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27
卷74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七十四卷目錄
荒政部彙考七
後梁〈太祖開平一則〉
後唐〈莊宗同光四則 明宗天成三則 長興四則 末帝清泰二則〉
後晉〈高祖天福六則 出帝天福一則 開運二則〉
後漢〈隱帝乾祐一則〉
後周〈太祖廣順三則 世宗顯德三則〉
遼〈穆宗應曆一則 聖宗統和十三則 開泰三則 太平二則 興宗景福一則 重熙二則 道宗清寧二則 咸雍四則 太康六則 大安五則 壽隆一則 天祚帝乾統一則〉
食貨典第七十四卷
荒政部彙考七
後梁
太祖開平四年,詔賑貸水澇諸州。
按《五代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開平四年十二月己巳,詔曰:滑、宋、輝、亳等州,水澇敗傷,人戶愁歎,為民父母,良用痛心。其令本州各等級賑貸,所在長吏監臨周給,務令存濟。壬辰,賑貸東都畿內,如宋、滑制。
後唐
莊宗同光元年,詔雹旱所損田苗處,據畝蠲賦。
按《五代史·莊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同光元年十月,詔曰:理國之道,莫若安民;勸課之規,宜從薄賦。庶遂息肩之願,冀諧鼓腹之謠。應天下諸道其兵戈蹂躪之地,水旱災沴之鄉,苗稼不登,征賦宜減。應今年經雹旱所損田苗處,檢覆不虛,據畝壟蠲免。同光二年,以州郡彫殘,特蠲租稅。以霖雨傷稼,差官祈晴。諸道經雹水旱,納稅懸欠處,並與蠲放。又祈時雪,以濟農功。
按《五代史·莊宗本紀》:二年八月,大雨霖河溢。
按《冊府元龜》:二年二月,詔曰:水旱之鄉,饑寒宜卹。兵戈之地,勞弊堪傷。鄴都及河東,久興師旅,頗困生靈。其近中州縣,又輦運徭役,無時暫息。應北京以北諸州川界,及至新州、幽州、鎮定管界,契丹侵掠,井邑凋殘。兼遼州、沁州南界,及安義北界,澤州諸縣,河陽向下,至鄆濮齊棣以來,邊河州縣,數年兵革,至甚凋殘。自北並宜倍加撫安。召令復業應人戶,所輸稅租,特與蠲減。已從別敕處分。兼諸道州縣,有經雹水旱之處,所損田苗,納稅不迨,懸欠處,仰仔細檢詳,如不虛妄,特與蠲放。十一月,中書奏,天下州府,今秋多有水潦處,百姓所輸秋稅,請特減,以慰貧民。敕俟來年蠲免。 又按《冊府元龜》:二年八月乙未,敕旬日霖雨,恐傷秋稼。須命祈止,冀獲開晴。可差官分禱祠廟。十二月戊寅,敕:節及杪冬,稍𠍴時雪。須命祈禱,以濟農功。宜令有司差官,分命祈祭諸神廟。乙酉,輿駕幸廣化寺祈雪。
同光三年,以亢旱妨農,遣官祈雨。又以久雨傷稼,遣官祈晴。並敕京東水潦人戶,收糴西京者,州府不得輒有稅率。
按《五代史·莊宗本紀》:三年夏四月旱九月。自六月雨至於是月。
按《冊府元龜》:三年四月丁卯,敕時雨少𠍴,恐妨農事。須命祈禱,冀遂豐登。宜令差官,分道祈禱百神。癸酉,租庸院奏,時雨少𠍴,恐傷宿麥。兼慮有妨耕稼,請諸道州府,依法祈禱。從之。辛巳,敕亢陽稍甚,祈禱未徵,將致感通,難避勞擾。宜令河南府,於府門造五方龍,集巫禱祭徙市。九月辛卯朔,敕霖雨未止,恐傷苗稼,及妨收穫。宜令差官,於諸寺觀神祠,虔心祈禱。仍令河南府差官,應有靈跡處,精虔祈止。丙午,敕霖雨未晴,宜令宰臣、尚書、丞郎分於寺觀祈晴。 又按《冊府元龜》:三年閏十二月十九日,敕今歲自京已東,水潦為患,物價騰踴,人戶多於西京收糴斛㪷。近聞京西諸道州府,逐㪷皆有稅錢,遂不通行,乃同閉糴。宜令各下京西諸道州府,凡收糴斛㪷,不得輒有稅率。及經過水陸關坊鎮縣,妄有邀詰。
同光四年,以人戶饑窮借貸倉儲放免差稅廣通和糴。
按《五代史·莊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四年正月己卯,明宗奏深冀諸州縣,流亡饑饉戶一千四百,乞鄴都倉儲借貸,以濟窮民。 又按《冊府元龜》:四年正月壬戌,制應同光三年,經水災處,有不迨,及逃移人戶,差科夏秋兩稅,及諸折配。委官吏,切加點檢,並與放免。仍一年內,不得雜差遣。 又按《冊府元龜》:四年正月壬戌,詔曰:輦轂之中,郊甸之內,時物踊貴,人戶饑窮。訪聞自陝已西,遐及邠鳳,積年時熟,百穀價和。縱未能別備於貢輸,亦宜廣通於和糴。近聞輒有稅索,已曾降敕指揮,尚恐關鎮阻滯行塗,增長物價。仰所在長吏,切加檢御,以濟往來,推救災卹患之心,明奉國憂人之道。又京圻之內,自張全義制置,已數十年,每聞開墾荒蕪,勸課稼穡,曾無歉歲,甚有餘糧。公私貯蓄,及多收藏,未肯出糶。更俟厚價,頗失眾情。宜令中書門下,條疏應在京及諸縣,有貯斛㪷,並令減價出糴,以濟公私。如不遵行,即仰聞奏,別具檢括。仍委河南府,切詳敕命處分。
