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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08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八卷目錄

 鹽法部彙考十

  明二〈代宗景泰六則 英宗天順一則 憲宗成化十八則 孝宗弘治十五則 武宗正德八則〉

食貨典第二百八卷

鹽法部彙考十

明二

代宗景泰元年,增淮浙存積鹽,令離場灶戶歲出米物,收貯查給近場滷丁,又量給灶丁。餘鹽米數,立開中號簿勘合,及掣割兩京官鹽引鹽,查提商人不繳

退引格式,禁諸人侵占各鹽司山場灘蕩,差侍郎清理淮浙鹽法,定各鹽場大使并運司同知等官考滿給由,分催鹽課之例。

按《明會典》:兩淮鹽景泰元年,令增存積鹽為六分。兩浙鹽景泰元年,奏准近場滷丁,令於鹽場煎辦鹽課。水鄉灶戶離場三十里之外者,每丁歲出米六石,或折收價物置立倉庫收貯,委官專掌,按季查算滷丁。代納鹽數若干,照名給與食用,令增存積鹽為六分。 又按《會典》:元年,令灶丁餘鹽每引給米淮鹽八斗,浙鹽六斗,長蘆鹽四斗。 凡開中景泰元年,令各處該上鹽糧倉分置立內外字號底簿二扇,用半印勘合,內號一扇,本倉收外號一扇,申送運司候各商齎倉鈔前來比對印信,硃墨字號相同,仍查原投印信勘合并,印信流通文簿俱同。每於十二月,派場支給造冊繳部查照,免商人赴部辨印。 又令各商中到存積官鹽,人到即支其常股鹽。每年依期將見在商人挨次量高低場,分派搭封驗引目赴場關支,備將商名貫址勘合字號、米鹽數目搭派場。分造冊繳部。年終仍將放過,商名、鹽數類總造冊送部查照。又令收糧衙門類填勘合,每道客商不得過二十名,年終通將商人糧斛鹽數并倉鈔勘合,造冊送部查考。 又按《會典》:元年,令起運兩京官鹽并客商發賣引鹽,南京於龍江批驗所掣割,赴江東門。北京於張家灣批驗所掣割,赴崇文門。開報兩京戶部各委官看驗批放,入城各門不許混放。 又令各運司提舉司及所屬鹽課司原有山場、灘蕩供採柴薪者,不許諸人侵占。 又差侍郎二員清理兩淮、兩浙鹽法。又令各鹽場大使守支九年應考滿者,原經收已派商鹽。年久不至,准給與後至客商,其餘不盡之數交盤見任官攢依例給由。 又令運司同知副使判官等官各定分司,催督鹽課不得更易互管,仍按季具數總司查併,遇有考滿止開該催。分司鹽數稽考及有事故等項,但許附近分司帶管,不得轉委。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令商人支鹽賣畢截角退引,過期不繳者,行各處巡鹽御史按察司查提。

景泰二年,立各商報中鹽數期限,命官兼理兩浙鹽法,又定各經管鹽務官督催煎辦及作弊治罪例。按《明會典》:二年,令各商報中鹽數遷延一年之上不報完者,即于常股鹽內派撥挨次關支。 又按《會典》:二年,取回兩浙巡鹽御史,令鎮守侍郎兼理鹽法。又令各處歲辦鹽課,經管官員,務依時督催煎辦,按季開報,合于上司,年終出給總足通關,奏繳如有拖欠,該九年考滿住俸催完,方准給由。 又令各運司提舉司官吏縱容庫役門子那移作弊,及分司官員鹽課司官攢通,同富豪總催鑊秤人等詐害客商,批驗所監掣官員,并官攢作弊害人受贓滿貫者,俱發邊衛充軍。

景泰三年,令兩淮灶戶該徵糧草折納餘鹽定各處運司提舉司類,解客商退引之,例差御史清理淮浙鹽法。

按《明會典》:三年,令兩淮運司各場灶戶有將該徵糧草,不分起運存留。願折納餘鹽者,每正糧米麥豆五斗草五包,束各折徵鹽一小引。 又按《會典》:三年,奏准淮浙、山東、長蘆運司收到客商退引,按季類解福建河東、陝西運司,并四川、雲南、廣東、靈州小鹽池等鹽課提舉司。年終,類解俱開客商某于某年月日,支出官鹽若干,發賣某行鹽地方及某月日繳到,及已繳若干、未繳若干。其有沉匿在庫通,同庫役人等轉賣影射私鹽者,照私鹽榜例問罪。 又令巡河御史兼理兩淮鹽法,裁省巡鹽御史。 又令差監察御史二員于兩淮、兩浙巡鹽。

景泰四年,立開具商名,引目支鹽之法,治詐冒代支引鹽之罪。

按《明會典》:四年,令四川鹽課提舉司于每年三月以前具上中下三等鹽課司,并商名引鹽數目,挨次扣課均派開報布、按二司并巡鹽官處,定于三月初一日會同照引唱名給散,以引目連各商通帖散帖封發各鹽課司收貯,分汾各井逐月支鹽隨時批訖,退引給付各商,限次年三月終送提舉司類總轉達布按二司并巡鹽官,比對相同照數完造歲報,若遇急用邊糧開中務,亦先年出榜,次年三月唱名支鹽。又按《會典》:凡開中景泰四年,令各運司提舉司客商引目支鹽出場,該場即為截角,仍具商名,引數申繳總司收照。 又奏准凡詐冒代支引鹽者,發邊衛充軍。

景泰五年,定官吏人等許報食鹽口數,令廣東海北灶丁以私煎餘鹽送司給米。

按《明會典》:五年,令官吏人等食鹽吏典承差,許報五口至十口,文武官員許報十五口至三十口。 又按《會典》:五年,令廣東海北二鹽課司灶丁,有私煎餘鹽者,送本司。每引官給米四斗。

