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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07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七卷目錄

 鹽法部彙考九

  明一〈總一則 太祖漢武十二則 成祖永樂九則 仁宗洪熙一則 宣宗宣德六則 英宗正統十五則〉

食貨典第二百七卷

鹽法部彙考九

明一

明設各處運鹽使、司提舉司、鹽課司,立鹽課歲辦及鹽鈔起存數目,又立南京戶部諸鹽政。

按《明會典》:國朝鹽法,設轉運司者、六提舉司者、七鹽課司以百計,大小引目二百二十餘萬,解太倉銀百萬有奇,各鎮銀三十萬有奇,閩、廣二省課額無多,井池二鹽撈辦亦易。長蘆山東價廉課充,惟淮鹽居天下之半,浙次之,而皆艱于徵納。顧祖宗立法最善,歷朝累更盡失。初意如常股存,積空有其名餘鹽,割沒倍增,其數甚至設工本以妨正額,通河鹽以亂正單,二者其弊滋甚,近年議革,鹽法始通。

兩淮都轉運鹽使司洪武初置。

泰州分司 富安場鹽課司,拼茶場鹽課司,安豐場鹽課司,角斜場鹽課司,梁垛場鹽課司,東臺場鹽課司,何垛場鹽課司,小海場鹽課司,草偃場鹽課司。正德二年,歸併泰州小海場于此,丁谿場鹽課司。淮安分司 白駒場鹽課司,正德二年改屬泰州,分司劉莊場鹽課司,廟灣場鹽課司,板浦場鹽課司,伍祐場鹽課司,徐瀆浦場鹽課司,新興場鹽課司,莞瀆場鹽課司。臨洪場鹽課司,正德二年分為二場。 興莊團場鹽課司。

通州分司 呂四場鹽課司,餘東場鹽課司,餘中場鹽課司,餘西場鹽課司,金沙場鹽課司,西亭場鹽課司,石港場鹽課司,馬塘場鹽課司,掘港場鹽課司,豐利場鹽課司,天賜場鹽課司。成化十八年,開設以莞瀆場原額鹽課,派撥三分之二煎辦。 儀真批驗所,淮安批驗所。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鹽場三十處,歲辦鹽三十五萬二千五百七十六引一百斤零。 弘治間,歲辦每歲改辦小引鹽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內本色常股鹽三十九萬一千八百二十五引,存積鹽二十五萬八百二十九引,折色鹽六萬二千四百八十五引。 萬曆六年,歲辦小引鹽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內常股鹽四十九萬三千六百二十六引,存積鹽二十一萬一千五百五十四引,歲解太倉餘鹽銀六十萬兩。

行鹽地方 應天府,寧國府,太平府,揚州府,鳳陽府,廬州府,安慶府,池州府,淮安府,滁州,和州南昌府,九江府,南康府,建昌府,臨江府,撫州府,袁州府,瑞州府,饒州府,贛州府,南安府,吉安府三府後俱改行廣鹽。武昌府,黃州府,漢陽府,岳州府,荊州府,常德府,長沙府,衡州府,德安府,辰州府,承天府,鄖陽府襄陽府寶慶府,靖州南陽府,所屬十三州縣,此下俱嘉靖二十七年增。 汝寧府陳州。

兩浙都轉運鹽使司。洪武初置許村場鹽課司,本司仁和場鹽課司。

嘉興分司 西安場鹽課司,鮑郎場鹽課司,蘆瀝場鹽課司,海沙場鹽課司,橫浦場鹽課司。

松江分司 下沙場鹽課司,青村場鹽課司,袁浦場鹽課司,浦東場鹽課司,天賜場鹽課司,青浦場鹽課司,下沙二場鹽課司。正統五年,添置下沙三場鹽課司,正統五年添置。

寧紹分司 西興場鹽課司,錢清場鹽課司,三江場鹽課司,曹娥場鹽課司,龍頭場鹽課司,石堰場鹽課司,鳴鶴場鹽課司,清泉場鹽課司,長山場鹽課司,玉泉場鹽課司,穿山場鹽課司,舊有昌國正鹽場鹽課。正統五年,併此大嵩場鹽課司,舊有岱山蘆花二場鹽課司,正統二年併此。

溫台分司 永嘉場鹽課司,雙穗場鹽課司,長林場鹽課司,黃巖場鹽課司,杜瀆場鹽課司,長亭場鹽課司,天富南監場鹽課司,天富北監場鹽課司,杭州鹽倉批驗所,紹興鹽倉批驗所,嘉興鹽倉批驗所,溫州鹽倉批驗所。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鹽場三十五處,歲辦鹽三十二萬四百五十七引二百斤零。 弘治間,歲辦每歲改辦小引鹽四十四萬四千七百六十九引一百四十九斤二兩,內本色常股鹽一十三萬三千八百九十六引一百三十二斤,存積鹽八萬九千二百六十四引八十八斤,折色鹽二十二萬一千六百八引一百二十八斤十兩九錢七分。 萬曆六年,歲辦小引鹽四十四萬四千七百六十九引一百四十九斤,內常股鹽三十一萬一千三百三十八引一百六十四斤六兩二錢,存積鹽一十三萬三千四百三十引一百八十四斤一十一兩八錢,歲解太倉餘鹽銀一十四萬兩。

行鹽地方 杭州府,紹興府,寧波府,台州府,溫州府,金華府,衢州府,處州府,湖州府,嘉興府,嚴州府,松江府,蘇州府,常州府,鎮江府,廣信府,徽州府,廣德州。河間長蘆都轉運鹽使司,洪武初置北平河間運鹽司,後改今名。

