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26
卷76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七十六卷目錄
祿制部彙考六
明一〈總一則 太祖洪武十二則 成祖永樂七則 仁宗洪熙一則 宣宗宣德七則〉
銓衡典第七十六卷
祿制部彙考六
明一
明定內外文武官祿制。
按《明會典》:凡官員俸給:有本色,有折色。本色三:曰月米,每月一石。曰折絹,米歲兩月。曰折銀米,歲十月。後定絹一匹,折銀七錢。折色二:曰本色鈔,曰絹布折鈔。後又分上、下半年例。上半年支本色鈔錠,下半年以胡椒、蘇木。折鈔關支後,又以綿布折支,每俸一石,該鈔二十貫,每鈔二百貫,折布一匹。又定布一匹,折銀三錢,其本色鈔錠,不敷將贓罰、廣盈等庫物折支。正一品歲該俸一千四十四石,內本色俸三百三十一石二斗,折色俸七百一十二石八斗,本色俸內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銀俸二百六十六石,折絹俸五十三石二斗,共該銀二百四兩八錢二分。折色俸內折布俸三百五十六石四斗,該銀一十兩六錢九分二釐,折鈔俸三百五十六石四斗,該本色鈔七千一百二十八貫。
從一品,歲該俸八百八十八石,內本色俸二百八十四石四斗,折色俸六百三石六斗。本色俸內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銀俸二百二十七石,折絹俸四十五石四斗,共該銀一百七十四兩七錢九分。折色俸內,折布俸三百一石八斗,該銀九兩五分四釐。折鈔俸三百一石八斗,該本色鈔六千三十六貫。
正二品,歲該俸七百三十二石。內本色俸二百三十七石六斗,折色俸四百九十四石四斗。本色俸內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銀俸一百八十八石,折絹俸三十七石六斗,共該銀一百四十四兩七錢六分。折色俸內,折布俸二百四十七石二斗,該銀七兩四錢一分六釐。折鈔俸二百四十七石二斗,該本色鈔四千九百四十四貫。
從二品,歲該俸五百七十六石,內本色俸一百九十石八斗,折色俸三百八十五石二斗。本色俸內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銀俸一百四十九石,折絹俸二十九石八斗,共該銀一百一十四兩七錢三分。折色俸內,折布俸一百九十二石六斗,該銀五兩七錢七分八釐。折鈔俸一百九十二石六斗,該本色鈔三千八百五十二貫。
正三品,歲該俸四百二十石,內本色俸一百四十四石,折色俸二百七十六石,本色俸內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銀俸一百一十石,折絹俸二十二石,共該銀八十四兩七錢。折色俸內,折布俸一百三十八石,該銀四兩一錢四分。折鈔俸一百三十八石,該本色鈔二千七百六十貫。
從三品,歲該俸三百一十二石。內本色俸一百一十一石六斗,折色俸二百石四斗。本色俸內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銀俸八十三石,折絹俸一十六石六斗,共該銀六十三兩九錢一分。折色俸內,折布俸一百石二斗,該銀三兩六釐。折鈔俸一百石二斗,該本色鈔二千零四貫。
正四品,歲該俸二百八十八石。內本色俸一百四石四斗,折色俸一百八十三石六斗。本色俸內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銀俸七十七石,折絹俸一十五石四斗,共該銀五十九兩二錢九分。折色俸內,折布俸九十一石八斗,該銀二兩七錢五分四釐。折鈔俸九十一石八斗,該本色鈔一千八百三十六貫。
從四品,歲該俸二百五十二石。內本色俸九十三石六斗,折色俸一百五十八石四斗。本色俸內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銀俸六十八石,折絹俸一十三石六斗,共該銀五十二兩三錢六分。折色俸內,折布俸七十九石二斗,該銀二兩三錢七分六釐。折鈔俸七十九石二斗,該本色鈔一千五百八十四貫。
正五品,歲該俸一百九十二石。內本色俸七十五石六斗,折色俸一百一十六石四斗。本色俸內,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銀俸五十三石,折絹俸一十石六斗,共該銀四十兩八錢一分。折色俸內,折布俸五十八石二斗,該銀一兩七錢四分六釐。折鈔俸五十八石二斗,該本色鈔一千一百六十四貫。
