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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75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七十五卷目錄
荒政部彙考八
宋一〈太祖建隆三則 乾德五則 開寶六則 太宗太平興國一則 雍熙三則 端拱二則 淳化五則 至道三則 真宗咸平六則 景德三則 大中祥符九則 天禧六則 乾興一則 仁宗天聖七則 明道二則 景祐三則 寶元一則 慶曆五則〉
食貨典第七十五卷
荒政部彙考八
宋一
太祖建隆元年,賜京城饑民粥,以河北穀賤命使市糴。
按《宋史·太祖本紀》:建隆元年夏四月乙酉,遣使分詣京城門,賜饑民粥。 按《食貨志》:和糴,宋歲漕以廣軍儲、實京邑。河北、河東、陜西三路及內郡,又自糴買,以息邊民飛輓之勞,其名不一。建隆初,河北連歲大稔,命使置場增價市糴,自是率以為常。
按《玉海》:元年正月丁未,詔河北歲豐穀賤,命使置場增價以糴。
建隆二年閏三月丁丑,金、商、房三州饑,振之。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按《荒政考略》:二年,太祖因商州鼠食苗,詔免賦。謂宰臣曰:比命有司度田,多邀功害民,今當慎之。
建隆三年,從沈義倫奏,發軍儲貸饑民。
按《宋史·太祖本紀》:三年春正月己巳,淮南饑,振之。十二月戊戌,蒲、晉、慈、隰、相、衛六州饑,振之。 按《食貨志》:振恤水旱、蝗螟、饑疫之災,治世所不能免,然必有以待之,《周官》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是也。宋之為治,一本於仁厚,凡振貧恤患之意,視前代尤為切至。諸州歲歉,必發常平、惠民諸倉粟,或平價以糶,或貸以種食,或直以振給之,無分於主客戶。不足,則遣使馳傳發省倉,或轉漕粟於他路;或募富民出錢粟,酬以官爵,勸諭官吏,許書曆為課;若舉放以濟貧乏者,秋成,官為理償。又不足,則出內藏或奉宸庫金帛,鬻祠部度僧牒;東南則留發運司歲漕米,或數十萬石,或百萬石濟之。賦租之未入、入未備者,或縱不取,或寡取之,或倚閣以須豐年。寬逋負,休力役,賦入之有支移、折變者省之,應給蠶鹽若和糴及科率追呼不急、妨農者罷之。薄關市之征,鬻牛者免算,運米舟車除沿路力勝錢。利有可與民共者不禁,水鄉則蠲蒲、魚、果、蓏之稅。選官分路巡撫,緩囚繫,省刑罰。饑民劫囷窖者,薄其罪;民之流亡者,關津毋責渡錢;道京師者,諸城門振以米,所至舍以官第或寺觀,為淖糜食之,或人日給糧。可歸業者,計日併給遣歸;無可歸者,或賦以閒田,或聽隸軍籍,或募少壯興修工役。老疾幼弱不能存者,聽官司收養。水災州縣具船栰拯民,置之水不到之地,運薪糧給之。因饑役若厭溺死者,官為埋祭,厭溺死者加賜其家錢粟。京師苦寒,或物價翔踊,置場出米及薪炭,裁其價予民。前後率以為常。蝗為害,又募民撲捕,易以錢粟,蝗子一升至易菽粟三升或五升。詔州郡長吏優恤其民,間遣內侍存問,戒監司俾察官吏之老疾、罷懦不任職者。初,建隆三年,戶部郎中沈義倫使吳越還,言:揚、泗饑民多死,郡中軍儲尚餘萬斛,宜以貸民。有司沮之曰:若歲未稔,誰任其咎。義倫曰:國家以廩粟濟民,自當召和氣,致豐年,寧憂水旱耶。太祖悅而從之。 按《沈倫傳》:倫,舊名義倫。為戶部郎中。奉使吳越歸,奏便宜十數事,皆從之。道出揚、泗,屬歲饑,民多死,郡長吏白於倫曰:郡中軍儲尚餘萬斛,儻貸於民,至秋復收新粟,如此則公私俱利,非公言不可。還具以白。朝論沮之曰:今以軍儲振饑民,若薦饑無徵,孰任其咎。太祖以問,倫曰:國家以廩粟濟民,自當召和氣,致豐稔,豈復有水旱耶。此當決於宸衷。太祖即命發廩貸民。
乾德元年,發廩振八州饑。
按《宋史·太祖本紀》:乾德元年二月辛亥,澶、滑、衛、魏、晉、絳、蒲、孟八州饑,命發廩振之。
乾德二年,振諸州饑,免諸道夏稅之無苗者。
按《宋史·太祖本紀》:二年二月癸丑,遣使振陜州饑。夏四月戊申,振河中饑。己酉,免諸道今年夏稅之無苗者。己巳,靈武饑,轉涇粟以饟。
