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26

卷6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六卷目錄

 銓衡總部彙考六

  金〈總一則 太宗天會二則 熙宗皇統一則 海陵天德三則 貞元二則 正隆四則 世宗大定二十九則 章宗明昌六則 承安四則 泰和六則 衛紹王大安二則 宣宗貞祐四則 興定四則 哀宗正大一則〉

銓衡典第六卷

銓衡總部彙考六

金制,以文武選悉統於吏部,又定流外等職銓法。按《金史·選舉志》:金制,文武選皆吏部統之。自從九品至從七品職事官,部擬。正七品以上,呈省以聽制授。凡進士則授文散官,謂之文資官。自餘皆武散官,謂之右職,又謂之右選。文資則進士為優,右職則軍功為優,皆循資,有陞降定式而不可越。凡銓注,必取求仕官解由,撮所陳行績資歷之要為銓頭,以定其能否。其有犯公私罪贓汙者,謂之犯選格,則雖遇恩而不得與。舊制,犯追一官以至追四官,皆解任周年,而復任之。 又按《志》:自進士、舉人、勞效、應襲、恩例之外,入仕之途尚多,而所定之時不一。若牌印、護衛、令史之出職,則皇統時所定者也。檢法、知法、國史院書寫,則海陵庶人所置者也。若宗室將軍、宮中諸局承應人、宰相書表、太子護衛、妃護衛、王府祗候郎君、內侍、及宰相之子、并譯史、通事、省祗候郎君、親軍驍騎諸格,則定於世宗之時,及章宗所置之太常檢討、內侍寄祿官,皆仕進之門戶也。 又按《志》:凡院務監當差使則皆同從九品。凡品官任都事、典事、主事、知事、及尚書省令史、覆實、架閣司管勾、直省直院局長副、檢法、知法、院務監當差使、及諸令史、譯史、掌書、書史、書吏、譯書、譯人、通事、并諸局分承應有出身者,皆為流外職。凡此之屬,或以尚書省差遣,或自本司判補,其出職或正班,雜班,則莫不有當歷之名職。既仕則必循陞降之定式,雖或前後略有損益之殊,而定制則莫能渝焉。

太宗天會二年,命選勳賢。有人望者注南京留守及諸闕員。

按《金史·太宗本紀》:天會二年二月丁未,命宗望,凡南京留守及諸闕員,可選勳賢有人望者就注擬之,具姓名官階以聞。

天會十一年,詔帥府官並從朝廷銓注。

按《金史·太宗本紀》:十一年八月戊戌,詔曰:比以軍旅未定,嘗命帥府自擇人授官,今並從朝廷選注。

熙宗皇統八年,詔本國及諸色人量才通用。更定進士軍官及令譯史等銓敘之制。

按《金史·熙宗本紀》:皇統八年十一月乙未,左丞相宗賢左丞稟等言:州郡長吏當並用本國人,上曰:四海之內皆朕臣子。若分別待之豈能致一諺不云乎,疑人勿使,使人勿疑。自今本國及諸色人量才通用之。

按《選舉志》:經義進士。皇統八年,就燕京擬注。六年,

與詞賦第一人皆擬縣令,第二人當除察判,以無闕遂擬軍判。第二、第三甲隨各人住貫擬為軍判、丞、簿。

又按《志》:凡軍功有六:一曰川野見陣,最出當先,殺

退敵軍。二曰攻打抗拒州縣山寨,奪得敵樓。三曰爭取船橋,越險先登。四曰遠探捕得喉舌。五曰險難之間,遠處報事情成功。六曰謀事得濟,越眾立功。皇統八年格,凡帶官一命昭信校尉〈正七品〉以上者,初除主簿及諸司副使〈正九品〉,二主簿及諸司使〈正八品〉,三下令〈從七品〉,四中令〈正七品〉,五上令,或通注鎮軍都指揮使〈正七品〉及正將。其官不至昭信及無官者,自初至三任通注丞、簿,四下令,五中令,六上令及知城寨〈從七品〉。 又按《志》:省令史選取之門有四:曰文資,曰女直進士,曰右職,曰宰執子,其出仕之制各異。文資者,舊惟聽左司官舉用,至熙宗皇統八年,省臣謂:若止循舊例舉勾,久則善惡不分而多僥倖。遂奏定制,自天眷二年及第榜次姓名,從上次第勾年至五十已上、官資自承直郎〈從六品〉至奉德大夫〈從五品〉,無公私過者,一闕勾二人試驗,可則收補,若皆可即籍名令還職待補。官至承直郎以上,一考者除正七品以上,從六品以下職事,兩考者除從六品以上、從五品以下。奉直大夫〈從六品〉以上,一考者除從六品以上。從五品以下,兩考者除從五品以上、正五品以下,節運同。 又按《志》:右職。省令史、譯史。皇統八年格,初考遷一重,女直人依本法外,諸人越進義,每三十月各遷兩重,百二十月出職,除正六品以下,正七品以上職官。御史臺令史、譯史。皇統八年遷考之制,百二十月出職,皆九品,係正班。 又按《志》:部令史、譯史,皇統八年格,初考三十月遷一重,女直人依本格,餘人越進義,第二、第三考各遷一重,第四考並遷兩重,百二十月出職八品以下。 又按《志》:凡省選之制,自熙宗皇統八年以上,京僻遠始命詣燕京擬注,歲以為常。

海陵天德二年,以班內祗人充尚衣承奉。

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尚衣承奉,天德二年格,以班內祗人選充。

天德 年,詔定忠武以下,昭信以上官銓授法。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右職官,天德制,忠武以下與差使,昭信以上兩除一差。

天德四年四月丙寅朔,有司請今歲河南、北選人並赴中京銓注,從之。

按《金史·海陵本紀》云云。 按《選舉志》:凡吏部選授之制,自太宗天會十二年始,法古立官,至天眷元年頒新官制,及天德四年,始以河南、北選人並赴中京,吏部各置局銓注,又命吏部尚書蕭頤定河南北官通注格,以諸司橫班大解并大將軍合注,差人依年例一就銓注,餘求仕人分四季擬授,遂為定制。

貞元元年,定南選北選格并定雜班局分人銓授法。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進士所歷之階,及所循注之職。貞元元年,制南選,初除軍判、丞、簿

〈從八品〉。次除防判、錄事〈正八品〉,三除下令〈從七品〉。四中令、推官、節察判〈正七品〉,五六皆上令。〈從六品〉。北選,初軍判、簿、尉,二下令,三中令,四上令,已後並上令,通注節察判、推官。 又按《志》:雜班局分,鷹坊子、尚食局廚子、果子廚子、食庫車本把、儀鸞典幄、武庫槍寨、司獸、錢帛庫官、旗鼓笛角唱曲子人、弩手、傘子。貞元元年,制弩手、傘子、尚廢局小底、尚食局廚子,並授府州作院都監。貞元二年,命百官擬注依舊明數。

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貞元二年,命擬注時依舊令求仕官明數,〈謂面授也〉不許就本鄉,若衰病年老者,毋授繁劇處。

