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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05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五卷目錄
鹽法部彙考七
金二〈宣宗貞祐三則 興定三則 元光二則〉
元一〈太宗七則 定宗一則 憲宗四則 世祖中統五則 至元二十九則 成宗元貞二則 大德十一則 武宗至大三則〉
食貨典第二百五卷
鹽法部彙考七
金二
宣宗貞祐二年,置場設判官管勾禁民私煎。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貞祐二年十月,戶部言:陽武、延津、原武、滎澤、河陰諸縣饒鹹鹵,民私煎不能禁。遂詔置場,設判官、管勾各一員,隸戶部。既而,御史臺奏:諸縣皆為有力者奪之,而商販不行。遂敕御史分行申明禁約。
貞祐三年,烏古論慶壽,乞罷邀糴,販鹽民所易之粟。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十二月,河東南路權宣撫副使烏古論慶壽言:絳、解民多業販鹽,由大陽關以易陝、虢之粟,及還渡河,而官邀糴其八,其旅費之外所存幾何。而河南行部復自運以易粟於陝,以盡奪民利。比歲河東旱蝗,加以邀糴,物價踴貴,人民流亡,誠可憫也。乞罷邀糴,以紓其患。貞祐四年,聽民轉鹽易物,以濟河中、陝西行部不得邀糴。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七月,慶壽又言:河中乏糧,既不能濟,而又邀糴以奪之。夫鹽乃官物,有司陸運至河,復以舟達京兆、鳳翔,以與商人貿易,艱得而甚勞。而陝西行部每石復邀糴二斗,是官物而自糴也。夫轉鹽易物,本濟河中,而陝西復強取之,非奪而何。乞彼此一聽民便,則公私皆濟。上從之。
興定二年,盧進請近河產鹽地設鹽場管勾,歲輸錢以佐軍。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興定二年六月,以延安行六部員外郎盧進建言:緩德之嗣武城、義合、克戎寨近河地多產鹽,請設鹽場管勾一員,歲獲十三萬餘斤,可輸錢二萬貫以佐軍。
興定三年,罷募民運解鹽,設鬻鹽官以佐軍用。按《金史·宣宗本紀》:三年夏四月庚午,罷募民運解鹽。八月戊辰,西京行三司李復亨言,河南、北食鹽之利。
按《食貨志》:三年,詔用盧進言,設官鬻鹽給邊用。
按《李復亨傳》:復亨,歷左司員外郎、郎中,遷翰林直學士行三司事。興定三年七月,置京東、京西、京南三路行三司,掌勸農催租、軍須科差及鹽鐵酒榷等事,戶部侍郎張師魯攝東路,治歸德,戶部侍郎完顏麻斤出攝南路,治許州,復亨攝西路,治中京實河南府,三司使侯摯總之。復亨奏:陽武設賣鹽官以佐軍用,乞禁立滄、濱鹽勿令過河,河南食陽武、解鹽,河北食滄、濱鹽,南北俱濟。詔尚書省行之。
興定四年,詔戶部規措解鹽與陝西,以粟互易。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李復亨言:以河中西岸解鹽舊所易粟麥萬七千石充關東之用。尋命解鹽不得通陝西,以北方有警,河禁方急也。
按《李復亨傳》:四年,復亨被詔提控軍興糧草。復亨
奏:河渡不通,陝西鹽價踊貴,乞以粟互易足兵食。詔戶部從長規措。
元光元年,完顏合達以敵擾解鹽,乞以鹽利厚分於人俾人爭赴。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完顏合達傳》:合達,元光元年正月,遷元帥左監軍,授山東西路吾改必剌世襲謀克。權參知政事,行省事於京兆。未幾,真拜。是年五月,上言:頃河中安撫司報,北將按察兒率兵入隰、吉、翼州,寖及榮、解之境,今時已暑,猶無回意,蓋將蹂吾禾麥。儻如此,則河東之土非吾有也。又河南、陝西調度仰給解鹽,今正漉鹽之時,而敵擾之,將失其利。乞速濟師,臣已擬分兵二萬,與平陽、上黨、晉陽三公府兵同力禦之。竊見河中、榮、解司縣官與軍民多不相詣,守禦之間或失事機。乞從舊法,凡司縣官使兼軍民,庶幾上下相得,易以集事。又言鹽利,今方敵兵迫境,不厚以分人,孰肯冒險而取之。若自輸運者十與其八,則人爭赴以濟國用。從之。
元光二年,詔守衛解籃,以助軍食。
