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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74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七十四卷目錄

 喪葬部彙考三十八

  禮記〈雜記〉

禮儀典第七十四卷

喪葬部彙考三十八

《禮記》《雜記上》

諸侯行而死于館,則其復如于其國,如于道,則升其乘車之左轂,以其綏復。

〈陳注〉館謂主國有司所授館舍也。復,招魂復魄也。如於其國,其禮如在本國也。道,路也。乘車,其所自乘之車也。在家則升屋之東榮,車向南,則左,在東也。綏讀為緌,旌旗之旄也。去其旒而用之耳。凡五等諸侯之。復,人數,視命數,今轂上狹,止容一人。〈大全〉山陰陸氏曰:綏,旐也,以其旐復旐北方之物也。死無乎不之號,而復之,則其旗,宜以死者所首之方而已。〈按綏,挽以上車之索也。薨于道,薨于車也。既在車,則復以升車之索為宜。乃注謂作緌。陸氏又作旐所解,亦甚牽強,恐須闕疑〉

其輤有裧,緇布裳帷,素錦以為屋而行。

〈陳注〉輤,載柩之車上覆飾也。裧者,輤之四旁所垂下者。緇布裳帷者,輤下棺外用緇色之布為裳,帷以圍繞棺也。素錦以為屋者,用素錦為小帳如屋,以覆棺之上,設此飾乃行也。

至於廟門,不毀牆遂入,適所殯,唯輤為說,於廟門外。

〈陳注〉廟門,殯宮之門也。不毀牆,謂不折去裳帷也。所殯在兩楹間,脫輤於門外者,既入宮室,則不必象宮之輤也,故脫之。

大夫士死於道,則升其乘車之左轂,以其綏復,如於館死,則其復如於家,大夫以布為輤而行,至於家而說輤,載以輲車,入自門,至於阼階下而說車,舉自阼階,升適所殯。

〈陳注〉布輤,以白布為輤也。輲讀為輇音,與船同。有輻曰輪,無輻曰輇。有輻者,別用木以為輻也。無輻者,合大木為之也。大夫初死,及至家,皆用輇車載之。今至家而脫去輤,則惟尸在輇車上耳。故云載以輇車。凡死於外者,尸入自門,升自阼階,柩則入自闕,升自西階。《周禮》殯則於西階之上,惟死於外者,殯當兩楹之中,蓋不忍遠之也。

士輤,葦席以為屋,蒲席以為裳帷。

〈陳注〉士卑,故質略如此。〈大全〉嚴陵方氏曰:大夫以布為輤,則諸侯用帛可知。士以葦席為屋,則不得用素錦矣。蒲席為裳,則不得用緇布矣。此降殺之別也。

凡訃於其君,曰:君之臣某死,父母妻長子,曰:君之臣某之某死,君訃於他國之君,曰:寡君不祿,敢告於執事。夫人,曰:寡小君不祿,大子之喪,曰寡君之適子某死。

〈陳注〉君與夫人訃,不曰薨,而曰不祿,告他國謙辭也。敢告於執事者,凶事,不敢直指君身也。

大夫訃於同國,適者曰:某不祿,訃於士,亦曰:某不祿,訃於他國之君,曰:君之外臣寡大夫某死,訃於適者,曰:吾子之外私寡大夫,某不祿,使某實,訃於士,亦曰:吾子之外私寡大夫某不祿,使某實。

〈陳注〉適者,謂同國大夫位命相敵者。外私在他國,而私有恩好者也。實讀為至,言為訃而至此也。

士訃於同國大夫,曰:某死,訃於士,亦曰:某死,訃於他國之君,曰:君之外臣某死,訃於大夫,曰:吾子之外私某死,訃於士,亦曰:吾子之外私某死。

〈陳注〉士卑,故其辭降於大夫。

大夫次於公館以終喪,士練而歸,士次於公館,大夫居廬,士居堊室。

〈陳注〉此言君喪,則大夫居喪之次,在公館之中。終喪乃得還家。若邑宰之士,至小祥,得還其所治之邑。其朝廷之士,亦留次公館,以待終喪。廬在中門外東壁,倚木為之,故云倚廬。堊室在中門外屋下,壘墼為之,不塗墍。劉氏曰:鄭云:居堊室,亦謂邑宰也。朝士亦居廬,蓋斬衰之喪,居廬。既練,居堊室。朝士大夫皆斬衰,未練時,皆當居廬也。

大夫為其父母兄弟之未為大夫者之喪,服如士服。

〈陳注〉石梁王氏曰:父母喪,自天子達周人,重爵施於尊親,乃異其服,非也。周公制禮時,恐其弊未至此。

士為其父母兄弟之為大夫者之喪,服如士服,大夫之適子,服大夫之服。

〈陳注〉大夫適子雖未為士,亦得服大夫之服,則為士而服大夫服,可知矣。今此所言士,是大夫之庶子為士者也。庶子卑,故不敢服尊者之服。所以止如

士服也。孟子言:齊疏之服,自天子達,而此經之文若此,蓋大夫喪禮亡,不得聞其說之詳矣。

大夫之庶子為大夫,則為其父母服大夫服,其位與未為大夫者齒。

〈陳注〉大夫庶子若為大夫,可以大夫之喪服。喪其親,然其行位之處,則與適子之未為大夫者相齒列。疏曰:此庶子雖為大夫,其年雖長於適子,猶在適子下,使適子為主也。

士之子為大夫,則其父母弗能主也。使其子主之,無子則為之置後。

〈陳注〉石梁王氏曰:此最無義理,充其說,則是子爵高,父母遂不能子之。舜可臣瞽瞍,皆齊東野人語也。

大夫卜宅與葬日,有司麻衣,布衰,布帶,因喪屨,緇布冠不蕤,占者皮弁。

〈陳注〉卜宅,卜葬地也。有司,治卜事之人也。麻衣,白布深衣也。布衰者,以三升半布為衰,長六寸,廣四寸,就綴於深衣前,當胸之上。布帶,以布為帶也。因喪屨,因喪服之繩屨也。蕤與緌同,古者緇布冠無緌,後代加蕤,故此明言之也。有司為卜,故用半吉半凶之服。占者,卜龜之人也。尊於有司,故皮弁其服。彌,吉也。皮弁者,於天子則為視朝之服,諸侯、大夫、士則為視朔之服也。

如筮史,則練冠長衣以筮,占者朝服。

〈陳注〉筮史,筮人也。練冠,縞冠也。長衣,與深衣制同,而以素為純緣。占者,審卦爻吉凶之人也。朝服,卑於皮弁服,以筮輕於卜也。

大夫之喪,既薦馬,薦馬者哭踊,出乃包奠,而讀書。

〈陳注〉薦,進也。駕車之馬,每車二匹。按《既夕禮》:柩初出,至祖廟,設遷祖之奠訖,乃薦馬。至日,側祖奠之時,又薦馬。明日,設遣奠時,又薦馬。此言既薦馬,謂遣奠時也。馬至,則車將行,故孝子感之而哭踊。包奠者,取遣奠牲之下體,包裹而置於遣車,以送死者。馬至,在包奠之前,而云出乃包奠者,明包奠為出之節也。讀書者既夕,云書賵於方,方,版也。謂書賵奠賻贈之人名與其物於版。柩將行,主人之史於柩東西面而讀之。此明大夫之禮,與士同。

