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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73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七十三卷目錄

 祿制部彙考三

  唐二〈憲宗元和十則 穆宗長慶二則 敬宗寶曆一則 文宗太和六則 開成五則 武宗會昌一則〉

銓衡典第七十三卷

祿制部彙考三

唐二

憲宗元和二年正月,取河中錢以充廚本。六月,革捉錢舊弊。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憲宗元和二年正月,尚書左丞鄭元,請取河中羨餘錢三千貫文,充助都省廚本。從之。前為河中節度,因有是請。議者以省司公膳,自有成制。苟或不足,當更請於上,不宜以前任羨財而私加之也。六月,中書門下上言,伏以聖政維新,事必歸本。近又疏理五坊戶,邑令府縣卻收,萬情欣欣,喜出望外。臣等敢不釐革舊弊,率先有司,上副聖情,用弘至理。其兩省納課陪廚戶,及捉錢人總一百二十四人,臣當司並不收管,望各歸府縣。從之。

元和五年,定給食實封例。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憲宗本紀》:元和五年六月癸巳,應給食實封例,節度使兼宰相,每食實封百戶,歲給八百端匹,若是絹,加給綿六百兩;節度使不兼宰相,每百戶給百匹;軍使諸衛大將軍,每百戶給三百五十端匹。

元和六年六月,詔均俸給閏。十二月,敕加四道州縣官課科。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憲宗本紀》:元和六年六月丁卯,中書門下奏:官省則事省,事省則人清;官煩則事煩,事煩則人濁。清濁之由,在官之煩省。國家自天寶已後,中原宿兵,見在軍士可使者八十餘萬。其餘浮為商販,度為僧道,雜入色役,不歸農桑者,又十有五六。則是天下常以三分勞筋苦骨之人,奉七分坐衣待食之輩。今內外官給俸料者不下一萬餘員,其間有職出異名,奉離本局,府寺曠廢,簪組因循者甚眾。況斂財日寡而授祿至多,設官有限而入色無數,九流安得不雜,萬物安得不煩。漢初置郡不過六十,文景醲化,百王莫先,則官少不必政紊,郡多不必事理。今天下三百郡,一千四百縣。故有一邑之地,虛設群司,一鄉之甿,徒分縣職,所費至廣,所制全輕。伏請敕吏兵部侍郎、郎中、給事中、中書舍人各一人,錯綜利病,詳定廢置,吏員可併省者併省之,州縣可併合者併合之,每年入仕者可停減者停減之。此利廣而易求,官少而易理,稍減冗食,足寬疲甿。又國家舊章,依品制俸,官一品月俸三十千,其餘職田祿米,大約不過千石,自一品以下,多少可知。艱難以來,禁網漸弛,於是增置使額,厚請俸錢。故大曆中權臣月俸有至九十貫者,列郡刺史無大小給皆千貫。常袞為相,始立限約,至李泌又量其閒劇,隨事增加,時謂通濟,理難減削。然猶有名存職廢,額去俸存,閒劇之間,厚薄頓異。將為永式,須立常規。從之。乃命給事中段平仲、中書舍人韋貫之、兵部侍郎許孟容、戶部侍郎李絳等詳定減省。

按《冊府元龜》:元和六年閏十一月,敕河中鳳翔易定四道,州縣久破,俸給至微。吏曹注官,將同比遠,在於理體,切要均融,宜以戶部錢五萬五千貫文,充加四道州縣官課料。

元和九年,增除陌錢,以給諸司,詔定諸司食料錢。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元和九年,戶部除陌錢每緡增墊五錢,四時給諸司諸使之餐,置驅使官督之,御史一人覈其侵漁,起明年正月,收息五之一,號元和十年新收置公廨本錢。初,捉錢者私增公廨本,以防耗失,而富人乘以為奸,可督者私之,外以逋官錢迫蹙閭里,民不堪其擾。御史中丞崔從奏增錢者不得踰官本。其後兩省捉錢,官給牒逐利江淮之民,鬻茶鹽以撓法。

