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26
卷72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七十二卷目錄
祿制部彙考二
唐一〈高祖武德一則 太宗貞觀八則 高宗永徽一則 龍朔一則 乾封一則 儀鳳一則 中宗嗣聖一則 元宗開元八則 天寶八則 肅宗至德一則 乾元一則 上元一則 代宗廣德一則 永泰二則 大曆四則 德宗建中三則 興元一則 貞元十三則〉
銓衡典第七十二卷
祿制部彙考二
唐一
高祖武德元年,定王公以下食邑,及文武官祿制。
按《唐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百官志》:司封郎中一人,從五品上;員外郎一人,從六品上;諸郎中、員外郎品皆如之。掌封命、朝會、賜予之級。凡爵九等:一曰王,食邑萬戶,正一品;二曰嗣王、郡王,食邑五千戶,從一品;三曰國公,食邑三千戶,從一品;四曰開國郡公,食邑二千戶,正二品;五曰開國縣公,食邑千五百戶,從二品;六曰開國縣侯,食邑千戶,從三品;七曰開國縣伯,食邑七百戶,正四品上;八曰開國縣子,食邑五百戶,正五品上;九曰開國縣男,食邑三百戶,從五品。 按《食貨志》:武德元年,文武官給祿,頗減隋制,一品七百石,從一品六百石,二品五百石,從二品四百六十石,三品四百石,從三品三百六十石,四品三百石,從四品二百六十石,五品二百石,從五品百六十石,六品百石,從六品九十石,七品八十石,從七品七十石,八品六十石,從八品五十石,九品四十石,從九品三十石,皆以歲給之。外官則否。一品有職分田十二頃,二品十頃,三品九頃,四品七頃,五品六頃,六品四頃,七品三頃,五十畝,八品二頃五十畝,九品二頃,皆給百里內之地。諸州都督、都護、親王府官二品十二頃,三品十頃,四品八頃,五品七頃,六品五頃,七品四頃,八品三頃,九品二頃五十畝。鎮戍、關津、岳瀆官五品五頃,六品三頃五十畝,七品三頃,八品二頃,九品一頃五十畝。三衛中郎將、上府折衝都尉六頃,中府五頃五十畝,下府及郎將五頃;上府果毅都尉四頃,中府三頃五十畝,下府三頃;上府長史、別將三頃,中府、下府二頃五十畝;親王府典軍五頃五十畝,副典軍四頃;千牛備身左右、太子千牛備身三頃;折衝上府兵曹二頃,中府、下府一頃五十畝。外軍校尉一頃二十畝,旅帥一頃,隊正、副八十畝。親王以下又有永業田百頃,職事官一品六十頃,郡王、職事官從一品五十頃,國公、職事官從二品三十五頃,縣公、職事官三品二十五頃,職事官從三品二十頃,侯、職事官四品十二頃,子、職事官五品八頃,男、職事官從五品五頃,六品、七品二頃五十畝,八品、九品二頃。二品上柱國三十頃,柱國二十五頃,上護軍二十頃,護軍十五頃,上輕車都尉十頃,輕車都尉七頃,上騎都尉六頃,騎都尉四頃,驍騎、飛騎尉八十畝,雲騎、武騎尉六十畝。散官五品以上給同職事官。五品以上受田寬鄉,六品以下受于本鄉。解免者追田,除名者受口分之田,襲爵者不別給。流內九品以上口分田終其身,六十以上停私乃收。凡給田而無地者,畝給粟二斗。京司及州縣皆有公廨田,供公私之費。其後以用度不足,京官有俸賜而已。諸司置公廨本錢,以番官貿易取息,計員多少以為月料。
太宗貞觀二年二月戊戌,外官上考者給祿。六月甲申,詔出使官稟食其家。
按《唐書·太宗本紀》云云。
貞觀三年正月癸丑,官得上下考者,給祿一年。按《唐書·太宗本紀》云云。
貞觀八年,給內外官地租。無粟以鹽為祿。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貞觀初,百官得上考者,給祿一季。未幾,又詔得上下考給祿一年,出使者稟其家,新至官者計日給糧。中書舍人高季輔言:外官卑品貧匱,宜給祿養親。自後以地租春秋給京官,歲凡五十萬一千五百餘斛。外官降京官一等,一品以五十石為一等,二品、三品以三十石為一等,四品、五品以二十石為一等,六品、七品以五石為一等,八品、九品以二石五斗為一等。無粟以鹽為祿。按《冊府元龜》:貞觀八年,中書舍人。高季輔上表曰:仕以應務亦以代耕,外官卑品,猶未得祿,既離鄉井,理必貧煎。但妻子之戀,賢達其猶累懷;饑寒之加,夷、惠罕全其行。為政之道,期於易從。若不恤其匱乏,難欲俾其清儉,凡在末品,中庸者多,正恐巡察歲出,輶軒繼軌。不能肅其侵漁,何以求其政術。今戶口漸殷,倉廩已實,斟量給祿,使得養親。然後督以嚴科,責其報效,則庶官畢力,物議斯免。
貞觀十二年,罷諸司公廨本錢,以上戶七千人為胥士,收課,給官。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貞觀十二年,罷諸司公廨本錢,以天下上戶七千人為胥士,視防閤制而收其課,計官多少而給之。
貞觀十五年,復置公廨本錢,設捉錢令史。尋罷之,詔仍給百官俸。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貞觀十五年,復置公廨本錢,以諸司令史主之,號捉錢令史。每司九人,補于吏部,所主纔五萬錢以下,市肆販易,月納息錢四千,歲滿受官。諫議大夫褚遂良上疏:京七十餘司,更一二歲,捉錢令史六百餘人受職。太學高第,諸州進士,拔十取五,猶有犯禁罹法者,況廛肆之人,苟得無恥,不可使其居職。太宗乃罷捉錢令史,復詔給百官俸。
貞觀十八年,復給京官職田。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貞觀十八年,以京兆府、岐、同、華、邠、坊州隙地陂澤可墾者,復給京官職田。
貞觀二十二年,復置京諸司公廨本錢。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貞觀二十二年,置京諸司公廨本錢,捉以令史、府史、胥士。
貞觀二十三年九月,敕諸王並宜食一千戶封。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高宗永徽元年,給五品以上解官充侍者半俸,廢公廨本錢,以稅錢給百官俸料。
