞署級者,俱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成化六年,榆林開荒川斬首陞級官旗,准襲。其斬首為從又陣傷并當先,又陣傷與管領旗牌催戰,及把總官殺賊一次無部下首級數目陞級,及斬首一顆為從等項,陞署一級官旗,俱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成化九年,榆林征賊斬首陞級,准襲。其當先被傷并斬首為從又陣傷,及分投督陣齎執旗牌陞署級者,俱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成化年間,陝西魚兒河紅鹽池斬首陞級官旗,准襲。其當先所陞署級并越陞職役,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成化十二年,湖廣荊襄征進流賊斬首三顆以上陞實授一級,准襲。其斬首不及數當先陞署級,及越陞職役,俱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成化十二年,兩廣征蠻賊斬首三顆以上陞級官旗,准襲。內有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成化十五年,貴州西堡斬首三顆以上陞級官旗,准襲。內有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成化十五年,遼東建州斬首陞級官旗,准襲。內有三次當先所陞署級并越陞職役,俱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成化十六年,大同威寧海子斬首陞級官旗,准襲。內有當先被傷及斬首為從被傷執旗督陣,所陞實授一級并署級,及越陞職役,俱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成化十七年,白狐莊功次一人自擒斬賊一名顆,二人共擒斬賊級一名顆,俱准襲。內有當先沖鋒被傷督陣三次當先,及哨探賊情等項,俱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成化十九年,朔州駝梁等處斬首為首部下斬首,五顆以上并陣亡陞一級,回營身故陞署一級官旗,俱准襲。成化十九年,宣府韓家莊斬首為首官旗,准襲。內有奮勇當先督陣旗牌陞署級者,俱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成化二十年,大同紅牆兒功次陞二級一人自斬首二顆者,准襲。內有當先被傷陞級,熙嘉靖元年例減革。弘治八年,甘肅涼州紅山兒功,次斬首為首陞實授一級擒斬賊子一名,陞署一級內斬首為首,准襲。其擒斬賊子陞署級係幼小賊已經給賞,例該減革。弘治九年,哈密番國二人共斬賊級二顆,為首陞實授并署職二級者,除實授一級,准襲。內署二級,准襲。署一級,其幼小首級并奪回婦女署級,不准襲。弘治十年,甘肅涼州斬首為首陞級實授,并戰傷回營身故陞署級,俱准襲。弘治十一年,寧夏賀蘭柳溝一人自斬賊級二顆并斬首一顆,及二人共斬首為首,俱准襲。內有斬獲幼小賊,并親執旗牌督陣殺賊及三次當先被傷陞署一級者,俱不准襲。弘治十二年,肅州鎖南十一人自斬首級一顆。又二人共斬賊級一顆為首陞二級者,俱准襲。弘治十六年,陜西葉蘭領軍官自殺首級一顆陞一級者,照成化十九年例減革。弘治十七年,遼東錦州沙河一人自斬首級一顆,二人共斬賊級一顆為首,准襲。內二人共斬賊級一顆為從陞署一級者,不准襲。弘治十八年,大同焦山兒斬首為首陞實,授陣傷回營身故陞署一級者,俱准襲。正德元年,大同一人自斬首級一顆為首,并部下領軍斬首,及數陣亡及二人共斬賊級一顆為首,各陞署一級,俱准襲。內先擬給賞後陞授一級同二人斬幼小賊為首陞署一級者,俱不准襲。正德三年,大同寧陽鋪二人共斬首一顆,為首領軍部下斬首及數俱准襲內衝鋒破敵。又被傷陞署一級者,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正德三年,密雲黃崖二人共斬賊級一顆,為首陞實授一級,准襲。內二人共斬賊級一顆,為從陞署一級者,俱不准襲。正德三年,宣府獨石二人共斬賊級一顆為首陞實授一級者,准襲。內有二人共斬賊級一顆為從又被傷陞署一級者,俱不准襲。又題准,軍職犯該強盜問招未明身故者,應襲之人查照祖職上,減襲一級。又令,凡充終身軍及為民後不分新舊官十年以內生子者,准優給襲職。十年以外生子者,革發為民,另取次房襲職。又奏准,軍職犯永遠充軍者不分監故發遣,雖遇赦宥子孫,照舊不許承襲。數內追贓不完未經發遣,或在途病故未到配所及遇恩例放回寧家者,官職雖不許襲,其軍役亦免。解補其犯侵欺邊海錢糧者,不在此例。又申明弘治十八年,例立功人故絕同時親弟親姪應合承繼,及曾經襲過者,方許遵照律例保送。其姪孫以下及堂兄弟姪除親祖例前相沿,又立有軍功者,一體扣筭保送。其餘無功,姪孫以下至堂兄弟姪等項,及各祖沿襲職事之後別無自立軍功,不許概保送。違者,軍職問罪調衛,文職照例發落。遇例不宥其旁枝子孫革去職役者,在內從兵部,在外從巡撫衙門照總小旗同宗之人,皆得替補。例俱收充總旗,照例併鎗有功,一體陞授。又令,凡軍職高曾祖原有官職,其伯祖并堂伯堂兄襲授之後,再立軍功陞職子孫襲故絕以後,堂兄弟姪并姪孫等項襲替者,止該襲替祖職。其伯祖堂伯堂兄自立軍功陞職,不准襲。嘉靖十一年,題准各處巡按給照告襲之人赴選議准軍職犯罪係二祖功臣,許大次房子孫承襲。及患殘疾借職還職等例。

