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28

卷40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四十卷目錄

 喪葬部彙考四

  周四〈儀禮喪服下〉

禮儀典第四十卷

喪葬部彙考四

周四

按《儀禮·喪服》:繐衰裳,牡麻絰,既葬除之者。〈疏〉此繐衰是諸侯之臣,為天子在大功下,小功上者。以其天子七月葬,既葬,除,故在大功九月下,小功五月上。又縷雖如小功升數,又少,故在小功上也。此不言帶屨者,案下傳云:小功之繐也,則帶屨,亦同小功,可知。

傳曰:繐衰者何,以小功之繐也。

〈注〉治其縷,如小功而成布四升半,細其縷者,以恩輕也。升數少者,以服至尊也。凡布,細而疏者,謂之繐。〈疏〉諸侯大夫,是諸侯臣於天子,為陪臣。唯有聘問接見天子,天子禮之而已,故服此服,是恩輕也。諸侯為天子服,至尊義,服斬縷,如三升半,陪臣降君改服至尊,加一升,四升半也。

諸侯之大夫為天子。

傳曰:何以繐衰也。諸侯之大夫以時接見乎天子。

〈注〉接猶會也。諸侯之大夫以時會見於天子而服之,則其士庶民不服可知。

小功布衰裳,澡麻帶絰五月者。

〈注〉澡者,治去莩垢,不絕其本也。《小記》曰:下殤小功帶澡麻不絕,其本屈而反以報之。〈疏〉此殤小功章,在此者,本齊衰大功之親,為殤降在外小功,故在成人小功之上也。但言小功者,對大功是用功,麤大則小功是用功,細小精密者也。自士以來,皆帶在絰下,今此帶在絰上者,以大功已上絰帶有本,小功以下斷本,此殤小功中有下殤,小功帶不絕本,與大功同,故進帶於絰上。倒文以見重,故與常例不同也。且上文多直見一絰包二,此別言帶者,亦欲見帶不絕本,與絰不同,故兩見之也。又殤大功直言無受,不言月數。此直言月,不言無受者,聖人作經,欲互見為義。大功言無受,此亦無受。此言五月,彼則九月、七月可知。又且下章言即葛,此章不言即葛,亦是兼見無受之義也。又不言布帶,與冠文略也。不言屨者,當與下章同吉屨無絇也。

叔父之下殤,適孫之下殤,昆弟之下殤,大夫庶子為適昆弟之下殤,為姑姊妹女子子之下殤,為人後者,為其昆弟從父昆弟之長殤。

〈疏〉此經自叔父已下,至女子子之下殤,八人,皆是成人,期長殤下殤大功,已在上殤大功章。以此下殤小功,故在此章也。仍以尊者在前,卑者居後。云為人後者,為其昆弟從父昆弟之長殤。此二者以本服大功,今長殤,小功故在此章,從父昆弟,情本輕,故在出降昆弟後也。

傳曰:問者曰:中殤何以不見也。大功之殤中從上,小功之殤中從下。

〈注〉問者,據從父昆弟之下殤,在緦麻也。大功、小功皆謂服其成人也。大功之殤中從上,則齊衰之殤亦中從上也。此主謂丈夫之為殤者服也,凡不見者以此求之也。

為夫之叔父之長殤。

〈注〉不見中殤者,中從下也。〈疏〉夫之叔父,義服,故次在此成人,大功故長殤降一等,在小功。云不見中殤者,中從下也者。下傳云:大功之殤中從下。主謂此婦人為夫之黨類,故知中從下,在緦麻也。

昆弟之子,女子子,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殤,為姪庶孫丈夫婦人之長殤。

〈疏〉云昆弟之子、女子子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殤者,此皆成人,為之齊衰期。長中殤在大功,故下殤在此小功也。云為姪庶孫、丈夫婦人之長殤者,謂姑為姪成人,大功長殤在此,小功不言中殤,中從上,不言男子、女子,而言丈夫、婦人,亦是見恩疏之義。庶孫者,祖為之大功,長殤、中殤亦在此。小功言丈夫、婦人,亦是見恩疏也。

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為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之長殤。

〈注〉大夫為昆弟之長殤,小功謂為士者,若不仕者也。以此知為大夫無殤服也。公之昆弟不言庶者,此無服無所見也。大夫之子不言庶者,關適子亦服此殤也。云公之昆弟為庶子之長殤,則知公之昆弟猶大夫。

大夫之妾,為庶子之長殤。〈注〉君之庶子。〈疏〉妾為君之庶子,成人在大功,已見上章。今長殤降一等,在此小功。云君之庶子者,若適長,則成人。隨女君三年,長殤在大功,與此異,故言君之庶子以別之也。

小功布衰裳,牡麻絰,即葛五月。

〈注〉即,就也。小功輕,三月變麻,因改衰以就葛絰帶而五月也。間傳曰:小功之葛,與緦之麻同。舊說小功以下,吉屨無絇也。〈疏〉此是小功成人章,輕於殤小功,故次之。此章有三等,正降義其衰裳之制,澡絰等與前同,故略也。云即葛五月者,以此成人文縟,故有變麻從葛,故云即葛。但以日月為足,故不變衰也。不列冠屨,承上大功文略,小功又輕,故亦不言也。言日月者,成人文縟故具言也。云即就也者,謂去麻就葛也。引間傳,欲見小功有變麻服葛法,既葬,大小同,故變同之也。

從祖祖父母,從祖父母報。

〈注〉祖父之昆弟之親。〈疏〉此亦從尊向卑,故先言從祖祖父母,以上章已先言父,次言祖,次言曾,此從祖祖父母,是曾祖之子祖之兄弟。從祖父母者,是從祖祖父之子,父之從父昆弟之親。故鄭並言祖父之昆弟之親,云報者恩輕,欲見兩相為服,故云報也。

從祖昆弟。

〈注〉父之從父昆弟之子。〈疏〉此是從祖父之子,故鄭云父之從父昆弟之子,己之再從兄弟,以上三者,謂三小功也。

從父姊妹。

〈注〉父之昆弟之女。〈疏〉此謂從父姊妹在家,大功出適,小功不言出適,與在室姊妹既逆降,宗族亦逆降報之。故不辨在室及出嫁也。

孫適人者。

〈注〉孫者,子之子女。孫在室,亦大功也。〈疏〉以女孫在室,與男孫同大功,故出適小功也。

為人後者,為其姊妹適人者。

〈注〉不言姑者,舉其親者而恩,輕者降可知。〈疏〉云不言姑者,舉其親者而恩,輕者降可知。案《詩》云:問我諸姑,遂及伯姊。註云:先姑後姊,尊姑也。是姑尊而不親,姊妹親而不尊。故云不言姑,舉姊妹親者也。

