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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77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七十七卷目錄

 荒政部彙考十

  宋三〈元豐七則 哲宗元祐五則 紹聖五則 元符三則 徽宗建中靖國一則 崇寧六則 大觀三則 政和四則 重和一則 宣和六則 高宗建炎三則 紹興二十一則 孝宗隆興二則〉

食貨典第七十七卷

荒政部彙考十

宋三

元豐元年,詔被水州郡蠲租貸糧,罷支糴錢。令並邊州郡和市封樁,以義倉隸提舉司,詔於豐稔路推行。如畿縣不及斗者,免輸。又立常平錢糧輸入及保貸

之政。

按《宋史·神宗本紀》:元豐元年秋七月己亥,詔齊州預備水災。八月丁未,詔河北被水者蠲其租。己巳,詔濱、棣、滄三州被水民以常平糧貸之。庚午,詔青、齊、淄三州給流民食。 按《食貨志》:熙寧八年,河東察訪使李承之言:太原路二稅外有和糴糧草,官雖量予錢、布,而所得細微,民無所濟,遇歲凶不蠲,最為弊法。繼而知太原韓絳復請和糴於元數省三分,罷支錢、布,乞精選才臣講求利害。詔委陳安石。元豐元年,安石奏:河東十三州一稅,以石計凡三十九萬二千有餘,而和糴數八十三萬四千有餘,所以歲凶仍輸者,以稅輕、軍儲不可闕故也。舊支錢、布相半,數既奇零,以鈔貿易,略不收半,公家實費,百姓乃得虛名。欲自今罷支糴錢,歲以其錢令並邊州郡和市封樁,即歲災以填所蠲數,年豐則三歲一免其輸。朝廷以為然,始詔河東歲給和糴錢八萬餘緡並罷,以其錢付漕司,如安石議。因用安石為河東轉運使。其後經略使呂惠卿復請別議立法,除河外三州理為邊郡宜免,餘十一州可概均糴。下有司議,以歲和糴見數十分之,裁其二,用八分為額,隨戶色高下裁定,毋更給錢;歲災同秋稅蠲放,以轉運司應給錢補之,災不及五分,聽以久例支移。遂易和糴之名為助軍糧草。 又按《志》:民間非時闕乏,許以物產為抵,依常平限輸納。當輸錢而願輸穀若金帛者,官立中價示民。物不盡其錢,足以錢;錢不盡其物者,還其餘直。又聽民以金帛易穀,而有司少加金帛之直。 又按《志》:是年,提點府界諸縣鎮公事蔡承禧言:義倉之法,以二石而輸一斗,至為輕矣。乞今年夏稅之始,悉令舉行。詔可,仍以義倉隸提舉司。京東西、淮南、河東、陝西路義倉以今年秋料為始,民輸稅不及斗免輸,頒其法於川峽四路。按《玉海》:元年,王古言去歲詔復義倉,試於京畿,已不擾。請於豐稔路,先推行。詔京東西、淮南、河東、陝西〈闕三字〉如畿縣行之,不及斗者,免。

按《文獻通考》:元年,詔常平倉錢穀,當輸錢而願入穀,若金帛者,官立中價,示民。物不盡其錢者,足以錢。錢不盡其物者,還其餘直。又聽民以金帛易穀,而有司少加金帛之直。凡錢穀當給若糶,皆用九年詔書,通取留一半之餘。 又按《通考》:元年,詔以濱棣滄州被水災,令民第四等以下,立保貸請常平糧有差。仍免出息。帝曰:賑濟之法,州縣不能舉行。夫以政殺人,與刃無異。今出入一死罪,有司未嘗不力爭。至於凶年饑歲,老幼轉死溝壑,而在位者,殊不卹。此出於政事不修,而士大夫不知務也。

元豐二年,滄州饑,行寄糴法,詔威、茂、黎三州罷行義倉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二年二月乙丑,滄州饑,發倉粟振之。 按《食貨志》:其曰寄糴:元豐二年,糴便糧草王子淵論綱舟利害,因言:商人入中,歲小不登,必邀厚價,故設內郡寄糴之法,以權輕重。 又按《志》:二年,詔威、茂、黎三州罷行義倉法,以夷夏雜居,歲賦不多故也。元豐四年,振河東被水民,命使督諸縣捕蝗,詔蠲災傷州軍夏料役錢。

按《宋史·神宗本紀》:四年五月丁酉,詔河東路提點刑獄劉定專振被水民。六月戊午,河北諸郡蝗生。癸未,命提點開封府界諸縣公事楊景略、提舉開封府界常平等事王得臣,督諸縣捕蝗。八月丙辰,詔蠲河北東路災傷州軍,今年夏料役錢。

元豐五年九月壬辰,遣使行視畿縣民被水患者。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元豐六年,以河朔豐成命度支副使蹇周輔等廣糴,又詔常平斂散酌三年中數為格。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元豐四年,以度支副使蹇周輔兼措置河北糴便司。明年,詔以開封府界、諸路闕額禁軍及淮、浙、福建等路剩鹽息錢,並輸糴便司為本。令瀛、定、澶等州各置倉,凡封樁,三司毋關預,委周輔專其任,司農寺市易、淤田、水利等司所計置封樁糧草並歸之。六年,詔提點河北西路王子淵兼同措置。未幾,手詔周輔:今河朔豐成,宜廣收糴。是歲,大名東、西濟勝二倉,定州衍積、寶盈二倉與瀛之州倉皆成,周輔召拜戶部侍郎,以左司郎中吳雍代之。 又按《志》:六年,戶部言:準詔諸路常平可酌三年斂散中數,取一年為格,歲終較其增虧。今以錢銀穀帛貫、石、匹、兩定年額:散一千一百三萬七千七百七十二,斂一千三百九十六萬五千四百五十九。比元豐三年散增二百一十四萬八千三百四十二,斂增一百三萬四千九百六十三;四年散增二百七十九萬九千九百六十四,斂虧一百九十八萬六千五百一十五。詔三年四年散多斂少及散斂俱少之處,戶部下提舉司具析以聞。

