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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2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二十二卷目錄
婚禮部彙考三
周三〈總一則下 成王一則 桓王二則 莊王二則 惠王二則 定王一則 靈王一則〉
漢〈總一則 惠帝二則 宣帝五鳳一則 平帝元始一則 附新莽地皇一則〉
後漢〈桓帝建和一則 獻帝建安一則〉
魏〈齊王正始一則〉
晉〈武帝泰始二則 咸寧一則 太康一則 成帝咸康二則 穆帝永和一則 升平一則 孝武帝寧康一則 太元一則〉
禮儀典第二十二卷
婚禮部彙考三
周三
按《儀禮·士昏禮》:納吉。曰:吾子有貺,命某加諸卜。占曰:吉。使某也敢告。
〈註〉貺,賜也。賜命謂許以女名也。某,婿父名。〈疏〉釋曰:知某是婿父名者,以其云命某加諸卜,是婿父卜,故知某是婿父名。
對曰:某之子不教,唯恐弗堪,子有吉,我與在,某不敢辭。
〈註〉與猶兼也。〈疏〉釋曰:云我與在,以其夫婦一體,夫既得吉,婦吉可知。故云我兼在占吉中也。
納徵。曰:吾子有嘉命,貺室某也,某有先人之禮,儷皮束帛,使某也。請納徵。致命曰:某敢納徵。對曰:吾子順先典,貺某重禮,某不敢辭,敢不承命。
〈註〉典,常也,法也。〈疏〉釋曰:吾子有命以下,至請納徵,是門外向擯者辭也。云致命曰某敢納徵者,是升堂致命辭也。云對曰者,是堂上主人對辭也。餘見納采。
請期。曰:吾子有賜,命某既申受命矣。惟是三族之不虞,使某也請吉日。
〈註〉三族,謂父昆弟,己昆弟,子昆弟。虞,度也,不億度,謂卒有死喪此三族者,己及子皆為服期。期服則踰年,欲及今之吉也。《雜記》曰: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疏〉釋曰:申,重也。謂前納采已後,每度重受主人之命也。今將成婚須及吉時,但吉凶不相干,若值凶不得行吉禮,故云惟是三族死生,不可億度之事。若值死時,則不得娶。及今吉時,使某請吉日,以成昏禮也。鄭知三族是父己子三者之昆弟,若大功之喪服內,不廢,成禮若期,親內則廢,故舉合廢者而言,以其父昆弟,則伯叔及伯叔母,己昆弟則己之親兄弟,子昆弟則己之適子庶子者,皆己之齊衰期服之內親,故三族據三者之昆弟也。引《雜記》者,見大功之末,既葬,則可以嫁子娶妻。經云三族不據之矣,今據父之昆弟期於子小功,不得與子娶妻。若於子期於父小功,亦不得娶妻。知今皆據婿之父而言。若然己父昆弟於子為小功,而言此三族者,己與子皆為服期者,亦據大判而言耳。
對曰:某既前受命矣。唯命是聽。
〈註〉前受命者,申前事也。
曰:某命某聽命於吾子。
〈註〉曰某,婿父名也。
對曰:某固惟命是聽。使者曰:某使某受命吾子。不許。某敢不告期曰某日。
〈註〉某吉日之甲乙。〈疏〉釋曰:云曰某日者,是使者傳主人吉日之辭。云某吉日之甲乙者,謂以十日配十二辰。若云甲子、乙丑、丙寅、丁卯之類。故鄭略舉甲乙而言之也。
對曰:某敢不敬須。
凡使者歸。反命曰:某既得將事矣。敢以禮告。
〈註〉告禮所執脯。〈疏〉釋曰:知禮是所執脯者,上文禮賓,賓皆北面取脯,降授從者。今此云歸以反命,故知禮是所執脯也。
主人曰:聞命矣。
父醮子,
〈註〉子,婿也。〈疏〉釋曰:女父禮女用醴,又在廟,父醮子用酒,又在寢。不同者,父禮女子以先祖遺體許人,以適他族,婦人外成,故重之而用醴,復在廟告先祖也。男子直取婦入室,無不反之,故輕之,而用酒在寢,知醮子亦不在廟者。若在廟,以禮筵於戶西右几,在神位,今不言,故在寢可知也。
命之辭曰:往迎爾相,承我宗事,
〈註〉相,助也。宗事,宗廟之事。
勗帥以敬先妣之嗣,若則有常。
〈註〉勗,勉也。若猶女也。勉帥婦道,以敬其為先妣之嗣。女之行,則當有常深戒之。《詩》云:大姒嗣徽音。〈疏〉釋曰:云以敬其為先妣之嗣者,謂婦人入室,使之代姑祭也。《詩》大姒嗣徽音者,《大雅》,文王詩,大姒者,文王妃,嗣繼徽美也。娶大姒,明以繼先妣,美音也。引之者,證敬其為先妣之嗣也。
子曰:諾。唯恐弗堪,不敢忘命。
賓至,擯者請對曰:吾子命某以茲初昏,使某將請承命。