為外祖父母。

傳曰:何以小功也。以尊加也。

〈疏〉發問者,是傳之不得決,此以云外親之服,不過緦麻,今乃小功,故發問。云以尊加也者,以言祖者。祖是尊名,故加至小功。言為者,以其母之所生情重,故言為也。

從母丈夫婦人報。

〈注〉從母,母之姊妹。〈疏〉母之姊妹,與母一體,從於己母而有此名,故曰從母。言丈夫、婦人者,母之姊妹之男女,與從母兩相為服,故曰報。云丈夫、婦人者,馬氏云:從母報姊妹之子男女也。丈夫、婦人者,異姓,無出入降,若然是皆成人,長大為號。

傳曰:何以小功也。以名加也。外親之服皆緦也。

〈注〉外親異姓,正服不過緦。丈夫、婦人,姊妹之子,男女同。〈疏〉云以名加也者,以有母名,故加至小功。云外親之服皆緦也者,以其異姓,故云外親。以本非骨肉,情疏,故聖人制禮無過緦也。言此者,見有親與母名,即加服之意耳。註云:外親異姓者,從母與姊妹子舅,與外祖父母皆異姓,故總言外親也。

夫之姑姊妹娣姒婦報。

〈注〉夫之姑姊妹,不殊,在室及嫁者,因恩輕,略從降。〈疏〉夫之姑姊妹夫為之期,妻降一等出嫁小功,因恩疏略從降,故在室及嫁同小功。若此釋,恐謂未當報,然文不為娣姒設,以其娣姒婦兩見,更相為服自明,何言報也。既報字,不為娣姒其報於娣姒上者,以其於夫之兄弟,使之遠別,故無名,使不相為服。要娣姒婦相為服,亦因夫而有,故娣姒婦下云報,使娣姒上蒙夫字以冠之也。

傳曰:娣姒婦者,弟長也。何以小功也。以為相與居室中,則生小功之親焉。

〈注〉娣姒婦者,兄弟之妻相名也。長婦謂穉婦為娣婦,娣婦謂長婦為姒婦。

大夫大夫之子,公之昆弟,為從父昆弟庶孫姑姊妹女子子適士者。

〈注〉從父昆弟及庶孫,亦謂為士者。〈疏〉從父昆弟、庶孫本大功,此三等以尊降,入小功。姑姊妹女子本期,此三等出降入大功。若適士,又降一等入小功也。此等以重出其文,姑姊妹又以再降,故在此。

大夫之妾為庶子適人者。

〈注〉君之庶子,女子子也。庶女子子在室大功,其嫁於大夫亦大功。〈疏〉此云適人者,謂士是以本在室大功出降,故小功。鄭云:嫁於大夫,亦大功者,直有

出降無尊降故也。

庶婦。

〈注〉夫將不受重者。〈疏〉經云:於支庶舅姑,為其婦小功。鄭云:夫將不受重,則若《喪服·小記》註云:世子有廢疾,不可立,而庶子立,其舅姑皆為其婦小功,則亦兼此婦也。

君母之父母從母。

〈注〉君母,父之適妻也。從母,君母之姊妹。〈疏〉此亦謂妾子為適妻之父母,及君母姊妹如適妻子為之同也。

傳曰:何以小功也。君母在,則不敢不從服,君母不在,則不服。

〈注〉不敢不服者,恩實輕也。凡庶子為君母,如適子。〈疏〉云不敢不從服者,言無情,實但畏敬,故云不敢不從服也。云君母不在者,或出或死。云如適子者,則如適妻之子。君母在,既為君母父母,其己母之父母,或亦兼服之。若馬氏義君母不在,乃可伸矣。

君子子為庶母慈己者。

〈注〉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適妻子。〈疏〉鄭云: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適妻子者,禮之通例。云君子與貴人皆據大夫已上,公子尊卑比大夫。故鄭據而言焉。又國君之子為慈母,無服,士又不得稱君子,亦復自養子無三母,具故知此二人而已。必知適妻子者,妾子賤,亦不合有三母故也。

傳曰:君子子者,貴人之子也。為庶母何以小功也。以慈己加也。

〈注〉云君子子者,則父在也。父沒,則不服之矣。以慈己加,則君子子亦以士禮為庶母緦也。《內則》云:異為孺子,室於宮中,擇於諸母與可者,必求其寬裕,慈惠,溫良,恭敬,慎而寡言者,使為子師,其次為慈母,其次為保母,皆居子室,他人無事不往。又曰:大夫之子有食母,庶母慈己者。此之謂也。其不慈己,則緦可矣。不言師保,慈母居中服之可知也。〈疏〉為庶母,何以小功也。發問者,以諸侯與士之子皆無此服,唯此貴人大夫與公子之子猶有此服,故發問也。

緦麻三月者。

〈注〉緦麻,布衰裳而麻絰帶也。不言衰絰,略輕服省文。〈疏〉此章五服之內,輕之極者,故以緦如絲者為衰裳,又以澡治莩垢之麻為絰帶,故曰緦麻也。三月者,凡喪服變除,皆法天道,故此服之輕者,法三月一時天氣變,可以除之,故三月也。云緦麻布衰裳者,緦則絲也。但古之緦絲字通用,故作緦字直云而麻絰帶也。案上殤小功章云:澡麻絰帶,況緦服輕,明亦澡麻可知。云不言衰絰,略輕服省文者,據上殤小功言絰帶,故成人小功,於此緦麻有絰帶可知,故云略輕服省文也。

傳曰:緦者十五升,抽其半,有事其縷,無事其布曰緦。

〈注〉謂之緦者,治其縷細如絲也。或曰:有絲朝服用布,何衰用絲乎。抽,猶去也。《雜記》曰:緦冠繰纓。

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昆弟。

〈注〉族曾祖父者,曾祖昆弟之親也。族祖父者,亦高祖之孫,則高祖有服,明矣。〈疏〉此即《禮記·大傳》云:四世而緦,服之窮也。名為四緦麻者也。云族曾祖父母者,己之曾祖親兄弟也。云族祖父母者,己之祖父從父昆弟也。云族父母者,己之父從祖昆弟也。云族昆弟者,己之三從兄弟,皆名為族族屬也。骨肉相連屬,以其親盡,恐相疏,故以族言之耳。此四緦麻又與己同出高祖已上,至高祖為四世,旁亦四世,旁四世既有服,於高祖有服,明矣。鄭言此者舊有人解見齊衰三月章,直見曾祖父母,不言高祖以為無服,故鄭從下鄉上推之,高祖有服,可知。