按《金史·宣宗本紀》:二年秋七月乙巳,遣兵守衛解州鹽池。 按《食貨志》:二年內族訛可言,民運解鹽有助軍食,詔修石牆以固之。
元一
太宗二年,始行鹽法,又立諸路鹽場稅課所從實辦課。
按《元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國之所資,其利最廣者莫如鹽。自漢桑弘羊始榷之,而後世未有遺其利者也。元初,以酒醋、鹽稅、河泊、金、銀、鐵冶六色,取課於民,歲定白銀萬錠。太宗庚寅年,始行鹽法,每鹽一引重四百斤,其價銀一十兩。 又按《志》:河間之鹽:太宗庚寅年,始立河間稅課所,置鹽場,撥灶戶二千三百七十六隸之,每鹽一袋,重四百斤。 山東之鹽:太宗庚寅年,始立益都課稅所,撥灶戶二千一百七十隸之,每銀一兩,得鹽四十斤。 河東之鹽:出解州鹽池,池方一百二十里,每歲五月,場官伺池鹽生結,令夫搬摝鹽花。其法必值亢陽,池鹽方就,或遇陰雨,則不能成矣。太宗庚寅年,始立平陽府徵收課稅所,從實辦課,每鹽四十斤,得銀一兩。
五年命,姚行簡等修理鹽池損壞處所。
按《元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河東之鹽。太宗癸巳年,撥新降戶一千,命鹽使姚行簡等修理鹽池損壞處所。
六年,立河間山東鹽運司。
按《元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河間之鹽。太宗甲午年,立鹽運司。 山東之鹽。甲午年,立山東鹽運司。
八年,設熬煎辦大都鹽。
按《元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大都之鹽:太宗丙申年,初於白陵港、三叉沽、大直沽等處置司,設熬煎辦,每引有工本錢。
九年,立隨車隨引載鹽之法。
按《元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遼陽之鹽:太宗丁酉年,始命北京路徵收課稅所,以大鹽泊硬鹽立隨車隨引載鹽之法,每鹽一石,價銀七錢半,帶納匠人米五升。
十二年,改立提舉鹽榷所,歲辦河間之鹽。
按《元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河間之鹽。太宗庚子年,改立提舉鹽榷所,歲辦三萬四千七百袋。十五年,河間改立提舉滄清鹽課使所,辦課又遼陽歲辦鹽課布匹。
按《元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河間之鹽。太宗癸卯年,改立提舉滄清鹽課使所,歲辦鹽九萬袋。遼陽之鹽。太宗癸卯年,合懶路歲辦課白布二千匹,恤品路布一千匹。
定宗四年,改課程所為提舉鹽使所。
按《元史·定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河間之鹽。定宗四年,改真定河間等路課程所為提舉鹽榷滄清鹽使所。
憲宗二年,改課程所為提舉鹽使所,又增撥鹽戶。
按《元史·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河間之鹽。憲宗二年,又改河間課程所為提舉滄清深鹽使所。 河東之鹽。憲宗壬子年,又增撥一千八十五戶,歲撈鹽一萬五千引,辦課銀三千錠。
三年,世祖奏割河東解州鹽池以供軍食。
按《元史·憲宗本紀》不載。 按《世祖本紀》:憲宗歲癸丑,受京兆分地。諸將皆築第京兆,豪侈相尚,帝即分遣,使戍興元諸州。又奏割河東解州鹽池以供軍食,立從宜府於京兆,屯田鳳翔,募民受鹽入粟,轉漕。七年,蠲平灤路鹽課。
按《元史·憲宗本紀》不載。 按《塔本傳》:阿里乞失鐵木兒子阿台,為平灤路總管府,歲丁巳,憲宗命阿台為平灤路達魯花赤。始至,請蠲銀、鹽、酒等稅課八之一,細民不征。
八年,河間鹽每袋增至四百五十斤。
按《元史·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世祖中統元年,罷簽解鹽戶軍,改立鹽使所,歲辦課稅銀。
按《元史·世祖本紀》:中統元年六月乙巳,罷阿藍帶兒所簽解鹽戶軍百人。 按《食貨志》:河間之鹽。中統元年,改立宣撫司提領滄清深鹽使所。 山東之鹽。中統元年,歲辦銀二千五百錠。
中統二年,定鹽課法置解鹽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年六月戊戌,詔諭十路宣撫司并管民官,定鹽酒稅課法。庚申,命李璮領益都路鹽課。 按《食貨志》:太宗始行鹽法,每鹽一引重四百斤,其價銀一十兩。世祖中統二年,減銀為七兩。 又按《志》:河東之鹽。中統二年,初立陝西轉運司,仍置解鹽司於路村。
