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26
卷7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七卷目錄
銓衡總部彙考七
元一〈總一則 世祖至元二十七則〉
銓衡典第七卷
銓衡總部彙考七
元一
元定百官銓選之制。
按《元史·選舉志》:凡遷調循行:各省所轄路府州縣諸司,應合遷調官員,先儘急闕,次及滿任。急闕須憑各官在任解由、依驗月日、應得資品、及解由到行省月日,依次就便遷調。若有急闕,委無相應之人,或員闕不能相就者,於應敘職官內選用,驗各得資品上,雖有超越,不過一等。 本管地面,若有遐荒煙瘴險惡重地,除土官外,依例公選銓注,其有超用人員,多者不過二等。 軍官、匠官、醫官、站官、各投下人等,例不轉入流品者,雖資品相應,不許銓注。 都省已除人員,例應到任,若有違限一年者,聽別行補注。 應有合就彼遷敘人員,如在前給由已咨都省聽除,未經遷注照會,不曾咨到本省者,即聽就便開咨。 無解由人員,不許銓注。 諸犯贓經斷應敘人員,照例銓注。 令譯史、奏差人等,須驗實歷月日已滿,方許銓注。 邊遠重難去處,如委不可闕官,從差去官與本省官公同銓注能幹人員,開具歷仕元由,并所注職名,擬咨都省,候回准明文,方許之任。 應遷調官員,三品、四品擬定咨呈,五品已下先行照會之任。 又按《志》:凡各萬戶府司吏:蒙古都萬戶府司吏有闕,於千戶所司吏內選補,歷一百二十月,陞千戶所提領案牘,一考萬戶府案牘,通理九十月,轉萬戶府知事。
漢軍萬戶府并所轄萬戶府及奧魯府司吏,於千
戶所司吏內補用,呈院准設,九十月充吏目,一考都目,一考陞千戶所或都千戶所、奧魯府提控案牘,再歷萬戶府或都府、奧魯府提控案牘兩任,於萬戶府知事內用。 各處都府令史,於一考都目、兩考吏目并各衛請俸三考典吏內,呈院發補,九十月為滿,再歷提控案牘一任,於各萬戶府知事內選用。
世祖至元二年,詔各投下州縣官于本投下,遷轉雲南譯史,歷六十月敘用。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諸王分地與所受湯沐邑,得自舉其人,以名聞朝廷,而後授其職。至元二年,詔以各投下總管府長官不遷外,其所屬州縣長官,於本投下分到城邑內遷轉。 又按《志》:凡通事、譯史考滿遷敘:至元二年,部擬:雲南行省極邊重地,令譯史等人員,擬二十月為一考,歷六十月,准考滿敘用。
至元四年,令投下官驗戶給印。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至元四年,省劄:應給印官員,若受宣命及諸王令旨、或投下官員批劄、省府樞密院制府左右部劄付者,驗戶給印。至元五年,詔:投下官,用蒙古人。及定避籍銓敘之法。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至元五年,詔:凡投下官,必須用蒙古人。 又按《志》:凡注官避籍:至元五年,議:各路地里闊遠,若更避路,恐員闕有所礙,止宜斟酌避籍銓選。
至元六年,定達魯花赤及省部令譯史等,出職銓注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至元六年,以隨路見任并各投下刱差達魯花赤內,多女直、契丹、漢人,除回回、畏吾兒、乃蠻、唐兀同蒙古例許敘用,其餘擬合革罷,曾歷仕者,於管民官內敘用。 又按《志》:凡省部令史、譯史、通事等:至元六年,省議:舊例一百二十月出職,今案牘繁冗,難同舊日,會量作九十月為滿。其通事、譯史繁劇,合與令史一體。近都省未及兩考省令史譯史授宣,注六品職事,部令史已授省劄,注從七品職事。今擬省令譯史、通事,由六部轉充者,中統四年正月已前,合與直補人員一體,擬九十月考滿,注六品職事,回降正七一任,還入六品。中統四年正月已後,將本司歷過月日,三折二,驗省府月日考滿通理,九十月出職,與正七職事,並免回降。 職官充省令譯史,舊例文資右職參注,一考滿,合得從七品,注從六品,未合得從七品,注正七品,如更勒留一考,合同隨朝陞一等。一考滿,未得從七注正七品者,回降從七,還入正七。一考滿,合得從七注從六品,合得正七注正六品者,免回降。正從六品人員不合收補省令史、譯史,如有已補人員,合同隨朝一考陞一等注授。中統四年正月已前,收補部令史、譯史、通事,擬九十月為考滿,照依已除部令史例,注從七品,回降正八一任,還入從七。中統四年正月已後,充部令譯史、通事人員,亦擬九十月為考滿,依舊例正八品職事,仍免回降。省宣使,舊例無此職名,中統以來,初立中書省,曾受宣命充宣使者,擬出職正七品職,外有非宣授人員,擬九十月為考滿,與正八品。 又按《志》:凡吏屬年勞差等:至元六年,吏部呈:省部譯史、通事,舊以一百二十月出職,今案牘繁冗,合以九十月為滿。
至元八年,定注官守闕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注官守闕:至元八年,議:已除官員,無問月日遠近,許准守闕外,未奏未注者,許注六月滿闕,六月以上不得預注。至元九年,定匠官宣使考滿除授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匠官:至元九年,工部驗各管戶數,二千戶之上至一百戶之上,隨路管匠官品級。省議:除在都總提舉司去處,依准所擬。 東平雜造提舉司并隨路織染提舉司,二千戶之上,提舉正五品,同提舉從六品,副提舉從七品。一千戶之上,提舉從五品,同提舉正七品,副提舉正八品。五百戶之上至一千戶之下,提舉正六品,同提舉從七品,副提舉從八品。三百戶之上,大使正七品,副使正八品。一百戶之上,大使從七品,副使從八品。一百戶之下,院長一員,同院務,例不入流品,量給食錢。
凡一百戶之下管匠官資品,受上司劄付者,依已
