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27
卷351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三百五十一卷目錄
錢鈔部彙考七
明二〈成祖永樂七則 宣宗宣德五則 英宗正統六則 代宗景泰三則 英宗天順一則 憲宗成化四則 孝宗弘治四則 武宗正德二則 世宗嘉靖十三則 穆宗隆慶三則 神宗萬曆十一則 熹宗天啟一則〉
皇清〈順治十五則 康熙十七則〉
食貨典第三百五十一卷
錢鈔部彙考七
明二
成祖永樂元年,以鈔法不通,禁用金銀交易。
按《明會典》:永樂元年,以鈔法不通,禁用金銀交易。犯者,准奸惡論。有能首捕者,以所交易金銀充賞。其兩相交易,而一人自首者,免坐,賞與首捕同。若置造首飾器皿,不在禁例。
永樂五年,設庫收金銀倒換官鈔。又令各處稅糧等項,俱准折收鈔。
按《明會典》:五年,奏准于京城設官庫一所,凡官員軍民人等,但有以金銀易鈔者,不拘多寡,聽于本庫收數,各驗成色,照時值倒換官鈔行使。在外于府州縣倒換,令各處稅糧課程,贓罰,俱准折收鈔,米每石三十貫,小麥豆每石二十五貫,大麥每石一十五貫,青稞蕎麥每石一十貫,絲每斤四十貫,綿每斤二十五貫,大絹每疋五十貫,小絹每疋三十貫,小苧布每疋二十貫,大苧布每疋二十五貫,大綿布每疋三十貫,小綿布每疋二十五貫,金每兩四百貫,銀每兩八十貫,茶每斤一貫,鹽每大引一百貫,蘆柴每束三貫。其有該載不盡之物,俱照彼中時價折收。
永樂六年,鑄永樂通寶錢。
按《明會典》云云。
永樂七年,設北京寶鈔提舉司。
按《明會典》云云。
永樂八年,令照舊收內外課程鈔。
按《明會典》:八年,令內外稅課司局、河泊所等衙門,該收課程鈔,不問一十文至五十文、一百文至五百文,皆照舊收,其買賣行使,亦不許沮滯。
永樂九年,令差官於浙江、江西、廣東、福建四布政司,鑄永樂通寶錢。
按《明會典》云云。
永樂二十年,令各處軍民人等,於京庫報納舊鈔,填給勘合支鹽。
按《明會典》:二十年,令河東、山東、福建、長蘆四運司,并廣東鹽課提舉司,鹽課,許軍民人等于京庫報納舊鈔,填給勘合,赴各運司提舉司,不拘資次支鹽。
宣宗宣德元年,令各處贓罰,俱折收鈔。又定商賈罰鈔之例。
按《明會典》:宣德元年,令各處贓罰,俱折收鈔,不分新舊昏軟,悉收。不願納鈔者,聽納本色。又令商賈以金銀交易,及藏匿貨物,高增價值者,皆罰鈔。
宣德四年,以鈔法不通,令各處門攤稅課,加倍收鈔。又諭兩京及各省軍民、官家園地、房舍、車船等項納鈔有差。
按《明會典》:四年,令順天、應天、蘇、松、鎮江、淮安、常州、揚州、儀真、浙江杭州、嘉興、湖州、福建福州、建寧、湖廣武昌、荊州、江西南昌、吉安、臨江、清江、廣東廣州、河南開封、山東濟南、濟寧、德州、臨清、廣西桂林、山西太原、平陽、蒲州、四川成都、重慶、盧州共三十三府州縣市,鎮店肆門攤稅課,加五倍,候鈔法通止。 又令榜諭兩京軍民官員人等,菜園、果園及塌房、車房、店舍、停塌客商物貨者,不分給賜,自置凡菜地,每畝月納舊鈔三百貫,果樹每十株歲納鈔一百貫,房舍每間月納鈔五百貫。差御史同戶部官各一員,按月催收送庫。如有隱瞞不報,及不納鈔者,地畝樹株房舍沒官,犯人治罪,其園地自種食用,非發賣取利者,不在納鈔之例。 又令民間行使驢騾車裝載物貨者,每輛納鈔二百貫,牛車五十貫。 又令受雇裝載船,自南京至淮安,淮安至徐州,徐州至濟寧,濟寧至臨清,臨清至通州,俱每百料納鈔一百貫。其北京直抵南京,南京直抵北京者,每百料納鈔五百貫。若止載柴草糧米,及空船回還者,不在納鈔之例。 又令兩京及各處買賣之家門攤課鈔,按月於都稅宣課司、稅課司局交納,酒醋課程於該縣交納,給與由帖執照,每月一次點視查考。如違期不納,及隱瞞不報者,依律治罪,仍罰鈔一千貫,裱褙鋪月納鈔三十貫,車院店月納鈔二千貫。 又令油房磨房,每座逐月連納門攤鈔五百貫,堆賣木植燒造甎瓦,逐月連納門攤鈔四百貫,牛車受雇裝載貨物者,納鈔五十貫,小車十貫。
又令浙江、江西、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等都司,并直
隸衛所軍職官,及各處鎮守內外官家,下開墾田土,每畝歲納舊鈔三十貫,菜地每畝、果樹每十株歲納舊鈔五十貫,候鈔法通止。
宣德六年,令各處地園減半納鈔。
按《明會典》:六年,令各處地畝菜園鈔,皆減半,每畝止納鈔一百五十貫。
宣德八年,減免新增車船等項課鈔,鑄宣德通寶錢。按《明會典》:八年,令在京在外見收車船等項,一應課鈔,除舊額與先次減免者不動,但係新增之數,皆以三分為率減一分。 又按《會典》:八年,鑄宣德通寶錢。宣德九年,鑄宣德通寶錢。立所收鈔不得揀退,與奏報偽鈔燒毀之格。減除稅課等鈔加增之數,及沒官房鈔牛租。又令諸色課程照例折鈔。
