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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56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五十六卷目錄
田制部總論二
文獻通考二〈論井田 論後魏行均田法 葉水心論田制 論水利〉
玉海〈田制總敘〉
周禮訂義〈總論井田 總論溝洫〉
性理會通〈田賦〉
大學衍義補一〈制民之產〉
食貨典第五十六卷
田制部總論二
《文獻通考二》《論井田》
按自秦廢井田之後,後之君子每慨歎,世主不能復三代之法以利其民,而使豪強坐擅兼并之利,其說固正矣,至於斟酌古今究竟利病,則莫如老泉水心二公之論最為確實,愚又因水心之論而廣之曰:井田未易言也,周制凡授田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二百畝,再易之地三百畝,則田土之肥塉所當周知也。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則民口之眾寡所當周知也,上農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則其民務農之勤怠又所當周知也。農民每戶授田百畝,其家眾男為餘夫,年十六則別受二十五畝,士工商受田,五口乃當農夫一人,每口受二十畝,則其民之或長或少,或為士或為商或為工又所當周知也。為人上者必能備知閭里之利病詳悉,如此然後授受之,際可以無弊,蓋古之帝王分土而治外,而公侯伯子男內,而孤卿大夫所治不過百里之地,皆世其土子其人於是,取其田疇而伍之,經界正井地均穀祿,平貪夫豪民不能肆力,以違法制,污吏黠胥不能舞文以亂簿書。至春秋之世,諸侯用兵爭強,以相侵奪,列國不過數十土地,寖廣然,又皆為世卿強大夫所裂,如魯則季氏之費,孟氏之成,晉則欒氏之曲,沃趙氏之晉陽,亦皆世有其地。又如邾莒滕薛之類,亦皆數百年之國,而土地不過五七十里,小國寡民法制易立,竊意當時,有國者授其民以百畝之田,壯而畀老而歸,不過如後世大富之家,以其祖父所世有之田授之,佃客程其勤惰以為予奪,校其豐凶以為收貸,其東阡西陌之利病,皆其少壯之所習聞,雖無俟乎。攷覈而姦弊自無所容矣,降及戰國大邦,凡七而幺麼之能自存者,無幾諸侯之地,愈廣人愈眾,雖時君所尚者,用兵爭強,未嘗以百姓為念,然井田之法,未全廢也。而其弊已不可勝言,故孟子有今也,制民之產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之說,又有暴君汙吏慢其經界之說,可以見當時未嘗不授田,而諸侯之地廣,人眾攷覈,難施故法,制隳弛而姦弊滋多也。至秦人盡廢井田,任民所耕不計多少,而隨其所占之田以制賦,蔡澤言商君決裂井田,廢壞阡陌以靜百姓之業,而一其志夫曰:靜曰,一則可見周授田之制,至秦時必是擾亂無章,輕重不均矣。
《晦菴語錄》亦謂因蔡澤此語可見,周制至秦不能無敝。
漢既承秦而卒,不能復三代井田之法,何也。蓋守令之遷除其歲月有限,而田土之還受其姦弊無窮,雖慈祥如龔黃召,杜精明如趙張三,王既不久於其政則豈能悉知其土地,民俗之所宜,如周人授田之法乎。則不過受成於吏手,安保其無弊。後世蓋有爭田之訟,歷數十年而不決者矣。況官授人以田而欲其均平乎,杜君卿曰:降秦以後,阡陌既敝,又為隱覈,隱覈在乎權宜,權宜憑乎簿書,簿書既廣必藉眾功,藉眾功則政由群吏,由群吏則人無所信矣。夫行不信之法,委政於眾多之胥,欲紀人事之眾寡,明地利之多少,雖申商督刑,撓首總算不可得而詳矣,其說可謂切中秦漢以後之病,然揆其本原,皆由乎地廣人眾,罷侯置守不私其土,世其官之所致也,是以晉太康時雖有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之制,而史不詳言,其還受之法未幾,五季雲擾則已,無所究詰直至魏孝文始行均田,然其立法之大,概亦不過因田之在民者,而均之不能盡。如三代之制,一傳而後,政已圯亂,齊周隋因之得失,無以大相遠。唐太宗口分世業之制,亦多踵後魏之法,且聽其買賣而為之限至,永徽而後,則兼并如故矣,蓋自秦至今千四百餘年,其間能行授田均田之法者,自元魏孝文至唐初纔二百年而其制盡隳矣,何三代貢助徹之法,千餘年而不變也,蓋有封建足以維持井田故也,三代而上天下,非天子之所得私也,秦廢封建而始以天下奉一人矣,三代而上田產,非庶人所得私也,秦廢井田而始捐田產以與百姓矣,秦於其所當取者予之。然沿襲既久,反古實難,欲復封建是自割裂其土宇以啟紛爭,欲復井田是強奪民之田產,以召怨讟書生之論所以不可行也。
