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28

卷43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四十三卷目錄

 喪葬部彙考七

  周七〈儀禮士喪禮記〉

禮儀典第四十三卷

喪葬部彙考七

周七

按《儀禮·士喪禮記》。〈疏〉凡記者,皆是經不具,記之,使充經文,理備足也。

士處適寢,寢東首于北墉下。

〈注〉將有疾,乃寢於適室。今文處為居,于為於。〈疏〉云將有疾,乃寢於適室者,以《士喪篇》首云士死於適室。此記云適寢者,適室一也。故互見其文。若不疾,則在燕寢。將有疾,乃寢臥于適室,故變室為寢也。云東首者,鄉生氣之所。云墉下者,墉謂之牆。《喪大記》謂之北牖下,必在北墉下,亦取十一月一陽生於北,生氣之始也。《士喪禮》論其死事,故不云疾。此記人記其不備。凡人死,皆因疾,故記其疾之所在也。

有疾,疾者齊。

〈注〉正情性也。適寢者,不齊,不居其室。〈疏〉云有疾者,既有疾,當齊戒,正情性故也。云適寢者,不齊,不居其室者,案《鄉黨》孔子齊居,必遷坐。又《祭義》云:致齊於內,散齊於外,皆在適寢。但散齊得鄉外,故云於外耳。是其齊居適寢也。

養者皆齊。

〈注〉憂也〈疏〉案《曲禮》云:父母有疾,冠者不櫛,行不翔,笑不至矧,怒不至詈,不飲酒食肉,疾止復,故男女養疾,皆齊戒正情性也。

徹琴瑟。

〈注〉去樂。〈疏〉君子無大故,琴瑟不離其側。今以父母有疾憂,不在于樂,故去之。

疾病,內外皆埽。

〈注〉為有賓客來問也。疾甚曰病。〈疏〉云疾甚曰病者,則外內皆埽,為賓客來問疾,自潔清也。

徹褻衣,加新衣。

〈注〉故衣垢汙,為來人穢惡之。〈疏〉此文承疾病者,及養病者,則徹褻衣。據死者而言,則生者亦去故衣,服新衣矣。徹褻衣,謂故元端已有垢汙,故來人穢惡,是以徹去之。加新衣者,謂更加新朝服。

御者四人,皆坐持體。

〈注〉為不能自轉側,御者,今時侍從之人。〈疏〉案《喪大記》云:體一人,注云為其不能自伸屈也。若然四體各一人,亦為不能自轉側。《詩》云:輾轉反側。據身云不能自屈伸,據手足二文相兼,乃具。云御者,今時侍從之人者,士雖無,臣亦有侍御僕從之人,終於其手也。

男女改服。

〈注〉為賓客來問病,亦朝服,主人深衣。

屬纊以俟絕氣。

〈注〉為其氣微難節也。纊,新絮。〈疏〉《喪大記》云:纊,今之新綿,易動搖,置口鼻之上,以為候。亦二注相兼,乃具。云纊,新絮,即新綿。《禹貢》:豫州貢纖纊,明纊新綿也。

男子不絕於婦人之手,婦人不絕於男子之手。

〈注〉備褻。〈疏〉案《喪大記》注云:君子重終,為其相褻。若然疾時,使御者持體,并死于其手。若婦人,則內御者持體,還死於其手。故《喪大記》云:其母之喪,則內御者抗衾而浴。僖公三十三年冬,公薨于小寢。《左氏傳》曰:即安也。注云:小寢,夫人寢也。禮:男子不絕於婦人之手。今僖公薨于小寢,譏其近女室,是男子不絕於婦人之手備褻也。

乃行禱於五祀。

〈注〉盡孝子之情,五祀,博言之。士二祀,曰門,曰行。〈疏〉云盡孝子之情者,死期已至,必不可求生,但盡孝子之情,故行禱五祀,望祐助病者,使之不死也。云五祀,博言之。士二祀,曰門,曰行者,《祭法》文。今禱五祀,是廣博言之,望助之者眾,其言五祀,則與諸侯五祀同,則《祭法》云諸侯五祀是也。

乃卒。

〈注〉卒,終也。〈疏〉自此盡遷尸,論上篇始死,遷尸於南牖之事。《曲禮》與《爾雅》皆云:大夫曰卒,士不祿。今士不言不祿而云卒者,義取君子曰終,小人曰死。故鄭云:卒,終也。美言之,使與大夫同稱也。

主人啼,兄弟哭。

〈注〉哀有甚,有否。於是始去冠而笄纚,服深衣。《檀弓》

曰:始死,羔裘元冠者易之。

設床笫,當牖衽,下莞上簟,設枕。

〈注〉病卒之間,廢床,至是設之,事相變,衽臥席。古文笫為茨。〈疏〉經直云士死于適室,幠用斂衾。不云此等之事。故記人言之也。云病卒之間,廢床,至是設之者。《喪大記》云:疾病,寢東首於北墉下。廢床是其始死,亦因在地無床,復而不蘇,乃設床於南牖下,有枕席,是病卒之間廢床,於是設之。云事相變者,謂疾病時,去床,既死,設床。是生死事相變也。

遷尸。

〈注〉徙於牖下也。於是幠用斂衾。〈疏〉云徙於牖下者,即上文床笫當牖者也。於是幠用斂衾者,釋《士喪禮》幠用斂衾之時節也。

復者朝服,左執領,右執要,招而左。

〈注〉衣朝服,服未可以變。〈疏〉云招而左者,以左手執領,還以左手以領招之。必用左者,招魂所以求生。左陽,陽主生,故用左也。復者,士之有司著朝服,左執領,謂爵弁服也。云衣朝服,服未可以變者,謂始死,未可以變之服凶服,以其復所以求生故也。《喪大記》:小臣復,復者朝服。彼言小臣,據君則上下尊卑,復者皆朝服也。

楔貌如軛上兩末。

〈注〉事便也,今文軛作厄。〈疏〉云如軛者,軛如馬鞅軛,馬領亦上,兩末,令以屈處入口,取出時易。故鄭云事便也。此角柶,異於吉時所用也。

綴足用燕几,校在南,御者坐持之。

〈注〉校,脛也。尸南首,几脛在南,以拘足,則不得辟戾矣。古文校為枝。〈疏〉云几脛在南以拘足,則不得辟戾矣者,古者几兩頭各施兩足,今則夾以豎用之。尸南首,足鄉北,故以几腳鄉南以夾足。恐几欹側,故使生存侍御者一人坐持夾之,使足不辟戾,可以著屨也。

即床而奠,當腢用吉器,若醴若酒,無巾柶。

〈注〉腢,肩頭也。用吉器,未變也。或卒無醴,用新酒。〈疏〉即就也,謂就尸床而設之。尸南首,則在床東當尸肩頭也。此即《檀弓》云始死之奠,其餘閣也與。云用吉器器未變也者,謂未忍異於生,故未變。至小斂奠,則變毼豆之等,為變矣。