滄州分司 海潤場鹽課司,阜民場鹽課司,利國場鹽課司,海豐場鹽課司,利民場鹽課司,益民場鹽課司,海阜場鹽課司,潤國場鹽課司,阜財場鹽課司,富民場鹽課司,深州海盈場鹽課司,長蘆批驗所,小直沽批驗所。

青州分司 越支場鹽課司,嚴鎮場鹽課司,惠民場鹽課司,興國場鹽課司,富國場鹽課司,蘆臺場鹽課司,豐財場鹽課司,厚財場鹽課司,三汊沽場鹽課司,石碑場鹽課司,歸化場鹽課司,濟民場鹽課司。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鹽場二十四處,歲辦鹽六萬三千一百五十三引三百斤零。 弘治間,歲辦每歲改辦小引鹽一十八萬八百七引一百八十八斤零,內本色常股鹽九萬九千六百一十四引八十六斤零,存積鹽三萬六千一百六十一引,折色鹽四萬五千三十二引一百一斤零。 萬曆六年,歲辦小引鹽一十八萬八百八引八十六斤,內常股鹽一十二萬六千五百六十五引一百八十斤三兩三錢,存積鹽五萬四千二百四十二引一百五斤一十二兩八錢,歲解太倉餘鹽銀一十二萬兩。

行鹽地方 順天府,真定府,保定府,順德府,廣平府,大名府,永平府,河間府,延慶州,保安州,彰德府,衛輝府。

山東都轉運鹽使司洪武二年置。

膠萊分司 信陽場鹽課司,濤洛場鹽課司,石河場鹽課司,行村場鹽課司,登寧場鹽課司,西由場鹽課司,海滄場鹽課司。

濱樂分司 王家岡場鹽課司,官臺場鹽課司,固堤場鹽課司,高家港場鹽課司,新鎮場鹽課司,寧海場鹽課司,豐國場鹽課司,永阜場鹽課司,利國場鹽課司,豐民場鹽課司,富國場鹽課司,永利場鹽課司,洛口批驗所。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鹽場一十九處,歲辦鹽一十四萬三千三百八十七引一百五十斤零。 弘治間,歲辦每歲改辦小引鹽二十八萬四千一百二十四引一百六十二斤,內本色鹽一十四萬九千八百九十七引一百六十二斤,折色鹽一十三萬四千二百二十七引。 萬曆六年,歲辦小引鹽九萬六千一百一十引一十九斤五兩九錢,內常股鹽八萬六千一百一十引一十九斤五兩零,存積鹽一萬引,原小引鹽一十四萬五千六百一十四引,除折布民佃灶地鹽引,外實開邊小引鹽一十二萬六千一百一十引。隆慶四年,奏停存積鹽三萬引,今見開額數歲,解太倉餘鹽銀五萬兩。

行鹽地方 洪武二十六年,定濟南府,青州府,兗州府,東昌府,萊州府,東平州。 開封府後改食河東鹽。

登州府,徐州、邳州、宿州。

福建都轉運鹽使司洪武初置。

上里場鹽課司,海口場鹽課司,浯州場鹽課司,牛田場鹽課司,惠安場鹽課司,<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5189-18px-GJfont.pdf.jpg' />州場鹽課司,潯美場鹽課司。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鹽場七處,歲辦鹽一十萬四千五百七十二引三百斤零。 弘治間,歲辦每歲辦大引鹽一十萬五千三百四十引二百六十五斤八兩九錢,內本色鹽四萬七千四百五十六引二百七十八斤四兩九錢,折色鹽五萬七千八百八十三引三百八十七斤四兩。 萬曆六年,歲辦大引鹽一十萬四千三百四十引二百六十四斤,歲解太倉銀二萬二千二百兩一錢,泉州軍餉銀二千三百四十四兩二錢。

行鹽地方 福州府,興化府,泉州府,汀州府,漳州府,邵武府,建寧府,延平府。

河東都轉運鹽使司洪武二年置。

解鹽東場分司,解鹽西場分司,解鹽中場分司,弘治二年增置。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每歲辦鹽六千八十萬斤。

弘治間歲辦每歲辦鹽四十二萬引,內常股鹽二

十九萬四千引,存積鹽一十二萬六千引。 萬曆六年,歲辦小引鹽六十二萬引,歲解太倉銀四千三百九十五兩九錢,宣府鎮銀七萬六千七百七十八兩五錢六分。大同代府祿糧銀四萬三千一百十三兩。山西布政司抵補民糧銀七萬四千二百五十九兩。行鹽地方 西安府,漢中府。 延安府,隆慶四年改食池鹽。 鳳翔府,歸德府,懷慶府,河南府,汝南府。南陽府嘉靖二十七年議准惟汝州并所屬四縣,行本司鹽,其餘十三州縣兼行本司并淮北鹽。 汝州平陽府,潞安府,澤州、沁州、遼州。

陝西靈州鹽課司,洪武二年置。

漳縣鹽井西和縣鹽井。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西和縣,歲辦鹽一十三萬一千五百三十斤零。漳縣歲辦鹽五十一萬五千六百七十斤零,靈州歲辦鹽二百八十六萬七千四百七斤。 弘治間歲辦靈州西和縣,漳縣歲辦鹽共三百五十一萬四千六百七斤零。 萬曆六年,歲辦鹽一千二百五十七萬七千六百六十八斤,歲解寧夏鎮年例銀一萬三千二百四十二兩,延綏鎮年例銀一萬三千七百一十四兩二錢四分,固原鎮客兵銀二千五十九兩,固原軍門犒賞銀七千一百二十兩四錢四分。

行鹽地方 鞏昌府,臨洮府,河州。 延安府,舊行河東鹽,隆慶四年改屬。

廣東鹽課提舉司洪武初置。

小江場鹽課司,石橋場鹽課司,東莞場鹽課司,招收場鹽課司,靖康場鹽課司,矬峒場鹽課司,隆井場鹽課司,淡水場鹽課司,雙恩場鹽課司,鹹水場鹽課司,歸德場鹽課司,海晏場鹽課司,香山場鹽課司,黃田場鹽課司。

