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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09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九卷目錄

 鹽法部彙考十一

  明三〈正德八則 世宗嘉靖三十七則〉

食貨典第二百九卷

鹽法部彙考十一

明三

正德九年,令兩浙引鹽許帶餘鹽山東,引鹽納銀留備支用,各運司估賣割沒餘鹽,又中官奏給長蘆鹽鬻於兩淮尋止。

按《明會典》:九年,奏准兩浙鹽每引二百斤,許帶餘鹽五十斤,連包索五十斤,共三百斤為一引。 山東鹽正德九年,題准運司鹽課,年分稍遠者,每一小引止納一錢二分,稍近者,止納一錢四分,通留山東備兵馬賑濟等支用。 又按《會典》:九年,奏准各運司遇割沒餘鹽,巡鹽御史督同運司從公估賣,或聽本商納價,年終類解太倉銀庫以濟邊用。

按《續文獻通考》:九年,有中官織造南京奏給長蘆鹽八千引,鬻於兩淮,仍給淮鹽價銀二萬兩,戶部尚書周經言鹽筴本,以濟邊且各有分地若許之,越境則私販必多,官鹽反滯,乃命止長蘆鹽勿給。

正德十年,置立鹽糧勘合底簿及流通文簿,令陝西巡茶御史兼理鹽課。

按《明會典》:十年,令南京戶部印編鹽糧勘合置立底簿二扇,內號一扇送本部,外號一扇發運司各收掌。商人在邊納領勘合類,繳本部比號註銷。又每年置流通文簿一扇,計紙一百張,印鈐發運司挨次附寫,商人鹽數以憑年終葉派各開前伴,派鹽下場記,派訖二字支鹽出場記支訖二字。隔年不支者,改派別商本部,仍每年坐委員外郎主事一員,專管鹽法簿籍,計量鹽課高下,追理通關完欠,考究各邊虛實,斟酌開中多寡,比對勘合查革姦弊。 又按《會典》:十年,令陝西巡茶御史兼理西、漳二縣鹽課,關給引目勘合設法開中。

正德十一年,令福建依山附海鹽課,折銀與本色相兼支給禁進貢馬快船,販買私鹽准長蘆運司灶戶依例編審上中下辦鹽當役。

按《明會典》:福建鹽十一年,令依山鹽課,如遇商人報中,每一小引折銀一錢二分五釐,與附海本色鹽課相兼支給。 又按《會典》:十一年,奏准進貢馬快船隻,不許在長蘆收買私鹽興販。 又議准長蘆運司灶戶照依有司,上中下戶則例編審造冊,除上中戶丁,多力壯者量將二三丁幫貼辦鹽,此外多餘人力照舊編當別項差役,下戶者止令營辦鹽課,一切夫役、民快、邊餉、馬價、軍器等雜差俱與優免。 又令長蘆運司每五年一次選委能幹,佐貳官一員,親詣有場分州縣,會同各掌印官將概場人戶照依均徭,則例逐一編審丁力相應者,為上戶獨當,總催一名次者,兩戶朋當,一名貧下者,聽其著灶。

正德十二年,令福建附海鹽課就於本處召商納銀,中賣革陝西臥引錢及車戶上納門鹽等項,定違例奏討殘鹽起解軍器及各進貢船,夾帶私鹽官吏商人紊亂成法諸罪律,又王守仁請疏通鹽法從之。按《明會典》:福建鹽十二年,題准將上里海口牛田三場,附海鹽課六千六百五十引,餘每一引折二,小引每引二百斤,就於本處召商,照例每引納銀三錢解部。 又題准附海鹽課不必邊方開中,就於本省召商中賣。 又按《會典》:陝西鹽十二年,令革去臥引錢及車戶上納門鹽等項,慶陽固原各給批一張或三十二十引,填註行鹽地方,各赴兵備掛號立限截角,按季解繳。 又議准一應商人并勢要人等,俱不許違例奏討。風雨消折等項,殘鹽阻壞鹽法,有誤邊儲,奏准福建起解軍器,及各進貢雇到民船,夾帶私鹽至二千斤以上者,比照馬快船附搭客貨私物事例,俱發口外為民,或邊遠充軍。令長蘆等運司各照每歲額鹽若干,除戶口織造,并各項奏討若干,外見在若干,務於本司遞年季報循環簿,內開報本部,遇有邊警照數開中,盡數乃止,以後敢有通同任情,更改以次年分營求上等鹽場,及透派下年紊亂成法者,經該官吏俱問擬枉法贓罪,商人從重。問擬鹽貨住支引目入官。

按《續文獻通考》:十二年六月,南贛巡撫王守仁請疏通鹽法,初都御史陳金以流賊軍餉立廠於贛州,抽分廣鹽許至袁臨吉三府,發賣起正德六年至九年,止至是守仁以敕諭,有便宜處,置語疏請暫行,待地方平定之日,停止從之。正德十三年,令兩浙額徵本色鹽,及河南、山東戶口食鹽,折價各海濱灶戶,應辦額鹽囚鹽收本色,又王守仁再請疏通鹽法得俞旨。

按《明會典》:兩浙鹽十三年議准運司所屬,許村等場額徵。本色鹽不及百斤者,照浙東西折鹽官價,徵銀解部。 又按《會典》:十三年,令各運司提舉司但係海濱灶戶,應辦額鹽及應納囚鹽俱收,本色給商不許折收,價銀派及各商買補違者,聽巡鹽御史等官嚴加究治。 又令河南、山東二布政司戶口食鹽折收錢鈔,解司鑰庫上納。

按《續文獻通考》:十三年十月,南贛巡撫王守仁再請疏通鹽法,初廣鹽止行於南贛,而淮鹽行於袁、臨、吉三府。因灘高民苦乏鹽守,仁乃上議以為廣鹽行則商稅集,而用資於軍餉賦,省於貧民廣鹽,止則私販興而弊滋於姦宄,利歸於豪右,況南贛巢穴雖平,殘黨未盡,方圖保安之策,未有撤兵之期,若鹽稅一革,軍餉之費苟非苛取於貧民,必須仰給於內帑,夫民已貧而斂不休,是驅之從盜也。外已竭而殫其內,是復殘其本也。臣竊以為宜開復廣鹽,著為定例。得俞旨。

