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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71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七十一卷目錄
祿制部彙考一
周〈總一則〉
漢〈高帝二則 文帝一則 宣帝神爵一則 成帝綏和二則 平帝元始一則〉
後漢〈光武帝建武一則 殤帝延平一則 安帝永初一則 順帝漢安一則 桓帝延熹三則〉
晉〈武帝泰始一則 太康一則 簡文帝咸安一則 孝武帝太元一則〉
宋〈武帝永初二則 文帝元嘉一則 孝武帝大明四則 前廢帝永光一則 明帝泰始一則 順帝昇明一則〉
南齊〈武帝永明三則 明帝建武二則 東昏侯永元一則〉
梁〈武帝普通一則 大通一則 太清一則〉
北魏〈孝文帝延興一則 太和五則 宣武帝延昌一則 孝明帝神龜一則 孝靜帝天平一則 恭帝一則〉
北齊〈文宣帝天保二則 武成帝大寧一則〉
北周〈武帝保定一則〉
隋〈文帝開皇二則 恭帝義寧一則〉
銓衡典第七十一卷
祿制部彙考一
周
周定班祿之制。
按《周禮·天官》:太宰之職。以八則治都鄙,四曰祿位,以馭其士。
〈訂義〉鄭康成曰:祿,若今月奉也。 楊氏曰:自鄉論秀士,而升之於司徒。自司徒升之於學,曰造士。而後大樂正論造士之秀者,升之於司馬,曰進士。則所謂士者,未嘗有祿位也。司馬論辨官材論定,然後官之,任官然後爵之,位定然後祿之。非修之於鄉,升之於司馬,則祿位不可得也。故以祿位馭之。
以八柄詔王馭群臣,一曰爵,以馭其貴;二曰祿,以馭其富。
王昭禹曰:祿以待有功,功有多寡,則祿有厚薄。上自國君,下至庶人,有授之田,有授之食,或相倍蓰,或相什伯,皆王所祿也。天下之人苟得之,則富。不得,則不富。此所以馭其富。
《夏官》:司士掌群臣之版,以治其政令,歲登下其損益之數,辨其年歲,與其貴踐,周知邦國都家縣鄙之數,卿大夫士庶子之數,以詔王治,以德詔爵,以功詔祿,以能詔事,以久奠食。
項氏曰:此謂試官始進者。其有德者,則試之以爵,待其有功,乃授之以正祿。此以待賢者也。能者,先試之以事,待其久而事成,乃定其稍食,此以待能者也。 鄭鍔曰:有某德者,詔王以某爵。有曰三公,曰孤,曰九卿,曰大夫之等。有某功者,詔王酬以某祿,有三大夫,有倍上士,倍中士之別。 陳蘊之曰:爵祿事,皆稱詔,惟奠食不言詔者,則知爵祿事,皆有去取進退,惟上之特命而奠食,乃其常俸,所當得之稍食,故不言詔也。言久者,計其歲月之久,所當食之俸,若《書》稱:德懋懋官,功懋懋賞,位事惟能,皆此理也。
按《通典》:周班爵祿之制,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大國君十卿祿,卿祿四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與庶人在官者同祿。次國君十卿祿,卿祿三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與庶人在官者同祿。小國君十卿祿,卿祿二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與庶人在官者同祿。皆祿足以代其耕也。及乎周衰,諸侯惡其害己而去其籍。故其詳不可得聞矣,茲蓋其略也。天子之三公之田視公侯,天子之卿視伯,天子大夫視子男,天子之元士視附庸。諸侯之下士祿食九人,中士食十八人,上士食三十六人,下大夫食七十二人,卿食二百八十八人,君食二千八百八十人。次國之卿食二百一十六人,君食二千一百六十人。小國之卿食百四十四人,君食千四百四十四人。次國之卿命于君者,亦如小國之卿。凡制農田百畝,百畝之分,上農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農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祿以是為差。故諸侯之下士視上農夫,祿足以代耕也。