明宗天成元年,以雨暘不時,有傷農稼,敕禱禜理囚。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天成元年五月辛未,以時雨稍𠍴,分命朝臣禱祠嶽瀆。八月,敕
久雨不晴,慮傷農稼。可申命禱禜,仍曉諭天下州府,疏理繫囚,無令冤滯。十月丁酉,敕自秋涉冬稍𠍴雨雪,慮傷宿麥,宜令禱祠,分遣朝臣,告祠群望,宜付所司。
天成二年,復常平倉,收糴熟處,以備歉歲。又蠲減旱損州稅租。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六月,中書舍人張文寶請復常平倉。 又按《冊府元龜》:二年八月乙酉,中書舍人張文寶上言,今歲時雨不𠍴,秋苗倍熟,應大熟處,望下敕收糴,以備歉歲。 又按《冊府元龜》:二年十月辛丑,詔:天災流行,時雨𠍴亢。既闕地分,宜減國稅。今歲岐、華、登、萊,自夏稍旱,須加軫念,以示優恩。四州所管百姓,宜令長吏,切加安卹。其所旱損田苗,宜令簡行詣實,申奏與蠲減稅租,仍不得輒有差徭科配。
天成四年,張昭遠疏,請於豐熟處,折納斛斗,依常平法出納,以備凶年。不報。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四年九月,左補闕張昭遠奏,切見今秋物價絕賤,百姓隨地畝細配錢物,名目多般,皆賤糶供輸,極傷農業。既未能減放貯,請加估折納斛斗,稍便於民。又國朝已來,備凶年之法,州府置常平倉,饑歲以賑貧民。請於天下最豐熟處,折納斛斗,以倉貯之。依常平法出納,則國家常有粟,而民不匱也。疏奏,不報。
長興元年,詔賑恤水旱諸州。盧導請置常平義倉,以備凶歲。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長興元年正月,滑州上言,准詔賑貸貧民,以去年水災故也。二月,郊禋禮畢,制曰:諸州府,或經水旱災沴,恐人戶闕少餱糧。方值春時,誠宜賑恤。宜令逐處取,去年納到新好屬省斛㪷,各加賑貸。候秋收日,徵納。是月,宋州奏准,詔賑貸粟萬石。三月,差中使三人往登、萊,賑濟貧民。是月,陝州奏准詔賑貸貧民。五月,青州奏准詔賑貸貧民糧一萬四百一十九石。 又按《冊府元龜》:元年五月,右司郎中盧導奏請置常平義倉,以備凶歲。
長興二年,以旱,赦罪,賑汴州遭水貧民。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二年夏四月乙卯,以旱赦流罪以下囚。
按《冊府元龜》:二年二月,汴州奏准詔賑貸遭水處貧民。
長興三年,以頻雨,禱禜理囚。又詔州府遭水潦處,支借麥種等第,賑貸戶口流移者,切加招撫。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三月丙申,帝以春雨稍頻,慮妨耕種,宜令河南府,依古法,祈晴。帝問翰林參謀趙延文:自春以來頻雨,何故。奏曰:緣火犯井,所以頻雨,兼雷聲似夏,並不益時。乞寬刑獄。從之。壬寅,司天奏以時雨過多,請差官禱禜。從之。六月辛酉,命文武百官,應在京寺觀神祠祈晴。又敕霖雨積旬,尚未晴霽。睠言刑獄,慮在滯淹。京城諸司繫囚,並宜疏理釋放。 又按《冊府元龜》:三年七月丁未,內出御劄,示百僚曰:朕以臨御萬邦,寵綏四海,務恤民以設教,期化俗以成風。昨自霖雨連綿,川瀆汎溢,傷數州之苗稼,蕩百姓之丘園。遘此徵災,慚虧至德。致農者失力田之望,念編甿有艱食之虞。每自責躬,更思求理。欲使人獲其蘇息,恨不家至。而撫安憂勞所深,鑒寐斯切。宜布維新之澤,式全可大之功。今年州府遭水潦處,已下三司,各指揮本州府支借麥種,及等第賑貸。斛食仰逐處,長吏切加安存,不得輒有差使。如戶口流移,其戶下田園屋宅,仰村鄰節級長須主管,不得信令殘毀。候本戶歸日,具元本桑棗根數,及什物數目交付,不得致有欠少。本戶未歸,即許鄰保請佃供輸。若入務時歸業,准例收秋後交付,貴示招㩦,永期康泰。速宜宣布,稱朕意焉。是歲,宋、亳、潁三州水災尤甚,樞密使范延光、趙延壽從容奏曰:今秋,宋、亳、潁等州水災甚,民戶流亡,粟價暴貴。臣等量欲與本州官倉斛㪷,依如今時估出糶,以救貧民。兼大水之後,頗宜宿麥,窮民不便種子,亦望本州據民戶等第支借麥種,自十石至三石,候來年收麥,據原借數納官。從之。乃下此詔。