乾德三年三月癸酉,詔置義倉。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常平、義倉,漢、隋利民之良法,常平以平穀價,義倉以備凶災。周顯德中,又置惠民倉,以雜配錢分數折粟貯之,歲歉,減價出以惠民。宋兼存其法焉。太祖承五季之亂,海內多事,義倉寖廢。乾德初,詔諸州於各縣置義倉,歲輸二稅,石別收一斗。民饑欲貸充種食者,縣具籍申州,州長吏即計口貸訖,然後奏聞。
按《文獻通考》:乾德元年,詔曰:多事之後,義倉廢寢。歲或小歉,失於豫備。宜令諸州於所屬縣,各置義倉,自令官所收二稅石,別稅一斗貯之,以備凶歉,給與民。
〈按置義倉,《本紀》系三年,此載在元年,疑訛〉
又按《通考》:三年,詔民有欲借義倉粟充種食者,令州縣即計口給計以聞,勿俟報。義倉不足,當發公廩者,奏待報。
乾德四年三月癸酉,罷義倉。秋七月庚辰,華州旱,免今年租。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按《玉海》:四年,詔以義倉百姓供輸勞擾,俾從停廢,以便物情。
按《文獻通考》:四年,詔曰:諸州義倉,用振乏絕,頗聞重疊輸送,未免勞煩。宜罷之。
按《荒政考略》:四年,詔諸州長吏,視民田旱甚者,蠲租,不俟報。
乾德五年七月己酉,免水旱災戶今年租。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開寶元年,振集津垣曲武陟饑,免被水民田夏稅。
按《宋史·太祖本紀》:開寶元年春正月甲午,陜之集津、絳之垣曲、懷之武陟饑,振之。六月癸丑朔,詔民田為霖雨、河水壞者,免今年夏稅。
開寶四年,詔賑貸廣南州縣。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四年,詔賑廣南管內州縣鄉村,不接濟人戶,委長吏於省倉內,量行賑貸。候豐稔日,令只納元數。
開寶五年,遣使檢視水災田,詔除田租。
按《宋史·太祖本紀》:五年夏四月丙午,遣使檢視水災田。五月丁亥,河南、北淫雨,澶、滑、濟、鄆、曹、濮六州大水。六月己丑,河決陽武,汴決穀熟。丁酉,詔:淫雨河決,沿河民田有為水害者,有司具聞除租。是歲,大饑。開寶六年二月丙申,曹州饑,漕太倉米二萬石振之。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開寶七年,振河中府饑,又以秦晉旱免逋賦。
按《宋史·太祖本紀》:七年六月丙申,河中府饑,發粟三萬石振之。十一月丁亥,秦、晉旱,免蒲、陝、晉、絳、同、解六州逋賦,關西諸州免其半。
開寶八年,詔賑江南饑。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八年平江南詔出米十萬石賑城中饑民
太宗太平興國八年,以粟四萬石賑同州饑。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云云。
雍熙元年三月丁巳,蠲水所及州縣今年租。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雍熙二年,遣使振江南饑,詔諸道儲廩防水旱。按《宋史·太宗本紀》:二年三月己未,江南民饑,許渡江自占。夏四月乙亥朔,遣使行江南諸州,振饑民。秋七月庚申,詔諸道轉運使及長吏,宜乘豐儲廩以防水旱。
雍熙三年八月丁未,劎州民饑,遣使振之。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端拱 年,詔貧民私逋出息不得踰倍又詔益種諸穀防水旱。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端拱初,詔:諸知州、通判具如何均平賦稅,招輯流亡,惠恤孤貧,窒塞姦幸,凡民間未便事,限一月附疾置以聞。而比年多稼不登,富者操奇贏之資,貧者取倍稱之息,一或小稔,富家責償愈急,稅調未畢,資儲罄然。遂令州縣戒里胥、鄉老察視,有取富民穀麥貲財,出息不得踰倍,未輪稅毋得先償私逋,違者罪之。言者謂江北之民雜種諸穀,江南專種秔稻,雖土風各有所宜,至於參植以防水旱,亦古之制。於是詔江南、兩浙、荊湖、嶺南、福建諸州長吏,勸民益種諸穀,民乏粟、麥、黍、豆種者,於淮北州郡給之;江北諸州,亦令就水廣種秔稻,並免其租。