正隆元年,定進士律科經童授官格,其省令史則以密院臺等吏人充國史院書寫,出職同太常檢討。

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進士所歷之階,及所循注之職。正隆元年格,上甲者初上簿軍判、丞、簿、尉,中甲者初中簿軍判、丞、簿、尉,下甲者初下簿軍判、丞、簿、尉。第二任皆中簿軍判、丞、簿、尉。三、四、五、六、七任皆縣令,回呈省。 又按《志》:凡特賜同進士者,謂進粟、出使回、歿于王事之類,皆同雜班,補廕亦以雜班。正隆元年格,初授下簿,二中簿,三縣丞、四軍判,五、六防判。七、八下令,九中令,十上令。尋復更初注下等軍判、丞、簿、尉,次注中等軍判、丞、簿、尉,第三注上等軍判、丞、簿、尉,四下令,五中令,六上令。 又按《志》:律科、經童。正隆元年格,初授將仕郎,皆任司候,十年以上並一除一差,十年外則初任主簿,第二任司候,第三主簿,四主簿,五警判,六市丞,七諸縣丞,八次赤丞,九赤縣丞,十下縣令。十一中縣令,五任上縣令,呈省。 又按《志》:省令史。正隆元年,止於密院臺及六部吏人令史內選充。 又按《志》:國史院書寫。正隆元年,定制,女直書寫,試以契丹字書譯成女直字,限三百字以上。契丹書寫,以熟於契丹大小字,以漢字書史譯成契丹字三百字以上,詩一首,或五言七言四韻,以契丹字出題。漢人則試論一道。遷考出職同太常檢討。正隆二年,定恩例補蔭及右職令譯史等官銓授出職之制。

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恩例補蔭同進士者,謂大禮補致仕、遺表、陣亡等恩澤,補承襲錄用,并與國王并宗室女為婚者。正隆二年格,初下簿,二中簿,三上簿,四下令,五中令,六、七上令,回呈省。 又按《志》:右職。省令史、譯史。正隆二年,更為五十月遷一重。初考,女直人遷敦武校尉,餘人遷保義校尉,百五十月出職,係正班與從七品。若自樞密院臺六部轉省者,以前已成考月數通算出職。 又按《志》:御史臺令史、譯史,正隆二年格,百五十月出職,皆九品,係正班。 又按《志》:樞密院令史。正隆二年,制遷考與省同,出職除係正班正、從八品。 又按《志》:部令史、譯史。正隆二年,遷考與省右職令史同,出職九品。 又按《志》:檢法、知法。正隆二年,嘗定六部所用人數及差取格法,初考、兩考皆除司候,三考者除上簿。 又按《志》:奉御,十六人,以內駙馬充。正隆二年格,同符寶郎。 又按《志》:妃護衛,正隆二年格,與奉職同。 又按《志》:知把書畫,十人,正隆二年格,同奉職。 又按《志》:隨局內藏四庫本把,二十八人,正隆二年格,同奉職。 又按《志》:符寶典書,四人,舊名牌印令史,以皇家袒免以上親、有服外戚、功臣子孫為之。正隆二年格,出職九品。又按《志》:太常寺檢討二人。正隆二年,五十月遷一重,女直遷敦武,餘人進義,百五十月出職,係雜班。 又按《志》:內侍御直。內直六十四人,正隆二年格,長行人五十月遷一重,女直人遷敦武,餘人遷進義,無出身。

又按《志》:護衛,正隆二年格,每三十月遷一重,初考,

女直遷敦武,餘遷保義,百五十月出職,與從五品以下、從六品以上除。 又按《志》:符寶郎,十二人,正隆二年格,皆同護衛,出職與從七品除授。 又按《志》:奉職,三十人。正隆二年格,女直遷敦武,餘人歷進義,無出身。 又按《志》:閤門祗候,正隆二年格,女直初遷敦武,餘人保義,出職正班從八品。 又按《志》:筆硯承奉。正隆二年,女直人遷敦武,餘歷進義,無出身。 又按《志》:東宮護衛,正隆二年,出職正班從八品。 又按《志》:諸局分承應人,正隆二年格,有出身者皆以五十月為一考,五考出職,無出身者五十月止遷一官。 又按《志》:司天長行,正隆二年,定五十月遷一重,女直敦武,餘人進義,無出身。太醫,格同。貞元元年,嘗罷去六十餘人。正隆二年格,五十月遷一重,女直人敦武,餘人進義,無出身。

正隆三年制,律科、經童及第者,各計年與差,使其五經及第者,計年除縣令。

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正隆三年制,律科及第及七年者,與關內差使,七年外者與關外差。諸經及第人未十年者關內差,已十年關外差。律科四十年除下令。經童及第人視餘人復展十年,然後理算月日。 又按《志》:舊制,《五經》及第未及十年與關內差使,已十年者與關外差使,四十年除下令。正隆三年,不授差使,至三十年則除縣令。

正隆五年,制檢法知法官計年除授。

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檢法、知法。正隆五年,定制,十年內者初考除下簿,兩考除中簿,三考除警判。十年外者初考除第二任司候,兩考除上簿,三考則除市丞。

世宗大定元年,詔除授從八品以下官,不必奏聞,其求仕人,不許入權門宰臣,當悉心銓選。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世宗大定元年,敕從八品以下,除授不須奏聞,又制求仕官,毋入權門,違者,追一官降,除有所餽獻而受之者,奏之。 又按《志》:大定元年上謂宰臣曰:朕昔歷外任,不能悉知人之優劣,每除一官,必以不稱職為憂,夫薦賢乃相職卿等其各盡乃心,勿貽笑天下。又曰:凡擬注之際,當為官擇人,勿徒任親舊庶無曠官矣。又曰:守令之職,當擇材能,比聞近邊殘破多用年老及罪降者,是益害邊民也。若資歷高者,不當任邊遠,可取以下之才能者,升授回不復降,庶可以完復邊陲也。邊陞之制蓋始於此。