按《明會典》:十一年題准,通行各處巡按御史置立花欄號票,經由衙門一一擬款立定保勘,起送限期刊刻印刷,編立巡按半印字號。遇有告襲之人,令其先將原起送公文赴巡按衙門掛號,酌量地里遠近填註限期,每名領給一張收執,各衙門照限保勘完,日銷繳驗。有不行依限者,查提治罪。中間如有患病事故等項,各衙門亦就具由回報,并追繳前票,待後病痊事給。或原起送之人病故,別係相應之人另行填給起送之。日照依兵部所議將稽遲緣由同原行卷案,并封送部,查照其有因貧不能告襲,及曾經具告各該官吏人等刁難掯勒不與保勘者,許被害之人陳告,以憑參究。又議准,軍職犯侵盜邊方錢糧永遠充軍者,但係洪熙元年以後陞職子孫,不准襲。若係洪武永樂年間有功人子孫,不分監故,發遣遇革免贓,除本犯子孫,不准襲。許各衛所將有功人大次房無礙子孫,及傋抄原犯招,由連人保送赴部查議于祖職上,量降一級,不待本犯身終承襲。如無次房,即行停革。又議准,應襲舍人果患殘疾原無優給兒男者,許令相應之人借職,生子退還。又例借職後自立軍功陞級後續生有子,將原借祖職退還,其自立之功,令本身子孫扣筭級數襲替。

嘉靖十二年,題准《皇親官員襲替法》。

按《明會典》:十二年,題准皇親官員子孫襲替,備查明白。若原奉欽依有世襲字樣者,許襲一輩。查無世襲字樣者,止榮本身,不准襲其例。前襲過者,候子孫襲替,照例查革。

嘉靖十三年,議准《垛功襲替例》,題准患病官子替先故許復職舍人充軍、子孫替祖職,及分別功罪大小用廕等例。

按《明會典》:十三年,議准都指揮以上流官,若有軍功子孫襲替遇有應革者,悉照嘉靖五年垛功事例垛與承襲。至指揮使而止其垛,該都指揮流官仍不許襲替。其例前有革過者,子孫襲替,查照改正。又題准,軍職患病子替職,後故絕本官病痊年未及六十戶無應襲之人,准復原職。又題准,舍人充終身軍及為民者,不待身終年老,其子孫准襲祖職。又題准,凡自己獲功自己犯罪,除充軍降級革職為民不襲外,若犯該立功徒杖以下曾經復職者,候子孫襲替之日,查照功次,應該世襲者,准世襲。如陣亡,一體襲陞。其自己獲功又犯降級者,除該降級數不襲,仍有未降職級查係軍功,照例承襲。

