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28

卷39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三十九卷目錄

 喪葬部彙考三

  周三〈儀禮喪服上〉

禮儀典第三十九卷

喪葬部彙考三

周三

按《儀禮·喪服》:斬衰裳,苴絰杖絞帶,冠繩纓,菅屨者。〈注〉天子以下,死而相喪,衣服年月,親疏隆殺之禮,不忍言死而言喪。喪者,棄亡之辭。若全存,居於彼焉。已亡之耳。凡服,上曰衰,下曰裳。麻在首,在要,皆曰絰。絰之言實也,明孝子有忠實之心。首絰象緇,布冠之缺項,要絰象大帶,又有絞帶象。革帶,齊衰以下用布。〈疏〉《喪服》一篇,包天子以下服制之事。故鄭云:天子以下相喪,衣服親疏之禮,喪服之制,成服之後,宜在士喪始死之下。今在士喪之上者,以喪服總包尊卑上下,不專據士,故在士喪之上。言斬衰裳者,謂斬三升,布以為衰裳,不言裁割而言斬者,取痛甚之意。《雜記·縣子》云:三年之喪如斬,期之喪如剡。謂哀有深淺,是斬者痛深之義。云苴絰杖絞帶者,以一苴目此三事,謂苴麻為首絰、要絰,又以苴竹為杖,又以苴麻為絞帶。云冠繩纓者,以六升布為冠,又屈一條繩為武,垂下為纓,冠在首,退在帶下者,以其衰用布三升,冠六升。冠既加飾,故退在帶下。又齊衰冠纓用布,則知此繩纓不用苴麻,用枲麻。故退冠在下,更見斬義也。云菅屨者,謂以菅草為屨。

傳曰:斬者何,不緝也。苴絰者,麻之有蕡者也。苴絰大搹,左右在下,去五分一以為帶,齊衰之絰,斬衰之帶也。去五分一以為帶,大功之絰,齊衰之帶也。去五分一以為帶,小功之絰,大功之帶也。去五分一以為帶,緦麻之絰,小功之帶也。去五分一以為帶,苴杖竹也。削杖桐也。杖各齊其心,皆下本。杖者何爵也。無爵而杖者何,擔主也。非主而杖者何,輔病也。童子何以不杖,不能病也。婦人何以不杖,亦不能病也。

〈注〉盈手曰搹,搹,扼也。中人之扼,圍九寸,以五分一為殺者,象五服之數也。擔猶假也,無爵者,假之以杖,尊其為主也。非主謂眾子也。

傳曰:絞帶者,繩帶也。冠繩纓,條屬右縫,冠六升外畢,鍛而勿灰,衰三升,菅屨者,菅菲也。外納。

〈注〉屬猶著也。通屈一條繩為武,垂下為纓,著之冠也。布八十縷為升,升字當為登。登,成也。今之禮皆以登為升,俗誤已行久矣。

傳曰:居倚廬,寢苫枕塊,哭晝夜無時,歠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寢不脫絰帶,既虞,翦屏柱楣,寢有席,疏食水飲,朝一哭,夕一哭而已,既練舍外寢,始食菜果,飯素食,哭無時。

〈注〉素猶故也。謂復平生時食也。斬衰不書受月者,天子、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異數。〈疏〉傳言既虞謂九虞、七虞、五虞、三虞之後,乃改舊廬西鄉,開戶翦去戶傍兩廂屏之餘草,柱楣者,前梁謂之楣,楣下兩頭豎柱施梁,乃夾戶傍之屏也。

父。

〈疏〉周公設經,上陳其服,下列其人,即此文。父已下是為其人服上之服者也。先陳父者,此章恩義並設,忠臣出孝子之門,義由恩出,故先言父也。

傳曰:為父何以斬衰也。父至尊也。

〈疏〉云父至尊者,天無二日,家無二尊。父是一家之尊,尊中至極,故為之斬也。

諸侯為天子。

〈疏〉此天子不兼餘君,君中最尊上,故特著文於上也。

傳曰:天子至尊也。

〈疏〉天子至尊,同於父也。

君。

〈疏〉臣為之服,此君內兼有諸侯及大夫,故文在天子下。

傳曰:君至尊也。

〈注〉天子、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

父為長子。

〈注〉不言嫡子,通上下也。亦言立嫡以長。〈疏〉君父尊外,次長子之重,故其文在此。

傳曰:何以三年也。正體於上,又乃將所傳重也。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不繼祖也。

〈注〉此言為父後者。然後為長子,三年重其當先祖之正體,又以其將代己為宗廟主也。庶子者,為父

後者之弟也。言庶者,遠別之也。〈疏〉以其父祖適適相承為上,己又是適承之於後,故云正體於上云。又乃將所傳重者為宗廟主,是有此二事,乃得三年。

為人後者。

〈疏〉此出後大宗,其情本疏,故設文次在長子下。

傳曰:何以三年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何如而可為之後,同宗則可為之後,何如而可以為人後,支子可也。為所後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

〈注〉若子者,為所為後之親,如親子。

妻為夫。

傳曰:夫至尊也。

〈疏〉自此以下,論婦人服也。婦人卑於男子,故次之。又婦人有三從之義,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是其男尊女卑之義。故云夫至尊同之於君父也。妻為夫者,上從天子,下至庶人,皆同為夫斬衰也。

妾為君。

傳曰:君至尊也。

〈注〉妾謂夫為君者,不得體之加尊之也。雖士亦然。〈疏〉妾賤於妻,故次妻後。既名為妾,故不得名婿、為夫,故加其尊名名之為君也。亦得接於夫,又有尊事之稱,故亦服斬衰也。