長興四年,詔災旱損田諸州,特與矜恤。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四年七月壬午,敕:時雨稍愆,慮傷時稼。分命朝臣,禱禜諸神。又按《冊府元龜》:四年九月,敕曰:朕自恭臨萬國,惠撫兆民。遵上古清淨之規,削近代繁苛之政。兩稅之外,別無徵斂之名。八年之間,繼有豐穰之瑞。睹流亡之漸復,謂富庶之可期。爰自今秋,偶𠍴時雨。郡縣累陳於災沴,關梁亦奏於逃移。良由朕刑政或差,感通不至,責躬罪己,靡忘於懷。特議優矜,庶令安集。據河中、同、華、耀、陝、青、齊、淄、絳、萊等州,各申災旱損田處,已令本道判官檢行,不取額定頃畝。如保內人戶逃移,不得均攤抵納。本戶租稅,其稅子如闕本色,許納諸雜斛㪷薥黍元,每㪷折粟八升。今許納本色稗子,特與免稅。前件遭旱州府,據檢到見苗,仍恐輸官不迨,今秖徵一半稅物,仍許於便近州府送納。其餘一半,放至來年。其逃移戶田產,仰村鄰看守,不得殘毀。必在方岳群后,州縣庶官,各體憂勤,共相勉勵。明詳獄訟,恭守詔條。上答天災,必思於戒懼。下除民瘼,必務於撫綏。當共卹於疲羸,勿自安於逸樂。
末帝清泰元年,以連年災沴,詔蠲逋欠。其逃移戶口,令招撫歸業。
按《五代史·末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清泰元年七月庚午,詔曰:朕嘗領藩條,屢親政事。每於求理,務在卹民。況今子育萬方,君臨四海。日慎一日,思漸致於小康。雖休勿休,冀終成於大化。得不察生靈之疾苦,知稼穡之艱難。俾蠲積弊之原庶,廣惟新之澤省。三司使奏,自長興元年至四年十二月已前,諸道及戶部營田逋租,三十八萬八千六百七十二端匹束貫斤,量或頻經水旱,或併值轉輸,悉至困窮,蹙成逋欠。加以連年災沴,比戶流亡,殘租空係於簿書,計數莫資於經費。蓋州縣不公之吏,鄉閭無識之夫,乘便欺官,多端隱稅。三司使患其僥倖,便欲推尋。朕閔彼蒸黎,慮成淹滯,示體物憂民之旨,徵滌瑕盪垢之文。特議含容,且期均濟。應自長興四年已前,三京諸道及營田委三司使,各下諸州府縣,除已納外,並放。應有逃戶,除曾經釐革外,所有後來逃移者,委所在觀察司使、刺史,速下本部,遍令招撫歸業。除放八月後至五年八月,並得歸業。所有房親,鄰近佃射桑田,不得輒有占據。如自越國程,故不收認其所徵租稅,卻從清泰元年四月後,委三司重行釐革,別議施行。又按《冊府元龜》:元年七月,詔鳳州禁糴出外界。清泰二年,以滄州旱,詔魏府於稅率內蠲減。
按《五代史·末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七月,滄州言,續逃亡戶八百五十九。詔魏府於稅率內蠲減,旱故也。
後晉
高祖天福二年,詔檢覆蟲食旱損處,量與蠲免租稅,及減放苗子。路阮疏奏收糴,以備荒年。不納。
按《五代史·高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天福二年四月丁亥,詔曰:凡關布澤,務在及民。宜加軫憫之恩,俾遂蘇舒之望。天福元年以前,諸道州府,或水旱為災,蟲螟作沴,儻無軫恤,何致阜豐。朕昨行至鄭州滎陽縣界,路旁見有蟲食,及旱損桑麥處。委所司差人檢覆,量與蠲免租稅。五月,敕應雒京及魏府管內,所徵今年夏苗稅物等,朕自臨御寰瀛,躬親庶政,靜惟師古,動欲便民。雖物力方虛,每牽經費。而田疇微損,亦欲矜蠲。朕見雒京內麥苗,今春稍似旱損,尋睹魏府奏報,境內亦有微傷。須聊示於優饒,冀克諧於通濟。比欲差官就檢,又恐生事擾人。其雒京魏府管內,所有旱損夏苗縣分,特於五分中減放一分苗子,其餘四分,仍許將諸色斛㪷,依倉式例與折納。所期渥澤,以及眾多。報告人戶,各令知悉。 又按《冊府元龜》:二年十一月,大理少卿路阮上言:臣聞卻敵者兵,強兵者食。兵不強,無以驅除禍亂。食不足,無以贍濟國家。方今海內未平,寰中多事。制叛則必攻必討,壯國在足食足兵。臣伏見天下諸州府,舊穀尚賤,新穀又登。既漸豐饒,例難糴貨。臣請國家,每隆大計,須作預防。時當小稔之年,可設無窮之備。伏請取天下州府錢帛數,逐年支計外,委逐處長吏,於津要處,差清白官,收糴粟一色,別厫積貯,以備荒年。若在豐穰之日,未見優長。如逢饑饉之時,方明利濟。疏奏,不納。時輦下養兵,數廣於前,衣食又倍之,猶是合諸藩,上供不足以充費。間以畝稅並折徵縑帛食廩,曾無兼年之蓄。