大夫之喪,大宗人相,小宗人命龜,卜人作龜。

〈陳注〉大宗人、小宗人,即大宗伯、小宗伯也。相,佐助禮儀也。命龜,告龜以所卜之事也。作龜,鑽灼之也。

復,諸侯以褒衣,冕服,爵弁服。

〈陳注〉褒衣者,始命為諸侯之衣。及朝覲時,天子所加賜之衣也。冕服者,上公自袞冕,而下備五冕之服。侯伯自鷩冕,而下其服四。子男自毳冕,而下其服三。諸侯之復也,兼用褒衣,及冕服爵弁之服也。

夫人稅衣揄狄,狄稅素沙。

〈陳注〉此言夫人始死,所用以復之衣也。稅衣,色黑而緣以纁。揄與搖同。揄狄,色青,江淮而南,青質而五色,皆備成章,曰搖狄。狄當為翟雉名也。此服蓋畫搖翟之形,以為文章,因名也。狄稅素沙,言自搖翟至稅衣,皆用素沙為裏,即今之白絹也。

內子以鞠衣,褒衣,素沙,下大夫以襢衣,其餘如士,復西上。

〈陳注〉內子,卿之適妻也。其服用鞠衣,此衣蓋始命為內子時,所褒賜者。故云:鞠衣,褒衣也。亦以素沙為裏。下大夫謂下大夫之妻也。襢,《周禮》作展,其餘如士者,謂士妻之復用褖衣。內子與下大夫之妻,復亦兼用褖衣也。復西上者,復之人數多寡,各如其命數。若上公九命,則復者九人,以下三命,則用三人。北面則西在左,左為陽,冀其復生,故尚左也。尊者,立於左。

大夫不揄絞,屬於池下。

〈陳注〉此言大夫喪車之飾。揄,翟雉也。絞,青黃之繒也。池,織竹為之,形如籠,衣以青布。若諸侯以上,則畫揄翟於絞,而屬於池之下。大夫降於人君,故不揄絞屬於池下也。

君薨,大子號稱子,待猶君也。

〈陳注〉君在,稱世子。君薨,則稱子。踰年乃得稱君也。待猶君者,謂與諸侯並列,供待之禮,猶如正君也。

有三年之練冠,則以大功之麻易之,唯杖屨不易。

〈陳注〉大功之服,為殤者凡九條。其長殤,皆九月。中殤,皆七月。皆降服也。又有降服者六條,正服者五條,正服不降者三條,義服者二條,皆九月。詳見《儀禮》。此章言居三年之喪,至練時,首絰已除,故云有三年之練冠也。當此時,忽遭大功之喪,若是降服,則其衰七升,與降服齊衰葬後之服同。故以此大功之麻絰,易去練服之葛絰也。唯杖屨不易者,言大功無杖,無可改易。而三年之練,與大功初喪同,是繩屨耳。〈大全〉嚴陵方氏曰:三年之喪既練,而遭大功之喪,則以麻易之者,此以義起禮也。

有父母之喪,尚功衰,而附兄弟之殤,則練冠附於殤,稱陽童某甫,不名神也。

〈陳注〉三年喪,練後之衰升數與大功同,故云功衰也。此言居父母之喪,猶尚身著功衰,而小功兄弟之殤,又當祔祭。則仍用練冠而行禮,不改服也。祝辭稱陽童者,庶子之殤。祭於室之白處,故曰陽童。宗子為殤,則祭於室之奧,故稱陰童。童者,未成人之稱也。今按己是曾祖之適,與小功兄弟同曾祖。其死者,及其父,皆庶人,不得立祖廟,故曾祖之適孫為之立壇而祔之。若己是祖之適孫,則大功兄弟之殤得祔祖廟,其小功兄弟之殤,則祖之兄弟之後也。今以練冠而祔,謂小功及緦麻之殤耳。若正服大功,則變練冠矣。某甫者為之立字而稱之,蓋尊而神之,則不可以名呼之也。

凡異居,始聞兄弟之喪,唯以哭對可也。其始麻,散帶絰。

〈陳注〉兄弟異居而訃至,唯以哭對其來訃之人,以哀傷之情重,不暇他言也。其帶絰之麻,始皆散垂,謂大功以上之兄弟,至三日而後絞之也。小功以下不散垂。

未服麻而奔喪,及主人之未成絰也。疏者與主人皆成之,親者終其麻帶絰之日數。

〈陳注〉若聞訃,未及服麻,而即奔喪者,以道路既近,聞死即來。此時主人未行小斂,故未成絰。小功以下,謂之疏。疏者,值主人成服之節,則與主人皆成之。大功以上,謂之親。親者,奔喪而至之,時雖值主人成服,己必自終竟其散麻帶絰之日數,而後成服也。

主妾之喪,則自祔,至於練祥,皆使其子主之,其殯,祭,不於正室。

〈陳注〉女君死而妾攝女君,此妾死,則君主其喪其祔祭,亦君自主。若練與大祥之祭,則其子主之。殯祭不於正室者,雖嘗攝女君,猶降於正適,故殯與祭不得在正室也。不攝女君之妾君,則不主其喪。

君不撫僕妾。

〈陳注〉死而君不撫其尸者,略於賤也。

女君死,則妾為女君之黨服,攝女君,則不為先女君之黨服。

〈陳注〉女君死而妾猶服其黨,是徒從之禮也。妾攝女君,則不服,以攝位稍尊也。

聞兄弟之喪,大功以上,見喪者之鄉而哭。

〈陳注〉《奔喪禮》云:齊衰望鄉而哭,大功望門而哭。此言大功以上,謂降服大功者也。凡喪服,降服,重於正服。

適兄弟之送葬者弗及,遇主人於道,則遂之於墓。

〈陳注〉適,往也。往送兄弟之葬,而不及當葬之時,乃遇主人葬畢而反。則此送者,不可隨主人反哭,必自至墓所而後反也。

凡主兄弟之喪,雖疏亦虞之。

〈陳注〉小功緦麻,疏服之兄弟也。彼無親者主之,而己主其喪,則當為之畢虞祔之祭。

凡喪服未畢,有弔者則為位而哭,拜,踊。

〈陳注〉疏曰:不以殺禮而待新弔之賓也。言凡者五服悉然。

大夫之哭大夫弁絰,大夫與殯亦弁絰。

〈陳注〉大夫之喪既成服,而大夫往弔,則身著錫衰,首加弁絰。弁絰者,如爵弁而素,加以環絰也。若與其殯事,是未成服之時也。首亦弁絰,但身不錫衰耳。不錫衰,則皮弁服也。