擬充院長。已受宣牌充局使者,比附一百戶之上局使資品遞降,量作正九資品。 凡宣使、奏差、委差、巡鹽官出身:中書省宣使,至元九年,曾受宣命補充者,九十月考滿正七品。省劄宣使,九十月考滿比依部令史例從七品。其臺院宣使、各部奏差,比例擬定。又按《志》:九年,省准:部臺院所設知印人等,所請俸給,元擬出身,俱在勾當官之上,既將勾當官陞作從八品,其各部知印考滿,亦合陞正八品,據例減知印除有前資人員,驗前資定奪,無前資者,各驗實歷日月,定擬遷敘。
至元十年,令除官照會。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除官照會:至元十年,議:受除民官,若有守闕人員,當前官任滿,預期一月檢舉照會。錢穀官候見界官任滿,至日行下合屬照會。
至元十一年,定各省部令譯史選補銓敘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補用吏員:至元十一年,省議:有出身人員,遇省掾有闕,擬合於正從七品文資職官并臺、院、六部令史內,從上名轉補。
翰林兩院擬同六部令史,有闕於隨路儒學教授
通吏事人內選補。 樞密院、御史臺令史、省掾有闕,從上轉補,考滿依例除授,又於正從八品文資官及六部令史內轉補。 省斷事官令史與六部令史一體三考出身,於部令史內發補。 少府監令史,擬於六部并諸衙門考滿典吏內補用。 又按《志》:部議:扎魯大赤令史、譯史考滿,合依樞密院、御史臺令史、譯史出身,三考出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有闕於部令史內選取。 省議:省斷事官令史,與六部令史一體出身,若是實歷俸月九十月,考滿遷除,有闕於應補部令史人內挨次補用。 省議:中御府正三品,擬同太府監令史出身,九十月於從七品內除授,自行踏逐者降一等,歇下名闕,於應補部令史人內補填。至元十三年,定太常寺檢討及行工部,四怯薛令史除授。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禮儀諸職:有太常寺檢討,至元十三年,擬歷一百月,除從八品,省議:行工部令史,與六部令史一體出身。 四怯薛令史,九十月同部令史出身,有闕以籍記部令史內補填。
至元十四年,定各令史司吏選補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十四年,詔:諸站都統領使司令史擬同各部令史,今既改通政院,與臺院令史一體出身,於各部令史內選補。 又按《志》:十四年,部議:樞密院斷事官令史,擬以九十月出為從八品,有闕於諸衙門考滿典吏內補用。 又按《志》:十四年,省准:覆實司司吏,俱授吏部劄付,如歷九十月,擬於中州都目內遷,若不滿考及六十月,於下州吏目內任用,有闕以相應人發充。
至元十五年,詔宋故官及降臣等,隨宜錄用,又御史臺殿中司知班及翰林院令史,各以資考出職。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十五年六月甲戌,詔宋故官應入仕者,付吏部錄用。十一月甲午,敕已除官僚不之任者,除名為農。十二月乙酉,伯顏以渡江收撫沙陽、新城、陽羅堡、閩、浙等郡獲功軍士及降臣姓名來上,詔授虎符者入覲,千戶以下並從行省授官。 按《選舉志》:凡禮儀諸職。有御史臺殿中司知班,十五年,擬歷九十月,除正八品。 部擬:翰林兼國史院令史同臺令史一體出身,於各部令史內選取。 又按《志》:十五年,翰林國史院言:本院令史係省准人員,其出身與御史臺一體,遇闕省掾時,亦令勾補。准吏部牒,本院令史以九十月考滿,同部令史出身,本院與御史臺皆隨朝二品,令史亦合與臺令史一體出身,有闕於部令史內選用。
至元十六年,定管匠官遷用格,又樞密院斷事官人吏以正八品遷除。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至元十六年,部擬:管匠官止於管匠官內遷用。 部擬:樞密院斷事官今改從三品,所設人吏,若係上司發去人員,歷九十月,比省斷事官令史降等於正八品內遷除,自用者降一等,遇闕於相應人內發遣。
至元十七年,定遷轉官員制。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七年春正月丙辰,立遷轉官員法:凡無過者受見闕,物故及過犯者選人補之,滿代者令還家以俟。
至元十八年春正月丁未,敕江南州郡兼用蒙古、回回人。凡諸王位下合設達魯花赤,並令赴闕。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九年,定遷調月選及鈔庫等官銓敘格。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九年夏四月壬寅,中書左丞耿仁等言:諸王公主分地所設達魯花赤,例不遷調,百姓苦之。依常調,任滿,從本位下選代為宜。從之。九月壬申,釐正選法,置黑簿以籍阿合馬黨人之名;令諸路歲貢儒、吏各一人,各道提刑按察司舉廉能者陞等遷敘。冬十月庚戌,詔兩廣、福建五品以下官,從行省就便銓注。十二月癸卯,御史中丞崔彧言:選用臺察官,若由中書,必有偏徇之弊,御史宜從本臺選擇,初用漢人十六員,今用蒙古人十六員,相參巡歷為宜。從之。 按《選舉志》:凡遷調閩廣、川蜀、雲南官員:每三歲,遣使與行省銓注,而以監察御史往蒞之。至元十九年,省議:江淮州郡遠近險易不同,似難一體,今量分為三等,若腹裏常調官員遷入兩廣、福建溪洞州郡者,於本等資歷上,例陞二等,其餘州郡,例陞一等。福建、兩廣官員五品以上,照勘員闕,移咨都省銓注,六品以下,就便委用,開具咨省。 又按《志》:凡吏部月選:至元十九年議:到部解由即行照勘,合得七品者呈省,從七品以下本部注擬,其餘流外人員,不拘多寡,並以一月一次銓注。 又按《志》:腹裏諸路行用鈔庫,至元十九年,部擬:州縣民官內選充,係八品、九品人員,三十月為滿,任回驗元資品,減一資歷,通理遷敘。庫使,受都省劄付,任滿從優遷敘。