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28
卷41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四十一卷目錄
喪葬部彙考五
周五〈儀禮士喪禮上〉
禮儀典第四十一卷
喪葬部彙考五
周五
按《儀禮·士喪禮》:死於適室,幠用斂衾。〈注〉適室,正寢之室也。疾者,齊故於正寢焉。疾時,處北牖下。死而遷之南牖下,有床衽幠覆也。斂衾,大斂所并用之衾。衾,被也。小斂之衾當陳。《喪大記》曰:始死,遷尸於床,幠用斂衾,去死衣。〈疏〉自此盡帷堂,論始死招魂、綴足、設奠帷堂之事。
復者一人,以爵弁服簪裳於衣左,何之,扱領於帶。
〈注〉復者,有司招魂復魄也。天子則夏采祭僕之屬,諸侯則小臣為之爵弁,服純衣纁裳也。禮以冠名服簪連也。〈疏〉言復者一人者,諸侯之士一命與不命,並皆一人。按《雜記》云:復西上者。鄭註云北面而西上,陽長左也,復者多少各如其命之數。若然按《典命》:諸侯卿大夫三命,再命,一命。天子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上士三命,中士再命,下士一命,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皆依命數。九人以下,則天子宜十二為節,當有十二人也。云招魂,復魄也者,出入之氣謂之魂,耳目聰明謂之魄,死者魂神去離於魄,今欲招取魂來復歸於魄,故云招魂復魄也。
升自前東榮中屋,北面招以衣,曰皋某復,三,降衣於前。
〈注〉北面招,求諸幽之義也。皋,長聲也。某,死者之名也。復,反也。降衣,下之也。《喪大記》曰:凡復,男子稱名,婦人稱字。〈疏〉案《喪大記》:復有林麓則虞人設階,無林麓則狄人設階。鄭云:階所乘以升屋者,復聲。必三者,禮成於三。
受用<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5149-18px-GJfont.pdf.jpg' />,升自阼階以衣尸。
〈注〉受者,受之於庭也。復者,其一人招,則受衣亦一人也。人君則司服受之衣尸者,覆之若得魂反之。〈疏〉云衣尸者,覆之若得魂反之者,此復衣浴而去之,不用襲斂。故《喪大記》云:始死,遷尸於床,幠用斂衾,去死衣。鄭注云:死衣,病時所加新衣,及復衣也。彼又云復衣,不以衣尸不以斂。鄭注云:不以衣尸,謂不以襲也。斂謂小斂、大斂而云覆之,直取魂魄反而已。
復者降自後西榮。
〈注〉不由前降,不以虛反也。降因徹西北厞,若云此室凶不可居然也。自是行死事。〈疏〉云不由前降,不以虛反也者,凡復者,緣孝子之心,望得魂氣復反。復而不蘇,則是虛反。今降自後,是不欲虛反也。
楔齒用角柶。
〈注〉為將含,恐其口閉急也。〈疏〉按《記》云:楔貌如軛上兩末。鄭云:事便也,此角柶,其形與扱醴角柶制別,故屈之如軛,中央入口,兩末向上,取事便也。以其兩末向上,出入易故也。
綴足用燕儿。
〈注〉綴,猶拘也。為將履恐其辟戾也。今文綴為對。〈疏〉按《記》云:綴足用燕几,校在南,御者坐持之。鄭注云:校脛也,尸南首几,脛在南以拘足,則不得辟戾矣。以此言之,几之兩頭皆有兩足,今豎用之一頭,以夾兩足,恐几傾倒,故使御者坐持之。
奠脯醢醴酒,升自阼階,奠於尸東。
〈注〉鬼神無象,設奠以憑依之。〈疏〉按《檀弓》:曾子云:始死之奠,其餘閣也與。鄭注云:不容改新也。則此奠是閣之餘食為之。按下小斂一豆一籩,大斂兩豆兩籩,此始死俱言亦無過一豆一籩而已。《下記》云:若醴若酒。鄭注云:或卒無醴,用新酒,此醴酒雖俱言,亦科用其一,不並用,以其小斂酒醴具有,此則未具是其差。
帷堂。
〈注〉事小訖也。〈疏〉云事小訖也者,以其未襲斂,必帷之者,鬼神尚幽闇故也。
乃赴於君,主人西階東南面,命赴者拜送。
〈注〉赴,告也。臣君之股肱耳目死,當有恩。〈疏〉此及下經論使人告君之事。云臣君之股肱耳目者。案《虞書》云:帝曰,臣作朕股肱耳目。注云大體若身云死當有恩是以下有弔及贈襚之事也。按《檀弓》云:父兄命赴者。鄭注云:謂大夫以上也。士主人親命之,是尊卑禮異也。
有賓則拜之。〈注〉賓,僚友群士也。其位猶朝夕哭矣。〈疏〉此謂因命赴者,有賓,則拜之。若不因命赴者,則不出。是以下云唯君命出。鄭云:始喪之日,哀戚甚,在室,故不出是也。
入坐於床東,眾主人在其後西面,婦人俠床東面。
〈注〉眾主人,庶昆弟也。婦人謂妻妾子姓也,亦適妻在前。〈疏〉自此盡北面,論主人以下哭位之事。云入坐者,謂上文主人拜賓訖,入坐於床東,是其眾主人直言在其後,不言坐,則立可知。婦人雖不言坐,案《喪大記》:婦人皆坐,無立法。言俠床者,男子床東,婦人床西,以近而言也。
親者在室。
〈注〉謂大功已上,父兄姑姊妹子姓在此者。〈疏〉知親者,謂大功以上,有同財之義,相親昵之理。下有眾婦人,戶外,據小功以下疏者,故知此為大功以上也。云父兄姑姊妹在此者,上注據死者妻妾子姓也。此注據主人之兄弟姑姊妹子姓而言。
眾婦人戶外北面,眾兄弟堂下北面。
〈注〉眾婦人,眾兄弟,小功以下。〈疏〉按《喪服記》云:兄弟皆在他邦,加一等。傳曰:小功以下為兄弟。是以知此婦人在戶外,是小功已下可知。若然同是小功以下,而男子在堂下者,以其婦人有事,自堂及房,不合在下,故男子在堂下,婦人戶外堂上耳。
君使人弔,徹帷,主人迎於寢門外,見賓不哭,先入門右,北面。
〈注〉使人,士也。禮:使人必以其爵使者至,使人入,將命,乃出迎之寢門,內門也。徹帷㧁之事畢,則下之。〈疏〉自此盡不辭入,論君使人弔襚之事。
弔者入,升自西階東面,主人進中庭,弔者致命。
〈注〉主人不升,賤也。《致命》曰:君聞子之喪,使某如何不淑。〈疏〉上云主人迎於寢門外,此云弔者入,謂入寢門,以其死在適寢。云主人不升,賤也者,對大夫之喪,其子得升堂受命知者。按《喪大記》:大夫於君命,迎於寢門外,使者升堂致命,主人拜於下。言拜於下,明受命之時,得升堂。以此言之,士受君命,不得升堂,以其賤明。大夫之子得升,受命乃降拜可知。是以《大戴禮》云:大夫於君命,升。聽命降拜是也。
主人哭拜,稽顙成踊。
〈注〉稽顙,頭觸地。成踊三者三。〈疏〉云稽顙頭觸地者。案《禮記·檀弓》云:稽顙而後拜,頎乎其至也。為稽首之拜,但觸地無容,即名稽顙。云成踊三者三,案曾子問:君薨,世子生三日,告殯。云眾主人,卿大夫士哭踊三者三,凡九踊也。
賓出,主人拜送於外門外。
君使人襚,徹帷,主人如初,襚者左執領,右執要,入升致命。