從五品,歲該俸一百六十八石。內本色俸六十八石四斗,折色俸九十九石六斗。本色俸內,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銀俸四十七石,折絹俸九石四斗,共該銀三十六兩一錢九分。折色俸內,折布俸四十九石八斗,該銀一兩四錢九分四釐。折鈔俸四十九石八斗,該本色鈔九百九十六貫。
正六品,歲該俸一百二十石。內本色俸六十六石,折色俸五十四石。本色俸內,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銀俸四十五石,折絹俸九石,共該銀三十四兩六錢五分。折色俸內,折布俸二十七石,該銀八錢一分。折鈔俸二十七石,該本色鈔五百四十貫。
從六品,歲該俸九十六石。內本色俸五十六石四斗,折色俸三十九石六斗。本色俸內,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銀俸三十七石,折絹俸七石四斗,共該銀二十八兩四錢九分。折色俸內,折布俸一十九石八斗,該銀五錢九分四釐。折鈔俸一十九石八斗,該本色鈔三百九十六貫。
正七品,歲該俸九十石,內本色俸五十四石,折色俸三十六石。本色俸內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銀俸三十五石,折絹俸七石,共該銀二十六兩九錢五分。折色俸內,折布俸一十八石,該銀五錢四分。折鈔俸一十八石,該本色鈔三百六十貫。
從七品,歲該俸八十四石。內本色俸五十一石六斗,折色俸三十二石四斗。本色俸內,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銀俸三十三石,折絹俸六石六斗,共該銀二十五兩四錢一分。折色俸內,折布俸一十六石二斗,該銀四錢八分六釐。折鈔俸二十六石二斗,該本色鈔三百二十四貫。
正八品,歲該俸七十八石。內本色俸四十九石二斗,折色俸二十八石八斗。本色俸內,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銀俸三十一石,折絹俸六石二斗,共該銀二十三兩八錢七分。折色俸內,折布俸一十四石四斗,該銀四錢三分二釐。折鈔俸一十四石四斗,該本色鈔二百八十八貫。
從八品,歲該俸七十二石。內本色俸四十六石八斗,折色俸二十五石二斗。本色俸內,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銀俸二十九石,折絹俸五石八斗,共該銀二十二兩三錢三分。折色俸內,折布俸一十二石六斗,該銀三錢七分八釐。折鈔俸一十二石六斗,該本色鈔二百五十二貫。
正九品,歲該俸六十六石。內本色俸四十四石四斗,折色俸二十一石六斗。本色俸內,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銀俸二十七石,折絹俸五石四斗,共該銀二十兩七錢九分。折色俸內,折布俸一十石八斗,該銀三錢二分四釐。折鈔俸一十石八斗,該本色鈔二百一十六貫。
從九品,歲該俸六十石。內本色俸四十二石,折色俸一十八石。本色俸內,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銀俸二十五石,折絹俸五石,共該銀一十九兩二錢五分。折色俸內,折布俸九石,該銀二錢七分。折鈔俸九石,該本色鈔一百八十貫。
武職府衛官俸給,視文職,惟本色米折銀,例每石二錢五分。其月米折絹布鈔,俱與文職同。優給優養官,視見任,惟月米亦如例折給,不支本色。武品止從六外有試,百戶月俸五石,署試百戶月三石,米鈔兼支。若三大營副、參、遊佐官,每員月支米五石。巡捕營提督并參將亦如之。京營選鋒把總官,月支米三石。巡捕中軍把總官,月支口糧九斗。旗牌官半之。以上因事別給者,不在常祿之限。
凡武職勳祿,具在職掌。一品至六品,所授上柱國至武騎尉曰勳,歲支俸米曰祿,遇有除授官員,須要明白照品定擬。〈大明令,洪武禮制正一品勳,有上柱國,後更定〉正一品勳左柱國、右柱國,月支祿米八十七石,歲該一千四十四石。
從一品勳柱國,月支祿米七十四石,歲該八百八十八石。
正二品勳上護軍,月支祿米六十一石,歲該七百三十二石。
