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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73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七十三卷目錄
喪葬部彙考三十七
禮記〈王制 月令 曾子問 文王世子 禮器 內則 玉藻 明堂位 喪服小記 大傳〉
禮儀典第七十三卷
喪葬部彙考三十七
《禮記》《王制》
喪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為越紼而行事,喪用三年之仂。
〈陳注〉喪,凶事。祭,吉禮。吉凶異道,不得相干,故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者,不敢以卑廢尊也。未葬以前,常屬紼於輴車,以備火災。喪在內而行祭於外,是踰越喪紼而往也。喪三年而除中間,禮事繁難,故總計三歲經用之數,而用其十之一也。
喪祭,用不足曰暴,有餘曰浩,祭,豐年不奢,凶年不儉。
〈陳注〉暴者,殘敗之義,言不齊整也。浩者,汎濫之義,所謂以美沒禮也。
天子七日而殯,七月而葬,諸侯五日而殯,五月而葬,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殯,三月而葬,三年之喪,自天子達。
〈陳注〉諸侯降於天子而五月,大夫降於諸侯而三月,士庶人又降於大夫,故踰月也。今總云: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殯,此固所同。然皆三月而葬,則非也。其以上文降殺,俱兩月,在下可知,故略言之歟。
庶人縣封,葬不為雨止,不封不樹,喪不貳事。
〈鄭注〉縣封當為縣窆。縣窆者,至卑,不得引紼下棺。雖雨猶葬,以其禮儀少,不封不樹,至卑無飾也。《周禮》曰:以其爵等為丘封之度,與其樹數,則士以上,乃皆封樹。貳之言二也,庶人終喪,無貳事,不使從政也。《喪大記》曰:大夫士既葬,公政入於家。既卒,哭弁絰帶,金革之事無辟也。
自天子達於庶人,喪從死者,祭從生者。
〈陳注〉葬用死者之爵,祭用生者之祿。
大夫廢其事,終身不仕,死以士禮葬之。
〈陳注〉廢其事,如戰陳無勇而敗國殄民,或荒淫失行而悖常亂俗。生則擯棄,死則貶降。
六十歲制,七十時制,八十月制,九十日修,唯絞,紟,衾,冒,死而后制。
〈陳注〉此言漸老則漸近死期,當豫為送終之備也。歲制謂棺也,不易可成,故歲制。衣物之難得者,須三月可辦,故云時制。衣物之易得者,則一月可就,故云月制。至九十,則棺衣皆具,無事於制作,但每日修理之,恐或有不完整也。絞、紟、衾、冒,須死乃制,以其易成故也。
父母之喪,三年不從政,齊衰大功之喪,三月不從政。
《月令》
孟冬之月,飭喪紀,辨衣裳,審棺槨之厚薄,塋丘壟之大小,高卑厚薄之度,貴賤之等級。
〈陳注〉飭喪紀者,飭正喪事之紀律也。上衰下裳,以布之精麤為親疏,故曰辨,亦謂襲斂之衣數多寡也。棺槨厚薄,有貴賤之等,塋有大小,丘壟有高卑,皆不可踰越。厚薄之度,主禮而言。貴賤之等級,主人而言。朱氏曰:喪者,人之終。冬者,歲之終。故於此時而飭喪紀焉。
《曾子問》
曾子問曰:君薨而世子生,如之何,孔子曰:卿大夫士,從攝主,北面於西階南,大祝裨冕,執束帛,升自西階,盡等,不升堂,命毋哭。
〈陳注〉攝主,上卿之代主國事者也。裨冕者,天子、諸侯六服,大裘為上,其餘為裨。服裨衣而著冕,故云裨冕也。等即階也。
祝聲三,告曰:某之子生,敢告,升,奠幣於殯東几上,哭降,眾主人,卿,大夫,士,房中,皆哭,不踊,盡一哀,反位,遂朝奠,小宰升,舉幣。
〈陳注〉祝為噫歆之聲者三,以警動神聽,乃告之也。噫是歎恨之聲,歆者,欲其歆饗之義也。某,夫人之氏也。房中,婦人也。升,舉幣,舉而埋之兩階之間也。
三日,眾主人,卿,大夫,士,如初位,北面,大宰,大宗,大祝,皆裨冕,少師奉子以衰,祝先,子從,宰宗人從,入門,哭者止,子升自西階,殯前北面,祝立於殯東南隅,祝聲三,曰:某之子某,從執事敢見,子拜稽顙哭,祝,宰,宗人,眾主人,卿,大夫,士,哭踊,三者三,降東反位,皆袒,子踊,房中亦踊,三者三,襲衰杖,奠出,大宰命祝史,以名遍告於五祀山川。
〈陳注〉如初位者,如初告子生之位次也。少師,主養子
之官。奉子以衰,以衰服承藉而捧之也。告曰夫人某氏之子某,從執事宰宗人等,敢見子名,則大宰所立也。告訖,捧子之人拜而稽顙,且哭凡踊,三度為一節,如此者三,故云三者三降。東,反位者,堂上人皆從西階降而反東。在下者,亦皆東而反其朝夕之哭位也。踊而襲衰杖,成其為子之禮也。奠出,朝奠畢而出也。〈大全〉嚴陵方氏曰:君薨,凶事也。凶事,人之所哀。世子生,吉事也。吉事,人之所樂。君子行禮於此,可不慎哉。是以裨冕,吉服也。衰杖,則凶服也。毋哭,吉禮也。稽顙,則凶禮也。於是則或裨冕,或衰杖,或命毋哭,或拜稽顙,豈非處之以吉凶之間也。 山陰陸氏曰:如初位則北面可知,又言北面者,子雖幼,莫不臣也。少師奉子言師者,一日不敢無師傅也。不言大師奉之以衰嫌褻。
曾子問曰:如已葬而世子生,則如之何,孔子曰:大宰,大宗,從大祝而告于禰,三月,乃名于禰,以名遍告,及社稷,宗廟,山川。
〈陳注〉告於禰,告其主也。此時神主在殯宮,因見禰而立其名,故云乃名於禰也。
曾子問曰:並有喪,如之何,何先何後,孔子曰:葬,先輕而後重,其奠也。先重而後輕,禮也。自啟及葬不奠,行葬不哀次,反葬奠,而後辭於殯,遂修葬事,其虞也。先重而後輕,禮也。
〈陳注〉曾子問:同時有父母,或祖父母之喪,先後之次如何。孔子言:葬則先母而後父,奠則先父而後母。自,從也,從啟母殯之後。及至葬柩欲出之前,惟設母啟殯之奠,朝廟之奠,及祖奠、遣奠而已。不於殯宮為父設奠,故云自啟及葬不奠,謂不奠父也。次者,大門外之右,平生待賓客之處。柩至此,則孝子悲哀,柩車暫停。今為父喪在殯,故行。葬母之時,孝子不得為母伸哀於所次之處,故柩車不暫停也。及葬母而反,即於父殯設奠告語於賓,以明日啟父殯之期。賓出之後,孝子遂修營葬父之事也。葬是奪情之事,故先輕。奠是奉養之事,故先重也。虞祭亦奠之類,故亦先重。〈大全〉馬氏曰:葬者,送終之道也。人子之心所弗忍也。所以先輕而後重。
孔子曰:宗子雖七十,無無主婦,非宗子,雖無主婦可也。
〈陳注〉宗子,領宗男於外。宗婦,領宗女於內。禮不可缺,故雖七十之年,猶必再娶。
曾子問曰:將冠子,冠者至,揖讓而入,聞齊衰大功之喪,如之何,孔子曰:內喪則廢,外喪則冠而不醴,徹饌而埽,即位而哭,如冠者未至,則廢。