正德十四年,令山東民佃灶地該納布者,徑解登州福建中,到引鹽分派地方行賣定商人納銀,中賣割沒餘鹽之例,差各官管理鹽法。

按《明會典》:十四年,令山東運司民佃灶地該納布者,照民佃灶地納銀徑解運司事例,亦徑解登州府自取通關完銷,不許灶戶催納。 又按《會典》:十四年,令福建鹽場商人中到引鹽以十分為率,五分派與福、興、泉、漳四府,一州五分派與延建邵汀,四府各地方行賣。 又令各運司今後割沒餘鹽,不拘多寡,俱令本商照依時估納,銀中賣量加火耗以資解人路費。若本商乘機夾帶賄通官吏,不行盡數掣割者,船鹽沒官官吏,坐以枉法贓罪,照例問遣。 又令廣東巡按御史帶管鹽法。 又令福建巡海副使照舊帶管鹽法。 又令山東守巡兵備官統理山東六府,并徐宿二州鹽法,大名兵備官統理順天等北四府,及彰德衛輝二府鹽法。

正德十五年,令發囚徒抵辦逃亡灶丁鹽課。

按《明會典》:十五年,令各府州縣囚徒情罪深重者,不論遠近,俱發本省鹽場,缺人鍋下,照依年分煎鹽抵辦,逃亡灶丁課額。

正德十六年,立式填註鹽商貫址等項,以杜退引影射詔查訪,投托勢要賣窩買窩,諸弊不許放掣,派支令各處例該起運戶口,食鹽錢糧徵收本色,又不准奏討鹽課織造。

按《明會典》:凡開中十六年,令將鹽商貫址年貌事,由到司到場出場秤掣,日期并經過住買地方銷繳,限期刊板各留空處,如各府縣路引之式,隨處填註以杜退引影射之弊。 又按《會典》:十六年,詔巡鹽御史并各運司官查訪鹽糧勘合內坐到,已支未掣并未派未支鹽課,但係商人投托,勢要詭名,占中賣窩買窩及河東運司鹽課例,該宣府中納被勢,要奏討賣窩別處,開中并奏開殘鹽,減價報中者,悉照大明律裁革入官,不許放掣派支。 又令山東等布政司,并南北直隸府州縣,例該起運戶口,食鹽錢糧徵收本色。

按《續文獻通考》:十六年,奏准織造段匹,再不許奏討鹽價,違者,許部科論奏。 又按《續通考》:十六年八月,南京浙江織造太監王瓚、崔果奏討長蘆運司鹽一萬二千引,至南京變賣辦織造物料戶部司官李夢陽、王宗文、徐廷用言于。尚書韓文曰:今新政之初,不當准鹽課織造文等,執奏止與六千引。上問內閣曰:戶部何不全與劉健等。對曰:內官裝載官鹽,中閒夾帶數多沿途害人,且壅滯商課,先帝末年,銳意整理鹽法,些正今日急務。上不悅曰:天下事豈只是幾箇內官壞了,譬如十人中,也須有三四箇好人。健等退復具揭帖,力請如戶部議,上不得已從之。

世宗嘉靖元年,量徵長蘆灘池及山東逃戶,遺下灶地課額召商納解私餘,鹽價禁總鎮等官縱容下人販鹽,令將王府奏討食鹽價銀發買熟鹽進用,加商

人原中殘鹽應納銀。

按《明會典》:嘉靖元年,題准長蘆所轄場分有海灘地一十二頃八十畝,民灶挑修共立灘池,以十分為率,三分補納逃亡額數,七分給與各家,償其挑修等費。

山東鹽嘉靖元年,奏准豐國場逃移灶戶,遺下灶

地在武定利津等州縣,照永阜場例納銀送司類解,仍照徵收事例,年終出給總足通關繳部。 又按《會典》:元年,議准各運司以後有私餘引鹽,俱令本處召商納價解部。 又令總鎮等官不許縱容下人,倚勢販鹽,侵奪民利阻壞軍餉。 又令長蘆海灘附近灶民修濬灘地,攤曬鹽畝者,每年以十分為率,止取三分補納逃亡額數,如遇風雨不結年分,即為減免。又令將靖江王府二次奏討,食鹽六十引行廣東布政司差人領齎,原擬價銀六十兩,送至廣西布政司發買,熟鹽一萬二千斤,進用不許,仍前差官關支。按《續文獻通考》:元年,令查勘兩淮商人,原中殘鹽不應革沒者,每引納銀三錢加添一錢。

嘉靖二年,令兩淮割沒私餘鹽斤變賣,銀兩解部禁各鹽運分司場官擅收,折色准折徵起運南京食鹽錢鈔。

按《明會典》:二年,議准以後兩淮運司割沒私餘鹽斤,淮南每引價一兩,淮北每引價八錢,俱存留變賣銀兩解部接濟邊儲。 又按《會典》:二年,令各該鹽運分司場官今後,不許擅收折色,違者,聽巡鹽御史問以不職,罷黜引鹽改正。 又議准湖廣等布政司,起運南京食鹽錢鈔,每鈔一貫折銀三釐銅錢七文,折銀一分徵解南京支用。

嘉靖三年,准支廣西所貯鹽利銀解備軍餉及給散俸祿,聽各灶丁以餘鹽賣有引商人。

按《明會典》:三年,議准廣西梧州府所貯鹽利銀,每年動支一萬五千兩,解本司預備軍餉,有餘通融給散王府祿米,及官軍人等俸糧。 又按《會典》:三年,奏准以後各灶丁,除辦納正課外,餘積之數聽賣,有引商人照例納銀,解部赴各批驗所掣割。

嘉靖四年,令四川鹽井衛旗軍分班同民灶煎辦鹽斤,各運司掣割私餘等項,鹽價積數類解報部,禁客商越境貨賣官鹽及姦人興販本地私鹽。

按《明會典》:四年,議准將四川鹽井衛實在旗軍一千二百名,分為四班,二年一換,每班撥軍三百名,同民灶五十名各,與官房住坐,日逐煎辦鹽斤,聽其自行貿易,以為衣糧之資,每軍該支月糧,扣留在倉准前項,鹽課各軍有事,仍聽調用,拘各餘丁更替煎燒,無事隨班操練,其民灶該納鹽課,仍舊收倉。每年給作合衛官員折俸鈔貫并旗軍三等人戶,九月,醃菜鹽斤止委指揮一員管領煎辦。 又按《會典》:四年,令各運司掣割私餘等項,鹽價但積至一十萬兩,即便類解,年終將解過次數申報戶部查考,不許那移侵欺。

