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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72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七十二卷目錄

 喪葬部彙考三十六

  禮記〈曲禮 檀弓〉

禮儀典第七十二卷

喪葬部彙考三十六

《禮記》《曲禮》

有憂者側席而坐,有喪者專席而坐。

〈陳注〉有憂,謂親疾或他禍患。側,獨也。獨坐一席,不設待賓之席,為有憂也。一說側席謂偏設之,變於正席也。亦通專單也。貴賤之席,各有重數,居喪則否。呂氏曰:專席,不與人共坐也。〈大全〉張子曰:有憂者,心未安,故側席。喪已然者,坐無容,故專席。

居喪之禮,毀瘠不形,視聽不衰,升降不由阼階,出入不當門隧。

〈陳注〉門隧,門之中道也。疏曰:居喪許羸瘦,不許骨露。見骨為形之主,故謂骨為形。呂氏曰:先王制禮,毀不滅性,毀瘠形,視聽衰,幾於滅性。送死之大事,且將廢而莫之行,則罪莫大焉。不由阼階,不當門隧,執人子之禮,而未忍廢也。

居喪之禮,頭有創則沐,身有瘍則浴,有疾則飲酒食肉,疾止復初,不勝喪,乃比于不慈不孝。

〈陳注〉沐浴與飲酒食肉,以權制者也。故疾止則復初。朱子曰:下不足以傳後,故比於不慈。上不足以奉,先故比於不孝。

五十不致毀,六十不毀,七十唯衰麻在身,飲酒食肉處於內。

〈陳注〉五十始衰,故不極毀。六十則又衰矣,故不可毀。七十之年,去死不遠,略其居喪之禮者,所以全其易盡之期也。

生與來日,死與往日。

〈陳注〉與猶數也。成服杖,生者之事也。數,死之明日為三日。斂殯,死者之事也。從死日數之為三日,是三日成服者,乃死之第四日也。

適墓不登壟,助葬必執紼。

〈陳注〉壟,墳堆也,登之為不敬。紼,引棺索,執之致力也。

臨喪不笑。

〈陳注〉以哀為主。

望柩不歌,入臨不翔。

〈陳注〉不歌與不笑義同。臨,哭也。不翔,不為容也。

鄰有喪,舂不相。

〈陳注〉五家為鄰。相者以聲音相勸。相蓋舂人歌以助春也。

里有殯,不巷歌,適墓不歌,哭日不歌。

〈陳注〉二十五家為里。巷歌,歌於巷也。

送喪不由徑,送葬不辟塗潦,臨喪則必有哀色,執紼不笑。

〈陳注〉不由徑,不苟取其速也。不辟塗潦,嫌於憚勞也。

卒哭乃諱,禮不諱嫌名,二名不偏諱。

〈陳注〉葬而虞,虞而卒哭。凡卒哭之前,猶用事生之禮。故卒哭乃諱其名。嫌名,音同者。不偏諱,謂可單言也。

凡卜筮日,旬之外曰遠某日,旬之內曰近某日,喪事先遠日,吉事先近日。

〈陳注〉疏曰:今月下旬筮來月上旬,是旬之外日也。主人告筮者云:欲用遠某日。此大夫禮。士賤職,褻時至事,暇可以祭,則於旬初,即筮旬內之日。主人告筮者云:用近某日。天子、諸侯有雜祭,或用旬內,或用旬外,其辭皆與此同。喪事謂葬,與二祥是奪哀之義,非孝子所欲。但不獲已,故先從遠日而起,示不宜急,微伸孝心也。吉事謂祭祀、冠婚之屬。少牢云:若不吉,則及遠日,是先近日也。

祥車曠左。

〈陳注〉疏曰:祥猶吉也。吉車謂生時所乘,葬時用為魂車。車上貴左,僕在右,空左,以擬神也。

君子行禮,不求變俗,祭祀之禮,居喪之服,哭泣之位,皆如其國之故,謹修其法而審行之。

〈陳注〉言卿大夫士有徙居他國者,行禮之事,不可變其故國之俗,皆當謹修其典法,而審慎以行之。

居喪未葬,讀喪禮,既葬,讀祭禮,喪復常,讀樂章,居喪不言樂,祭祀不言凶。

〈陳注〉復常,除服之後也。樂章,弦歌之詩也。呂氏曰:讀是書,非肄業也。當是時,不知是事,不以禮事其親者也。吉凶之事不相干,哀樂之情,不可以貳。故喪,凶事也。不言樂。祭,吉事也。不言凶。

苞屨,扱衽,厭冠,不入公門。〈陳注〉苞讀為藨,以藨蒯之草為齊。衰,喪屨也。扱衽,以深衣前衽扱之於帶也。蓋親初死時,孝子以號踊,屨踐為妨,故扱之也。厭冠,喪冠也。吉冠有纚,有梁。喪冠無之,故厭帖然也。此皆凶服,故不可以入公門。