大夫有私喪之葛,則於其兄弟之輕喪則弁絰。

〈陳注〉私喪,妻子之喪也。卒哭,以葛代麻,於此時而遭兄弟之喪,雖緦麻之輕,亦用弔服弁絰而往,不以私喪之末臨兄弟也。大夫降旁親於緦麻,兄弟無服。疏曰:若已成服,則錫衰。未成服,則身素裳而首弁絰也。

為長子杖,則其子不以杖即位。

〈陳注〉其子,長子之子也。祖不厭孫,此長子之子亦得杖。但與祖同處,不得以杖獨居己位耳。

為妻,父母在,不杖不稽顙。

〈陳注〉此謂適子妻死,而父母俱存,故其禮如此。然大夫主適婦之喪,故其夫不杖。若父歿,母存,母不主喪,則子可以杖,但不稽顙耳。此并言之,讀者不以辭害意可也。

母在,不稽顙,稽顙者,其贈也拜。

〈陳注〉贈,謂人以物來贈己,助喪事也。母在,雖不稽顙,惟拜謝此贈物之人,則可以稽顙。故云稽顙者,其贈也。拜,一說贈,謂以物送別死者。即《既夕禮》所云贈用制幣也。

違諸侯,之大夫,不反服,違大夫,之諸侯,不反服。

〈陳注〉違,去也。己本是國君之臣,今去國君,而往為他國大夫之臣,是自尊適卑。若舊君死,己不反服,以仕於卑臣,不可反服於前之尊君也。本是大夫之臣,今去而仕為諸侯之臣,是自卑適尊。若反服卑

君,則為新君之恥矣。故亦不反服。若新君與舊君等,乃為舊君服也。

喪冠條屬,以別吉凶,三年之練冠,亦條屬右縫,小功以下,左。

〈陳注〉喪冠,以一條繩屈而屬於冠,以為冠之武,而垂下為纓,故云喪冠。條屬,屬猶著也。言著於冠也。是纓與武共此一繩。若吉冠,則纓與武各一物。吉凶之制不同,故云別吉凶也。三年練冠,小祥之冠也。其條屬亦然。吉冠,則襵縫向左,左為陽,吉也。凶冠則襵縫向右,右為陰,凶也。小功緦麻之服輕,故襵縫向左而同於吉。

緦冠繰纓,大功以上散帶。

〈陳注〉緦麻之縷,其麤細,與朝服十五升之布同。而縷數則半之,治其縷,不治其布,冠與衰同,是此布也。但為纓之布,則加以灰澡治之耳。故曰緦冠。繰纓,繰讀為澡,大功以上服重,初死,麻帶散垂。至成服,乃絞。小功以下,初死即絞也。

朝服十五升去其半而緦,加灰錫也。

〈陳注〉朝服,精細全用十五升布為之,去其半,則七升半布也。用為緦服,緦云者,以其縷之細如絲也。若以此布,而加灰以澡治之,則謂之錫,所謂弔服之錫衰也。錫者,滑易之貌,緦服不加灰治也。朝服一千二百縷,終幅緦之縷細,與朝服同。但其布終幅止六百縷而疏。故《儀禮》云:有事其縷,無事其布。曰緦。

諸侯相襚,以後路與冕服,先路與褒衣不以襚。

〈陳注〉後路,貳車也。貳車在後,故曰後路。冕服,上冕之後次冕也。上公以鷩冕為次,侯伯以毳冕為次,子男以絺冕為次。先路,正路也。相襚不可用己之正車服者,以彼不用之以為正也。

遣車視牢具,疏布輤,四面有章,置於四隅,載粻,有子曰:非禮也。喪奠,脯醢而已。

〈陳注〉遣車說,見《檀弓》。視牢具者,天子太牢,包九箇,則遣車九乘。諸侯太牢包七箇,則七乘。大夫亦太牢,包五箇,則五乘。天子之上士三命,少牢包三箇,則三乘也。諸侯之士無遣車,遣車之上以麤布為輤。輤,蓋也。四面有物以障蔽之,章與鄣同。四隅,槨之四角也。粻,米糧也。遣奠之饌,無黍稷,故有子以載粻為非禮。牲體,則脯醢之義也。

祭稱孝子孝孫,喪稱哀子哀孫,端衰,喪車,皆無等。

〈陳注〉祭,吉祭也。卒哭以後,為吉祭,故祝辭稱孝子,或孝孫。自虞以前為凶祭,故稱哀。端,正也。端衰,喪服上衣也。吉時,元端服身與袂同,以二尺二寸為正喪,衣亦如之,而綴六寸之衰於胸前,故曰端衰也。喪車,孝子所乘之惡車也。此二者,皆無貴賤之差等。

暢,臼以椈,杵以梧,枇以桑,長三尺,或曰五尺,畢用桑,長三尺,刊其柄與末。

〈陳注〉暢,鬱鬯也。椈,柏也。擣鬱鬯者,以柏木為臼,梧木為杵。柏香芳而梧潔白,故用之。牲體在鑊用枇,升之以入鼎,又以枇自鼎載之入俎。主人舉肉之時,執事者則以畢助之,舉此三器。吉祭,以棘木為之。喪祭,則用桑木畢之,柄與末加刊削,枇亦必然也。

率帶,諸侯大夫皆五采,士二采。

〈陳注〉率與繂同,死者著衣畢而加此帶,謂之繂者。但襵帛邊而熨殺之,不用鍼線也,以五采飾之。《士喪禮》:緇帶。此二采天子之士也。

醴者稻醴也。甕,甒,筲,衡,實見間,而後折入。

〈陳注〉此言葬時所藏之物,稻醴以稻米為醴也。甕甒皆瓦器,甕盛醯醢,甒盛醴酒。筲,竹器,以盛黍稷。衡讀為桁,以木為之,所以庋舉甕甒之屬也。見,棺衣也,言此甕甒筲衡實於見之外槨之內。而後折入者,折形如床,而無足,木為之,直者三,橫者五,窆事畢而後加之壙上,以承抗席也。

重既虞而埋之。

〈陳注〉虞祭畢,埋于祖廟門外之東。

凡婦人,從其夫之爵位。

〈陳注〉治婦人喪事,皆以夫爵位尊卑為等降,無異禮也。

小斂,大斂,啟,皆辯拜。

〈陳注〉禮當大斂、小斂及啟攢之時,君來弔,則輟事而出拜之。若他賓客至,則不輟事。待事畢,乃即堂下之位,而遍拜之。故特舉此三節言之。若士於大夫當事,而大夫至,則亦出拜之也。