嘉靖十五年,題准武職犯罪降級襲職之例,以立東宮恩,廕三品京官子一人。

按《明會典》:十五年,題准武職有犯知強盜後分贓永擬充軍者,子孫襲職,或優給俱于應襲職事查降三級。又例軍職失機誤事罷職發邊遠充軍,遇宥蒙特恩降級者,身終年老之日,止許襲替所降職事帶俸差操,不得復還祖職。凡舍人犯宿娼及和娶樂人為妻妾者,問罪附過。候承襲之日,降一級調邊衛。凡軍職已經替職閒住犯該杖罪降級,本身例不降級仍將替職弟男人等,各依父兄該降品級授職。待本官身終,仍復祖職。

按《春明夢餘錄》:十五年,立東宮詔兩京三品上文官廕子。

嘉靖十八年,許公主子廕監,定爭襲謀殺親支者,永不許襲。

按《明會典》:凡公主子孫有志向學者,嘉靖十八年詔許廕一人送監讀書。又令爭襲官爵謀殺親支者,問罪揭黃。雖有族屬,永不許襲。

按《大政紀》:十八年十二月,制《武職謀殺奪世爵令》。時有南京和陽衛舍餘李鰲者,謀襲祖爵,殺其兄子。百戶玉鰲子堂實翼鰲為之南京刑部論堂,謀戕宗親罪死。奏請揭黃從之。因命武職爭襲官爵謀殺宗支者,雖有族姓,不許承襲,著為絜令。

嘉靖十九年,以皇子生恩詔未考滿文官廕一子。按《春明夢餘錄》:十九年,皇子生詔,始令兩京三品上文官例該廕子。未及一考者,廕子入監。

嘉靖二十一年,題准武職犯假印假官謀叛等罪,永不許襲。

按《明會典》:二十一年,題准武職有犯盜用印信假與人官者,不問典刑監故,俱揭黃,發本衛隨任,子孫永不許襲。又題准,犯謀叛者,不問典刑監故,俱揭黃,子孫永不許襲。

嘉靖二十四年,題准《將軍兒男告替例》。

按《明會典》:二十四年,題准將軍兒男告替係應役十年以上者,許充校尉。不及者,止與力士。

嘉靖二十五年,題准《襲替止于指揮之例》。

按《明會典》:二十五年,題准都指揮及指揮使陣亡者,承襲之人,不拘子孫弟姪,只襲祖職,止于指揮使。若原襲指揮使以下軍功有應減革者,准扣筭累陞,亦至指揮使而止。又例陣亡奉有欽依保送襲職者,許襲流官一輩以後襲替,仍至指揮使而止。

嘉靖二十七年,題准舍人陣亡無子,許弟姪承襲,應陞職事,又保勘襲替官舍數輩未襲取結赴部等例。按《明會典》:二十七年,題准舍人奮勇遏敵陣亡無子承廕者,准令兄弟姪承襲,應陞職事。又題准,遠方都司衛所保勘襲替官舍,但係次房子孫,祖父數輩未襲者,俱要明開。未襲,輩數呈詳撫按審實取具官吏鄰族人等,甘結并本舍,的確供圖四本,一存本衛,二給本舍,齎送府部,一呈都察院咨部查對,以便收選。仍先責付巡按衙門查驗于結狀年月後,明駐駁。查無違礙,訖六字用印鈐蓋。如無,不准。

嘉靖二十九年,題准《駁查襲替舍人親供之例》。按《明會典》:二十九年,題准舍人親供洗改字樣,兵部驗出徑行駁查。若五府驗出止,照會本部,不得行查。嘉靖三十年,定《改廕等例》。