大定二年,行納粟補官法,尚書省令史復用進士,詔文資官不得除縣尉,其各省臺令譯史及太常寺檢討等官,俱計月出職授品。

按《金史·世宗本紀》:大定二年正月庚寅,行納粟補官法。二月甲寅,復用進士為尚書省令史。 按《選舉志》:大定二年,詔文資官不得除縣尉。 又按《志》:省令史。大定元年,世宗以胥吏既貪墨,委之外路幹事又不知大體,徒多擾動,至二年,罷吏人而復皇統選進士之制。承直郎以上者,一考正七品,除軍判、節察判、軍剌同知。兩考者從六品,除京運判、總府判、防禦同知。奉直大夫已上,一考者從六品,除同前。兩考從五品,除節運副、京總管府留守司判官。 又按《志》:右職。省令史、譯史。大定二年,復以三十月遷一官,亦以百二十月出職,與正、從七品。院臺六部及它府司轉省而不及考者,以三月折兩月,一考與從七,兩考正七品,三考與六品。 又按《志》:御史臺令史、譯史。大定二年,百二十月出職,皆以三十月遷一官。其出職,一考、兩考皆與九品,三考與八品。 又按《志》:太常寺檢討二人。大定二年,制以三十月遷一重,百二十月出職,係正班九品。 又按《志》:檢法、知法。大定二年,制曾三考者,不拘十年內外,皆與八品錄事、市令,擬當合得本門戶。除授。 又按《志》:護衛。大定二年格,更為初遷忠勇,百二十月出職。 又按《志》:東宮護衛。大定二年,正從七品。初收女直遷敦武,餘人保義。 又按《志》:閤門祗候。大定二年格,出職從七品。 又按《志》:筆硯承奉。大定二年格,初考女直遷敦武,餘保義,出職正班從七品。吏格,初都軍,二、三下令,四、五中令,六上令。 又按《志》:妃護衛。大定二年,出職與八品。 又按《志》:知把書畫,十人,正隆二年格,與奉職同。大定二年,出職九品。 又按《志》:隨局內藏四庫本把,二十八人,正隆二年格,同奉職。大定二年格,十人長,每三十月遷一重,四考出職九品。長行,每五十月遷一重,初考女直敦武,餘人進義。轉十人長者其後依親軍例,轉五十人長者以三十月遷加,雖未至十人長而遷加至敦武者,依本門戶出職。 又按《志》:拱衛直,正隆名龍翔軍,無出身。大定二年,改龍翔軍為拱衛司。定格,軍使,什將,長行,每五十月遷一重,女直人敦武,餘人進義。遷至指揮使,則三十月出職,遷一重,係正班,與諸司都監。雖未至指揮使,遷至武義出職,係雜班,與差使。大定三年,制檢法、知法,用律科人,其令譯史等官出職擬注各有等差。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右職。省令史、譯史。大定三年,定格,及七十五月出職者,初上令,二中令,三下令,四、五錄事,六下令,七中令,八上令。百五十月出職者,初刺同、運判、推官等,二、三中令,四上令,回呈省。 又按《志》:檢法、知法,舊授劄付,大定三年始命給敕,以律科人為之。 又按《志》:女直知法、檢法。大定三年格,以臺部統軍司出職令譯史,曾任縣佐市令差使人內奏差,考滿比元出身陞一等,依隨路知事例給敕,以三十月為任。 又按《志》:省祗候郎君。大定三年,制以袒免以上親願承應已試合格而無闕收補者及一品官子,已引見,止在班祗候,三十月循遷。初任與正,從七品,次任呈省。內祗在班,初、次任注正、從八品,三、四注從七品,而後呈省。班祗在班,初九品,三四、從八品,四、五從七品。而後呈省。已上三等,並以六十月為滿,各遷一重。 又按《志》:尚衣承奉。大定三年,女直人遷敦武,餘人遷進義,出職九品。 又按《志》:三年,詔監當官遷散官至三品,尚任縣令者,與省除。大定四年,敕隨朝六品省不得擬注,擎執儤使,選內職及承奉班充。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四年,敕隨朝六品以繁劇局分官有闕者,省不得擬注,令具闕及人以聞。 又按《志》:擎執儤使,大定四年,以內職及承奉班內選。

大定五年,罷納粟補官令,制勞效官計年資除授。按《金史·世宗本紀》:五年二月壬寅,罷納粟補官令。按《選舉志》:凡勞效〈謂年老千戶、謀克也。〉大定五年,制河南、陝西統軍司,千戶四十年以上擬從七品,三十年千戶、四十年以上之謀克從八品,二十年以上千戶、三十年以上謀克從九品,二十年以上謀克與正班、與差使,十年以上賞銀絹,皆以所歷千戶、謀克、蒲輦月日通算。

大定六年,詔宮中諸局分人,願留者,增秩侍衛親軍,計年資擬注。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宮中諸局分,大定元年,世宗謂諸局分承應人,班敘俸給涉於太濫,正隆時乃無出身,涉於太刻,又其官品不以勞逸為制,遂命更定之。大定六年,諭有司曰:宮中諸局分承應人,有年滿數差使者,往往苦於稽留,而卒不得。其差者,復多不解文字而不幹,故公私不便。今後願出局者聽,願留者各增其秩,依舊承應。其十人長,雖老願留者亦增秩,作長行承應,餘依例放還。 又按《志》:侍衛親軍長行,初收,遷一重,女直敦武,餘人進義。每五十月遷一重。以次轉五十人長者,則每三十月遷一重。如五十人長內遷至武義者,以五十人長本門戶出職。五十人長每三十月遷一重,六十月出職,係正班,與九品除授,有廕者八品除授。如轉百人長者,則三十月遷一重,六十月出職,係正班八品,有廕者七品。大定六年,百戶任滿,有廕者注七品都軍、正將無廕,及五十戶有廕者,注八品刺郡、都巡檢、副將。五十戶無廕者,及長行有廕者,注縣尉,無廕注散巡檢。

大定七年,諭宰臣典城牧民,勿用雜色人充職命,有司嚴部選其內外品官擬注,更加釐定省令史等官以應補者,勾充。

按《金史·世宗本紀》:七年十月丁巳,上謂宰臣曰:海陵不辨人才優劣,惟徇己欲,多所升擢。朕即位以來,以此為戒,止取實才用之。近聞蠡州同知移刺延壽在官汙濫,詢其出身,乃正隆時鷹房子。如鷹房,廚人之類,可典城牧民耶。自今如此局分,不得授以臨民職任。 按《選舉志》:大定七年,命有司自今每季求仕人到部,令本部體問政跡出眾者,及贓汙者,申省核實以聞,約量升擢,懲斷年老者,勿授縣令,又謂宰臣曰:隨朝官能否,大率可知,若外路轉運司幕官以至縣令,但驗資考,其中縱有忠勤廉潔者,無路而進,是此人終身不敢望三品矣。豈進賢退不肖之道哉。自今通三考,視其能否,以定升降為格,又曰:今用人之法,甚弊。其有不求聞達者,入仕雖久,不離小官,至三四十年不離七品者,而新進者,結朝貴致顯達,此豈示激勸之道,卿等當審於用人,以革此弊,時青州防禦使常德輝上言,吏部格法止敘年勞,是以雖有才能拘於法,而不得升,以致人才多滯下位,又刺史縣令親民之職,多不得人乞加體察,然後公行廉問,庶使有懼心,且今酒稅使尚選能者,況承流宣化之官,可不擇乎。自今宜以能吏當任酒使者,授親民之職,從之。 又按《志》:七年,制內外三品官遇擬注,其歷過成考以上,月日不曾遷加,或經革撥可於除目內備書以聞,又敕外路四品以上職事官,并五品,合陞除官,皆具闕,及人以聞六品以下官,命尚書省擬定,而後奏上,又謂宰臣曰:擬注外官,往往未當州縣之官,良則政舉,否則政隳。卿宜辨論人材優劣參用,則遞相勉勵,庶幾成治矣。又曰:從來頓舍人例為節副,今宣徽院同簽銀朮可以特收頓舍,然後授以滄州同知,此亦何功,但其人有足任使,故授以同簽也。且如自護衛符寶頓舍考滿者,與六品五品之職,而與元苦辛特收頓舍者,例除則是不倫也。 又按《志》:省令史。大定七年,以散階官至五品亦勾充,不願者聽。 又按《志》:檢法、知法。大定七年,定制,驗榜次勾取,如勾省令史之制。 又按《志》:凡宮中諸局分。大定七年,詔宰臣曰:女直人自來諸局分不經收充祗候。可自今除太醫、司天、內侍外、餘局分並令收充勾當。

大定八年,命以職官子補令史,定閤門祗候銓敘格。按《金史·世宗本紀》:八年三月己巳,命以職官子補令史。 按《選舉志》:閤門祗候。大定八年定格,初都軍,二錄事,三軍防判,四都軍,五下令,六中令,七上令。已帶明威者即與下令,二錄事、軍防判,三都軍,四下令,五中令,六上令。 又按《志》:省祗候郎君。大定八年,定制,先役六十月以試驗其才,不能幹者進一官黜之。才幹者再理六十月。每三十月遷加,百二十月為滿,須用識女直字者。