庶孫之婦,庶孫之中殤。

〈注〉庶孫者,成人大功,其殤中從上,此當為下殤。言中殤者字之誤爾。又諸言中者,皆連上下也。

從祖姑姊妹適人者,報,從祖父從祖昆弟之長殤。

〈注〉不見中殤中從下。〈疏〉此一經皆本服小功,是以此經或出適,或長殤,降等皆緦麻。云不見中殤,中從下者,以其小功之殤,中從下故也。其云從祖父長殤,謂叔父者也。

外孫。

〈注〉女子子之子。〈疏〉云外孫者,以女出外適而生,故云外孫。

從父昆弟姪之下殤,夫之叔父之中殤下殤。

〈注〉言中殤者,中從下。〈疏〉從父昆弟成人大功,長殤在小功,故下殤在此章也。姪者為姑之出,降大功,長中殤小功,故下殤在此也。夫之叔父,成人大功,長殤在小功,故中下殤在此。以下傳言之,婦人為夫之族類,大功之殤,中從下,故鄭據而言之也。

從母之長殤報。

〈疏〉從母者,母之姊妹,成人小功,故長殤在此,中下

之殤則無服,故不言。云報者,以其疏亦兩相為服也。案小功章,已見從母報服,此殤又云報者,以前章見兩俱成人,以小功相報。此章見從母與姊妹子亦俱在殤死,相為報服,故二章並言報也。

庶子為父後者為其母。

〈疏〉此為無冢適,惟有妾子父死,庶子承後,為其母緦也。

傳曰:何以緦也。傳曰:與尊者為一體,不敢服其私親也。然則何以服緦也。有死於宮中者,則為之三月不舉祭,因是以服緦也。

〈注〉君卒庶子為母大功,大夫卒,庶子為母三年,士雖在,庶子為母,皆如眾人。

士為庶母。

〈疏〉上下體例平文皆士,若非士,則顯其名位。傳云:大夫已上為庶母無服,則為庶母是士可知。而經云士者,當云大夫已上不服庶母,庶人又無庶母,為庶母服者,唯士而已。故詭例言士也。

傳曰:何以緦也。以名服也。大夫以上,為庶母無服。

〈疏〉發問者,除士以外,皆無服庶母服,獨士有服,故發問,答云以名服也。以其母名,故有服。云大夫已上為庶母無服者,以其降,故無服。此傳解特稱士之意也。

貴臣貴妾。

〈注〉此謂公士大夫之君也。殊其臣妾貴賤而為之服,貴臣,室老士也。貴妾,姪娣也。天子諸侯降其臣妾無服,士卑無臣,則士妾又賤,不足殊,有子則為之緦,無子則已。〈疏〉此貴妾謂公士大夫為之服緦,以等非南面,故服之也。知為此服者,是公卿大夫之君得殊,其臣妾貴賤而為之服也。

傳曰:何以緦也。以其貴也。

〈疏〉發問者,以臣與妾不應服,故發問之也。答曰以其貴也,以非南面,故簡貴者服之也。

乳母。

〈注〉謂養子者,有他故,賤者代之慈己。〈疏〉案《內則》云:大夫之子有食母。彼註亦引此云喪服,所謂乳母以天子、諸侯,其子有三母,具皆不為之服。士又自養其子,若然自外皆無此法,唯有大夫之子有此食母為乳母,其子為之緦也。云為養子者,有他故者,謂三母之內,慈母有疾病,或死,則使此賤者代之養子,故云乳母也。

傳曰:何以緦也。以名服也。

〈疏〉怪其餘人之子,皆無此乳母,獨大夫之子有之,故發問也。答以名服,有母名,即為之服緦也。

從祖昆弟之子。

〈注〉族父母為之服。〈疏〉云從祖昆弟之子者,據己於彼,為再從兄弟之子。云族父母為之服者,據彼來呼己為族父母,為之服緦也。

曾孫。

〈注〉孫之子。〈疏〉據曾祖為之緦,不言元孫者,此亦如齊衰三月章,直見曾祖,不言高祖,以其曾孫元孫為曾高同,曾高亦為曾孫元孫同,故二章皆略,不言高祖元孫也。

父之姑。

〈注〉歸孫為祖父之姊妹。〈疏〉案《爾雅》云:女子謂昆弟之子為姪,謂姪之子為歸孫。是以鄭據而言焉

從母昆弟。

傳曰:何以緦也。以名服也。

〈疏〉傳問者,怪外親輕而有服者。答云以名服者,用從母有母名,而服其子,故云以名服也。必知不因兄弟名,以其昆弟非尊親之號,是以上小功章云為從母,小功云以名加也。為外祖父母以尊加也。知此以名者,亦因從母之名,而服其子為義。

甥。

〈注〉姊妹之子〈疏〉云甥者舅為姊妹之子

傳曰:甥者何也。謂吾舅者吾謂之甥,何以緦也。報之也。

〈疏〉發問者,五服未有此名,故問之。答云謂吾舅者,吾謂之甥,以其父之昆弟,有世叔之名,母之昆弟,不可復謂之世叔,故名謂舅。舅既得別名,故謂之姊妹之子為甥,亦為別稱也。云何以緦也,報之也者,此怪其外親而有服,故發問也。答曰報之者,甥既服舅以緦,舅亦為甥以緦也。

婿。

傳曰:何以緦也,報之也。

〈疏〉發問之者,怪女之父母為外親女之夫服。答云報之者,婿既從妻而服妻之父母,妻之父母遂報之服。前疑姪及甥之名而發問,此不疑婿而發問者,姪甥本親,而疑異稱,故發問。而婿本是疏人,宜有異稱,故不疑而問之也。

妻之父母。

傳曰:何以緦,從服也。

〈注〉從於妻服之。〈疏〉傳發問者,亦怪外親而有服。答曰從服,故有此服。若然上言甥下,次言舅,此言婿,次即言妻之父母者,舅甥本親不相報,故在後。別言舅,此婿本疏,恐不是從服,故即言妻之父母也。

姑之子。

〈注〉外兄弟也。

傳曰:何以緦,報之也。

〈疏〉云外兄弟者,姑是內人,以出外而生故也。外兄弟,傳發問者,亦疑外親而服之,故問也。答云報之者,姑之子既為舅之子,服舅之子,復為姑之子,兩相為服,故云報之也。

舅。

〈注〉母之兄弟

傳曰:何以緦,從服也。

〈注〉從於母而服之。〈疏〉傳發問者,亦疑於外親而有服。答從服者,從於母而服之。不言報者,既是母之懷抱之親,不得言報也。

舅之子。

〈注〉內兄弟也。

傳曰:何以緦,從服也。

〈疏〉云內兄弟者,對姑之子云舅子,本在內,不出,故得內名也。傳發問者,亦以外親服之,故問也。答云從服者,亦是從於母而服之。不言報者,為舅既言從服,其子相施,亦不得言報也。