端拱二年,以太倉粟貸饑民置折中倉,又以歲旱彗見下詔自責。
按《宋史·太宗本紀》:二年三月戊午,以太倉粟貸京畿饑民。冬十月辛未,以歲旱、彗星謫見,詔曰:朕以身為犧牲,焚於烈火,亦未足以答謝天譴。當與卿等審刑政之闕失、稼穡之艱難,恤物安人,以祈元祐。 按《王禹偁傳》:二年,禹偁拜左司諫、知制誥。是冬,京城旱,禹偁疏云:一穀不收謂之饉,五穀不收謂之饑。饉則大夫以下,皆損其祿;饑則盡無祿,廩食而已。今旱雲水霑,宿麥未茁,既無積蓄,民饑可憂。望下詔直云:君臣之間,政教有闕,自乘輿服御,下至百官奉料,非宿衛軍士、邊庭將帥,悉第減之,上答天譴,下厭人心,俟雨足復故。臣朝行中家最貧,奉最薄,亦願首減奉,以贖耗蠹之咎。外則停歲市之物;內則罷工巧之伎。近城掘土,侵冢墓者瘞之;外州配隸之眾,非贓盜者釋之。然後以古者猛虎渡河、飛蝗越境之事,戒敕州縣官吏。其餘軍民刑政之弊,非臣所知者,望委宰臣裁議頒行,但感人心,必召和氣。
按《文獻通考》:二年,置折中倉,許商人輸粟,優其價。令執券抵江淮,給以茶鹽,每一百萬石,為一界祿,仕之家及形勢戶,不得輒入粟。
淳化元年,蠲水旱州縣租稅,京師貴糴,開廩賤糶。
按《宋史·太宗本紀》:淳化元年秋七月,吉、洪、江、蘄、河陽、隴城大水。開封、陳留、封丘、酸棗、鄢陵旱,賜今年田租之半,開封特給復一年。京師貴糴,遣使開廩減價分糶。八月,京兆長安八縣旱,賜今年租十之六。冬十月,以乾鄭二州、河南壽安等十四縣旱,州蠲今年租十之四,縣蠲其稅。
淳化二年,詔陝西招誘流亡饑民鬻男女者,官贖之,其旱損等州,貸以官粟。
按《宋史·太宗本紀》:二年春正月己丑,詔陝西諸州長吏設法招誘流亡,復業者計口貸粟,仍給復二年。秋七月己亥,詔陝西緣邊諸州饑民,鬻男女入近界部落者,官贖之。
按《文獻通考》:二年,詔永興、鳳翔、同、華、陜等州,歲旱,以官倉粟貸之,人五斗,仍給復二年。
按《燕翼貽謀錄》:民間訴水旱,舊無限制,或秋而訴夏旱,或冬而訴秋旱,往往於收割之後,欺罔官吏,無從覈實。拒之則不可,聽之則難信。故太宗淳化二年正月丁酉,詔荊湖、江淮、二浙、四川、嶺南管內州縣,訴水旱,夏以四月三十日,秋以八月三十日為限。自此遂為定制。
淳化三年六月辛卯,置常平倉。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三年,京畿大穰,分遣使臣於四城門置場,增價以糴,虛近倉貯之,命曰常平,歲饑即下其直予民。 又按《志》:太宗恭儉仁愛,諄諄勸民務農重穀,毋或妄費。是時惠民所積,不為無備,又置常平倉,乘時增糴,唯恐其不足。
按《玉海》:三年六月辛卯,詔置常平倉,命常參官領之。歲熟,增價以糴。歲歉,減價以糶。用賑貧民,復舊制也。淳化四年,以江浙淮陝饑,遣使巡撫。又蠲被水田租。按《宋史·太宗本紀》:四年二月己卯,詔以江浙淮陝饑,遣使巡撫詔,分遣近臣巡撫諸道。有可惠民者,得便宜行事。吏罷軟苛刻者,上之。詔令有未便者,附傳以聞。冬十月辛巳,遣使按行畿縣民田被水者,蠲其租。淳化五年,詔能出粟貸饑民者,賜爵。遣使按行水災,又令惠民倉,減價出糶。
按《宋史·太宗本紀》:五年春正月己巳,遣使振宋、亳、陳、潁州饑民,別遣決諸路刑獄,應因饑劫藏粟,誅為首者,餘減死。甲戌,詔諸州能出粟貸饑民者賜爵。九月辛酉,遣使分行宋、亳、陳、潁、泗、壽、鄧、蔡等州按行民田,被水及種蒔不及者,並蠲其租。
按《會要》:五年十月,令諸州惠民倉故穀,遇糴稍貴,減價糶與貧民,人不過一斛。
按《文獻通考》:五年,命直史館陳堯叟等,往宋、亳、陳、潁等州,出粟,以貸饑民。每州五千石及萬石,仍更不理納。
按《江南通志》:五年,詔西浙頻年水災,倍加安撫。
至道元年,以歲饑,振貸蠲租。
按《宋史·太宗本紀》:至道元年二月丙午,振亳州、房州、光化軍饑,遣使貸之。