景泰七年,定勢豪興販私鹽及官兵故縱強護之罪,令廣西四川分巡官兼督鹽課。

按《明會典》:七年,奏准凡勢豪軍民人等聚眾興販私鹽者,徑解兵部發鐵嶺衛充軍,其巡捕巡司官兵人等受財故縱及令軍兵用強護送者,罪亦如之。 又按《會典》:七年,令廣西按察司各道分巡官兼催督各該鹽課司鹽課。 又令四川按察司,各道分巡官兼督鹽課。

英宗天順四年,令山西按察司分巡該道官兼巡視河東鹽地。

按《明會典》云云

憲宗成化二年,定軍民興販私鹽之罪,令戶口該納鹽鈔者錢鈔兼收。

按《明會典》:二年,令軍民人等有駕使遮洋大船擺列軍器興販私鹽者,發邊衛充軍。 又按《會典》:二年令戶口鹽該納米者,仍舊納米,該納鈔者,錢鈔中半兼收。

成化三年,定越境夾帶興販官私鹽問罪之例。按《明會典》:三年,奏准凡越境夾帶興販官私鹽至二千斤以上者,不拘軍民舍餘,俱充軍。舍餘係腹裡者,發邊衛。係邊衛者,發鐵嶺衛。其經過官司及四鄰里老俱照例問罪。

成化四年,奏改配搭兩淮鹽場,許商人運米邊東,各倉支鹽,禁官員家占中鹽引及報中客商引數過多轉賣包攬馬快糧船夾帶私鹽,差官清理兩淮鹽法。又太監潘洪奏令其姪潘貴中納兩淮餘鹽,弗聽。按《明會典》:兩淮鹽成化四年奏改富安、安豐、梁垛、東臺、何垛五場,配塔莞瀆、場丁谿、草偃、小海、白駒、劉莊、伍祐六場。配搭臨洪場、新興、角斜、拼茶、豐利、馬塘、石港、西亭七場,配搭徐瀆、浦場、金沙、餘西、餘中、掘港、呂四五場,配搭板浦、場餘、東一場,配搭廟灣場。 凡開中成化四年,令遼東各倉鹽引許商人運米近倉之家,囤放告報管糧官親驗,是實取寄主鄰佑人等,結狀方許進倉,隨即督同官攢監收作,數年終巡撫官照例隔別委官查盤,若有虧弊,將經收人員通問均賠完日,許填給勘合繳部行場,支鹽不必折罪。 又按《會典》:四年,令內外官員之家不許占中鹽,引其報中客商引數,不許過多并轉賣與人及聽人包攬,如違在內從戶部并戶科參奏,在外從巡撫巡按等官究治,奏准馬快糧船夾帶私鹽二千斤以上者,民發附近衛軍舍餘丁,發邊衛原係邊海衛者,發遼東鐵嶺衛各充軍。 又差都御史一員清理兩淮鹽法,令兩淮各場每遇年終選差有司官查盤鹽課,每三年巡鹽御史親詣各場查盤。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尚膳監太監潘洪奏兩淮運司積有餘鹽,乞令其姪潘貴中納戶部。覆奏,言凡內外食祿之家不得中鹽,以侵商利,損邊儲,今洪所請不惟沮壞定制,抑且啟在位逐利之心。上曰:朝廷存積鹽課以待邊用,祖宗禁例食祿之家尚不許中,況內臣給事內廷凡所養生送死,皆朝廷為之處置,又可損國課以益私家乎。其勿與。

成化五年,奏准販賣私鹽,俱照三年例問發。

按《明會典》:奏准販賣私鹽,但係駕使多櫓快船擺列軍器及聚至五隻以上者,不能見獲許根,訪的確坐址姓名告官,挨拏追取船隻軍器入官,俱照三年例問發。

成化六年,令長蘆窵遠場鹽課折闊白布徵解通州備用,免今年戶口鹽鈔,以後不許折銀米。

按《明會典》:長蘆鹽成化六年,題准海盈等十三場陸路窵遠商人不支鹽課,定自本年為始,每二大引,合為四小引,折闊白布一疋,徵解通州通濟庫交納以備折俸支用。 又按《會典》:六年,免令今年各處戶口鹽鈔,以後不許折收銀米。

成化七年,減淮浙存積鹽,定秤掣清洛場商鹽及發遣兩淮鄉村灶戶到各場煎辦。在京衙門差撥官吏,到長蘆關支食鹽之例。按《明會典》:七年,令減兩淮存積鹽,仍為四分,常股六分。 又按《會典》:七年,減兩浙存積鹽,仍為四分,常股六分。 又令山東郯城縣每歲委官秤掣清洛場商鹽。 又令兩淮鄉村灶戶所在有司連家小發遣各場煎辦,不許冒名代替,及賣放逃回。 又令在京各衙門差撥官吏人等到於長蘆關支食鹽,各將鹽斤數目造冊繳報戶部預發,運司收照其本,衙門與差去人員照身批文,止開各人職役、姓名,不許開寫鹽數,定與限期赴運司告投運司,就於批內寫到司月日用印鈐,蓋給還照身仍取領狀,與去發文冊數目另給照鹽批文定限下場支鹽,回還本衙門查照,原差人役若有在外,不回有違欽限兩月之上提問。成化九年,差御史巡視河東陝西鹽課,令兩浙清查灶丁造冊送部,兩淮開報盤獲私鹽并沒官掣割等,鹽變賣給邊。

按《明會典》:九年,差御史一員巡視河東運司,并陝西靈州大小二池鹽課,其陝西所屬關內、關南、關西、河西、慶陽等道,河南所屬河北。汝南、河南等道,各分巡官帶管鹽法者,悉聽節制。 又按《會典》:九年,令兩浙巡鹽御史督同分巡分守,并運司官清查灶丁,其絕戶及寡婦鹽課照數開豁以清出多餘滷丁頂替,再有餘丁照例辦課,幼丁候長成辦鹽,俱造冊備照。仍類造送部。自後每十年一次,其水鄉灶戶每引納工本銀三錢五分,解司給散灶丁或年終解部送太倉各邊支用。 又令兩淮運司凡盤獲一應私鹽并沒官掣割等項。商鹽俱運至儀真批驗所并本所掣割,餘鹽通至二萬引以上開報差官變賣給邊。