按《明會典》:九年,奏准,凡兩京各庫所收鈔,不分軟爛破損,油污水跡,但有一貫二字可辨真偽者,俱不揀退。其各司府州稅課司局等衙門,及沿河監收船料鈔官,亦如之。若有挑描偽鈔,無一貫二字,及幾十文、幾百文,不成張片破碎之數。年終,本庫類奏燒毀。在各布政司府州縣者,奏報,差官燒毀。令各處見收稅課,及船車門攤地畝果木等項,一應鈔,除正額,但為鈔法加增之數,以十分為率減四分。 又令各處諸色課程舊折收金銀,皆照例折鈔。 又令各處抄沒官房,及沒官牛隻,每年倒塌及倒死者所納房鈔,及牛租,即與除豁。 又按《會典》:九年,令南京工部并浙江等布政司,鑄宣德通寶錢。
英宗正統三年,令京城內外菜地、果園稅鈔。
按《明會典》云云。
正統四年,減免房屋、車輛鈔。
按《明會典》:四年,令塌房及車輛鈔,皆減半徵收。其自己房屋與人寄筐櫃者,免納鈔。
正統六年,免果樹、菜園、小車鈔,定塌房及驢騾牛車納鈔貫數。
按《明會典》:六年,令兩京果樹、菜園、小車免納鈔。塌房每間月納鈔一百貫五百文,驢騾車每輛四十一貫,牛車每輛一十一貫。
正統七年,定在京都稅宣課二司收鈔例。
按《明會典》:七年,定在京都稅宣課二司收鈔例,每季段子鋪納鈔一百二十貫,油磨、糖機、粉茶食、木植、剪裁、繡作等鋪,三十六貫,餘量貨物取息,及工藝受直多寡取之。
正統十二年,令驢騾車,每輛納鈔二十貫,牛車每輛納鈔八貫。
按《明會典》云云。
正統十三年,禁在京在外街市行使銅錢,阻壞鈔法。按《明會典》:十三年,禁京城各處街市交易,行使銅錢,阻壞鈔法。其在外,按察司并巡按御史,一體禁約。
代宗景泰三年,題准各車輛及騾驢納鈔貫數。
按《明會典》:景泰三年,題准驢騾車,每輛納鈔八貫,牛車每輛納鈔四貫,單牛車每輛納鈔二貫,馱煤等項騾驢每頭各納鈔一貫。
景泰四年,令民間錢鈔相兼行使,禁將銅錢折鈔。按《明會典》:四年,奏准錢鈔,聽民相兼行使。 又按《會典》:四年,令民間將銅錢折鈔,阻壞鈔法者,依律究治。景泰五年,令兩京官,將各房園并鋪行,取勘,該收鈔貫,送納內府備用。其不堪者,照例燒毀。
按《明會典》:五年,令兩京戶部、都察院,委官,各將地方自置塌房、庫房、店房、菜園、果株并大小鋪行,但係發賣取利者,通行取勘,該收鈔貫,不分軟爛,徑送內府天財庫交納。堪中好鈔,任收備用。不堪之數,照例年終會官燒毀。
英宗天順四年,令民間行使歷代銅錢,不許挑揀。
按《明會典》:天順四年,令民間除假錢錫錢外,凡歷代并洪武、永樂、宣德銅錢,及折二當三,依數准使,不許挑揀。
憲宗成化三年,令內外課程俱錢鈔兼收。
按《明會典》:成化三年,令內外課程,俱錢鈔中半兼收。如該納一貫者,止納鈔一貫,不在兼收之例。商稅課程船料等項鈔,一體兼收銅錢。該起運或支給者,相兼撥付每一貫,收錢四文。除破碎并錫錢,其餘不拘新舊,盡數驗收。
成化十三年,定私鑄銅錢及販賣行使者問罪之例。按《明會典》:十三年,奏准私鑄銅錢,為首并匠人,依律論罪。為從者,問罪,用一百斤枷枷號一個月。民匠舍餘發附近充軍,旗軍調發邊衛食糧差操。若販賣行使者,亦枷號一個月,照常發落。
成化十六年,令京城稅課等收錢,除破碎并偽造外,不許挑揀,阻滯錢法。
按《明會典》:十六年,奏准京城九門及都稅宣課司等衙門,收錢照律,除破碎并偽造錫錢不使外,其餘不拘年代遠近,但係囫圇錢,即便行使,不許刁難挑揀,阻滯錢法。仍出榜禁約,及令兩廠并巡城御史等官,用心緝訪。如有揀錢并偽造之人,拿送法司,枷號滿日,究問。
成化十七年,禁各直省軍民人等,將私造新錢攙和舊錢行使。
按《明會典》:十七年,令京城內外軍民人等,買賣交易,止許行使歷代及洪武、永樂、宣德舊錢,每錢八文折銀一分,八十文折銀一錢。不許將私造新錢攙和,阻壞錢法。如違,及販賣并私造之人,枷號,依律照常發落。有能告捕者,官為給賞。鄰里人等知情不首者,事發,連坐。仍行南、北直隸及河南、山東等布政司府行錢地方,通為禁約。
孝宗弘治元年,定各處戶口食鹽板閘船料,全收鈔貫,及錢鈔兼收之例。
按《明會典》:弘治元年,令京城九門都稅宣課司、順天等八府并山東、河南二布政司,戶口食鹽,全收鈔貫。淮安、臨清、揚州、蘇州、杭州、九江等板閘船料鈔關,俱令錢鈔兼收,送庫支用。
弘治二年,嚴勢要賣鈔論罪之律。
按《明會典》:二年,令勢要之家賣鈔,事覺,依律論罪。鈔沒官司,府州縣官受囑聽從者,以枉法論。
弘治十六年,鑄弘治通寶錢。
按《明會典》云云。
弘治十八年,禁內外諸司給發各項應支庫錢留難,仍立各衙門收錢,及訪察私鑄與買使律例,又定鑄造銅錢,每文及加錫分兩。
