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26
卷75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七十五卷目錄
祿制部彙考五
金〈熙宗天眷二則 皇統二則 廢帝天德一則 貞元一則 世宗大定九則 章宗明昌一則 泰和二則 宣宗貞祐四則 興定一則〉
元〈世祖至元十七則 成宗大德四則 武宗至大三則 仁宗延祐二則〉
銓衡典第七十五卷
祿制部彙考五
金熙宗天眷元年,頒定百官祿制。
按《金史·熙宗本紀》:天眷元年八月甲寅,頒行官制。按《百官志》:熙宗頒新官制及換官格,除拜內外官,始定勳封食邑入銜,而後其制定。然大率皆循遼、宋之舊。百官俸給:正一品:三師,錢粟三百貫石,麴米麥各五十稱石,春衣羅五十匹,秋衣綾五十匹,春秋絹各二百匹,綿千兩。三公,錢粟二百五十貫石,麴米麥各四十稱石,春衣羅四十匹,秋衣綾四十匹,春秋絹各一百五十匹,綿七百兩。親王、尚書令,錢粟二百二十貫石,麴米麥各三十五稱石,春衣羅三十五匹,秋衣綾三十五匹,春秋絹各一百二十匹,綿六百兩。從一品:左右丞相、都元帥、樞密使、郡王、開府儀同,錢粟二百貫石,麴米麥各三十稱石,春秋衣羅綾各三十匹,絹各一百匹,綿五百兩。平章政事,錢粟一百九十貫石,麴米麥各二十八稱石,春羅秋綾各二十五匹,絹各九十五匹,綿四百五十兩。大宗正,錢粟一百八十貫石,麴米麥各二十五稱石,羅綾同上,絹各九十匹,綿四百兩。
正二品,東宮三師、副元帥、左右丞,錢粟一百五十貫石。麴米麥各二十二稱石,春羅秋綾各二十二匹,絹各八十匹,綿三百五十兩。
從二品:錢粟一百四十貫石,麴米麥各二十稱石,春羅秋綾各二十匹,絹各七十五匹,綿三百兩。同判大宗正,錢粟一百二十貫石,麴米麥各十八稱石,春羅秋綾各十八匹,絹各七十匹,綿二百五十兩。
正三品:錢粟七十貫石,麴米麥各十六稱石,春羅秋綾各十二匹,絹各五十五匹,綿二百兩。外官,錢粟一百貫石,麴米麥各十五稱石,絹各四十匹,綿二百兩,公田三十頃。統軍使、招討使、副使,錢粟八十貫石,麴米麥十三稱石,絹各三十五匹,綿百六十兩,公田二十五頃。都運、府尹,錢粟七十貫石,麴米麥十二稱石,絹各三十匹,綿百四十兩。
從三品:錢粟六十貫石,麴米麥各十四稱石,春秋衣羅綾各十匹,絹各五十匹,綿百八十兩。外官,錢粟六十貫石,麴米麥各十稱石,絹各二十五匹,綿一百二十兩,公田二十一頃。
正四品:錢粟四十五貫石,麴米麥各十二稱石,春秋衣羅綾各八匹,絹各四十匹,綿一百五十兩。外官,錢粟四十五貫石。副統軍,錢粟五十貫石,絹各二十二匹,綿八十兩,職田十七頃。餘同下:麴米麥各八稱石,絹各二十匹,綿七十兩,公田十五頃,許帶酒三十瓶、鹽三石。
從四品:錢粟四十貫石,麴米麥各十稱石,春秋羅綾各六匹,絹各三十匹,綿一百三十兩。外官,錢粟四十貫石,麴米麥各七稱石,絹各十八匹,綿六十兩,公田四十四頃。猛安,錢粟四十八貫石,餘皆無。烏魯古使,同,無職田。
正五品:錢粟三十五貫石,麴米麥各八稱石,春秋衣羅綾各五匹,絹各二十五匹,綿一百兩。外官,刺史、知軍、鹽使、錢粟三十五貫石,麴米麥各六稱石,絹各十七匹,綿五十五兩,公田十三頃。餘官,錢粟三十貫石,麴米麥同上,絹各十六匹,綿五十兩,職田十頃。從五品:錢粟三十貫石,麴米麥六稱石,春秋羅綾各五匹,絹各二十匹,綿八十兩。外官,錢粟二十五貫石,麴米麥各四稱石,絹各十匹,綿四十兩,公田七頃。謀克,錢粟二十貫石,餘皆無。喬家部族都鈐轄,無職田。正六品:錢粟二十五貫石,麥五石,絹各十七匹,綿七十兩。外官與從六品,皆錢粟二十貫石,麴米麥三稱石,絹各八匹,綿三十兩,公田六頃。
從六品:錢粟二十二貫石,麥五石,春秋絹各十五匹,綿六十兩。烏魯古副使,同,無職田。
正七品:錢粟二十二貫石,麥四石,衣絹各一十二匹,綿五十五兩。外官,諸同知州軍、都轉運判、諸府推官、諸節度判、諸觀察判、諸京縣令、諸劇縣令、提舉南京京城、規措渠河官、諸都巡檢、諸酒麴鹽稅副、諸正將、錢粟一十八貫石,麴米麥各二稱石,春秋衣絹各七匹,綿二十五兩。諸司屬令、諸府軍都指揮,俸同上,無職田。潼關使,錢粟一十八貫石,麴米麥各一稱石,衣絹各六匹,綿三十兩,無職田。從七品:錢粟一十七貫石,麥四石,衣絹各一十匹,綿五十兩。外統軍司知事,錢粟一十七貫石,麥四石,衣絹各一十匹,綿五十兩。諸鎮軍都指揮使,錢粟一十八貫石,麴米麥各二稱石,衣絹各七匹,綿二十五兩。諸招討司勘事官、諸縣令、諸警巡副、京兆府竹監管勾、五品鹽使司判、諸部禿里、同提舉上京皇城司、同提舉南京京城所、黃河都巡河官、諸河稅榷場使,錢粟一十七貫石,麴米麥各二稱石,衣絹各七匹,綿二十五兩,職田五頃。會安關使,諸知鎮城堡寨,錢粟一十五貫石,麴米麥各一稱石,衣絹各六匹,綿二十兩,職田四頃。
正八品:朝官,錢粟一十五貫石,麥三石,衣絹各八匹,綿四十五兩。外官,市令、諸錄事、諸防禦判、赤縣令、諸劇縣令、崇福埽都巡河官、諸酒稅使、醋使、榷場副、諸都巡檢,錢粟一十五貫石,麴米麥各一稱石,衣絹各六匹,綿二十兩,職田四頃。烏魯古判官,俸同上,無職田。按察司知事、大興府知事、招討司知事、諸副都巡檢使,錢粟一十三貫石,麴米麥各一稱石,衣絹各六匹,綿二十兩,職田二頃。諸司屬丞,俸同上,無職田。諸節鎮以上司獄、諸副將,錢粟一十三貫石,衣絹各三匹,綿一十兩,職田二頃。南京京城所管勾、京府諸司使管勾、河橋諸關渡譏察官、同樂園管勾、南京皇城使、通州倉使,錢粟一十二貫石,衣絹各三匹,綿一十兩。節鎮諸司使、中運司柴炭場使,錢粟一十貫石,衣絹各二匹,綿八兩。
從八品:朝官,錢粟一十三貫石,麥三石,衣絹各七匹,綿四十兩。外官,南京交鈔庫使、諸統軍按察司知法,錢粟一十三貫石,麥三石,衣絹各七匹,綿四十兩。諸州軍判官、諸京縣丞、諸次劇縣丞、諸三品監司判官、漕運司管勾,永豐廣備庫副使、左右別貯院木場使,錢粟一十三貫石,麴米麥各一稱石,衣絹各六匹,綿二十兩,職田三頃。諸麼忽、諸移里堇,錢粟一十三貫石,麥二石,衣絹各五匹,綿一十五兩,職田三頃。正九品:朝官,錢粟一十二貫石,麥二石,衣絹各六匹,綿三十五兩。外官,南京交鈔庫副,錢粟一十二貫石,麥二石,衣絹六匹,綿三十五兩。諸警巡判官,錢粟一十三貫石,麴米麥各一稱石,衣絹六匹,綿一十兩,職田三頃。諸縣丞、諸酒稅副使,錢粟一十二貫石,麥一石五斗,衣絹各五匹,綿一十七兩,職田三頃。市丞、諸司候、諸主簿、諸錄判、諸縣尉、散巡河官、黃河埽物料場官,錢粟一十二貫石,麥一石,衣絹各三匹,綿一十兩,職田二頃。管勾泗州排岸兼巡檢、副都巡檢、諸巡檢,俸例同上,並無麥及職田。諸鹽場管勾、左右別貯院木場副、永豐廣備庫判,錢粟一十二貫石,衣絹各三匹,綿一十兩,職田二頃。諸都將、隊將,錢粟一十二貫石,麥一石,衣絹各三匹,綿一十兩,職田二頃。店宅務管勾,錢粟一十二貫石,綿絹同上。京府諸司副、南京皇城副、通州倉副、同管勾河橋、諸副譏察,錢粟一十一貫石,衣絹各二匹,綿八兩。諸州軍司獄,錢粟一十一貫石,衣絹各二匹,綿八兩,職田二頃。節鎮諸司副、中運司柴炭場副,錢粟一十貫石,衣絹各二匹,綿八兩。
從九品:朝官,錢粟一十貫石,麥二石,衣絹各五匹,綿三十兩。外官,諸教授,錢粟一十二貫石,麥一石,衣絹各三匹,綿一十兩,職田三頃。三品以上官司知法,錢粟一十貫石,麥一石,衣絹各三匹,綿一十兩。司候判官,錢粟一十貫石,衣絹各二匹,綿八兩,職田二頃。諸防次軍轄,俸同上,無職田。諸榷場同管勾、左右別貯院木場判,錢粟一十貫石,衣絹各三匹,綿六兩。諸京作院都監、通州倉判、五品以上官司知法,錢粟九貫石,衣絹各二匹,綿六兩。諸府作院都監、諸歸物料場都監,錢粟八貫石,衣絹各一匹,綿六兩。諸節鎮作院都監、諸司都監,錢粟八貫石,衣絹各二匹。諸司同監,錢粟七貫石,絹同上。陝西東德州世襲藩巡檢,分例月支錢粟一十貫石,衣絹各二匹,綿一十兩。陝西西京原州世襲藩巡檢,月支錢二貫三百九十文,米四石五斗,絹三匹。河東北路葭州等處世襲藩巡檢,月支錢粟一十貫石,絹二匹,綿一十兩。
宮闈歲給。太后、太妃宮,每歲各給錢二千萬,綵二百段,絹千匹,綿五千兩。諸妃,歲給錢千萬,綵百段,絹三百匹,綿三千兩。嬪以下,錢五百萬,綵五十段,絹二百匹,綿二千兩。