天福三年,敕放水旱流移人戶諸雜稅物,仍令州縣切加安撫。
按《五代史·高祖本紀》:三年八月己丑,蠲水旱民稅。按《冊府元龜》:三年八月癸未,定州奏,境內旱,民多流散。詔曰:朕自臨寰宇,每念生民,務切撫綏,期於富庶,屬干戈之未戢,慮徭役之或煩。以彼中山,偶經夏旱,因茲疾苦,遽至流移,達我聽聞,深懷憫惻。應定州所奏,軍前夫役逃戶,夏稅並放。己丑,戶部奏:河南、同州、絳州等處,相次上訴,為管界災旱,逃卻人戶。敕朕奄有四方,尊為萬乘,所務誕敷教化,普濟黎元。蓋全師致討於妖狂,而比戶未臻於富庶。仍聞關輔,偏屬旱災,致使鄉村,多有逃竄。達我聞聽,深用憫傷。宜加矜卹之恩,俾遂歸還之計。應三處逃移人戶下,所欠累年殘稅,并今年夏稅差科,及麥苗子,沿徵諸色錢物等,並放。其逃戶下秋苗,據見檢到數不計。是元額及出剩頃畝,並放一半。仰觀察使散行曉諭,專切招㩦應歸業人戶,仍指揮逐縣,切加安撫,勉施惠養,副我憂勤。十月戊戌,敕天災或降地分,所招㩦老幼,以流離,棄田園而蕪沒,深懷惻憫,宜示招安。蒲、同、晉、絳、滑、漢、魏府鎮定州等人戶,或經亢旱,或屬兵戈,逃移人戶等,應逐戶所欠今年已前諸雜稅物,並特除放。宜令州縣曉示招㩦。如有復業者,仍放一年秋夏稅。二年諸雜差徭。
天福四年十二月,帝以雨雪彌月,出金粟薪炭,與犬羊皮,以賑窮乏。
按《五代史·高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天福五年春正月丁卯朔,德音除民公私債。
按《五代史·高祖本紀》云云。
按《冊府元龜》:五年正月丁卯朔,降制曰:朕自勉副群心,恭臨大寶。承歷代荒屯之後,屬前朝喪亂之餘。每務綏和,漸期富庶。尋以東遷梁苑,北定鄴都,國力既虛,軍資甚廣。所司以供億為念,督責是專。嘗思凋弊之民,倍軫焦勞之意。今我事漸簡,農時欲興,將導達於休和,用頒宣於渥澤。宜蠲宿負以惠黎元,應天福元年終已前,公私債欠,一切除放。
天福六年,詔閔災傷,除放租稅。以齊魯民饑,發倉賑貸。又以歲災沴,蠲一切逋懸租課。
按《五代史·高祖本紀》:六年三月,除民二年至四年以前稅。
按《冊府元龜》:六年三月〈按原本係七年二月,今從《本紀》改,系六年三月〉癸酉,詔曰:朕自臨天下,每念民艱。御一衣,思蠶績之勞。對一食,想耕耘之苦。而況職官俸祿,師旅資糧,凡所贍供,悉因黔庶。得不救其疾苦,憫彼災傷。徵宿負,慮流離者不歸。均殘租,恐貧饑者漸困。今春膏雨繼降,農作方興,宜示渥恩,俾蘇疲瘵。天福二年至四年夏秋租稅,一切除放。八月己亥,制曰:歲因災沴,民用艱辛。久係逋懸,宜示蠲免。應欠天福五年終已前夏秋租稅,并沿徵諸物,及營田租課,並與除放。應沿路有傍道,稍損卻田苗處,其合納苗子及沿徵錢物等,據畝數並與除放。 又按《冊府元龜》:六年四月乙巳,以齊魯民饑,詔兗、青、鄆三州,發管內倉糧賑貸。
天福七年,出帝即位。遣使賑貸貧民,諸道經蟲傷處,蠲放賦稅。又賜襄州等處饑民粟豆。
按《五代史·出帝本紀》:七年六月乙丑,皇帝即位。按《冊府元龜》:七年七月壬戌,開封府奏准宣給糧二萬石,賑諸縣貧民。是月戊辰,遣司農少卿李珧使宿州,鴻臚少卿龐令圖使雒京白波,賑貸貧民。 又按《冊府元龜》:少帝天福七年八月,詔襄州城內百姓等,久經圍閉,例各饑貧,宜示頒宣,用明恩渥。大戶各賜粟二石,小戶各賜粟一石。宜令襄州以見在數充。十二月丁丑,詔遣供奉官馬延翰雒京,賑恤饑民。仍宣河南府差大將,量將米豆往諸山谷,俵散給人戶。其諸縣係欠秋稅,與限至來年夏麥徵納。 又按《冊府元龜》:少帝以天福七年七月即位,赦制蟲蝗作沴,苗稼重傷,特示矜蠲,俾令蘇息。應諸道州府,經蝗蟲傷食苗稼者,並據所損頃畝,與蠲放賦稅。
出帝天福八年,禱雨,捕蝗,大赦。括借民粟。又以天下饑,敕諸州除放租稅,及逃戶差徭。