成化十年,修築河東鹽池垣牆設解鹽東西場分司辦課,令戶口鹽鈔解京者,聽折錢存,留者,聽納米。按《明會典》:十年,修築河東鹽池垣牆,置東門以為出入,設解鹽東場分司於安邑縣。路村地界,撈辦東場鹽課,設解鹽西場,分司於解州撈辦,西場鹽課每歲運司輪委佐貳官一員,各領該分司印信駐彼量,帶官攢秤斗及提督巡檢司官兵人等巡視,兼捕獲鹽徒修理牆垣。 又按《會典》:十年,令戶口鹽價內該起解鹽庫者,錢鈔兼收,每鈔一貫,折錢二文,其該存留之數願納米者,聽願納鈔者照舊。

成化十一年,令長蘆以割沒餘鹽,申報戶部變賣。按《明會典》:十一年,令長蘆運司凡收割沒餘鹽積至一千斤以上,申報戶部變賣。

成化十二年,令見今營造軍民人匠,每名月給食鹽一斤。

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十三年,定議巡捕官兵緝捕搜檢私鹽及馬快糧船夾帶私鹽之例,令各處軍校住支月鹽在京各衙門,戶口鹽鈔造清冊送部。

按《明會典》:十三年,令沿河軍衛有司應該巡捕官兵止許緝捕,本處地方私煎私販及窩藏寄囤者,不許拘留。馬快、運糧船隻擾軍誤事,其運糧并馬快回船照舊於臨清、儀真二處委官搜檢,不許仍前乘機偷搶盤纏食米等項,違者拏問。 又奏准內外官員凡坐馬快船隻,如有夾帶私鹽,不分有無知情,俱照例問罪,各糧船夾帶私鹽,該管指揮千戶等官問罪,減半給俸。 又按《會典》:十三年,令南北二京錦衣等衛軍校尉,各處旗校軍士月鹽一體住支。 又令在京各衙門戶口食鹽該納鈔貫,該關鹽斤,每年各造清冊三本送部,存留一本,備照一本,發場放支內,各將一本輳總或二十本、三四十本該司,用印信手本陸續封送都察院轉發巡鹽御史發下該司,收候遇有關支比對數目相同,方纔關領。

成化十六年,令未支引鹽客商關貲本鈔與守支兌換,定各處不完鹽課,官吏降罰,及各王府每年與本色食鹽之例。

按《明會典》:凡開中十六年,令永樂宣德正統年間客商所中引鹽全未支者,各造冊送部於原籍有司關給貲本鈔,每引三十錠。景泰元年,以後未支引鹽願關資本鈔者,聽願守支兌換者,兩淮兌福建、山東、兩浙兌廣東,俱每引加半引,不願者,聽舊守支。 又按《會典》:十六年,令各處鹽課次年正月不完者,該場官住俸杖追分司,并運司官以十分為率,三分不完者,一體住俸。其各官三年、六年考滿,巡鹽御史查勘任內鹽課完足,方許起送。若九年考滿,所屬鹽課過違限期不完者,查送吏部,降二級敘用。官攢丁憂事故等項從巡鹽御史委官查盤,經手鹽課交付接管官攢方許離任。 又令今後各王府每年與本色食鹽三百引各隨分封地方徽、崇二府於河東、襄吉、興益,雍榮六府於兩淮,德衡、涇二府於山東各運司,壽申二府於四川鹽課司,各關支停止解價之例。

成化十七年,禁西安府人民興販鹽課,令雲南布政司兼理鹽法。

按《明會典》:十七年,奏准西安府人民不許興販靈州鹽課。 又按《會典》:十七年,令雲南布政司提督銀場參議兼理鹽法。

成化十八年,令各處開中鹽糧行查造冊,聽該部究弊,定巡捕官員興販私鹽之罪。

按《明會典》:十八年,令各處開中鹽糧戶部,行南京戶部編造勘合底簿之後,仍行各運司等衙門查取客商姓名并原奉某號,勘合於某年月日奉某例該支鹽若干開報該部查考,其該衙門關領引目之日備開勘合字號客商姓名,比對相同,依數領給,其客商領過引目鹽斤各運司提舉司務開支。過某年項下若干事故者,開除候年,終通類分豁舊管收除,實在數目造冊,一樣三本,一本送南京戶部查對,一本送戶部,一本送本處巡鹽御史并風憲官處,若有一應奸弊,聽該部參究。 又按《會典》:十八年,令巡捕官員興販私鹽至二千斤以上,發邊衛充軍。

成化十九年,令兩浙引鹽折銀未支中鹽客商、關資、本鈔定商人支鹽分派上下場,分送驗單帖勘合及解納引紙典賣,引目并各管鹽官變賣掣割餘鹽之例,又派南京各衙門關支食鹽地方。

