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26

卷77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七十七卷目錄

 祿制部彙考七

  明二〈英宗正統十四則 代宗景泰六則 英宗天順四則 憲宗成化十六則 孝宗弘治十三則 武宗正德七則 世宗嘉靖二十二則 穆宗隆慶四則 神宗萬曆七則〉

銓衡典第七十七卷

祿制部彙考七

明二

英宗正統元年,定文武官支給本色折色例。

按《明會典》:正統元年,令在京文武官折色俸,每歲上半年折鈔錠,下半年折胡椒、蘇木。 令萬全、大寧都司所屬,及北直隸衛所官折俸,每歲上半年支鈔,下半年支胡椒、蘇木。 令北直隸府州縣等衙門文職官,月支本色米一石。 奏准各處教授俸,見支五石者,照舊。見支二石及一石五斗、一石者,俱增為三石,餘折鈔。學正見支二石五斗者,如舊。見支一石五斗及一石者,俱增為二石,餘折鈔。教諭、訓導見支一石五斗及一石者,俱增為二石,餘折鈔。其師生廩米,見支一石者,照舊。見支五斗者,增為一石。北直隸米糧艱難去處,增為六斗,餘四斗折鈔。 令南京各衙門吏,月支米,有家小者增二斗,無家小者增一斗五升。

令在京刷卷人吏俸,照各衙門吏典例支給。 令

在京軍官折俸銀,戶部按季取數,類奏,赴該庫關出於午門裡,會同司禮監官,及給事中、御史唱名給散。

議准在京軍官本色俸米,於南京關支不便,令每

石折銀二錢五分,解部轉送內庫交納,以便支給。武職俸折給定例始此。

正統二年,定過支扣除及支給本折例。

按《明會典》:正統二年,令由郡王襲封親王者,郡王祿米住支,凡住支而過支者,於見支祿米內扣除。 公侯駙馬伯祿米,正統二年,令仍舊米麥兼支。 令在京文武官,每月該支俸,仍給本色。其十月、十一月,南京該支米數,照舊折絹。 令貴州布、按二司官,月支本色米二石。

正統三年,定雲南折支例。

按《明會典》:正統三年,令雲南布、按二司并所屬官員俸,一半每石折支海𧵅三十索,并贓罰不堪布匹絹段等物,相兼本色米支,一半折鈔。

正統四年,令添南京官俸福建等處官,米鈔兼支。按《明會典》:正統四年,令南京文武官五品以上,原二八分支者,每月添本色米一石。六品以下,三七分支者,每月添五斗。雜職每月添二斗。北京文武官,自一品至九品,俱添本色米一石。雜職每月添二斗。 令福建四品以上官俸,四分米,六分鈔。五品以下,米鈔中半兼支。浙江、湖廣、江西、廣東、山東、四川、直隸、蘇州等處文武官,正五品以上,米鈔二八分支。從五品,月支本色米三石二斗。六品、七品,米鈔三七分支。八品以下,見支一石者,增二斗。大寧都司并北直隸衛所都指揮、指揮,每月加二石。衛鎮撫、千、百戶所鎮撫,加一石,俱折布絹,餘處照舊。遼東、甘肅諸處備禦官,自百戶而下,該增米,俱折絹。

正統五年,定在京官分俸,及陝西王府支米鈔例。按《明會典》:正統五年,令在京文武官,係山西、陝西、雲南、四川、北直隸、保定等府者,不許分俸。 令陝西王府審理工正等官,月支米二石,餘折鈔。

正統六年,定內外官吏折鈔及支米例。

按《明會典》:正統六年,令在外文武官俸折鈔,每石二十五貫。廣寧等十衛,并定遼左等衛指揮等官,月增米四斗。首領官及倉副使二斗。 令各衙門歷事監生,有家小者,月支一石,無者六斗。南京各衙門歷事監生,有家小者,月支八斗,無者六斗。 令在京令史、典吏、知印,有家小者,月支米一石,無者六斗。

正統七年,定王府折鈔及在外官吏支米鈔例。按《明會典》:正統七年,令各王府祿米折鈔,俱依文武官例,每一石折鈔二十五貫。 奏准在外大小衙門通吏、令史、司吏,月支米三斗,餘折鈔。

正統八年,定各官支俸例。

按《明會典》:正統八年,令各處都、布、按三司知印、承差,月支米三斗,餘折鈔。 令在京官吏,月支米,本部每歲扣算一年該用之數,定撥各衙門,徑自委官收放。仍每歲各將所收糧數,造冊送部,類送戶科,每月計支過數註銷,其積出餘糧,歲終,戶部委官盤量作數。

令在京武職官,願分南京俸於原籍者,照文職例

支給。 題准南京官吏俸糧,令府部院寺等衙門,各自委官收受放支。 令廣東都、布、按三司,并所屬官俸,五品以上,四分支米,六分折鈔。六品以下,米鈔中半兼支。 又令貴州都司,并所屬衛所官俸,俱三分本色,七分折鈔。本色於湖廣布政司附近府州縣稅糧內,折徵綿布十萬匹,每二匹准米一石,運赴貴州鎮遠府,准作貴州迤東興隆等衛所官軍俸糧。四川布政司折徵綿布十萬匹,亦准米五萬石,內四萬匠運赴永寧衛,准作貴州迤西普安等衛官軍俸糧。六萬匹運赴貴州布政司,准作附近衛所官軍俸糧。其折鈔仍於四川布政司官庫支給。

正統九年,定在京官折鈔,及外官支米鈔例。

按《明會典》:正統九年,令在京文武官,該支南京四月、五月俸,并在京軍官該折銀,俱照折絹例折支綿布,每匹折米一石。 題准將贓罰等庫衣服、布絹、顏料、皮張等物,准作在京文武官上半年折色鈔錠。 令甘肅沿邊官俸,五品以上,二分米,八分鈔。六品以下,三分米,七分鈔。 又令各處稅課司局官俸,照品級,米鈔兼支,革罷巡攔供給。