《論後魏行均田法》
按《夾漈鄭氏言》:井田廢七百年至後,魏孝文始納李安世之言,行均田之法。然晉武帝時,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半之,女則不謀,則亦非始於後魏也,但史不書其還受之法,無由考其詳耳。或謂井田之廢,已久,驟行均田,奪有餘以予不足,必致煩擾,以興怨讟不知後魏,何以能行然。觀其立法所受者,露田諸桑田不在還受之限,意桑田必是人戶世業,是以栽植桑榆,其上而露田不栽樹,則似所種者,皆荒閑無主之田。必諸遠流配謫,無子孫及戶絕者,墟宅桑榆盡為公田,以供授受,則固非盡奪富者之田,以予貧人也。又令有盈者無受不還不足者,受種如法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足,是令其從便買賣以合均給之數,則又非強奪之,以為公田而授無田之人與,王莽所行異矣,此所以稍久而無敝歟。
《葉水心論田制》
自古天下之田,無不在官民,未嘗得私有之,但強者力多卻能兼并眾人之利,以為富弱者,無力不能自耕,其所有之田以至,轉徙流蕩,故先王之政設田官,以授天下之田,貧富強弱無以相過,使各有其田,得以自耕。故天下無甚貧甚富之民,至成周時,其法極備,雖周禮地官所載其間,不能無牽合抵捂處,要其大略亦可見周公治周授田之制,先治天下之田,以為并,井為疆界,歲歲用人力修治之,溝洫畎澮皆有定數,疆界既定,人無緣得占田其間,田有弱者,游手者不耕卻無強民貪并之害。後來井田不修,隄防浸失毀壞絕滅,至商鞅用秦,已不復有井田之舊,於是開阡陌,阡陌既開,天下之田卻簡直易見,看耕得多少,惟恐人無力以耕之。故秦漢之際,有豪強兼并之患,富者田連阡陌,而貧者無立錐之地。雖然如此,猶不明說,在民但官不得治,故民得自侵占而貧者插手不得,不得不去而為游手,轉而為末業,終漢之世以文景之恭儉愛民,武帝之修立法度,宣帝之勵精為治,卻不知其本不如此。但能下勸農之詔,輕減田租以來天下之民,如董仲舒、師丹雖建議欲限天下之田,其制度又卻與三代不合,當時但問墾田幾畝,全不知是誰田,又不知天下之民皆可以得田而耕之。光武中,興亦只是問天下度田多少,當時以度田不實,長吏坐死者無數,至於漢亡,三國並立,民既死於兵革之餘,未至繁息,天下皆為曠土,未及富盛而天下大亂。雖當時天下之田既不在官,然亦終不在民,以為在官則官無人收管,以為在民則又無簿籍契券,但隨其力之所能至而耕之,元魏稍立田制,至於北齊後,周皆相承授民田,其初亦未嘗無法度,但末年推行不到頭,其法度亦是空立,唐興只因元魏北齊制度而損益之,其度田之法闊一步,長二百四十步為畝,百畝為頃,一夫受田一頃,周制乃是百步為畝,唐卻是二倍。有餘此一頃,制度與成周不合,八十畝為口分,二十畝為世業,是一家之田,口分須據下來人數、占田多少,周制八家皆私百畝。唐制若子弟多則占田愈多,此又一頃與成周不合,所謂田多可以足其人者為寬鄉,少者為狹鄉,狹鄉之田,減寬鄉之半。其他有厚薄,歲一易者倍授之,寬鄉三易者不倍授,工商者寬鄉減半,狹鄉不給。亦與周制不同,先王建國只是有分土無分民,但付人以百里之地,任其自治,蓋治之有倫,則地雖不足,民有餘,苟不能治或德不足以懷柔,民不心悅而至,則地雖多而民反少。唐既止用守令為治,則分田之時不當,先論寬鄉狹鄉當以土論不當,以人論今卻寬鄉自得多,狹鄉自得少,自狹鄉徙寬鄉者又得并賣口分永業而去成周之制。雖是授田與民,其間水旱之不時,凶荒之不常,上又賑貸救卹,使之可以相補助而不至匱乏若唐,但知授田而已,而無補助之法,縱立義倉賑給之,名而既令自賣其田,便自無卹民之實矣。周之制最不容民遷徙,惟有罪則徙之,唐卻容他自遷徙并得自賣所分之田,方授田之,初其制已自不可久,又許之自賣,民始有契約文書,而得以私自賣易,故唐之比前世其法雖為粗立然先王之法,亦自此大壞矣。後世但知貞觀之治,執之以為據,故公田始變為私田,而田終不可改,蓋緣他立賣田之法,所以必至此,田制既壞,至於今官私遂各自立境界,民有沒入官者,則封固之,時或召賣不容民自籍,所謂私田官執其契券以各征其直,要知田制,所以壞乃是唐世使民得自賣其田,始前世雖不立法,其田不在官亦不在民。唐世雖有公田之名,而有私田之實,其後兵革既起,征斂煩重,遂雜取於民,遠近異法內外,異制民得自有其田,而公賣之。天下紛紛遂相兼并,故不得不變而為兩稅,要知其弊實出於此。