中統三年,聽太原民食小鹽,歲辦課銀,又利州以鹽易軍糧。
按《元史·世祖本紀》:三年九月壬戌,聽太原民食小鹽,歲輸銀七千五百兩。冬十月戊辰,楊大淵乞於利州大安軍以鹽易軍糧,從之。 按《食貨志》:山東之鹽。中統三年,命課稅隸山東都轉運司。 河東之鹽。中統三年,以太原民戶自煎小鹽,歲辦課銀一百五十錠。中統四年,巡禁私鹽改立運司,招補灶戶增辦鹽課更以鹽給軍糧。
按《元史·世祖本紀》:四年春正月癸卯,領部阿合馬請設東巫等路巡禁私鹽軍,從之。乙巳,敕總帥汪忠臣、都元帥帖的及劉整等益兵副都元帥欽察,戍青居山,仍以解州鹽課給軍糧。秋七月壬寅,詔禁蒙古、漢軍諸人煎、販私鹽。八月壬子,冀州蒙古百戶阿昔等犯鹽禁,沒入馬百二十餘匹,以給軍士之無馬者。按《食貨志》:河間之鹽。中統四年,改滄清深鹽提領所為轉運司。是年,辦銀七千六十五錠,米三萬三千三百餘石。 山東之鹽。中統四年,令益都山東民戶,月買食鹽三斤;灶戶逃亡者,招民戶補之。是歲,辦銀三千三百錠。
按《續文獻通考》:山東之鹽。四年,辦銀三千三百錠一十九兩。
中統五年,增河東小鹽課銀。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河東之鹽。中統五年,又增小鹽課銀為二百五十錠。
至元元年,塞分渠以通鹽運,以鹽課充軍糧,增解州鹽課,其太原民聽便用小鹽。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元年夏四月戊申,以彰德、洺磁路引漳、滏、洹水灌田,致御河淺澀,鹽運不通,塞分渠以復水勢。辛酉,以四川茶、鹽、商、酒、竹課充軍糧。秋七月甲戌,以阿合馬言,益解州鹽課,均賦諸免僧道軍匠等戶,其太原小鹽,聽從民便。 按《食貨志》:河間之鹽,歲辦銀七千六十五錠,米三萬三千三百餘石。至元元年,又增三之一焉。 按《阿合馬傳》:世祖以阿合馬同知開平府事。至元元年,阿合馬言:太原民煮小鹽,越境販賣,民貪其價廉,競買之,解鹽以故不售,歲入課銀止七千五百兩。請自今歲增五十兩,無問僧道軍匠等戶,均出其賦,其民閒通用小鹽從便。至元二年,禁山東私煎硝鹼,立興元四川鹽運司,修理鹽井,又增鹽場灶戶,改立轉運司辦課。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年二月癸亥,禁山東東路私煎硝鹼。五月庚寅,敕上都商稅、酒醋諸課毋徵,其榷仍舊。 按《食貨志》:大都之鹽。至元二年,又增寶坻二鹽場,灶戶工本,每引為中統鈔三兩,與清、滄等。 河間之鹽。至元二年,改立河間都轉運司,歲辦九萬五千袋。 山東之鹽。至元二年,改立山東轉運司,辦課銀四千六百錠一十九兩。是年,戶部造山東鹽引。 四川之鹽:為場凡一十有二,為井凡九十有五,在成都、夔府、重慶、敘南、嘉定、順慶、潼川、紹慶等路萬山之間。元初,設拘榷課稅所,分撥灶戶五千九百餘隸之,從實辦課。後為鹽井廢壞,四川軍民多食解鹽。至元二年,立興元四川鹽運司,修理鹽井,仍禁解鹽不許過界。
至元三年,王晉等以隱匿鹽課伏誅,申嚴私鹽之禁,令制國用使司輸納鹽課及給降鹽引。
按《元史·世祖本紀》:三年三月己未,王晉及侍中和哲斯、濟南益都轉運使王明,以隱匿鹽課,皆伏誅。夏四月己卯,申嚴瀕海私鹽之禁。 按《食貨志》:河東之鹽。至元三年,諭陝西四川,以所辦鹽課赴行制國用使司輸納,鹽引令制國用使司給降。
至元四年,嚴私鹽禁立陝西開元等路運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四年春正月丁酉,申嚴平陽等處私鹽之禁。八月辛酉,申嚴平灤路私鹽之禁。 按《食貨志》:河東之鹽。至元四年,立陝西四川轉運司。 遼陽之鹽。至元四年,立開元等路運司。
至元五年,禁硬鹽,不許過塗河,諭各位下如例輸鹽課。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遼陽之鹽。至元五年,禁東京懿州乞石兒硬鹽,不許過塗河界。是年,諭各位下鹽課如例輸納。
至元六年,獲宋鹽糧,增山東歲辦鹽,立太原提舉鹽使司,直隸制國用使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六年冬十月庚子,宋遣人餽鹽、糧入襄陽,我軍獲之。 按《食貨志》:山東之鹽。至元六年,增歲辦鹽為七萬一千九百九十八引,自是每歲增之。 河東之鹽。至元六年,立太原提舉鹽使司,直隸制國用使司。