朝夕哭不帷,無柩者不帷。

〈陳注〉朝夕之間,孝子欲見殯,故哭則褰舉其帷,哭畢仍垂下之。無柩,謂葬後也。神主祔廟之後,還在室,無事於堂,故不復施帷。

君若載而後弔之,則主人東面而拜,門右北面而踊,出待,反而後奠。

〈陳注〉此謂君來弔臣之喪,而柩已朝廟畢,載在柩車。

君既弔位在車之東,則主人在車西,東面而拜。門右,祖廟門之西偏也。自內出則右在西,孝子既拜,君從位而立,故於門內西偏北面而哭踊,為禮也。踊畢,先出門以待拜送,不敢必君之久留也。君命之反還喪所,即設奠以告死者,使知君之來弔也。一說此謂在廟載柩車之時,奠謂反設祖奠。

子羔之襲也。繭衣裳,與稅衣,纁袡為一,素端一,皮弁一,爵弁一,元冕一,曾子曰:不襲婦服。

〈陳注〉子羔,孔子弟子高柴也。襲以衣,斂尸也。繭,衣裳,謂衣裳相連,而綿為之著也。稅衣,黑色。纁,絳色帛。袡,裳下緣也。繭衣襲,故用緣衣為表合為一,稱故云繭衣裳,與稅衣纁袡為一,素端一,第二稱也。賀氏云:衣裳並用素為之,皮弁一第三稱也。皮弁之服布衣,而素裳爵弁一第四稱也。其服元衣而纁裳元冕一,第五稱也。其服亦元衣纁裳衣無文,而裳刺黼大夫之上服也。婦服指纁袡而言,曾子非之,以其不合於禮也。〈大全〉山陰陸氏曰:據此,男子裏衣,皆連衣裳,裘蓋亦如之。然則婦人連衣裳,放男子之內也。公襲九稱,爵弁三,大夫五稱,皮弁三。則士三稱,爵弁一,皮弁二歟。凡襲親身之服,不與其餘為序,故子羔襲稅衣,其素端以下,自為序。素端亞皮弁,皮弁亞爵弁,爵弁亞元冕,公襲袞衣,其元端以下自為序元端,亞朝服,朝服亞素積,素積亞爵弁,爵弁亞元冕,元冕亞褒衣。

為君使而死,公館復,私館不復,公館者,公宮與公所為也。私館者,自卿大夫以下之家也。

〈陳注〉說見曾子問。

公七踊,大夫五踊,婦人居間,士三踊,婦人皆居間。

〈陳注〉國君五日而殯,自死至大斂,凡七次踊者,始死一也,明日襲二也,襲之明日之朝三也,又明日之朝四也,其日既小斂五也,小斂明日之朝六也,明日大斂時七也。大夫三日而殯,凡五次踊者,始死一也,明日襲之朝二也,明日之朝及小斂四也,小斂之明日大斂五也。士二日而殯,凡三次踊者,始死一也,小斂時二也,大斂時三也。凡踊,男子先踊,踊畢而婦人乃踊。婦人踊畢,賓乃踊。是婦人居主人與賓之中間,故云居間也。

公襲卷衣一,元端一,朝服一,素積一,纁裳一,爵弁二,元冕一,褒衣一,朱綠帶,申加大帶於上。

〈陳注〉卑者,以卑服親身如子羔之襲是也。公,貴者,故上服親身,褒衣最外,尊顯之也。褒衣,上公之服也。元端,元衣,朱裳,齊服也。天子以為燕服,士以為祭服,大夫士以為私朝之服。朝服,緇衣素裳,公日視朝之服也。素積,皮弁之服,諸侯視朔之服也。纁裳,冕服之裳也。爵弁二者,元衣纁裳二通也。以其為始命所受之服,故特用二通,示重本也。元冕,見上章褒衣者,君所加賜之,衣最在上,榮君賜也。諸侯襲尸用小帶以為結束,此帶則素為之,而飾以朱綠之采也。申,重也。已用革帶,又重加大帶,象生時所服大帶也。此帶即上章所云率帶,諸侯、大夫皆五采,士二采者是也。

小斂,環絰,公大夫士一也。

〈陳注〉疏曰:環絰,一股而纏也。親始死,孝子去冠,至小斂,不可無飾。士,素委貌。大夫以上素弁,而貴賤悉得加於環絰,故云公大夫士一也。

公視大斂,公升商祝鋪席乃斂。

〈陳注〉君臨臣喪,而視其大斂。商祝,習知殷禮者,專主斂事。主人雖先已鋪席、布絞紟等物。聞君將至,悉徹去之。待君至升堂,商祝乃始鋪席為斂事,蓋榮君之至,而舉其禮也。

魯人之贈也。三元二纁,廣尺,長終幅。

〈陳注〉贈以物,送別死者於槨中也。《既夕禮》曰:贈用制幣,元纁束一丈八尺為制。今魯人雖用元與纁,而短狹如此,則非禮矣。故記者譏之。幅之度二尺二寸。

弔者即位於門西,東面,其介在其東南,北面西上,西於門,主孤西面,相者受命曰:孤某使某請事,客曰:寡君使某,如何不淑,相者入告,出曰:孤某須矣。弔者入,主人升堂西面,弔者升自西階,東面致命曰:寡君聞君之喪,寡君使某,如何不淑,子拜稽顙,弔者降反位。

〈陳注〉此言列國遣使弔喪之禮。弔者,君所遣來之使也。介,副也。門西,主國大門之西也。西上者,介非一人,其長者在西,近正使也。西於門,不敢當門之中也。主孤西面,立於阼階之下也。相者受命,相禮者受主人之命也。如何不淑,慰問之辭,言何為而罹此凶禍也。須,待也。凶禮不出迎,故云須矣。主人升堂,由阼階而升也。降反位,降階而出,復門外之位也。

含者執璧,將命曰:寡君使某含,相者入告,出曰:孤某須矣。含者入,升堂致命,子拜稽顙,含者坐委於殯東南,有葦席,既葬,蒲席,降出反位,宰夫朝服即喪屨,升自西階,西面坐取璧,降自西階以東。

〈陳注〉此言列國致含之禮。含玉之形制如璧。舊註云:分寸大小未聞。坐,委跪而致之也。未葬之前,設葦席以承之。既葬,則設蒲席承之。鄰國有遠近,故有葬後來致含者。降出反位,謂含者委璧訖,降階而復門外之位也。上文弔者為正使,此含者乃其介耳。凡初遭喪,則主人不親受,使大夫受於殯宮。此遭喪已久,故嗣子親受之,然後宰夫取而藏之也。朝服,吉服也。執玉不麻,故著朝服以在喪,不可純變吉,故仍其喪屨。坐取璧,亦跪而取之也。以東藏於內也。

襚者曰寡君使某襚,相者入告,出曰:孤某須矣。襚者執冕服,左執領,右執要,入,升堂致命曰:寡君使某襚,子拜稽顙,委衣於殯東,襚者降,受爵弁服於門內霤,將命,子拜稽顙如初,受皮弁服於中庭,自西階受朝服,自堂受元端,將命,子拜稽顙皆如初,襚者降出反位,宰夫五人,舉以東,降自西階,其舉亦西面。