夫之姑姊妹之長殤。

〈疏〉夫之姑姊妹,成人婦,為之小功。長殤,降一等,故緦麻也。

夫之諸祖父母,報。

〈注〉諸祖父母者,夫之所為小功,從祖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曰曾祖父母。曾祖於曾孫之婦無服,而云報乎曾祖父母,正服小功。妻從服緦。〈疏〉夫之姑姊妹成人婦,為之小功,長殤,降一等,故緦麻也。以其本疏,兩相為服,則生報名。云從祖祖父母、外祖父母者,此依小功章,夫為之小功者也。云或曰曾祖父母者,或人解諸祖之中,兼有夫之曾祖父母。凡言報者,兩相為服,曾祖為曾孫之婦,無服,何得云報乎。鄭破或解也。云曾祖父母正服小功,妻從服緦者,此鄭既破或解,更為成人而言。若今本不為曾祖齊衰三月,而依差降服小功,其妻降一等,得有緦服。今既齊衰三月,明為曾孫妻無服。

君母之昆弟。

〈疏〉前章不云君母姊妹,而云從母者,以其上連君之父母故也。此昆弟單出,不得直云舅,故云君母之昆弟也。

傳曰:何以緦,從服也。

〈注〉從於君母而服緦也。君母在,則不敢不從服。君母卒,則不服也。〈疏〉傳發問者,怪非己母而服之。答云從服者,雖本非己親敬君之母,故從於君母而服緦也。云君母在則不敢不從服,君母卒,則不服也者,君母之昆弟從服,與君母之父母,故亦同取於上傳解之也。皆徒從之,故所從亡則已也。

從父昆弟之子之長殤,昆弟之孫之長殤,為夫之從父昆弟之妻。

〈疏〉從父昆弟之子之長殤,昆弟之孫之長殤,此二人本皆小功,故長殤在緦麻,中殤從下殤,無服,夫之從父,昆弟之妻,同堂娣姒,降於親娣姒,故緦麻也。

傳曰:何以緦也。以為相與同室,則生緦之親焉,長殤中殤降一等,下殤降二等,齊衰之殤中從上,大功之殤中從下。

〈注〉同室者,不如居室之親也。齊衰,大功,皆明其成人也。大功之殤,中從下,則小功之殤,亦中從下也。此主謂妻為夫之親服也。凡不見者,以此求之。

記。

〈疏〉儀禮諸篇,有記者,皆是記,經不備者也。

公子為其母練冠麻,麻衣縓緣,為其妻縓冠,葛絰帶,麻衣縓緣,皆既葬除之。

〈注〉公子,君之庶子也。其或為母,謂妾子也。麻者,緦麻之絰帶也。此麻衣者,如小功,布深衣為不制衰裳變也。《詩》云:麻衣如雪,縓淺絳也。一染謂之縓練,冠而麻衣縓緣,三年練之,受飾也。《檀弓》曰:練練衣黃裏,縓,緣。諸侯之妾子厭於父,為母不得伸,權為制此服,不奪其恩也。為妻縓冠葛絰帶,妻輕。〈疏〉云練冠麻麻衣縓緣者,以練布為冠,麻者以麻為絰帶。又云麻衣者,謂白布深衣。云縓緣者,以繒為縓色,與深衣為領緣。云為其妾縓冠者,以布為縓色,為冠。云葛絰帶者,又以葛為絰帶。云麻衣縓緣者,與為母同,皆既葬除之者,與緦麻所除同也。

傳曰:何以不在五服之中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君之所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

〈注〉君之所不服,謂妾與庶婦也。君之所為服,謂夫

人與適婦也。諸侯之妾,貴者視卿,賤者視大夫,皆三月而葬。

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於兄弟,降一等。

〈注〉兄弟猶言族親也。凡不見者,以此求之也。〈疏〉此三人所以降者,大夫以尊降,昆弟以旁尊降,大夫之子以厭降,是以總云降。一等上,經當已言訖,今又言之者,上雖言之,恐猶不盡。記人總結之,是以鄭云:凡不見以此求之。

為人後者於兄弟,降一等,報,於所為後之兄弟之子,若子。

〈注〉言報者,嫌其為宗子不降。〈疏〉謂支子為大宗子,後反來為族親兄弟之類,降一等。云於所為後之兄弟之子若子者,此等之服,其義已見於斬章。云言報者,嫌其為宗子。不降者,以其出降本親,又宗子尊重,恐本親為宗子,有不降服之嫌。故云報以明之,言報是兩相為服者也。

兄弟皆在他邦,加一等,不及知父母與兄弟居,加一等。

〈注〉皆在他邦,謂行仕出遊。若辟仇不及知父母,父母早卒。〈疏〉云在他邦加一等者,二人共在他國,一死,一不死,相愍不得辭於親眷,故加一等也。云不及知父母與兄弟居加一等者,謂各有父母,或父母有早卒者,與兄弟共居而死,亦當愍其孤幼,相育特加一等。

傳曰:何如則可謂之兄弟。傳曰:小功以下為兄弟。

〈注〉於此發兄弟傳者,嫌大功已上又加也。大功以上,若皆在他國,則親自親矣。若不及知父母,則固同財矣。〈疏〉發問者,上經及記已有,兄弟皆是降等,唯此兄弟加一等,故怪而致問。引舊傳者以有成文,故引之。云小功已下為兄弟者,以其加一等故也。鄭云於此發兄弟傳者,嫌大功以上又加者也。鄭亦據於此兄弟加一等發傳者,嫌大功已上,親則親矣,又加之,故於小功發傳也。

朋友皆在他邦,袒免,歸則已。

〈注〉謂服無親者,當為之主。每至袒時則袒,袒則去冠代之以免。舊說云以為免象冠廣一寸,已猶止也。歸有主,則止也。主若幼少,則未止。《小記》曰: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疏〉鄭註謂服無親者,當為之主者,以其有親入五服。今言朋友,故知是義合之,輕無親者也。既孤在外,明為之作主,可知。云每至袒時則袒者,凡喪至小斂節,主人素冠環絰以視斂,斂訖,投冠括髮,將括髮,先袒,乃括髮。括髮,據正主人齊衰已下,皆以免代冠,以冠不居肉袒之禮故也。云歸有主則止也,主若幼少,則未止者,本以在外為無主,與之為主。今至家主若幼少,不能為主,則朋友猶為之主,未止。引小記者,證主幼少,不能主喪,朋友為主之義。以雖有子,是三年之人小,不能為主大功,為主者,為之再祭,謂練祥朋友輕為之虞祔而已。以其有無大功已下之親,此朋友自外來,及在家朋友,皆得為主,虞祔乃去。彼鄭註以義推之,又云小功緦麻為之練祭,可也。是親疏差降之法也。