正統十年,定河泊所官俸,及在京官吏支俸例。按《明會典》:正統十年,令河泊所官,照稅課司局官例,給俸。 令在京官吏等項俸糧折色,各具手本,送戶部查明,具手本送天財庫,知會各衙門,自行關支。正統十一年,定移支折色及帶支例。

按《明會典》:正統十一年,令公侯伯,願以南京該支三分本色,照在京軍職折支絹者,聽。 令兩京文武官,十月、十一月本色俸折絹,改為七月、八月之數。 令提督北直隸衛所,屯田僉事俸,於戶部帶支。

正統十二年,更定王府及內外官支給本折例。按《明會典》:正統十二年,奏准各王府祿米,將軍自賜名受封日為始,縣主并儀賓候出閤成婚日為始,皆於附近州縣秋糧內,定撥鈔,於官庫內支給。 又令王府祿米折鈔,每石仍十五貫。 奏准公侯伯祿米,有自願分與親族者,聽。不願與親族,不得爭訟分奪。

令浙江三司及各府縣官,二品至五品,月仍支米

三石。六品至九品,月支米二石。雜職一石。雲南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等衙門文武官,三品以上,月支米一石五斗。四品至五品,二石。六品至七品,一石五斗。八品至九品,一石二斗。雜職八斗,餘照舊折支。

又令貴州都、布、按三司所屬,及貴州宣慰使司等

衙門大小文職流官,俱於俸給內,月支本色米一石,餘俸於原籍官司,米鈔兼支。 又令在外文武官折俸鈔,仍每十五貫准米一石。 奏准順天府及大興、宛平二縣都稅司等衙門官吏俸糧,照五府、六部例,於儹運糙粳米內,撥發本府收支。

正統十三年,令廣東三司以下官米鈔分支。

按《明會典》:正統十三年,令廣東都、布、按三司,并所屬衛所府州縣官,五品以上,二分米,八分鈔。六品以下,三分米,七分鈔。

正統十四年,定雲南官吏及各處師生支米鈔例。按《明會典》:正統十四年,奏准雲南三司堂上官,月支米三石。武職官,指揮月支米三石,正副千戶、衛鎮撫百戶,二石五斗。試百戶所鎮撫,二石。文職官,四品二石。五品至七品,一石五斗。八品至雜職,一石。每米一石,折海𧵅六十索。 奏准各處教官廩米,停支其俸,月支本色米一石。生員月支本色廩米五斗,餘折鈔。

代宗景泰元年,定公侯伯及京官折支例。

按《明會典》:景泰元年,令公侯伯祿米,仍米鈔兼支。令在京文職官,該支南京俸,照在京武職例折銀,不願者,聽。各府都督,亦照此例。 又令以龍江鹽倉檢校批驗,所存積鹽,折支南京文武官本色俸,每鹽五十斤,折米一石。

景泰二年,定各衛所官軍住支例。

按《明會典》:景泰二年,令各衛所官軍俸糧折色,如上半年鈔,延至次年正月,下半年蘇木,延至次年七月,終者俱住支。口外官軍,不在此例。

景泰三年,定兩京放支及軍官住俸例,省冗員俸。按《明會典》:景泰三年,令在京文武官折色俸,於太倉庫收貯折草銀內,照行使價值,每鈔五百貫,折銀一兩放支。 令軍職官調各邊者,患病十日之外,即住俸。 令南京各衙門,見收官吏人等俸糧,照在京例,開立年分,造冊送科,候放支,按月,具手本,委官赴科註銷。正糧支盡,仍令南京戶部委官查盤。

按《名山藏·典謨記》:景泰三年十一月,詔文武官俸祿如故,有冗員,酌煩簡量省之。

景泰五年,定軍衛官關支俸糧折鈔例。

按《明會典》:景泰五年,令在京軍衛有司衙門官吏、旗軍俸糧,折鈔若過半年,不行造冊關支者,住支。如有依期造冊,而該庫無鈔者,方准補給。 又令各衛所官軍俸糧折色,委官齎冊赴部,轉送該府,會關該府,仍不拘衛所多寡,赴庫關領。

景泰六年,令以鹽折支公、侯、駙馬、伯、各衛官祿米,監生、教官,支給有差。

按《明會典》:景泰六年,令以龍江鹽倉鹽,照文武官例,准支南京公侯駙馬伯祿米。 令以張家灣鹽倉,收積掣摯客商餘鹽,并私鹽,給通州,并通州等五衛,及附近密雲等六衛官,折俸,每鹽一百四十斤,准米一石。 令刷卷監生,有家小者,月支米六斗,無者四斗。

令教官俸廩,照舊支給。口外邊城及糧少處,暫為

減支。

景泰七年,令給郡王將軍等祿米,定公侯駙馬伯及文武官折鈔例。

按《明會典》:景泰七年,令給郡王將軍等祿米,若出閤在前,受封在後,以封日為始。受封在前,出閤在後,以出閤日為始。 令以太倉庫折鈔銀,准支公侯駙馬伯折色,每銀一兩,折鈔七百貫。 凡在京文武官俸,景泰七年,令鈔七百貫,折銀一兩。 又以甲字庫三梭布,折在京文武官俸,每布一匹,准絹一匹。

英宗天順元年,令在京文官,照正統例支米,并定軍官有功給俸格。

按《明會典》:天順元年,令在京文官俸,仍照正統時例,於南京支本色米。 令大同等處武職官,應襲兒男,有功陞官者,准支半俸。 又令納粟軍職官,月支米一石,俱令管事差操。若病故,子孫襲替,一依父祖之例。其有功陞職者,如獲功一級,加與小旗糧。二級加與總旗糧。三級加試百戶俸。至功級多者,照陞授官加俸。後子孫替職,一依前例。

天順二年,詔分俸養親者,准於原籍關支。

按《明會典》:天順二年,詔在外官員,有父母年老在家,願分俸助養者,准於原籍關支。

天順七年,改兩京文武官月俸。

按《明會典》:天順七年,令兩京文武官,七月、八月本色俸折絹,改為四月、五月之數。

天順八年,令各官本色米,俱隨便於各處支給。按《明會典》:天順八年,令各處巡撫鎮守等官,有帶家小隨住者,量分本色米,於所在官司支給。 又令在京官,原分俸於原籍養親者,南京本色盡數分回。