書方,衰,凶器,不以告,不入公門。

〈陳注〉方,板也。書方者,條錄送死物件於方板之上也。衰,五服之衰也。凶器,若棺槨、牆翣、明器之屬。不以告,不入公門,謂告則可入者,蓋臣妾有死於宮中者,君亦許其殯而成喪。然必先告,乃得將入也。

崩,曰天王崩;復,曰天子復矣。告喪,曰天王登假,措之廟,立之主,曰帝。

〈陳注〉自上墜下曰崩,亦壞敗之稱王者卒,則史書於策曰天王崩。復者,人死則形神離,古人持死者之衣升屋,北面招呼死者之魂,令還復體魄,冀其再生也。故謂之復。天子復者,升屋招呼之辭。臣子不可名君,故呼曰天子復也。疏云:以例言之,則王后死,亦呼王后復也。告喪,赴告侯國也。呂氏讀假為格,音引。王假有廟,與來假,來享,言其精神升至於天。愚謂遐乃遠邈之義,登遐言其所升高遠,猶《漢書》稱大行,行乃循行之行,去聲,以其往而不反,故曰大行也。立之主者,始死則鑿木為重以依神,既虞而埋之,乃作主以依神也。呂氏曰:考之禮經,未有以帝名者。《史記》夏殷之王,皆以帝名,疑殷人祔廟稱帝。遷据世本,當有所考。至周有諡,始不名帝。

天子未除喪,曰予小子,生名之,死亦名之。

〈陳注〉鄭氏曰:生名之曰小子王,死亦曰小子王也。晉有小子侯,是僭號也。

諸侯見天子,曰臣某侯某,其與民言,自稱曰寡人,其在凶服,曰適子孤。

〈陳注〉適子孤,亦擯者,告賓之辭也。

臨祭祀,內事,曰孝子某侯某,外事,曰曾孫某侯某,死曰薨,復,曰某甫復矣。

〈陳注〉薨之為言<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1728-18px-GJfont.pdf.jpg' />也,幽晦之義。本國史書之辭,復稱字臣,不名君也。

既葬,見天子,曰類見,言諡曰類。

〈陳注〉呂氏曰:繼先君之德,乃得受國而見天子,故曰類見。誄先君之善,而請諡於天子,故亦曰類。

天子死曰崩,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祿,庶人曰死,在床曰尸,在棺曰柩。

〈陳注〉疏曰:卒,終竟也。士祿以代耕。不祿,不終其祿也。死者,澌也,消盡無餘之謂。尸,陳也。古人病困,氣未絕之時,下置在地。氣絕之後,更還床上。所以如此者,凡人初生在地,病將死,故下復其初生,冀其脫死重生也。若其不生,復反本床。既未殯斂,陳列在床,故曰尸也。呂氏曰:柩,久也。比化者,無使土親膚,故在棺欲其久也。

生曰父,曰母,曰妻,死曰考,曰妣,曰嬪,壽考曰卒,短折曰不祿。

〈陳注〉嬪者,婦人之美稱。嬪猶賓也,夫所賓敬也。短折,夭橫而死也。此言卒與不祿,與上文大夫士之稱同者,彼以位之尊卑言,此以數之修短言也。謝氏曰:《易》曰:有子考,無咎。又曰:意承考也。又書言:事厥考,厥長之類,皆非死而後稱,蓋古者通稱,後世乃異之耳。

《檀弓上》

事親有隱而無犯,左右就養無方,服勤至死,致喪三年,事君有犯而無隱,左右就養有方,服勤至死,方喪三年,事師無犯無隱,左右就養無方,服勤至死,心喪三年。

〈陳注〉致喪,極其哀毀之節也。方喪,比方於親喪,而以義並恩也。心喪,身無衰麻之服,而心有哀戚之情,所謂若喪父而無服也。

孔子曰:拜而後稽顙,頹乎其順也。稽顙而後拜,頎乎其至也。三年之喪,吾從其至者。

〈陳注〉此言喪拜之次序也。順者先加敬於人,而後盡哀於己,為得其序也。頎者,惻隱之發也。謂之至者,以其哀常在於親,而敬暫施於人,為極自盡之道也。

喪冠不緌。

〈陳注〉冠必有笄以貫之,以絃繫笄,順頤而下結之,曰纓垂。其餘於前者,謂之緌。喪冠不緌,蓋去飾也。

有虞氏瓦棺,夏后氏堲周,殷人棺槨,周人牆置翣。

〈陳注〉瓦棺,始不衣薪也。堲周,或謂之土,周堲者,火之餘燼,蓋冶土為甎,而四周於棺之坎也。殷世,始為棺槨,周人又為飾棺之具,蓋彌文矣。牆,柳衣也。柳者,聚也,諸飾之所聚也,以此障柩,猶垣牆之障家,故謂之牆。翣如扇之狀,有畫為黼者,有畫為黻者,有畫雲氣者,多寡之數,隨貴賤之等。