朋友麻。

〈注〉朋友雖無親,有同道之恩,相為服緦之絰帶。《檀弓》曰:群居則絰,出則否。其服弔服也。《周禮》曰:凡弔當事,則弁絰服。弁絰者,如爵弁而素加環絰也。其服有三,錫衰也,緦麻也,疑衰也。王為三公六卿錫衰,為諸侯緦衰,為大夫士疑衰。諸侯及卿大夫亦以錫衰為弔服,當事則弁絰,否則皮弁。辟天子也,士以緦衰為喪服,其弔服則疑衰也。舊說以為士弔服,布上素下。或曰素,委貌,冠加朝服。《論語》曰:緇衣羔裘。又曰:羔裘元冠。不以弔,何朝服之有乎。然則二者皆有似也。此實疑衰也。其弁絰皮弁之時,則如卿大夫,然又改其裳,以素辟諸侯也。朋友之相為服,即士弔服。疑衰素裳,庶人不爵,弁則其弔服,冠素委貌。〈疏〉云朋友麻者,上文據在他國,加袒免。今此在國相為弔服,麻絰帶而已。以緦是五服之輕,為朋友之絰帶,約與之等,故云緦之絰帶也。

君之所為兄弟服,室老降一等。

〈注〉公士大夫之君。〈疏〉天子、諸侯絕期,今言為兄弟服,明是公士大夫之君,於旁親降一等者。室老家相降一等,不言士。士,邑宰遠臣,不從服。若然室老,似止君近臣,故從君所服也。

夫之所為兄弟服,妻降一等,庶子為後者,為其外祖父母,從母舅無服,不為後,如邦人。

〈疏〉妻從夫服其族親,即上經夫之諸祖父母,見於緦麻章,夫之世叔見於大功章,夫之昆弟之子不降嫂叔,又無服,今言從夫降一等,記其不見者,當是夫之從母之類乎。云庶子為後者,為其外祖父母,從母舅無服者,以其與尊者為一體,既不得服,所出母是以母黨,皆不服。不言兄弟而顯尊親之

名者,雷氏云為父後者,服其本族。若言兄弟,恐本族亦無服。故汎著其尊親之號,以別於族人也。

宗子孤為殤,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親則月算如邦人。

〈注〉言孤有不孤者,不孤則族人不為殤服服之也。不孤,謂父有廢疾,若年七十而老,子代主宗事者也。孤為殤,長殤、中殤大功衰。下殤,小功衰,皆如殤服而三月,謂與宗子絕屬者也。親謂在五屬之內,算數也。月數如邦人者,與宗子有期之親者,成人服之齊衰期,長殤大功衰,九月中殤,大功衰。七月下殤,小功衰。五月有大功之親者,成人服之齊衰。三月,卒哭受以大功衰。九月其長殤、中殤,大功衰。五月下殤,小功衰。三月有小功之親者,成人服之,齊衰三月,卒哭受以小功衰。五月,其殤與絕屬者,同其緦麻之親者,成人及殤,皆與絕屬者同。

改葬緦。

〈注〉謂墳墓以他故,崩壞,將亡失尸柩者也。改葬者,明棺物毀敗,改設之,如葬時也。其奠如大斂從廟之廟,從墓之墓,禮宜同也。服緦者,臣為君也,子為父也,妻為夫也。必服緦者,親見尸柩,不可以無服。緦三月而除之。〈疏〉云謂墳墓以他故崩壞,將亡失尸柩者也者,鄭解改葬之意。云他故者,謂若遭水潦漂蕩之等,墳墓崩壞,將亡失尸柩,故須別處改葬也。云改葬者,明棺物毀敗,改設之如葬時也者,直言棺物毀敗,而改設,不言衣服,則所設者唯此棺如葬時也。云其奠如大斂者,案既夕記朝廟,至廟中,更設遷祖奠云,如大斂奠,即此移柩向新葬之處,所設之奠,亦如大斂之奠。士用肫三鼎,則大夫以上更加牲牢。大夫用特牲,諸侯用少牢,天子用大牢,可知。云從廟之廟,從墓之墓,禮宜同也者,即設奠之禮朝廟是也。又朝廟載柩之時,士用輁軸,大夫已上用輴,不用蜃車,飾以帷㡛,則此從墓之墓,亦與朝廟同可知。故云禮宜同也。云服緦者,臣為君也,子為父也,妻為夫也。知者若更言餘服無妨,更及齊衰已下。今直言緦之輕服,明知唯據極重而言,故以三等也。不言妾為君,以不得體君差輕故也。不言女子子、婦人外成在家,又非常故,亦不言諸侯為天子,諸侯在畿外差遠,改葬不來,故亦不言也。云必服緦者,親見尸柩,不可以無服者,君親死已多時,哀殺已久,可以無服。但親見君父尸柩,暫時之痛,不可不制服以表哀。故皆服緦也。故云三月而除者,謂葬時服之,及其除也,亦法天道一時,故亦三月除也。若然鄭言三等舉痛極者,而言父為長子,子為母,亦與此同也。

童子唯當室緦。

〈注〉童子,未冠之稱也。當室者,為父。後承家事者,為家主,與族人為禮。於有親者,雖恩,不至不可以無服也。

傳曰:不當室,則無緦服也。

〈疏〉《記》自云:唯當室緦,自然不當室則無緦服。而傳言之者案《曲禮》云:孤子當室,冠衣不純采。但是孤子皆不純,以采《曲禮》言之者,嫌當室與不當室異,故言之。此傳恐不當室,與當室者同,故明之也。

凡妾為私兄弟,如邦人。

〈注〉嫌,厭降之也。私兄弟,目其族親也。女君有以尊降其兄弟者,謂士之女為大夫妻,與大夫之女為諸侯夫人,諸侯之女為天王后者。父卒,昆弟之為父,後者宗子亦不敢降也。〈疏〉妾言凡者,總天子已下至士,故凡以該之也。

大夫弔於命婦,錫衰,命婦弔於大夫亦錫衰。

〈注〉弔於命婦,命婦死也。弔於大夫,大夫死也。《小記》曰:諸侯弔,必皮弁錫衰。《服問》曰:公為卿大夫錫衰以居,出亦如之,當事則弁絰,大夫相為亦然,為其妻,往則服之,出則否。〈疏〉云弔於命婦,命婦死也者,鄭恐以記云。大夫弔命婦者,以為大夫死其妻,受弔於命婦,故云命婦死也。知不弔命婦,為命婦夫死者,以其記人作文,宜先弔大夫身,然後弔其婦。故以命婦死,弔其夫解之也。引《小記》者,以記人直言身上衰,不言首服,故引《小記》也。言諸侯弔必皮弁者,言諸侯,不言君,謂諸侯因朝弔異國之臣,著皮弁錫衰,雖成服,後亦不弁絰也。引服問者,有己君并有卿大夫與命婦相弔法。云以居者,君在家,服之,出亦如之。出行不至喪所,亦服之。云當事則弁絰者,謂當大小斂及殯,皆弁絰也。云大夫相為亦然者,一與君為卿大夫同,為其妻降於大功。出則否引之者,證大夫與命婦相弔,服錫衰同也。