憲宗成化元年,定大同各郡王祿米,撥代府廣贍倉送納各府,照數關支。

按《明會典》:成化元年,題准大同各郡王祿米,因無監督官員,以致教授廚役人等,或先用大斗盤量,加倍折算,或各帶家人出入,任意包撮,或不收本色,勒要銀兩,或巧立名色,逼取財物,負累邊民。今後仍照舊例,改撥代府廣贍倉送納,令長史等官,從公兩平收受,聽各府照數關支。

成化二年,令郡王及鎮國將軍以下祿米,次第支給。并定各官住俸折色例。

按《明會典》:成化二年,奏准郡王祿米,俱於親王府倉上納聽。令按季支用鎮國將軍以下祿米,於有司官倉收貯,二次支給。其收糧之際,布、按二司各委府縣正佐官,公同長史等官,監督收受。如內使人等仍前干預,需索刁蹬者,糾舉究治。 令各衙門官員在任,患病三月者,住俸。 又令南京文武官本色俸,每歲閒月折支絹。 又令在京文武官折俸鈔,每十貫折米一石。

成化四年,令在京官吏錢鈔兼支。

按《明會典》:成化四年,令在京文武官折色俸,錢鈔兼支,三分鈔,七分銅錢。每錢三文,折鈔一貫。 令在京吏典折色俸,照文武官例錢鈔兼支。

成化六年,令在外官,不許分俸養親,給長蘆山東鹽場官月俸。

按《明會典》:成化六年,令在外官,不許分俸原籍養親。

又令長蘆山東鹽場官,俱給月俸。

成化七年,定文武官綿布折鈔及倉官支俸例。按《明會典》:成化七年,令文武官,下半年折色俸,以甲字庫綿布,每匹折鈔二百貫支給。 令各處倉官及收糧,經歷守支二年以上,未盡者,仍聽全支俸給。成化八年,定京官折色扣除例。

按《明會典》:成化八年,令在京文武官折色俸糧,自文書到日,經五箇月不關者,扣除。

成化十年,准給醫士、醫生月米。

按《明會典》:成化十年,奏准醫士有家小者,月支米增為七斗,無者五斗。醫生有家小者,四斗,無者三斗。成化十一年,令京官以錢折鈔。

按《明會典》:凡在京文武官俸,成化十一年,令錢二文折鈔一貫。

成化十三年,定軍官分俸養親及支本折例。

按《明會典》:成化十三年,令在京都指揮,選調各都司管事,願分俸養親者,以本色三分之一存原衛,二分并折色在任關支。 又令陝西三司并衛所首領,及府州縣等官,俱照甘肅例,五品以上,亦二八兼支。六品以下,三七兼支。不彀二石者,照舊支本色。

成化十四年,令文官以軍功陞級者,帶支舊俸。按《明會典》:成化十四年,令文職有軍功陞級者,後雖陞職,仍舊帶支。

成化十五年,令宛平、大興兩縣官俸,米鈔兼支。按《明會典》:成化十五年,令宛平縣、大興縣官俸,照南京上元、江寧二縣例,知縣三七分,縣丞以下四六分,米鈔兼支。

成化十六年,定京官折布及戶部書算支米例。按《明會典》:成化十六年,令在京文武官折色俸鈔,折支闊白三梭布,每匹折米三十石。 令戶部書算月支米五斗。

成化十七年,定親王及軍官支給例。

按《明會典》:成化十七年,奏准親王,原有額設官攢者,布、按二司委官督同長史司,并該倉官,攢兩平收受。郡王以下無官攢者,發附近有司官倉,另厫收貯,聽各府差人關領。若原屬本城大府收者,仍舊收支。自後不許奏討本府自收,及違例折銀,并分外生事,索要報數出串等用,及擅差人到州縣催徵。其輔導官、守巡官不行糾察,及州縣官聽從者,一體降調。 令在京各衛所掌印軍政者,及各邊巡撫鎮守把總等官,督屬造冊,及委官關支俸糧折鈔,仍先具委官職名,呈報本部,及各處管糧官員,如過四十五日,不造冊關支,及關支不盡者,糧米扣除。委官俸糧,亦依所違月日住支。若各衛所不以委官職名呈報者,掌印軍政把總官,一體住支。

成化十八年,定天津等衛,及兩京營繕所文思院支給例。

按《明會典》:成化十八年,奏准天津等二十四衛官軍俸糧折色,每歲先行造冊,委官親齎,上半年限三月內,下半年限九月內,赴府投文,轉送內府庫關支。如過一年不到者,照例扣除。關出鈔絹等物,本府仍委官押運至彼,令管糧郎中等官,公同該衛官給散。令兩京營繕所文思院官員俸糧,工部并南京工部按季造冊,繳送南京戶部,照在京各衛經歷等官例,定撥。南京衛倉支給,其有冊到,一十五箇月,不赴部告支者,扣除。

成化十九年,令公侯伯承襲者,照舊關支本折。按《明會典》:成化十九年,令公侯伯祿米本色折色之數,子孫承襲之時,俱照舊例。該部奏請,取自上裁。成化二十年,令五府、六部暫以銀折本色,并定各衙門關支折色例。

按《明會典》:成化二十年,令五府、六部等衙門官員,三分四分本色俸,每石暫折銀七錢,以後如舊例。 令兩京各衙門關支官吏人等,折色俸糧,俱自戶部比號日為始,定限三箇月,以裡務委官,依數赴該庫關,出迭衛所公同掌印管事,并首領官給散,具數同報本部查考。如有刁蹬留難,及用強准折私債,聽委官與被害之人指實呈告,依律追究。如委官通同掌印管事,及買頭人等,包買折債,不行給散,或違限不赴該庫關領,有贓者以贓論,無贓者參問畢,俱帶俸差操其積年買頭包買之人,照包攬錢糧例發落。