從二品勳護軍,月支祿米四十八石,歲該五百七十六石。
正三品勳上輕車都尉,月支祿米三十五石,歲該四百二十石。
從三品勳輕車都尉,月支祿米二十六石,歲該三百一十二石。
正四品勳上騎都尉,月支祿米二十四石,歲該二百八十八石。
從四品勳騎都尉,月支祿米二十一石,歲該二百五十二石。
正五品勳驍騎尉,月支祿米一十六石,歲該一百九十二石。
從五品勳飛騎尉,月支祿米一十四石,歲該一百六十八石。
正六品勳雲騎尉,月支祿米一十石,歲該一百二十石。
從六品勳武騎尉,月支祿米八石,歲該九十六石。武官原無七八品,土官有從七品,亦不支俸。
凡有軍功陞俸,後又有功陞級者,若與所陞俸級相同,即將原陞俸住支,止支本等職俸。
太祖洪武 年,令官吏俸糧,按月關支,教官照品給俸。
按《明會典》:凡收支俸糧,洪武初,令官吏俸給旗軍月糧,按月關支,每月不過初五。 凡教官俸廩,洪武初,令教授俸照品級,學正而下,照雜職例支給。
洪武六年,定給王府俸祿例。
按《明會典》:洪武六年,定凡親王,每歲合得糧儲,皆在十月,終一次盡數支撥。其本府文武官吏俸祿,及軍士糧儲,皆係按月支給,每月不過初五。 又令親王錢糧,就於王所封國內府,分照依所定則例期限,放支,毋得移文當該衙門,亦不得頻奏。若朝廷別有賞賜,不在已定則例之限。
洪武七年,給諸司典吏俸。
按《明會典》:凡吏員知印承差人等月糧,洪武七年,給下諸司典吏俸。
洪武十年,賜百官公田。
按《續文獻通考》:國初,增尚書行省參政公田祿,各百石。至洪武十年,賜百官公田租,充祿俸。以後公田俱入官,百官止給俸祿,並未頒有職田。惟功臣之家,得撥賜公田。然數外不許受人投獻田土,及隱匿稅糧。違者律有明禁。
洪武十三年,令給師生吏員及內外官米鈔。
按《明會典》:洪武十三年,令師生廩膳米,每人日一升。
奏定吏員月俸,一品、二品衙門提控都吏,月支米
二石五斗。掾吏、令史,二石二斗。知印、承差、典吏,一石二斗。三品、四品衙門令史、書吏、司吏,月支米二石。承差、典吏,一石。五品衙門司吏,月支米一石二斗。典吏,八斗。六品至雜職司吏,月支米一石。光祿寺等典吏,六斗。 又奏定在京三品以下衙門典吏,月俸一石。六品以下衙門典吏,六斗。 令在外各衙門吏典,俸一石,折鈔二貫五百文。
洪武十五年,定廩饌月米。
按《明會典》:凡生員俸廩,洪武十五年,定廩饌月米一石。
洪武二十三年,定六部都察院歷事官,及東宮官俸。按《明會典》:洪武二十三年,令六部都察院所屬歷事官,三年無私過者,給全俸。一年者,給半俸。
按《昭代典則》:洪武二十三年,定東宮司經局官制,先設東宮司經局,至是命定官制。禮部考唐制,言太子司經局、洗馬,從五品,校書正九品,正字從九品,其餘職官祿,各有差。本朝祿增於唐,宜從裁減。詔自洗馬而下,官秩依唐制。其俸祿則從本朝。
洪武二十五年,令給公侯伯駙馬儀賓祿米。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五年,令公侯伯皆給祿米,論功定數。舊賜田還官,與駙馬儀賓祿米,俱全支本色。洪武二十六年,定各官吏支給例。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六年,令凡在京府部等衙門官吏俸給,每歲於秋糧內起運,撥付各衙門收貯,按月造冊支給。其各衛軍官俸給,對定人戶編給勘合,自行送納。其首領官吏俸給,該衛造冊報部,定倉放支,年終通為稽考。 令在外各布政司府州縣官吏俸給,每米一石折鈔二貫五百文,於官錢鈔內支給。其支過數目,歲報戶部查考。 凡各官俸給,四月折絹,八月折布,九月折鹽,二八兼支。十一月折麥,三七兼支。 凡監生吏典,有家小者,月支米八斗。無家小者,月支米六斗。若曾經決斷者,月支米五斗。 凡官吏吏典,或有事故調用等項,遺下關過俸米五斗以下,免追。
洪武二十八年,更定諸王祿制。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八年,令晉、燕、楚、蜀、湘府給祿米如數,代、肅、慶、遼各府,遠在邊民,少賦薄,歲且給五百石,齊府一千石。嗣秦王幼,其應用米,有司月進。按《昭代典則》:洪武二十八年閏九月庚寅,上謂戶部尚書郁新等曰:朕今子孫眾盛,原定親王,歲用祿米各五萬石。今天下官吏軍士,亦多俸給彌廣,其斟酌古制,量減各王歲給,以資軍國之用。至是,戶部議更定,親王歲給祿米萬石,郡王二千石,鎮國將軍一千石,輔國將軍八百石,奉國將軍六百石,鎮國中尉四百石,輔國中尉三百石,奉國中尉二百石,公主及駙馬二千石,郡主及儀賓八百石,縣主及儀賓六百石,郡君及儀賓四百石,縣君及儀賓三百石,鄉君及儀賓二百石。上於是重定祖訓錄,名為《皇明祖訓》,其目仍舊,而更其箴戒章,為祖訓首章。上以是編之作,將垂之萬世,命大書揭於右順門內西南廊下,朝夕詳覽,斟酌損益,久而後定。既而遣使,召諸王至京,諭以減祿米之故。且以《皇明祖訓》賜之。