赴曰:君之臣某死,赴母妻長子,則曰:君之臣某之某死。

〈注〉赴,走告也。今文赴作訃。〈疏〉云母妻長子,則曰君之臣,某之某死者,上某是書名,下某是母妻長子,假令長子,則云長子某若母妻,則婦人不以名行,直云母與妻也。

室中唯主人主婦坐,兄弟有命,夫命婦在焉。亦坐。

注:別尊卑也。

尸在室,有君命,眾主人不出。

〈注〉不二主。〈疏〉經直云主人唯君命出。不言眾主人,故記人辨之。云眾主人不出,在尸東耳。云不二主者,曾子問云喪有二孤,廟有二主,為非禮。不云不二孤,而云不二主者,彼廟主與喪孤相對,此孤不對,廟主孤亦是喪主,故以主言之也。

襚者委衣于床,不坐。

〈注〉床高由便。〈疏〉云床高由便者,《曲禮》云:授立不跪,授坐不立。此委衣於床者,不坐,委之以床,高亦如授立不坐之義,故云由便也。

其襚于室,戶西北面致命。

〈注〉始死時也。〈疏〉云始死時者,謂未小斂之前,尸在室中戶西,故北面致命。若小斂之後,奉尸侇於堂前中庭,北面致命。

夏祝淅米,差盛之。

〈注〉差擇之。〈疏〉經直云祝淅米于堂南面用盆,不言夏與盛之。故記人言之。

御者四人,抗衾而浴襢笫。

〈注〉抗衾,為其裸裎蔽之也。襢,袒也。袒簀去席,盝水便。

其母之喪,則內御者浴,鬠無笄。

〈注〉內御,女御也。無笄,猶丈夫之不冠也。〈疏〉云內御女御也者,以婦人稱內,故以女御為內御。婦人不死男子之手,故知內御女御也。

設明衣,婦人則設中帶。

〈注〉中帶,若今之褌襂。〈疏〉經直云設明衣不辨男子與婦人,故此記人云設,明衣者男子。其婦人則設中帶。鄭云中帶若今褌襂者,鄭舉其驗而言。但男子明衣之狀,鄭不明言,亦當與中帶相類,有不同之處,故別雖名中帶,亦號明衣,取其圭潔也。

卒洗,貝反于笲,實貝柱,右齻左齻。

〈注〉象齒堅。〈疏〉經直云實貝於尸左右及中,不言遠近,故記人辨之。云右齻、左齻,謂牙兩畔最長者,象生時齒堅也。

夏祝徹餘飯。

〈注〉徹去鬻。〈疏〉經不言夏祝徹,故記人言之。

瑱塞耳。

〈注〉塞充窒。〈疏〉經直云瑱用白纊用掩之,不云塞耳,恐同生人縣于耳旁,故記人言之也。

掘坎南順,廣尺,輪二尺,深三尺,南其壤。

〈注〉南順,統於堂。輪,從也。今文掘為坅。〈疏〉經直云甸人掘坎于階間,不辨大小。故記人明之。

垼用塊。

〈注〉塊,堛也。古文垼為役。〈疏〉云塊堛者,《爾雅·釋言》文。孫氏云:堛,土塊也。

明衣裳,用幕布,袂屬幅,長下膝。

〈注〉幕布,帷幕之布,升數未聞也。屬幅,不削幅也。長下膝,又有裳於蔽下體深也。

有前後裳,不辟,長及觳。

〈注〉不辟,積也。觳,足跗也。凡他服,短無見膚,長無被土。

縓綼緆。

〈注〉一染謂之縓,今紅也。飾裳在幅曰綼,在下曰緆。

緇純。

〈注〉七入為緇,緇,黑色也。飾衣曰純,謂領與袂,衣以緇,裳以縓,象天地也。

設握裹親膚,繫鉤中指,結于掔。

〈注〉掔,掌後節中也。手無決者,以握繫一端,繞掔,還從上自貫反,與其一端結之。〈疏〉手無決者,以其經已云設握麗于掔,與決連結,據右手有決者,不言左手無決者,故記之。云以握繫一端繞掔,還從上自貫,反與其一端結之者,案上文握手,用元纁裹,長尺二寸,今裹親膚,據從手內置之,長尺二寸,中掩之手,纔相對也。兩端各有繫,先以一端繞繫一匝,還從上自貫,又以一端鄉上鉤中指,反與繞掔者,結於掌後節中。

甸人築坅坎。

〈注〉築,實土,其中堅之。穿,坎之名,一曰坅。〈疏〉經直云甸人掘坎,不云還使甸人築,故記人明之,還使甸人築之也。

隸人涅廁。

〈注〉隸人,罪人也,今之徒役作者也。涅,塞也。為人復往褻之,又亦鬼神不用。

既襲宵為燎于中庭。

〈注〉宵夜。〈疏〉士之喪死日而襲,經不云中庭設燎,故記明之也。

厥明,滅燎陳衣。

〈注〉記節。〈疏〉云記節者,為小斂,陳衣當襲之。明旦,滅燎之時,故記節正。經不云,故記人以明之也。

凡絞紟用布,倫如朝服。

〈注〉凡,凡小斂、大斂也。倫,比也。今文無紟,古文倫為輪。〈疏〉言凡非一之言,以其惟小斂,至大斂有絞,大斂又有紟,故知凡中有大小斂也。言類如朝服者,《雜記》云:朝服十五升是也。

設棜于東堂下南順,齊于坫,饌于其上,兩甒,醴酒,酒在南,篚在東,南順,實角觶四,木柶二,素勺二,豆在甒北二,以並籩亦如之。

〈注〉棜,今之轝也。角觶四,木柶二,素勺二,為夕進醴酒,兼饌之也。勺二,醴酒各一也。豆籩二以並,則是大斂饌也。記於此者,明其他與小斂同陳。古文角觶為角柶。〈疏〉自此盡出室,論陳大小斂奠。記經不備之事。

凡籩豆實具,設皆巾之。

〈注〉籩豆偶而為具,具則於饌巾之,巾之加飾也,明小斂一豆一籩,不巾。

觶俟時而酌,柶覆加之,面枋,及錯建之。

〈注〉時朝夕也《檀弓》曰:朝奠日出,夕奠逮日。〈疏〉言此者,記人恐饌時,已酌於觶,故記云俟時而酌也。引《檀弓》者,謂時是朝夕之時,必朝奠,待日出。夕奠,須日未沒者。欲得父母之神,隨陽而來故也。

小斂辟奠不出室。

〈注〉未忍神遠之也。辟襲奠,以辟斂。既斂,則不出於室,設于序西南。畢事而去之。

無踊節。

〈注〉其哀未可節也。〈疏〉自死至此,為節,賓主拾踊有三者三,有踊節而云無踊節者,除三者三之外,其間踊皆無節,即上文踊無算是也。云其哀未可節也。亦謂三者三之外,無踊節而言也。