傳曰:錫者何也。麻之有錫者也。錫者十五升,抽其半,無事其縷,有事其布,曰錫。

〈注〉謂之錫者,治其布,使之滑易也。錫者,不治其縷,哀在內也。緦者,不治其布,哀在外也。君及卿大夫弔士,唯當事皮弁錫衰而已。士之相弔,則如朋友

服疑衰素裳。凡婦人相弔,吉笄無首素總。

女子子適人者,為其父母,婦為舅姑,惡笄有首,以髽卒哭,子折笄首,以笄布總。

〈注〉言以髽,則髽有著笄者,明矣。〈疏〉此二者,皆期服。但婦人以飾事人,是以雖居喪內,不可頓去修容。故使惡笄而有首,至卒哭,女子子哀殺,歸於夫氏。故折吉笄之首,而著布總也。案斬衰章,吉笄尺二寸,斬衰以箭笄長尺。《檀弓》:齊衰笄亦云尺,齊衰已下皆與斬同一尺,不可更變。故折吉笄首而已。其總斬衰已六升,長六寸,鄭註總六升,象冠數,正服齊衰冠八升,則正齊衰總亦八升。是以總長八寸。笄總與斬衰長短為差,但笄不可更變,折其首總可更變,宜從大功,總十升之布總也。言以髽者,則髽有著笄,明矣。鄭言此者,舊解《喪服·小記》云:男子免而婦人髽。免時無笄,則髽亦無笄矣。但免髽自相對,不得以婦人與男子有笄無笄相對,故鄭以經云惡笄有首,以髽。髽笄連言,則髽有著笄,明矣。

傳曰:笄有首者,惡笄之有首也。惡笄者,櫛笄也。折笄首者,折吉笄之首也。言笄者,象笄也。何以言子折笄首而不言婦,終之也。

〈注〉櫛笄者,以櫛之木為笄,或曰榛笄。有首者,若今時刻鏤摘頭矣。卒哭而喪之大事畢,女子子可以歸於夫家,而著吉笄折其首者,為其大飾也。吉笄尊變其尊者,婦人之義也。據在夫家宜言婦終之者,終子道於父母之恩。〈疏〉案《記》自云:惡笄之有首也,即惡笄自有首,明矣。而傳更云笄有首,重言之者,但惡者直木,理粗惡,非木之名。若然斬衰笄用箭,齊衰用櫛,俱是惡。傳恐名通於箭,故重疊言之。名不通於箭,直謂此齊衰櫛木為惡木也。

妾為女君君之長子,惡笄有首,布總。

〈疏〉妾為女君之服,得與女君同,為長子亦三年,但為情輕,故與上文婦事舅姑齊衰同。惡笄有首,布總也。

凡衰外削幅,裳內削幅,幅三袧。

〈注〉削,猶殺也。大古,冠布、衣布,先知為上,外殺其幅,以便體也。後知為下,內殺其幅,稍有飾也。後世聖人易之以此為喪服袧者,謂辟兩側空中央也。祭服、朝服辟積無數,凡裳,前三幅,後四幅也。〈疏〉自此已下,盡袪尺二寸。記人記衰裳之制,用布多少尺寸之數也。云凡者,總五服而言,故云凡以該之。云衰外削幅者,謂縫之邊幅向外,內削幅者,亦謂縫之邊幅向內。云幅三袧者,據裳而言。為裳之法,前三幅,後四幅,幅皆三辟攝之,以其七幅布幅二尺二寸,幅皆兩畔,各去一寸為削幅,則二七十四丈四尺,若不辟積,其要中則束身不得就,故須辟積要中也。要中廣狹任人麤細,故袧之,辟攝亦不言寸數多少,但幅別以三為限耳。鄭云大古,冠布、衣布者。案《禮記·郊特牲》云:大古冠布,齊則緇之。鄭註云:唐虞已上曰大古也。是大古冠布、衣布也。云先知為上,外殺其幅以便體也。後知為下,內殺其幅稍有飾也者,此亦唐虞已上,黃帝已下。故《禮運》云:未有麻絲,衣其羽皮。謂黃帝已前。下文云後聖有作治其絲麻,以為布帛。後聖謂黃帝,是黃帝始有布帛。是時先知為上,後知為下,便體者,邊幅向外,於體便有飾者。邊幅向內,觀之美也。云後世聖人易之以此為喪服者,又案《郊特牲》云:緇布冠,冠而敝之可也。註此重古而冠之耳。三代改制,齊冠不復用也。以白布冠質,以為喪冠也。以此言之,唐虞已下冠衣皆白布,吉凶同齊,則緇之鬼神,尚幽闇。三代改制者,更制牟追章,甫委貌為行道朝服之冠,緇布冠,三代將為始冠之冠,白布冠質,三代為喪冠也。若然此後世聖人指夏禹身也。以其三代最先故也。云袧者,謂辟兩側空中央也者。案《曲禮》:以脯脩置者,左胊右末。鄭云:屈中云胊,則此言袧者,亦是屈中之稱。一幅凡三處屈之,辟兩邊相著,自然中央空矣。幅別皆然也。云祭服、朝服辟積無數者,朝服謂諸侯與其臣,以元冠服為朝服,天子與其臣以皮弁服為朝服。祭服者,袞冕與爵弁為祭服。不云元端,亦是士家祭服中兼之。凡服,唯深衣長衣之等,六幅破為十二幅,狹頭向上,不須辟積其餘,要間已外,皆辟積無數,似喪服三辟積無數也。然凡裳前三幅,後四幅者,前為陽,後為陰,故前三後四,各象陰陽也。唯深衣之等連衣裳,十二幅,以象十二月也。

若齊,裳內衰外。

〈注〉齊,緝也。凡五服之衰,一斬四緝。緝裳者,內展之。緝衰者,外展之。〈疏〉據上齊斬五章,有一斬四齊。此據四齊而不言一斬者,上文已論五服衰裳縫之外,內斬衰裳,亦在其中。此據衰裳之下,緝之,用針功者,斬衰不齊,無針功,故不言也。言若者,不定辭,以其上有斬,下不齊,故云若也。言裳內衰外者,上