按《文獻通考》:元年六月,詔曰:近歲以來,天災相繼,民多轉徙,田卒汙萊,招誘雖勤,逋逃未復。宜申勸課之旨,更示蠲復之恩。應州縣曠土,並許民請佃為永業。仍蠲三歲租,三歲外,輸二分之一。
至道二年八月,以歲豐糴於江浙淮。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云云。
至道三年五月,詔三司市糴。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云云。
真宗咸平元年,以旱,免開封田租,又遣使振定州。
按《宋史·真宗本紀》:咸平元年六月丙辰,以旱,免開封二十五州軍田租。是歲。定州雹傷稼,遣使振恤,除是年租。
咸平二年,振江、浙、廣南等處饑,置福建惠民倉。按《宋史·真宗本紀》:二年三月丙辰,江、浙發廩振饑。閏月丙午,詔江、浙饑民入城池漁採勿禁。冬十月戊午,置福建路惠民倉。是歲,江、浙、廣南、荊湖旱,嵐州春霜害稼,分使發粟振之。 按《食貨志》:咸平中,庫部員外郎成肅請福建增置惠民倉,因詔諸路申淳化惠民之制。
按《實錄》:先是三司言,福建不須置倉。肅以遠俗,尤宜存卹,故有是請。丙寅,詔令於諸路運司,管內有惠民倉處,當熟則增價以糴,歉減價出之。
按《文獻通考》:二年,詔出米十萬石,賑兩浙貧民。咸平三年,振水旱諸州。
按《宋史·真宗本紀》:三年八月辛亥,京東水災,遣使安撫。是歲,畿內、江南、荊湖旱,果、閬州水,並振之。
按《會要》:三年,先詔所在缺食,奏聞。差官往糶,深慮遲延。自今止委知州通判、幕職互監。
咸平四年,除東川田租,又振河北梓州。
按《宋史·真宗本紀》:四年六月丁巳,詔東川民田先為江水所害者除其租。閏十二月庚寅,河北饑,蠲賦減役,發廩振之。是歲,梓州水,遣使振恤。
咸平五年,遣使為粥賑饑,兩浙提刑奏請闕食處出米賑濟從之。
按《宋史·真宗本紀》:五年,河北、鄭、曹、滑州饑,振之。按《文獻通考》:五年,遣中使詣雄、霸、瀛、莫等州,為粥,以賑饑民。兩浙提刑鍾離瑾言,百姓闕食,官設糜粥,民競赴之,有妨農事。請下轉運司,量出米賑濟,家得一斗。從之。
咸平六年,遣使振恤水災,出內府綾錦糴粟實邊。按《宋史·真宗本紀》:六年二月己卯,以京東西、淮南水災,遣使振恤貧民。 按《食貨志》:咸平中,嘗出內府綾、羅、錦、綺計直緡錢百八十萬、銀三十萬兩,付河北轉運使糴粟實邊。繼而詔:凡邊州積穀可給三歲則止。按《玉海》:六年九月,出內府綾錦糴於河北
景德元年,命使振饑河北。輸槁入官者,準便糴例,給以象牙、香藥。
按《宋史·真宗本紀》:景德元年,江南東、西路饑,陝、濱、棣州蝗害稼,命使振之。
按《玉海》:元年九月,出內府銀糴於天雄。
按《文獻通考》:河北舊有便糴之法,聽民輸粟邊州,而京師給以緡錢。錢不足,即移文外州給之。又折以象牙、香藥。景德元年,三司請令河北有輸槁入官者,準便糴粟麥例,給八分緡錢,二分象牙、香藥。其廣信、安肅、北平粟麥,悉以香藥博糴。從之。
景德二年,詔以上供軍儲振淮南饑。
按《宋史·真宗本紀》:二年春正月乙卯,振河北饑。甲子,詔淮南以上供軍儲振饑民。是歲,淮南、兩浙、荊湖北路饑,遣使分振。
景德三年,置常平倉振諸路饑。
按《宋史·真宗本紀》:三年春正月辛未,置常平倉。二月乙亥,詔京東西、淮南、河北振乏食客戶。六月丙申,遣使振應天府水災。是歲,京東西、河北、陜西饑,振之。按《食貨志》:三年,言事者請於京東西、河北、河東、陝西、江南、淮南、兩浙皆立常平倉,計戶口多寡,量留上供錢自二三千貫至一二萬貫,令轉運使每州擇清幹官主之,領於司農寺,三司無輒移用。歲夏秋視市價量增以糴,糶減價亦如之,所減不得過本錢。而沿邊州郡不置。詔三司集議,請如所奏。於是增置司農官吏,創廨舍,藏籍帳,度支別置常平案。大率萬戶歲糴萬石,戶雖多,止五萬石。三年以上不糶,即回充糧廩,易以新粟。災傷州郡糴粟,斗毋過百錢。後又詔當職官於元約數外增糴及一倍已上者,並與理為勞績。
又按《志》:真宗益務行養民之政,於是推廣淳化之
制,而常平、惠民倉殆遍天下矣。