女子子在室為父。

〈注〉女子子者,子女也。別於男子也。言在室者,關已許嫁。〈疏〉關,通也。通已許嫁,身既成人,亦得為父服斬也。

布總箭笄髽,衰三年。

〈注〉此妻妾女子子喪服之異於男子者。總束髮,謂之總者,既束其本,又總其末。箭笄,篠也。髽,露紒也。猶男子之括髮斬衰。括髮以麻,則髽亦用麻也。蓋以麻自項而前,交於額上,卻繞紒如著幓頭焉。《小記》曰:男子冠而婦人笄,男子免而婦人髽。凡服,上曰衰,下曰裳。此但言衰,不言裳。婦人不殊裳衰如男子,衰下如深衣,深衣則衰無帶,下又無衽。〈疏〉上文不言布,不言三年,至此言之者。上以哀極,故沒其布名與年月,至此須言之故也。

傳曰:總六升,長六寸,箭笄長尺,吉笄尺二寸。

〈注〉總六升者,首飾象冠數,長六寸,謂出紒。後所垂為飾也。〈疏〉云箭笄,長尺,吉笄尺二寸者,此斬之笄用箭。下記云女子子適人,為父母,婦為舅姑,用惡笄。鄭以為榛木為笄,則《檀弓》南宮縚之、妻之、姑之喪,云蓋榛以為笄是也。

子嫁反在父之室,為父三年。

〈注〉謂遭喪後而出者,始服齊衰,期出而虞,則受以三年之喪。受既虞而出,則小祥亦如之。既除喪而出則已。〈疏〉鄭知遭喪後被出者,若父未死,被出,自然是在室,與上文同,何須設。此經明是遭喪後,被七出者。云始服齊衰者,以其遭父喪時未出,即不杖期。麻屨章云:女子子嫁為父母是也。云出而虞,則受以三年之喪。受者若不被出,則虞後以其冠為受嫁,女在室為父五升,衰裳八升,總今未虞而出,是出而乃虞,虞後受服,與在家兄弟同受斬衰。斬衰初死三升,衰裳六升。冠既葬,以其冠為受,受衰六升,冠七升,此被出之女,亦受衰裳六升,總七升,與在室之女同。故云受,以三年之喪受也。云既虞而出,則小祥亦如之者,未虞已前,未被出。至受後,受以出嫁之,受以八升,衰裳九升,總今既虞後乃被出,至家又與在室女同。至小祥練祭在室之女,受衰七升,總八升。此被出之女與之同。故云既虞而出,則小祥亦如之。云既除喪而出,則已者此謂既小祥而出者,以其嫁女為父母,期至小祥已除矣。除服後,乃被出,不復為父更著服。故云既除而出則已也。

公士大夫之眾臣,為其君布帶繩屨。

〈注〉士,卿士也。公卿大夫厭於天子、諸侯,故降其眾臣,布帶繩屨,貴臣得伸,不奪其正。

傳曰:公卿大夫室老士,貴臣,其餘皆眾臣也。君,謂有地者也。眾臣杖不以即位,近臣,君服斯服矣。繩屨者,繩菲也。

〈注〉室,老家相也。士,邑宰也。近臣,閽寺之屬。君,嗣君也。斯,此也。近臣從君,喪服無所降也。繩菲,今時不借也。〈疏〉公卿大夫,或有地,或無地,眾臣為之皆有杖,但無地。公卿大夫,其君卑,眾臣為之,皆得以杖,與嗣君同。即阼階下,朝夕哭位,若有地公卿大夫。其君尊,眾臣雖杖,不得與嗣君同。即阼階下,朝夕哭位下君故也。繩菲,今時不借也者,周時人謂之屨。子夏時,人謂之菲。漢時,謂之不借者,此凶荼屨,不得從人借,亦不得借人,皆是異時而別名也。

疏衰裳,齊牡麻絰,冠布纓,削杖,布帶,疏屨,三年者。

〈注〉疏,猶麤也。〈疏〉此齊衰三年章,以輕於斬,故次斬後。

傳曰:齊者何,緝也。牡麻者,枲麻也。牡麻絰,右本在上,冠者沽功也。疏屨者,藨蒯之菲也。

〈注〉沽,猶麤也。冠尊加其麤。麤功,大功也。

父卒則為母。

〈注〉尊,得伸也。〈疏〉此章專為母三年重於期,故在前也。直云父卒為母足矣,而云則者,欲見父卒三年之內,而母卒,仍服期,要父服除後而母死,乃得伸三年,故云則以差其義也。

繼母如母。

〈疏〉繼母本非骨肉,故次親母。後謂己母早卒,或被出之後,繼續己母喪之如親母。故云如母。但父卒之後,如母,明父在如母可知。下期章不言者,舉父沒後,明父在如母,可知慈母之義。亦然,皆省文也。

傳曰:繼母何以如母,繼母之配父,與因母同,故孝子不敢殊也。

〈註〉因猶親也。

慈母如母。

〈疏〉慈母非父牉合,故次後也。云如母者,亦生禮死事皆如己母。

傳曰:慈母者何也。傳曰:妾之無子者,妾子之無母者。父命妾曰:女以為子。命子曰:女以為母。若是,則生養之,終其身如母,死則喪之三年如母,貴父之命也。

〈註〉此謂大夫之妾也。不命則亦服庶母慈己之服可也。大夫之妾,子父在為母,大功則士之妾子為母,期矣。父卒,則皆得伸也。

母為長子。

〈疏〉長子卑,故在母下。但父為長子,在斬章,母為長子,在齊衰。以子為母,服齊衰,母為之不得過於子,為己故亦齊衰也。若然長子與眾子為母,父在期,若夫在,為長子,豈亦不得過於子為己服期乎。然者,子為母有降屈之義,父母為長子,本為先祖之正體,無厭降之義,故不得以父在屈至期,明母為長子,不問夫之在否也。

