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26
卷74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七十四卷目錄
祿制部彙考四
宋〈總一則 太祖乾德一則 開寶二則 太宗太平興國二則 雍熙一則 端拱一則 淳化二則 至道一則 真宗咸平四則 景德二則 大中祥符四則 仁宗天聖一則 慶曆一則 神宗熙寧三則 元豐二則 哲宗元符一則 徽宗建中靖國一則 崇寧一則 大觀一則 政和一則 宣和一則 欽宗靖康一則 高宗建炎一則 紹興一則 孝宗乾道一則 寧宗嘉定一則〉
銓衡典第七十四卷
祿制部彙考四
宋
宋定文武官祿、米、職、錢及雜給之制。
按《宋史·職官志》:奉祿宰相,樞密使,月三百千。樞密使帶使相,侍中樞密使,節度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已上及帶宣徽使,并前兩府除節度使及節度使移鎮,樞密使、副、知院帶節度使,四百千。參知政事,樞密副使,知樞密院事,同知樞密院事,及宣徽使不帶節度使,或檢校太保簽書樞密院事,三司使,二百千。節度觀察留後知樞密院事及充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事,并帶宣徽使簽書樞密院事,三百千。觀文殿大學士,資政殿大學士,翰林學士承旨、學士,龍圖、天章閣直學士,知制誥,龍圖、天章閣學士。三師,三公,百二十千。東宮三司,僕射,九十千。東宮三少,御史大夫,尚書,六十千。門下、中書侍郎,太常、宗正卿,左、右丞,諸行侍郎,御史中丞,五十千。太子賓客,四十五千。左、右散騎常侍,六十千。給事中,中書舍人,太卿、監,國子祭酒,太子詹事,四十五千。諫議。四十千。權三司使,并權發遣使公事。副使,五十千。左、右諭德,少卿、監,司業,郎中,三十五千。左、右庶子,起居郎、舍人,侍御史。左、右司諫,殿中侍御史,員外郎,赤令,三十千;丞,十五千。少詹事,二十九千。左、右正言,監察御史,太常博士,通事舍人,國子五經博士,太常、宗正、祕書、殿中丞,著作郎,大理正,二十千。太子率更令、中允、贊善中舍、洗馬,殿中省五尚奉御,十八千。司天十五千正,十三千。祕書郎,著作佐郎。大理寺丞,十四千,諸寺、監丞,十二千。大理評事,十千。太祝,奉禮,八千,司天監丞,五千。主簿,五千。靈臺郎,三千,保章正,二千。節度使,四百千。節度觀察留後,三百千。觀察使,二百千。防禦使,三百千。團練使,百五十千。六軍統軍,百千,諸衛上將軍,六十千。左、右金吾衛大將軍,三十五千。諸衛大將軍,二十五千。將軍,二十千。率府率、副,中郎將,十三千。內客省使,六十千。客省使,三十七千。延福宮、景福殿、宣慶、引進、四方館、宣政、昭宣、閤門使,二十七千。皇城以下諸司使,二十五千。客省及皇城以下諸司副使,二十千。內殿承制,十七千,崇班,十四千。供奉官,十千。侍禁,七千。殿直,五千。三班奉職、借職,四千。下茶酒班殿侍,一千。下班殿侍,七百。皇親任諸衛大將軍領刺史,八千;將軍刺史,六十千。將軍,三十千。率府率,二十千;副率,十五千。
舊志:諸衛將軍有五十千、四十千、三十千三等。諸司使有四十千、三十千二等。副使以上下與異姓同,並給實錢。
入內內待省都知、副都知、押班,不帶遙郡諸司使充者,二十五千。副使充者,二十千。入內內侍省供奉官,十二千。殿頭,七千。高品、高班,五千。黃門,三千。祗候殿頭,祗候高品,祗候高班內品,祗候內品,祗候小內品,貼祗候內品,入內內品,後苑內品,後苑散內品,七百。雲韶部內品,七百。入內內品管勾,二千。奉輦祗應,一千五百。打牧祗應,一千。內侍省內常侍,供奉官,十千。殿頭,五千。高品、高班,三千。黃門,二千。殿頭內侍,入內高品,二千。高班內品,一千五百。黃門內品在京人事,一千。寄班小底,二千。入內小黃門,前殿祗候內品,北班內品,外處揀來并城北班、後苑、把門內品,掃洒院子及西京內品依北班內品,依舊在西京收管,七百。西京內品,五百。郢、唐、復州內品,三百。樞密都承旨,四十千。副都承旨,副承旨,樞密院諸房副承旨,逐房副承旨。
已上如帶南班官同。
中書堂後官提點五房公事,三十千。中書堂後官,二十千;特支五千。
已上如帶京朝官同。
中書、樞密主事,二十千。錄事、令史,十千。主書,七千。守當官,書令史,五千。自中書、樞密并曾任兩府,雖不帶職,
曾任兩府而致仕同。
宣徽,三司,觀文、資政、翰林、端明、翰林侍讀侍講、龍圖、天章學士,樞密、龍圖,天章直學士,知制誥,中書舍人,待制,御史臺,開封府,節度使至刺史,三館,祕閣,審刑院,刑部,大理寺,諸王府記室、翊善以下至諸王宮教授,知審官院,勾當三班院,糾察刑獄,判吏部銓、南曹,登聞檢院、鼓院,司農寺及國子監直講、丞、簿,河北、河東、陝西轉運使,皇子親王,諸衛大將軍至率府副率,兩省都知、押班,不帶遙郡諸司使、副,兩府供奉官以下至內品。及樞密都承旨以下,並給見錢。餘官并防禦使以下諸衛將軍、橫行、諸司使遙領者,悉定一分見錢,二分他物。三司檢法官,十千。權知開封府并判官、推官。司錄,二十千。功曹,法曹,十二千。倉、戶、士、兵四曹,十千。刑部檢法官、法直官,大理寺法直官、副法直官,十千。西京軍巡判官,十五千。西京、南京、北京留守判官,河南、應天、大名府判官,三十千。節度、觀察判官,二十五千。節度副使,三十千。行軍司馬,二十五千。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二十千。留守推官,府推官,節度、觀察推官,十五千。防禦、團練副使。二十千。防禦、團練判官,十五千。防禦、團練軍事推官,軍、監判官,七千,軍事判官如本州錄事參軍之數。京府司錄參軍,二十千。諸曹參軍,十千。五萬戶已上州〈三京同〉。錄事參軍,二十千;司理,司法,十二千;司戶,十千;三萬戶已上州錄事,十八千;司理,司法,十二千;司戶,九千。一萬戶已上州錄事,十五千;司理,司法,十千;司戶,八千。五千戶已上州錄事,十二千;司理,司法,十千;司戶,七千。不滿五千戶州錄事,司理,司法,十千;司戶,七千。別駕,掌史,司馬,司士參軍,
如授士曹,依司士。
文學參軍,七千。東京畿縣七千戶已上知縣,朝官二十二千,京官二十千;五千戶已上知縣,朝官二十千,京官十八千;三千戶已上知縣,朝官十八千,京官十五千;三千戶已下知縣,止命京官,十二千。主簿,尉,十二千至七千,有四等。河南府河南、洛陽縣令,三十千。諸路州軍萬戶已上縣令,二十千;簿、尉,十二千。七千戶已上令,十八千;簿、尉,十千。五千戶已上令,十五千;簿、尉,八千。三千戶已上令,十二千;簿、尉,七千。不滿三千戶令,十千;簿、尉,六千。京朝官及三班知縣者,亦許給縣令奉。本官奉多者,以從多給。
兼監兵者,止請本奉添給。
嶽瀆廟令,十千。丞,主簿,七千。〈全折。〉幕職、州縣料錢,諸路支一半見錢,一半折支。廣東、川陝並給見錢。
職錢
御史大夫,六曹尚書,行,六十千。
守,五十五千;試,五十千。
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五十千。左、右散騎常侍,御史中丞,開封尹,行,一百千。
守,九十千;試,八十千。
六曹侍郎,行,五十五千。
守,五十千;試,四十五千。
太子賓客、詹事,行,五十千。
守,四十七千;試,四十五千。
給事中,中書舍人,行,五十千。
守,四十五千;試,四十千。
左、右諫議大夫,行,四十五千。
守,四十千;試,三十七千。
太常、宗正卿,行,三十八千。
守,三十五千;試,三十二千。
祕書監,行,四十二千。
守,三十八千;試,三十五千。
七寺卿,國子祭酒,太常、宗正少卿,祕書少監,行,三十五千。
守,三十二千;試,三十千。
太子左、右庶子,行,四十千。
守,三十七千;試,三十五千。
七寺少卿,行,三十二千。
守,三十千;試,二十八千。
