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26
卷4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四卷目錄
銓衡總部彙考四
宋一〈太祖建隆三則 乾德三則 開寶八則 太宗太平興國四則 雍熙二則 端拱一則 淳化二則 至道一則 真宗咸平三則 景德二則 大中祥符五則 天禧二則 乾興一則 仁宗天聖五則 明道二則 景祐一則 寶元一則 康定一則 慶曆八則 皇祐一則 嘉祐四則 英宗治平二則 神宗熙寧五則 元豐四則 哲宗元祐五則 紹聖二則 元符二則 徽宗建中靖國一則 崇寧四則 大觀三則 政和四則 重和一則 宣和三則 欽宗靖康一則〉
銓衡典第四卷
銓衡總部彙考四
宋一
太祖建隆 年,銓法損益五代之制。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宋史·選舉志》:太祖設官分職,多襲五代之制,稍損益之。凡入仕,有貢舉、奏廕、攝署、流外、從軍五等。吏部銓惟注擬州縣官、幕職,兩京諸司六品以下官皆無選;文臣少卿、監以上中書主之,京朝官則審官院主之;武臣刺史、副率以上內職,樞密院主之,使臣則三班院主之。其後,典選之職分為四:文選曰審官東院,曰流內銓,武選曰審官西院,曰三班院。
建隆三年,詔注司法參軍,以律疏試判兩京百司酌用舊人。
按《宋史·太祖本紀》:建隆三年九月乙未,詔注諸道司法參軍皆以律疏試判。 按《劉溫叟傳》:溫叟拜御史中丞。建隆三年,兼判吏部銓。因上言曰:伏見兩京百司,漸乏舊人,多隳故事。雖檢閱具存於往冊,而舉行須在於攸司。蓋因年限得官,歸司者例與減選;冬集赴調,授任者尋又出京。兼有裁滿初官,不還舊局,但稱前資,用圖免役。又有嘗因停任,切欲歸司,而元敕不該,無由復職。遂使在司者失於教習,歷事者難於追還。伏望自今諸司職掌,除官勒留及歸司者,如理減外欠三選以下,仍須在司執行公事,及三十月即許赴集;如理選外欠三選以上,及在官不成資考者,即准元敕處分。若在任停官及在司停職者,經恩後於刑部出給雪牒,卻勒歸司,如無闕員,即令守闕,餘依敕格處分。
建隆四年,詔選常參官宰縣。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藩郡監牧,每遣朝臣攝守,往往專恣。太祖始削外權,命文臣往莅之;由是內外所授官,多非本職,惟以差遣為資歷。建隆四年,詔選朝士分治劇邑,以重其事。大理正奚嶼知館陶,監察御史王祐知魏,楊應夢知永濟,屯田員外郎于繼徽知臨清,常參官宰縣自此始。舊制,畿內縣赤,次赤,畿外三千戶以上為朢,二千戶以上為緊,一千戶以上為上,五百戶以上為中,不滿五百戶為中下。有司請據諸道所具版圖之數,升降天下縣,以四千戶以上為望,三千戶以上為緊,二千戶以上為上,千戶以上為中,不滿千戶為中下。自是,注擬以為資敘。又詔:周廣順中應出選門州縣官,於南曹投狀,準格敕考校無礙,與除官;其敘復者,刑部檢勘送銓。
乾德二年春正月甲申,詔著四時聽選式。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按《選舉志》:先是,選格未備。乾德二年,命陶穀等議:凡拔萃、制舉及進士、《九經》判中者,並入初等職官,判下者依常選。初入防禦團練軍事推官、軍事判官者,並授將仕郎,試校書郎。周三年得資,即入留守兩府節度推官、軍事判官,並授承奉郎,試大理評事。又周三年得資,即入掌書記、防禦團練判官,並授宣德郎,試大理評事兼監察御史。周二年得資,即入留守、兩府、節度、觀察判官,並授朝散大夫,試大理司直兼監察御史。周一年,入同類職事、諸府少尹。又周一年,送名中書門下,仍依官階,分為四等。已至兩使判官以上、次任入同類職事者,加檢校官或轉運憲銜。凡觀察判官以上,緋十五年乃賜紫。每任以周三年為限,閏月不預,每周一年,校成一考。其常考,依令錄例,書中、上;公事闕遺、曾經殿罰者,即降考一等;若校成殊考,則南曹具功績,請行酬獎;或考滿未代,更一周年與成第四考,隨有罷者不赴集;其奏授職事,書校考第,並準新格參選。自是銓法漸有倫矣。帝又慮銓曹惟用資歷,而才傑或湛滯,乃詔吏部取赴集選人歷任課績多而無闕失、其材可副升擢者,送中書引驗以聞。
乾德三年,詔還諸道幕職,令錄經引對者,計程減選。按《宋史·太祖本紀》:乾德三年五月辛未朔,詔還諸道幕職、令錄經引對者,以涉途遠近,差減其選。
乾德四年七月癸酉,令吏部南曹引驗選人可升擢者,具名聞奏對見。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玉海》云云。
開寶 年,令選人到京即赴集不必限四時。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時仕者愈眾,頗委積不可遣。開寶初,令選人應格者,到京即赴集,不必限四時;及成次甲,又給限:南曹八日,銓司旬有五日,門下省七日,自磨勘、注擬及點檢謝詞,總毋踰一月。若別論課績,或負過名須考驗,行遣如法;及資考未合注擬者,不在此限。
開寶三年,詔諸道減員,移襄荊州縣官為嶺南諸州通判,其廣南偽官試書判除授。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開寶三年,詔曰:吏多難以求其治,祿薄未可責其廉,與其冗員重費,不若省官益俸。州縣官宜以戶口為率,差減其員,舊俸月增給五千。西川管內諸州,凡二萬戶,依舊設曹官三員;戶不滿二萬,置錄事參軍、司法參軍各一員,司法兼司戶;不滿萬戶,止置司法、司戶,司戶兼錄事參軍;戶不滿五千,止置司戶,兼司法及錄事參軍。縣千戶以上,依舊置令、尉、主簿凡三員;戶不滿千,置令、尉,縣令兼主簿事;戶不滿四百,止置主簿、尉,以主簿兼知縣事;戶不滿二百,止置主簿,兼令、尉。諸道減員亦倣此制。西川官考滿得代,更不守選。嶺表初平,上以其民久困苛政,思惠養之。令吏部銓自襄、荊以南州縣,選見任年未五十者,移為嶺南諸州通判,得攜族之官。以廣南偽署官送學士院試書判,稍優則授上佐、令、錄、簿、尉。初,州縣有闕員,差前資官〈闕二字〉;帝以其紊常制,令所在即上闕員,有司除注。又謂:諸〈闕二字〉官或著吏能,悉令罷去,良可惜也。有司按其歷任,三攝無曠敗者以名聞。
開寶四年,罷諸道州縣攝官命錄用南漢官。
按《宋史·太祖本紀》:開寶四年春正月丙午,罷諸道州縣攝官。二月己丑,潘美克廣州,俘劉鋹,廣南平。辛卯,大赦廣南,偽署官仍舊。六月丁丑,命翰林試南漢官,取書判稍優者,授令、錄、簿、尉。
開寶五年,詔流外選人經十考入令錄者,引對方得注擬。
按《宋史·太祖本紀》:五年十二月甲寅,詔合入令、錄者引見後方注。 按《選舉志》:太祖嘗親閱諸司流外人,勒之歸農者四百人。開寶間,詔:流外選人經十考入令、錄者,引對,方得注擬。驅使散從官、伎術人,資考雖多,亦不注擬。
開寶六年,復四時選以流內官充中書吏,以進士明經者為司寇參軍。