〈陳注〉冠者,賓與贊禮之人也。此人已及門,而與主人揖讓以入矣。主人忽聞齊衰大功之喪,何以處之。夫子言:若是大門內之喪,則廢而不行,以冠禮行之於廟。廟在大門之內,吉凶不可同處也。若是大門外之喪,喪在他處,可以加冠。但冠禮三加之後,設醴以禮新冠之人。今值凶事,止三加而止,不醴之也。初欲迎賓之時,醴及饌具皆陳設,今悉徹去,又埽除冠之舊位,使潔淨更新,乃即位而哭。如賓與贊者未至,則廢也。
如將冠子而未及期日,而有齊衰大功小功之喪,則因喪服而冠,除喪不改冠乎,孔子曰:天子賜諸侯大夫冕弁,服於太廟,歸設奠,服賜服,于斯乎有冠醮,無冠醴,父沒而冠,則已冠,埽地而祭於禰,已祭而見伯父叔父,而后饗冠者。
〈陳注〉未及期日,在期日之前也。因喪服而冠者,因著喪之成服,而加喪冠也。此是孔子之言。曾子又問:他日除喪之後,不更改易,而行吉冠之禮乎。孔子答云:諸侯及大夫,有幼弱,未冠,總角,從事,至當冠之年,因朝天子,天子於太廟中賜冕,服弁服,其受賜者,榮君之命,歸即設奠告廟,服所賜之服矣。於此之時,惟有冠之醮,無冠之醴。醮是以酒為燕飲,醴則獨禮受服之人也。其禮如此,安得有除喪改冠之禮乎。父沒而冠,謂除喪之後,以吉禮禮冠者。蓋齊衰以下,可因喪服而冠,斬衰不可。
曾子問曰:祭,如之何則不行旅酬之事矣。孔子曰:聞之小祥者,主人練祭而不旅,奠酬於賓,賓弗舉,禮也。昔者魯昭公練而舉酬行旅,非禮也。孝公大祥,奠酬弗舉,亦非禮也。
〈陳注〉曾子問:祭而不行旅酬之禮,何祭為然。孔子言:惟小祥、練祭為然。不旅者,不旅酬也。奠酬於賓,奠其酬爵於賓前也。賓弗舉者,賓不舉以旅也。言此祭主人得致爵於賓,賓不可舉此爵而行旅酬此禮也。大祥則可旅酬矣。
曾子問曰:大功之喪,可以與於饋奠之事乎,孔子曰:豈大功耳,自斬衰以下,皆可禮也。曾子曰:不以輕服而重相為乎,孔子曰:非此之謂也。天子諸侯之喪斬衰者奠,大夫齊衰者奠士則朋友奠,不足則取於大功以下者,不足則反之。
〈陳注〉饋奠,奠於殯也。大夫朔朢皆有,殷奠士惟月朔,其禮盛,故執事者眾。曾子問:己有大功之喪,可與他人饋奠之事乎。孔子將謂,曾子問:己有大功之喪,得為大功者饋奠否。故答云:豈但大功,自斬衰以下,皆可禮也。言身有斬衰,所為者斬衰,身有齊衰,所為者齊衰,皆可與其饋奠。孔子是據所服者言之,曾子不悟此旨,將謂言他人,乃曰:不太輕己之服,而重於相為乎。孔子乃答云:非此為他人之謂也。謂於所為服者也。凡喪奠,主人以悲哀,不暇執事,故不親奠。天子、諸侯之喪,諸臣皆斬衰,故云斬衰者,奠大夫,則兄弟之服齊衰者。奠士不以齊衰者,奠避大夫也。故朋友奠人不充數,則取大功以下。又不足,則反取大功以上也。疏曰:反之者,反取前人執事者充之。
曾子問曰:小功可以與於祭乎,孔子曰:何必小功耳,自斬衰以下,與祭禮也。曾子曰:不以輕喪而重祭乎,孔子曰:天子諸侯之喪祭也。不斬衰者不與祭,大夫齊衰者與祭,士祭不足,則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
〈陳注〉大旨與上章同,但此問與於祭,則是虞與卒哭之祭。〈大全〉方氏曰:此與祭,蓋喪祭爾,非吉祭也。故自斬衰以下,皆與。以服重者與祭,乃所以重其祭也。曾子反以為輕喪,蓋失之矣。
曾子問曰:相識有喪服,可以與於祭乎,孔子曰:緦不祭,又何助於人。
〈陳注〉所知識之人,有祭事,而己有喪服,可以助為之執事否。夫子言:己有緦麻之服,服之輕者也。尚不得自祭己之宗廟,何得助他人之祭乎。〈大全〉方氏曰:此所謂祭,蓋吉祭也。故雖緦麻之輕,亦不與。 張子曰:喪不貳事,則祭雖至重,而有所不可行。蓋祭而誠至,則哀亡矣。祭而誠不至,不如不祭之為愈。
曾子問曰:廢喪服,可以與於饋奠之事乎,孔子曰:說衰與奠,非禮也。以擯相可也。
〈陳注〉廢,猶除也。饋奠,在殯之奠也。不問吉祭,而問喪奠,曾子之意,謂方除喪服,決不可與吉禮,疑可與饋奠也。夫子言:方說衰,即與奠是忘哀太速,故言非禮也。擯相,事輕,亦或可耳。〈大全〉臨川吳氏曰:曾子初問:自大功之喪始者,蓋以斬衰服重,決不可為人執事。疑大功之服稍輕,或可與他人饋奠。而孔子答以有服之人,但可為所為服者奠,則知不可為他人矣。曾子乃疑小功之服,又輕於大功,或可與他人喪祭。孔子又答以有服之人,止可為所為服者祭,則知小功亦不可為他人執事矣。曾子又疑緦服尢輕於小功,或可與所識者之吉祭。而孔子又答以不可以。上曾子三問於喪服,則先大功,次小功,次緦麻,由重以漸而輕也。於為人,則先殯奠,次喪祭,次吉祭,由凶以漸而吉也。曾子既知此,遂疑新除喪服之後,或可與人饋奠。孔子亦以為不可,而但許其可以擯相可也者,略許之而不深許之,則不若并擯相,亦不為之為得。
曾子問曰:昏禮既納幣,有吉日,女之父母死,則如之何。孔子曰:婿使人弔,如婿之父母死,則女之家亦使人弔。父喪稱父,母喪稱母。父母不在,則稱伯父伯母。婿已葬,婿之伯父,致命女氏曰:某之子有父母之喪,不得嗣為兄弟,使某致命。女氏許諾而弗敢嫁,禮也。婿免喪,女之父母使人請,婿弗取而后嫁之,禮也。女之父母死,婿亦如之。
〈陳注〉有吉日者,期日已定也。彼是父喪,則此稱父之名弔之。彼是母喪,則此稱母之名弔之。父母或在他所,則稱伯父、伯母名。如無伯父母,則用叔父母名,可知婿雖已葬其親,而喪期尚遠,不欲使彼女失嘉禮之時,故使人致命,使之別嫁他人。某之子,此某字,是伯父之名,不得嗣為兄弟者。言繼此不得為夫婦也。夫婦同等,有兄弟之義,亦親之之辭。不曰夫婦者,未成昏嫌也。使某致命此某字,是使者之名,致如致仕之致,謂致還其許昏之命也。女氏雖許諾,而不敢以女嫁於他人,禮也。及婿祥禫之後,女之父母使人請婿成昏,婿終守前說,而不取,而后此女嫁於他族,禮也。
曾子問曰:親迎女在途,而婿之父母死,如之何,孔子曰:女改服,布深衣,縞總,以趨喪,而女之父母死,則女反。
〈陳注〉嫁服,士妻褖衣,大夫妻展衣,卿妻鞠衣。改服,更其嫁服也。衣與裳相連,而前後深邃,故曰深衣。縞,生白絹也。總,束髮也。長八寸,布為深衣,縞為總,婦人始喪,未成服之服也。故服此以奔舅姑之喪。女子在室,為父三年。父卒,亦為母三年。已嫁,則期。今既在途,非在室矣。則止用奔喪之禮,而服期。改服,亦布深衣縞總也。
如婿親迎,女未至,而有齊衰大功之喪,則如之何,孔子曰:男不入,改服於外次,女入,改服於內次,然後即位而哭,曾子問曰:除喪則不復昏禮乎,孔子曰:祭,過時不祭,禮也。又何反於初。
〈陳注〉此齊衰大功之喪,謂婿家也。改服,改其親迎之服,而服深衣,於門外之次也。女謂婦也,入門內之,次而以深衣更其嫁服也。此特問齊衰大功之喪者,以小功及緦輕不廢昏禮。禮畢,乃哭耳。若女家有齊衰大功之喪,女亦不反歸也。曾子又問除喪之後,豈不復更為昏禮乎。孔子言祭重而昏輕,重者過時尚廢,輕者豈可復行乎。然此亦止謂四時常祭耳。禘祫,大祭,過時猶追也。
曾子問曰:女未廟見而死,則如之何,孔子曰:不遷於祖,不祔於皇姑,婿不杖,不菲,不次,歸葬於女氏之黨,示未成婦也。