按《唐書·高宗本紀》:永徽元年八月戊辰,給五品以上解官充侍者半祿。 按《食貨志》:京諸司公廨本錢。永徽元年,廢之,以天下租腳直為京官俸料。其後又薄斂一歲稅,以高戶主之,月收息給俸。尋顓以稅錢給之,歲總十五萬二千七百三十緡。一品月俸八千,食料一千八百,雜用一千二百。二品月俸六千五百,食料一千五百,雜用一千。三品月俸五千一百,雜用九百。四品月俸三千五百,食料、雜用七百。五品月俸三千,食料、雜用六百。六品月俸二千,食料、雜用四百。七品月俸一千七百五十,食料、雜用三百五十。八品月俸一千三百,食料三百,雜用二百五十。九品月俸一千五十,食料二百五十,雜用二百。行署月俸一百四十,食料三十。職事官又有防閤、庶僕:一品防閤九十六人,二品七十二人,三品四十八人,四品三十二人,五品二十四人;六品庶僕十五人,七品四人,八品三人,九品二人。公主有邑士八十人,郡主六十人,縣主四十人。外官以州、府、縣上中下為差,少尹、長史、司馬及丞減長官之半,參軍、博士減判司三之二,主簿、縣尉減丞三之二,錄事、市令以參軍職田為輕重,京縣錄事以縣尉職田為輕重。羈縻州官,給以土物。關監官,給以年支輕貨。折衝府官則有仗身:上府折衝都尉六人,果毅四人,長史、別將三人,兵曹二人,中、下府各減一人,皆十五日而代。開府儀同三司、特進、光祿大夫同職事官,公廨、雜用不給。員外官、檢校、判、試、知給祿料食糧之半,散官、勳官、衛官減四之一,致仕五品以上給半祿,解官充侍亦如之。四裔宿衛同京官。天下置公廨本錢,以典史主之,收贏十之七,以供佐史以下不賦粟者常食,餘為百官俸料。京兆、河南府錢三百八十萬,太原及四大都督府二百七十五萬,中都督府、上州二百四十二萬,下都督、中州一百五十四萬,下州八十八萬;京兆、河南府京縣一百四十三萬,太原府京縣九十一萬三千,京兆、河南府畿縣八十二萬五千,太原府畿縣、諸州上縣七十七萬,中縣五十五萬,中下縣、下縣二十八萬五千;折衝上府二十萬,中府減四之一,下府十萬。
龍朔三年二月減百官一月俸,以作蓬萊宮。
按《唐書·高宗本紀》云云。
乾封元年,詔京官給防閤、庶僕。百官俸出于租調。
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乾封元年,京文武官視職事品給防閤、庶僕。百官俸出於租調,運送之費甚廣。公廨出舉,典史有徹垣墉、鬻田宅以免責者。又以雜職供薪炭,納直倍於正丁。
按《冊府元龜》:乾封元年八月,詔京文武官,應給防閤庶僕俸料,始依職事品其課,及賜,各依本品。凡京文武正官,每歲供給俸食等錢,總十五萬二千七百二十貫。員外官不在此數。外官則以公廨田收及息錢等,常食公用之外,充月料。先以長官定數,其州縣少尹、長史、司馬及丞,各減長之半。大都督府長史、副都督別駕,及判司准上佐,以職田數為加減。其參軍及博士、判試、判司、主簿、縣尉、丞,各三分之一。諸內外員同正員者祿料賜,會食料一事以上,並同正員。其不以同正員者,祿賜食料亦同正員。餘各給半職,田並不給。自乾元之後,以常賦不給,內外官俸祿,各減其半矣。內供奉及裡行不帶本官者,祿俸食料防閤庶僕一事,以上並同。正官帶官者,聽從多處。給若帶外官者,依京官給諸簡較及判試、知試等官。不帶內外者,料度一事以上准員外官,同正員例給。若簡較及判試之處,正官見闕者,兼給雜用。其職田不應入正官者,亦給。其侍御史、殿中及監察御史、知試,并同供奉裡行例。
儀鳳三年,王公以下計口出錢,以充官俸。
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儀鳳三年,王公以下率口出錢,以充百官俸食防閤、庶僕、邑士、仗身、封戶。
按《冊府元龜》:儀鳳三年八月,詔:廩食為費,同資於上農。歲俸所頒,並課於編戶。因地出賦,則沃瘠未均。據丁收物,則勞逸不等。俾之富教,其可得乎。永念於斯,裁懷釐創。如聞文武內外官,應給俸料課錢,及公廨料度、封戶租調等,遠近不均,貴賤有異。輸納簡選,事甚艱難。運送腳錢,損費實廣。公廨出舉迴易,典史因此侵漁。撫字之方,豈合如此。宜令王公已下,百姓已上,率口出錢,以充防閤。庶僕邑士,白直折衝,府仗身並封戶內官人俸食等料,既依戶次貧富有殊載詳,職務繁簡不類,率錢給用,須有等差。宜具條例,并各逐便。
中宗嗣聖元年太后,以京官俸薄,給品子課錢及公廨本錢。〈即武后光宅元年〉
按《唐書·武后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光宅元年,以京官八品、九品俸薄,詔八品歲給庶僕三人,九品二人。文武職事三品以上給親事、帳內。以六品、七品子為親事,以八品、九品子為帳內,歲納錢千五百,謂之品子課錢。三師、三公、開府儀同三司百三十人;嗣王、郡王百八人;上柱國領二品以上職事九十五人,領三品職事六十九人;柱國領二品以上職事七十三人,領三品職事五十五人;護軍領二品以上職事六十二人,領三品職事三十六人。二品以下又有白直、執衣:二品白直四十人,三品三十二人,四品二十四人,五品十六人,六品十人,七品七人,八品五人,九品四人;二品執衣十八人,三品十五人,四品十三人,五品九人,六品、七品各六人,八品、九品各三人。皆中男為之。防閤、庶僕,皆滿歲而代。外官五品以上亦有執衣。都護府不治州事亦有仗身:都護四人,副都護、長史、司馬三人,諸曹參軍士二人,上鎮將四人,中下鎮將、上鎮副三人,中、下鎮副各二人,鎮倉曹、關令丞、戍主副各一人,皆取於防人衛士,十五日而代。宿衛官三品以上仗身三人,五品以上二人,六品以下及散官五品以上各一人,取於番上衛士,役而不收課。親王出藩者,府佐史、典軍、副典軍有事力人,數如白直。諸司、諸使有守當及廳子,以兵及勳官為之。白直、執衣以下分三番,周歲而代,供役不踰境。後皆納課:仗身錢六百四十,防閤、庶僕、白直錢二千五百,執衣錢一千。其後親事、帳內亦納課如品子之數。州縣典史捉公廨本錢者,收利十之七。富戶幸免徭役,貧者破產甚眾。祕書少監崔沔請計戶均出,每丁加升尺,所增蓋少;流亡漸復,倉庫充實,然後取正賦,罷新加者。〈按崔
沔加賦給俸,《綱目》作開元六年事。詳見於後
〉元宗開元六年,始加賦以給官俸。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通鑑綱目》:開元六年八月,始加賦以給官俸。唐初,州縣官俸,皆令富戶掌錢出息以給之。多破產者。祕書少監崔沔,請計州縣官俸,於百姓常賦之外,微有所加以給之。從之。
開元十年,復稅戶以給百官,令宰相食實封戶。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開元十年,罷天下公廨本錢,復稅戶以給百官;籍內外職田,賦逃還戶及貧民;罷職事五品以上仗身。
按《舊唐書·元宗本紀》:開元十年春正月甲子,省王公以下視品官參佐,及京三品以上官仗身職員。乙丑,停天下公廨錢,其官人料以稅戶錢充,每月准舊分例數給。戊申,內外官職田,除公廨田園外,並官收,給還逃戶及貧下戶欠丁田。十一月乙未,初令宰相共食實封三百戶。