大中祥符元年春正月戊辰,幽州旱,求市麥種;夏州饑,請易粟,並許之。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大中祥符 年,以三路歲豐增糴廣蓄。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大中祥符初,三路歲豐,仍令增糴廣蓄,靡限常數。後又時出內庫緡錢,或數十萬,或百萬,別遣官經畫市糴,中等戶以下免之。初,河東既下,減其租賦。有司言其地沃民勤,頗多積穀,請每歲和市,隨常賦輸送,其直多折色給之。京東西、陝西、河北闕兵食,州縣括民家所積糧市之,謂之推置;取上戶版籍,酌所輸租而均糴之,謂之對糴,皆非常制。麟、府州以轉餉道遠,遣常參官就置場和糴。河北又募商人輸芻粟於邊,以要券取鹽及緡錢、香藥、寶貨於京師或東南州軍,陝西則受鹽於兩池,謂之入中。陝西糴穀,又歲預給青苗錢,天聖以來,罷不復給,然發內藏金帛以助糴者,前後不可勝數。大中祥符二年,賑陜西饑,蠲賜水災蟲傷諸州。又遣使出常平倉粟麥,開埸糶之,以平物價。
按《宋史·真宗本紀》:二年春正月乙酉,以陝西民饑,遣使巡撫。夏四月丁未,振陝西民饑。秋七月乙亥,蠲京東徐、濟七州水災田租。九月戊午,賜秦州被水民粟,人一斛。丁丑,發官廩振鳳州水災。冬十月甲辰,兗州霖雨害稼,振恤其民。是歲,雄州蟲食苗即死,遣使振恤。
按《玉海》:二年二月辛丑,分遣使臣,出常平倉粟麥,於京城開八場,減價糶之,以平物價。六月丙申,內出司農寺上穀價,以示宰臣。
大中祥符三年,振契丹饑。詔贖饑民鬻子。遣使存撫江南旱災。又罷江淮和糴。
按《宋史·真宗本紀》:三年六月庚戌,邊臣言契丹饑,來市糴,詔雄州糴粟二萬石振之。丙辰,詔前歲陝西民饑,有鬻子者,官為購贖還其家。
按《玉海》:三年九月,罷江淮和糴。按《江南通志》:三年八月辛亥,以江南旱,遣使存撫。大中祥符四年,振京兆旱,遣使安撫江淮南水災。又蠲濱棣水災田租有差。
按《宋史·真宗本紀》:四年五月辛卯,京兆旱,詔振之。六月丙寅,遣使安撫江、淮南水災,許便宜從事。秋七月己丑,詔先蠲濱、棣州水災田租十之三,今所輸七分更除其半。
大中祥符五年,振恤水旱饑民。以占城稻種,教江淮兩浙民種之。出內帑錢博糴。
按《宋史·真宗本紀》:五年二月丙寅,詔官吏安撫濱、棣被水農民。五月辛未,江、淮、兩浙旱,給占城稻種,教民種之。八月庚戌,淮南旱,減運河水灌民田,仍寬租限,州縣不能存恤致民流亡者罪之。十二月乙酉,振泗州饑。是歲,京城、河北、淮南饑,減直鬻穀以濟流民。按《食貨志》:帝以江、淮、兩浙稍旱即水田不登,遣使就福建取占城稻三萬斛,分給三路為種,擇民田高仰者蒔之,蓋早稻也。內出種法,命轉運使揭榜示民。按《玉海》:五年五月,出內帑緡錢,命三司博糴。
大中祥符六年,給饑民粥。併常平倉又發廩賤糶,以濟饑民。
按《宋史·真宗本紀》:六年夏四月庚辰,詔淮南給饑民粥,麥登乃止。
按《玉海》:六年,并兩赤縣倉,入在京常平倉。
按《杭州府志》:六年冬十月,杭州奉詔發廩賤糶,以濟饑民。
大中祥符七年,振儀州饑,給復棣州流民,又除被災民租。
按《宋史·真宗本紀》:七年三月辛丑,發粟振儀州饑。六月丙子,詔棣州經水,流民歸業者給復三年。八月乙卯,除江、淮、兩浙被災民租。是歲,淮南、江、浙饑,除其租。大中祥符九年,行陝西平糶,振諸州饑。又詔留上供米,備饑年。民有出粟振饑者,賜爵。
按《宋史·真宗本紀》:九年二月甲午,延州蕃部饑,貸以邊穀。夏四月丙申,振延州蕃族饑。八月丙子,令江、淮發運司留上供米五十萬以備饑年。戊子,以旱,罷秋宴。九月庚戌,以不雨,罷重陽宴。甲寅,雨。督諸路捕蝗。丁巳,詔以旱蝗得雨,宜務稼省事及罷諸營造。己巳,詔民有出私廩振貧乏者,三千石至八千石,第授助教、文學、上佐之秩。是歲,諸州有隕霜害稼及水災者,遣使振卹,除其租。
按《玉海》:九年正月,行陜西平糶。
天禧 年,以覆檢煩擾,止遣官就田所,閱視災傷,即定蠲數。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天禧初,詔諸路自今候登熟方奏豐稔,或已奏豐稔而非時災沴者,即須上聞,違者重寘其罪。先是,民訴水旱者,夏以四月,秋以七月,荊湖、淮南、江浙、川峽、廣南水田不得過期,過期者吏勿受;令、佐受訴,即分行檢視,白州遣官覆檢,三司定分數蠲稅;亦有朝旨特增免數及應輸者許其倚格,京畿則特遣官覆檢。太祖時,亦或遣官往外州檢視,不為常制;傷甚,有免覆檢者。至是,又以覆檢煩擾,止遣官就田所閱視,即定蠲數。