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尚書左、右司郎中,行,四十千。
守,三十七千;試三十四千。
國子司業,少府、將作、軍器監,行,三十二千。
守,三十千;試,二十八千。
太子少詹事,行,三十五千。
守,三十二千;試,三十千。
太子左、右諭德,行,三十二千。
守,三十千;試,二十九千。
起居郎,起居舍人,侍御史,左、右司員外郎,樞密院檢詳諸房文字,尚書六曹郎中,行,三十七千。
守,三十五千;試,三十二千。
殿中侍御史,左、右司諫,行,三十五千。
守,三十二千;試,三十千。
左、右正言,行,三十二千。
守,三十千;試,二十七千。
諸司員外郎,行,三十五千。
守,三十二千;試,三十千。
少府、將作、軍器少監,行,三十千。
守,二十八千;試,二十五千。
太子侍讀、侍講,行,二十五千。
守,二十二千;試,二十千。
監察御史,行,三十二千。
守,三十千;試,二十七千。
太子中舍,太子舍人,行,二十二千。
守,二十千;試,十八千。
太常、宗正、知大宗正,祕書丞,大理正,著作郎,太醫令,行,二十五千。
守,二十二千;試,二十千。
七寺丞,行,二十二千。
守,二十千;試,十八千。
祕書郎,行,二十二千。
守,二十千;試,十八千。
太常博士,著作佐郎,行、守,二十千。
試,十八千。
國子監丞,行,二十二千。
守,二十千。
大理司直、評事,行,二十二千。
守,二十千;試,十八千。
少府、將作、軍器、都水監丞,行,二十千。
守,十八千。
祕書省校書郎,行,十八千。
守,十六千;試,十四千。
祕書省正字,行,十六千。
守,十五千;試,十四千。
御史檢法官,主簿,行,二十千。
守,十八千。
宗學、太學、武學博士,行,二十千。
守,十八千;試,十六千。
律學博士,行,十八千。
守,十七千;試,十六千。
太常寺奉禮郎,行,十六千,太常寺太祝、郊社令,行,十八千。
守,十六千。
太學正、錄,武學諭,行,十八千。
守,十七千;試,十六千。
律學正,行,十六千。
守,十五千;試,十四千。
凡職事官職錢,不言行、守、試者,準行給,衣隨寄祿官例支。及無立定例者,並隨寄祿官給料錢,米麥計實數,應兩給者,
謂職錢、米麥。
從多給。承直郎以下充職事官,
謂大理司直、評事,祕書省正字,太學博士、正、錄,武學博士、諭,律學博士、正。
聽支階官請給。
衣及廚料、米麥不支。
武臣奉給
殿前司,自宣武都指揮使三十千,差降至歸明神武、開封府馬步軍都指揮使十五千,凡二等。殿前左、右班虞候三十千,至天武、剩員都虞候十九千,凡四等。殿前班指揮使二十千,至揀中、剩員僚直、廣德指揮使十千,凡三等。殿前班都知十三千,至招箭都知四千,凡七等。殿前班副都知十千,至招箭班副都知三千,凡五等。殿前押班七千,至招箭押班二千,凡五等。散指揮都頭復有押班之名者,如押班給焉。兵士內員僚直復有副指揮使、行首、副行首,招箭班亦有行,七千至三千,凡三等。御龍直副指揮使、都頭、副都頭、十將、虞候十千至三千,凡五等。殿前指揮使五千,至殿侍一千,凡五等。捧日、天武指揮使十千,至揀中、廣德指揮使四千,凡四等。捧日、天武副指揮使七千,至擒戎副指揮使三千,凡五等。捧日軍使、天武都頭五千,至擒戎軍使千五百,凡五等。捧日副兵馬使三千,至擒戎副兵馬使一千,凡四等。天武副都頭二千,至廣德副都頭千五百,凡二等。捧日軍將二千,至龍猛、驍騎、帶甲剩員軍頭,十將三百,凡八等。天武將虞候而下五百,至飛猛驍雄將虞候已下三百,凡六等。此奉錢之差也。其外,月給粟:自殿前班都頭、虞候十五石,至廣建副都頭、吐渾十將二石五斗,凡六等。殿前指揮使五石,鞭箭、清朔二石,凡五等。殿前班都虞候已下至軍士,歲給春、冬服三十匹至油絹六匹,而加綿布錢有差。復月給傔糧自十人以至一人。諸班、諸直至捧日、天武、拱聖、龍猛、驍騎、吐渾、歸明渤海、契丹歸明神武、契丹直、寧朔、飛猛、宣武、虎翼、神騎、驍雄、威虎、衛聖、清朔、擒戎軍士,皆給傔一人以至半分,餘軍不給焉。侍衛馬軍、步軍司,自員僚直、龍神衛都虞候月給二十千,至有馬勁勇員七千,凡五等。指揮使自員僚直、龍神衛十千,至順化三千,凡五等。副指揮使自員僚直、龍神衛七千,至順化二千,凡七等。軍使、都頭自龍、神衛五千,至看船神衛一千,凡七等。副兵馬使、副都頭自龍、神衛三千,至順化一千,凡五等。軍頭、十將自龍、神衛千三百,至順化三百,凡五等。此外員僚直有行首、副行首、押番軍頭、都知、副都知之名,自行首五千,至副都知一千,凡六等。而高陽關有驍捷左、右廂都指揮使,月給三十千。開封府有馬步軍都虞候,月給二十千。六軍復有都虞候,月給五千。自員僚直、龍神衛而下,皆月給粟,自都虞候五石,至順化、忠勇軍士二石,凡五等。自都虞候已下至軍士,皆歲給春冬服,自絹三十匹至油絹五匹,又加綿布錢有差。復有給傔糧,自十人至一人。其員僚直、龍神衛、雲騎、驍捷、橫塞、及神衛上將、虎翼、清衛、振武、忠猛軍士,皆給傔一人至半分,他軍不給焉。諸道州府廂軍,自馬步軍都指揮使至牢城副都頭,凡五等,月給俸錢凡十五千至五百,凡十有二等。自河南府等五十州、府,鄧州等三十四州,萊州等一百四十四州、軍,廣濟軍等三十九軍、監,所給之數,差而減焉,咸著有司之籍。外有給司馬芻秣,歲給春、冬服加紬、綿、錢、布,亦各有差。
祿粟
宰相,參知政事,樞密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樞密使、副使、知院事、同知院事,及宣徽使簽書樞密院事,節度觀察留後知樞密院事及充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事,并帶宣徽使簽書,檢校太保簽書,及三司使,中書、門下侍郎,尚書左、右丞,太尉,月各一百石。樞密使帶使相,節度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已上及帶宣徽使,并前兩府除節度使,樞密使、副、知院事帶節度使,月各給二百石。三公、三少,一百五十石。權三司使公事,七十石。權發遣使,三十五石。內客省使,二十五石。節度使,一百五十石。
管軍同。如皇族節度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已上,并散節度使及帶王爵者,並一百石。
留後後改承宣使,觀察、防禦使,一百石。
管軍並兩省都知押班、諸衛大將軍、橫行遙領者同。惟皇族遙領防禦使七十石。
團練使,七十石。
管軍并皇族及軍班除充者同。其餘正任並五十石。若皇族并兩省都知押班、諸衛大將軍、將軍、橫行遙領者同。
刺史,五十石。
皇族並軍班除充者同。其餘正任并管軍三十石。兩省都知押班、通侍大夫遙領者二十五石。諸衛大將軍、將軍遙領者十石。橫行遙領者全分二十五石,減定十石。捧日、天武左右廂都指揮使,龍衛、神衛右廂都指揮使帶遙郡團練使五十石。殿前諸班直、都虞候、龍衛、神衛及諸軍都指揮使帶遙郡刺史二十五石。
凡一石給六斗,米麥各半。
管軍者六分米,四分麥。
赤令,七石;丞,四石,京府司錄,五石。諸曹參軍,四石至三石,有二等。畿縣知縣六石至三石,有四等。主簿、尉米麥三石至二石,有二等。諸州錄事,五石至三石,有三等。司理、法司,四石至三石,有二等。司戶,三石、二石,有二等。諸縣令,五石至三石,有三等。
惟河南洛縣令隨戶口支。
簿、尉,三石、二石,有二等。四京軍巡、判官,四石。軍、監判官,防、團推官,二石。司天監丞,四石。主簿,靈臺郎,保章正,二石。
已上並給米麥。
入內內侍省供奉官,四石。殿前,高品,三石。高班,黃門,入內內品,管勾奉輦祗應,入輦祗應,二石。打牧祗應,一石五斗。
已上並給粳米。
祗候殿頭,祗候高品,祗候高班內品,祗候內品,祗候小內品,貼祗候內品,入內內品,後苑內品,後苑散內品,三石。雲韶部內品,一石。
已上並給月糧。惟雲韶內品給細色。
內侍省供奉官,三石。殿頭,高品,高班,二石。黃門,一石五斗。
已上並給粳米。