傳曰:何以三年也。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

〈註〉不敢降者,不敢以己尊降祖禰之正體。

疏衰裳,齊牡麻絰,冠布纓,削杖,布帶,疏屨,期者。

〈疏〉案下章不言疏衰已下者,還依此經所陳,唯言不杖及麻屨異於上者,此章疏衰已下,與前章不殊。唯期一字,與前三年有異。今不直言其異,而還具列之者,以其此一期與前三年懸絕,恐服制亦多不同,故須重列七服者也。但此章雖止一期,而禫杖具有。案下《雜記》云: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註云:此謂父在為母,即是此章者也。母之與父,恩愛本同,為父所厭,屈而至期,是以雖屈,猶伸禫杖也。為妻亦伸,妻雖義合,妻乃天夫,為夫斬衰,為妻報以禫杖,但以夫尊妻卑,故齊斬有異也。

傳曰:問者曰:何冠也。曰:齊衰大功,冠其受也。緦麻小功,冠其衰也。帶緣各視其冠。

〈注〉問之者,斬衰有三,其冠同。今齊衰有四章,不知其冠之異同爾。緣如深衣之緣,今文無冠布纓。〈疏〉云問者曰:何冠也者,此還子夏之問答而言。問者曰者,子夏欲起發前人,使之開悟,故假他問答己之言也。

父在為母。

〈疏〉父在為母者,欲明父母恩愛等。為母期者,由父在厭,故為母屈至期。故須言父在為母也。

傳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父必三年然後娶,達子之志也。

妻。

傳曰:為妻何以期也。妻至親也。

〈注〉適子父在,則為妻不杖,以父為之主也。服問曰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婦,父在子為妻,以杖即位謂庶子。〈疏〉妻卑於母,故次之。夫為妻年月禫杖,亦與母同,故同章也。以其出嫁,天夫為夫斬,故夫為之亦與父在為母同。傳曰:何以期也者,傳意以妻擬母,母是血屬,得期。怪妻義合,亦期,故發此傳也。妻至親者,妻既移天齊,體與己同,奉宗廟為萬世之主,故云至親也。

出妻之子為母。

〈疏〉雷氏云:子無出母之義,故繼夫而言出妻之子也。

傳曰:出妻之子為母期。則為外祖父母無服。傳曰:絕族無施,服親者屬,出妻之子為父後者,則為出母無服。傳曰:與尊者為一體,不敢服其私親也。

〈注〉在旁而及曰施親者,屬母子至親,無絕道。〈疏〉云出妻之子為母期,則為外祖父母無服者。傳意似言出妻,即是絕族,故於外祖可以無服。恐人疑為之服,故傳明言之也。又云傳曰者,子夏引他舊傳

證成己義。

父卒,繼母嫁,從為之服報。

〈疏〉云父卒繼母嫁者,欲見此母為父已服斬衰三年,恩意之極,故子為之一期得伸禫杖,但以不生己父卒改嫁,故降於己母。雖父卒後,不伸三年一期而已。云從為之服者,亦為本是路人,暫時與父牉合。父卒,還嫁,便是路人。子仍著服,故生從為之文也。報者,《喪服上下》并記云:報者十有二,無降殺之差。感恩者,皆稱報。若此子念繼母恩,終從而為報母,以子恩不可降殺,即生報文。餘皆放此。

傳曰:何以期也。貴終也。

〈注〉嘗謂母子貴終其恩。

不杖麻屨者。

〈注〉此亦齊衰,言其異於上。〈疏〉此不杖章,輕於上禫杖,故次之。又云此章與上章雖杖與不杖不同,其正服齊衰裳,皆同五升,而冠八升,則不異也。

祖父母。

〈疏〉孫為之服喪服條例,皆親而尊者在先,故斬章先父三年齊衰,先母此不杖期,先祖亦是其次。若然此章有降有正,有義服之本制。若為父期祖合大功,為父母加隆至三年,祖亦加隆至期,是以祖在於章首,得其宜也。

傳曰:何以期也。至尊也。

〈疏〉云何以期也至尊也者,此據母而問,所生之母,至親,唯期而已。祖為孫<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5800-18px-GJfont.pdf.jpg' />大功,孫為祖既疏,何以亦期。答云至尊也者,祖為孫降至大功,似父母於子降至期,祖雖非至親,是至尊,故期。若然不云祖至尊,而直云至尊者,以是父之至尊,非孫之至尊。故云至尊也。

世父母,叔父母。

〈疏〉世叔既卑於祖,故次之。伯言世者,欲見繼世為昆弟之子,亦期。不言報者,以昆弟之子,猶子,若言報為疏,故不言報也。

傳曰:世父叔父何以期也。與尊者一體也。然則昆弟之子何以亦期也。旁尊也。不足以加尊焉,故報之也。父子一體也。夫妻一體也。昆弟一體也。故父子首足也。夫妻牉合也。昆弟四體也。故昆弟之義無分,然而有分者,則辟子之私也。子不私其父,則不成為子,故有東宮,有西宮,有南宮,有北宮,異居而同財,有餘則歸之宗,不足則資之宗,世母叔母何以亦期也。以名服也。

〈注〉宗者,世父為小宗、典宗事者也。資,取也。為姑在室亦如之。

大夫之適子為妻。

〈疏〉云大夫之適子為妻,在此不杖章,則上杖章為妻者,是庶子為妻,父沒後,適子亦為妻杖,亦在彼章也。

傳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何以不杖也。父在則為妻不杖。

〈注〉大夫不以尊降適婦者,重適也。凡不降者,謂如其親服服之降,有四品,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厭降,公之昆弟以旁尊降,為人後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

昆弟。

〈注〉昆,兄也,為姊妹,在室亦如之。〈疏〉昆弟卑於世叔,故次之。此亦至親以期斷。

為眾子。

〈注〉眾子者,長子之弟及妾子女子在室,亦如之。士謂之眾子,未能遠別也。大夫則謂之庶子降之,為大功。天子,國君,不服之。《內則》曰:冢子未食而見,必執其右手。適子、庶子已食而見,必循其首。〈疏〉眾子卑於昆弟,故次之。註兼云:女子之義,如上姑、姊妹。