《論水利》
按水利之說,三代無有也,蓋井田之行,方井之地廣四尺,謂之溝。十里之成,廣八尺,謂之洫。百里之同,廣二尋,謂之澮。夫自四尺之溝積而至於二尋之澮,則夫一同之間,而捐膏腴之地。以為溝洫之制,捐賦稅之入以治溝洫之利,蓋不少矣。是以能時其蓄洩以備水旱,子產相鄭,猶必使田有封洫,蓋謂此也。自秦人開阡陌,廢井田,任民所耕不計多少,而溝洫之制大壞。後之智者遂因川澤之勢引水以溉田,而水利之說興焉。魏起鄭白之徒,以此為功,然水就下者也,陂而遏之,利於旱歲,不幸霪潦,則其害有不可勝言者,此翟子威杜元凱所以決壞隄防以紓水患也。
《玉海》《田制總敘》
古者井田之興,必始於唐虞夏商葺治,至周大備因口之眾寡以授田,因田之厚薄以制賦,畫溝洫謹步畝嚴版圖,經界既定,仁政自成,其法自春秋時已壞,晉作爰田則賞眾,以田易其疆畔矣,魯初稅畝則履其餘畝十取其一矣,用田賦則二猶不足重困農民矣,鄭子駟為田洫而四族皆喪子產,使田有封洫而謗以伍田,疇則溝洫廢矣。晉欲使齊封內,盡東其畝而戎車,是利則疆理廢矣。管仲作內政,楚蒍掩書土田,亦頗改周典之舊矣,戰國兵農浸分,《孟子》言:王道之始,魏惠王以為迂滕。文公問井地卒莫之,行自秦孝公隳經界、開阡陌,而兼并僭踰興矣。漢承秦舊,董仲舒請限民名田,師丹諫言限名田,未嘗行也,趙過教民為代田,乃耕田之法,非受田之制。下及漢唐,流風已遠然,其授田有口分、世業、皆取之於官,其斂民財有租、庸、調,皆計之於口,其後變為兩稅,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貧急於售田則田多稅少,富利於避役則田少稅多,僥倖一興稅役皆弊,既無振貧之術,又許之賣田,後魏以來弊法也。唐志謂口分世業之田,壞而為兼并,似指以為井田失之遠矣。
《周禮訂義》《總論井田》
愚案周家井田之法,惟小司徒見之,謂八家皆私百畝,同種公田百畝,此孟子之說也,謂八家各耕百十畝,以十畝為公田,餘二十畝為廬舍,此《漢志》之說也。今因錄諸家之說於後。
王氏曰:田畝有類於井,而公田之中又鑿井焉,故謂之井田,一井之田九百畝,八家八百畝,公田居中,亦百畝,除二十畝,八家分之得二畝半以為廬舍,合保城之地二畝半。《孟子》所謂:五畝之宅,是也,公田八十畝,八家耕之,是為助法,廬舍居中,貴人也。私田環列於公田之外,蓋衛王之意,八家私百畝,至於興兵之際,乃八陣圖之法。
陳及之曰:一井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畝公田,十畝是為八百八十畝,餘二十畝以為廬舍。所謂什一而稅,通王畿之內,至天下諸侯皆然,《孟子》曰:周人百畝而徹。又曰:詩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由此觀之,雖周亦助也。張橫渠曰:百畝而徹,是透徹之徹,透徹而耕則功力相驅,無一得惰者。及已收穫則計畝數袞分之,以袞分之數取什一之數而歸。諸公是亦一說,要之公家,但取什一之稅,看民如何耕耳,或一家耕百十畝亦可,或一家合耕八十畝亦可,而徵斂稅必視年之豐耗。故司稼云:巡野觀稼,以年之上下出斂法。 愚案此主《漢志》說為是。
圖說曰:漢志引孟子說,失其旨由是,何休注公羊范甯解穀梁,趙岐注孟子,宋均說樂緯,以為然。理不可通,何則言井九百畝,中為公田,則百畝共為公田,不得家取十畝,言八家皆私百畝,則百畝皆屬於公,何得復以二十畝為廬舍。言同養公田,是八家共理公田事,何得家分十畝,自治若家取十畝,自治安得謂之同養,若二畝半為廬舍,則家別二畝半,亦入私矣。何得八家皆私百畝。 愚案此謂《漢志》之說非。林氏曰:井方一里,是謂九夫,古者制井之法,有以地里名方里為井,是也。有以田夫名,九夫為井是也,以地里名者,所以正地界以田夫名者,所以定征賦。周時皆用井田,凡田皆用徹法。《孟子》曰:鄉田同井。則是鄉皆用井,哀公問年饑用不足,有若告以盍徹,是邦國亦用徹法,周禮一書皆通,率而言所謂互見者,以班固之言攷孟子,九夫為井,全無虧欠。