庫副,受本路劄付,二十月為滿,於本處上戶內公選交替。陝西、四川、西夏中興等路提舉司鈔庫,俱係行省管領,合就令依上選擬庫官,移文都省,給降敕牒劄付。省議:除鈔庫使副咨各省選擬外,提領省部選注。 又按《志》:凡選取宣使奏差:至元十九年,部擬:六部奏差額設數目,每一十名內,令各部選取四名,九十月與從九品,餘外合設數目,俱於到部巡檢、提領案牘、都吏目內選取,候考滿日,驗下項資品銓注。省准:解由到部,關會完備人員內選取。應入吏目,選充奏差,三考與從九品。吏目一考應入都目人員,選充奏差,兩考與從九品。都目一考應入提領案牘人員,選充奏差,一考與從九品。巡檢、提領案牘一考,選充奏差,一考與正九品。 又按《志》:十九年,詔:各投下長官,宜依例三年一次遷轉。 省臣奏:江南諸王分地長官,已令如例遷轉,其間若有兼管軍鎮守為達魯花赤者,一體代之,似為不宜。合令於投下長官之上署字,一同蒞事。 又按《志》:凡壕寨官:至元十九年,省部擬:都水監併入本部,其壕寨官比依各部奏差出身。 又按《志》:十九年,省議:中書省掾於樞密院、御史臺令史內取,臺、院令史於六部令史內取,六部令史以諸路歲貢人吏補充,內外職官材堪省掾及院、臺、部令史者,亦許擢用。 又按《志》:十九年,部擬:行省通事、譯史、令史、宣使或經例革替罷,所歷月日不等,如元經省掾發去,不及一考者,擬令貼補;及一考之上者,比臺院令史出身例定奪。自行踏逐者,降一等敘,不及一考者,發還本省區用。宣慰司人吏,經省院發,不及一考者,擬貼補;及一考之上者,比部令史出身降一等定奪。自行踏逐者,又降一等;不及一考者,別無定奪。 又部擬:泉府司隨朝從二品,令史、譯史人等,由省部發者,考滿依通政院例定奪,自行用者降一等。
至元二十年,詳定官吏銓選之制。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年二月辛丑,定軍官選格。夏四月甲午,禁近侍為人求官,紊亂選法。 按《選舉志》:凡怯薛出身:元初用左右宿衛為心膂爪牙,故四怯薛子孫世為宿衛之長,使得自舉其屬。諸怯薛歲久被遇,常加顯擢,惟長官薦用,則有定制。至元二十年議:久侍禁闥、門地崇高者,初受朝命散官,減職事一等,否則量減二等。 又按《志》:凡進用武官。二十年,詔:萬戶、千戶、百戶分上中下三等,定立條格,通行遷轉。以三年為滿,理算資考,陞加品級。若年老病故者,令其子弟依例廕敘。是年,以舊制父子相繼,管領元軍,不設蒙古軍官,故定立資考,三年為滿,通行遷轉。後各翼大小軍官俱設蒙古軍官,又兼調遣征進,俱已離翼,難與民官一體遷轉廕敘,合將萬戶、千戶、鎮撫自奏准日為始,以三年為滿,通行遷轉。百戶以下,不拘此例。凡軍官征戰有功過者,驗實跡陞降。又定蒙古奧魯官,大翼萬戶下設奧魯總管府,從四品。小翼萬戶下設奧魯官,從五品。各千戶奧魯,亦設奧魯官,受院劄。各千戶奧魯,不及一千戶者,或二百、三百戶,以遠就近,以小就大,合併為千戶翼奧魯官,受院劄。若干礙投下,難以合併,宜再議之。又定首領官受敕牒,元帥、招討司經歷、知事,就充萬戶府經歷、知事,換降敕牒,如元翼該革,別與遷除。若王令旨、并行省劄付、樞密院劄付經歷,充中、下萬戶府知事。行省諸司劄付,充提領案牘,并各翼萬戶自設經歷、知事,一例俱作提控案牘,受院劄。又議:隨朝各衛千戶鎮撫所提控案牘,已擬受院劄,外任千戶鎮撫所提控案牘,合從行省許准,受萬戶府付身。 又按《志》:二十年,部擬:遷敘江淮官員,擬定應得資品,若於接連福建、兩廣溪洞州郡任用,陞一等。 甘肅、中興行省所轄係西夏邊地,除本處籍貫見任官外,腹裏遷去甘肅者,擬陞二等,中興府擬陞一等。 又按《志》:凡禮儀諸職。有通事舍人,二十年,議:從本司選已入流品職官為之,考滿驗應得資品,陞一等遷用。未入流官人員,擬充侍儀舍人,受中書省劄,一考除從九品。 又按《志》:二十年,議:諸王各投下千戶,於江南分地已於長官內委用,其州縣長官,亦令如之,似為相宜。 又按《志》:二十年,吏部言:准內外諸衙門令譯史、通事、知印、宣使、奏差等,病故作闕,未及九十月,並令貼補,值例革者,比至元九年例定奪。省准:宣使、各部令史出職同,三考從七。一考之上,驗月日定奪。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者正九,十五月以上者從九,十五月以下擬充巡檢。 臺院、大司農司譯史、令史出身同,三考正七。一考之上,驗月日定奪。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從八,十五月以上正九,十五月以下、十月之上從九,添資,十月以下巡檢。宣使三考正八品。一考之上,驗月日定奪。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從九,十五月以上巡檢,十五月以下酒稅醋使。 部令史、譯史、通事三考從七。一考以上,驗月日定奪。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者正九,十五月以上從九,十五月以下令史提控案牘,通事、譯史巡檢。 奏差三考從八品。一考之上,驗月日定奪。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巡檢,十五月之上酒稅醋使,十五月之下酒稅醋都監。 又按《志》:二十年,省擬:雲南行省極邊重地令譯史人等,六十月考滿。甘肅行省令譯史人等,六十五月考滿,本土人員,依舊例用。 又按《志》:二十年,各道按察司奏差、通事、譯史、奏差已有定例,通事九十月考滿,擬同譯史一體遷敘。 部議:行省、行臺、行院五品以下官員并首領官,亦合比依臺院例,一考陞一等任用。據行省人吏比同臺院人吏出身,已有定例,行院、行臺令史、譯史、通事、宣使人等,九十月考滿,元係都省臺院發及應補者,擬降臺院一等定奪。 部擬:甘肅行省令譯史、通事、宣使人等,量擬以六十五月遷敘,若係都省發去人員,如部議,自用者仍舊例。 