又令商人原中靈州大小池鹽課,照原該行鹽地

方發賣不許攙越境界,山西、河南、陝西各府州縣衛所將河東行鹽地方翻刊大字告示張掛曉諭,但遇客商將官鹽越境貨賣,及姦人興販,本地自煎私鹽,查照律例,從重問發。

嘉靖五年,令山東逃灶照例納銀,禁開中引鹽,不許奏討,專乞及夤緣透派。

按《明會典》:山東鹽嘉靖五年,題准寧海場逃灶,照例納銀。 又按《會典》:五年,議准以後各邊開中引鹽都,遵照舊例,不許徑自奏討及專乞淮鹽。 又議准開中各運司引鹽,不許透派以誤緊急邊餉,如有姦商人等故違律例,不待守臣會奏戶部,議開仍前夤緣報中者,許科道糾劾本部參送法司,治以變亂成法重罪。

嘉靖六年,定兩淮、兩浙各項鹽價及折色本色解部存留之例,令各官司擒捕鹽徒解送私鹽贓物,并究治奸商貪多打包減價中支等弊,又立各處起運京庫戶口鹽鈔,及南京戶部收到各處戶口鹽鈔法。按《明會典》:六年,議准兩淮運司,餘鹽每二百斤,淮南定價八錢,淮北六錢。 又議准兩浙運司嘉靖五年以前空額折銀,仍令解部原徵本色大引,折小引鹽,聽候照舊開中。其嘉靖六年,以後年分折價小引,鹽例該解京者,俱存留運司,每引定擬價銀四錢。戶部遇有邊方奏討,與同前項原徵本色引鹽,陸續開中。

又按《會典》:六年,議准以後開中兩浙鹽課價銀,每

引以六錢為例,不許任意增添,兩浙、長蘆仍量搭配。

又令巡鹽巡江御史督令各該巡鹽巡捕官司,將

濱海、濱江鹽徒挨拏盡絕,仍限究官鹽,不通私鹽盛行之弊,應自處者,徑自處。置事體重大者,具奏定奪。若鹽徒勢重,原設巡鹽巡捕人役不敷巡撫,巡江都御史酌量緩急調兵擒捕,毋令滋蔓。 又令在外各衛及守禦千戶所巡獲私鹽,俱即時連人贓衛,則關堂所則解送附近州縣,收問贓物變賣,價銀類解運司,轉解戶部。敢有違限半年之上,不即關衛及送有司者,不拘有無入己,即照巡獲私鹽不解官者,律坐罪。有能告首,就將所獲私鹽贓物充賞,議准今後巡鹽御史委官掣割,餘鹽不必務足。先年,積銀百萬餘兩之數,其商人赴場支鹽,比照原引量買勤灶餘鹽打包,過所秤掣,敢有務為貪得打包至不可秤掣者,查照私鹽事例,連正額引鹽,俱令沒官干礙,勢要聽御史指實參奏治罪。 又奏准各運司節年開剩殘鹽風雨消折,有名無實,奸商投托,勢要奏討減價中支任場買補不候挨單者,聽該科參出,徑送法司,枷號示眾。 又詔各處起運京庫戶口鹽鈔,今後每鈔一貫折銀一釐一毫四絲三忽,每錢七文折銀一分,計鈔一塊,共折銀四兩,經收大戶人等,不得分外科斂,侵欺入己。 南京戶部鹽政:嘉靖六年,議准收到各處戶口、鹽鈔、價銀,除鈔價照舊買鈔上納外,其錢價銀扣寄該部候應天府,遇有內府衙門用過鋪行絲料等項價銀,支給不必買錢,及扣餘銀買米。嘉靖七年,准兩淮增刷引目照各邊報中,餘鹽納銀給引,又納胡世寧霍韜,請復鹽法、鈔法之策,以實邊儲。

按《明會典》:兩淮鹽,嘉靖七年,奏准南京戶部遇運司齎領鹽引,額辦之外增刷引目,兩倍共一百四十四萬道,每五十道為一封,移咨都察院轉行巡鹽御史用印鈐蓋發運司收領。自嘉靖七年為始,照商人各邊報中引目,以額鹽總數為則,如原在邊中正鹽一千引許報中餘鹽二千引,照年分場分配搭。淮南每引定銀一兩二錢,淮北一兩,內各除資本銀二錢五分,淮南納九錢五分,淮北納七錢五分,俱赴運司上納,照數給與引目,令其自行買補,免其納賑。

按《續文獻通考》:七年,戊子春上敕戶部曰:甘肅邊儲久缺,其詳畫經久之策以聞。胡世寧曰:甘肅米價踴貴,由壞祖宗籌邊之策耳。永樂中邊儲悉藉鹽法,每鹽一引輸粟二斗五升,富商悉聚邊鄙自行耕墾樹藝,兼築堡聚所以兵強食足。天順成化中,變其良法,輸金戶部商賈不復在邊,芻粟悉資輓運轉販,艱難益以饑荒,價遂騰踊。今米一石,價至五兩,兵民枵腹,殭殍載道,宜復鹽法以紓邊困。霍韜亦云:宜復鈔法以存灶戶,輕引銀以來商賈。上嘉納之。

嘉靖八年,議准兩淮、陝西、雲南鹽引酌量增添,及置流通文簿,定各邊開中引鹽遼東,額外餘鹽召商辦納,及各處商人買鹽添包之例,又令雲南委官專管鹽法。

按《明會典》:兩淮鹽嘉靖八年,議准自嘉靖七年為始,各邊中正鹽一引到于運司,令添中餘鹽二引,先納引紙價銀六釐,行南京戶部添刷引目二道,給與商人正鹽,照舊派場納賑關支添,中二引聽各商自行買補過所,如法秤掣,每引除包索二十斤,其餘每二百斤淮南納銀八錢,淮北納銀六錢,支掣之後,赴司納價解送太倉庫,候各邊支用,添刷過引目,年終通查搭配。過邊商報中若干,支賣繳到者,照正額引目截角解部,未支者,運司貯庫造冊送部查考,候次年,照數補刷。每年輳足一百四十四萬道以備開中。陝西鹽嘉靖八年,議准大池增三萬三千六百二十六引,小池增二萬二千四百一十七引,每引二錢五分,臥引銀一錢,共一萬九千六百一十五兩,送平涼府收貯,專備祿糧。 又按《會典》:八年,題准雲南鹽引合置流通簿一本,每年差人赴部齎領,仍赴南京戶部印編,歲額無閏五萬六千九百六十五引,召商開中巡撫酌量井鹽美惡定擬價銀,收布政司聽戶部支用,以後例換文簿并印編引目,率以為常,一切批文,小票悉革不用。 又議准今後各邊開中淮浙等引鹽,俱要查照舊例,召商上納本色,糧料草束不許折納銀兩,其商人自出財力,開耕邊地上納引鹽者聽。 又議准遼東各衛鹽場煎辦官軍食鹽,果有額外餘鹽,盡行查出,召商收買易穀上倉,以備賑濟支用。 又令商人買鹽添包,各於本場收買勤灶,納剩官鹽,不許別場買補,違者,商人問以私販私煎徒罪。若至二千斤以上者,引例充軍,鹽貨入官。 又令雲南巡撫都御史,於布政司、參政、參議官員內定委一員專管鹽法。