按《宋史·太祖本紀》:六半五月庚申,詔:中書吏擅權多姦贓,兼用流內州縣官。秋七月壬子朔,詔諸府置司寇參軍,以進士、明經者為之。 按《選舉志》:六年,從流內銓之請,復四時選,而引對者每季一時引對之。時國家取荊、衡,克梁、益,下交、廣,闢土既遠,吏多闕員,是以歲常放選。選人南曹投狀,判成送銓,依次注擬。其後選部闕官,即特詔免解,非時赴集,謂之放選,習以為常,而取解季集之制漸廢。是冬,迺命參知政事盧多遜等,以見行《長定》、《循資格》及泛降制書,乃正違異,削去重複,補其闕漏,參校詳議,取悠久可用者,為書上之,頒為永式,而銓綜之職益有敘矣。 又按《志》:堂後官多為姦贓,欲更用士之在令、錄、簿、尉選者充之;或不屑就,而所選不及數,乃如舊制。
按《文獻通考》:五年,先時令諸州印發春季選人文解,自千里至五千里外,分定日限,為五等,各發離本處,及京百司文解,並以正月十五日前到省,餘季准此。若州府違限,及解狀內少欠事件,不依程式,本判官錄事參軍本曹官罰,直殿選諸州員闕,並仰申闕解除,以木夾重封題號,逐季入遞合格,日四時奏年滿,俟敕下準格取本司文解赴集流外銓,據狀申奏依四時取解參選,至是國家取荊益交廣,闢土既廣,吏員多闕,是以歲常放選,選人南曹投狀判成送銓,銓司依次注授,其後選部闕官,即特詔免解,非時赴集,謂之放選,習以為常,取解季集之制,有名無實矣。〈按志作六年事故附於此〉 又按《通考》:六年上知堂後官擅權多為姦贓,欲更用士人命選令錄簿尉充之。而有司所選終不及數,乃召舊任者四人面加戒勵令復故。開寶七年二月癸卯,詔:《詩》、《書》、《易》三經學究,依三經、三傳資敘入官。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開寶九年,以郊敘用降免官。
按《宋史·太祖本紀》:九年夏四月庚子,有事圓丘,迴御五鳳樓,大赦,貶降責免者量移敘用。
開寶十年,詔司天臺學生及諸司伎術工巧人不得擬外官。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開寶十年,詔司天臺學生,及諸司伎術工巧人,不得擬外官。
〈注〉教坊使衛德仁以老求外官,且援同光故事,乞領郡上曰:用伶人為刺史,此莊宗失政,豈可效之邪。宰相擬上州司馬上曰:上佐乃士人所處資望,甚優亦不可輕授此軰,但當于樂部遷轉,乃以為太常署令。
太宗太平興國元年,詔川峽嶺南福建注授,計程外
給兩月期,違則本州遣送闕下除籍不齒,又定選人試判分為四等。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川峽、閩、廣,阻遠險惡,中州之人,多不願仕其地。初,銓格稍限以法,凡州縣、幕職,每一任近,即一任遠。川峽、廣南及沿邊,不許挈家者為遠,餘悉為近。既分川峽為四路,廣南東、西為二路,福建一路,後增荊湖南一路,始立八路定差之制,許中州及土著在選者隨意就差,名曰指射,行之不廢。太平興國初,選人孟巒擬賓州錄事參軍,詣匭訴冤,坐流海島。自是,得遠地者不敢辭。既而詔:川峽、嶺南、福建注授,計程外給兩月期,違則本州不得放上,遣送闕下,除籍不齒。或被疾,則所至陳牒,長吏按驗,付以公據;廢痼未損,則條狀以聞。 又按《志》:先是,選人試判三道,其二全通而文翰俱優為上,一道全通而文翰稍堪為中,三道俱不通為下。判上者職事官加一階,州縣官超一資,判中依資,判下入同類,惟黃衣人降一資。至是,增為四等,三道全次、文翰無取者為中下,用舊判下格;全不通而文翰又紕繆為下,殿一選。〈按志未詳其年文獻通考以試判四等為元年事今從之〉太平興國二年正月,詔給選人印紙曆子三月立試官銜選限。
按《宋史·太宗本紀》:太平興國二年三月壬戌朔,始立試官銜選限。
按《燕翼貽謀錄》:先是選人不給印紙,遇任滿,給公憑。到選以攷功過,往往於已給之後,時有更易不足取信。太平興國二年正月壬申,詔曰:今後州府錄曹縣令簿尉吏部南曹並給印紙,曆子外給公憑者,罷之。自此奔競巧求者,不得以公憑營私,更易改給矣。太平興國三年,詔犯贓官,永不敘用。
按《宋史·太宗本紀》:三年六月癸未,詔太平興國元年十月乙卯以來諸職官以贓致罪者,雖會赦不得敘,永為定例。
太平興國六年,設差遣院考校京朝官之外歸者,幕府官悉歸銓曹。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太平興國六年,詔京朝官除兩省、御史臺,自少卿、監以下,奉使從政於外受代而歸者,令中書舍人郭贄、膳部郎中兼侍御史知雜事滕中正、戶部郎中雷德驤同考校勞績,論量器材,以中書所下闕員擬定,引對以遣,謂之差遣院。蓋前代朝官,自一品以下皆曰常參官,其未常參者曰未常參官;宋目常參者曰朝官,祕書郎而下未常參者曰京官。舊制,京朝官有員數,除授皆云替某官,或云填見闕。京官皆屬吏部,每任滿三十月,罷任,則歲校其考策,取解赴集。太祖以來,凡權知諸州,若通判,若監臨物務官,無定員。月限既滿,有司住給奉料,而見釐務者牒有司復文,所釐務罷則已。但不常參,注授皆出中書,不復由吏部。至是,與朝官悉差遣院主之。凡吏部黃衣選人,始許改為白衣選人。太宗選用庶僚,皆得引對,觀其敷納可采者超擢之。復慮因緣矯飾,徼幸冒進,迺詔:應臨軒所選官吏,並送中書門下,考其履歷,審取進止。舊制,州縣官南曹判成,流內銓注擬,其職事官中書除授。然而歷任功過,須經南曹考驗,遂令幕府官罷任,並歸銓曹,其特除拜者聽朝旨。又詔:獄官關繫尤重,新及第人為司理參軍,固未精習,令長吏察視,不勝任者,奏,判、司、簿、尉對易其官。
雍熙四年,以醫術人為翰林學士優給選人之注遠地者。
按《宋史·太宗本紀》:雍熙四年九月癸亥,校醫術人,優者為翰林學士。 按《選舉志》:雍熙四年,詔:選人年六十,勿注遠地;非土人而願者聽。凡任廣、蜀、福建州縣,並給續食。初,嶺南闕官,往往差攝。至是,詔州長吏試可者選用之;罷秩,奏送闕下,與出身。
雍熙 年,以堂後官充職事官,又詔流外出身不入令錄。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雍熙時,以堂後官充職事官,入謝外不赴朝參,見宰相禮同胥吏。按《文獻通考》:雍熙時,詔流外出身曾坐真徒歷四任不入令錄。
端拱元年始以選人授京官為堂吏。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端拱初,以河南府法曹參軍梁正辭、楚丘縣主簿喬蔚等五人為將作監丞,充中書堂後官,拔選人授京官為堂吏,自此始。〈按文獻通考作端拱元年事〉
淳化四年定遷秩之制,又詔京官未歷州縣,不得擬知州通判。