又按《志》:二十年,定擬安西王王相府首領官令史,與臺、院吏屬一體遷轉。 又按《志》:凡文武散官:多采用金制,建官之初,散官例降職事二等。至元二十年,始陞官職對品,九品無散官,謂之平頭敕。蒙古、色目,初授散官或降職事,再授職,雖不降,必俟官資合轉,然後陞職。漢人初授官,不及職,再授則降職授官。惟封贈廕敘官職,各從一高,必歷官至二品,則官必從職,不復用理算法矣。至治初,稍改之,尋復其舊。此外月日不及者,惟歷繁劇得優,獲功賞則優,由內地入邊遠則優,憲臺舉廉能政蹟則優,以選出使絕域則優,然各有其格也。至元二十一年,定擬軍官格,又令行省令史于六部令史內補充提控案牘、都目,滿後于萬戶府知事內用。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一年八月丁未,定擬軍官格例,以河西、回回、畏吾兒等依各官品充萬戶府達魯花赤,同蒙古人,女直、契丹同漢人。若女直、契丹生西北不通漢語者,同蒙古人;女直生長漢地,同漢人。甲子,放福建畬軍,收其軍器,其部長於近處州郡民官遷轉。十一月壬寅,安童、盧世榮言:阿合馬專政時所用大小官員,例皆奏罷,其間豈無通才。宜擇可用者仍用之。詔依所言汰選,毋徇私情。 按《選舉志》:二十一年,省議:江淮、江西、荊湖等處行省令史,擬將至元十九年咨發各省貼補人員先行收補,不許自行踏逐,移咨都省,於六部見役令史內補充。或參用職官,則從行省新除正從八品職官內選取,雜職官不預。
又按《志》:凡提控案牘、都目:至元二十一年三月已
後受院劄,九十月為滿,行省、行院劄一百二十月為滿,於萬戶府知事內用。 又按《志》:二十一年,部議:四川行省人吏,比甘肅行省所歷月日,一體遷除。 又按《志》:二十一年,省准:諸色人匠總管府與少府監不同,又其餘相體管匠衙門人吏,俱未定擬出身,量擬比外路總管府司吏,考滿於都目內任用。
至元二十二年,詔規措所官吏勿限白身人,又匠官及控鶴傘子等,并各衙門令史,俱以資考選注出職。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二年二月壬戌,中書省臣盧世榮請立規措所,經營錢穀,秩五品,所用官吏以善賈為之,勿限白身人,帝從之。 按《選舉志》:二十二年,凡選取陞轉匠官資格,元定品給員數,提舉司二千戶之上者,無之。一千戶之上,提舉從五品,同提舉正七品,副提舉正八品。五百戶之上、一千戶之下,提舉正六品,同提舉從七品,副提舉從八品。使副,三百戶之上,局使正七品,副使正八品。一百戶之上,局使從七品,副使從八品。一百戶之下,院長一員,比同務院,例不入流品。工部議:三百戶之上局副從八,一百戶之上局副正九,遇有闕,於一百戶之下院長內選充。院長一百二十月陞正九,正九兩考陞從八,從八三考、正八兩考,俱陞從七。如正八有闕,別無資品相應人員,於已授從八匠官內選注,通歷九十月,陞從七;從七三考陞正七,正七兩考陞從六;從六三考、正六兩考,俱陞從五。為所轄司屬無從六,名闕,如已歷正七兩考,擬陞加從六散官,止於正七匠官內遷轉,九十月陞從五。如正六匠官有闕,於已授從六散官人員內選注,通歷九十月陞從五。從五三考擬陞正五,別無正五匠官,名闕,陞加正五散官,止於從五匠官內遷轉。如歷仕年深,至日斟酌定奪。至元十二年以前受宣敕省劄人員,依管民官例,擬准已受資品。十三年以後受宣敕省劄人員,若有超陞越等者,驗實歷俸月定擬,合得資品上例存一等遷用。 管匠官遇有闕員去處,如無資品相應之人,擬於雜職資品相應到選人內銓用。 凡中原、江淮匠官,正從五品子從九品匠官內廕敘,六品、七品子於院長內敘用。以匠官無從九,品闕,擬正從五品子應廕者,於正九匠官內銓注,任回,理等從九月日。 又按《志》:凡控鶴傘子:至元二十二年,擬:控鶴受省劄,保充御前傘子者,除充拱衛都直指揮使司鈴轄,官進義副尉。 又按《志》:二十二年,詔:管民官腹裏遷去四川陞一等,接連溪洞陞二等。四川見任官遷往接連溪洞陞一等,若遷去溪洞諸蠻夷,別議定奪。達魯花赤就彼處無軍蒙古軍官內選擬,不為常例。 又按《志》:二十二年,江淮官員遷於龍南、安遠縣地分者,擬陞三等,仍以三十月為滿陞轉。 又按《志》:凡注官守闕。二十二年,詔:員多闕少,守闕一年,年月滿者照闕注授,餘無闕者令候一年。 又按《志》:二十二年,宣徽院令史,考滿正七品遷敘,於六部請俸令史內選取。 總制院與御史臺同品,令譯史、通事一體如之。 又按《志》:二十二年,省准:詹事院府正、家令二司,給侍宮闈,正班三品,令史即非各司自用人員,俸秩與六部同,若遇院掾史有闕,於兩司令史內遷補,據定資品出身,依樞密院所轄各衛令史出身,考滿出為正八品。 尚醞監令史,與六部令史同議,諸監令史考滿,正八品內遷用,及非省部發去者例降一等,尚醞監令史亦合一體。 又按《志》:二十二年,省准:大都等路都轉運使司令史,與河間等路轉運鹽使司書吏出身同。外路總管府司吏三名,貢舉儒吏二名,貢不盡,年四十五之上,考滿都目內任用。
至元二十三年,准御史臺參用南人定諸王分地官,及令譯史銓敘之制。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三年二月,集賢直學士程文海言:省院諸司皆以南人參用,惟御史臺按察司無之。江南風俗,南人所諳,宜參用之便。帝以語玉速鐵木兒,對曰:當擇賢者以聞。帝曰:汝漢人用事者,豈皆賢邪。三月己巳,御史臺臣言:近奉旨按察司參用南人,非臣等所知,宜令侍御史、行御史臺等程文海與行臺官博采公潔知名之士,具以名聞。帝命賫詔以往。 按《選舉志》:二十三年,諸王、駙馬并百官保送人員,若曾仕者,驗資歷於州縣內相間用,如無歷仕,從本投下自用。 省准:省部臺院令譯史、通事、宣使、奏差人等,未滿九十月,不許預告遷轉。都省元定六部奏差遷轉格例,應入吏目選充者,三考從八品。應入提控案牘人員選充者,三考從八品,任回減一資陞轉。巡檢提控案牘選充者,一考正九品。 又按《志》:二十三年,省准:詹事院掾史,若六部選充者,考滿出為正七品,自用者降等。 又按《志》:二十三年,省准:太常寺令史,歷九十月,正八品內任用,有闕於呈准籍記人內選取。 雲南省羅羅斯宣慰司兼管軍萬戶府首領官、令史人等,依雲南行省令史例,六十月考滿,首領官受敕,例以三十月為一考。 武備寺正三品,令譯史等出身,擬先司農寺令譯史人等,依各監例,考滿出為正八品,武備寺令史亦合依例遷敘。