〈陳注〉不遷於祖,不遷柩而朝於婿之祖廟也。不祔於皇姑,以未廟見故主,不得祔姑之廟也。婿齊衰期,但不杖,不草屨,不別處哀次耳。女之父母,自降服大功。
曾子問曰: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齊衰而弔,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
〈陳注〉若夫死女,以斬衰往弔,既葬而除也。
曾子問曰:喪有二孤,廟有二主,禮與,孔子曰: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嘗禘郊社,尊無二上,未知其為禮也。
〈陳注〉嘗禘郊社,祭之重者,各有所尊,不可混拜而祭之。喪可得有二,孤廟可得有二主乎。非禮明矣。
昔者齊桓公亟舉兵,作偽主以行,及反,藏諸祖廟,廟有二主,自桓公始也。
〈陳注〉師行而載遷廟之主於齊車,示有所尊奉也。既作偽主,又藏於廟,是二失矣。
喪之二孤,則昔者衛靈公適魯,遭季桓子之喪,衛君請弔,哀公辭不得命,公為主,客入弔,康子立於門右,北面,公揖讓,升自東階,西鄉,客升自西階弔,公拜興哭,康子拜稽顙於位,有司弗辯也。今之二孤,自季康子之過也。
〈陳注〉國君弔鄰國之臣,尊卑不等。衛君弔而哀公為主禮也。禮:大夫既殯,而君來弔,主人門右北面哭拜、稽顙。今既哀公為主,主則拜賓。康子但當哭踊而已,乃拜而稽顙於位,是二孤矣。當時有司不能論而正之,遂至循襲為常變。禮之失,由於康子。上章言自桓公始,此不言始而言過者,孔子、康子同時也。靈公先桓子卒,經訛為靈公,實出公也。〈大全〉嚴陵方氏曰:喪有孤,則哀之所主。廟有主,則神之所依。喪有二孤,則莫適為主。廟有二主,則莫適為依。是豈禮之意哉。然後世行之者,蓋自桓公始之,季康子之過也。
曾子問曰:古者師行,必以遷廟主行乎,孔子曰:天子巡守,以遷廟主行,載於齊車,言必有尊也。今也取七廟之主以行,則失之矣。當七廟五廟無虛主,虛主者,惟天子崩,諸侯薨,與去其國,與祫祭於祖,為無主耳,吾聞諸老聃曰:天子崩,國君薨,則祝取群廟之主而藏諸祖廟,禮也。卒哭成事,而後主各反其廟。
〈陳注〉崩薨而群主皆聚祖廟,以喪三年不祭,且象生者為凶事而聚焦也。馮氏曰:鄭注:老聃,古壽考者之稱。
子游問曰:喪慈母如母,禮與,孔子曰:非禮也。古者男子,外有傅,內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何服之有。
〈陳注〉妾之無子者,養妾子之無母者,謂之慈母。然天子、諸侯不為庶母服,大夫妾子,父在,為其母大功。士之妾子,父在,為其母期,是與己母同也。何服之有,謂天子、諸侯也。故下文舉國君之事證之。〈大全〉臨川吳氏曰:按禮經傳記所言,慈母有二:其一,大夫士之子,有服之慈母者。《儀禮·喪服篇·齊衰三年章》云:慈母如母者是也。其一,國君子生擇諸母,使為子師,其次為慈母,其次為保母者是也。子游所問,蓋指禮經如母之慈母言。夫子所答,則以《內則》如傅之慈母言也。
昔者魯昭公,少喪其母,有慈母良,及其死也。公弗忍也。欲喪之,有司以聞曰:古之禮,慈母無服,今也君為之服,是逆古之禮,而亂國法也。若終行之,則有司將書之,以遺後世,無乃不可乎,公曰:古者天子練冠以燕居,公弗忍也。遂練冠以喪慈母,喪慈母,自魯昭公始也。
〈陳注〉良,善也。古者,周以前也。天子、諸侯之庶子,為天子、諸侯者,為其母緦。春秋有以小君之禮服之者,以子貴而伸也。然必適小君沒。若適小君在,則其母厭屈,故練冠也。此言練冠以燕居,謂庶子之為王者,為其母耳。
曾子問曰:諸侯旅見天子,入門,不得終禮,廢者幾,孔子曰:四,請問之,曰:大廟火,日食,后之喪,雨霑服失容,則廢,如諸侯皆在而日食,則從天子救日,各以其方色與其兵,大廟火,則從天子救火,不以方色與兵。曾子問曰:諸侯相見,揖讓入門,不得終禮,廢者幾,孔子曰:六,請問之,曰:天子崩,大廟火,日食,后夫人之喪,雨霑服失容,則廢。曾子問曰:天子嘗禘郊社五祀之祭,簠簋既陳,天子崩,后之喪,如之何,孔子曰:廢。曾子問曰:當祭而日食,大廟火,其祭也如之何,孔子曰:接祭而已矣。如牲至未殺,則廢,天子崩,未殯,五祀之祭不行,既殯而祭,其祭也。尸入,三飯不侑,酳不酢而已矣。自啟至於反哭,五祀之祭不行,已葬而祭,祝畢獻而已。
〈陳注〉天子、諸侯之祭,禮亡,不可聞其詳矣。先儒以大夫士祭禮推之,士祭尸九飯,大夫祭尸十一飯,則知諸侯十三飯,天子十五飯也。五祀外神,不可以己私喪久廢其祭。若當祭之時,而天子崩,則止而不行,俟殯訖,乃祭。然其禮則殺矣。侑,勸也。尸入,迎尸而入坐也。三飯不侑者,尸三飯告飽則止,祝更不勸。侑其食,使滿足當飯之數也。酳,食畢,而以酒漱口也。按《特牲禮》:尸九飯畢,主人酌酒酳尸,尸飲卒,爵酢主人,主人受酢飲畢,酌獻祝。祝飲畢,主人又酌獻佐食。今云酳不酢者,無酢主人以下等事也。此是言殯後,祭五祀之禮。又言自啟殯往葬,及葬畢反哭其間,亦不祭五祀。直待葬後,乃祭。其禮又不同。蓋葬後哀稍殺,漸向吉,故祝侑尸食至十五飯,攝主酳尸,尸飲卒,爵而酢攝主,攝主飲畢,酌而獻祝,祝受而飲畢,則止。無獻佐食以下之事。故云祝畢獻而已,已,止也。
曾子問曰:諸侯之祭社稷,俎豆既陳,聞天子崩,后之喪,君薨。夫人之喪,如之何,孔子曰:廢,自薨比至於殯,自啟至於反哭,奉帥天子。
〈陳注〉曾子所問如此,孔子曰廢,又言自薨至殯,自啟至反,哭皆帥循天子之禮者,謂諸侯既殯,而祭社稷,或五祀者,亦如天子殯後,祭五祀之禮也。其葬後而祭社稷五祀者,亦如天子葬後祭五祀之禮也。
曾子問曰:大夫之祭,鼎俎既陳,籩豆既設,不得成禮,廢者幾,孔子曰:九,請問之,曰:天子崩,后之喪,君薨。夫人之喪,君之大廟火,日食,三年之喪,齊衰,大功,皆廢,外喪自齊衰以下,行也。其齊衰之祭也。尸入,三飯不侑,酳不酢而已矣。大功,酢而已矣。小功,緦,室中之事而已矣。士之所以異者,緦不祭,所祭,於死者無服,則祭。
〈陳注〉此言大夫宗廟之祭。外喪,在大門之外也。三飯不侑,酳不酢,說見上章。大功酢而已者,大功服輕祭禮,稍備十一飯之後,主人酌酒酳尸,尸酢主人即止也。室中之事者,凡尸在室之奧,祝在室中北廂南面,佐食在室中戶西北面,但主人、主婦及賓獻尸,及祝佐食等三人,畢則止也。若平常之祭,十一飯畢,主人酳尸,尸卒爵酢主人,主人獻祝及佐食畢,次主婦獻尸,尸酢主婦,主婦又獻祝及佐食畢,次賓長獻尸,尸得賓長獻爵則止,不舉,蓋奠其爵於薦之左也。待致爵之後,尸乃舉爵。今以喪服殺禮,故止於賓之獻也。士卑於大夫,雖緦服,亦不祭所祭於死者。無服,謂如妻之父母,母之兄弟姊妹,己雖有服,而己所祭者,與之無服,則可祭也。
曾子問曰:三年之喪,弔乎,孔子曰:三年之喪,練不群立,不旅行,君子禮以飾情,三年之喪,而弔哭,不亦虛乎。
〈陳注〉練,小祥也。旅,眾也。群立旅行,言及他事,則為忘哀,況於弔乎。
