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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65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六十五卷目錄

 漕運部彙考十一

  明五〈武宗正德十一則 世宗嘉靖二十三則〉

食貨典第一百六十五卷

漕運部彙考十一

明五

武宗正德元年,令遮洋總下額運糧內,量徵折色。議准湖廣兌糧水次。

按《明會典》:正德元年,奏准遮洋總下額運糧三十萬石,內改兌糧六萬石,免徵本色。每石折銀六錢,解太倉銀庫交收。 又按《會典》元年,議准湖廣水次於長沙、漢口交兌。

正德三年,令廬州府照舊納糧鳳陽倉,移河南山東兌糧水次。

按《明會典》:三年,以廬州府原起解鳳陽倉米二萬五千石,山路崎嶇,不通漕運,令照舊於鳳陽倉上納。又按《會典》三年,令移河南山東兌糧於臨清水次。正德四年,准山東起運新城倉,及改撥京倉粟米,折銀交收。又准宣府坐派各處秋糧,照舊徵本色,赴邊上納。

按《明會典》:四年,奏准山東濟南府新城縣原起運紫荊關新城倉,及原坐德州倉,改撥京倉。各粟米每石折銀九錢,新城倉收。候糴買京倉者,送太倉銀庫收。候米賤,折作官軍月糧。 又按《會典》四年,議准宣府坐派山東、河南、北直隸司府州縣秋糧,照舊徵本色。赴部倒文,徑赴本邊上納。

正德五年,令運官交糧完日,嚴督押回船隻,定軍丁恃頑及棄船逃走之罪。立漕運水程圖格,逐日填注查考。

按《明會典》:五年,題准運官交糧完日,務嚴督軍人,將本幇船隻督押回還。其軍丁有恃頑不行上運,不候交兌,及雖交兌即棄船逃走者,將行糧賞鈔盡追入官,仍問發邊衛充軍,另拘戶丁補伍。 又按《會典》五年,令漕運衙門以漕運水程日數,列為圖格,給與各幇官員收掌。逐日將行止地方填注一格,同原給幇票送部查考。事完,送漕運衙門查繳。無故違誤運官,住俸問罪。

正德六年,准差侍郎儹運總計糧四百萬石,令運軍以餘米置買隨船弓箭等件。定陝西起運各邊糧草,照依時價,解銀糴買上納。

按《明會典》:六年,題准照例於左右侍郎內差一員儹運。 又按《會典》六年,令運軍果有餘米,准令置買隨船弓箭鎗刀等件支銷。仍行漕司,候船回過淮查點。

又議定陝西起運各邊糧草,照依時價,解銀糴買

上納。每州縣各委佐貳官,或首領一員管押。每府佐貳官一員總理。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儹運糧四百萬石。內兌運三百三十萬石,改兌六十三萬三千石,支運倉糧六萬七千石。

正德七年,委戶部官分往各處監兌。題准過江米數,及將兌軍餘耗折銀備用。輕齎銀兩,隨正糧一併兌完各項解京,糧料務徵本色。

按《明會典》:七年,題准改委戶部屬官四員,分往南直隸、浙江、江西、湖廣地方監兌。 又按《會典》七年,題准過江腳米,江北五升,江南仍六升。又題准將兌軍餘耗,每石折銀五錢,收貯在官。各總掌管,以備到京車腳等用。如有餘漕運衙門查收,以備急缺支補。又題准輕齎銀兩,各司府州縣,每年務隨正糧一併兌完,方許出給通關。 又奏准今後各項解京糧料,務徵本色。責令原僉解戶,親自管解,不許折收價銀及容人包納。若不係出產去處,原該折價買納者,批文內明開原價數目。若京價時貴,暫令儘數買納,或與收價,仍開已未納數目,給文回原籍官司,添價補納。正德九年,議准折收山東坐運德州倉小麥,及令大戶收買糧草本色,運赴京倉。又定張家灣至京通二倉,起旱腳價之數有差。

按《明會典》:九年,議准山東坐運德州倉小麥,不拘有災無災,俱每石折收銀六錢。 又按《會典》九年,議准各府州縣部運官起運京倉糧草,俱令大戶於近京地方收買本色,雇腳運赴原定倉場上納。不許交價於攬頭,以致勒掯作弊。 又奏定起旱腳價自。張家灣至京倉,晴乾日每銀一兩起載糧米一十七石。陰濕一十三石。天色初晴,道路猶濕,一十五石。張家灣里兒寺至通倉,每銀一兩起載三十三石。長店兒至通倉,四十石。灘子里至通倉,五十石。自十年以後,各總運船到灣之日,即將前項腳價於戶部委官處驗封交收,以憑支給。

正德十一年,令監兌官兌完候交代回京。又准存卹在運身故官軍。

按《明會典》:十一年,題准監兌官兌完起程,交接明白,仍回原兌水次整理下年糧運,候交代回京。 又按《會典》十一年,題准在運官軍,身故寄歸遺骸,官給銀三兩,軍給銀二兩,仍存卹二年。本軍應支月糧羨餘,通行給與。