大定九年,勞效官計年資銓授。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勞效。大定九年格,三虞候順德軍千戶四十年以上者與從八品,三十年千戶、四十年以上謀克從九品,二十年以上千戶、三十年以上謀克與正班,以下賞銀絹。

大定 年,罷教坊任典城牧民。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教坊,正隆間有典城牧民者,大定間罷。

大定十一年,省令史以榜次勾補。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省令史。大定十一年,以進士官至承直者眾,遂不論官資但以榜次勾補。

大定十二年,詔諸府少尹選進士,宗室皆授散官,遣官分路選護衛,其宰執子弟省令史奉御典客諸局承應等官,各計資考出職。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二年夏四月癸亥,詔宰臣曰:諸府少尹多闕員,當選進士雖資敘未至而有政聲者,擢用之。十一月甲戌,上謂宰臣曰:宗室中有不任官事者,若不加恩澤,於親親之道,有所未弘。朕欲授以散官,量予廩祿,未知前代何如。左丞石琚曰:陶唐之親九族,周家之內睦九族,見於《詩》、《書》,皆帝王美事也。十二月丁酉,詔遣官及護衛二十二人,分路選年二十以上四十以下有門地才行及善射者,充護衛,不得過百人。 按《選舉志》:宰執子弟省令史,大定十二年,制凡承廕者,呈省引見,除特恩任用外,並內奉班收,仍於國史院署編寫、太常署檢討、祕書監置校勘、尚書省准備差使,每三十月遷一重,百五十月出職。如承應一考以上,許試補省令譯史,則以百二十月出職,其已歷月日皆不紐折,如係終場舉人,即聽尚書省試補。 又按《志》:凡右職官。大定十二年,敕鎮國以上即與省除。 又按《志》:奉御,十六人,以內駙馬充,舊名入寢殿小底。大定十二年,更今名。正隆二年格,同符寶郎。大定二年,出職從七品。 又按《志》:隨局內藏四庫本把,出職。大定十二年,加為五考。 又按《志》:典客署書表,十八人,大定十二年,以班內祗、并終場舉人慎行止者,試三國奉使接送禮儀、并往復書表,格同國史院書寫。 又按《志》:諸局分承應人。大定二年,三年格,皆三十月為考,遷一重,四考出職。十二年,復加為五考。 又按《志》:大定十二年,上謂宰臣曰:朕嘗取尚書省百官行止觀之,應任刺史知軍者,甚少。近獨深州同知辭不習,為可故用之,即今居五品者,皆再任,當例降之人,故不可也。護衛中有考滿者,若令出職,慮其年幼,不閑政事,兼宿衛中,如今日人材亦難得也。若勒留承應累其資考令至正五品,可乎。皆曰:善。

大定十三年,詔職事官當用賢能進士及右職官等,各依資銓選。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三年十一月,上謂宰相曰:外路正五品職事多闕員,何也。太尉李石對曰:資考少有及者。上曰:苟有賢能,當不次用之。 按《選舉志》:凡進士所歷之階,及所循注之職。大定十三年,制進士第一任權注下令。 又按《志》:女直進士。十三年,皆除教授。 又按《志》:凡右職官。十三年,制明威注下令,宣威注中令,廣威注上令,信武權注下令,宣武、顯武免差,權注丞簿。又制宣武、顯武,功酬與上簿,無虧與中簿。

又按《志》:東宮妃護衛,十人,十三年,格同親王府祗

候郎君。

大定十四年,重定狀元及律科及第隨路軍官,并各部院令譯史,護衛,符寶奉職、典客等官,銓授之法。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舊制,狀元授承德郎,以十四年官制,文武官皆從下添兩重,命狀元更授承務郎,次舊授儒林郎,更為承事郎。第二甲以下舊授從仕郎,更為將仕郎。 又按《志》:大定十四年,以從下新增官階,遂定制,律科及第者授將仕佐郎。

又按《志》:大定十四年,定隨路軍官出職,以新制從

下刱添兩重,舊遷忠武校尉者今遷忠勇校尉。中都永固軍指揮使及隨路埽兵指揮使出職,舊遷敦武校尉者今遷進義校尉。武衛軍。 又按《志》:樞密院令史、譯史。十四年,遂命內祗、并三品職事官承廕人、與四品五品班祗、及吏員人通試,中選者用之。 又按《志》:部令史、譯史。十四年,以三品至七品官承廕子孫一混試充,尋以為不倫,命以四品五品子孫及吏員試中者,依舊例補,六品以下不與。 又按《志》:護衛。大定十四年官制,從下添兩重,遂命女直初遷修武,餘人敦武。 又按《志》:符寶郎。大定二年格,並同護衛。十四年,初收。餘人遷進義。 又按《志》:奉職,三十人,舊名不入寢殿小底,又名外帳小底。大定十二年更今名。正隆二年格,女直遷敦武,餘人歷進義,無出身。大定二年格。出職正班九品。大定十四年定新官制,從下添兩重,女直初考進義,餘人進義副尉。 又按《志》:典客署書表,十八人。大定十四年,以女直人識漢字班內祗一同試補。

大定十五年,詔年老者毋注縣令,狀元依例除授。按《金史·世宗本紀》:十五年閏九月甲戌,詔年老之人毋注縣令。年老而任從政,其佐亦擇壯者參用。 按《選舉志》:十五年,敕狀元除應奉,兩考依例授六品。大定十六年,詔諸科出身人,三十二年與縣令,其各部院令譯史及省祗候郎君等,並依資銓授,又敕宰臣選注,俱於尚書省堂,量才受職。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六年十二月壬申朔,詔諸科人出身四十年方注縣令,年歲太遠,今後仕及三十二年,別無負犯贓染追奪,便與縣令。 按《選舉志》:律科及第。大定十六年特旨,以四十年除下令太遠,其以三十二年不犯贓罪者授下令。 又按《志》:樞密院令史、譯史。十六年,定一考、兩考者,初錄事、軍判、防判,再除上簿,三中簿,四同初,五、六下令,七、八中令,九、十上令。〈二十六年,兩考者免下令一任。〉三考以上,初上令,二中令,三下令,四錄事、軍防判〈二十六年免此除〉,五下令〈二十六年亦免此除〉,六、七中令,八上令。 又按《志》:部令史、譯史。十六年格,一考兩考者,初除上簿,再除中簿,三下簿,四上簿,五錄事、軍防判,六、七下令,八、九中令,十上令。三考以上者,初除錄事、軍防判,再除上簿,三中簿,四如初,五下令〈後免此除〉,六、七下令,八中令,九上令。 又按《志》:省祗候郎君。十六年,定制,以制文試之,能解說得制意者為中選。又按《志》:侍衛親軍長行。十六年,有廕百戶,初中令,二都軍、正將,三、四錄事,五下令,六中令、七上令,回呈省。無廕者,初都軍、正將,二錄事,三、四副將、巡檢,五都軍、正將,六下令,七中令,八上令,回呈省。此言識字者也。不識字者,初止縣尉,次主簿。 又按《志》:十六年敕宰臣選調擬注之際,須引外路求仕人,引至尚書省堂,量才受職。