至元七年,發清、滄鹽給襄陽軍,定河間歲辦鹽課。按《元史·世祖本紀》:七年冬十月丁亥,發清、滄鹽二十四萬斤,給襄陽軍。 按《食貨志》:河間之鹽。至元七年,始定例歲煎鹽十萬引,辦課銀一萬錠。
至元八年,申嚴東川井鹽之禁,規措諸路運司課額,增太原鹽課,罷四川茶鹽運司,免其課稅。
按《元史·世祖本紀》:八年二月庚戌,申嚴東川井鹽之禁。三月丙子,改山東、河間、陝西三路鹽課都轉運司為都轉運鹽使司。秋七月壬戌朔,尚書省請增太原鹽課,歲以鈔千錠為額,從之。九月癸未,詔以四川民力困弊,免茶鹽等課稅,以軍民田租給沿邊軍食。仍敕:有司自今有言茶鹽之利者,以違制論。 按《食貨志》:大都之鹽。至元八年,以大都民戶多食私鹽,因虧國課,驗口給以食鹽。 四川之鹽。至元八年,罷茶鹽運司。 按《阿合馬傳》:八年三月,尚書省再以閱實戶口事,奏條畫詔諭天下。是歲,奏增太原鹽課,以千錠為常額,仍令本路兼額。
至元十年,定河東撈鹽歲辦額。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河東之鹽。至元十年,命撈鹽戶九百八十餘,每丁撈鹽一石,給工價鈔五錢。歲辦鹽六萬四千引,計中統鈔一萬一千五百二十錠。
至元十一年,命阿合馬等議行鹽鈔法於江南。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阿合馬傳》:十一年,伯顏帥師伐宋,既渡江,捷報日至。世祖命阿合馬與姚樞、徒單公履、張文謙、陳漢歸、楊誠等,議行鹽、鈔法於江南,及貿易藥材事。阿合馬奏:樞云:江南交會不行,必致小民失所。公履云:伯顏已嘗榜諭交會不換,今亟行之,失信於民。文謙謂可行與否,當詢伯顏。漢歸及誠皆言:以中統鈔易其交會,何難之有。世祖曰:樞與公履,不識事機。朕嘗以此問陳巖,巖亦以宋交會速宜更換。今議已定,當依汝言行之。又奏:北鹽藥材,樞與公履皆言可使百姓從便販鬻。臣等以為此事若小民為之,恐紊亂不一。擬於南京、衛輝等路,籍括藥材,蔡州發鹽十二萬斤,禁諸人私相貿易。世祖曰:善,其行之。
至元十二年,改立都轉運使司增歲辦鹽課。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二年二月丙午,發蔡州鹽,貿易藥材。 按《食貨志》:河間之鹽。十二年,改立都轉運使司,添灶戶九百餘,增鹽課二十萬引。 山東之鹽。十二年,改立山東都轉運司,歲辦鹽一十四萬七千四百八十七引。
至元十三年,始立諸路鹽課鈔額。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三年既取宋,而江南之鹽所入尤廣,每引改為中統鈔九貫。 又按《志》:兩淮之鹽:十三年命提舉馬里范張依宋舊例辦課,每引重三百斤,其價為中統鈔八兩。 福建之鹽:十三年,始收其課,為鹽六千五十五引。 廣東之鹽:十三年,克廣州,因宋之舊,立提舉司,從實辦課。廣海之鹽:十三年,初立廣海鹽課提舉司,辦鹽二萬四千引。
至元十四年,置諸路運司,立歲辦鹽課額。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四年春正月己未,置江淮等路都轉運鹽使司。夏四月癸酉,設鹽轉運司四,置榷場於碉門、黎州,與吐蕃貿易。 按《食貨志》:兩淮之鹽。十四年,立兩淮都轉運使司,每引始改為四百斤。 兩淛之鹽:十四年,立運司,歲辦九萬二千一百四十八引。每引分作二袋,每袋依宋十八界會子,折中統鈔九兩。 福建之鹽。十四年,立市舶司,兼辦鹽課。至元十六年,立鹽運司定辨鹽額賑貧灶戶。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六年二月甲辰,大都、河間、山東管鹽運司並兼管酒、醋、商稅等課程。夏四月己卯,立諸路轉運鹽使司。十二月戊寅,發粟鈔賑鹽司灶戶之貧者。 按《食貨志》:四川之鹽。至元八年,罷茶鹽運司。十六年,復立之。 兩淮之鹽。十六年,額辦五十八萬七千六百二十三引。 廣東之鹽。十六年,立江西鹽鐵茶都轉運司,所轄鹽使司六,各場立管勾。是年,辦鹽六百二十一引。