漢
高帝 年,因秦官號班定祿秩。
按《漢書·高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漢高帝時,因秦官號有御史大夫,秩中二千石。有兩丞,秩千石。博士,秩比六百石。廷尉,有正、左右監,秩皆千石。太子門大夫、庶子,秩皆六百石。先〈先或作洗〉馬秩比謁者,是時三公號稱萬石,其奉月各三百五十斛。中二千石者,月各百八十斛。二千石者,百二十斛。比二千石者,百斛。千石者,八十斛。六百石者,七十斛。比六百石者,六十斛。四百石者,五十斛。比四百石者,四十五斛。三百石者,四十斛。比三百石者,三十七斛。二百石者,三十斛。比二百石者,二十七斛。百石者,十六斛。斗食,十一斛。佐史奉八斛。
高帝十二年,惠帝即位,詔官吏惟給軍賦。
按《漢書·惠帝本紀》:高帝十二年五月丙寅,太子即皇帝位。詔曰:吏所以治民也,能盡其治則民賴之,故重其祿,所以為民也。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與同居,及故吏嘗佩將軍都尉印,將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給軍賦,他無有所與。
文帝元年,詔列侯從高帝者,食邑各有差。
按《漢書·文帝本紀》:元年六月,詔曰:列侯從高帝入蜀漢者六十八人,益邑各三百戶。吏二千石以上,從高帝潁川守尊等十人,食邑六百戶,淮陽守申屠嘉等十人五百戶,衛尉足等十人四百戶。
宣帝神爵三年,詔益百石已下奉。
按《漢書·宣帝本紀》:神爵三年秋八月,詔曰:吏不廉平則治道衰。今小吏皆勤事,而奉祿薄,欲其毋侵漁百姓,難矣。其益吏百石以下奉十五。
〈注〉如淳曰:四,百石奉月六百。韋昭曰:若食一斛,則益五斗。
成帝綏和元年,益大司馬、大司空奉。
按《漢書·成帝本紀》:綏和元年夏四月,益大司馬、太司空俸如丞相。
如淳曰:律,丞相、大司馬大將軍奉錢月六萬,御史大夫奉月四萬。
綏和二年,哀帝即位,詔益三百石以下奉。
按《漢書·哀帝本紀》:綏和二年四月丙午,太子即皇帝位。六月,益吏三百石以下奉。
平帝元始元年,詔給致仕官奉。
按《漢書·平帝本紀》:元始元年春正月,令天下吏比二千石以上年老致仕者,參分故祿,以一與之,終其身。
後漢
光武帝建武二十六年,詔增百官奉。
按《後漢書·光武帝本紀》:建武二十六年春正月,詔有司增百官奉。其千石已上,減於西京舊制;六百石已下,增於舊秩。 按《百官志》:百官受奉例。
〈注〉古今注曰建武二十六年四月戊戌增吏奉如此志例以明也
大將軍、三公奉,月三百五十斛。中二千石奉,月百八十斛。二千石奉,月百二十斛。比二千石奉,月百斛。千石奉,月八十斛。六百石奉,月七十斛。比六百石奉,月五十斛。四百石奉,月四十五斛。比四百石奉,月四十斛。三百石奉,月四十斛。比三百石奉,月三十七斛。二百石奉,月三十斛。比二百石奉,月二十七斛。一百石奉,月十六斛。斗食奉,月十一斛。
《漢書音義》曰:斗食祿,日以斗為計。
佐史俸,月八斛。
《古今注》曰:永和三年初,與河南尹及雒陽員吏四百二十七人,奉月四十五斛。臣昭曰:此言豈其妄乎。若人人奉四十五斛,則四百石秩為太優,而無品。若共進奉者,人不過一斗,亦非義理。
凡諸受奉,皆半錢半穀。