按《明會典》:三十年,奏准大臣應廕子送監而未有子者,許以親弟改廕。又議准,新官優養不拘年限生子,准襲舊官。十年內生子,准襲。無子,為民。

嘉靖三十一年,奏准各衛所官廕襲支俸住俸及擬陞未任先故,許其襲陞,保送官舍。先將父祖為事招由送部備查,及提學考校官舍等例。

按《明會典》:三十一年,奏准各衛所官有陞至都督指揮以上後坐事革任者,但許食祖職俸流職俸盡革其起廢官,亦如今職支俸。冒前俸者,革內外衛所試職署職官惟遇例實授者,如故有署職獲功止宜實授而冒陞者,有傳乞越陞者,皆減革。武舉署職遇例實授加俸後來所陞職級過于所加,及折色改支本色者,皆改正內外衛。所官有年六十以上,或例無承襲,或功次宗枝未明而匿不以言者,一體查革。斬獲南賊三人者,陞一級。詐冒者,革騰驤等衛力士。間有因事發充,及兄為校尉弟為力士,甚則一家三五役,及二三輩者,革。有因缺年久吏書以姦徒冒名者,革。

又題准,各衛所官員年六十以上自知功次宗支

欠明畏懼減革,或例無承襲難以告替俱行該衛所住俸該襲替者,保送子孫襲替。不該襲替者,查革隨住。又題准,領軍官部下獲功陞級子孫襲替,止襲祖職。若有擬陞未任先故者,許其襲陞一輩,以後查革。又題准,各都司衛所保送曾經問罪軍職子孫襲替,不論事情大小及遇宥改擬釋放,俱要呈詳巡按御史轉行。原問衙門備抄招由二本,用印鈐蓋,一給本舍,齎投一呈都察院咨部查對收選,以省到部查駁之艱。又題准,襲職舍人如有未經提學官考校者,本舍并保勘官參治。

嘉靖三十三年,議准南京錦衣衛朦朧襲替掣回之後,仍行妄保治罪。題准《犯罪官革廕等例》。

按《明會典》:三十三年,議准南京錦衣衛先年銓註,原非本衛獲有軍功官員謀求本衛帶俸,因而不回原衛朦朧襲替者,聽南京兵部清查,具奏覆題掣回。原衛如有子孫襲替,仍于該衛保送者,該衛官照妄保事例,一并罷職揭黃,永不許襲。又題准,武職與土官夷人交結往來者,審有實跡照交結夷人引惹邊釁例,問發邊衛,永遠充軍,子孫不許承襲。又題准,軍職犯該人命失機強姦真犯死罪,及饒死充軍問擬明白不分典刑監故,子孫俱不許承襲。其有例前襲過者,若係洪武永樂年間犯事就在洪武永樂年間承襲過者,子孫照舊承襲;若係洪熙以後犯事子孫,雖經襲過不拘三輩五輩,待後襲替之日,一體查革。又題准,軍職有犯不孝除極惡大逆坐以本罪,及違犯教令別籍異財等杖罪以下,應該還職差操者,俱不議外。如有犯毆罵祖父母、父母并繼祖母、繼母、生母,但係問擬,死罪。或典刑監故,或蒙恩饒死,或遇例革職充軍為民,雖經宥免,均屬不孝,不拘襲過、輩數,無論本房、次房,俱不許襲替。優給發回各衛所隨住其舍人有犯,與職官同。又例,凡舍人因父老疾以活作死襲職,照文職詐稱父母死亡發口外獨石等處充軍例,其襲後盜支倉糧監追完日,發配本犯,子孫不許承襲。又題准,在京各衛所調任官管事年久,子孫襲替。該衛將調任生子來歷移關,原衛保送。如有不肯回衛,巧為影射,及扶同冒保者,照妄保例一概罷職揭黃,永不許襲。

嘉靖三十四年,定《自立軍功及調衛人承襲之例》。按《明會典》:三十四年,令犯罪典刑次房承襲後自立軍功陞職者,革祖職,扣襲軍功職。又,凡調衛武官襲替三十四年題准軍官調衛者,其子孫襲替,不得還原衛。

嘉靖三十七年,題准《軍官年老減俸娶樂戶生長子不替立功患疾取保替職之例》。

按《明會典》:三十七年,題准軍職官年滿六十不行告替,減革半俸。又例軍職娶樂人之女為妾生子,雖係長男亦不准襲,令無礙庶次男承襲。如無庶次男,取大次房應襲之人承襲。戶無應襲之人,即行停革。其故官正妻照例優養家產,仍歸所生親男。凡立功未滿患疾殘痼不能應役者,許立功衛分驗的保送,應繼兒男替職,仍隨營殺賊扣筭,限滿方回原衛支俸。其限未滿而逃者,不許替。