〈注〉襚之言遺也,衣被曰襚。《致命》曰:君使某襚。〈疏〉云主人如初者,如上弔時,迎於寢門外,以下之事也。云襚之言遺也者,謂君有命,以衣服遺與主人。
主人拜如初,襚者入衣尸出,主人拜送如初,唯君命出升,降自西階,遂拜賓,有大夫則特拜之,即位如西階下,東面不踊,大夫雖不辭,入也。
〈注〉唯君命出,以明大夫以下,時來弔襚不出也。始喪之日,哀戚甚,在室,故不出拜賓也。大夫則特拜,別於士旅拜也。即位西階下,未忍在主人位也。不踊,但哭拜而已。不辭而主人升入,明本不為賓出,不成禮也。〈疏〉云主人拜如初者,亦如上主人進中庭哭拜,稽顙成踊。云襚者,入衣尸出者。案《既夕記》:襚者委衣於床,不坐。眾襚者,委於床上,不坐,則此襚者,左執領,右執要,以衣尸,亦不坐。
親者襚,不將命,以即陳。
〈注〉大功以上,有同財之義也。不將命,不使人將之致於主人也。即陳,陳在房中。〈疏〉自此盡適房,論大功兄弟及朋友弔襚之事。云大功以上,謂并異門齊衰,故云以上。云即陳,陳在房中者,下云如襚以適房,故知此陳陳在房中也。
庶兄弟襚,使人以將命於室,主人拜於位,委衣於尸東床上。
〈注〉庶兄弟,即眾兄弟也。變眾言庶容同姓耳。將命曰某使某襚,拜於位室中位也。〈疏〉知庶兄弟,即眾兄弟者,見上文云親者在室,又云眾兄弟堂下北面。注云是小功以下,又云親者襚。此云庶兄弟襚,以文次而言,故知庶兄弟,即眾兄弟也。
朋友襚,親以進,主人拜委衣如初,退哭不踊。
〈注〉親以進親之恩也,退下堂,反賓位也。主人徒哭不踊,別於君襚也。〈疏〉云別於君襚也者,上文君襚之時,主人哭拜,稽顙成踊,此朋友襚主人徒哭,不踊,故云別於君襚。
徹衣者執衣如襚以適房。
〈注〉凡於襚者,出有司徹衣。〈疏〉云執衣如襚者,上文
君襚之時,襚者左執領,右執要。此徹衣者,亦左執領,右執要,故云如襚也。云凡於襚者出有司徹衣者,按此徹衣之文在諸襚者之下言之。故《雜記》:諸侯使人弔,含襚賵。訖,乃云主人有司,故云凡於襚者出有司徹衣。
為銘各以其物,亡則以緇長半幅,䞓末,長終幅,廣三寸,書銘於末曰:某氏某之柩。
〈注〉銘,明旌也。雜帛為物,大夫之所建也。以死者為不可別,故以其旗識識之,愛之,斯錄之矣。亡,無也。無旗,不命之士也。半幅一尺,終幅二尺,在棺為柩,今文銘為斾也。〈疏〉自此至西階上,論書死者銘旌之事。此《士喪禮》記公侯伯之士一命,亦記子男之士不命,故此銘旌總見之也。
竹杠長三尺,置於宇西階上。
〈注〉杠,銘橦也。宇,梠也。〈疏〉此始造銘訖,且置於宇下西階上,待為重訖,以此銘置於重。又下文卒塗始置於肂,若然此時未用,權置於此及於重也。云宇梠也者。按《爾雅·釋宮》云:檐謂之樀。郭云屋梠謂當檐下故《特牲記》云:饎爨在西壁。鄭注云:西壁堂之西牆下。舊說云:南北直屋,梠稷在南是也。
甸人掘坎於階間,少西,為垼於西牆下東鄉。
〈注〉甸人,有司主田野者。垼,塊竈西牆中庭之西,今文鄉為面。〈疏〉自此盡西階下,論掘坎為垼饌陳沐浴之具。此坎不論淺深,及所盛之物。案《既夕記》云:掘坎南順,廣尺,輪二尺,深三尺,南其壤。下文沐浴餘潘及巾柶等,棄埋之於此坎也。
新盆,槃,瓶,廢敦,重鬲,皆濯造於西階下。
〈注〉新此瓦器五種者,重死事,盆以盛水,槃承渜濯,瓶以汲水也。廢敦,敦無足者,所以盛米也。重鬲,鬲將縣於重者也。濯,滌溉也。造,至也,猶饌也。以造言之喪事遽。
陳襲事於房中,西領南上不綪。
〈注〉襲事,謂衣服也。綪讀為䋫屈也,襲事少上陳而下不屈,江沔之間為縈,收繩索為䋫。古文綪皆為精。〈疏〉自此至繼陳不用,論陳襲所用之事。云襲事謂衣服也者,此先陳之至下文商祝襲時,乃用之,但用者三稱而已。其中庶襚之等,雖不用,亦陳之,以多為貴。案下小斂、大斂,先陳先用,後陳後用,依次第而陳,此襲事以其初死,先成先陳,後成後陳,喪事遽備之而已,故不依次也。云襲事少上陳而下不屈者,所陳之法,房戶之內,於戶東西領南上,以衣裳少,從南至北則盡,不須䋫屈,知戶東陳之者,取之便故也。江沔之間,以縈收繩索為䋫引之,證取䋫為屈義也。
明衣裳用布。
〈注〉所以親身為圭潔也。〈疏〉按《下記》云:明衣裳用幕布。注云:幕布,帷幕之布。則此布用帷幕之布,但升數未聞。知親身者,下浴訖,先設明衣,故知親身也。云為圭潔也者,以其言明。明者,潔淨之義,故知取圭潔者也。
鬠笄用桑,長四寸纋中。
〈注〉桑之為言喪也,用為笄,取其名也。長四寸,不冠故也。纋笄之中央以安髮。〈疏〉以髻為鬠,義取以髮會聚之意。云桑之為言喪也者,為喪所用,故用桑以聲名之,是以云取其名也。
布巾環幅不鑿。
〈注〉環幅,廣袤等也。不鑿者,士之子親含,反其巾而已。大夫以上賓為之含,當口鑿之,嫌有惡。古文環作還。〈疏〉此為飯含而設,所以覆死者面。云廣袤等也者,布幅二尺二寸。鄭計布廣狹例,除邊幅二寸,以二尺為率。則此廣袤等亦二也。也云不鑿者,士之子親含,反其巾而已者。《雜記》云:鑿巾以飯,公羊賈為之也。鄭云記:士失禮所由始也。士親飯,必發其巾。大夫以上賓為飯焉,則有鑿巾。以其大夫以上有臣,臣為賓,賓飯含,嫌有惡,故鑿之也。
掩練帛,纊終幅,長五尺,析其末。
〈注〉掩,裹首也。析其末,為將結於頤下,又還結於項中。〈疏〉掩若今人幞頭,但死者以後二腳於頤下結之,與生人為異也。此陳之耳,若設之。案《下經》云:商祝掩瑱設幎目。注云:掩者,先結頤下,既瑱幎目,乃還結項是也。
瑱用白纊。
〈注〉瑱,充耳。纊,新綿。〈疏〉按《下記》云:瑱,塞耳。《詩》云:充耳,充即塞也。生時,人君用玉,𦣞用象。又著《詩》云:充耳以素,充耳以黃之等。注云:所以懸瑱,則生時以黃以素,又以玉象等為之,示不聽讒。今死者直用纊塞耳而已,異於生也。云纊新綿者,案《禹貢》:豫州貢絲纊,故知纊新綿,對縕是舊綿也。
幎目用緇,方尺二寸,䋫裡,著組繫。
〈注〉幎目,覆面者也。幎讀若《詩》曰葛藟縈之之縈。䋫赤也,著充之以絮也。組繫為可結也。〈疏〉云組繫為
可結也者,以四角有繫,於後結之,故有組繫也。
握手用元纁裡長尺二寸廣五寸,牢中旁寸,著組繫。
〈注〉牢讀為樓,樓為削,約握之中央,以安手也。今文樓為纋,旁為方。〈疏〉名此衣為握,以其在手,故言握手。不謂以手握之為握手。云牢讀為樓,樓謂削約,握之中央,以安手也者,經云:廣五寸,牢中旁寸者,則中央廣三寸。廣三寸,中央又容四指而已。四指指一寸,則四寸。四寸之外,仍有八寸,皆廣五寸也。讀從樓者,義取縷斂挾少之意。云削約者,謂削之使約少也。
決用正,王棘若檡棘,組繫纊極二。
