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26
卷5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五卷目錄
銓衡總部彙考五
宋二〈高宗建炎四則 紹興十五則 孝宗隆興二則 乾道五則 淳熙十二則 光宗紹熙四則 寧宗慶元二則 開禧一則 嘉定五則 理宗紹定三則 景定一則 度宗咸淳二則〉
銓衡典第五卷
銓衡總部彙考五
宋二
高宗建炎元年,詔應選人並循資注授其京畿京東等處,士夫雖銓未中而年及者,皆許注官。
按《宋史·高宗本紀》:建炎元年五月庚寅,詔應選人並循資,已係承直郎者,改次等京官。臣僚因亂去官者,限一月還任。九月己酉,募民入貲授官。 按《選舉志》:高宗建炎初,行都置吏部。時四選散亡,名籍莫攷。始下諸道州、府、軍、監,條具屬吏寓官之爵里、年甲、出身、歷仕功過、舉主、到罷月日,編而籍之。然自兵難以來,典籍散失,吏緣為私,申明繁苛,承用踳駮,保任滋眾,阻會無期,參選者苦之。乃令凡文字有不應于今,而按牘參照明白,從郎官審覆,長貳予決,小不完者聽行,有徇私挾情,則令御史糾之。又詔京畿、京東、河北、京西、河東士夫在部注授,雖銓未中而年及者,皆聽注官。
建炎二年,詔吏部審量京官。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年秋七月丙戌,詔吏部審量京官,非政和以後進書頌及直赴殿試人,乃聽參選。按《選舉志》:建炎二年,命京官赴行在者,命吏部審量,非政和以後進書頌及直赴殿試之人,乃聽參選。在部知州軍、通判、僉判及京朝官知縣、監當以三年為任者,權改為二年。以赴調者萃東南,選法留滯故也。又詔州縣久無正官者,聽在選人申部,審度牓闕差注。
建炎 年,詔從軍應賞者,補右選。以清流品宗室,亦聽四路注擬。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舊制,軍功補授之人,自合從軍,非老疾當汰,無參補及就辟之法。比年諸路奏功不實,夤緣竄名,許令到部,及諸司紛然奏辟,實礙銓法。建炎兵興,雜流補授者眾,有曰上書獻策,曰勤王,曰守禦,曰捕盜,曰奉使,其名不一,皆閫帥假便宜承制之權以擅除擢。有進士徑補京官者,有素身冒名即為郎、大夫者。乃詔:從軍應賞者,第補右選,以清流品。又有民間願習射者,籍其名姓。守令月一試,取藝優者,如三路保甲法區用。 又按《志》:建炎初,詔福建、二廣闕並歸吏部,惟四川仍舊制。初,纍朝以廣南地遠,利入不足以資正官,故使舉人兩與薦選者,試刑法於漕司,以合格者注攝兩路,謂之待次。攝官更兩任無過,則錫以真命。至是,雖歸之吏部,踰年無願就者,復歸漕司。自神宗朝,宗至不許調川陝官;至是宗室多避難入蜀,乃聽於四路注擬。建炎四年,戒吏部自今堂中,或有部闕毋得供報。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四年言者論近世銓衡之官,守法不立,自京黼用事有詣堂及吏部闕者,判一取字,雖已注,人亦奪予之,甚至部有佳闕密獻,以自效為寒遠患,踰二十年望明戒吏部長貳,自今堂中或取部闕並須執守,毋得供報從之。
紹興元年,更定銓選之制,又募民入貲補官。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元年春正月壬子,詔京官、知縣並堂除。自今不歷縣令者勿除監司、郎官,不歷外任者勿除侍從,著為令。六月己巳,始鬻承直、修武郎以下官。九月辛亥,錄用元符末上書人子孫。冬十月乙丑,詔蔡京、王黼門人實有才能者,公舉敘擢。 按《選舉志》:紹興元年,起居郎胡寅言:今典章文物,廢墜無幾,百司庶府不無闕者,莫如吏部。姑置侍郎一員,郎官二員,胥吏三十人,則所謂磨勘、封敘、奏薦常程之事,可按而舉矣。詔曰:六官之長,佐王理邦國者,其惟銓衡乎。亂離以來,士大夫流徙,有徒跣而赴行在者。注授牓闕,姦弊日滋,寒士困苦,甚可憫焉。宜令三省議除其弊,嚴立賞禁,仍選能吏以主之,御史臺常加糾察。於是三省立八事,曰注擬藏闕,申請徼幸,去失艱難,刷闕滅裂,關會淹延,審量疑似,給付邀求,保明退難。令長貳機柅之。又詔館職選人到任及一年,通理四考,並自陳,改京官。 又按《志》:紹興初,嘗以兵革經用不足,有司請募民入貲補官,帝難之。參知政事張守曰:祖宗時,授以齋郎,今之將仕郎是也。知樞密院李回曰:此猶愈科率於民。乃許補承節郎、承信郎、諸州文學至進義副尉六等,後又給通直郎、修武郎、秉義郎、承直至迪功郎。其注擬、資考、磨勘、改轉、蔭補、封敘,並依奏補出身法,毋得注令錄及親民官。紹興二年,命內外官並歸部注復文臣銓試。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二年,呂頤浩言:近世堂除,多侵部注,士人失職。宜倣祖宗故事,外自監司、郡守及舊格堂除通判,內自察官省郎以上、館職、書局編修官外,餘闕并寺監丞、法寺官、六院等,武臣自準備將領、正副將以上,其部將、巡尉、指使以下,並歸部注。從之。又復文臣銓試,以經義、詩賦、時議、斷案、律義為五場,願試一場者聽,牓首循一資。武臣呈試合格者並聽參選。