昆弟之子。

傳曰:何以期也。報之也。

〈注〉《檀弓》曰:喪服,兄弟之子,猶子也。蓋引而進之。〈疏〉昆弟子疏於親子,故次之。世叔父為之此兩相為服,不言報者,引同己子與親子同,故不言報。

大夫之庶子為適昆弟。

〈注〉兩言之者,適子或為兄,或為弟。〈疏〉此大夫之妾子,故言庶。若適妻所生第二已下,當直云昆弟,不言庶也。

傳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

〈注〉大夫雖尊,不敢降其適,重之也。適子為庶,昆弟、庶昆弟相為亦如大夫為之。〈疏〉云父之所不降者,即斬章父為長子是也。云子亦不敢降者,於此服期是也。

適孫。

〈疏〉孫卑於昆弟,故次之。此謂適子死,其適孫承重者,祖為之期。

傳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適也。有適子者無適孫,孫婦亦如之。

〈注〉周之道,適子死,則立適孫。是適孫將上為祖後者也。長子在,則皆為庶孫耳。孫婦亦如之。適婦在,亦為庶孫之婦。凡父於將為後者,非長子,皆期也。

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

〈疏〉此謂其子後人,反來為父母在者。欲其厚於所後,薄於本親,抑之,故次在孫後也。若然既為本生,不降斬至禫杖章者,亦是深抑厚於大宗也。言報者,既深抑之,使同本疏往來相報之法故也。

傳曰:何以期也。不貳斬也。何以不貳斬也。特重於大宗者,降其小宗也。為人後者孰後,後大宗也。曷為後大宗,大宗者,尊之統也。禽獸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則知尊禰矣。大夫及學士則知尊祖矣。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尊者尊統上,卑者尊統下,大宗者,尊之統也。大宗者。收族者也。不可以絕,故族人以支子後大宗也。適子不得後大宗。

〈注〉都邑之士,則知尊禰,近政化也。大祖始封之君始祖者,感神靈而生,若稷契也。自,由也。及始祖之所由出,謂祭天也。上猶遠也,下猶近也。收族者,謂別親疏,序昭穆。《大傳》曰:繫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雖百世,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女子子適人者,為其父母昆弟之為父後者。

〈疏〉女子卑於男子,故次男子後。

傳曰:為父何以期也。婦人不貳斬也。婦人不貳斬者,何也。婦人有三從之義,無專用之道。故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婦人不貳斬者,猶曰不貳天也。婦人不能二尊也。為昆弟之為父後者,何以亦期也。婦人雖在外,必有歸宗,曰小宗,故服期也。

〈注〉從者,從其教令。歸宗者,父雖卒,猶自歸宗,其為父後服重者,不自絕於其族類也。曰小宗者,言是乃小宗也。小宗明非一也,小宗有四,丈夫,婦人之為小宗,各如其親之服,避大宗。〈疏〉《經》兼言父母,《傳》特問父,不問母者,家無二尊,故父在為母期。今出嫁仍期,但不杖禫而已。未多懸絕,故不問。女子子在室,斬衰三年。今出嫁,與母同,在不杖麻屨懸絕,故問。

繼父同居者。

〈疏〉繼父,本非骨肉,故次在女子子之下。案《郊特牲》云:夫死不嫁,終身不改。《詩》:共姜自誓,不許再歸。此得有婦人將子嫁,而有繼父者,彼不嫁者,自是貞女守志。亦有嫁者,雖不如不嫁,聖人許之,故齊衰三年章,有繼母,此又有繼父之文也。

傳曰:何以期也。傳曰:夫死妻穉子幼,子無大功之親,與之適,人而所適者,亦無大功之親,所適者,以其貨財為之築宮廟,歲時使之祀焉。妻不敢與焉,若是則繼父之道也。同居則服齊衰期,異居則服齊衰三月,必嘗同居,然後為異居,未嘗同居,則不為異居。

〈注〉妻穉,謂年未滿五十。子幼,謂年十五已下。子無大功之親,謂同財者也。為之築宮廟於家門之外,神不歆,非族妻,不敢與焉。恩雖至親,族已絕矣。天不可二,此以恩服爾,未嘗同居,則不服之。〈疏〉何以期也者,以本非骨肉,故致問也。傳曰:已下並是引舊傳為問答,自此至齊衰期,謂子家無大功之內親,繼父家亦無大功之內親。繼父以財貨為此子築宮廟,使此子四時祭祀不絕。三者皆具,即為同居。子為之期,以繼父恩深故也。言妻不言母者,已適他族,與己絕,故言妻,欲見與他為妻不合祭己之父故也。云異居,則服齊衰三月,必嘗同居,然後為異居者。此一節論異居,繼父言異者,昔同今異,謂上三者若闕一事,則為異居。假令前三者皆具,其後或繼父有子,即是繼父有大功之內親,亦為異居矣。知此父死為之齊衰三月,入下文齊衰三月章,繼父是也。云必嘗同居,然後為異居者,欲見前時三者具為同居,後三者一事闕,即為異居之意。云未嘗同居,則不為異居。謂子初與母往繼父家時,或繼父有大功內親,或己有大功內親,或繼父不為己築宮廟,三者一事闕,雖同在繼父家,亦名不同居。繼父全不服之矣。

為夫之君。

傳曰:何以期也。從服也。

〈疏〉此以從服,故次繼父下。但臣之妻,皆稟命於君之夫人,不從服小君者,欲明夫人命亦由君來,故臣妻於夫人無服也。不直言夫之君,而言為者,以夫之君從服輕,故特言為夫之君也。云從服者,以夫為君斬,故妻從服期也。

姑姊妹女子子適人無主者,姑姊妹報。

〈疏〉傳曰:此等親出適已降在大功,雖矜之服期,不絕於夫氏,故次義服之下。女子子間在上,不言報者,女子子出適大功,反為父母,自然猶期,不須言報,故不言也。姑對姪,姊妹對兄弟出適,反為姪與