按《冊府元龜》:開元十年正月甲子,敕王公以下視品國官,及京官五品以下,每月別給仗身悉停。凡京司文武職事,官五品以上,給防閤。一品九十六人,二品七十二人,三品四十八人,四品三十二人,五品二十四人,六品以下給庶僕六品五人,七品四人,八品三人,公主邑士八十人,郡主六十人,縣主四十人,特封縣主二十四人。京官任兩職者,從多給。凡州縣官,皆有白直,二品四十人,三品三十二人,四品二十四人,五品十六人,六品十人,七品六人,八品五人,九品四人。凡諸親王府屬,並給士力數如白直,其防閤庶僕白直士力納課者,每年不過二千五百,執衣元不過一千文。防閤庶僕,舊制季分月俸食料,雜用即月分,諸官應月給。乙丑,命有司收內外官職田以給,逃還貧下戶,其職田以正倉粟畝二升給之。
開元十六年十一月,敕文武百官俸料錢所給物,宜依時價給。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開元十八年,給京官職田。復置天下公廨本錢。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開元十八年,復給京官職田。州縣籍一歲稅錢為本,以高戶捉之,月收贏以給外官。復置天下公廨本錢,收贏十之六。按《舊唐書·元宗本紀》:開元十八年三月辛卯,改定州縣上中下戶口之數,依舊給京官職田。
按《冊府元龜》:開元十八年九月,御史大夫李朝隱奏請薄稅一年稅錢充本,依舊令高戶及典正捉,隨月收供,官人料錢。
開元十九年,置職田。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開元十九年,置職田頃畝簿,租價無過六斗,地不毛者畝給二斗。按《冊府元龜》:開元十九年四月,敕天下諸州縣並府鎮戍官等職田,四至頃畝,造帳申省。仍依元租價對定,六斗以下者,依舊。以上者,不得過六斗。
開元二十二年二月,敕京官兼外州都督、刺史、大都督府長史俸料,並宜兩給。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開元二十四年,始定月俸錢。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開元二十四年,令百官防閤、庶僕俸食雜用以月給之,總稱月俸:一品錢三萬一千,二品二萬四千,三品萬七千,四品萬一千五百六十七,五品九千二百,六品五千三百,七品四千一百,八品二千四百七十五,九品千九百一十七。祿米則歲再給之:一品七百斛,從一品六百斛,二品五百斛,從二品四百六十斛,三品四百斛,從三品三百六十斛,四品三百斛,從四品二百五十斛,五品二百斛,從五品百六十斛,六品百斛,自此十斛為率,至從七品七十斛,八品六十七斛,自此五斛為率,至從九品五十二斛。外官降一等。先是州縣無防人者,籍十八以上中男及殘疾以守城門及倉庫門,謂之門夫。番上不至者,閒月督課,為錢百七十,忙月二百。至是以門夫資課給州縣官。
按《冊府元龜》:開元二十四年六月,敕百官料錢,宜令為一色,都以月俸為名,各據本官,隨月給付。其貯米,宜令入祿數同,申應合減折,及申請時限,並依常式。一品三十一千,月俸八千,食料一千八百,防閤二十千,雜用一千二百文。二品二十四千,月俸六千,食料一千五百,防閤一十五千五百,雜用一千文。三品十七千,月俸五千,食料一千一百,防閤一十千,雜用九百文。四品一十一千八百六十七文,月俸四千五百,食料七百,防閤六千六十七,雜用六百文。五品九千二百,月俸三千,食料六百,防閤五千,雜用六百文。六品五千三百,月俸二千三百,食料四百,庶僕二千二百,雜用四百文。七品四千五十,月俸一千七百五十,食料三百五十,庶僕一千六百,雜用三百五十文。八品二千四百七十五,月俸一千三百,食料三百,庶僕六百二十五,雜用二百五十文。九品一千九百一十七,月俸一千五十,食料二百五十,庶僕四百一十七,雜用二百文。
開元二十九年,分諸司,職田于都畿。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開元二十九年,以京畿地狹,計丁給田猶不足,於是分諸司官在都者,給職田於都畿,以京師地給貧民。
按《冊府元龜》:開元二十九年三月,敕京畿地狹,人戶殷繁,計丁給田尚虞不足,兼充百官苗子,固難周濟,其諸司官令分在都者,宜令所司,具作定額,計應受職田,並於都畿給付。其應退地,委採訪使與本州長官,勘會同給,仍永為常式。
天寶元年,詔公廨、職田,毋督絲課。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天寶元年,時河南、北職田兼稅桑,詔公廨、職田有桑者,毋督絲課。按《冊府元龜》:天寶元年六月,敕如聞河東、河北官人職田,既納地租,仍收桑課,田樹兼稅,人何以堪。自今以後,官人及公廨,職田有桑,一切不得更徵絲課。天寶二年,敕定俸料。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天寶二年十一月,敕京官兼太守等官,俸料兩給者,停。其外官太守兼京官,除准式親王帶京官,任外官副大將軍者,副使知軍,及政事京官,兼內外官知政事,據文合兼給者。餘并從一處,給任逐穩便。
天寶三載,敕定給料錢。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天寶三載三月,敕郡縣關職錢送納大府寺,自今以後,納當郡充員外官料錢,不足即收正官料錢分。若無員外官,當郡分。
天寶五載,敕罷郡縣白直,計數加稅以給料錢。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天寶初,給員外郎料,天下白直歲役丁十萬,有詔罷之,計數加稅以供用,人皆以為便。自開元後,置使甚眾,每使各給雜錢。宰相楊國忠身兼數官,堂封外月給錢百萬。幽州平盧節度使安祿山、隴右節度使哥舒翰兼使所給,亦不下百萬。
按《冊府元龜》:天寶五載三月,敕郡縣官人及公廨白直,天下約計一載破十萬。丁已上,一丁每月戍錢二百八文,每至月初當處徵納送縣,來往數日功程,在于百姓,尤是重役。其郡縣白直,計數多少,請用料錢加稅充用。其應差丁,充白直,望請並停。一免百姓艱辛,二省國家丁壯。