尚舍監令史,擬同諸寺監令史,考滿授正八品,自
行用者降一等,尚舍監亦如之。 陝西四川行省順元等路軍民宣慰司,依雲南令譯史人等,六十月為滿遷轉。 又按《志》:二十三年,部擬:福建、兩廣行省令譯史、通事、宣使人等,擬歷六十月同考滿,止於江南遷用,若行省咨保福建、兩廣必用人員,於資品上陞一等。 又按《志》:二十三年,省准:各路司吏、轉運司書吏,年四十五以上,歷俸六十月充吏目,九十月充都目,餘有役過月日不用。奏差宜從行省斟酌月日,量於錢穀官內就便銓用。 省准:覆實司係正五品,令史出身比交鈔提舉司司吏出身,九十月務使,六十月都監,六十月之下、四十五月之上都監添一界遷用,四十五月之下轉補運司令史。 部擬:京畿漕運司司吏轉補察院書吏,不盡,四十五月以上,九十月依例於都目內任用。 又按《志》:二十三年,省判: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監令史,如係省部發去相應人員,同部令史出身,九十月考滿,從七品,自行踏逐者降等。至元二十四年,定除官照會舊臣子弟襲職并匠官宣使,及各衙門令史書吏選補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至元二十四年,議:受除官員省劄到部照勘,急闕任滿者,比之滿期,預先一月照會。 又按《志》:凡進用武官。二十四年,詔:諸求襲其父兄之職者,宜察其人而用之。凡舊臣勳閥及有戰功者,其子弟當先任以小職,若果有能,則大用之。 又按《志》:二十四年,部言:管匠衙門首領官,宜於本衙門內選委知會造作相應人員區用,勿令遷轉,合依舊例,從本部於常選內選差相應人員掌管案牘,任滿交代遷敘。 又按《志》:二十四年,省准: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監奏差改充宣使,合於各部奏差內選取,改陞宣使月日為始,考滿比依宣徽院、大司農司一體出身,自行踏逐者降等遷敘。 又按《志》:二十四年,集賢院言:本院與翰林國史院品級相同。省議:令史考滿,一體定奪。 又按《志》:二十四年,部擬:太史院、武備寺、光祿寺等令史,九十月正八品內遷用,自用者降一等。太醫院係宣徽院所轄,令史人等,若係省部發去,考滿同諸監令史,擬正八品,自用者降等任用。 又按《志》:二十四年,省判:中尚監令史人等,若係省部發去人員,同太府監令譯史等出身,自行踏逐者降等。 太史院令史,部議:如省部發去人員,從七品內遷除,自行踏逐者,降等敘用。 部擬:行省臺院令史,九十月考滿,若係都省臺院發去腹裏請俸人員,行省令史同臺院令史出身,行臺、行院降一等,俱於腹裏遷用,自行踏逐遞降一等,於江南任用。
又按《志》:二十四年,省准: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監令
史,依宣徽院、大司農司例遷。 又按《志》:二十四年,省准:諸司局人匠總管府令史,於都目內任用。 大司農司所轄各道勸農營田內書吏,於各路司吏內選取,考滿提控案牘內任用。奏差就令本司選委。至元二十五年,詔湖廣官雜用土人直省舍人以宿衛及勳臣子弟充其武官進用,及書寫銓寫書吏等,𨍭補各有定制。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五年冬十月丙寅,湖廣省言:左、右江口溪洞蠻獠,署四總管府,統州、縣,洞百六十,而所調官畏憚瘴癘,多不敢赴,請以漢人為達魯花赤,軍官為民職,雜土人用之。就擬夾谷三合等七十四人以聞,從之。 按《選舉志》:凡進用武官。二十五年,軍官陣亡者,本等承襲,病故者,降二等。雖陣亡,其子弟無能,勿用。雖病故,其子弟果能,不必降等,於本等用之。 又按《志》:直省舍人,內則侍相臣之興居,外則傳省闥之命令,選宿衛及勳臣子弟為之。又擇其高等二人,專掌奏事。至元二十五年,省臣奏:其充是職者,俾受宣命。 又按《志》:凡書寫、銓寫、書吏、典吏轉補:至元二十五年,省准:通政等二品衙門典吏,九十月補本院宣使。各寺監典吏,比依上例,考滿轉補本衙門奏差。 戶部填寫勘合典吏,與管勘合令史一體,考滿從優定奪。 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書寫,四十五月轉補,如補不盡,於提控案牘內任用,於各部銓寫及典吏內收補。 會總房、承發司、照磨所、架閣庫典吏,各部銓寫,六十月轉補,已上,都目內任用。
各部典吏并左右部照磨所、架閣庫典吏,於都省
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書寫內以次轉補,如補不盡,六十月轉補各監令史,已上,吏目內任用。 樞密院典吏、銓寫,依御史臺典吏一體,六十月轉部,轉補不盡,六十月已上,於都目內任用。御史臺典吏,遇察院書吏有闕,從上挨次轉補,通理六十月,補各道按察司書吏,部令史有闕,亦行收補。 又按《志》:二十五年,省准:緬中行省令史,依雲南行省一體出身。又按《志》:二十五年,省議:上都留守司兼本路總管府令史出身,三考正八品,其自部令史內選取者,同宣徽院、太醫院令史一體出身。上都留守司升為正二品,見設令史,自行踏逐者,考滿不為例,從七品內選用;部令史內選取,考滿宣徽院、大司農司令史一體出身。 部議:都護府人吏依通政院令譯史人等出身,由省部發者,考滿出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又按《志》:二十五年,省准:大護國仁王寺、昭應宮財用規運總管府令譯史人等,比大都路總管府正三品司吏,九十月提控案牘內任用。 部議:甘肅、寧夏等處巡行勸農司係邊陲遠地,人吏依甘肅行省并河西隴北道提刑按察司,以二十二月准一考,六十五月為滿。 省准:供膳司司吏,比覆實司司吏,九十月出身,於務使內任用。