按《五代史·出帝本紀》:八年夏四月庚午,供奉官張福率威順軍捕蝗於陳州。五月,泰寧軍節度使安審信捕蝗於中都。甲辰,以旱、蝗大赦。六月庚戌,祭蝗於皋門。癸亥,供奉官七人帥奉國軍捕蝗於京畿。辛未,括借民粟,殺藏粟者。秋七月甲辰,供奉官李漢超帥奉國軍捕蝗於京畿。八月丁未朔,募民捕蝗,易以粟。冬十月庚午,括借民粟。
按《冊府元龜》:八年正月丁酉,敕河南懷、孟、鄭等州管內百姓,有積粟者,仰均分借便,以濟貧下。 又按《冊府元龜》:八年二月,河中府奏,逃戶七千七百五十九。敕諸州應欠天福七年夏稅,並與除放。秋稅一半,其餘一半候到蠶麥納。逃戶與放一半差徭,卻令歸業。是歲,天下饑,河南穀價暴加,人多饑殍,故有此除放。
又按《冊府元龜》:八年五月癸巳,敕以久愆時雨,遣
宰臣馮道等諸寺觀虔祈,其餘祠廟,仍下開封府遍差官禱之。甲辰,敕以飛蝗作沴,膏雨久愆,應三京鄴都諸道州府,見禁囚人,除十惡行劫,諸殺人者,及偽行印信,合造毒藥,官與犯贓外罪者,減一等。餘並放。內有欠官錢者,宜令三司酌量與限,監出徵理。乙巳,幸相國寺祈雨。六月庚戌,宣差侍衛馬軍都指揮使李守貞,以蝗為害,往皋門村祭告。丁巳,宣遣供奉官衛延韜嵩山,投龍祈雨。壬戌,宣供奉官朱彥威等七人,各部領奉國兵士一,指揮於封丘、長垣、陽武、浚儀、酸棗、中牟、開封等縣捕蝗。又遣內班秦宗超,亳州太清宮祈雨。
開運元年,以稼穡不登,禁止一切費用。
按《五代史·出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開運元年九月,詔曰:朕虔承顧命,獲嗣丕基。常懼顛危,不克負荷,宵分日昃,罔敢怠荒,夕惕晨興,每懷祗畏。但以恩信未著,德教未敷,理道不明,咎徵斯至。向者,頻年災沴,稼穡不登,萬姓饑荒,道殣相望,上天垂譴,涼德所招。仍屬干戈尚興,邊陲多事。倉廩不足,則輟人之餱食;帑藏不足,則率人之資財;兵士不足,則取人之中丁;戰騎不足,則假人之乘馬。雖事不獲已,而理將若何。訪聞差去使臣,殊乖體認,不能敦於勉諭,而乃臨以威刑,自有所聞,益深愧悼。旋屬守臣叛命,戎虜犯邊,致使甲兵不暇休息,軍旅有戰征之苦,人民有飛輓之勞,疲瘵未蘇,科斂尚急,言念於此,寢食何安。得不省過興懷,側身罪己,載深減損,思召和平。所宜去無用之資,罷不急之務,棄華取實,惜費省功,一則符先帝慈儉之規,一則慕前王樸素之德。向者,造作軍器,破用稍多,但取堅剛,不須華靡;今後作坊製造器械,不得更用金銀裝飾。比於遊畋,素非所好,凡諸服御,尤欲去奢,應天下州府不得以珍寶玩好及鷹犬為貢。在昔聖帝明君,無非惡衣菲食,況予薄德,所合恭行,今後太官常膳,減去多品,衣服帷帳,務去華飾,在禦寒濕而已。峻宇雕牆,昔人攸誡,玉杯象箸,前代所非,今後凡有營繕之處,丹堊雕鏤,不得過度,宮闈之內,有非理費用,一切禁止。於戲。繼聖承祧,握樞臨極,昧於至道,若履春冰。屬以天災流行,國步多梗,因時致懼,引咎推誠,期於將來,庶幾有補。更賴王公、將相,貴戚、豪宗,各啟乃心,率繇茲道,共臻富庶,以致康寧。凡百臣僚,宜體朕意。
開運三年以久𠍴時雨敕速斷遣罪人按《五代史·出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二月壬戌,敕令以漸及春農,久𠍴時雨,深慮囹圄,或有滯淹。宜卹刑章,甫召和氣。其諸道州府,見禁人等,並須據罪輕重,疾速斷遣。仍限半月內,有斷遣訖奏。
後漢
隱帝乾祐二年,曹允昇請置常平倉,貯積斛斗,出貸凶災貧民。
按《五代史·隱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乾祐二年,太子詹事曹允昇上言,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時或水旱為災,蟲蝗害稼。既無九年之畜,寧救萬姓之饑。天災流行,古今代有。而前代縱逢災歉,免至流亡。蓋以分災恤民,素有儲備。臣請依古法,置常平倉,請於天下京都州府,租賦五斛斗上,每斗別納一升,別倉貯積。若凶災之處,出貸貧民。豐年即納本數,庶幾生聚永洽綏懷。
後周
太祖廣順元年,禁閉糴以救災。又詔邊郡,賑卹契丹饑民。
