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28
卷75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七十五卷目錄
喪葬部彙考三十九
禮記〈喪大記 坊記 奔喪 問喪〉
禮儀典第七十五卷
喪葬部彙考三十九
《禮記》《喪大記》
疾病,外內皆埽,君大夫徹縣,士去琴瑟,寢東首於北牖下,廢床,徹褻衣,加新衣,體一人,男女改服,屬纊以俟絕氣,男子不死於婦人之手,婦人不死於男子之手。
〈陳注〉手足為四體,各一人持之,為其不能自屈伸也。
君夫人卒於路寢,大夫世婦卒於適寢,內子未命,則死於下室,遷尸於寢,士之妻皆死於寢。
〈陳注〉諸侯與夫人皆有三寢,君正者曰路寢,餘二曰小寢。夫人一正寢,二小寢。卒,當於正寢也。大夫妻曰命婦,而云世婦者,世婦乃國君之次婦,其尊卑與命婦等,故兼言之。內子,卿妻也。下室,燕處之所,又燕寢亦曰下室也。士之妻皆死於寢,謂士與其妻故云皆也。《士喪禮》云:死於適室,此云寢,寢室通名也。〈大全〉臨川吳氏曰:此記止是記君、大夫、士與其正妻死處,不及其次妻也。世婦謂大夫之正妻,非言諸侯次婦,以其名稱與諸侯次婦同,故注疏因而言其死處也。天子適后之次,稱夫人,故諸侯以天子之次婦為適妻之稱,諸侯適夫人之次稱世婦,故大夫以諸侯之次婦為適妻之稱,遞降一等也。內子,即大夫之正妻,未受夫人之命,則未可稱世婦。故但稱內子,內子蓋已命未命之通稱。世婦亦內子也。
復有林麓則虞人設階,無林麓則狄人設階。
〈陳注〉虞人,掌林麓之官。階,梯也。狄人,樂吏之賤者。
小臣復,復者朝服,君以卷。夫人以屈狄,大夫以元赬,世婦以襢衣,士以爵弁,士妻以稅衣,皆升自東榮,中室履危,北面三號,捲衣投於前,司服受之,降自西北榮。
〈陳注〉君以袞,謂上公用袞服也。循其等而用之,則侯伯用鷩冕之服,子男用毳冕之服,上公之夫人用褘衣,侯伯夫人用揄狄,子男夫人用屈狄。此言君以袞,舉上以見下也。夫人以屈狄,舉下以知上也。赬,赤色。元赬,元衣,纁裳也。世婦,大夫妻。言世婦者,大夫妻與世婦同用襢衣也。褘衣而下六服,說見前篇。爵弁,指爵弁服而言,非用弁也。六冕則以衣名冠,四弁則以冠名衣也。榮,屋翼也。天子、諸侯屋皆四注,大夫以下但前簷、後簷而已。翼在屋之兩頭,似翼,故云屋翼也。中屋,當屋之中也。履危,立於高峻之處,蓋屋之脊也。三號者,一號於上,冀魂自天而來。一號於下,冀魂自地而來。一號於中,冀魂自天地四方之間而來。其辭則皋某復也。皋,長聲也。三號畢,乃捲斂此衣,自前投而下。司服者,以篋受之,復之。小臣即自西北榮而下也。
其為賓,則公館復,私館不復,其在野,則升其乘車之左轂而復。
復衣不以衣尸,不以斂,婦人復,不以袡,凡復,男子稱名,婦人稱字,唯哭先復,復而後行死事。
〈陳注〉《士喪禮》:復衣初用以覆尸,浴則去之。此言不以衣尸,謂不用以襲也。以絳緣衣之,下曰袡,蓋嫁時盛服,非事鬼神之衣,故不用以復也。
始卒,主人啼,兄弟哭,婦人哭踊。
〈陳注〉啼者,哀痛之甚,嗚咽不能哭,如嬰兒失母也。兄弟情稍輕,故哭有聲。婦人之踊,似雀之跳,足不離地,爵踊是也。
既正尸,子坐於東方,卿大夫父兄子姓,立於東方,有司庶士,哭於堂下北面。夫人坐於西方,內命婦姑姊妹子姓,立於西方,外命婦率外宗,哭於堂上北面。
〈陳注〉此言國君之喪。正尸,遷尸於牖下南首也。姓猶生也,子姓,子所生,謂眾子孫也。內命婦,子婦,世婦之屬。姑姊妹,君之姑姊妹也。子姓,君女孫也。外命婦,卿大夫之妻也。外宗,謂姑姊妹之女。