按《冊府元龜》:九年八月,詔諸司食料錢緣初,令戶部出放已久,散失頗多,須有變通,使其均濟。其中書門下兩省,及尚書省、御史臺,或務總樞機,或職司彈糾,而倍稱息利,於體尤乖。宜以戶部除陌錢,每貫先收二十文,數外更加五文,委戶部別收貯,計其所費,逐處支給。其本利錢先出放者,宜各委本司勘會聞奏。其合徵收者,便充當司公廨什物添修等用。其諸司食利,亦准此。勘會其合徵錢,便充飯錢。若數少不充,以其前件除陌五文錢,量所欠添本出放,其所收五文錢,每歲不闕添本之外,合有所餘,諸司廨宇破壞者,便充修補。緣諸司人吏遷轉不常,新舊之間,因緣乾沒,諸稱走失職此之由。向後須令本判官勾當,勒令一一交割者,遞相公付,仍委御史臺一人,專知勘覆。仍先具條流聞奏。十一月,戶部奏准八月十五日敕,諸司食利本錢,出放已久,散失頗多。各委本司勘會,其合徵錢數,便充餐錢。若數少不充,以除陌五文錢,量其所欠添本出放者,令准敕各牒諸司,勘會得報,據祕書省等三十二司牒,應管食利本錢物,五萬三千八百五十二貫九百五十五文。

各隨司被逃亡散失,見在見徵數額,與元置不同。今但據元置數額而已。

祕書省三千三百八十四貫五百文,太常寺六千七百二十二貫六百六文,光祿寺一千二百九十九貫六十四文,宗正寺一百一十七貫九十五文,衛尉寺一千二百五十貫九百文,太僕寺一千九貫五百文,大理寺五千九百二十四貫七百四十文,鴻臚寺二千六百六十貫文,司農寺二千七百三十五貫七百七十文,太府寺一千五百八貫九百文,殿中省九百九十貫五百五十文,詹事府一千一百九十一貫三百七十七文,國子監二千六百四十四貫二百五十文,少府監一千三百三十四貫七百三十一文,將作監一千六百一十七貫文,左春坊一千三百八貫七百七文,右春坊一千貫文,司天臺三百八十貫文,家令司一千八百一十貫七百文,太僕寺四百三十六貫六百五十文,總監二千六百七十二貫文,左藏庫六百二十貫文,尚食局三百三十八貫文,尚舍局三百七十四貫三百文,尚輦局一百貫文,太倉二千四百一十五貫六百八十一文,內中局六百三十六貫二百文,萬年縣三千四百貫六百文,長安縣二千七百四十五貫四百三十三文,左衛五百四十貫文,左司禦帥府二百四十貫文,右司禦率府一百貫文。敕宜更委御史臺,仔細簡勘具合徵放錢數,及量諸司閒劇人,日加減條流奏聞。十二月,敕比緣諸司食利錢,出舉歲深,為弊頗甚。已有釐革,別給餐錢。其御史臺奏所勘責,祕書省等三十二司食利本錢數內,有重攤轉保,稱甚困窮者,據所欠本利,並放其本戶中納利。如有十倍以上者,既緣輸利歲久,理亦可矜。量准前本利,並放其納,經五倍以上。從今年十二月以前,應有欠利,並放起。元和十年正月以後,准前計利徵收,其餘人戶等,計其倍數,納利非多,不可一例矜放。宜並委本司,准前徵納。其諸司所徵到錢,自今已後,仍於五分之中,常抽一分,留添官本。各勒本司以後相承收管,其諸司應徵納,及續舉放所收利錢,並准今年八月十五日敕,充添修當司廨宇什物,及令史驅使官廚料等用。仍委御史臺勾當。每至年終,勘會處分。其諸司除疏理外,見在本錢據額,更不得破用。如有欠失,即便勒主掌官典所繇等,據數填賠。其中書門下兩省,及尚書省、御史臺應有食利錢外,亦便令准此條流處分。其諸司除此食利錢,更別有諸色本錢,不得妄援此例。