黃門內品在京人事,二石五斗。北班內品,前殿祗候內品,外處揀來并城北班、後苑、把門內品,洒掃院子及西京內品與北班內品,依舊在西京收管,西京內品,郢、唐、復州內品,二石。入內小黃門,一石。寄班小<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6223-18px-GJfont.pdf.jpg' />,四石。
已上並給月糧。惟入內小黃門給細色。
殿頭內侍,入內高班,一石。
米麥各半。
元隨傔人衣糧。
宰相,并文臣充樞密使司中書門下平章事,及樞密使,七十人。樞密使帶使相,侍中樞密使,節度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已上及帶宣徽使,并前兩府除節度使及節度使移鎮,樞密使、副、知院事帶節度使,一百人。參知政事,文臣充樞密副使、知院事、同知院事,及宣徽使不帶節度使簽書樞密院事,節度觀察留後知樞密院事并充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事,并帶宣徽使簽書樞密院事,三司使,門下侍郎,中書侍郎,尚書左、右丞,五十人。檢校太保簽書樞密院事,三十五人。權三司使,三十人。權發遣公事,十五人。副使、判官、判子司,五人。觀文殿大學士,二十人。觀文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十人。資政、端明、翰林侍讀侍講、龍圖、天章學士,樞密直學士,保和、宣和、延康殿學士,寶文、顯謨、徽猷閣學士,七人。玉清昭應宮、景靈宮、會靈觀三副使,十人;判官,五人。節度使,留後改承宣使,觀察使。五十人。防禦使,三十人。團練使,三十人。刺史,二十人。內客省使。二十人。樞密都承旨,十人。副都承旨,副承旨,諸房副承旨,中書堂後官提點五房公事,七人。逐房副承旨,五人。中書堂後官至樞密院主事已上,各二人。錄事,令史,寄班小底,各一人。
傔人餐錢。
自判三館、祕書監、兩制、兩省帶修撰,五千。直館閣,校理,史館檢討,校勘,各三千。直龍圖閣,審刑院詳議官,國子監書庫官,五千。京畿諸司庫、務、倉、場監官:朝官自二十千至五千,凡七等。京官自十五千至三千,凡八等。諸司使、副,閤門通事舍人,承制,崇班,二十千至五千,凡九等,閤門祗候及三班,十五千至三千,凡十等。內侍,十七千至三千,凡九等。寄班,八千至五千,凡三等。
茶、酒、廚料之給
學士、權三司使以上兼祕書監,日給酒自五升至一升,有四等,法、糯酒自一升至二升,有二等。又宮觀副使,文明殿學士,〈即觀文。〉資政殿大學士,龍圖、樞密直學士,並有給茶。節度使、副以下,各給廚料六斗,麪一石二斗。
薪、蒿、炭、鹽諸物之給。
宰相,樞密使,月給薪千二百束。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宣徽使,簽書樞密院事,三司使,三部使,權三司使,四百束。三部副使,樞密都承旨,一百五十束。樞密副都承旨,中書提點五房,一百束。開封判官,節度判官,薪二十束,蒿四十束。開封推官,掌書記,支使,留守、節度推官,防、團軍事判官,薪十五束,蒿三十束。留守判官,薪二十束,蒿三十束,防、團軍事推官,薪十束,蒿二十束。宰相,樞密使,歲給炭自十月至正月二百秤,餘月一百秤。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宣徽使,簽書樞密院事,三司使,三部使,三十秤,文明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龍圖閣學士,十五秤。都承旨,二十秤。給鹽:宰相,樞密使,七石。參知政事,樞密副使,簽書院事,宣徽使,三司使,三部使,權三司使,二石。節度使,七石。掌兵遙領,五石。留後,觀察,防禦,團練,刺史,五石。給馬芻粟者,自二十匹至一匹,凡七等。給紙者,中書,樞密,宣徽,三司,宮觀副使、判官,諫官,皆月給焉。
增給
權三司使,知開封府,百千。權發遣三司使,五十千。玉清昭應宮、景靈宮、會靈觀三副使,觀文殿大學士,三十千。觀文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宮觀、三司判官,判子司,
權及權發遣同。
開封府判官,提舉諸司庫務,管轄三司軍大將,提點內弓箭庫,二十千。宮觀都監、勾當官,十七千。
任都知、押班者,二十千。
資政、端明、翰林侍讀、龍圖、天章學士、樞密直、龍圖、天章直學士,十五千。群牧使、副使,開封推官,三司河渠勾當公事、同管勾河渠案公事,十五千。群牧都監,十三千。銀臺司,審官院,三班院,吏部銓,登聞檢院、鼓院,太常禮院主判官,糾察在京刑獄,群牧判官,監祭使,十千。判司農寺,七千。其知、判諸路州、軍、府,有六十千至七千,凡八等。有以官者:三師,三公,六十千。僕射,東宮三師,并曾任中書、樞密,特進,五十千。尚書并左、右丞,東宮三少,金紫光祿大夫至光祿大夫,學士,給事中,諫議,舍人,待制已上,并橫班使、副,三十千。
橫班有二十千者。待制已上充益、梓、利、夔州路知州,給鐵錢二百千。橫班副使知夔州,一百五十千,知諸州、軍者,八十千。
大卿監,諸司使、副至供奉官,中大夫至中散大夫,武功郎至秉義郎,閤門祗候已上,十五千。
十五千已上自從州、府地望給者。不係大卿,充益、梓、利、夔知州,給鐵錢一百五十千。諸司副使至供奉官、閤門祗候已上知四州同。若知諸州、軍,八十千。惟諸司使一百千。
朝官忠翊郎,侍禁,閤門祗候,十千。
朝官權知軍、州、府者同。若知四路諸州、府,給鐵錢八十千,知軍六十千。侍禁、閤門祗候、知諸軍、州同。
保義郎,殿直,閤門祗候,八千。
若知四路諸州、軍者,給鐵錢五十千。
京官十千至七千,有二等。
知四路州、府,給鐵錢六十千;知軍,五十千。
試御及州縣官,職官兼知春州,七千。有以州望者:河南、大名、荊南、永興、江寧,杭、揚,潭、并、代州,三十千。應天、真定、鳳翔、陝府,秦、青、洪州,二十千。河中,鄆、許、襄、孟、滑、鄭、滄、邢、澶、貝、相、華、晉、潞、廬、壽、宿、泗、楚、蘇、越、潤、常州,十五千。
廣州知州,歲七百千,逐月均給。
有都總管、經略安撫等使者、河北四路,
真定、瀛州、定州、大名。
陝西逐路,
永興、秦州、渭州、慶州、延州。
河東路,〈太原。〉前任兩府,並五十千;諫議、舍人、待制、大中大夫已上,三十千。
並特添二十千。知大名府帶河北路安撫使同。知并州帶學士即五十千,而無特給。
三路管勾機宜文字,朝官十千,京官七千。知桂州充廣南西路都鈐轄、經略安撫使,自諫議、舍人、待制及大卿監、大中大夫、中散大夫已上,三十千。
朝臣充廣西路兵馬都鈐轄兼本路安撫管勾經略司公事,即二十千。
河北沿邊安撫副使、都監以橫行使充者,三十千。
自橫行副使并諸司使、副至崇班、武功大夫、敦武郎以上充者,二十千。供奉官、秉義郎、閤門祗候充都監,十五千。
同管勾河東緣邊安撫司公事,以橫行副使至內殿崇班、敦武郎以上,二十千。通判,大藩有二十千至十五千者。餘州、軍,朝官有十千至七千者,京官十千。
朝官通判益州,給鐵錢八十千,京官六十千。朝官通判益、梓、利、夔路州、軍、府,給鐵錢七十千,京官五十千。
簽判,朝官十千,京官七千。
朝官簽判益、梓州,給鐵錢七十千,京官五十千。
三路轉運使,淮南、江浙、荊湖制置茶鹽等稅都大發運使,諫議、待制、大卿監以下,大中、中散以上,三十千。朝官充發運使、副,二十千。
武功大夫至武翼郎、諸司使副充發運使副、都監同朝官;充判官,十千。
三門、白波發輝使,朝官二十千;朝官充判官,十千,京官七千。諸路轉運使、副,朝官宣德郎以下,二十千,
任四路者,給鐵錢一百五十千。
判官十千。
任福建、廣南東西路,十五千。任益、梓、利、夔四路,給鐵錢八十千。
諸路提點刑獄,勸農使、副,開封府界提點諸縣鎮公事,二十千。