嘉靖九年,議准兩淮停止添刷,引目長蘆福建場分通融,折銀以官錢贓罰等項糴米貯備鹽丁,賑濟又差官分管陝西鹽池。

按《明會典》:兩淮鹽:嘉靖九年,議准停止添刷引目,每鹽一引五百五十斤,過所內除正鹽二百八十五斤,其餘鹽二百六十五斤,每二百斤淮南納銀八錢,淮北六錢,就令本商納完,給小票執照發賣,該納價銀量,其發賣月日,限以程期,赴運司上納。 長蘆鹽嘉靖九年,題准青州分司所屬濟民石碑,惠民歸化四場,離小直沽批驗所窵遠支掣既難,鹽課倒墱相繼。令灶丁每鹽一引納銀一錢,給商買勒灶餘鹽補數。

福建鹽嘉靖九年,奏准將潯美場鹽課,米每石折

銀五錢,加耗修倉銀三分,追解泉州貯庫支放。 又按《會典》:九年,令運司將一應無礙官錢,及上司、本司贓罰等項悉糴米收貯,以備鹽丁賑濟。 又令延綏西路及寧夏管糧僉事分管靈州大小二池。

嘉靖十年,令福建引鹽仍舊斤數河東、四川鹽課變賣補還欠項,及徵銀接濟運糧,禁歇店攬裝盜賣,長蘆解進鹽斤,又令南京戶部收貯戶口鹽鈔銀,以備軍餉。

按《明會典》:十年,題准福建官鹽,仍以二百五斤為一引,每引一道照包,正鹽一引并割出餘鹽,若干不必給以小票,每包許帶餘鹽二引,正鹽照原價三錢,餘鹽定價四錢。 又按《會典》:十年,令河東巡鹽御史變賣在場新舊鹽課,補還借欠戶部及拖欠宣府,年例并山西布政司易換民糧之數,每引定價四錢,不許倡為餘鹽之說,朦朧奏討。 又題准四川大寧安雲等一十五場額辦鹽課,俱照弘治十五年,則例徵銀存留本,省以備接濟松茂運糧腳價之費,每年按季徵收與秋糧一體起解,其小民邊糧本色,止徵正米價銀不許重派腳價。 又奏准長蘆運司差人解納供用庫內官鹽,光祿寺等鹽斤。不許無籍歇家兜攬裝運權勢,店內抽包盜賣。 南京戶部鹽政:嘉靖十年,題准各處解到戶口鈔銀,仍照例收貯本部銀庫以備軍餉缺乏支用。

嘉靖十一年,令兩浙改派鹽引以疏通鹽法,山東灶丁開墾地段辦課,兩淮官司招撫逃移灶丁。

按《明會典》:十一年,奏准浙東額鹽五萬二千五十六引,引少鹽多,浙西額鹽一十四萬六千四引,引多鹽少,派場之時,於浙西數內改出四萬六千九百七十四引,派與浙東疏通鹽法。 又按《會典》:十一年,令山東永利等場有堪以耕種地段,許各灶丁開墾收取花利備辦鹽課。 又令兩淮巡鹽御史,嚴督分司官招撫逃移灶丁。

嘉靖十三年,題准兩浙衝壞沙灘逃亡灶丁鹽課,查民田地池,派補山東商人,違限罰穀,以次減免福建引鹽,不許濫加耗鹽及多帶餘鹽,又禁有司擅允灶戶告理歸民。

按《明會典》:兩浙鹽十三年,題准永嘉場衝壞沙灘逃亡灶丁,折銀鹽課查概縣民田地池,均派包補隨糧徵收發場起解。 又按會典十三年,題准山東長蘆二處,商人違限罰穀,俱以限滿擬罰,未及二年者,以年半論未及年半者,以一年論未及半年者,止照例問罪免罰穀。 又題准福建運司引鹽。照舊例,每引二百斤為一袋,帶耗五斤,不許以進貢修城等項名色濫加耗鹽四十五斤,其正鹽一引止許帶餘鹽二引,不許給與小票,縱令多帶。 又題准今後有司但有灶戶告理歸民,務要查冊審實,申呈撫按詳允,不許擅自更張。

嘉靖十四年,題准陝西加增鹽,召商開中支用及照舊停止之例,又准各處開中引鹽給印信文簿填查,正餘鹽斤減價辦納,在京各衙門關支食鹽造冊,開送戶部類行運司。

按《明會典》:陝西鹽十四年,題准靈州小鹽池額鹽三千一百零五引,專供花馬池一帶修邊支用,其加增鹽三萬引,召商開中三邊輪流買馬,或接濟軍餉支用,如遇虜賊臨邊車腳阻礙,照舊停止。 又按《會典》:十四年,題准以後開中引鹽給與戶部印信文簿一扇,行令管糧郎中,無郎中處所行巡撫都御史收掌,如遇商人報中,驗其實在糧銀若干,方與准行隨將本商年,貌籍貫并納完糧草數目明白,登簿給與勘合實收一併,照簿填寫事完,將簿印封送部轉發巡鹽御史收候查驗,若有詐冒,嚴加根究,干礙內外人員一併參提從重治罪。本部仍每年正月將派過各運司,引鹽數目類行各該衙門,先將在庫私鹽紙贖等銀,照例每引三釐預解南京戶部,造引領回候商人投到勘合即與給引,派支所納紙價貯庫以備來年解造。 又題准兩淮鹽斤,每包五百五十斤,內二百八十五斤,連包索為正引,原定六錢近減作五錢二百六十五斤,為餘鹽,淮南原定八錢,今減作六錢五分,淮北原定六錢,今減作五錢。兩浙每正鹽一引,連包索二百五十斤,原定四錢,近減作三錢五分,餘鹽通融二百斤為一引。嘉興批驗所銀五錢杭州批驗所四錢五分,紹興批驗所四錢,溫州批驗所二錢,長蘆、山東每包四百三十斤,內二百零五斤為正引,長蘆定價二錢,山東一錢五分,二百二十五斤連包索為餘鹽,長蘆南掣鹽所銀三錢,北掣鹽所三錢五分。山東三錢八分,今減作三錢一分,以上正鹽俱照舊淮浙上納,本色糧草長蘆山東折納價銀,遇有願納本色者,聽餘鹽不必開邊照舊運司納銀,解部轉發各邊糴買客兵糧草,其甘肅險遠止開淮浙二鹽,淮鹽再減價五分,每引銀四錢五分,浙鹽再減價五分,每引銀三錢,其餘各邊如開淮鹽,搭長蘆不必更搭山東,開浙鹽搭山東不必更搭長蘆,以便掣支正餘鹽斤數外,各商不許夾帶,違者,依時價追入官問罪。 又令在京各衙門關支食鹽,俱限正月以裡,將官吏鹽斤數目及支鹽人員姓名類造印信,文冊開送戶部類行運司,仍給印信批照一張,前赴運司換與支鹽官單,并出鹽水程至天津執單,赴兵備道告驗。塗抹類發批驗所繳回運司,至河西務赴收料,主事處驗盤張家灣,赴通州坐糧員外處驗,卸崇文門照例驗訖水程,赴管九門兼理鹽法戶部,委官處驗放水程收抹,類送本部發回運司銷照,如有影射夾帶,所在官司盤出照例拿問參奏各衙門,差委支鹽人員有私出批票,縱容興販并運司不查舉者,聽巡鹽御史參究。