元豐七年,蠲河東河北稅,議罷寄糴,以李南公等言,仍舊給戶部錢,充陝西邊糧。

按《宋史·神宗本紀》:七年,河東饑。河北水,壞洺州廬舍,蠲其稅。 按《食貨志》:七年,詔河北瀛、定二州所糴數以鉅萬,而散於諸郡寄糴,恐緩急不相及,不若致商人自運。李南公、王子淵俱言:寄糴法行已久,且近都倉,緩急運致非難。於是寄糴卒不罷。

按《玉海》:七年八月十六日,給戶部右曹錢六千萬,充陝西邊糴。

元豐八年,哲宗即位,罷義倉散青苗。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八年,罷諸路義倉。

按《文獻通考》:八年八月,哲宗詔給散青苗,不許抑配,仍不立定額。

哲宗元祐元年二月辛酉,以河決大名,壞民田,民艱食者眾,詔安撫使韓絳振之。夏四月辛卯,詔諸路旱傷蠲其租。八月辛卯,詔常平依舊法,罷青苗錢。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按《文獻通考》:元祐元年二月,詔提舉官累年積蓄錢,穀財物盡,樁作常平倉錢物,委提點刑獄交割主管,依舊常平倉法。左正言朱光庭言:天下青苗錢,除支俵外,見在錢數,尚多。乞並用收糴,可存留斛斗。凡遇豐年,則添價以糴。遇歲饑,則減價以糶。大饑,則貸之。候豐歲輸還,更不出息。門下侍郎司馬光劄子言:常平之法,公私兩利。此乃三代之良法也。向者有因州縣闕常平糴本錢,雖遇豐歲,無錢收糴。又有官吏怠慢,厭糴糶之煩,雖遇豐歲,不肯收糴。又有官吏不能察知在市斛斗實價,只信憑行人與蓄積之家,通同作弊。當收成之時,農人要錢,急糶之時,故意小估價例。今官中收糴,不得盡入蓄積之家,直至過時,蓄積之家倉廩盈滿,方始頓添。價中糶入官,是以農夫糶穀,止得賤價。官中糴穀,常用貴價。厚利皆歸蓄積之家。又有官吏雖欲趁時收糴,而縣申州,州申提點刑獄,提點刑獄司申司農寺,取候指揮,比至回報,動涉累月,已至失時,穀價倍貴。是故州縣常平倉斛斗,有經隔多年,在市價例,終不及元糴之價。出糶不行,堆積腐爛者,此乃法因人壞,非法之不善也。四月,詔再立常平錢穀,給斂出息之法。限二月或正月以散,及一半為額,民間絲麥豐熟,隨夏稅先納所輸之半。願併納者,止出息一分。左司諫王岩叟、中丞劉摯、右司諫蘇轍等,交章言其非。右僕射司馬光劄子,乞約束州縣,抑配青苗錢,曰:先朝初散青苗,本為利民。故當時指揮立取,人戶情願不得抑配。自後因提舉官速要近功,務求多散,諷脅州縣,廢格詔書,各為情願。其實抑配,或舉縣勾集,或排門抄劄。亦有無賴子弟,謾昧尊親,錢不入家。亦有他人冒名詐請,莫知為誰。及至追催,皆歸本戶。朝廷深知其弊,故悉罷提舉官,不復立額,考校訪聞。人情安便。昨於四月二十六日,有敕令給常平錢斛,限二月或正月,只為人戶欲借者,及時得用。又令半留倉庫,半出給者,只為所給不得輒過此數。又令取人戶情願,亦不得抑配,一遵前朝本意,慮恐州縣不曉朝旨本意,將謂朝廷復欲多散青苗錢穀,廣收利息,勾集抑配,督責嚴急,一切如向日置提舉官時。今欲續降指揮,令諸路提點刑獄司,告示州縣,並須候人戶自執狀納保,赴縣乞請常平錢穀之時,方得勘會,依條支給。不得依前勾集抄劄,強行抑配。仍仰提點刑獄常切覺察,如有官吏,以此為法騷擾者,即時取勘施行。若提點刑獄,不切覺察,委轉運安撫司覺察聞奏。從之。錄黃過中中書舍人蘇軾奏曰:臣伏見免役之法,已盡革去。而青苗一事,乃獨因舊,少加損益。欲行紾臂,徐徐月攘一雞之道。熙寧之法,本不許抑配。而其害至此。今雖復禁其抑配,其害猶在也。昔者,州縣並行倉法,而受納之際,十費二三。今既罷倉法,不免乞取,則十費五六,必然之勢也。又官吏無狀,於給散之際,必令酒務,設鼓樂倡優,或關撲賣酒牌,農民至有徒手而歸者。但每散青苗,即酒課暴增。此臣所親見,而為流涕者也。二十年間,因欠青苗,至賣田宅顧,妻女溺水自縊者,不可勝數。朝廷忍復行之歟。臣謂四月二十六日,指揮以散及一半為額,與熙寧之法,初無小異。而今月二十日,指揮猶許人戶情願,未免於設法罔民,便一時非理之私,而不慮後日催納之患。三者皆非良法,相去無幾也。今者已行常平糶糴之法,惠民之外,官亦稍利,如此足矣。何用二分之息,以賈無窮之怨。臣雖至愚,深為朝廷惜之。欲乞特降指揮,青苗錢斛後,更不給散,所有已請過者,候豐熟日,分作五年十料,隨二稅送納。或乞聖慈,念其累歲出息已多,自第四等以下人戶,並與放免。庶使農民自此息肩,亦免後世有所譏議。兼近日謫降呂惠卿告詞云:首建青苗,次行助役。若不盡去其法,必致姦臣有詞,流傳四方。所損不細。所有上件,錄黃臣未敢書名行下。初同知樞密院范純仁,以國用不足,建請復青苗錢。四月二十六日,指揮盡純仁意,時司馬光方以疾在告,不與也。已而臺諫共言其非,不報。光尋具劄子,乞約束抑配。蘇軾又繳奏乞盡罷之。光始大悟,遂力疾入對於簾前,曰:近者不知是何奸邪,勸陛下復行此事。純仁失色,卻立不敢言。青苗錢遂罷不復散。