按《明會典》:十九年,令浙西場分每正鹽一引折銀七錢,解送太倉候餘鹽支盡仍納包色。 又按《會典》:十九年,奏准正統十四年,以前客商中鹽未支者,淮鹽每引給資本鈔三十錠,兩浙、廣東、四川、雲南每引二十五錠,河東、長蘆、福建、山東、每引二十錠,其景泰元年以後願關資本鈔者,及今告代支故商引鹽者,亦照此例。 又令客商支鹽,皆以上下場,分三七分派常股,存積正收正支如違,商人治罪鹽貨入官官吏坐,以枉法贓罪。 又令各運司派撥商人,下場單帖及引目俱送該管分司驗實,印封倒文轉發該場,封收在官聽,令守支畢將引截角照鹽出場。 又令運司於客商齎到勘合連底簿,俱送巡鹽御史處比對相同掛號,明白方與派場其運司關引之時,該部亦要查數明白,如法印封給,與領回運司辨驗,引真數足另封收貯逐起給散,若商人不到者,聽令再領不許混同,收放新舊那移及縱容通同盜賣。 又令各鹽運司提舉司徵解商人引紙,每百張收銀三錢,委官運南京戶部轉發。應天府,官庫凡遇本部缺紙先期會計,行令該府拘集鋪行收買送用,積有餘銀,准折軍官俸糧。 又令儀真、淮安批驗所運鹽客商不拘官軍民,俱依法掣割,其割沒餘鹽除放支南京各衙門食鹽外,巡鹽御史按季督同運司掌印監掣等官變賣時價類解戶部。 又令客商典當引目與人名為夥支,或典賣有勢之人,名為賣支及以假引賣與商人冒頂真引,并以舊引轉賃與人影射私鹽者,俱問罪引目鹽貨入官。 又令客商偽造印引詭名貨賣者,梟首示眾,久住鹽場撥置害人者,遞發原籍當差。 又令客商派定場分守支,完即打引出場若無見鹽者,止許於本場買補若將已完鹽課捏作未完遺留空引,侵盜影射私鹽者,鹽貨價錢並入官,官吏縱容以枉法論。 又令南京各衙門關支食鹽五府六部、都察院等衙門并錦衣衛俱派儀真批驗所,其餘衛所并五城兵馬指揮,俱派淮安批驗所,務要辨驗批領文帖引目無偽,方令正數正支運回給散。成化二十一年,令治奏討鹽課之罪。

按《明會典》:二十一年,奏准各運司提舉司鹽課,但有奏討許戶部并科道官糾舉治罪。

成化二十二年,增河東歲辦鹽課。

按明會典二十二年,增河東歲辦鹽課一十一萬六千引共為四十二萬引。

成化二十三年,移陝西鹽批驗所,又令每歲委佐貳官監支給放。

按《明會典》:陝西鹽三十三年,移萌城批驗所於紅德城堡,令黑城乾溝二路鹽車,俱抵慶陽府城市關廂,卸載商人同卸載店主齎執引目,赴府驗過赴行鹽地方貨賣畢,引目付店主銷繳。 又按《會典》:二十三年,令陝西慶陽府每歲委佐貳官一員,監支靈州鹽課司商納馬官鹽及民間食鹽,皆以次相兼給放。

孝宗弘治元年,定兩浙鹽解京折價水鄉鹽戶灶丁,折納及凡納鹽客商病故支鹽,客商勸借之例,又治該管鹽官縱容軍衛舍餘興販私鹽之罪,差官清理

淮浙鹽法,立各鹽場官考滿年期。

按《明會典》:元年,奏准兩浙鹽課二十二萬三千三百餘引,內除水鄉折銀三萬餘兩,實鹽八萬九千七百餘引,將解京折價浙西,每引原定七錢者,減為六錢,浙東原定五錢者,減為三錢五分。 又令兩浙水鄉鹽戶每一引納銀六錢煎辦灶丁存積鹽課,俱納本色其常股,每引折銀三錢,候商到支給,將價照例於勤煎灶戶,餘鹽內插買補課。 凡開中弘治元年,令上納引鹽客商,病故無子父母見在兄弟同居,同爨不係別籍,異財妻能守志不願適人,孫非乞養過繼者,保勘明白,俱准代支。妻若改嫁仍追還官,其伯叔妾姪并在室出嫁之女及遠族異爨之人不許代支。

又令支鹽客商每鹽一引勸借米一斗,或麥一斗

五升,其無鹽自買補者,免勸借。 又按《會典》:元年,令各處軍衛舍餘興販私鹽,該管官通同縱容者,問罪革去見任。 又差侍郎二員兼僉都御史清理兩淮兩浙鹽法。 又令各處鹽場官仍舊九年考滿。弘治二年,立兩淮、兩浙、長蘆、河東、陝西、福建諸鹽法,令各處歲報鹽課冊細開項件,各處秤掣引鹽,專委所官各處戶口鹽鈔驗封,收庫各處賣畢,鹽引繳部注銷。又定各商人灶戶及各管鹽官吏違礙治罪,與納贖優免之例。