百司承應俸給。省令史、譯史、錢粟一十貫石,絹四匹,綿四十兩。省通事、樞密令史譯史,錢粟十二貫石,絹三匹,綿三十兩。樞密通事、六部御史臺令譯史,錢粟一十貫石,衣絹三匹,綿三十兩。六部等通事、誥院令史、國史院書寫、隨府書表、親王府祗候郎君、典客署引接書表,錢粟八貫石,絹二匹,綿二十兩。走馬郎君、一品子孫十貫石,內祗八貫石,班祗七貫石,並絹二匹,綿二十兩。護衛長,支正六品俸。長行,從六品俸。符寶郎、奉御、東宮護衛長,錢粟十七貫石,絹八匹,綿四十兩。東宮護衛長行,十五貫石,絹四匹,綿四十兩。筆硯承奉、閤門祗候、侍衛親軍百戶,十二貫石,絹四匹,綿三十兩。妃護衛、奉職、符寶典書、東宮入殿小底,十貫石,絹二匹,綿三十兩,勤留則添二貫石。尚衣、奉御、捧案、擎執、奉輦、知把書畫、隨庫本把、左右藏庫本把、儀鸞局本把、尚輦局本把、妃奉事,八貫石,絹三匹,綿三十兩。侍衛親軍五十戶,九貫石,絹三匹,綿三十兩。未係班,絹三匹,綿二十兩。長行,七貫石,絹二匹,綿二十兩。弩傘什將,八貫石。傘子,五貫石。太醫長行,八貫石,正奉上太醫,十貫石。副奉上,同。隨位承應都監,未及十五歲者六貫石,從八品七貫石,從七品八貫石,從六品九貫石,從五品十貫石,從四品十二貫石,止掌文書者添支三貫石,牌子頭等添支二貫石。司天四科人,九品六貫石,八品七貫石,六品九貫石,五品十貫石,四品十二貫石,止教授管勾十貫石,學生錢三貫、米五斗。典客、書表,八貫石,絹二匹,綿二十兩。東宮筆硯,六貫石。尚廄獸醫,祕書監楷書,六貫石。祕書琴碁等待詔,七貫石。駝馬牛羊郡子、擠酪人,皆三貫石。
諸使司都監食直,二十萬貫以上六十貫,十萬貫以上五十貫,五萬貫以上四十貫,三萬貫以上三十貫,二萬貫以上二十五貫。諸院務監官食直,五千貫以上監官二十貫、同監十五貫,二千貫以上監官千五貫、同監十貫,一千貫以上監官十五貫,一十貫以下監官十貫。
諸京府運司提刑司節鎮防剌等,漢人、女直、契丹司吏、譯史、通事、孔目官,八貫。押司官,七貫。前後行,六貫。諸防刺以上女直、契丹司吏、譯史、通事,不問千里內外,錢七貫,公田三頃。諸鹽使司都目,十四貫。司吏,六貫。諸巡院司縣司獄等司吏,有譯史,通事者同,錢五貫。〈凡諸吏人,月支大紙五十張,小紙五百張,筆二管、墨二錠。永為定數。〉諸職官上任,不過初二日,罷任過初五日者,給當月俸。或受差及因公幹未能之官者,計程外聽給到任祿。若文牒未至,前官在任,及後官已到,前官差出,其祿兩支,職田皆給後官。凡職田,畝取粟三斗、草一稱。倉場隨月俸支俸,麴則隨宜折價。諸親王授任者,祿從多,職田從職。朝官兼外者同。六十以上及未六十而病致仕者,給其祿半。承應及軍功初出職未歷致仕,雖未六十者亦給半祿。內外吏員及諸局分承應人,病告至百日則停給。除程給假者俸祿職田皆以半給,衣絹則全給。皇家袒免以上親戶別給。〈夫亡,妻亦同。〉若同居兄弟收充猛安謀克及歷任承應人者,不在給限。大功以上,錢粟一十三貫石,春秋衣絹各四匹。小功,粟一十貫石,春秋衣絹各三匹。思麻、袒免,錢粟八貫石,春秋衣絹二匹。
諸馳驛及長行馬,職官日給。〈謂奉宣省院臺部委差、或許差者,下文置所等官同。〉一品三貫文,二品二貫文,三品一貫五百文,四品一貫二百文,五品一貫文,六品八百文,七品六百文,八品九品四百文。有職事官日給,外路官往回口券,依上款給一品二貫五百文,二品一貫六百文,三品一貫二百文,四品一貫文,五品九百文,六品七百文,七品六百文,八品九品四百文。無職事官並驗前職日給,無前職者以應仕及待闕職事給之。四品一貫三百文,五品一貫二百文,六品九百文,七品七百文,八品九品五百文。隨朝吏員〈宣差及省部差委官踏逐者,引者亦同。〉及統軍司按察司書吏譯人、本局差委及隨遂者,日給錢各一百五十文。燕賜各部官僚以下,日給米糧分例,無草地處內,親王給馬二十五匹草料,親王米一石,宰執七斗,王府三斗,府尉二斗,員外郎、司馬各一斗六升,監察御史、尚書省都事、大理司直、六部主事各八升,檢、知法七升,省令、譯史六升,院臺令譯史,省通事各五升,院臺通事、六部令譯史通事、省祗候郎君、使庫都監各四升,誥院令史、樞密院移剌各三升,王府直府、王府及省知印直省、御史臺通引、王府教讀、王傅府尉等下司吏、外路通事、省醫工調角匠、招討司移剌各二升、寫誥諸祗候人〈本破人同〉、大程官院子酒匠柴火各一升,萬戶一斗六升,猛安八升,謀克四升,備輦二升,正軍阿里喜,旗鼓吹笛司吏各一升。諸外方進貢及回賜、并人使長行馬,每匹日給草一稱、粟一斗。宮中〈東宮同〉承應人因公差出,皆驗見請錢粟貫石、口給食料,若係本職者住程不在給限,其常破馬草料局分,如被差長行馬公幹本支草料,即聽驗日剋除,若特奉宣差勾當者,依本格。十八貫石以上九百文,十七貫石八百六十文,十五貫石以上五百四十文,七貫石以上四百六十文,六貫石四百二十文,五貫石三百八十文,四貫石三百三十文,三貫石二百八十文,二貫石二百三十文。
諸試護衛親軍,聽自起發日為始,計程至都,比至試補,其間各日給口券,若揀退還家者,亦驗回程給之。〈未起閑住口數不在支限。〉其正收之後再揀退者,亦給人三口米糧錢一百文、馬二匹草料。諸簽軍赴鎮防處、及班祗充押遞橫差別路勾當千里以上者,沿路各日給米一升、馬一匹草料。〈無馬有驢者,各支依本格。〉車駕巡幸,雇工,馬夫三百文,步夫二百三十文,圍鵝夫,隨程幹辦人各二百文,傳遞果子夫一百五十文。車駕巡幸,若於私家內安置行宮者,約量給賜段匹。太廟神廚祠祭度勾當人、少府監隨色工匠、部役官受給官司吏,錢粟二貫石,春秋衣絹各一匹。
諸局作匠人諸俸,繡女都管錢粟五貫石,都繡頭錢粟四貫石,副繡頭三貫五百石,中等細繡人三貫石,次等細繡人二貫五百石,習學本把正辦人錢支次等之半,描繡五人錢粟三貫石,司吏二人三貫石。修內司,作頭五貫石,工匠四貫石,春秋衣絹各二匹。軍夫除錢糧外,日支錢五十,米一升半。百姓夫每日支錢一百、米一升半。國子監雕字匠人,作頭六貫石,副作頭四貫石,春秋衣絹各二匹。長行三貫石,射糧軍匠錢粟三貫石,春秋衣絹各二匹,習學給半。初習學匠錢六百,米六斗,春秋絹各一匹,布各一匹。民匠日支錢一百八十文。
諸隨朝五品以下職事官身故,〈因公差出、及以禮去任、未給解由者,身故同。〉驗品,從去鄉地里支給津遣錢。〈並受職事給之,下條承應人准此。〉若外路官員在任依理身故者,皆依上官品地里減半給之。若係五百里內不在給限,五百里外,五品一百貫,六品七品八十貫,八品九品六十貫。一千里外,五品一百二十貫,六品七品一百貫,八品九品八十貫。二千里外,五品一百七十貫,六品七品一百五十貫,八品九品一百貫。三千里外,五品二百五十貫,六品七品二百貫,八品九品一百五十貫。諸隨朝承應人身故應給津遣錢者,護衛〈東宮護衛同〉、奉御、符寶、都省樞密院御史臺令譯史同九品官,通事、宗正府六部令譯史、〈統司書吏譯書、按察司書吏,同。〉親軍減九品官五分之二,通事、隨朝書表、吏員、譯人、〈統軍司通事、守當官,按察司書吏、譯人,分治都水監典吏,同。〉及諸局分承應人〈武衛軍同〉減五分之三。天壽節設施老疾貧民錢數,在都七百貫〈宮籍監給〉,諸京二十五貫〈此以下並係省錢給〉,諸府二十貫文,諸節鎮一十五貫文,諸防刺州軍一十貫文,諸外縣五貫文。〈城寨係堡鎮同。〉諸孤老幼疾人,各月給米二斗、錢五百文,春秋衣絹各一匹〈五歲以下三分給二〉,身死者給錢一貫埋殯。諸因災傷或遭賊驚卻饑荒去處,良民典雇、冒賣為驅,遇恩官贖為良分例〈若元價錢給〉,男子一十五貫文,婦人同,年幼各減半。〈六歲以下即聽出離,不在贖換之限。〉諸士庶陳言利害,若有可採,行之便於官民者,依驗等第給賞,上等銀絹三十兩匹,中等二十兩匹,下等一十兩匹,其陳數事,止從一支。〈若用大事應補官者,從吏部格。〉
天眷三年秋七月丁卯,詔文武官五品以上致仕,給俸祿之半,職三品者仍給傔人。
按《金史·熙宗本紀》云云。
皇統元年二月戊寅,詔諸致仕官職俱至三品者,俸祿人力各給其半。
按《金史·熙宗本紀》云云。
皇統二年,詔定宗室俸。
按《金史·熙宗本紀》:二年九月壬辰,詔給天水郡王子、姪、婿,天水郡公子俸給。 按《百官志》:二年,定制,皇兄弟及子封一字王者為親王,給二品俸,餘宗室封一字王者以三品俸給之。
廢帝天德二年,給宗女月俸,定衍聖公,及兼職官俸格。
按《金史·廢帝本紀》:天德二年二月庚戌,給天水郡公孫女二人月俸。十二月丙午,初定襲封衍聖公俸格。
按《百官志》:天德二年,以三師、宰臣以下有以一官
而兼數職者,及有親王食其祿而復領他事者,前此並給以俸,今宜從一高,其兼職之俸並不重給。 又按《志》:二年,省奏:職官公田歲入有數,前此百姓各隨公宇就輸,而吏或貪冒,多取以傷民。宜送之官倉,均定其數,與月俸隨給。
貞元元年,定歲給妃、嬪等,錢帛有差。
按《金史·廢帝本紀》不載。 按《百官志》:貞元元年,妃、嬪、婕妤、美人、及供膳女侍、并仙韶、長春院供應人等,歲給錢帛各有差。