周人以殷人之棺槨葬長殤,以夏后氏之堲周葬中殤下殤,以有虞氏之瓦棺葬無服之殤。

〈陳注〉十六至十九,為長殤。十二至十五為,中殤。八歲至十一,為下殤。七歲以下,為無服之殤。生未三月,不為殤。

夏后氏尚黑,大事斂用昏,殷人尚白,大事斂用日中,周人尚赤,大事斂用日出。

〈陳注〉大事,喪事也。

邾婁復之以矢,蓋自戰於升陘始也。魯婦人之髽而弔也。自敗於臺鮐始也。

〈陳注〉魯僖公二十一年,與邾人戰於升陘,魯地也。邾師雖勝,而死傷者多,軍中無衣,復者用矢。吉時以纚韜髮,凶則去纚而露其髻,故謂之髽。狐鮐之戰,在魯襄公四年,蓋為邾人所敗也。髽不以弔,時家家有喪,故髽而相弔也。方氏曰:矢所以施於射,非所以施於復。髽所以施於喪,非所以施於弔。因之而弗改,則非矣。

大功廢業,或曰:大功誦可也。

〈陳注〉業者,身所習,如學舞、學射、學琴瑟之類。廢之者,恐其忘哀也。誦者,口所習,稍暫為之,亦可。然稱或曰,亦未定之辭也。

曾子曰:始死之奠,其餘閣也與。

〈陳注〉始死以脯醢醴酒,就尸床而奠於尸東,當死者之肩,使神有所依也。閣所以庋置飲食,蓋以生時庋閣上,所餘脯醢為奠也。

曾子曰:小功不為位也者,是委巷之禮也。子思之哭嫂也為位,婦人倡踊,申祥之哭言思也亦然。

〈陳注〉言思,子游之子。申祥,妻之昆弟也。馬氏曰:凡哭必為位者,所以敘親疏恩紀之差。嫂叔疑於無服,而不為位,故曰無服。而為位者,惟嫂叔,蓋無服者,所以遠男女近似之嫌。而為位者,所以篤兄弟內喪之親。子思哭嫂為位,婦人倡踊,以婦人有相為娣姒之義,而不敢以己之無服先之也。至於申祥之哭,言思亦如子思,蓋非禮矣。妻之昆弟,外喪也。而既無服,則不得為哭位之主矣。記曰:妻之昆弟,為父後者死,哭之適室子為主,袒免,哭踊。夫入門右。由是言之,哭妻之昆弟,以子為主,異於嫂叔之喪也。以子為主,則婦人不當倡踊矣。

古者冠縮縫,今也衡縫,故喪冠之反吉,非古也。

〈陳注〉疏曰:縮,直也。殷尚質,吉凶冠皆直縫。直縫者,辟積襵少,故一一前後直縫之。衡,橫也。周尚文,冠多辟積,不一一直縫,但多作襵而并橫縫之。若喪冠,質猶疏辟,而直縫是與吉冠相反。時人因言古喪冠與吉冠反,故記者釋之云非古也。止是周世如此耳。古則吉凶冠同直縫也。

曾子曰:小功不稅,則是遠兄弟,終無服也。而可乎。

〈陳注〉稅者,日月已過,始聞其死,追而為之服也。大功以上則然,小功輕,故不稅。曾子據禮而言,謂若是小功之服不稅,則再從兄弟之死。在遠地者,聞之恆後時,則終無服矣。其可乎。疏曰:此據正服小功也。《小記》曰:降而在緦,小功者,則稅之,其餘則否。

曾子曰:喪有疾,食肉飲酒,必有草木之滋焉。以為薑桂之謂也。

〈陳注〉喪有疾,居喪而遇疾也。以其不嗜,故加草木之味,以為薑桂之謂一句,乃記者釋草木之滋,亦或曾子稱禮書之言,而自釋之歟。〈大全〉方氏曰:酒肉之外,又有草木之滋者,亦慮其不勝喪而已。

衰與其不當物也。寧無衰,齊衰不以邊坐,大功不以服勤。

〈陳注〉疏曰:物謂升縷及法制長短幅數也。邊坐,偏倚也。喪服宜敬坐,起必正,不可著衰而偏倚也。齊衰輕,既不倚,斬重不言可知。大功雖輕,亦不可著衰服,而為勤勞之事也。