正德十四年,令查運官違限久近及掛欠多少,問罪降黜。定軍民分辦運船料價之數。

按《明會典》:十四年,令京通二倉坐糧員外并薊州管糧郎中,將各總衛所運官違限久近,查明送部,行各巡按自把總以下,通提到官。查係限外三個月上,完糧者問罪,住俸半年。五個月上,完糧者問罪,住俸一年。各照舊領運。若至次年二月終不完,及一年以上不赴運者,俱問罪,降二級,回籍閑住。 又按《會典》十四年,題准把總官掛欠糧一萬石以上,或銀二千兩以上,於違限上各遞降一級。每糧一萬石,或銀二千兩,各加一等。指揮以下掛欠糧一千石以上,或銀五百兩以上,亦俱於違限上各遞降一級。每糧一千石,或銀五百兩,各加一等。把總、指揮、千戶降至總旗而止,百戶降至小旗而止。掛欠不及數者,照常論罪。候下次能補完,許復原職。以十分為率,完能五分以上者,准復原降一級。三年內全完者,亦准復原職。若延至三年外,全不完者,終身不准,後子孫亦止於降級上承襲。 又題准運船料價,以十分為率,軍辦三分,民辦七分。

正德十五年,令差監兌及嚴督催儹京儲,帶管白河漕運等官。又令參奏運糧官員,借債累軍償還者,究治通同盜賣運船及強奪拆卸者。

按《明會典》:十五年,議准運糧官員到灣之時,腳價不敷,許赴漕運官處告理。如有私自借債,累軍償還者,漕運衙門徑自訪察,從實參奏。又議准凡將尚堪撐駕運船,捏作損壞,通同盜賣,得價脫逃,及勢豪強奪拆卸者,監賠完日,查照盜賣錢糧事例問罪。 又按《會典》十五年,題准天津兵備副使帶管白河漕運。按《續文獻通考》:十五年,罷差南京官。仍差戶部五員,會同巡按御史監兌。又差郎中一員,於沿河一帶,自通州直抵儀真等處,嚴督軍有司催儹供用白糧并漕運京儲等項。

正德十六年,免民運臨清倉糧,聽撥軍船交兌。令計領運官科索,運軍銀兩多寡,問罪有差。

按《明會典》:十六年,奏准各處原派臨清倉民運糧七萬六百石,今後照數徵完,就於各水次聽漕運衙門撥到軍船交兌,不必民運到倉。 又按《會典》凡領運降級。十六年,題准把總指揮千百戶等官,索要運軍常例,及科索銀至十兩以上者,問罪降一級。二十兩以上,二級。三十兩以上,三級。至四十兩以上,止三級,仍發回原衛所差操,不許推用。至五十兩以上,問罪發邊衛充軍。

世宗嘉靖元年,令民運白糧,照兌運事例,限期完納。總計儹運糧內,分兌運改兌支運之數。

按《明會典》:嘉靖元年,題准民運白糧,照兌運事例,每十月終徵完,垔委官十二月以裏運至瓜洲,聽儹運郎中催儹。次年正月終不完者,將府州縣管糧官提問,住俸半年。三月終不完者,住俸一年。仍令戴罪催徵。若延至五月終不完者,將府州縣掌印等官通提,各降二級。蘇松常三府限正月以裏,過淮八月初一日完納。若限外三個月上完者,住俸半年。五個月上完者,住俸一年。至次年二月終不完者,問罪降二級。按《續文獻通考》:元年,儹運糧四百萬石,內兌運三百三十萬石,改兌六十二萬九千四百石,支運倉糧七萬六百石。

嘉靖二年,令查早期到部完糧各官,量加犒勞陞職。其故違期限,寄囤守凍者,依次降級。旗甲不服催儹者,發邊衛充軍。

按《明會典》:凡完糧期限。嘉靖二年,令部倉查各官到部完納月日,比先早一月者,指揮等官行原官司量加犒勞。以後三次俱早一月,准於實職上陞一級。又按《會典》二年,題准運官故違期限,寄囤守凍,把總至三千石,指揮至二千石,千戶至一千石,百戶至五百石者,每一次降一級。若所寄不及石數者,照常發落。旗甲不服催儹,在途延捱者,發邊衛充軍,仍於本戶勾補民運,委官提問。

嘉靖三年,准解輕齎羨餘銀,聽漕司補造漂流船隻。令內官監收白熟粳糯米,不許多收加耗,及勒要財物等弊。

按《明會典》:三年,題准輕齎羨餘銀,差官解淮安府,聽漕司將漂流船隻次第補造。俱限百兩一隻,查有缺船衛所,先將本衛補足,方通融於本總,定日給領,至灣聽巡倉坐糧官看驗印烙。 又按《會典》三年,令內官監收受白熟糯米并粳米,每正糧一石加耗一斗,不許分外多收。巡視、光祿寺、科道等官帶管訪察,如有軍餘腳子,內使內官人等勒要財物,多收侵剋等弊,聽各官拏問參奏。