按《五代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廣順元年四月,敕天災流行,分野代有。苟或閉糴,豈是愛人。宜令沿淮渡口鎮鋪,不得止淮南人糴易。 又按《冊府元龜》:元年八月,契丹瀛、莫、幽州界大水,饑饉,流散襁負而歸者,不可勝計。比界州縣,亦不禁止。太祖愍之,詔沿邊州郡,安卹流民,仍口給斗粟。前後繼至數十萬口。
廣順二年,禹城縣饑給倉糧賑貸。
按《五代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二月庚申,齊州言,禹城縣二年水,民饑流亡。今年見固河倉,有濮糧五萬二千餘斛。欲賑貸,敕諸邑留二三千斛,給巡檢職員餘,並賑貸貧民。
廣順三年,賑彭城民饑。又以諸州饑,遣使開倉賤糶。按《五代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三月壬辰,徐州言,彭城縣民饑乏,乞賑貸。從之。十一月辛卯,敕膳部員外郎劉表微,往兗州開倉,減價糶粟,以水害稼,救饑民也。丙午,單州刺史劉禧言,滄州充給歲餘軍糧外,有大麥六萬石,欲開倉官糶以濟貧民。從之。十二月,以亳州、潁州大水,民饑,所有倉儲及永城倉度支給軍食一年外,遣使減價出糶。
世宗顯德元年,分命朝臣開倉濟饑,遣使按諸道水災。
按《五代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顯德元年正月乙酉,分命朝臣杜曄等五人,往潁、亳、濮、永城、固河口,開倉減價出糶,以濟饑民。 又按《冊府元龜》:元年十月癸亥,帝謂侍臣曰:昨諸道戶民,有詣闕訴水災者,因遣使按之,令睹奏報。有此舊額出剩者,今歲豐熟,必可輸納。或他時小有不稔,便因編氓所撿出頃畝,宜令三司補舊額外,與減一半。
顯德四年,遣使開倉賑壽州饑民。又命官煮粥以救之。
按《五代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四年三月,命左諫議大夫尹日就,於壽州開倉賑其饑民。又命供奉官田處喦、梁希進等,於壽州城內煮粥,以救饑民。
顯德六年,分命諸州開倉煮粥,以救饑民。
按《五代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六年正月,命廬州開倉出陳麥,以糶之。蓋克復之後,民多阻饑,故廉其價,以惠之也。二月壬午,濠州上言,准宣出糶省倉陳麥,以利饑民。三月壬戌,楚州上言,詔准煮粥以救饑民。丙戌,遣使往和州開倉,以賑饑民。戊子,命壽州開倉,以賑饑民。十二月,分命使臣,賑給諸州遭水人戶。
按《文獻通考》:六年,淮南饑,上命以米貸之。或曰:民貧,恐不能償。上曰:民猶子也,安有子倒懸,而父不為解者。安責其必償也。
遼
穆宗應曆三年十一月,以南京水,詔免今歲租。
按《遼史·穆宗本紀》云云。
聖宗統和元年,賑東京平州旱蝗,權停關稅,通山西糴易。
按《遼史·聖宗本紀》:統和元年九月癸丑朔,以東京、平州旱、蝗,詔賑之。丙辰,南京留守奏,秋霖害稼,請權停關征,以通山西糴易,從之。 按《食貨志》:乾亨五年詔曰:五稼不登,開帑藏而代民稅;螟蝗為災,罷徭役以恤饑貧。帝常過槁城,見乙室奧隗部下婦人迪輦等黍過熟未穫,遣人助刈。太師韓德讓言,兵後逋民棄業,禾稼棲畝,募人穫之,以半給穫者。政事令室昉亦言,山西諸州給軍興,民力凋敝,田穀多躪於邊兵,請復今年租。 又按《志》:乾亨間,燕京留守司言,民艱食,請㢮居庸關稅,以通山西糴易。〈按《本紀》,統和元年六月,改元,故志猶仍乾
亨年號
〉
統和四年,從司空奏,輕稅賦,以來西州流民。
按《遼史·聖宗本紀》不載。 按《耶律隆運傳》:四年,隆運加守司空上言西州數被兵,加以歲饑,宜輕稅賦以來流民,從之。
統和六年,以霜旱民饑,詔增價折粟利民。
按《遼史·聖宗本紀》:六年八月丁丑,大同軍節度使耶律抹只奏今歲霜旱乏食,乞增價折粟,以利貧民。詔從之。 按《食貨志》:六年,霜旱,災民饑,詔三司,舊以稅錢折粟,估價不實,其增以利民。又徙吉避寨居民三百戶於檀、順、薊三州,擇沃壤,給牛、種穀。
統和八年,振諸部民饑。
按《遼史·聖宗本紀》:八年夏四月庚午,以歲旱,諸部艱食,振之。十一月庚寅,以吐谷渾民饑,振之。