海北鹽課提舉司洪武二年置。

博茂場鹽課司,新安場鹽課司,武郎場鹽課司,茂暉場鹽課司,白石場鹽課司,白沙場鹽課司,臨川場鹽課司,東海場鹽課司,大小英感恩場鹽課司,三村馬褭場鹽課司,官寨丹兜場鹽課司,博頓蘭馨場鹽課司,西鹽白皮場鹽課司,蠶村調樓場鹽課司,陳村樂會場鹽課司。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廣東鹽場一十四處,歲辦鹽四萬六千八百五十五引一百斤零,海北鹽場一十五處,歲辦鹽二萬七千四十引二百斤零。 弘治間,歲辦廣東與洪武間舊額同海北歲辦鹽一萬九千四百八十三引四百九十斤,內本色鹽一萬三千三百八十引一百斤,折色鹽六千一百三引九十斤。

萬曆六年,歲辦廣東小引生鹽三萬二百二十九

引,小引熟鹽三萬四千六百一引,海北小引正耗鹽一萬二千四百八十六引,歲解太倉銀一萬一千一百七十八兩存留本處備用,銀四千七百九十兩九錢四分。

行鹽地方 廣東、廣州府,肇慶府,惠州府,韶州府,南雄府,潮州府。 南安府、贛州府、吉安府此三府行淮鹽後改。 海北雷州府,高州府,廉州府,瓊州府,永州府,郴州,桂陽州,桂林府,柳州府,梧州府,潯州府,慶遠府,南寧府,平樂府,太平府,思明府,鎮安府,田州,龍州,泗城州,奉儀州,利州。

四川鹽課提舉司洪武初置。

廣福等三井鹽課司,仙泉井鹽課司,郁山井鹽課司,涂甘井鹽課司,華池等三井鹽課司,通海等三井鹽課司,永通等七井鹽課司,羅泉等五井鹽課司,黃市等二井鹽課司,上流等九井鹽課司,大寧縣大寧場鹽課司,福興等六井鹽課司,新羅等二井鹽課司,雲安場等五井鹽課司,富義等十三井鹽課司。

鹽井衛 黑鹽井鹽課司,白鹽井鹽課司。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上流等九井鹽課司,歲辦鹽一百九十一萬九千五百七十斤零,永通等七井鹽課司歲辦鹽八十四萬四千七百七十斤。郁山井鹽課司歲辦鹽二十二萬六千八百斤。涂甘井鹽課司歲辦鹽一十六萬四千二百斤零。雲安場等五井鹽課司歲辦鹽二百一十二萬四千六百二十斤。通海等三井鹽課司歲辦鹽二十四萬四千三百三十斤零。福興等六井鹽課司歲辦鹽四十九萬七百七十斤。廣福等三井鹽課司歲辦鹽二十二萬四千四百七十斤。零華池等三井鹽課司歲辦鹽二十二萬四千二百二十斤。新羅等二井鹽課司歲辦鹽七十二萬五千五百斤。富義等一十三井鹽課司歲辦鹽一百八十八萬八千斤。羅泉等五井鹽課司歲辦鹽三十二萬一千三百斤。零黃市等二井鹽課司歲辦鹽六十九萬四十斤。仙泉井鹽課司歲辦鹽三萬八千八百五十斤。 弘治間,歲辦上流等井鹽課司歲辦鹽二百七十九萬四千四十五斤零。永通等井鹽課司歲辦鹽二百六十一萬八千八百四十一斤零。郁山井鹽課司歲辦鹽七十三萬二千二百八斤零。涂甘井鹽課司歲辦鹽二十八萬七千八百一十五斤雲。安場等井鹽課司歲辦鹽二百四十九萬八千四百九十一斤零。通海等井鹽課司歲辦鹽九十二萬一千三百三十斤零。廣福等井鹽課司歲辦鹽五十五萬六千三百二十五斤。華池等井鹽課司歲辦鹽六十三萬四千五百三十二斤零。新羅等井鹽課司歲辦鹽九十九萬五千八百七十八斤零。富義等井鹽課司歲辦鹽三百六十七萬九千二百七十二斤零。羅泉等井鹽課司歲辦鹽一百二十四萬四千一百二十七斤零。黃市等井鹽課司歲辦鹽一百七萬五千六百一斤零。仙泉井鹽課司歲辦鹽二百一十三萬七千六百一十五斤零。福興等井鹽課司見辦如舊額。 萬曆六年,歲辦鹽九百八十六萬一千一百四十斤,歲解陝西鎮鹽課銀七萬一千四百六十四兩。

行鹽地方 成都府,敘州府,順慶府,保寧府,夔州府,潼川州,嘉定州,雅州。

雲南黑鹽井鹽課提舉司洪武十五年置。

黑鹽井鹽課司,阿陋猴井鹽課司,琅井鹽課司,白鹽井鹽課提舉司,白鹽井鹽課司,安寧鹽井鹽課提舉司,安寧鹽井鹽課司,五井鹽課提舉司,諾鄧鹽井鹽課司,山井鹽井鹽課司,師井鹽課司,大井鹽井鹽課司,順盪鹽井鹽課司,鶴慶軍民府劍川州彌沙井鹽課司,麗江軍民府蘭州井鹽課司,武定軍民府和曲州只舊井,河頭井草起河尾井。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五井鹽課提舉司,歲辦鹽二十七萬二千一百三十七斤零。又折綿布七百二十段,布每段長一丈一尺,闊八寸,黑鹽井鹽課提舉司每歲辦鹽五十七萬二千三百四十斤零。安寧鹽井鹽課提舉司歲辦鹽七十七萬二千六百八十斤零。白鹽井鹽課提舉司歲辦鹽二十一萬七百二十斤零。 弘治間,歲辦五井鹽課司,安寧井鹽課司。以上二司歲辦無定數,黑鹽井鹽課司歲辦鹽六十一萬六千三百七十斤,白鹽井鹽課司歲辦鹽三十三萬四千三百一十四斤。 萬曆六年,歲辦鹽一百八十一萬七千八百七十七斤五。井提舉司綿布每段折銀四分五釐,歲解太倉鹽課銀三萬五千五百四十七兩三錢七分,遇閏該銀三萬八千五百二十八兩九錢七分。