忠翊郎、侍禁、閤門祗候以下任諸路提點刑獄、勸農使副并府界同提點,敦武郎、內殿崇班以上者,十五千。朝官并秉義郎、供奉官、閤門祗候已上任四路提點刑獄,給鐵錢一百五十千。忠翊郎、侍禁、閤門祗候以下,一百千。
諸路副都總管,權總管,都鈐轄,路分鈐轄,州鈐轄,路分都監,有五十千至八千,凡六等。
任四路,給鐵錢有二百千至一百千,凡三等。
府界及諸路州、府、軍、監、縣、鎮都監、巡檢、砦主、監押,自諸司使以下至三班借職,武功大夫至承信郎已上,十五千至五千,凡六等。
任四路,給鐵錢有一百千至五十千,凡四等。
陝西、河東沿邊諸族蕃官巡檢,自十五千至四千,凡六等。諸路走馬承受公事,自從義郎至保義郎。供奉官至殿直,并兩省自供奉官至黃門,自十千至五千,凡四等。
任四路,給鐵錢自六十千至四十千,凡三等。
府界并諸路州、府、軍、監、縣、鎮監當,朝官七千,京官五千至四千,凡二等。武功大夫以下至進義校尉,諸司使以下至三班使臣,自十千至三千,凡七等。
朝官任川陝州、府、軍、監,給鐵錢五十千,京官三十千至二十五千,凡二等。三班使臣任四路者,自六十千至二十五千,凡五等。
朝官充陝西及江、浙、荊湖、福建、廣南提舉、提點鑄錢等公事,自二十千至十五千,凡二等。朝官充都大提舉河渠司,勾當及提舉宮觀,并催遣輦運、催綱,諸州監物務等,自十五千至七千,凡三等。
任四路,給鐵錢七十千。
京官充催促輦運、催裝斛斗綱船,并諸州監物務等,自七千至五千,凡二等。
任四路,給鐵錢五十千。
都大提舉修護黃河堤埽岸,諸處巡檢,并監北京大內軍器庫,并蔡河撥發催綱等。並以兩省供奉官以下至內品充,自十千至三千,凡七等。
舊志有諸路都部署、鈐轄,有五十千至十五千,凡四等。駐泊都監,兵馬都監,有二十千至十五千,凡
六等。諸州監場務,朝官供奉以上七千,京官殿直五千,奉職內品三千,內課頤大者,京朝官與京官同,使臣與兵馬監押同。
祿粟及隨身、傔人:
宰相,一百石。隨身七十人。知樞密院事,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事,一百石,隨身五十人。太師、太傅,太保,少師,少傅,少保,一百石。隨身一百人。太尉,一百石,隨身五十人。節度使,元隨五十人。承宣使,元隨五十人。觀察使,防禦使,元隨三十人。團練使,元隨三十人。諸州刺使,〈同上。〉元隨二十人,通侍大夫,正侍大夫,宣正大夫,履正、協忠、中侍、中亮大夫,捧日、天武左右廂都指揮使遙郡團練使,五十石,傔十人。
龍、神衛右廂都指揮使遙帶遙郡團練使同。
殿前諸班直都虞候,諸軍都指揮使遙郡刺史,二十五石,傔五人。
龍、神衛諸軍都指揮使帶遙郡刺史同。
諸學士添支米已附於前,今載:觀文殿大學士,傔二十人。觀文殿學士,資政、保和殿大學士,傔十人。資政、保和殿學士,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學士,傔七人。樞密都承旨,傔十人;副都承旨、諸房副承旨,七人。其餘京畿守令、幕職曹官,自十石、七石、五石至於二石各有等。中書堂後官提點五房公事,逐房副承旨,自七人、五人至於一人各有數。因仍前制,舊史已書。凡任宰相、執政有隨身,太尉至刺史有元隨,餘止傔人。
公用錢
自節度使兼使相,有給二萬貫者。其次萬貫至七千貫,凡四等。節度使,萬貫至三千貫,凡四等。節度觀察留後,五千貫至二千貫,凡四等。觀察使,三千貫至二千五百貫,凡二等。防禦使,三千貫至千五百貫,凡四等。團練使,二千貫至千貫,凡三等。刺史,千五百貫至五百貫,凡三等。亦有不給者。
觀察使以下在禁軍校者,皆不給。
京守在邊要或加錢給者,如故,皆隨月給授,如祿奉焉。京師月給者:玉清昭應宮使,百千。景靈宮使,崇文院,七十千。會靈觀使,六十千。祥原觀都大管勾,五十千。御史臺,三百千。大理寺,二百五十三千。刑部,九十六千。舍人院,二十千。太常寺,二十五千,祕閣,二十千。宗正寺,十五千。太常禮院,起居院,十千。門下省,登聞檢院、鼓院,官誥院,三班院,各五十千。歲給者:尚書都省,銀臺司,審刑院,提舉諸司庫務司,每給三十千,用盡續給,不限年月;餘文武常參官內職知州者,歲給五千至百千,凡十三等,皆長吏與通判署籍連署以給用;少卿監以上,有增十千至八千者。
給券
文武群臣奉使於外,藩郡入朝,皆往來備饔餼,又有賓幕、軍將、隨身、牙官,馬驢、橐駝之差:節、察俱有賓幕以下;中書、樞密、三司使有隨身而無牙官、軍將隨;諸司使以上有軍將、橐駝。諸州及四裔貢奉使,諸司職掌祗事者,亦有給焉。京朝官、三班外任無添給者,止續給之。京府按事畿內,幕職、州縣出境比較錢穀,覆按刑獄,並給券。其赴任川陝者,給驛券,赴福建、廣南者,所過給倉券,入本路給驛券,皆至任則止。車駕巡幸,群臣扈從者,中書、樞密、三司使給館券,餘官給倉券。
太祖乾德四年,詔給州縣官俸戶。西川官給實錢。
按《宋史·太祖本紀》:乾德四年秋七月庚辰,給州縣官奉戶。 按《職官志》:唐貞元四年,定百官月俸。僖、昭亂離,國用窘闕,至天祐中,止給其半。梁開平三年,始令全給。後唐同光初,租庸使以軍儲不充,百官俸錢雖多,而折支非實,請減半數而支實錢。是後所支半奉,復從虛折。周顯德三年,復給實錢。宋初之制,大凡約後唐所定之數。乾德四年七月,詔曰:州縣官奉皆給他物,頗聞貨鬻不充其直,責以廉隅,斯亦難矣。至有賦於廛肆,重增煩擾,且復抵冒公憲,自罹刑辟,甚無謂也。漢乾祐中,置州縣官奉尹,除二稅外,蠲其他役,周顯德始革其制。自今宜逐處置回易料錢戶,每本官所受物,凡一千,分納兩戶,恣其質易,戶輸錢五百,蠲役之令,悉如漢詔;所賦官物,令諸州計度充一歲所給之數,與蠶鹽同時併給之。其萬戶縣令、五萬戶州錄事、兩京司錄,舊月奉錢二萬者,給四十戶,率是為差;簿、尉及戶、法掾,舊月奉六千者,增一千,如其所增之數,給與奉戶。是歲,令西川官給實錢。
開寶三年,詔加諸路州縣官俸給,西川州縣官鐵錢五千。
按《宋史·太祖本紀》:開寶三年秋七月壬子,詔蜀州縣官以戶口差第省員加祿,尋詔諸路亦如之。 按《職官志》:三年,令西川州縣官常俸外別給鐵錢五千。開寶四年十一月,詔置諸州募職官奉戶。十二月,詔權知州事,掌書記等職俱給鐵錢。
按《宋史·太祖本紀》:開寶四年十一月,詔置諸州募職官奉戶。 按《職官志》:開寶四年十二月,詔:節、察、防、團副使權知州事,節度掌書記自朝廷除授及判別廳公事者,亦給之。副使非知州、掌書記奏授而不釐務者,悉如故,給以折色。
太宗太平興國元年十一月,罷州縣奉戶。十二月,詔增給米麥。
按《宋史·太宗本紀》:開寶九年冬十月癸丑,即皇帝位。十一月戊辰,罷州縣奉戶。十二月,改是歲為太平興國元年。 按《職官志》:大平興國元年,詔曰:耕織之家,農桑為本,奉戶月輸緡錢,蠢茲細民,不易營置,罷天下奉戶。其本官奉錢,並給以官物,令貨鬻及七分,仍依顯德五年十二月詔,增給米麥。
太平興國二年,詔:諸道募職、州縣官,給一分見錢,二分折色,西川諸州募職官常奉外,給錢五千。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太平興國二年二月,詔:諸道所給幕職、州縣官奉,頗聞官估價高,不能充七分之數。宜令三分給一分見錢,二分折色,令通判面估定官物,不得虧損其價。四月,令西川諸州幕職官奉外,更增給錢五千。
雍熙三年,定文武官奉錢,並給實價。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雍熙三年,文武官折支奉錢,舊以二分者,自今並給以實價。
端拱元年,詔:幕職、州縣官,半給緡錢,半給他物。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端拱元年六月,詔曰:州郡從事之職,皆參贊郡畫,助宣條教;而州縣之任,並飭躬蒞政,以綏吾民。廩祿之制,宜從優異,庶綏豐泰,責之廉隅。除川陝、嶺南已給見錢外,其諸州府幕職、州縣官料錢,舊三分之二給以他物,自今半給緡錢,半給他物。
淳化元年,詔給致仕官半奉。給諸州、軍、監等官茶宴錢。