按《明會典》:十八年,令兩京內府司鑰等庫,及南北直隸府州,并十三布政司,查盤洪武、永樂、宣德等錢。并鑄完弘治通寶,發與太常寺等衙門,買辦等項支領,及折與軍衛有司衙門官吏、旗軍,准作俸糧,并柴薪皂隸等項之數,不許留難刁磴,致誤街市行使。仍行內外問刑衙門及稅課司等衙門,照例一半收歷代舊錢,一半收洪武等錢。如無洪武等錢者,折收舊錢二文,以示懲罰。在內緝事衙門、并巡城御史、兵馬司、在外巡按官,務要嚴加訪察。有擅自阻當,及私自鑄造,并知情買使者,照律例施行。 又按《會典》:凡鑄造錢製,弘治十八年,題准每文重一錢二分。 又按《會典》:銅一斤鑄錢不等,外增火耗一兩。弘治十八年,題准每銅一斤,加好錫二兩。
武宗正德五年,禁革各色低錢,令將國朝諸通寶及歷代大樣錢行使。
按《明會典》:正德五年,題准將新鑄鉛錫薄小低錢,倒好皮棍等項名色,盡革。將洪武、永樂、洪熙、宣德、弘治通寶,及歷代真正大樣舊錢,相兼行使。
正德七年,令職官俸給,以十分之一折錢。又令在京在外各錢糧,俱收錢使用。
按《明會典》:七年,令職官折色俸給,以十分為率,一分折錢,九分關銀。及在京九門稅課在外各鈔關,并官府買辦估價,里甲收受錢糧,俱收舊錢,與國朝銅錢相兼使用。
世宗嘉靖 年,定鑄錢則例。
按《明會典》:嘉靖中則例,通寶錢六百萬文,合用二火黃銅四萬七千二百七十二斤,水錫四千七百二十八兩,炸塊一十四萬五千斤,木炭三萬斤,木柴二千三百五十斤,白麻七百七十斤,明礬七十七斤,松香一千五百六十六斤,牛蹄甲十萬個,砂罐三千五百二十個,鑄匠工食每百文銀三分八釐。
嘉靖 年,題准南京鑄錢之費,儘于鈔關船料銀兩內取用。
按《明會典》:舊例,南京寶源局合用銅麻等料,于南京丁字等庫關支,人匠工價查取工部該動銀兩支給,約為四分,一分支取揚州、淮安、杭州鈔關船料銀兩,三分動支蘆課銀兩。嘉靖中,題准分鑄紀元,各號通寶,蘆課不敷之數,儘于船料內取用。
嘉靖三年,令京城內外用好錢,違犯者,枷號示眾。按《明會典》:三年,令戶部出給榜文,曉諭京城內外買賣人等,今後只用好錢,每銀一錢,七十文。低錢每銀一錢,一百四十文。著緝事衙門,及五城御史緝訪。違犯之人,發人煙去處,枷號示眾。
嘉靖四年,令宣課司折收錢鈔,送內承運庫備用。按《明會典》:四年,令宣課分司收稅,每鈔一貫折銀三釐,每錢七文折銀一分。查照應納課程收,送內承運庫,以備光祿寺等衙門買辦應用。
嘉靖六年,奏准鑄造嘉靖通寶事例,及一應稅糧兼收洪武、永樂等錢。又令曉諭京城內外行戶人等,首呈新錢銷化。但以中樣舊錢,與洪武等錢,隨便行使。按《明會典》:六年,奏准鑄造嘉靖通寶一千八百八十三萬四百文,南京寶源局鑄造二千二百六十六萬八百文,每文重一錢三分。 又議准各監局官吏,今後解到錢鈔,准兼收洪武、永樂等錢。遇光祿寺買辦物料,行令順天府各鋪行支給使用。戶部仍通行兩京及各司府,轉行所屬州縣衙門,將一應起運戶口鹽糧,并船料商稅門攤等項,兼收洪武、永樂、宣德、弘治銅錢,進納民間交易,一體遵行。敢有把持行市,不遵行使者,問以違例罪名,枷號示眾。 又令曉諭京城內外商賈及鋪行人等,但有收積新錢,限一月內盡數赴府縣,并各城兵馬司出首,具呈,戶部照銅價給與價銀,免其私販之罪。例後敢有隱藏不出首者,事發,比照私鑄銅錢,為從者例問罪,枷號,發遣。其大小鋪行,仍前盜買販賣,一體究治。收過新錢,即與銷化貯庫,聽候鑄造大明通寶取用。 又令曉諭京城內外行戶人等,今後除私鑄、新破鉛鐵等項,首官易買不用外。但係囫圇中樣,舊錢每一百四十文,准銀一錢,與洪武、永樂等錢隨便行使。 又令工部查照永樂、宣德年間事例,差官於直隸并河南、閩、廣鑄造嘉靖通寶,解京貯內府司鑰庫,給軍官折俸,并給光祿寺買辦物料。每錢七百文,准銀一兩。
嘉靖七年,鑄嘉靖通寶錢。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十九年,發制錢給官軍折俸,停止鑄錢。
按《明會典》:十九年,題准量發制錢數百萬文,給大同鎮官軍折俸。 又按《會典》:十九年,以鑄錢所得不償所費,暫行停止。
嘉靖二十八年,令軍民行使洪武、永樂等錢,及歷代銅錢。敢有販賣解納假錢者,問發。
按《明會典》:二十八年,議准軍民交易,將洪武、永樂、宣德、弘治、嘉靖制錢,并歷代銅錢,相兼行使。敢有私鑄鉛錫假錢,并客商解人販賣解納者,照例問發。嘉靖三十二年,題准任從民便行使各等銅錢,令兩京分鑄洪武至正德及嘉靖各號錢,又定在京鑄錢,辦給工料,并提督監造官司。