行鹽地方 本省十二府各州縣。

鹽鈔起存數目

一陝西、山西、四川、雲南、廣東、廣西、貴州七布政司及應天府并直隸、隆慶、保安二州,該徵錢鈔俱存,留本處備用。

一浙江布政司及順天府北直隸真定、保定,南直隸蘇州、松江、鎮江、常州、淮安、揚州、徽州、池州、廬州、鳳陽、太平、寧國、安慶一十五府,滁、徐、和三州該徵錢鈔一半,存留本處備用,一半起運京庫。

一江西福建湖廣三布政司錢鈔一半存留本處備用,一半起運南京該庫。

一河南山東二布政司錢鈔一半存留本處備用,一半起運京庫,數內摘發鈔八十萬一百三十四貫,錢一百六十萬二百六十八文,解赴宣府以備開平等衛所官軍折支俸糧。

一北直隸河間府錢鈔,本府存留鈔六十五萬貫,准折本處官軍俸糧,其餘俱解京庫。

一大名府錢鈔一半起解京庫,一半起解保定府,起解京庫數內改撥鈔三十八萬八千一十一貫,錢七十七萬六千二十三文,解宣府折支開平等衛所官軍俸糧。起解保定數內分撥錢二十八萬五千七百六十文,鈔一十四萬二千八百四十貫,解赴戶部轉發薊州庫交收以備營州左右中前後五屯衛,并寬河一所官軍折俸。

一南直隸廣德州并,北直隸順德、廣平二府,錢鈔盡數解京,其永平府所收錢鈔該解遼東者,照例折銀送廣寧等庫交收。

南京戶部鹽政 凡鹽引本部,鹽引匠二十九名,戶科鹽引匠三十九名,每遇戶部咨到開中某運司鹽糧若干,該用勘合若干進紙,南京戶科刷印完領回本部用印,勘合仍付原差官員,齎至中鹽官處交割底簿及流通文簿,印封徑發運司收掌。候領到勘合比號相同派場支鹽。 凡供應鹽斤,南京光祿寺樣鹽二千斤,青白鹽四萬斤,孝陵神宮鹽白鹽三千斤,南京內府供用庫青白鹽二萬斤,俱兩淮運司徵納。南京內官監青鹽三千五百斤,鹽包三千五百箇,南京太常寺祭祀潔淨白鹽一百九十斤,六兩南京神樂觀青鹽三千斤,俱龍江鹽倉徵納。 凡本部收受各布政司鹽糧鈔,遇有生鈔開數進庫准作新鈔支銷其摺過,鹽鈔與上新河船料好鈔開作一等,舊鈔入庫,如五城兵馬司,宣課司,稅課司,局河泊所及各關鈔并各衙門戶口食鹽鈔俱作二等舊鈔入庫,自後應天府買辦各衙門關支折色等項,明開合支新鈔若干或一等,二等舊鈔若干,以便稽考。 凡文武官吏戶口食鹽,本部先期行各衙門取勘口數造冊繳報,合用引目,依數預發,運司收掌。遇有差委,官吏齎到勘合文冊、印信、領狀即行,二所放支俱於本年。十二月以裡關盡如有過限者,照在京官軍關支月糧事例扣除。 凡南京大小衙門官吏、戶口食鹽,鈔解赴寶鈔廣惠庫交收,類行兩淮都轉運鹽使司,照例關鹽給散。 凡旗軍人等戶口食鹽,免納鈔,候鹽有積,納鈔關支,官吏食鹽減半,關支不得過十五口之數。

太祖洪武元年,定兩淮、兩浙歲辦鹽數及鹽引式。

按《明會典》:洪武元年,定兩淮歲辦鹽數,每引重四百斤,官給工本米一石,後改行小引,每引重一百斤。定兩浙歲辦,鹽數每引四百斤,給工本米一石,後改行小引,與兩淮同。 又按《會典》:凡歲辦額鹽。洪武初,定兩淮歲辦鹽數,每引四百斤,官給工本米一石,兩浙如之。後分一引為二引,而以四百斤者為大引,二百斤者為小引,名曰改辦小引鹽。 又按《會典》:鹽引式洪武初定。 南京戶部見為鹽法事照到奏准各項事例,除欽遵外本部,合行開坐半印勘,合引目付客商收執,照鹽前去發賣,施行須至引者。 一兩淮運司凡遇客商販賣鹽貨,每引二百斤為一引,給付半印引目,每引納官本米收入倉,隨即給引支鹽。一各場灶丁人等,除正額鹽外,將煎到餘鹽夾帶出場及私煎貨,賣者絞百夫長知情,故縱或通同貨賣者同罪,兩鄰知私煎鹽貨不首告者,杖一百充軍。一凡守禦官吏巡檢司巡獲私鹽,俱發有司,歸問犯人,絞有軍器者,斬鹽貨車船,頭匹沒官。引領牙人及窩藏寄放者,杖一百,發煙瘴地面充軍。挑擔馱載者,杖一百充軍,有能自首者,免罪。常人捉獲者,賞銀一十兩,仍須追究是何場分灶戶所賣,鹽貨依律處斷。鹽運司拿獲私鹽隨發有司追斷,不許擅問,有司通同作弊脫放,與犯人同罪。 一起運官鹽每引四百斤,帶耗鹽一十斤為二袋,客鹽每引二百斤為一袋,經過批驗所依數掣摯,秤盤但有夾帶私鹽,隨發有司,追斷客商貨賣官鹽。自揚子江至湖南襄鄧俱係經過官司辨驗,鹽引如無批驗,掣摯印記者,笞五十押回盤驗。 一凡諸色軍民權豪勢要人等乘坐無引私鹽船,隻不服盤驗者,杖一百軍民,俱發煙瘴地面充軍,有官者,依上斷罪,罷職。 一將官運鹽貨偷取或將沙土插和抵換者,計贓比常盜加一等,如係客商鹽貨以常盜論,客商將買到官鹽插和沙土貨賣者,杖八十。 一凡客商興販鹽貨不許鹽,引相離違者,同私鹽追斷。如賣鹽畢五日之內不行,繳納退引者,杖六十。將舊引影射鹽貨,同私鹽論罪。偽造鹽引者處斬。 一起運官鹽并場戶,往來搬運,上倉將帶軍器者,并行處斬。 一諸人買私鹽食用者,減犯私鹽人罪一等,因而販賣者處絞。 一凡各處鹽運司運載官鹽,許用官船轉運,如灶戶鹽丁,卻用別船裝載,即同私鹽科斷。