統和十年二月辛卯,給復雲州流民。五月癸巳,朔州流民給復三年。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十二年二月甲申,免南京被水戶租賦。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十三年冬十月乙亥,置義倉。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十三年,詔諸道置義倉。歲秋,社民隨所獲,戶出粟庤倉,社司籍其目。歲儉,發以振民。
統和十四年三月甲子,詔安集朔州流民。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十五年,免流民稅,及南京舊欠義倉粟,並勸富民出錢,贍貧民。
按《遼史·聖宗本紀》:十五年春正月乙未,免流民稅。二月戊戌,勸品部富民出錢以贍貧民。三月壬午,免南京逋稅及義倉粟。夏四月壬寅,發義倉粟賑南京諸縣民。 按《食貨志》:十五年,詔免南京舊欠義倉粟,仍禁諸軍官非時畋牧妨農。
統和十六年夏四月癸卯,振崇德宮所隸州縣民之被水者。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二十五年十二月己酉,振饒州饑民。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二十八年八月戊申,振平州饑民。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二十九年三月庚寅,南京、平州水,振之。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開泰元年,賑給饑荒。詔水災質男女者,計日折傭錢,盡聽還。
按《遼史·聖宗本紀》:開泰元年十二月壬申,振奉聖州饑民。甲申,詔諸道水菑饑民質男女者,起來年正月,日計傭錢十文,價折傭盡,遣還其家。 按《食貨志》:元年,詔曰:朕惟百姓徭役煩重,則多給工價;年穀不登,發倉以貸;田園蕪廢者,則給牛種以助之。
開泰六年六月,南京諸縣蝗。冬十月丁卯,南京路饑,輓雲、應、朔、弘等州粟振之。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開泰七年夏四月丙寅,振川、饒二州饑。辛未,振中京貧乏。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太平六年二月己巳,南京水,遣使振之。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太平九年,燕地饑。戶部副使王嘉請造船漕粟,以賑之。
按《遼史·聖宗本紀》:九年八月,燕仍歲大饑,戶部副使王嘉獻計造船,使其民諳海事者,漕粟以振燕民。水路艱險,多至覆沒。 按《食貨志》:太平初幸燕,燕民以年豐進土產珍異。上禮高年,惠鰥寡,賜酺連日。九年,燕地饑,戶部副使王嘉請造船,募習海漕者,移遼東粟餉燕,議者稱道險不便而寢。
興宗景福元年,賑薊州黃龍府饑,遣使閱諸道禾稼通括戶口,詔職官不得造酒糜穀。
按《遼史·興宗本紀》:景福元年秋七月庚戌,賑薊州民饑。冬十月丁卯,賑黃龍府饑民。 按《食貨志》:興宗即位,遣使閱諸道禾稼。是年,通括戶口,詔曰:朕於早歲,習知稼穡。力辦者廣務耕耘,罕聞輸納;家食者全虧種植,多至流亡。宜通檢括,普為均平。禁諸職官不得擅造酒糜穀;有婚祭者,有司給文字始聽。
重熙十二年十一月丁亥,以上京歲儉,復其民租稅。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重熙十五年十一月乙巳,賑南京貧民。
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道宗清寧 年,命耶律唐古督耕稼,以給西軍。
按《遼史·道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道宗初年,西北雨穀三十里,春州斗粟六錢。時西蕃多叛,上欲為守禦計。命耶律唐古督耕稼以給西軍。唐古率眾田臚胊河側,歲登上熟。移屯鎮州,凡十四稔,積粟數十萬斛,每斗不過數錢。以馬人望前為南京度支判官,公私兼裕,檢括戶口,用法平恕,乃遷中京度支使。視事半歲,積粟十五萬斛,擢左散騎常侍,遼之農穀至是為盛而東京如咸信蘇、復、辰、海、同、銀、烏、遂、春、泰等五十餘城內,沿邊諸州,各有和糴倉,依祖宗法,出陳易新,許民自願假貸,收息二分。所在無慮二三十萬石,雖累兵興,未嘗用乏。