按《明會典》:兩淮鹽弘治二年,令兩淮各場鹽囤地方,皆東西南北為界,如南北為門、為路,則東堆存積西堆,常股定立石碑。每囤止一千引,如總催名下有一,千五百引,一千為大囤,五百為小囤,先儘存積足數然後收常股一年,鹽課皆完。方徵,收下年者,委官盤鹽務逐引秤盤,不許丈量堆垛查算。 又令兩淮運司守支客商成化十五年,以前無鹽支給者,許收買灶丁,餘鹽以補官引免其勸,借米麥成化十六年,以後至二十年以前正支不敷者,亦許買補該勸借賑濟米麥照支鹽,分數上納二十一年至二十三年,已辦未完者,嚴限追補完足,給與各年,應支客商不許收買餘鹽,該勸借賑濟米麥亦照例上納。 兩浙鹽弘治二年,令各場灶丁離場三十里內者,全數煎辦,三十里外者,全准折銀。每年十月,以裡徵送運司解部其折銀則例每一大引。浙西六錢,浙東四錢。 長蘆鹽弘治二年,令長蘆運司商鹽願發賣別處者,聽於所在官告驗轉給文憑改易地方,其退引水程仍照例告繳。 河東鹽弘治二年,奏准添設解鹽中場分司并給印信。 陝西鹽弘治二年,令靈州鹽課司行鹽地方仍舊於平涼、靜寧、隆德、政平、慶陽、環縣等處。 又按《會典》:二年,令各處歲報鹽課冊。內務開寫,某運司提舉司,每歲額辦鹽課,存積常股數目該本色鹽若干,或布米等折貨若干,某場鹽課歲辦若干,辦完若干,每項各立行款開寫官,攢某人總催某人辦過鹽課,或布,或米,或貨,收入某字號倉囤。某年月日完足,出給某字號通關送繳查筭,無差各款後空立前件長蘆、山東、河東運司於次年三月終兩淮、兩浙運司,於次年四月終福建、廣東、雲南、四川運司提舉司,於次年六月終差吏親齎奏繳,仍造清冊二本,一本送戶科註銷,一本送部查考,若有過期并數目不清及虛出捏造者,查究問罪。 凡開中弘治二年,令各鹽場該支客商,如有見鹽者,運司具查同引目手本付客商齎至巡鹽御史處告投,比對數目相同,親筆責限分司官支給,如過期不與支給者,問罪。又按《會典》:二年,令各處秤掣引鹽止許批驗所官若本所無官,方委運司官有司不許干預。 又令兩淮運司於各鹽場,每總催一名出通關一紙編立內外號簿,用印鈐蓋責付分司發各場,如遇總催名下并該管鹽課納完分司,官查算歸併倉口別無虧欠方照名填繳,仍委官覆盤,不許指倉指囤通同捏作虧折,如違該場司總司官吏總催委官俱發邊遠充軍,戶部該司仍立該年鹽課文卷一宗,已完、未完按季照刷戶科立上下半年註銷,添銷之法查考各運司提舉司,以每歲辦完鹽課實數年終造冊,奏繳即差吏赴戶科註銷。 又令各商給引目自出司到場之日為始中多者不過一十五年,中少者不過十年,俱依期支盡起離本場,若故意遷延,過違年限倚住害人者,依律治罪,仍照占中賣窩事例發落。未盡鹽引沒官,其勢豪灶戶發賣私鹽及勒掯該支客商者,私賣之數盡追入官,該支之數立限給商,仍各治以重罪。 又奏准各處商人齎倉鈔赴運司告投,派場關支該場,不許阻滯違者治罪。 又令各處鹽場總催灶丁有犯三年、五年徒罪,并加役等項每日令煎鹽三斤,通計若干折作引鹽,每一小引追銀二錢,類總解京。 又令各處灶戶犯徒罪以上審有力并干礙鹽法,因犯杖徒以上該納米贖罪者,俱發所在倉場照罪,上納米穀及入官船隻頭畜貨物亦變賣價銀送發該場,以備凶年賑濟貧灶。 又令灶戶除全課二十丁三十丁,以上通戶,優免若殷實灶戶止當灶丁數名,亦止照見當丁數貼灶此外多餘丁田俱發有司當差,其餘全課鹽丁,亦照原議丁田津貼免。其差徭夫馬,若奸民詭寄田糧及豪強灶戶全家影占差徭者,就將多餘丁田照數收補逃,故灶丁詭寄不多者,依律問罪田糧改正。 又令福建清軍御史兼理鹽法,仍照兩淮等處巡鹽御史例,年終具奏催辦過鹽課。 又令巡鹽御史查考,各處該年鹽課,其有延至次年六月終不完者,於本衙門遞降一級運使六年不完者,一體施行。 又令各巡鹽御史清查各運司提舉司鹽場官,自成化元年以後,未經考退者,不分在任、改任,但於任內有報足通關而虧欠鹽課一千引之上者俱作。素行不謹一萬引者,俱作貪官分司。三年之內所屬場分各年有報完虧欠者,亦作不謹。六年亦作貪官,俱行吏部定奪,其攢典不分見役、去役,俱發為民。 又令各鹽場官攢如遇分司官吏到場及相識官員經過,科派總催頭目出辦銀貨荅應者,計贓彼此俱罪,其稱拜見銷牌解冊者,俱問擬入己贓。若書算皂隸吏典人等下場求索者,仍坐親管官鈐束不嚴罪,各該運司每場置立循環簿二扇責見役總催,每月附寫使用數目於上月,終齎送運司遞換書寫巡鹽御史不時查究。 又令各處戶口食鹽鈔許原封折腰對半徵收,各封成塊就於批文內填寫,實數解部驗進該庫交收。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奏准各處掣過引鹽出給水程坐與行鹽地方,發賣畢將引目徑赴所在官司,告繳運司提舉司。每年造冊備開各商貫址,并違限月日送部轉發該管司府衛所提問責限追銷。

弘治三年,令客商未支引鹽過三十五年者,不准告關。

按《明會典》:凡開中弘治三年,奏准凡客商未支引鹽不分存沒已未到官,但過三十五年者,俱不准告關。其流通底簿并勘合文簿盡行銷繳。

弘治五年,令兩淮等鹽引招商開中,納銀解部以備邊儲。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令兩淮等鹽運司鹽引俱於運司招商開中納銀,類解戶部太倉以備邊儲。 按國初天下鹽課,俱於各邊開中上納本色米豆商人,欲求鹽利於近邊轉運本色,以待開中故邊方粟豆無甚貴之時。至是,戶部尚書葉淇淮安人鹽商皆其親識因與淇言商人赴邊納糧,價少而有遠涉之虞。在運司納銀,價多而得易辦之利。淇然之內,閣徐溥淇。同年,最厚淇遂奏准商引鹽,悉輸銀戶部送太倉銀庫收貯分送,各邊鹽銀積至一百萬餘兩人,以為利而不知其壞舊法也。商人赴邊開中之法,既廢近邊米豆無人買運價,遂騰踴邊儲,自此資於內帑而國匱民貧日,難整理矣。

弘治六年,添設廣東按察司僉事一員,專理鹽法。按《明會典》云云。

弘治七年,奏准灶戶死絕充軍撥補之例。

按《明會典》:七年,奏准灶戶死絕充軍者,即以本場新增出幼空閑人丁撥補,如無方,許於附近民戶僉補。弘治八年,定賣買私鹽及改捏鹽課滷丁律例,又定拖欠鹽課官不許考滿陞職。

按《明會典》:八年,奏准客商軍舍人等,敢有貨賣私鹽及於親王之國,收買私鹽買,求跟隨軍舍人等,夾帶及軍舍人等。私自買者,保人并牙保依律例發落鹽入官干礙。本府輔導官員一體,參問若各該地方官員縱容越過者,聽戶部參究連坐令兩浙鹽運司灶戶,若事故例當新僉者,止許府縣查補照例納銀滷丁事故,方許運司勾充俱各明立簿籍,查考其場官催目人等,敢有將銀課改作鹽課灶戶,捏作滷丁一概朦朧勾擾者,俱問以枉法贓罪。 又按《會典》:八年,令各運司運使及分司官任內鹽課拖欠者,不許赴部考滿及別陞官職。