至元十七年,併大都河間鹽運司,增撥江南、江北諸場灶戶。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七年秋七月丁卯,併大都鹽運司入河間為一。十一月丁卯,詔江南、江北、陝西、河間、山東諸鹽場增撥灶戶。
至元十八年,增諸路灶戶,又增鹽及工本。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河間之鹽。十八年,以河間灶戶勞苦,增工本為中統鈔三貫。是年,又增灶戶七百八十六。 山東之鹽。十八年,增灶戶七百,又增鹽為一十六萬五千四百八十七引,灶戶工本錢亦增為中統鈔三貫。 四川之鹽。十八年,併鹽課入四川道宣慰司。 兩淮之鹽。十八年,增為八十萬引。 兩淛之鹽。十八年,增至二十一萬八千五百六十二引。
至元十九年,規措諸路鹽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九年夏四月壬子,議設鹽使司賣鹽引法,擇利民者行之。五月己巳,遣浙西道宣慰司同知劉宣等理算各鹽運司出納之數。癸未,沿海左副都元帥石國英,請行鹽法。冬十月丁亥朔,增兩浙鹽價。丙申,立蘆臺越支三叉沽鹽使司,河間滄清、山東濱、樂安及膠萊、莒密鹽使司五。十二月癸卯,罷解鹽司及諸鹽司,令運司官親行調度鹽引。 按《食貨志》:大都之鹽。十九年,罷大都及河間、山東三鹽運司,設戶部尚書、員外郎各一員,別給印,令於大都置局賣引,鹽商買引,赴各場關鹽發賣。每歲灶戶工本,省臺遣官逐季分給之。十九年,改立大都蘆臺越支三叉沽鹽使司一。 河間之鹽。十九年,罷河間都轉運司,改立清、滄鹽使司。 四川之鹽。十九年,復立陝西四川轉運司,通辦鹽課。 兩淛之鹽。十九年,每引於舊價之上增鈔四貫。
至元二十年,申私鹽禁,增福建鹽,減隆興府管鹽官吏,罷北京鹽鐵提舉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年夏四月甲午,申私鹽之禁,許按察司糾察鹽司。五月庚申,減隆興府昌州蓋里泊管鹽官吏九十九人,以其事隸隆興府。冬十月戊申,罷北京鹽鐵課程提舉司。 按《食貨志》:福建之鹽。二十年,增至五萬四千二百引。
至元二十一年,置鹽課市舶司,立常平鹽局。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一年夏四月乙酉,從迷里火者、蜜剌里等言,以鈔萬錠為市於別十八里及河西、上都。以火者赤依舊揚州鹽運使,歲市鹽八十萬石以贖過。戊申,籍江南鹽徒軍,藏匿者有罪。九月甲申,併市舶入鹽運司,立福建等處鹽課市舶都轉運司。十二月甲辰,立常平鹽局。 按《食貨志》:兩淛之鹽。二十一年,置常平局,以平民間鹽價。 按《盧世榮傳》:二十一年,中書省奏:鹽每引十五兩,國家未嘗多取,欲便民食。今官豪詭名罔利,停貨待價,至一引賣八十貫,京師亦百二十貫,貧者多不得食。議以二百萬引給商,一百萬引散諸路,立常平鹽局,或販者增價,官平其直以售,庶民用給,而國計亦得。世祖從之。至元二十二年,規措諸路鹽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二年三月庚子,詔依舊制,凡鹽一引四百斤,價銀十兩,以折今鈔為二十貫,商上都者,六十而稅一。增契本為三錢。立上都規措所回易庫,增壞鈔工墨費每貫二分為三分。五月壬午,以軍千人修阿失鹽場倉。冬十月己亥,復分河間、山東鹽課轉運司為二。 按《食貨志》:河間之鹽。二十二年,復立河間等路都轉運鹽使司,增鹽課為二十九萬六百引。 四川之鹽。二十二年,改立四川鹽茶運司,分京兆運司為二,歲煎鹽一萬四百五十一引。 廣東之鹽。二十二年,分江西鹽隸廣東宣慰司,歲辦一萬八百二十五引。 按《完者都傳》:二十二年八月,拜完者都驃騎上將軍、江浙行省左丞,兼管軍萬戶。初,浙西私鹽,吏莫能禁,完者都躬詣松江上海,收鹽徒五千,隸軍籍。九月,授中書左丞,行浙西道宣慰使。至元二十三年,禁沮擾鹽課,立歲辦鹽額,又發鹽市米賑饑,募私販民為水工。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三年春正月丁酉,詔禁沮擾鹽課。八月丙申,發鹽五萬引,市米賑諸王阿只吉所部饑民。 按《食貨志》:河間之鹽。二十三年,改立河間都轉運司,通辦鹽酒稅課。 山東之鹽。二十三年,歲辦鹽二十七萬一千七百四十二引。 河東之鹽。二十三年,改立陝西都轉運司,兼辦鹽、酒、醋、竹等課。兩淛之鹽。二十三年,增歲辦為四十五萬引。 廣東之鹽。二十三年,併廣東鹽司及市舶提舉司為廣東鹽課市舶提舉司,每歲辦鹽一萬一千七百二十五引。 按《忙兀台傳》:二十一年,拜江淮行省平章政事。二十三年,奏:以販鬻私鹽者皆海島民,今征日本,可募為水工。從之。