元和十年,敕定諸司食利本錢。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元和十年正月,御史臺奏,祕書省等三十二司,除疏理外,見在食利本錢,應見徵納,及續舉放所收利錢,准敕並充添修當司廨宇什物,及令史驅使官廚料等用。准元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敕,仍委御史臺勾當。每至年終,勘會處分。其諸司疏理外,見在本錢據額,不得破用。如有欠失,即便勒主掌官典所繇等填賠者,其諸司食利本錢疏理外,合徵收者,請改案額,為元和十年新收置公廨本錢,應緣添修廨宇什物,及令史府史等廚並用,勒本司據見在戶名錢數,各置案曆,三官通押,逐委造帳印訖入案,仍不得侵用本錢。如人戶辦納本利錢,縱都數未足,亦勒據數,與納召主別置案曆,准前通押。如至年終勘會,欠少,本利官典諸節級,准法處分。如主掌官典改移,亦勒造帳,交付承後官典,具單帳報臺,交割分明,即給前官典,牒知公驗。如欠少,本利送臺勘責,具事繇奏聞,即冀官錢,免至散失。年額既定,勾當有憑。敕旨,宜依。

元和十一年,敕嚴捉錢之制並許減裁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元和十一年八月,敕京城百司諸軍諸使,及諸道應差所由,并召人捉本錢,右御史中丞崔從奏:前件捉錢人等,比緣皆以私錢添雜官,本以防耗,折裨補官利。近日訪聞商販富人,投身要司,依托官本,廣求私利。可徵索者,自充家產,或逋欠者,證是官錢。非理逼迫,為弊非一。今請許捉錢戶,添放私本,不得過官本錢。勘責有剩,並請設官仍量輕重科處。其所放官本,并許添私本,每舉放數足,仰錢戶具所舉人姓名錢數,狀報本司。仰本司收連入案,三官同押,排科印記,仍各隨錢入牒知。如他時因有論競,勘案曆不同,不在與徵理之限。庶官利不失,私家獲安。從之。九月,東都御史臺奏當臺食利本錢,從貞元十一年至元和十一年,息利十倍以上者,二十五戶。從貞元十六年至元和十一年,息利七倍以上者,一百五十六戶。從貞元二十年至元和十一年,息利四倍以上者,一百六十八戶。伏見去年京畿諸司本錢,並條流甄免。其東都未蒙該及者,竊以淮寇未平,供饋尚切,人力消敝,衣食屢空。及納息利年深,正身既沒,子孫又盡移徵,親族旁食無支族散徵,諸保保人逃死,或所繇代納。縱有嫠老孤獨,仰無所依,立限踰年,虛繫錢數,公食屢闕,人戶不堪。伏乞同京諸司例,特甄減裁,下敕旨從奏。元和十二年,敕定中書門下本錢,及百官俸料。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元和十二年正月,門下省奏,應管食利本錢,總三千四百九十八貫三百二十一文。

宰相已下至主錄等食利,三百七十八貫三百四十餘文。直省院本錢,准建中三年四月十五日敕,以留院入錢置本。

中書省奏,當省食利本錢,共五千貫文。

宰相已下官至主錄等食利錢,一千貫。直省院食利本錢,准建中三年四月敕,當院自斂置本。

准元和九年十二月九日敕,令勘會疏理,其見在合徵錢,准敕合充添修當司廨宇什物。其省院本錢,緣是當院自斂置本,請便充本院添廚等用。敕旨,依奏。四月,敕京百官俸料,從五月已後,宜並給見錢。其數內一半先給,元估匹段者,即據時估實數,迴給見錢。八月,京兆尹竇易直請改職田法,並入兩稅地事。竟不行。

元和十三年,罷堂廚捉錢官,定德棣滄景,四州官吏俸料錢有差。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元和十三年,以職田多少不均,每司收草粟以多少為差。其後宰相李玨、楊嗣復奏堂廚食利錢擾民煩碎,於是罷堂廚捉錢官,置庫量入計費。