兄弟大功。姪與兄弟為之降至大功,今還相為期,故須言報也。

傳曰:無主者,謂其無祭主者也。何以期也。為其無祭主故也。

〈注〉無主後者,人之所哀憐,不忍降之。

為君之父母妻長子祖父母。

〈疏〉此亦從服輕於夫之君,及姑姊妹。女子子無主,故次之言為者,亦如為夫之君也。

傳曰:何以期也。從服也。父母長子君服斬,妻則小君也。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

〈注〉此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喪者,謂始封之君也。若是繼體,則其父若有廢疾不立,父卒者,父為君之孫,宜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國於曾祖。

妾為女君。

〈疏〉妾事女君使,與臣事君同,故次之也。以其妻既與夫敵體,妾不得體,夫故名妾。妾,接也。接事適妻,故妾稱適妻為女君也。

傳曰何以期也。妾之事女君,與婦之事舅姑等。

〈注〉女君,君適妻也。女君於妾無服,報之則重,降之則嫌。

婦為舅姑。

〈疏〉文在此者,既欲抑妾事女君使,如事舅姑,在下欲使妾情先於婦,故婦文在後也。

傳曰:何以期也。從服也。

〈疏〉問之者,本是路人,與子牉合,則為重服服夫之,父母故問也。云從服也者,答辭既得體,其子為親,故重服,為其舅姑也。

夫之昆弟之子。

〈注〉男女皆是〈疏〉《檀弓》云:兄弟之子猶子也。蓋引而進之。進同己子,故二母為之亦如己子服期也。云男女皆是者,據女在室與出嫁,與二母相為服,同期與大功,故子中兼男女。但以義服情輕,同婦事舅姑,故次在下也。

傳曰:何以期也。報之也。

〈疏〉報之者,二母與子本是路人,為配二父而有母名,為之服期,故二母報子還服期,若然上世叔之下。不言報,至此言之者,二父本是父之一體,又引同己子,不得言報,至此本疏故言報也。

公妾大夫之妾為其子。

〈疏〉二妾為其子,應降而不降,重出此文,故次之。

傳曰:何以期也。妾不得體君,為其子得遂也。

〈注〉此言二妾不得從於女君尊降其子也。女君與君一體,唯為長子三年,其餘以尊降之,與妾子同也。〈疏〉傳嫌二妾承尊應降,今不降,故發問答云。妾不得體君,為其子,得遂也者,諸侯絕旁期為眾子無服,大夫降一等為眾子大功。其妻體君,皆從夫而降之。至於二妾,賤,皆不得體君。君不厭妾,故自為其子,得伸遂而服期也。

女子子為祖父母。

〈疏〉章首已言為祖父母,兼男女。彼女據成人之女,此言女子子,謂十五許嫁者,亦以重出其文,故次在此也。

傳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祖也。

〈注〉經似在室,傳似已嫁。明雖有出,道猶不降。〈疏〉祖父母,正期也。已嫁之女,可降旁親。祖父母,正期,故不降也。故云不敢降其祖也。知經似在室者,以其直云女子子無嫁文,故云似在室云。傳似已嫁者,以其言不敢,則有敢者。敢謂出嫁,降旁親,是已嫁之文。此言不敢,是雖嫁而不敢降祖,故云傳似已嫁也。經傳互言之,欲見在室、出嫁,同不降。

大夫之子,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姑姊妹女子子無主者,為大夫命婦者,唯子不報。

〈注〉命者,加爵服之名。自士至上公,凡九等。君命其夫,則后夫人亦命其妻矣。此所為者,凡六命夫,六命婦。〈疏〉此言大夫之子為此六命夫、六命婦服期不降之事。其中雖有子女重出其文,其餘並是應降而不降,故次在女子,為祖下。但大夫尊降旁親一等,此男女皆合降至大功,為作大夫,與己尊同,故不降。還服期,若姑姊妹女子子,若出嫁大功適士,又降至小功。今嫁大夫,雖降至大功,為無祭主,哀憐之,不忍降還服期也。

傳曰:大夫者,其男子之為大夫者也。命婦者,其婦人之為大夫妻者也。無主者,命婦之無祭主者也。何以言唯子不報也。女子子適人者,為其父母期,故言不報也。言其餘皆報也。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大夫曷為不降,命婦也。夫尊於朝,妻貴於室矣。

〈注〉無主者,命婦之無祭主,謂姑姊妹女子子也。其有祭主者,如眾人,唯子不報,男女同不報爾。傳唯據女子子,似失之矣。大夫曷為不降,命婦據大夫於姑姊妹女子子,既已出降大功,其適士者,又以

尊降在小功也。夫尊於朝與己同,婦貴於室,從夫爵也。〈疏〉云無主者,命婦之無祭主者也者,鄭兼言命婦,欲見既為命婦不降,又無祭主,更不降服期之意也。

大夫為祖父母適孫為士者。

〈疏〉祖與孫為士,卑,故次在此也。

傳曰:何以期也。大夫不敢降其祖與適也。

〈注〉不敢降其祖與適,則可降其旁親也。〈疏〉大夫以尊降其旁親,雖有差約,不顯著,故於此更明之。經云不降祖與適,明於餘親降可知。大夫降旁親,明矣。

公妾以及士妾為其父母。

〈疏〉以出嫁為其父母,亦重出其文,故次。在此云公謂五等諸侯,皆有八妾,士謂一妻一妾,中間猶有孤,猶有卿大夫妾。不言之者,舉其極尊卑,其中有妾,為父母可知。

傳曰:何以期也。妾不得體君,得為其父母遂也。

〈注〉然則女君有以尊降其父母者,與春秋之義雖為天王后,猶曰吾季姜,是言子尊不加於父母。此傳似誤矣。禮:妾從女君,而服其黨服。是嫌不自服其父母,故以明之。

疏衰裳,齊牡麻絰,無受者。

〈注〉無受者服,是服而除,不以輕服受之。不著月數者,天子諸侯葬異月也。《小記》曰:齊衰三月,與大功同者繩屨。

寄公為所寓。

〈注〉寓亦寄也,為所寄之國君服。〈疏〉此章論義服,故以疏者為首,故寄公在前。言寓亦寄者,《詩·式微》云:黎侯寓於衛,寓即寄,其義同,故云寓亦寄也。作文之勢不可重言寄,故云寓也。