世宗大定九年,罷剋俸、給賞之制。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百官志》:舊制,凡監臨使司、院務之商稅,增者有賞,虧者剋俸。大定九年,上以吏非祿無以養廉,於是止增虧分數為殿最,乃罷剋俸、給賞之制,而監官酬賞仍舊。
大定十一年,詔量給致仕官俸。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一年正月壬午,詔職官年七十以上致仕者,不拘官品,並給俸祿之半。
大定二十年,詔定猛安謀克支俸,及剋俸給賞之制。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百官志》:大定二十年,詔猛安謀克俸給,令運司折支銀絹。省臣議:若估粟折支,各路運司儲積多寡不均,宜令依舊支請牛頭稅粟。如遇凶年盡貸與民,其俸則於錢多路府支放,錢少則支銀絹亦未晚也。從之。又詔十萬貫以上鹽酒等使,若虧額五釐,剋俸一分。奏隨處提點院務官賞格,其省除以上提點官、并運司親管院務,若能增者十分為率以六分入官,二分與提點所官、二分與監官充賞,若虧亦依此例剋俸,若能足數則全給。大定二十二年,定監臨使司、院務半支之制。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百官志》:凡監臨使司、院務之商稅,增者有賞,虧者剋俸。大定二十二年,定每月先支其半外,如不虧則全支,虧一分則剋其一分,補足貼支。隨路使司、院務并坊場,例多虧課。上曰:若其實可減處,約量裁減,亦公私兩便也。
大定二十三年,詔給年老者俸,更定剋俸半支之制。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三年五月庚午,六十以上者進官兩階,六十以下者進官一階,並給半俸。 按《百官志》:大定二十三年,以省除提控官、與運司置司處,虧課一分剋俸一分,其罰涉重。亦命先給月俸之半,餘半驗所虧分數剋罰補,公田則不在剋限。
大定二十五年,制增月俸。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五年十二月甲戌,制增留守、統軍、總管、招討、都轉運、府尹、轉運、節度使月俸。大定二十六年,詔給兼職俸錢。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六年七月壬午,詔給內外職事官兼職俸錢。 按《百官志》:二十六年,詔有一官而兼數職,其兼職得罪亦不能免,而無廩給可乎。遂以職務煩簡定為分數,給兼職之俸。奏定院務監官虧永陪償格。
大定二十八年,定俸給增損制。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八年三月戊申,命應赴部求仕人,老病昏昧者,勒令致仕,止給半俸。四月癸酉,命增外任小官及繁難局分承應人俸。五月丙午,制諸教授給俸與丞簿等。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增定百官俸。
按《金史·章宗本紀》:大定二十九年春正月癸巳,即皇帝位。二月丁丑,增定百官俸。
章宗明昌三年六月,預給百官冬季俸。八月,敕老病休閒者,不在給俸之例。
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三年六月乙丑,諭戶部:可預給百官冬季俸,令就倉以時直糶與貧民,秋成各以其資糴之,其所得必多矣,而上下便之。其承應人不願者,聽。八月癸卯,敕諸職官老病不肯辭避,有司諭使休閒者,不在給俸之例,格前勿論。
泰和四年六月壬辰朔,罷兼官俸給。
按《金史·章帝本紀》云云。
泰和六年,減月俸折支錢。
按《金史·章宗本紀》:六年十一月己丑,尚書省奏,減朝官及承應人月俸折支錢。
宣宗貞祐元年,詔折給俸直尋令,仍復本色。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百官志》:貞祐元年十二月,以糧儲不足,詔隨朝官、承應人俸,計口給之,餘依市直折之。諭旨省臣曰:聞親軍俸,粟每石以麥六斗折之,所省能幾,而失眾心,令給本色。
貞祐二年,給吏人月俸有差。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百官志》:二年八月,始給京府州縣及轉運司吏人月俸有差。舊制惟吏案孔目官有俸,餘止給食錢,故更定焉。
貞祐三年,詔損各項俸給。
按《金史·宣宗本紀》:三年夏四月丙午,以調度不給,凡隨朝六品以下官及承應人,罷其從己人力輸傭錢。經兵州、府其吏減半,司、縣吏減三之一。其餘除開封府、南京轉運司外,例減三之一。有祿官吏被差不出本境者並罷給券,出境者以其半給之。 按《百官志》:三年,詔損宮中諸位歲給有差。監察御史田迥秀言:國家調度,行纔數月,已後停滯,所患在支太多,收太少,若隨時裁損所支,而增其收,庶可久也。因條五事:一曰朝官及令譯史、諸司吏員、諸局承應人,太冗濫宜省併之。隨處屯軍皆設寄治官,徒費俸給,不若令有司兼總之。且沿河亭障各駐鄉兵,彼皆白徒,皆不可用,不若以此軍代之,以省其出。四月,以調度不及,罷隨朝六品以下官及承應人從己人力輸傭錢。減修內司所後軍夫之半。經兵處,州、府、司吏減半,司、縣三分減一,其餘除開封府、南京轉運司外,例減三分之一。有祿官吏不出境者,並罷給券,出境者給其半。貞祐 年,定內職祿制。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百官志》:凡內職,貞祐之制,正一品,歲錢八千貫,幣百段,絹五百匹,綿五千兩。正二品,歲錢六千貫,幣八十段,絹三百匹,綿四千兩。正三品,歲錢五千貫,幣六十段,絹二百匹,綿三千兩。正四品,歲錢四千貫,幣四十段,絹百五十匹,綿二千兩。正五品,尚宮夫人,歲錢二千貫,幣二十段,絹百匹,綿千兩。尚宮左右夫人至宮正夫人,錢千五百貫,幣十九段,絹九十匹,綿九百兩。寶華夫人以下至資明夫人,錢千貫,幣十八段,絹八十匹,綿八百兩。〈有大、小令人,大、小承御,大、小近侍,俸各異。〉正六品,尚儀御侍以下,錢五百貫,幣十六段,絹五十匹,綿二百兩。正七品,司正御侍以下,錢四百貫,幣十四段,絹十四匹,綿百五十兩。正八品,典儀御侍以下,錢三百貫,幣十二段,絹三十匹,綿百兩。正九品,掌儀御侍以下,錢二百五十貫,幣十段,絹二十六匹,綿百兩。
興定二年,詔增內外官吏俸。
按《金史·宣宗本紀》:興定二年五月丙申,增隨朝官及諸承應人俸。 按《百官志》:興定二年正月,詔:陝州等處司、縣官徵稅不足,閣其俸給何以養廉,自今不復閣俸。彰化軍節度使張行信:送宣之使,其視五品而上各有定數,後竟停罷。今軍官以上奉待使者有所饋獻,至六品以下亦不免如例,而莫能辦,則斂所部以與之,至有獲罪者。保舉縣尹,特增其俸,然法行至今,而關以西尚有未到任者,豈所舉少而不敷耶。宜廣選舉,以補其闕。且丞簿亦親民者也,而獨不增,安能禁其侵牟哉。
元
世祖至元元年,定官員俸祿。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元年八月乙巳,詔新立條格:省併州縣,定官吏員數,分品從官職,給俸祿,頒公田,計日月以考殿最。
至元三年,定官員職田。
按《元史·世祖本紀》:三年十一月辛卯,初給京、府、州、縣、司官吏俸及職田。 按《食貨志》:至元三年,定隨路府州縣官員職田:上路達魯花赤一十六頃,總管同,同知八頃,治中六頃,府判五頃。下路達魯花赤一十四頃,總管同,同知七頃,府判五頃。散府達魯花赤一十頃,知府同,同知六頃,府判四頃。上州達魯花赤一十頃,州尹同,同知五頃,州判四頃。中州達魯花赤八頃,知州同,同知四頃,州判三頃。下州達魯花赤六頃,知州同,州判三頃。警巡院達魯花赤五頃,警使同,警副四頃,警判三頃。錄事司達魯花赤三頃,錄事同,錄判二頃。縣達魯花赤四頃,縣尹同,縣丞三頃,主簿二頃,縣尉、主簿兼尉並同,經歷四頃。
至元四年五月壬子,敕諸路官吏俸,令包銀民戶,每四兩增納一兩以給之。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七年,量給運司院務官,及軍官俸。
按《元史·世祖本紀》:七年五月丙辰,尚書省臣言:諸路課程,歲銀五萬錠,恐疲民力,宜減十分之一。運司官吏俸祿,宜與民官同,其院務官量給工食,仍禁所司多取於民,歲終,較其增損而加黜陟。從之。七月庚申,初給軍官俸。