大定十七年,制勞效官計月遷授樞密院令譯史等,各以宗室及職事官子試補。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勞效,大定十七年定制,其猛安曰都將,謀克曰中尉,蒲輦曰隊正。都將三十月遷一官,至昭信注九品職事。以隊正陞中尉。中尉陞都將。 又按《志》:宰執子弟省令史。十七年,定制,以三品職事官之子,試補樞密院令史。遂命吏部定制,宰執之子、并在省宗室郎君,如願就試令譯史,每年一就試,令譯史考試院試補外,緦麻袒免宗室郎君密院收補。 又按《志》:樞密院令史、譯史。十七年,制試補緦麻袒免以上宗室郎君。又定制,三品職事子弟設四人,吏員二人。睦親府、宗正府、統軍司令譯史,遷考出職,與臺部同。 又按《志》:奉職。十七年格,有廕者初中簿,二下簿,無廕者注縣尉,已後則依格。

大定十八年,敕狀元不稱與外除省祗候郎君,與護衛等,其銓授回降,各有定格。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大定十八年,敕狀元行不顧名者與外除。 又按《志》:省祗候郎君。十八年,制一品官子,初都軍,二錄事,軍防判,三都軍,四下令,五、六上令,回呈省。內祗,初錄事,軍防判,二上簿,三同初,四錄事,五都軍,六下令,七中令,八上令,回呈省。班祗,初上簿,二中簿,三同初,四錄事,軍防判,五錄事,六都軍,七下令,八中令,九上令,回呈省。 又按《志》:護衛。十八年,制初除五品者次降除六品,第三復除從五品。初任六品者不降,第四任始授從五品,再勒留者各遷一官。 又按《志》:妃奉事,舊名不入寢殿小底,大定十一年又名妃奉職,大定十八年更今名。格同知把書畫。

大定十九年,捧案官命宣徽院揀試。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捧案,八人,大定十九年,以已承三品官廕人,命宣徽院揀試儀觀修整者,格同尚衣承奉。

大定二十年,更定銓注格。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年十月庚辰朔,更定銓注縣令丞簿格。十一月乙亥,上諭宰臣曰:郡守選人,資考雖未及,廉能者則升用之,以勵其餘。 按《選舉志》:律科及第。二十年,省擬,無贓罪及廉察無惡者減作二十九年注下令,經童亦同此。 又按《志》:凡勞效。二十年,制以先曾充軍管押千戶、謀克、蒲輦二十年以上、六十五歲放罷者,視其強健者與差除、令係班,不則量加遷賞。後更定吏格,若一命遷宣武將軍以上,當授從七品職事者,初下令,二中令,三、四上令。官不至宣武,初授八品者授錄事,二赤劇丞,三下令,四中令,五、六上令。初授九品官者,初下簿,二中簿,三上簿,四下令,五中令,六、七上令。 又按《志》:省通事。大定二十年格,三十月遷一重,百二十月出職。一考兩考與八品,三考者從七品,餘與部令譯史一體免差。

大定二十一年,命狀元第三任注縣令,其元帥府宗正府等令譯史通事,及知把書畫等人,各計月出職,計考授品。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狀元二十一年,復命第三任注縣令。 又按《志》:二十一年,元帥府令譯史三十月遷一官,百二十月出職,一考、兩考與八品除授,三考與從七品。 又按《志》:大定二十一年,宗正府、六部、臺、統軍司令史,番部譯史,元帥府通事,皆三十月遷一重,百二十月出職係班,一考、兩考與九品,三考已上與八品除授。 又按《志》:符寶郎。大定二十一年,英俊者與六品除,常人止與七品除。 又按《志》:知把書畫。二十一年定格,有廕者,初中簿,二軍器庫副,後依本門戶差注。無廕者,與差使。 又按《志》:隨局內藏四庫本把,二十八人。二十一年格,與知把書畫同。 又按《志》:捧案,八人。二十一年,格同知把書畫。

又按《志》:東宮筆硯,五十月遷一重,百五十月出職

正班九品。無廕人差使。有廕人,二十一年格,與二十一年知把書畫格同。 又按《志》:正班局分,尚藥、果子本把、奉膳、奉飲、司裀、儀鸞、武庫本把、掌器、掌輦、習騎、群子都管、生料庫本把。大定二十一年格,有廕人,知把書畫格同。 又按《志》:侍衛親軍長行。二十一年,有廕者初中簿,二縣尉。無廕者初縣尉,二散巡檢。已後,依本門戶,識字、不識字並用差注。 又按《志》:二十一年,謂宰臣曰:海陵時,與人本官太濫,今復太隘,今散官小者奏之。

大定二十二年,詔嚴進士除授之制。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大定二十二年,謂宰臣曰:漢進士魁,例授應奉,若行不副名,不習制誥之文者,即與外除。 又按《志》:二十二年,敕進士受章服後,再試時務策一道,所謂策試者也。內才識可取者籍其名,歷任後察其政,若言行相副則升擢任使。是年九月,復詔今後及第人,策試中者初任即陞之。 又按《志》:女直進士。二十二年,上甲第二第三人初除上簿,中甲則除中簿,下甲則除下簿。

大定二十三年,制進士除授以甲為差。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二十三年格,進士,上甲,初錄事、防判,二下令,三中令。中甲,初中簿,二上簿,三下令。下甲,初下簿,二中簿,三下令。試中策者,上甲,初錄事、防判,二中令,三上令。中甲,初上簿,二下令,三中令。下甲,初中簿,二錄事、防判、三中令。又詔今後狀元授應奉,一年後所撰文字無過人者與外除。大定二十四年,制選人,各減一任,終場舉人補典客署書表者,八品出職。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大定二十四年,以舊資考太滯,命各減一任,臨時量人材辛苦資歷年甲,以次奏稟。 又按《志》:典客署書表,十八人,以班內祗、并終場舉人,試補。大定二十四年,終場舉人出職八品注上簿,次下簿,三任依本門戶。

大定二十五年,定女直進士遷注格。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女直進士。大定二十五年,上甲甲首遷四重,餘各遷兩重。第二第三甲授隨路教授,三十月為一任,第二任注九品,第三、第四任注錄事、軍防判,第五任下令。尋復令第四任注縣令。

大定二十六年,詔求仕人才識可取者,陞用更定進士等官選格。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六年二月乙亥,詔曰:每季求仕人,問以疑難,令剖決之。其才識可取者,仍訪察政跡,如其言行相副,即加陞用。 按《選舉志》:進士。大定二十六年格,以相次合為令者減一資歷。二十六年格,三降兩降免一降,文資右職外官減最後,上令一任通五任回呈省,遂定格,上甲,初錄事、防判,二中令,三、四、五上令。中甲,初中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策試進士,初錄事、防判,二、三、四、五上令。其次,初上簿,二中令,三、四、五上令。又次,初中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下甲,初下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 又按《志》:女直進士。二十六年,減一資歷注縣令。 又按《志》:律科、經童。二十六年,省擬,以相次當為縣令者減一資歷選注。敕命諸科人纍任之餘月日至四十二月,准一除一差。又敕,舊格六任縣令呈省,遂減為五任。 又按《志》:凡右職官。二十六年,制遷至宣武、顯武始令出職。又以舊制通歷五任令呈省,詔減為四任。

又按《志》:檢法、知法。二十六年,命三考除錄事,以後

則兩除一差。 又按《志》:二十六年,以闕官,敕見行格法合降資歷,內三降兩降,各免一降一降者,勿降省令譯史,合得縣令資歷,內免錄事及下縣令各一任,密院令史三考以下者,仝前免之。臺部宗正府統軍司令譯史合歷縣令任數,免下令一任,外路右職文資諸科合歷縣令,亦免一任,當過檢法知法,三考得錄事者,已後兩除一差。