按《冊府元龜》:元和十三年六月,以德棣滄景四州頃遭水潦,給復一年,遂定四州官吏俸料錢。刺史每月一百五十千,望緊上縣令,每月四十千餘有差。元和十四年三月,詔取京兆府等公廨地,充官職田。四月,敕免在京百司職田懸欠,定淮西官吏祿俸有差。十月,詔免納利。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元和十四年三月,屯田奏,左右神策中尉,准令式二品官,令受田一十頃。請取京兆府折衝府院戎場、垛埒、公廨等地七十七頃二十六畝八分數內,取二十頃,充前件官職田。依奏。四月,敕京畿二十二縣,欠元和十四年京百司職田二十二萬九十一石束貫等。京畿百姓聞甚艱貧,頃差船運軍糧,今又修營陵寢,雖應緣驅役,皆給價錢,而屢有役名,頗妨農畝。豈可更徵懸欠,重使憂愁。其所欠,並宜寬免。其合受納,所欠職田,或見在官班,各請厚俸。或近終考秩,稍有餘資,宜體朕懷,以寬人力。是月,重定淮西州縣等制,及官吏祿俸。以蔡州為緊,溵州為上,其刺史俸錢月一百八十千,申光二州並為中,剌史月俸一百五千,長史已下有差。十月,御史中丞蕭俛奏,應諸司、諸軍、諸使公廨諸色本利錢等,伏緣臣當司及祕書省等三十二司利錢,伏准今年七月十三日,赦文至十倍者,本利並放,展轉攤保。至五倍者,本利並放,緣前件諸司諸使諸軍利錢節文,並不該及。其中有納利百姓,見臣稱訴,納利已至十倍者,未蒙一例處分。求臣上達天聽,臣已面陳奏,訖伏以南北諸司,事體無異,納利百姓,皆陛下赤子。若恩澤均及,則雨露無偏。伏望聖慈,特賜放免。如允臣所奏,伏乞特降敕旨,並進今年七月十三日赦文處分,仍永為定制。敕旨,依奏。

元和十五年正月,穆宗即位。二月,詔定內外官俸錢有差。六月,詔罷抽貫錢。

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穆宗本紀》:元和十五年正月丙午,即皇帝位。六月壬辰,詔:帝王所重者國體,所切者人情。苟得其體,必臻於太和;如失其情,是曲於小利。況設官求理,頒祿責功,教既有常,寧宜就減。近以每歲經費,量入數少,外官俸料,據數收貫。朕再三思度,終所未安。今則歲屬豐登,兵方偃息,自宜克己以足用,何得剝下以為謀。臨軒載懷,實所增愧。其今年五月敕應給用錢每貫抽五十文,都計一百五十萬貫,宜併停抽。仍出內庫錢三十七萬五千貫,付度支給用。初,憲宗用兵,擢皇甫鎛為相,苛斂剝下,人皆咎之,以至譴逐。至是宰臣創抽貫之利,制下,人情不悅,故罷之。

按《冊府元龜》:穆宗以元和十五年正月即位。二月,詔內外百官食利錢,十倍至五倍已上,節級放免。仍每經十年,即內外官百司,各賜錢一萬貫。充本各據司大小公事閒劇,及當司貧富作等第給付。

穆宗長慶元年三月,敕添給諸司本錢。七月,制均配

百司職田。

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長慶元年三月,敕添給諸司本錢,進元和十五年五月十一日敕,內外百司,准二月五日赦文,宜共賜錢一萬貫文,以戶部錢充。仍令御史臺,據司額大小,公事閒劇為等第均配。七月,制百司職田,在京畿諸縣者,訪問本地多被所繇侵隱,抑令貧戶佃食蒿荒,百姓流亡半在於此。宜委京兆府,會勘均配,務使公平。

長慶四年,敬宗即位,敕百官俸計粟折錢。

按《唐書·敬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敬宗本紀》:長慶四年正月癸酉,皇太子即位。秋七月丁卯,敕以穀貴,凡給百官俸內一半合給段匹,今宜給粟,每斗折錢五十文。

敬宗寶曆元年,制平攤百司職田。

按《唐書·敬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寶曆元年四月,制京百司田散在畿內諸縣,舊制配地出子,歲月已深,佃戶至有流亡,官曹多領虛數。今欲據額均入地盤,萬戶供輸,百司盡得隨稅出子,逐畝平攤。比量舊制,孰為允便。宜委京兆府與屯田,審勘計會,條流聞奏。