按《明會典》:三十二年,議准洪武通寶,有當十、當五、當三、當二之制,見今堪用者,復有一錢七十文,一錢一百四十文,一錢二百一十文三等,任從民便相兼行使。 又題准錢法行使,悉依歷代年號,隨錢高下,咸得通行。但有銷鎔舊錢,及今鑄錢造作銅像、銅器等項者,比盜鑄律科斷。 又按《會典》:三十二年,令照新式鑄洪武至正德紀元九號錢,每號一百萬錠,每錠五千文。嘉靖錢一千萬錠,內工部六分,南京工部四分,各分鑄。凡在京鑄錢,嘉靖三十二年,令黃銅照例行戶部買辦錫麻等料,行甲字等庫關支,炸炭工食等項,工部料價支給,以工部侍郎提督本司員外郎監造。
嘉靖三十四年,題准雲南鑄錢事例。
按《明會典》:三十四年,題准雲南鑄錢,每年扣留該省鹽課銀二萬兩,就近買料,雇匠鼓鑄嘉靖通寶錢,年額三千三百一萬二千文,令參政一員專理。每年十月以裡鑄完,差官起解戶部,貯太倉庫,專備九邊年例京營料草折色,文武官折俸等項支用。
嘉靖四十二年,題准鑄錢,務秤足數運進交收。按《續文獻通考》:四十二年,題准每錢一千文,舊重七斤八兩,今重八斤。每銅五萬斤,錫五千斤,鑄錢六百萬文,共重四萬八千斤。除耗四千斤,仍扣剩銅錫三千斤。凡進錢,務秤足數,方許運進司鑰庫交收。嘉靖四十三年,令訪治鑄錢匠役人等侵減之罪,仍停止鑄造。戶部將解收好錢,送內庫備用。
按《明會典》:四十三年,以私鑄盛行,錢法阻滯,令內外各衙門,嚴加訪治。寶源局匠役人等,侵料減工,致輕小濫惡,不堪行使者,該部拏送法司,從重問罪。以後該局鑄造,暫行停止。戶部每年將南京、雲南及稅課司解收好錢一千萬文,送部轉送司鑰庫,以備賞賜之用。
嘉靖四十四年,寶源局鑄嘉靖錢。
按《續文獻通考》:四十四年,寶源局鑄嘉靖錢行於市,後因鏇邊勞費,以鑢盪代之,而鑄工競用鉛錫,以便剉奸徒盜鑄,并金背亦不售,閭閻大困。後用部議,止勿鑄,公費惟用白銀。
穆宗隆慶元年,定買賣及給俸收課銀錢兼使,與專令使錢之例。又限國朝及先代錢折銀數。
按《明會典》:隆慶元年,令買賣貨物值銀一錢以上者,銀錢兼使。一錢以下者,止許用錢。國朝制錢,及先代舊錢,每八文折銀一分,不許任意低昂。其崇文門稅錢,并太倉收貯南京解錢,給與在京各衙門官吏為折俸之用。以後按季銀錢兼支。崇文門課鈔除該銀三兩以上者,收銀。其三兩以下者,及九門各城房號行戶,俱令收錢行使。
隆慶二年,停南京鑄錢,以經費濟邊。
按《明會典》:凡南京鑄錢,隆慶二年,以船料取用反過三分,題准停鑄其支剩船料銀,及每年三鈔關坐泒鑄錢,支費銀兩,照數併解戶部濟邊。
隆慶四年,鑄隆慶通寶,令放京官折俸。
按《明會典》:四年,鑄隆慶通寶錢。 又按《會典》:四年,令以新鑄隆慶通寶,送戶部發太倉庫,量放京官折俸。
神宗萬曆四年,題准行雲南并通行天下,開局鑄錢。
仍定鑄造樣式,及工料銀兩。
按《明會典》:萬曆四年,題准行雲南布政司,督令所屬開局鑄錢,遵照新制萬曆通寶,與國朝制錢,相兼行使,以佐海𧵅之用。 又題准通行天下開鑄制錢,與本地方舊錢相兼行使。著各撫按官設法經理,務在便民,毋致勞擾。 又按《會典》:四年,鑄萬曆通寶錢二萬錠,每文重一錢二分五釐七分,金背三分火漆,兩部照舊四六分鑄。 又題准通行十三布政司、南北直隸開局鑄錢,每府發鏇邊樣錢一百文,直隸州五十文,令照式鑄造,鑄完呈樣。
按《續文獻通考》:錢法鑄造工料,萬曆四年,題准動支太倉銀五萬一百九十三兩有奇,寄節慎庫,陸續發商買辦鑄造。
萬曆五年,定各稅課房號,及各商人支給料價,盡數用錢,與銀錢兼用則例。
按《明會典》:五年,令崇文門收稅除二兩以下者,盡數收錢。二兩以上者,亦銀錢中半。上納京城各門稅課、五城兵馬司房號等項,盡數收錢。其文武官員支俸,照例銀錢關給外,餘各項商人應領料價,量擬銀八分,錢二分,并行支給。
萬曆六年,覆准各種制錢及舊錢准銀之數。又定崇文門稅銀盡數收錢,與銀錢兼收之例。
按《明會典》:六年,覆准將嘉靖、隆慶、萬曆制錢,遵照前奉欽,依每金背八文准銀一分,火漆鏇邊各十文准銀一分,洪武等項與前代舊錢各十二文准銀一分,相兼行使。 又令崇文門稅銀,自三兩以下,盡數收錢。三兩以上,銀錢中半兼收。
萬曆八年,罷雲南鑄錢,其庫錢著貴州搬充兵餉。按《明會典》:八年,題准雲南地方,既不用錢,不必鑄造。其在庫錢,著貴州差人於該省搬取,以充兵餉。萬曆十年,詔停各處開局鑄錢。
按《明會典》:十年,詔各處開局鑄錢地方,暫行停止。如錢法疏通,願仍前鼓鑄者,聽從其便。
萬曆十三年,鑄萬曆通寶錢十五萬錠,內南京工部分鑄六萬錠。
按《明會典》云云。
萬曆十四年,湖廣督撫議申錢式,以一民心,又定官用,以廣流通。