荀綽《晉百官表注》曰:漢延平中,中二千石,奉錢九千,米七十二斛。真二千石,月錢六千五百,米三十六斛。比二千石,月錢五千,米三十四斛。一千石,月錢四千,米三十斛。六百石,月錢三千五百,米二十一斛。四百石,月錢二千五百,米十五斛。三百石,月錢二千,米十二斛。二百石,月錢一千,米九斛。百石,月錢八百,米四斛八斗。《獻帝起居注》曰:帝在長安,詔書以三輔地不滿千里,而軍師用度非一,公卿已下,不得奏除,其若公田以秩石為率賦與,令各自收其租稅。
殤帝延平元年,詔定百官俸。
按《後漢書·殤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殤帝延平元年,定中二千石俸,月錢九千,米七十二斛。二千石,錢六千五百,米三十六斛。比二千石,錢五千,米三十四斛。千石,錢四千,米三十斛。六百石,錢三千五百,米二十二斛。四百石,錢二千五百,米十五斛。三百石,錢二千,米十二斛。二百石,錢一千,米九斛。百石,錢八百,米四斛八斗。
安帝永初四年正月,詔減百官及州郡縣奉,各有差。按《後漢書·安帝本紀》云云。順帝漢安二年冬十月,詔減百官奉。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云云。
桓帝延熹三年九月,詔無事之官權絕奉,豐年如故。按《後漢書·桓帝本紀》云云。
延熹四年秋七月,京師雩。減公卿以下奉。
按《後漢書·桓帝本紀》云云。
延熹五年八月庚子,詔減虎賁、羽林住寺不任事者半俸。
按《後漢書·桓帝本紀》云云。
晉
武帝泰始三年,詔議增吏俸。
按《晉書·武帝本紀》:泰始三年九月甲申,詔曰:古者以德詔爵,以庸制祿,雖下士猶食上農,外足以奉公忘私,內足以養親施惠。今在位者祿不代耕,非所以崇化之本也。其議增吏俸。
太康元年,定王公以下占田,及佃客之制。
按《晉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平吳之後,有司奏:詔書王公以國為家,京城不宜復有田宅。今未假作諸國邸,當使城中有往來處,近郊有芻槁之田。今可限之,國王公侯,京城得有一宅之處。近郊田,大國田十五頃,次國十頃,小國七頃。城內無宅城外有者,皆聽留之。又制官品第一至于第九,各以貴賤占田,品第一者占五十頃,第二品四十五頃,第三品四十頃,第四品三十五頃,第五品三十頃,第六品二十五頃,第七品二十頃,第八品十五頃,第九品十頃。而又各以品之高卑蔭其親屬,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國賓、先賢之後及士人子孫亦如之。而又得蔭人以為衣食客及佃客,品第六已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及舉輦、跡禽、前驅、由基、強弩、司馬、羽林郎、殿中穴從武賁、殿中武賁、持椎斧武騎武賁、持鈒穴從武賁、命中武賁武騎一人。其應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無過五十戶,第三品十戶,第四品七戶,第五品五戶,第六品三戶,第七品二戶,第八品第九品一戶。是時天下無事,賦稅均平,人咸安其業而樂其事。〈按《冊府元龜》:作太康元年事。〉
簡文帝咸安二年,詔量增官俸。
按《晉書·簡文帝本紀》:咸安二年三月乙卯,詔曰:往事故之後,百度未充,群僚常俸,並皆寡約,蓋隨時之義也。然退食在朝,而祿不代耕,非經通之制。今資儲漸豐,可籌量增俸。
孝武帝太元四年,詔權減官俸。
按《晉書·孝武帝本紀》:太元四年三月壬戌,詔曰:年穀不登,百姓多匱。其詔御所供,事從儉約,九親供給,眾官廩俸,權可減半。
宋
武帝永初元年,詔增百官俸。