洪武二年,置各處運鹽使司及鹽課司,提舉司,定歲辦鹽課數。

按《明會典》:二年,定山東、北平、河間、靈州、廣東、海北歲辦鹽課,每引四百斤。河東歲辦鹽課,每引二百斤。按《續文獻通考》:二年,置山東北平河間都轉運鹽使,司及靈州鹽課司,廣東海北提舉司歲辦鹽課,每引二百斤。置河東都轉運鹽使司,歲辦鹽課每引二百斤。

洪武三年,准戶部請陝西大小鹽池,設鹽課提舉司,免撈鹽夫雜役,專事煎辦。

按《續文獻通考》:三年十二月,戶部言陝西察罕腦兒之地有大小鹽池,請設鹽課提舉司,撈鹽夫百餘人蠲免雜役,專事煎辦。行鹽之地,東至慶陽,南至鳳翔漢中,西至平涼,北至靈州,募商人入粟中鹽,粟不足則以金銀、布帛、馬驢、牛羊之類驗直準之,如此則軍儲不乏,民獲其利從之。

洪武六年,免江西商民沮壞鹽法死罪。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正月,江西行省商民沮壞鹽法,刑官擬以亂法罪,當死。上曰:愚民無知,犯法猶赤子,無知入井,豈宜遽以死罪論之。法司執奏不已,上曰:有罪而殺國之大典,然有可以殺,可以無殺,彼愚民沮壞鹽法,原其情不過貪利耳,初無他心,乃悉免死,輸作臨濠。

洪武十三年,兩浙鹽運使呂本請覈實,丁產多寡分鹽額等則詔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十三年三月,兩浙鹽運使呂本言煮海為鹽,始於管仲晏嬰繼之。西漢專利禁私鬻,東漢弛禁,聽入稅。唐劉晏設轉運法而利益興。宋仁宗朝給亭戶官本而法愈密。元承宋制,歲給工本置轉運司,各場置令承管,勾掌鹽出納,所給工本有多寡,煎鹽有難易。國初,委官稽考,仍依舊,輸官以四百斤為一引,官給工本米一石,以米價低昂為準,兼支錢鈔以資灶民,然其間有丁,產多而額鹽少者,有丁產少而額鹽多者,未經覈實。今與各道分司即鹽場所屬地方驗其丁產多寡、地利有無,官田、草場除額免科。薪鹵得宜,約量、增額分為等,則逐一詳定,均平實為民便,詔從之。

洪武十五年,置雲南鹽課提舉司。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洪武十七年,定各處工本鹽鈔數。

按《明會典》:凡工本鹽鈔十七年定,兩淮、兩浙鹽工本鈔,每引二貫五百文,河間、廣東、海北、山東、福建、四川每引俱二貫。

洪武二十三年,定兩淮、兩浙各灶丁歲辦鹽額。按《明會典》:二十三年,定兩淮、兩浙各灶戶每丁歲辦小引,鹽一十六引,每引重二百斤,共歲額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復鹽工丁半之,其餘工丁四引。洪武二十四年,令泰州灶戶支食官鹽,折納鈔貫。按《明會典》:二十四年,令揚州府泰州灶戶照溫台處州三府例支食官鹽,折納鈔貫每引二百斤,米四石,每一石折鈔二貫五百文,其鈔就准工本工本,數多而鈔少,官為補支工本,數少而鈔多,扣除工本外,餘鈔納官。