曾子問曰:大夫士有私喪,可以除之矣。而有君服焉。其除之也。如之何,孔子曰:有君喪,服於身,不敢私服,又何除焉。於是乎有過時而弗除也。君之喪服除,而後殷祭,禮也。
〈陳注〉君重親輕,以義斷恩也。若君服在身,以遭親喪,則不敢為親制服。初死,尚不得成服,終,可行除服之禮乎。此所以雖過時而不除也。殷祭,盛祭也。君服除,乃得為親行二祥之祭,以伸孝心。以其禮大,故曰殷也。假如此月除君服,即次月行小祥之祭,又次月行大祥之祭。若親喪小祥後,方遭君喪,則他時君服除後,惟行大祥祭也。然此皆謂適子主祭。而居官者,若庶子居官而行君服,適子在家,自依時行親喪之禮。他日庶子雖除君服,無追祭矣。
曾子問曰:父母之喪,弗除可乎,孔子曰:先王制禮,過時弗舉,禮也。非弗能勿除也。患其過於制也。故君子過時不祭,禮也。
〈陳注〉曾子之意以為,適子仕者,除君服後,猶得追祭二祥。庶子仕者,雖除君服,不復追祭,是終身不除父母之喪矣。可乎。孔子言:先王制禮,各有時節。過時不復追舉,禮也。今不追除服者,不是不能除也,患其踰越聖人之禮制也。且如四時之祭,當春祭時,或以事故阻廢。至夏,則惟行夏時之祭,不復追補春祭矣。故過時不祭,禮之常也。惟禘祫,大事,則不然。
曾子問曰:君薨既殯,而臣有父母之喪,則如之何,孔子曰:歸居於家,有殷事,則之君所,朝夕否。
〈陳注〉殷盛之事,謂朔望及薦新之奠也。君有此事,則往適君所,朝夕則不往哭。
曰:君既啟,而臣有父母之喪,則如之何,孔子曰:歸哭而反送君。
〈陳注〉此二節,皆對言君親之喪。若臣有父母之喪,既殯而後有君喪,則歸君所。父母喪,有殷事,則來歸家。朝夕亦恆在君所也。若父母之喪既啟,而有君之喪,則亦往哭於君所,而反送父母之喪也。下文君未殯,而臣有父母之喪,亦與父母之喪未殯,而有君喪互推之。
曰:君未殯,而臣有父母之喪,則如之何,孔子曰:歸殯,反於君所,有殷事則歸,朝夕否,大夫室老行事,士則子孫行事,大夫內子有殷事,亦之君所,朝夕否。
〈陳注〉室老,家相之長也。室老子孫行事者,以大夫士在君所殷事之時,或朝夕恆在君所,則親喪朝夕之奠有缺,然奠不可廢也。大夫尊,故使室老攝行其事。士卑,則子孫攝也。內子,卿大夫之適妻也。為夫之君如為舅姑服齊衰,故殷事亦之君所。〈大全〉盧氏曰:人君五日而殯,故可歸殯父母,而往殯君也。若臨君殯,則歸哭父母而來殯君。殯君訖,乃歸殯父母也。
曾子問曰:君出疆,以三年之戒,以椑從,君薨其入如之何,孔子曰:共殯服,則子麻弁絰,疏衰,菲,杖,入自闕,升自西階,如小斂,則子免而從柩,入自門,升自阼階,君大夫士一節也。
〈陳注〉曾子問:國君以事出疆,必為三年之戒備,恐未得即返也。於是以親身之棺隨行,慮或死於外也。若死於外,則入之禮如何。孔子言:於時大斂之後,主人從柩而歸,則其國有司,供主人殯時所著之服,謂布深衣苴絰散帶垂也。此時主人從柩在路,未成服,惟著麻弁絰疏衰,而藨屨菲杖也。麻弁,布弁也。布弁之上加環絰也。柩入之時,毀殯宮門西邊牆而入,其處空缺,故謂之闕,非門闕之闕也。升自西階者,以柩從外來,有似賓客,故就客階而升也。如小斂而歸,則子首不麻弁,身不疏衰,惟首著免布,身著布深衣也。入自門,升自阼階者,以親未在棺,猶以事生之禮事之也。凡君與大夫及士之卒於外者,其禮皆一,等無異制,故云一節也。
曾子問曰:君之喪既引,聞父母之喪,如之何,孔子曰:遂既封而,歸,不俟子。
〈陳注〉遂,遂送君柩也。既窆而歸下棺,即歸也。不俟子,不待孝子返,而己先返也。
曾子問曰:父母之喪既引,及塗,聞君薨,如之何,孔子曰:遂既封,改服而往。
〈陳注〉遂,遂送親柩也。既窆之後,改服而往者。《雜記》云:非從柩與反哭,無免於堩。此時孝子首著免,乃去免而括髮徒跣,布深衣而往,不敢以私喪之服喪君也。
曾子問曰:葬引至於堩,日有食之,則有變乎,且不乎,孔子曰:昔者吾從老聃,助葬於巷黨,及堩,日有食之,老聃曰:丘,止柩就道右,止哭以聽變,既明反,而后行,曰:禮也。反葬而丘問之,曰:夫柩不可以反者也。日有食之,不知其已之遲數,則豈如行哉,老聃曰:諸侯朝天子,見日而行,逮日而舍奠,大夫使,見日而行,逮日而舍。夫柩不蚤出,不莫宿,見星而行者,唯罪人與奔父母之喪者乎,日有食之,安知其不見星也。且君子行禮,不以人之親痁患,吾聞諸老聃云。
〈陳注〉堩,道也。有變,變常禮乎,且不乎不變常禮乎。柩北向而出道右,則道之東也。聽變,聽日食之變動也。明反,日光復常也。舍奠,晚止舍而設奠於行主也。日食既,而星見昏暗中,恐有姦慝也。痁,病也,不可使人之親,病於危亡之患也。
曾子問曰:為君使而卒於舍,禮曰:公館復,私館不復,凡所使之國,有司所授舍,則公館已,何謂私館不復也。孔子曰:善乎問之也。自卿大夫士之家曰私館公館與公所為曰公館,公館復,此之謂也。
〈陳注〉復,死而招魂復魄也。公館,公家所造之館也。與,及也。公所為謂公所命停客之處,即是卿大夫之館。但有公命,故謂之公館也。一說公所為謂君所作離宮別館也。〈大全〉嚴陵方氏曰:公館之禮宜隆,故復。私館之禮宜殺,故不復也。
曾子問曰:下殤土周葬于園,遂輿機而往,塗邇故也。今墓遠,則其葬也。如之何。
〈陳注〉八歲至十一為下殤。土周,堲周也。成人則葬於墓,此葬於園圃之中。輿猶抗也。機者,輿尸之具,木為之,狀如床而無腳,以繩橫直維繫之,抗舉而往堲周之所,棺斂而葬之塗,近故也。曾子言:今世禮變皆棺斂,下殤於家而葬之於墓,則塗遠矣。其葬也,如之何。問:既不用輿機,則當用人舉棺以往乎,為當用車載棺而往乎。然此謂大夫之下殤,及士
庶人之中下殤耳。若大夫之適長殤、中殤,有遣車者,亦不輿機而葬也。
孔子曰:吾聞諸老聃曰:昔者史佚有子而死,下殤也。墓遠,召公謂之曰:何以不棺斂於宮中,史佚曰:吾敢乎哉,召公言於周公,周公曰:豈,不可,史佚行之,下殤用棺衣棺,自史佚始也。
〈陳注〉史佚,周初良史也。墓遠,不葬於園也。言於周公,言猶問也。周公曰豈不可者,謂何為不可也。召公述周公之言告佚,佚於是用棺衣,而棺斂於宮中,是此禮之變,始於史佚也。〈大全〉陸氏曰:下殤雖不棺斂于宮中,即塗遠而欲拘墓近之制,是膠也。故召公權之周公與之。
曾子問曰:卿大夫將為尸于公,受宿矣。而有齊衰內喪,則如之何,孔子曰:出舍於公館以待事,禮也。
〈陳注〉受宿,受君命而宿齊戒也。齊衰內喪,大門內齊衰服之喪也。待事,待祭事畢,然後歸哭也。
《文王世子》
其公大事,則以其喪服之精麤為序,雖于公族之喪亦如之,以次主人。
〈陳注〉此謂君喪而庶子治其禮事。大事,喪事也。臣為君皆斬衰,然衰制雖同,而升數之多寡,則各依本親庶子序列位次,則辨其本服之精麤,使衰麤者在前,衰精者在後,非但公喪如此,公族之內有相為服者亦然,蓋亦是庶子序其精麤先後之次也。以次主人者,謂雖有庶長父兄尊於主人,亦必次於主人之下,使主人在上為喪主也。
族之相為也。宜弔不弔,宜免不免,有司罰之,至于賵賻承含,皆有正焉。