孝宗弘治元年,令公侯駙馬伯,及五府六部官,仍以銀折本色。其醫官照舊支米,餘支折色者,限如期關給。

按《明會典》:弘治元年,令公侯駙馬伯祿米,仍折支銀。

令五府六部等衙門官員本色俸,仍折支銀。 又

令太醫院辦事、醫學訓科,照舊支食米七斗。 奏准在外并各邊衛所軍官折色俸,令各分巡分守官,督該掌印官,按季造冊,每歲上半年,限次年六月以裡,下半年限次年十一月以裡,送赴合於司府關給,存留在庫鈔貫,如不敷,凡贓罰市貨器皿衣服頭畜之類,皆計鈔折支。每銀一兩,折鈔七百貫。若該衛所過期造冊,照例扣除。

弘治三年,敕王府以下祿米,毋得改支冒支,令內外官隨任支俸。

按《明會典》:弘治三年,奏准各王府郡王將軍儀賓祿米,本色折色,俱依先定之數,不得奏討折色,改支本色。 令王府將軍等重出領收冒支官糧者,革去所支祿米十分之二。自後將軍儀賓,有犯,悉照此例。令在京武職,選調在外都司官俸,通行隨任關支。弘治四年,令在京各衛官俸以銀折本色。

按《明會典》:弘治四年,令在京各衛經歷等官,該支南京本色俸,每石折銀七錢。

弘治五年,禁公侯駙馬伯奏討祿米。

按《明會典》:弘治五年,奏准公侯駙馬伯,妄自比例,奏討祿米者,科道官參奏拿問。

弘治六年,令在京文職官,不得分折絹俸養親。按《明會典》:弘治六年,令在京文職官,分俸於原籍養親者,不許分在京折絹俸。

弘治九年,准定俸米折銀之數。

按《明會典》:弘治九年,題准官員俸祿糧米,每石折銀七錢,起解兩京戶部,交納支給。

弘治十年,令各王府,毋得勒要白米,并定公侯駙馬伯折銀數。

按《明會典》:弘治十年,令各王府收受祿米,務要選委有司,并長史司公正官一員督收。隨地所產,不許勒要白米。 令南京公侯駙馬伯,本色祿米,自後每石折銀七錢。

弘治十一年,定京衛祿米,俱用折支。各邊官軍,銀米間支。順天府所屬,照在京衙門例支給。

按《明會典》:弘治十一年,令京衛祿糧米,每石折銀七錢,起解兩京戶部,交納支給。 令各邊官軍俸糧,每遇春間米貴,支與本色。秋間收成,照時價支折色。其餘月分,銀米間支。如或米賤,願折銀者,亦不許過支六箇月。 令京衛武學,及順天府所屬在京衙門官員俸,俱照在京衙門例支給。

弘治十三年,敕各王府收受祿米,毋得用強騷擾,兼定各官吏折支預支例。

按《明會典》:弘治十三年,奏准王府祿米,若本府官員內,使旗校管莊人等,干預撥置,折收銀兩,多收米麥,索要財物,及邀截納戶,用強兌支,并擅自差人,下府州縣催徵騷擾者,旗校人等杖罪,以上發邊衛充軍,官員內使監候,奏請發落。若輔導官及布、按二司巡守官,縱容不舉,并府州縣官,聽從差來人役徵擾者,俱參問,奏請降調。 令南京各衛軍職俸糧,折支絹匹,改為四月支絹,八月支布。 奏准官員監生、吏典、旗軍人等,關過俸糧,及預支應得糧米,遇有事故調用等項,五年以上,失於還官者,事發,止問,不應追糧還官。

弘治十四年,改撥興州等衛關支折俸庫。

按《明會典》:弘治十四年,令興州左前,并鎮朔三衛官員,折俸布絹鈔錠,自本年以後,俱改撥薊州官庫關支。如不敷,量將直隸、山東、河南解京庫布絹撥輳。弘治十五年,定錦衣衛五所官及旗校等支米例。按《明會典》:弘治十五年,令錦衣衛堂上官吏,并五所官俸糧,每年於京倉蘇松等處白粳米內坐放。旗校人等,照舊於京通二倉粳粟米麥內兼支。

弘治十六年,定兩京文武官折鈔及謫官支俸例。按《明會典》:弘治十六年,令兩京文武官折色俸,每米一石折鈔二十貫。 令都指揮以下,為事立功,并遇革回衛,例應帶俸差操,不許管軍管事者,都指揮、指揮月支米三石,本色一石,折銀二石。衛鎮撫正副千戶,月支米二石,本色一石,折銀一石。其餘俱折鈔布。五年以後,改過自新,遇例考選,方照前俸,本折兼支。弘治十七年,加賜壽寧侯建昌侯祿米。

按《名山藏·典謨記》:弘治十七年二月,加賜太保壽寧侯張鶴齡祿米,歲四百石。建昌侯張延齡歲六百石。八月,授張延齡特進光祿大夫柱國,歲加祿米六百石。

武宗正德元年,令文職以軍功遷官者,帶支舊俸。

按《明會典》:正德元年,議准凡文職,因軍功陞俸,後雖遷官,止於本等俸級外,帶支原陞軍功一級、二級,並不隨官陞轉,逐次加多。非軍功陞俸者,後陞官與所加俸級相等,原俸即不帶支。

正德二年,令各衙門折銀,徑赴銀庫支給。又定立功官支俸例。

按《明會典》:正德二年,題准蘇、松、常三府徵解折銀俸糧,俱送太倉銀庫收貯,各衙門徑赴銀庫支給。 凡立功未滿身故,子孫襲替者,與支半俸,扣至限滿,全支。其立功遇宥官,正德二年,題准行該衛所,扣算自到彼立功,及遇宥回衛,已過五年之上,又能改過自新者,照例與支全俸。其未及五年,全未立功者,亦須扣算五年之數,方許收支。若長惡不悛,雖及年限,亦不准與。該衛所有朦朧收支者,參問枉法贓罪。正德四年,定宗室支俸例。

按《明會典》:正德四年,奏准郡王將軍而下,改封世子,長子、世孫、長孫聽繼王爵者,奉有成命之後,其原給祿米,截日住支冊封之日,方與所應得者。永為例。又奏准宗室姦收樂女,及不良婦所生子女,并選配夫人等,及儀賓已受封者,爵職封號祿米,盡行革去。未受名封者,不許冒請。 又題准凡射利之徒,邀買王府祿糧者,照舉放私債例,問發充軍。所借本利沒官,仍將輔導官參治。