按《宋書·武帝本紀》:永初元年六月丁卯,即皇帝位。戊寅,詔曰:百官事殷俸薄,祿不代耕。雖國儲未豐,要令公私周濟。諸供納昔減半者,可悉復舊。六軍見祿粗可,不在此例。其餘官寮,或自本俸素少者,亦疇量增之。
永初二年二月,制中二千石加公田一頃。
按《宋書·武帝本紀》云云。
文帝元嘉二十七年正月,制州縣,俸祿聽依臺除。二月,減百官俸。三月,又減俸。
按《宋書·文帝本紀》:元嘉二十七年正月辛未,制交、寧二州假板郡縣,俸祿聽依臺除。二月,以軍興減百官俸三分之一。三月乙丑,淮南太守諸葛闡求減俸祿同內百官,於是州及郡縣丞尉並悉同減。
孝武帝大明二年春正月,詔復郡縣田秩,并九親祿俸。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云云。
大明四年冬十月,制郡縣減祿。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云云。
大明五年五月,制帝室期親,朝官非祿官者,月給錢十萬。八月,制方鎮所假白板郡縣,年限依臺除,食祿三分之一,不給送。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云云。
大明六年二月,復百官祿。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云云。
前廢帝永光元年二月,減州郡縣田祿之半。
按《宋書·前廢帝本紀》云云。
明帝泰始五年六月,以軍興已來,百官斷俸,並給生食。
按《宋書·明帝本紀》云云。
順帝昇明元年八月,復郡縣祿田。
按《宋書·順帝本紀》云云。
南齊
武帝永明元年,詔還郡縣丞尉,田秩。
按《南齊書·武帝本紀》:永明元年正月壬子,詔曰:經邦之寄,寔資莅民,守宰祿俸,蓋有恆準。往以邊虞告警,故沿時損益;今區㝢寧晏,庶績咸熙,念勤簡能,宜加優獎。郡縣丞尉,可還田秩。 按《豫章王嶷傳》:永明元年,嶷領太子太傅。宋氏以來,州郡秩俸及供給,多隨土所出,無有定准。嶷上表曰:循革貴宜,損益資用,治在夙均,政由一典。伏尋郡縣長尉俸祿之制,雖有定科,而其餘資給,復由風俗。東北異源,西南各緒,習以為常,因而弗變。緩之則莫非通規,澄之則靡不入罪。殊非約法明章,先令後刑之謂也。臣謂宜使所在各條公用公田秩石迎送舊典之外,守宰相丞,何有供調,尚書精加洗覈,務令優衷。事在可通,隨宜開許,損公侵民,一皆止卻,明立定格,班下四方,永為恆制。從之。
永明七年,詔增官俸。
按《南齊書·武帝本紀》:永明七年正月戊辰,詔曰:諸大夫年秩隆重,祿力殊薄,豈所謂下車惟舊,趨橋敬老。可增俸,詳給見役。
永明八年,詔增丞郎俸。
按《南齊書·武帝本紀》:永明八年十二月戊寅,詔尚書丞郎職事繁劇,卹俸未優,可量增賜祿。
明帝建武元年,詔增邑宰俸祿。
按《南齊書·明帝本紀》:建武元年十一月甲申,詔曰:邑宰祿薄俸微,不足代耕,雖任土恆貢,亦為勞費,自今悉斷。
建武三年,詔給百官見錢。
按《南齊書·明帝本紀》:建武三年十二月,詔今歲不須光新,可以見錢為百官供給。
東昏侯永元元年,詔給三品以上官見錢。
按《南齊書·東昏侯本紀》:永元元年正月,詔三品清資官以上應食祿者,有二親或祖父母年登七十,並給見錢。
梁
武帝普通七年,增校尉、俸秩。
按《梁書·武帝本紀》:普通七年夏四月乙酉,南州津改置校尉,增加俸秩。
大通元年,詔官俸長給見錢。
按《梁書·武帝本紀》:大通元年正月乙丑,詔曰:朕思利兆民,惟日不足,氣象環回,每弘優簡。百官俸祿,本有定數,前代以來,皆多評准,頃者因循,未遑改革。自今已後,可長給見錢,依時即出,勿令逋緩。凡散失官物,不問多少,並從原宥。惟事涉軍儲,取公私見物,不在此例。
太清 年,定京官,唯得稟食,遙帶郡縣以取祿秩。