按《續文獻通考》:十四年,湖廣督撫奏議,欲申錢式,以一民心。訪得武、荊、衡三局所鑄,各限一式,民間俱不通用。武局者,不能行之荊州。衡局者,不能行之武昌。豈是疏通之意。今後除鄖、襄二府屬原係行錢地方,許令新舊兼用外,其餘府州縣地方,但係武、荊、衡三局鼓鑄制錢,不許妄分新舊,揀擇彼此,俱要一體行使。如軍民商賈人等,敢有仍前執迷阻撓,不收不用者,許巡捕員役拿解道府,枷責究罪招詳。 又定官用以廣流通據上荊南道所議,概以銀錢各半兼支,似亦可行,聽從其便。今後各屬支放,除錢匠照議通以制錢給發外,其餘祿米俸薪月糧,支應夫馬門皂壯斗庫禁水夫館夫,但係在官人役工食等項,俱照銀七錢三,或銀錢均半,聽便給發。但求廣布為主,各屬申請支放,即於文內明開給銀若干,錢若干,以稽實用。敢有阻撓不領者,即指名申院,以憑施行。如或無錢給發,責在掌印官,定行參處不貸。
萬曆二十六年,戶部覆請行寶源局制錢式。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六年十一月,戶部覆請行寶源局鑄制合式合用四火黃銅,選殷實鋪戶買辦,以後制錢工食月糧,各商價值三七兼支,每五十文作銀一錢。從之。
萬曆二十七年四月,戶部覆奏錢法。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萬曆二十八年,以各臣僚奏請命疏通錢法。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八年正月,騰驤衛百戶李磐奏疏通錢法。上曰:這本說湖廣地闊民稠,況有銅礦附近所在,准著廣寧店督稅內官陳鳳,不妨原務,兼管,會同彼處撫按等官,酌議每年鑄錢若干,其多餘的解內庫應用。如有私行鑄造,及阻撓的,嚴行訪拿處治,不許縱奸滋弊。務使裕國富民。著該衙門給與式樣,戶部奏鑄錢救邊。上命:今各省直行用新舊銅錢,處處不同,你部裡既以講究明白,且著令南北寶源局,加工添爐增鑄,仍申明法例,務使兩京內外上下流通,各稅賦等項銀錢兼收,仍散給官俸軍糧,商賈等項應用,期於阜國便民,永遠遵行。其有盜鑄及阻撓奸徒,南京著內外守備及五城,北京著廠衛五城,不時嚴加訪拿,從重處治,不許寬縱以防壅滯。工部為國用不敷,覆戶部咨銀錢兼用。上曰:錢法阻滯,因有私鑄低錢,淆亂難行。又因官不收錢,止責民間行使,安能流通。遵守這錢式,著便頒與內官陳鳳務採四火黃銅,依樣鑄造。不許與京鑄纖毫參差。頒行地方,務要依該部先經題准存留,及官員師生俸廩,各役工食等項事例銀錢,相兼收使,務使上下相信,乃可。其工費等項,悉遵敕旨會議通融處給。若有私鑄,嚴行禁治。不許因而縱奸,滋弊擾害地方。
萬曆 年,更定鑄錢則例。
按《明會典》:萬曆中則例,金背錢一萬文,合用四火黃銅八十五斤八兩六錢一分三釐一毫,水錫五斤一十一兩二錢四分八毫八絲,炸塊三百三十九斤八兩一錢一分六釐七毫,木炭四十五斤六兩一錢四釐四毫,白麻一十一兩六分六釐六毫,松香二斤一十三兩六錢二分四毫四絲,砂罐六個,鑄匠工食三兩六錢五分。火漆錢一萬文,合用二火黃銅,斤兩同前。牛蹄甲一百八十五個,一分八釐,水錫、炸炭、白麻、松香、砂罐、工食並同前。
熹宗天啟二年,始增設寶泉局,專以錢屬戶部。
按《春明夢餘錄》:寶源局在城之東,石大人衚衕,蓋石亨舊宅也。亨伏誅,宅沒入官。嘉靖中,賜仇鸞。鸞敗,復沒入官。因改為鼓鑄公署,虞衡司員外郎監督其事。所屬有寶源局大使。國初,鼓鑄之事,惟屬工部。至天啟二年,始增寶泉局,其政屬於戶部,而工部之所鑄者微矣。
皇清
順治元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
國家開局鑄錢,頒行天下,所以重
王制,利民用也。自部鑄外,各省鎮或設或停,隨時更
定。其設官監鑄採銅搭放,咸有成法。私鑄及行使廢錢,禁例尤嚴。至寶源局隸工部者,茲不具載。
凡設官監鑄,順治元年,置寶泉局,設爐一百座,鑄順治通寶錢,每文重一錢,令戶部漢右侍郎一員督理。京省錢法,滿漢司官各一員,監督寶泉局,每年掣差河南、陝西、臨清、宣府、薊州、延綏等省鎮,開爐鼓鑄。令布政司總理,就近道廳官分管。
順治二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順治二年,題准鑄
錢每文重一錢二分,每七文准銀一分。舊錢每十四文准銀一分,官以此徵收,民以此輸納,聽便行使。 又令山西省及大同、密雲二鎮,開鑄。順治三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順治三年,設寶泉
局筆帖式二員,馬法四名。 又令開湖廣并荊州、延綏鎮鼓鑄。 又題准禁用舊錢送部者,每觔給價八分,以資鼓鑄。
順治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順治四年,定每錢