按《宋史·太宗本紀》:淳化四年九月丙申,詔諸雜除禁錮人,州縣有闕,得次補以責效,能自新勤幹者具聞再敘。 按《選舉志》:淳化四年,選人以南郊赦免選,悉集京師。帝曰:並放選,則負罪者幸矣,無罪者何以勸。乃令經停殿者守常選。又詔:司理、司法參軍在任有犯,遇赦及書下考者,止與免選,更勿超資。工部郎中張知白上言:唐李嶠嘗云:安人之方,須擇郡守。朝廷重內官,輕外任,望於臺閣選賢良分典大州,共康庶績。鳳閣侍郎韋嗣立因而請行,遂以本官出領郡。今江、浙州郡,方切擇人,臣雖不肖,願繼前修。帝曰:知白請重親民之官,良可嘉也。然不允其請。淳化以前,資敘未一,及是始定遷秩之制:凡制舉、進士、《九經》出身者,校書郎、正字、寺監主簿、助教並轉大理評事,評事轉本寺丞,任太祝、奉禮郎者轉諸寺監丞,諸寺監丞轉著作佐郎,或特遷太子中允、祕書郎;由大理寺丞轉殿中丞,由著作佐郎轉祕書監丞,資淺者或著作郎,優遷者為太常丞;由太子中允、祕書郎轉太常丞,三丞、著作皆遷太常博士,轉屯田員外郎,優者為禮部、工部、祠部、主客;由屯田轉都官,優者為戶部、刑部、度支、金部;由都官轉職方,優者為吏部、兵部、司封、司勳;其轉郎中亦如之。左右司員外郎,太平興國中有之,後罕除者。左右司郎中,惟待制以上當為少卿者即為之。由前行郎中轉太常少卿、祕書少監,由此二官轉右諫議大夫或祕書監、光祿卿;諫議轉給事中,資淺者或右轉左;給事中轉工部、禮部侍郎,至兵部、吏部轉左右丞,由左右丞轉尚書。自侍郎以上,或歷曹,或超曹,皆繫特旨。諸科及無出身者,校書郎、正字、寺監主簿、助教並轉太祝、奉禮郎,太祝、奉禮郎轉大理評事,評事轉諸寺監丞,諸寺監丞轉大理寺丞,大理寺丞轉中舍,優者為左右贊善,資淺者為洗馬。由幕職為著作佐郎者轉太子中允。由中允、贊善、中舍、洗馬皆轉殿中丞,殿中丞轉國子博士,舊除《五經》者,至《春秋》博士則轉國子博士,後罕除。由國子博士轉虞部員外郎,優者為膳部;由虞部轉比部,優者為倉部;由比部轉駕部,優者為考功;或由水部轉司門,司門轉庫部;為郎中亦如之。至前行郎中轉少卿、監,或一轉,或二三轉,即為諸寺太卿、監,自太卿、監特恩獎擢,或入給諫焉。其為臺省官,則正言、監察比太常博士,殿中、司諫比後行員外郎,起居、侍御史比中行員外郎;起居轉兵部、吏部員外郎,侍御史轉職方員外郎,優者為兵部、司封、知制誥;由正言以上至郎中,皆敘遷兩資,中行郎中為左右司郎中,若非次醻勞,有遷三資或止一資者;至左右司郎中為知制誥若翰林學士者,遷中書舍人,舊亦有自前行郎中除者,後兵、吏部止遷諫議。由中書舍人轉禮部以上侍郎,入丞、郎即越一資以上。內職、學士、待制亦如之。御史中丞由諫議轉者遷工部侍郎,由給事轉者遷禮部侍郎,由丞、郎改者約本資焉。其學官,司業視少卿,祭酒視太卿。其法官,大理正視中允、贊善。凡正言、監察以上,皆特恩或被舉方除。其任館閣、三司、王府職事,開封府判官、推官,江淮發運、諸路轉運使、提點刑獄,皆得優遷,或以勤效特獎者亦如之。兩制、龍圖閣、三館皆不帶御史臺官,樞密直學士、三司副使皆不帶御史臺官及兩省官,待制以上不帶少卿、監。其內職,自借職以上皆循資而遷,至東頭供奉官者轉閣門祗候,閣門祗候轉內殿崇班,崇班轉承制,承制轉諸司副使,自副使以上,或一資,或五資、七資,或直為正使者,至正使亦如之。至皇城使者轉昭宣使,昭宣使轉宣慶使,宣慶使轉景福殿使。其閣門祗候,特恩轉通事舍人,通事舍人轉西上閣門副使,亦有加諸司副使兼通事者;西上閣門副使轉東上,東上轉引進,引進轉客省,客省轉西上閣門使;自此以上,亦如副使之遷,惟至東上者又轉四方館使。客省使轉內客省使,內客省使轉宣徽使,或出為觀察使。自內客省使以上,非特恩不授。武班副率以上至上將軍,其遷歷軍衛如諸司使副焉。由牧伯內職改授,則觀察使以上為上將軍,團練使、閣門使以上為大將軍,刺史、諸司使至崇班為將軍,閣門祗候、供奉官為率,殿直以上為副率。內侍省、入內內侍省,自小黃門至內供奉官,皆歷級而轉,至內東頭供奉官轉內殿崇班,有轉內侍、常侍者,內常侍亦正轉崇班。其銓選之制:兩府司錄,次赤令,留守、兩府、節度、觀察判官,少尹,一選;兩府判、司,兩畿令,掌書記,支使,防禦、團練判官,二選;諸府司、錄,次畿令,四赤簿、尉,軍事判官,留守、兩府、節度、觀察、防禦、團練軍事推官,軍、監判官,進士、制舉,三選;諸府司理、判、司,望縣令,《九經》,四選;輔州、大都督府司理、判、司,緊上州錄事參軍,緊上縣令,次赤兩畿簿、尉,《五經》、《三禮》、《三傳》、《三史》、《通理》、明法,五選;雄望州司理、判、司,中州錄事參軍,中縣令,次畿簿、尉,六選;緊上州司理、判、司,下州、中下州錄事參軍,中下縣、下縣令,緊望縣簿、尉,學究,七選;中州中下州司理、判、司,上縣簿、尉,八選;下州司理、判、司,中縣簿、尉,九選;中下縣下縣簿、尉,十選。太廟齋郎、室長通理九年,郊社齋郎、掌坐通理十一年。凡入官,則進士入望州判司、次畿簿尉,《九經》入緊州判司、望縣簿尉,《五經》、《三禮》、《通理》、《三傳》、《三史》、明法入上州判司、緊縣簿尉,學究有出身人入中州判司、上縣簿尉,太廟齋郎入下州判司、中縣簿尉,郊社齋郎、試銜無出身人入下州判司、中下縣簿尉,諸司入流人入下州判司、下縣簿尉。
按《燕翼貽謀錄》:國初,擢用人才,不問資序,有初補京官,便除知州,或差通判,既不知仕塗之艱苦,小官往往遭其慢視,又且未歷民事,不諳民間疾苦,淳化四年十月庚午,蘇易簡上言,初任京官,未歷州縣,不得擬知州通判,詔從之。然惟施之常調爾若人主。特除則又不在此例,呂公弼年十九,以水部員外郎即知廬州,正如易簡所論,不以改制而止也。
淳化 年,許嶺南攝官各路選二十員。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淳化間,詔:嶺南攝官,各路惟許選二十員以承乏,餘悉罷歸。始,令嶺南幕職,許㩦族行,受代不得寄留。
至道 年,詔劍南州縣官,勿以族行。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至道初,申詔:劍南州縣官,不得以族行。敢有妄稱妻為女奴,㩦以之官,除名。初,滎州司理判官鄭蛟,冒禁㩦妻之任。會蜀賊李順構亂,其黨田子宣攻陷城邑,而蛟捕得之,擢為推官。至是,知梓州張雍奏其事,上命戮蛟,而有是詔。
真宗咸平二年,詔親王毋兼官以郊錄用功臣後。
按《宋史·真宗本紀》:咸平二年十一月壬午,詔親王領大都府節鎮者勿兼長史。丙戌,祀天地於圜丘,以太祖、太宗配,大赦天下,錄功臣子孫之無祿者。
咸平四年,詔試經補京官及親選州縣官。
按《宋史·真宗本紀》:四年二月壬戌,詔群臣子弟奏補京官者試一經。 按《劉綜傳》:咸平四年,綜言:天下州郡長吏,審官皆據資例而授,未為得人。自今西川、荊湖、江、浙、福建、廣南知州,或地居津要,或戶口繁庶之處,望親加選任。其執政舊臣及給、舍以上知州處,亦擇官通判。又京朝官當任遠官者,率以父母未葬為辭,意求規免。請自今父母委未葬者,許請告營辦。審官投狀,並明言父母已葬,方許依例考課,違者並罷其官。從之。
咸平 年,詔以新恩循梅四州瘴地選荊湖福建人注授,又定流外人銓用法。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咸平間,以新、恩、循、梅四州瘴地,選荊湖、福建人注之。吏部銓擬官,悉標其過犯,自是,凡注惡地,令不須書。又詔:規避遐遠,違期受代,勘鞫責罰,就移遠地。 又按《志》:凡流外補選,五省、御史臺、九寺、三監、金吾司、四方館職掌,每歲遣近臣與判銓曹,就尚書同試律三道,中者補正名,理勞考。三館、祕閣楷書,皆本司試書札,中書覆試,補授。後以就試多懷挾傳授,乃鎖院、巡搜、糊名。凡試百司吏人,問律及疏,既考合格,復令口誦所對,以防其弊。其自敘勞績,臣僚為之陳請,特免口誦,謂之優試。得優試者,率中選。後遂考試百司人,歲以二十人為額,毋得僥倖求優試。為職掌者,皆限年,授外州司戶、勒留,有至諸衛長吏、兩省主事者。學士、審官、審刑院,登聞檢鼓院,糾察刑獄司,皆選取諸司吏人,或以年限,或理本司選。然中書制敕及五院員闕,多即遣官特試書劄,驗視材質。制敕院須堂後官以下親屬,五院須父祖有官者,樞密院亦如之,惟本院試驗。宣徽院、三司、各省、閤門、三班院,皆本司召補,至其首者出職。凡出職者,樞密院、三司,皆補借職以上,餘或補州縣。