天寶六載,定給付封物。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天寶六載三月,戶部奏諸道請實封人准長行旨,三百戶已下,戶部給符,就州請受。三百戶已上,附庸使送兩京大府寺賜坊給付者,今緣就州請受,有損於人。今三百戶已下,尚許彼請,公私之間,未免侵擾。望一切送至兩京,就此給付,即公私省便,侵損無繇。又准戶部式節文,諸食封人身歿已後,所得封物,隨其男數為分,承嫡者加一分,至元孫即不在分限。其封總入承嫡房,一依上法,為分者如此,則元孫請物,比於嫡男,計數之間,多較數倍,舉輕明重,理實未通。望請至元孫已下,准元孫直下一房,許依令式,餘並請停。惟祭享一分,百代不易,自無爭競,永賜勳庸無替。
天寶十一載,敕諸郡給官錢。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天寶十一載十二月,敕諸郡員外官,無闕職處,均取正官料給錢,數不定頗,為勞煩。自今已後,闕料官收員外官,依式取官錢准給。
天寶十二載,定百官職田送租者,輸縣倉,納直。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二載,楊國忠以兩京百官職田送租勞民,請五十里外輸于縣倉,斗納直二錢,百里外納直三錢,使百官就請于縣,然縣吏欺盜蓋多,而閒司有不能自直者。
按《冊府元龜》:天寶十二載十月,敕兩京百官,職田承前,佃人自送,道路或遠,勞費頗多。自今已後,其職田去城五十里內者,依舊令佃人自送入城。自餘,並限十月內,便於所管縣,並腳價,貯納其腳價,五十里外,每斗各徵二文,一百里外,不得過三文。並令百官差本司人請受。
天寶十四載,加百官俸。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天寶十四載,兩京九品以上,月給俸加十之二,同正員加十之一。兵興,權臣增領諸使,月給厚俸,比開元制祿數倍。按《冊府元龜》:天寶十四載八月,制曰:王制,下士視上農,周政庶人倍祿者,衣食既足,廉恥乃知。至如資用靡充,或貪求不已,敗名冒法,實此之繇。輦轂之下,尤難取給。其在西京文武九品已上正員官,既親於職務,可謂勤心。自今後,每月給俸、食、雜用、防閤、庶僕等,宜十分率加二分。其同正員官加一分。仍為常式。
肅宗至德二年,以兵興減百官俸。
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至德初,以用物不足,內外官不給料錢,郡府縣官給半祿及白直、品子課。
按《冊府元龜》:至德二年四月,敕天下都府及縣官祿,白直品子等課,從今載正月一日以後,並量給一半。事平之後,當續支遣。
乾元元年,又減百官俸。
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乾元元年,亦給外官半料及職田,京官給手力課而已。
上元元年,令京官職田以時輸送。
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上元元年,復令京官職田以時輸送,受加耗者以枉法贓論。其後籍以為軍糧矣。
代宗廣德二年,稅青苗錢,給百官俸。
按《唐書·代宗本紀》:廣德二年七月庚子,初稅青苗。按《通鑑綱目》:廣德二年七月,稅青苗錢,給百官俸。
永泰元年,以軍興百官,納職田助費本紀不載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代宗本紀》:永泰元年閏十月丁亥,百寮上表,以軍興急于糧,餉請納職田以助軍費,從之。
永泰二年春正月,減子孫襲實封者半租。五月,稅青苗地錢,以充百官俸料,永為常式。十一月,詔以州縣及折衝府職田賑京官。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永泰末,取州縣及折衝府官職田苗子三之一,市輕貨以賑京官。按《舊唐書·代宗本紀》:永泰二年春正月壬申,減子孫襲實封者半租,永為常式。五月丙辰,稅青苗地錢使、殿中侍御韋光裔諸道稅地迴。是歲得錢四百九十萬貫。自乾元已來,天下用兵,百官俸錢折,乃議於天下地畝青苗上量配稅錢,命御史府差使徵之,以充百官俸料,每年據數均給之,歲以為常式。十一月丙辰,詔京兆府今年合徵八十二萬五千石數內,宜減放一十七萬五千石。青苗地頭錢三分取一。在京諸司官員久不請俸,頗聞艱辛。其諸州府縣官,及折衝府官職田,據苗子多少,三分取一,隨處糶貨,市輕貨以送上都,納青苗錢庫,以助均給百官。
大曆二年,復給京兆畿縣官職田,增京官及諸道副使以下料錢。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大曆元年,斂天下青苗錢,得錢四百九十萬緡,輸大盈庫,封太府左、右藏,鐍而不發者累歲。二年,復給京兆府及畿縣官職田,以三之一供軍饟。增稅青苗錢,一畝至三十。權臣月俸有至九十萬者,刺史亦至十萬。楊綰、常袞為相,增京官正員官及諸道觀察使、都團練使、副使以下料錢。初,檢校官同中書門下平章事者,月給錢十二萬。至是戶部侍郎判度支韓滉請同正官,從高而給之。文官一千八百五十四員,武官九百四十二員,月俸二十六萬緡,而增給者居三之一。
大曆三年,增百官廚料。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代宗本紀》:大曆三年十一月癸巳,加廊下百官廚料,增舊五分之一。大曆四年,敕定王公以下稅錢有差。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代宗本紀》:大曆四年春正月戊子,敕有司定王公士庶每戶秋錢,分上、中、下三等。 按《食貨志》:大曆四年正月十八日,敕有司:定天下百姓及王公已下每年稅錢,分為九等:上上戶四千文,上中戶三千五百文,上下戶三千文。中上戶二千五百文,中中戶二千文,中下戶一千五百文。下上戶一千文,下中戶七百文,下下戶五百文。其見官,一品準上上戶,九品準下下戶,餘品並準依此戶等稅。若一戶數處任官,亦每處依品納稅。其內外官,仍據正員及占額內闕者稅。其試及同正員文武官,不在稅限。
大曆十二年,加在京、文、武官料錢,各有差。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代宗本紀》:大曆十二年四月己酉,加京官料錢,文武班諸司共二千七百九十六員,文官一千八百五十四員,武官九百四十二貝,歲加給十五萬六千貫,並舊給凡二十六萬貫。