正德六年,給各都督府教書訓導月米。

按《明會典》:正德六年,奏定各都督府教書訓導,每月支米本色一石六斗,折色一石四斗。

正德九年,定教職及錦衣衛等官俸給。

按《明會典》:正德九年,奏准進士就教職者,其俸給照原中甲第品級關支。 令錦衣衛左千戶等七所鎮撫司馴象所官員俸糧,於京倉關支粳米。

正德十年,令長安等四門倉官攢俸糧,比照十庫官攢事例,於京倉關支。

按《明會典》云云。

正德十六年,禁王府將軍以下轉賣祿米。

按《明會典》:正德十六年,題准行各王府,禁約將軍以下,務要恪守祖訓,不許驕奢妄費,將祿米減價轉賣,馴致貧窘失所。如違輔導等官,啟王參奏,量革祿米,以示懲戒。如射利之徒,收買祿票,加倍取利者,各該官司,亦就拿問重治。

世宗嘉靖元年,准不通舟車州縣,派支祿米折銀。

按《明會典》:嘉靖元年,奏准郡王以下祿米,有派支不通舟車州縣者,每石徵銀八錢放支,折給五錢,扣留三錢貯庫,作正補欠。

嘉靖二年,定公侯伯預支祿米子孫扣除例。

按《明會典》:嘉靖二年,題准公侯伯歲首全支祿米者,儻有事故,准作襲封子孫,次年應支之數。不許乞恩免還。

嘉靖七年,定解納折俸派銀額,及不敷借支,加陞支俸例。

按《明會典》:嘉靖七年,題准各處解納文武官,折俸絹,每一匹派銀七錢,布每一匹派銀三錢,解部支給。議准在京各衙門文職官員俸銀,關支不敷於收貯。揚州船料銀內放支,以後各季有缺,俱准於各司解到折糧等項銀兩內借支,候本司原派俸銀解到停止。 題准凡有軍功陞俸,俱於原職上加陞,其支俸日期,在京以除授日為始,在外以文書到日為始。嘉靖八年,令湖廣各宗室俸,照楚府折銀,及定支半俸解折俸例。

按《明會典》:嘉靖八年,題准湖廣各宗室祿米,俱照楚府則例,親王每石折銀七錢六分三釐,郡王每石折銀七錢。將軍中尉、郡主夫人儀賓,每石折銀五錢。議准各衙門傳陞乞陞大小官員,非勳戚廕敘者,通查,量為裁革。存留者,與支半俸。匠官年老殘疾,并藝業不精者,冠帶閒住。見應役者,亦支半俸。 奏准文武各官,折俸布絹扣算,總該數若干,通行原派司府州縣,將絹每匹折銀七錢,布每匹折銀三錢,傾錠解部,轉送太倉銀庫,依時支給。

嘉靖九年,准軍官分俸養親。

按《明會典》:凡在京都指揮等官,推選各都司管事,其有願留俸糧養親者,兵部行移戶部,查照各都司,該得本等俸糧,並以三分為率止存一分,原衛關支其餘二分,并折色,俱在見任都司關支。嘉靖九年,題准外衛選調別衛官,亦得分俸。

嘉靖十年,定各官吏支俸處所日期額數。

按《明會典》:嘉靖十年,題准各處巡撫并總兵鎮守等官,有帶家小隨任者,量分食米一石,於所在官司支給,仍行戶部知會,酌量會派,以省輸運。 又題准錦衣衛官吏舍人,及旗校軍士、象奴俸糧,坐派京倉關支。匠役仍舊通倉關支。 令各該撫按官將,所屬雜職卑秩官員,應得俸糧,照舊與府州縣官員俸,同日放支。或遇災傷,一體折銀,不許自分多寡先後。 題准匠官陞級,悉照見行例,支與半俸。奏擾者治罪。嘉靖十一年,定王府支補例,及各衛關支日期。按《明會典》:嘉靖十一年,題准王府缺欠祿米,行撫按官通查三司府州縣,問追過徒工糧價,并將充發儀從,不必濫發收銀,在官通融處補。如再不敷,於該司府動支無礙官錢贓罰紙米,并商稅地租等項,補給。遇災蠲免,於成熟地方量為撥補,或查存留數輳支。

題准通州右衛等官員,上下半年俸折布絹,照京

衛官員例折銀。 奏准各衛營等衙門,關支俸糧,除正月仍在前十二月關支,其餘月分,俱在二十日以前造冊,二十五日以後坐撥。初一日以後關支,初十日放完。若有造冊及關支,違期十日以下者,將經該掌印首領委官識字人等俸糧扣除。若違半月以上,及冒支盜賣者,參送法司問罪。

嘉靖十三年,定王府以下祿米支給扣除例。

按《明會典》:嘉靖十三年,題准王府該支祿糧,俱以明文到日為始支給,不得指以請封日期,朦朧濫支。其先前冒濫者,就行改正,准作以後該支之數。 又題准郡縣等主君病故,儀賓祿糧,務要遵奉先年題准一九二八則例,毋得妄行奏擾。 題准行南京戶部,每年終,將公侯駙馬伯該食祿米,分別見支。未支并罰俸住俸病故,扣除年月日期銀兩數目,造冊送部稽考。若有情弊,聽南京戶部查參。

嘉靖十五年,定郡王以下祿米折色放支。

按《明會典》:嘉靖十五年,題准河南宗室日繁,除親王祿米照舊外,其郡王以下本色祿米,每夏稅一石折銀五錢五分,秋糧一石折銀六錢五分。每歲徵完解司,每祿米一石折銀三錢五分,通融放支。 詔公侯駙馬伯,并文武大小官員支俸,以後俱五年一次關給。