〈陳注〉四世而緦,服之窮也。五世親盡,袒免而已。六世以往,弔而已矣。賵賻含襚,隨其親疏,各有正禮。庶子官,治之有司,即庶子也。
《禮器》
天子崩,七月而葬,五重八翣,諸侯五月而葬,三重六翣,大夫三月而葬,再重四翣,此以多為貴也。
〈陳注〉五重,謂抗木與茵也。茵以藉棺,用淺色緇布夾為之,以茅秀及香草著其中,如今褥子中用絮然。縮者二,橫者三,為一重。抗木所以抗載於土下棺之後,置抗木於槨之上,亦橫者三,縮者二,上加抗席三,此為一重。如是者五,則為五重也。
《內則》
女子十有五年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
〈陳注〉故謂父母喪。
《玉藻》
縞冠元武,子姓之冠也。縞冠素紕,既祥之冠也。
〈陳注〉縞,生絹也。武,冠卷也。以縞為冠,凶服也。武則元色吉也。所以吉凶相半者,蓋父有喪服,子不可用純吉,故曰子姓之冠,姓生也。孫是子之所生,故謂之子姓。素,熟絹也。紕,冠兩邊及卷下畔之緣也。縞冠素紕,謂冠與卷身皆用縞,但以素緣之耳。既祥之冠者,祥祭後所服也。
喪容纍纍,色容顛顛,視容瞿瞿梅梅,言容繭繭。
〈陳注〉此皆居喪之容,纍纍,羸憊失意之貌。顛顛,憂思不舒之貌。瞿瞿,驚遽之貌。梅梅,猶昧昧,瞻視不審,故瞿瞿梅梅然也。繭繭猶綿綿,聲氣低微之貌也。
《明堂位》
有虞氏之綏,夏后氏之綢練,殷之崇牙,周之璧翣。
〈陳注〉此皆喪葬之飾。
《喪服小記》
斬衰括髮以麻,為母括髮以麻,免而以布。
〈陳注〉斬衰,主人為父之服也。親始死,子服布深衣,去吉冠,而猶有笄<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0343-18px-GJfont.pdf.jpg' />。徒跣,扱深衣前衽於帶,將小斂,乃去笄<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0343-18px-GJfont.pdf.jpg' />,著素冠。斂訖,去素冠,而以麻自項而前,交於額上,卻而繞於紒,如著幓頭然,幓頭,今人名掠髮此謂括髮以麻也。母死亦然,故云為母括髮以麻。言此禮與喪父同也。免而以布,專言為母也。蓋父喪小斂後,拜賓竟,子即堂下之位,猶括髮而踊。母喪,則此時不復括髮,而著布免以踊,故云免而以布也。
齊衰惡笄以終喪。
〈陳注〉婦人居齊衰之喪,以榛木為笄,以卷髮,謂之惡笄。中間更無變易,服竟,一并除之。
男子冠而婦人笄,男子免而婦人髽,其義,為男子則免,為婦人則髽。
〈陳注〉吉時,男子首有吉冠,婦人首有吉笄。若親始死,男去冠,女則去笄。父喪,成服也,男以六升布為冠,女則箭篠為笄。若喪母,男則七升布為冠,女則榛木為笄。故云男子冠而婦人笄也。男子免而婦人髽者,言今遭齊衰之喪,當男子著免之時,婦人則髽其首也。髽有二,斬衰則麻髽,齊衰則布髽,皆名露紒。其義為男子則免,為婦人則髽者,言其義不過以此分別男女而已。
苴杖,竹也。削杖,桐也。〈陳注〉竹杖圓以象天,削杖方以象地,父母之別也。苴者,黯也。必用竹者,以其體圓性貞,四時不改,明子為父禮伸痛極,自然圓足,有終身之痛也。削者,殺也。桐,隨時凋落,謂母喪,外雖削殺服從時除,而終身之心,與父同也。
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後者三年。
〈陳注〉適孫無父,既為祖三年矣。今祖母又死,亦終三年之制。蓋祖在而喪祖母,則如父在而為母期也。子死則孫為後,故以為後者言之。
為父母長子稽顙,大夫弔之,雖緦必稽顙。
〈陳注〉服重者,先稽顙而後拜賓。服輕者,先拜賓而後稽顙。父母,尊也。長子,正體也。故從重。大夫弔於士,是以尊臨卑,雖是緦服之喪,亦必稽顙而後拜。蓋尊大夫,不敢以輕待之也。
婦人為夫與長子稽顙,其餘則否。
〈陳注〉婦人受重於他族,其餘謂父母也。降服移天,其禮殺矣。
男主必使同姓,婦主,必使異姓。
〈陳注〉喪必有男主以接男賓,必有女主以接女賓。若父母之喪,則適子為男主,適婦為女主。今無男主,而使人攝主,則必使喪家同姓之男。無女主,而使人攝主,則必使喪家異姓之女。謂同宗之婦也。
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
〈陳注〉出母,母為父所遣者也。適子為父後者,不服之,蓋尊祖敬宗,家無二主之義也。非為後者服期。
親親以三為五,以五為九,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矣。
〈陳注〉由己身言之,上有父,下有子,宜言以一為三,而不言者,父子一體,無可分之義。故惟言以三為五,謂因此三者而由父以親祖,由子以親孫,是以三為五也。又不言以五為七者,蓋由祖以親曾高二祖,由孫而親曾孫,元孫,其恩皆已疏略,故惟言以五為九也。由父而上殺之,至高祖,由子而下殺之,至元孫。是上殺下殺也。同父則期,同祖則大功,同曾祖則小功,同高祖則緦麻,是旁殺也。高祖外無服,故曰畢矣。
庶子不為長子斬,不繼祖與禰故也。
〈陳注〉以己非繼祖之宗,又非繼禰之宗。
親親,尊尊,長長,男女之有別,人道之大者也。
〈陳注〉疏曰:此論服之降殺。親親,謂父母也。尊尊,謂祖及曾祖、高祖也。長長,謂兄及旁親也。不言卑幼,舉尊長則卑幼可知也。男女之有別者,若為父斬為母齊衰,姑姊妹在室,期。出嫁,大功。為夫斬為妻期之屬是也。此四者,於人之道為最大。
從服者,所從亡則已,屬從者,所從雖沒也服。
〈陳注〉疏曰:服術有六,其一是徒從徒空也。與彼非親屬空從,此而服彼有四者,一是妾為女君之黨,二是子從母服於母之君母,三是妾子為君母之黨,四是臣從君而服君之黨。此四徒之中,惟女君雖沒,妾猶服女君之黨。餘三徒所從,既亡則止,而不服。已,止也。屬者,骨血連續以為親也。亦有三,一是子從母,服母之黨。二是妾從夫,服夫之黨。三是夫從妻,服妻之黨。此三從雖沒,猶從之服,其親也。
妾從女君而出,則不為女君之子服。
〈陳注〉妾謂女君之姪娣也。其來也,與女君同入,故服。女君之子與女君同。若女君犯七出而出,則此姪娣亦從之出。子死,則母自服其子,姪娣不服,義絕故也。
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為妻也。與大夫之適子同。
〈陳注〉世子,天子、諸侯之適子,傳世者也。不降殺其妻父母之服者,以妻故親之也。大夫適子死,服齊衰不杖。今世子既不降其妻之父母,則其為妻服,與大夫服適子之服同也。
父為士,子為天子諸侯,則祭以天子諸侯,其尸服以士服,父為天子諸侯,子為士,祭以士,其尸服以士服。
〈陳注〉禮有曲而殺者,此類是也。
婦當喪而出,則除之。
〈陳注〉婦當舅姑之喪,而為夫所出,則即除其服,恩義絕故也。
為父母喪,未練而出,則三年,既練而出則已。