按《冊府元龜》:大曆十二年四月,度支奏給京百司文武官,及京兆府縣官,每月料錢,太師、太傅、太保、太尉、司徒、司空、侍中、中書令,每月各一百二十貫文。中書門下侍郎,各一百貫文。東宮三太左右僕射,各八十貫文。東宮三少,各七十貫文。六尚書、御史大夫、太常卿,各六十貫文。常侍、宗正卿、太子詹事、國子祭酒,各五十貫文。左右丞及諸司侍郎、給事、舍人、中丞、賓客、殿中監、祕書監、司農等卿、將作等監,各四十五貫文。太子左右庶子、太常少卿,各四十貫文。諫議、諸司少卿、少監,各三十五貫文。國子司業、內侍、東宮三卿,各三十貫文。郎中、侍御史、司天監少詹事、諸王傅、國子博士、諭德、中允、中舍、殿中、祕書、太常、宗正丞,各二十五貫文。殿中侍御史、著作郎、大理正、都水使者、總監內常侍、給事中,各二十貫文。員外郎、通事舍人、起居、王府長史,各十八貫文。監察御史、臺主簿補闕、王府司馬、司天少監、太子典內、太常博士、主簿宗正、主簿門下錄事、中書主簿,各十五貫文。拾遺、司議、太子祕書、著作佐郎、國子太學、四門廣文等博士、大理司直、詹事府及諸寺監丞、謁者、監中書門下主事,各十二貫文。洗馬、贊善、諸寺監、主簿詹事、府司直,各一十貫文。評事,各八貫文。諸較正,各六貫文。諸奉御九成宮總監、諸王諮議友、諸陵令,各九貫二百文。城門符寶、國子助教、六局郎、王府掾屬、太常侍醫、文學錄事、參軍、主簿、記室、諸衛及六軍長史、兩市令、諸副總監、武庫署令、太公廟令,各五貫三百文。太子通事舍人、東宮三寺丞、國子太學廣文助教、內坊丞、諸直長內寺伯、千牛衛及諸率府長史、諸陵丞、諸陵署、諸王府判司、司竹溫泉監、尚書都事都水及諸總監丞、司天臺丞、太子侍醫、諸司上局署令,及王府國令、苑四面副監、公主邑司令,各四貫一百一十六文。國子四門助教、律醫學博士、協律郎、內謁者、諸衛六軍左右衛、率府等衛佐、諸王府參軍、大農、都省、兵吏禮考功主事、春坊錄事、司竹副監、諸司中局署令、都水主簿、諸司上局署、及監廟邑司丞、司天臺靈臺郎、保章挈、壺正、太常針醫及醫監、尚藥局司醫,各四千四百七十五文。太祝奉禮省中、諸行主事門下典儀、御史臺殿中祕書、內侍省春坊、詹事府主事、諸寺監、諸衛六軍、諸司錄事、諸司中局署丞,及大理獄丞、諸司府作、監事殿、諸司監錄事、殿中省醫佐食、醫奉輦、司庫司廩、奉乘、鴻臚寺掌客、司儀、太僕寺主乘、內坊典直、司天臺司辰、司曆監、內侍省宮教博士、東宮三省主簿、太常大樂、鼓吹丞、醫正、按摩、咒禁、卜筮、博士及針醫卜、助教、國子書算博士及助教、諸王國子丞尉、諸總監主簿,各一千九百一十七文。武官左右金吾大將軍,各四十五貫文。六軍大將軍、左右金吾將軍,各四十貫文。諸衛大將軍、六軍將軍,各三十貫文。諸衛將軍,各二十五貫文。諸衛及六軍中郎、諸率府率、副率,各一十一千五百六十七文。諸衛及六軍郎將、諸王府典軍、副典軍,各九千二百文。諸衛及六軍司階、千牛及左右備身,各五千三百文。諸衛及六軍中候、太子千牛,各四千一百一十六文。諸衛及六軍司戈、太子備身,各二千四百七十五文。諸衛及六軍執戟,及長上,各一千九百一十七文。京兆及諸縣官尹,各八十千文。少尹、兩縣令,各五十貫文。奉先昭應醴泉等縣令、司錄,各四十五貫文。畿令,各四十貫文。判司、兩縣丞,各三十五貫文。兩縣簿、尉、奉先等縣丞,各三十貫文。奉先等主簿、尉、諸畿縣丞,各二十五貫文。畿簿尉,各二十貫文。參軍、文學博士、錄事,各一十貫文。凡百司文武官,共二千七百九十六員,文官一千八百五十四員,武官九百四十二員。每歲約計加一十五萬六千貫,准舊給數,都當二十六萬貫文已來,伏望准數起六月一日納付。敕旨,依仍令所司起五月一日支給,待豐年無事,即准常式處分。五月,中書門下奏得蘇州刺史兼御史大夫知臺事李涵、東都河南江淮山南等道轉運使吏部尚書兼御史大夫劉晏、戶部侍郎專判度支韓滉等狀,釐革諸道觀察使、都團練使及判官料錢等。觀察使都〈如更兼使不在加給限〉每月除刺史正俸料外,每使每月請給一百貫,雜給准時價,不得過五十貫文。都團練副使,每月料錢八十貫文,雜給准時價,不得過三十貫文。觀察判官〈與都團練判官同〉每月料錢五十貫文,支使每月料錢四十貫文。推官每月料錢三十貫文,巡官准觀察推官例。以上每員,每月雜給,准時估,不得過二十貫文。如以州縣見任官充者,月料雜給減半。刺史知軍事,每月除正俸外,請給七十貫文。如帶別使,不在加限。雜給准時估,不得過三十貫文。其州縣課〈其大都督府長史,准七府尹例。左右司馬,准上州別駕例,給料錢〉刺史八十貫文,別駕五十五貫,長史、司馬各五十貫,錄事參軍四十貫,判司三十貫,參軍、博士各一十五貫,錄事市令等各一十三貫,縣令四十貫,丞三十貫,簿、尉各二十貫。謹具條件如前,其舊准令月俸雜料、紙筆、執衣、白直,但納資課等色,並在此數內。其七府准四月二十八日敕文,不該者,並請依京兆府例處分。其中州中縣以下,三分減一分,其額內釐,務比正官減半。其州縣官,除差充推官、巡官及司馬掌軍事外,如更別帶職,亦不在加給限。敕旨,宜依六月戶部侍郎判度支韓滉奏,准今年四月二十八日恩敕加給。京文武九品已上正員官月俸,其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不帶正官,敕內元額,應簡校官同平章事,並請同正官例,就一高處給。敕旨依十二月敕,京諸司闕官職田苗子,自今以後,宜并充修當司廨宇用其草,准式處分,仍令分司監察御史勾當。
德宗建中元年,詔黃籍白簿,皆上有司。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先是,州縣職田、公廨田,每歲六月以白簿上尚書省覆實;至十月輸送,則有黃籍,歲一易之。後不復簿上,唯授租清望要官,而職卑者稽留不付,黃籍亦不復更矣。德宗即位,詔黃籍與白簿皆上有司。