天禧元年,詔州郡發常平倉振災。諸路饑,詔撫卹平糶,發廩蠲租,貸其種糧。
按《宋史·真宗本紀》:天禧元年二月庚午,詔振災,發州郡常平倉。三月辛酉,令作淖糜濟懷、衛流民。五月戊戌,詔所在安卹流民。己未,諸路蝗食苗,詔遣內臣分捕,仍命使安撫。十一月乙卯,大雪,帝謂宰相曰:雪固豐稔之兆,第民力未充,慮失播種。卿等其務振勸,毋遺地利。十二月辛卯,詔陜西緣邊鬻穀者勿筭。是歲,諸路蝗,民饑。鎮戎軍風雹害稼,詔發廩振之,蠲租賦,貸其種糧。
按《玉海》:元年十一月,減河北便糴。 又按《玉海》:元年,詔災傷州,以常平倉元糴價出糶。
按《荒政考略》:元年,濮州侯日成上言,本州富民儲蓄不少,近價值日增,乞差使臣與通判,點檢量留一年支費,餘悉令糶。真宗有旨,勸誘出糶,不得擾富民。天禧二年,河北京東西饑,振之。又命諸路振以淖糜糧種。
按《宋史·真宗本紀》:二年春正月壬寅,振河北、京東饑。己未,遣使諭京東官吏安撫饑民,又命諸路振以淖糜。二月庚辰,振京西饑。三月丙辰,先貸貧民糧種止勿收。是歲,陝西旱,振之。
天禧三年八月庚戌,遣使撫卹京東西、河北水災。是歲,江、浙及利州路饑,詔振之。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天禧四年,振諸路民饑,發粟減租貸牛種。又詔諸路增置常平倉,勸收糴。
按《宋史·真宗本紀》:四年二月癸未,遣使安撫淮南、江、浙、利州饑民。辛丑,發唐、鄧八州常平倉振貧民。三月戊午,以淄州民饑,貸牛種。甲子,振蕃部粟。己亥,振益、梓民饑。五月丁巳,發粟振秦、隴。八月乙酉,詔利、夔路置常平倉。冬十月甲辰,減水災州縣秋租。閏十二月庚午,京城穀貴,減直發常平倉。 按《食貨志》:四年,荊湖、川峽、廣南皆增置常平倉。
按《玉海》:四年,詔益梓、利夔、荊湖、廣南路,並置常平倉。按《文獻通考》:四年,詔諸州通河及大路人煙繁處,多糴。其僻在山險之處,止約本處主客戶收糴。
天禧五年,賜諸路被災處民租有差。
按《宋史·真宗本紀》:五年春正月乙未,遣使撫京東水災。三月辛丑,京東、西水災,賜民租十之五。冬十月癸卯,蠲京東西、淮、浙被災民租。 按《食貨志》:常平義倉。五年,諸路總糴數十八萬三千餘斛,糶二十四萬三千餘斛。
乾興元年,蠲水炎民租,振貸蘇、湖、秀州及徐州民廩粟。
按《宋史·真宗本紀》:乾興元年春正月戊戌,蠲秀州水災民租。二月癸卯,詔蘇、湖、秀州民饑,貸以廩粟。庚戌,詔徐州振貧民。
仁宗天聖元年,安撫京東淮南水災,命朝臣往河北便糴。
按《宋史·仁宗本紀》:天聖元年春正月戊子,以京東、淮南水災,遣使安撫。秋七月壬申,詔職田遇水旱蠲租如例。
按《玉海》:元年七月十七日,命朝臣往河北沿邊提舉便糴。
天聖三年,蠲水旱州租賦,饑者發粟振之。三司使奏請和買和糴,依時估趁買。從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三年八月辛未,蠲陜西州軍旱災租賦。十一月辛卯,以襄州水蠲民租。晉、絳、陜、解州饑,發粟振之。
按《文獻通考》:三年,權三司使范雍言,天下和買和糴,夏秋糧草,雖逐處開場,多被經販行人小估價例,外面添錢收買。俟過時,乘宮中急市,即添價。卻將糴買者中賣,致糧草怯弱,枉費官錢。不便。乞行下及早開場,依見賣時,估趁時糴買,不得容信作弊。從之。天聖四年,蠲被水田租貸畿內饑。
按《宋史·仁宗本紀》:四年夏四月壬子,詔京東西、河北、淮南平穀價。六月丁酉,畿內、京東西、淮南、河北被水民田蠲其租。十二月丁丑,發米六十萬斛貸畿內饑。天聖五年,振京東流民及秦州水災,又陜西旱蝗減民租賦。
按《宋史·仁宗本紀》:五年二月丙子,詔振京東流民。秋七月己亥朔,振秦州水災,賜被溺家錢米。十一月丁酉朔,以陝西旱蝗,減其民租賦。
天聖六年,振恤河北民饑,又以京西穀賤命三司市糴。