易墓,非古也。

〈陳注〉疏曰:易謂芟治草木,不使荒穢。古者殷以前墓而不墳,不易治也。

絰也者,實也。掘中霤而浴,毀竈以綴足,及葬,毀宗躐行,出于大門,殷道也。學者行之。

〈陳注〉麻在首,在要,皆曰絰。分言之,則首曰絰,要曰帶。絰之言實,明孝子有忠實之心也。首絰象緇布冠之缺項,要絰象大帶,又有絞帶象革帶。齊衰以下用布。朱子曰:首絰大一搤,是拇指與第二指一圍。要絰較小,絞帶又小於要絰。要絰象大帶,兩頭長,垂下。絞帶象革帶,一頭有彄子,以一頭串於中而束之。疏曰:中霤,室中也。死而掘室中之地作坎,以床架坎上,尸於床上浴,令浴汁入坎也。死人冷強,足辟戾不可著屨,故用毀竈之甓,連綴死人足,令直可著屨也。毀宗,毀廟也。殷人殯於廟,至葬柩出,毀廟門西邊牆,而出於大門。行神之位在廟門西邊,當所毀宗之外。生時出行,則為壇幣告行神,告竟,車躐行壇上而出,使道中安穩如在壇。今向毀宗廟處出,仍得躐行此壇,如生時之出也。學於孔

子者,行之效殷禮也。〈大全〉方氏曰:絰之所用,男子重首。婦人重腰,皆用其所重,非徒為虛名而已。古者復穴而居,開其上以取明,而雨溜焉。故後世因以名其室。毀竈取甓,以綴於足,而欲尸之溫也。夫中霤,則生時於之以居處,浴必掘中霤,以示不復居處於此故也。竈則生時於之以烹飪,綴足必毀竈,以示不復烹飪於此故也。宗則生時於之以祭享,躐行必毀宗,以示不復祭享於此故也。

扶君,卜人師扶右,射人師扶左,君薨以是舉。

〈陳注〉君疾時,僕人之長扶其右體,射人之長扶其左體。此二人皆平日贊正服位之人。故君既薨,遇遷尸,則仍用此人也。方氏釋師為眾,應氏以卜人為卜筮之人。

從母之夫,舅之妻,二夫人相為服,君子未之言也。或曰:同爨緦。

〈陳注〉從母,母之姊妹,舅母之兄弟。從母夫於舅妻無服,所以禮經不載。故曰:君子未之言。時偶有甥至外家,見此二人相依同居者,有喪而無文可據,於是或人為同爨緦之說以處之,此亦原其情之不可已,而極禮之變焉耳。或問:從母之夫,舅之妻,皆無服,何也。朱子曰:先王制禮,父族四,故由父而上為族曾祖父,緦麻。姑之子,姊妹之子,女子子之子,皆由父而推之也。母族三,母之父,母之母,母之兄弟,恩止於舅,故從母之夫,舅之妻,皆不為服,推不去故也。妻族二,妻之父,妻之母。乍看似乎雜亂無紀,仔細看,皆有義存焉。

喪事欲其縱縱爾,吉事欲其折折爾,故喪事雖遽不陵節,吉事雖止不怠,故騷騷爾則野,鼎鼎爾則小人,君子蓋猶猶爾。

〈陳注〉縱縱,給於趨事之貌。折折,從容中禮之貌。若騷騷而太疾,則鄙野矣。鼎鼎而太舒,則小人之為矣。猶猶,得緩急之中,君子行禮之道也。

曾子曰:尸未設飾,故帷堂,小斂而徹帷,仲梁子曰:夫婦方亂,故帷堂,小斂而徹帷。

〈陳注〉始死,去死衣,用斂衾覆之,以俟浴。既復之,後楔齒綴足畢,具脯醢之,奠事雖小定,然尸猶未襲斂也。故曰:未設飾。於是設帷於堂者,不欲人褻之也。故小斂。畢,乃徹帷。仲梁子謂:夫婦方亂者,以哭位未定也。二子各言禮意。鄭云:斂者,動搖尸,帷堂為人褻之。言方亂,非也。

小斂之奠,子游曰:於東方,曾子曰:於西方,斂斯席矣。小斂之奠在西方,魯禮之末失也。

〈陳注〉《儀禮》小斂之奠,設於東方。奠又無席。魯之衰,末奠於西方,而又有席。曾子見時如此,將以為禮,故云小斂於西方,斯此也。其斂之時,于此席上而設奠矣。故記者正之云。今按《儀禮》布席於戶內,註云:有司布斂席也。在小斂之前。及陳大斂衣奠,則云奠席在饌北,斂席在其東。註云:大斂奠而有席,彌神之也。據此則小斂奠無席。〈大全〉方氏曰:萬物生於東而死於北,小斂之奠於東方,則孝子未忍死其親之意也。