十文准銀一分。 又題准
盛京及江西、河南、廣東、常德、甘肅各開局鼓鑄。
凡禁令,順治四年,令各處不許私鑄偽錢,及前代舊錢,通行嚴禁。
順治五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順治五年,議准江
寧設廠開鑄。 又覆准停止延鎮局及
盛京局。
順治六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順治六年,令浙江、
山東、福建各設局鼓鑄。移大同局於陽和。順治七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順治七年,令武昌、
襄陽各開爐鼓鑄。
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順治八年,議准各
布政司,止各開一局,餘俱停止。 又議准鑄錢,每文重一錢二分五釐,不許輕重違式。
凡禁令,順治八年,題准明季廢錢,願送部者,量給價值。如文到三月,仍舊行使者,責四十板,枷號一個月。地方官以溺職治罪。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順治九年,停常德、
襄陽局,令荊州、隕陽各設局開鑄。 又題准各省鑄錢本息,責成各該衙門,按季報部,年終彙報奏銷。
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順治十年,題准鑄
造制錢,務令精工,背鑄一釐兩字,戶部添一戶字,各省添本省一字,江寧江字,浙江浙字,武昌武字,福建福字,山東東字,臨清臨字,太原原字,陽和陽字,宣府宣字,薊州薊字,河南河字,陝西陝字。鑄不合式者,參究。
凡禁令,順治十年,題准官爐夾帶私鑄者,照枉法計贓坐罪。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順治十二年,設山
東萊州鼓鑄爐座。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順治十三年,議准
各州縣官錢本,過三月不完者,罰俸六個月。再限三月,又不完者,住俸。再展限三月,仍不完者,降二級調用。接催官不完,亦照例處分。如樣錢頒發,而鑄造遲延,及季報愆期,鑄錢粗壞者,俱罰俸一年。 又覆准移陽和局於大同,改鑄同字。
凡搭放,順治十三年,題准鑄錢搭放兵餉工食,令州縣扣算,刊入由單,填註收簿。
凡禁令,順治十三年,議准緝獲私鑄三次者,紀錄一次。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順治十四年,題准
各省鑄局,概行停止。獨令寶泉局鼓鑄,每文重一錢四分,一面鑄順治通寶四漢字,一面鑄寶泉二滿字。
凡搭放,順治十四年,題准徵收錢糧,銀七錢三銀,儘起解錢充存留之用。
凡禁令,順治十四年,議准私鑄為首,及匠人,俱處斬。為從及知情買使者,擬絞監候。經紀鋪戶興販攙和私錢者,責四十板,流徙尚陽堡。在京總甲,在外十家長,知私鑄而不首者,照為首例治罪。不知者,責四十板,徒一年。有告捕者,賞銀五十兩。該管地方官知情,任其私鑄者,照為首例治罪。不知情,及聽其販賣攙和者,照失察例處分。五城坊官、州縣衛所官失察,每起降一級。掌印兵馬司、知府、直隸知州失察,至二起降一級。司道失察,至三起降一級。同知、通判、吏目、典史,有捕盜之責者,各照印官例,運使照司道例,分司照知府例,大使照典史例,副、參、遊擊照司道例,都司、守備、千總照州縣例,如五城御史、各撫按不行察參者,一併議處。 又議准攙和廢錢舊錢者,係民責四十板,枷號一個月。係旗下人,鞭一百,枷號一個月。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順治十七年,復設
各省爐座,雲南亦令開鑄。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順治十八年,議准
無釐字舊錢,每觔給價七分,收燬鼓鑄。 又題准鑄成康熙通寶樣錢,頒發各省局,依式鑄造。順治錢仍舊行使。