內廷諸司主吏、三司大將,亦有補三班借職者。中書主事以下,三司勾覆官以上,各帶諸州上佐;樞密院主事以上,皆帶同正將軍;餘多帶遠地司戶、簿、尉。先是,勒留、出官及選限,皆無定制。其隸近司,有裁三二年即堂除外官者。咸平末,命翰林學士承旨宋白,與兩制、御史中丞同詳定之。白等請令中書沿堂五院行首、副行首,依舊制補三班;通引、堂門、直省、發敕驗使臣,遇闕,依名次補正名;三年授勒留官,遇恩則一年,授後,七年出官。宣徽院貼房至都勾押官,軍將至知客、押衙各六等,並以次補;至勾押官、押衙,及五年以上出官,補三班或簿、尉。學士院孔目官,補正三年授勒留官,遇恩一年,授後,五年出官;驅使官,補正四年授勒留官,遇恩二年,授後,八年出官。三館孔目官,書直庫表奏、守當官,四年授勒留官,遇恩二年,授後,守當官八年、書直庫表奏官七年、孔目官六年出職;其職遷補者,許通計年考,有奉錢官者,更留三年。典書、楷書五選集,準格三館入流,歲數已少,無得以諸色優勞減選。閣門、客省、承受、驅使官轉次第,並依本司舊例補正名,四年授勒留官,遇恩則二年,授後,七年出授簿、尉;其行首並如舊制。審刑院本無職掌名額,於諸司選差正名,令不以有無勒留。審官五年、審刑三年,出官以前,諸司請自今勒留,並比七選集授官例,赴選日不以州縣地望為資敘。從之。後又定客省承受、行首歲滿補殿直、奉職;御書院、翰林待詔、書藝祗候,十年以上無犯者聽出職。
景德二年二月甲申,定入粟實邊授官等級。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景德四年夏四月癸酉,詔嶺南官除赴以時,以避炎瘴。冬十月乙巳,祠祭置監祭使二員,以御史充。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大中祥符元年,定瘴地官二年一代例錄用吳越蜀閩楚漢子孫及先聖之後。
按《宋史·真宗本紀》:大中祥符元年春正月己巳,詔𥟖、雅、維、茂四州官以瘴地二年一代。冬十月癸丑,御朝覲壇之壽昌殿,受群臣朝賀。大赦天下。兩浙錢氏、泉州陳氏近親,蜀孟氏、湖南馬氏、荊南高氏、廣南河東劉氏子孫未食祿者,聽敘用。十一月戊午,幸孔林。以四十六世孫聖佑為奉禮郎,近屬授官、賜出身六人。大中祥符二年,詔諸道進奏官十年以上,補三班奉職,每遇郊祀敘補五人。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燕翼貽謀錄》:國初進奏官,循五季舊例,假官至御史大夫,諸國既平,天下一統,諸州各置進奏官,專達京師,多至百數,混於皂隸,不復齒于衣冠之列,真宗大中祥符二年三月戊辰詔諸州進奏官十年以上,補三班奉職,每遇郊祀敘補五人,迄今為例。
大中祥符四年,以祀后土晉文武秩。
按《宋史·真宗本紀》:四年二月辛酉,祀后土地祗。大赦天下。文武官並遷秩。四品以上,迨事太祖、太宗潛藩或嘗更邊任家無食祿者,錄其子孫。
大中祥符五年六月壬戌,詔常參官舉幕職、州縣官充京官。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大中祥符七年,優錄太祖舊臣。
按《宋史·真宗本紀》:七年正月丙辰,追贈太祖幕府元勳僚舊,錄常參官逮事者並進秩,欲授子孫者聽。
天禧元年二月壬午,定宗室子授官之制。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天禧三年,選兩任五考無責罰者,試身言書判,又詔審官院以知縣闕借吏部銓注擬。
按《宋史·真宗本紀》:三年冬十一月辛未,選兩任五考無責罰者試身、言、書、判。
按《文獻通考》:天禧三年,吏部銓言本司令錄稍多,員闕甚少,請權借審官院京朝官知縣闕注擬一任,詔審官院以五千戶以下縣借之。
乾興元年,仁宗即位,令學士院試諸州進奉賀登位人。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燕翼貽謀錄》:乾興元年仁宗皇帝登寶位,八月令學士院試諸州進奉賀登位,人曾舉進士試,大理評事曾舉諸科試祕書省正字餘試,校書郎不願試人太廟齋郎,凡四等,試大理評事,元豐為假承事郎,今為通仕郎,出官從事郎,試祕書省正字,元豐為假承奉郎,今為登仕郎,出官迪功郎,太廟齋郎元豐未改,今為將仕郎,出官亦迪功郎,其後例補將仕郎惟宰執得登仕郎。
仁宗天聖 年,詔翰林學士吏部精考身言書判為差擬以遷官,尋罷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仁宗初,吏員猶簡,吏部奏天下幕職、州縣官期滿無代者八百餘員,而川、廣尤多未代。帝曰:此豈人情之所樂耶。其亟代之。帝御後殿視事,或至旰食。中書請如天禧舊制,審官、三班院、流內銓日引見毋得過兩人,詔弗許。自真宗朝,試身、言、書、判者第推恩,迺特詔曰:國家詳覈吏治,念其或淹常選,而以四事程其能。朕承統緒,循用舊典,爰命從臣,精加詳考。其令翰林學士李諮與吏部流內銓以成資闕為差擬。於是咸得遷官,率以為常。後議者以身、言、書、判為無益,迺罷。
按《文獻通考》:仁宗朝尤以選人遷京官為重,雖有司引對法當與,帝亦省察其當否,乃可之。
天聖五年五月庚子朔,詔武臣子孫習文藝者,聽奏文資。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天聖六年,詔法直官皆舉曉法令者為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天聖六年,詔審刑院舉常參官在京刑法司者,為詳議官,大理寺詳斷,刑部詳覆,法直官,皆舉幕職州縣曉法令者為之。自請試律者,須五考,有舉者,乃聽試律三道,疏二道,又斷中小獄案二道,通者為中格。
天聖七年,定文武官銓敘法。
按《宋史·仁宗本紀》:天聖七年二月甲子,詔文臣歷邊有材勇、武臣之子有節義者,與換官,三路任使。五月庚午,詔先朝文武官自刺史、少卿、監以上,並錄其後。秋七月乙亥,詔殿直以上毋得換文資。八月己亥,命官犯正入贓,毋使親民。
天聖九年十二月甲寅,詔吏部銓選人父母年八十以上者,權注近官。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明道元年,錄故相及致仕官子孫。
按《宋史·仁宗本紀》:明道元年春二月戊午,錄故宰臣孫,並試將作監主簿。甲子,詔員外郎以上致仕者,錄其子校書郎,三丞以上齋郎。
明道二年,以赦錄用遷謫官,及周唐蜀漢南平之後,詔保薦臺官。
按《宋史·仁宗本紀》:二年三月庚寅,以皇太后不豫,大赦。乾興以來貶死者復官,謫者內徙。六月壬寅,錄周世宗及高季興、李煜、孟昶、劉繼元、劉鋹後。十二月丁未,詔臺官非中丞、知雜保薦者勿任。