縣子曰:綌衰繐裳,非古也。

〈陳注〉葛之麤而郤者,謂之綌。布之細而疏者,謂之繐。五服一以麻,各有升數。若以綌為衰,以繐為裳,則取其輕涼而已,非古制也。

讀賵,曾子曰:非古也。是再告也。

〈陳注〉車馬曰賵,賵所以助主人之送葬也。既受則書其人名與其物於方版。葬時,柩將行,主人之史請讀此方版所書之賵,蓋於柩東當前,東西面而讀之。古者奠之而不讀,周則既奠而又讀焉。故曾子以為再告也。〈大全〉吳氏曰:按《士喪禮·下篇》:祖奠畢,公賵賓賵,其時賵者已致命於柩,凡所賵之物,書之於方。及次日,遣奠畢,苞牲行器之後,主人之史讀賵,若欲神一一知之。前既致命,今又讀之,是再告於神也。蓋古者,但有賵時致命之禮,無後來再讀之禮。故曾子以為非古。

子夏問諸夫子曰:居君之母,與妻之喪,居處言語飲食衎爾。

〈陳注〉君母、君妻,雖皆小君,皆服齊衰,不杖期。然恩義則淺矣,故居其喪則自處如此。衎爾,和適之貌。

婦人不葛帶。

〈陳注〉禮:婦人之帶,牡麻結。本卒哭,丈夫去麻帶,服葛帶,而首絰不變。婦人以葛為首絰,以易去首之麻絰,而麻帶不變,所謂不葛帶也。既練,則男子除絰,婦人除帶。婦人輕首重要故也。然此謂婦人居齊斬之服者,如此若大功以下,輕者至卒哭,則並變為葛,與男子同。

有薦新,如朔奠。

〈陳注〉朔奠者,月朔之奠也。未葬之時,大夫以上,朔望皆有奠,士則朔而已。如得時新之味,或五穀新熟而薦之,則其禮亦如朔奠之儀也。

既葬,各以其服除。〈陳注〉三月而葬,葬而虞,虞而卒,哭親重而當變麻衰者,變之其當除者,即自除之,不俟主人卒哭之變也。

池視重霤。

〈陳注〉疏曰:池者,柳車之池也。重霤者,屋之承霤也。以木為之,承於屋簷,水霤入此木中,又從木中而霤於地,故云重霤也。天子之屋,四注四面,皆有重霤,諸侯四注而重霤去後,大夫惟前後二,士惟一在前。生時屋有重霤,故死時柳車亦象宮室,而設池於車,覆鱉甲之下,牆帷之上,蓋織竹為之形,如籠衣以青布,以承鱉甲,名之曰池,以象重霤也。方面之數,各視生時重霤。

君即位而為椑,歲一漆之,藏焉。

〈陳注〉君,諸侯也。人君無論少長,體尊物備,即位,即造為親尸之棺,蓋杝棺也,漆之堅強,甓甓然,故名椑。每年一漆,示如未成也。藏焉者,其中不欲空虛,如急有待,故藏物於中。一說不令人見,故藏之。

復楔齒,綴足,飯,設飾,帷堂,並作。

〈陳注〉始死,招魂之後,用角柶拄尸之齒,令開,得飯含時不閉。又用燕几拘綴尸之兩足,令直,使著屨時不辟戾也。飯者,實米與貝於尸口中也。設飾,尸襲斂也。帷堂,堂上設帷也。作,起為也,復至帷堂六事,一時並起,故云並作也。

父兄命赴者。

〈陳注〉生時與他人有恩識者,今死,則其家宜使人往相赴告。《士喪禮》:孝子自命赴者。若大夫以上,則父兄命之也。

君復於小寢,大寢,小祖,大祖,庫門,四郊。

〈陳注〉天子之郭門曰皋門,《明堂位》言:魯之庫門,即天子皋門。是庫門者,郭門也。疏曰:君,王侯也。前曰廟,後曰寢,室有東西廂曰廟,無東西廂有室曰寢。小寢者,高祖以下寢也。王侯同。大寢,天子始祖之寢,諸侯太祖之寢也。小祖者,高祖以下廟也。王侯同。太祖者,天子始祖之廟,諸侯太祖之廟也。馬氏曰:寢所居處之地,祖有所事之地,門所出入之地,郊所嘗至之地。君復必於此者,蓋魂氣之往,亦未離生時熟習之地也。觀此,則生死之說,可知矣。今按馬氏,以小寢、大寢為燕寢、正寢,與舊說異。

喪不剝奠也與,祭肉也與。

〈陳注〉剝者,不巾覆也。脯醢之奠,不惡塵埃,故可無巾覆。凡覆之者,必其有祭肉者也。

既殯,旬而布材與明器,朝奠日出,夕奠逮日。

〈陳注〉材為槨之木也,布者分列而暴乾之也。逮日及日之未落也。

父母之喪哭無時,使必知其反也。

〈陳注〉未殯,哭不絕聲。殯後,雖有朝夕哭之時,然廬中思憶則哭。小祥後,哀至則哭。此皆哭無時也。使者,受君之任使也。小祥之後,君有事,使之不得不行。然反必祭告俾親之神靈,知其已反。亦出必告,反必面之義。