既馮尸,主人袒髺髮絞帶,眾主人布帶。

〈注〉眾主人,齊衰以下。〈疏〉小斂于尸內訖,主人袒髺髮散帶垂。經不云絞帶,及齊衰以下布帶事,故記者言之。

大斂于阼。

〈注〉未忍便離主人位也。主人奉尸斂于棺,則西階上賓之。〈疏〉經大斂時,直云布席如初,不言其處。故記云大斂于阼。阼是主人位,故鄭云未忍便離主

人位也。云主人奉尸斂于棺,則西階上賓之者,喪事所以即遠,斂訖即奉尸斂于棺,賓客之,故《檀弓》云:周人殯于西階,則猶賓之是也。

大夫升自西階,階東北面東上。

〈注〉視斂。〈疏〉知視斂者,以其文承大斂下,故知大夫升為視斂也。

既馮尸,大夫逆降,復位。

〈注〉中庭西面位。〈疏〉知大夫位在中庭西面者,上篇朝夕哭,云主人入堂下,直東序西面,卿大夫在其南。卿大夫與主人同西面向殯,故知大夫位在中庭西面也。

巾奠,執燭者滅燭出,降自阼階,由主人之北東。

〈注〉巾奠而室事已。〈疏〉上篇大斂奠時,直云乃奠燭升自阼階,無執燭降由主人之北,故記人言之。云由主人之北東也。云巾奠而室事已者,既巾訖,是室事已,故執燭者出也。

既殯,主人說髦。

〈注〉既殯,置銘于肂,復位時也。今文說皆作稅兒生三月,翦髮為鬌,男角女羈,否則男左女右,長大猶為飾存之,謂之髦,所以順父母幼小之心。至此尸柩不見喪,無飾可以去之,髦之形象未聞。〈疏〉自此盡乘車,論孝子衣服飲食乘車等之事。

三日絞垂。

〈注〉成服日絞,要絰之散垂者。〈疏〉以經小斂曰要絰,大功以上散帶垂,不言成服之時絞之。故記人言之。云成服日者,士禮生,與來日則除,死三日,則經云三日成服。此云三日絞垂之日也。小功緦麻初而絞之,不待三日也。

冠六升,外縪纓條屬厭。

〈注〉縪謂縫著於武也。外之者,外其餘也。纓條屬者,通屈一條繩為武,垂下為纓,屬之冠。厭,伏也。〈疏〉云冠六升者,據斬衰者而言。齊衰以下,冠衰各有差降。云縪謂縫著於武者,古者冠吉凶皆冠武,別材武謂冠卷,以冠前後皆縫著於武。若吉冠,則從武。上鄉內縫之縪,餘在內,謂之內縪。若凶冠從武,下鄉外縫之謂之外縪,故云外之者,外其餘也。云纓條屬者,通屈一條繩為武,下垂為纓,屬之冠者。吉冠,則纓武別材。凶冠則纓武同材。以一繩從前額上,以兩頭鄉項後,交通至耳,各綴之於武,使鄉下纓結之。云屬之冠者,先為纓武,訖,乃後以冠屬著武,故云屬也。云厭伏也者,以其冠在武下,過鄉上,反縫著冠,冠在武下,故云厭也。五服之冠,皆厭。但此冠上下據斬衰而言也。

衰三升。

〈注〉衣與裳也。〈疏〉經直云衰,鄭兼言裳者,以其衰裳升數同,故經舉衰而通裳。但首對身首為尊,故冠六升,衰三升,衰裳同三升也。是以吉時,朝服十五升。至於麻冕,鄭亦為三十升,布與服一倍而解之。

屨外納。

〈注〉納收餘也。〈疏〉案喪服斬衰而言,此菅屨也。云外納者,謂收餘末鄉外為之,取醜惡不事飾故也。

杖下本,竹桐一也。

〈注〉順其性也。〈疏〉案喪服為父斬衰以苴杖竹,為母齊衰以削杖桐。桐竹皆下,本謂根本。鄭云順其性者,謂下其根本,順木之性。但為父杖竹者,義取父者,子之天,竹性自然圓,象天,父子自然至孝。為母杖桐者,義取桐者,同也。同之於父,言至孝同之於父。故喪服貶於父,非自然意也。

居倚廬。

〈注〉倚木為廬,在中門外,東方北戶。〈疏〉知在中門外,東方北戶者,案喪服,傳云:居倚廬既,虞翦屏既,練舍外寢。鄭彼注云:舍外寢於中門之外屋下,壘墼為之,不塗塈,所謂堊室。鄭以子夏傳以既練居堊室而言外,外為中門外,則初死居倚廬,倚廬亦知中門外,可知也。東方者,以中門內殯宮之哭位在阼階下西面,鄉殯明廬在中門外,亦東方,鄉殯是以主人及兄弟、卿大夫外位,皆西面。云北戶者,以倚東壁為廬一頭,至北,明北戶鄉陰。至既虞之後,柱楣翦屏,乃西鄉開戶也。

寢苫枕塊。

〈注〉苫,編槁。塊,堛也。〈疏〉孝子寢臥之時,寢於苫,以塊枕頭。必寢苫者,哀親之在草。枕塊者,哀親之在土。云苫編槁者,案《爾雅》:白蓋謂之苫。郭云:白茅苫也。與此不同者,彼取潔白之義,此不取潔白。故鄭因時人用槁為苫,而言編槁。云塊堛也者,亦《爾雅》文。

不說絰帶。

〈注〉哀戚不在於安。〈疏〉云不說絰帶者,冠衰自然。不說以其絰帶在冠衰之上,故周公說經舉絰帶而言也。

哭晝夜無時。

〈注〉哀至則哭,非必朝夕。〈疏〉此謂殯後在廬中,除朝

夕入哭於廬中,思憶則哭,無時節。故鄭云哀至則哭,非必朝夕也。

非喪事不言。

〈注〉不忘所以為親。〈疏〉喪服四制云: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言而後事,行者杖而起。庶人面垢而已,則天子、諸侯,有臣不言而喪事得行者,喪事亦不言大夫士,是臣降於君言而事行。若然此士禮,亦言而事行,故於喪非喪事不言也。《孝經》云:言不文,亦據大夫士也。云不忘所以為親者,則喪事也。是以《曲禮》云:居喪未葬,讀喪禮,既葬,讀祭禮,喪復常,讀樂章,喪事而言亦兼此也。