弘治九年,令陝西靈州引鹽折銀給軍。

按《明會典》:陝西鹽弘治九年,題准將靈州引鹽止收銀給軍自行買馬,每引一百道折價銀一十五兩。弘治十二年,令山東無商中納鹽場折銀,立各運司官考滿給由之例。

按《明會典》:山東鹽十二年,議准濤洛富國高家港三場,鹽多苦黑,無商中納每一大引,折徵銀一錢五分。

又按《會典》:十二年,令各運司官考滿務開任內各

年分已辦過正課若干,補課若干,如正課已完,補課未完者,亦不許申送給由。

弘治十三年,奏准販買餘鹽至三千斤,以上及鹽徒聚眾拒敵偽造鹽引,織造官越境賣鹽,豪民窩隱逃灶,諸罪律差官清理兩淮鹽法,限完辦鹽課年月。按《明會典》:十三年,奏准客商收買,餘鹽買求掣摯。至二千斤以上者,照私鹽例發遣,經過官司縱放及地方火甲里老知而不舉,各治以罪。巡捕官員乘機興販至二千斤以上,亦照前例問發。其豪強鹽徒聚眾撐駕大船,張掛旗號擅用兵仗響器者,巡捕巡鹽官兵尋訪擒捕,若拒敵殺傷人命者,俱梟首示眾。各處鹽場無藉之徒號稱長布衫、趕船虎、光棍好漢等項名色,把持官府,詐害客商,犯該徒罪以上及再犯杖罪以下,俱發邊衛充軍,凡偽造鹽引印信賄囑運司吏書人等,將已故并遠年商人名籍中鹽來歷填寫在引轉賣誆騙財物為首者,依律處斬。外其為從并經紀牙行店戶運司吏書,一應知情人等,但計贓滿貫者,不拘曾否支鹽出場,俱發邊衛充軍,令各王府不許奏討食鹽,其織造官有奏討引鹽,越境貨賣者,聽戶部井戶科論奏治罪。又令逃灶窩隱豪民之家三箇月不出,豪民發充。灶丁、灶戶問罪,鄰佑不舉所司,占恡不發,一體治罪。 又按《會典》:十三年,差都御史一員清理兩淮鹽法。 又令兩淮鹽課自本年為始逐年完辦,不完,分司場官革去冠帶、住俸。至次年六月不完,并將運司革去冠帶住俸。

弘治十四年,定商人關支引鹽掣出斤重有餘,及有司不追商人賣畢退引送繳之罪。

按《明會典》:十四年,議准今後商人關支引鹽務,照舊例每引二百斤,掣出斤重有餘,即將商人依律問罪。發遣令兩淮行鹽地方有司,凡遇商人運到引鹽,即拘告報數目賣畢追收,退引按季繳送運司,聽巡鹽御史年終通查具奏,如有不繳至五千引之上者,該府州縣官聽本部參奏問罪。

弘治十五年,增定陝西鹽引價銀發解各邊買馬。按《明會典》:陝西鹽十五年,題准二池鹽引,每引增定價銀四錢五分,載鹽六石,東路鹽價發慶陽府,西路鹽價發固原州,各收貯分解各邊買馬。

弘治十六年,令兩淮搭配鹽場支給福建,各就場分徵解引銀及輸納鹽斤,准給已故商人遺下,引鹽禁織造奏討鹽價,與各場鹽課插和泥土,又優處淮揚各場灶丁量收各處戶口食鹽錢鈔。

按《明會典》:十六年,令兩淮運司派鹽將天賜、廟灣二場改作正場,搭配板浦,支給豐利、梁垛、餘中三場,搭配莞瀆、臨洪、徐瀆支給。 福建鹽十六年,題准將惠安場鹽七千三百五十二引,每引徵銀七分,解部各場灶戶濱海諳煎曬者,陸續輸官,其依山不諳者,官為收買付總催給散諳煎者,代納鹽斤。 凡開中十六年,令已故商人遺下引鹽父母、祖孫同居,兄弟俱准兌支免其具奏,止於巡鹽御史,告行運司查勘支給。 又按《會典》:十六年,奏准織造段疋,再不許,奏討鹽價,違者,許該部該科論奏。令兩淮運司今後各場鹽課先要辨驗,灶丁日逐納鹽,若有泥土不許收受係官吏總催插和,抵數那補問發附近衛分充軍,分管官不行,用心辨驗者,事發一體治罪。 又奏准淮、揚二府各場灶丁,有欠稅糧者,止許催促,不許拘拏監追犯罪者,行運司提問。亦不許徑自拘擾戶,內該解軍役,另僉相應人丁管解,不許將見辦鹽課灶丁。一概僉解議准巡鹽御史,每三年一次查審各場灶丁,其正丁就將餘丁幫貼,不拘戶籍同異務使均平。

又議准天下司府州縣,今後該府起運戶口食鹽

錢鈔照例錢鈔兼收,各差解戶隨順差官赴京交納存留者,納米納錢聽從其便。 南京戶部鹽政十六年,議准各處解納戶口食鹽錢鈔俱收價銀解部,每鈔五千貫,銅錢一萬文。擬進內府交納者,定與價銀二十四兩。在部支納者,一十九兩。著令鋪戶領出收買錢鈔,上納扣算餘銀收補,別項錢糧。