〈註〉賓,婿也。命某某,婿父名。茲,此也。將,行也。使某行昏禮來迎。〈疏〉釋曰:命某者,是婿自稱,父以對擯者也。使某者,是婿名故不言也。
對曰:某固敬具以須。
父送女,命之曰:戒之敬之,夙夜毋違命。
〈註〉夙,早也。早起夜臥,命舅姑之教命。古文毋為無。〈疏〉釋曰:上送女之時,父母俱戒。訖今,此記父又云此戒者,當同是送女時,并有此戒,續成前文庶母所戒亦然。以前後語時不同,故記人兩處記之。但父戒之使無違舅命,母戒之使無違姑命,故父云命母云戒也。若然此註有云命舅姑之教命,有姑字者,傳寫誤也。云古文毋為無不從者,以許氏《說文》毋為禁辭,故從經。今文毋為正也。
母施衿結帨,曰:勉之敬之,夙夜無違宮事。
〈註〉帨佩巾。〈疏〉釋曰:宮事謂姑命婦之事。若內宰職云后教六宮,婦人稱宮故也。
庶母及門內施鞶,申之以父母之命,命之曰:敬恭聽宗爾父母之言,夙夜無愆,視諸衿鞶,
〈註〉庶母,父之妾也。鞶,鞶囊也。男鞶革,女鞶絲,所以盛帨巾之屬,為謹敬。申,重也。宗,尊也。愆,過也。諸之也示之以衿鞶,皆託戒使識之也。不示之以衣笄者,尊者之戒,不嫌忘之視,乃正字。今文作示俗誤行之。〈疏〉釋曰:云男鞶革,女鞶絲者,《內則》文:男女用物不同,故并引男子鞶革,於經無所當也。云所以盛帨巾之屬為謹敬者,按《內則》云:箴管線纊施鞶袠。鄭云:鞶袠言施,明為箴管線纊有之是鞶,以盛帨巾之屬。此物所以供事舅姑,故云謹敬也。云不示之以衣笄者,尊者之戒,不嫌忘之者,前文父戒以衣笄,此經母施衿結帨,庶母直示之以衿鞶,不示以衣笄。故鄭決之也。云視乃正字,今文作示俗誤行之者,按《曲禮》文,童子常視毋誑。註云:視今之示字。彼註破視從示,此註以視為正字,以示為俗誤不同者。但古文字少,故眼目視瞻,與以物示人,皆作視字。故此註云視乃正字,今文作示,是俗人以今示解古,視故云誤也。彼註云視今之示字者,以今曉古,故舉今文示,而言兩註相兼,乃具也。
宗子無父母命之,親皆沒,己躬命之,
〈註〉宗子者,適長子也。命之,命使者。母命之,在《春秋紀》裂繻來逆女是也。躬猶親也,親命之則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是也。言宗子無父是有,有父者禮七十老而傳,八十齊喪之事。不及若是者,子代其父為宗子,其取也,父命之。〈疏〉釋曰:云宗子者,適子也者,按《喪服小記》云: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大宗、小宗皆是適妻所生長子也。云命之命使者,謂納采已下,至請期五者,皆命使者也。云母命之,在《春秋紀》裂繻來逆女是也者,按隱二年經書秋:九月紀,裂繻來逆女。《公羊傳》曰:裂繻者何,紀大夫也。何以不稱使昏禮,不稱主人何。休云:為養廉遠恥也。又云然則曷稱,稱諸父兄師友,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則其稱主人何辭窮也。辭窮者何,無母也。休註云:禮有母,母當命諸父兄師友,稱父兄師友以行。宋公無母,莫使命之,辭窮,故自命之。自命之,則不得不稱使。又云然則紀有母乎,曰有,有則何以不稱母,母不通也。休註云:禮婦人無外事,但得命諸父兄師友,稱諸父兄師友以行耳。母命不得達,故不得稱母通使,文所以遠別也。服註亦云:不稱主人,母命不通。故稱使婦人無外事,若然直命使子之父兄、師友,使命使者,不自親命使者。此註云:命之,命使者,似母親命者。鄭略言之,其實使子父兄師友命使者也。云躬猶親也,親命之,則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是也者,成八年文義,取《公羊傳》如向說舉納幣其餘,使親命之也。云宗子無父,至不及者,按《曲禮》:七十曰老,而傳註云傳家事在子孫,是謂宗子之父。又《王制》云:八十,齊喪之事弗及也。註云:八十不齊,則不祭也。子代之祭,是謂宗子不孤,二者皆是宗子,有父,雖主家事,其昏事則父命使者也。
支子則稱其宗,
〈註〉支子,庶昆弟也。稱其宗子命使者。〈疏〉釋曰:云稱其宗者,謂命使者,當稱宗子以命之,以大小宗皆
然也。
弟則稱其兄,
〈註〉弟,宗子母弟。〈疏〉釋曰:知此弟是宗子同母弟者,以上支子謂庶昆弟,稱其宗子命使者,故知此弟宗子同母弟也。