〈注〉決,猶闓也。挾弓,以橫執弦。《詩》云:決拾既佽正善也。王棘與檡棘善理,堅刃者皆可以為決。極猶放弦也,以沓指放弦,令不挈指也。生者以朱韋為之而三,死用纊又二,明不用也。古文王為三,今文檡為澤。世俗謂王棘矺鼠。
冐,緇質長與手齊,䋫殺掩足。
〈注〉冒,韜尸者,制如直囊,上曰質,下曰殺。質,正也,其用之先以殺,韜足而上,後以質韜首而下,齊手,上元下纁,象天地也。《喪大記》曰:君綿冒黼殺,綴旁七,大夫元冒黼殺,綴旁五,士緇冒䋫殺,綴旁三,凡冒,質長與手齊,殺三尺。
爵弁服純衣。
〈注〉謂生時爵弁所衣之服也。純衣者,纁裳。古者以冠名服,死者不冠。〈疏〉云謂生時爵弁之服也者,凡襲斂之服,無問尊卑,皆先盡上服。生時服,即士之常服,以助祭者也。云纁裳者,《士冠禮》文云:古者以冠名服,死者不冠者,以死者不冠,而今云爵弁、皮弁,此直取以冠名服,不用其冠,故云此也。
皮弁服。
〈注〉皮弁,所衣之服也。其服白布衣素裳也。〈疏〉云皮弁,所衣之服也者,亦見死者不冠,不用皮弁。今直取以冠名服,是皮弁所衣著之服也。知其服白布衣素裳者,《士冠禮》注:衣與冠同色,裳與屨同色,以皮弁白而白屨,故《士冠禮》云:素積白屨。是也。
褖衣。
〈注〉黑衣裳,赤緣之謂褖,褖之言緣也,所以表袍者也。《喪大記》曰:衣必有裳,袍必有表,不禪,謂之一稱。古文褖為緣。〈疏〉知此褖衣是黑衣裳者,此褖衣則元端,知者以其士是冠禮,陳三服,元端、皮弁、爵弁,有元端,無褖衣。此士喪襲亦陳三服,與彼同,此無元端,有褖衣,故知此褖衣則元端者也。元端有三等裳,此喪禮質略同元裳而已。但此元端連衣裳,與婦人褖衣同,故變名褖衣也。若然連衣裳者,以其用之以表袍,袍連衣裳故也。是以《雜記》云:子羔之襲也。繭衣裳,與稅衣,纁袡。曾子曰:不襲婦服。彼曾子譏用纁袡,不譏其稅衣,是稅衣以表袍,故連衣裳而名褖衣。引《喪大記》者,欲見褖衣以表袍之意。若然《雜記》云:繭衣。《大記》云:袍不同者。《玉藻》云:纊為繭,縕為袍。鄭云:衣有著之異名也,其實連衣裳,一也。云赤緣謂之褖者。《爾雅》文,彼釋婦人嫁時褖衣,此引之者。證此褖衣雖不赤緣,褖衣之名同,故引為證也。
緇帶。
〈注〉黑繒之帶。〈疏〉上雖陳三服同用一帶者,以其士唯有此一帶而已。按《玉藻》云:士練帶,緇辟。是黑繒之帶據裨者而言也。但生時著服不重,各設帶,此襲時三服,俱著共一帶,為異也。
𩎟韐。
〈注〉一命縕韍。〈疏〉𩎟者,據色而言,以靺草染之,取其赤韐者合韋而為之,故名𩎟韐也。云一命縕韍者,《玉藻》文,但祭服謂之韍,他服謂之韠。士一命名為𩎟韐,亦名縕韍,不得直名韍也。但《士冠禮》:元端爵韠,皮弁素韠,爵弁服𩎟韐,今亦三服,共設𩎟韐者,以其重服亦如帶矣。
竹笏。
〈注〉笏所以書思對命者。《玉藻》曰:笏天子以璆玉,諸侯以象,大夫以魚須文竹,士以竹,本象可也。又曰:笏度,二尺有六寸,其中博三寸,其殺六分而去一。又曰:天子搢珽,方正於天下也。諸侯茶,前詘後直,讓於天子也。大夫前詘後詘,無所不讓。今文笏作忽。
夏葛屨,冬白屨,皆繶緇絇純組綦,繫於踵。
〈注〉冬皮屨,變言白者,明夏時用葛亦白也。此皮弁之屨。《士冠禮》曰:素積白屨,以魁柎之,緇絇繶純,純博寸,綦屨係也。所以拘止屨也。綦讀如馬絆綦之綦。〈疏〉夏言葛,冬當用皮,冬言白,明夏亦用白。又《士冠禮》云:爵弁纁屨,素積白屨,元端黑屨。以三服各自用屨,屨從裳色,其色自明。今死者重用其服,屨惟一,故須見色。若然三服相參,帶用元端,屨用皮弁,𩎟韐用爵弁,各用其一,以當三服而已。云此皮
弁之屨者,以其色白,即所引《士冠禮》曰:素積白屨者,為證是也。引緇絇繶純者,欲解《士冠禮》繶絇純同用緇,此經繶雖在緇上,明亦用緇可知。繶謂絛,在牙底相接之縫中。絇在屨,鼻純為緣口,皆以絛為之。但舄則對方為繢,次屨,則比方為繡次為異耳。
庶襚繼陳不用。
〈注〉庶,眾也。不用,不用襲也。多陳之為榮,少納之為貴。〈疏〉直云庶襚,即上經親者襚,庶兄弟襚,朋友襚,皆是,故云庶襚。云繼陳,謂繼襲衣之下陳之。云不用,不用襲也者,以其繼襲衣而言。不用,明不用襲。至小斂,則陳而用之。唯君襚,至大斂乃用也。云多陳之為榮者,庶襚皆陳之是也。少納之為貴者,襲時唯用三稱是也。
貝三實于笲。
〈注〉貝,水物。古者以為貨,江水出焉。笲,竹器名。〈疏〉自此盡夷槃可也,論陳飯含沐浴器物之事。
稻米一豆實于筐。
〈注〉豆四升。〈疏〉昭公三年,晏子辭。
沐巾一,浴巾二,皆用綌於笲。
〈注〉巾所以拭汙垢。浴巾二者,上體下體異也。綌,麤葛。〈疏〉云浴巾二者,上體下體異,此士禮,上下同用綌。案《玉藻》云:浴用二巾,上絺下綌。彼據大夫以上,分別上下為貴賤,故上用細,下用麤也。
櫛用簞。
〈注〉簞<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31772-18px-GJfont.pdf.jpg' />笥〈疏〉按《曲禮》云:凡以弓劍苞苴,簞笥問人者。註云:圓曰簞,方曰笥。則是簞笥別。此註簞<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31772-18px-GJfont.pdf.jpg' />笥者,舉其類。
浴衣於篋。
〈注〉浴衣,已浴所衣之衣,以布為之,其制如今通裁。〈疏〉知浴衣已浴所衣之衣者,《下經》云:浴用巾,挋用浴衣。是既浴所著之衣,用之以晞身,明以布為之。云如今通裁者,以其無殺,即布單衣。漢時名為通裁,故舉漢法為況。
皆饌於西序下南上。
〈注〉皆者,皆貝。以下東西牆,謂之序中,以南謂之堂。
管人汲,不說繘,屈之。
〈注〉管人,有司主館舍者。不說繘,將以就祝濯米。屈,縈也。〈疏〉自此盡明衣裳,論沐浴及寒尸之事。云不說繘屈之者,以其喪事,遽則知吉,尚安舒。汲宜說之矣。云管人,有司主館舍者,士既無臣,所行事者,是府史,故知管人是有司也。《聘禮》記云:管人為客,三日具沐,五日具浴。此為死者,故亦使之汲水也。云不說繘將,以就祝濯米者,以《下經》云:祝淅米,明此管人將以就堂,授祝濯米,可知。
祝淅米於堂,南面用盆。
〈注〉祝,夏祝也。淅,沃也。〈疏〉知是夏祝者,見《下記》云:夏祝淅米,差盛之。是也。
管人盡階不升堂,受潘煮於垼,用重鬲。
〈注〉盡階,三等之上。《喪大記》曰:管人受沐,乃煮之,甸人取所徹廟之西北厞,薪爨之。〈疏〉云盡階者,三階上也。云用重鬲者,以其先煮潘,後煮米,為鬻,懸於重,故煮潘用重鬲也。云取所徹廟之西北,厞薪用爨之者,此薪即復人降自西北,榮所徹者也。