至元二十六年,詔雲南官許本省選辟腹裏諸路行用鈔庫等官,及諸路宣使,奏差庫藏司吏庫子等其銓敘,出身皆有定制。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六年六月辛亥,詔以雲南行省地遠,州縣官多闕,六品以下,許本省選辟以聞。按《選舉志》:腹裏官員,二十六年,定選充倉庫等官,擬於應得資品上陞一等,通理月日陞轉。 江南官員,若曾腹裏歷仕,前資相應依例陞轉。遷去江淮歷仕人員,所歷月日一考之上者,除一考准為根腳,餘有月日,後任通理;不及考者,添一資。若選充倉庫等官,擬於應得資品上,例陞一等,任回依上於腹裏陞轉。
接連官員選充倉庫等官,應本地面從七品者,准
算腹裏從七資品。歷過一考者,為始理算月日,後任通理;一考之上,餘有月日,後任通理;不及考者,添一資陞轉。 福建、兩廣官員選充倉庫等官,應得本地面從七品者,准算江南從七資品。歷過一考者,為始理算月日;一考之上,餘有月日,後任通理;不及考者,添一資陞轉。 元係流官,任回,止於流官內任用;雜職者,雜職內遷敘。 萬億庫、寶鈔總庫、八作司,以一年滿代,錢物甚多,未易交割,宜以二年為滿,少者一年為滿。 上都稅務官,止依上例遷轉。 都省所轄去處,二周歲為滿者:各處都轉運使司官、司屬官、首領官,各處都漕運使司官、首領官,諸路寶鈔都提舉司官,腹裏、江南隨路平準行用庫官,印造寶鈔庫官,鐵冶提舉司官、首領官,採金提舉司官、首領官,銀場提舉司官、首領官,新舊運糧提舉司官、首領官,都提舉萬億庫、八作司、寶鈔總庫首領官。一周歲為滿者:泉府司所轄富藏庫官,廩給司、四賓庫、薄斂庫官,大都稅課提舉司
官、首領官,酒課提舉司官、首領官,提舉太倉官、首領官,提舉醴源倉官、首領官,大都省倉官,
河倉官,通州等處倉官、應受省部劄付管錢穀院務雜職等官,大都平準行用庫官,燒鈔四庫官,抄紙坊官,弊源庫官。 行省所轄去處,二周歲為滿者:各處都轉運使司官、司屬官、首領官,各處都漕運使司官、首領官,行諸路寶鈔都提舉司官,腹裏、江南隨路平準行用庫官,甘州、寧夏府等處都轉運使司官,市舶提舉司官、首領官,榷茶提舉司官、首領官。 一周歲為滿者:行泉府司所轄阜通庫官,各處行省收支錢帛諸物庫官。 又按《志》:凡選取宣使奏差。二十六年,省准:上都留守司兼本路都總管府典吏出身,歷九十月,比通政院例,合轉補本司宣使,考滿依例定奪。 又按《志》:凡庫藏司吏庫子等出身:至元二十六年,省准:上都資乘庫庫子、本把,九十月近上錢穀官內任用。 衛尉院利器庫、壽武庫庫子,踏逐者九十月近上錢穀官內任用。
又按《志》:二十六年,省准:上都留守司兼本路都總
管府典吏,九十月補本司宣使,考滿依例定奪。 又按《志》:二十六年,省准:給事中兼修起居注人吏,依諸寺監令史出身例,考滿一體定奪。 侍儀司令史,依給事中兼起居注人吏遷轉。 又按《志》:二十六年,省准:都功德使司隨朝二品,令譯史人等,比臺、院人吏一體陞轉。 又按《志》:二十六年,省准:巡行勸農司書吏,役過路司吏月日,三折二准算,通理九十月,於提控案牘內遷敘。 尚書省右司郎中、管領大都等路打捕民匠等戶總管令史,比依諸司局人匠總管府令史例,九十月,於都目內任用。 省准:諸路寶鈔都提舉司司吏,有闕於諸路轉運司、漕運司上名司吏內選取,三十月充吏目,四十五月之上、六十月之下都目,六十月已上轉提控案牘,充寺監令史者聽。諸路寶鈔提舉司同。 奏准:大都路都總管府添設司吏一十名,委差五名。司吏六十月,於提控案牘內任用,委差於近上錢穀官內委用,有闕以有根腳請俸人補充,不及考滿,不許無故替換。
至元二十七年,詔風憲之選仍歸御史,內外受代官。五年不赴銓者,復敘。其中書蒙古必闍赤及玉典赤等各依資遷敘。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七年三月庚申,詔風憲之選仍歸御史臺,如舊制。十一月戊申,桑哥言:向奉詔,內外官受命不赴及受代官居五年不赴銓者,罷不復敘。臣謂苟無大故,不可終棄。帝復允其請。 按《選舉志》:二十七年,省議:中書蒙古必闍赤俱係正從五品遷除,今蒙古字教授擬比儒學教授例高一等,其必闍赤擬高省掾一等,內外諸衙門蒙古譯史,一體陞等遷敘。 凡玉典赤:二十七年,定擬凡歷三十月至九十月者,並與縣達魯花赤、進義副尉。一百月以上者,官敦武校尉。 又按《志》:二十七年,省准:漕運使司令史,九十月提控案牘內任用,如年四十五以下,願充寺監令史者聽。 又按《志》:二十七年,省准:延慶司令史,九十月,依已准家令、府正兩司例,由省部發者出為正八品,自用者降等敘。 省院臺部書寫、銓寫、典吏人等出身,與各道宣慰司、按察司、隨路總管府歲貢吏員一體轉部,書寫人等止令轉寺監等衙門令史。