按《宋史·太宗本紀》:淳化元年五月甲午,給致仕官半奉。 按《職官志》:淳化元年五月,詔:致仕官有曾歷外職任者給半奉,以他物充。 又按《志》:淳化元年九月,詔諸州、軍、監、縣無公使處,遇誕降節給茶宴錢,節度州百千,防、團、刺史州五十千,監、三泉縣三十千,嶺南州、軍以幕府州縣官權知州十千。
淳化三年,令京東西等路幕職州縣官,當給他物者,給錢。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淳化三年十一月,令京東西、河北、河東、陝西幕職州縣官料錢,當給以他物者,每千給錢七百。
至道二年詔:官滿三十月者,仍給料錢。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料錢,至道二年詔:先是,京官滿三十月罷給,自今續給之。
真宗咸平元年,詔有司重定,奉給折支之數。文武官分奉他所身沒,追索者,悉蠲之。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真宗即位,以三司估百官奉給折支直,率增數倍,詔有司重定,率優其數。咸平元年六月,詔:文武群臣有分奉他所而身沒,未聞訃已給者,例追索,可憫。自今川陝、廣南、福建一季,餘處兩月,悉蠲之。
咸平三年九月,詔群臣月奉折支物,無收其算。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云云。
咸平 年,令檢校故事。申定職田之制。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職田,周自卿以下有圭田不稅,晉有芻槁田後魏宰人之官有公田,北齊一品以下公田有差,唐制內外官各給職田,五代以來遂廢。咸平中,令館閣檢校故事。申定其制,以官莊及遠年逃亡田充。悉免租稅,佃戶以浮客充,所得課租均分,如鄉原例。州縣長吏給十之五。自餘差給。其兩京、大藩府四十頃,次藩鎮三十五頃,防禦、團練州三十頃,中、上刺史州二十頃,下州及軍、監十五頃,邊遠小州、上縣十頃,中縣八頃,下縣七頃,轉運使、副十頃,兵馬都監押、砦主、釐務官、錄事參軍、判司等,比通判、幕職之數而均給之。
咸平五年,增川陝官奉錢。
按《宋史·真宗本紀》:咸平五年秋七月癸亥,增川陝官奉錢。 按《職官志》:咸平五年七月,增川陝路朝官使臣等月給添支。
景德二年七月,詔諸州職田如有災傷,準例蠲課。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云云。
景德四年,詔掌事文武官月奉給實錢。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景德四年九月,上以承平既久,賦斂至薄,軍國用度之外,未嘗廣費自奉,且以庶官食貧勸事,遂詔:自今掌事文武官月奉給折支,京師每一千給實錢六百,在外四百,願給他物者聽。
大中祥符二年,詔外任官不得挈家屬者,分添給錢贍本家。又添給雜物有差。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大中祥符二年,詔外任官不得挈家屬赴任者,許分添給錢贍本家。添給羊,凡外任給羊有二十口至二口,凡六等。給米,有二十石至二石,凡七等。給麪,有三十石至三石,凡七等。傔從,有二十人至二人,凡七等。馬,有十匹至一匹,凡六等。
大中祥符五年,賜致仕官全奉。詔增文武官奉。按《宋史·真宗本紀》:大中祥符五年冬十月己未,賜致仕官全奉。 按《職官志》:大中祥符五年,詔文武官並增奉。三師、三公、東宮三師、僕射各增二十千。三司、御史大夫、六尚書中丞、郎、兩省侍郎、太常宗正卿、內客省使、上將軍各增十千。橫班諸司各增五千。朝官五品正、中郎將已上、諸司使、副各增三千。京官、內殿承制、崇班、閤門祗候各增二千。供奉官各增一千五百。奉職、借職增一千。餘如舊。
大中祥符七年詔:三班使臣自今父母亡,勿住奉。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云云。
大中祥符 年,詔江、浙、荊湖及河北、河東邊遠州軍,並許借奉。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初,川陝、廣南、福建幕職州縣,並許預借奉錢。大中祥符間,又詔江、浙、荊湖遠地,麟、府等州,河北、河東緣邊州軍,自今許預借兩月,近地一月奉錢。
仁宗天聖七年,詔罷天下職田,尋復給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天聖七年八月丁亥,詔罷天下職田,官收其入,以所直均給之。 按《職官志》:天聖中,上患職田有無不均,吏或多取以病民;詔罷天下職田,悉以歲入租課送官,具數上三司,計直而均給之。朝廷方議措置未下,仁宗閱具獄,見吏以賄敗者多,惻然傷之;詔復給職田,毋多占佃戶,及無田而配出所租,違者以枉法論。
慶曆 年,始詔限職田數。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慶曆中,詔限職田,有司始申定其數。凡大藩長吏二十頃,通判八頃,判官五頃,幕職官四頃。凡節鎮長吏十五頃,通判七頃,判官四頃,幕職官三頃五十畝。凡防、團以下州軍長吏十頃,通判六頃,判官三頃五十畝,幕職官三頃。其餘軍、監長吏七頃,判官、幕官,並同防、團以下州軍。凡縣令,萬戶以上六頃,五千戶以上五頃,不滿五千戶並四頃。凡簿、尉,萬戶以上三頃,五千戶以上二頃五十畝,不滿五千戶二頃。錄事參軍比本判官。曹官比倚郭簿、尉。發運制置、轉運使副,武臣總管,比節鎮長吏。發運制置判官,比大藩府通判。安撫都監,路分都監,比節鎮通判。大藩府都監,比本府判官。黃汴河、許汝石塘河都大催綱,比節鎮判官。節鎮以下至軍監,諸路走馬承受并砦主,都同巡檢,提舉捉賊,提點馬監,都大巡河,不得過節鎮判官。在州監當及催綱、撥發,巡捉私茶鹽賊盜,駐泊捉賊,不得過簿、尉。自此人有定制,士有定限,吏以職田抵罪者,視昔為庶幾焉。
神宗熙寧二年月,增官吏米麥、料錢。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熙寧二年,中書門下:天下選人奉薄,多少不一,不足以勸廉吏。欲月增米麥、料錢:縣令、錄事參軍三百七十六員,舊請米麥三石者,並增至四石。司理、司法、司戶、主簿、縣尉二千五百一十三員,舊請米麥兩石者,並增至三石。防、團軍事推官,軍、監判官一百七十二員,舊請米麥二石者,並增至三石。每月通增米麥三千七十餘石。從之。
熙寧三年,詔:均定成都府官吏奉給有差。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成都府路提點刑獄司,以本路職田令逐州軍歲以子利稻麥等拘收變錢,從本司以一路所收錢數,又紐而為斛斗價直,然後等第均給。自熙寧三年始,知成都府,一千石。轉運使,六百石。鈐轄二員,各五百石。轉運判官,視鈐轄。通判二員,各四百五十石。簽判,節推,察推,知錄,幹當糧料院,監軍資庫,都監,都巡檢,巡檢,以大使臣。走馬承受,京朝官知縣,各二百石。監商稅、市賈院、交子務,視職官。城外巡檢,排岸,十縣巡檢,各一百五十石。司理,司戶,司法,府學教授,監甲仗庫,各一百石。知眉、蜀、彭、雅、邛、嘉、簡、陵州,永嘉軍,視成都通判。其通判減三之一。知威、黎茂州,視眉、蜀通判。其都監,監押,駐泊,都巡檢,簽判,推、判官,知錄,京朝官并職官知縣,監棚口鎮,視成都職官。監押,巡檢,同巡檢,駐泊,初等職官或權入職官,錄事參軍,縣令,試銜知縣,視成都城外巡檢。司理,司戶,司法,諸縣主簿、尉,應監當場務選人監稅、監鹽,巡轄馬鋪,視成都曹官。應諸縣令佐係職員權攝者不給。歲有豐凶,則數有少剩,皆隨時等級為之增減。