弘治十七年,清理兩淮鹽課量各場灶丁多少派辦,仍以開中過額累商,令免添價,又令治鹽場正課未完,商人先買鹽斤及勢豪家奏討額辦鹽課之罪。按《明會典》:十七年,令兩淮巡鹽御史清理各場灶丁鹽課,有丁少辦納不敷者,許多餘鹽課,灑派丁多去處帶辦,待後貧難場,分灶丁復舊各照原額辦納。又議准淮鹽累年開中過額,致累商人以後,止開實在之數,免致額外透派目,下續到應透派者,聽巡鹽御史徑行運司挨取,未開常股空額,免其添價。 又按《會典》:十七年,議准鹽場先將該年正課納完,剩有鹽斤,方許各商買補正課。未完,就將鹽斤先買裝出者,灶商一體治罪。額辦鹽課,除年例供應各項食鹽關支外,其餘務要如法收積聽候,各邊商人關支但有勢豪之家,仍前奏討買。補侵奪商利,阻壞鹽法者,奏詞立案,仍聽戶部及科道官論奏治以重罪。弘治十八年,禁勢要討買鹽斤及商人行鹽,越境優免辦納鹽課灶丁田畝,派差差官給散南京各衛所關支食鹽。

按《明會典》:十八年,詔各該巡鹽巡按御史從實查理內外勢要,奏討奏買各項鹽斤,未支掣者,俱各住支還官。今後行鹽,各照地方,不許越境販賣。 又按《會典》:十八年,議准辦納鹽課灶丁,一丁至三丁者,每丁免田七十畝。四丁至六丁者,每丁免田六十畝。七丁至十丁者,每丁免田五十畝。十一丁至十五丁者,每丁免田四十畝。十六丁至十九丁者,每丁免田三十畝。二三十丁者,全戶優免。中間該免之外,若有多餘田畝,方許派差,如有將田准丁辦鹽者,一體照數,除免其有丁無田者,不許他人將田詭寄戶下影射差役違者,問罪照例充灶。 又奏差科道等官給散南京各衛所關支食鹽,禁革包攬侵欺等弊。

武宗正德元年,奏准陝西、四川場分徵收鹽引,銀兩各有差,又清查各處,見在與逃亡灶丁灘蕩。

按《明會典》:陝西鹽正德元年,奏准靈州大池,每年增課一萬五千引,并舊課二萬六千二百三十二引,小池增三萬引,并舊三萬三千一百五十引,共五萬九千三百八十二引。每引納銀二錢五分,照鹽一車,以六石為則運至鹽場卸所,仍收臥引銀一錢,共銀三錢五分,俱送慶陽固原官庫收貯買馬。 又按《會典》:元年,奏准四川大寧課少場分,不拘年月久近,俱徵銀二兩,其餘井場定立上中下三等,年分遠近亦作二等。弘治十五年至十八年,未開中者,每引上場徵銀一兩五錢,中場一兩二錢,下場九錢。弘治十四年,以前未開中者,上場徵銀一兩二錢,中場一兩,下場六錢,商人有願為代納陸續支鹽者,照井場年分就於數內,每錢減去三分以作商人之利,灶戶還鹽或銀不許過所定之數,商人亦不得自行選擇,其有乾淡坍塌等項,許以私開小井,幫補煎辦不再徵課。又奏准各該巡鹽御史清查灶丁,原給灘蕩見在者,給與領業逃亡者,給增出空丁,或投充人役頂補原課。

正德二年,令四川抽掣鹽銀解部差官於蘇松嘉興等處,提督巡鹽定,究理四川、雲南鹽井官吏,過期不完鹽課,不與商人支鹽及灶戶勒掯,貨賣餘鹽例。按《明會典》:二年,令四川、萬縣等處抽掣鹽銀,自本年為始,每年會筭類解戶部,仍將一年收過銀數造冊送部查考。 又按《會典》:二年,令四川、雲南鹽井遇有商人支鹽,過期不與支者,提該管官吏人等問罪,若灶戶勒掯該商將餘鹽貨賣事發,即同私鹽盡數入官,犯人依律究治,總催枷號一箇月發落。 又令浙江水利僉事往來蘇松嘉興等處地方提督巡鹽。又令雲南、四川鹽井官吏各井鹽課務要逐年完納,一年不完者,革去冠帶。住俸三年,俱不完者,本衙門遞降一級,吏革役為民,受財作弊者,以枉法從重論,俱責成布按二司管鹽官員比較查理。

正德三年,奏准山東八鹽場,原折布疋照折銀事例,解部遼東二十五衛鹽場煎辦,官軍食鹽免運給軍。又令巡鹽官嚴督官攢禁革奸弊科道官清查革,支商人引鹽及在庫未賣引目。

按《明會典》:山東鹽正德三年,題准西由信陽、登寧、行村、滄海井、固堤、官臺等八場原折布疋,照濤洛等場折銀事例解部。 凡開中正德三年,議准遼東二十五衛鹽場額,設軍餘煎辦本衛官軍食鹽,離衛窵遠,難以運送,自後免運給軍,令加倍煎辦。每年共鹽七百七十一萬二千八百六十斤,該三萬八千五百六十四引,每引定價銀二錢,召商糴買糧料以備官軍月糧支用。 又按《會典》:三年,令都察院出榜曉諭長蘆,抵儀真各該巡鹽分巡官,嚴督官,攢禁革奸弊,清查額課,果有侵欺那借虧折等弊,照數追賠,有私販并夾帶者,追沒入官。官民船隻經過者,管洪管閘官員隨路盤驗,交通故縱者,一體治罪。 又差科道官各一員,查盤兩淮運司革支,商人引鹽變賣銀兩,解京又添差科道官清查,各運司在庫并未賣引目。正德四年,奏准福建免支商人鹽價,及四川灶丁止令辦納原課之例。