大夫之喪,主人坐於東方,主婦坐於西方,其有命夫命婦則坐,無則皆立,士之喪,主人父兄子姓,皆坐於東方,主婦姑姊妹子姓,皆坐於西方,凡哭尸於室者,主人二手承衾而哭。
〈陳注〉承衾而哭,猶若致其親近扶持之情也。謂初死時。疏曰:君與大夫位尊,故坐者殊其貴賤,士位下,故坐者等其尊卑。
君之喪未小斂,為寄公國賓出,大夫之喪未小斂,為
君命出,士之喪,於大夫,不當斂則出。
〈陳注〉寄公,諸侯失國而寄託鄰國者也。國賓,他國來聘之卿大夫也。出,出迎也。為君命出,謂君有命及門則出也。《檀弓》云:大夫弔,當事而至,則辭焉。辭,告也,故不當斂時,則亦出迎。《雜記》云:大夫至,絕踊而拜之者,亦謂斂後也。
凡主人之出也。徒跣,扱衽,拊心,降自西階,君拜寄公國賓於位,大夫於君命,迎於寢門外,使者升堂致命,主人拜於下,士於大夫親弔,則與之哭,不逆於門外。
〈陳注〉徒跣者,未著喪屨,吉屨又不可著也。扱衽者,扱深衣前襟於帶也。拊心,擊心也。《曲禮》云:升降不由阼階,拜寄公國賓於位者,寄公位於門西,國賓位於門東。主人於庭,各向其位而拜之也。《士喪禮》云:賓有大夫,則特拜之,即位於西階下,東面,不踊。〈大全〉山陰陸氏曰:迎,逢也。凡言迎,先之也。若逆彼來,而後往焉。大夫於君命言迎,士於大夫言逆,以此。
夫人為寄公夫人出,命婦為夫人之命出,士妻不當斂,則為命婦出。
〈陳注〉婦人不下堂,此謂自房而出拜於堂上也。
小斂,主人即位於戶內,主婦東面,乃斂,卒斂,主人憑之踊,主婦亦如之,主人袒,說髦,括髮以麻,婦人髽,帶麻於房中,徹帷,男女奉尸夷於堂降拜。
〈陳注〉《檀弓》云:小斂於戶內,憑之踊者,憑尸而踊也。髦,幼時剪髮為之,年雖成人,猶垂於兩邊。若父死,脫左髦。母死,脫右髦。親沒,不髦,謂此也。髽亦用麻,如男子括髮以麻也。帶麻,麻帶也。謂婦人要絰,小斂畢,即徹去。先所設帷堂之帷,諸侯大夫之禮,賓出乃徹帷,此言士禮耳。夷,陳也。小斂竟,相者舉尸出戶,往陳於堂,而孝子男女親屬並扶捧之也。降拜,適子下堂而拜賓也。
君拜寄公國賓,大夫士拜卿大夫於位,於士旁三拜,夫人亦拜寄公夫人於堂上,大夫內子士妻,特拜命婦,氾拜眾賓於堂上。
〈陳注〉君謂遭喪之嗣君也。寄公與國賓入弔,固拜之矣。其於大夫士也,卿大夫則拜之於位,士則旁三拜而已。旁謂不正向之也。士有上中下三等,故共三拜。大夫、士皆先君之臣,俱當服斬。今以小斂畢,而出庭列位,故嗣君出拜之。夫人亦拜寄公夫人於堂上矣。其於卿大夫之內子,士之妻,則亦拜之。但內子與命婦,則人人各拜之。眾賓則士妻也。氾拜之而已,亦旁拜之比也。
主人即位,襲帶絰踊,母之喪,即位而免,乃奠,弔者襲裘,加武,帶絰,與主人拾踊。
〈陳注〉主人拜賓後,即阼階下之位,先拜賓時,袒。今拜畢,乃掩襲其衣,而加要帶首絰,乃踊。《士喪禮》:先踊乃襲絰。此諸侯禮,故先襲絰乃踊也。母喪,降於父,拜賓竟,而即位,以免代括髮之麻免,而襲絰。至大斂,乃成踊也。乃奠者,謂小斂奠。弔者小斂後來,則掩襲裘上之裼衣,加素弁於吉冠之武。武,冠下卷也。帶絰者,要帶首絰。有朋友之恩,則加帶與絰。無朋友之恩,則無帶惟絰而已。拾踊,更踊也。
君喪虞人出木角,狄人出壺,雍人出鼎,司馬縣之,乃官代哭,大夫官代哭,不縣壺,士代哭,不以官。
〈陳注〉虞人,主山澤之官。出木為薪,以供爨鼎。蓋冬月恐漏水冰凍也。角㪺,水之斗。狄人,樂吏也,主挈壺漏水之器,故出壺。雍人,主烹飪,故出鼎。司馬,夏官卿也,其屬有挈壺氏。司馬自臨視,其縣此漏器,乃官代哭者,未殯,哭不絕聲,為其不食,疲倦,故以漏器分時刻,使官屬以次依時相代,而哭聲不絕也。士代哭,不以官者,親疏之屬,與家人自相代也。