清寧四年,耶律獨攧為寧遠軍節度使。東路饑,奏振之。
按《遼史·道宗本紀》不載。 按《耶律獨攧傳》云云。
咸雍二年秋七月丁卯,以歲旱,遣使賑山後貧民。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咸雍四年,振西京及應州朔州饑,諸縣被水者,復租一歲。
按《遼史·道宗本紀》:四年春正月辛卯,遣使振西京饑民。三月甲申,振應州饑民。庚寅,振朔州饑民。冬十月辛亥,永清、武清、安次、固安、新城、歸義、容城諸縣水,復一歲租。
咸雍七年十一月戊子,免南京流民租。己丑,振饒州饑民。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咸雍八年,免武安州租稅振諸州饑。
按《遼史·道宗本紀》:八年二月戊辰,歲饑,免武安州租稅,振恩、蔚、順、惠等州民。夏四月壬子,振義、饒二州民。六月甲寅,振易州貧民。己未,振中京。甲子,振中興府。秋七月丙申,振饒州饑民。
太康元年,詔振諸州南京饑,免租稅,出錢粟振之。
按《遼史·道宗本紀》:太康元年春正月壬寅,振雲州饑。夏四月丙子,振平州饑。閏月丙午,振平、灤二州饑。秋七月丙寅振南京貧民。九月己卯,以南京饑,免租稅一年,仍出錢粟振之。
太康二年,振黃龍府遼東饑,免南京路租稅。
按《遼史·道宗本紀》:二年二月戊子,振黃龍府饑。癸丑,南京路饑,免租稅一年。九月戊午,以南京蝗,免明年租稅。 按《楊遵勗傳》:遵勗遷東京戶部使。太康二年,遼東饑,民多死,請賑恤,從之。
太康三年二月辛卯,中京饑,罷巡幸。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太康四年春正月甲午,振東京饑。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太康五年冬十月丁巳,振平州貧民。十一月癸未,復南京流民差役三年。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太康六年十二月庚午,免西京流民租賦一年。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大安二年,賜興聖、積慶二宮貧民錢,發粟振諸路貧
民。
按《遼史·道宗本紀》:大安二年秋七月甲子,賜興聖、積慶二宮貧民錢。乙酉,出粟振遼州貧民。九月壬申,發粟振上京、中京貧民。十一月癸未,出粟振乾、顯、成、懿四州貧民。
大安三年,振諸路饑貧流民,蠲租,賜粟帛有差。按《遼史·道宗本紀》:三年春正月甲戌,出錢粟振南京貧民,仍復其租賦。二月丙戌,發粟振中京饑。甲辰,以民多流散,除安泊逃戶徵償法。三月己未,免錦州貧民租一年。甲戌,免上京貧民租如錦州。夏四月戊子,賜中京貧民帛。丙申,賜隈烏古部貧民帛。乙巳,詔出戶部司粟,振諸路流民及義州之饑。秋七月丁巳,出雜帛賜興聖宮貧民。
大安四年,振諸路貧民上京南京饑,許良人自鬻。按《遼史·道宗本紀》:四年春正月庚午,免上京逋逃及貧戶稅賦。甲戌,以上京南京饑,許良人自鬻。三月己巳,振上京及平、錦、來三州饑。夏四月己卯,振蘇、吉、復、淥、鐵五州貧民,并免其租稅。甲申,振慶州貧民。五月乙卯,振祖州貧民。己未,振春州貧民。
大安八年,振西北路饑,及通州水潦。
按《遼史·道宗本紀》:八年冬十月丙辰,振西北路饑。十一月丁酉,以通州潦水害稼,遣使振之。
大安九年,振西北路貧民,並詔廣積貯。
按《遼史·道宗本紀》:九年九月癸卯,振西北路貧民。冬十月丁巳,振西北路貧民。己巳,詔廣積貯,以備水旱。
壽隆六年春正月丙申,詔問民疾苦。二月癸丑,出絹賜五院貧民。冬十月甲寅,以平州饑,復其租賦一年。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天祚帝乾統三年二月庚午,以武清縣大水,弛其陂澤之禁。
按《遼史·天祚帝本紀》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