祝盛米於敦,奠於貝北。
〈注〉復於筐處也。〈疏〉敦即上廢敦也。云復於筐處者,向未淅實於筐,今淅訖盛於敦所置之處,還於筐,所以擬飯之所用也。
士有冰,用夷槃可也。
〈注〉謂夏月而君加賜冰也。夷槃,承尸之槃。《喪大記》曰:君設大槃,造冰焉。大夫設夷槃,造冰焉。士併瓦槃,無冰,設床襢笫,有枕。〈疏〉《喪大記》云:士無冰,用水。此云有冰,明據士得賜者也。云夷槃,承尸之槃者。案《喪大記》注:禮自仲春之後,尸既襲,既小斂,先內冰槃中,乃設床於其上,不施席而遷尸焉。秋涼而止是也。笫為簀謂無席,如浴時床也。特欲通水之寒氣。
外御受沐入。
〈注〉外御,小臣侍從者。沐,管人所煮潘也。〈疏〉此云外御者,對內御為名。故《下記》云:其母之喪,則內御者浴。則此外御,是士之侍御僕從者。
主人皆出戶外北面。
〈注〉象平生沐浴裸裎,子孫不在旁,主人出而襢笫。〈疏〉云象平生沐浴裸裎者,裸謂赤體,裎猶袒也。將浴尸裸袒,無衣,故子孫不在旁,主人出也。
乃沐,櫛挋用巾。
〈注〉挋,晞也,清也。古文挋皆作振。〈疏〉挋,謂拭也。而云晞也,清也者,以其櫛訖,又以巾拭髮訖,又使清淨無潘,糷拭訖,仍未作紒。下文待蚤揃訖,又鬠用組,是其次也。
浴用巾,挋用浴衣。
〈注〉用巾用拭之也。《喪大記》曰:御者二人浴,浴水用盆,沃水用枓。〈疏〉枓,酌水器,受五升,方,有柄。今用大匏,不方,用挹盆中水,以沃尸。又按《喪大記》:浴水用盆,沃水用枓。沐用瓦盆,明沐浴俱有盤及枓。此沐浴盤枓,亦皆有也。引《喪大記》者,證人之數及浴之器物也。
渜濯棄于坎。
〈注〉沐浴,餘潘水、巾櫛、浴衣,亦并棄之。古文渜作緣,荊沔之間語。〈疏〉潘水既經溫煮,名之為渜,已將沐浴,謂之為濯已。沐浴訖,餘潘水棄於坎。知巾櫛、浴衣亦棄之者,以其已經尸用,恐人褻之,若棄杖者棄於坎者,故知亦棄于坎。
蚤揃如他日。
〈注〉蚤讀為爪,斷爪揃鬚也。人君則小臣為之。他日,平生時。
鬠用組,乃笄,設明衣裳。
〈注〉用組,組束髮也。古文鬠皆為括。〈疏〉鬠紒乃可設,明衣以蔽體,是其次也。
主人入即位。
〈注〉已設明衣可以入也。〈疏〉自此盡反位,論布襲衣裳并飯含之事。
商祝襲祭服褖衣次。
〈注〉商祝,祝習《商禮》者。商人教之以敬於接神,宜襲布衣,床上祭服、爵弁服、皮弁服,皆從君助祭之服。大蜡,有皮弁素服而祭,送終之禮也。襲衣於床,床次含床之東,衽如初也。《喪大記》曰:含一床,襲一床,遷尸於堂又一床。
主人出南面左袒,扱諸面之右,盥於盆上洗貝,執以入,宰洗柶,建於米,執以從。
〈注〉俱入戶西鄉也。今文宰不言執。〈疏〉云扱諸面之右者,面前也。謂袒左袖,扱於右腋之下,帶之內,取便也。云洗貝執以入者,洗訖,還於笲內,執以入。云宰洗柶建於米者,亦於廢敦之內建之。鄭知俱入戶西鄉者,以《下經》始云:主人與宰床西,東面。故知此時西鄉也。
商祝執巾從入,當牖北面徹枕設巾,徹楔受貝,奠於尸西。
〈注〉當牖北面,值尸南也。設巾,覆面,為飯之遺落米也。如商祝之事位,則尸南首明矣。
主人由足西床上坐東面。
〈注〉不敢從首前也。祝受貝米,奠之口實,不由足也。〈疏〉云祝受貝米奠之口實,不由足也者,前文祝入,當牖北面,是由尸首,故受王人貝奠之,并受米奠於尸西,故主人空手,由足過。以其口實,不可由足,恐褻之故也。
祝又受米奠於貝北,宰從立於床西在右。
〈注〉米在貝北,便扱者也。宰立床西,在主人之右,當佐飯事。〈疏〉云米在貝北便扱者,以其祝先奠貝於尸西,又受米從首西過,奠於貝南,便矣。今不於貝南奠之,而奠於貝北,故云便主人之扱也。
主人左扱米,實於右三,實一貝左中,亦如之,又實米,唯盈。
〈注〉於右,尸口之右,唯盈取滿而已。〈疏〉云於右尸口之右者,尸南首云右,謂口東邊也。云唯盈取滿而已者,以經左右及中各三扱米,更云實米唯盈,則九扱恐不滿,是以重云唯盈也。
主人襲反位。
〈注〉襲,復衣也。位在尸東。〈疏〉云襲復衣也者,以其鄉袒則露形。今云襲,是復著衣,故云復衣。知位在尸東者,以其鄉者在尸西,今還尸東,西面位也。
商祝掩瑱設幎目,乃屨綦結於跗,連絇。
〈注〉掩者,先結頤下,既瑱幎目,乃還結項也。跗,足上也。絇屨飾如刀衣,鼻在屨頭上,以餘組連之,止足坼也。〈疏〉自此盡於坎論襲尸之事。
乃襲三稱。
〈注〉遷尸於襲上而衣之。凡衣死者,左衽不鈕襲,不言設床,又不言遷尸於襲上,以其居當牖,無大異。〈疏〉遷尸於襲上而衣之者,以其上文已布衣於含,東床上,而未襲。今已飯含訖,乃遷尸以衣著於尸。故云遷尸於襲上而衣之也。
明衣不在算。
〈注〉算,數也。不在數,明衣襌衣,不成稱也。〈疏〉云不在數,明衣襌衣不成稱也者,《喪大記》云:袍必有表,不襌,衣必有裳,謂之一稱。其褖衣雖襌,以袍為裡,故云稱明衣禪而無裡,不成稱,故不數也。
設韐帶,搢笏。
〈注〉韐帶,𩎟韐緇帶。不言𩎟緇者,省文,亦欲見韐自有帶。韐帶用革。搢,插也。插於帶之右旁。古文韐為合也。
設決,麗於掔,自飯持之設握乃連掔。
〈注〉麗,施也。掔,手後節中也。飯,大擘,指本也。決以韋
為之,籍有彄,彄內端為紐,外端有橫帶,設之以紐擐,大擘本也。因沓其彄以橫帶,貫紐結於掔之表也。設握者,以綦繫鉤中指,由手表與決帶之餘連結之。此謂右手也。古文麗亦為連。掔作捥。
設冒櫜之,幠用衾。
〈注〉櫜,韜盛物者,取事名焉。衾者,始死時斂衾。今文櫜為橐。〈疏〉云取事名焉者,此本名冒而云櫜,櫜是韜盛之名,今以此冒櫜盛尸,故名為櫜,是取盛物之事名焉。
巾柶鬊蚤,埋於坎。
〈注〉坎,至此築之也。將襲辟奠,既則反之。〈疏〉云坎至此築之也者,上文直云渜濯棄於坎,不言埋,以其未築故也。至此言埋者,事訖,當築之故也。必至此乃築之者,以其斂事遽,無暇即埋,又慮更有須埋者。故至此覆尸訖,乃埋之。
重木刊鑿之,甸人置重於中庭,三分庭,一在南。
〈注〉木也,縣物焉。曰重刊斲治鑿之,為縣簪孔也。士重木長三尺。〈疏〉自此至於重,論設重之事。云木也縣物焉曰重者,解名木為重之意,以其木有物縣於下,相重累,故得重名。云鑿之為縣簪孔也者,下云繫用靲,用靲內此孔中。云簪者,若冠之笄,謂之簪使冠連屬於紒,此簪亦相連屬於木之名也。云士重木長三尺者,鄭言士重木長三尺,則大夫以上,各有等,當約銘旌之。杠,士三尺,大夫五尺,諸侯七尺,天子九尺。據豎之者,橫者,宜半之。鄭不言大夫以上,無正文故也。
夏祝鬻餘飯,用二鬲於西牆下。
〈注〉夏祝,祝習《夏禮》者也。夏人教以忠,其於養宜鬻餘飯,以飯尸,餘米為鬻也。重主道也。士二鬲則大夫四,諸侯六,天子八,與簋同差。