君堂上二燭,下二燭,大夫堂上一燭,下二燭,士堂上一燭,下一燭。
〈陳注〉疏曰:有喪則於中庭,終夜設燎,至曉滅燎,而日光未明,故須燭以照祭饌也。古者,未有蠟燭,呼火炬為燭也。
賓出徹帷。
〈陳注〉小斂畢,即徹帷,士禮也。此君與大夫之禮,小斂畢,下階拜賓。賓出,乃徹帷也。
哭尸於堂上,主人在東方,由外來者在西方,諸婦南鄉。
〈陳注〉婦人哭位,本在西而東面。今以奔喪者由外而來,合居尸之西,故退而近北,以鄉南也。
婦人迎客送客,不下堂,下堂不哭,男子出寢門外見人不哭。
〈陳注〉堂以內至房,婦人之事。堂以外至門,男子之事。非其所而哭,非禮也。此言小斂後,男主、女主迎送弔賓之禮。婦人於敵者,固不下堂。若君夫人來弔,則主婦下堂,至庭稽顙而不哭也。男子於敵者之弔,亦不出門。若有君命,而出迎,亦不哭也。
其無女主,則男主拜女賓於寢門內,其無男主,則女主拜男賓於阼階下,子幼,則以衰抱之,人為之拜,為後者不在,則有爵者辭,無爵者人為之拜,在竟內則俟之,在竟外則殯葬可也。喪有無後,無無主。
〈陳注〉為後者不在,謂以事故在外也。此時若有喪事,而弔賓及門,其為後者,是有爵之人,則辭以攝主無爵,不敢拜賓。若此為後者,是無爵之人,則攝主代之拜賓可也。出而在國境之內,則俟其還,乃殯葬。若在境外,則當殯即殯,殯後又不得歸,而及葬期,則葬之可也。無後,不過己自絕嗣而已。無主,則闕於賓禮。故可無後,不可無主也。
君之喪,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既殯,授大夫世婦杖,子大夫,寢門之外杖,寢門之內輯之。夫人世婦,在其次則杖,即位則使人執之,子有王命則去杖,國君之命則輯杖,聽卜有事於尸則去杖,大夫於君所則輯杖,於大夫所則杖。
〈陳注〉子,兼適庶及世子也。寢門,殯宮門也。輯,斂也,謂舉之不以拄地也。子大夫廬在寢門外,得拄杖而行。至寢門,子與大夫并言者,據禮,大夫隨世子以入,子杖則大夫輯,子輯則大夫去杖。故下文云:大夫於君所,則輯杖也。此言大夫特來,不與子相隨,故云門外杖,門內輯。若庶子之杖,則不得持入寢門也。夫人,世婦居次在房內,有王命至,則世子去杖,以尊王命也。有鄰國君之命,則輯杖者下,成君也。聽卜,卜葬卜日也。有事於尸虞,與卒哭,及祔之祭也。於大夫所,則杖者,諸大夫同在門外之位,同是為君,故並得以杖拄地而行也。
大夫之喪,三日之朝,既殯,主人主婦室老皆杖,大夫有君命則去杖,大夫之命則輯杖,內子為夫人之命去杖,為世婦之命授人杖。
〈陳注〉大夫有君命,此大夫指為後子而言。世婦,君之世婦也。
士之喪,二日而殯,三日之朝,主人杖,婦人皆杖,於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於大夫世婦之命,如大夫。
〈陳注〉如大夫謂去杖,輯杖,授人杖三者,輕重之節也。
子皆杖,不以即位,大夫士哭殯則杖,哭柩則輯杖,棄杖者,斷而棄之於隱者。
〈陳注〉子凡庶子,不獨言大夫士之庶子也。不以杖即位,避嫡子也。哭殯,則杖,哀勝敬也。哭柩,啟後也。輯杖,敬勝哀也。獨言大夫士者,天子、諸侯尊,子不敢以杖入殯宮門,故哭殯、哭柩,皆去杖也。杖於喪服為重,大祥棄之,必斷截,使不堪他用,而棄於幽隱之處,不使人褻賤之也。