歠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不食菜果。

〈注〉不在於飽與滋味。粥,糜也。二十兩曰溢,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實在木曰果,在地曰蓏。〈疏〉云不在於飽者,案《周禮·廩人》中歲,人食三鬴。注云:六斗四升曰鬴,三鬴為米一斛九斗二升。三十日之食,則日食米六升四合。今日食米一溢二升有餘,是不在於飽。又案《檀弓》云:必有草木之滋焉,以為薑桂之謂也。彼薑桂為滋味,此鄭以菜果為滋味,則薑桂之外,菜果亦為滋味也。云粥糜也者,案《爾雅》:饘糜謂粥之稀者,故鄭舉其類謂性不能食粥者,糜亦一溢米同也。云二十四兩曰溢,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者,依算法,百二十斤曰石,則是一斛,若然則十二斤為一斗,取十二斤分之,升得一斤,餘二斤,斤為十六兩,二斤為三十二兩,取三十兩十升,升得三兩,添前一斤十六兩,為十九兩,餘二兩。兩二十四銖,二兩為四十八銖,取四十銖,十升,升得四銖。餘八銖,銖為十絫。十升,升得八絫,則是一升得十九兩四銖八絫,於二十兩仍少十九銖二絫。則別取一升,破為十九兩四銖八絫,分十兩,兩為二十四銖,則為二百四十銖,又分九兩,兩為二十四銖,則為二百二十六銖,并四銖八絫,添前得四百六十銖八絫。總分為二十四分,且取二百四十銖,分得十銖,餘二百二十銖八絫在,又取二百一十六銖,二十四分,分得九銖,添前分得十九銖,餘有四銖八絫。四銖,銖為十絫,總為四十絫。通八絫二十四分,得二絫,是一升為二十四分。分得十九銖二絫,將十九銖添前四銖,為二十三銖,將二絫添前八絫,則為十絫,為一銖。以此一銖添前二十三銖,則為二十四銖,為一兩。以一兩添十九兩,總二十兩,曰溢。云實在木曰果,在地曰蓏者,案《周禮·九職》云:二曰園圃,毓草木。鄭云:樹果蓏曰圃。案《食貨志》:臣瓚以為在地曰蓏,在樹曰果。張晏又云:有核曰果,無核曰蓏。則此云在木曰果,在地曰蓏,用臣瓚之義。在木曰果,棗栗之屬。在地曰蓏,瓜瓠之屬。

主人乘惡車。

〈注〉拜君命,拜眾賓,及有故,行所乘也。《雜記》曰:端衰喪車,皆無等。然則此惡車,王喪之木車也。古文惡作堊。〈疏〉云拜君命,拜眾賓,及有故行所乘也者,以其主人在喪,恆居廬哭泣,非有此事,則不行知義。然也引《雜記》者,證喪事上下同,無別義,以其貴賤雖異,於親一也。故《孝經》五孝不同,及其喪親唯有一章而已,亦斯義也。云然則此惡車,王喪之木車者,案《巾車》云:王之喪車,五乘發首。云木車蒲蔽,是王始喪所乘木車,無飾,與此惡車同。故引之,見尊卑同也。

白狗幦。

〈注〉未成豪狗。幦,覆笭也。以狗皮為之,取其臑也。白於喪飾宜。古文幦為幂。〈疏〉案《玉藻》云:士齊車鹿幦,此喪車無飾,故用白狗幦以覆笭。云未成豪狗者,《爾雅·釋畜》文也。

蒲蔽。

〈注〉蔽藩。〈疏〉藩,謂車兩邊禦風為藩蔽,以蒲草亦無飾也。

御以蒲菆。

〈注〉不在於驅馳。蒲菆,牡蒲莖也。古文菆作騶。〈疏〉御謂御車者,士乘惡車之時,御車用蒲菆以策馬。喪中示不任於驅馳。云蒲菆牡蒲莖者,案宣十二年楚熊負羈囚知罃,知莊子以其族反之,廚武子御每射,抽矢,菆納諸廚武子之房。杜注云:菆,好箭。又云廚子怒曰:非子之求,而蒲之愛。注云:蒲,楊柳,可以為箭。以此而言蒲,非直得策馬,亦為矢榦也。

犬服。

〈注〉笭間兵服,以犬皮為之,取堅也,亦白。〈疏〉云笭間兵服者,用兵器建之於車上,笭間喪家乘車,亦有兵器自衛。以白犬皮為服,故云以犬皮為之,取其堅故也。幦亦白者,幦用白犬皮,明此亦用白犬皮也。

木錧。

〈注〉取少聲,今文錧為轄。〈疏〉其車錧常用金,喪用木,

是取少聲也。

約綏約轡。

〈注〉約,繩。綏所以引升車。〈疏〉知約是繩者,案哀十一年《左傳》云:人尋約,吳髮短。杜注云:約,繩也。故知此約亦謂繩也。平常吉時,綏轡用索為之。今喪中,取其無飾,故皆用繩為之也。

木鑣。

〈注〉亦取少聲。古文鑣為苞。〈疏〉平常用馬鑣,以金為之。今用木,故知亦取少聲也。

馬不齊髦。

〈注〉齊,翦也。今文髦為毛。主人之惡車,如王之木車,齊衰以下,其乘素車、繅車、駹車、漆車與。〈疏〉此注解文,不於末者,亦以釋不齊髦訖,別記釋車義故也。云齊衰以下其乘素車、繅車、駹車、漆車與。案《巾車》:王之喪,車五乘,木車始死所乘,素車卒哭所乘,繅車既練所乘,駹車大祥所乘,漆車既禫所乘。案此士之喪車,亦當五乘。主人乘惡車,齊衰乘素車,與卒哭同大功乘繅車,與既練同小功乘駹車,與大祥同緦麻乘漆車。與既禫同主人,至卒哭已後,衰殺,故齊衰以下節級,約與主人同。故鄭為此義也。若然士尋常乘棧車,不革輓而漆之。今既禫,亦與王以下同乘漆車者,禮窮則同故也。

主婦之車亦如之,疏布裧。

〈注〉裧者,車裳,幃於蓋弓垂之。〈疏〉疏布裧,在亦如之之下,見不與男子同。云裧者,車裳幃者。案《衛詩》云:漸車,幃裳。注云:幃裳,童容。又案《巾車》:后之翟車,有容蓋。容則童容也。若然則裧與幃裳及容一也。故注者互相曉也。云於蓋弓垂之者,案《巾車》云:蓋有容蓋。容蓋相將其蓋有弓,明於蓋弓垂之也。

貳車白狗攝服。

〈注〉貳,副也。攝猶緣也。狗皮,緣服差飾。〈疏〉依正禮大夫以上有貳車,士卑無貳車,但以在喪可以副貳之車。非常法,則有兵服。服又加白狗皮緣之,謂攝服。云狗皮緣服差飾者,對主人服無緣,此則有緣是差也。

其他皆如乘車。

〈注〉如所乘惡車。〈疏〉云其他者,唯白狗攝服為異。其他為惡車,白狗幦以下,齊髦以上,皆同主人惡車也。

朔月,童子執帚卻之,左手奉之。

〈注〉童子,隸子弟,若內豎寺人之屬。執用左手,卻之,示未用。〈疏〉此盡下室,論饋奠埽潔之事。案《曲禮》:埽地者,箕帚俱執。此直執帚不執箕者,下文埽室聚諸窔,故不用箕也。云童子,隸子弟者,案桓二年《左傳》云:士有隸子弟服。注云:士卑,自其子弟為僕隸,祿不足以及宗,是其有隸子弟也。知有內豎及寺人者,士雖無臣,亦有內外之言。寺人,奄者,以通宮中之命也。云示未用者,用之則用右手也。