熙寧 年,重定職田額數。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官吏職田,熙寧間,復詔詳定:凡知大藩府二十頃,節領十五頃,餘州及軍並十頃,餘小軍、監七頃。通判、藩府八頃,節鎮七頃,餘州六頃。留守、節度、觀察判官,藩府五頃,節鎮四頃。掌書記以下幕職官三頃五十畝。防禦、團練軍事推官,軍、監判官三頃。令、丞、簿、尉。萬戶以上,縣令六頃,丞四頃;不滿萬戶,令五頃,丞三頃;不滿五千戶,令四頃,丞二頃五十畝。簿、尉減令之半。藩府、節鎮錄參,視本州判官,餘視幕職官。藩府、節鎮曹官,視萬戶縣簿、尉,餘視不滿萬戶者。發運、轉運使、副,視節鎮知州。開封府界提點,視餘州。發運、轉運判官,常平倉司提舉官,視藩府通判。同提舉,視萬戶縣令。發運司幹當公事,視節鎮通判。轉運司管幹文字,提刑司檢法官,提舉常平倉司幹當公事,視不滿萬戶縣令。蔡河、許汝石塘河都大催綱,管幹機宜文字,府界提點司幹當公事,視節鎮判官。總管,視節鎮知州。路分鈐轄,視餘州知州。安撫、路分都監,州鈐轄,視節鎮通判。藩府都監,視本州判官。諸路正將,視路分都監;副將,視藩府都監。走馬承受,諸州都監,都同巡,都大巡河,並視節鎮判官。巡檢,堡砦都監,砦主,在州監當及催綱、撥發,巡捉私茶鹽賊盜,駐汨捉賊,並視幕職官。巡轄馬遞鋪,監堰并縣、鎮、砦監當,並視本縣簿、尉。諸路州學教授,京朝視本州判官,選人視本州曹官。
元豐五年,詳定百官祿制。
按《宋史·神宗本紀》:元豐五年五月辛巳朔,行官制。按《職官志》:元豐制行:宰相,三百千。知樞密院,門下、中書侍郎,尚書左、右丞,同知樞密院事,二百千。太師,太傅,太保,少師,少傅,少保,四百千。開府儀同三司,百二十千。特進,九十千。金紫光祿大夫,銀青光祿大夫,光祿大夫,六十千。宣奉、正奉、正議、通奉大夫,五十五千。通議、大中大夫,五十千。中大夫,中奉、中散大夫,四十五千。朝議、奉直、朝請、朝散、朝奉大夫,三十五千。朝請、朝散、朝奉郎,三十千。承議、奉議、通直郎,二十千。宣教郎,十七千。宣義郎,十二千。承事郎,十千。承奉郎,八千。承務郎,七千。承直郎,二十五千。儒林郎,二十千。文林郎,十五千。從事、從政、修職郎,十五千。迪功郎,十二千。太尉,一百千。節度使,四百千。承宣使,三百千。觀察使,防禦使,二百千。團練使,百五十千。刺史,一百千。通侍大夫,三十七千。正侍、宣德、協忠、中侍、中亮、中衛、翊衛、親衛、拱衛、左武、右武大夫,二十七千。武功、武德、武顯、武節、武略、武經、武義、武翼大夫,二十五千。正侍、宣正、履正、協忠、中侍、中亮、中衛、翊衛、親衛、拱衛、左武、右武、武功、武德、武顯、武節、武略、武經、武義、武翼郎,二十千。敦武郎,十七千。修武郎,十四千。從義、秉義郎,十千。成忠、保義郎,五千。承節、承信郎,四千。進武校尉,三千,進義校尉,二千。進武副尉,三千。守闕進武副尉、守闕進義副尉,一千。凡文武官料錢,並支一分見錢,二分折支。
元豐 年,詔給熙河等路州軍官屬錢鈔。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元豐中,詔熙河、涇原、蘭州路州軍官屬職田,每頃歲給錢鈔十千。
哲宗元符三年,復元豐均給之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元符三年,朝散郎杜子民奏:職田之法,每患不均。神宗首變兩川之法,均給上下,一路便之。元祐中推廣此意,以限月之法,變而均給。士大夫貪冒者,或窮日之力以赴期會,或交書請屬以幸權攝,奔競之風長,廉恥之節喪。乞復元豐均給之法,以養士廉節。從之。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改正晉、絳、陝三州職田租額。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建中靖國元年,知延安府范純粹奏:昨帥河東日,聞晉州守臣所得職田,因李君卿為州,諭意屬邑增廣租入,比舊數倍。後襄陵縣令周汲力陳其弊,郡守時彥歲減所入十七八,佃戶始脫苛斂之苦。而晉、絳、陝三州圭腴,素號優厚,多由違法所致。或改易種色,或遣子弟公皁監穫,貪污猥賤,無所不有。乞下河東、陝西監司,悉令改正。從之。
崇寧 年,增百官供給食料等錢。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文武官》:奉自乾興以後,更革為多。至嘉祐始著《祿令》。元豐一新官制,職事官職錢以寄祿官高下分行、守、試三等。大率官以《祿令》為準,而在京官司供給之數,皆併為職錢。如大夫為郎官,既請大夫奉,又給郎官職錢,視嘉祐為優矣。至崇寧間,蔡京秉政,吳居厚、張康國輩,於奉錢、職錢外,復增供給食料等錢。如京,僕射奉外,又請司空奉,其餘傔從錢米並支本色,餘執政皆然,視元豐制祿復倍增矣。
大觀四年,詔官吏圭田,仍以提點刑獄官察之,勿給以圭租。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大觀四年,臣僚言:圭田欲以養廉,無法制以防之,則貪者奮矣。姦吏挾肥瘠之議,以逞其私,給田有限,課入無算,祖宗深慮其弊,以提點刑獄官察之,而未嘗給以圭租,庶不同其利而公其心也。近歲提點刑獄所受圭租,同於他司,故積年利病,壅於上聞。元豐舊制,檢法官,其屬也,當視其長。自元祐初併提舉常平司職事入提刑司,兼領編敕,遂將提舉官合給之數撥與提刑司,參詳修立,而檢法官亦預焉。詔依舊法。
政和八年,詔縣令職田未及條革者,催促摽撥。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政和八年,臣僚言:尚書省以縣令之選輕,措置自不滿五千戶至滿萬戶遞增給職田一頃。夫天下圭租,多寡不均久矣,縣令所得,亦復不齊。多至九百斛,如淄川高苑;八百斛,如常之江陰;六百斛,常之宜興。亦六百斛。自是而降,或四五百,或三二百。凡在河北、京東京西、荊湖之間,少則有至三二十斛者;二廣、福建有自來無圭租處;川陝四路自守倅至簿、尉,又以一路歲入均給,令固不得而獨有。今欲一概增給一頃,豈可得哉。詔應縣令職田頃畝未及條革者,催促摽撥。
宣和九年,詔嚴職田、租課之弊。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宣和九年,詔:諸路官各有職田,所以養廉也。縣召客戶、稅戶,租佃分收,災傷檢覆減放,所以防貪也。諸縣多踰法抑都保正長,及中上戶分佃認納。不問所收厚薄,使之必輸,甚至不知田畝所在,虛認租課。聞之惻然。應違法抑勒及詭名委保者,以違詔論;災傷檢放不盡者,計贓以枉法論;入己者以自盜論。
欽宗靖康元年,減宰執奉給。
按《宋史·欽宗本紀》:靖康元年夏四月癸丑,減宰執奉給三之一及支賜之半。
高宗建炎 年,更定百官祿制。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建炎南渡以後,奉祿之制,參用嘉祐、元豐、政和之舊,少所增損。惟兵興之始,宰執請受權支三分之一,或支三分之二,或支賜一半,隆興及開禧自陳損半支給,皆權宜也。其後,內外官有添支料錢,職事官有職錢、廚食錢,職纂修者有折食錢,在京釐務官有添支錢、添支米,選人、使臣職田不及者有茶湯錢,其餘祿粟、傔人,悉還疇昔。今合新舊制而參記之。 元豐定制,以官寄祿。南渡重加修定、開府儀同三司,料錢一百貫。特進,九十貫。
春、冬衣絹各二十五匹,小綾一十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金紫光祿大夫,銀青光祿大夫。
料錢各六十貫,春、冬絹冬二十匹,小綾七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宣奉大夫,正奉大大,正議大夫,通奉大夫。