至元二十四年,改立福建運鹽使司,令揚州以鹽引易糧,灤州等處如例輸鈔。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四年閏二月乙酉,改福建市舶都漕運司為都轉運鹽使司。秋七月癸丑,陞福建鹽運使司,依兩淮等例,為都轉運使司。十二月丁卯,減揚州省歲額米十五萬石,以鹽引五十萬易糧。按《食貨志》:遼陽之鹽。二十四年,灤州四處鹽課,舊納羊一千者,亦令如例輸鈔。 福建之鹽。二十四年,改立福建等處轉運鹽使司,歲辦鹽六萬引。
至元二十五年,以鹽兵屯田以鹽運司兼管鐵冶,復立三鹽使司,增鹽工本。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五年春正月丙午,以平江鹽兵屯田於淮東、西。八月癸酉,以河間等路鹽運司兼管順德、廣平、綦陽三鐵冶。 按《食貨志》:大都之鹽。二十五年,復立三叉、蘆臺、越支三鹽使司。 河間之鹽。二十五年,增工本為中統鈔五貫。
至元二十六年,置淛東、西鹽法,官禁權豪家沮鹽法,增減諸路鹽課。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六年冬十月癸酉,尚書省臣言:沙不丁以便宜增置淛東二鹽司,合淛東、西舊所立者為七,乞官知鹽法者五十六人。從之。閏十月戊寅,尚書省臣言:南北鹽均以四百斤為引,今權豪家多取至七百斤,莫若先貯鹽於席,來則授之為便。從之。庚辰,桑哥言:初改至元鈔,欲盡收中統鈔,故令天下鹽課以中統、至元鈔相半輸官。今中統鈔尚未可急斂,宜令稅賦並輸至元鈔,商販有中統料鈔,聽易至元鈔以行,然後中統鈔可盡。從之。十一月丁未,禁江南、北權要之家毋沮鹽法。 按《食貨志》:鹽法,每引中統鈔。二十六年,增為五十貫。 又按《志》:山東之鹽。二十六年,減為二十二萬引。 四川之鹽。二十六年,一萬七千一百五十二引。 兩淮之鹽。二十六年,減一十五萬引。 兩淛之鹽。二十六年,減十萬引。 按《桑哥傳》:桑哥以開府儀同三司、尚書右丞相兼宣政使。二十六年閏十月,桑哥言:國家經費既廣,歲入恆不償所出,以往歲計之,不足者餘百萬錠。自尚書省鉤考天下財穀,賴陛下福,以所徵補之,未嘗斂及百姓。臣恐自今難用此法矣。何則。倉庫可徵者少,而盜者亦鮮矣,臣憂之。臣愚以為鹽課每引今直中統鈔三十貫,宜增為一錠;茶每引直今五貫,宜增為十貫;酒醋稅課,江南宜增額十萬錠,內地五萬錠。協濟戶十八萬,自入籍至今十三年,止輸半賦,聞其力已完,宜增為全賦。如此,則國用庶可支,臣等免於罪矣。世祖曰:如所議行之。
至元二十七年,立新城榷場,增河間灶戶及辦鹽引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七年十一月丁卯,立新城榷場。 按《食貨志》:河間之鹽。二十七年,增灶戶四百七十,辦鹽三十五萬引。
至元二十八年,整理鹽法巡捕私鬻,增灶戶工本。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八年二月癸未,詔毋沮擾山東轉運使司課程。癸巳,命江淮行省參政燕公楠整治鹽法之弊。冬十月癸酉,江淮行省言:鹽課不足,由私鬻者多,乞付兵五千巡捕。從之。 按《食貨志》:大都之鹽。二十八年,增灶戶工本,每引為中統鈔八兩。至元二十九年,置福建提舉司,專領鹽課,增減諸路鹽課,又追徵河間揚州官課錢。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九年春正月庚子,江西行省左丞高興言:福建鹽課既設運司,又設四鹽使司,今若設提舉司專領鹽課,其酒稅課悉歸有司為便。從之。五月丙午,以陝西鹽運司酒稅等課已入州縣,罷諸路鹽司。六月戊辰,詔聽僧食鹽不輸課。 按《食貨志》:大都之鹽。二十九年,以歲饑減鹽課一萬引,入京兆鹽運司添辦。 河東之鹽。二十九年,減大都鹽課一萬引,入京兆鹽司添辦。是年五月,又革京兆鹽司一,止存鹽運司。 福建之鹽。二十九年,罷福建鹽運司及鹽使司,改立福建鹽課提舉司,增鹽為七萬引。
按《崔彧傳》:彧由中書右丞遷御史中丞。二十九年