言衰外削幅,此齊還向外展之。上言裳內削幅,此齊還向內展之。並順上外內而緝之。此先言裳者凡齊,據下裳而緝之。裳在下,故先言裳,順上下也。鄭云齊緝也者,據上傳而言之也。云凡五服之衰,一斬四緝者,謂齊衰至緦麻並齊。齊既有針功,緦之名則沒,去齊名而齊可知也。言展之者,若今亦先展訖,乃行針功者也。

負廣出於適寸。

〈注〉負,在背上者也。適,辟領也。負出於辟領外旁一寸。〈疏〉以一方布置於背上,上畔縫著領,下畔垂放之,以在背上,故得負。名適辟領,即下文適也。出於辟領外旁一寸,總尺八寸也。

適博四寸,出於衰。

〈注〉博,廣也。辟領廣四寸,則與闊中八寸也。兩之為尺六寸也。出於衰者,旁出衰不著寸數者,可知也。〈疏〉此辟領廣四寸,據兩相而言。云出於衰者,謂比胸前衰而言出也。云博廣也者,若言博博是寬狹之稱,上下兩旁俱名為博。若言廣,則唯據橫闊而言。今此適四寸據橫,故博為廣,見此義焉。云辟領廣四寸者,據項之兩相向外,各廣四寸云,則與闊中八寸也者,謂兩身當縫中央總闊八寸,一邊有四寸,并辟領四寸,為八寸。云兩之為尺六寸也者,一相闊與辟領八寸,故兩之總一尺六寸。云出於衰者,旁出衰外者,以兩旁辟領向前,望衰之外也。云不著寸數者,可知也者,以衰廣四寸,辟領橫廣總尺六寸,除中央四寸當衰衰外,兩旁各出衰六寸,故云不著寸數可知也。

衰長六寸,博四寸。

〈注〉廣袤當心也。前有衰,後有負板,左右有辟領,孝子哀戚,無所不在。〈疏〉袤,長也,據上下而言也。綴於外衿之上,故得廣長當心。云前有衰,後有負板者,謂負廣出於適寸,及衰長六寸,博四寸。云左右有辟領者,謂左右各四寸。云孝子哀戚無所不在者,以衰之言摧孝子,有哀摧之志負在背者,荷負其悲哀在背也。云適者,以哀戚之情,指適緣於父母,不兼念餘事,是其四處皆有悲痛,是無所不在也。

衣帶下尺。

〈注〉衣帶下尺者,要也。廣尺,足以掩裳上際也。〈疏〉謂衣要也云衣者,即衰也。但衰是當心廣四寸者,取其哀摧在於遍體,故衣亦名為衰。今此云衣據在上曰衣,舉其實稱。云帶者,此謂帶衣之帶,非大帶革帶者也。云衣帶下尺者,據上下闊一尺,若橫而言之,不著尺寸者,人有麤細取定為限也。云足以掩裳上際也者,若無要,則衣與裳之交際之間,露見表衣。有要,則不露見。故云掩裳上際也。言上際者,對兩旁有衽,掩旁兩廂下際也。

衽二尺有五寸。

〈注〉衽所以掩裳際也,二尺五寸,與有司紳齊也。上正一尺,燕尾二尺五寸,凡用布三尺五寸。〈疏〉云掩裳際也者,對上要而言。此掩裳兩廂下際不合處也。云二尺五寸與有司紳齊也者,《玉藻》文案彼士已上大帶垂之,皆三尺。又云有司二尺有五寸,謂府史紳即大帶也。紳,重也,屈而重,故曰紳。此但垂之二尺五寸,故曰與有司紳齊也。云上正一尺者,取布三尺五寸,廣一幅,留上一尺為正。正者,正方不破之言也。一尺之下,從一畔,旁入六寸,乃向下邪,向下一畔一尺五寸,去下畔,亦六寸。橫斷之,留下一尺為正。如是則用布三尺五寸,得兩條衽。衽各二尺五寸,兩條共用布三尺五寸也。然後兩旁皆綴於衣垂之,向下掩裳際。此謂男子之服。婦人則無,以其婦人之服連衣裳。故鄭上斬章註云:婦人之服,如深衣,則衰無帶下又無衽是也。

袂屬幅。

〈注〉屬猶連也,連幅謂不削。〈疏〉屬幅者,謂整幅三尺二寸。凡用布為衣物,及射侯,皆去邊幅一寸為縫殺。今此屬連其幅,則不削去其邊幅,取整幅為袂,必不削幅者,欲取與下文衣二尺二寸同,縱橫皆二尺二寸正方者也。故深衣云袂中可以運肘,二尺二寸,亦足以運肘也。

衣二尺有二寸。

〈注〉此謂袂中也。言衣者,明與身參齊二尺二寸,其袖足以容中人之肱也。衣自領至要二尺二寸,倍之四尺四寸,加闊中八寸而又倍之,凡衣用布一丈四寸。〈疏〉云此謂袂中也者,上云袂據從身向袪而言。此衣據從上向掖下而言。云言衣者,明與身參齊者,袂所以連衣為之,衣即身也。兩旁袂與中央身總三事,下與畔皆等,故變袂言衣,欲見袂與衣齊三也。故云與身參齊云二尺二寸,其袖足以容中人之肱也者,案深衣云袂中可以運肘。鄭註:肘不能不出入,彼云肘,此云肱也。凡手足之度,鄭皆據中人為法,故云中人也。云衣自領已下云云

者,鄭欲計衣之用布多少之數。自領至要,皆二尺二寸者,衣身有前後,今且據一相而言,故云衣二尺二寸,倍之為四尺四寸,總前後計之,故云倍之為四尺四寸也。云加闊中八寸者,闊中謂闊去中央安項處,當縫兩相,總闊去八寸。若去一相,正去四寸。若前後據長而言,則一相各長八寸。通前兩身四尺四寸,總五尺二寸也。云而又倍之者,更以一相五尺二寸并計之,故云又倍之。云凡衣用布一丈四寸者,此唯計身,不計袂,與袪及負衽之等者,彼當丈尺寸自見,又有不全幅者,故皆不言也。

袪尺二寸。

〈註〉袪,袖口也。尺二寸,足以容中人之併兩手也。吉時拱尚左手,喪時拱尚右手。〈疏〉云袪袖口也者,則袂末接袪者也。云尺二寸者,據複攝而言,圍之則二尺四寸,與深衣之袪同,故云尺二寸足以容中人之併兩手也。吉時拱尚左手,喪時拱尚右手者。案《檀弓》云:孔子與門人立,拱而尚右,二三子亦皆尚右,孔子曰:我則有姊之喪故也。二三子皆尚左。鄭云:復,正也。喪尚右,右陰也。吉尚左,左陽也。是其吉時拱尚左,喪時拱尚右也。以袪橫既與深衣尺二寸,既據橫而言,不言緣之深淺尺寸者,緣口深淺亦與深衣同寸半,可知故記人略不言也。