料錢各五十貫,春、冬絹各十七匹,小綾五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通議大夫,大中大夫,中大夫,中奉大夫,中散大夫。
料錢各四十五貫,春、冬絹各二十五匹,小綾三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朝議大夫,奉直大夫,朝請大夫,朝散大夫,朝奉大夫。
以上料錢各三十五貫,春、冬絹各一十五匹,春羅一匹,冬綿三十兩。
朝請郎,朝散郎,朝奉郎。
以上料錢各三十貫,春、冬絹各一十三匹春羅一匹,冬綿三十兩。
承議郎。
料錢二十貫,春、冬絹各一十匹,春羅一匹,冬綿三十兩。
奉議郎。
料錢二十貫,春、冬絹各十匹,春羅一匹,冬綿三十兩。
通直郎。
料錢十八貫,春、冬絹各十匹,春羅一匹,冬綿三十兩。
宣教郎。
料錢十五貫,春、冬絹各五匹,冬綿十五兩。
宣議郎。
料錢十二貫,春、冬絹各五匹,冬綿十五兩。
承事郎。
料錢十貫,春、冬絹各五匹,冬綿十五兩。
承奉郎。
料錢八貫。
承務郎。
料錢七貫。
以上料錢,一分見錢,二分折支。每貫折錢,在京六百文,在外四百文。到任添給驛料。承直郎。
料錢二十五貫,茶湯錢一十貫,廚料米六斗,麪一石五斗,槁四十束,柴二十束,馬一匹,春、冬絹六匹,綿一十二兩。
儒林郎。
料錢二十貫,茶湯錢十貫,廚料米六斗,麪一石五
斗,槁三十束,柴一十五束,春、冬絹各五匹,冬綿十兩。
文林郎。
料錢一十五貫,茶湯錢十貫,廚料米六斗,麪一石五斗,槁三十束,柴十五束,春、冬絹各五匹,綿十兩。
從事郎,從政郎,修職郎。
已上料錢各一十五貫,茶湯錢一十貫,米、麥各二石。
迪功郎。
料錢一十二貫,茶湯錢一十貫,米麥各一石五斗。
以上錢折支中給一半見錢,一半折支。每貫折見錢七百文。釐務日給,滿替日住。武臣請奉:太尉。
料錢一百貫,春服羅一匹,小綾及絹各十匹,冬服小綾十匹,絹二十匹,綿五十兩。
正任節度使。
初授及帶管軍同,料錢四百貫,祿粟一百五十石。
承宣使。
料錢三百貫,祿粟一百石。
觀察使。
料錢各二百貫,祿粟一百石,米麥十五石。
防禦使。
料錢二百貫,祿粟一百石,米麥各十二石五斗。
團練使。
料錢一百五十貫,祿粟七十石,米麥各九石。
諸州刺史。
料錢一百貫,祿粟五十石,米、麥各七十五斗。
自承宣使以下,不帶階官者為正任,帶階官者為遙郡,遙郡各在正任之下,請奉與次任、正任一同。靖康指揮:遙郡以上奉錢、衣賜、傔人、奉馬,權支三分之二。殿前三衙四廂、捧日、天武左右廂都指揮使遙郡團練使。
料錢一百貫文。春、冬服絹各十匹。
殿前諸班直都虞候,諸軍都指揮使遙郡刺史。
料錢五十貫,衣同前。
龍衛、神衛右廂都指揮使遙郡團練使。龍、神衛諸軍都指揮使遙郡刺史。左、右金吾衛上將軍,左、右衛上將軍,諸衛上將軍。
以上料錢各六十貫,春、冬綾各五匹,絹各一十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左、右金吾衛大將軍。
料錢三十五貫,春、冬綾三匹,絹七匹,春羅一匹,綿三十兩。
諸衛大將軍。
料錢二十五貫,春、冬綾三匹,絹各七匹,春羅一匹,冬綿二十兩。
諸衛將軍。
料錢二十五貫,春、冬綾各二匹,絹各七匹,春羅一匹,冬綿十五兩。
率府率,率府副率。
料錢十三貫,春、冬絹各五匹,春羅一匹,冬綿一十五兩。
通侍大夫。
料錢五十貫,祿粟二十五石。春絹七匹,冬絹十匹,綿三十兩。傔二十人,馬三匹。
正侍大夫,宣正大夫,履正大夫,協忠大夫,中侍大夫。
以上料錢各三十七貫,祿粟二十五石,春絹七匹,冬絹十匹,綿三十兩,傔二十人,馬三匹。
中亮大夫。
料錢三十七貫,祿粟二十五石,春絹七匹,冬絹十匹,綿二十兩,傔二十人,馬三匹。
中衛大夫,翊衛大夫,親衛大夫,拱衛大夫,左武大夫,右武大夫。
以上料錢並二十七貫,春絹七匹,冬絹十匹,綿三十兩。
武功大夫,武德大夫,武顯大夫,武節大夫,武略大夫,武經大夫,武義大夫,武翼大夫。
以上各料錢二十五貫,廚料米一石、麪二石,春絹七匹,冬絹十匹,綿三十兩。
正侍郎,宣正郎,履正郎,協忠郎,中侍郎,中亮郎,忠衛郎,翊衛郎,親衛郎,拱衛郎,左武郎,右武郎。
以上各料錢二十貫,春絹五匹,冬絹七匹,綿二十兩。
武功郎,武德郎,武顯郎,武節郎,武略郎,武翼郎,武義郎。
以上各料錢二十貫,廚料米、麪各一石,春絹五匹,冬絹七匹,綿二十兩。
訓武郎。
料錢一十七貫,春絹五匹,冬絹七匹,綿二十兩。
修武郎。
料錢一十七貫,春絹五匹,冬絹七匹,綿二十兩。
從義郎,秉義郎。
並料錢十貫,帶職錢十二貫,春絹四匹,冬絹五匹,綿一十兩。
忠訓郎,忠翊郎。
並料錢七貫,帶職錢十貫,春、冬絹各四匹,冬綿一十五兩。
成忠郎,保義郎。
並料錢五貫,帶職錢七貫,春、冬絹各四匹,綿一十五兩。
承節郎,承信郎。
並料錢四貫,春、冬絹各三匹,錢二貫文。
進武校尉。
料錢三貫,春、冬絹各三匹。
進義校尉。
料錢二貫,春、冬絹各三匹。
下班祗應。
各隨差使理年不等。自三年至十二月,料錢七百文,糧二石五斗,春、冬絹各五匹。
進武副尉。
料錢三貫。
進義副尉。
料錢一貫。
守進義副尉。
料錢二貫。
紹興 年,詳定料錢、職錢之制,又詔均職田額數。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料錢、職錢、紹興仍政和之舊:宰相,樞密使,料錢月三百貫。知樞密院事,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事,簽書樞密院事。
料錢二百貫,春、冬服小綾各十匹,絹各二十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太師,太傅,太保,少師,少傅,少保。
料錢三百貫,春服羅三匹,權支一匹;小綾三十匹,支二十匹;絹四十匹,支三十匹,冬服綾、絹同。綿二百兩,支一百兩。
以下職事官並支職錢:開封牧,錢一百貫。
春服羅一匹,小綾、絹各十匹,冬服小綾十匹,絹二十匹。綿五十兩。
太子太師,太傅,太保,職錢二百貫。
春服羅一匹,小綾十匹,絹二十五匹,冬服綾、絹同,綿五十兩。
少師,少傅,少保,百五十貫。
春、冬服小綾各七匹,絹各二十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御史大夫,六部尚書。
行,六十貫;守,五十貫;試,五十貫。春服羅一匹,小綾五匹,絹十七匹,冬服綾、絹同,綿五十兩。
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五十貫。〈春服同上。〉左、右散騎常侍。
行,五十五貫;守,五十貫;試,四十五貫。春服小綾三匹,絹十五匹,羅一匹,冬綾、絹同,綿五十兩。
權六曹尚書,御史中丞,六曹侍郎並同常侍,太子賓客。
行,五十貫;守,四十七貫;試,四十五貫。春服小綾七匹,絹二十匹,羅一匹,冬綾、絹同,綿三十兩。
太子詹事。
錢、衣同賓客,小綾各三匹。
給事中,中書舍人。
行,五十貫;守,四十五貫;試,四十貫。服同詹事。
左、右諫議大夫。
行,四十五貫;守,四十貫;試,三十貫。餘同舍人。
權六曹侍郎。
職錢四十貫,絹同上。
太常、宗正卿。
行,三十八貫;守,三十五貫;試,三十二貫。春、冬衣隨官序。
祕書監。
行,四十二貫;守,三十八貫;試,三十五貫。
七寺卿,國子祭酒。
行,三十五貫;守,三十二貫;試,三十貫。
太常、宗正少卿,祕書少監。
行,三十二貫;守,三十貫;試,二十八貫。
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左、右司郎中。
行,四十貫;守,三十七貫;試,三十五貫。
國子司業,少府、將作、軍器監。
行,三十二貫;守,三十貫;試,二十八貫。
太子少詹事。
行,三十五貫;守,三十二貫;試,三十貫。
太子左、右諭德。
行,三十三貫;守,三十貫;試,二十九貫;
起居郎,起居舍人,侍御史。