嘉靖五年,令顯陵衛原運湖廣糧,折銀解納太倉。鎮雄府額運烏撒倉糧,支與守禦官軍。又令各處錢糧,聽民自運本色外,查驗折徵到京銀兩,召商收買。按《明會典》:五年,令以顯陵衛原運湖廣正糧二萬三千九百三十四石七斗,折銀解赴太倉收納。船隻派與無船衛分撐駕。 又按《會典》五年,令四川鎮雄府額運烏撒倉糧,每年准除三百八十石作官吏俸糧,其餘盡數支與守禦官軍。如有不敷,就於土官租布內補支。 又令山東、河南、北直隸各該司府錢糧,除本色可自運者,聽從民便。其徵銀到京收買者,聽總部官同部運官查驗銀兩,暫寄本部,召商照時定價,量添腳費。納完給與價銀,不許勢豪用強包攬,占窩誤事。

嘉靖六年,准敕督理開修河閘、隄壩、剝船,以便糧運,以輕齎銀兩備修河等項支用外,給散運軍。令究治上納糧米,不同原樣及光棍掯留糧袋等罪。

按《明會典》:六年,奏准開濬通惠河,修理閘座,築隄立壩,造船盤剝,以便糧運。每年二月,戶部請敕給赴通倉,坐糧員外會同巡倉御史督理。 又按《會典》六年,令各總輕齎銀兩,照例驗給,扣省腳價,解送太倉銀庫,以備修河等項支用。羨餘銀兩給散運軍。 又議准管運官旗人等,上納糧米,驗與原樣米不同者,官候糧完,類參行各巡按御史提問。旗軍過淮之日,漕運都御史提問。又議准運糧入倉,不許門官歇家伴當光棍人等掯留糧袋,索要銀錢。緝事衙門訪出,照依打攪倉場事例,問擬發遣。

按《魚臺縣志》:六年,河決曹單城武等縣梁靖口等處,衝入雞鳴臺,漕運塞。都御史盛應期鑿新河中止。嘉靖七年,議准考選及考察漕運官,不許各總衛所剋取行糧、輕齎及饋送、交通賄賂,令將山西原掣回民糧起運宣府等處,鹽價銀照舊,仍解山西。又准吳仲請,給運軍腳價,并減歲運,以寬貧民。

按《明會典》:七年,題定考選運官,三年一次,又議准淮安清江浦管廠指揮,聽漕運衙門填註賢否,送戶兵二部,與漕運官一體考察去留。 又按《會典》七年,令漕運衙門各總衛所,不許剋取行糧、輕齎等項,及置辦酒米段疋紗羅,并各土宜饋送,交通賄賂。事發拏問重治。 又奏准將山西原掣回民糧一十六萬五千三百五十五石,起運宣府河東。運司鹽價銀八萬九千三百五十兩,照舊仍解山西。

按《武進縣志》:七年,會通河糧運既成,運一百九十九萬,省腳價一十萬兩。武進吳仲以運軍疲敝,請皆給三分之一,俟一二年之後,并減歲運,以寬貧民。庶軍民兩受其益。報可。

嘉靖八年,議准挑濬儹運河道,查補運軍原額,量給起剝支費。除豁漂流糧米徵收腳耗銀兩,定各處運糧過淮上納期限,及各官旗雜犯弊端事例。

按《明會典》:八年,議准儹運郎中遇河道水淺阻礙船隻,就便起集挑淺隄溜,及各泉源挑濬等項夫役,併力疏通。如工程浩大,設法起夫,協同管河管閘等官整理。 又按《會典》八年,議准江北直隸等總,係南京衛分者,南京兵部選委主事一員,係布政司者,各該巡按御史會同監兌守巡兵備等官,嚴督各該衛所軍政掌印官,通查原額運軍逃故缺少者,先將掌印住俸,另選正伍內精壯旗軍補役。正軍不足,於空閒餘丁,或別差下選補。該衛所無丁,同衛所撥補。本衛無丁,於本總衛所撥補,發各把總官處審驗上運。如有已撥上運,又復改差,及老弱不堪,詭名搪塞等弊,並聽漕運衙門并巡按御史及各委官照例參究,仍將撥過姓名數目造冊,送戶兵二部查考。 又議准輕齎銀兩,解赴漕司驗兌,每幇先給十分之三。備沿途起剝支費,其七分鞘封到京,候完扣算。其山東河南輕齎銀不先給。 又議准江西九江府民糧,照舊徵過湖米七升,通兌與該衛運軍內扣三升作行糧。

又議准官軍過江領兌。蘇州等處者,江北三總并

廬州衛,每石腳米一斗三升。南京兩總并鎮江衛,每石七升。其廬州衛本府兌者七升。 又議准河南兌軍秋糧,每石加米三升,折銀一分五釐。 又議准江北官軍兌本府州縣糧者,限十二月裏過淮。南京江南直隸官軍,兌應天等府州縣糧者,限正月以裏過淮。湖廣浙江江西三總官軍,兌本省糧者,限正月以裏過淮。山東北直隸二總官軍,兌本處糧者,限正月以裏完報。遮洋官軍兌山東河南糧者,限三月以裏。違者聽儹運官參治。 又議准淮徐等五倉收糧部官,遇糧船到彼,定與水程,令齎到前路部官處照限查考。 又議准山東北直隸所屬衛所,限四月初一日完。江北直隸、鳳陽等處,并遮洋總所屬衛所,限五月初一日完。南京、江南直隸所屬衛所,限六月初一日完。浙江、江西、湖廣衛所,限七月初一日完。違限者聽總督并巡倉監督,監兌坐糧撫按等官提問參究。