按《宋史·仁宗本紀》:六年夏四月丁丑,貸河北流民復業者種食,復是年租賦。庚寅,振河北流民過京師者。八月乙丑,詔免河北水災州軍秋稅。九月甲辰,詔河北災傷民質桑土與人者,悉歸之,候歲豐償所貸。按《鞠詠傳》:詠為三司鹽鐵判官。天聖六年,河北、京師旱饑,奏請出太倉米十萬石振饑民。
按《玉海》:六年十一月,京西穀斗十錢,命三司市糴。天聖七年,河北水,振粟免賦,遣使給錢。並察官吏不恤民者。給契丹流民米,以閒田處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七年二月乙酉,以河北水災,委轉運使察官吏,不任職者易之。癸巳,募民入粟以振河北。三月辛巳,詔契丹饑民所過給米,分送唐、鄧等州,以閒田處之。夏四月庚寅,免河北被水民租賦。是歲,河北水。遣使決囚,振貧,瘞溺死者,給其家緡錢,察官吏貪暴不恤民者。
按《續文獻通考》:七年閏二月,詔河北轉運司,契丹流民,其令分送唐、鄧、襄、汝州,以閒田處之。仍令所過,人給米二升。初,河北轉運司言,契丹大饑,民流過界河。上謂輔臣曰:雖境外之民,皆朕赤子。可賑救之。按《荒政考略》:七年,詔曰:河北大水壞澶州浮橋,其被災之民,見存三口者,給錢二千。不及者,半之。溺死而不能收斂者,官為瘞埋。已檢放稅外,聽近輸官,權停州縣配率其貯米倉庫營壁,亟修完之。併究官吏貪暴,不能存恤者,差去河北安撫使鍾離瑾奏劾之。其民間疾苦,何由周知。須實心體訪,或災荒而有司莫告,或賑濟而虛冒多端。或地之遠近為阻,或時之後先未悉。各具實以聞。
天聖八年三月乙亥,詔河北被水州縣毋稅牛。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明道元年冬十月丁巳,詔漢陽軍發廩粟以振饑民。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明道二年,發上供米振江淮饑。又出內藏絹,代京東饑民歲輸。並遣使安撫諸道,除民租。
按《宋史·仁宗本紀》:二年春正月己卯,詔發運使以上供米百萬斛振江、淮饑民,遣使督視。二月庚子,詔江、淮民饑死者,官為之葬祭。十二月甲辰,以京東饑,出內藏絹二十萬代其民歲輸。是歲,畿內、京東西、河北、河東、陝西蝗,淮南、江東、兩川饑,遣使安撫,除民租。
景祐元年,振恤諸路災傷州軍民。詔舉所部官專領常平倉粟
按《宋史·仁宗本紀》:景祐元年春正月甲子,發江、淮漕米振京東饑民。丙寅,詔開封府界諸縣作糜粥以濟饑民,諸災傷州軍亦如之。甲戌,詔募民掘蝗種,給菽米。甲申,淮南饑,出內藏絹二十萬代其民歲輸。二月戊申,詔麟、府州振蕃、漢饑民。三月壬午,免諸路災傷州軍今年夏稅。六月庚子,免畿內被災民稅之半。秋七月壬子,詔轉運使與長吏,舉所部官專領常平倉粟。
按《文獻通考》:景祐初,畿內饑,詔出常平粟,貸中下戶三斛。
按《荒政考略》:元年,京東大旱,民多饑殍。有司以徵賦不完,上其數於朝。仁宗諭曰:江南歲饑,貸民種粟數千萬斛,且屢經停閣,而轉運督責不已。民貧不能自償,昨遣使安撫,始以事聞。不爾何由上達,其悉蠲之。又蠲三千三百一十六萬,然有司或務聚斂,不即寬除。朝廷知其弊,下詔戒飭。
景祐二年,以粟麥貸鎮戎軍饑。
按《宋史·仁宗本紀》:二年十二月丙子,詔長吏能導民修水利闢荒田者賞之。是歲,以鎮戎軍荐饑,貸弓箭手粟麥六萬石。
景祐四年,賜越州被水民錢有差,詔常平錢穀毋得移借。
按《宋史·仁宗本紀》:四年八月甲戌,越州水,賜被溺民家錢有差。甲午,詔三司、轉運司毋借常平錢穀。 按《食貨志》:景祐中,淮南轉運副使吳遵路言:本路丁口百五十萬,而常平錢粟纔四十餘萬,歲饑不足以救恤。願自經畫增為二百萬,他毋得移用。許之。後又詔:天下常平錢粟,三司轉運司皆毋得移用。不數年間,常平積有餘而兵食不足,乃命司農寺出常平錢百萬緡助三司給軍費。久之,移用數多,而蓄藏無幾矣。
寶元二年,振恤益梓利夔路,及兩川饑民。又出內庫珠,易錢,糴邊儲。
按《宋史·仁宗本紀》:寶元二年九月乙卯,出內庫銀四萬兩易粟,振益、梓、利、夔路饑民。十月甲申,詔兩川饑民出劍門關者勿禁。十一月戊子朔,出內庫珠,易緡錢三十萬糴邊儲。 按《食貨志》:寶元中,出內庫珠直緡錢三十萬,付三司售之,取其直以助邊費。歐陽修奉使河東還,言:河東禁並邊地不許人耕,而私糴北界粟麥為兵儲最為大患。遂詔岢嵐、火山軍閒田並邊壕十里外者聽人耕,然竟無益邊備,歲糴如故。大抵入中利厚而商賈趨之,罷三路入中,悉以見錢和糴,縣官之費省矣。