洪武二十九年,令給天文生歷事監生月糧。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九年,令天文生月支食米六斗,歷事監生月支米一石。
洪武三十一年,准減吏典米。
按《明會典》:三十一年,奏准在京吏典,有家小,原支一石以上者,每石減支二斗。無家小,減支五斗。提控都吏胥掾令史等項,不分有無家小,原支米二石者,減五斗。原支米二石五斗者,減八斗。各處布政司并直隸所屬府州縣,及各都司衛所吏,全支鈔。
成祖永樂元年,定內外官支米鈔例。
按《明會典》:永樂元年,令在京文武官,一品、二品,四分支米,六分支鈔。三品、四品,米鈔中半兼支。五品、六品,六分米,四分鈔。七品、八品,八分米,二分鈔。每新鈔二錠,折米一石。該衙門按月,自赴該庫關支。 令各都司并河南、浙江、江西、山東、山西五布政司、按察司及王府官俸,舊全支米者,米鈔中半兼支。湖廣、福建、廣東、廣西、陝西、北平、四川、雲南八布政司、按察司官俸米鈔兼支,及所屬府州縣等官,俸全支鈔者,俱仍舊。
令各衙門官吏監生人等,遇有事故,凡關過俸糧
五斗以下,俱免還官。
永樂二年,令公侯駙馬伯祿米,米鈔兼支。
按《明會典》:國初,勳戚之臣皆賜官田,以代常祿。既令賜田還官,給之本色。永樂間,始令與文武百官,米鈔兼支。其本折多寡之數,皆請自上裁,無定額。除承襲及嫡庶正支外,或由弟姪由旁枝襲者,例皆減祿。至於恩澤特封,非典制者,例不載。
魏國公歲支祿米五千石,本色二千石,折色三千石。黔國公祿米三千石,本色一千五百石,折色一千五百石。
成國公祿米四千二百石,本色一千四百石,折色二千八百石。
英國公祿米三千二百石,本色一千五百石,折色一千七百石。
定國公祿米二千五百石,本色一千五百石,折色一千石。
武定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鎮遠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武安侯祿米一千石,本色七百石,折色三百石。泰寧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永康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隆平侯祿米一千石,本色七百石,折色三百石。寧陽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豐城侯祿米五百石,本色二百石,折色三百石。西寧侯祿米一千一百石,遞年於蘇州府、長洲縣、張文淵戶內支給。
安遠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陽武侯祿米八百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四百石。恭順侯祿米一千五百石,本色七百石,折色八百石。保定侯祿米八百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四百石。定西侯祿米一千五百石,本色七百五十石,折色七百五十石。
撫寧侯祿米一千二百石,本色八百四十石,折色三百六十石。
懷寧侯祿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臨淮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懷遠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定遠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靈璧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駙馬都尉祿米一千石,本色七百石,小麥三百石,每石折銀四錢。