若不親迎,則婦入三月,然後婿見,曰:某以得為外昏姻,請覿。
〈註〉女氏稱昏,婿氏稱姻,覿見也。〈疏〉釋曰:上已言親迎,自此已下至篇末,論婿不親迎,過三月,及婿往見婦父母事也。必亦待三月者,亦如三月婦廟見,一時天氣變,婦道成,故見外舅姑,自此至敢不從,並是婿在婦家大門外,與擯者請對之辭。女氏稱昏,婿氏稱姻者,《爾雅·釋親》文所以別男女,則男曰昏,女曰姻者,義取婿昏時往娶,女則因之而來。及其親,則女氏稱昏,男氏稱姻,義取送女者,昏時往男家,因得見之故也。
主人對曰:某以得為外昏姻之數,某之子未得濯溉於祭祀,是以未敢見,今吾子辱請吾子之就宮,某將走見。
〈註〉主人,女父也。以白造緇曰辱。〈疏〉釋曰:云某之子未得濯溉于祭祀者,前祭之夕,濯溉祭器,以其自此以前,未廟見,未得祭祀,故未敢相見也。云請吾子之就宮者,使婿還就家,是欲往就見也。云以白造緇曰辱者,謂以潔白之物,造置於緇色器中,是汙白色,猶今賓至己門,亦是屈辱。故云以白造緇曰辱也。
對曰:某以非他故,不足以辱命,請終賜見。
〈註〉非他故,彌親之辭。命謂將走見之言。今文無終賜。〈疏〉釋曰:此婿對擯者辭云,非他故彌親之辭者。上擯云得為外昏姻,是相親之辭。今又云非他故,是為婿而來,見彌相親之辭也。
對曰:某以得為昏姻之故,不敢固辭,敢不從。
〈註〉不言外,亦彌親之辭。
主人出門,左西面,婿入門,東面奠摰,再拜出。
〈註〉出門,出內門。入門,入大門。出內門,不出大門者,異於賓客也。婿見於寢,奠摰者,婿有子道,不敢授也。摯,雉也。〈疏〉釋曰:云出內門,入大門者,以大夫士迎賓,皆於大門外,故此決之也。云婿見於寢者,聘禮凡見賓客及士親迎,皆於廟。聘禮敬賓客,故在廟。親迎在廟者,以先祖之遺體許人,故在廟。此婿見外,舅姑非,賓非親迎,故知在適寢也。云奠摯者,婿有子道,不敢授也者,凡執摯相見,皆親授受。此獨奠之象父子之道,質故不親授奠之而已。云摯雉也者,以其士執雉是其常也。
擯者,以摯出,請受,
〈註〉欲使以賓客禮相見。〈疏〉釋曰:按《聘禮》:賓執摯入門右,從君臣禮辭之,乃出,由門左西向北面,從賓客禮。此亦然。故知所請受者,請退從賓客相見受之。
婿禮辭許,受摯入,主人再拜受,婿再拜送出。
〈註〉出已見女父。〈疏〉釋曰:云受摯入者,亦如聘禮受摯,乃更西入也。云出已見女父者,以其相見訖擬出,更與主婦相見也。
見主婦,主婦闔扉立于其內,
〈註〉主婦,主人之婦也。見主婦者,兄弟之道,宜相親也。闔扉者,婦人無外事,扉左扉。〈疏〉釋曰:云見主婦者,兄弟之道,宜相親也者,《爾雅》母與妻之黨為兄弟,故知主婦於婿者,兄弟之道也,故云宜相親也。云闔扉者,婦人無外事者,婦人送迎不出門,見兄弟不踰閾,是無外事也。云扉左扉者,士喪禮卜葬,云闔東扉,主婦立于其內。既言東扉,即是左扉,故是左扉也。
婿立于門外。東面,主婦一拜,婿答再拜,主婦又拜,婿出。
〈註〉必先一拜者,婦人于丈夫,必俠拜。
主人請醴,及揖讓入,醴以一獻之禮,主婦薦,奠酬無幣,婿出,主人送再拜。
〈註〉及與也無幣,異於賓客。〈疏〉釋曰:訓及為與者,以主人與婿揖讓而入寢門,升堂,醴婿,故訓及為與也。云無幣異于賓客者,《士冠禮》醴賓酬之以幣,《昏禮》饗賓酬以束錦,《燕禮》、《大射》酬賓客皆有幣。此無幣,故云異於賓客也。
成王三十三年,命王世子釗如房逆女,房伯祈歸于宗周。
按《竹書紀年》云云。
桓王十六年,祭公逆王后于紀,使魯侯主婚。
按《春秋》:魯桓公八年冬,祭公來,遂逆王后于紀。
〈註〉祭公,諸侯,為天子三公者,王使魯主婚,故祭公來受命而迎也。天子無外故,因稱王后。卿不書,舉重略輕。
桓王十七年春,紀季姜歸于京師。按《春秋》魯桓公九年云云。
莊王四年,王姬下嫁于齊,使魯侯主昏。
按《春秋》:魯莊公元年夏,單伯送王姬。
〈註〉王將嫁女于齊,既命魯為主,故單伯送女,不稱使也。天子嫁女于諸侯,使同姓諸侯主之,不親婚,尊卑不敵。
秋,築王姬之館于外。
〈註〉公在諒闇,慮齊侯當親迎,不忍便以禮接于廟,又不敢逆王命,故築舍於外。
冬,王姬歸于齊。
〈註〉不書逆,公不與接。
莊王十四年冬,王姬歸于齊。
按《春秋》:魯莊公十有一年冬,王姬歸于齊。
按《公羊傳》:何以書,過我也。
惠王元年,逆王后于陳。