又議准監兌官會參過違限運官,戶部參覆劄,付

下年監兌官,到彼提問歸結。 又議准通惠河經紀船腳,每糧一石銀二分一釐一絲八忽二微。六閘水腳,每石銀九釐一毫三絲九忽一微。車夫車腳,每石銀一分四釐八毫四絲二忽七微。京通倉歇家包囤,每石銀八釐五毫。曬夫飯米,每船一兩一錢。小腳抗糧到囤,每石四釐。雇人抱籌抬斛打捲,每石七毫。買墊囤葦把,每船二錢。買掀掃把斗,每船三錢。軍斗籌價,每石銀五釐。京倉蓆板,隨船帶至大通橋。蓆令車戶帶運備雨,每板一片木一根,各准米一石。起腳京通倉運官交糧紙劄銀,每處二兩。官軍房水銀,指揮三兩,千百戶各二兩,旗軍每船京倉一兩二錢,通倉一兩。各該把總遇糧運到倉,呈驗輕齎之後,先將前銀交送京通二倉坐糧員外收貯,提督官給發印信文簿各二扇,一扇查收,一扇查給。在運官者,運官領用。在倉中者,歇腳領用。 又議准沿途遇風損壞船隻,漂流糧米,許赴所在官司陳告。掌印官親詣漂流處所,勘實具奏,仍候本部轉行巡按御史覈勘明白,方與除豁。如有乘機侵盜,扶同勘報,就將漕運官軍并有司官吏通行參送法司問罪,俱發邊衛充軍。又議准淮安、清江浦各管廠指揮千百戶等官,有犯比照運糧官員事例,聽漕運衙門提問。若犯該充軍為民、降級調衛罪名,問完之日,奏請發落。 又議准湖廣、浙江、江西、江南等五總,但係考定或委官造船官員,自指揮以下有犯,照依江北清江廠事例,徑自提問。 又議准司府州縣管糧官,各於水次同兌運官,將成化十五年原頒永為法則,字樣鐵斛,與依式成造印記木斛,較量相同,就便交納。如有將私造大斛大斗用強交兌者,監兌官及撫按官依律照例拏問。 又議准遮洋船,由海道經涉梁城守禦千戶所,寶坻縣皇莊白龍港、新舊倉龍王堂一帶地方居民、弓兵、官校人等,敢有在於河路張布罾網,阻礙船隻,及稱盤詰,因而集眾搶奪財物者,撫按衙門及鄰近管糧管河郎中主事等官拏問,搶奪財物滿貫以上者,兇犯枷號一箇月,照例發落。 又議准經紀把持閘壩,及光棍指稱勢要名目,詐騙漕運軍船財物,或刻關防私記,號為條子錢等項名色,橫行索取,或在車營等處包攬起剝,因而勒掯加增腳價者,巡倉御史管倉員外,及所在官司究問,照例從重議擬,奏請發落。 又議准官軍通同無藉光棍,盜賣軍船,各從重追問,監賠原船。完日問罪發落。 又議准把總、指揮、千百戶等官,索要運軍常例銀兩及科索,至十兩以上者,問罪降一級。二十兩以上者,降二級。三十兩以上者,降三級。四十兩以上者,降三級。發原衛帶俸差操,再不推用。至五十兩以上者,問發邊衛充軍跟官書算人等,科索軍士銀物侵欺入己,至十兩以上者,問發永遠充軍。 又議准侵盜在官糧米,至四十石、銀二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二十兩者,俱問罪發邊衛,永遠充軍。糧至百石、銀至百兩以上者,斬。 又議准京倉軍民,運糧到日,聽其自行雇覓各倉囤基,囤放糧米。不許抽錢,以為伴當官攢斗級常例。亦不許運官旗軍饋送土宜,若小腳歇家,營求在官,指稱公用為由,索取囤基等項財物,及別項求索情弊,於本倉門首枷號一箇月。滿日送法司,依律問擬軍發邊衛充軍,民發口外為民,干礙內外官員,奏請定奪。又議准領運官員,如有侵扣運軍月糧行糧,多索船料等項銀兩者,查出贓私,俱照監守自盜事例問擬發落。 又議准運糧官軍人等,犯罪經提三次不到官問理,皆准照原供贓罪,行令該衛追贓。完日仍申巡按御史,各照前例擬罪發落。 又議准運官違限,內總督并內監督衙門,有擅科一甑,罰銀一錢者,聽戶部與提督御史指實參究。 又議准除內府白糧照舊收本色,每石加耗一斗,蠟茶等料,每百斤加耗五斤,其餘糧料草束,每年科道官斟酌時估,悉令徵銀解部,送赴太倉支收。遇有缺乏,召商照依時估,納完領價,仍行順天府將官較秤斛,給送各科道照樣較收。其該司府州縣起解錢糧批文,務要明開某項糧,每石徵銀若干,草每束徵銀若干。違者行巡按御史究問。 又題准今後各倉場糧料草束,徵銀解部,召商上納。 又題准西安府等應解甘肅錢糧,免其民運。每糧一石,徵腳價一錢,連糧折銀布,交收府庫。候收銀至二萬兩,布至二千疋,分守道委官一員,於前腳價銀內,官給銀二十兩,令沿途遞運所起車,軍衛有司,撥軍快防護運至蘭州。管糧官處查驗,仍照舊例,每銀二千兩,布一百六十疋,運至甘州廣盈庫者,各腳銀三兩八錢。運至涼州廣儲倉者,一兩二錢。亦於前腳價銀內支給。係西寧等六衛所倉分者,解赴西寧道參議處。係山丹九衛所倉分者,解赴甘肅管糧僉事處。各交收內支剩腳價銀兩。每一次以十分為率,將七分作正支銷,每遇民運銀兩,糴買本色穵運接濟,該運腳價亦在數內,支取三分修理倉廒,悉聽巡撫稽考。