從徹者而入。

〈注〉童子不專禮事。〈疏〉案《論語》:憲問云:童子將命,先生並行。注引《玉藻》:無事則立主人之南,北面,皆不專以禮事。故從徹者而入也。

比奠,舉席埽室聚諸窔,布席如初,卒奠,埽者執帚,垂末內鬣,從執燭者而東。

〈注〉比猶先也。室東南隅,謂之窔。〈疏〉案上文童子從徹者入,及此經則從執燭者出者,以其入則燭在先,徹者在後。出則徹者在先,執燭者在後。童子常在成人之後,故出入所從不同也。云室中東南隅謂之窔者,《爾雅·釋宮》文。

燕養饋羞,湯沐之饌如他日。

〈注〉燕養,平常所用供養也。饋,朝夕食也。羞,四時之珍異。湯沐,所以洗去汗垢。《內則》曰:三日具沐,五日具浴。孝子不忍一日廢其事親之禮,於下室日設之,如生存也。進徹之時,如其頃。〈疏〉云燕養者,謂在燕寢之中,平生時供養之事,則饋羞湯沐之饌是也。如他日者,今死,不忍異於生平之日也。云饋朝夕食也者,《鄭注鄉黨》云:不時,非朝夕,日中時,一日之中三時食。今注云朝夕不,言日中者,或鄭略言,亦有日中也。或以死後,略去日中,直有朝夕食也。知羞四時之珍異者,《聘禮》有禽羞俶獻。《聘義》云:時賜。鄭云時賜四時珍異,故知此羞亦四時珍異也。引《內則》者,證經進湯沐,亦依《內則》之日數。知下室日設之者,言其燕養在燕寢,又下經云朔月不饋食於下室,明非朔月在下室設之也。以其燕養在燕寢中設之,可知。云進徹之時如其頃者,一如其平生,子進食於父母。故雖死象生時,若一時之頃也。

朔月若薦新,則不饋于下室。

〈注〉以其殷奠有黍稷也。下室如今之內堂,正寢,聽朝事。〈疏〉云以其殷奠有黍稷也者,大小斂奠、朝夕奠等,皆無黍稷。故上篇朔月有黍稷。鄭注云於是

始有黍稷,唯有下室若生有黍稷。今此殷奠、太奠也。自有黍稷,故不復饋食於下室也。若然大夫以上,又有月半奠,有黍稷,亦不饋食於下室,可知。云下室如今之內堂者,下室既為燕寢,故鄭舉漢法內堂況之。云正寢聽朝事者,天子、諸侯路寢以聽政,燕寢以燕息。案《玉藻》云:朝元端,夕深衣。鄭注云謂大夫士也。則聽私朝,亦在正寢也。

筮宅,冢人物土。

〈注〉物猶相也,相其地可葬者,乃營之。〈疏〉自此盡不哭,論筮宅卜日之事。正經筮宅之事,不物土,故記人言之。云相其地可葬者,乃營之者,凡葬,皆先相乃筮之,筮吉,乃掘坎。今直云營之,不言筮宅者,營之中兼筮。故經云筮宅冢人物土,是使冢人物土乃筮者也。

卜曰吉,告從于主婦,主婦哭,婦人皆哭,主婦升堂,哭者皆止。

〈注〉事畢。〈疏〉正經直云闔東扉,主人哭,不云主婦升堂哭者,皆止之事。故記明之。云卜曰吉,宗人告從于主婦,主婦哭時,堂上婦人皆哭。主婦升堂,堂上婦人皆止不哭。

啟之昕,外內不哭。

〈注〉將有事為其讙囂。既啟,命哭。古文啟為開。〈疏〉自上皆記士喪上篇事,自此以下皆記。此篇葬首將啟殯,唯言婦人不哭,不云男子,故記以明之。云內外男女不哭,止讙囂故也。

夷床輁軸,饌于西階東。

〈注〉明階間者,位近西也。夷床饌於祖廟,輁軸饌於殯宮。其二廟者,於禰亦饌輁軸焉。古文輁或作拱。〈疏〉其夷床在祖廟,輁軸在殯宮,以其西階東是同,故併言之。鄭注云:明階間者,位近西也者,以正經直云階間,恐正當兩階之間。故記人明之。是以鄭云明階間者,位近西,以其柩當殯奠位之處,故夷床在西,還當牖輁軸以候載柩,故近西,皆在西階東。云其二廟者,於禰亦饌輁軸焉者,以其先朝禰,故至禰廟一移柩升堂,明旦乃移於輁軸上,載以朝祖廟。朝祖廟時,下柩訖,明日用蜃車,輁軸不復更用,不饌之。故云二廟者於禰,亦饌輁軸焉。

其二廟,則饌,于禰廟,如小斂,奠乃啟。

〈注〉祖尊禰卑也。士事祖禰,上士異廟,下士共廟。〈疏〉自此盡主人踊如初,論上士二廟先朝禰奠設及位次之事。云其二廟,則饌于禰廟者,以先朝禰後朝祖,故先於禰廟饌至朝設之故也。云如小斂奠者,則亦門外特豚一鼎東上,兩甒醴酒,一豆一籩之等也。云祖尊禰卑也者,欲見上文朝祖時,如大斂奠,此朝禰如小斂奠,多少不同之意也。云士事祖禰者,總上士及中下之士而言。云上士異廟,據此經而言。下士共廟,據經而言。中士亦共廟,而唯言下士者,略之,其實中士亦共廟。故《祭法》云:適士二廟,官師一廟。鄭云:官師,中下之士是也。

朝于禰廟,重止于門外之西東面,柩入升自西階,正柩于兩楹間,奠止于西階之下,東面北上,主人升柩東西面,眾主人東即位,婦人從升東面,奠升設于柩西,升降自西階,主人要節而踊。

〈注〉重不入者,主於朝祖而行,若過之矣,門西東面待之便也。〈疏〉此是上士二廟先朝禰之事,雖言正柩于兩楹間,奠位在戶牖之間,則此於兩楹間稍近西,乃得當奠位,亦如輁軸饌于階間而近西然也。云眾主人東即位者,柩未升之時,在西階下東面北上。柩升,主人從升。主人已下,乃即阼階下西面位。云婦人從升,不云主婦者,以其婦人皆升,故總言之。云主人要節而踊者,奠升,主人踊。降時,婦人踊也。云門西東面待之便也者,以其祖廟在東,柩入禰廟。明旦,出門,東鄉朝祖,時其重於柩車,先東鄉祖廟便也。若先在門東西面,及柩入,乃迴鄉東,則不便。故云東面待之便也。

燭先入者,升堂東楹之南西面,後入者,西階東北面在下。

〈注〉照正柩者先,先柩者後,後柩者適祖,時燭亦然,互記於此。〈疏〉此燭本是殯宮中照開殯者,在道時,一在柩前,一在柩後。今又一升堂,一在堂下,故鄭云先。先柩者後,後柩者適祖。時燭亦然,互記於此者,上適祖時,直有朝廟在道。柩前後之燭,至廟,直云質明滅燭,不見燭之升堂不升堂。此文見至廟燭升與不升,不見在道燭,故云適祖,時燭亦然,互記於此。以其皆有在道,及至廟,燭升與不升之事也。