〈陳注〉若當父母之喪未期,而為夫所出,則終父母三年之制為已。與夫族絕,故其情復隆於父母也。若在父母小祥後被出,則是己之期服已除,不可更同兄弟為三年服矣。故已也。
未練而反則期,既練而反則遂之。
〈陳注〉若被出後,遇父母之喪未及期,而夫命之反。則但終期服反在期後,則遂終三年。蓋緣已隨兄弟小祥服三年之喪,不可中廢也。
再期之喪,三年也。期之喪,二年也。九月七月之喪,三時也。五月之喪,二時也。三月之喪,一時也。故期而祭,禮也。期而除喪,道也。祭不為除喪也。
〈陳注〉《儀禮·大功章》有中殤七月之文,即此七月之喪也。期而祭,謂再期之喪,致小祥之祭也。期而除喪,謂除衰絰,易練服也。小祥之祭,乃孝子因時以伸其思親之禮也。練時,男子除首絰,婦人除腰帶,乃生者隨時降殺之道也。祭與練雖同時並舉,然祭非為練而設也。
三年而後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間不同時,而除喪。
〈陳注〉孝子以事故不得及時治葬,中間練祥時月,以尸柩尚存,不可除服。今葬畢,必舉練祥兩祭。故云必再祭也。但此二祭仍作兩次舉行,不可同在一時。如此月練祭則男子除首絰,婦人除腰帶。次月祥祭,乃除衰服。故云其祭之間,不同時而除喪也。
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
〈陳注〉大功者,主人之喪。謂從父兄弟來主此死者之喪也。三年者,謂死者之妻與子也。妻既不可為主,而子又幼小,別無近親,故從父兄弟主之,必為之主行練祥二祭。朋友但可為之虞祭、祔祭而已。〈大全〉金華應氏曰:死生之相收,卹人道之當然。今其身死,而又妻子惸弱,適無父母兄弟之至親者,則大功當任其責,而至於終喪。或其適無小功之親也,則朋友當任其責,而至於適葬。使其不幸而無大功以為之依,則小功以下,其可以坐視乎。又不幸而無朋友以為之助,則為鄰者,倘與之,舊者其可以恝然乎。是以體朋友死無所歸,於我殯之義,則練祥不必大功,而親黨皆不可得而辭推。行有死人尚或墐之之心,則虞練不必朋友,而凡相識者,皆不得而拒。特其情有厚薄,則處之各不同。自其篤於義者言之,則各有加焉,無害也。凡遇夫人之急難,而處事之變者,不可以不知。
士妾有子而為之緦,無子則已。
〈陳注〉《喪服》云:大夫為貴妾緦。士卑,故妾之有子者為之緦,無子則不服也。
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昆弟,而父稅喪,己則否。
〈陳注〉稅者,日月已過,始聞其死,追而為之服也。此言生於他國,而祖父母諸父昆弟皆在本國,己皆不及識之。今聞其死,而日月已過。父則追而服之,己則不服也。
為君之父母妻長子,君已除喪,而后聞喪,則不稅。
〈陳注〉卿大夫為君之父母妻長子,皆有服。今以出使他國,或以事久留。君除喪之後,己始聞喪,不追服也。
降而在緦小功者,則稅之。
〈陳注〉此句承父稅喪,己則否之下,誤。在此降者,殺其正服也。如叔父及適孫正服,皆不杖期。死在下殤,則皆降服小功。如庶孫之中殤,以大功降,而為緦也。從祖昆弟之長殤,以小功降而為緦也。如此者,皆追服之。《檀弓》:曾子所言小功不稅,是正服小功,非謂降也。凡降服,重於正服。
近臣,君服斯服矣。其餘從而服,不從而稅。
〈陳注〉近臣,卑賤之臣也。此言小臣。有從君往他國,既返而君之親喪已過服之日月,君稅之,此臣亦從君而服其餘,謂卿大夫之從君出,為介、為行人宰史者,返而君服限未滿,亦從君而服。若在限外,而君稅,則不從君而稅也。
君雖未知喪,臣服已。
〈陳注〉此言君在他國,而本國有喪。君雖未知,而諸臣之留國者,自依禮成服,不待君返也。
虞杖不入於室,祔杖不升於堂。
〈陳注〉虞祭在寢祭後,不以杖入室。祔祭在祖廟祭後,不以杖升堂。皆殺哀之節也。
為君母後者,君母卒,則不為君母之黨服。
〈陳注〉此言無適子,而庶子為後者,即上章從服者所從亡則已之義也。
絰殺五分而去一,杖大如絰。
〈陳注〉《喪服傳》曰:苴絰大搹左本在下,去五分一,以為帶。絰大搹者,謂首絰也。五分減一分,則腰絰之大也。遞減之,則齊衰之絰,大如斬衰之帶。去五分一,以為齊衰之帶。大功之絰,大如齊衰之帶,去五分一,以為大功之帶。小功之絰,大如大功之帶,去五分一,以為小功之帶。緦麻之絰,大如小功之帶,去五分一,以為緦麻之帶。麻在首,在腰,皆曰絰。分言之,則首曰絰,腰曰帶。所以五分者,象五服之數也。杖大如絰,如腰絰也。搹者,搤也。朱子曰:首絰大一搤,只是拇指與第二指一圍。
妾為君之長子,與女君同。
〈陳注〉女君為長子三年,妾亦同服三年。以正統故重也。
除喪者,先重者,易服者,易輕者。
〈陳注〉男子重在首,婦人重在腰。凡所重者,有除無變。故雖卒哭,不受輕服。直至小祥,而男子除首絰,婦
人除腰絰。此之謂除喪者,先重者也。易服者,謂先遭重喪,後遭輕喪,而變易其服也。輕謂男子腰,婦人首也。此言先是斬衰虞,而卒哭已變葛絰。葛絰之大小如齊衰之麻絰,今忽又遭齊衰之喪,齊衰腰首絰皆牡麻,牡麻重於葛也。服宜從重,故男不變首,女不變腰,以其所重也。但以麻易男腰女首而已。故云易服者,易輕者也。若未虞卒哭,則後喪不能變。
無事不辟廟門,哭皆於其次。
〈陳注〉辟,開也。廟門,殯宮之門也。鬼神尚幽闇,故有事則辟,無事不辟也。次,倚廬也。朝夕之哭,與受弔之哭,皆即門內之位。若或晝或夜無時之哭,則皆於倚廬也。
復與書銘,自天子達於士,其辭一也。男子稱名,婦人書姓與伯仲,如不知姓則書氏。
〈陳注〉復,招魂以復魄也。書銘,書死者名字於明旌也。為銘,各以其物,士長三尺,大夫五尺,諸侯七尺,天子九尺。若不命之士,以緇,長半幅,長一尺,䞓末長終幅,長二尺,總長三尺。《周禮》:天子之復曰:皋天子復。諸侯則曰皋某甫復。此言天子達於士,其辭一者,殷以上質不諱名,故臣可以名君歟。男子稱名謂復,與銘皆名之也。婦人銘則書姓及伯仲,此或亦是殷以上之制。如周,則必稱夫人也。姓如魯是姬姓,後三家各自稱氏。所謂氏也,殷以前六世之外,則相與為昏。故婦人有不知姓者。周不然矣。
斬衰之葛,與齊衰之麻同,齊衰之葛,與大功之麻同。麻同皆兼服之。
〈陳注〉上章言絰殺,皆是五分去一。此言斬衰卒哭後所受葛絰,與齊衰初死之麻絰,大小同齊衰變服之葛絰,與大功初死之麻絰大小同。麻同皆兼服之者,謂居重喪而遭輕喪。服麻又服葛也。上章言男子易腰絰,不易首絰,故首仍重喪之葛,腰乃輕服之麻也。婦人卒哭後,無變,上下皆麻,此言麻葛兼服者,止謂男子耳。
報葬者報虞,三月而後卒哭。
〈陳注〉報讀為赴,急疾之義,謂家貧或以他故,不得待三月死而即葬者。既疾葬,亦疾虞,虞以安神,不可後也。惟卒哭,則必俟三月耳。
父母之喪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後事,其葬服斬衰。