幂用疏布,久之繫用靲,縣于重,幂用葦席,北面左衽,帶用靲賀之,結于後。
〈注〉久讀為灸,謂以蓋塞鬲口也。靲,竹䈼也,以席覆重辟,屈而反兩端,交於後。左衽,西端在上。賀,加也。古文幂皆作密。
祝取銘置于重。
〈注〉祝,習《周禮》者也。〈疏〉以銘未用,待殯訖,乃置於肂。今且置於重,必且置於重者,重與主皆是錄神之物故也。
厥明陳衣于房南領西上,綪絞,橫三縮一,廣終幅,析其末。
〈注〉綪,屈也。絞,所以收束衣服,為堅急者也。以布為之。縮,從也。橫者三幅,從者一幅。析其末者,令可結也。《喪大記》曰:絞一幅為三。〈疏〉自此盡東柄,論陳小斂衣物之事。云厥明者,對昨日始死之日,為厥明。此陳衣將陳,并取以斂,皆用篋。是以《喪大記》云:凡陳衣者實之篋,取衣者亦以篋,升降者自西階。是也。
緇衾赬裡無紞。
〈注〉紞,被識也。斂衣或倒,被無別於前後也。凡衾制同皆五幅也。〈疏〉云斂衣或倒者,按下文云:祭服不倒。則餘服有倒者,皆有領可記也。云被無別於前後可也者,被本無首尾,生時有紞為記,識前後,恐於後互換。死者一定,不須別其前後可也。
祭服次。
〈注〉爵弁服、皮弁服。〈疏〉凡陳斂衣,先陳絞紟於上,次陳祭服於下,故云祭服。次至大斂陳衣,亦先陳絞紟衾,次至君襚祭服。所以然者,以絞紟為裡束衣,故皆絞紟為先。但小斂美者在內,大斂美者在外,故小斂先布散衣,後布祭服。大斂則先布祭服,後布散衣。是小斂美者在內,大斂美者在外也。襲時美者在外,是三者相變也。
散衣次。
〈注〉褖衣以下袍繭之屬。〈疏〉袍繭有著之異名,同入散衣之屬也。
凡十有九稱。
〈注〉祭服與散衣。〈疏〉士之服,唯有爵弁、皮弁、褖衣而已。云十九稱當重之,使充十九,必十九者,法天地之終數也。天地之初數,天一地二,終數則云天九地十。人在天地之間而終,故取終數為斂衣稱數,尊卑共為一節也。
陳衣繼之。
〈注〉庶襚。〈疏〉知庶襚者,以其襲時陳衣訖,乃云庶襚,繼陳不用,此亦陳衣訖,乃云陳衣繼之。明亦是庶襚。
不必盡用。
〈注〉取稱而已,不務多。〈疏〉云取稱而已,不務多者,衣服雖多,不得過十九耳。
饌於東堂下,脯醢醴酒幂,奠用功布,實於簞,在饌東。
〈注〉功布,鍛濯灰治之布也。凡在東西堂下者,南齊坫。古文奠為尊。〈疏〉云凡在東西堂下者,南齊坫,知
者。《既夕記》云:設棜於東堂下南順,齊於坫,饌於其上,兩甒,醴酒。若然凡設物於東西堂下者,皆南與坫齊,北陳之堂隅有坫,以上為之,或謂堂隅為坫。
設盆盥於饌東,有巾。
〈注〉為奠設盥也。喪事略,故無洗也。〈疏〉云為奠設盥也者,謂為設奠人設盥洗及巾。云喪事略,故無洗也。直以盆為盥器也。下云夏祝及執事盥,執醴先酒,即是於此盥也。
苴絰大鬲,下本在左,要絰小焉,散帶垂長三尺,牡麻絰右本在上,亦散帶垂,皆饌於東方。
〈注〉苴絰,斬衰之絰也。苴麻者,其貌苴,以為絰服重者,尚麤惡絰之言實也。鬲,搤也。中人之手,搤圍九寸,絰帶之差,自此出焉。下本在左重服,統於內而本陽也。要絰小焉,五分去一。牡麻絰者,齊衰以下之絰也。牡麻絰者,其貌易服,輕者宜差好也。右本在上服輕,本於陰,而統於外,散帶之垂者,男子之道,文多變也。饌於東方,東坫之南,苴絰為上。〈疏〉此陳絰帶者,以其小斂訖,當服未成服之麻故也。
婦人之帶牡麻,結本在房。
〈注〉婦人亦有苴絰,但言帶者,記其異。此齊衰婦人,斬衰婦人,亦苴絰也。〈疏〉此帶牡麻,兼男子小功以下陳之,則別處。以其男子陳之於坫南,此經云在房,明知異處也。
床笫夷衾饌於西坫南。
〈注〉笫,簀也。夷衾,覆尸之衾。《喪大記》曰:自小斂以往用夷衾,夷衾質殺之,裁猶冒也。
西方盥如東方。
〈注〉為舉者,設盥也。如東方者,亦用盆布巾饌於西堂下。〈疏〉云為舉者,謂將舉尸者,則下經士盥二人是也。
陳一鼎於寢門外,當東塾少南西面,其實特豚,四鬄去蹄,兩胉脊,肺,設扄鼏,鼏西末素俎在鼎西,西順覆<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6077-18px-GJfont.pdf.jpg' />東柄。
〈注〉鬄,解也。四解之殊,肩髀而已。喪事略。去蹄,去其甲,為不潔清也。胉,脅也。素俎喪尚質,既饌,將小斂,則辟襲奠。今文鬄為剔,胉為迫。古文鼏為密。
士盥二人,以並東面,立于西階下。
〈注〉立,俟舉尸也。今文並為併。〈疏〉舉尸,謂小斂,從襲床為遷尸於戶內,服上,即下文士舉遷尸反位是也。
布席于戶內,下莞上簟。
〈注〉有司布斂席也。
商祝布絞衾,散衣祭服,祭服不倒,美者在中。
〈注〉斂者,趨方或傎倒衣裳。祭服,尊,不倒之也。美,善也。善衣後布於斂,則在中也。既後布祭服,而又言善者在中,明每服非一稱也。
士舉遷尸,反位。
〈注〉遷尸於服上。
設床笫於兩楹之間,衽如初,有枕。
〈注〉衽,寢臥之席也。亦下莞上簟。
卒斂徹帷。
〈注〉尸已飾。
主人西面馮尸踊無算,主婦東面馮亦如之。
〈注〉馮服膺之。
主人髺髮袒,眾主人免于房。
〈注〉始死,將斬衰者,雞斯將齊衰者素冠,今至小斂變,又將初喪服也。髺髮者,去笄纚而紒。眾主人免者,齊衰將袒,以免代冠。冠服之尤尊,不以袒也。免之制,未聞。舊說以為如冠狀廣一寸。《喪服小記》曰:斬衰,髺髮以麻,免而以布。此用麻布為之,狀如今之著幓頭矣。自項中而前,交於額上,卻繞紒也。于房入室,釋髺髮,宜於隱者。今文免皆作絻。古文髺作括。
婦人髽于室。
〈注〉始死,婦人將斬衰者,去笄而纚。將齊衰者,骨笄而纚。今言髽者,亦去笄纚而紒也。齊衰以上至笄,猶髽髽之,異于髺髮者。既去纚而以髮為大紒,如今婦人露紒其象也。《檀弓》曰:南宮縚之妻之姑之喪。夫子誨之,髽曰:爾毋縱縱爾,爾毋扈扈爾。其用麻布,亦如著幓頭然。〈疏〉《經》云:婦人髽于室者,男子髺髮與免在東房,若相對,婦人宜髽于西房,大夫士無西房,故于室內戶西,皆于隱處為之也。
士舉男女,奉尸侇于堂,幠用夷衾,男女如室位,踊無算。
〈注〉侇之言尸也。夷衾,覆尸柩之衾也。堂謂楹間床笫是也。今文侇作夷。〈疏〉云侇之言尸也者,尸之衾曰夷衾尸之床,曰夷床。並此經侇尸,不作移字,皆作侇者,侇人傍作之。故鄭注《喪大記》,皆是依尸為言也。云幠用夷衾者,初死,幠用大斂之衾,以小斂之衾當陳。今小斂後,大斂之衾當擬大斂,故用覆棺之夷衾,以覆尸也。
主人出于足,降自西階,眾主人東即位,婦人阼階上
西面,主人拜賓,大夫特拜,士旅之,即位踊,襲絰于序東復位。
〈注〉拜賓,鄉賓位拜之也。即位踊,東方位。襲絰於序東,東夾前。
乃奠。
〈注〉祝與執事為之。
舉者盥,右執匕卻之,左執俎橫攝之,入阼階前西面錯,錯俎北面。