始死,遷尸於床,幠用斂衾,去死衣,小臣楔齒用角柶,綴足用燕几,君大夫士一也。
〈陳注〉病困時,遷尸於地,冀其復生。死則舉而置之床上也。幠,覆也。斂衾,擬為大斂之衾也。先時徹褻衣而加新衣。以死,今覆以衾而去。此死時之新衣也。揳,拄也。以角為柶,長六寸,兩頭屈曲為。將含,恐口閉,故以柶拄齒,令開而受含也。尸應著屨,恐足辟戾,故以燕几拘綴之,令直也。
管人汲,不說繘,屈之,盡階不升堂,授御者,御者入浴,小臣四人抗衾,御者二人浴,浴水用盆,沃水用枓,浴用絺巾,挋用浴衣,如他日,小臣爪足,浴餘水棄於坎,其母之喪,則內御者抗衾而浴。
〈陳注〉管人,主館舍者。汲,汲水以供浴事也。繘,汲水缾上索也。急遽不暇解脫此索,但縈屈而執於手,水從西階升,盡等而不上堂,授與御者,抗衾舉衾,以蔽尸也。此浴水用盆盛之,乃用枓酌盆水以沃尸,以絺為巾蘸水,以去尸之垢。挋,拭也。浴衣,生時所用,以浴者用之以拭尸,令乾也。如他日者,如生時也。爪足,浴竟而剪尸足之爪甲也。浴之餘水,棄於坎中,此坎是甸人取土為竈所掘之坎。內御者,婦人也。
管人汲,授御者,御者差沐於堂上,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甸人為垼於西牆下,陶人出重鬲管人受沐,乃煮之,甸人取所徹廟之西北厞,薪用爨之,管人授御者沐,乃沐,沐用瓦盤,挋用巾,如他日,小臣爪手翦須,濡濯棄於坎。
〈陳注〉此言尸之沐,差猶摩也。謂淅粱或稷之潘汁,以沐髮也。君與士同用粱者,士卑不嫌於僭上也。垼,塊竈也。將沐時,甸人之官,取西牆下之土為塊竈。陶人,作瓦器之官也。重鬲,縣重之罌瓦缾也。受三升,管人受沐汁於堂上之御者,而下往西牆於垼竈鬲中煮之,令溫。甸人為竈畢,即往取復者,所徹正寢,西北厞,以爨竈煮沐汁,謂正寢為廟神之也。舊說厞是屋簷,謂抽取屋西北之簷一,說西北隅,厞隱處之薪也。用瓦盤以貯此汁也。挋,用巾,以巾拭髮及面也。爪手,剪手之爪甲也。濡,煩撋其髮也。濯,不淨之汁也。
君設大盤,造冰焉。大夫設夷盤,造冰焉。士併瓦盤,無冰,設床襢第,有枕,含一床,襲一床,遷尸於堂又一床,皆有枕席,君大夫士一也。
〈陳注〉大盤,造冰納冰於大盤中也。夷盤,小於大盤。夷猶尸也。併,並也。瓦盤小,故併設之,無冰,盛水也。冰在下,設床於上。襢,單也。去席而袒露,第簀尸在其上,使寒氣得通,免腐壞也。含、襲、遷尸三節,各自有床,此謂沐浴以後,襲斂以前之事。
君之喪,子,大夫,公子,眾士,皆三日不食,子大夫公子眾士食粥,納財,朝一溢米,莫一溢米,食之無算士,疏食水飲,食之無算。夫人,世婦,諸妻,皆疏食水飲,食之無算。
〈陳注〉納財,謂有司供納此米也。鄭註:財,穀也。謂米由穀出,故言財。一溢,二十四分升之一也。食之無算者,謂居喪不能頓食,隨意,欲食則食,但朝暮不過此二溢之米也。
大夫之喪,主人,室老,子姓,皆食粥,眾士疏食水飲,妻妾疏食水飲,士亦如之,既葬,主人疏食水飲,不食菜果,婦人亦如之,君大夫士一也。練而食菜果,祥而食肉,食粥於盛不盥,食於<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9386-18px-GJfont.pdf.jpg' />者盥,食菜以醯醬,始食肉者,先食乾肉,始飲酒者,先飲醴酒。