按《梁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隋書·食貨志》:晉自中原喪亂,元帝寓居江左,百姓之自拔南奔者,並謂之僑人。皆取舊壤之名,僑立郡縣,往往散居,無有土著,而江南之俗,火耕水耨,土地卑濕,無有蓄積之資。諸蠻陬俚洞,霑沐王化者,各隨輕重,收其賧物,以裨國用。又嶺外酋帥,因生口翡翠明珠犀象之饒,雄於鄉曲者,朝廷多因而署之,以收其利。歷宋、齊、梁、陳,皆因而不改。其軍國所需雜物,隨土所出,臨時折課市取,乃無恆法定令。列州郡縣,制其任土所出,以為徵賦。其無貫之人,不樂州縣編戶者,謂之浮浪人,樂輸亦無定數,任量,准所輸,終優於正課焉。都下人多為諸王公貴人左右、佃客、典計、衣食客之類,皆無課役。官品第一第二,佃客無過四十戶。第三品三十五戶。第四品三十戶。第五品二十五戶。第六品二十戶。第七品十五戶。第八品十戶。第九品五戶。其佃穀皆與大家量分。其典計,官品第一第二,置三人。第三第四,置二人。第五第六及公府參軍、殿中監、監軍、長史、司馬、部曲督、關外侯、材官、議郎已上,一人。皆通在佃客數中。官品第六已上,并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二人。第九品及轝輦、跡禽、前驅、由基彊弩司馬、羽林郎、殿中冗從武賁、殿中武賁、持椎斧武騎武賁、持鈒冗從武賁、命中武賁武騎,一人。客皆注家籍。其課,丁男調布絹各二丈,絲三兩,綿八兩,祿絹八尺,祿綿三兩二分,租米五石,祿米二石。丁女並半之。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為丁。男年十六,亦半課,年十八正課,六十六免課。女以嫁者為丁,若在室者,年二十乃為丁。其男丁,每歲役不過二十日。又率十八人出一運丁役之。其田,畝稅米二斗。蓋大率如此。其度量,斗則三斗當今一斗,稱則三兩當今一兩,尺則一尺二寸當今一尺。其倉,京都有龍首倉,即石頭津倉也,臺城內倉,南塘倉,常平倉,東、西太倉,東宮倉,所貯總不過五十餘萬。在外有豫章倉、釣磯倉、錢塘倉,並是大貯備之處。自餘諸州郡臺傳,亦各有倉。大抵自侯景之亂,國用常褊。京官文武,月別唯得稟食,多遙帶一郡縣官而取其祿秩焉。揚、徐等大州,比令、僕班。寧、桂等小州,比參軍班。丹陽、吳郡、會稽等郡,同太子詹事、尚書班。高涼、晉康等小郡,三班而已。大縣六班,小縣兩轉方至一班。品第既殊,不可妄載。州郡縣祿米絹布絲綿,當處輸臺傳倉庫。若給刺史守令等,先准其所部文武人物多少,由敕而裁。凡如此祿秩,既通所部兵士給之,其家所得蓋少。諸王諸主,出閣就第婚冠所須,及衣裳服飾,并酒米魚鮭香油紙燭等,並官給之。王及主婿外祿者,不給,解任還京,仍亦公給云。
北魏
孝文帝延興三年二月甲戌,詔縣令能靜一縣劫盜者,兼治二縣,即食其祿。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云云。
太和八年六月,詔增百官俸。九月,班行祿制。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太和八年六月丁卯,詔曰:置官班祿,行之尚矣。《周禮》有食祿之典,二漢著受俸之秩。逮于魏晉,莫不聿稽往憲,以經綸治道。自中原喪亂,茲制中絕,先朝因循,未遑釐改。朕永鑒四方,求民之瘼,夙興昧旦,至於憂勤。故憲章舊典,始班俸祿。罷諸商人,以簡民事。戶增調三匹、穀二斛九斗,以為官司之祿。均預調為二匹之賦,即兼商用。雖有一時之煩,終克永逸之益。祿行之後,贓滿一匹者死。變法改度,宜為更始,其大赦天下,與之維新。九月戊戌,詔曰:俸制已立,宜時班行,其以十月為首,每季一請。于是內外百官,受祿有差。 按《食貨志》:太和八年,始準古班百官之祿,以品第各有差。