〈陳注〉此言列國致襚之禮。衣服曰襚。委於殯東,即委璧之席上也。左執領,則領向南。此襚者既致冕服訖,復降而出,取爵弁服以進至門之內霤,而將命子拜如初者,如受冕服之禮也。受訖,襚者又出取皮弁服,及朝服,及元端服。每服進受之禮,皆如初,但受之之所不同耳。致五服皆畢,襚者乃降,出,反位。而宰夫五人各舉一服,以東而其舉之也。亦如襚者之西面焉。

上介賵,執圭將命曰:寡君使某賵,相者入告,反命曰:孤須矣。陳乘黃大路於中庭,北輈,執圭將命,客使自下由路西,子拜稽顙,坐委於殯東南隅,宰舉以東。

〈陳注〉此言列國致賵之禮。車馬曰賵。北輈,車之輈轅北向也。客使,上介所役使之人也。為客所使,故曰客使自率也。下謂馬也。由,在也。路即大路也。陳車北轅畢,賵者執圭升堂致命,而客之從者,率馬設在車之西也。車亦此從者設之。子拜之後,賵客即跪而置其圭於殯東南隅之席上,而宰舉之,以東而藏於內也。又按覲禮車在西,統於賓也。《既夕禮》車以西為上者,為死者而設於鬼神之位也。此賵禮車馬,為助主人送葬而設,統於主人,故車在東也。

凡將命,鄉殯將命,子拜稽顙,西面而坐委之,宰舉璧與圭,宰夫舉襚,升自西階,西面坐取之,降自西階。

〈陳注〉凡將命者,總言上文弔含襚賵將命之禮也。鄉殯者,立於殯之西南,而面東北,以向殯也。將命之時,子拜稽顙畢,客即西向跪,而委其所執之物。其含璧與圭,則宰舉之,襚衣則宰夫舉之。而其舉也,皆自西階升,而西面以跪而取之。乃自西階以降也。

賵者出,反位於門外。

〈陳注〉此句當屬於前章上介賵云云。宰舉以東之下。

上客臨曰:寡君有宗廟之事,不得承事,使一介老某相執綍,相者反命曰:孤須矣。臨者入門右,介者皆從之,立於其左,東上,宗人納賓,升,受命於君,降曰:孤敢辭吾子之辱,請吾子之復位,客對曰:寡君命某,毋敢視賓客,敢辭,宗人反命曰:孤敢固辭,吾子之辱,請吾子之復位,客對曰:寡君命某,毋敢視賓客,敢固辭,宗人反命曰:孤敢固辭,吾子之辱,請吾子之復位,客對曰:寡君命使臣某,毋敢視賓客,是以敢固辭,固辭不獲命,敢不敬從,客立于門西,介立于門左,東上,孤降自阼階拜之,升哭,與客拾踊三,客出,送于門外,拜稽顙。

〈陳注〉上客,即前章所云弔者,蓋鄰國來弔之正使也。弔含襚賵皆畢,自行臨哭之禮。若《聘禮》之有私覿,然蓋私禮爾。主人入門而右,客入門而左,禮也。今此客入門之右,是不敢以賓禮自居也。宗人,掌禮之官,欲納此弔,賓先受納。賓之命於主國嗣君,然後降而請於客,使之復門左之賓位也。宗人以客答之辭入告於君,而反命於客。如是者三,客乃自稱使臣,而從其命。於是立於門西之賓位。主君自阼階降而拜之,主客俱升堂哭,而更踊者三,所謂成踊也。客出,送而拜之,謝其勞辱也。

其國有君喪,不敢受弔。

〈陳注〉言卿大夫以下有君喪,而又有親喪,則不受他國賓客之弔。尊君故也。

外宗房中南面,小臣鋪席,商祝鋪絞紟衾,士盥于盤北,舉遷尸于斂上,卒斂,宰告,子馮之踊。夫人東面坐馮之,興踊。

〈陳注〉此是《喪大記·君大斂章》。文重出在此,說見本章。

士喪有與天子同者三,其終夜燎,及乘人,專道而行。

〈陳注〉終夜燎,謂遷柩之夜,須光明達旦也。乘人,使人執引也。專道,柩行於路,人皆避之也。

《雜記下》

有父之喪,如未沒喪而母死,其除父之喪也。服其除服,卒事,反喪服。

〈陳注〉沒,猶終也。除也,父喪在小祥後,大祥前,是未沒父喪也。又遭母喪,則當除父喪之時,自服除喪之服,以行大祥之禮。比禮事畢,即服喪母之服。若母喪未葬,而值父之二祥,則不得服祥服者,以祥祭為吉,未葬為凶,不忍於凶時行吉禮也。〈大全〉嚴陵方氏曰:除服,謂祥祭之服。服其除服而後反喪服,以示於前喪有終也。

雖諸父昆弟之喪,如當父母之喪,其除諸父昆弟之喪也。皆服其除喪之服,卒事,反喪服。

〈陳注〉諸父昆弟之喪,自始死至除服,皆在父母服內。輕重雖殊,而除喪之服不廢者,篤親愛之義也。若遭君喪,則不得自除私服。曾子問言之矣。

如三年之喪,則既顈其練祥皆行。

〈陳注〉前喪、後喪,俱是三年之服。其後喪既受葛之後,得為前喪行練祥之禮也。既顈者,既虞受服之時,以葛絰易要之麻絰也。顈,草名,無葛之鄉,以顈代。

王父死,未練祥而孫又死,猶是祔於王父也。

〈陳注〉孫之祔祖,禮所必然。故祖死,雖未練祥,而孫又死,亦必祔於祖。

有殯,聞外喪,哭之他室,入奠,卒奠出,改服即位,如始即位之禮。

〈陳注〉有殯,謂父母喪未葬也。外喪,兄弟之喪在遠者也。哭不於殯宮而於他室,明非哭殯也。入奠者哭之,明日之朝著,己本喪之服入奠殯宮,奠畢而出,乃脫己本喪服,著新死者未成服之服,而即昨日他室所哭之位,如始即位之禮者,謂今日之即哭位。如昨日始聞喪而即位之禮也。

大夫士將與祭于公,既視濯而父母死,則猶是與祭也。次于異宮,既祭,釋服出公門外,哭而歸其他如奔喪之禮,如未視濯,則使人告,告者反而後哭。

〈陳注〉視濯,監視器用之滌濯也。猶是與祭者猶是在吉禮之中,不得不與祭,但居次於異宮耳。以吉凶不可同處也。如未視濯,而父母死,則使人告於君。俟告者反,而後哭父母也。

如諸父昆弟姑姊妹之喪,則既宿則與祭,卒事,出公門,釋服而後歸,其他如奔喪之禮,如同宮,則次于異宮。

〈陳注〉既宿,謂祭前三日,將致祭之時,既受宿戒,必與公家之祭以期,以下之喪服輕故也。如同宮,則次於異宮者,謂此死者是己同宮之人,則既宿之後,出次異宮,亦以吉凶不可同處也。