行,三十七貫;守,三十五貫;試,三十二貫。
左、右司員外郎,六曹郎中。〈同上。〉殿中侍御史,左、右司諫。行,三十五貫;守,三十三貫;試,三十貫。
左、右正言。
行,三十二貫;守,三十貫;試,二十七貫。
諸司員外郎。〈同司諫。〉少府、將作、軍器少監。
行,三十貫;守,二十八貫;試,二十五貫。
太子侍讀、侍講。
行,二十五貫;守,二十二貫;試,二十貫。
監察御史。〈同正言。〉太子中舍人,太子舍人。
行,二十貫;守,十九貫;試,十八貫。
太常丞,太醫令,宗正丞,知大宗正丞,祕書丞,大理正,著作。
行,二十五貫;守,二十二貫;試,二十貫。
七寺丞。
行,二十二貫;守,二十貫。
祕書郎。
行,二十二貫;守,二十貫;試,一十八貫。
太常博士。〈同七寺丞。〉著作佐郎。〈同祕書郎。〉國子監丞。〈同七寺丞。〉大理司直、評事。〈同著作郎。〉少府、將作、都水監丞。
行,二十貫;守,十八貫。
祕書省校書郎。
行,十八貫;守,十六貫;試,十四貫。
正字。
行,十六貫;守,十五貫;試,十四貫。
御史臺監法、主簿,九寺簿。
行,二十貫;守,十八貫。
諸王宮大小學教授,太學、武學博士。
行,二十貫;守,十八貫;試,十六貫。今諸王府翊善、贊讀、直講、記室料錢,並支見錢。
律學博士。
行,十八貫;守,十七貫;試,十六貫。
太常寺奉禮郎。〈十六貫。〉太常寺太祝、郊社令。
行,十八貫、守,十六貫。
太官令。〈十六貫。〉五監主簿。
行,十八貫;守,十六貫。
太學正、錄,武學諭。
行,十八貫;守,十七貫。試,十六貫。
律學正。
行,十六貫;守,十五貫;試,十四貫。
樞密院官屬:都承旨,承旨。
料錢四十貫,職錢三十貫,承旨二十五貫。春服羅一匹,小綾三匹,絹十五匹,冬服小綾五匹,絹十五匹,綿五十兩。
副都承旨。
料錢三十貫,職錢二十貫,副都承旨、諸房副承旨十五貫,同主管承旨司公事,加五貫。春衣羅一匹,絹十五匹,冬絹同,綿三十兩。
檢詳諸房文字。
職錢三十五貫,廚食錢每日五百。
計議、編修官。
添支錢十貫,第三等折食錢二十五貫,廚食錢每日五百。
凡諸職事官職錢不言行、守、試者,準行給。職事官衣,如寄祿官例,及無立定則例者,隨寄祿官給。職料錢、米麥計實數給,兩應給者,從多給。
謂職錢、米麥。
諸承直以下充職事官,
謂大理司直、評事。祕書省正字,太學博士、正、錄,武學博士、諭,律學博士、正。
聽支階官請受、添給。諸稱請受者,謂衣糧、料錢,餘並為添給。舊制,觀文殿大學士,三十貫。
米三石,麪五石。
觀文殿學士,資政、保和殿大學士,二十貫。
米三石,麪五石。
資政、保和殿學士,十五貫。
米三石,麪五石,同上。春、冬小綾各五匹,絹十七匹,春羅一匹,冬綿十五兩。
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學士、直學士,十五貫。
春、冬小綾各三匹,絹各十五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保和殿,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待制同。先是,大觀,或言添支厚薄不均,其後,自學士而下改名貼職錢:觀文殿大學士;
貼職錢一百貫文,米麥各二十五石,添支米三石,麪五石,萬字茶二斤。
觀文殿學士,資政、保和殿大學士;
貼職錢八十貫,米麥同,添支錢十貫,添支米麪同。
資政、保和殿學士;
貼職錢七十貫,米麥同,添支米麪同,萬字茶二斤,春、冬綾各五匹,絹一十七匹,綿五十兩。羅一匹,
端明殿學士;貼職錢五十貫,米麥二十石,添支米三石,麪五石,萬字茶二斤,春、冬綾五匹,絹一十七匹。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學士,樞密直學士;
正三品,貼職錢四十貫,米麥各二十石,添支米二石,麪五石,萬字茶二斤,春、冬綾五匹,絹一十七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龍圖、天章、寶文、徽猷、敷文閣直學士,保和殿待制;
貼職錢三十貫,米麥各一十七石五斗,春、冬綾各三匹,絹一十五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待制;
貼職錢二十貫,米麥各一十二石五斗,春、冬綾各三匹,絹一十五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集英殿修撰,右文殿修撰,祕閣修撰;
以上貼職錢各一十五貫。
直龍圖、天章、寶文閣,直顯謨、徽猷、敷文閣,直祕閣。
以上貼職錢各一十貫。
宣和間,罷支貼職錢,仍舊制添支。紹興因之,令諸觀文殿大學士至保和殿大學士料錢、春冬服隨本官;資政殿學士至待制料錢隨本官,春、冬服從一多給。又諸學士添支錢,曾任執政官以上者,在京、外任並支;其餘在京支,外任不支。米、麪、茶、炭、奉馬、傔人衣糧,內外任並給。酒、添支、馬草料,外任勿給。外此有依祖例添支,
如六部尚書而下職事官,分等第支廚食錢,自十五貫至九貫,凡四等,並依宣和指揮。修書官折食錢,監修國史四十千,史館修撰、直史館、本省長貳三十七貫五百,檢討、著作三十五貫,並依自來體例。
有特旨添支。 又按《志》:諸路職田租存田亡者,並與落租額。紹興間,懼其不均,詔諸路提刑司依法摽撥,官多田少,即於鄰近州縣通融,須管數足。又詔將空閒之田為他司官屬所占者,撥以足之,仍先自簿、尉始。其有無職田,選人并親民小使民,每員月支茶湯錢一十貫文。內雖有職田,每月不及十貫者,皆與補足,所以厚其養廉之利。懼其病民,則委通判、縣令覈實,除其不可力耕之田,損其已定過多之額。凡職租不許輒令保正催納,或抑令抑納見錢,或無田平白監租,或以虛數勒民代納,或額外過數多取,皆申嚴禁止之令。察以監司,坐以贓罪,所以防其不廉之害。罷廢未幾而復舊,拘借未久而給還,移充糴本,轉收馬料,旋復免行,皆所以示優恩,勵清操也。若其頃畝多寡,具有成式:知藩府,二十頃。發運、轉運使副,總管,副總管,知節鎮,一十五頃。知餘州及廣濟、淮揚、無為、臨江、廣德、興國、南康、南安、建昌、邵武、興化、漢陽、永康軍,并路分鈐轄,一十頃。發運、轉運判官,提舉淮南、兩浙、江南、荊湖東西、河北路鹽事官,通判藩府,八頃。知餘軍及監,并通判節鎮州,鈐轄,安撫副使,都監,路分都監,將官,發運司幹辦公事,七頃。通判餘州及軍,滿萬戶縣令,六頃。藩府判官,錄事參軍,州學教授,都監,發運、轉運司主管文字,滿五千戶縣令,副將官,節鎮判官,錄事參軍,州學教授,轉運司主管帳司,不滿五千戶縣令,滿萬戶縣丞,餘州都監,走馬承受公事,主管機宜文字,同巡檢,都大巡河,提點馬監,四頃。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藩府及節鎮推官,巡檢,縣、鎮、砦都監、砦主,巡捉私茶鹽,駐泊捉賊,在城監當,餘州判官、學教授,並謂承務郎以上者。軍、監都監,三頃五十畝。軍、監判官,餘州推官,餘州及軍、監錄事參軍,巡檢,縣、鎮、砦都監,砦主,巡捉私茶鹽,駐泊捉賊,在城監當,藩府及節鎮曹官,州學教授。滿五千戶縣丞,萬戶縣簿、尉,巡轄馬遞鋪,縣、鎮、砦監當及監堰,三頃。餘州及軍、監曹官,州學教授,不滿五千戶縣丞,滿五千戶縣簿、尉,巡轄馬遞鋪,縣、鎮、砦監當及監堰,二頃五十畝。不滿五千戶縣簿、尉,巡轄馬遞鋪,縣、鎮、砦監當及監堰,俱二頃。
孝宗乾道六年閏四月癸巳,增環衛官奉。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寧宗嘉定七年,頒定祿制。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嘉定七年五月壬辰,命有司考賦祿之制類成書,以為永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