文宗太和元年,給三州刺史俸錢。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太和元年十一月,嶺南觀察使胡証奏,端、康、封三州刺史月俸錢,請各給至一百貫文。請當道自圓融支給。從之。太和三年,詔給滄、德二州官吏月料錢有差。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太和三年七月,詔滄、德二州州縣官吏等,刺史每月料錢八十貫,錄事參軍三十五貫,判司各置二人,各二十五貫,縣令三十貫,尉二十貫。其令俸祿,且以度支物充,仍半支,省估匹段半與實錢。

太和四年,敕給課錢宜依元額。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太和四年七月,敕吏部奏應比遠道州縣官課料錢,請令依元額計支給,不得更有欠折。敕旨依奏。

太和七年二月,以米貴,停給百官匹段絲綿等項,計價給粟。秋七月,敕外官帶京職者,俸料兼給。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文宗本紀》:太和七年秋七月壬子,敕應任外官帶一品正京官者,縱不知政事,其俸料宜兼給。

按《冊府元龜》:太和七年二月,戶部侍郎庾敬休奏,應文武九品已上,每月料錢一半,合給匹段絲綿等。伏以自冬涉春,久無雨雪,米價稍貴,人心未安。自德音放免,逋懸賑恤,貧下中外群庶,已感聖慈。至於衣冠之家,素乏儲畜,朝夕取給,猶足為憂。以臣愚見,若令百官料錢內一半,停給匹段絲綿等,給太倉粟,每斗計價七十文,在眾庶必見懽康,於公家無所虧減。待至麥熟米,價稍賤,即依前卻給匹段等。酌其事理,庶葉變通。敕旨宜依。

太和八年,加給普、渝、合三州刺史料錢。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太和八年八月,劍南東川觀察使楊嗣復言,普、渝、合三州刺史料錢,及六十千者,請自加給。從之。

太和九年,敕各置捉錢官,詔宰相俸料給見錢。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太和九年正月,敕中書門下兩省奏請,依元和元年八月六日敕,各置捉錢官。敕中書省宜置三十人,門下省置二十五人。六月,詔宰相俸料,宜准元和十四年已前例,並給見錢。十一月,詔江西湖南以官健衣糧一百二十五分,送上都,充宰相召雇手力。是日,中書門下上言,宰相上弼聖政,下理群司,若忠正無邪,宗社所祐,縱逢盜賊,兵不能傷。若事涉隱欺,心懷矯妄,雖有防衛,神得而誅。臣等願推赤心,以答聖獎。孟軻知非臧氏,孔子不畏匡人。其前件衣糧,並請勒停,依從前制置,只以金吾司手力充引從。從之。

開成元年,賜五經博士祿米。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文宗本紀》:開成元年五月庚申,判國子祭酒宰臣鄭覃奏:太學新置五經博士各一人,請依王府官例,賜以祿粟。從之。開成二年,詔諸王,仍給料錢。各官違假不到者,停給俸料。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文宗本紀》:開成二年冬十月戊戌,詔嘉王運、循王遹、通王諶並可光祿大夫、檢校司空,賜勳上柱國,仍依百官例給料錢。安王溶、潁王瀍並給料錢。

按《冊府元龜》:開成二年八月,戶部侍郎李班奏,京諸司六品以下官,請假往外,違假不到。本官停給料錢,敕旨違限停俸料,宜依餘准令式。

開成三年,敕尚書省官賜木錢、告身錢外,每月賜百貫文。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開成三年七月,敕尚書省,自長慶三年賜本錢,後歲月滋久,散失頗多。或息利數重,經恩放免。或人戶逋欠,無處徵收。如聞尚書丞郎官,入省日,每事闕供,須議添助。除舊賜本錢,徵利收,及吏部告身錢外,宜每月共賜一百貫文,委戶部逐月支付,具本錢任准前收利,添充給用。仍委都省納勒舊本,及新添錢量多少,均配逐行,分析聞奏。須令占額用度,不得妄有破除。每至季終,委都省磨勘申中書門下。