傳曰:寄公者何也。失地之君也。何以為所寓,服齊衰三月也。言與民同也。

〈注〉諸侯五月而葬,而服齊衰三月者,三月而藏其服,至葬又更服之。既葬而除之。

丈夫婦人為宗子宗子之母妻。

〈注〉婦人女子子在室,及嫁,歸宗者也。宗子繼別之後,百世不遷,所謂大宗也。〈疏〉此與大宗同宗親,如寄公為所寓,故次在此。

傳曰:何以服齊衰三月也。尊祖也。尊祖故敬宗,敬宗者,尊祖之義也。宗子之母在,則不為宗子之妻服也。

〈疏〉傳以丈夫婦人與宗子服絕,而越大功、小功與曾祖同,怪其太重,故問比例,何以服齊衰三月。

為舊君君之母妻。

〈疏〉舊君舊蒙恩深,以對於父。今雖退歸田野,不忘舊德,故次在宗子之下也。但為舊君有二,一則致仕,二則待放未去。此則致仕者也。

傳曰:為舊君者,孰謂也。仕焉而已者也。何以服齊衰三月也。言與民同也。君之母妻則小君也。

〈注〉仕焉而已者,謂老若有廢疾而致仕者也。為小君服者,恩深於民。

庶人為國君。

〈注〉不言民而言庶人,庶人或有在官者。天子畿內之民,服天子亦如之。

大夫在外,其妻長子為舊國君。

〈注〉在外待放已去者。〈疏〉此大夫在外,不言為本君服與不服者。案《雜記》云:違諸侯,之大夫,不反服,違大夫,之諸侯,不反服。以其尊卑不敵,若然其君尊卑敵,乃反服舊君服,則此大夫已去他國,不言服者,是其君尊卑不敵不反服者也。是以直言其妻長子為舊國君。

傳曰:何以服齊衰三月也。妻言與民同也。長子言未去也。

〈注〉妻雖從夫而出,古者大夫不外娶,婦人歸宗,往來猶民也。《春秋傳》曰:大夫越境逆女,非禮。君臣有合離之義,長子去,可以無服。〈疏〉妻本從夫服君,今夫已絕,妻不合服而服之。長子本為君斬者,亦大夫之子,得行大夫禮,從父而服之。今父已絕於君,亦當不服矣。而皆服衰三月,故發問也。

繼父不同居者。

〈注〉嘗同居今不同〈疏〉此則期章云:必嘗同居,然後為異居者也。但章皆有傳,惟庶人為國君,及此繼父不傳者,以其庶人已於寄公,與上下舊君釋訖。繼父已於期章釋訖,是以皆不言也。

曾祖父母。

〈疏〉曾高本合小功,加至齊衰,故次繼父之下。此經直云曾祖,不言高祖。案下緦麻章,鄭註云:族祖父者,亦高祖之孫。則高祖有服,明矣。是以此註,亦兼曾高而說也。若然此曾祖之內,合有高祖,可知。不言者,見其同服故也。

傳曰:何以齊衰三月也。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

〈注〉正言小功者,服之數盡於五,則高祖宜緦麻,曾祖宜小功也。據祖期則曾祖大功,高祖宜小功也。高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則曾孫元孫為之服同也。重其衰麻,尊尊也。減其日月,恩殺也。

大夫為宗子。

〈疏〉大夫尊降旁親,皆一等。尊祖,故敬宗是。以大夫雖尊,不降宗子,為之三月,宗子既不降,母妻不降可知。

傳曰:何以服齊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宗也。

〈疏〉以大夫於餘親,皆降,獨不降宗子。故并服而問答,云不敢降其宗也者,於餘親則降也。

舊君。

〈注〉大夫待放未去者。〈疏〉此舊君以重出,故次在此也。

傳曰:大夫為舊君,何以服齊衰三月也。大夫去君歸其宗廟,故服齊衰三月也。言與民同也。何大夫之謂乎,言其以道去君,而猶未絕也。

〈注〉以道去君,謂三諫不從,待放於郊。未絕者,言爵祿尚有列於朝,出入有詔於國,妻子自若民也。〈疏〉此為舊君服,對前已去,不服舊君。此雖未去,已在境而為服。故怪其重,所以并服而問也。

曾祖父母為士者如眾人。

傳曰:何以齊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祖也。

〈疏〉問者,以大夫尊皆降旁親。今怪其服,故發問。《經》不言大夫,《傳》為大夫解之者,以其言曾祖為士者,故知對大夫下為之服,明知曾孫是大夫。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曾祖父母。

〈疏〉此亦重出,故次在男子曾孫下也。但未嫁者,同於前,為曾祖父母。今并言者,女子子有嫁逆降之理,故因已嫁,并言未嫁。

傳曰: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其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服齊衰三月,不敢降其祖也。

〈注〉言嫁於大夫者,明雖尊,猶不降也。成人謂年二十已笄醴者也,此者不降,明有所降。〈疏〉言嫁於大夫者,明雖尊,猶不降也者,以舉尊以見卑,欲明適士者以下不降,可知也。云成人謂年二十已笄醴者也者,以其云成人明據二十,已笄以醴禮之,若十五許嫁,亦笄為成人,亦得降與出嫁同。但鄭據二十不許嫁者而言之,案上章為祖父母,本無降理,不須言不敢。又女子子為祖父母,傳亦不敢言降其祖父母。傳不言不敢降其祖,至此乃言者,謂曾祖輕,尚不降,況祖父母重者,不降可知。是舉輕以見重也。云此者,不降,明有所降者。案大功章,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世叔父母。如此類,是有所降也。餘者皆不次。