元祐二年,遣使振河北被災民。以冬夏旱暵,避殿減膳,責躬思過。詔以麥熟,下諸路廣糴。

按《宋史·哲宗本紀》:二年二月丁亥,遣左司諫朱光庭使河北,振民被災者。夏四月辛卯,詔:冬夏旱暵,海內被災者廣,避殿減膳,責躬思過,以圖消復。 按《食貨志》:二年,嘗以麥熟下諸路廣糴,詔後價若與本相當,即許變轉兌糴。

元祐三年春正月庚戌,復廣惠倉。二月乙酉,詔流民饑貧量與應副。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按《玉海》:三年正月二日,詔復置廣惠倉,從侍講范祖禹之言也。二月十二日,給廣惠倉錢三萬緡。

元祐六年,兩浙水災,振之。並振麟府二州。

按《宋史·哲宗本紀》:六年秋七月己卯,振兩浙水災。九月丁亥,夏人寇麟、府二州。壬辰,詔州民為寇所掠,廬舍焚蕩者給錢帛,踐稼者振之,失牛者官貸市之。按《文獻通考》:六年,翰林學士承旨知杭州蘇軾言:浙西二年諸郡災傷,今歲大水。蘇、湖、常三州水,通為一杭州,民死者五十餘萬。蘇州三十萬,未數他郡。今既秋田不種,正使來歲豐稔,亦須七月方見新穀。變故未易度量,乞令轉運司,約度諸郡合糶米斛數目,下諸路封樁。及年計上供赴浙西諸郡糶賣。詔賜米百萬斛,錢二十餘萬緡,賑濟災傷。

元祐八年,遣使按視水災,振京城民饑,又出錢粟振流民。

按《宋史·哲宗本紀》:八年八月壬戌,遣使按視京東西、河南北、淮南水災。十一月乙未,以雪寒,振京城民饑。十二月丁巳,出錢粟十萬振流民。

紹聖 年,詔河北鎮定瀛州糴十年,餘州七年。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哲宗即位,諸老大臣維持初政,益務綏靜,邊郡類無調發,第令諸路廣糴以備蓄積,及詔陝西、麟府州計五歲之糧而已。紹聖初,乃詔河北鎮、定、瀛州糴十年之儲,餘州七年。其後陝西諸路又連歲興師,及進築鄯、湟等州,費資糧不可勝計。

紹聖元年,振河北饑。恤諸路流民。詔除廣南東西路外,復置義倉,納米斗五合,專充賑濟。

按《宋史·哲宗本紀》:紹聖元年三月癸巳,詔振京東、河北流民,貸以穀麥種,諭使還業,蠲是年租稅。閏四月丙戌,復義倉。九月癸卯,遣御史劉拯按河北水災,振饑民。庚戌,罷廣惠倉。丁卯,詔京東西、河北振恤流民。十一月丁巳,詔河北振饑,諸路恤流亡,官吏有善狀、才能顯著者以聞。是歲,京師疫,洛水溢,太原地震,河北水,發京都粟振之。 按《食貨志》:元年,詔除廣南東、西路外,並復置義倉,自來歲始,放稅二分已上免輸,所貯專充振濟,輒移用者論如法。 又按《志》:哲宗雖詔復廣惠倉,既而章惇用事,又罷之,賣其田如熙寧法。常平量留錢斛,不足以供振給,義倉不足,又令通一路兌撥。於是紹聖、大觀之間,直給空名告敕、補牒賜諸路,政日以隳,民日以困,而宋業遂衰。

按《玉海》:元年閏四月,復置義倉,納米斗五合。

按《文獻通考》:元年帝以京東河北之民乏食,流移未歸。詔給空名假承務郎,敕十太廟齋郎,補牒十州助教,不理選限。敕三十度牒五百,付河北東西路提舉司,召人入錢粟,充賑濟。