景祐元年五月癸酉,詔臺諫未曾歷郡守者與郡。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寶元二年七月丁巳,詔宗室遇南郊及乾元節恩,許官一子,餘五歲授官。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康定元年夏四月冬十月,錄方略士六十一人,授官有差。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元年秋七月乙卯,募民間材勇者補神捷指揮。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二年五月丙辰,詔醫官毋得換右職。六月癸未,以特奏名武藝人補三班。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三年五月乙未,近臣薦試方略者六人,授官有差。冬十月丙午,詔中書、樞密同選諸路轉運使。戊申,詔二府同選諸路提刑。十一月癸未,詔館職有闕,以兩府、兩省保舉,然後召試補用。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四年,定流內銓條貫錄西川官子孫進宗室官,詔輔臣所薦官,勿為諫官御史。
按《宋史·仁宗本紀》:四年五月丙子,詔西川知州軍監,罷任未出界而卒者,錄其子孫一人。八月丙午,進宗室官有差。戊午,詔輔臣所薦官毋以為諫官、御史。按《玉海》:慶曆四年二月丁巳,命天章閣待制曾公亮刪定審官院流內銓條貫。
慶曆五年二月辛卯,詔罷京朝官用保任敘遷法。三月丙戌,罷入粟補官。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 年,裁損奏補入仕之路。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慶曆中,裁損奏補入仕之路,凡選人遇郊赴銓試,其不赴試亦無舉者,永不預選。罷聖節奏廕恩。
慶曆七年五月戊寅,詔武臣非歷知州、軍無過者,毋授同提點刑獄。十二月癸丑,詔貝州有能引致官兵獲賊者,授諸衛上將軍。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八年春正月戊申,官吏將士有功者遷擢有差。六月乙未,詔館閣官須親民一任,方許入省、府及轉運、提點刑獄差遣。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皇祐二年六月庚午,定選舉縣令法。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至和二年,詔宗室自明堂覃恩後十年者,咸與進官。按《宋史·仁宗本紀》:至和二年秋八月壬子,詔中書、樞密院第宗姓服屬,自明堂覃恩後及十年者,咸與進官。
嘉祐元年,制審官院選格務從寬簡。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嘉祐元年九月辛卯制以審官院選格頗繁密,令別行裁定,務從寬簡。嘉祐三年閏十二月丁卯朔,詔:吏人及伎術官職,毋得任知州軍、提點刑獄,自軍班出至正任者,方得知邊要州軍。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嘉祐四年,詔除薦舉官勿為御史之法。
按《宋史·仁宗本紀》:四年五月戊戌,詔:兩制臣僚舊制不許詣執政私第,所薦舉不得用為御史,今除其法。嘉祐六年,詔宗室限年轉官錄,皇太后、皇后家子孫。按《宋史·仁宗本紀》:六年二月丁巳,詔宗室賜名授官者,須年及十五方許轉官。秋七月戊子,錄昭憲皇太后、孝明孝惠孝章淑德皇后家子孫,進秩授官者十有九人。
英宗治平二年五月丙子,詔自今皇子及宗室屬卑者,勿授以檢校師、傅官。
按《宋史·英宗本紀》云云。
治平三年五月壬申,吏部流內銓進《銓曹格式》十四卷,詔行之。
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云云。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詔齊、密等十八州知州,慶渭秦延四州通判並從中書選授,舉知縣為御史裏行。按《宋史·神宗本紀》:治平四年正月丁巳,即皇帝位。閏三月辛酉,詔齊、密、登、華、邠、雍、鄜、絳、潤、婺、海、定、饒、歙、吉、建、汀、潮等十八州知州,慶、渭、秦、延四州通判,其選並從中書,毋以恩例奏授。庚子,御史中丞王陶乞許舉知縣資序人為御史裏行,從之。
神宗熙寧二年秋七月,詔文臣核實換職。冬十月錄楊承信田重進,後十一月命韓絳制置三司條例,罷宗室賜名授官。
按《宋史·神宗本紀》:熙寧二年秋七月癸未,詔自今文臣換右職者,須實有謀勇,曾著績效,即得取旨。冬十月辛酉,錄楊承信曾孫立、田重進曾孫章為三班借職。十一月乙丑,命韓絳制置三司條例。甲戌,詔祖宗之後世襲補外官,非袒免親罷賜名授官。
熙寧三年,詔川峽等路官令轉運司就注,又詔中書置檢正公事官。
按《宋史·神宗本紀》:三年八月戊寅,詔川峽、福建、廣南七路官令轉運司立格就注,具為令。 按《選舉志》:神宗更制,始詔:川峽、福建、廣南,之官罷任,迎送勞苦,其令轉運司立格就注,免其赴選。於是八路自常選知州而下,轉運司置員闕籍,具書應代時日,下所部郡眾示之。凡見任距受代半年及已終更者,許用本資序指射。有司受而閱之,定其應格當差者,上之審官東院、流內銓,審覆如令,即奏聞降敕。若占籍本路,或游注此州,皆從其便;惟不許官本貫州縣及鄰境,其參擬銓次悉如銓格。無願注者,上其闕審官,而在選者射之。武臣之屬西院、三班院者,令樞密院放此具制。後荊湖南亦許就注。或言:土人知州非便。法應遠近迭居,而川人許連任本路,常獲便家,實太偏濫。王安石曰:分遠近,均勞佚也。中州士不願適遠,四路人樂就家便,用新法即兩得所欲;況可以省吏卒將迎、官府浮費邪。何正臣又言:蜀人之在仕籍者特眾,今自郡守而下皆得就差,一郡之官,土人大半,寮寀吏民皆其鄉里親信,難於徇公,易以合黨。請收守令闕歸之朝廷,而他官兼用土人,量力分限,庶經久無弊。兼聞差注未至盡公,願許提刑司索案牘究察之。奏上,法不為改,但申嚴提刑司互察之法。
按《文獻通考》:熙寧三年,詔中書置檢正五房公事官一員,每房各置檢正公事二員,並以士人升朝官充。熙寧四年,詳定銓選之制。
按《宋史·神宗本紀》:四年二月癸酉,詔審官院所定人赴中書,察堪任者引見。三月庚寅,增教官員數。辛亥,錄唐李氏後。夏四月壬午,定進士考轉官。秋七月乙未,錄死事將校崔達子遇為三班奉職。九月辛卯,大饗明堂,以英宗配。赦天下,內外官進秩有差。冬十月壬子,立選人及任子出官試法。 按《選舉志》:祖宗以來,中書有堂選,百司、郡縣有奏舉,雖小大殊科,然皆不隸于有司。暨元豐罷奏舉闕,屬之銓曹,而堂選亦不領於中書,一時更制,必欲公天下而貽永久。於是除免選之恩,重出官之試,定賞罰之則,酌資廕之宜。凡設試以待命士而入之銓注者,自廕補、銓試之外,有進士律義、武臣呈試及試刑法官等,而銓試所受為特廣。中書言:選人守選,有及三年方遇恩放選者,或適歸選而遽遇恩,既為不均,且廕補免試注官,以不習事多失職,試者又止試詩,豈足甄才。已受任而無勞績,舉薦及免試恩法,須再試書判三道,然亦虛文。熙寧四年,遂定銓試之制:凡守選者,歲以二月、八月試斷按二,或律令大義五,或議三道,後增試經義。法官同銓曹撰式考試,第為三等,上等免選注官,優等升資如判超格,無出身者賜之出身。自是不復試判,仍去免選恩格,若歷任有舉者五人,自與免試注官。任子年及二十,聽赴銓試。其試不中或不能試,選人滿三歲許注官,惟不得入縣令、司理、司法。任子年及三十方許參注,若年及二十授官,已及三年,出官亦不用試。若秩入京朝,即展任監當三年,在任有二人薦之,免展。選人應改官,必對便殿。