嘉靖三十九年,題准軍功除襲祖職外,更廕一子。無次子者,加級。

按《明會典》:三十九年,題准軍職獲功累陞至都指揮以上對敵陣亡者,除本身卹典長男承襲祖職外,仍廕一子指揮僉事。世襲年幼者,全俸優給。如無次子,即于長子承襲祖職,上加陞三級,至流官不世襲。嘉靖四十二年,議准將軍兒男分別年代世襲補役。按《明會典》:四十二年,議准將軍兒男查係永樂年間照舊世襲;正德以前,照舊補役。

嘉靖四十三年,題准《五府屬吏遇襲替官舍起文遲延定罪例》。

按《明會典》:四十三年,題准五府屬吏,如遇襲替官舍到府,五日之內,即與起文過部。如違至十日之外,聽武選司,開送兵科,該吏徑送法司,究問首領官,請旨處治。

穆宗隆慶元年,題准《外戚襲職例》。

按《明會典》:隆慶元年,題准外戚曾蒙特恩准襲封一輩者,姑與終身,其子孫照例量授錦衣衛指揮等職,不許陳乞再襲。

隆慶二年,定《官恩生授官歷官格》。

按《明會典》:凡官恩生授府部等官,隆慶二年題准歷俸至六年以上者,訪其才識堪任民牧,方得陞授知府;才識稍次,量陞各運司同知。如果官箴無玷,仍許薦陞至運使及各行太僕寺、苑馬寺少卿等官。按《大政紀》:隆慶二年十一月,令議處恩廕陞遷,吏部奏恩廕官員。故例仕至宗人府經歷,順天應天二府治中,俱得轉遠方知府;其次者,亦宜量陞閒散衙門。如五府都事得陞兩京太僕寺寺丞,如宗人府經歷,及順天、應天府治中,得陞鹽運司同知。既陞之後,如在任無過,寺丞一考得陞部屬職銜,填註中書科辦事,再加三考,得加服俸運。同得薦陞至運使,及行太僕苑馬寺少卿,間亦得陞布政司參政,得旨依議行。隆慶三年,題准《武官襲替限年赴選例》。

按《明會典》:三年,題准各處武官襲替。雲南、貴州、四川、廣東、廣西、福建、江西、浙江,俱限十五年之內。南北直隸、湖廣、陝西、河南、山東、山西、遼東,俱限十二年之內。許于撫按衙門,給文赴部,准其襲替。中間果有祖父本身追征錢糧未完緣事提問未結,及年幼例不應襲,以事完出幼之日為始,扣至十年之內。但有撫按查給明文及限內告有執照可據到部者,照例准襲。此外再有耽延者,照例革發為民。若貧難無力,該管官司恣意刁難不即保送以致違限,在京許于兵部在外許于撫按,衙門具告查究。又例,凡應襲舍人,曾經優給扣筭住支年月,不行出幼自住支年月,日起至赴部之日,違限十年之外者,比與徑襲舍人不同,查勘無礙,照例准襲。

隆慶四年,題准襲替選用保勘駁查等例。

按《明會典》:四年,題准移文南京兵部及各該撫按等官,如遇軍職正枝故絕弟姪應襲者,各將原來情節查照、犯堂違限等項,條例就彼駁勘明確印,鈐保結宗圖起送,以憑准選減革。又例,凡在京衛所襲替優養等項,通狀告部送司查戶口冊。若親兄弟伯叔罰操三箇月,滿日收選其未經報冊及年歲不同有礙者,駁查。凡襲替舍人起送到部,如隱匿父祖參提及犯立功以上罪名事情未結本身見在者,不准收選,駁查。如事已歸結及本身已故事情輕小者,查勘明白,准選。凡在京一輩未襲,孫承祖職,勿論在外二輩未襲者,駁查。無礙,方准收選。在外曾經呈詳撫按審明行令保送封有文卷者,免駁。凡運職管運曾經漕司參提應追入官還官贓銀,或掛欠京通倉庫各項糧銀,或犯該充軍降級,曾否完結。果無違礙,方許保送。如有朦朧保送者,掌印官及首先出結者,問罪帶俸差操有贓以枉法從重論承襲之人,照舊監追,完日降一級承襲。其有不係充軍降級而家產已盡不能辦納者,許其先行襲替,扣俸完卷。凡用財買囑冒襲軍職保勘官係原衛所首先保者,為重該揭黃,罷職。都司衛所掌印僉書連名保結不知情者,末減。若有贓私,並以枉法論其朦朧保送違礙子孫弟姪者,俱照常發落。仍不准襲替保後能自檢舉者,免罪。隆慶五年,題准《移廕例》。