嘉靖十七年,令宗親祿米,俱在京支給,復定軍職等支米扣俸例。

按《明會典》:嘉靖十七年,令公主祿米俱在京支給。令公侯駙馬伯祿米,於戶部關支,見任南京并各處鎮守者,照舊南京支給。 凡公侯駙馬伯,奉特恩加祿者,子孫襲爵之日,住支。 題准清理軍職貼黃監生,有家小者,月支米六斗,無者一斗八合,俱每石折支銀七錢,事完停止。 題准撫按官,行各問刑衙門,如遇軍職有犯,即將俸折抵扣贓銀,算明,行管糧官知會,照數扣除。按季將除過緣由,回報原問刑衙門,完卷,年終都司備查。各衛所有犯軍職,扣俸准贖緣由,造冊,一樣三本,送撫按官及戶部查考。在京衛所刑部將軍職,抵扣俸糧數目,一體造冊,開報戶部。嘉靖十八年,令五府俸糧每月造冊送部撥支。按《明會典》:十八年,令五府嚴督各衛所監局,每月將該開俸糧文冊造完,定限前月二十五日以前,送部定撥倉分。如過限不送,照例將掌印首領把總官,該月俸糧,不分本折,通行住支。若有別弊,從重問擬。嘉靖二十三年,准匠官止照見級給俸。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三年,題准匠官加俸後,又陞級者,止照今陞九品級,支半俸。其節次所加之俸,不許重支。

嘉靖二十五年,定各陵衛遷調官仍給原俸。

按《明會典》:凡各陵衛官,選調別陵衛管事者,嘉靖二十五年,令仍在原衛帶俸。

嘉靖二十六年,定閒住將官俸給。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六年,題准各衛閒住將官,不拘都督、都指揮,但係功陞者,與支本等俸給。係推陞遇例者,止支祖職俸糧。其柴薪皂隸,雖係功陞者,一體查革。

嘉靖二十七年,令運司巡撫補足各王府應得祿糧。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七年,題准河東運司,每年該解山西布政司正餘鹽內,動支四萬三千一百一十六兩八錢,徑解大同府收貯,補給代府原額祿糧不足之數。 又題准各該巡撫轉行司府州縣官,將各王府應得祿糧,務要徵收完足。如遇災傷,亦須設法措置,無礙銀兩補完,不許拖欠。其先年拖欠者,或待豐收之年,或遇積有多餘銀兩,挨年帶補。

嘉靖二十九年,准軍功陞俸者,遷官後,帶支原俸。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九年,議准軍功陞俸,并帶支柴薪皂隸名數。從九品,月俸五石,軍功陞俸一級支。正九品俸,該米五石五斗。以正九陞從八俸者,月六石。以從八陞正八俸者,月六石五斗。以正八陞從七俸者,月七石。以從七陞正七俸者,月七石五斗。以正七陞從六俸者,月八石。以從六陞正六俸者,月十石。以正六陞從五俸者,月十四石。以從五陞正五俸者,月十六石。以正五陞從四俸者,月二十一石。以從四陞正四俸者,月二十四石。以正四陞從三俸者,月二十六石。以從三陞正三俸者,月三十五石。以正三陞從二俸者,月四十八石。以從二陞正二俸者,月六十一石。以正二陞從一俸者,月七十四石。以從一陞正一俸者,月八十七石。以上加俸之後,遇有陞遷,仍照所加原俸帶支,至正一品俸而止。其柴薪,從九至正八,原額俱二名,有軍功,俱不加。從七、正七,俱額二名,內近侍官俱三名,知縣四名。從六、正六,俱額四名,有軍功加俸外,仍各加柴薪一名。從五、正五,俱額四名。從四、正四,俱額六名。從三、正三,俱額十名。從二、正二,俱額十二名。有軍功,俱加二名。其從一、正一,俱額十四名,雖有軍功,不加。其九年考滿官員,照依陞加俸級關支俸薪,陞遷之後,非係軍功,止支本等原陞俸米柴薪,不許帶支乞恩等項陞俸例,不僉撥柴薪皂隸。嘉靖三十三年,定庶人及各官支給例。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三年,題准庶人應得糧米,減奉國中尉三分之一,連妻妾子女使女,歲給米七十石,除未出幼者,從父養育,及女嫁從夫自贍外,其已出幼成婚,應請口糧,查其父生子多寡,如生三子以上,不分長子眾子,各減半支給。止生一子二子,給與全分。傳世以後,原係減半者,即照原減之數。原係全給者,仍查其父生子多寡,以為減半全給之等。 題准儹運官員,自嘉靖三十四年為始,每月應支食米,聽於各駐劄地方司府,存留米內支給。其巡撫鳳陽都御史,及各官折俸折絹折布等項,俱照在京則例,各依品級,於所在官司應解本部或地方存留,及庫貯官銀內動支給與。部屬等官,三年一年差者,以各該年分滿日為止。餘月仍俟赴京給領。除山陝宣大遼薊等邊,原無解部銀兩,及本色米不便,仍舊在京關支外。其餘但凡京差官員,帶有家小,駐劄各地方行事者,俱以到地方之日為始,一體在外關支。戶部及工部等衙門,將各官在京原支俸給扣出,不必造支,其儹運郎中監兌主事等官,不帶家小,及不係一年三年差者,仍在京關支。 題准雲南府,自同知以下馬丁銀兩,查照舊例,編給分攤,概省均徭人戶。嘉靖三十五年,准南京官借支俸糧。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五年,議准南京文武百官,應支俸糧,將庫貯鹽引紙價銀兩內,暫借一萬八千二百五十兩六錢支給。仍咨應天巡撫,查催拖欠解補。嘉靖三十六年,令軍官署職者止照原職關支。按《明會典》:凡五府帶俸都督僉事俸糧,嘉靖三十六年,題准除原係軍功陞授,及皇親特陞實授者,俱照舊關支外,其餘推陞署職,止照原職。指揮等官,於原衛所關支。其柴薪銀兩,於本府關支。又題准京營各帶府銜署職俸糧,只照原職於本府關支。其各處總兵官,俱照前例於原衛關支。

嘉靖三十九年,定各直省官支給扣除例。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九年,令各直省查照設官,員數品級,額該俸糧馬夫銀若干,除見任支給外,其餘陞遷給由事故等項,離任者,即與扣除貯庫。每季終,類解。本省府各項銀兩,類總解部。