紹聖二年,出錢帛助振河北。群臣蔡京等,請議行青苗法,詔並送詳定。

按《宋史·哲宗本紀》:二年二月辛巳,出內庫錢帛二十萬助河北振饑。 按《食貨志》:二年,戶部尚書蔡京首言:承詔措置財利,乞檢會熙、豐青苗條約,參酌增損,立為定制。淮南轉運司副使莊公岳謂:自元祐罷提舉官後,錢穀為他司侵借,所存無幾。欲乞追還給散,隨夏秋稅償納,勿立定額,自無抑民失財之患。奉議郎鄭僅、朝奉郎郭時亮、承議郎許幾董遵等皆言:青苗最為便民,願戒抑配,止收一分之息。詔並送詳定重修敕令所。三年,舊欠常平錢斛人戶,仍許請給。紹聖三年,於陝西河東糴邊儲,復元豐恤孤幼令。又令收養遺棄饑貧小兒,及豫貸官錢。

按《宋史·哲宗本紀》:三年二月癸亥,出元豐庫緡錢四百萬於陝西、河東糴邊儲。辛未,復元豐《恤孤幼令》。十二月甲戌,《敕令》。遺棄饑貧小兒三歲以下,聽收養為真子孫。 按《食貨志》:三年,以呂大忠之言,召農民相保,豫貸官錢之半,循稅限催科,餘錢至夏秋用時價隨所輸貼納。

紹聖四年,出緡錢,付陝西廣糴。兩浙饑,移粟振貸。按《宋史·哲宗本紀》:四年九月乙卯,出元豐庫緡錢四百萬付陝西廣糴。是歲,兩浙旱饑,詔行荒政,移粟振貸。

元符元年,行括糴法,振恤河北、京東被水者。

按《宋史·哲宗本紀》:元符元年冬十月丁酉,以河北、京東河溢,遣官振恤。是歲,澶州河溢,振恤河北、京東被水者。 按《食貨志》:其曰括糴:元符元年,涇原經略使章楶請並邊糴買;豫榜諭民,毋得與公家爭糴,即官儲有之,括索贏糧之家,量存其所用,盡糴入官。元符二年春正月丁卯,出內金帛二百萬,備陝西邊儲。秋七月庚戌,河北河漲沒民田廬,遣官振之。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二年,涇原經略使章楶諫曰:伏見興師以來,陝西府庫倉廩儲蓄,內外一空,前後資貸內藏金帛,不知其幾千萬數。即今所在糧草盡乏,漕臣計無所出,文移指空而已。今者,正休兵息民、清心省事之時,惟深察臣言,裁決斯事。若更詢主議大臣,竊恐專務興師,上誤聖聽。主議大臣,指章惇也。時內藏空乏,陝西諸路以軍賞銀絹數寡,請給於內藏庫,詔以絹五十萬疋予之。帝謂近臣曰:內庫絹才百萬,已輟其半矣。蔡京用事,復務拓土,勸徽宗招納青唐,用王厚經置,費錢億萬,用大兵凡再,始克之,而湟州戍兵歲費錢一千二十四萬九千餘緡。

元符三年,徽宗即位,詔賑河北、河東、陝西,又出粟減價濟民。

按《宋史·徽宗本紀》:三年正月,即皇帝位。五月癸巳,河北、河東、陝西饑,詔帥臣計度振恤。十二月戊戌,出廩粟減價以濟民。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二月乙巳,出內庫及諸路常平錢各百萬,備河北邊儲。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崇寧元年,置安濟坊、居養院。

按《宋史·徽宗本紀》:崇寧元年八月辛未,置安濟坊,養民之貧病者,仍令諸郡縣並置。九月戊子,京師置居養院,以處鰥寡孤獨,仍以戶絕財產給養。十一月辛卯,置河北安濟坊。 按《食貨志》:崇寧初,蔡京當國,置居養院、安濟坊。給常平米,厚至數倍。差官卒充使令,置火頭,具飲膳,給以衲衣絮被。州縣奉行過當,或具帷帳,雇乳母、女使,糜費無藝,不免率斂,貧者樂而富者擾矣。

崇寧二年,行增價折納之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言者謂:欲民不流,不若多積穀;欲多積穀,不若推行折納糶糴之法。今常平雖有折納之法,止用中價,故民不樂輸。若依和糴以實價折之,則無損於民。崇寧二年,諸路歲稔,遂行增價折納之法,支移、折變、科率、配買,皆以熙寧法從事,民以穀菽、物帛輸積負零稅者聽之。

崇寧三年二月丁未,置漏澤園。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三年,置漏澤園。初,神宗詔:開封府界僧寺旅寄棺柩,貧不能葬,令畿縣各度官不毛地三五頃,聽人安厝,命僧主之。葬及三千人以上,度僧一人,三年與紫衣;有紫衣,與師號,更使領事三年,願復領者聽之。至是,蔡京推廣為園,置籍,瘞人並深三尺,毋令暴露,監司巡歷檢察。安濟坊亦募僧主之,三年醫愈千人,賜紫衣、祠部牒各一道。醫者人給手曆,以書所治療人,歲終考其數為殿最。諸城、砦、鎮、市戶及千以上有知監者,依各縣增置居養院、安濟坊、漏澤園。道路遇寒僵仆之人及無衣丐者,許送近便居養院,給錢米救濟。孤貧小兒可教者,令入小學聽讀,其衣襴於常平頭子錢內給造,仍免入齋之用。遺棄小兒,雇人乳養,仍聽宮觀、寺院養為童行。

崇寧四年,蘇、湖、秀三州水,賜乏食者粟。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崇寧五年,於江湖淮浙置常平都倉。詔陝西博糴,以平物價。以星變,罷陝西河東結糴對糴。