閏六月,同御史大夫玉昔帖木兒奏:近耿熙告:河間鹽運司官吏盜官庫錢,省臺遣人同告者雜問,凡負二萬二千餘錠,已徵八千九百餘錠,猶欠一萬三千一百餘錠。運使張庸,嘗獻其妹於阿合馬,有寵;阿合馬既沒,以官婢事桑哥,復有寵。故庸夤緣戚屬,得久居漕司,獨盜三千一百錠。臣等議:宜命臺省遣官,同廉訪司倍徵之。又言:揚州鹽運司受財,多付商賈鹽,計直該鈔二萬二千八百錠,臣等以謂追徵足日,課以歸省,贓以歸臺,斟酌定罪,以清蠹源。並從之。至元三十年,削去揚州鹽司,立廣西提舉司,改襄陽食鹽,置海濱賣鹽局。
按《元史·世祖本紀》:三十年春正月甲戌,河南江北行省平章伯顏言:揚州鹽轉運一司設三重官府,宜削去鹽司,止留管勾。襄陽舊食京兆鹽,以水陸難易計之,莫若改食揚州鹽。蔡州去汴梁地遠,宜陞散府,以潁、息、信陽、光州隸之。詔皆從其議。 按《食貨志》:兩淮之鹽。三十年,以襄陽民改食揚州鹽,又增八千二百引。 兩浙之鹽。三十年,置局賣鹽魚鹽於海濱漁所。
廣海之鹽。三十年,又立廣西石康鹽課提舉司。
至元三十一年,成宗即位,陞福建提舉為鹽運司,立捕私鹽格,禁勢豪奪鹽船。
按《元史·成宗本紀》:三十一年夏四月甲午,即皇帝位。五月己巳,陞福建鹽提舉司為鹽轉運司,增捕私鹽人賞格。戊寅,禁諸司豪奪鹽船遞運官物,僧道權勢之家私匿盜販。十一月庚戌,廣西鹽先給引於民,而徵其直,私鹽日橫,及官自鬻鹽,民復不售。詔先以鹽與民,而後徵之。 按《食貨志》:兩淛之鹽。三十一年,併煎鹽地四十四所為三十四場。
成宗元貞元年,整飭諸道鹽法,給八撒而鹽引,及巡邏私鹽南軍兵仗。
按《元史·成宗本紀》:元貞元年春正月乙亥,飭諸道鹽運司。閏四月己未,罷各處鹽使司鹽場。庚申,河南行省虧兩淮歲辦鹽十萬引、鈔五千錠,遣札剌而帶等往鞫實,命隨其罪之輕重治之。陝西行省增羨鹽鈔一萬二千五百餘錠,山東都轉運使司別思葛等增羨鹽鈔四千餘錠,各賜衣以旌其能。九月戊寅,以八撒而治私第,給鹽萬引。冬十月癸卯,給江淛、河南巡邏私鹽南軍兵仗。
元貞二年,定鹽官,以三年為代,命巡禁私鹽,增鹽價鈔及造鹽錢,罷民間鹽爐灶。
按《元史·成宗本紀》:二年秋七月癸酉,詔茶鹽轉運司官,仍舊以三年為代。八月壬寅,命江淛行省以船五十艘、水工千三百人,沿海巡禁私鹽。九月甲戌,增鹽價鈔一引為六十五貫,鹽戶造鹽錢為十貫,獨廣西如故。徵淛東、福建、湖廣夏稅。罷民間鹽鐵爐灶。 按《食貨志》:鹽法,每引中統鈔。元貞丙申,又增為六十五貫。
大德元年,給賜甘肅、湖廣行省鹽鈔,免陝西鹽戶差稅,罷大都鹽運司。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元年春正月丙戌,以鈔十二萬錠、鹽引三萬給甘肅行省。六月甲午,以湖廣行省參政崔良知廉貧,特賜鹽課鈔千錠。冬十月癸丑,免陝西鹽戶差稅。 按《食貨志》:大都之鹽。大德元年,遂罷大都鹽運司,併入河間。
大德二年六月壬戌,申嚴陝西運司私鹽之禁。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三年,嚴禁江淛、兩淮私鹽,立兩淛鹽運司檢校所。
按《元史·成宗本紀》:三年夏四月庚午,申嚴江淛、兩淮私鹽之禁,巡捕官驗所獲遷賞。 按《食貨志》:兩淛之鹽。大德三年,立兩淛鹽運司檢校所四。
大德四年,措置諸路鹽法。
按《元史·成宗本紀》:四年八月癸卯朔,置廣東鹽課提舉司。 按《食貨志》:兩淮之鹽。大德四年,諭兩淮鹽運司設關防之法,凡鹽商經批驗所發賣者,所官收批引牙錢,其不經批驗所者,本倉就收之。 福建之鹽。大德四年,復立鹽運司。 廣東之鹽。大德四年,增至正餘鹽二萬一千九百八十二引。
大德五年,命轉運司官兩員分司兩淮鹽法,罷清、滄、深三鹽司,增河間兩淛鹽額。
按《元史·成宗本紀》:五年春正月丙寅,以兩淮鹽法澀滯,命轉運司官兩員分司上江以整治之,仍頒印及驛券。二月己卯,增河間轉運司鹽為二十八萬引,罷其所屬清、滄、深三鹽司。 按《食貨志》:兩淛之鹽。大德五年,增額為四十萬引。 按《孫威傳》:威子拱,大德五年,遷兩淛都轉運使。鹽課舊二十五萬引,歲不能足,拱至增五萬引,遂為定額。
大德六年,命鞫張珪沮撓鹽法。
按《元史·成宗本紀》:六年冬十月甲子,江淛運使合只言淛西廉訪使張珪沮撓鹽法,命省、臺官同鞫之。大德七年,禁治內外官私買鹽引轉市,併大都河間鹽運司給助驛馬鹽引。