後世為圖亦以縱橫成列,不知九夫為井,除山川林麓,三分去一,則是六百畝。又有一易再易之地,三分去一,則一井地止三百畝。若如孟子、班固所計,則是一井之田,皆平地其說,皆不通蓋周公之井地,特以通率備言之。案《左氏異議說》山林之地,九夫為度,九度當一井藪澤之地,九夫為鳩,八鳩當一井,京陵之地,九夫為辨,七辨當一井,淳鹵之地,九夫為表,六表當一井。疆潦之地,九夫為藪,五藪當一井。偃豬之地,九夫為規,四規當一井。原防之地,九夫為町,三町當一井。隰皋之地,九夫為牧,二牧當一井。衍沃之地,九夫為井。《左傳》:楚蒍掩書土田,度山林,鳩藪澤,辨京陵,表淳鹵,數疆潦,規偃豬,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今曰:井九百畝,非必皆平土,皆上地也,因地之所寓而為之,計度可以知井田之說,且知夫天下通行之理,若據圖言,井九百畝亦徒見其不同耳。禮運說:大道既隱,而曰以立田里,是三王之初,已有井甸田里之法,信南山序成王能疆理天下,以奉禹功而。其《詩》曰:信彼南山,維禹甸之。《論語》說:禹,盡力乎溝洫。與匠人井間有溝,同皋陶謨畎,澮距川與匠人,井間有澮,專達於川同觀。《孟子》曰:夏后氏五十而貢,商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以貢徹皆天下之什一。若非丘甸之法,何以能行什一之法。故井田之法始於唐,虞以至夏商,稍稍葺治大備於周。 愚案此說卻貫通。
《總論溝洫》
王氏詳說曰:遂之制詳於溝洫都鄙之制,詳於井田。井田未嘗無溝洫也,匠人為溝洫,是已溝洫未嘗無井田也,載師所謂屋粟是已,但鄉遂溝洫稠多,都鄙溝洫稀少耳。禮圖曰:地形有逆順,水勢有遲速,故遂人之溝洫密而匠人之溝洫疏。蓋匠人所營有司之事而已,故其營國也。為朝在某處,為市在某處,為涂若干,為門若干,皆有常制,其為溝洫也。為溝洫若干,為川澮若干,其廣幾何其深。幾何亦皆有常制,若夫遂人則異於是,蓋隨地而制之,有出入焉。要之使治可也,故曰凡治野其為法,大率圓而無弊,夫是之謂治,然則匠人之法死,遂人之法圓。
易氏曰:遂人井田之法,乃成周開方之數,若匠人言井間之溝為一里十倍之而為十里之洫,又十倍之而為百里之澮,特言其一面之長者,而已蓋匠人方十里之洫,是每一面各十井以開方,而論則方十里者為方,一里者百是洫,為百井,乃九百夫之地。果何與於遂人,百夫之洫。匠人言,方五百里之澮,是每一面為百井,以開方而論,則方百里者為十里者,百是澮。為萬井乃九萬夫之地,果何與於遂人千夫之澮。鄭氏疑之,而不得其說,故曰:此畿內采地之制,其說無所依據,或者欲以匠人溝洫,求合乎遂人治野之制,若必欲以一面而牽合其數,則十夫之溝為一里之井,十倍之為十里之成,又十倍之為百里之同,以是推之,自百里之同而至兩山之川,得無大遼絕乎。以是知匠人溝洫不可拘以成周之法,或出於夏商之制,未可知也。何以明之,通十為成,成十為終,終十為同文,王司馬法為商末之制,則有合乎十里百里之說。益稷之書曰:濬畎澮距川,是自然之川,則有合乎兩山之間之說,知此則匠人為前代之制,遂人為成周之制明矣。
《性理會通》《田賦》
或問井田今可行否,程子曰:豈古可行而今不可行者。或謂今人多地少,不然,譬諸草木,山上著得許多,便生許多,天地生物常相稱,豈有人多地少之理。問古者百畝,今四十一畝,餘若以土地計之,所收似不足,以供九人之食曰:百畝九人固不足,通天下計之則亦可,家有九人只十六已別受田,其餘皆老少也,故可供有不足者,又有補助之政,又有鄉黨賙捄之義,故亦可足。
又嘗與張子厚論井地曰:地形不必謂寬平,可以畫方只可用算法,折計地畝以授民子厚,謂必先正經界,經界不正則法終不定,地有坳垤不管,只觀四標竿,中間地雖不平,饒與民無害,就一夫之間所爭亦不多,又側峻處田亦不甚美,又經界必須正南北,假使地形有寬狹尖斜,經界則不避,山河之曲其田則就得井處為井,不能就成處或五七或三四或一,夫其實四數則在,又或就不成一夫處亦可,計百畝之數而授之,無不可行者,如此則經界隨山隨河皆不害於畫之也。苟如此,畫定雖便,使暴君汙吏亦數百年壞不得,經界之壞亦非專在秦時,其來亦遠漸有壞矣,又曰井田今取民田使貧富均,則願者眾,不願者寡,正叔言,亦未可言民情怨怒,正論可不可爾,須使上下都無怨怒,方可行。