按《宋史·徽宗本紀》:五年春正月庚子,復置江、湖、淮、浙常平都倉。 按《食貨志》:博糴。崇寧五年,詔陝西錢重物輕,委轉運司措置,以銀、絹、絲、紬之類博糴斛斗,以平物價。結糴。崇寧初,蔡京行於陝西,盡括民財以充數。五年,以星變講修闕政,罷陝西、河東結糴、對糴。崇寧 年令坊村以等第給錢俟收以時價入粟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崇寧中,蔡京令坊郭、鄉村以等第給錢,俟收,以時價入粟,邊郡弓箭手、青唐蕃部皆然。用俵多寡為官吏賞罰。

大觀元年,以諸路水旱,振濟貸租,又增義倉米以備荒。

按《宋史·徽宗本紀》:大觀元年,秦鳳旱。京東水,河溢,遣官振濟,貸被水戶租。

按玉海元年三月戊子增令義倉納米斗一升以備賑荒

大觀三年,江、淮、荊、浙、福建旱,秦、鳳、階、成饑,發粟振之,蠲其賦。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大觀四年三月庚子,募饑民補禁卒。甲寅,敕所在振恤流民。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政和元年,行勸糴、均糴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其曰勸糴、均糴:政和元年,童貫宣撫陝西議行之。鄜延經略使錢即言:勸糴非可以久行。均糴先入其斛斗乃給其直,於有斛斗之家未有害也。坊郭之人,素無斛斗,必須外糴,轉有煩費。疏奏,坐貶。時又詔河北、河東倣陝西均糴,知定州王漢之坐沮格奪職罷。未幾,遂立均糴法。政和三年,以歲稔,推行均糴,詔災傷放稅賑貸。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以歲稔,諸路推行均糴。

按《江南通志》:三年,詔災傷放稅,及七分以上常平賑貸。

政和五年,改均糴為和糴。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言者謂:均糴法嚴,然已糴而不償其直,或不度州縣之力,敷數過多,有一戶而糴數百石者。乃詔諸路毋輒均糴。既而州縣以和糴為名,低裁其價,轉運司程督愈峻,科率倍於均糴,詔約止之。

政和七年,詔禁遏糴。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荒政考略》:七年,詔曰:州縣遏糴以私境內,殊失惠養元元之意。自今有犯,必罰無赦。

重和元年,東南水災,遣使振濟。並禁強糴遏糴等事。又令常平司,恪遵條令,斂散常平。

按《宋史·徽宗本紀》:重和元年秋七月己酉,遣廉訪使者六人振濟東南諸路水災。九月壬午,詔罷拘白地、禁榷貨、增方田稅、添酒價、取醋息、河北加折耗米、東南水災強糴等事。壬辰,禁州郡遏糴。閏九月庚申,詔江、淮、荊、浙、閩、廣監司督責州縣還集流民。

按《文獻通考》:八年,御筆:常平斂散法,利天下甚博。而比年以來,諸路欠闕,至未及散而遽取之。甚失神考制法之意。令常平司恪遵條令,斂散必時,違者以大不恭論。〈按《本紀》,是年十一月己酉朔改元〉

宣和元年,詔振救東南水災。淮甸淮東旱,京西饑,遣官察訪賑濟。

按《宋史·徽宗本紀》:宣和元年十一月甲子,詔東南諸路水災,令監司、郡守悉心振救。戊辰,以淮甸旱,饑民失業,遣監察御史察訪。是歲,京西饑,淮東大旱,遣官賑濟。

宣和二年二月戊子,令所在贍給淮南流民,諭還之。六月癸酉,詔開封府賑濟饑民。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二年,詔:居養、安濟、漏澤可參考元豐舊法,裁立中制。應居養之日給稅米或粟米一升,錢十文省,十一月至正月加柴炭,五文省,小兒減半。安濟坊錢米依居養法,醫藥如舊制。漏澤園除葬埋依見行條法外,應資給若齋醮等事悉罷。

宣和三年,荊湖南北皆行均糴,新邊鄯廓諸州皆行勸糴。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方臘平,兩浙亦量官戶輕重均糴。明年,荊湖南、北均糴,以家業為差。勸糴之法,其後寖及於新邊,鄯廓州、積石軍蕃部患之。

宣和五年,振濟諸路旱饑。又令州縣,杜偽冒請求錢穀之弊。

按《宋史·徽宗本紀》:五年,秦鳳旱,河北、京東、淮南饑,遣官賑濟。

按《文獻通考》:五年,詔州縣每歲支俵常平錢穀,多是形勢戶請求,及胥吏詐冒支請。令天下州縣,每歲散錢穀既畢,即揭示請人數目,逾月斂之,庶知為偽冒者,得以陳訴。

宣和六年,振恤諸路災傷。按《宋史·徽宗本紀》:六年,京師、河東、陝西地大震,兩河、京東西、浙西水,環慶、邠寧、涇原流徙,令所在振恤。按《食貨志》:先是,諸路災傷,截撥上供年額米斛數多,致闕中都歲計,令京東、江南、兩浙、荊湖路義倉穀各留三分,餘並起發赴京,補還截撥之數。六年,詔罷之。宣和七年冬十月戊午,罷京畿和糴。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吳雍言河北倉廩皆充實,見儲糧料總千一百七十六萬石。詔賜同措置王子淵三品服。宣和中,罷畿內和糴。