按《春秋》魯莊公十有八年不書。 按《左傳》:十八年,虢公,晉侯,鄭伯,使原莊公逆王后于陳,陳媯歸于京師。
〈註〉虢晉朝王鄭伯,又以齊執其卿,故求王為援,皆在周倡義為王定婚,陳人敬從,得同姓宗國之禮。故傳詳其事,不書不告。
惠王七年,魯侯逆女于齊。
按《春秋》:魯莊公二十有四年夏,公如齊逆女。
按《說苑》:夏,公如齊逆女,何以書。親迎禮也。其禮奈何。曰:諸侯以屨二兩加琮,大夫庶人以屨二兩加束修二。曰:某國寡小君,使寡人奉不珍之琮,不珍之屨,禮夫人貞女。夫人曰:有幽室數辱之產,未諭于傅母之教,得承執衣裳之事,敢不敬拜。祝,祝答拜。夫人受琮取一兩,屨以履女,正笄衣裳而命之曰:往矣,善事爾舅姑,以順為宮室,無二爾心,無敢回也。女拜,乃親引其手,授夫于戶,夫引手出戶;夫行女從,拜辭父於堂,拜諸母于大門。夫先升輿執轡,女乃升輿,轂三轉,然後夫下先行。大夫士庶人稱其父曰:某之父,某之師友,使某執不珍之屨,不珍之束修,敢不敬禮某氏貞女。母曰:有草茅之產,未習於織紝紡績之事,得奉執箕帚之事,敢不敬拜。
定王四年夏,王使子服求后于齊。冬十月,召桓公逆王后于齊。
按《春秋》魯宣公六年不書。 按《左傳》云云。
靈王十四年,劉夏逆王后于齊。
按《春秋》魯襄公十五年云云。 按《左傳》:襄公十二年,靈王求后于齊,齊侯問對于晏桓子,桓子對曰:先王之禮辭有之,天子求后于諸侯,諸侯對曰:夫婦所生若而人,妾婦之子若而人,無女而有姊妹,及姑姊妹,則曰:先守某公之遺女若而人,齊侯許婚,王使陰里結之。十四年,王使劉定公賜齊侯,命曰:昔伯舅太公,右我先王,股肱周室,師保萬民,世胙太師,以表東海,王室之不壞,繄伯舅是賴,今余命女環,茲率舅氏之典,纂乃祖考,無忝乃舅,敬之哉,無廢朕命。
〈註〉將婚于齊故也。
十五年,官師從單靖公,逆王后于齊,卿不行,非禮也。
漢
漢制,太子納妃,以奉常迎。
按《漢書》不載。 按《杜佑·通典》:漢制,皇太子納妃,奉常迎。時叔孫通定禮,以天子無親迎之義,皇太子以奉常迎也。
惠帝四年冬十月,立皇后張氏。
按《漢書·惠帝本紀》云云。
按《杜佑·通典》:漢惠帝納后,納采鴈璧,乘馬束帛,聘黃金二萬斤,馬十二匹。呂氏為惠帝娶魯元公主女,故特優其禮。
惠帝六年,嚴婚嫁失時之罰。
按《漢書·惠帝本紀》:六年冬,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
〈註〉應劭曰:越王令女子年十七不嫁者父母有罪。漢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錢。令使五算,罪謫之也。
宣帝五鳳二年,詔郡國勿禁嫁娶具酒食。
按《漢書·宣帝本紀》:五鳳二年秋,詔曰:夫婚姻之禮,人倫之大者也;酒食之會,所以行禮樂也。今郡國二千石或擅為苛禁,禁民嫁娶不得具酒食相賀召。由是廢鄉黨之禮,令民亡所樂,非所以導民也。詩不云乎。民之失德,乾餱以愆。勿行苛政。
平帝元始三年春,納安漢公王莽女為皇后。詔光祿大夫劉歆定婚禮。
按《漢書·平帝本紀》:元始三年春,詔有司為皇帝納采安漢公女。又詔光祿大夫劉歆等雜定婚禮。四輔、公卿、大夫、博士、郎、吏家屬皆以禮娶,親迎立軺併馬。按《外戚傳》:孝平皇后,安漢公太傅大司馬莽女也。平帝即位,成帝母太皇太后稱制,而莽秉政。莽欲依霍光故事,以女配帝,太后意不欲也。莽設變詐,令女必入,因以自重。太后不得已而許之,遣長樂少府夏侯藩、宗正劉宏、少府宗伯鳳、尚書令平晏納采,太師光、大司徒馬宮、大司空甄豐、左將軍孫建、執金吾尹賞、行太常事大中大夫劉歆及太卜、太史令以下四十九人賜皮弁素績,以禮雜卜筮,太牢祠宗廟,待吉月日。明年春,遣大司徒宮、大司空豐、左將軍建、右將軍甄邯、光祿大夫歆奉乘輿法駕,迎皇后於安漢公第。宮、豐、歆授皇后璽紱,登車稱警蹕,便時上林延壽門,入未央宮前殿。群臣就位行禮,大赦天下。益封父安漢公地滿百里,賜迎皇后及行禮者,自三公以下至騶宰執事長樂、未央宮、安漢公第者,皆增秩,賜金帛各有差。 按《莽傳》:莽既尊重,欲以女配帝為皇后,以固其權,奏言:皇帝即位三年,長秋宮未建,液廷媵未充。乃者,國家之難,本從亡嗣,配取不正。請考論五經,定取禮,正十二女之義,以廣繼嗣。博采二王後及周公孔子世列侯在長安者適子女。