問橫渠謂世之病,井田難行者,以亟奪富人之田為辭,然處之有術,期以數年不刑一人,而可復不審井議之行於今,果何如。朱子曰:講學時,且恁講。若欲行之,須有機會。經大亂之後,天下無人,田盡歸官,方可給與民。如唐口分世業,是從魏晉積亂之極,至元魏及北齊後周,乘此機方做得。荀悅漢紀一段正說此意,甚好。若平世,則誠為難行。
東萊呂氏曰:孔子言王道曰,道千乘之國,敬事而信節,用而愛人,使民以時,孟子言,王道須說百畝之田,八口之家,及材木不可勝用之,類何故須說,許多以此見得。春秋時,井田尚在,戰國時已自大,故廢須要人整頓。如《史記》說:決裂阡陌,以靜天下之業,又以此見得井田亦不易廢。
《大學衍義補一》《制民之產》
《通典》曰:黃帝時,八家為井,井開四道而分八宅,鑿井於中。則井田之原,其來遠矣。
臣按此井田之始
堯遭洪水,天下分絕,使禹平水土,別九州。冀州土白:壤田中中,兗州土黑;墳田中下,青州土白,墳田上下,徐州土赤;埴墳田上中,揚州土惟;塗泥田下下;荊州土惟;塗泥田下中;豫州土惟;壤下,土墳;壚田中上,梁州土青;黎田下上,雍州土黃;壤田上上;九州之地。定墾者九百一十萬八千二十頃。
臣按人君之治,莫先於養民,而民之所以得其養者,在稼穡樹藝而已,稼穡樹藝地土各有所宜,故禹平水土、別九州必辨其土之質,與色以定其田之等第,因其宜以興地利制其等以定賦法,不責有於無,不取多於少,無非以為民而已。
舜典帝曰:棄黎民阻饑,汝后稷播時百穀。
臣按《史記》言:稷少好耕農,民皆法則之,堯舉為農師,使教民稼穡,則棄之為稷,堯時已然,舜蓋以舊官申命之也。當是時,水土有未平者,堯既平之,有可耕者矣,故命棄播,時百穀使民耕墾以為食,使不至於阻饑焉。先儒謂唐虞之時,豈有阻饑之事,然尚憂之此所以為唐虞也。
《周禮·大宰》:以九職任萬民,一曰三農,生九穀;二曰園圃,毓草木;三曰虞衡,作山澤之材;四曰藪牧,養蕃鳥獸;五曰百工,飭化人材;六曰商賈,阜通貨賄;七曰嬪婦,化治絲枲;八曰臣妾,聚斂疏材;九曰閒民,無常職,轉移執事。
臣按民生天地間,有身則必衣,有口則必食,有父母妻子則必養,既有此,身則必有所職之事。然後可以具衣食之資,而相生、相養以為人也。是故一人有,一人之職一人失其職,則一事缺其用,非特其人無以為生,而他人亦無以相資,以為生上之人,亦將何所藉以為生民之主哉。先王知其然,故分其民為九等,九等各有所職之事,而命大臣因其能而任之,是以一世之民不為三農,則為園圃,不為虞衡,則為藪牧,否則為百工,為商賈,為嬪婦,為臣妾,皆有常職,以為之生。是故生九穀毓草木三農園圃之職也,作山澤之材,養鳥獸,虞衡藪牧之職也,與夫飭化八材,阜通貨賄,化治絲枲,聚斂疏材,豈非百工商賈嬪婦臣妾之職乎。是八者皆有一定職,任之常惟夫閒,民則無常職,而於八者之間,轉移執事以食其力焉,雖若無常職,而實亦未嘗無其職也。是則凡有生於天地之間者,若男若女,若大若小,若貴若賤,若貧若富,若內若外,無一人而失其職。無一物而缺其用,無一家而無其產,如此則人人有以為生,物物足以資生,家家互以相生。老有養,幼有教,存有以為養沒,有以為葬,天下之民,莫不愛其生而重其死。人不游手以務外不左道,以惑眾不群聚,以劫掠民安則國安矣。有天下國家者,奉天以勤民,其毋使斯民之失其職哉。
《大司徒》:頒職事于邦國都鄙,使以登萬民,一曰稼穡,二曰樹藝。
小司徒之職,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
臣按可耕之地為井,可畜之地為牧。
遂人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頒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五十畝,餘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畝,萊百畝,餘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二百畝,餘夫亦如之。