至元二十八年,定官吏遷敘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官吏遷敘:至元十年,舊議:以三十月遷轉太速,以六十月遷轉太遲。二十八年,定隨朝以三十月為滿,在外以三周歲為滿,錢穀官以得代為滿,吏員以九十月出職,轉補,與職官同。 又按《志》:二十八年,省准: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各房書寫有闕,擬於都省典吏內選補,五折四令史、書寫月日,通折四十月轉部。及六部銓寫、典吏一考之上選充,三折二令史、書寫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轉補各部令史。如已行選用者,四十五月補寺監令史。 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各房書寫有闕,擬於都省典吏內選補,五折四令史、書寫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轉部。及六部銓寫、典吏一考之上選充,三折二令史、書寫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轉補各部令史。如自行選用者,四十五月補寺鹽令史。 部議:執總會總房、照磨、承發司、架閣庫典吏,一考之上轉補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補不盡者,四十五月補寺監令史。有闕,於六部銓寫、典吏一考之上選充,三折二省典吏月日,通折六十月轉補各部令史。若轉充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都省書寫,五折四令史、書寫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轉部。如自行選用者,六十月補寺監令史。 六部銓寫、典吏并左右部照磨所、架閣庫典吏,一考之上,遇省書寫、典吏月日補不盡者,六十月轉補寺監令史。省議:除見役外,後有闕,擬於都省各房寫發人內公舉發補,除轉充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都省書寫、典吏者,依前例𨍭補,不盡者六十月充都目。 又按《志》:二十八年,詔:路府州縣,除達魯花赤外,長官並宜選用漢人素有聲望,及勳臣故家,并儒吏出身,資品相應者,佐貳官遴選色目、漢人參用,庶期於政平訟理,民安盜息,而五事備矣。 又按《志》:二十八年,控鶴提控受敕進義副尉,管控鶴百戶,及一考,擬元除散官從八,職事正九,於從八內遷注。 又按《志》:二十八年,詔:腹裏官員遷去雲南近裏城邑,擬陞二等,若極邊重地,更陞一等。行省咨保人員,比依定奪。其蒙古、土人及招附百姓有功之人,不拘此例。 省臣奏准:福建、兩廣官員多闕,都省差人與彼處行省、行臺官,一同以本土周迴相應人員委用。 部議:雲南六品以下任滿官員,依御史臺所擬,選資品相應人,擬定名闕,具歷仕腳色,咨省奏准,敕牒到日,許令之任。若有急闕,依上選取,權令之任,歷過月日,依上准理。 又按《志》:二十八年,省擬:泉府司富藏庫本把、庫子,六十月近下錢穀官內任用。 大府監行由藏庫子,三周年為滿,省劄錢穀官內遷敘。 備用庫提控三十月,庫子、本把三周歲,近上錢穀官內任用。 又按《志》:二十八年,部議:諸路寶鈔都提舉司蒙古必闍赤,三十月吏目,四十五月都目,六十月提控案牘,役過月日,擬於巡檢內除。奏差九十月,近上錢穀官,六十月,酌中錢穀官內任用。 翰林院寫聖旨必闍赤,比依都省蒙古必闍赤內管宣敕者,八月算十月遷轉正六品。部議:寫聖旨必闍赤比依管宣敕蒙古必闍赤一體,亦合八折十准算月日外據出身已有定例。 崇禮司令譯史、知印,省部發補者,考滿出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宣使省部發去者,考滿出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
各道廉訪司通事、譯史出身,比依書吏擬合一體
考滿正九。奏差考滿,依通事、譯史降二等量擬,於省劄錢穀官并巡檢內任用。 二十八年,省准:太僕寺擬比尚乘等寺令史,以九十月出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 拱衛直都指揮使司與武備寺同品,令史考滿,出為從八品,自用者降一等遷用。 蒙古等衛令史,即係在先考滿令史,合於正八品內遷敘,各衛令史有闕,由省部籍記選發者,考滿出為正八品。樞密院所轄都元帥府、萬戶府各衛并屯田等司官吏,俱從本院定奪、遷調,見役令史,自用者考滿,合從本院定奪。 宣政院斷事官令史,與樞密院及蒙古必闍赤,由翰林院發者,以九十月為從七品,通事、令史以九十月為正八品,奏差以九十月為正九品,典吏九十月轉本府奏差,自用者降等。 又按《志》:二十八年,省議:陝西行省令史,於各部及考令史并正從八品流官內選補。 又按《志》:二十八年,省擬:廉訪司所設人吏,擬選取書吏,止依按察司舊例,上名者依例貢部,下名轉補察院,貢補不盡人數,廉訪司月日為始理算,考滿者正九品敘,須令迴避本司分治及元籍路分。 部議:察院書吏出身,除見役人三十月,轉補不盡者,九十月出為從八品。察院書吏有闕,止於各道廉訪司書吏內選取,依上三十月轉部,九十月從八品。如非廉訪司書吏取充者,四十五月轉部,補不盡者,九十月考滿,降一等,出為正九品。
至元二十九年,詔雲南教官以蜀士充州縣官省臺委官銓選,凡宣使奏差令史等各以資敘用。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九年夏四月辛卯,設雲南諸路學校,其教官以蜀士充。秋七月庚辰,敕雲南省擬所轄州縣官如福建、兩廣例,省臺委官銓選以姓名聞,隨給授宣敕。 按《選舉志》:凡選取宣使奏差。二十九年,省議:行省、行院宣使於正從八品有解由職官內選取,如是不敷,於各道宣慰司一考之上奏差、本衙門三考典吏內選取。不敷,於各道廉訪司三考奏差內并本衙門三考典吏內選取,仍須色目、漢人相參選取。自行踏逐者,亦須相應人員,考滿例降一等,須歷九十月,方許出職。 內外諸衙門宣使,以色目、漢人相參,九十月為滿,自行踏逐者降一等。 凡內外諸衙門宣使、通事、知印、奏差,都省宣使有闕,於臺、院等衙門一考之上宣使、并有解由正從八品職官內選補,如係都省直選人員,不拘此例,仍須色目、漢人相參選取。自行踏逐者,考滿例降一等,須歷九十月,方許出職。 樞密院宣使,正從九品職官內選取,仍須色目、漢人相參選用。自行踏逐者,亦須相應人員,考滿例降一等,須歷九十月,方許出職。 御史臺宣使,正從九品職官內選取。自行踏逐者,考滿例降一等,須歷九十月,方許出職。 宣政院宣使,選補同。