按《冊府元龜》:德宗以大曆十四年五月即位。七月,以國用未贍,其宣王諱〈順宗名〉已下,開府儀同三司、光祿大夫俸皆罷給。又罷客省之廩,每歲萬三十千斛。八月,敕內外文武官職田及公廨田,准式州縣每年六月三十日,勘造白簿申省,與諸司文解勘會。至十月三十日,徵收給付。本官近來不守常規,多不申報,給付之際,先付清望要官,其閒慢卑官,即被延引不付。自今後,准式,各令送付本官。又准式職田黃籍,每三年一造。自天寶九載以後,更不造籍。宜各委州縣,每年差專知官巡覆,仍造簿,依限申交。所司不得隱漏,及妄破蒿荒。如有違犯,專知官及本典准法科罪。建中二年,罷待詔,閒官冗食。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沈既濟傳》:德宗立,銳於治。建中二年,詔中書、門下兩省,分置待詔官三十,以見官、故官若同正、試、攝九品以上者,視品給俸,至稟餼、幹力、什器、館宇悉有差;權公錢收子,贍用度。既濟諫曰:今日之治,患在官煩,不患員少;患不問,不患無人。兩省官自常侍、諫議、補闕、拾遺四十員,日止兩人待對,闕員二十一員未補。若謂諫官不足與議,則當更選其人。若廣聰明以收淹滯,先補其闕,何事官外置官。夫置錢取息,有司之權制,非經治法。今置員三十,大抵費月不減百萬,以息準本,須二千萬得息百萬,配戶二百,又當復除其家,且得入流,所損尢甚。今關輔大病,皆言百司息錢毀室破產,積府縣,未有以革。臣計天下財賦耗斁大者唯二事:一兵資,二官俸。自它費十不當二者一。所以黎人重困,杼軸空虛。何則。四方形勢,兵未可去,資費雖廣,不獲已為之。又益以閒官冗食,其弊奈何。藉舊而置猶可,若之何加焉。事遂寢。建中三年,詔減百官月俸以助軍。尋增復之。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建中三年,復減百官料錢以助軍。李泌為相,又增百官及畿內官月俸,復置手力資課,歲給錢六十一萬六千餘緡,文官千八百九十二員,武官八百九十六員。左右衛上將軍以下又有六雜給:一曰糧米,二曰鹽,三曰私馬,四曰手力,五曰隨身,六曰春冬服。私馬則有芻豆,手力則有資錢,隨身則有糧米、鹽,春冬服則有布、絹、絁、紬、綿,射生、神策軍大將軍以下增以鞋,比大曆制祿又厚矣。州縣官有手力雜給錢,然俸最薄者也。李泌以度支有兩稅錢,鹽鐵使有筦榷錢,可以擬經費,中外給用,每貫墊二十,號戶部除陌錢。復有闕官俸料、職田錢,積戶部,號戶部別貯錢。御史中丞專掌之,皆以給京官,歲費不及五十五萬緡。京兆和糴,度支給諸軍冬衣,亦往往取之。減王公以下永業田:郡王、職事官從一品田五十頃,國公、職事官正二品田四十頃,郡公、職事官從二品田三十頃,縣公、職事官正四品田十四頃,職事官從四品田十一頃。尚郡主檢校四品京官者月給料錢三十萬,祿百二十石。尚縣主檢校五品京官者料錢二十萬,祿百石。自李泌增百官俸,當時以為不可脧削矣,然有名存而職廢、額去而俸在者。宰相李吉甫建議減之,遂為常法。於時祠祭、蕃夷賜宴、別設,皆長安、萬年人吏主辦,二縣置本錢,配納質積戶收息以供費。諸使捉錢者,給牒免徭役,有罪府縣不敢劾治。民間有不取本錢,立虛契,子孫相承為之。嘗有毆人破首,詣閑廄使納利錢受牒貸罪。御史中丞柳公綽奏諸使捉錢戶,府縣得捕役,給牒者毀之,自是不得錢者不納利矣。議者以兩省、尚書自、御史臺總樞機,正百寮,而倍稱息利,非馭官之體。
按《舊唐書·德宗本紀》:建中三年春正月辛未,詔供御及太子諸王常膳有司宜減省之,於是宰臣上言,減堂廚百官月俸,請三分省一以助軍,從之。
興元元年,敕賜功臣實封并百寮俸錢。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興元元年正月,內敕諸軍、諸使、諸道應赴奉天,及進收京城將士等,或百戰摧敵,或萬里勤王,扞國金城,驅除大憝。濟危難者,其節著。復社稷者,其業崇。我圖爾功,特加彝典,錫名疇賦,永代無窮。宜並賜名奉天定難功臣,其有食實封者,子孫相繼,代代不絕。十二月,詔京官及畿官俸料,所司准元數支給。自巡幸奉天,轉運路阻,故百寮俸錢,或至闕絕。帝愍其貧乏,故全給之。
貞元元年,詔賜百官俸錢職田。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貞元元年十二月,詔曰:百辟卿士,實惟股肱。頃屬艱虞,捐家徇節。累經寇難,靡不困窮。洎復上京薦遭歉歲,官俸既薄,公田不收,外虧導從之儀,內懷凍餒之戚。朝列尚爾,蒸人何堪。軫於深衷,良用愧惻。應文武常參官等,宜共錫錢七萬貫,委度支據班秩職事,及所損職田,多少量等級。從今至明年四月以來,隨月支給。凡厥多士,宜悉朕懷。是時,初復京邑,蝗旱,穀價翔貴,人多困乏。帝愍之,故賜百官焉。
貞元二年,詔增勳臣祿秩。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德宗本紀》:貞元二年九月,詔:左右金吾及十六衛將軍,故事皆擇勳臣,出鎮方隅,入居侍從。自天寶艱難之後,衛兵雖然廢缺,將軍品秩猶高。此誠文武勳臣出入轉遷之地,宜增祿秩,以示優崇。並宜加給料錢及隨身糧課,仍舉故事,置武班朝參,其廊下食亦宜加給。其十六衛各置上將軍一人,秩從二品;左右金吾上將軍,俸料次於六統軍支給。欲求致理,必藉兼才,文武遞遷,不全限隔。自今內外文武缺官,於文武班中量才望相參敘用。依故事,於本衛量置衛兵。所司條件以聞。貞元三年閏五月,詔省州縣官,俸料以助軍。七月,詔復之。十一月,敕加給百官俸料。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德宗本紀》:貞元三年閏五月庚申,詔省州縣官員,上州留上佐、錄事、參軍、司戶、司士各一員,中州上佐、錄事、參軍、司戶、司兵各一員,下州上佐、錄事、司戶各一員,京兆河南兩府司錄、判司及四赤丞、簿、尉量留一半,諸赤畿縣留令、丞、尉各一員。時宰相張延賞請減官收俸料以助軍討吐蕃故也。七月乙卯,詔:朕頃緣興師備邊,資用不給,遂權議減官,以務集事。近聞授官者皆已隨牒之任,扶老攜幼,盡室而行。俸祿未請,歸還無所,衣冠之弊,流寓何依。其先敕所減官員,並依仍舊。初既減員,內外咨怨張延賞。聞李泌初入相,乃諷諫官論之,乃下此詔。
按《冊府元龜》:貞元三年十一月,敕京官宜加給料錢。初,張延賞大減黜,官員人人骨怨。是年,李泌作相,請復之,以從人欲。因是罷去,兼試額內占闕等官。又奏請加百官俸料,各據品秩,以定月俸。而隨曹署閒劇,加置手力資課雜給等。帝皆許之,人以為便。
貞元四年,詔給百官月俸。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德宗本紀》:貞元四年春正月辛巳,李泌以京官俸薄,請取中外給用除陌錢,及闕官俸外一分職田、額內官俸,及刺史執刀司馬軍事等錢,令戶部別庫貯之,以給京官月俸,令御史中丞竇參專掌之。歲得錢三百萬貫,謂之戶部別處錢,朝臣歲不過五十萬,常有二百餘萬以資國用。