練練衣黃裏,縓,緣,葛腰絰,繩屨無絇,角瑱,鹿裘,衡長袪,袪,裼之可也。

〈陳注〉疏曰:練,小祥也。小祥而著練冠,練中衣,故曰練也。練衣者,以練為中衣。黃裏者,黃為中衣裏也。正服不可變,中衣非正服,但承衰而已。縓,淺絳色。緣謂中衣領及裦之緣也。小祥,男子去首之麻絰,惟餘要葛也。故曰:葛要絰繩。屨者,父母初喪,菅屨卒哭,受齊衰蒯藨屨。小祥,受大功,繩麻縷也。無絇謂無屨,頭飾也。朱子曰:菅屨,疏屨,今不可考。今略以輕重推之。斬衰用今草鞋,齊衰用麻鞋可也。麻鞋,今卒伍所著者。瑱,充耳也。吉時,君大夫士皆有之,所以掩於耳。君用玉為之,初喪去飾,故無瑱。小祥後,微飾,故用角為之也。疏曰:冬時,吉凶衣裏皆有裘,吉則貴賤有異,喪則同用鹿皮為之。小祥之前,裘狹而短,袂又無袪。小祥稍飾,則更易作橫廣大者,又長之,又設其袪也。裼者,裘上之衣,吉時皆有,喪後凶質,未有裼衣。小祥後,漸向吉,故加裼可也。按如此文,明小祥時外有衰,衰內有練中衣,中衣內有裼衣,裼衣內有鹿裘,鹿裘內自有常著襦衣。又按袪者,袖口也。此所謂袪,則是以他物為袖口之緣,既袪以為飾,故裼之可也。

有殯,聞遠兄弟之喪,雖緦必往,非兄弟,雖鄰不往。

〈陳注〉三年之喪,在殯,不得出弔。然於兄弟,則恩義存焉。故雖緦服,兄弟之異居而遠者,亦當往。

天子之棺四重,水兕革棺被之,其厚三寸,杝棺一,梓棺二,四者皆周。

〈陳注〉水牛,兕牛之革,耐濕,故以為親身之棺,二革合被為一重。杝木亦耐濕,故次於革。即前章所謂椑也。梓木棺二,一為屬,一為大棺。杝棺之外,有屬棺。屬棺之外,又有大棺。四者皆周,言四重之棺,上下

四方,悉周帀也。惟槨不周,下有茵,上有抗席故也。

棺束,縮二,衡三,衽每束一。

〈陳注〉古者,棺不用釘,惟以皮條直束之二道,橫束之三道。衽形如今之銀,則子兩端大而中小。漢時呼為小要,不言何物為之,其亦木乎。衣之縫合處曰衽,以小要連合棺與蓋之際,故亦名衽。先鑿木置衽,然後束以皮,每束處必用一衽,故云衽每束一也。

柏槨以端長六尺。

〈陳注〉天子以柏木為槨。端,猶頭也。用柏木之頭為之,長六尺。

天子之殯也。菆塗龍輴以槨,加斧於槨上,畢塗屋,天子之禮也。

〈陳注〉疏曰:菆,叢也。菆塗謂用木叢棺,而四面塗之也。龍輴,殯時用輴車載柩,而畫轅為龍也。以槨者,此叢木象槨之形也。繡覆棺之衣,為斧文,先菆四面為槨,使上與棺齊,而上猶開,以此棺衣從槨上入覆於棺,故云加斧於槨上也。畢,盡也。斧覆既竟,又四注為屋以覆於上,而下四面盡塗之也。今按菆塗龍輴,是輴車亦在殯中,非脫去輴車而殯棺也。

唯天子之喪,有別姓而哭。

〈陳注〉諸侯朝覲天子,爵同則其位同。今喪禮則分別同姓、異姓、庶姓,使各相從而為位以哭也。

士備入而后朝夕踊。

〈陳注〉國君之喪,諸臣有朝夕哭踊之禮。哭雖依次居位,踊必相視為節,不容有先後也。士卑,其入恆後,士皆入,則無不在者矣。故舉士入為畢而後踊焉。

祥而縞,是月禫,徙月樂。

〈陳注〉疏曰:祥,大祥也。縞謂縞冠,大祥日著之。馬氏曰:祥禫之制,施於三年之喪,則其月同。施於期之喪,則其月異。《雜記》曰: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此期之喪也。父在為母有所屈,三年所以為極,而至於二十五月者,其禮不可過,以三年之愛而斷於期者,其情猶可伸。在禫月而樂者,聽於人也。在徙月而樂者,作於己也。