高宗建炎元年,以諸路提舉常平司併歸提刑司。

按《宋史·高宗本紀》:建炎元年六月丁卯,省諸路提舉常平司。

按《玉海》:常平之政,有提舉官,自熙寧始。建炎元年六月,併歸提刑司。常平之財,所存一二,猶以億萬計。建炎二年,以歲凶,賑給流亡。詔求直言。州郡災甚者,蠲田賦。委官按視常平和糴。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年春正月丁亥,錄兩河流亡吏士。沿河給流民官田、牛、種。秋七月辛丑,以春霖、夏旱蝗,詔監司、郡守條上闕政,州郡災甚者蠲田賦。冬十月壬戌,禁江、浙閉糴。

按《文獻通考》:二年,臣僚言常平和糴,州縣視為文具,以新易舊法也。間有損失蠹腐,而未嘗問。不許借貸法也。間有悉充他用,而實無所儲。詔委官遍行按視。建炎三年,罷青苗市易法。追還糴本,出米賤糶濟東北流民。又蠲青苗積欠錢。

按《宋史·徽宗本紀》:三年二月戊辰,出米十萬斛,即杭、秀、常、湖州、平江府損直以糶,濟東北流寓之人。九月丁巳,蠲諸路青苗積欠錢。

按《玉海》:二年八月癸丑朔,復諸路常平官。十月壬戌,詔翰學葉夢得等,討論常平法,條具取旨。青苗斂散,永不施行。又命戶書呂頤浩,十二月戊午,頤浩等言此法不宜廢,如免役坊場,亦可行。惟青苗市易,當罷。三年正月庚寅,追還糴本。

紹興元年,禁遏糴振流民。詔出粟濟糶者,賞各有差。又以上供餘米,別貯,以備荒歲。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元年三月壬寅,禁諸路遏糴。乙丑,振淮南、京東西流民。 按《食貨志》:高宗南渡,民之從者如歸市。既為之衣食以振其饑寒,又為之醫藥以救其疾病;其有隕於戈甲、斃於道路者,則給度牒瘞埋之。若丐者育之於居養院;其病也,療之於安濟坊;其死也,葬之於漏澤園,歲以為常。紹興以來,歲有水旱,發常平義倉,或濟或糶或貸,如恐不及。然當艱難之際,兵食方急,儲蓄有限,而振給無窮,復以爵賞誘富人相與補助,亦權宜不得已之策也。元年,詔出粟濟糶者賞各有差。糶及三千石以上,與守闕進義校尉;一萬五千石以上,與進義校尉;二萬石以上,取旨優賞;已有官蔭不願補授者,比類施行。

按《荒政考略》:元年,戶部尚書韓仲通,乞以上供粟米所餘之數,歲樁一百萬石,別廩貯之。遇水旱,以給民。從之。

紹興二年,詔存撫東北流民。福建饑,振之。復常平官。罷江淮發運使。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年六月甲寅,詔兩浙、江、淮守臣,令存撫東北流寓人。八月戊戌,振福建饑民。 按《食貨志》:是年,以臣僚言復常平官,講補助之政以廣儲蓄。

按《玉海》:二年三月戊戌,罷江淮發運使。以其錢帛赴行在,祖宗時發運司,歲漕江湖粟六百萬斛。即真、揚、楚、泗置轉般倉,泝流摺運,以贍中都。且因豐凶,而平其糴,至是省之。

紹興三年,詔監司郡守具奏水旱災異,並令檢視義倉,補還侵失。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年春正月丁巳,命諸路憲臣兼提舉常平司。癸未,詔民復業者,視墾田多寡定租額賦役。夏四月己丑,詔江東西、湖北、浙西募民佃荒田,蠲三年租。五月庚午,以岳州數被兵,免今年稅役。秋七月甲子,以久旱,償州縣和市民物之直。九月戊午,詔凡遇水旱災異,監司、郡守即具奏毋隱。

按《荒政考略》:三年,詔曰:義倉之設,所以備凶荒,最為良法。州縣奉行不善,寖失祖宗本意。或遇水旱,何以賑濟。可令監司檢視實數,補還侵失。

紹興五年,併提舉常平司入茶鹽司,以諸路旱,罷一切科率。蠲福建撥借常平錢米。

按《宋史·高宗本紀》:五年閏二月丙辰,併諸路提舉常平入茶鹽司。五月丁亥,立殘破州縣守令勸民墾田及拋荒殿最格。六月癸丑,以久旱,減膳、祈禱。禁諸路科率,自租稅、和市、軍須外皆罷。庚申,以旱罷諸路檢察財用官。八月癸丑,蠲福建州軍借撥常平錢米。紹興六年,振諸路饑。命官檢察災傷州縣,錢帛租稅,寬免有差。諸臣有救饑者,各轉官升職。

按《宋史·高宗本紀》:六年春正月甲午,振江、湖、福建、浙東饑民,命監司、帥臣分選僚屬及提舉常平官躬行檢察。三月辛未,蠲旱傷州縣民積欠錢帛租稅。壬辰,寬四川災傷州縣戶帖錢之半。八月庚戌,蠲虔州殘破諸縣逋負。 按《食貨志》:六年,湖、廣、江西旱,詔撥上供米振之。婺民有遏糴致盜者,詔閉糶者斷遣。殿中侍御史周祕言:發廩勸分,古之道也,許以斷遣,恐貪吏懷私,善良被害。望戒守令多方勸諭,務令樂從,或有擾害,提舉司劾奏。從之。是歲,潼川守臣景興宗、廣安軍守臣李瞻、果州守臣王騭、漢州守臣王梅活饑民甚眾,前吏部郎中馮楫亦出米以助振給,興宗升一職,瞻、騭、梅、楫各轉一官。