主人降即位,徹乃奠,升自西階,主人踊如初。

〈注〉如其降,拜賓,至於要節而踊,不薦車,不從此行。〈疏〉云如其降拜賓,至於要節而踊者,案上經云朝祖時,既正柩,設從奠訖,主人降,拜賓,至於要節而踊。故此記所云如之也。云不薦車,不從此行者,案

上祖禰共廟者,朝廟日,即薦車。此二廟,明日於祖廟薦車馬,以其從祖廟行,故薦今此禰廟。不從此行,故不薦也。

祝及執事舉奠,巾席從而降,柩從,序從,如初適祖。

〈注〉此謂朝禰明日,舉奠適祖之序也。此祝執醴先,酒脯醢俎從之,巾席為後。既正柩,席升設,設奠如初。祝受巾,巾之,凡喪,自卒,至殯,自啟,至葬,主人之禮,其變同。則此日數亦同矣。序從主人以下,今文無從。〈疏〉自此盡不煎,論至祖廟陳設既贈之事。云此謂朝禰明日者,以其下文朝祖之時,序從如初,中有燭,若同日,則朝祖之時,已自明矣。何須更有燭也。以此言之,則此朝祖與朝禰別日,可知。故鄭云舉奠適祖之序也。云此祝執醴先,酒脯醢俎從之,巾席為後者,此禰奠與小斂奠同。小斂奠時,云夏祝及執事盥執醴先,酒脯醢俎從。此經亦祝及執事舉奠,明此亦執醴先,酒脯醢俎從之。此經所云巾席為後,既正柩,席升,設設奠如初祝,受巾,巾之者。上正經朝祖時,正柩于兩楹間,訖,席升設於柩西,奠設如初巾之,以經直云巾之,無祝受巾,知受巾巾之者,以上篇設小斂奠訖,祝受巾巾之。此與小斂奠同,明設奠訖,祝受巾巾之可知。云凡喪自卒,至殯,自啟,至葬,主人之禮,其變同者。主人常在喪位,不出,唯君命乃出迎。及送,其變同,則此日數亦同。以其此二篇薦者,啟日朝禰,又明日朝祖,又明日乃葬,與始死日襲,明日小斂,又明日大斂而殯亦同日。主人、主婦變服亦同。以其小斂,主人散帶,主婦髽。自啟至葬,主人、主婦亦同於未殯也。云序從主人以下者,案上注云主人與男子居右,婦人居左,以服與昭穆為位是也。

薦乘車鹿淺,幦干笮革,靾載旃載,皮弁服,纓轡貝勒,縣于衡。

〈注〉士乘棧車。鹿淺,鹿夏毛也。幦,覆笭。《玉藻》曰:士齊車,鹿辟豹,犆干盾也。笮,矢箙也。靾,韁也。旃,旌旗之屬。通帛為旃孤卿之所建,亦攝焉。皮弁服者,視朔之服。貝勒、貝飾,勒有干無兵,有箙無弓矢,明不用。古文靾為殺,旃為膳。〈疏〉此拜下車三乘,謂葬之魂車。云士乘棧車者,《巾車》之文。云鹿淺幦,謂車前式豎者,笭子以鹿夏皮淺毛者為幦,以覆式,是以詩韓奕云:鞹鞃淺幭。傳云鞹革也。鞃式中也,淺虎皮,淺毛也。幭,覆式也。引《玉藻》者,彼注云:犆,謂緣也。士之齊車,與朝車同。引之欲證此。鹿幦亦以豹皮為緣飾,云旃旌旗之屬云云者。案《司常》云:孤卿建旃,大夫士建物。此士而用旃,故云亦攝焉。云皮弁服者,視朔之服者,案《玉藻》云:諸侯皮弁以聽朔於太廟。《鄉黨》孔子云:素衣麑裘,亦是視朔之服。君臣同服,是以此士亦載皮弁視朔之服也。云貝勒、貝飾勒者,貝,水物,故以貝飾。勒云有干無兵,有箙無弓矢,明不用者,以其干與戈戟兵器,及箙與弓矢,皆相須,乃用。今有干無兵,有箙無弓矢,明死者不用,故闕之也。

道車載朝服。

〈注〉道車,朝夕及燕出入之車。朝服,日視朝之服也。元衣,素裳。〈疏〉知道車朝夕及燕出入之車者,但士乘棧車,更無別車。而上云乘車,下云槁車,此云道車,雖有一車,所用各異。故有乘車、道車、槁車之名。知道車朝夕者,案《玉藻》云:朝元端,夕深衣。鄭注云:謂大夫士私朝之服。《春秋左氏傳》云:朝而不夕,據朝君,於是有朝無夕。若然云朝夕者,士家朝朝暮夕,當家私朝之車。又云及燕出入者,謂士家游燕出入之車。案《周禮·夏官》有道右道僕,皆據象路而言道。又案《司常》云:道車載旞。鄭注云:王以朝夕燕出入,與此道車同。則士乘棧車,與王乘象路同名道。云朝服日視朝之服者,案《鄉黨》云:緇衣羔裘,是孔子所服。鄭注云:諸侯視朝之服,是君臣同服。故《玉藻》云:諸侯朝服,以日視朝。士之道車,而用朝君之服,不用私朝元端服者,乘車既載孤卿之旃,故道車亦載朝君之服攝盛也。云元衣素裳者,《士冠禮》云:主人元冠朝服,緇帶素韠。注云:不云衣,衣象冠色,則不云裳,裳象韠色,可知。故云元衣素裳也。

槁車載蓑笠。

〈注〉槁猶散也。散車以田以鄙之車。蓑笠,備雨服。今文槁為潦,凡道車、槁車之纓轡及勒,亦縣于衡也。〈疏〉云槁猶散也者,案上乘車、道車皆據人之乘用為名,不取車上生稱,則此散車亦據人乘為號。知散車以田以鄙之車者,案《司常》云:斿車載旌。注云:斿車木路也。王以田以鄙,謂王行小田獵,巡行縣鄙。此散車與彼斿車同,是斿散所乘,故與斿車同解。若然士亦與王同有以田以鄙者,亦謂從王以田以鄙也。若正田獵,自用冠弁服,乘棧車也。云蓑笠備雨服者,案《無羊詩》云:爾牧來思,何蓑何笠。彼注云蓑所以備雨,笠所以備暑。而此并云備雨者,

非直蓑以御雨,笠亦以備雨。故都人士詩注云:笠所以御雨,喪事不避暑,是以并云備雨之服。云今文槁為潦者,案《周禮》:輪人為蓋。鄭云禮所謂潦車,謂蓋車與。若然彼注此文,則為潦車者,義亦通矣。凡道車、槁車之纓轡及勒,亦縣於衡者,以車三乘,皆當有馬,有馬則有此三者。但記人舉上以明下,乘車云纓轡貝勒縣於衡,即此三者亦縣於衡可知。