按《續文獻通考》:八年,議准南直隸、浙江坐派起運內府各監局,及吏部等衙門細熟白糙粳糯米等,每年十月終徵足。差官十二月以裏,開船前來交納。如違,照兌運事例參奏治罪。 又按《續通考》八年,議准漂流糧米例。該減除通州上納者,如遇通州倉缺廒,仍令赴京倉上納。每漂流一百二十石,免曬一千石,亦兩平收受。每石計省曬折米五升,并耗米七升,共一斗二升,以補漂流之數。前項米石,俱不挨陳,先行放支。 又議准兌軍民糧交納蘆蓆,以三分為率,二分納本色,一分折銀。每領折銀一分,又每米二千石,納楞木一根,松板九片,亦以三分為率,二分納本色,一分納銀。每板一片,折銀二錢五分,俱隨糧收受,出給通關。其銀太倉銀庫另貯,以備修倉等項支用。薊州天津四倉蘆蓆,與京通倉例同。松板楞木,每船交納,用銀八錢。

嘉靖九年,令漕運衙門調取運糧官員,准起運內用各項糧米派納加耗,及盤用車腳銀船錢貼夫米之數,仍行科道等官監收,不許勒掯納戶財物。

按《明會典》:九年,題准運糧官員,聽漕運衙門坐名調取,不許擅自補換。 又按《會典》九年,題准內承運等庫,并各監局見積餘米,足彀三年支用,不拘有閏無閏,每年再減派一萬二千餘石。浣衣局米多人少,量留粳米五十石,餘聽本部查給附近京衛官軍月糧。奏准直隸蘇松常三府,起運內官監白熟細米,每石耗米二斗五升,車腳銀四錢,船腳銀六錢。白熟粳米,每石耗米二斗八,升車腳銀三錢五分,船錢糙米四斗,貼夫糙米四斗七升。供用庫酒醋麪局白糧米,每石耗米車腳銀船錢俱同,惟貼夫糙米五斗。光祿寺白糧米,每石耗米二斗五升。宗人府并五府、六部、都察院、神樂觀等衙門本色糙米,每石耗米四斗五升。中府祿糙糧,每石耗米六斗五升,俱車腳銀四錢,船錢糙米四斗,貼夫糙米五斗。浙江杭嘉湖三府,俱照此派納,不許違例加增。 又議准直隸蘇松常三府,今後徵納南京各項糧米,除內官監供用庫酒醋麪局白粳糙米,照先次議准,每石加耗二斗八升,車腳銀三錢五分,其南京內官監白細米,每石加耗一斗五升,盤用糙米二斗一升,船錢、貼夫糙米各一斗。南京光祿寺白糧,蘇常二府,每石加耗二斗五升,盤用糙米二斗一升,船錢、貼夫糙米一斗。松江府,每石耗米二斗五升,盤用銀一錢五分五釐,船錢銀四分。南京酒醋麪局白糧,蘇常二府,每石加耗二斗五升,盤用糙米二斗一升,黃豆抵支米,每石加耗米一斗五升,盤用糙米二斗一升,船錢、貼夫各糙米一斗。南京國子監白糧,每石加耗二斗五升,盤用糙米二斗一升。糙米豆,每石加耗二斗五升,盤用糙米二斗一升,船錢、貼夫各糙米一斗。公侯祿俸糙糧,每石耗米一斗五升,盤用米二斗一升,船錢、腳夫米各一斗。南京神樂觀犧牲所糙米豆,蘇松二府,每石耗米二斗五升,盤用米二斗一升,船錢、腳夫米各一斗。松江府,每石耗米二斗五升,盤用銀二錢五分五釐,船銀四分。南京各衛倉糙糧,蘇常二府,每石耗米二斗八升,盤用米二斗一升,船錢、貼夫米各一斗。松江府,每石耗米二斗八升,盤用銀一錢五分五釐,船錢銀四分。浙江杭嘉湖三府,俱照蘇松常三府定則派納,不許違例加增。 又題准南京戶部,凡遇各處解到內府各監局糧草等項,俱要行巡視科道官并該部委官公同監收,不許經該人員勒掯納戶財物。其一應收放數目,各衙門仍責令經手人役,徑赴總督衙門註銷。各委官年終通造冊奏繳。