按《文獻通考》:仁宗留意兵食,發內藏庫金帛,以助糴者,前後不可勝數。寶元中,出內庫珠直緡錢三十萬,以賜三司。因諭輔臣曰:此無用之物,既不欲捐棄,不若散之民間,收其直助邊,亦可紓吾民之斂。
慶曆元年九月乙亥,復置義倉。十一月丙辰,發廩粟,減價,以濟京城民。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明道二年,詔議復義倉,不果。景祐中,集賢校理王琪請復置:令五等已上戶,隨夏秋二稅,二斗別輸一升,水旱減稅則免輸。州縣擇便地置倉貯之,領於轉運使。計以一中郡正稅歲入十萬石,則義倉可得五千石,推而廣之,則利博矣。明道中,饑歉,國家欲盡貸饑民則軍食不足,故民有流轉之患。是時,兼并之家出粟數千石則補吏,是豈以官爵為輕歟。特愛民濟物,不獲已為之爾。且兼并之家占田常廣,則義倉所入常多;中下之家占田常狹,則義倉所入常少。及水旱振濟,則兼并之家未必待此而濟,中下之民實先受其賜矣。事下有司會議,議者異同而止。慶曆初,琪復上其議,仁宗納之,命天下立義倉,詔上三等戶輸粟,已而復罷。其後賈黯又言:今天下無事,年穀豐熟,民人安樂,父子相保。一遇水旱,則流離死亡,捐棄道路,發倉廩振之則糧不給,課粟富人則力不贍,轉輸千里則不及事,移民就粟則遠近交困。朝廷之臣,郡縣之吏,倉卒不知所出,則民饑而死者過半矣。願放隋制立民社義倉,詔天下州軍遇年穀豐登,立法勸課蓄積,以備凶災。此所謂樂歲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為虐者也,況取之以為民耶。下其說諸路以度可否,以為可行纔四路,餘或謂賦稅之外兩重供輸,或謂恐招盜賊,或謂已有常平足以振給,或謂置倉煩擾。於是黯復上奏曰:臣嘗判尚書刑部,見天下歲斷死刑多至四千餘人,其間盜賊率十六七,蓋愚民迫於饑寒,因之水旱,枉陷重辟。故臣請復民社義倉,以備凶歲。今諸路所陳,類皆妄議。若謂賦稅之外兩重供輸,則義倉之意,乃教民儲積以備水旱,官為立法,非以自利,行之既久,民必樂輸。若謂恐招盜賊,盜賊利在輕貨,不在粟麥,今鄉村富室有貯粟數萬石者,不聞有劫掠之虞。且盜賊之起,本由貧困。臣建此議,欲使民有貯積,雖遇水旱,不憂乏食,則人人自愛而重犯法,此正消除盜賊之原也。若謂有常平足以振給,則常平之設,蓋以準平穀價,使無甚貴甚賤之傷。或遇凶饑,發以振捄,既以失其本意,而費又出公帑,今國用頗乏,所蓄不厚。近歲非無常平,小有水旱,輒流離餓莩,起為盜賊,則是常平果不足仰以振給也。若謂置倉廩,斂材木,恐有煩擾,則今州縣修治郵傳驛舍,皆斂於民,豈於義倉獨畏煩擾。人情可與樂成,不可與謀始,願自朝廷斷而行之。然當時牽於眾論,終不果行。
慶曆二年正月戊午,詔天下新立義倉止令上等戶輸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云云。
慶曆四年二月丙辰,出奉宸庫銀三萬兩,振陝西饑民。五月戊寅,詔募人納粟振淮南饑。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五年,詔罷義倉。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云云。
慶曆八年,贖饑民鬻,于以河北水災,令募饑民為軍。又轉江淮漕米,出內庫錢帛貿粟濟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八年二月己卯,賜瀛、莫、恩、冀州緡錢二萬,贖還饑民鬻子。秋七月戊戌,以河北水,令州縣募饑民為軍。八月己丑,以河北、京東西水災,罷秋宴。九月戊午,詔三司以今年江、淮漕米轉給河北州軍。冬十一月壬戌,出廩米,減價以濟畿內貧民。十二月乙丑,出內藏錢帛賜三司,貿粟以濟河北,流民所過,官為舍止之,所齎物毋收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