曾子問曰:卿大夫將為尸于公,受宿矣。而有齊衰內喪,則如之何,孔子曰:出舍于公宮以待事,禮也。孔子曰:尸弁冕而出,卿大夫士皆下之,尸必式,必有前驅。父母之喪,將祭,而昆弟死,既殯而祭,如同宮,則雖臣妾,葬而後祭。

〈陳注〉將祭,將行小祥或大祥之祭也。適有兄弟之喪,則待殯訖乃祭。然此死者,乃是異宮之兄弟耳。若是同宮,則雖臣妾之卑賤,亦必待葬後乃祭,以吉凶不可相干也。故《喪服傳》云:有死於宮中者,則為之三月不舉祭。

祭主人之升降散等,執事者亦散等,雖虞祔亦然。

〈陳注〉散,栗也。等,階也。吉祭則涉級聚足,喪祭則栗階二祥之祭。吉禮宜涉級聚足而栗階者,以有兄弟之喪,故略威儀也。《燕禮》云:栗階不過二等,蓋始升猶聚足,連步至二等,則左右足各一發而升堂也。雖虞祔亦然者,謂主人至昆弟虞祔時而行。父母祥祭,則與執事者亦皆散等也。

自諸侯達諸士,小祥之祭,主人之酢也。嚌之,眾賓兄弟,則皆啐之,大祥,主人啐之,眾賓兄弟,皆飲之可也。

〈陳注〉至齒為嚌,入口為啐。主人之酢,嚌之謂正祭之後,主人獻賓長,賓長酢主人,主人受酢,則嚌之也。眾賓兄弟啐之,謂祭末受獻之時,則啐之也。

凡侍祭喪者,告賓祭薦而不食。

〈陳注〉侍祭喪,謂相喪祭禮之人也。薦,謂脯醢也。相禮者,但告賓,祭此脯醢而已。賓不食之也。若吉祭,賓祭畢,則食之。此亦謂練祥之祭,主人獻賓,賓受獻,主人設薦時也。虞祔無獻賓之禮。〈大全〉嚴陵方氏曰:祭之而不食者,哀而不忍故也。

三年之喪,言而不語,對而不問,廬堊室之中,不與人坐焉。在堊室之中非時見乎母也。不入門。

〈陳注〉言,自言己事也。語為人論說也。時見乎母,謂有事行禮之時,而入見母也。非此則不入中門。

疏衰皆居堊室,不廬,廬嚴者也。

〈陳注〉疏衰,齊衰也。齊衰有三年者,有期者,有三月者。凡喪次,斬衰居倚廬,齊衰居堊室,大功有帷帳,小功緦麻,有床笫。廬嚴者,謂倚廬,乃哀敬嚴肅之所。服輕者,不得居。

妻視叔父母,姑姊妹視兄弟,長中下殤視成人。

〈陳注〉哀戚輕重之等,各有所比。殤服皆降而哀之,如

成人以本親重故也。

親喪外除,兄弟之喪內除。

〈陳注〉鄭氏曰:外除,日月已竟而哀未忘。內除,日月未竟而哀已殺。

視君之母與君之妻,比之兄弟,發諸顏色者,亦不飲食也。

〈陳注〉君母、君妻,小君也。服輕,哀之比兄弟之喪。然於酒肴之珍醇,可以發見顏色者,亦不飲之食之也。

免喪之外,行於道路,見似目瞿,聞名心瞿,弔死而問疾,顏色戚容,必有以異於人也。如此而後可以服三年之喪,其餘則直道而行之是也。

〈陳注〉見,人貌有類其親者,則目為之瞿然驚變。聞人所稱名與吾親同,則心為之瞿然驚變。喪服雖除,而餘哀未忘,故於弔死問疾之時,戚容有加,異於無憂之人也。如此而後,可以服三年之喪。言其哀心誠實無偽也。其餘服輕者,直道而行,則不過循喪禮而已。

祥主人之除也。于夕為期,朝服,祥因其故服。

〈陳注〉祥,大祥也。疏曰:祥祭之時,主人除服之節,於夕為期,謂於祥祭前夕,預告明日祭期也。朝服,謂主人著朝服,緇衣素裳,其冠則縞冠也。祥因其故服者,謂明旦祥祭時,主人因著其前夕,故朝服也。

子游曰:既祥,雖不當縞者必縞,然後反服。

〈陳注〉疏曰:既祥,謂大祥後。有來弔者,雖不當縞,謂不正當祥祭縞冠之時也。必縞,然後反服者,主人必須著此祥服縞冠,以受弔者之禮,然後反服大祥後,素縞麻衣之服也。〈大全〉山陰陸氏曰:一說親喪雖既祥,猶有他喪未除。今以祥故,無所不用縞。縞既祥之服也,然後反服,然後反他喪之服。

當袒,大夫至,雖當踊,絕踊而拜之,反改成踊,乃襲,於士,既事成踊,襲而後拜之,不改成踊。

〈陳注〉疏曰:此明士有喪,大夫及士來弔之禮。士有喪,當袒之時,而大夫來弔,蓋斂竟時也。雖當主人踊時,必絕止其踊而出拜,此大夫反還也。改,更也。拜竟而反還先位,更為踊而始成踊,尊大夫之來新其事也。乃襲者,踊畢,乃襲初袒之衣也。於士既事成踊襲者,既猶畢也。若當主人有大小斂諸事,而士來弔,則主人畢事而成踊。踊畢而襲,襲畢乃拜之,拜之而止。不更為之成踊也。

上大夫之虞也少牢,卒哭成事,附,皆太牢下大夫之虞也。犆牲,卒哭成事,附,皆少牢。

〈陳注〉卒哭謂之成事,成吉事也。附,祔廟也。

祝稱卜葬虞,子孫曰哀。夫曰乃,兄弟曰某,卜葬其兄弟曰伯子某。

〈陳注〉初虞,即葬之日,故并言葬虞。子卜葬父,則祝辭云:哀子某卜葬其父某甫,孫則云哀孫某卜葬其祖某甫,夫則云乃某卜葬其妻某氏。乃者助語之辭,妻卑故爾。若弟為兄,則云某卜葬兄伯子某。兄為弟,則云某卜葬其弟某。

古者貴賤皆杖,叔孫武叔朝,見輪人以其杖關轂而輠輪者,於是有爵而後杖也。

〈陳注〉輪人,作車輪之人也。關,穿也。輠,迴也。謂以其衰服之杖,穿於車轂中,而迴轉其輪,鄙褻甚矣。自後無爵者,不得杖。此記庶人廢禮之由也。

鑿巾以飯,公羊賈為之也。

〈陳注〉飯,含也。大夫以上貴,使賓為其親含,恐尸為賓所憎穢,故以巾覆尸面,而當口處鑿穿之,令含玉得以入口。士賤,不得使賓,子自含,無憎穢之心,故不以巾覆面。公羊,賈士也,而鑿以飯,是憎穢其親矣。此記士失禮之所由也。