嘉靖十五年,議准兩淮正餘引鹽斤,數以防築打大包許商人陳告缺煎餘鹽場,分止秤掣正引及收買勤灶餘鹽定割沒入官,引鹽中支未盡殘鹽之價,免追各場雨水消化鹽課,又令陝西稽察奸弊并議處多餘戶口鈔銀。

按《明會典》:十五年,議准兩淮正餘引鹽照舊五百五十斤為一包,內餘鹽二百六十五斤,每二百斤淮南原定價銀六錢五分,又六十五斤該銀二錢一分零,共銀八錢六分零,今減作銀八錢。淮北原定價銀五錢又六十五斤,該銀一錢六分零,共銀六錢六分零,今減作銀六錢。此外若有夾帶,淮南以一百六十斤,淮北以二百斤,各納銀一兩,以懲築打大包姦弊。又按《會典》:十五年,議准今後商人到場,若餘鹽缺煎時,難收買許陳告查實,止將正鹽秤掣,不必抑勒取盈,如勤灶餘鹽積多,聽巡鹽御史區處,或召有本商人收買隨同正引秤掣。 又令山東長蘆二運司,召商報中先年割沒入官,引鹽及中支未盡殘鹽,定價有差。 又詔各處鹽場有因雨水損壞倉廒,消化鹽課,曾經撫按官奏報勘實者,並免追賠。 又令固原兵備副使,稽察批驗所奸弊。 又令陝西、西鳳、延鞏、漢中五府,多餘戶口,鈔銀各照原議處補祿糧布花及固,原歲用不敷之數。

嘉靖十六年,立兩浙山商差都御史清理鹽法,禁各王府違例奏討食鹽。

按《明會典》:十六年,題准兩浙官商不到之處,立為山商、鉛山、弋陽、貴溪、永豐、靖江、昌化、浦江、武義、東陽、義烏、湯溪、永康、建德、桐廬、壽昌、慶元、宣平、縉雲、景寧、雲和二十縣,每程一張,納銀六錢。餘杭、富陽、臨安、新城、嘉興、秀水、嘉善、崇德、桐鄉、德清、武康、諸暨、新昌、嵊縣、奉化、泰順、青田十七縣,每程一張納銀四錢三分,其餘坐場縣分容,令灶丁肩挑易賣,仍修復松江分司,令分司官駐劄督課。 又按《會典》:十六年,差都御史一員清理鹽法。

按《續文獻通考》:十六年,議准藩王分封,各有常祿,其食鹽食茶毋得聽信下人,違例奏討各王府一體遵依違者,奏詞立案不行,仍將輔導等官參究治罪。嘉靖十七年,定長蘆、山東正餘引鹽斤數,仍禁夾帶及逼令豫納餘鹽價銀之弊。

按《明會典》:十七年,題准長蘆山東支引鹽,其正鹽二百五斤外加包索二十斤,連餘鹽四百五十斤為一包,此外夾帶照例問發追價入官,其餘鹽價銀務酌遠近,限以月日,不許于未掣,未賣之先逼令稱貸豫納。

嘉靖十八年,禁權要及牙行人等,邀勒客商運到張家灣鹽斤緝事,衙門旗校阻壞鹽法,以通泰淮掣,過餘鹽銀賑被災,灶丁仍從優僉補,暫寬差課。

按《明會典》:十八年,題准張家灣客商運到鹽斤,聽其從便堆卸,不許權豪勢要之家及牙行人等邀截停勒,如違聽,巡按御史拿問重治。 又題准今後緝事衙門旗校敢有遠出數百里外生事,擾害阻壞鹽法者,聽巡鹽御史參奏治罪。 又按《會典》:凡優處鹽丁十八年,令查通泰淮三分司,所屬鹽場掣過,餘鹽銀五萬兩賑濟被災場,分灶丁極貧無妻者,每丁給銀三兩,使自娶死亡者,召募僉補,若有人民犯私鹽徒罪以上者,補充灶丁,諸項差課暫為寬貸。

嘉靖十九年,令福建、浯<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5189-18px-GJfont.pdf.jpg' />二州場鹽米折銀。按《明會典》:福建鹽十九年,題准浯州、<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5189-18px-GJfont.pdf.jpg' />州二場鹽米,每石俱折銀五錢。

嘉靖二十年,題准兩浙台州府屬鹽場,每引納銀之數,科臣郭鋆請革餘鹽從之。

按《明會典》:兩浙鹽二十年,題准台州府長亭、黃巖、杜瀆三場引目一票,作為一引,每票照鹽三百斤,納銀九分。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年,科臣郭鋆請革餘鹽,先是鹽法開中有常股,需次支掣者,有存積以俟不時之需者,皆就邊輸納而掣鬻于運司,復有餘鹽則就運司輸價而兼運以鬻者也。商人便于運司且利其夾帶,于是存積之法廢而邊儲匱矣。至是,部議特設都御史總理故郭鋆,上言官不必設而餘鹽宜革。上曰:壞法始于餘鹽,即革之以復祖宗良法,部覆兩淮鹽額六十九萬六千三百引,兩浙四十四萬四千七百六十九引,長蘆六十萬五千三百四十引,原無餘鹽之法,請自二十年始悉遵舊法,勿派餘鹽從之。