〈注〉舉者盥,出門舉鼎者,右人以右手執匕,左人以左手執俎,因其便也。攝,持也。西面錯,錯鼎於此,宜西面。錯俎北面,俎宜西順之。
右人左執匕,抽扄予左手兼執之,取鼏委于鼎北,加扄不坐。
〈注〉抽扄,取鼎加扄於鼎上,皆右手。今文扄為鉉,古文予為于,鼏為密。
乃朼載載兩髀于兩端,兩肩亞,兩胉亞,脊肺在于中,皆覆,進柢執而俟。
〈注〉乃朼,以朼次出牲體,右人也,載受而載於俎。左人也,亞次也。凡七體,皆覆為塵。柢,本也。進本者,未異於生也。骨有本末。古文朼為匕,髀為脾。今文胉為迫,柢皆為胝。〈疏〉凡七體者,前左右肩臂臑屬焉。後左右脾膊胳屬焉。並左右脅通脊,為七體也。
夏祝及執事盥,執醴先,酒脯醢俎從,升自阼階,丈夫踊,甸人徹鼎巾待于阼階下。
〈注〉執事者,諸執奠事者。巾,功布也。執者不升已不設,祝既,錯醴將受之。〈疏〉云甸人徹鼎巾者,以其空無事,故徹。
奠于尸東,執醴酒北面西上。
〈注〉執醴酒者,先升尊也。立而俟後錯,要成也。
豆錯,俎錯于豆東,立于俎北西上,醴酒錯于豆南,祝受巾巾之,由足降自西階,婦人踊,奠者由重南東,丈夫踊。
〈注〉巾之為塵也,東反其位。〈疏〉云由足降自西階,婦人踊者,主人位在阼階下,婦人位在上,故奠者升,丈夫踊,奠者降,婦人踊。各以所見先後為踊之節也。云奠者,由重南東,丈夫踊者,此奠者奠訖,主人見之,更與主人為踊之節也。奠者降,反位,必由重南東者,以其重主道神所憑依,不知神之所為,故由重南東而過。是以主人又踊也。注云東反其位者,其位蓋在盆盥之東南上。
賓出,主人拜送于門外。
〈注〉廟門外也。〈疏〉廟門者,士死於適室,以鬼神所在,則曰廟,故名適寢為廟也。
乃代哭,不以官。
〈注〉代,更也。孝子始有親喪,悲哀憔悴,禮防其以死傷生,使之更哭不絕聲而已。人君以官尊卑,士賤以親疏,為之三日之後,哭無時。《周禮·挈壺氏》:凡喪,縣壺以代哭。〈疏〉此經論君及大夫士於小斂之後,隨尊卑代哭之事。引挈壺氏者,證人君有縣壺為漏,剋分更代哭法。大夫士則無縣壺之義也。
有襚者,則將命擯者出請入告,主人待于位。
〈疏〉喪禮略於威儀,既小斂擯者,乃用辭出請之。辭曰:孤某使某請事。〈疏〉云喪禮略於威儀,既小斂擯者,乃用辭者。按上文始死云有賓則拜之,君使人弔,皆不云擯者出請入告之事。至此乃云擯者,出請入告,是喪禮略於威儀。既小斂擯者,乃用辭也。
擯者出告,須以賓入。
〈注〉須亦待也。出告之辭曰:孤某須矣。〈疏〉云出告之辭曰:孤某須矣者,此約《雜記》辭為證也。
賓入中庭,北面致命,主人拜稽顙,賓升自西階,出于足西面,委衣如于室,禮降出,主人出拜送,朋友親襚如初儀,西階東北面哭踊三,降,主人不踊。
〈注〉朋友既委衣,又還哭於西階上,不背主人。〈疏〉云朋友親襚如初儀者,謂初死時,庶兄弟襚使人以將命於室,朋友襚親,以進親之恩是也。
襚者以褶則必有裳,執衣如初,徹衣者亦如之,升降自西階以東。
〈注〉帛為褶,無絮,雖複與襌同,有裳乃成稱,不用表也。以東,藏以待事也。古文褶為襲。〈疏〉案《喪大記》云:小斂,君大夫複衣複衾,大斂,君褶衣褶衾,大夫士猶小斂也。若然則士小斂、大斂,皆同用複而襚者,用褶者,褶者所以襚,主人未必用之襚耳。
宵為燎于中庭。
〈注〉宵,夜也,燎火燋。
厥明滅燎,陳衣于房南領西上,綪絞紟衾二,君襚祭服散衣庶襚凡三十稱,紟不在算,不必盡用。
〈注〉紟,單被也。衾二者,始死斂衾,今又復制也。小斂衣數,自天子達大斂,則異矣。《喪大記》曰:大斂布絞,縮者三,橫者三。〈疏〉云君襚祭服散衣者,士祭服有助祭爵弁服,自家祭元端服。散衣非祭服、朝服之
等。云庶襚者,謂朋友兄弟之等來襚者也。云紟不在算者,案《喪大記》:紟五幅,無紞。鄭云今之單被也。以其不成稱,故不在數內。
東方之饌兩瓦甒,其實醴酒,角觶木柶,毼豆兩,其實葵菹芋蠃醢,兩籩無縢,布巾,其實栗不擇,脯四脡。
〈注〉此饌但言東方,則亦在東堂下也。毼,白也。齊人或名全菹為芋。縢,緣也。《詩》云:竹柲,緄縢、布巾、籩巾也。籩豆具而有巾盛之也。《特牲饋食禮》:有籩巾,今文蠃為蝸。古文縢為甸。
奠席在饌北,斂席在其東。
〈注〉大斂奠而有席彌神之。〈疏〉云彌神之者,以其小斂奠,無巾。大斂奠,有巾。已是神之。今於大斂奠,又有席,是彌神之也。
掘肂見衽。
〈注〉肂,埋棺之坎也。掘之於西階上。衽,小要也。《喪大記》曰:君殯用輴,攢至於上,畢塗屋,大夫殯以幬,攢至於西序,塗不暨於棺,士殯見衽,塗上幃之。又曰:君蓋用漆,三衽三束,大夫蓋用漆,二衽二束,士蓋不用漆,二衽二束。
棺人,主人不哭,升,棺用軸蓋在下。
〈注〉軸,輁軸也。輁狀如床軸,其輪輓而行。
熬黍稷各二筐,有魚腊饌于西坫南。
〈注〉熬所以惑蚍蜉,令不至棺旁也。為舉者,設盆盥於西。
陳三鼎于門外,北上,豚合升魚鱄鮒九,腊左胖髀不升,其他皆如初。
〈注〉合升,合左右體升於鼎。其他皆如初,謂豚體及匕俎之陳,如小斂時。合升,四鬄,亦相互耳。〈疏〉云其他皆如初,謂豚體及匕俎之陳如小斂時者,謂豚七體之等,一依前斂時也。
燭俟于饌東。
〈注〉燭,燋也。饌,東方之饌。有燭者,堂雖明,室猶闇火。在地曰燎,執之曰燭。
祝徹盥于門外,入升自阼階,丈夫踊。
〈注〉祝徹,祝與有司當徹小斂之奠者。小斂設盥於饌東,有巾。大斂設盥於門外,彌有威儀。
祝徹巾,授執事者以待。
〈注〉授執巾者,於尸東,使先待於阼階下,為大斂奠。又將巾之,祝還徹醴也。
徹饌,先取醴酒北面。
〈注〉北面立相待俱降。
其餘取先設者出于足,降自西階,婦人踊,設于序西南,當西榮,如設于堂。
〈注〉為求神於庭,孝子不忍使其親,須臾無所憑依也。堂謂尸東也,凡奠設於序西南者,畢事而去之。
醴酒位如初,執事豆北,南面東上。
〈注〉如初者,如其醴酒北面西上也。執醴尊不為便事變位。
乃設饌。
〈注〉東方之新饌。〈疏〉以其將設大斂,新饌於室,故知是新饌也。
帷堂。
〈注〉徹事畢。
婦人尸西東面,主人及親者升自西階,出于足西面袒。
〈注〉袒,大斂變也。不言髽免髺髮,小斂以來,自若矣。〈疏〉知袒為大斂變者,前將小斂袒,今言袒。下文即行大斂事,故知為大斂變也。云不言髽免髺髮,小斂以來自若矣者,決前小斂袒,男有髺髮免,婦人有髽。今大斂袒,不言者,自小斂以來有此,至成服,乃改,若如也。自如常有,故不言之也。
士盥位如初。
〈注〉亦既盥,並立西階下。〈疏〉言亦者,亦如小斂時,士盥二人並立於西階下,以待遷尸也。
布席如初。
〈注〉亦下莞上簟,鋪於阼階上,於楹間為少南。
商祝布絞紟衾衣,美者在外,君襚不倒。