嘉靖十一年,議准遮洋額運薊州糧,放支營寨官軍。歲運河南糧在小灘鎮交兌。令各布政司轉齎,敕書宣諭糧長,其陝西布政司起運三邊稅糧,照例徵銀起解。

按《明會典》:十一年,題准遮洋額運薊州倉本色米一十萬石。內將四萬石,每石連耗徵價銀九錢,與本色相兼,放支太平寨、燕河營等窵遠去處官軍。每石折銀六錢五分,扣除銀兩,通融支放。 又按《會典》十一年,議准遮洋山東二總,歲運河南糧,仍舊在小灘鎮水次交兌。 又題准宣諭敕書,本部預期責差的當官員,或付順差人員,齎赴各布政司分投,差官轉齎。宣諭糧長勘合,隨敕發領取具,各該官司,依擬結狀繳照,不必再令糧長吏典赴京聽候。有誤徵解,仍行浙江、江西二布政司查照施行。 又題准陝西布政司,如遇起運三邊錢糧,照依舊例,夏稅每石徵銀九錢,秋糧每石徵銀一兩,依期起解。

嘉靖十二年,議准原運江西改兌糧,轉行江西布政司。湖廣糧赴蘄州等處交兌。浙江直隸解納白粳米,照查過各監局實該用數目派徵。山東、河南歲派保定府米麥,徵銀解買。又准過江腳米內,分折色、本色,為雇船過壩等費。

按《明會典》:十二年,議准安陸衛改承天衛,其原運江西改兌糧七千五百二十八石三斗,轉行江西布政司。 又按《會典》十二年,議准湖廣糧,俱赴蘄州、漢口、城陵磯三處水次交兌。 又議准浙江嘉湖、直隸蘇松等府,解納白熟粳米,照今司禮監查過各監局見在供事內官、長隨、內使、火者、淨軍人等實該用米數目,均派徵納。其正德年間加增之數,均勻遞減,改回存留,並金花等銀,以惠小民。 又題准山東、河南歲派保定府廣盈倉本色米麥,每石徵銀八錢,解保定府自行召買。

按《續文獻通考》:十二年,又議准自本年為始,過江腳米一斗三升,內將七升,每斗折銀六分,以為雇船之資。六升仍舊本色,以為過壩盤剝之費。

嘉靖十三年,定運軍脫逃,及該管衛所官,營求別差,負累軍士事例。准四川原派貴州倉糧米,及河南起運派剩各馬房倉粟米豆,俱折銀解納。

按《明會典》:十三年,奏准今後運軍脫逃,分別次數,初逃一次者,照常發落。二次者,枷號一箇月,方許收運食糧。三次者,照依操軍事例,俱調衛。又議准把總、都指揮、指揮等官,如遇漕運衙門差委查盤,止許催儹該管衛所船隻,不許營求別差,以圖賄賂。亦不許假以該管衛所借債為由,令其買賣,負累軍士,遲誤糧運。違者聽總督提督衙門,并巡倉巡河御史等官參奏拏問。 又按《會典》十三年,題准四川重敘二府原派貴州永寧倉糧米,每石折銀三錢五分,解貴州布政司庫交收,給與畢節烏撒等衛官軍。 又題准河南起運派剩各馬房倉粟米黑豆,每石折銀五錢,共折銀五萬一千四百九十六兩一錢二分,內扣留三萬兩分,給王府并各衛所官軍祿俸月糧,餘仍解部,以備支用。

嘉靖十四年,定押解折納銀兩。考察考選運官,僉補運軍,及徵糧運兌違限派納各府、寺、監、局供用米麥等項,徵銀加耗之例。令將存省旗軍行糧修理船隻。又霍韜請立洪夫輓運役費中制。