臣按民之所以為生產者,田宅而已,有田有宅斯有生生之具。所謂生生之具,稼穡樹藝畜牧三者而已,三者既具,則有衣食之資,用度之費,仰事俯育之不缺,禮節患難之有備,由是而給公家之征求,應公家之徭役,皆有其恆矣。禮義於是乎生,教化於是乎行,風俗於是乎美,是以三代盛時皆設官以頒其職事,經其土地,辨其田里,無非為是三者而已。後世聽民自為,而官未嘗一問及焉,能不擾之足矣,況為之經制,如此其詳哉,明主有志於三代之隆者,不必泥古以求復井田,但能留意於斯民而稍為之,制凡有徵求,營造不至,妨害於斯三者,則雖不復古制,而已得古人之意矣。
《前漢·食貨志》:聖王量能授事,四民陳力受職。民受田,上田夫百畝,中田夫二百畝,下田夫三百畝。歲耕種者為不易上田;休一歲者為一易中田;休二歲者為再易下田,三歲更耕之,自爰其處。農民戶人已受田,其家眾男為餘夫,亦以口受田如比。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當農夫一人。此謂平土可以為法者也。若山林藪澤原陵淳鹵之地,各以肥磽多少為差。民年二十受田,六十歸田。七十以上,上所養也;十歲以下,上所長也;十一以上,上所強也。
臣按此言,受田之法大略與周禮大司徒遂人所言相同,周禮所載,周家一代分田授民之法,皆出乎此也。
《孟子》:告梁惠王田五畝之宅,樹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雞豚狗彘之畜,無失其時,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畝之田,勿奪其時,數口之家可以無饑矣。
臣按此章,朱熹謂此制民之產之法,而盡法制品節之詳,所謂五畝宅,百畝田法制也。五十衣帛,七十食肉,品節也。有法制而無品節,則民為用不足,有品節而無法,制則民取用無所抑。斯言也,孟子兩言之一,以告梁惠王,一以告齊宣王,趙岐所謂王政之本,常生之道是也。蓋天立君以為民,民有常生之道,君能使之不失其常則王政之本,於是乎立矣,後世人主不知出此,而其所施之政,往往急於事功,詳於法制,而於制民之產反略焉,是不知其本也,後世之治所以往,往不古若者,豈不以是歟。
《孟子》告齊宣王曰:無恆產而有恆心者,惟士為能。若民,則無恆產,因無恆心。苟無恆心,放辟,邪侈,無不為已。及陷於罪,然後從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為也。是故明君制民之產,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樂歲終身飽,凶年免於死亡。然後驅而之善,故民之從之也輕。今也制民之產,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樂歲終身苦,凶年不免於死亡。此惟救死而恐不贍,奚暇治禮義哉。
臣按三代盛時,明君制民之產必有宅,以居之所謂五畝之宅是也,有田以養之,所謂百畝之田是也。其田其宅皆上之人制,為一定之制,授之以為恆久之業,使之稼穡,樹藝,牧畜,其中以為仰事俯育之資。樂歲得遂其飽暖之願,凶歲免,至於流亡之苦,是則先王所以制產之意也。自秦漢以來,田不井授民之產業,上不復制,聽其自為,而已久已成俗,一旦欲驟而革之,難矣。夫先王之制雖不可復,而先王之意則未嘗不可師也,誠能惜民之力,愛民之財,恤民之患,體民之心,常使其仰事,俯育之有餘,豐年凶歲之皆足,所謂發政施仁之本,夫豈外此而他求哉。
滕文公使畢戰問井地。孟子曰:夫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不正,井地不均,穀祿不平。是故暴君汙吏必慢其經界。經界既正,分田制祿可坐而定也。
此其大略也。若夫潤澤之,則在君與子矣。
臣按朱熹所謂因時制宜,使合於人情,宜於土俗而不失先王之意,此數語者,非但可以處置井地,則凡天下之政,施於民者,皆當視此為準。
秦用商鞅,廢井田,開阡陌。