至元八年十二月乙巳,減百官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四年,定按察司各道職田。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至元十四年,定按察司職田:各道按察使一十六頃,副使八頃,僉事六頃。
至元十七年,定奪官吏俸祿。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七年冬十月丙申,命在官者,任事一月,後月乃給俸,或廢事者斥之。 按《食貨志》:十七年,定奪俸祿,凡內外官吏皆住支。
至元十八年,復頒官吏俸。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八年夏四月癸酉,復頒中外官吏俸。 按《食貨志》:凡官吏俸。十八年,更命公事畢而無罪者給之,公事未畢而有罪者逐之。
至元二十年六月己丑,增官吏俸給。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一年,增官吏俸,定江南行省及諸司職田。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一年六月壬子,增官吏俸,以十分為率,不及一錠者量增五分。 按《食貨志》:至元二十一年,定江南行省及諸司職田比腹裡減半。上路達魯花赤八頃,總管同,同知四頃,治中三頃,府判二頃五十畝。下路達魯花赤七頃,總管同,同知三頃五十畝,府判二頃五十畝,經歷二頃,知事一頃,提控案牘同。散府達魯花赤六頃,知府同,同知三頃,府判二頃,提控案牘一頃。上州達魯花赤五頃,知州同,同知二頃,州判同,提控案牘一頃。中州達魯花赤四頃,知州同。同知二頃,州判一頃五十畝,都目五十畝。下州達魯花赤三頃,知州同,同知二頃,州判一頃五十畝。上縣達魯花赤二頃,縣尹同,縣丞一頃五十畝,主簿一頃,縣尉同。中縣同上。〈無縣丞。〉下縣達魯花赤一頃五十畝,縣尹同,主簿兼尉一頃。錄事司達魯花赤一頃五十畝,錄事同,錄判一頃。司獄一頃,巡檢同。按察使八頃,副使四頃,僉事三頃,經歷二頃,知事一頃。運司官:運使八頃,同知四頃,運副三頃,運判同,經歷二頃,知事二頃,提控案牘同。鹽司官:鹽使二頃,鹽副二頃,鹽判一頃,各場正、同、管勾各一頃。至元二十二年,重定百官俸,例分上中下三等。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二年五月,雲南行省臣脫帖木兒言定俸祿、教農桑十餘事,命中書省議其可者行之。 按《食貨志》:至元二十二年,重定百官俸,始於各品分上中下三例,視職事為差,事大者依上例,事小者依中例。
從一品 六定 五定
正二品 四定二十五兩 四定一十五兩
從二品 四定 三定三十五兩 三定二十五兩正三品 三定二十五兩 三定一十五兩 三定從三品 三定 二定三十五兩 二定二十五兩正四品 二定二十五兩 二定一十五兩 二定從四品 二定 一定四十五兩 一定四十兩正五品 一定四十兩 一定三十兩
從五品 一定三十兩 一定二十兩
正六品 一定二十兩 一定一十五兩
從六品 一定一十五兩 一定一十兩
正七品 一定一十兩 一定五兩
從七品 一定五兩 一定
正八品 一定 四十五兩
從八品 四十五兩 四十兩
正九品 四十兩 三十五兩
從九品 三十五兩
內外官俸數:
太師府:太師,俸一百四十貫,米一十五石。諮議、參軍,俸四十五貫,米四石五斗。長史,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米三石。
太傅、太保府同。監修國史、參軍、長史同。
中書省:右丞相,俸一百四十貫,米一十五石;左丞相同。平章政事,俸一百二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十二石。右丞,俸一百一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十二石;左丞同。參知政事,俸九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九石五斗。參議,俸五十九貫,米六石。郎中,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員外郎,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貫,米三石。承發管勾,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照磨、省架閣庫管勾、回回架閣庫管勾並同。檢校官,俸二十八貫,米三石五斗。斷事官,內一十八員俸各八十二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八石五斗;一十四員俸各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一員俸五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五石五斗;一員俸四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四石。經歷,俸二十三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二石五斗。知事,俸二十二貫,米二石。客省使,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副使,俸二十八貫,米三石。直省舍人,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
六部尚書,俸七十八貫,米八石。侍郎,俸五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五石。郎中,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員外郎,俸二十八貫,米三石。主事,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二石五斗。戶部司計,俸二十八貫,米三石。工部司程,俸一十八貫,米二石五斗。刑部獄丞,俸一十一貫,米一石。司籍提領,俸一十二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同提領,俸一十一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五斗。
樞密院:知院,俸一百二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一十三石五斗。同知,俸一百六貫,米一十一石。副樞,俸九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九石五斗。僉院,俸九十貫一錢八分六釐,米九石五斗。同僉,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院判,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參議,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經歷,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貫,米二石。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管勾同。斷事官,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知事,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客省使,俸三十一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副使俸二十二貫,米二石。