嘉靖二十一年,禁革掣割餘鹽部,臣尋請復之以資邊用,又議准割沒餘鹽變價,解部開中引鹽究治諸弊。

按《明會典》:二十一年,題准今後開中引鹽,只許正鹽掣割,其額外餘鹽盡行革去。 又題准虜寇侵擾太倉銀積少支多各運司餘鹽,照舊納銀解部以濟邊儲。其兩淮價銀自本年為始,量為輕,減每二百斤淮南定價五錢五分,淮北四錢,山東兩浙長蘆各照原定舊價收納。 又按《會典》:二十一年,題准今後割沒餘鹽,許令變價解部,不拘本商別商,遇有見在鹽價,即與中納,如有勢豪占中者,聽巡按御史參奏重治。

又議准開中引鹽,如有權豪勢要之人投書囑託,

及積年無藉之徒,占窩賣窩等項作弊者,各該官員即便拿問治罪,應參奏者,徑自參奏其巡撫都御史管糧郎中聽受囑託,及徇私作弊者,悉聽各該巡按御史參究。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一年,部臣請復餘鹽以資邊用,從之,自是餘鹽復行。

嘉靖二十三年,令各邊額鹽并加添存積鹽,先一年開中。

按《明會典》:二十三年,題准今後各邊額鹽并加添歲用不敷存積鹽,俱於先一年秋月開中以便乘時糴買糧草。

嘉靖二十四年,題准兩浙歲辦水鄉鹽課折價優免,灶丁田地科差分撥戶口食鹽,錢鈔備折俸支用。按《明會典》:二十四年,題准兩浙歲辦水鄉鹽課,照舊折價解部存留在場者,徵收折色解貯運司給商下場買鹽聽掣。 又按《會典》:二十四年,議准優免灶丁,除原額大小外,止以實徵小丁納銀之數為主,如六錢至七錢者,照舊三丁折算,原額一大丁免田一百畝四錢至五錢者,四丁折算原額一大丁二錢,至三錢者,五丁折算。原額一大丁,其餘一錢必朋足,一兩八錢之數,方准算原額一大丁俱免田一百畝,各縣編僉之時,先行各場備查,原額大丁鹽銀若干,見在實徵小丁若干,某戶見有幾丁,每丁實辦銀若干,本戶有田若干,應免若干,仍弔黃灶二冊,查對明白照數優免,此外多餘田地,照例與民一體科差,仍止出銀津貼,不許力差煩擾。 又題准大名府原解保定府,庫戶口食鹽錢鈔於內分撥,錢二十八萬五千七百六十文,鈔一十四萬二千八百四十貫,解部轉發薊州庫交收以備營州前屯衛,并寬河所官吏折俸支用。

嘉靖二十六年,定兩浙民灶佃種沙田,納銀給商人鹽價及派場買補引鹽之例,禁勒掯長蘆運司運進鹽斤,阻壞河東運司報中鹽課。

按《明會典》:兩浙鹽二十六年,題准天賜場竹箔等處,沙場畬田八百二十六頃八十畝,餘撥民灶佃種納銀崇明縣解司,遇商人應得鹽價,每一小引給與銀二錢一分八釐,其扣存之數解部。 又題准兩浙運司天賜場,原額引目俱改派仁和、許村二場,輪次買補完日,就於二場打引截角,運赴杭州批驗所掣放。

又題准兩浙運司,今後遇該邊商納價派場,買補

不必拘定年分,隨派隨給,邊商有不願赴場者,方許內商牙店三面赴司告撥,即與邊商名下註記明白,以杜冒濫之弊。 又按《會典》:二十六年,題准長蘆運司運進年例鹽斤到京,不許軍民勢豪人等開店囤住,及歇家抽取店錢指稱打點其供用庫等,衙門止照原派數目速為收受,不許刁難勒掯違者,監收科道巡鹽巡城,御史參拿東廠毋容緝事人役嚇詐解官灶丁違者,許戶科訪實糾奏。 又題准河東運司報中鹽課,除邊儲八萬兩外,但有贏餘,俱解布政司通融處補拖欠祿糧,宗室不得陳乞。自行撈掣,阻壞鹽法。

嘉靖二十七年,題准河東正餘鹽銀,解補民糧等項各處開中,引鹽止納本色糧草,山西撈鹽銷折計引問罪追賠,兩浙科徵田糧解司賑恤灶戶,又定戶口食鹽錢鈔徵解存留之例。

按《明會典》:二十七年,議准河東運司正鹽四十二萬引,該銀一十三萬四千四百兩,除解宣府年例八萬兩外,剩餘五萬四千四百兩,并餘鹽二十萬引折銀六萬四千兩,共銀一十一萬八千四百兩,內除四萬三千一百一十六兩八錢,徑解大同府補給代府祿糧,其餘七萬五千二百八十三兩二錢,俱解布政司抵補民糧及通融處補祿糧,各王府不得另行奏討徑自支取。 又按《會典》:二十七年,題准自二十八年為始,開中引鹽無論常股存積,不分淮浙、山東、長蘆,俱照原定價則止,令上納本色糧草,仍須申嚴法令。不許勢豪占中經紀包攬,并禁革額外勸借,官攢常例使商人獲利樂從。 又題准山西巡鹽御史遇鹽花生結務,要儘力撈辦如法苫,蓋以後放支之時,如千引中銷折不及百引者,將該年攢典問罪,待生鹽年分,責令撈補其百引以上者,俱于經收官攢及看秤斗名下照例追賠,不許撈補。 又議准兩浙運司石偃場新漲沙地,除通洩鹽水并原係辦鹽採薪地畝,照舊起科分撥,除豁外其上中二則,實該陞科田五萬一百六十三畝三分二毫,俱自二十六年為始,每畝科糧五升五合,折銀三分,共該銀一千五百四兩八錢九分九釐六絲,內係軍民匠戶得業者,行餘姚縣隨糧帶徵,係灶戶得業者,行該場隨課帶徵通解運司貯庫,遇有灶戶逃移復業及年時荒歉,量支賑恤。 又題准戶口食鹽錢鈔,照例文武衙門官吏,及隨住人口全徵支鹽,市民男婦減半納鈔,鄉民納米。有願納鈔者,照市民徵收,其司府州縣例該起運京庫錢鈔,內係中半徵收者,照嘉靖六年詔例,每鈔一千貫錢二千文,折銀四兩,徵解不許分外科,取其起運宣府等處,應解折色者,照舊徵銀起解存留者,收貯本處官庫支給官軍俸糧等項,鄉民納米分派缺糧倉,分上納取獲通關繳報。