〈陳注〉父母之喪偕,即曾子問:並有喪,言父母同時死也。葬先輕而後重,先葬,葬母也。不虞祔,不為母設虞祭祔祭也。蓋葬母之明日,即治父葬。葬父畢,虞祔,然後為母虞祔。故云待後事祭,則先重而後輕也。其葬母,亦服斬衰者,從重也。以父未葬,不敢變服也。
大夫降其庶子,其孫不降其服。
〈陳注〉大夫為庶子服大功,而庶子之子則為父三年也。大夫不服其妾,故妾子為其母大功。
大夫不主士之喪。
〈陳注〉謂士死,無主後,其親屬有為大夫者,不得主其喪,尊故也。
為慈母之父母無服。
〈陳注〉恩所不及故也。
夫為人後者,其妻為舅姑大功。
〈陳注〉此舅姑,謂夫之所生父母。
士祔於大夫,則易牲。
〈陳注〉祖為大夫,孫為士。孫死,祔祖,則用大夫牲。士牲卑,不可祭於尊者也。此與葬以大夫,祭以士者不同。如妾無妾,祖姑可祔,則易牲而祔於女君。
繼父不同居也者,必嘗同居,皆無主後,同財而祭其祖禰為同居,有主後者為異居。
〈陳注〉母再嫁,而子不隨往,則此子與母之繼夫,猶路人也。故自無服矣。今此子無大功之親,隨母以往,其人亦無大功之親,故云同居皆無主後也。於是以其貨財為此子同築宮廟,使之祭祀其先。如此則是繼父同居其服期也。異居有三,一是昔同今異,二是今雖同居,卻不同財。三是繼父自有子,即為異居。異居者,服齊衰三月而已。此云有主後者,為異居,則此子有子,亦為異居也。
哭朋友者,於門外之右,南面。
〈陳注〉《檀弓》曰:朋友,吾哭諸寢門之外,南面者為主,以待弔賓也。
祔葬者不筮宅。
〈陳注〉宅謂塋壙也。前人之葬,已筮而吉,故祔葬則不必再筮也。
士大夫不得祔於諸侯,祔於諸祖父之為士大夫者,其妻祔於諸祖姑,妾祔於妾祖姑,亡則中一以上而祔,祔必以其昭穆。
〈陳注〉公子、公孫之為士,為大夫者,不得祔於先君之廟也。諸祖父,其祖為國君者之兄弟也。諸祖姑,諸祖父之妻也。若祖為國君,而無兄弟可祔,亦祔宗
族之疏者。上言士易牲而祔於大夫,而大夫不得易牲而祔諸侯者,諸侯之貴絕宗,故大夫士不得親之也。妾祔於妾祖姑,言妾死則祔於祖之妾也。亡,無也。中,間也。若祖無妾,則又間曾祖一位而祔高祖之妾,故云亡則中一以上而祔也。所以間曾祖者,以昭穆之次不同,列祔必以昭穆也。〈大全〉方氏曰:祔葬與祔廟,皆謂之祔。凡祔以廟為正,故言祔廟則不言廟,祔葬則必言葬。
諸侯不得祔於天子,天子諸侯大夫,可以祔於士。
〈陳注〉卑孫不可祔於尊祖,孫貴而不祔其祖之為士者。是自尊而卑其祖不可也。故可以祔於士。
為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
〈陳注〉母之君母者,母之適母也。非母所生之母,故母在而為之服,則己亦從而服,是徒從也。徒從者,所從亡則已。故母卒不服。
宗子,母在為妻禫。
〈陳注〉父在則適子為妻,不杖。不杖,則不禫。父沒,母存,則杖且禫矣。此宗子百世不遷者也。恐疑於宗子之尊,厭其妻,故明言雖母在,亦當為妻禫也。然則非宗子而母在者,不禫矣。
為慈母後者,為庶母可也。為祖庶母可也。
〈陳注〉傳曰:妾之無子者,妾子之無母者,父命之為子母,此謂為慈母後者也。若庶母嘗有子,而子已死,命他妾之子為其後,故云為庶母可也。若父之妾有子,而子死,命己之妾子後之,亦可。故云為祖庶母可也。石梁王氏曰:為慈母後者,為庶母。為祖庶母後,皆可謂。既是妾子,此三母皆妾,皆可以妾生之子為後。
為父母妻長子禫。
〈陳注〉此言當禫之喪,有此四者。然妻為夫亦禫,又慈母之喪,無父在,亦禫。記者略耳。
慈母與妾母,不世祭也。
〈陳注〉不世祭者,謂子祭之而孫不祭也。上章言妾祔於妾祖姑者,疏云妾無廟,今乃云祔及高祖,當是為壇以祔之耳。
丈夫冠而不為殤,婦人笄而不為殤。為殤後者,以其服服之。
〈陳注〉男子死在殤年,則無為父之道。然亦有不俟二十而冠者,冠則成人也。此章舉不為殤者言之,則此當立後者,乃是已冠之子,不可以殤禮處之。其族人為之後者,即為之子也。以其服服之者,子為父之服也。舊說為殤者父之子,而依兄弟之服服此殤,非也。其女子已笄而死,則亦依在室之服服之,不降而從殤服也。
久而不葬者,唯主喪者不除,其餘以麻終,月數者除喪則已。
〈陳注〉主喪者不除,謂子於父,妻於夫,孤孫於祖父母,臣於君,未葬,不得除衰絰也。麻終月數者,期以下至緦之親,以主人未葬,不得變葛服,故服麻以至月數足而除,不待主人葬後之除也。然其服猶必收藏,以俟送葬也。
箭笄終喪三年,齊衰三月,與大功同者繩屨。
〈陳注〉前章言齊衰惡笄,以終喪為母也。此言箭笄三年,女子在室為父也。箭,篠也。齊衰為尊,大功為卑。然三月者,恩之輕。九月者,恩稍重。故可以同用繩屨。此制禮者淺深之宜也。繩屨,麻繩為屨也。
練筮日,筮尸,視濯皆要絰杖繩屨,有司告具而後去,杖筮日,筮尸,有司告事畢而後杖,拜送賓,大祥吉服而筮尸。
〈陳注〉練,小祥也。筮日,筮祥祭之日也。筮尸,筮為尸之人也。視濯,視祭器之滌濯也。小祥,除首絰而腰之葛絰未除,將欲小祥,則預著此小祥之服,以臨此三事。不言衰與冠者,則亦必同小祥之制矣。有司謂執事者,向者變服猶杖,今執事者告三事辦具,將欲臨事。故孝子即去杖而致敬此三事者,惟筮日,筮尸有賓來。今執事者告筮占之事畢,則孝子復執杖以拜送於賓。視濯無賓,故不言。至大祥時,則吉服行事矣。吉服,朝服也。不言筮日,視濯與小祥同可知也。
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不禫。
〈陳注〉此言不命之士,父子同宮者。
庶子不以杖即位。
〈陳注〉此言適庶俱有父母之喪者,適子得執杖進阼階,哭位。庶子至中門外,則去之矣。
父不主庶子之喪,則孫以杖即位可也。
〈陳注〉父主適子喪而有杖,故適子之子不得以杖即位,避祖之尊故,然非厭之也。今父既不主庶子之喪,故庶子之子得以杖即位,祖不厭孫,孫得伸也。父皆厭子,故舅主適婦喪,而適子不杖。大夫不服賤妾,故妾子亦以厭而降服,以服其母。祖雖尊貴,不厭其孫,故大夫降庶子,而孫不降其父也。
父在,庶子為妻以杖,即位可也。〈陳注〉舅主適婦,故適子不得杖。舅不主庶婦,故庶子為妻可以杖即位。此以即位言者,蓋庶子厭於父母,雖有杖,不得持以即位。故明言之也。
諸侯弔於異國之臣,則其君為主。
〈陳注〉君無弔外臣之禮。若來在此國,而適遇其卿大夫之喪,則弔之以主君之故耳。故主君代其臣之子為主。
諸侯弔,必皮弁錫衰,所弔雖己葬,主人必免,主人未喪服,則君亦不錫衰。
〈陳注〉錫者,治其布,使之滑易也。國君自弔其臣,則素弁、環絰、錫衰。弔異國臣,則皮弁錫衰也。凡免之節,大功以上為重服,自始死至葬卒哭後,乃不復免。小功以下為輕服,自始死至殯殯後,不復免。至葬啟殯之後而免,以至卒哭如始死。今人君來弔,雖非服免之時,必為之免,以尊重人君故也。禮既殯而成服,此言未喪服,謂未成服也。
養有疾者不喪服,遂以主其喪,非養者入主人之喪,則不易己之喪服,養尊者必易服,養卑者否。