臣按秦廢井田開阡陌說者,皆謂開為開建之開,惟朱熹則以為開除之開焉,夫自秦用商鞅廢井田開阡陌之後,民田不復,授之於官,隨其所在皆為庶人,所擅有貲者,可以買有勢者,可以占有力者,可以墾有田者未必耕,而耕者未必有田。官取其什一,私取其大半,世之儒者,每嘆世主不能復三代之法以制其民,而使豪強坐擅兼并之利。其言曰:仁政必自經界始,貧富不均,教養無法,雖欲言治皆苟,而已世之病難行者,未始不以亟奪富人之田為辭。然茲法之行,說之者眾,苟處之有術,期以數年不刑一人,而可復所病者,特上之未行耳。嗚呼,為此說者可謂正矣,其於古今事宜容有未盡焉者,臣考井田之制,始於九夫之井,而井方一里,終於四縣之都,而都廣一同,其地萬井而方百里,百里之間為澮者,一為洫者,百為溝者,萬積而至於萬夫,其間又有為路者,一為道者,九為涂者,八為畛者,千為徑者,萬蘇洵謂欲復井田,非塞溪壑、平澗谷、夷丘陵、破墳墓、壞廬舍、徙城郭、易疆隴不可為也。縱使盡得平原曠野而遂規畫於其中,亦當驅天下之人,竭天下之糧,窮數百年專力,於此不治他事,而後可葉適。亦謂今天下為一國,雖有郡縣,吏皆總於上,率數歲一代是將使誰為之乎。就使為之,非少假十數歲不能定也,此十數歲之內,天下將不暇耕乎。由是觀之,則井田已廢千餘年矣,決無可復之理,說者雖謂國初人寡之時,可以為之,然承平日久,生齒日繁之後,亦終歸於隳廢,不若隨時制宜,使合於人情,宜於土俗而不失先王之意。如朱熹所云者,斯可矣,政不必拘拘於古之遺制也。然則張載之言非歟曰:載固言處之有術,所謂術者,必有一種要妙之法,其言隱而未發,惜哉,臣不敢臆為之說也。
漢武帝時,董仲舒說上曰:秦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賣買,富者田連阡陌,貧者亡立錐之地,漢興循而未改,古井田法雖難猝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贍不足塞兼并之路,然後可善治也。
漢孝哀時,師丹請建限田下,其議孔光何武請吏民,名田無過三十頃。
北魏孝文時,李安世上言,田業多為豪右所占奪,雖桑井難復,宜更均量,使力業相稱,又所爭之田宜限,年斷事久難明,悉歸今主。上善其議,下詔均天下人田,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奴婢受田三十畝。
唐授田之制,成丁者人一頃,其分十畝為口分,二十畝為永業。二百四十步為畝田,多可以足其人者,為寬鄉,少者為狹鄉,狹鄉授田減寬鄉之半,凡徙鄉及貧無以葬者,得賣世業,自狹鄉徙寬鄉者,得賣口分,已賣者不復受。
臣按井田既廢之後,田不在官而在民,是以貧富不均,一時識治體者咸慨古法之善,而卒無可復之理,於是有限田之議,均田之制,口分世業之法,然皆議之而不果行,行之而不能久,何也。其為法雖各有可取,然不免拂人情而不宜於土俗,可以暫而不可以常也,終莫若聽民自便之,為得也。必不得已,創為之制必也因其已然之俗而立為未然之限。不追咎其既往而惟限制其將來,庶幾可乎。臣請斷以一年為限,如自今年正月以前,其民家所有之田雖多,至百頃官府亦不之問,惟自今年正月以後一丁惟許占田一頃,於是以丁配田,因而定為差役之法,丁多田少者許買足其數,丁田相當則不許再買,買者沒入之,其丁少田多者在吾未立限之前,不復追咎,自立限以後,惟許其鬻賣。有增買者,併削其所有,以田一頃配人一丁,當一夫差役,其田多丁少之家,以田配丁足數之。外以田二頃視人一丁,當一夫差役量出雇役之錢,田少丁多之家以丁配田,足數之外以人二丁視田,一頃當一夫差役,量應力役之征,若乃田多人少之處,每丁或餘三五十畝,或至一二頃。人多田少之處,每丁或止四五十畝,七八十畝,隨其多寡盡其數以分配之。此外又因而為仕宦優免之法,因官品崇卑,量為優免,惟不配丁納糧,如故其人已死,優及子孫,以寓世祿之意,立為一定之限,以為一代之制,名曰:配丁田。法既不奪民之所有,則有田者惟恐子孫不多,而無匿丁不報者矣,不惟民有常產而無甚貧甚富之不均,而官之差役亦有驗丁驗糧之可據矣。行之數十年,官有限制,富者不復買,田興廢無常,而富室不無鬻產,田直日賤而民產日均,雖井田之制不可猝復,而兼并之患日以漸銷矣,臣愚偶有所見,不知可否敢以為獻,惟聖明下其議於有司,俾究竟以聞。
漢孝宣地節三年,詔曰:池籞未御幸者,假與貧民郡國公館勿復修治,流民還歸者,假公田貸種食。孝元初元元年,以公田及苑振業貧民,江海陂湖園池,屬少府者以假貧民,勿租賦。
臣按古者,人君多克己以厚民生,雖以漢世中主如孝宣、孝元者,其宮館、園池及郡國公田咸假之以振業。貧民俾其種食,勿收租賦,況本民田而肯奪以為己有,而又以之賜親䁥權倖之臣者哉。