右衛都指揮使,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副都指揮使,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僉事,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四石五斗。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知事,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照磨,俸一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鎮撫,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行軍官:千戶,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副千戶,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百戶,俸一十七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一石五斗。彈壓,俸一十二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知事,俸一十一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一石。弩軍官:千戶,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百戶,俸一十二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彈壓,俸一十一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五斗。都目,俸一十貫,米五斗。屯田千戶所同弩軍官例。左衛、前衛、後衛、中衛、武衛、左阿速衛、右阿速衛、左都威衛、右都威衛、左欽察衛、右欽察衛、左衛率府、宗仁衛、西域司、唐兀司、貴赤司並同右衛例。忠翊侍衛都指揮使,俸一百貫。副使,俸八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僉事,俸六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經歷,俸三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知事,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照磨,俸二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行軍官:千戶,俸三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副千戶,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百戶,俸二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彈壓,俸一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知事,俸一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弩軍官:千戶,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百戶,俸一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彈壓,俸一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右手屯田千戶所:千戶,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百戶,俸一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左手屯田千戶所同。隆鎮衛、右翊蒙古侍衛並同忠翊侍衛例。
御史臺:御史大夫,俸一百一十八貫六錢六分,米一十二石。中丞,俸一百六貫,米一十一石。侍御史,俸九十六貫三錢五分,米九石五斗。治書侍御史,俸九十貫一錢八分,米九石五斗。經歷,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貫,米三石。殿中,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米四石五斗。知班,俸一十四貫,米一石五斗。監察御史,俸二十八貫,米三石。
奎章閣學士院:大學士,俸一百一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一十石五斗。侍書學士,俸九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九石五斗。承制學士,俸七十八貫,米八石。供奉學士,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參書,俸三十四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典籤,俸二十八貫,米三石。鑑書博士,俸四十一貫,米四石五斗。授經郎,俸二十八貫,米三石。
太禧宗禋院:院使,俸一百一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十二石。同知,俸一百貫,米一十石。副使,俸九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九石五斗。僉院,俸九十貫一錢八分,米九石。同僉,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院判,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參議,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經歷,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貫,米三石。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管勾同。斷事官,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米六石。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二石。知事,俸二十貫六錢六分,米一石五斗。客省使,俸三十一貫三錢三分,米三石。副使,俸二十二貫,米二石。宣政院:院使,俸一百一十八貫六錢六分,米一十二石。同知,俸一百六貫,米一十一石。副使,俸九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九石五斗。僉院,俸九十貫一錢八分,米九石五斗。同僉,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米六石。院判,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參議,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米三石五斗。經歷,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米三石五斗。都事,俸二十八貫,米三石。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管勾同。斷事官、客省使並同太禧宗禋院例。宣徽院同。