開成四年,詔加給司徒裴度俸料。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開成四年二月,詔曰:司徒兼中書令裴度,盛有勳烈,累任台衡。以疾恙未任,謝上,須加優異,用示恩榮。其本官俸料,宜起今日便付給所司。

開成五年,武宗即位,敕割正官料錢,分與攝官。按《唐書·武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武宗本紀》:開成五年正月,即皇帝位。三月,中書門下奏:准今年二月八日赦文,應京諸司勒留官,令本處剋留手力雜給與攝官者。臣等檢詳,諸道正官料錢絕少,雜給手力即多,今正官勒留,亦管公事,料錢少於雜給,刻下事未得中。臣等商量,其正官料錢雜給等錢,望每貫割留二百文與攝官,餘如舊。從之。

按《冊府元龜》:唐武宗以開成五年正月即位。二月,制曰:諸道承乏官等,雖云假攝,當責課程,但霑一半料錢,不獲雜給料例。自此手力紙筆,特委中書門下條貫,貴在酌中,共為均濟。五月,中書奏准,今年二月八日赦節文,應諸色勾留官,令剋下手力雜給等,與本道州府充攝官課料。無本司起請者,臣等詳檢諸道官員,俸料不一。或正官料錢絕少雜給,雜料過多,若准赦文手力紙筆,並令剋留,不則正官勾留,亦領公事所請俸料。不如攝官既未得中,亦恐難守。本司既無起請,中書門下須與條流。臣等商量,應諸色勾留官正料,及手力課、雜職課、雜給、雜料、紙筆等錢,望各委本州都計錢數,每貫剋二百文充攝官俸料。其職田祿粟米,望令全還,正官不在計入諸色錢數之限。臣等又以諸州長馬,本是散員,判司簿尉,或須假攝。其所剋留錢,望委州司,酌量閒劇,差署均融,多少支給。亦不要各占本色錢數,及填滿缺員。仍令每至歲終,分析申報戶部。從之。