紹興七年,振京西湖北饑,和糴者計剩科罪。

按《宋史·高宗本紀》:七年秋七月己丑,詔諸路歸業民墾田,及八年始輸全稅。閏十月乙丑,蠲江東路月椿錢萬緡。發米二萬石振京西、湖北饑民。 按《食貨志》:七年,以饒州之糴石取耗四斗,罪其郡守。自是和糴者計剩科罪。

紹興八年夏四月庚申,初置戶部和糴場於臨安。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按《玉海》:八年四月丁丑,戶侍李彌遜言:當於經費之外,給糴本數百萬緡。復置一司,廣行儲積。詔吏戶部條具。六月乙卯朔,徽猷閣待制程邁,為江淮荊浙閩廣等路經制發運使,專掌糴事。降本錢四百萬。十二月辛未,參政李光請罷發運司,令戶部侍郎專領。按《文獻通考》:八年,侍御史蕭振言:經制司糴米,一例拋降,數目如此,則諸州不免拋下。諸縣科與百姓年例,又添一番科率,經制一司,張官置吏,止為收糴一事,如何拋與諸州。乞別選官置場收糴。從之。

紹興九年,以常平錢悉數和糴隨時賑饑。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九年,用宗正丞鄭鬲言,以常平錢於民輸賦未畢之時,悉數和糴。按《玉海》:八年冬,李光言常平法,本於耿壽昌,豈可以安石而廢。九年,復提舉官,使掌其政。

按《文獻通考》:九年,上諭宰執曰:常平法不許他用,惟時賑饑,取於民者,還以予民也。

紹興十年,以通判婺州陳正同振濟有方,下其法於諸路。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年,通判婺州陳正同振濟有方,窮谷深山之民,無不霑惠,以其法下諸路。

紹興十三年,振淮南饑,禁遏糴,蠲逋負。又以荊湖歲稔,就糴,以寬江浙之民。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三年三月丙午,振淮南饑民。仍禁遏糴。七月壬申,雨雹。蠲浙西貧民逋負丁鹽錢。八月庚戌,詔監司、守臣講求恤民事宜。 按《食貨志》:十三年,荊湖歲稔,米斗六七錢,乃就糴以寬江、浙之民。紹興十四年六月乙未,振江、浙、福建被水之民。十二月己卯,命諸郡收養老疾貧乏之民,復置漏澤園。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五年秋七月丁卯,免處州三縣被水民家紬絹。八月己亥,改諸路提舉茶鹽官為提舉常平。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八年,招關陝流民,補殿前軍。免和糴,命三總領所糴米,廣儲蓄。又振給蠲租。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八年三月丁丑,命楊政、吳璘招關、陝流民補殿前軍。閏八月庚申,免江、浙、湖南今歲和糴。甲子,命臨安、平江二府、淮東西、湖北三總領所歲糴米百二十萬石,以廣儲蓄。十一月辛亥,振紹興府饑。十二月乙卯朔,振明、越、秀、潤、徽、婺、饒、信諸州流民。丙寅,借給被災農民春耕費。戊辰,蠲被災下戶積欠租稅。 按《食貨志》:十八年,免和糴,命三總領所置場糴之。舊制:兩浙、江、湖歲當發米四百六十九萬斛。至是,欠百萬斛有奇。乃詔臨安、平江府及淮東西、湖廣三計司,歲糴米百二十萬斛,淮西十六萬五千,湖廣、淮東皆十五萬。

紹興二十三年,蠲振被水府州縣。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三年秋七月壬辰,寬理平江府、湖、秀二州被水民夏稅。九月甲午,振潼川被水州縣,仍蠲其賦。

紹興二十四年冬十月壬午,蠲旱傷州縣租賦。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七年冬十月辛酉、詔四川諸司察旱傷州縣,蠲其稅,振其饑民。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八年,蠲振被水災傷州縣。以趙令詪請糶義倉米之陳腐者。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八年八月己丑,檢放風水災傷州縣苗稅,仍振貸饑民。九月癸未,蠲平江、紹興、湖州被水民逋賦。 按《食貨志》:二十八年夏,浙東、西田損於風水。在法,水旱及七分以上者振濟,詔自今及五分處亦振之。 又按《志》:二十八年,以趙令詪請,糶州縣義倉米之陳腐者。

按《玉海》:二十八年,戶部趙令詪言,請歲以三之一出陳易新。又請水旱災傷,檢放不及七分,即許賑濟。九月乙酉,從之。

按《文獻通考》:二十八年,沈該奏在法義倉,止許賑濟。若出糶,恐失初意。乃令量糶三之一樁收價錢,次年收糴撥還。 又按《通考》:二十八年,浙東西田苗損於風水,詔出常平米賑糶,更令以義倉賑濟。 又按《通考》:二十八年,三省言平江、紹興府湖秀州被水,欲除下戶積欠,擬令戶部開具有無侵損,歲計。上曰:不須如此,止令具數,便於內庫撥還。朕平時不妄費內庫所積,正欲備水旱。本是民間錢,卻為民間用。何所惜。乃詔平江等處,應日前積欠稅賦,並蠲之。