紹興三年,右僕射朱勝非等上吏部,敕令格式命吏部注授縣令,惟用合格之人。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年冬十月癸未,朱勝非上《重修吏部七司敕令格式》。 按《選舉志》:三年,右僕射朱勝非等上《吏部七司敕令格式》。自渡江後,文籍散佚,會廣東轉運司以所錄元豐、元祐吏部法來上,乃以省記舊法及續降指揮,詳定而成此書。先是,侍御史沈與求言:今日矯枉太過,賢愚同滯。帝曰:果有豪傑之士,雖自布衣擢為輔相可也;苟未能攷其實,不若姑守資格。乃命吏部注授縣令,惟用合格之人。
紹興四年,詔三省樞密院除官並遵舊制。
按《宋史·高宗本紀》:四年春正月丙子,申敕三省、樞密院,除官並遵舊制,毋相侵紊,除拜、罷免皆明示黜陟之由。
紹興五年,定內侍選官,及選擇縣令之格。
按《宋史·高宗本紀》:五年夏四月庚戌,詔內侍遇特恩轉官,止武功郎。九月壬辰,詔元符上書邪等范柔中等二十七人各官一子。十二月癸亥,禁川陝州縣官悉用川陝人。 按《選舉志》:五年,詔:凡注擬,並選擇非老疾及未嘗犯贓與非緣民事被罪之人。時建議者云:親民莫如縣令,今率限以資格,雖貪懦之人,一或應格,則大官大邑得以自擇。請詔監司、郡守,條上劇邑,遴選清平廉察之人為之。既而又詔:知縣依舊法,止用兩任關升通判資序。
紹興六年,定授官改官之例,及川陝集注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六年春正月丁丑,詔凡入粟補官者,毋授親民、刑法之職。戊戌,命鬻通直郎、閣門宣贊舍人以下官。十二月戊午,凡因民事被罪者,不許親民。辛酉,以山陰、諸暨等四十縣為大邑,並命堂除。按《選舉志》:六年,侍御史周祕言:今有無舉員考第,因近臣薦對,即改官升擢,實長奔競。望詔大臣,自今惟賢德才能之人,餘並依格注擬。廷臣或請以前宰執所舉改官,易以司馬光十科之目,歲薦五員,中書難之。詔前宰執所舉京削,不理職司而已。 又按《志》:六年,詔:川陝轉運司每季孟月上旬集注。為定法。紹興八年,詔小郡州監以下仍付漕司差注。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八年,直學士院勾龍如淵上疏謂:行都去蜀萬里,而比歲窠闕歸之朝廷,寒遠之士,困抑者眾。願參酌前制,稍還曹銓之舊,立為定格,使與堂除不相侵紊。遂命以小郡知州、監以下,仍付漕司差注,其選人改官詣司公參,理為到部。人稱便焉。
紹興九年秋七月甲申,以文臣為新復諸縣令。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一年,購遺書,命以官。歿於王事者,許奏補本宗異姓子弟郎官,兩淮、荊襄,勸民墾田者,計多寡補官有差。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和議之後,立格購求遺書,亦命以官。凡歿於王事,無遺表致仕格法者,聽奏補本宗異姓親子孫弟姪,文臣將仕郎,武臣承信郎;餘親,上州文學或進武校尉,所以褒恤忠義也。又以兩淮、荊襄,其土廣袤,募民力田。凡白身勸民墾田及七十五頃者與副尉,五百頃補承信郎。〈按宋以紹
興十一年議和故載於此
〉
紹興二十一年秋七月癸亥,詔州縣官嘗被科率害民重罪者,不得任守令親民官。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六年春正月乙丑,詔選擇監司,須七品以上清望官,或經朝擢及治郡著績者。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七年三月己巳,命京局改官人先除知縣。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八年,詔選侍從卿監等官。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八年三月戊寅,詔:自今用人,選帥臣、監司曾任郎官已上者為侍從,監司、郡守有政績者為卿監、郎官,朝官二年乃遷,卿監、郎官未歷監司者更迭補外。