凡禁令,順治十八年,議准私鑄,為首及匠人處斬,家產入官。總甲十家長,知情者,俱處斬,家產入官。不知者,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徒一年。為從及知情買使者,立行處絞。告捕者,照例給賞。該管地方官,知情,任其私鑄者,照為首例。不知,失察者,降三級調用。如經紀鋪戶販賣攙和私錢者,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流徙尚陽堡。在內五城坊官,在外州縣衛所正官,失察一起,降二級。二起,降四級,俱調用。三起,革職。掌印兵馬司、知府、直隸知州,失察一起,降一級。二起,降二級。三起,降三級。俱調用。四起,革職。司道、都司失察二起,降一級。三起,降二級。四起,降三級。俱調用。五起,革職。府州縣捕盜佐貳、監場武職各官,各按職掌照新例處分。五城御史該撫,不行參察者,以疏忽治罪。
康熙元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康熙元年,令停各
省鑄錢,止留寶泉局、江寧局。 又題准收買釐錢,每觔給價六分。
康熙三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禁令,康熙三年,題准失察私
鑄,該州縣官并吏目、典史、衛所官,各降三級調用。知府、直隸知州、捕盜廳官,各降一級調用。司道、都司,各罰俸一年。督撫罰俸六個月。運使照司道例,分司照知府例,大使照典史例議處。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禁令,康熙四年,題准官員不
能疏通錢法,仍將舊錢廢錢攙和行使者,督撫
一起罰俸三個月,二起罰俸六個月,三起罰俸一年。司道、都司一起罰俸六個月,二起罰俸一年,三起降一級留任。知府、直隸知州,一起罰俸一年,二起降一級,三起降二級,俱留任。州縣衛所官,一起降二級,二起降四級,俱調用。三起革職。
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康熙六年,復開各
省爐座,添設蘇州、鞏昌等處鑄局,照式鑄字,蘇州蘇字,湖南南字,鞏昌鞏字,廣東東字,廣西桂字,四川川字,貴州貴字。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搭放,康熙七年,覆准存留驛
站官役俸工雜支等項,俱照銀七錢三例,收放制錢。該督撫查取所屬徵收流水底簿,磨對,年終將收放數目,造冊報部。如奉行不力,指名題參。
凡禁令,康熙七年,題准攙和私錢十文以上,照例治罪。九文以下,仍枷責,免流徙。 又題准私鑄人鄰佑,不分知情與不知情,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徒一年。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康熙九年,停江寧、
蘇州、江西、湖廣、福建、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廠局。
凡禁令,康熙九年,題准販賣攙和私錢,五城御史各該撫,不行察參者,一起罰俸三個月,二起罰俸六個月,三起罰俸九個月,四五起罰俸一年,六起以上,降一級留任。
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康熙十年,停薊、密、
宣三鎮局。 又題准廢錢,盡數交官,每觔給價六分五釐。
凡搭放,康熙十年,令直省存留錢糧,照數收錢,上下通行,方無壅滯。有不收制錢者,以違制論。凡禁令,康熙十年,題准行使廢錢,被人首告者,廢錢入官,制錢給賞首告之人。本犯枷示,係旗下,鞭五十,係民,責二十板。
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禁令,康熙十二年,覆准銷燬
制錢者,犯人與失察官員,俱照私錢例治罪。官員拿獲每一起,紀錄一次。至四起,加一級。傍人首告者,所獲銅一半入官,一半給賞。除紅銅鍋及現存銅器不禁外,其鑄造一應銅器,止許五觔以下。違禁者,係官,革職。係旗下人,枷號一個月,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流三千里。所獲銅入官。驍騎校失察,照知縣例,佐領照知府例,參領照司道例,都統、副都統照巡撫例議處。撥什庫,每一起,鞭一百。
康熙十三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康熙十三年,停浙
江錢局。
康熙十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康熙十四年,停臨
清錢局。
凡採銅,康熙十四年,議准產銅及白黑鉛處所,有民具呈願採,該督撫選委能員監管採取。若地方官不准願採之,民赴部控告,查果採得鉛銅者,將不准採取之官革職。