事下有司,上眾女名,王氏女多在選中者。莽恐其與己女爭,即上言:身亡德,子材下,不宜與眾女並採。太后以為至誠,乃下詔曰:王氏女,朕之外家,其勿采。庶民、諸生、郎吏以上守闕上書者日千餘人,公卿大夫或詣廷中,或伏省戶下,咸言:明詔聖德巍巍如彼,安漢公盛勳堂堂若此,今當立后,獨奈何廢公女。天下安所歸命。願得公女為天下母。莽遣長史以下分部曉止公卿及諸生,而上書者愈甚。太后不得已,聽公卿采莽女。莽復自白:宜博選眾女。公卿爭曰:不宜采諸女以貳正統。莽白:願見女。太后遣長樂少府、宗正、尚書令納采見女,還奏言:公女漸漬德化,有窈窕之容,宜承大序,奉祭祀。有詔遣大司徒、大司空策告宗廟,雜加卜筮,皆曰:兆遇金水王相,卦遇父母得位,所謂康強之占,逢吉之符也。信鄉侯佟上言:春秋,天子將娶於紀,則褒紀子稱侯,安漢公國未稱古制。事下有司,皆曰:古者天子封后父百里,尊而不臣,以重宗廟,孝之至也。佟言應禮,可許。請以新野田二萬五千六百頃益封莽,滿百里。莽謝曰:臣莽子女誠不足以配至尊,復聽眾議,益封臣莽。伏自惟念,得託肺腑,獲爵土,如使子女誠能奉稱聖德,臣莽國邑足以共朝貢,不須復加益地之寵。願歸所益。太后許之。有司奏故事,聘皇后黃金二萬斤,為錢二萬萬。莽深辭讓,受四千萬,而以其三千三百萬予十一媵家。群臣復言:今皇后受聘,踰群妾亡幾。有詔,復益二千三百萬,合為三千萬。莽復以其千萬分予九族貧者。
新莽地皇四年,納杜陵史氏女為皇后。
按《王莽傳》:地皇四年,平林、新市、下江兵將王常、朱鮪等共立聖公為帝,改年為更始元年。莽聞之愈恐。欲外視自安,迺染其須髮,進所徵天下淑女杜陵史氏女為皇后,聘黃金三萬斤,車馬奴婢雜帛珍寶以巨萬計。莽親迎于前殿兩階間,成同牢之禮于上西堂。備和嬪、美御、和人三,位視公;嬪人九,視卿;美人二十七,視大夫;御人八十一,視元士:凡百二十人,皆佩印韍,執弓<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6547-18px-GJfont.pdf.jpg' />。
後漢
桓帝建和元年,納梁冀女弟為皇后,其儀悉依孝惠故事。
按《後漢書·桓帝本紀》:建和元年秋,立皇后梁氏。 按《桓帝懿獻梁皇后紀》:后諱女瑩,順烈皇后之女弟也。帝初為蠡吾侯,梁太后徵,欲與后為婚,未及嘉禮,會質帝崩,因以立帝。明年,有司奏太后曰:春秋迎王后于紀,在塗則稱后。今大將軍冀女弟,膺紹聖善。結婚之際,有命既集,宜備禮章,時進徵幣。請下三公、太常案禮儀。奏可。於是悉依孝惠皇帝納后故事,聘黃金二萬斤,納采鴈璧乘馬束帛,一如舊典。建和元年六月始入掖庭,八月立為皇后。 按《杜喬傳》:建和元年,代胡廣為太尉。桓帝將納梁冀妹,冀欲令以厚禮迎之,喬據執舊典,不聽。
獻帝建安十八年,聘曹操女為貴人。
按《後漢書·獻帝本紀》不載。 按《獻穆皇后紀》:后諱節,曹操之中女也。建安十八年,操進三女憲、節、華為夫人,聘以束帛元纁五萬匹,小者待年於國。十九年,並拜為貴人。〈按漢制婚禮止此附後漢婚禮儀物於後〉按《杜佑·通典》云:後漢鄭眾百官六禮辭,大略因於周制,而納采,女家答辭末云:奉酒肉若干,再拜。反命,其所稱前人,不云吾子,皆云君。六禮文皆封之,先以紙封表,又加以皂囊,著篋中。又以皂衣篋表訖,以大囊表之。題檢文言:謁篋某君門下。其禮物,凡三十種。各內有謁文,外有贊文各一首。封如禮文,篋表訖,蠟封題,用皁帔蓋於箱中,無大囊表,便題檢文言:謁篋某君門下。便書贊文,通共在檢上。禮物按以元纁、羊、鴈、清酒、白酒、粳米、稷米、蒲、葦、卷柏、嘉禾、長命縷、膠、漆、五色絲、合歡鈴、九子墨、金錢、祿得香草、鳳凰、舍利獸、鴛鴦、受福獸、魚、鹿、烏、九子婦、陽燧,鑽言物之所象者。元象天,纁法地,羊者祥也,群而不黨,鴈則隨陽,清酒降福,白酒歡之由,粳米養食,稷米粢盛,蒲眾多性柔,葦柔之久,卷柏屈卷附生,嘉禾須祿,長命縷縫衣延壽,膠能合異類,漆內外光好,五色絲章采屈伸不窮,合歡鈴音聲和諧,九子墨長生子孫,金錢和明不止,祿得香草為吉祥,鳳凰雌雄伉合,舍利獸廉而謙,鴛鴦飛止須匹,鳴則相和,受福獸體恭心慈,魚處淵無射,鹿者祿也,烏知反哺,孝于父母,九子婦有四德,陽燧成明安身。又有丹為五色之榮,青為色首,東方始。
魏