紹興三十年三月辛巳,復館職召試,然後除。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三十二年,吏部侍郎凌景夏請置例冊。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三十二年,吏部侍郎凌景夏言:國家設銓選以聽群吏之治,其掌於七司,著在令甲,所守者法也。今升降於胥吏之手,有所謂例焉。長貳有遷改,郎曹有替移,來者不可復知,去者不能盡告。索例而不獲,雖有強明健敏之才,不復致議;引例而不當,雖有至公盡理之事,不復可伸。貨賄公行,姦弊滋甚。嘗睹漢之公府有辭訟比,尚書有決事比,比之為言,猶今之例。今吏部七司宜置例冊,凡換給之期限,戰功之定處,去失之保任,書填之審實,奏薦之限隔,酬賞之用否,凡經申請,或堂白、或取旨者,每一事已,命郎官以次擬定,而長貳書之於冊,永以為例,每半歲上於尚書省,仍關御史臺。如是,則巧吏無所施,而銓敘平允矣。
按《玉海》:紹興三十二年四月癸巳,上謂大臣曰:朕有一人材簿,每臨朝,臣下有薦揚人才者,退朝則記姓名於簿,遇有選用,搜而尋之,無不適當。
孝宗隆興元年三月己酉,立選人減舉主法。夏四月乙丑,定選人改官歲額。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按《選舉志》:孝宗即位,命帥臣、監司、郡守、嘗任兩府及朝官等遣親屬進貢,等第補授登仕郎、將仕郎,推恩理為選限。
隆興二年,詔文武臣改授如舊制。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隆興二年,廷臣上言,謂:國朝視文武為一體,故有武臣以文學換授文資,文臣以材略智謀換右職當邊寄者。蓋文武兩塗,情本參商。若文臣總幹戎事,不換武階,則終以氣習相忌,有不樂從者矣。今兵塵未息,方厲恢復之圖,願博采中外有材智權略可以臨邊、可以制閫者,倣舊制改授。從之。
乾道元年春正月庚午,詔館職更迭補外。五月乙亥,詔未銓試人毋得堂除。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乾道二年,詔嚴監察御史郎官之選,罷任子免試令,又詔百官不得越次關陞。
按《宋史·孝宗本紀》:二年三月戊午,詔縣令非兩任,毋除監察御史;非任守臣,毋除郎官。著為令。八月甲戌,罷任子年三十得免試參選之令。
按《文獻通考》:乾道二年令科舉前一歲量留司戶簿尉職官、教官、窠闕以待黃甲進士,詔見任在京監當六部架閣等,如係京朝官以上,須實歷知縣一任,始聽關陞通判資序,初改秩者,如之是,時多以堂除理實歷越次關陞,故有斯詔。先是有出身人許注教官理為作縣,是歲詔自今有出身曾任縣令初改官,許注教官餘並,先注知縣,自是改秩者,無不製邑矣。乾道四年,詔職事官及局務官,必任滿方許求外。按《宋史·孝宗本紀》:四年夏四月乙未,詔官吏非犯公罪,毋得引用。冬十月乙未,臣僚言:天下之事,必歷而後知,試而後見。為縣令者必為丞簿,為郡守者必為通判,為監司者必為郡守,皆有等差。自今職事官及局務官,必任滿方許求外,未歷親民任使,即未得擬州郡,且授通判。詔從之。
乾道六年三月己卯,詔兩淮州縣官以繁簡易其任。六月壬子,申嚴卿監、郎官更迭補外之制。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乾道八年五月丙申,立宗室銓試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按《選舉志》:有議減任子者,孝宗以祖宗法令難於遽改,令吏部嚴選試之法。自是,初官毋以恩例免試,雖宰執亦不許自陳回授。舊制,任子降等補文學及恩科人皆免,至是悉試焉。凡未經銓中及呈試者,勿堂除;雖墨敕,亦許執奏。舊制,宗室文資與外官文臣參注窠闕,武資則不得與武臣參注,但注添差。至是,始聽注釐務闕。七年,始命銓試不中、年四十,呈試不中、年三十者,令寫家狀,讀律注官。陳師正言:請令宗室恩任子弟出官日量行銓試,如士夫子弟之法,多立其額而優為之制。遂詔:自今宗室曾經應舉得解者,許參選,餘並行銓試,三人取二。其三試終場不中人,聽不拘年限調官。〈按紀志年月互
異