嘉靖四十二年,准在京官俸,俱於祿米倉關支。按《明會典》:嘉靖四十二年,議准將在京府部等衙門,原額俸糧六萬餘石,各衙門自收者,改於祿米倉收納。各衙門按月造冊關支。

嘉靖四十四年,定宗親支給例。

按《明會典》:嘉靖四十四年,題准宗室,若既請繼封爵,原給祿米不當復支。如有請封,而仍前冒支者,查參降革。庶人同妻,月共支米六石,本折中半兼支,庶女任令擇配,不得復給米布婚葬之資。 又題准儀賓守制,照文官丁憂例,截日住支服闋之日,查無違礙,方許申請開俸。若妻亡之日,即住支,不許虛冒。 又定凡擅婚所生之子,止許請名。其歲給口糧,照歷年原議減庶人三分之一,給米五十石,仍本折中半兼支。冒妾所生,亦照擅婚事例支給。花生子女,不拘已未請封,盡行革去爵祿。 又題准鎮國將軍以下,及主君儀賓例,有冠服房屋墳價,俱令停給,以備補祿糧不足之數。 又奏定宗室,年至十五,先令照例請封,且給祿米三分之一。習學五年親王,方與奏請出學支本等全祿。 又題准凡遇放支祿糧,不許宗室擅自擾亂衙門,陵虐官司。違者聽委官,就將應得祿糧扣除入官,一面啟王,參奏處治。

穆宗隆慶元年,令南京文武官俸糧,折銀三年。

按《明會典》:隆慶元年,題准南京大小文武衙門,自隆慶元年起,至隆慶三年止,每年九月,官員俸糧折鹽,俱以四六兼支,照依時估扣放。以後年分,照舊二八兼支,并鹽斤續收數多,臨期再行議處。

隆慶四年,准閱視閒住指揮等官,給俸有差。

按《明會典》:凡閒住指揮千戶等官,隆慶四年,題准京衛報五府兵部,外衛報守巡兵道,三年閱視一次,弓馬習熟,謀勇兼資,素行無議,列為上等,准食全俸錄用。次則騎射多中,而無大過,亦准支俸。其有下等庸惰自廢,而騎射無能者,與支半俸。若三年不與閱試,而衛所通同冒支俸銀者,一體坐贓治罪。

隆慶五年,准錦衣衛烏龍潭等倉官攢,照例折銀。按《明會典》:隆慶五年,議准南京戶部,查將錦衣衛烏龍潭等倉官攢,照四門倉、三馬房草場官攢事例,應支俸糧,每米一石,折銀七錢。

隆慶六年,定京官折俸分數及武舉支米例。

按《明會典》:隆慶六年,議准在京各衙門文職官員折俸,七分支銀,三分支錢。今自本年春季起,以十分為率,九分支銀,一分支錢,金背錢六釐,每八文折銀一分,火漆錢二釐,嘉靖鏇邊錢二釐,俱每十文折銀一分。 題准武舉中式千百戶指揮等官,於祖職俸糧外,加武舉米三石。如有革任閒住等項,原加米三石,截日住支。敢有隱情冒支者,并掌印官,各照侵欺事例問罪。

神宗萬曆元年,定武舉支米例。

按《明會典》:凡武舉中式,應加米數,月支三石。萬曆元年,題准武舉官生,若委用之後,已經革任,後復推用,雖在年限之內,不得復支武舉米石。告養病者,病痊之後,如係支過五年之外,才力雖堪,但許聽候推用,所加米石,難復開支。其餘未經推委,或回部聽候別用者,與無薦舉同,俱扣至十年而止。

萬曆三年,定降俸罰俸例。

按《明會典》:萬曆三年,議准今後,凡遇題准降俸罰俸官員,自司道以至府州縣等官,俱以文到日為始,各該撫按查降罰年月級數,紀錄在簿。待滿日,申呈之時,計數催解布政司,及各府收貯。另立項款,造入年終,報部冊內。戶部先立簿籍案,候稽考。如有凶荒賑濟,先期咨呈本部知會,以憑題請動支。

萬曆七年,定宗親罪廢,及有事故者,給口糧例。按《明會典》:萬曆七年,議准罪宗庶人,見在食糧七十二石者,照擅婚例,減為五十石。原係生三子以上,減半者,止二十五石。俱本折中半兼支,以後子孫請名之後,年足十五以上者,方給口糧。不論人數多寡,俱歲止本色各十二石。年十五以下者,仍隨父母養贍,其高牆閒宅,正犯已故,所遺家屬,釋放回府,原已賜名者,歲給本色米十二石。無名者,許其照例請名之後,亦給本色米十二石。各日後子孫名糧如之,如止遺母妻,無可倚賴者,歲給養贍米各六石,終身其。以前釋放者,照例分別查給。 又議准冒濫妾媵之子,姑許請名,歲止給與本色米十二石。子孫如之。其見在食糧,歲給五十石,本折中半兼支者,姑准終身。日後子孫,俱如今例。 又議准儀賓於妻亡之後,俱住支常祿。郡縣主君於儀賓身故之後,俱半給養贍。儀賓丁憂,常祿仍許支給。 又議准以後宗室,越關奏擾,已封者降為庶人,送閒宅居住,給與口糧。未封、未名及花生、傳生等項,俱劄順天府,遞回該府收管,不送閒宅,致冒口糧。

萬曆八年,定軍官侵糧扣俸例。

按《明會典》:凡軍官侵盜錢糧,監追未完,子孫襲職者,扣俸還官。萬曆八年,議准武職犯,該監守自盜等罪,問擬永遠充軍者,追贓不論年月久,近贓數多寡,務要追完,方許保送。應襲之人襲職,不許扣俸抵補,其犯該因公科索等罪,問擬立功降調以下,贓百兩以上,監追一年之外,不能完官者,許扣俸抵補。如贓少,家富,仍追併完納。有正犯子孫故絕,而別枝子孫當襲者,先准襲職,然後扣俸抵補。如或贓銀至數百兩,米至數百石以上,而承襲之人,官卑俸薄,不能補完,當先儘正犯家產估賠,并將俸扣十分之五,其餘應否開豁,勘明奏請。