按《冊府元龜》:貞元四年正月,中書門下奏:京文武及京兆府縣官,總三千七十七員。據元給及新加,每月當錢五萬一千四百四貫六百一十七文,一年都當六十一萬六千八百五十五貫四百四文。三十四萬八千五百貫四百文舊額,二十六萬八千三百五十五貫四文新加。一千八百九十員文官,二太各二百貫文,三公各一百八十貫文,侍中中書令各一百六十千文,門下中書侍郎、左右僕射、太子三太各一百三十千文,六尚書、御史大夫、太子三少各一百貫文,常侍、太常宗正卿、京兆尹各九十貫文,左右丞、諸司侍給舍、中丞、賓客、詹事、國子祭酒、諸卿監、內侍監各八十貫文,諫議、庶子、太常宗正、少卿各七十貫文,司業、少詹事、諸少卿、少監、內侍各六十五貫文,諭德、諸曹郎中、東宮三卿各五十貫文,員外郎、起居、侍御史、王府長史、著作郎、太子中舍人、中允、國子博士、太常宗正、殿中祕書等丞、大理正、都水使者、京都總監、內常侍,各四十貫文,補闕、殿中侍御史、通事舍人各三十五貫文,拾遺、監察、司天少監、王府司馬、贊善、洗馬、奉御陵令、內給事、典內太常博士、司舍太常宗正、御史臺主簿、中書主書門下錄事各三十貫文,太子文學祕書郎、著作佐郎、城門符寶郎、太學廣文、四門博士、大理司直、大理詹事、諸寺監丞、內謁者、監中書門下主事各二十五千文,評事、國子助教、王府諮議友、司天正、宮正、六局郎、諸衛六軍長史、諸寺及詹事、主簿詹事、司直太子、通事舍人、東宮三寺丞、太子文學、廣文助教、千牛衛及率府長史、七品陵丞、都水丞、諸直長各二十貫文,四門助教、協律郎、諸衛及六軍衛佐、較書正字、奉禮、太祝、尚書都事、九成宮總監各十六千文,典儀、都水主簿、率府衛佐、諸司主事、御史臺主事各十二貫文,諸寺監、內侍省、詹事府、司天臺錄事、主事、各八貫文,王府掾屬、錄事、參軍、主簿、侍御醫、兩市令、中書、武庫署令、武成王廟令、司天丞各十貫文,內坊丞、內寺主、王府判司、王府國令、諸司上局署令、太子侍醫、公伯邑司總監丞、司竹溫泉監、七品陵廟令、司天臺主簿各六貫文,律學博士、內謁者、王府參軍、諸司中局署令、王府大農、諸上局署丞、邑丞、司天靈臺郎、保章挈、壺正、京苑四面監、太常醫博士及醫監、八品陵廟令、尚藥局司醫、司竹溫泉監丞各四千文,諸司中局署丞、大理獄丞、鴻臚掌客、諸司監善、監作、監事、錄事、計官屬、佐食醫、掌輦太僕、主乘僕、寺典、乘軍衛、率府親勳、翊府兵曹、典膳兩令、司天臺、司農、司曆監候、內坊典直、內侍省、宮教博士、太常寺樂正及醫卜、正九品陵廟丞、苑四面監丞、王府國丞、尉、按摩、咒禁筮博士及針醫助教、諸總監主簿、國子書算及律助教,各三千文。八百九十六員武官,七十二員四品,各一十七千三百五十文。一百三十六員五品,各一十千八百文。九十六員六品,各七千九百五十文。九十八員七品,各六千一百七十四文。一百三十六員八品,各三千七百一十二文五分。五百五十八員九品,各二千八百七十五文五分。並雜給較簿,每貫加五百文支給。一十員諸衛上將軍,左右衛本料各六十千,加糧賜等,每月各糧米六斗,鹽七合五勺,手力七人資一十千五百,私馬五匹草三百束,料九石七斗五升,隨身十五人,糧米九石,鹽一斗一升三合五勺,春衣布一十五端,絹三十匹,冬衣綿紬一十五匹,絹三十匹,綿三十屯。二員左右金吾衛,並准此一十二員左右武衛等,本料五十五千文,加糧料等每戶手力五人資七千五百,私馬四匹,草三百三十二束,料六石六斗,隨身一十三人,糧米七石八斗,春衣布十三端,絹二十六匹,綿二十四屯。一十六員諸衛大將軍,左右衛左右金吾衛,本料四十千五百,續加等,准上隨有減一人餘物,隨人減計。左右武衛等雜衛本料三十六千文,續加等,每月各手力四人資二千,私馬三匹,草一百六十束,料四石九斗五升,隨身一十八人,糧米六石,春衣布一十端,絹三十匹,冬衣布十匹,絹三十四匹,綿二十七屯。三十員諸衛將軍,左右衛左右金吾衛,本料三十六千,續加准上左右武等,雜衛本料三十千,續加每月手力各三人資四千五百,私馬兩匹,草一百一十束,料三石三斗,隨身八人,糧米四十八斗,春衣布八端,絹一十六匹,冬衣布八匹,絹一十六匹,綿十六屯。六員統軍,本料各六十五千,續加等,春冬衣一副,每月糧米六斗,鹽十合五勺,私馬五匹,草料同金吾隨身,餘准諸衛上將軍、六軍大將軍本料,各六十千文,續加,並准諸衛大將軍、六軍將軍本料三十千文,續加,准左武等雜衛將軍,射生神策大將軍,本料三十六千文,續加私馬五匹,草料准上,隨身十四人,七人給衣不給料,七人給糧米四石三斗,鹽一斗五升,春衣布一十四端,絹二十八匹,鞋十四量,冬衣布十四匹,絹二十八匹,綿二十八屯。射生神策將軍,本料三十千文,續加私馬三匹,草料准上,隨身一十二人,六人給衣不給料,六人全給糧米三石六斗,鹽九升,春衣布十二端,絹二十四匹,鞋十二量,冬衣布十二匹,絹二十四匹,綿二十四屯,鞋十二量。京兆府縣官,惟兩縣簿尉減五千文,餘並同。大曆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敕右中書門下,准去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敕,京官宜加料錢,准敕商量,謹件如前敕旨。依二月詔,以中外給用,除陌及闕官俸,外官一分職田停額,內官俸及刺史執刀司馬軍事等錢,令竇參專掌之,以給京文武官俸料。先是,京官俸薄多不自贍。帝時命有司厚其月給,自是京官益重頗優裕焉。初除陌錢隸度支,帝以度支自有兩稅,及鹽鐵榷酒錢物,以充經費。是錢宜別貯之,給京官俸料之餘,以備他用。自此戶部別庫,歲貯錢物僅三百萬貫,京師俸料,所費不過五十萬貫,其京兆和糴物價,及度支,給諸軍冬衣或闕,悉以是充之他用之外,常貯僅二百萬貫,國計賴焉。八月,敕准田令永業田職事官,從一品郡王,各五十頃。國公若職事官正二品,各四十頃。郡公若職事官從二品,各三十五頃。縣公若職事官從三品,各二十頃。侯若職事官正四品,各十四頃。伯若職事官從四品,各一十頃。
貞元五年,詔給郡縣主婿季錢有差。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貞元五年十二月,詔郡縣主婿,有正員官停者,郡主每季給七十千,縣主每季給五十千。已亡歿者,亦准支給。先是,其主婿或官罷者,頗不自給。帝務於敦睦,故有是命。貞元七年,詔給郡縣主婿錢粟有差。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貞元七年十一月,詔郡主婿簡較四品京官者,月給三十千,歲給祿粟百二十石。縣主婿簡較五品京官者,給俸二十千,祿粟百石。其正官欲從舉選者,聽之。如登朝,不用此制。
貞元八年二月,敕增當道閒員俸祿。七月,減州縣官俸。八月,敕食實封人悉依令式。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德宗本紀》:貞元八年二月癸酉,劍南西川節度使韋皋奏請,有當道閒員官吏,增其俸祿,從之。