宋太宗時,言者謂江北之民雜植諸穀,江南專種秔稻,雖土風各有所宜,至於參植以防水旱,亦古之制。於是詔江南、兩浙、荊湖、嶺南、福建諸州長吏,勸民益種諸穀,民乏粟、麥、黍、豆種者,於淮北州郡給之;江北諸州,亦令就水廣種秔稻,並免其租。真宗以江、淮、兩浙稍旱即水田不登,遣使就福建取占城稻三萬斛,分給三路為種,擇田高仰者蒔之,蓋旱稻也。內出種法,命轉運使揭榜示民。
臣按地土高下,燥濕不同,而同於生物,生物之性雖同而所生之物則有宜不宜焉,土性雖有宜不宜,人力亦有至不至。人力之至亦或可以勝天,況地乎。宋太宗詔江南之民種諸穀,江北之民種秔稻,真宗取占城稻種散諸民間,是亦大易裁成輔相以左右民之一事,今世江南之民皆雜蒔諸穀,江北民亦兼種秔稻,昔之秔稻,惟秋一收,今又有早禾焉。二帝之功,利及民遠矣,後之有志於勤民者,宜倣宋主,此意通行南北俾民,兼種諸穀,有司考課書,其勸相之,數其地昔無而今有,有成效者加以官賞。
林勳上《政本書》曰:宜假古井田之制,使民一夫占田五十畝,其有羨田之家毋得市田;其無田與游惰末作者,皆驅之使隸農,以耕田之羨者。而雜紐錢穀,以為十一之稅。
臣按勳此書朱熹呂祖謙皆稱許之,今考其書,百里之縣歲率米五萬一千斛,錢萬二千緡,絹四千餘匹,綿三千四百斤,取民過重,恐非後世所宜用者。〈以上田產〉
《虞書》曰:予決九州,距四海,濬畎澮距川。《周禮》:遂人掌邦之野,凡治野,夫間有遂,十夫有溝,百夫有洫,千夫有澮,萬夫有川。
稻人掌稼下地,以瀦畜水,以防止水,以溝蕩水,以遂均水,以列舍水,以澮瀉水。
匠人為溝洫,廣尺深尺謂之𤰝,廣二尺深二尺謂之遂,井間廣四尺,深四尺,謂之溝,廣八尺,深八尺,謂之洫,廣二尋,深二仞,謂之澮,專達於川,各載其名,凡天下之地勢,兩山之間,必有川焉,大川之上,必有涂焉,凡溝必因水勢,防必因地勢。
臣按古今言水利者,《周官》所謂:溝必因水勢,防必因地勢,二言盡之矣。
孔子曰:卑宮室,而盡力乎溝洫。
臣按井田之制雖不可行,而溝洫之制則不可廢,但不可泥其陳跡,必欲一一如古人之制,爾今京畿之地,地勢平衍,率多洿下,一有數日之雨,即便淹沒,不必霖潦之久,輒有害稼之苦。農夫終歲勤苦,盻盻然而望此麥禾,以為一年衣食之計,賦役之需,垂成而不得者多矣。良可憫也,北方地經霜雪,不甚懼旱,惟水潦之,是懼十歲之間,旱者什一,二而潦恆至六七也。為今之計,莫若少倣遂人之制,每郡以境中河水為主,又隨地勢,各為大溝,廣一丈以上者以達於大河,又各隨地勢,各開小溝,廣四五尺以上者以達於大溝,又各隨地勢,開細溝廣二三尺以上者委曲以達於小溝,其大溝則官府為之,小溝則合有田者共為之,細溝則人各自為於其田。每歲二月以後,官府遣人督其開挑,而又時常巡視,不使淤塞,如此則旬月以上之雨下流盈溢,或未必得其消涸,若夫旬日之間,縱有霖雨亦不能為害矣,朝廷於此又遣治水之官,疏通大河使無壅滯,又於夾河兩岸築為長隄,高一二丈許,則眾溝之水皆有所歸,不至溢出,而田禾無淹沒之苦,生民享收成之利矣,是亦王政之一端也,惟聖明留意下有司議,可否而推行其法於天下。
魏史起為鄴令,引漳水溉鄴,民歌之曰:鄴有賢令兮為史公,決漳水兮灌鄴旁,終古舄鹵兮生稻粱。秦鄭國開涇水,自中山抵瓠口,為渠用溉注填閼之水,溉舄鹵之地四萬餘頃,牧皆畝一鍾,於是關中為沃野,無凶年,名曰鄭國渠。
李冰為蜀守,壅河水作堋,穿二江以通舟船,因以灌溉諸郡,於是蜀沃野千里號為陸海。
漢召信臣為南陽太守,於穰縣南造鉗盧陂,用廣灌溉歲,歲增多至二萬頃,人得其利,及後漢杜詩為守,復修其業,時歌之曰:前有召父,後有杜母。
臣按成周以前,井田與溝洫之制並行,旱乾則有蓄水之所,霪潦則有泄水之地,當是之時民無水旱之憂,而常獲豐登之利,非遇大災變,不至於捐瘠也。自秦以後,井田廢而溝洫隨之,尚賴有民社之責者,因川澤之勢而興灌溉之利,非惟農民賴之而為國家之益也。亦不小矣,世之守令能有興修水利,以為一方無窮之惠者,上之人其尚旌異而顯擢之哉。
宋神宗熙寧元年,遣使察農田水利,中書又言,諸州縣古蹟陂塘異時皆蓄水溉田,民利數倍,近歲多所湮,廢詔諸路監司訪尋州縣,可興復水利。
臣按水性就下遏之則利,於旱歲遇有霖潦則又或至於淹沒焉,是其利害亦略相當也,是以善言利者必因其勢,順其宜,行其所無事,使其旱則得有所灌,潦則得有所泄,兩無害焉,斯之為利,苟利少而害多,或兩無所利害焉,甚而委鄰為壑,利己損人,決不可鑿空生事以煩擾乎。民興起訟端以召不靖之怨也。〈以上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