〈注〉至此乃用君襚,主人先自盡。
有大夫則告。
〈注〉後來者,則告以方斂。非斂時,則當降拜之。
士舉遷尸復位,主人踊無算,卒斂徹帷,主人馮如初,主婦亦如之。
〈疏〉士舉遷尸,謂從戶外夷床上,遷尸於斂上。
主人奉尸斂于棺,踊如初,乃蓋。
〈注〉棺在肂中,斂尸焉,所謂殯也。《檀弓》曰:殯於客位。
主人降拜大夫之後至者,北面視肂。
〈注〉北面於西階東。
眾主人復位,婦人東復位。
〈注〉阼階上下之位。〈疏〉眾主人與婦人於賓無事,故殯後,即向東阼階上下之位也。
設熬旁一筐乃塗,踊無算。
〈注〉以木覆棺上而塗之,為火備。
卒塗,祝取銘置于肂,主人復位,踊襲。
〈注〉為銘設柎樹之肂東。〈疏〉上文始死則作銘,訖,置於重。今殯訖,取置於肂上銘,所以表柩故也。
乃奠燭,升自阼階,祝執巾席從,設于奧東面。
〈注〉執燭者,先升堂照室,自是不復奠於尸祝執巾,與執席者,從入為安神位室中西南隅,謂之奧。執燭南面,巾委於席右。〈疏〉云執燭者,先升堂照室者,以其設席於奧,當先照之為明也。云自是不復奠於尸者,鄭欲解自始死以來,襲奠,小斂奠,皆在尸旁。今大斂奠不在西階上,就柩所,故於室內設之。自此已下,朝夕奠,朔月薦新奠,皆不於尸所,總解之,知執燭南面者,以其燭先入室南面,照之便故也。云巾委於席右者,以巾為神,故知委於席右也。
燭反降,及執事執饌。
〈注〉東方之饌。
士盥舉鼎入,西面北上如初,載魚左首,進鬐三列,腊進柢。
〈注〉如初,如小斂舉鼎、執匕、俎扄、鼏朼載之儀。魚左首設而在南鬐脊也。左首進鬐,亦未異於生也。凡未異於生者,不致死也。古文首為手,鬐為耆。
祝執醴如初,酒豆籩俎從,升自阼階,丈夫踊,甸人徹鼎。
〈注〉如初祝先升。〈疏〉以其小斂祝執醴,醴在先。此云如初,故知祝先升也。
奠由楹內入于室,醴酒北面。
〈注〉亦如初。〈疏〉以其小斂之醴,酒先升北面西上。此經亦言北面,明與小斂同,故云亦如初。
設豆右菹,菹南栗,栗東脯豚,當豆,魚次腊特于俎北,醴酒在籩南巾如初。
〈注〉右菹,菹在醢南也。此左右異於魚者,載者,統於執設者,統於席,醴當栗南,酒當脯南。
既錯者出,立于戶西西上祝後闔戶,先由楹西降自西階,婦人踊,奠者由重南東,丈夫踊。
〈注〉為神憑依之也。〈疏〉鄭解丈夫見奠者,至重,即踊者重主道為神憑依之故。丈夫取以為踊節也。
賓出,婦人踊,主人拜送于門外,入,及兄弟北面哭殯,兄弟出,主人拜送于門外。
〈注〉小功已下,至此可以歸異門,大功亦存焉。
眾主人出門,哭止皆西面于東方,闔門,
主人揖就次。
〈注〉次謂斬衰倚廬齊衰堊室也。大功有帷帳,小功緦麻,有床笫,可也。〈疏〉凡言次者,廬堊室以下總名,是賓客所在亦名次也。
君若有賜焉,則視斂,既布衣,君至。
〈注〉賜,恩惠也。斂,大斂。君視大斂,皮弁服,襲裘,主人成服之後,往則錫衰。
主人出迎于外門外,見馬首不哭,還入門右北面,及眾主人袒。
〈注〉不哭,厭於君,不敢伸其私恩。
巫止于廟門外,祝代之,小臣二人執戈先,二人後。
〈注〉巫,掌招彌,以除疾病。小臣,掌正君之法儀者。《周禮·男巫》:王弔則與祝前。《喪祝》:王弔則與巫前。《檀弓》曰:君臨臣喪,以巫祝桃茢執戈,以惡之。所以異於生也。皆天子之禮,諸侯臨臣之喪,則使祝代巫執茢居前下。天子也小臣,君行則在前後,君升則俠阼階北面。凡宮有鬼神,曰廟。
君釋采入門,主人辟。
〈注〉釋采者,祝為君禮門神也。必禮門神者,明君無故不來也。《禮運》曰:諸侯非問疾弔喪,而入諸臣之家,是謂君臣為謔。
君升自阼階西鄉,祝負墉南面,主人中庭。
〈注〉祝南面,房中東鄉君牆,謂之墉。主人中庭進益北。
君哭,主人哭,拜稽顙成踊,出。
〈注〉出不敢必君之卒斂事。
君命反行事,主人復位。
〈注〉大斂事。
君升主人,主人西楹東北面。
〈注〉命主人使之升。
升公卿大夫繼主人東上,乃斂。
〈注〉公大國之孤四命也。
卒公卿大夫逆降復位,主人降出。
〈注〉逆,降者。後,升者。先降位如朝夕哭弔之位。〈疏〉卒者謂卒斂也。
君反主人,主人中庭,君坐撫當心,主人拜稽顙成踊,出。
〈注〉撫手按之凡馮尸興必踊。
君反之,復初位,眾主人辟于東壁南面。
〈注〉以君將降也南面則當坫之東。
君降西鄉,命主人馮尸,主人升自西階,由足西面馮尸,不當君所,踊,主婦東面,馮亦如之。
〈注〉君必降者欲孝子盡其情。
奉尸斂于棺,乃蓋,主人降出,君反之,入門左,視塗。
〈注〉肂在西階上,入門左,由便趨疾,不敢久留君。
君升即位,眾主人復位,卒塗,主人出,君命之反奠,入門右。
〈注〉亦復中庭位。〈疏〉經云入門右,注復中庭位,謂在門右,南北當中庭也。
乃奠,升自西階。
〈注〉以君在阼。〈疏〉以其凡奠皆升自阼階,是為君在阼,故辟之,而升西階也。
君要節而踊,主人從踊。
〈注〉節謂執奠始升階,及既奠,由重南東時也。
卒奠,主人出,哭者止。
〈注〉以君將出,不敢讙囂聒尊者也。
君出門廟中哭,主人不哭,辟君式之。
〈注〉辟,逡遁辟位也。古者立乘式謂小俛,以禮主人也。《曲禮》曰:立視五嶲,式視馬尾。
貳車畢乘,主人哭拜送。
〈注〉貳車,副車也。其數各視其命之等。君出,使異姓之士乘之在後。君弔,蓋乘象輅。《曲禮》曰:乘君之乘車,不敢曠左,左必式。
襲入即位,眾主人襲拜,大夫之後至者,成<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2240-18px-GJfont.pdf.jpg' />。
〈注〉後至,布衣而後來者。〈疏〉知布衣而後來者,若未布衣時來,即入前。卿大夫從君之內,今承上君大夫之下,別言拜大夫之後至者,明布衣後來,不得與前卿大夫同時從君入者,故以布衣之後解之。
賓出,主人拜送。
〈注〉自賓出以下,如君不在之儀。
三日,成服,杖,拜君命,及眾賓,不拜,棺中之賜。
〈注〉既殯之明日,全三日,始歠粥矣。禮尊者加惠,明日必往拜謝之。棺中之賜,不施己也。《曲禮》曰:生與來日。
朝夕哭,不辟子卯。
〈注〉既殯之後,朝夕及哀,至乃哭,不代哭也。子卯,桀紂亡日,凶事不壁,吉事闕焉。
婦人即位于堂南上哭,丈夫即位于門外,西面北上,外兄弟在其南南上,賓繼之北上,門東北面西上,門西北面東上,西方東面北上,主人即位辟門。
〈注〉外兄弟,異姓有服者也。辟,開也。凡廟門,有事則開,無事則閉。
婦人拊心不哭。
〈注〉方有事,止讙囂。〈疏〉云方有事者,謂下經徹大斂奠,設朝奠之事也。
主人拜賓旁三,右還入門哭,婦人踊。
〈注〉先西面拜,乃南面拜,東面拜也。