按《冊府元龜》:貞元八年七月,減山南西道州縣官俸。八月,戶部奏准貞元七年三月二十日敕節文,比來食實封人,多不依令式,皆身歿之後,子孫自申請傳襲。伏請自今以後,并今日以前,應食實封人,並一年內,准式具合襲子孫官品年名,并母氏嫡庶,於本貫陳牒。如無本貫,即於食封人本任、本使申牒。如合襲人有罪疾,及身死者,亦限一周年內,申牒,請立以次合襲人,仍俱家口陳牒,請附籍帳本貫勘責,當家及近親如實是嫡長,即與責保准式附貫,然後申省到後,即取文武職事三品正員一人充保。敕旨宜依。貞元十年,詔朝臣卒者,給俸、料,以為賻贈。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德宗本紀》:貞元十年二月丁卯,詔:君臣之際,義莫重焉,每聞薨殂,良深悼惻。應文武朝臣薨卒者,其月俸、料宜全給,仍更准本官一月俸料,以為賻贈。
貞元十一年,定文武官職田及公廨田造簿期限。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貞元十一年八月,屯田奏諸州府送納內外文武官職田,及公廨田,四至白簿等前件簿書,准天寶十四年八月十二日敕,每年六月十三日,勘造申省。如建本判官牒,吏部先用闕本,典准法科處者,伏以地段佃戶,並無改移,隨年造簿,實有勞費。今請令諸州府及畿內縣,三年一送,違限者准敕科處。敕旨,每年造簿,事乃近煩,三年一申,又為大簡。如外官並須勘造,切慮因此擾人。宜令應管京官職田等州府,所造文簿,二年一送。餘依。
貞元十二年,奏定公廚錢數。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貞元十二年四月,禮部尚書李齊運奏,當司本錢至少,廚食闕絕,請准祕書省大理寺例,取戶部闕職官錢二千貫文,充本收利,以助公廚。可之。是年,御史中丞王顏奏,簡勘足數十王廚二十貫,十六正宅,三百九十二貫八百二十五文,門下省三千九百七十貫四十文,中書省五千九百九十八貫,集賢院四千四百六十八貫八百文,崇元館五百貫文,弘文館七百二十六貫二百文,太清宮一千貫文,史館一千三百一十貫四百文,尚書都省一萬二百一十五貫二百三十八文,吏部尚書銓三千一百八十二貫二十文,東銓二千四百四十五貫三百一十文,西銓二千四百三十三貫六百六十一文,南曹五百八十貫文,甲庫二百八十四貫六十五文,功狀院二千五百貫文,流外銓三百貫文,給畫五百貫文,主事五百貫文,白院五千六百三十三貫文,考功一千五百二十六貫一百九十五文,司勳二百二十八貫文,兵部六十五百二十貫五百五十二文,戶部六千貫五百五十六文,工倉部四百二十七貫三百三十文,兵部三百貫文刑部六十貫文,禮部三千五百二十八貫五百三十七文,工部四千三百二十貫九百五十九文,御史臺一萬八千五百九十一貫文,東都御史臺五十貫文,西京觀察使五千四十六貫八百五文,三衛使五百貫文,軍器使二千一百九十一貫一百三十文,監食使七十四貫五十文,祕書省四千七十貫文,殿中省二百三十八貫五百文,太常寺一萬四千二百五十四貫八百文,太常禮院一千七百貫文,光祿寺一百五十六貫文,衛尉寺一千二百四貫八百七文,宗正寺一千八百八十四貫文,大理寺五千九十二貫八百文,太僕寺三千貫文,鴻臚寺六千六百五貫一百二十九文,司農寺五千六百五貫二百八十二文,太倉諸色共七百八十七貫四百三十四文,太府寺二千二百八十一貫六百三文,左藏庫將作監七百貫文,少府監六百七十八貫七百文,中尚七百七十貫文,國子監三千二百八十二貫三百六十文,詹事府一千七百一十六貫七百三十二文,家令寺七百八十七貫九百文,僕寺四百貫文左春坊一百八十四貫六百文,右春坊二百八十貫文,崇文館八百一十貫文,司天臺二百八十貫文,皇城留守一千二百三十四貫八百文,右金吾衛九千貫文,右金吾引駕仗三千三百六十九貫文,右街使一千八百六十貫八百三十文,左金吾衛九千九貫五百文,左金吾引駕仗六千一百二十貫文,左街使三千九百一十六貫三百八十文,總監三千貫文,京兆府四萬八千八百八十九貫二百二十四文,京兆府御遞院二千五百貫文。〈按以上數
太常何多,光祿太少,疑多脫訛
〉
貞元十四年六月,收百官職田,以贍軍須。七月,置統軍,品秩俸給。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德宗本紀》:貞元十四年秋七月己卯,左右神策置統軍,品秩俸給視六軍統軍例。
按《冊府元龜》:貞元十四年六月,判度支于<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0006-18px-GJfont.pdf.jpg' />請收百官職田,以贍軍須。從之。
貞元十五年,詔復諸道軍事等錢。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貞元十五年十二月,詔今年十月三日詔,權減諸道刺史判軍事料,及專知勾當加手力課,並減縣官手力,門倉獄子園子館驛廨宇等錢,宜一切卻仍舊。初獻計者,言收諸道軍事錢,及手力資課等,當得百數十萬貫,可以助軍興于<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0006-18px-GJfont.pdf.jpg' />時,判度支又贊成之。及筭計,大數止于三十萬貫,而數中更有耗折雜破,纔十餘萬貫,輿議甚以為不便。韋皋、張建封又相次表言,所得至微,所失大體,因此人心頗不安。故命復封也。
貞元二十一年,順宗即位,詔革百官息利本錢,令准數支給。
按《唐書·順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唐順宗以貞元二十一年正月即位。制百官及在城諸使息利本錢,徵放多年,積成深弊。內外官料錢職田等,厚薄不均,兩稅及諸色榷稅錢物重輕,須有損益。宜委中書門下,與所司商量其利害條件以聞,不得擅有閉糴,禁錢務令通濟。又詔停內侍郭忠政等十九人正員官俸錢。七月,中書門下奏敕釐革京百司息利本錢,應徵近親及重攤保,并遠年逃亡等,今年四月十七日,敕本利并放訖其本事,須借錢添填都,計二萬五千九百四十三貫六百九十九文。伏以百司本錢,久無疏理,年歲深遠,亡失頗多。食料既虧,公務則廢。事須添借,令可支持。伏望聖恩,許令准數支給,仍請以在藏庫度支除陌錢充。敕旨宜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