〈陳注〉親屬無近親,而遇疾者,己往養之。而身有喪服,則釋去其服,惡其凶也。故云養有疾者,不喪服。若此疾者遂死,既無主後,己既養之,當遂主其喪。蓋養者於死者有親也。然亦不著己之喪服,故云遂以主其喪,非養者入主人之喪。謂疾時不曾釋服,來致其養。今死,乃入來主其喪,則亦不易去己之喪服也。尊謂父兄,卑謂子弟。
妾無妾祖姑者,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
〈陳注〉妾當祔於妾祖姑,上章言亡,則中一以上而祔,是祔高祖之妾。今又無高祖妾,則當易妾之牲而祔於適祖姑女君,謂適祖姑也。
婦之喪,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則舅主之。
〈陳注〉虞,卒哭在寢,祭婦也。祔於廟,祭舅之母也。尊卑異,故所主不同。
士不攝大夫,士攝大夫,唯宗子。
〈陳注〉士喪無主,不敢使大夫兼攝為主。若士是宗子,則主喪之任,可使大夫攝之。以宗子尊故也。一說大夫之喪無主,士不敢攝而主之。若士是宗子,則可。
主人未除喪,有兄弟自他國至,則主人不免而為主。
〈陳注〉葬後而君弔之,則非時亦免,以敬君,故新其事也。兄弟,親屬也。親則尚質,故不免而為主也。
陳器之道,多陳之而省納之可也。省陳之而盡納之可也。
〈陳注〉陳器,陳列從葬之明器也。凡朋友賓客所贈遺之明器,皆當陳列,所謂多陳之也。而所納於壙者,有定數,故云省納之可也。省減殺也。若主人所作者,依禮有限,故云省陳之,而盡納之可也。
奔兄弟之喪,先之墓而後之家,為位而哭,所知之喪,則哭於宮而後之墓。
〈陳注〉兄弟,天倫也,所知人情也。係於天者,情急於禮,由於人者,禮勝於情。宮,故殯宮也。
父不為眾子次於外。
〈陳注〉適長子死,父為之居喪,次於中門外,庶子否。
與諸侯為兄弟者服斬。
〈陳注〉卿大夫於君,自應服斬。若不為卿大夫,而有五屬之親者,亦皆服斬衰。此記者恐疑服本親兄弟之服,故特明之。蓋謂國君之兄弟,先為本國卿大夫。今居他國未仕,而本國君卒,以有兄弟之親,又是舊君,必當反而服斬也。不言與君為兄弟,而言與諸侯為兄弟,明在異國也。〈大全〉嚴陵方氏曰:兄弟期喪爾,而與之服斬衰者,以其為君,而有父道故也。
下殤小功帶澡麻不絕,本詘而反以報之。
〈陳注〉本是期服之親,以死在下殤,降為小功,故云下殤小功也。其帶以澡麻為之,謂戞。治其麻,使之潔白也。不絕本,不斷去其根也。報猶合也。垂麻向下,又屈之而反向上,以合而糾之,故云詘而反以報之也。凡殤服之麻,皆散垂,此則不散。首絰麻無根,而腰帶猶有根,皆示其重也。
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無服也者,喪者不祭故也。
〈陳注〉出母,父所棄絕為他姓之母,以死,則有他姓之子服之。蓋居喪者不祭,若喪他姓之母,而廢已宗廟之祭,豈禮也哉。故為父後者,不喪出母,重宗祀也。然雖不服,猶以心喪自居,為恩也。非為後者,期而不禫。
婦人不為主而杖者,姑在為夫杖,母為長子削杖,女子子在室,為父母,其主喪者不杖,則子一人杖。
〈陳注〉此明婦與女當杖之禮。女子在室而為父母杖者,以無男昆弟,而使同姓為攝主也。
緦小功,虞,卒哭,則免。
〈陳注〉緦與小功,服之輕者也。殯之後,啟之前,雖有事,
不免。及虞與卒哭,則必免。不以恩輕而略於後也。
既葬而不報虞,則雖主人皆冠,及虞則皆免。
〈陳注〉前章言赴葬者赴虞,今言不赴虞,謂以事故阻之也。既未得虞,故且冠以飾首。及虞,則主人至緦小功者,皆免也。
為兄弟既除喪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報虞卒哭則免,如不報虞則除之。
〈陳注〉此言為兄弟除服,及當免之節。
遠葬者,比反哭者皆冠,及郊而後免反哭。
〈陳注〉遠葬,謂葬地在四郊之外也。葬訖而反,主人以下皆冠,道路不可無飾也。及至郊,乃去冠,著免,而反哭於廟焉。
君弔,雖不當免時也。主人必免,不散麻,雖異國之君免也。親者皆免。
〈陳注〉君弔,本國之君來弔也。不散麻,謂糾其要絰,不使散垂也。親者皆免,謂大功以上之親,皆從主人而免,所以敬異國之君也。
除殤之喪者,其祭也必元。除成喪者,其祭也朝服縞冠。
〈陳注〉元謂元冠、元端也。殤無虞卒哭及練之變服,其除服之祭,用元冠、元端、黃裳。此於成人為釋禫之服,所以異於成人之喪也。若除成人之喪,則祥祭用朝服,縞冠。朝服,元冠,緇衣,素裳。今不用元冠而用縞冠,是未純吉之祭服也。又按元端黃裳者,若素裳,則與朝服純吉同。若元裳,又與上士吉服元端同。故知此為黃裳也。
奔父之喪,括髮於堂上,袒,降踊,襲絰於東方,奔母之喪,不括髮,袒於堂上,降踊,襲免於東方,絰即位成踊,出門,哭止,三日而五哭三袒。
〈陳注〉不言笄纚者,異於始死時也。至即以麻括髮於殯宮之堂上,袒去上衣,降阼階之東而踊,踊而升堂,襲掩所袒之衣,而著腰絰於東方。東方者,東序之東也。此奔父喪之禮如此。若奔母喪,初時括髮,至又哭,以後至於成服,皆不括髮。其袒於堂上降踊者,與父同。父則括髮而加絰,母則不括髮而加免。此所異也。著免加腰絰,而即位於阼階之東,而更踊,故云絰即位成踊也。其即位成踊,父母皆然。出門,出殯宮之門,而就廬次也。故哭者止,初至一哭,明日朝夕哭,又明日朝夕哭,所謂三日而五哭也。三袒者,初至袒,明日朝袒,又明日朝袒也。
適婦不為舅姑後者,則姑為之小功。
〈陳注〉禮:舅姑為適婦大功,為庶婦小功。今此言不為後者,以其夫有廢疾,或他故,不可傳重,或死而無子,不受重者。故舅姑以庶婦之服服之也。
《大傳》
服術有六,一曰親親,二曰尊尊,三曰名,四曰出入,五曰長幼,六曰從服。
〈陳注〉疏曰:親親者,父母為首,次妻子伯叔。尊尊者,君為首,次公卿大夫。名者,若伯叔母及子婦弟婦兄嫂之屬。出入者,女在室為入,適人為出。及為人後者,長幼者,長謂成人,幼謂諸殤。從服者,下文六等是也。
從服有六,有屬從,有徒從,有從有服而無服,有從無服而有服,有從重而輕,有從輕而重。
〈陳注〉屬,新屬也。子從母而服母黨,妻從夫而服夫黨,夫從妻而服妻黨,是屬從也。徒,空也,非親屬而空從之服其黨。如臣從君,而服君之黨。妻從夫,而服夫之君。妾服女君之黨。庶子服君母之父母。子服母之君母。是徒從也。如公子之妻為父母期,而公子為君所厭,不得服外舅外姑,是妻有服而公子無服。如兄有服,而嫂無服,是從有服而無服也。公子為君所厭,不得為外兄弟服,而公子之妻則服之,妻為夫之昆弟無服,而服娣姒,是從無服而有服也。妻為其父母期,重也。夫從妻而服之三月,則為輕。母為其兄弟之子大功,重也。子從母而服之三月,則為輕。此從重而輕也。公子為君所厭,自為其母練冠,輕矣。而公子之妻為之服期,此從輕而重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