紹興二十九年,蠲災傷州郡租逋。命漕司糴米備振貸,立和糴,募民運米賞格。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九年正月庚午,振湖、秀諸州饑民。癸未,蠲沙田蘆場為風水所侵者租之半。三月己卯,除湖州、平江、紹興流民公私逋負。閏六月丁巳,命江、湖、浙西五漕司增價糴米二百二十萬石赴沿江十郡,自荊至常州,以備振貸。九月丙申,蠲江、浙蝗潦州縣租。冬十月乙亥,立諸路和糴募民運米賞格。

按《食貨志》:二十九年,詔諸處守臣撥常平義倉米

二分振糶,臨安府撥樁積之米。 又按《志》:二十八年,除二浙以三十五萬斛折錢,諸路綱米及糴場歲收四百五十二萬斛。二十九年,糴二百三十萬石以備振貸,石降錢二千,以關子、茶引及銀充其數。 又按《志》:二十九年,上謂輔臣曰:輕徭薄賦,所以息盜。歲之水旱,所不能免,儻不寬恤而惟務科督,豈使民不為盜之意哉。於是詔諸路州縣,紹興二十七年以前積欠官錢三百九十七萬餘緡及四等以下官欠,悉除之。九月,詔:兩浙、江東西水,浙東、江東西螟,其租稅盡蠲之。自是水旱、經兵,時有蠲減,不盡書也。

紹興三十一年,賑艱食士民。成都府旱,降僧牒,充糴本賑濟。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十一年春正月丙申,大雨雪,給三衙衛士、行在貧民錢及薪炭,命常平振給輔郡細民。 按《食貨志》:三十一年正月,雪寒,民多艱食。詔臨安府并屬縣以常平米減時之半,振糶十日;臨安府城內外貧乏之家,人給錢二百、米一斗及柴炭錢,並於內藏給之。輔郡之民,令諸州以常平錢依臨安府振之;凡遇寒、遇暑、遇雨、遇火、遇赦及祈禱、即位、生辰、上尊號、生皇太子、晏駕、大祥之類,臨安之民暨三衙諸軍時有振恤,及放商稅、公私房賃。

按《續文獻通考》:三十一年,成都府路旱。詔降僧牒四百道,充糴本,措置賑濟。

紹興三十二年二月庚子,振兩淮饑民。五月壬戌,振東北流民。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   年,江、浙、湖南行博糴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南渡,三邊饋餉,糴事所不容已。紹興間,於江、浙、湖南博糴,多者給官告,少者給度牒,或以鈔引,類多不售,而吏緣為姦,人情大擾。於是減其價以誘積粟之家,初不拘於官、編之戶。凡降金銀錢帛而州縣阻節不即還者,官吏並徒二年。廣東轉運判官周綱糴米十五萬石,無擾及無陳腐,撫州守臣劉汝翼餉兵不匱,及勸誘賑糶流離,皆轉一官。

孝宗隆興元年,振兩淮流民。以兩浙江東大水,旱,蝗,蠲其租。詔逃戶田土五年歸業者,即給還。

按《宋史·孝宗本紀》:隆興元年二月己卯,振兩淮流民。三月庚申,以久雨,命有司振災傷,察刑禁。是歲,以兩浙大水、旱蝗,江東大水,悉蠲其租。

按《文獻通考》:元年,詔貧乏下戶,或因饑饉逃亡官司,即時籍其田土,致令不復歸業。今州縣申嚴赦文,五年之限,應歸業者,即給還。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詔福建提舉司,具到本路,見在常平米九萬九千二百餘石,義倉米二十九萬五千六百餘石。令本司契勘,如無陳腐,不須更行收糴。從中書門下省請也。

隆興二年,蠲賑諸路貧民,出帑銀糴米賑糶。遣使點檢浙東常平倉。

按《宋史·孝宗本紀》:二年二月辛未,蠲秀州貧民逋租。六月丁丑,賑江東、兩淮被水貧民。秋七月癸丑,以江東、浙西大水,詔侍從、臺諫、卿監、郎官、館職陳闕失及當今急務。八月辛巳,詔振淮東被水州縣。九月辛丑,以久雨,出內庫白金四十萬兩,糴米賑貧民。 按《食貨志》:二年秋,霖雨害稼,出內帑銀四十萬兩,變糴以濟民。 又按《志》:二年,遣司農少卿陳良弼點檢浙東常平等倉。

按《文獻通考》:是年,淮民流於江浙十數萬,官司雖濟而米斛有限。乃詔民間不曾經水災處,占田萬畝者,糶二千石。萬畝以下,糶一千石。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詔司農少卿陳良弼,往浙東點檢常平等倉。良弼言:比點檢七州常平倉,其間失陷借支,壞爛失收米麥,共二十七萬六千二十餘石,并常平錢一萬四千四十餘貫。乞委提舉官,遍詣所屬划刷餘省錢米償納,如所償未足,俟收納秋苗日,盡償。從之。戶部言:諸路節次承降指揮和糴,先拋降下未糴,見錢銀,并兩浙運司合樁。今年歲額糴本,移用錢及諸路常平剩下糴本等錢,共二百萬貫。令行在并隆興、建康、鎮江府衡鼎州置場,收糴米斛,共一百萬石,依舊作常平樁。管緣逐路提舉司,循習住滯,不催督錢糧,因而過時,有誤收糴。欲將所科糴錢數,劄下逐路提舉常平官,兩浙運司日下計置,盡數赴逐處糴場交納,仍各具巳催起錢數,申尚書省。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