嘉靖二十八年,題准兩淮餘鹽徵銀之數。

按《明會典》:兩淮鹽二十八年,題准餘鹽二百六十五斤,在淮南徵銀七錢,淮北五錢一釐二毫。

嘉靖二十九年,定長蘆山東各鹽場灶戶辦納本色,折色及召商中納運賣之例,改造河東引目禁商人掣賣違限興販私鹽。

按《明會典》:長蘆鹽二十九年,議准深州海盈場灶戶,內除鹽山縣近場一十三戶,辦納本色,其居住真定府衡水縣等戶,每引納銀一錢利國等一十一場,歲辦天津等倉課,米每石徵銀五錢。其海盈等一十三場,折布鹽價銀,舊例七分五釐,今減一分,各徵完赴司類解。 山東鹽二十九年,題准將高家港等十一場逃移丁,鹽四萬二千七百三十二引,與寧海等八場正支買補小引,鹽八萬三百三十九引,并永阜豐國等場復業灶戶,鹽一十二萬六千一百一十引,定價開派遼東山西等處,召商中納起運蒲洛二關掣賣,扣定遼東徵數餘俱解部,其遠逃地銀四千二百六十一兩,見在地銀八千八百十九兩,行濱膠二分司濟、青、登、萊四府,委官催徵,近逃地銀六百四十八兩根究得業人,照數辦納。 凡開中二十九年,題准河東引目舊板行鹽地方之下,當增入南陽汝州字樣及歸德與潞安二州,近改為府一體,改正另行鑄造。 凡鹽禁二十九年,題准該司將行鹽地方府分備查,各屬州縣里分歲用食鹽若干,明白開申巡鹽衙門照數批行,運司將一應掣過官鹽挨次鬮撥,填給水程行令各商前往行鹽地方發賣,仍選殷實人戶充當鋪行,照依時估交易。若有商人過違限期不到者,許所在官司照例問罪,仍置循環簿印發。按季將賣過退引鹽數申繳倒換,敢有仍前興販私鹽者,照例問罪發遣。

嘉靖三十年,令雲南巡按兼理鹽法,兩淮兩浙長蘆山東正,餘引鹽再加斤數。

按《明會典》:三十年,令雲南巡按御史兼理本省鹽法。

兩淮鹽三十年,議准兩淮運司,除將原額正鹽七

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及餘鹽并行開邊報中外。自嘉靖三十年為始,每包內加二百斤,令商人照數自行買,補與同新舊開邊正餘鹽數,俱作一包赴儀淮二所過掣。淮南、淮北悉納銀解部。 兩浙鹽三十年,題准將給商正鹽二百斤外,再加餘鹽一百斤,連前餘鹽五十斤,共一百五十斤。 又按《會典》:三十年,令長蘆、山東二運司各除原額,正餘鹽連包索共四百五十斤,自嘉靖三十年為始,每包再加餘鹽一百五十斤,并加包索一十五斤,通共六百一十五斤,照常納價,依數派場令商人買補。

嘉靖三十一年,令福建巡按兼理鹽法,兩淮巡鹽查追該繳退引,長蘆運司動支贓罰銀給食鹽數。按《明會典》:三十一年,令福建巡按御史兼理鹽法。又按《會典》:三十一年,議准行兩淮巡鹽御史轉行運司每年查照,原定里分掣,過引目出給水程,填註期限并商人貫址、姓名,開申巡鹽移文各該行鹽地方,巡按轉行所屬。如遇各商運到引鹽,即拘令報官賣畢,就拘退引截角封送布政司,直隸府州按季差人類繳運司交割,仍申巡按勾銷,但有過限繳不足數,即查追提問,每年終巡鹽仍通查該繳,退引奏行戶部,查果不及原派數日至三五千引之上者,將各司府州縣掌印官參奏問罪。 又令長蘆運司每年終將汝趙二府食鹽,照依衡德二府鹽數,一體動支本司贓罰銀各四百兩,照數解給。

嘉靖三十二年,令兩淮商人每中額鹽帶工本鹽上納本色糧草,河東引目增入行鹽地方,其王府三司食鹽解送折色。

按《明會典》:兩淮鹽三十二年,題准解京割沒銀兩量扣留作為工本,將各場灶戶分為上中下三則,收買餘鹽三十五萬引,分派辦納商人,每中額鹽二引帶中工本鹽一引,照依正鹽定價,上納本色糧草。 又按《會典》:三十二年,議准河東鹽法引目增入太原大同字樣行令二府,一例行鹽併行巡鹽御史,將王府三司食鹽查照,彼中鹽價定與折色於贓罰銀,內解送不許,仍前撥給本色滋生弊端。

嘉靖三十三年,令四川巡按兼理鹽法,河東運司歸併正餘鹽額,又定雲南各井鹽課及額辦布疋折銀之例。

按《明會典》:三十三年,令四川巡按御史兼理鹽法。又按《會典》:三十三年,題准河東鹽引革去餘鹽名,目定以六十二萬為額,除宣大二鎮及各項食鹽,照舊起解。其餘撥補先年額欠消折等鹽,所中銀兩一體解部聽解宣大山西,專備主客兵年例支用,運司文冊正餘鹽通行歸併。 雲南鹽三十三年,題准將黑白安五彌沙蘭州舊河尾等,井鹽課革去成色虛數盡折紋銀,其五井提舉司額辦布疋,原解大理府搭放官吏俸鈔,今將折俸另處補給,其漂布每段折銀四分五釐,每銀一兩折鹽一引,俱作正課及續增新,增加辦加閏復開河頭等井,每歲共該銀四萬三千三百三十四兩六錢零,無閏止該銀四萬五兩六錢零著為定額。

嘉靖三十四年,奏准陝西引鹽斤數,及每引收銀數仍立搭配支放收解諸事宜。

按明會典三十四年,奏准陝西行鹽地方,每鹽二百斤為一引,每引收銀四錢五分,每十引西鹽二分搭配漳鹽八分,一切掛號截角支放禁約巡緝事宜,俱聽分守隴右道監理,其收貯銀兩於年終解送花馬池管糧衙門交收,專備防秋兵馬支用。