成安伯祿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興安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三百石,折色七百石。襄成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新寧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七百石,折色三百石。應城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平江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成山伯祿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安鄉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遂安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忻成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武進伯祿米八百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四百石。廣寧伯祿米七百石,本色三百五十石,折色三百五十石。
清平伯祿米八百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四百石。崇信伯祿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彭城伯祿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惠安伯祿米一千一百石,本色五百五十石,折色五百五十石。嘉靖元年,加本色三十石。
靖遠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南寧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南和伯祿米八百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四百石。宣城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彰武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武平伯祿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豐潤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懷柔伯祿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東寧伯祿米八百石,本色三百五十石,折色四百五十石。
寧晉伯祿米八百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四百石。伏羌伯祿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武靖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誠意伯祿米七百石,本色三百石,折色四百石。新建伯祿米一千石,本色六百石,折色四百石。寧遠伯祿米八百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各應襲優給俱月支米十石,歲定米一百二十石。內西寧侯應襲,仍支原給張文淵戶內一千一百石。令公、侯、駙馬、伯祿米,照文武官例米鈔,兼支五千石至三千五百石者,支米二千石二千五百石者,支米一千五百石二千石者,支米一千石一千五百石至一千一百石者,支米八百石一千石者,支米七百石九百石者,支米六百石八百石者,支米五百石四百石者,支米二百五十石,其折鈔二百石。以下全支米。永樂 年,令各路師生俸糧米鈔兼支。