大功布,衰裳,牡麻絰,無受者。

〈注〉大功布者,其鍛治之功,麤沽之。〈疏〉章次此者,以本服齊衰斬為殤死,降在大功,故在正大功之上,義齊衰之下也。不云月數者,下文有纓絰,無纓絰,須言七月、九月,彼已見月,故於此略之。云無受者,以傳云殤女不縟,不以輕服受之。云大功布者,其鍛治之功,麤沽之者,斬衰皆不言布與功,以其哀痛極,未可言布體與大功。至此輕可以見之。言大功者,斬衰章傳云:冠六升,不加灰。則此七升,言鍛治,可以加灰矣。但麤沽而已。若然言大功者,用功麤大,故沽疏。其言小者,對大功是用功細小。

子女子子之長殤中殤。

〈注〉殤者,男女未冠笄而死。可殤者,女子子許嫁,不為殤也。〈疏〉子女子子在章首者,以其父母于子,哀痛情深,故在前。兄弟之子亦同此,而不別言者,以其兄弟之子猶子,明同于子,故不言。且中殤或從上,或從下,是則殤有三等。制服唯有二等者,欲使大功下為有服故也。若服亦三等,則大功下,殤無服矣。聖人之意然也。

傳曰:何以大功也。未成人也。何以無受也。喪成人者其文縟,喪未成人者,其文不縟,故殤之絰不樛垂蓋未成人也。年十九至十六為長殤,十五至十二為中殤,十一至八歲為下殤,不滿八歲以下為無服之殤,無服之殤,以日易月,以日易月之殤,殤而無服,故子生三月,則父名之,死則哭之,未名,則不哭也。

〈注〉縟猶數也。其文數者,謂變除之節也。不樛垂者,不絞其帶之垂者。《雜記》曰:大功以上散帶,以日易月。謂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殤而無服者,哭之而已。為昆弟之子,女子子,亦如之。凡言子者,可以兼男女。又云女子子者,殊之,以子關適庶也。

叔父之長殤中殤,姑姊妹之長殤中殤,昆弟之長殤中殤,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長殤中殤,適孫之長殤中殤,大夫之庶子為適昆弟之長殤中殤,公為適子之長殤中殤,大夫為適子之長殤中殤。

〈注〉公,君也。諸侯大夫不降,適殤者,重適也。天子亦如之。〈疏〉自此盡大夫庶子為適,昆弟之長殤、中殤,

皆是成人。齊衰期,長殤、中殤,殤降一等,在大功。故於此總見之,又皆尊卑為前後次第作文也。云公為適子,大夫為適子,皆是正統成人斬衰。今為殤死,不得著代,故入大功。特言適子者,天子、諸侯於庶子,則絕而無服。大夫於庶子,降一等。故於此不言,唯言適子也。若然二適在下者,亦為重出其文故也。云公君也者,直言公,恐是公士之公,及三公與孤皆號公,故訓為君,見是五等之君,故言諸侯,言天子,亦如之者,以其天子與諸侯同絕宗故也。

其長殤皆九月,纓絰,其中殤七月,不纓絰。

〈注〉絰有纓者,為其重也。自大功以上,絰有纓,以一條繩為之。小功已下,絰無纓也。

大功布衰裳,牡麻絰纓布帶,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

〈注〉受猶承也。凡天子、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正言三月者,天子、諸侯無大功,主於大夫士也。此雖有君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非內喪也。

傳曰:大功布九升,小功布十一升。

〈注〉此受之下也。以發傳者,明受盡於此也。又受麻絰以葛絰間。傳曰:大功之葛,與小功之麻同。

姑姊妹女子子適人者。

〈疏〉此等並是本期出降大功,故次在此。

傳曰:何以大功也。出也。

〈注〉出必降之者,蓋有受我而厚之者。

從父昆弟。

〈注〉世父,叔父之子也。其姊妺在室亦如之。

為人後者為其昆弟。

〈疏〉在此者,以其小宗之後,大宗欲使厚於大宗之親,故次之,在從父昆弟之下。

傳曰:何以大功也。為人後者,降其昆弟也。

〈疏〉案《下記》云:為人後者,於昆弟降一等者,故大功也。若然於本宗餘親,皆降一等也。

庶孫。

〈注〉男女皆是下殤。《小功章》曰:為姪庶孫,丈夫婦人同。〈疏〉卑於昆弟,故次之。庶孫從父而服祖期,故祖從子而服孫大功,降一等,亦是其常,故傳亦不問也。云男女皆是者,女孫在室,與男孫同其義。然也引殤小功者,欲見彼殤,既男女同證,此成人同不異也。

適婦。

〈注〉適婦,適子之妻。〈疏〉疏於孫,故次之。其婦從夫而服其舅姑,期其舅姑從子而服,其婦大功降一等者也。

傳曰:何以大功也。不降其適也。

〈注〉婦言適者,從夫名。〈疏〉此傳問者,以其適庶之子,其妻等是婦,而為庶婦小功,特為適婦服大功,故發問也。答不降其適故也。若然父母為適長三年,今為適婦,不降一等服期者,長子本為正體,於上故加至三年。婦直是適子之妻,無正體之義,故直加於庶婦一等大功而已。

女子子適人者,為眾昆弟。

〈注〉父在則同,父沒乃為父後者服期也。〈疏〉前云姑姊妺女子子出適,在章首者,情重,故至此女子子反為昆弟在此者,抑之欲使厚於夫氏,故次在此也。為本親降一等,是其常,故無傳也。云父沒乃為父後者服期也者,不杖章所云是也。