康熙十八年
九月十三日
上諭大學士索額圖、明珠、李霨、馮溥、學士噶爾圖、佛
倫、項景襄:今聞錢法漸弛,鼓鑄收銅等項,滋生弊端,以致制錢日少,價值騰貴。著戶、工二部、都察院堂官,同詣錢局親察,每鑄錢一文,必重一錢,應作何釐剔弊端,俾制錢充裕,永可遵行,著徹底確察,逐一定議具奏。至於部院衙門各處,所有廢銅器皿,毀壞銅鐘,及廢紅衣大小銅砲,并直隸各省所存廢紅衣大小銅砲,著盡行確察解部鼓鑄。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康熙十八年,議准
復令湖廣鼓鑄。 又議准令滿右侍郎一員,公同督理錢法。
凡採銅,康熙十八年,覆准各省採銅鉛處,令道員總理,府佐分管,州縣官專司,任民採取。八分聽民發賣,二分納官,造冊季報。近墳墓處,不許採取。事有未便,該督撫題明停止。道廳官如得稅銅鉛,每十萬觔紀錄一次。四十萬觔,加一級。州縣官得稅,每五萬觔紀錄一次,二十萬觔加一級。所得多者,照數議敘。上司誅求逼勒者,從重議處。其採取銅鉛,先聽地主報名採取。如地
主無力,聽本州縣人報採,許雇鄰近州縣匠役。如有越境採取,並衙役擾民,照光棍例治罪。康熙十九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康熙十九年,議准
令滿漢科道官各一員,稽察錢局,一年輪差。又覆准漳州府設爐鼓鑄,背鑄漳字。
凡禁令,康熙十九年,議准攙和廢錢舊錢行使者,係民,責四十板,枷號一個月。係旗下人,鞭一百,枷號一個月。廢錢舊錢入官,制錢給舉首之人,戶部再賞銀十兩。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康熙二十三年,議
准鼓鑄制錢,每文足重一錢,行文鑄錢,各省俱照新式鼓鑄。 又議准督理錢法堂官,及稽察科道監督司官,俱開列應差職名,題請
欽點。
凡禁令,康熙二十三年,議准錢局內爐頭匠役等,有私鑄小錢者,令錢法侍郎并稽察錢局科道,及監督等嚴行查緝。如不行嚴拿,別經發覺者,俱議處。 又令五城御史、巡捕三營并步軍統領等,嚴拿盜鑄私錢,及銷燬制錢之人。若別經發覺訪獲者,五城、三營并步軍統領官員,俱照處分,錢局官員例議罪。
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禁令,康熙二十四年,議准旗
下人,有犯私鑄者,該管驍騎校降一級,罰俸一年。佐領降一級,俱留任。鄰佑總甲十家長,知情者,照為從例治罪。不知情者,係旗下,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係官,降一級,留任。旗下另戶人在本旗地方私鑄,及銷燬制錢者,照例治罪。若別旗下人,或民人,在該旗地方私鑄銷燬,失察者,撥什庫鞭八十,步軍校驍騎校罰俸半年,佐領、步兵副尉各罰俸三個月,參領罰俸兩個月,都統、副都統罰俸一個月。犯人本旗該管官,俱免議。如家僕有犯,其主係官,降二級留任。係平人,鞭一百。該管官免議。賃房之主,知情者,照為從例治罪。不知情者,係官,降一級留任。係平人,鞭一百。其城外居住及看墳家人有犯,伊主照此例處分。若看房家人賃與他人有犯者,家人照房主例處分。伊主免議。在屯莊處有犯,屯撥什庫知情者,照為從例治罪。不知情者,鞭一百。伊主及該管官俱免議。
康熙二十五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康熙二十五年,覆
准湖北、湖南、肇慶、雲南鼓鑄,年終造冊,一次具題。
康熙四十四年
五月二十日
上諭戶部:江南不用小錢,惟江北行使。皆由山東多
私鑄之故。糧船及龍衣船載來北地者甚多。朕已諭織造,嚴加察緝。今急收小錢,與眾未便,惟有嚴禁私錢,少寬禁小錢之限期,方善耳。康熙四十五年
十月二十七日
上諭大學士馬齊、張玉書、陳廷敬等:山東長山縣周
村一帶,俱開鑪私鑄。巡撫趙世顯不禁不捕,反請鼓鑄大錢。若不禁私鑄而鑄大錢,則大錢重,小錢輕,小民必思射利,燬大錢而鑄小錢。是大不利於地方矣。今山東奸民鑄小錢者甚多,或地方官圖利,與之同事,亦未可知。但未挐獲,何可懸擬。頃差侍郎恩丕等,帶德州兵丁,馳驛往長山周村等處捕鑄私錢之人。挐獲之後,並私鑄之鑪,帶往趙世顯處示之,問地方現鑄私錢,不禁不捕,又欲請鑄大錢,何也。趙世顯將何辭以對。外省督撫孰賢孰否,朕俱知之。清濁斷不能掩,但不壞事,不擾地方,足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