冒者何也。所以揜形也。自襲以至小斂,不設冒則形,是以襲而後設冒也。

三年之喪,以其喪拜,非三年之喪,以吉拜。

〈陳注〉拜問、拜賜、拜賓,皆拜也。喪拜,稽顙而後拜也。吉拜,拜而後稽顙也。今案《檀弓鄭註》:以拜而後稽顙,為殷之喪拜。稽顙而後拜為周之喪拜。疏云:鄭知此者,以孔子所論,每以二代對言,故云三年之喪,吾從其至者。但殷之喪拜,自斬衰至緦麻,皆拜而後稽顙,以其質故也。周制,則杖期以上,皆先稽顙而後拜。不杖期以下,乃作殷之喪拜。此章疏義與《檀弓疏》互看,乃得其詳。

三年之喪,如或遺之酒肉,則受之,必三辭,主人衰絰而受之,如君命,則不敢辭,受而薦之,喪者不遺人,人遺之,雖酒肉受也。從父昆弟以下,既卒哭,遺人可也。縣子曰:三年之喪如斬,期之喪如剡。

〈陳注〉剡,削也。此言哀痛淺深之殊。

三年之喪,雖功衰不弔,自諸侯達諸士,如有服而將往哭之,則服其服而往。

〈陳注〉疏曰:小祥後,衰與大功同,故曰功衰。如有五服之親喪,而往哭,不著己之功衰,而依彼親之節,以服之也。不弔與往哭,二者貴賤皆同之。

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練則

弔。

〈陳注〉鄭氏曰:凡齊衰,十一月皆可以出弔。又曰此為父在為母。

既葬,大功弔,哭而退,不聽事焉。

〈陳注〉既葬大功者,言己有大功之喪,已葬也。弔哭而退,謂往弔他人之喪,則弔哭既畢,即退去,不待與主人襲斂等事也。

期之喪未葬,弔於鄉人,哭而退,不聽事焉。功衰弔,待事不執事。

〈陳注〉《儀禮·喪服傳》:姑姊妹適人,無主者,姪與兄弟為之齊衰,不杖期。此言期之喪,正謂此也。雖未葬,亦可出弔,但哭而退,不聽事也。此喪既葬,受以大功之衰,謂之功衰。此後弔於人,可以待主人襲斂等事,但不親自執其事耳。

小功緦執事不與於禮。

〈陳注〉執事,謂擯相也。禮,饋奠也。輕服可以為人擯相,擯相事輕故也。饋奠之禮重,故不與。

相趨也。出宮而退,相揖也。哀次而退,相問也。既封而退,相見也。反哭而退,朋友,虞附而退。

〈陳注〉此言弔喪之禮,恩義有厚薄,故去留有遲速。相趨者,古人以趨示敬,言此弔者與主人昔嘗有相趨之敬,故來弔喪,以情輕,故柩出廟之宮門,即退去也。相揖者,己嘗相會相識,故待柩至大門外之哀次而退也。相問遺者,是有往來恩義,故待窆畢而退。嘗執贄行相見之禮者,情又加重,故待孝子反哭於家,乃退。朋友恩義更重,故待虞祭附祭畢,而後退也。

弔非從主人也。四十者執綍,鄉人,五十者從反哭,四十者待盈坎。

〈陳注〉言弔喪者,是為相助,非徒隨從主人而已。故年四十以下者,力壯,皆當執綍。同鄉之人,五十者始衰之年,故隨主人反哭。而四十者,待士盈壙乃去。

喪食雖惡,必充饑,饑而廢事,非禮也。飽而忘哀,亦非禮也。視不明,聽不聰,行不正,不知哀,君子病之,故有疾飲酒食肉,五十不致毀,六十不毀,七十飲酒食肉,皆為疑死。

〈陳注〉疑死,恐其死也。

有服,人召之食,不往,大功以下,既葬適人,人食之,其黨也食之,非其黨弗食也。

〈陳注〉黨,謂族人與親戚也。

功衰食菜果,飲水漿,無鹽酪,不能食食,鹽酪可也。

〈陳注〉功衰斬衰齊衰之末服也酪乳漿也

孔子曰:身有瘍則浴,首有創則沐,病則飲酒食肉,毀瘠為病,君子弗為也。毀而死,君子謂之無子。

非從柩與反哭,無免於堩。

〈陳注〉堩,道路也。道路不可無飾,故從柩送葬,與葬畢反哭,皆著免而行於道路。非此二者,則否也。然此亦謂葬之近者。《小記》云:遠葬者,比反哭,皆冠及郊而後免也。

凡喪,小功以上,非虞祔練祥,無沐浴。

〈陳注〉潔飾,所以交神,故非此四祭,則不沐浴也。

疏衰之喪,既葬,人請見之則見,不請見人,小功請見人可也。大功不以執摯,唯父母之喪,不辟涕泣而見人。

三年之喪,祥而從政,期之喪,卒哭而從政,九月之喪,既葬而從政,小功緦之喪,既殯而從政。

〈陳注〉從政,謂庶人供力役之征也。

曾申問於曾子曰:哭父母有常聲乎,曰:中路嬰兒失其母焉。何常聲之有。

〈陳注〉哀痛之極,無復音節,所謂哭不偯也。

卒哭而諱,王父母,兄弟,世父,叔父,姑,姊,妹,子與父同諱。

〈陳注〉卒哭以前,猶以生禮事之,故不諱其名。卒哭後,則事以鬼道,故諱其名而不稱也。此專言父之所諱,則子亦不敢不諱,故曰子與父同諱也。父之祖父母、伯父、叔父及姑等,於己小功以下,本不合諱,但以父之所諱,己亦從而諱也。若父之兄弟及姊妹,己自當諱,不以從父而諱也。又案不逮事父母,則不諱。王父母謂庶人,此所言以父,是士故從而諱也。

母之諱,宮中諱,妻之諱,不舉諸其側,與從祖昆弟同名則諱。

〈陳注〉母為其親諱,則子於一宮之中,亦為之諱。妻為其親諱,則夫亦不得稱其辭於妻之左右。非宮中,非其側,則固可稱矣。若母與妻所諱者,適與己從祖昆弟之名同,則雖他所,亦諱之也。

以喪冠者,雖三年之喪可也。既冠於次,入哭踊三者三,乃出。

〈陳注〉當冠而遭五服之喪,則因成喪服而遂加冠,此禮無分服之輕重,故曰雖三年之喪可也。既冠於

居喪之次,乃入哭踊,凡踊三踊為一節,三者三,言如此者三次也。乃出,出就次所也。

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取婦,己雖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妻,下殤之小,功則不可。