翰林國史院:承旨,俸一百一十八貫六錢六分,米一十二石。學士,俸一百六貫,米一十一石。侍讀學士,俸九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九石五斗;侍講學士同。直學士,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經歷,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貫,米三石。待制,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修撰,俸二十八貫,米三石。應奉,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編修,俸二十二貫,米二石;檢閱同。典籍,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
翰林院、集賢院,〈大學士同承旨,〉餘並同上例。
中政院:院使,俸一百一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一十石五斗。同知,俸八十二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八石五斗。僉院,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同僉,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院判,俸四十三貫,米四石五斗。司議,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長史,俸二十八貫,米三石。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管勾同。太醫院、典瑞院、將作院、太史院、儲政院並同。
太常禮儀院:院使,俸八十二貫六錢六分,米八石五斗。同知,俸七十二貫,米七石五斗。僉院,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四石五斗。同僉,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院判,俸三十七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四石。經歷,俸二十八貫,米三石。都事,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二石。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太祝,俸二十貫六錢六分,米一石五斗;奉禮、協律同。
通政院:院使,俸八十二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八石五斗。同知,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副使,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僉院,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四石五斗。同僉,俸四十四貫,米四石五斗。院判,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經歷,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二石五斗。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大宗正府:也可扎魯忽赤,內一員俸一百一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十二石;二十七員俸八十二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八石;五員俸六十七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五斗。郎中,俸三十六貫,米三石五斗。員外郎,俸三十一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二石五斗。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管勾同。
大司農司:大司農,俸一百一十八貫六錢六分,米一十二石。大司農卿,俸一百三貫,米一十一石。大司農少卿,俸九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九石五斗。大司農丞,俸九十貫一錢八分,米九石五斗。經歷,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貫,米三石。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管勾同。
內史府:內史,俸一百四十三貫三錢三分。中尉,俸一百一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司馬,俸八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諮議,俸四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記室,俸四十貫。照磨,俸三十貫。
大都留守司:留守,俸一百一貫三錢三分,米一十石五斗。同知,俸八十二貫六錢六分,米八石五斗。副留守,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留判,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經歷,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貫,米三石。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都護府:大都護,俸八十二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八石五斗。同知,俸七十二貫,米七石五斗。副都護,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經歷,俸二十八貫,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二石五斗。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崇福司:司使,俸八十二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八石。同知,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副使,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米六石。司丞,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米三石五斗。經歷,俸二十八貫,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六貫六分六釐,米二石五斗。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給事中,俸五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五石。左右侍儀奉御,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四石五斗。武備寺:卿,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同判,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少卿,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寺丞,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知事,俸二十四貫,米二石。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太僕寺:卿,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少卿,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寺丞,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米三石五斗。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知事,俸二十二貫,米二石。照磨,俸二十貫六錢六分,米一石五斗。光祿、長慶、長新、長秋、承徽、長寧、尚乘、長信等寺並同。