齊王正始四年,立后甄氏。
按《三國·魏志·齊王本紀》:夏四月乙卯,立皇后甄氏,大赦。
按《杜佑·通典》:魏制,天子冊后,以皮馬庭實加穀珪。齊王正始四年,立后甄氏,其儀不存。〈又〉諸侯娶妃以皮馬為庭實,加以大璋。王娶妃、公主嫁五禮,用絹百九十匹。
晉
武帝泰始九年秋七月,詔聘公卿以下子女以備六宮,採擇未畢,權禁斷婚姻。冬十月辛巳,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長吏配之。
按《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泰始十年,制納三夫人、九嬪之儀。
按《晉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禮志》:武帝泰始十年,將納拜三夫人、九嬪。有司奏:禮,皇后聘以穀珪,無妾媵禮贄之制。詔曰:拜<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2118-18px-GJfont.pdf.jpg' />可依魏氏故事。於是臨軒,使使持節兼太常拜三夫人,兼御史中丞拜九嬪。
咸寧二年冬十月丁卯,立皇后楊氏。
按《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按《禮志》:武帝咸寧二年,臨軒,遣太尉賈充策立皇后楊氏,納悼后也。因大赦,賜王公以下各有差,百僚上禮。
太康八年,有司奏定婚禮。
按《晉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禮志》:太康八年,有司奏:婚納徵,大婚用元纁束帛,加珪,馬二駟。王侯元纁束帛,加璧,乘馬。大夫用元纁束帛,加羊。古者以皮馬為庭實,天子加以穀珪,諸侯加大璋,可依周禮改璧用璋,其羊鴈酒米元纁如故。諸侯婚禮,加納采、告期、親迎各帛五匹,及納徵馬四匹,皆令夫家自備。惟璋,官為具致之。尚書朱整議:按魏氏故事,王娶妃、公主嫁之禮,天子諸侯以皮馬為庭實,天子加以穀珪,諸侯加以大璋。漢高后制聘,后黃金二百斤,馬十二匹。夫人金五十斤,馬四匹。魏氏王娶妃、公主嫁之禮,用絹百九十匹。晉興,故事用絹三百匹。詔曰:公主嫁由夫氏,不宜皆為備物,賜錢使足而已。惟給璋,餘如故事。
成帝咸康二年,臨軒,遣使拜皇后杜氏。
按《晉書·成帝本紀》:咸康二年春,立皇后杜氏,大赦,增文武位一等。四月,皇后見於大廟。 按《禮志》:成帝咸康二年,臨軒,遣使持節、兼太保、領軍將軍諸葛恢,兼太尉、護軍將軍孔愉,六禮備物,拜皇后杜氏。即日入宮,帝御太極殿,群臣畢賀。賀,非禮也。王者婚禮,禮無其例。春秋祭公逆王后于紀,穀梁、左氏傳說與公羊又不同。而自漢魏遺事,並皆闕略。武、惠納后,江左又無復儀注。故成帝將納杜后,太常華恆始與博士參定其儀。據杜預左氏傳說,主婚是供其婚禮之幣而已。又,周靈王求婚於齊,齊侯問於晏桓子,桓子對曰:夫婦所生若如人,姑姊妹則稱先守某公之遺女若如人。此則天子之命自得下達,臣下之答徑自上通。先儒以為丘明詳錄其事,蓋為王者婚娶之禮也。故成帝臨軒,遣使稱制拜后,然其儀注又不具存。 按《華恆傳》:恆領太常。帝將納后。寇難之後,典籍靡遺,婚禮,無所依據。恆推尋舊典,撰定禮儀,事並施用。咸康八年,康帝即位,立皇后褚氏。
按《晉書·康帝本紀》:咸康八年,成帝崩。康帝即皇帝位,大赦。十二月壬子,立皇后褚氏。 按《禮志》:康帝建元元年,納皇后褚氏,而儀注陛者不設旄頭。殿中御史奏:令迎皇后,依成恭皇后入宮御物,而儀注至尊袞冕升殿,旄頭不設,求量處。又按,昔迎恭皇后,惟作青龍旂,其餘皆即御物。今當臨軒遣使,而五牛旂旗,旄頭罼罕並出即用,故致今闕。詔曰:所以正法服、升太極者,以敬其始,故備其禮也。今云何更闕所重而徹法物邪。又恭后神主入廟,先帝詔后禮宜降,不宜建五牛旗,而今猶復設之邪。既不設五牛旗,則旄頭罼罕之物易具也。又詔曰:舊制既難準,且於今而備,亦非宜。府庫之儲,惟當以供軍國之費耳。法服儀飾粗令舉,其餘兼副雜器停之。
穆帝永和二年,議納后行賀禮。