〈陳注〉末,服之將除也。舊說以末為卒哭後,然大功卒哭後,尚有六月,恐不可言末。小功既言末,又言卒哭,則末非卒哭,明矣。下言父小功之末,即上文大功之末,是據己身而言。舊說父及己身俱在大功之末,或小功之末,恐亦未。然下殤之小功,自期服而降,以本服重,故不可冠取也。〈大全〉張子曰:大功之末已下十二字,為衍,宜直云父大功之末。云父大功則是己小功之末也。而己之子,緦麻之末也,故可以冠取也。

凡弁絰,其衰侈袂。

〈陳注〉弁絰之服弔服也,首著素弁而加以一股環絰,其服有三等,錫衰,緦衰,疑衰也。侈,大也。袂之小者二尺二寸,此三尺三寸。

父有服,宮中子不與於樂,母有服,聲聞焉不舉樂,妻有服,不舉樂於其側,大功將至,辟琴瑟,小功至,不絕樂。

〈陳注〉宮中子,與父同宮之子也。命士以上,乃異宮不與於樂,謂在外見樂,不觀不聽也。若異宮則否,此亦謂服之輕者。如重服,則子亦有服可與樂乎。聲之所聞,又加近矣。其側則尤近者也。輕重之節,如此大功將至,謂有大功喪服者,將來也。為之屏退琴瑟,亦助之哀戚之意。小功者輕,故不為之止樂。

姑姊妹,其夫死,而夫黨無兄弟,使夫之族人主喪,妻之黨,雖親弗主。夫若無族矣。則前後家,東西家,無有,則里尹主之,或曰:主之而附於夫之黨。

〈陳注〉此明姑姊妹死,而無夫無子者,喪必有主,婦人於本親降服,以其成於外族也。故本族不可主其喪。里尹,蓋閭胥里宰之屬也,或以為妻黨主之,而附祭於其祖姑,此非也。故記并著之。〈大全〉朱子曰:古法既廢,鄰家里尹決不肯祭他人之親,則從祖而祀之別室,其亦可也。

麻者不紳,執玉不麻,麻不加於采。

〈陳注〉麻謂喪服之絰也。紳,大帶也。吉凶異道,居喪以絰代大帶也。執玉不麻,謂著衰絰者,不得執玉行禮也。采,元纁之衣也。疏曰:案《聘禮》:己國君薨,至於主國衰而出。註云:可以凶服將事,蓋受主君小禮,得以凶服。若聘享大事,則必吉服也。

國禁哭則止,朝夕之奠即位,自因也。

〈陳注〉國有大祭祀,則喪者不敢哭。然朝奠、夕奠之時,自即其阼階下之位,而因仍禮節之故事以行也。

童子哭不偯,不踊,不杖,不菲不廬。

〈陳注〉偯,委曲之聲也。菲,草屨也。廬,倚廬也。童子為父後者則杖。

孔子曰:伯母叔母疏衰,踊不絕地,姑姊妹之大功,踊絕於地,如知此者,由文矣哉,由文矣哉。

〈陳注〉伯叔母之齊衰,服重而踊不離地者,其情輕也。姑姊妹之大功,服輕而踊必離地者,其情重也。孔子美之言,知此絕地不絕地之情者,能用禮文矣哉。鄭氏曰:伯母、叔母,義也。姑姊妹,骨肉也。

泄柳之母死,相者由左,泄柳死,其徒由右相,由右相,泄柳之徒為之也。

天子飯九貝,諸侯七,大夫五,士三。

〈陳注〉飯,含也。《周禮》:天子飯含用玉,此蓋異代之制乎。

士三月而葬,是月也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士三虞,大夫五,諸侯七。

諸侯使人弔,其次含襚賵臨,皆同日而畢事者也。其次如此也。

卿大夫疾,君問之無算,士一問之,君於卿大夫,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舉樂,為士比殯不舉樂。

升正柩諸侯執綍五百人,四綍,皆銜枚,司馬執鐸,左八人,右八人,匠人執羽葆御柩,大夫之喪,其升正柩也。執引者三百人,執鐸者左右各四人,御柩以茅。

〈陳注〉升正柩者,將葬,柩朝祖廟升西階,用輁軸,載柩於兩楹間而正之也。柩有四綍枚,形似箸,兩端有小繩銜於口,而繫於頸後,則不能言,所以止喧譁也。五百人皆用之,司馬十六人執鐸,分居左右,夾柩以號令於眾也。葆形如蓋,以羽為之。御柩者,在柩車之前。若道塗有低昂傾虧,則以所執者為抑揚左右之節,使執綍者知之也。引即綍互言之耳。茅以茅為麾也。〈大全〉嚴陵方氏曰:大夫殺禮于諸侯,故以茅取其色白,宜于凶禮,且以表哀素之心焉。

婦人非三年之喪,不踰封而弔,如三年之喪,則君夫人歸。夫人,其歸也。以諸侯之弔禮,其待之也。若待諸侯然。夫人至,入自闈門,升自側階,君在阼,其他如奔喪禮然。

〈陳注〉三年之喪,父母之喪也。女嫁者,為父母期。此以本親言也。踰封,越疆也。言國君夫人奔父母之喪,用諸侯弔禮,主國待之,亦用待諸侯之禮。闈門,非正門,宮中往來之門也。側階,非正階,東房之房階也。此皆異於女賓,主國君在阼階上,不降迎也。奔喪謂,哭踊髽麻之類。

嫂不撫叔,叔不撫嫂。

〈陳注〉嫂叔宜遠嫌,故皆不撫。

外宗為君夫人,猶內宗也。

〈陳注〉疏曰:外宗者,謂君之姑,姊妹之女,及舅之女,及從母皆是也。內宗者,君五屬內之女,內宗為君服斬衰,為夫人齊衰。此云猶內宗也,則齊斬皆同。君夫人者,是國人所稱號。此外宗謂嫁在國中者,若國外當云諸侯也。古者,大夫不外娶,故君之姑姊妹嫁於國內大夫為妻,是其正也。諸侯不內娶,故舅女及從母,不得在國中。凡內外宗,皆據有爵者,其無服而嫁於諸臣,從為夫之君者,內外宗皆然。若嫁於庶人,則亦從其夫,為國君服齊衰三月者,亦內外宗皆然。又案《儀禮·喪服疏》云:外宗有三,《周禮》外宗之女有爵,通卿大夫之妻,一也。《雜記注》謂君之姑,姊妹之女,舅之女,從母,皆是,二也。若姑之子婦,從母之子婦,其夫是君之外親,為君服斬,其婦亦名外宗,為君服期,三也。內宗有二,《周禮》內女之有爵,謂同姓之女悉是,一也。《雜記注》:君之五屬之內女,二也。

韠長三尺,下廣二尺,上廣一尺,會去上五寸,紕以爵韋六寸,不至下五寸,純以素,紃以五采。

〈陳注〉疏曰:韠,韍也。會,領縫也。韠旁緣謂之紕,下緣曰純。紃,絛也。謂以五采之絛,置於諸縫之中。詳見《玉藻》。〈大全〉長樂陳氏曰:古者喪服用韠,無所經見。《詩》曰:庶見素韠,是祥祭有韠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