按《明會典》:十四年為始,均派所屬府縣,照例每石連蓆耗,共折銀六錢,差官協解太倉銀庫交收。 又奏准輕齎銀兩,各州縣徑自差人,隨同運船押解赴淮,聽漕運衙門驗封,交付運官隨幇前進,不必解府類總,展轉稽延。 又按《會典》十四年,題准運糧把總衛所總等官,每三年一次,戶兵二部會同考察,分別去留等第,奏請定奪。千百戶鎮撫等官,亦三年一次,漕運衙門考選,南京兵部及各省撫按衙門,遇有申告運官一切患病年老緣事等項,必須會行漕運衙門勘實,方許替換。若遇考選軍政之期,查係戶兵二部原考定者,不得擅為紛更。各處衛所總官有缺,於領運及各衛所僉書軍政等官,素有才力者選補。其餘管事缺官,不許擅掣運官。其各該運官,如有科擾侵欺等項實跡,悉聽漕運衙門監兌官并巡按御史指實,參究黜罰。不在三年考察之限。 凡衛所運軍,不足限一月之內,照名補完。若限外不完,百戶十名以上,千戶二十名以上,指揮三十名以上,住俸督補,直至完日,方許收俸。 凡衛所差撥旗軍,或正或餘,俱選丁力相應之人,照例量免幇貼。遇有逃故等項,移文行取,隨即撥補押發上運,不許過違十日。 凡逃故軍士,各該衛所不行僉補者,比照京操官軍該班不到事例參究。 又題准一應兌軍改兌秋糧,務在及時徵派,依例開倉。如限運赴水次聽候交兌,若正月終有司無糧,軍衛無船者,府州縣掌印管糧官、領運指揮、千百戶,行巡按提問,各住俸半年。二月終無糧無船者,各提問住俸一年。其船糧不到之數,俱以三分之一為限,仍先各革去冠帶,待罪催儧。若三月終船糧不到,各提問降二級。四月終船糧不到,不分多寡,連布政司掌印管糧官、領運把總通行提問,各降二級。文職起送吏部別用,軍職發回原衛帶俸差操。又題准五月終船糧不到水次者,併參衛所掌印官。又題准今後山東派納太常寺、神樂觀歲用小麥、芝麻、黃豆,照數徵銀解部,聽寺領回分給。又題准光祿寺上用白熟細米,照舊每石加耗一斗。內官監、供用庫、酒醋麪局、光祿寺、內府各衙門,并府部等衙門白熟粳糯米,每石止加耗五升。有多徵及將粗惡上納,查參究治。 又令上運船隻,原定行糧三十三石。其有損壞,就將行糧存省,解赴漕司,聽作小修工費。又題准各衛運船,遇有損壞修理不完者,一體俱作存省。各船旗軍,俱令在衛查照漕規,辦料解赴漕運衙門,聽作小修工費。如糧多船隻不敷,許令各船分載,不許借支存省旗軍行糧。

按《續文獻通考》:十四年,霍韜言:天下農民之病,自江而南,由糧役輕重不能適均。自淮而北,稅糧雖輕雜,役則重前。見徐州雜役,歲出班夫銀三萬八千有奇,洪夫一千五百有奇,復有淺夫、閘夫、泉夫、馬夫等役,洪夫一役銀一十二兩。統而計之,洪夫之役,歲銀一萬八千有奇。其餘各役,不可究言也。雖窮切骨,亦歲辦役銀一兩,何不寬一分,民受一分之澤乎。臣愚以為洪夫之役,以挽糧船糧,船自四月過洪,八月終止,年僅四月之役,費銀十二兩,乞為中制,歲徵銀六兩儲之於官,俟役洪夫,按月給焉。自四月至於八月,有事力勤之月也,月給銀六錢。其餘八箇月,逸閒之月也,月給銀三錢。只自洪夫之役,為之恤而減焉。徐州之民,歲減銀九千有奇,通十年計焉,減銀九萬有奇矣。又自閘夫班夫各役遞減焉,農民之惠何可言也。即處一徐州推之,以惠天下,皆是法也。法以人行,是在賢監司良守令耳。

嘉靖十六年,令給遮洋該運薊州糧船,及兌運改兌京通二倉輕齎銀,改江西兌糧水次。

按《明會典》:十六年,令遮洋運船該運薊州糧者,經涉海道,程途險遠,每石先給輕齎銀一分。 又議准兌運糧米,照舊分派京倉七分,通倉三分。改兌,京倉四分,通倉六分。合貼腳價,於輕齎銀兩穵給。 又按《會典》十六年,題准江西吳城水次,原兌糧改進賢水次交兌。

嘉靖十七年,議准通融處給運軍月糧、行糧。

按《續文獻通考》:十七年,議准今後運軍月糧,先將應徵存留糧斛,依期徵給。如徵有不及,或災傷停免,聽將倉庫別項錢糧預行通融處給。其行糧,例該本處關支者,雖派別省兌運,仍舊在於本處。若兌本省原議水次隨支者,俱要預期徵完,隨同正糧一并交兌。如果徵收不齊,行糧每石折銀五錢。月糧查照彼中折算處給。〈按會典載入三十年者與此相同定有一訛姑并存之〉嘉靖十九年,令顯陵衛原運湖廣江西糧,折銀解納太倉。