嘉靖三十五年,定陝西二池引鹽石數及價銀數仍分額課新增掣支,又雲南各井鹽課徵納之式。按《明會典》:陝西鹽三十五年,題准將二池鹽。每引定價四錢鹽八石,額課新增三七掣支,餘鹽銀二錢五分收納。 又按《會典》:三十五年,題准將雲南安寧井原額引鹽摘發琅井,帶辦八十七灶鹽,每引折銀七錢三分,輪撥三十六灶,每灶每月領滷二百一十桶,折納銀一兩六錢八分零。安寧井實在鹽每引減折徵銀四錢五分,順盪井給商,本色鹽每引徵銀八錢備邊,折色鹽每引徵銀一兩,實徵鹽課無閏該鹽四萬七千三百八十二引一百四十九斤,一十四兩九錢,共銀三萬五千七百十九兩一錢三分零,通閏該鹽五萬一千三百三十一引六十二斤六兩零,共銀三萬八千七百六十兩七錢零,俱解太倉。其山井、井新、開石、門關、三井鹽課本提舉司照舊徵納。

嘉靖三十七年,議准兩淮工本鹽減銀掣割四川鹽課額量為增減,及派補免徵。

按《明會典》:兩淮鹽三十七年,議准工本鹽,每引淮南七錢,減銀二錢,淮北五錢一釐三毫五絲,減銀一錢五分,免其官買鹽斤,令商自向各場小灶買鹽,赴掣其扣買,收買工本割沒銀,照舊解部,仍要每單淮南六萬六千引,外加三萬四千引為一單,淮北三萬四千引,外加一萬六千引為一單,每年淮南四單淮北二單,務期一年掣盡。 又按《會典》:三十七年,議准四川鹽課從引定銀大寧等場,照舊每引折銀二兩,雲安等一十四場,每引折銀七錢五分四釐三毫五絲,綿州等三十四州縣,丁井漸添量為增額,仁壽等九縣丁井亡耗量為減額,簡州一十六州縣丁井額課照舊,通計五十七州縣、一所、一場,共鹽八萬九千二百六十三引,一斤實徵銀六萬九千一百七十二兩四分六釐,尚少額鹽三千三十九引,一百一十九斤,該銀二千二百九十一兩九錢五分四釐,查有布政司歲收商鹽小票稅銀抵補候查,新井、新丁、照額派補其閏課,原非部額逋負尚多各場,暫免派徵所少王府食鹽,亦於鹽稅銀內支補其有餘剩,與正課一同解部。

嘉靖三十九年,令長蘆山東官鹽分別上中下地方引數發賣,仍立官置文簿登記查銷諸法。

按《明會典》:三十九年,題准長蘆鹽運司利民等場官鹽引目,按各府州縣里數分別等則,上則順天府屬四萬八百三十四引,保定府一萬二千六十七引,順德府八千五百五十九引,大名府三萬八百八十三引,彰德府一萬五千六百七十四引,衛輝府一萬八百七十八引,中則河間府一萬四千八百七十七引,真定府一萬四千三百一引,廣平府八千二百二十一引,下則永平府三千九百一十八引,通行發賣各該官司置立循環文簿登記,賣過引鹽并水程期限按季送巡鹽御史查考。 又按《會典》:三十九年,議准山東鹽法,上則直隸徐宿二州沛碭二縣,兗州府所屬滋陽等州縣,共該鹽九萬八千二百五十引,一十九斤五兩零,中則東昌府所屬該鹽二萬二千四百引,下則濟南府所屬該鹽五千五百六十引,官置循環文簿逐月登記發過引鹽水程,按季查銷其青、登、萊三府,官臺等十一場除歲辦額課正數外,運司印刷小票送巡鹽御史掛號各場收掌,聽各灶丁納銀一錢五分,給票一張,照鹽一引計五百斤,編定地里等則發賣,每票收牙稅銀一分。

嘉靖四十年,令兩淮各商未掣鹽盡行改綑秤掣,仍撥淮鹽發行湖廣地方,又定各處正鹽外,許帶餘鹽則例。按《明會典》:兩淮鹽四十年,題准儀淮二批驗所,各商未掣鹽一百五十一萬三千二百二十一引,計淮南十八單,淮北六單,所載共該餘鹽銀一百一萬一千一百三十六兩一錢,委官盡行改綑秤掣,每引五百五十斤,若多五斤以下,照常割沒,五斤之上,照夾帶問擬,大約每單實解出餘鹽一萬一千九百一十引,一百七十斤折筭改作正鹽,配引附掣照例徵納餘鹽銀兩頂,補迯亡定額無徵之數。 又題准湖廣衡寶二府,仍食淮鹽鄖陽一府,造入兩淮行鹽地方,引目撥鹽發賣。 凡開中四十年,題准自今以後每正鹽一引之外,許帶餘鹽一引正鹽,在各邊報中上納糧草餘鹽,在各運司查照題定則,例徵銀解部永為遵守。

嘉靖四十四年,令廣東巡按兼理鹽法,革兩淮工本鹽定長蘆正餘鹽斤數及納銀數,分湖廣江西屬府復行廣鹽。

按《明會典》:四十四年,令廣東巡按御史兼理鹽法。兩淮鹽四十四年,題准工本鹽雖有報納,而正鹽未免停積,且商灶俱困將工本鹽三十五萬引,盡行革去止解,餘鹽銀六十萬兩。 長蘆鹽四十四年,議准正餘鹽,每包止許五百六十斤,正鹽二百八十五斤餘鹽二百七十五斤,南所納銀三錢九分七釐五毫,北所四錢三分七釐二毫,此外多至二十斤者,納銀一錢百斤以外,問徒沒鹽入官二千斤,以上查例發遣。

按《續文獻通考》:四十四年,詔湖廣衡州府江西吉安府復行廣鹽。

嘉靖四十五年,題准掣鹽許附帶餘鹽外,多重斤數割沒問罪,南京收貯引紙價銀查盤準折俸糧,又御史奏復兩淮鹽課舊額。

按《明會典》:四十五年,題准該掣鹽引每引五百五十斤,外附帶餘鹽二十二斤,淮南定價一錢一分淮北九分,以補原割沒本銀無扣之數,此外若多餘鹽照舊一分一斤割沒。 又議准長蘆、山東二運司商人報中引鹽正餘外,有一包多重二十斤,納銀一錢百斤以上,依舊問徒沒鹽入官,若於一包正數外夾帶重百餘斤,積至二十包而重二千斤者,照例發遣其有包數更多積筭至二千斤者,止照常例割沒問徒。

又按《會典》:四十五年,題准南京戶部各運司提舉

司查照舊例,以後將引紙價銀徑解應天府收貯,該部缺紙刷引應天府估價買解,科道官嚴為查盤積有餘銀,照例準折官員俸糧,不許別項那用。

按《續文獻通考》:四十五年,御史奏復兩淮鹽課,舊額先是兩淮額課每歲七萬五千一百八十引,徵銀六十萬,兩鄢懋卿以溢額為功,加至百萬。至是奏仍舊額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