姪丈夫婦人報。

〈注〉為姪男女服同。〈疏〉姪卑於昆弟,故次之,不言男子女子,而言丈夫婦人者,姑與姪在室出嫁,同以姪女,言婦人見嫁出,因此謂姪男為丈夫,亦見長大之稱。是以鄭還以男女解之。

傳曰:姪者何也。謂吾姑者,吾謂之姪。

〈疏〉云謂吾姑者,吾謂之姪者名,唯對姑生稱。若對世叔,唯得言昆弟之子,不得姪名也。

夫之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

〈疏〉以其義服,故次在此。記云為夫之兄弟降一等,此皆夫之期,故為之大功也。

傳曰:何以大功也。從服也。夫之昆弟何以無服也。其夫屬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屬乎子道者,妻皆婦道也。謂弟之妻婦者,是<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1085-18px-GJfont.pdf.jpg' />亦可謂之母乎,故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無慎乎。

〈注〉道猶行也,謂弟之妻為婦者,卑遠之,故謂之婦嫂者尊嚴之稱。嫂猶叟也,叟,老人稱也。是為序,男女之別爾。若己以母婦之服,服兄弟之妻,兄弟之妻以舅子之服,服己則是亂昭穆之序也。治猶理也,父母兄弟夫婦之理,人倫之大者,可不慎乎。《大傳》曰:同姓從宗,合族屬異姓主名,治際會名著,而男女有別。

大夫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為士者。

〈注〉子謂庶子。〈疏〉大夫為此八者,本期今以為士,故

降至大功,亦為重出此文,故次在此也。云子謂庶子者,若長子在斬章,故謂庶子也。

傳曰:何以大功也。尊不同也。尊同,則得服其親服。

〈注〉尊同,謂亦為大夫者親服期。〈疏〉尊同,謂亦為大夫者。經言大夫為之,明尊同是亦為大夫也。云親服期者,此八者,並見期章是也。

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為母妻昆弟。

〈注〉公之庶昆弟,則父卒也。大夫之庶子,則父在也。其或為母,謂妾子也。〈疏〉云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者,此二人各自為母妻為昆弟服大功,此並受厭降卑於自降,故次在自降人之下。若云公子是父在,今繼兄而言弟,故知父卒也。又公子父在,為母妻在五服之外,今服大功,故知父卒也。云大夫之庶子,則父在也者,以其繼父而言。又大夫卒,子為母妻得伸,今但大功,故知父在也。云其或為母謂妾子也者,以其為妻昆弟,其禮並同。又於適妻君大夫自不降,其子皆得伸,今在大功,明妾子自為己母也。

傳曰:何以大功也。先君餘尊之所厭,不得過大功也。大夫之庶子,則從乎大夫而降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

〈注〉言從乎大夫而降,則於父卒如國人也。昆弟,庶昆弟也,舊讀昆弟在下,其於厭降之義,宜蒙此傳也。是以上而同之父所不降,謂適也。

皆為其從父昆弟之為大夫者。

〈注〉皆者,言其互相為服。尊同,則不相降。其為士者,降在小功,適子為之,亦如之。〈疏〉此文承上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之下,則是上二人為此從父昆弟之為大夫者。以其二人為父所厭降親,今此從父昆弟為大夫,故此二人不降而服大功,依本服也。

為夫之昆弟之婦人子適人者。

〈注〉婦人者,女子子也。不言女子子者,因出見恩疏。〈疏〉此亦重出,故次從父昆弟下。此謂世叔母為之服在家,期出嫁大功。

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

〈注〉下傳曰:何以大功也。妾為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指為此也。妾為君之長,子亦三等,自為其子期異於女君也。士之妾為君之眾子亦期。〈疏〉妾為君之庶子,輕於為夫之昆弟之女,故次之。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

〈注〉舊讀合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為此三人之服也。〈疏〉此是女子子逆降旁親,又是重出,故次之。於此知逆降者,此經云嫁者為世父已下,出降大功,自是常法。更言未嫁者,亦為世父已下,非未嫁,逆降如何。云舊讀合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為此三人之服也者,此馬融之輩,舊讀如此。鄭以此為非,故此下註破之也。

傳曰: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大功也。妾為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下言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者,謂妾自服其私親也。

〈注〉此不辭即實為妾,遂自服其私親,當言其以見之齊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曾祖父母。經與此同,足以見之矣。傳所云何以大功也,妾為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文爛在下爾。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親,及將出者,明當及時也。

大夫,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大夫者,君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

〈疏〉此等姑姊已下,應降而不降,又兼重出其文,故次在此也。此大夫、大夫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四等人尊卑同,皆降旁親,姑姊已下一等大功。又以出降,當小功。但嫁於大夫,尊同,無尊降,直有出降,故皆大功也。但大夫妻為命婦,若夫之姑姊妹在室,及嫁,皆小功。若不為大夫妻,又降在緦麻,假令彼姑姊妹亦為命婦,唯小功耳。今得在大夫科中者,此謂命婦為本親姑姊妹,己之女子,子因大夫大夫之子,為姑姊妹女子子寄文於夫,與子姑姊妹之中,不煩別見也。云君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國君絕期已下,今為尊同,故亦不降,依嫁服大功。

傳曰:何以大功也。尊同也。尊同則得服其親服,諸侯之子稱公子,公子不得禰先君,公子之子稱公孫,公孫不得祖諸侯,此自卑別於尊者也。若公子之子孫有封為國君者,則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此自尊別於卑者也。是故,始封之君,不臣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臣諸父而臣昆弟,封君之孫,盡臣諸父昆弟,故君之所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

〈註〉不得禰,不得祖者,不得立其廟而祭之也。卿大夫已下,祭其祖禰,則世世祖是人,不得祖公子者。

後世為君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得祀別子也。公子若在高祖已下,則如其親服,後世遷之,乃毀其廟爾。因國君以尊降其親,故終說此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