按《明會典》:十九年,以荊州左衛改顯陵衛。題准原運湖廣正糧一萬三千八百石,江西正糧八千石,每石連蓆耗折銀七錢,解赴太倉交納。

嘉靖二十年,令將南京戶兵二部貯庫銀,聽總督漕運差官支領造船。

按《明會典》:二十年,題准將南京戶部貯庫鹽引紙價積餘銀,每年支一千七百四十八兩,兵部武庫司收貯。缺官柴薪銀,每年支一千兩,聽候總督漕運差官支領造船。

嘉靖二十一年,准陞廉幹運官實職。

按《明會典》:二十一年,議准凡把總等官,三年以上,果有廉能幹濟,依期完糧,不至借債者,准令於實職上陞一級。

嘉靖二十二年,令揀選管船旗甲,審給官旗銀兩,補足漂糧原數。其運官臨倉掛欠糧米者,賠補治罪,仍不許守門人等借端擾害。及司府州縣以贓私小事,拘繫運軍。

按《明會典》:二十二年,議准管船旗甲,於見役旗軍揀選丁力相應者充當。如見運數內不堪者,許將在衛城操屯種相應人丁僉補。 又按《會典》二十二年,議准今後過洪閘遇風淺等項,船存糧漂者,審果不係官軍侵盜費用,就將該幇官旗應給羨餘銀兩,給與該總把總官領發。損失官旗,責限買米上納。或買不便,就將前銀,每石扣銀七錢,徑解各該倉庫收支折糧應用。如該幇官旗羨餘銀數,不足損失米價,將該衛該總運內扣除,務要當年補足,原數如扣除,餘剩照舊給軍。 又議准今後進倉糧米,仍令運官照舊摯斛,進完報曬。若有臨倉掛欠,照數賠補治罪,不許守門官軍人等假以合子米為由,徇情故違,一概擾害。 又議准今後司府州縣,受理軍民詞訟,干礙運糧官軍,如係強盜人命重情,備行知會漕司,委官拘問。其餘贓私小事,將原詞抄行漕運衙門,照例候交糧完日,發理刑主事問理,不許徑自拘繫。

嘉靖二十四年,令有司軍衛依期徵扣船料,給發興工過期。不完者,住俸降級有差。

按《明會典》:二十四年,題准將軍三民七船料,責令有司軍衛依期徵扣,八月以裏給發興工。如至九月終不完者,住俸半年。十月終不完者,住俸一年。應造船隻,限十月終駕赴水次。如十月以裏造船不完,底船不到廠,管廠各委官住俸半年。十一月終不完不到,各住俸一年。十二月終不完不到,各降二級。

嘉靖二十八年,准加江西五所過湖銀米。議行每漕運內,分兌運改兌之數。

按《明會典》:二十八年,題准江西饒州、撫州、建昌、廣信、鉛山五所,每石加過湖米四升,折銀一分二釐。按《續文獻通考》:二十八年,見行議單,每漕運四百萬石。內該兌運三百三十萬石,改兌七十萬石。

嘉靖二十九年,命撥漕糧二十萬六千餘石,接濟密雲昌平兵馬。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三十年,准以蘇州等府腳米,分給軍民。又於漕糧內,撥運薊州班軍行糧。

按《明會典》:三十年,題准蘇州等府腳米,將七升有司自雇民船交與官軍,裝糧抵壩。其餘六升,仍給運軍月糧。各該撫按官,先將應徵存留糧斛,依期徵給。如徵有不及,或災傷停免,聽各倉庫別項錢糧,預行通融處給。不許刁蹬留難,其行糧例該本處關支者,雖派別省兌運,仍舊在於本處。若兌本省原議水次者,俱要預期徵完,同正糧併兌不許先儘正糧,將行糧落後。 又按《會典》三十年,題准蘇州等府腳米,將七升有司自雇民船交與官軍,裝糧抵壩。其餘六升,仍給官軍過壩修船。 又題准薊州班軍六萬七千員名,該行糧十三萬四千石於漕,糧內撥運。

嘉靖三十一年,撥運薊鎮,加添班軍糧米。賀涇上疏,議海運之利。不報。

按《明會典》:三十一年,令薊鎮加添班軍糧米五萬六千一百八十八石。於原額通太等倉撥運。

按《續文獻通考》:三十一年,給事中賀涇上疏云:海運之說,不講久矣。一旦而議之,未有不駭且疑者。然使如先臣丘濬所謂,泛登州由沙門,島蹈風濤不測之險,以犯倭寇出沒之區。是非不可講而亦不忍講也,若新河既開,有通運之利,而無冒險之害,則亦何所憚而不為哉。訪之膠州近淮人,呼為南海萊州。近天津衛北人,呼為北海。自南海而至淮,僅五百里。商舶往來,百貨貿易,迅風三日可達。今膠已成巨鎮矣。此則由海之岸,而非大洋也。自北海而達天津,僅六百餘里。泉貨所必經,商賈所共。由順風五日可達。今亦已成坦途矣。此則由海之夾渠,而實非海也。然前此不通運道,何哉。蓋自膠州之南海以達滄州之北海,中間不通者百七十里之間。見有新河一道,可以行舟而未之通者,由馬家濠十五里為梗耳。濠底,土石頗堅,難於濬闢。若併力疏濬,此河則南北轉運之通。特易易耳,嘉靖十四年,山東海道副使王獻銳意訪求,曾經督率工力,專鑿馬家濠。功已半成,以遷代去。繼之者不能就其功,海濱之民,至今稱惜。乞遣官親詣膠州海口,由馬家濠抵新河,訪求故蹟,加工開鑿。則一勞永逸,實貽萬世無疆之美。不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