君于士有賜帟。

〈陳注〉帟,慕之小者,置之殯上,以承塵也。大夫以上,則有司供之。士卑,又不得自為,故君於士之殯,以帟賜之也。

《檀弓下》

君之適長殤,車三乘,公之庶長殤,車一乘,大夫之適長殤,車一乘。

〈陳注〉此言送殤遣車之禮。君謂國君,亦或有地大夫通得稱君也。公專言五等諸侯也。十六至十九為長殤,葬此殤時,柩朝廟畢,將行,設遣奠以奠之。牲體分析包裹,用此車載之,以遣送死者,故名遣車。車制甚小,以置之槨內,四隅不容大為之也。禮:中殤從上君,適長三乘,則中亦三乘,下則一乘也。公庶長一乘,則中亦一乘,下則無也。大夫適長一乘,則中亦一乘,下殤及庶殤並無也。

公之喪,諸達官之長杖。

〈陳注〉方氏曰:受命於君者,其名達於上,故謂之達官。若府史而下,皆長官。自辟除則不可謂之達矣。凡官皆有長貳,此以長言,則不及貳也。

喪公弔之,必有拜者,雖朋友州里舍人可也。弔曰:寡君承事,主人曰臨。

〈陳注〉此謂國君弔其諸臣之喪,弔後,主人當親往拜謝。喪家若無主後,必使以次疏親往拜。若又無疏親,則死者之朋友、同州、同里及喪家典舍之人往拜,亦可也。寡君承事,言來承助喪事,此君語擯者,傳命以入之辭。主人曰臨者,謝辱臨之重也。

大夫之喪,庶子不受弔。

〈陳注〉適子或以他故不在,則庶子不敢受弔,不敢以卑賤為有爵者之喪主也。

有殯,聞遠兄弟之喪,哭於側室,無側室,哭於門內之右,同國則往哭之。

〈陳注〉側室者,燕寢之旁室也。方氏曰:哭於側室,欲其遠殯宮也。于門內之右者,不居主位,示為之變也。

帷殯,非古也。自敬姜之哭穆伯始也。

〈陳注〉禮:朝夕哭殯之時,必褰開其帷。敬姜哭其夫穆伯之殯,乃以避嫌而不復褰帷。自此以後,人皆傚之,故記者云非古也。穆伯,魯大夫,季悼子之子,公甫靖也。〈大全〉張子曰:敬姜早寡,晝哭以避嫌,帷殯或亦避嫌,表夫之遠色也。

殷既封而弔,周反哭而弔,孔子曰:殷已慤,吾從周。

〈陳注〉殷之禮,窆畢,賓就墓所弔主人。周禮則俟主人反哭而後弔。孔子謂殷禮太質慤者,蓋親之在土,固為可哀,不若求親於平生居止之所而不得,其哀為尤甚也。故弔於墓者,不如弔於家者之情文為兼盡,故欲從周也。

葬於北方北首,三代之達禮也。之幽之故也。

〈陳注〉北方,國之北也。殯猶南首,未忍以鬼神待其親也。葬則終死事矣,故葬而北首,三代通用此禮也。南方昭明,北方幽暗之幽,釋所以北首之義。

既封,主人贈,而祝宿虞尸。

〈陳注〉柩行至城門,公使宰夫贈元纁束,既窆,則用此元纁贈死者於墓之野。此時祝先歸,而肅虞祭之尸矣。宿讀謂肅進也,虞猶安也。葬畢,迎精而反,日中祭之於殯宮,以安之也。男則男子為尸,女則女子為尸。尸之為言主也,不見親之形容,心無所係,故立尸,而使之著死者之服,所以使孝子之心,主於此也。禫祭以前,男女異尸,異几,祭於廟,則無女尸,而几亦同矣。《少牢禮》云:某妃配,是男女共尸。

既反哭,主人與有司視虞牲,有司以几筵舍奠於墓左,反,日中而虞。

〈陳注〉士之禮,虞牲特豕几,所以依神筵坐神之席也。席敷陳曰筵,孝子先反而視牲,別令有司釋奠以禮地神,為親之託體於此也。舍讀為釋,奠者置也。釋置此祭饌也。墓道向南,以東為左,待此有司之反,即於日中時虞祭也。

葬日虞,弗忍一日離也。是日也。以虞易奠,卒哭曰成事。

〈陳注〉始死,小斂、大斂,朝夕朔月朝祖,賵遣之類,皆喪奠也。此日以虞祭代去喪奠,故曰以虞易奠也。卒哭曰成事者,蓋祝辭曰:哀薦成事也。祭以吉為成卒哭之祭,乃吉祭故也。

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明日祔於祖父。

〈陳注〉吉祭,卒哭之祭也。喪祭,虞祭也。卒哭在虞之後,故云以吉祭易喪祭也。祔之為言附也,祔祭者,告其祖父,以當遷他廟,而告新死者以當入此廟也。禮云:明日以,其班祔。明日者,卒哭之次日也。卒哭時,告於新主曰:哀子某來日隮附爾于爾皇祖某甫。及時,則奉新主入祖之廟,而拜告之,曰:適爾皇祖某甫,以隮祔爾孫某甫孫。必祔祖者,昭穆之位同,所謂以其班也。畢事,虞主復於寢三年喪。畢,遇四時之吉祭而後,奉新主入廟也。虞祭間一日而卒哭,與祔則不間日。