大定二十七年,諭宰臣選近侍局官進士階至中大夫,呈省,監察御史選六十以下廉幹者,充其令譯史等官,俱計考授品。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七年二月己丑,諭宰執曰:近侍局官須選忠直練達之人用之。朕雖不聽讒言,使佞人在側,將恐漸漬聽從之矣。 按《選舉志》:大定二十七年,制進士階至中大夫呈省。 又按《志》:凡監察御史,大定二十七年前嘗令六十以上者,為之。後臺官以年老者,多廢事為言,乃敕尚書省於六品七品內取六十以下廉幹者,備選。 又按《志》:省令史。大定二十七年,以外多闕官,論者以為資考所拘,難以升進,乃命不論官資,凡一考者與六品,次任降除正七品,第三任與六品,第四任升為從五品。兩考者與從五品,次任降除六品,第三、四任皆與從五品,五任升正五品。 又按《志》:女直進士令史,大定二十七年格,一考注正七品,兩考注正六品。 又按《志》:右職。省令史、譯史。大定二十七年,制一考及不成考者,除從七品,須歷縣令三任,第五任則升正七品。兩考以上除正七品,再任降除縣令,三、四皆與正七品,第五任則升六品。三考以上者除六品,再任降正七品,三任、四任與六品,第五任則升從五品。

大定二十八年,命學士院職任取文理優贍者,充教授,以宿儒補,戒用人拘資格,其律科經童令譯史等,俱隨宜銓注。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八年三月戊申,命隨朝六品、外路五品以職事官,舉進士已在仕、才可居翰苑者,試制詔等文字三道,取文理優贍者補充學士院職任。五月丙午,制諸教授必以宿儒高才者充,給俸與丞簿等。八月甲申,上謂宰臣曰:用人之道,當自其壯年心力精強時用之,若拘以資格,則往往至於耄老,此不思之甚也。阿魯罕使其早用,朝廷必得補助之力,惜其已衰老矣。凡有可用之材,汝等宜早思之。十月乙酉,尚書省奏擬除授而拘以資格,上曰:日月資考所以待庸常之人,若才行過人,豈可拘於常例。國家事務皆須得人,汝等不能隨才委使,所以事多不治。朕固不知用人之術,汝等但務循資守格,不思進用才能,豈以才能見用,將奪己之祿位乎。不然,是無知人之明也。群臣皆曰:臣等豈敢蔽賢,才識不逮耳。

按《選舉志》:律科、經童。二十八年,減赤縣丞一任。

又按《志》:省令史。二十八年,敕樞密院等處轉省者,並用進士。 又按《志》:宰執子弟省令史。二十八年,制以宗室第二從親并宰相之子,出職與六品外,宗室第三從親并執政之子,出職與正七品。其出職皆以百五十月,若見已轉省之餘人,則至兩考止與正七品。

又按《志》:省女直譯史。二十八年,制以見任從七、從

八人內,勾六十歲以上者相視用之。 又按《志》:符寶典書。二十八年,出職八品,二上簿,回驗官資注授。又按《志》:隨局內藏四庫本把,二十八人。二十八年,以合數監同人內,從下選差。 又按《志》:尚食局本把,四人,二十八年設,格同儀鸞。 又按《志》:尚輦局本把,六人,二十八年設,格同儀鸞。 又按《志》:東宮妃護衛。二十八年,有廕人與副巡檢、譏察,無廕人與司軍,軍轄等除。東宮入殿小底,三十月遷一重。初考,女直人遷敦武,餘人遷保義。吏格,有廕無廕其出職,初八品,二上簿,三中簿,四八品。五下令,六中令,八上令,回呈省。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初定品,官子孫試補令史,格以選舉十事,命尚書省定擬,又重定恩榜及省令史軍功等官銓注格。

按《金史·章宗本紀》:大定二十九年春正月癸巳,即皇帝位。八月壬辰,初定品官子孫試補令史格。十一月癸亥,上謂宰臣曰:今之用人,太拘資歷。循資之法,起於唐代,如此何以得人。平章政事汝霖對曰:不拘資格,所以待非常之材。上曰:崔祐甫為相,未踰年薦八百人,豈皆非常之材歟。 按《選舉志》:章宗大定二十九年,上以選舉十事,命奉御合魯諭尚書省定擬。其一曰舊格進士軍功最高尚,且初除丞簿,第五任縣令,升正七品,兩任正七品,升六品,三任六品升從五品,兩任從五升正五品,正五三任而後升刺史,計四十餘年始得至刺史也。其他資格出職者,可知矣。拘於資格之滯至於如此。其令提刑司採訪可用之才,減資考而用之。庶使可用者,不至衰老。省臣遂擬,凡三任升者,減為兩任,於此資歷內遇,各品闕多,則於第二任未滿,人內選人材苦辛可以超用者,及外路提刑司所採訪者,升擢之。其二曰:舊格隨朝苦辛驗資考陞除者,任滿回日,而復降之,如正七滿回,降除從七品,從五品回降為六品之類,今若其人果才能,可為免降,尚書吏部遂擬。今隨朝考滿遷除外路五品以下職事,并應驗考次,職滿有才能者,以本官任滿,已前十五月以上,二十月以內,察訪保結呈省。其三曰:隨路提刑所訪廉能之官,就令定其堪任職事從宜遷注。其八曰:人才隨色有之監臨諸物料,及草澤隱逸之士,不無人材,宜薦舉用之。吏部擬監臨諸物料,內以外路五品,隨朝六品以上,舉廉能者,直言所長,移文轉申省,差官察訪得實,隨材任使,草澤隱逸,當遍下司縣,以提刑司察訪呈省,隨色人材令內外五品以上,職官薦之。其九曰:親軍出職,有尤長武藝勇敢過人者,其令內外官舉提刑司察,如資考高者,可參注沿邊刺史,同知縣,令吏部擬。若依本格資歷,恐妨才能,若舉察得實者,依本格減一資歷,擬注。尚書省擬依旨升品擬注。 又按《志》:章宗大定二十九年,敕恩榜。女直人遷將仕,漢人登仕,初任教授,三十月任滿,依本格從九品注授。 又按《志》:省令史大定。二十九年,四從親亦許試補。 又按《志》:凡軍功官。章宗二十九年,遷至鎮國者取旨升除後。吏格之所定,女直人昭信校尉以上者,初下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女直一命遷至昭信校尉、餘人至昭信已上者,初下簿,二中簿,三下令,四中令,五、六上令。凡至宣武將軍以上者,初下令,二中令,三、四上令。 又按《志》:左右藏庫本把,八人,格同內藏。大定二十九年設,三十月遷一重,百二十月出職。 又按《志》:奉輦,舊名拽輦兒,二十九年更名,格同擎執。 又按《志》:章宗大定二十九年,諸局分長行並歷三百月。十人長九十月出職。 又按《志》:雜班局分。二十九年,長行三百月、十人長九十月出職。弩手、傘子四百月出職。其他局分,若祕書監楷書及琴、碁、書、阮、象、說話待詔,尚廄局醫獸、駝馬牛羊群子、酪人,皆無出身。 又按《志》:侍衛親軍長行。二十九年,定女直二百五十月出職,餘三百月出職。吏格,先察可親民、及不可者,驗其資歷,若已任回帶明威、懷遠者,驗資擬注。 又按《志》:凡監察御史。二十九年,令臺官得自辟舉。