武宗會昌 年,定給百官俸錢有差。

按《唐書·武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唐世百官俸錢,會昌後不復增減,今著其數:太師、太傅、太保,錢二百萬。太尉、司徒、司空,百六十萬。侍中,百五十萬。中書令,門下中書侍郎,左右僕射,太子太師、太保、太傅,百四十萬。尚書,御史大夫,太子少師、少保、少傅,百萬。節度使,三十萬。都防禦使、副使,監軍,十五萬。觀察使十萬。左右丞,侍郎,散騎常侍,諫議大夫,給事中,中書舍人,祕書、殿中、內侍監,御史中丞,太常、宗正、大理、司農、太府、鴻臚、太僕、光祿、衛尉卿,國子祭酒,將作、少府監,太子賓客、詹事,諸府尹,大都督府長史,都團練使、副使,上州刺史,八萬。太常、宗正少卿,太子左右庶子,節度副使,刺史知軍事,七萬。六軍統軍,諸府少尹,少監,少卿,國子司業,少詹事,六萬五千。左右衛、金吾衛上將軍,六軍大將軍,六萬。左右驍衛、武衛、威衛、領軍衛、監門衛、千牛衛上將軍,上州別駕,五萬五千。郎中,司天監,太子左右諭德、家令寺、僕寺、率更寺令,親王傅,別敕判宮,觀察、團練判官掌書記,上州長史、司馬,五萬。左右衛、金吾衛大將軍,懷化大將軍,諸府、大都督司錄參軍事,鴘赤縣令,四萬五千。員外郎,起居郎,起居舍人,著作郎,內常侍,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太常、宗正、殿中、祕書丞,大理正,國子博士,京都宮苑總監監,都水使者,太子中舍、中允,王府長史,歸德將軍,節度推官、支使,防禦判官,上州錄事參軍事,畿縣、上縣令,四萬。懷化中郎將,三萬七千。左右驍衛、武衛、威衛、領軍衛、監門衛、千牛衛、殿前左右射生軍、神策軍大將軍,左右衛、金吾衛將軍,三萬六千。補闕,殿中侍御史,諸府、大都督府判官,赤縣丞,三萬五千。懷化郎將,三萬二千。拾遺,司天少監,六局奉御,內常侍,監察御史,御史臺主簿,太常博士,陵署令,大理司直,中書主書,門下錄事,太子贊善、典內、洗馬、司議郎,王府司馬,驍衛、武衛、威衛、領軍衛、監門衛、六軍、射生、神策軍將軍,歸德中郎將,觀察防禦團練推官巡官,鴘赤縣丞,兩赤縣主簿、尉,上州功曹參軍以下,上縣丞,三萬。城門郎,祕書郎,著作佐郎,六局直長,十六衛、六軍、諸府、十率府長史,懷化司階,畿縣丞,鴘赤縣主簿、尉,二萬五千。歸德司階,二萬三千。五官正,太常寺協律郎,陵署丞,諸寺監主簿,國子、太學、廣文助教,都水監丞,詹事府司直,太子通事舍人、文學、三寺丞、五局郎,王府諮議參軍、友,畿縣上縣主簿尉,二萬。懷化中候,萬八千。十六衛六軍十率府率、副率、中郎、中郎將,萬七千三百五十。歸德中候,萬七千。四門助教,十六衛佐,祕書省、崇文、弘文館校書郎、正字,太常寺奉禮郎、太祝,郊社、太樂、鼓吹署令,四門助教,京都宮苑總監副監,九成宮總監監、主事,十六衛、六軍衛佐,尚書省都事,萬六千。十六衛、六軍中候,太子內率府千牛,六千一百七十四。內寺伯,懷化司戈,諸府大都督府參軍事、文學、博士、錄事,上州參軍事、博士,萬五千。歸德司戈,萬四千。十六衛、六軍、十率府左右郎將,親王府典軍、副典軍,萬三千八百。司戈、內率府備身、僕寺進馬,三千七百一十二。符寶郎,內謁者監,九寺諸監,詹事府丞,太醫署令,太學、廣文、四門博士,中書門下主事,太子文學、侍醫,諸府、都督府醫博士、法直,兩赤縣錄事,上州錄事,市令,萬三千。懷化執戟長上,萬一千。門下省典儀,侍御醫,司天臺丞,都水監主簿,率府衛佐,諸司主事、御史臺主事,萬二千。司醫,太醫署丞,歸德執戟長上,一萬。醫佐,大理寺評事,太常宗正寺詹事府主簿、寺監,內侍省司天臺左右春坊詹事府錄事、主事,八千。司階,千牛備身左右,七千九百九十。京都園苑四面監監,兩京諸市、中尚、武庫、武成王廟署令,王府掾、屬、主簿、記室、錄事參軍事,七千。司天臺主簿、靈臺郎、保章正,上局署令,七品陵廟令,京都宮苑總監丞,司竹、溫泉監監,太子內坊丞,王府功曹以下參軍事,親王國令,公主邑司令,六千。奚官、內僕、內府局令,司竹、溫泉副監,五千。書、算、律學博士,內謁者,中局署令,上局署丞,五官挈壺正,京都園苑四面監、九成宮總監副監,醫、針博士,醫監,陵廟令,司竹、溫泉監丞,太子藥藏局丞,王府參軍事,王國大農,公主邑司丞,四千。獄丞,國子監直講,掌客,司儀,中局署丞,監膳,監作,監事,食醫,尚輦,進馬,奉乘,主乘,典乘,司庫,司廩,十六衛、十率府錄事,親、勳、翊府兵曹參軍事,司天臺司辰、司曆、監候,內坊典直,宮教博士,樂正,醫正,卜正,按摩、咒禁、卜博士,針、醫、卜、書、算助教,陵廟、太樂、鼓吹署丞,京都園苑四面監、九成宮總監丞,諸總監主簿,太子典膳、內直、典設、宮門局丞,三寺主簿,親王國尉、丞,三千。十六衛、六軍、十率府執戟、長上、左右中郎將二千八百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