洪武二十六年,令各該司每歲將辦過鹽課出給印信通關奏繳定,凡開中鹽糧則例及內外軍士關支月鹽。

按《明會典》:二十六年,定凡天下辦鹽去處,每歲鹽課各有定額,年終各該運司井鹽課提舉司,將週歲辦過鹽課出給印信通關,具本入遞奏繳戶部委官于內府,戶科領出,立案附卷作數及查照繳到通關內,該辦鹽課,比對原額有虧照數追理。 凡開中二十六年定凡客商興販鹽貨,各照行鹽地方發賣,不許變亂,合用引目各運司申報,戶部委官關領本部將來文立案,委官于內府,印造候畢,日將造完引目呈堂關領回部督匠編號,用印完備,明立文案,給付差來官收領,回還取領狀入卷備照,其各處有司凡有軍民客商中賣官鹽賣畢,隨即將退引赴住買官司,依例繳納有司類解,各運司運司按季通類解部本部塗抹不用,凡遇開中鹽糧務要量,其彼處米價貴賤及道路遠近險易,明白定奪,則例立案,具奏出榜,給發各司府,州并淮浙等運司張掛召商中納。 又按《會典》:二十六年,定凡內外大軍關支月鹽有家小者月支二斤,無家小者,月支一斤,其在京衛分如遇按月支鹽,將該支軍名鹽數造冊,申繳合干上司轉達戶部磨筭,相同立案。將原繳文冊出給,勘合字號,坐定軍名鹽數劄付龍江鹽倉放支,如有事故就便扣除支畢,將實收扣除,數目申報戶部於原編勘合字號,底簿內註銷以憑稽考,仍立案備照,其在外衛所軍士月鹽亦有支鈔,去處每鹽一斤,折鈔一百文,照例行移有司於官錢內,支給如有事故,一體扣除。洪武二十七年,禁文武官家人行商中鹽免鹽丁差役及死罪,其事故灶丁令勘實,以附近人戶撥補。按《明會典》:凡鹽禁二十七年令公侯伯及文武四品以上官不得令,家人奴僕行商中鹽侵奪民利。 又按《會典》:二十七年,令優免鹽丁雜泛差役。 又令兩浙、兩淮灶戶有犯笞杖、斷決、徒流、遷徙、雜犯、死罪者,止杖一百,仍發煎鹽其事,故灶丁勘實,以附近有田糧丁力相應人戶撥補。

洪武二十八年,定給散兩淮、兩浙,煎鹽工本鈔及凡開中納米印刷勘合鹽引等則例。

按《明會典》:二十八年,令兩淮、兩浙鹽運司煎鹽工本照各場額辦鹽數關,鈔遣監生管運給散。 又按《會典》:二十八年,定開中納米則例出榜召商于缺糧倉分上納,仍先編置勘合并底簿,發各該布政司并都司衛,分及收糧衙門收掌。如遇客商納糧完填寫所納糧并,該支引鹽數目付客商,齎赴各該運司及鹽課提舉司,照數支鹽其底,簿發各運司及鹽課提舉司收掌,候中鹽客商納米完,齎執勘合到比對。硃墨,字號相同照數行場支鹽。 又令以鹽糧勘合,并鹽引印及鹽引銅板收貯內府戶科編號,本記收貯戶部遇該召商開中本部,奏請印刷編定給發客商。

成祖永樂二年,令官民戶口食鹽量納米鈔。

按《明會典》:永樂二年,令兩京官吏人等及各處官民戶口食鹽,每歲大口納鈔一十二貫,支鹽一十二斤,小口納鈔六貫,支鹽六斤,市民食鹽每引納鈔二百貫,鄉民食鹽每引納米五石,每石折鈔一百貫,每引該鈔五百貫。

永樂三年,令官民戶口食鹽,各隨地方徵收米鈔。按《明會典》:三年,令浙江等布政司并北直隸府州縣官民人等戶口食鹽,各隨地方徵收,歲用糧多處徵米,歲用糧少處徵鈔。

永樂四年,令未食鹽、官民一體,納鈔支鹽。

按《明會典》:四年,令未食鹽官民人等一體見丁納鈔。支鹽大口十五,歲以上月支鹽一斤,納鈔一貫,小口十歲以上月支鹽半斤,納鈔五百文。

永樂八年,令給孝陵神宮監食鹽,每歲六十斤。按《明會典》云云。

永樂十年,令各官追究過限未繳鹽引,銷繳。

按《續文獻通考》:十年,令各運司提舉司查勘過限未繳鹽引,及客商貫址造冊送部行各處巡按御史及各按察司追究銷繳。

永樂十三年,差官於各處閘支鹽課。

按《明會典》:凡差官清理。永樂十三年,差御史給事中內官各一員於各處閘支鹽課。

永樂十四年,初令御史巡鹽。

按《明會典》云云。 又按《會典》:十四年,差監察御史一員巡視河間運司私鹽。

永樂十七年,令客商開中遇到即與支鹽。

按《明會典》:凡開中永樂十七年,令各處客商原中不拘資,次鹽引遇到即支。 又令中鹽客商齎倉鈔赴運司運司查原來印信,比對明白即與派場支鹽。永樂  年議准淮浙鹽每引納米之數。

按《明會典》:永樂間,議准淮鹽每引納米二斗五升,或小米四斗,遇米貴,小米亦止二斗五升,兩浙同。

仁宗洪熙元年,令免徵貴州宣慰司諸種人鹽鈔。

按《明會典》云云。

宣宗宣德二年,令各處灶戶免雜泛差役。

按《明會典》云云。

宣德三年,令撥蘇州等府餘米運揚州各鹽場給被災灶戶。

按《續文獻通考》:三年五月,江北大水,直隸淮揚地方被災鹽課虧少,上命巡撫侍郎周忱往視之,忱奏令蘇州等府將撥剩餘米每府量撥一二萬石,運揚州各鹽場收貯,照數出給通關,准作次年預納秋糧,其米聽令灶戶將私鹽於附近場分,上納即照時價,給米食用。於時米貴鹽賤,官得積鹽民得積米,上下賴之。

宣德五年,令山東鹽課折闊白綿布淮浙工本鹽鈔於官庫內關給,禁往來官軍人等夾帶私鹽。

按《明會典》:五年,題准山東信陽等場鹽課,每二大引折闊白綿布一疋,運司委官總催運,赴登州府交收備遼東支用。 又按《會典》:五年,罷差監生於兩淮、兩浙,給散煎鹽工本鈔每歲照山東例於官庫內關給,