按《明會典》:永樂初,令鳳陽等府、河南、山西、陝西、湖廣、浙江、福建、廣東、廣西、四川各府州縣,貴州及四川行都司所屬各衛,師生俸糧,俱米鈔中半兼支。
永樂九年,令給在京官吏,及各處師生米鈔。
按《明會典》:永樂九年,令在京文武官,九品至七品,八分米,二分鈔。六品,七分米,三分鈔。五品,六分米,四分鈔。四品至一品,米鈔中半兼支。雜職官,全支米。辦事官,該支半俸者,月支米二石,餘折鈔。 奏准各處師生俸米全支。 令天文生,不分有無家小,全支米。令在京各衙門吏典,不分有無家小,俱全支米。永樂十六年,更定支米鈔例。
按《明會典》:永樂十六年,奏准浙江等都司布政司、按察司長史、司中都留守司堂上官、併各衛所軍官,俸一品至五品,俱二分支米,八分支鈔。 令監生有家小者,月支米四斗。無者三斗。 令在京各衙門吏,月支米一石,餘折鈔。南京各衙門辦事吏,舊支食米五斗者,住支。
永樂十九年,又更定支米鈔例。。
按《明會典》:永樂十九年,以行在衙門裁革,令隨從在京官員,一品至五品,三分米,七分鈔。六品至九品,四分米,六分鈔。其米每月在京支五斗,餘於南京倉支。不願者,准在京折鈔。雜職官有家小者,月支六斗。無者四斗五升。餘折鈔。各衙門,支半俸。辦事官,不分有無家小,月支米三斗,餘折鈔。在京達官,併入番等官,該支全米者,米鈔中半兼支。南京文武官一品至九品,二分米,八分鈔。 令在京各衙門吏,有家小者,月支七斗,無者四斗五升。餘折鈔。南京各衙門吏,照舊支給,每米一石,折鈔二十五貫。
永樂二十二年,仁宗即位。定親王未之國俸額,及各官支米鈔例。
按《明會典》:永樂二十二年,令鄭王、越王、襄王、荊王、梁王、淮王、滕王祿米,暫各給三千石,俟之國,別立常典。自後親王受封,未之國,俱如此例。 令公侯駙馬伯,祿米折鈔,俱於南京支麥。 令在京文武官,折俸鈔,俱給胡椒、蘇木。胡椒每斤准鈔一十六貫,蘇木每斤八貫。仍自一品至九品,每月在京各添給米五斗,共一石。其米於折鈔內扣除。雜職官有家小者,添給四斗,共一石。無者添給一斗五升,共六斗。 令在京各衙門吏,有家小者,月增米四斗。無者一斗五升。其折色鈔,亦照文武官例,給胡椒、蘇木。
按《名山藏·典謨記》:永樂二十二年,仁宗即位。詔曰:諸叔在者無幾,諸兄弟惟趙王居京師,他皆藩外。朕旦夕念焉。戶部其各益祿米差次之。
按《日知錄》:永樂二十二年十月庚申,月增給在京文武官,及錦衣衛將軍、總小旗米各五斗,雜職及吏并各衛總小旗軍力士校尉人等,有家屬者,米各四斗。無家屬者,各斗五升。並準俸糧之支鈔者。
仁宗洪熙元年,令公侯駙馬伯,米麥兼支,聽官員移俸養親。
按《明會典》:洪熙元年,令公侯駙馬伯,折鈔祿米,米麥兼支。 詔官員有父母年老,不得離職侍養,願分俸原籍奉養者,聽。
宣宗宣德二年,令俸糧過期不關者,改作鈔。
按《明會典》云云。
宣德三年,停減各官吏月米。
按《明會典》:宣德三年,令停止各衙門辦事官月米,令太醫院醫士,有家小者,月支米五斗。無者三斗。醫生二斗。 革各衙門辦事吏月支食米。 令在京達官俸,不拘品級,月支米二石,餘於南京倉支其折鈔,照文武官例。
宣德四年,定移支補支例。按《明會典》:宣德四年,令各處鎮守總兵官俸,願移支所在官司者,聽。 奏准公差官員,無家小者,明白開報,候回日補支其餘。見在者,務依期關支,不許出月。如過三月不關者,扣除。
宣德六年,令以絹折公侯駙馬伯,及在京官祿米。按《明會典》:宣德六年,令以承運庫生絹,准折公侯駙馬伯祿米一半,每匹折米二石。 令以承運庫生絹折,在京文武官十一月、十二月本色俸,每一匹折米二石。
宣德七年,令以贓罰庫物,折支文武官月俸。
按《明會典》:宣德七年,令文武官,月支本色俸一石,以兩京贓罰庫衣服布絹等物折給。
宣德八年,定折支及扣除例。
按《明會典》:宣德八年,奏准王府祿米折色,每石鈔十五貫。 令兩京文武官折色,俸每鈔一十五貫,折米一石,仍以十分為率七分折絹,三分折布。絹每匹准鈔四百貫,布每匹二百貫。 奏准在外文武官俸,折鈔,每十五貫折米一石。 令各衙門官吏俸糧,文書至倉一月以上,不關者扣除。
宣德九年,定折鈔例准給習字生月米。
按《明會典》:宣德九年,令仍以胡椒蘇木,折兩京文武官俸鈔。胡椒每斤准鈔一百貫,蘇木每斤五十貫。奏准四夷館習字監生,并回回達官子弟習字者,月支米一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