舊制,五人一引,不過二人。至是,待次者多,有踰二年乃得引。帝閔其留滯,詔每甲引四人以便之。帝因論郡守,謂宰臣曰:朕每思祖宗百戰得天下,今州郡付之庸人,常切痛心。卿軰謂何如而得選任之要。文彥博請擇監司而按察之。陳升之曰:取難治劇郡,擇審官近臣而責以選才,宜可得也。初置審官西院,磨勘武臣,並如審官院格,而舊審官曰東院。御史中丞呂公著言:英宗時,文臣磨勘,例展一年,至少卿、監止。武臣橫行以上及使臣,猶循舊制,固未嘗如文臣有所節抑也。又仁宗時,嘗著令,正任防禦、團練以上,非邊功不遷。今及十年嘗歷外任,即許轉,亦未如少卿、監之有限止也。詔兩制詳定。王珪等言:文武兩選磨勘,已皆均用四年。請今自正任刺史以上,轉官未滿十年,若有顯效者自許特轉,其非次恩惟許改易州鎮,以示旌寵。有過,則比文臣展年。從之。知審官西院李壽朋言:皇城使占籍者三十餘員,多領遙郡,而尚得從磨勘,遷刺史、團練防禦使。每進一級,增奉錢五萬,廩粟雜給如之,實為無名。請於皇城使上別置二使名,視前行郎中,量給奉祿。其遙郡刺史、團練防禦使,並從朝廷賞功擢用,更不序遷。詔:遙郡刺史、團練防禦使,並以十年磨勘,至觀察留後止。應官止而有功若特恩遷者,不以法。諸司使副,每磨勘皆用常制,雖軍功亦無別異,而閣門內侍輩,轉皆七資。帝謂:左右近習,非勳勞而得超躐,至嘗立功者乃無優遷,非制也。使副嘗有軍功應轉,許特超七資,閣門通事舍人、帶御器械、兩省都知押班、管幹御藥院使臣七資超轉法,皆除之。後客省、引進、四方館各置使二員,東、西上閣門共置使六員,客省、引進、閣門副使共八員。副使磨勘如諸司使法。使有闕,改官及五期者,樞密院檢舉。歷閣門職事有犯事理重者,當遷日除他官;閣門、四方館使七年無私過,未有闕可遷者,加遙郡;特旨與正任者,引進四年轉團練使,客省四年轉防禦使:皆著為定制焉。
熙寧五年三月,立換官法。閏七月,以吏部南曹併入流內銓。
按《宋史·神宗本紀》:五年三月戊戌,立文武換官法。九月癸丑,許宗室試換文資。 按《選舉志》:凡磨勘遷京官,始增四考為六考,舉者四人為五人,曾犯過又加一考。舉吏各有等數,得被舉者須有本部監司、長史按察官,乃得磨勘;須到官一考,方許薦任。凡選人年二十五以上,遇郊,限半年赴銓試,命兩制三員鎖試于尚書省,糊名謄錄。習辭業者試論、試詩賦,詞理可采、不違程式為中格,習經業者人專一經,兼試律,十而通五為中格,聽預選。七選以上經三試至選滿,京朝官保任者三人,補遠地判、司、簿、尉,無舉主者補司士參軍,或不赴試、亦無舉者,永不預選。京官年二十五以上,歲首赴試于國子監,考法如選人,中格者調官。兩任無私罪而有部使、州守倅舉者五人,入親民;舉者三人,惟與下等釐物務官。初,州郡多闕官,縣令選尤猥下,多為清流所鄙薄,每不得調。乃詔吏部選幕職官為知縣,又立舉任法以重縣令選,敕諸路察縣之不治者。然被舉者日益眾,有司無闕以待之,中書奏罷舉縣令法。未幾,有言親民之任輕,則有害於治,法不宜廢。復令指劇縣奏舉,舉者二人,必一人本部使,既居任,復有舉者,始得遷,否則如常選,毋輒升補。常參官已授外任,勿奏舉。然銓格煩密,府史姦弊尤多,而磨勘者待次外州,或經二三歲乃得改官,往往因緣薄勞,求截甲引見。有詔自是勿許。神宗欲更制度,建議之臣以為唐銓與今選殊異,雜用其制,則有留礙煩紊之弊。始刊削舊條,務從簡便,因廢南曹而併歸之于銓。初,審官西院與東院對掌文武,尋改從吏部,而左、右選分焉。
按《玉海》:五年閏七月,詔吏部南曹併入流內銓從許將請也。
熙寧九年十一月辛酉,嚴,流內銓特免試注官。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元豐三年六月,詔河北、河東、陜西路各選文武官一員。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元豐四年,罷堂選及內外長吏舉官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四年秋七月己酉,詔內外官司舉官悉罷。令大理卿崔台符同尚書吏部,審官東西、三班院議選格。八月乙卯朔,罷中書堂選,悉歸有司。按《選舉志》:先是,御史乞罷堂選,曾公亮執不可。王安石曰:中書總庶務,今通判亦該堂選,徒留滯,不能精擇,宜歸之有司。帝曰:唐陸贄謂:宰相當擇百官之長,而百官之長擇百官。今之審官,苟得其人,安有不能精擇百官者哉。元豐四年,堂選、堂占悉罷。初,有司屬職卑者不在吏銓,率命長吏舉奏。都水監主簿李士良言:沿河幹集使臣,凡百六十餘員,悉從水監奏舉,往往不諳水事,干請得之。迺詔東、西審官及三班院選差。於是悉罷內外長吏舉官法。
元豐五年,令吏部定選格銓注始專歸選部。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五年,令吏部始立定選格,其法:各隨所任職事,以入仕功狀,循格以俟擬注。如選巡檢、捕盜官,則必因武舉、武學,或緣舉薦,或從獻策得出身之人。他皆倣此。自官制行,以舊少卿、監為朝議大夫,諸卿、監為中散大夫,祕書監為中大夫。故事,兩制不轉卿、監官,每至前行郎中,即超轉諫議大夫。前行郎中,於階官為朝請大夫;諫議大夫,於階官為大中大夫。帝謂:磨勘者,古考績之法,所與百執事共之,而禁近獨超轉,非法也。於是詔待制以下,並三年一遷,仍轉朝議、中散、中大夫三官。自是遷敘平允。凡開府儀同三司至通議大夫,無磨勘法;大中大夫至承務郎,皆應磨勘。待制以上六年遷兩官,至大中大夫止;承務郎以上四年遷一官,至朝請大夫止。朝議大夫以七十員為額,有闕,以次補之。選人磨勘用吏部法,遷京朝官則依新定之制。除授職事官,並以寄祿官品高下為法:凡高一品以上者為行,下一品者為守,二品以下者為試,品同者不用行、守、試。 又按《志》:元豐定制而後,銓注之法,悉歸選部:以審官東院為尚書左選,流內銓為侍郎左選,審官西院為尚書右選,三班院為侍郎右選,於是吏部有四選之法。文臣寄祿官自朝議大夫、職事官自大理正以下,非中書省敕授者,歸尚書左選;武臣升朝官自皇城使、職事官自金吾階衛仗司以下,非樞密院宣授者,歸尚書右選;自初仕至州縣幕職官,歸侍郎左選;自借差、監當至供奉官、軍使,歸侍郎右選。凡應注擬、升移、敘復、廕補、封贈、酬賞,隨所分隸校勘合格,團甲以上尚書省,若中散大夫、閤門使以上,則列選敘之狀上中書省、樞密院,得畫旨,給告身。凡選人階官為七等:其一曰三京府判官,留守判官,節度、觀察判官;
〈注〉即後來承直郎。
其二曰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防禦、團練判官;
即後來儒林郎。
其三曰軍事判官,京府、留守、節度、觀察推官;
即後來文林郎。
其四曰防禦、團練、軍事推官,軍、監判官;
即後來從事郎。
其五曰縣令、錄事參軍;
即後來從政郎。
其六曰試銜縣令、知錄事;
即後來修職郎。
其七曰三京軍巡判官,司理、戶曹、司戶、法曹、司法參軍,主簿,縣尉。
即後來迪功郎。
七階選人須三任六考,用奏薦及功賞,迺得升改。凡改官,留守、兩府、兩使判官,進士授太常丞,
舊亦授正言、監察或太常博士,後多不除。
餘人太子中允;
舊亦授殿中丞。
支使,掌書記,防禦、團練判官,進士授太子中允,
或祕書郎。