將載,祝及執事舉奠,戶西南面東上,卒束前而降,奠席于柩西。

〈注〉將於柩西當前束設之。〈疏〉經載柩時,不云去奠設席之事,故記人明之。云將於柩西當前束設之者,經雖先云舉奠,後云降席,要須設席乃設奠,故云將於柩西當前束設之。正經云降奠當前束是也。

巾奠乃牆。

〈注〉牆飾柩也。〈疏〉正經直云降奠當前束,商祝飾棺,不云巾奠,故記人辨之。巾奠訖,商祝乃飾棺牆,即帷荒與棺為飾,故變飾棺云牆也。

抗木刊。

〈注〉剝,削之。古文刊為竿。〈疏〉刊,削也。而云剝者,木無皮者,直削之。有皮者,剝乃削之。故兼言剝。

茵著用荼,實綏澤焉。

〈注〉荼,茅秀也。綏,廉薑也。澤,澤蘭也。皆取其香,且御濕。〈疏〉茵內非直用茅秀,兼實綏澤,取其香。知且御濕者,以其在棺下,須御濕之物,故與荼皆所以御濕。

葦苞長三尺一編。

〈注〉用便易也。〈疏〉言便易也者,葦草即長截取三尺一道編之,用便易故也。

菅筲三,其實皆瀹。

〈注〉米麥皆湛之湯,未知神之所享,不用食道,所以為敬。〈疏〉經直云筲三黍稷麥,不辨苞之所用,及黍稷生熟,故記人明之。是以云筲用菅草黍稷,皆淹而清之。云未知神之所享者,以其鬼神幽暗,生者不見,故淹而不熟,以其不知神之所饗故也。云不用食道,所以為敬者,案《檀弓》云:飯用米貝,不以食道,食道褻則不敬。故云不用食道,所以為敬也。

祖還車,不易位。

〈注〉為鄉外耳未行。〈疏〉案正經,乃祖還乘車、道車、槁車,不辨還之遠近,故記人明之。雖還車,不易本位,為鄉外耳。還車未行者,皆不易位。上經未還,奉車在階間,婦人在堂上。還車去,階間婦人降堂下。若然,則是還車易位。而云不易位者,以其三分,其庭為三位,車雖去階間,猶不離三分,其庭一在北之位,據大判而言,不易位也。

執披者旁四人。

〈注〉前後左右各二人。〈疏〉前後左右各二人者,謂前之左右,後之左右,則一旁四人,兩旁則八人。上經鄭注云備傾虧也。

凡贈幣無常。

〈注〉賓之贈也,玩好曰贈,在所有。〈疏〉正經云:公賵用元纁束帛,是贈有常矣。上又云:賓贈奠幣如初。直云奠幣如初,不云物色與多少,故記人明之。以其賓客非一,故云凡贈幣無常。鄭注云:賓之贈也,云玩好曰贈,在所有者。《詩》云:知子之來之,雜佩以贈之。是贈在所有也。

凡糗不煎。

〈注〉以膏煎之,則褻非敬。〈疏〉正經葬奠,直云四籩棗糗栗脯,不云糗之不煎。故記人明之。凡糗直,空糗而已,不用脂膏煎和之。是以鄭云以膏煎之,則褻非敬。故云不煎。此篇唯葬奠有糗,而此云凡者,記人通記大夫以上也。

唯君命,止柩于堩,其餘則否。

〈注〉不敢留神也。堩,道也。曾子問曰:葬既,引至於堩。〈疏〉正經直云柩至邦門,君使宰夫贈。不云止柩之事,故記人明之。引曾子問者,彼為日食,此為君命,雖不同,止柩是同。故引之證止柩之事。

車至道左,北面立東上。

〈注〉道左,墓道東。先至者,在東。〈疏〉正經直云陳器于道東西北上,統于壙,以其入壙故也。不云三等之車,面位之事,故記人明之,以其不入壙,故東上不統於壙也。云道左,墓道東者,據墓南面為正,故知道左是墓道東也。當是陳器之南。云先至者,在東者,以乘車、道車、槁車三者次第為先後,先至為乘車也,必知此車是乘車之等者。以其下有柩車,故知此是三等者也。

柩至于壙,斂服載之。

〈注〉柩車至壙,祝說載除飾乃斂,乘車、道車、槁車之服載之,不空之以歸,送形而往,迎精而反,亦禮之宜。〈疏〉正經直云柩至于壙,屬引乃窆,不云柩車斂

服載之,故記人明之。云柩車至壙,祝說載除飾,乃斂乘道槁車服載之,不空之以歸者,此解說載謂下棺於地,除飾謂除去帷荒,柩車既空,乃斂乘車皮弁服,道車朝服,槁車蓑笠,三者之服,載之於柩車,示不空之以歸者也。云送形而往,迎精而反者,《禮記·問喪》文引之證此不空歸之義。云亦禮之宜者,形往則送之,主人隨柩路是也。精反則迎之,主人隨精而反,是亦禮之宜然也。故云禮之宜也。

卒窆而歸,不驅。

〈注〉孝子往如慕反,如疑為親之在彼。〈疏〉此文解上斂服載之下棺訖,實上三孝子,從蜃車而歸,不驅馳而疾者,疑父母之神不歸。云孝子往而慕反如疑者,亦《禮記·問喪》文。云孝子往如慕者,如嬰兒隨母而啼,慕反如疑者,孝子不見其親,不知精魂歸否,故疑之。云為親之在彼者,謂疑精魂在彼不歸,言此者,解經不驅之事。

君視斂,若不待奠,加蓋而出,不視斂,則加蓋而至卒事。

〈注〉為有他故,及辟忌也。〈疏〉君於士既殯而往,有恩則與大斂,既布衣,君至,奠訖,乃出,不辨,不得終視斂之事。故記人明之。是以經二事,皆見於禮而言。云君視斂若不待奠,加蓋而出者,一為君有急事他故,是以不得待奠。云不視斂,則加蓋而至卒事者,亦是君有辟忌,不用見尸柩,是以加蓋乃來。云卒事者,待大斂訖,乃出。