主人堂下直東序西面,兄弟皆即位如外位,卿大夫在主人之南,諸公門東少進,他國之異爵者門西少進,敵則先拜,他國之賓凡異爵者拜諸其位。
〈注〉賓皆即此位,乃哭,盡哀止。主人乃右還拜之,如外位矣。兄弟齊衰大功者,主人哭則哭。小功緦麻,亦即位乃哭。上言賓,此言卿大夫,明其亦賓爾。少進前于列,異爵卿大夫也。他國卿大夫亦前于列,尊之拜諸其位,就其位特拜。
徹者盥于門外,獨先入,升自阼階,丈夫踊。
〈注〉徹者徹大斂之宿奠。
祝取醴北面取酒立于其東,取豆籩俎南面西上,祝先出,酒豆籩俎序從,降自西階,婦人踊。
〈注〉序,次也。〈疏〉序次者,次第人使相當。此經所言先後,則祝執醴在先,次酒,次豆籩,次俎,為次第也。
設于序西南,直西榮,醴酒北面西上,豆西面錯,立于豆北南面,籩俎既錯,立于執豆之西東上酒錯復位,醴錯于西,遂先,由主人之北適饌。
〈注〉遂先者,明祝不復位也。適饌,適新饌,將復奠。
乃奠醴酒脯醢升,丈夫踊,入,如初設,不巾。
〈注〉入,入於室也。如初設者,豆先,次籩,次酒,次醴也。不巾,無菹,無栗也。菹栗具,則有俎。有俎,乃巾之。
錯者出,立于戶西西上滅燭出,祝闔戶,先降自西階,婦人踊,奠者由重南東,丈夫踊,賓出,婦人踊,主人拜送。
〈注〉哭止,乃奠,奠則禮畢矣。今文無拜。
眾主人出,婦人踊,出門哭止,皆復位,闔門,主人卒拜送,賓揖眾主人乃就次。
朔月,奠用特豚魚腊,陳三鼎,如初,東方之饌亦如之。
〈注〉朔月,月朔日也。自大夫已上,月半又奠如初者,謂大斂時。
無籩有黍稷,用瓦敦有蓋,當籩位。
〈注〉黍稷,併於甒北也。於是始有黍稷。死者之於朔月月半,猶平常之朝夕,大祥之後,則四時祭焉。
主人拜賓,如朝夕哭,卒徹。
〈注〉徹宿奠也。
舉鼎入升,皆如初奠之儀,執朼,釋匕于鼎俎行,朼者
逆出,甸人徹鼎,其序醴酒菹醢黍稷俎。
〈注〉俎行者,俎後執。執俎者,行鼎,可以出其序,升入之次。
其設于室,豆錯俎錯腊,特黍稷當籩位,敦啟會,卻諸其南,醴酒位如初。
〈注〉當籩位,俎南黍,黍東稷,會蓋也。今文無敦。
祝與執豆者巾乃出。
〈注〉共為之也。
主人要節而踊,皆如朝夕哭之儀,月半不殷奠。
〈注〉殷,盛也。士月半不復如朔盛奠,下尊者。
有薦新,如朔奠。
〈注〉薦五穀,若時果物新出者。
徹朔奠,先取醴酒,其餘取先設者,敦啟會面足,序出如入。
〈注〉啟會,徹時不復蓋也。面足執之,令足間鄉前也。敦有足,則敦之,形如今酒敦。
其設,于外,如于室。
〈注〉外序西南。
筮宅,冢人營之。
〈注〉宅,葬居也。冢人,有司掌墓地兆域者。營猶度也。詩云:經之營之。〈疏〉案《周禮》:有冢人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此士亦有冢人掌墓地兆域,故云冢人營之也。
掘四隅,外其壤,掘中,南其壤。
〈注〉為葬將北首故也。
既朝哭,主人皆往兆南,北面,免絰。
〈注〉兆域也,新營之處。免絰者,求吉,不敢純凶。
命筮者在主人之右。
〈注〉命,尊者,宜由右出也。《少儀》曰:贊幣自左,詔辭自右。
筮者東面抽上韇,兼執之,南面受命。
〈注〉韇,藏筴之器也。兼與筴執之,今文無兼。
命曰哀子某,為其父某甫筮宅,度茲幽宅,兆基無有後艱。
〈注〉某甫,且字也。若言山甫孔甫矣。宅,居也。度,謀也。茲,此也。基,始也。言為其父筮葬居,今謀此以為幽冥居,兆域之始得,無後將有艱難乎。艱難謂有非常,若崩壞也。《孝經》曰:卜其宅兆,而安厝之。古文無兆基作期。
筮人許諾,不述命,左還,北面指中封而筮,卦者在左。
〈注〉述,循也。既受命而申言之,曰述。不述者,士禮略。凡筮,因會命筮為述命。中封,中央壤也。卦者識爻,卦畫地者。古文述皆作術。
卒筮執卦,以示命筮者,命筮者,受視反之,東面旅占卒,進告于命筮者,與主人,占之曰從。
〈注〉卒筮卦者,寫卦示主人,乃受而執之。旅,眾也。反,與其屬共占之,謂掌《連山》、《歸藏》、《周易》者。從猶吉也。
主人絰,哭不踊,若不從,筮擇如初儀。
〈注〉更擇地而筮之。
歸殯前,北面哭,不踊。
〈注〉易位而哭明非常。
既井槨,主人西面拜工,左還槨,反位,哭不踊,婦人哭于堂。
〈注〉既,已也。匠人為槨刊治其材,以井構於殯門外也。反位,拜位也。既哭之,則往施之竁中矣。主人還,槨亦以既,朝哭矣。〈疏〉自此盡亦如之,論將葬,須觀知槨材,與明器之材,善惡之事。
獻材于殯門外,西面北上,綪,主人遍視之,如哭槨,獻素獻成亦如之。
〈注〉材,明器之材。視之,亦拜工左還形法,定為素飾。治畢,為成。
卜日既朝哭,皆復外位,卜人先奠龜于西墪上南首,有席,楚焞置于燋,在龜東。
〈注〉楚,荊也。荊焞,所以鑽灼龜者。燋,炬也,所以燃火者也。《周禮·菙氏》:掌共燋挈,以待卜事。凡卜,以明火爇燋,燧灼其焌契,以授卜師,遂以役之。
族長涖卜,及宗人吉服立于門西東面南上,占者三人,在其南北上,卜人及執燋席者在塾西。
〈注〉族長,有司掌族人親疏者也。涖,臨也。吉服,服元端也。占者,三人掌玉兆、瓦兆、原兆者也。在塾西者,南面東上。
闔東扉,主婦立于其內。
〈注〉扉門扉也。
席於闑西閾外。
〈注〉為卜者也。
宗人告事具,主人北面免絰,左擁之涖卜,即位于門東西面。
〈注〉涖卜,族長也。更西面,當代主人命卜。
卜人抱龜燋,先奠龜西,首燋在北。
〈注〉既奠燋,又執龜以待之。
宗人受卜人龜示高。〈注〉以龜腹甲高起,所當灼處,示涖卜也。
涖卜受視反之,宗人還少退受命。
〈注〉受涖卜命,授龜宜近,受命宜卻也。
命曰:哀子某。來日卜葬其父某甫考降,無有近悔。
〈注〉考,登也。降,下也。言卜此日葬魂神,上下得無近於咎悔者乎。
許諾,不述命還,即席西面,坐命龜,興。授卜人龜,負東扉。
〈注〉宗人不述命,亦士禮略。凡卜,述命,命龜異龜,重威儀多也。負東扉,俟龜之兆也。
卜人坐作龜,興。
〈注〉作猶灼也。《周禮·卜人》:凡卜事,示高,揚火以作龜,致其墨。興,起也。
宗人受龜示涖卜,涖卜受視反之,宗人退東面,乃旅占,卒,不釋龜,告于涖卜與主人,占曰某日從。
〈注〉不釋龜,復執之也。古文曰為日。
授卜人龜,告于主婦,主婦哭。
〈注〉不執龜者,下主人也。
告于異爵者,使人告于眾賓。
〈注〉眾賓,僚友不來者也。〈疏〉上云既朝哭,皆復外位。外位中有異爵卿大夫等,故就位告之。云使人告于眾賓者,既言使人告,明不在此。故鄭云不來者也。
卜人徹龜,宗人告事畢,主人絰入哭,如筮宅,賓出,拜送,若不從,卜擇如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