按《晉書·穆帝本紀》不載。 按《禮志》:永和二年〈通典作三年〉納后,議賀不。王述云:婚是嘉禮。春秋傳曰:娶者大吉,非常吉。又傳曰:鄭子罕如晉,賀夫人。鄰國猶相賀,況臣下邪。如此,便應賀,但不在三日內耳。今因廟見成禮而賀,亦是一節也。王彪之議云:婚禮不樂不賀,禮之明文。傳稱子罕如晉賀夫人,既無經文,又傳不云禮也。禮,娶婦三日不舉樂,明三日之後自當樂。至於不賀,無三日之斷,恐三日之後故無應賀之禮。又云:禮記所以言賀娶妻者,是因就酒食而有慶語也。愚謂無直相賀之體,而有禮貺共慶會之義,今世所共行。于時竟不賀。
按《杜佑·通典》:撫軍答諸尚書云:禮官所據,誠是古典。然禮亦隨時,今既已從近代而上禮,即是稱慶,將是賀例。又恭后時已賀,今依舊,亦可通。王彪之云:納悼后,起居注無賀文,而有上禮。武帝以長秋再建,感愴不敘,詔通斷之。納恭后,記注有賀文,時亦上禮。按禮云婚禮不賀,又云賀娶妻者,愚謂禮傳婚姻,無直相賀之禮,而有禮貺共慶會之義,今代所共行。范汪云:先朝所以上禮而不賀者,依傍賀娶妻也。雖名曰賀,實是酒食無慶語也;但是吉事,故曰賀耳。思親之序,故慶辭不可以達于主人;然吉禮宜有敘情,故獻酒食而已。先朝行之,近代得禮。至於恭后時賀,是王丞相導以明君臣之恩,本不以為將來之法。彪之云:足下不賀意同,而敘之小異。吾謂婚禮不賀者,謂不如今三節特賀也。禮記所以復言賀娶妻者,因獻酒食而有慶語也。是不明言賀,而於會同因有獻辭。足下命云都不應有慶辭,則何得獻酒肉會同耶。亦與足下上禮辭不同,自為矛盾。又從伯丞相時賀,何必非失。足下以往賀為美事,以今不賀為得禮,亦不能兩濟斯義。庾蔚之謂:按禮文及鄭注,是親友聞主人有吉事,故遣人送酒肉以賀,但婚有嗣親之感,故不斥主人以賀婚,唯云有客而已。今上禮既所為者婚,亦不得都無慶辭。彪之議為允。于時竟不賀,但上禮。
升平元年秋八月,立皇后何氏。
按《晉書·穆帝本紀》:升平元年八月,立皇后何氏,大赦,賜孝弟鰥寡米,人五斛,逋租宿債皆勿收。冬十月,皇后見於太廟。 按《禮志》:升平元年,將納皇后何氏。太常王彪之大引經傳及諸故事以定其禮,深非公羊婚禮不稱主人之義。又曰:王者之於四海,無非臣妾,雖復父兄之親,師友之賢,皆純臣也。夫崇三綱之始,以定乾坤之儀,安有天父之尊,而稱臣下之命以納伉儷。安有臣下之卑,而稱天父之名以行大禮。遠尋古禮,無王者此制;近求史籍,無王者此制比。於情不安,於義不通。按咸寧二年,納悼皇后時,弘訓太后母臨天下,而無命戚屬之臣為武皇父兄主婚之文。又考大晉已行之事,咸寧故事不稱父兄師友,則咸寧華恆所上禮合於舊。臣愚謂今納后儀制,宜一依咸寧故事。於是從之。華恆所定之禮,依漢舊及晉已行之制,故彪之多從咸寧,由此也。惟以娶婦之家三日不舉樂,而咸康群臣賀,為失禮。故但依咸寧上禮,不復賀。其告廟六禮版文等儀,皆彪之定也。其納采版文璽書曰:皇帝咨前太尉參軍何琦。渾元資始,肇經人倫,爰及夫婦,以奉天地宗廟社稷。謀于公卿,咸以宜率由舊典。今使使持節太常彪之、宗正綜以禮納采。主人曰:皇帝嘉命,訪婚陋族,備數采擇。臣從祖弟故散騎侍郎準之遺女,未閑教訓,衣履若如人。欽承舊章,肅奉典制。前太尉參軍、都鄉侯糞土臣何琦稽首頓首,再拜承詔。次問名版文曰:皇帝曰:咨某官某姓。兩儀配合,承天統物,正位於內,必俟令族,重章舊典。今使使持節、太常某,宗正某,以禮問名。主人曰:皇帝嘉命,使者某到,重宣中詔,問臣名族。臣族女父母所生,先臣故光祿大夫、雩婁侯禎之遺元孫,先臣故豫州刺史、關中侯惲之曾孫,先臣安豐太守、關中侯叡之孫,先臣故散騎侍郎準之遺女。外出自先臣故尚書左丞冑之外曾孫,先臣故侍中、關內侯夷之外孫女,年十七。欽承舊章,肅奉典制。次納吉版文曰:皇帝曰:咨某官某姓。人謀龜從,僉曰貞吉,敬從典禮。今使使持節、太常某,宗正某以禮納吉。主人曰:皇帝嘉命,使者某重宣中詔,太卜元吉。臣陋族卑鄙,憂懼不堪。欽承舊章,肅奉典制。次納徵版文曰:皇帝曰:咨某官某姓之女,有母儀之德,窈窕之姿,如山如河,宜奉宗廟,永承天祚。以元纁皮帛,馬羊錢璧,以章典禮。今使使持節、司徒某,太常某,以禮納徵。主人曰:皇帝嘉命,降婚卑陋,崇以上公,寵以典禮,備物典策。欽承舊章,肅奉典制。次請期版文曰:皇帝曰:咨某官某姓。謀于公卿,泰筮元龜,罔有不臧,率遵典禮。今使使持節、太常某,宗正某,以禮請期。主人曰:皇帝嘉命,使者某重宣中詔,吉日惟某可迎。臣欽承舊章,肅奉典制。