衰三升,三升有半,其冠六升,以其冠為受,受冠七升。

〈註〉衰,斬衰也。或曰三升半者,義服也。其冠六升,齊衰之下也。斬衰,正服,變而受之,此服也。三升,三升半,其受冠皆同,以服至尊,宜少差也。〈疏〉自此至篇末,皆論衰冠升數多少也。以其正經言斬與齊衰,及大功、小功、緦麻之等,并不言布之升數多少,故記之也。云衰三升,三升有半,其冠六升者,衰異冠同者,以其三升半謂縷如三升半,成布還三升,故其冠同六升也。云以其冠為受,受冠七升者,據至虞變麻服葛時,更以初死之冠六升布為衰,更以七升布為冠,以其葬後哀殺衰冠,亦隨而變輕故也。云衰斬衰也者,總二衰皆在斬衰章也。云或曰三升半者,義服也者,以其斬章有正義,子為父,父為長子,妻為夫之等,是正斬。云諸侯為天子,臣為君之等,是義斬,此三升半是實義服,但無正文,故引或人所解為證也。上章子夏傳,亦直云衰三升,冠六升,亦據正斬而言,不言義服者,欲見義服成布同三升故也。云六升齊衰之下也者,齊服之降服四升,正服五升,義服六升,以其六升是義服,故云下也。云齊衰正服,變而受之此服也者,下註云重者輕之故也。云三升,三升半,其受冠皆同以服至尊,宜少差也者,以父與君尊等,恩情則別,故恩深者三升,恩淺者三升半,成布還三升,故云少差也。

齊衰四升,其冠七升,以其冠為受,受冠八升。

〈註〉言受以大功之上也,此謂為母服也。齊衰正服五升,其冠八升,義服六升,其冠九升,亦以其冠為受。凡不著之者,服之首主於父母。〈疏〉此據父卒,為母齊衰三年而言也。云言受以大功之上也者,以其降服,大功,衰七升。正服,大功,衰八升。故云大功之上。云此謂為母服也者,據父卒為母而言。若父在,為母在正服,齊衰前已解訖。云齊衰,正服,五升,其冠八升。義服,六升,其冠九升。亦以其冠為受。凡不著之者,服之首主於父母者,上斬言三升主於父,此言四升主於母,正服以下輕,故不言從可知也。

繐衰四升有半,其冠八升。

〈注〉此諸侯之大夫,為天子繐衰也。服在小功之上者,欲著其縷之精麤也。升數在齊衰之中者,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疏〉云諸侯之大夫為天子繐衰也者,是正經文也。云服在小功之上者,欲著其縷之精麤也者,據升數合在杖期上,以其升數雖少,以縷精麤與小功同,不得在杖期上,故在小功之上也。云升數在齊衰之中者,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者,據縷如小功。小功已下,乃是兄弟,故云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至尊則天子是也。

大功八升若九升,小功十升若十一升。

〈注〉此以小功受大功之差也。不言七升者,主於受服,欲其文相值。言服降而在大功者,衰七升。正服,衰八升。其冠皆十升。義服九升,其冠十一升,亦皆以其冠為受也。斬衰受之已下,大功受之以正者,重者輕之,輕者從禮。聖人之意然也。其降而在小功者,衰十升。正服,衰十一升。義服,衰十二升。皆以即葛及緦麻無受也。此大功不言受者,其章既著之。〈疏〉云此以小功受大功之差也者,以其小功、大功俱有三等,此唯各言二等,故云此以小功受大功之差也。以此二小功衰,受二大功之冠為衰。二大功初死,冠還用二小功之衰,故轉相受也。云不言七升者,主於受服,欲其文相值者,以其七升,乃

是殤大功。殤大功章云:無受此主於受,故不言七升者也。云欲其文相值,值者,當也。以其正大功衰八升,冠十升,與降服小功衰十升同。既葬受衰十升,冠十一升,義服大功衰九升,其冠十一升,與正服小功衰同。既葬,以其冠為受,受衰十一升,冠十二升。初死,冠皆與小功衰相當,故云文相值也。是冠衰之文相值。云言服降而在大功者,衰七升,正服,衰八升,其冠皆十升,義服九升,其冠十一升,亦皆以其冠為受也。鄭言此者既解為文相值,又覆解文相值之事。若然降服既無受,而亦覆言之者,欲見大功正服,與降服冠升數同之意。必冠同者,以其自一斬及四齊衰與降,大功冠皆校衰三等。及至正大功衰八升,冠十升,冠與降大功同上校二等者。若不進正大功冠與降同,則冠宜十一升,義大功衰九升者,冠宜十二升。則小功緦麻冠衰同,則降小功衰冠當十二升,正服小功冠衰同十三升,義服小功當冠衰十四升,緦麻冠衰當十五升。十五升,即與朝服十五升同,與吉無別。故聖人之意,進正大功冠與降大功同,則緦麻不至十五升。若然正服大功不進之,使義服小功正十四升,緦麻十五升,抽其半,豈不得為緦乎。然者若使義服小功十四升,則與疑衰同,非五服之差故也。又云斬衰受之已下,大功受之以正者,重者輕之,輕者從禮,聖人之意然也者,聖人之意,重者恐至滅性,故抑之受之以輕服,義服齊衰六升是也。輕者從禮者,正大功八升,冠十升,既葬,衰十升,受以降服小功,義服大功,衰九升,冠十一升。既葬,衰十一升,受以正服小功,二等大功,皆不受以義服小功,是從禮也。是聖人有此抑揚之義也。云其降而在小功者,衰十升。正服,衰十一升。義服,衰十二升。皆以即葛及緦麻無受者。此鄭云皆以即葛及無受文,出小功緦麻章,以其小功因故衰唯變麻服葛為異也。其降服小功已下升數文,出間傳,故彼云斬衰三升,齊衰四升,五升,六升,大功七升,八升,九升,小功十升,十一升,十二升,緦麻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縷,無事其布,曰緦,此衰之發於衣服者也。鄭註云:此齊衰多二等,大功、小功多一等,服主於受,是極列衣服之差也。鄭彼註顧此文校多少而言,云服主於受,據此文不言降服、大功、小功、緦麻之受,以其無受,又不言正服、義服、齊衰者,二者雖有受齊斬之受,主於父母,故亦不言。若然此言十升、十一升、小功者,為大功之受而言,非小功有受。彼註云是極列衣服之差者,據彼經總言,是極盡陳<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5456-18px-GJfont.pdf.jpg' />衣服之差,降故其言之與此異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