章宗明昌元年制。女直進士令史及宗室將軍等俱計考除授。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女直進士令史。明昌元年,敕至三考者與漢人兩考者同除。 又按《志》:宗室將軍。六十月為任,初刺同,二都軍,三刺同,四從六。副將軍以七品出職人充。明昌元年,以九十月為滿。 又按《志》:護衛。明昌元年資格,初任不算資歷,不勒留者,初從六品,二、三皆同上,第四任陞從五。勒留者,初從五,二、三同上,第四正五品。再勒留者,初正五品,二同上,三少尹,四刺史。明昌四年,降作六品、七品除。 又按《志》:儀鸞局本把,大定二十七年,三人。明昌元年,設十五人,格比內藏本把。

明昌二年,令右職官依舊制除授奉職以八品出職。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右職官。明昌二年,以諸司除授,守闕近三十月,於選調窒礙,今後依舊兩除一差,候員闕相副,則復舊制。 又按《志》:奉職。明昌元年格,有廕者每勒留一考則減一資。二年,以八品出職。

明昌三年,敕應保舉官及試中書判者,量與陞除隨季部人依條試驗其御史擬注。仍歸尚書省令譯史等官隨宜選補。

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三年冬十月丙寅,敕應保舉官及試中書判者委官覆察,言行相副者量與陞除,隨朝及六品以上各隨所長用之。 按《選舉志》:明昌三年,上曰:舊制每季到部求仕人識字者試以書判不識字者,問以疑難二事,體察言行,相副者其令自今隨季部人並。令依條試驗。宰執奏曰:既體察知與所舉相同,又試中書判若不量與升。除無以示勸,遂定制若隨朝及外路六品以上官,則隨長任用外路。正七品官擬升六品縣令。一等除授任滿合降者免降。從七品以下於各等資歷內減,兩任擬注以後體察相同,即依已升任使若體察不同者,本等注授若見任,縣令升中上令者,并掌錢糓及丁憂去者,候解由到部諸局,分人亦候將來出職,日準上擬注猛安謀克,擬依前提刑司保舉到升任例施行時,嘗令隨門戶減一資歷。明昌七年敕復令如舊。 又按《志》:凡監察御史。三年復命。尚書省擬注每一闕則具三人或五人之名,取旨授之。 又按《志》:三年,罷契丹令史,其闕內增女直令史五人。 又按《志》:省女直譯史。三年,取見役契丹譯史內女直、契丹字熟閑者,無則以前省契丹譯史出職官及國史院女直書寫,見任七品、八品、九品官充。 又按《志》:御史臺令史、譯史。三年,截罷見役吏人,用三品職事官子弟試中者、及終場舉人本臺試補者,若不足,於密院六部見役品官、及契丹品官子孫兄弟選充。

明昌五年,更定律科經童等銓授,又命宰臣擬注召選人與語以觀其人。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律科、經童。明昌五年,制仕二十六年之上者,如該廉升則注縣令。又按《志》:凡女直進士令史。明昌五年,以與進士令史辛苦既同,資考難異,遂定與漢進士一考與從六品,兩考與從五品。 又按《志》:女直知法、檢法。五年,以省統軍司令譯史書史內擬,年五十以下、無過犯、慎行止,試一月,以能者充,再勒留者陞一等,一考者初上令,二、三中令,四下令、兩考陞二等,呈省。 又按《志》:典客署書表,十八人,以終場舉人試補。五年,許終場舉人材質端偉、言語辯捷者,與內班祗同試,與正九除。

又按《志》:五年,命宰臣擬注之際,召赴選人與之語,

以觀其人。

明昌六年,制律科、經童等,皆依資擬注本把儤使等,各隨宜選充其隨朝外路要官,具人闕進,呈以聽制授。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律科、經童。明昌六年,減諸縣丞、赤縣丞兩任後吏格,十年內擬注差使,十年外一除一差。若歷八任、或任至三十二年注下令,則免差須遍歷而後呈省。所歷之制,初、二下簿,三、四中簿,五、六、七上簿,犯選格者又歷上簿兩任,第九則注下令,十中令,十一、十二上令。 又按《志》:奉職,三十人。六年定格,初錄事、軍防判,正從八品丞,二上簿、三中簿,四正從八品,若不犯選格者則免此除,五下令,六、七中令,八上令。勒留一考者陞下令,四、五中令,六上令,回呈省。勒留兩考者陞上令,二中令,三、四上令,回呈省。 又按《志》:隨局內藏四庫本把,二十八人。明昌元年,如八貫石本把闕,六貫石局內選。六年,半於隨局承應人內選。 又按《志》:擎執儤使。明昌六年,以皇家袒免以上親、不足則於外戚,并三品已上散官、五品以上職事官應廕子孫弟兄姪,以宣徽院選有德而美形貌者。 又按《志》:六年,命隨朝五品之要職,及外路三品官,皆具人闕進呈以聽制授。明昌七年,制縣令依舊格注授其隨朝除授通算所歷。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明昌七年格,縣令守闕各依舊格注授。 又按《志》:七年,敕隨朝除授,必欲至三十月,如有急闕,則具闕及人奏稟,尋復令不須待考滿,後當通算其所歷而已。

承安元年,定武舉銓注之制。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武舉。承安元年格,第一名所歷之職,初都巡、副將,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第二、第三名,初巡尉、部將,二上簿,三下令,四中令,五、六上令。餘人,初副巡、軍轄,二中簿,三下令,四中令,五、六上令。

承安二年,習學知除等,以三十月除隨朝闕,宗室將軍銓注,以各路為差。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省令史。承安二年,以習學知除、刑房知案、及兵興時邊關令史,三十月除隨朝闕。 又按《志》:宗室將軍,中都、上京初從七,二錄事、軍防判,三入本門戶。餘路,初錄事、軍防判,二上簿,三入本門戶。承安二年改司屬令作隨朝。承安三年,詔內外官有闕具才能者,以聞省。選始置簿勾取,令譯史參用終場舉人。

按《金史·章宗本紀》:承安三年二月辛巳,上諭宰臣曰:自今內外官有闕,有才能可任者,雖資歷未及,亦具以聞。雖親故,毋有所避。 按《選舉志》:凡省選之制,自非制授尚書,選在外官,命左司移文勾取。承安三年始命置簿勾取。 又按《志》:御史臺令史、譯史。三年,敕凡補一人必詢於眾,雖為公選,亦恐久漸生弊。況又在書史之上,不試而即用,本臺出身門戶似涉太優,遂令除本臺班內祗、令譯史名闕外,於試中樞密院令譯史人內以名次取用,不足,即於隨部班祗令譯史上名轉充。若須用終場舉人之闕,則令三次終場舉人,每科舉後與它試書史人同程試驗,榜次用之。女直十三人,內班內祗六人,終場舉人七人。漢人十五人,內班內祗七人,終場舉人八人。譯史四人,內班內祗二人,終場舉人二人。 又按《志》:三年,敕監察給由必經部,而後呈省。

承安四年,立審官院定奉御奉職等,仍以百五十月出職。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承安四年,敕宰臣曰:凡除授,恐未盡,當今無門下省,雖有給事中,而無封駁司,若設之使於擬奏未受,時詳審得當,然後授之可也。乃立審官院凡所送令詳審者,以五日內奏或申省。 又按《志》:凡奉御奉職之出職,大定十二年增為百五十月,二十九年復舊,承安四年復增。