又令往來內官內使官軍人等夾帶私鹽者,許應

捕官軍人等盤拏。

宣德九年,令客商夾帶私鹽并原支引鹽入官。按《明會典》:九年,令各處運司并鹽課司,但有客商夾帶私鹽者,原支引鹽俱沒入官。

宣德十年,差官巡捕私鹽令灶戶納米贖罪。

按《明會典》:十年,選差御史一員於直隸揚州府,通州狼山鎮提督軍衛巡司官旗弓兵人等巡捕禁革私鹽。 又按《會典》:十年,令各處總兵鎮守及沿河捕盜錦衣衛官監察御史浙江等布政司直隸府州縣,各巡按監察御史,及按察司官俱設法緝捕私鹽,如巡檢司捉獲私鹽者,准作事蹟,若雖獲盜而不獲私鹽者,不准陞用,其各處軍官縱令,家人興販者,家人問罪,正犯發本衛充軍,若所管旗軍餘丁興販者,該管官旗一體坐罪。 又令灶戶犯該徒罪有力者,准納米贖罪。

宣德十四年,令增兩淮、兩浙存積鹽為四分召商供給邊儲。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英宗正統元年,令給賞首獲私鹽者,又差侍郎及御史巡視私鹽,奏准各鹽司鹽場考滿,考退官吏催辦未完鹽課。

按《明會典》:正統元年,令各處有首獲私鹽者,鹽入官以鈔照時值給賞。 又按《會典》:元年,差侍郎及監察御史巡視長蘆等處私鹽。 凡鹽場官吏禁約。正統元年,奏准各鹽運鹽課司及各場官吏考滿考退等項到部者,俱送戶部發回住俸責限催辦,未完鹽課其應考滿,未起程者,免赴京亦住俸催辦,完日奏請定奪。

正統二年定,兩淮鹽商貨買鹽引及兌給地方,令各該中鹽衛分并鹽運司具額辦鹽數,及客商姓名申部註銷,又令各處灶丁煎鹽贖罪淮浙,貧難灶丁餘鹽發附近州縣官,給米麥其做工軍匠月支食鹽一斤。

按《明會典》:二年,令兩淮官鹽聽各商於貴州,地方貨買鹽引於鎮遠府告銷。 又按《會典》:二年,令兩淮運司,永樂年間客商該支引鹽以十分為率,支與淮鹽四分其六,分兌與山東運司,支給不願兌者,聽令守支。 又令各該中鹽衛分造冊一本,具客商名數,徑繳戶部其鹽運司,仍將該司額辦鹽數申報,每年終支過。引鹽及客商姓名另具總數,徑申本部註銷。又令各處灶丁有犯俱免納米及調場笞杖者,的決雜犯死罪與徒流罪者,除歲辦額鹽外,令每日煎鹽三斤,死罪准工五年,流罪准工四年,徒五等各照年限計日煎鹽贖罪。 又令兩淮、兩浙貧難灶丁除原額鹽課照舊收納,其有餘鹽者,不許私賣,俱收貯本場運司造冊,發附近州縣每一小引,官給米麥二斗。

又令修蓋德勝等門做工軍餘人匠,每名月支食

鹽一斤。

正統三年,議准官鹽召商納馬及納鹽糧引紙之例,令灶戶起運官鹽運司給批送納繳銷,立捕獲私鹽賞格。又令取回整理鹽法,官選差催督鹽課,官聽官軍自行撈取月鹽,寬各處徵收戶口鹽鈔。

按《明會典》:陝西鹽三年,議准將靈州官鹽召人中納寧夏馬匹,凡上馬一匹鹽一百引,中馬一匹鹽八十引,送總兵官收用。 又按《會典》:三年,奏准召商納馬,中鹽每上等馬一匹一百二十引,中等馬一匹一百引,令客商中納官鹽支給不敷者,兩淮運司雲南鹽課提舉司於河東、陝西、福建、廣東各運司提舉司兌支,河間長蘆及河東陝西運司於廣東海北鹽課司兌支。 又令各邊召商中納鹽糧淮浙兼中,如以十分為率,淮鹽八分,浙鹽二分,或淮鹽七分,浙鹽三分。淮鹽止米麥二色,浙鹽雜糧皆准。 又令各運司給客商引目,每引納中夾紙一張,至關領之時,類解戶部倒引。 又令四川陝西雲南中鹽客商免納引紙。

又令灶戶起運官鹽運司給批,總填數目用印鈐。

蓋定限給付,執照各處批驗所,巡檢司照數掣割盤驗,送納,畢在京於戶部,在外於本衙門,送繳批發運司查銷。 又令販賣私鹽軍民人等有能捕獲百斤以上至二千斤以上為止,每鹽一斤,賞鈔一貫,其近海,近場窮軍,貧民有以肩挑易米者,不必具奏,徑自問結。 又令取回兩淮、兩浙、長蘆整理鹽法,內外官及御史等官。 又令兩淮、兩浙、長蘆等運司每歲各差御史一員巡視及催督鹽課。 又月鹽令甘壽等處官軍於本地出鹽,去處自行撈取食用。 又令關支戶口官軍食鹽,各該運司給批,總填鹽斤數目,定與程期,給付執照各處批驗所,巡檢司照數秤掣盤驗,關防給散畢在京於戶部,在外於本衙門,依限送繳,仍將前批通發運司查銷。 又令各處徵收戶口食鹽鈔貫,不拘軟爛,但有字貫者,即與收受。 又令天下戶口鹽鈔俱減半徵收,官吏并隨住,大口全徵。正統四年,免貧難灶丁遠運稅糧,照例給京衛調出軍士月鹽住支,該關食鹽免徵,孤寡幼疾等及貴州鎮遠等府鹽鈔。