先是,天下戶以九品混通,戶調帛二匹、絮二斤、絲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庫,以供調外之費。至是,戶增帛三匹,粟二石九斗,以為官司之祿。後增調外帛滿二匹。所調各隨其土所出。其司、冀、雍、華、定、相、秦、洛、豫、懷、兗、陝、徐、青、齊、濟、南豫、東兗、東徐十九州,貢綿絹及絲;幽、平、并、肆、岐、涇、荊、涼、梁、汾、秦、安、營、豳、夏、光、郢、東秦,司州萬年、鴈門、上谷、靈丘、廣甯、平涼郡,懷州邵郡上郡之長平、白水縣,青州北海郡之膠東縣、平昌郡之東武平昌縣、高密郡之昌安高密夷安黔陬縣,秦州河東之蒲坂、汾陰縣,東徐州東莞郡之莒、諸、東莞縣,雍州馮翊郡之連芍縣、咸陽郡之寧夷縣、北地郡之三原雲陽銅官宜君縣,華州華山郡之夏陽縣,徐州北濟郡之離狐豐縣、東海郡之贛榆襄賁縣,皆以麻布充稅。太和九年,詔定田祿。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文帝太和九年十月,詔均給天下民田:諸宰人之官,各隨近給公田,刺史十五頃,太守十頃,治中別駕各八頃,縣令、郡丞六頃。更代相付。賣者坐如律。
太和十年十有一月,議定州郡縣官依戶給俸。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云云。
太和十八年,詔遞減王、公、侯、伯、子、男食邑。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十八年,十有二月己酉,詔王、公、侯、伯、子、男開國食邑者:王食半,公三分食一,侯伯四分食一,子男五分食一。
太和十九年,減閒官祿。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十九年五月甲申,減閒官祿以裨軍國之用。
宣武帝延昌四年二月,復百官祿。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不載。 按《通鑑綱目》云云。
孝明帝神龜二年二月,復減百官祿。
按《魏書·孝明帝本紀》不載。 按《通鑑綱目》云云。
孝靜帝天平二年十二月甲午,文武百官,量事各給祿。
按《魏書·孝靜帝本紀》云云。
恭帝三年,制六官祿秩。
按《隋書·百官志》:周太祖制祿秩,下士一百二十五石,中士以上,至於上大夫,各倍之。上大夫是為四千石。卿二分,孤三分,公四分,各益其一。公因盈數為一萬石。其九秩一百二十石,八秩至於七秩,每二秩六分而下各去其一,二秩俱為四十石。凡頒祿,視年之上下。畝至四釜為上年,上年頒其正。三釜為中年,中年頒其半。二釜為下年,下年頒其一。無年為凶荒,不頒祿。六官所制如此。制度既畢,太祖以魏恭帝三年始命行之。
北齊
文宣帝天保七年,制定百官祿。
按《北齊書·文宣帝本紀》不載。 按《隋書·百官志》:後齊官一品,每歲祿八百匹,二百匹為一秩。從一品,七百匹,一百七十五匹為一秩。二品,六百匹,一百五十匹為一秩。從二品,五百匹,一百二十五匹為一秩。三品,四百匹,一百匹為一秩。從三品,三百匹,七十五匹為一秩。四品,二百四十匹,六十匹為一秩。從四品,二百匹,五十匹為一秩。五品,一百六十匹,四十匹為一秩。從五品,一百二十匹,三十匹為一秩。六品,一百匹,二十五匹為一秩。從六品,八十匹,二十匹為一秩。七品,六十匹,十五匹為一秩。從七品,四十匹,十匹為一秩。八品,三十六匹,九匹為一秩。從八品,三十二匹,八匹為一秩。九品,二十八匹,七匹為一秩。從九品,二十四匹,六匹為一秩。祿率一分以帛,一分以粟,一分以錢。事繁者優一秩,平者守本秩,閒者降一秩。長兼、試守者,亦降一秩。官非執事、不朝拜者,皆不給祿。