按《明會典》:福建鹽正德四年,議准該省報中人少,今後依山價銀不必支商,將附海本色逐年變賣解部。

又按《會典》:四年,奏准四川大寧場灶丁止令辦納

原課,其逃民私煎加增之數,另行召人并各灶餘丁頂補毋致負累人難。

正德五年,令各鹽司量場分遠近、生熟、高下召商中賣,及給引定限徵收價銀,并灶戶貿易餘鹽禁腹裡地方,賣鹽及奏開殘鹽堆積待價。井蛋戶不拘私煎鹽斤報官。

按《明會典》:五年,議准長蘆運司在官鹽課,量場分遠近定為四等,召商中賣高下相搭,其遠年不敷鹽斤官為立法,令於納剩餘鹽自相買賣。 又按《會典》:五年,奏准廣東鹽商引目通收,在官候下場載鹽給發,酌量地方遠近,定與限期,俱以載鹽出場為始,廣、惠二府限三箇月,肇慶韶州二府限四箇月,南雄梧州二府限六箇月,高廉等府限八箇月,廣西湖廣、衡永二府,江西南贛二府限十箇月,以裡各將引目赴巡鹽御史銷繳違限者,坐以故將舊引影射私鹽罪。又題准靖康等二十三場,照量鹽場生熟貴賤和中徵價熟鹽場,分有徵,每一小引徵銀二錢三分,無徵收銀一錢,生鹽場分有徵,每一小引徵銀一錢七分,無徵亦收銀一錢,責令各官攢照數徵完解提舉司。

凡餘鹽正德五年,令上中場分灶戶所煎鹽斤,除

彀本場正課外,多餘之數許缺鹽場,分灶戶自相貿易。 又按《會典》:五年,議准鹽課不許於腹裡地方賣,亦不許奏開殘鹽,以遂商人奸計,待各邊奏有缺乏,戶部開送各邊報中,本色糧草不許折納銀兩。 又令以後商人支鹽,出場必待秤掣,之後量地遠近定與水程,引隨所在官司賣過即繳,不許過違一年之上。 又令江西、湖廣三司掌印官同各守巡等官巡捕私鹽,每月結報巡鹽御史,奏准商人支鹽,出場不許堆積,日久坐待高價。三月以上不行發賣者,商人牙行店戶問罪。半年以上者,鹽引沒官。議准廣東沿海軍民蛋戶賴私煎鹽斤為生,許令盡數報官于附近場,分減半納課,以補無徵之數,鹽課提舉司給與批文執照,有不報官貨賣私鹽者,充軍。 又令以後商人領引出司,自到場之日為始,有見鹽者,一百引以下俱限一箇月。一百引以上至五百引,俱限兩箇月。六百引以上至一千引,俱限三箇月。一千引以上至五千引,俱限四箇月。五千引以上至一萬引,俱限六箇月。若無見鹽,有例許客商備本買補及灶戶名下追支者,俱照前引數,限期五千引以下,通再寬限一箇月。五千引以上,再寬限兩箇月,俱令出場,若違限者,查治。自出場為始,俱各照依原定水程運至各批驗所,候掣過發運定撥賣鹽處所,俱照舊定水程不許違限至各處。住賣三百引以下俱限兩箇月,三百引以上至一千引俱限三箇月,一千引以上至三千引俱限四箇月,三千引以上至五千引俱限五箇月,五千引以上至七千引俱限六箇月,八千引以上至一萬引俱限十箇月,中間有路途不便者,限外一月不繳免究。

正德六年,議准灶戶犯罪,問擬及提究州縣人民藏匿灶丁侵占草場之例。

按明會典六年,議准以後灶戶犯罪在撫按衙門發覺者,除人命強盜重情外,其餘一應輕罪,俱行巡鹽御史,問罪不許,動輒勾擾附近州縣,人民如藏匿灶丁侵占草場運司,行文提問,而有司坐視者,有罪人犯聽巡鹽御史,查提問擬,州縣官吏一體參究。正德七年,定兩淮河東辦納引鹽工本及鹽課,撥納本色折色之數,改兩淮上中下鹽場,又以山東逃移灶戶丁地鹽課著落佃地人辦納。

按《明會典》:七年,題准兩淮水鄉灶丁,每歲該辦鹽九千一百四十九引,每引納工本銀三錢五分,解送運司給散煎辦灶丁,今辦納不前,每引減舊額,徵銀二錢,年終運司徵完解部。 又令改富安、安豐、梁垛、東臺、何垛、草堰、角斜、拼茶、豐利、石港、金沙、餘西、呂四為上場,馬塘、天賜、西亭、新興、餘中、餘東、廟灣、掘港、伍祐、劉莊、白駒、小海、丁谿為中場,莞瀆、臨洪、板浦、徐瀆為下場。 又令寧夏開中兩淮運司本年分鹽課,每引定價二錢五分,不拘糧草,取勘時估貴賤道路遠近定立,斗頭斤重撥納本色,不願納本色者,兩淮鹽課每引納銀四錢五分,河東每引三錢,聽從各官召商糴買抵數。 又按《會典》:山東鹽正德七年,奏准永阜等場逃移灶戶丁地鹽課,著落佃地人,每引辦納銀一錢五分。

正德八年,奏准河東從宜撈鹽補欠及雲南徵收折色課銀,備邊又優恤兩淮鹽場水災,灶丁山東被賊傷殘食鹽戶口。

按《明會典》:河東鹽正德八年,題准將本運司鹽課額辦四十二萬引,外另撈二十萬引,召商于偏頭等關,中納糧草,將原派倉場糧草照數扣除,以補拖欠祿糧之數。 又奏准河東運司將見在引目不拘年分挨次領給,欠少鹽課,從宜帶撈補,完其每年額辦鹽課未開中者,除該解宣府,年例銀八萬兩外,餘剩鹽候補足各年商人所中之數,方許另開。仍行山西、陝西今後不許指以戶鹽,名目不候戶部奏。有明文輒便開中,如違聽,本部并巡鹽御史奏治。 又按《會典》:八年,議准雲南、安寧、鹽井鹽課提舉司折色課銀,每引徵銀九錢,貯庫以備邊軍支用。 又奏准兩淮鹽場水災渰死灶丁遺下鹽課,暫准分豁候,有復業出幼人丁頂補渰消在倉鹽課,照例免賠。遇有商人該支之數,查照年分,均勻搭配免納賑濟銀米,許其自買勤灶餘鹽補數,被患灶丁賑濟量給器,具起蓋灶房。 又議准山東被賊傷殘食鹽戶口見在者,照舊徵納,死亡者,除豁田地,被災五分者,于存留糧內減免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