泰和元年七月乙丑,更定選注縣令丞簿格。十二月乙巳,初定廉能官升注格。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按《選舉志》:凡右職官。泰和元年,以縣令見闕,近者十四月,遠者至十六月,蓋以見格,官至明威者並注縣令,或犯選并虧永人,若帶明威人亦注,是無別也。遂令曾虧永及犯選格,女直人展至廣威,漢人至宣武,方注縣令。又以守闕簿丞,近者十九月、遠者二十一月,依見格官至宣武、顯武、信武者合注丞簿,遂命但曾虧永,直至明威方注丞簿。又吏格,凡諸右職正雜班〈謂無資歷者,班內祗同。〉皆驗官資注授。帶忠武以下者與監當差使,昭信以上擬諸司除授,仍兩除一差。宣武以上與中簿〈若功酬人與上簿〉,明威注下令,宣威注中令,廣威注上令,通歷縣令四任,如帶定遠已歷縣令三任者,皆呈省,若但曾虧永及犯選格〈諸曾犯公罪追官、私罪解任、及犯贓、廉訪不好、併體察不堪臨民者,謂之犯選格。〉女直人遷至武義,漢人諸色人武略,並注諸司除授,皆兩除一差。若至明威方注丞簿,女直人遷至廣威,漢人、諸色人遷至宣威者,皆兩任下令,一任中令,回呈省。

又按《志》:元年,諭旨宰臣曰:凡遇急闕與其用資歷

未及之人何如。止起復丁憂,舊人也。命內外官通算合得升等而少,十五月者,依舊在職,補足而後升除,或有餘月日以後積算遇闕,而無相應人,則以資歷近者奏稟。

泰和二年,刱內侍御寄祿官。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內侍御直。內直。泰和二年,以參用外官失防微之道,乃刱寄祿官名,以專任之,既足以酬其勞,而無侵官之弊。

泰和三年,更定武舉出職之制。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武舉,泰和三年格,上甲第一名遷忠勇校尉,第二、第三名遷忠翊校尉。中等遷修武校尉,收充親軍,不拘有無廕,視舊格減一百月出職。下等遷敦武校尉,亦收充親軍,減五十月出職。

泰和四年,更定閤門祗候銓授格。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閤門祗候。泰和四年格,初都軍,二錄事、軍防判、三下令,四中令,五上令。

泰和 年,定進士呈省之格。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泰和諸格,進士及第合授資任須歷遍乃呈省。雖未盡歷,官已至中大夫亦呈省。又諸詞賦、經義進士及第後,策中試選,合授資任歷遍呈省,仍每任升本等首銓選。

泰和八年,以習學知除充省令史。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省令史。泰和八年,以習學知除十五月以上,選充正知除。一考後理算資考。

衛紹王大安元年,令守縣令闕者,再注丞簿。

按《金史·衛紹王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衛紹王。大安元年,以縣令闕,少令初入上中下令者,與其守闕可令,再注丞簿,一任俟員闕相副,則當復舊。

大安三年,令省令史知除考滿授隨朝職。

按《金史·衛紹王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省令史。大安三年,以從榜次則各人所歷月日不齊,遂以吏部等差其所歷歲月多寡為次,收補知除,考滿則授隨朝職。

宣宗貞祐二年,命河朔宣撫司得擬七品以下。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宣宗貞祐二年,以播越流離官職多闕,權命河朔諸道宣撫司得擬七品以下,尋以所注吏部,不知季放之闕多至重複,乃奏罷之。

貞祐三年,併中都選於南京其進士及右職官,各依資除授。

按《金史·宣宗本紀》:貞祐三年二月丙午,尚書省以南遷後,吏部秋冬置選南京,春夏置選中都,赴調者不便,請併選於南京。從之。九月壬午,以空名宣敕付陝西宣撫司,凡夏人入寇,有能臨陣立功者,五品以下並聽遷授。 按《選舉志》:三年,戶部郎中奧屯阿虎言:諸色選官並與女直一體,而有司不奉,妄生分別,以至上下相疑,詔以違制禁之。初宣宗之南遷也。詔吏部以秋冬於南京春夏於中都置選,而赴調者,憚於北行,率皆南來,遂併於南京,設之三年,命汰不勝官者,令五品以上官公舉,今季赴部人內先擇才幹者量緩急易之。 又按《志》:三年,狀元授奉直大夫,上甲儒林郎,中甲以下授徵事郎。 又按《志》:凡右職官。貞祐三年,制遷至宣武者,皆與諸司除授,亦兩除一差。凡不犯選格者,若懷遠方注丞簿,至安遠則注下令、上令各一任,呈省。

貞祐四年,定右職官注令格。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右職官。貞祐四年,復以官至懷遠注下令,定遠注中令,安遠注上令,四任呈省。

貞祐五年,令省令史及護衛各計考銓除。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省令史。貞祐五年,進士未歷任者,亦得充補,一考者除上縣令,再任上縣令升正七品,如已歷一任丞簿者,舊制除六品,乃更為正七品,一任回降從七品,再任正七品升六品,如歷兩任丞簿者,一考舊除六品,乃更為正七品,一任回免降,復免正七一任,即升六品。曾歷令一任者,依舊格六品,再任降除七品,還升從五品。 又按《志》:護衛。貞祐制,一考八品,兩考除縣令,三考正七品,四考五品。五年,定一考者注上令。兩考者一任正七品回降從七,兩任正七回陞六品。三考者正七一任回,再任正七陞六品。四考者,三任六品陞從五品。

興定元年,詔選監察御史尚書省疏名以聞。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興定元年,凡選監察御史尚書省具才能者,疏名進呈以聽制授。興定二年,擇明幹官與升擢寄居守闕等官,付樞密任使令史等,依資授品。

按《金史·宣宗本紀》:興定二年秋七月庚寅,擇明幹官提控銓選無違失者與升擢,令譯史不任事者,驗已歷俸月放滿,別選能者。甲午,用點檢承元言,遣官詣諸道選寄居守闕丁憂官及親軍入仕才堪總兵者,得一百六人,付樞密任使。 按《選舉志》:省令史。興定二年,敕初任未滿及未歷任者,考滿升二等為從七品。初任未滿者兩任、未歷任者四任、回升正七品,兩任正七皆免回降。凡不依榜次勾取者同隨朝升除,俟榜次所及日聽再就補。

興定三年,詔陝西太原河北州縣官從行省授職。按《金史·宣宗本紀》:三年二月甲寅,詔陝西行省,從七品以下官許注擬。三月甲午,詔太原等路,州縣闕正授官,令民推其所愛為長,從行省量與職任。夏四月甲申,詔河北州縣官止令土著推其所愛充,朝廷已授者別議任使。

興定五年四月辛巳,詔定進士中下甲及監官散階至明威者舉充縣令法。

按《金史·宣宗本紀》云云。 按《選舉志》:省令史。興定五年,定進士令史與右職令史同格,考滿未應得從七者與正七品,回降從七一任。所勾諸府令史不及三考出職者除從七品,回降除八品。若一任應得從七品者除六品,回降正七品,若一任應得正七品者免降。

哀宗正大元年,定右職官犯選虧永者銓注法。

按《金史·哀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正大元年,制右職官曾犯選曾虧永者,至廣威與諸司兩除一差,至安遠注丞簿三任,其至鎮國從三品,下方注下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