〉淳熙元年,詔修《吏部條法總類》。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淳熙元年,參知政事龔茂良言:官人之道,在朝廷則當量人才,在銓部則宜守成法。法本無弊,例實敗之。法者,公天下而為之者也;例者,因人而立以壞天下之公者也。昔之患在於用例破法,今之患在於因例立法。諺稱吏部為例部。今《七司法》自晏敦復裁定,不無疏略,然守之亦可以無弊。而徇情廢法,相師成風,蓋用例破法其害小,因例立法其害大。法常靳,例常寬,今法令繁多,官曹冗濫,蓋繇此也。望令裒集參附法及乾道續降申明,重行攷定,非大有牴牾者弗去,凡涉寬縱者悉刊正之。庶幾國家成法,簡易明白,賕墨之姦絕,冒濫之門塞矣。於是重修焉。既而吏部尚書蔡洸以改官、奏薦、磨勘、差注等條法分門編類,名《吏部條法總類》。十一月,《七司敕令格式申明》成書。淳熙二年,詔以武舉補秉義郎,凡宰執侍從以下計功授除。
按《宋史·孝宗本紀》:淳熙二年三月乙巳,詔武舉第一人補秉義郎,堂除諸軍計議官。六月庚戌朔,詔自今宰執、侍從以下除外任,非有功績者不除職名,外任人非有勞效,亦不除職。
淳熙三年,嚴任子參選選人分別材能資格文武官,不得隱減年甲。
按《宋史·孝宗本紀》:三年三月壬申,立任子參選覆試法。十二月甲午,詔職事官補外者,復除職如故事。按《選舉志》:淳熙三年,中書舍人程大昌言:舊制,選人改秩後兩任關升通判,通判兩任關升知州,知州兩任即理提刑資序。除授之際,則又有別以知縣資序隔兩等而作州者,謂之權發遣,以通判資序隔一等而作州者,謂之權知,上而提刑、轉運亦然。隔等而授,是擇材能也;結銜有差,是參用資格也。今得材能、資格俱應選者為上,其次,則擇第二任知縣以上有課績者許作郡,初任通判以上許作監司,第二任通判以上許作職司,庶幾人法並用。從之。 又按《志》:淳熙三年,詔罷鬻爵,除歉歲民願入粟賑饑、有裕於眾,聽補官,餘皆停。自是,進納軍功,不理選限,登仕郎、諸州助教不許出官,止於贖罪及就轉運司請解而已。按《文獻通考》:三年吏部言六十不得入選,今文臣武臣皆有隱,減年甲之弊,詔禁之。時州郡上闕狀稽違多卑人私攝,乃詔下諸道轉運司州委通判縣委縣丞監司委屬官,以時申發稽違,隱漏者,罪之。
淳熙四年二月己卯,詔諸軍毋以未補官人任軍職。癸巳,立武臣授環衛官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六年,詔歸正官赴部授官,裁宗室換官法,又詔特奏名毋授知縣,宗室有出身人得考試注教授。按《宋史·孝宗本紀》:六年二月乙卯,詔自今歸正官親赴部授官,以革冒濫。夏五月壬戌,裁宗室換官法。六月丙申,詔特奏名毋授知縣、縣令。冬十一月壬午,詔宗室有出身人得考試及注教授官。
淳熙七年五月庚辰,詔特奏名年六十人毋注縣尉。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九年五月丙子,詔輔臣擇監司、郡守,必先才行。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十年三月癸巳,復銓試舊法,罷試雜文。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十一年,詔兩淮、京西、湖北萬弩手,照四川義士例授官。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一年二月甲申,詔兩淮、京西、湖北萬弩手令在家閱習,每州許歲上材武者一二人,試授以官,如四川義士之制。
淳熙十二年秋七月壬寅,詔二廣試攝官如銓試例,取其半。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十三年三月丁酉,詔職事官改官,許在歲額八十員之外。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十五年八月癸卯,更試補醫官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孝宗 年,知縣仍以三年為任。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燕翼貽謀錄》:選人改京朝官,憚於作縣,多歷閑慢,比折知縣資序。熙寧十年二月戊子詔選人磨勘改京朝,官須入知縣,雖不拘常制,不得舉辟。近世此禁寢弛,凡改官人有出身任教授,無出身任簽判,二考滿則赴部注,破格通判矣。孝宗皇帝申嚴舊制,仍以三年為任,考第未足,或有過犯不得注通判,至今遵行之。
光宗紹熙元年八月辛卯,立任子中銓人吏部簾試法。
按《宋史·光宗本紀》云云。
紹熙二年,嚴銓量法。