尚舍寺:太監,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米四石。少監,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米三石五斗。監丞,俸三十一貫三錢三分,米二石。知事,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侍儀司:侍儀使,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引進使,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米四石五斗。典簿,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二石。承奉班都知,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米二石五斗。通事舍人,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二石。侍儀舍人,俸一十七貫三錢三分,米一石五斗。拱衛司:都指揮使,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副都指揮使,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僉事,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四石五斗。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知事,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
內宰司:內宰,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司丞,俸四十五貫,米四石五斗。典簿,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二石。照磨,俸二十貫六錢六分,米一石五斗。
翊正司同。
延慶司:延慶使,俸一百貫。同知,俸六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副使,俸四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司丞,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典簿,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照磨,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
內正司:司卿,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少卿,俸四十七貫,米四石五斗。司丞,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典簿,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照磨,俸二十貫六錢六分,米一石五斗。
中瑞司同。
京畿運司:運使,俸五十六貫,米六石。同知,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米三石五斗。運副,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米三石。運判,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米二石五斗。經歷,俸二十貫六錢六分,米一石五斗。知事,俸一十四貫,米一石五斗。提控案牘,俸一十四貫六錢六分,米一石。
太府監:卿,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太監,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米六石。少監,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監丞,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米三石五斗。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二石。知事,俸二十四貫,米二石。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祕書、章佩、利用、中尚、度支等監並同。
國子監:祭酒,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米六石。司業,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米三石五斗。監丞,俸三十貫三錢三分,米三石。典簿,俸一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二石。博士,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米二石五斗;太常博士、回回國子博士同。助教,俸二十二貫,米二石;教授同。學錄,俸一十一貫三錢三分,米五斗。蒙古國子監同。經正監:卿,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太監,俸五十貫,米五石。少監,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監丞,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知事,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闌遺監:太監,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米四石。少監,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監丞,俸三十一貫三錢三分,米三石。知事,俸二十二貫,米二石。提控案牘,俸二十貫六錢六分,米一石五斗。
司天監:提點,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米六石。司天監,俸五十三貫三錢三分,米五石。監丞,俸三十一貫三錢三分,米三石。知事,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教授,俸一十貫六錢六分,米一石;管勾同。司辰,俸八貫六錢六分,米五斗;學正、押宿並同。回回司天監:少監,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餘同上。