按《明會典》:五年題准,凡嫡長子孫先由錄廕國子生,後以軍功改授錦衣衛千百戶職銜者,准移嫡次子孫補廕。

神宗萬曆元年,題准家丁陣亡襲替查革。

按《明會典》:萬曆元年,題准自嘉靖三十二年以後至四十三年以前,凡係家丁名色陣亡,除應襲子孫照舊襲陞外,若以伯叔弟姪冒併者,候襲替日,一體查革。其未經併陞者,雖係陣亡之人,嫡親子孫亦不准併。萬曆二年,令官生卓異與科貢,一體擢用。

按《明會典》:二年,令今後官生有行能卓異者,與科貢二途,俱照例一體擢用。

萬曆三年,題准《各武官分別年限替襲例》。

按《明會典》:三年,題准將軍千戶、百戶、侍衛三十年以上者兒男,許替冠帶。總旗、將軍、侍衛二十年以上者,許替校尉,二十年以下者,止與力士。俱止准一輩,其應役三年五年,照舊查革。

萬曆五年,題准《總兵官承廕及應停革之例》。

按《明會典》:五年,題准總兵官不分祖職行伍出身,果能設謀制勝奮勇克敵陞級,奉有欽依世襲字樣者,雖無親斬之功,子孫並許承襲至指揮使。而止或係流官,及無世襲字樣,即有世襲字樣而非軍功者,子孫襲替,仍舊停革。

萬曆十一年,令廕子未仕而故年遠親盡者,不准補廕。

按《明會典》云云。

萬曆十二年,題准講官廕監及嫡長有職,許次房借廕。本身立功亡故親弟姪減級旁枝世遠,亦量減階級,再犯充軍。初犯強盜,革襲,改調等例。

按《明會典》:十二年,題准三品官日講年久開陳有勞者,雖未考滿,許廕一子,送監講書。又凡恩廕世襲文武大臣,及總兵參遊以下領兵勦賊,如遇大敵,能運謀設伏衝鋒陷陣建立奇功者,撫按分巡官覈實,具奏兵部題奉。欽依陞職廕子有世襲字樣者,俱准襲。萬曆十二年,題准大臣恩廕武職必須世嫡,或嫡長子孫別有職事,方許次房借廕。次房亦有職事,方及再次。待後身終,及應替日,仍還嫡長子孫世襲。若一家二廕,或原有世職,則以職大小為序。職大者與長房,次者與次房。例前襲過者,候身終日改正。又題准軍民本身立功,陞職故絕。如有嫡親弟姪保送赴部,查其功陞止一二級,照例准襲。三級以上,量減一級。七級以上,減二級。如無親弟姪,其伯叔弟姪俱不准襲。又題准洪永年間,軍職絕嗣保送旁枝子孫襲替,照例駁查無礙。查係父祖四輩以下,姑准承襲。五輩以上,量革一級。若係永遠充軍,大次房子孫襲替。如係四輩以下,仍降一級。五輩以上,遞降二級。例前襲過者,候子孫襲替日減革。如大次房子孫降襲,後又犯永遠充軍者,係再犯重罪之家,即行革襲,揭黃。又題准軍職犯強盜情真者,不拘典刑監故,脫逃自縊,俱照例揭黃。子孫及次房,概不准襲。又議准軍職宿娼調衛犯姦為民者,子孫襲替,免調衛。錦衣衛及王府護衛官,仍照舊例改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