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紹熙二年吏部侍郎羅點言銓量之法,得以察其人物,覈其功過,而進退之,而有司奉行寖成文,具群趨而進,一揖而退,是非賢否,一不暇問,甚者循習舊例,纔注差遣,更不銓量伏,請自今令長貳從容接談,稍問以事,除癃疾,已有定法,如絕不通曉,及有過尤者,別與注擬從之。
紹熙三年三月己亥,詔技藝補授之人毋得奏補,著為令。
按《宋史·光宗本紀》云云。
紹熙五年,寧宗即位,命四川銓量守臣,復武官換文資法。
按《宋史·寧宗本紀》:紹熙五年七月,即皇帝位。冬十月辛卯,命四川制置司銓量諸州守臣。戊戌。復許武舉人試換文資。
寧宗慶元 年,重定《武臣關升格》,殿試除上三名,省元外並先令作邑。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寧宗慶元中,重定《武臣關升格》。先是,初改官人必作令,謂之須入。至是,復命除殿試上三名、南省元外,並作邑;後又命大理評事已改官未歷縣人,並令親民一次,著為令。慶元五年五月壬子,詔諸路州學置武士齋,選官按其武藝。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開禧二年夏四月甲子,下納粟補官之令。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五年二月壬午,罷兩淮軍興以來借補官。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七年秋七月戊辰,詔省吏毋授參議官。八月乙未,罷四川宣制司所補官。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八年五月甲申,詔贓吏毋得減年參選,著為令。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十年十二月戊申,以軍興,募民納粟補官。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十六年夏五月甲辰,詔右選試注官如左選之制。十二月辛巳,命淮東、西總領及沿江被水州募江西、湖南民入米補官。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理宗紹定元年,以員多缺少,於出闕年限之上,更展半年。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紹定元年,臣僚上言:銓曹之患,員多闕少,注擬甚難。自乾道、嘉定以來,嘗命選部職官窠闕,各於元出闕年限之上,與展半年用闕。歷年寖久,入仕者多,即令吏部參注之籍,文臣選人、武臣小使臣校尉以下,不下三萬七千餘員,大率三四人共注一闕,宜其膠滯壅積而不可行。乞命吏部錄參、司理、司法、令、丞、監當酒官,於元展限之上更展半年。從之。
紹定二年夏四月庚申,詔郡縣官闕,毋令藝術人、豪民、罷吏借補權攝。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紹定七年,申飭銓法十弊。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七年,監察御史陳垓建言,乞申戒飭銓法十弊:一曰添差數多,破法耗財;謂倅貳、幕職、參議、機宜、總戎、鈐轄、監押之類。二曰抽差員眾,州縣廢職;謂監司、帥守幕屬多差見任州縣他官權攝。三曰攝局違法,蠹政害民;謂監司、帥守徇私差權幕屬等職。四曰須入不行,徼幸撓法;謂初改官人必作知縣,今多規免,苟圖京局,躐求倅貳,遂使不曾歷縣之人冒當郡寄。五曰奏辟不應,奔競日甚;謂在法未經任人不許奏辟,今或以初任或以闕次遠而改辟見次者。六曰改任巧捷,紊亂官常;謂在法已授差遣人,不得干求換易。今既授是官,復謀他職,辭卑居尊,棄彼就此。七曰薦舉不公,多歸請託;八曰借補繁多,官資泛濫;九曰瘝曠職守,役心外求;十曰匿過居官,翫視國法。謂曾經罪犯,必俟赦宥。今則既遭彈劾,初未經赦者,經營差遣。
景定三年春正月乙丑,詔諭西蜀郡縣等官,已授遇闕,毋遙受虛批月日,違期不赴。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度宗咸淳二年春正月,詔郡守兩年為任,方別授官。按《宋史·度宗本紀》云云。
咸淳四年,詔吏部銓注,小有未備,特與放行。
按《宋史·度宗本紀》:咸淳四年冬十一月辛未,以文武官在選,困於部吏,隆寒旅瑣可閔。詔吏部長貳、郎官日趣銓注,小有未備,特與放行,違者有刑。自是隆寒盛暑,申嚴誡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