既止柩,賓出,遂匠納車于階間。

〈注〉遂匠,遂人、匠人也。遂人主引徒役,匠人主載柩窆,職相左右也。車,載柩車。《周禮》謂之蜃車,《雜記》謂之團,或作輇,或作摶聲讀,皆相附耳。未聞孰正。其車之轝狀如床,中央有轅,前後出設,前後輅轝,上有四周,下則前後有軸,以輇為輪。許叔重說,有輻曰輪,無輻曰輇。〈疏〉正經不云納柩車時節,故記人明之。既朝正柩於兩楹之間,當此之時,遂匠納柩車於階間。云遂人、匠人也者,以其《周禮》有遂人、匠人,天子之官,士雖無臣,亦有遂人、匠人主其葬事。云遂人主引徒役,匠人主載柩窆,職相左右也者,案《周禮·遂人職》云:大喪,帥六遂之役,而致之,掌其政令。及葬,帥而屬六綍,及窆陳役。注云:致役,致於司徒給墓上事。陳役者,主陳列之耳。是遂人主引徒也。又《鄉師職》云:既葬,執翿以與匠師,御柩而治役,謂監督其事。又此遂人與匠人同納車於階間,即匠人主載窆,與遂人職相左右也。云車,載柩車者,以其此云納車于階間,正謂載柩。若乘車、道車之等,則當東榮,不在階間。故知此是柩車也。云《周禮》謂之蜃車者,案《遂師職》云:大喪,使帥其屬,以幄帟,先及蜃車之役。注云:蜃車,柩路也。柩車載柳,四輪迫地而行,有似於蜃,因取名焉是也。云《雜記》謂之團,或作輇,或作摶聲讀皆相附耳,未聞孰正者,言或作輇,或作摶者,皆或《禮記》別本,故云皆相附耳,但未知孰正也。云其車之轝,狀如床,中央有轅,前後出者,觀鄭此注其轝與輶車同,亦一轅為之。云設前後輅者,正經唯云前輅言前以對後,明知亦有後輅。云轝上有四周者,此亦與輴車同。云下則前後有軸,以輇為輪者,此則與輴異,以其輴無輪,直有轉轔,此有輇輪,引許叔重說者。案許氏《說文》云:有輪無輻曰輇,證此輇無輻也。

祝饌祖奠于主人之南,當前輅,北上,巾之。

〈注〉言饌於主人之南,當前輅,則既祖祝乃饌。〈疏〉正經直云祖還車,及還重訖,乃奠如初。不云饌處,故記人明之。祝饌祖奠於主人之南,當前輅。云則既祖祝乃饌者,以其未祖以前柩車鄉北輅,在主人之北。今云饌于主人之南,明知既祖還,乃鄉饌之。

弓矢之新沽功。

〈注〉設之宜新,沽示不用。今文沽作古。〈疏〉自此盡篇末,論死者用器弓矢麤惡之事。以其正經直云用器弓矢,不辨弓矢善惡,及弓矢之名,故記人明之。設之宜新者,為死者宜用新物。云沽示不用者,沽謂麤為之。

有弭飾焉。

〈注〉弓無緣者,謂之弭,以骨角為飾。〈疏〉案《爾雅》云:弓有緣謂之弓,無緣謂之弭。孫氏云:緣繫約而漆之,無緣不以繫約,骨飾兩頭,是此弭也。《詩》云:象弭魚服,是用象骨。弓隈既用角,明兩頭亦得用。故鄭總云骨角為飾。

亦可張也。

〈注〉亦使可張。〈疏〉生時之弓,有張弛。此死者之弓,雖不射而沽,略亦使可張,故云亦也。

有柲。

〈注〉柲,弓檠,弛則縛之於弓裡,備損傷,以竹為之。《詩》云:竹柲緄縢。古文柲作柴。〈疏〉柲,弓檠者,案《冬官》:弓人造弓之時,弓成,納之檠中,以定往來體。此弓檠

謂凡平弛弓之時,以竹狀如弓縛之於弓裡,亦名之為柲者。以若馬柲,然馬柲所以制馬弓,柲所以制弓,使不損傷,故謂之柲。引《詩》云竹柲緄縢者,緄,繩也。縢,約也。謂以竹為柲以繩約之,此經之柲,雖麤略,用亦如此,故引之為證。

設依撻焉。

〈注〉依,纏絃也。撻,弣側矢道也。皆以韋為之。今文撻為銛。〈疏〉言依者,謂以韋依纏其弦,即今時弓<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31069-18px-GJfont.pdf.jpg' />是也。云撻弣側矢道也者,所以撻矢令出,謂生時以骨為之弣側。今死者用韋,云皆以韋為之者,謂依與撻,皆以韋為之,異於生者也。

有韣。

〈注〉韣,弓衣也。以緇布為之。〈疏〉知韣弓衣者,案《月令》云:帶以弓韣,故知韣弓衣也。鄭知用緇布為之者,此無正文。鄭驗當時弓衣用緇布,而言也。

翭矢一乘,骨鏃短衛。

〈注〉翭,猶𠋫也。𠋫物而射之矢也。四矢曰乘,骨鏃短衛,亦云不用也。生時,翭矢金鏃,凡為矢,五分,笴長而羽其一。〈疏〉言𠋫物而射之者,案《司弓矢》鄭注云:可以伺𠋫射敵之近者,及禽獸。鄭君兩注語異義同。云骨鏃短衛,亦示不用也者,案上文沽功,鄭云示不用,故此亦云。云生時翭矢金鏃者,此亦《爾雅·釋器》文。案彼云金鏃翦羽,謂之翭是也。此言短羽即翦羽也。云凡為矢,五分笴長,而羽其一者,案《周禮》:矢人上陳五矢,下乃云五分,其長而羽其一,故云凡以廣之也。案鄭彼注云:矢笴長三尺五分,羽一則六寸也。謂之羽者,指體而言。謂之衛者,以其無羽,則不平正。羽所以防衛其矢,不使不調,故名羽為衛。

志矢一乘,軒輖中亦短衛。

〈注〉志猶擬也。習射之矢,《書》云:若射之有志輖墊也。無鏃短衛,亦示不用。生時志矢骨鏃,凡為矢,前重後輕也。〈疏〉云志猶擬也者,凡射,志意有所准擬,故云志猶擬也。云習射之矢者,案《司弓矢》鄭注云:恆矢之屬,軒輖中,所謂志以此言之,則此恆矢也。在八矢之下,知是習射矢者,以其矢中特輕,於習射宜也。案六弓,唐弓,大弓,亦授習射者,則此矢配唐大也。引《尚書·盤庚》者,證志為准擬之事。輖墊者,鄭讀輖從墊,以其車傍周非是軒輕之輕,故讀從執下。至云無鏃短衛,亦示不用者,知此矢無鏃者上經,翭矢言骨鏃,此經不云鏃,故知無鏃示不用也。若然翭矢生時用金鏃,死用骨鏃,志矢生時用骨鏃,死則令去之。云生時志矢骨鏃者,亦《爾雅·釋器》文。案彼云骨鏃不翦羽,謂之志,此志矢是也。云凡為矢,前重後輕也者,案《司弓矢》鄭注云:凡枉矢之制,枉矢之屬,五分二在前,三在後。殺矢之屬三分,一在前,二在後。矰矢之屬七分,三在前,四在後。恆矢之屬,軒輖中。若然前重後輕者,據殺矢、翭矢、枉矢、潔矢、矰矢、茀矢而言,引之者證此志是恆矢、庳矢,無前重後輕之義。案《周禮》有八矢,唯用此二矢者,以其八矢之內,翭矢居前,最重。𢘆矢居後,最輕。既不盡用,故取其首尾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