都水監:都水卿,俸五十三貫,米六石。少監,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米三石五斗。監丞,俸三十貫,米三石。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二石。知事,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大都路達魯花赤,俸一百三十貫;總管同。副達魯花赤,一百二十貫。同知八十貫;治中同。判官,五十五貫。推官,五十貫。經歷,四十貫。知事,三十貫。提控案牘,二十五貫;照磨同。並中統鈔。
行省:左丞相,俸二百貫。平章政事,一百六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右丞、左丞同。參知政事,一百三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郎中,四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員外郎,三十貫。都事,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檢校同。管勾,二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理問所:理問,俸四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副理問,俸三十貫。知事,俸一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提控案牘同。
宣慰司:腹裡宣慰使,俸中統鈔五百八十貫三錢三分。同知,五百貫。副使,四百一十六貫六錢六分。經歷,四百貫。都事,一百八十三貫三錢三分。照磨,一百五十貫。行省宣慰使,俸至元鈔八十七貫五錢。同知,四十九貫。副使,四十二貫。經歷,二十八貫。都事,二十四貫。照磨,一十七貫五錢。
廉訪司:廉訪使,俸中統鈔八十貫。副使,四十五貫。僉事,三十貫。經歷,二十貫。知事,一十五貫。照磨,一十二貫。
鹽運司:腹裡運使,俸一百二十貫。同知,五十貫。副使,三十五貫。判官,三十貫。經歷,二十貫。知事,一十五貫。照磨,一十三貫。行省運使,八十貫。同知,五十貫。運副,四十貫。判官,三十貫。經歷,二十五貫。知事,一十七貫。提控案牘,一十五貫。
上路達魯花赤,俸八十貫;總管同。同知,四十貫。治中,三十貫。判官,二十貫。推官,一十九貫。經歷,一十七貫。知事,一十二貫。提控案牘,一十貫。下路達魯花赤,俸七十貫;總管同。同知,三十五貫。判官,二十貫。推官,一十九貫。經歷,一十七貫。知事,一十二貫。提控案牘,一十貫。
散府達魯花赤,俸六十貫;知府同。同知,三十貫。判官,一十八貫;推官同。知事,一十二貫。提控案牘,一十貫。上州達魯花赤,俸五十貫;州尹同。同知,二十五貫。判官,一十八貫。知事,一十二貫。提控案牘,一十貫。中州達魯花赤,俸四十貫;知州同。同知,二十貫。判官,一十五貫。提控案牘,一十貫。都目,八貫。下州達魯花赤,俸三十貫;知州同。同知,一十八貫。判官,一十三貫。吏目,四十貫。
上縣達魯花赤,俸二十貫;縣尹同。縣丞,一十五貫。主簿,一十三貫。縣尉,一十二貫。典史,三十五貫。巡檢,一十貫。中縣達魯花赤,俸一十八貫;縣尹同。主簿,一十三貫。縣尉,一十二貫。典史,三十五貫。下縣達魯花赤,俸一十七貫;縣尹同。主簿,一十二貫;縣尉同。典史,三十五貫。
諸署、諸局、諸庫等官及掾吏之屬,其目甚多,不可勝書。然其俸數之多寡,亦皆以品級之高下為則。觀者可以類推,故略而不錄。
至元二十三年,命內外官吏俸以十分為率,添支五分。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至元二十五年,增元寶、永豐八作司官吏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五年九月庚子,陞寶鈔總庫、永盈庫並為從五品。改八作司為提舉八作司,秩正六品。增元寶、永豐及八作司官吏俸。十月己卯,給倉官俸。至元二十八年十一月,諭中書議增中外官吏俸。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九年,定儒學教授俸。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至元二十九年,定各處儒學教授俸,與蒙古、醫學同。
至元三十年,詔給上都管倉庫者俸。
按《元史·世祖本紀》:三十年二月己丑,詔:上都管倉庫者無資品俸秩,故為盜詐,宜於六品、七品內委用,以俸給之。
至元三十一年,成宗即位,詔議增官吏祿。
按《元史·成宗本紀》:至元三十一年夏四月甲午,即皇帝位。五月,詔議增官吏祿。
成宗大德三年春正月庚寅,詔給小吏俸米。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六年,定各司院俸。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大德六年,定各處行省、宣慰司、致用院、宣撫司、茶鹽運司、鐵冶都提舉司、淘金總管府、銀場提舉司等官循行俸例。大德七年,增給內外官吏祿米。
按《元史·成宗本紀》:七年三月甲辰,詔京朝官月俸外,增給祿米;外任官無公田者,亦量給之。五月乙卯,詔中外官吏無職田者,給米有差,其上都、甘肅、和林諸處非產米地,惟給其價。 按《食貨志》:七年,始加給內外官吏俸米。凡俸一十兩以下人員,依小吏例,每十兩給米一斗。十兩以上至二十五兩,每員給米一石。餘上之數,每俸一兩給米一升。無米,則驗其時值給價,雖貴每石不過二十兩。上都、大同、隆興、甘肅等處,素非產米之地,每石權給中統鈔二十五兩,俸三定以上者不給。
大德九年,詔致仕官一子承廕者,給半俸終身。按《元史·成宗本紀》:九年二月辛丑,詔致仕官止有一子承廕者,其儤使並免之,家貧者給半俸終其身。冬十月辛丑,御史臺臣請增官吏俸,命與中書省共議以聞。
武宗至大元年,增官吏俸。
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元年十一月庚申,增官吏俸,以至元鈔依中統鈔數給之,止其祿米,歲該四十萬石。吏員以九十月出身,如舊制。
至大二年,更定百官俸。
按《元史·武宗本紀》:二年冬十月癸酉,尚書省臣言:比來柬汰冗官之故,百官俸至今未給,乞如大德十年所設員數給之,餘弗給。從之。十二月丁丑,詔:增百官俸。 按《食貨志》:至大二年,詔隨朝官員及官軍等俸改給至元鈔,而罷其俸米。外官有職田者,三品給祿米一百石,四品給六十石,五品五十石,六品四十五石,七品以下四十石;俸鈔改支至元鈔,其田收入官。至大三年,裁濫設官月俸,復給宣徽院廩給。
按《元史·武宗本紀》:三年九月壬寅,敕諸司官濫設者,毋給月俸。冬十月丁巳,尚書省臣言:宣徽院廩給日增,儲㣥雖廣,亦不能給,宜加分減。帝曰:比見後宮飲膳,與朕無異,有是理耶。其令伯答沙與宣徽院官覈實分減之。
仁宗延祐三年,外官無職田者,量給粟麥。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延祐三年,外官無職田者,量給粟麥。凡交代官芒種已前去任者,其租後官收之,已後去任者前官分收。後又以爭競者多,俾各驗其俸月以為多寡。
延祐七年,詳定各官給俸例。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延祐七年,命隨朝官吏俸以十分為率,給米三分。凡諸官員上任者不過初二日,罷任者已過初五日,給當月俸。各路官擅割官吏俸者罪之。諸職官病假百日之外,及因病求醫、親老告侍者,不給祿。後官已至,而前官被差者,其俸兩給之。隨朝官吏每月給俸,如告假事故,當官立限者全給,違限托故者追罰。軍官差出者許借俸,歿於王事者借俸免徵。各投下保充路府州縣等官,其俸與王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