餘人著作佐郎;兩使推官、軍事判官、令、錄事參軍,進士授著作佐郎,餘人大理寺丞;初等職官知縣,知錄事參軍,防禦、團練、軍事推官,軍器、監判官,進士授大理寺丞,餘人衛尉寺丞;惟判、司、主簿、縣尉七考,進士授大理寺丞,餘人衛尉寺丞。自節、察判官至簿、尉,考不及格者遞降等。凡非登科及特旨者,年二十五方注官。凡三班院,二十以上聽差使,初任皆監當,次任為監押、巡檢、知縣。凡流外人,三任七考,有舉者六員,移縣令、通判;有班行舉者三員,與磨勘。凡進納人,六考,有職官或縣令舉者四員,移注;四任十考,有改官者五人舉之,與磨勘。初定四時參選之制:凡本屬發選解,並以四孟月十五日前達省,自千里至五千里外,為五等日期離本處;若違限及不如式,本判官罰五十直,錄事參軍、本曹官各殿一選;諸州四時具員闕報吏部,踰期及漏誤,判官罰七十直,錄事參軍以下殿一選;在京百司發選解及送闕,違期亦有罰;諸歸司官奏年滿,俟敕下,準格取本司文解赴集,流外銓則據其人自投狀申奏,亦依四時取解參選;凡州縣老疾不任事者,許判官、錄事參軍糾舉以聞,判官、錄事參軍則州長吏糾之。 按《蘇頌傳》:頌判尚書吏部兼詳定官制。唐制,吏部主文選,兵部主武選;神宗謂三代、兩漢本無文武之別,議者不知所處。頌言:唐制吏部有三銓之法,分品秩而掌選事。今欲文武一歸吏部,則宜分左右曹掌之,每選更以品秩分治。於是吏部始有四選法。
按《玉海》:舊制以審官東西院流內銓三班院分治四選,復於尚書都省置司封司勳考功南曹官,元豐五年五月名實始正吏部分選有四文臣,自朝議大夫大理正以下,非敕授者,歸尚書左選,武臣自皇城使以下,非宣授者,歸尚書右選,自初仕至幕職歸,侍郎左選,自監當至供奉官歸侍郎右選。
元豐六年,吏部尚書李清臣上備選具員冊。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六年八月九日吏部尚書李清臣編集承務郎以上,鄉貫出身,歷行功過為備選具員,凡十冊,詔錄上中書省。
哲宗元祐元年,詔吏部重修選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元祐初,御史上官均言:定差不均之弊有七:諸路赴選中試乃差,八路隨意取射,一也。諸路吏部待試,需次率及七年,方成一任;八路就注,若及七年,已更三任,二也。八路雖坐停罷,隨許射注。其待次者又許權攝,祿無虛日;而吏選無愆犯,亦大率四年方再得祿,四也。土人得射奏名者,免試就注家便,年高力憊,不復望進,往往營私廢職,五也。仕久知識既多,士人就射本路,不無親故請託,六也。八路監司地遠而專,設漫滅功過名次,人亦不敢爭校;故有力者多得優便,而孤寒滯卻,七也。請併八路差盡歸吏部為便。既而吏部亦請用常格差除,遂悉歸之銓。
按《玉海》:元祐元年三月壬午,尚書省上吏部四選,敕命格式頒行,六月十四日詔吏部重修簡要選法以聞。
元祐二年二月己亥,命禮部選人改官,歲以百人為額。八月癸未,詔復進納人改官舊法。十一月乙亥,罷內殿承制試換文資格。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元祐三年六月癸未,詔司諫、正言、殿中、監察御史,倣故事,以升朝官通判資序歷一年者為之。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元祐六年五月庚辰,詔娶宗室女得官者,毋過朝散大夫、皇城使。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元祐八年二月己酉,詔西南蕃龍氏遷秩補官。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紹聖元年五月癸丑,詔中外學官,非制科、進士、上舍生入官者並罷。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紹聖 年,改定銓試格,又罷辟舉之制。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哲宗時,御史上官均言:今仕籍,合文武二萬八千餘員,吏部逆用兩任闕次,而仕者七年乃成一任。當清其源,宜加裁抑。朝廷下其章議之,司諫蘇軾議曰:祖宗舊法,凡任子,年及二十五方許出官,進士、諸科,初命及已任而應守選者,非逢恩不得放選。先朝患官吏不習律令,欲誘之讀法,乃減任子出官年數,去守選之格,概令試法,通者隨得注官。自是天下爭誦律令,於事不為無補。然人人習法,則試無不中,故蔭補者例減五年,而選人無復選限。吏部員今年已用後四年夏秋闕,官冗至此亦極矣。宜追復祖宗守選舊法,而選滿之日,兼行試守之科,此亦今日之便也。事報聞。三省言:舊經堂除選人,惟嘗歷省府推官、臺諫、寺監長貳、郎官、監司外,悉付吏部銓注,凡格所應入,遞升一等以優之。被邊州軍,其城砦巡檢、都監、監押、砦主、防巡、諸路捕盜官,及三萬緡以上課息場務,凡舊應舉官,員闕,許仍奏舉。時通議大夫以上,有以特恩、磨勘轉官,而比之舊格,或實轉兩官至三四官者。右正言王覿謂非所以愛惜名器,請官至大中大夫以上,毋用磨勘遷轉。詔:待制、大中大夫應磨勘者,止於通議大夫,餘官止中散大夫。中散以上勞績酬獎,合進官者,止許回授子孫。特命特遷,不拘此制。初,武臣戰功得賞,凡一資,則從所居官遞遷一級。於是以皇城使驟上遙刺,或入橫行;且閣門使以上,等級相比而輕重絕遠。因樞密院言,乃詔閣門、左藏庫副使得兩資,客省、皇城使得三資,止許一轉,減年者許回授親屬。又小使臣磨勘轉崇班者,歲毋過八十人。內臣昭宣使以上無磨勘法,惟押班以上則取裁,餘理五年磨勘。紹聖初,改定《銓試格》,凡攝官初歸選,散官、權官歸司,若新賜第,皆免試。每試者百人,惟取一人入優等,中書奏裁,二人為上等,五人為中等。 又按《志》:初,選人改官,歲以百人為額。元祐變法,三人為甲,月三引見,積纍至紹聖初,待次者二百八十餘人。詔依元豐五日而引一甲,甲以三人,歲毋過一百四十人,俟待次不及百人,別奏定。又令歷任通及三考,而資序己入幕職、令錄,方許舉之改官。吏部言:元豐選格,經元祐多所紛更,於是選集後先,路分遠近,資歷功過,悉無區別,踰等超資,惟其所欲。詔旨既復元豐舊制,而辟舉一路尚存,請盡復舊法,以息僥倖。乃罷辟舉。
元符元年冬十月乙未,詔武官試換文資。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元符三年,徽宗即位,太后弟姪並授以官。