萬曆九年,定軍衛官俸米支扣例。

按《明會典》:萬曆九年,題准行在京各府衛掌印官,查將各官關支俸銀,如有事故等項,即行截日,扣送太倉庫。以後照例,永為遵守。 議准考選退閒武職,分為三等,平常及穉少者,准與全俸。候缺取補老疾者,止支半俸。貪殘不法者,月支俸一石,餘俸住支,不許管軍管事。衰老不堪操備者,即行住俸,勒令承替。萬曆十年,頒定宗親祿米,及各處軍職支給例。按《明會典》:聖祖封藩,初擬親王五萬石,既以官吏軍士俸給彌廣,因監唐宋之制,定為萬石。後令米鈔兼支有中半者,有本多於折者,其則不同。今天潢日蕃而民賦有限,勢不能供,且冒濫滋多,姦弊百出。故嘉靖間,更定條例。萬曆十年,復頒要例。宗祿皆有限制,詳列於後。

祿米額數:

親王米一萬石。

郡王米二千石。

鎮國將軍米一千石。

輔國將軍米八百石。

奉國將軍米六百石。

鎮國中尉米四百石。

輔國中尉米三百石。

奉國中尉米二百石。

公主及駙馬米二千石。

郡主及儀賓米八百石。

縣主及儀賓米六百石。

郡君及儀賓米四百石。

縣君及儀賓米三百石。

鄉君及儀賓米二百石。

皇太子次嫡子并庶子,既封郡王之後,必俟出閤,每歲撥賜,與親王子已封郡王者同。女俟及嫁,每歲撥賜,與親王女已嫁者同。郡王嫡長子襲封郡王者,每歲比初封郡王減半支給。

祿米本折:

秦王,歲支祿米一萬石,米鈔中半兼支。嘉靖四十四年,奏辭本色一千石,歲支九千石,本色四千石,折色五千石。

晉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一千石,歲支九千石。

周王,歲支本色祿米二萬石。襲封支一萬二千石,弘治十六年,支一萬石。隆慶二年,奏辭一千石,支九千石。

楚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隆慶三年,奏辭一千石,歲支九千石。

魯王,歲支祿米一萬石,米鈔中半兼支。隆慶二年,奏辭折色二千石,歲支八千石,本色五千石,折色三千石。

蜀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年,奏辭一千石,歲支九千石。

代王,歲支祿米六千石,米鈔中半兼支。

肅王,歲支祿米一千石,本色七百石,折色三百石。隆慶四年,本府輔國將軍承襲王爵,仍支輔國將軍祿米,歲八百石,本色三分,折色七分。

遼王,歲支祿米二千石。國除。

慶王,歲支祿米一萬石,本色七千五百石,折色二千五百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一千石,歲支九千石,本色七千石,折色二千石。

寧王,歲支祿米一萬石,米鈔中半兼支。國除。

岷王,歲支本色祿米一千五百石。

韓王,歲支祿米三千石,本色二千石,折色一千石。瀋王,歲支祿米一萬石,本色六千石,折色四千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一千石,歲支九千石,本色五千五百石,折色三千五百石。

唐王,歲支本色祿米五千石。嘉靖五年,奏准本色粟米三千石,外再給粳米一千石。其餘折色,共歲支六千石,本色四千石,折色二千石。

伊王,歲支本色祿米二千石。國除。

趙王,歲支祿米一萬石,米鈔中半兼支。弘治十六年,定擬本色八千石,折色二千石。隆慶三年,奏辭本色一千石,歲支九千石,本色七千石,折色二千石。鄭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隆慶元年,加增四百石,歲支一萬四百石。

襄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

荊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五年,奏辭五百石,歲支九千五百石。

淮王,歲支祿米一萬石,米鈔中半兼支。

德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隆慶二年,奏辭一千石,歲支九千石。

秀王,歲支祿米一萬石。國絕。

崇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五百石,歲支九千五百石。

吉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一千石,歲支九千石。

徽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國除。

岐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國絕。

益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二千石,歲支八千石。

衡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二千石,歲支八千石。

雍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國絕。

壽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國絕。

汝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國絕。

涇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國絕。

榮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一千石,歲支九千石。

景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國絕。

靖江王,歲支本色祿米一千石。弘治十六年,改本折中半兼支。

秦府郡王,初封歲支祿米二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一千五百石。襲封一千石,米鈔中半兼支。

晉、周、楚、魯、蜀、代、遼、瀋、唐、伊、趙、鄭、襄、荊、德、崇、徽一十七府郡王,初封,歲支祿米各二千石。襲封,各一千石,俱米鈔中半兼支。

肅、慶、寧、韓、淮五府郡王,初封,歲支祿米一千石,米鈔中半兼支。襲封同。

吉、益、衡、榮四府郡王,歲支祿米一千石,三分本色,七分折鈔。

岷府郡王,初封,歲支祿米五百石,米鈔中半兼支。襲封同。以上各郡王祿米,嘉靖四十四年,定不分初封襲封,俱歲支一千石,三分本色,七分折鈔。惟岷府仍舊例。

各王府鎮國、輔國、奉國將軍,鎮國、輔國、奉國中尉,米鈔本折中半兼支。嘉靖四十四年,定將軍改三分本色,七分折鈔。中尉改四分本色,六分折鈔。各王府郡、縣主君、鄉君及儀賓,本色四分,折鈔六分。嘉靖四十四年,改定二分本色,八分折鈔。

題准各處總兵官,以南京府銜陞出者,改註北府支給柴薪。 凡各處閒住都督、指揮等官,但係功陞者,與支本等俸糧。其餘推陞遇例等項,不拘養病、回籍、聽勘,只支祖職俸糧。有廢棄起用者,雖署流官職銜,其俸糧仍照祖職支給。

萬曆十二年,准革退武職,不得復支俸糧。

按《明會典》:萬曆十二年,題准考選革退武職,除世職照舊准支原俸外,其他效勞傳奉武舉,及緝捕有功,或冒襲冒陞,已經考革者,查照文官考察革任事例,不分在京在外,俱不許復支俸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