按《明會典》:四年,令兩淮貧難灶丁戶下該徵稅糧于本州縣,存收免令遠運。 又按《會典》:四年,令京衛調出遼東操備軍士,照彼處例,每月給官鹽二觔。 又令該關食鹽如過期三年之上者,住支。 又令未出幼男女及孤寡殘疾充軍、當匠、亡故人口免徵鹽鈔。

又令免徵貴州、鎮遠等府鹽鈔。

正統五年,令歲辦額鹽,以八分為常股,二分為存積,又年遠客商,中鹽未支者,給資本鈔。

按《明會典》:五年,令兩淮、兩浙、長蘆運司每歲額辦鹽課以十分為率,八分給與守支客商,二分另為收積在官,候邊方急缺糧儲,召中以所積見鹽,人到即支,謂之存積,其八分年終挨次給與守支,客商謂之常股,凡中常股價輕,存積價重。 又按《會典》:五年,令年遠客商中鹽未支者,每引給資本鈔三十錠,願守支者聽。

正統六年,令收積客商米麥,賑給貧難灶丁。

按《明會典》:凡優處鹽丁。正統六年,令兩淮、兩浙勸借支鹽客商米麥收積,該場賑給貧難灶丁,其該支引鹽仍挨次放支。

正統七年,令兩淮分上下鹽場派支,以便鹽商。又令廣東鹽課折米,山東食鹽折鈔。

按《明會典》:七年,令兩淮運司所屬鹽場以路途便利者為上場,窵遠者為下場。富安、安豐、梁垛、東臺、何垛五上場配臨洪一下場;丁溪、草堰、小海、白駒、劉莊五祐六上場配徐瀆一下場;新興、角斜、拼茶、豐利、馬塘、石港、西亭、金沙、餘西九上場配板浦一下場;餘中、餘東、呂四三上場配莞瀆一下場;掘港一上場配廟灣一下場。凡支鹽之時,上場派盡方,以下場輳數補派,以便鹽商。 又按《會典》:七年,奏准廣東海北提舉司所屬臨川等六場鹽課,每一大引折米一石,運赴府倉,聽支衛所官軍俸糧。 又令山東布政司戶口食鹽布疋照例折鈔。

正統八年,奏准客商原中淮浙等處,引鹽願兌支河東等處者,一引支與二引。

按《明會典》:八年,奏准永樂、洪熙、宣德年間客商原中淮、浙、長蘆運司引鹽願兌支河東山東福建運司者,每一引支與二引,不願者,聽其守支。

正統九年,令雲南灶戶添丁煎鹽,限客商中鹽引數及納糧年月,又令各處委官取勘實在戶口并該徵食鹽米鈔數目,造冊齎繳。

按《明會典》:九年,令雲南各鹽課司每灶戶添撥餘丁二人,免其差役,專一採薪煎鹽,鹽課不許擅除。 又按《會典》:九年,令客商中鹽不許過三千引,其所納糧限半年內完足,不完者,扣日截出勘合。 又令浙江等布政司并南北直隸蘇松等府州縣,戶口食鹽米鈔,先委官取勘該管人戶,分豁舊管收除實在男婦,大小人口,并該徵米鈔數目造冊,齎繳照稅糧實徵文冊定限,差人送部,如違限及數目不清,差來人送問,經該官吏查提問罪。

正統十年,令兩浙增存積鹽。山東鹽課折布。又年久,客商願兌支者,准量遠近關支。

按《明會典》:十年,令增兩浙存積鹽為四分。 又按《會典》:山東鹽正統十年奏准官臺場鹽課,照信陽等場例折布。 凡開中正統十年,令客商年久不得支鹽願兌支者,如係原中地方准量,各場遠近三七關支,非原中地方一引,兌與二引者,量地遠近中半關支。正統十一年,令長蘆巡鹽御史兼理山東鹽法。按《明會典》云云。

正統十二年,蠲減河東鹽丁雜泛差役。

按《明會典》:十二年,奏准河東運司鹽丁,除正役里甲該辦糧草外,其餘柴夫弓兵皂隸一應雜泛,差役丁少者,俱蠲免,丁多者,亦量減除。

正統十三年,令兩淮各場置立倉囤貯米給與送赴該場,餘鹽灶戶准福建,潯、<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5189-18px-GJfont.pdf.jpg' />、浯三場鹽課折米派納,各倉給官軍月糧。

按《明會典》:十三年,令兩淮運司於各場利便處置立倉囤,每年以揚州、蘇州、嘉興三府所屬附近州縣及淮安倉并兌軍餘米,內量撥收貯凡灶戶。若有餘鹽,送赴該場,每二百斤為一引,給與米一石,年終具奏造冊申報,其鹽召商於開平、遼東、甘肅等處,開中不拘資,次給與兩浙運司及松江、嘉興二分司,仁和、許村等場亦准照此例。 又按《會典》:福建鹽十三年,奏准將潯、<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5189-18px-GJfont.pdf.jpg' />、浯三場鹽課共五萬六千八百八十三引俱准全折,每引折米一斗,派納泉州府附近永寧衛并福全金門等所倉聽給官軍月糧。

正統十四年,增兩淮、兩浙存積鹽,令中鹽客商齎倉鈔,送禮部辨驗前去支鹽。

按《明會典》:十四年,令增兩淮存積鹽為四分,召商供給邊儲。 又按《會典》:十四年,令增兩浙存積鹽為四分。 又令中鹽客商先將倉鈔齎赴戶部,送禮部鑄印局辨驗,前去運司支鹽。

正統十六年,奏准僉補灶丁及催徵灶丁拖欠鹽課、鹽價、稅糧之例。

按《明會典》:凡優處鹽丁正統十六年奏准灶丁逃亡事故者,運司官公同有司僉補其灶丁拖欠鹽課,并鹽價者,運司并分司官催徵拖欠稅糧者,府縣官催徵,各不相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