又自一品以下,至於流外勳品,各給事力。一品至三十人,下至流外勳品,或以五人為等,或以四人、三人、二人、一人為等。繁者加一等,平者守本力,閒者降一等焉。州、郡、縣制祿之法,刺史、守、令下車,各前取一時之秩。上上州刺史,歲秩八百匹,與司州牧同。上中、上下各以五十匹為差。中上降上下一百匹,中中及中下,亦以五十匹為差。下上降中下一百匹,下中、下下,亦各以五十匹為差。上郡太守,歲秩五百匹,降清都尹五十匹。上中、上下各以五十匹為差。中上降上下四十匹,中中及中下,各以三十匹為差。下上降中下四十匹,下中、下下各以二十匹為差。上上縣,歲秩一百五十匹,與鄴、臨漳、成安三縣同。上中、上下各以十匹為差。中上降上下三十匹,中中及中下,各以五匹為差。下上降中下二十匹,下中、下下各以十匹為差。州自長史以下,逮于史吏,郡縣自丞以下,逮于掾佐,亦皆以帛為秩。郡有尉者,尉減丞之半。皆以其所出常調課給之。其鎮將,戍主,軍主、副,幢主、副,逮于掾史,亦各有差矣。諸州刺史、守、令以下,幹及力,皆聽敕乃給。其幹出所部之人。一幹輸絹十八匹,幹身放之。力則以其州、郡、縣白直充。〈按《冊府元龜》:作天保七年十一月制。〉天保九年八月,減百官祿。
按《北齊書·文宣帝本紀》不載。 按《通鑑綱目》云云。
武成帝大寧四年,減百官食稟。
按《北齊書·武成帝本紀》:大寧四年二月壬申,以年穀不登,詔減百官食稟各有差。
北周
武帝保定二年夏四月,詔文武官立功效者,准別制。邑戶聽寄食他縣。
按《周書·武帝本紀》:保定二年夏四月癸亥,詔曰:比以寇難猶梗,九州未一,文武之官立功效者,雖錫以茅土,而未及租賦;諸柱國等勳德隆重,宜有優崇,各准別制。邑戶聽寄食他縣。
隋
文帝開皇元年,定諸王以下,田祿各有差。
按《隋書·文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高祖開皇元年十月,頒新令。自諸王以下,至於都督,比給永業田,各有差。多者至一頃,少者至四十畝。京官又給職分田。一品給五頃。每品以五十畝為差,至五品,則為田三頃,六品二頃。其下每品以五十畝為差,至九品為一頃。縣官亦各有職分田,是時。京官正一品,祿九百石,其下每以百石為差,至正四品,是為三百石。從四品,二百五十石,其下每以五十石為差,至正六品,是為百石。從六品,九十石,以下每以十石為差,至從八品,是為五十石。食封及官不判事者,并九品,皆不給祿。其給皆以春秋二季。刺史、太守、縣令,則計戶而給祿,各以戶數為九等之差。大州六百二十石,其下每以四十石為差,至于下下,則三百石。大郡三百四十石,其下每以三十石為差,至於下下,則百石。大縣一百四十石,其下每以十石為差,至於下下,則六十石。其祿唯及刺史二佐及郡守、縣令。
開皇十四年,詔省府州縣,公廨田給,公卿以下職田有差。
按《隋書·文帝本紀》:開皇十四年六月,詔省府州縣,皆給公廨田,不得治生,與人爭利。 按《食貨志》:先是京官及諸州,並給公廨錢,迴易取利,以給公用。至十四年六月,工部尚書、安平郡公蘇孝慈等,以為所在官司,因循往昔,以公廨錢物,出舉興生,唯利是求,煩擾百姓,敗損風俗,莫斯之甚。於是奏皆給地以營農,迴易取利,一皆禁止。 按《蘇孝慈傳》:孝慈,進位大將軍,轉工部尚書。先是,以百寮供費不足,臺省府寺咸置廨錢,收息取給。孝慈以為官民爭利,非興化之道,上表請罷之,請公卿以下給職田各有差,上並嘉納焉。
恭帝義寧二年,定外官罷祿給田之制。
按《隋書·恭帝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義寧二年,唐王為相國,罷外官給祿,每十斛,給地二十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