按《宋史·徽宗本紀》:元符三年正月己卯,即皇帝位。二月庚戌,向宗回、宗良遷節度使,太后弟姪未仕者俱授以官。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春正月己卯,令河、陜募人入粟,免試注官。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崇寧元年,詔吏部講求元豐本制。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崇寧元年,詔吏部講求元豐本制,酌以時宜,刪成彝格,使才能、閥閱兩當其實。吏部言:堂選窠名及舉官員闕,內外共約三千餘目。元祐法,選人得升資以上賞,及參選射闕,不許遣人代注,今皆罷從元豐法。所當損益者,其知邊近蠻裔州如威、茂、黎、瓊等,及開封府曹掾,平準務,諸路屬官,在京重課場務,京城內外廂官,戶部幹官,麴院,榷貨務,將作監管幹公事,黃河都大,內外榷茶官,凡干刑獄及筦庫繁劇,皆不可罷舉。若御史臺主簿、檢法官、協律郎,豈可泛以格授。諸如此類,仍舊辟舉。從之。惟諸路毋得直牒差待闕得替官權攝。崇寧二年,更定選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二年秋七月丁酉,詔自今戚里宗屬勿復為執政官,著為令。九月辛巳,詔:上書邪等人,知縣以上資序並與外祠,選人不得改官及為縣令。辛丑,改吏部選人自承直郎至將仕郎七階。 按《選舉志》:初,未改官制,大率以職為階官。如以吏部尚書為階官,而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則其職也。至於選人,則幕職、令錄之屬為階官,而以差遣為職,名實混淆甚矣。元豐未及革正。崇寧二年,刑部尚書鄧洵武極言之,遂定選人七階:曰承直郎,曰儒林郎,曰文林郎,曰從事郎,曰通仕郎,曰豋仕郎,曰將仕郎。
崇寧四年,置親衛、勳衛、翊衛郎、中郎等官。復元豐銓試斷按法詔,非宰臣勿除特進。
按《宋史·徽宗本紀》:四年二月己酉,置親衛、勳衛、翊衛郎、中郎等官,以勳戚近臣之兄弟子孫有官者試充。閏月壬申,復元豐銓試斷按法。九月丙辰,詔自今非宰臣毋得除特進。
崇寧五年五月乙卯,盡復元豐選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大觀元年五月癸卯,詔自今凡總一路及監司之任,勿以元祐學術及異意人充選。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大觀 年,詔吏部相度舉官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張根傳》:大觀中,命為轉運副使,改淮南轉運使,加直龍圖閣。上書請:分舉官為三科:一縣令,二學官,三縣丞曹。州郡亦分三等。明言其人某材堪充某州、某官、某縣令,吏部據以注擬,則令選稍清,視平配硬差遠矣。詔吏部相度以聞。大觀三年三月辛酉,詔四川郡守並選內地人任之。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政和元年十一月壬戌,以上書邪等及曾經入籍人並不許試學官。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政和二年春正月甲子,制:上書邪等人並不除監司。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政和 年,改官階詔川廣惡地減舉如制,餘悉用元豐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政和間,改通仕為從政,登仕為修職,將仕為迪功,而專用通仕、登仕、將仕三階奏補未出官人,承直至修職須六考,迪功七考,有官保任而職司居其一,乃得磨勘。坐愆犯,則隨輕重加考及舉官有差。時權奸柄國,僥倖並進,官員益濫,銓法留礙。臣僚言:吏員增多,蓋因入流日眾。熙寧郊禮,文武奏補總六百一十一員;元豐六年,選人磨勘改京朝官總一百三十有五員。考之吏部,政和六年,郊恩奏補約一千四百六十有畸,選人改官約三百七十有畸。欲節其濫,惟嚴守磨勘舊法。而今之磨勘,有局務減考第,有川遠減舉官,有用酬賞比類,有因大人特舉,有託事到闕不用滿任,有約法違礙許先次而改。凡皆棄法用例,法不能束而例日益繁,苟不裁之,將又倍蓰而未可計也。請詔三省若吏部,舊有止法,自當如故,餘皆無得用例。乃詔:惟川、廣水土惡地,許減舉如制,餘悉用元豐法。既而又言:元豐進納官法,多所裁抑。應入令錄及因賞得職官,止與監當,該磨勘者換授降等使臣,仍不免科率,法意深矣。邇者用兵東南,民入金糓皆得補文武官,理選如官戶,與士大夫涇、渭並流,復其戶不受科輸。是得數千緡於一日,而失數萬斛於無窮也。況大戶得復,則移其科於下戶,下戶重貧,州縣緩急,責辦何人。此又弊之大者。不聽。
政和七年,詔知縣縣令量程差注。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政和六年臣僚言知縣縣令,凡百七十餘闕,無願注者,命吏部措置,已而吏部取在選應入者,隨其資序,自上而下,不以願否,徑自差注如硬差法,遂有貫戶福建,而強注四川者,明年上知其遠難赴,特許便鄉差注,路雖遠無過三十驛,已注者,聽改注。
重和元年,立轉運注擬考課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紹聖,許八路人廕補出官,即轉運司試中注闕。重和間,臣僚言其弊:轉運以軍儲、吏祿、供饋、支移為己責,而視差注為末務,往往付之士案吏胥定擬,而簽廳視成書判而已。注闕之高下,視賄之厚薄。無賂,則定差之牘,脫漏言詞,隱落節目。及其上部,必致退卻,參會重上,又半歲矣。以是闕多而不調者眾。宜督典領之官,歲終取吏部退難有無、多寡,為之課而賞罰之,庶可公注擬而絕吏賕。乃命立《考課法》。
按《文獻通考》:重和元年,臣僚言八路定差,歲久弊多,嘗究其原,在付非其人,而又舉職不專也。且四選之在吏部尚書侍郎專總其事,而八路則委之轉運,既以軍儲吏祿供饋支移為己責,而差注視為末務,乃付之主管文字官,其人又以稽考簿書檢勘行移為先,而不復究心差注,乃付之士案,率吏胥擬定而簽廳,特視成書判而已。幾何而不廢法哉。比年以來賄賂公行,隨其厚薄為注闕之高下,甚者,曰:某闕供給厚遺我一季之得,則可差矣。某地圭租優歸我一料之資,則以汝往矣。苟賤不廉之士,亦增賕以市而取償於至官,之後間有剛正而無賂者,則定差之牘,脫漏言詞隱落節目,暨其上部,必致退卻,待其參會,重上已半歲所矣。士大夫以身在八路,勢須畏忌,若必投訴,是訴所莅監司也。以是闕多而不調者,眾宜督察典領之官,歲終取吏部,退難有無多寡為之課,而賞罰之,可以公注擬而絕吏賕,從之,仍立為法。
宣和元年六月壬午,詔西邊武臣為經略使者改用文臣。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宣和六年二月丙午,詔自今非歷臺閣、寺監、監司、郡守、開封府曹官者,不得為郎官、卿、監,著為令。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宣和七年六月癸亥,詔吏職雜流出身人,毋得陳請改換。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欽宗靖康元年,詔選用武將定承宣使,除正任及宗室參選之法。
按《宋史·欽宗本紀》:靖康元年二月己酉,詔用祖宗故事,擇武臣得軍心者為同知、簽書樞密院,邊將有成望者為三衙。己未,詔遙郡承宣使有功應除正任者,自今除正任御史。 按《選舉志》:初,宗室無參選法,祖宗時,間選注一二,不為常制。徽宗欲優宗室,多得出官,一日參選,即在合選名次之上。而膏粱之習,往往貪恣,出任州縣,黷貨虐民,議者頗陳其害。欽宗即位,臣僚復以為言,始令不注郡守、縣令,仍與在部人通理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