宣慰司奏差,於本衙門三考典吏內選取。自行踏
逐者,考滿降等敘,須色目、漢人參用,歷九十月,方許出職。 山東運司奏差,九十月,於近下錢穀官內任用。大都運司,一體定奪。 又按《志》:二十九年,詔:福建、兩廣官員歷兩任滿者,遷於接連去處,一任滿日,歷江南一任,許入腹裏通行遷轉,願於兩廣、福建者聽,依例陞等。 又按《志》:二十九年,省准:各道廉訪司通事、譯史出身,比依書吏一體,考滿正九。奏差考滿,依通事、譯史降二等量擬,於錢穀官并巡檢內任用。又按《志》:二十九年,部擬:御史臺典吏三十月,依廉訪司書吏轉補察院,三十月轉部,補不盡者,考滿從八品遷用外,行臺典吏三十月轉補行臺察院書吏,再歷三十月發補各道宣慰司令史。 參議府令史,四十五月轉部令史。 光祿寺典吏,考滿轉補本衙門奏差。 又按《志》:二十九年,大司農司令史,於各部一考之上令史及正從八品職官內選取。 省掾有闕,於正七品文資出身人員內選。吏員於樞密院、御史臺令史元係六部令史內發充,歷二十月以上者選,如無,於上名內選。 又按《志》:二十九年,部呈:大司徒令史,若各部選發者,三考出為正九,自用者降等。崇福司與都護府、泉府司品秩相同,所設人吏,由省部發者,考滿出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 福建省征瓜哇所設人吏,出征迴還,俱同考滿。 又按《志》:二十九年,部擬:左右兩江宣慰司都元帥府令譯史人等,依雲南、兩廣、福建人吏,六十月為滿。兩廣敘用譯史,除從七品,非翰林院選發,別無定奪。令史省發,考滿正八品,奏差省發,考滿正九品,自用者降等敘。儀鳳司令史,比同侍儀司令史,考滿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 哈迷為頭只哈赤八剌哈孫達魯花赤令史,吏部議,與阿速拔都兒達魯花赤必闍赤考滿正八品任用,雖必闍赤、令史月俸不同,各官隨朝近侍一體,比依例出身相應。 又按《志》:二十九年,部擬:大都路令史四十五以上,六十月提控案牘內任用,任回減一資陞轉,四十五以下、六十月之上選舉貢部,每歲二名。奏差六十月,酌中錢穀官內任用。 省准:京畿都漕運司令史,比依諸路寶鈔提舉司司吏出身例,三十月吏目,四十五月之上、六十月之下都目,六十月之上提控案牘。 又按《志》:二十九年,省判:鞏昌等處便宜都總帥府令史人等出身,擬與各道宣慰司一體,自行踏逐者降等敘用。
至元三十年,定官吏遷敘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三十年二月甲辰,中書省臣言:侍臣傳旨予官者,先後七十人,臣今欲加汰擇,不可用者不敢奉詔。帝曰:率非朕言,凡來奏者朕祗令諭卿等,可用與否,卿等自處之。 按《選舉志》:三十年,各投下州縣長官,三年一次給由互相遷轉,如無可遷轉,依例給由申呈省部,仍牒廉訪司體訪。 又按《志》:三十年,省准:延慶司奏差,比依家令司奏差一體,考滿正九品,自行踏逐者降一等。 又按《志》:三十年,省准: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監器備庫庫子、本把,六十月近下錢穀官內任用。 又按《志》:三十年,省准:宣徽院生料庫庫子、本把并太醫院所轄御藥局院本把出身,例六十月,近上錢穀官一體遷敘。 又按《志》:凡禮儀諸職。有通事舍人。三十年,議:於二品、三品官子內選用,不限廕敘,兩考從七品遷敘。 侍儀舍人,三十年,議:於四品、五品官子內選用,不限廕敘,一考從九品。 又按《志》:三十年,部議:凡內外平準行用庫官,提領從七品,大使從八品,副使從九品。若流官內選充者,任回減一資陞轉。雜職人員,止理本等月日。又按《志》:凡稅務官。至元三十年,省擬:提領二年為滿,省部於流官內銓注,一萬錠之上擬從六品,五千錠之上擬正七品,二千錠之上擬從七品,一千錠之上正八品,五百錠之上從八品。大使、副使俱周歲交代,大使從行省吏部於解由合敘相應人內遷調,副使從各路於本處係籍近上戶內公選。 又按《志》:三十年,省准:孛可孫係正三品,令譯史人等,比依各寺監令譯史出身相應。 都水監從三品,令譯史等依寺監令史一體出身,考滿正八品敘,自用者降等。 只兒哈忽昔寶赤八剌哈孫達魯花赤本處隨朝正三品,與只哈赤八剌哈孫達魯花赤令史等即係一體,擬合依例,考滿出為正八品。 又按《志》:三十年,部呈:行省令、譯史人等,比臺、院一體出身。行臺、行院令譯史、通事人等,九十月考滿,元係都省臺院發去及應補之人,合降臺院一等。 又按《志》:三十年,准:將作院令史,依通政院等衙門令史,考滿除正七品。 部議:如係六部選發,考滿除正七品,自用者本衙門敘。又按《志》:三十年,省准:將作院令譯史人等,由省部選發者,考滿正七品遷除,自用者止從本衙門定奪。大都路蒙古必闍赤若係例後入役人員,擬六十月于巡檢內遷用,任回減一資陞轉。 又按《志》:三十年,省准:行臺察院書吏歷一考上者,轉江南宣慰司令史,并內臺察院書吏,於見役人內用之。若有用不盡人數,以九十月出為正九品。江南有闕,依內臺察院書吏,於各道廉訪司書吏內選取,依例轉補。 又按《志》:三十年,省准:提舉八作司係正六品,司吏四十五月之上吏目,六十月之上都目。
至元三十一年,定都目巡檢及令史等銓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三十一年,省議:都目、巡檢員闕,雖不相就,若不從宜調用,似涉壅滯,下部先儘到選巡檢,餘闕准告銓注,任回各理本等月日。 又按《志》:三十一年,省准:內史府令史,於各部下名令史內選。 又按《志》:三十一年,省議:三師僚屬,蒙古必闍赤、掾史、宣使等,依都省設置,若不由臺院轉補者,降等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