其變而之吉祭也。比至於祔,必于是日也接,不忍一日未有所歸也。

〈陳注〉上文所言,皆據正禮。此言變者,以其變易常禮也。所以有變者,以有他故,未及葬期而即葬也。據士禮速葬速虞之後,卒哭之前,其日尚賒,不可無祭之往也。虞往至吉祭,其禮如何。曰:虞後比至於祔,遇剛日而連接其祭。若丁日葬,則己日再虞,後虞改用剛日,則庚日三虞也。此後遇剛日,則祭至祔而後止。此孝子不忍使其親一日無所依歸也。

殷練而祔,周卒哭而祔,孔子善殷。

〈陳注〉孔子善殷之祔者,以不急於鬼其親也。

君臨臣喪,以巫祝桃茢執戈,惡之也。所以異於生也。喪有死之道焉。先王之所難言也。

〈陳注〉桃性辟惡,鬼神畏之。茢,苕帚也,所以除穢。巫執桃,祝執茢,小臣執戈,蓋為其有凶邪之氣,可惡,故以此三物辟祓之也。臨生者,則惟執戈而已。今加以桃茢,故曰異於生也。喪禮,實有惡死之道焉,先王之所不忍言也。

喪之朝也。順死者之孝心也。其哀,離其室也。故至於祖考之廟而后行,殷朝而殯於祖,周朝而遂葬。

〈陳注〉子之事親,出必告,反必面。今將葬而奉柩以朝祖,固為順死者之孝心。然求之死者之心,亦必自哀其違離寢處之居,而永棄泉壤之下。亦欲至祖考之廟,而訣別也。殷尚質,敬鬼神而遠之,故大斂之後,即奉柩朝祖,而遂殯於廟。周人則殯於寢,及葬,則朝廟也。

仕而未有祿者,君有饋焉曰獻,使焉曰寡君,違而君薨,弗為服也。

〈陳注〉此蓋初試為士,未賦廩祿者,有饋於君,則稱獻。出使他國,則稱寡君。此二事,皆與群臣同,獨違離之後,而君薨,則不為舊君服。此則與群臣異,所以然者,以其未嘗食君之祿也。

虞而立尸,有几筵。

〈陳注〉未葬之前,事以生者之禮。葬則親形已藏,故虞祭則立尸以象神也。筵,席也。大斂之奠,雖有席而無几。此時則設几,與筵相配也。

卒哭而諱,生事畢而鬼事始已。

〈陳注〉卒哭而諱其名,蓋事生之禮已畢,事鬼之事始矣。已,語辭。

既卒哭,宰夫執木鐸以命于宮曰:舍故而諱新,自寢門至於庫門。

〈陳注〉舍故而諱新,謂高祖之父當遷者,諱多則難避,故使之舍舊諱,而諱新死者之名也。

天子崩,三日,祝先服,五日,官長服,七日,國中男女服,三月天下服。

〈陳注〉疏曰:祝,大祝,商祝也。服,服杖也。是喪服之數,故呼杖為服。祝佐含斂,先病故,先杖也。故子亦三日而杖。官長,大夫士也。病在祝後,故五日,國中男女謂畿內,民及庶人在官者,服齊衰三日而除。必待七日者,天子七日而殯,殯後嗣王成服,故民得成服也。三月,天下服者,謂諸侯之大夫為王繐衰,既葬而除,近者亦不待三月。今據遠者為言耳。何以知其或杖服,或衰服。按《喪大記》及《喪服四制》云云。然四制云:七日,授士杖。此云五日士杖者,崔氏云此據朝廷之士,四制言邑宰之士也。

虞人致百祀之木,可以為棺槨者斬之,不至者,廢其祀,刎其人。

〈陳注〉虞人,掌山澤之官也。天子之棺,四重,而槨周焉。亦奚以多木為哉。畿內百縣之祀,其木可用者,悉斬而致之,無乃太多乎。畿內之美材,固不乏矣。奚獨於祠祀斬之乎。廢其祀,刎其人,又何法之峻乎。禮制若此,未詳其說。一云必命虞人致木,不用命者,然後國有常刑。虞人非一,未必盡命之也。

孔子曰:衛人之祔也離之,魯人之祔也合之,善夫。

〈陳注〉生既同室,死當同穴。故善魯疏曰:祔,合葬也。離,之謂以一物隔二棺之間於槨中也。魯人則合並兩棺置槨中,無別物隔之。朱子曰:古者槨合眾材為之,故大小隨人所為,今用全木,則無。許大木可以為槨,故合葬者,只同穴,而各用槨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