按《元史·成宗本紀》:七年二月己卯,御史臺臣言:江淛行省平章阿里,左丞高翥、安祐,僉省張祐等,詭名買鹽萬五千引,增價轉市於人,乞遣省、臺官按問。從之。庚辰,禁內外中書省戶部轉運司官,不得私買鹽引。併大都鹽運司入河間運司。秋七月丁丑,御史臺臣言:湖南輸糧百石者,出驛馬一匹,廣海地狹,所輸不及百石者,所出亦如之,故官以鹽引助其不給。每馬一匹,貴州以北給鹽十七引,以南二十引。近立榷鹽提舉司,官價增五之三,元給二十引者,宜與鈔十七錠,十七引者十五錠。從之。
大德八年,罷福建都轉運鹽使,議停灶戶煎鹽。按《元史·成宗本紀》:八年五月壬申,罷福建都轉運鹽使司,以其歲課併隸宣慰司。 按《食貨志》:兩淮之鹽。大德八年,以灶戶艱辛,遣官究議,停煎五萬餘引。大德九年,賜冀路鹽引,罷福建鹽運司。
按《元史·成宗本紀》:九年十二月乙亥,賜冀寧路鈔萬錠、鹽引萬紙,以給歲費。 按《食貨志》:福建鹽運司。大德九年,又罷之,併入本道宣慰司。
大德十年,增立諸路鹽司鹽課,令鹽商輸鈔傭工濬漕河,禁內外官私買鹽引。
按《元史·成宗本紀》:十年春正月丙午,立福建鹽課提舉司,隸宣慰司。庚戌,濬真、揚等州漕河,令鹽商每引輸鈔二貫,以為傭工之費。五月壬午,增河間、山東、兩淛、兩淮、福建、廣海鹽運司歲煮鹽二十五萬餘引。癸未,禁御史臺、宣慰司、廉訪司官毋買鹽引。 按《食貨志》:山東之鹽。大德十年,又增為二十五萬引。 福建之鹽。大德十年,又立鹽課都提舉司,增鹽至十萬引。
廣東之鹽。大德十年,又增至三萬引。 廣海之鹽。
大德十年,增一萬一千引。
按《續文獻通考》:十年,詔各道禁沮擾鹽法。
大德十一年,武宗即位,以鹽鈔賑饑,以鹽引給比怯來木丁,以鹽課賜皇太子又權宜諸路鬻鹽課額。按《元史·武宗本紀》:十一年五月甲申,皇帝即位於上都。秋七月,江淛、湖廣、江西、河南、兩淮屬郡饑,於鹽茶課鈔內折粟,遣官賑之。九月丙子,中書省臣言:比怯來木丁獻寶貨,敕以鹽萬引與之,仍許市引九萬。臣等竊謂,所市寶貨,既估其直,止宜給鈔,若以引給之,徒壞鹽法。帝曰:此朕自言,非臣下所請,其給之,餘勿視為例。又兩淮漕河淤澀,官議疏濬,鹽一引帶收鈔二貫為傭費,計鈔二萬八千錠,今河流已通,宜移以賑饑民。十一月乙亥,皇太子言:近蒙恩以安西、吉州、平江為分地,租稅悉以賜臣。臣恐宗親昆弟援例,自五戶絲外,餘請輸之內帑。其陝西運司歲辦鹽十萬引,向給安西王,以此錢斟酌與臣,惟陛下裁之。中書計會三路租稅及鹽課所入,鈔四十萬錠。有旨:皇太子所思甚善,歲以十萬錠給之。丁丑,中書省臣言:前為江南大水,以茶、鹽課折收米,賑饑民。今商人輸米中鹽,以致米價騰踴,百姓雖獲小利,終為無益。臣等議,茶、鹽之課當如舊。從之。十二月壬辰朔,中書省臣言:今國用甚多,帑藏已乏,用及鈔毋,非宜。鹽引向從運司與民為市,今權時制宜,從戶部鬻鹽引八十萬便。有旨:今歲姑從所請,後勿復行。 按《食貨志》:河東之鹽。大德十一年,增歲額為八萬二千引。 廣東之鹽。十一年,增至三萬五千五百引。
武宗至大元年,以鹽引貿粟賑饑,禁持內降文記及諸王、駙馬言買鹽,又增諸路歲辦鹽額。
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元年二月丙申,淮安等處饑,從河南行省言,以兩淛鹽引十萬貿粟賑之。夏四月戊戌,詔以永平路鹽課賜祥哥剌吉公主,中書省臣執不可,從之。冬十月癸卯,敕:凡持內降文記買河間鹽及以諸王、駙馬之言至運司者,一切禁之;持內降文記不由中書者,聽運司以聞。 按《食貨志》:河間之鹽。至大元年,又增至四十五萬引。 山東之鹽。至大元年之後,歲辦正、餘鹽為三十一萬引,所隸之場,凡一十有九。 河東之鹽。至大元年,又增煎餘鹽為二萬引,通為一十萬二千引。 兩淛之鹽。至大元年,又增餘鹽五萬引。 福建之鹽。至大元年,又增至十三萬引。 廣東之鹽。至大元年,又增餘鹽一萬五千引。
廣海之鹽。至大元年,又增餘鹽一萬五千引。
按《續文獻通考》:山東之鹽,所隸之場,凡十有九,曰:永利、寧海、官臺、豐國、新鎮、豐民、富國、高家港、永阜、利國、固堤、王家岡、信陽、濤洛、石河、海滄、行村、登寧、西由諸場。
至大二年,增鹽價鈔及煮鹽工本鈔。
按《元史·武宗本紀》:二年十二月庚申,尚書省臣言:鹽價每引宜增為至大銀鈔四兩,廣西者如故,其煮鹽工本,請增為至大銀鈔四錢。制可。
至大四年,仁宗罷阿老瓦丁買賣淛鹽,改立福建鹽運司。
按《元史·仁宗本紀》:四年春正月庚辰,武宗崩。二月辛亥,罷阿老瓦丁買賣淛鹽。三月庚寅,即皇帝位。 按《食貨志》:福建之鹽。至大四年,改立福建鹽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