次親迎版文曰:皇帝曰:咨某官某姓。歲吉月令,吉日惟某,率禮以迎。今使使持節、太保某,太尉某,以禮迎。主人曰:皇帝嘉命,使者某重宣中詔,令月吉辰,備禮以迎。上公宗卿兼至,副介近臣百兩。臣螻蟻之族,猥承大禮,憂懼戰悸。欽承舊章,肅奉典制。某稽首承詔,皆如初答。 其納采、問名、納吉、請期、親迎,皆用白鴈、白羊各一頭,酒米各十二斛。惟納徵羊一頭,元纁用帛三匹,絳二匹,絹二百匹,獸皮二枚,錢二百萬,玉璧一枚,馬六匹,酒米各十二斛。鄭元所謂五鴈六禮也。其馬之制,備物之數,校太康所奏又有不同云。古者婚冠皆有醮,鄭氏醮文三首具存。 臺符問迎皇后大駕應作鼓吹不。博士胡訥議:臨軒儀注闕,無施安鼓吹處所,又無舉麾鳴鐘之條。太常王彪之以為:婚禮不樂。鼓吹亦樂之總名。儀注所以無者,依婚禮。今宜備設而不作。時用此議。 穆帝納后欲用九月,九月是忌月。范汪問王彪之,答云:禮無忌月,不敢以所不見,便謂無之。博士曹耽、荀訥等並謂無忌月之文,不應有妨。王洽曰:若有忌月,當復有忌歲。
按《杜佑·通典》:升平元年,臺符問:皇后拜訖,何官應上禮。上禮悉何用。太常王彪之上書以為:上禮唯酒犢而已,犢十頭,酒十二斛。王公以下,名在三節祥瑞自簡慶賀錄者,悉賀。左傳曰:會吳于鄫,吳徵百牢。子服景伯曰:周制,上物不過十二,天之大數也。太學博士雖不在賀,而常小會者同,悉應上禮。〈又〉臺符問:迎皇后大駕,應作樂不。博士胡訥議:臨軒儀注,無施安鼓吹處所,又無舉麾鳴鐘之條。太常王彪之以為:婚禮不樂。鼓吹亦樂之總名。儀注所以無者,依婚禮也。臣伏重詳禮云:昏禮不作樂,幽陰之義,樂,陽氣也。又云娶婦之家,三日不舉樂,思嗣親也。自王者下達。迎大駕鹵簿及至尊升太極,並闕此條,當是依三日不舉樂之禮。愚謂殿庭及大駕鹵簿鼓吹,並可備儀而已。蘭臺太常主者按:儀注云皇后列人自閶闔掖門,鳴鐘鼓,填門露仗。如儀注之條按諸門,唯有鼓無鐘。既云鳴鐘,則應施鐘,既施鐘則施建鼓。若如寺卿今意不作樂者,當復安懸而不作。彪之又議:魏晉舊制,晝夜漏既盡,門鳴鼓鳴鐘。吉凶鼓鐘常用,非樂也。舊儀,皇后乘輿列閶闔掖門,鳴鐘鼓,所以聲告內外耳。今自應施鐘。若他事會,黃門侍郎舉麾,舊應作宮懸之樂金石,鳴鼓鐘。中朝無宮懸,設軒懸。中興以來無此樂,故惟作鼓吹鳴鐘,以擬宮懸金石耳。婚禮三日不作樂,經典明文。愚謂宜如舊儀,至尊升殿,舉麾作樂;迎皇后大駕,不應鼓吹。
孝武帝寧康二年八月,以長秋將建,權停婚姻。
按《晉書·孝武帝本紀》云云。
寧康三年秋八月,立皇后王氏,大赦,加文武位一等。按《晉書·孝武帝本紀》云云。
太元 年,定公主納徵禮。
按《晉書·孝武帝本紀》不載。 按《禮志》:太元中,公主納徵以獸豹皮各一其禮,豈謂婚禮不辨王公之序,故取獸豹以尊革其事乎。〈又〉漢魏之禮云,公主居第,尚公主者來第成婚。司空王朗以為不可,其後乃革。
附東晉太子納妃制王堪六禮儀
按《禮志》:江左以來,太子婚,納徵禮用玉璧一,獸皮二,未詳何所準況。或者獸取其威猛有班彩,玉以象德而有潤。尋珪璋亦玉之美者,豹皮采蔚以譬君子。王肅納徵辭云:元纁束帛,儷皮鴈羊。前漢聘后,黃金二百斤,馬十二匹,亦無用羊之旨。鄭氏婚物贊曰羊者祥也,然則婚之有羊,自漢末始也。王者六禮,尚未用焉。是故太康中有司奏:太子婚,納徵用元纁束帛,加羊馬二駟。
按《杜佑·通典》:東晉王堪六禮儀:于版上各方書禮文、婿父名、媒人正版中,納采于版左方。裹以皁囊,白繩纏之,如封章,某官某君大門下封,某官甲乙白奏,無官言賤子。禮版奉案承之。酒羊鴈繒采錢米,別版書之,裹以白繒,同著案上。羊則牽之,豕鴈以籠盛,繒以笥盛,采以匳盛,米以黃絹囊盛。米稱斛數,酒稱器,脯腊以斤數。媒人賫禮到女氏門,使人執鴈,主人出,相對揖畢,以鴈付主人侍者,媒人進,主人侍者執鴈立于堂下,從者以奉案入。媒人退席,當主人前跪曰:甲乙使某敬薦不腆之禮。
按禮,唯婚辭云不得稱不腆,故婚記云:幣必誠,辭無不腆。此恐王堪之說有誤。
主人跪答曰:君之辱,不敢辭。事畢還座。從著進奉案主人前,主人侍者以鴈退,禮物以次進中庭。主人設酒,媒人跪曰:甲乙使某獻酒。卻,再拜,主人答拜,還座。主人酢媒人,媒不復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