〈陳注〉盛,杯圩之哭也。<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9386-18px-GJfont.pdf.jpg' />,竹筥也。杯圩盛粥歠之以口,故不用盥手。飯在<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9386-18px-GJfont.pdf.jpg' />,須手取而食之,故當盥手也。
期之喪,三不食食,疏食水飲,不食菜果,三月既葬,食肉飲酒,期,終喪不食肉,不飲酒,父在,為母,為妻,九月之喪,食飲猶期之喪。食肉飲酒,不與人樂之。
〈大全〉臨川吳氏曰:上言期之喪者謂不杖期。下言父在為母為妻者,謂杖期。故不同也。
五月三月之喪,一不食,再不食,可也。比葬,食肉飲酒,不與人樂之,叔母,世母故主,宗子食肉飲酒。
〈陳注〉一不食,三月之喪也。再不食,五月之喪也。故主,舊君也。大夫本稱主。
不能食粥,羹之以菜可也。有疾,食肉飲酒可也。五十不成喪,七十唯衰麻在身。
〈陳注〉不成喪,謂不備居喪之禮節也。
既葬,若君食之,則食之,大夫父之友食之,則食之矣。不辟粱肉,若有酒醴則辭。
〈陳注〉君食之,食臣也。大夫食之,食士也。父友,父同志者,此並是尊者食卑者,故雖粱肉,不避酒醴。見顏色,故當辭。
小斂于戶內,大斂于阼,君以簟席,大夫以蒲席,士以葦席,小斂布絞,縮者一,橫者三,君錦衾,大夫縞衾,士緇衾皆一,衾十有九稱,君陳衣于序東,大夫士陳衣于房中,皆西領北上,絞紟不在列。
〈陳注〉此明小斂之衣衾絞。既斂所用以束尸,使堅實者,從者在橫者之上,從者一幅,橫者三幅。每幅之末,析為三片,以便結束皆一者,君大夫士皆一衾。衾在絞之上,天數終于九,地數終于十,故十有九稱也。袍,夾衣。衣裳,單衣。故註云:單、複具曰稱。紟,單被也。不在列,不在十九稱之數也。
大斂布絞,縮者三,橫者五,布紟二衾,君大夫士一也。君陳衣于庭,百稱,北領西上,大夫陳衣于序東,五十稱,西領南上,士陳衣于序東,三十稱,西領南上,絞紟如朝服,絞一幅為三,不辟紟五幅,無紞。
〈陳注〉此明大斂之事。縮者三,謂一幅直用,裂其兩頭為三片也。橫者五,謂以布二幅分裂作六片,而用五片橫於直者之下也。紟,一說在絞下,用以舉尸。一說在絞上,未知孰是。二衾者,小斂一衾,大斂又加一衾也。如朝服,其布如朝服十五升也。絞一幅為三,不辟者一幅,兩頭分為三段,而中不擘裂也。紟五幅,用以舉尸者,無紞謂被頭,不用組紐之類,為識別也。又案士沐粱及陳衣,與《士喪禮》不同。舊說此為天子之士。〈大全〉臨川吳氏曰:絞一幅為三,不辟者,蓋小斂之絞,縮一橫三者,曰一,曰三,皆以布之全幅為數也。大斂之絞,縮三橫五者,曰三,曰五,皆以布之小片為數也。橫絞之五,既是以兩幅之布,通身裁開為六小片,而用其五片矣。縮絞之三,亦是以一幅之布,裁開其兩端為三,但中間當腰處約計三分其長之一,不剪破爾。其橫縮之絞八片,皆狹小,故結束處不用更辟裂之也。若小斂橫縮之絞,是全幅之布,則其末須是剪開為三,方可結束也。但其剪開處不甚長,非如大斂之縮絞,三分其長之二,皆剪開也。紟五幅者,蓋用布五幅,聯合為一。如今單布被斂衾,直鋪布衾,橫鋪斂時,先緊捲布紟以包裹斂衾,然後結束縮,絞之三縮,絞結束畢,然後結束橫絞之五也。
小斂之衣,祭服不倒,君無襚,大夫士畢主人之祭服,親戚之衣受之,不以即陳,小斂,君大夫士皆用複衣複衾,大斂,君大夫士祭服無算,君褶衣褶衾,大夫士猶小斂也。
〈陳注〉小斂十九稱,不悉著於身,但取其方,故有領在下者,惟祭服尊,故必領在上也。君無襚,謂悉用己衣,不用他人襚送者,大夫士盡用己衣,然後用襚,
言祭服舉尊美者言之也。親戚所襚之衣,雖受之而不以陳列。複衣,複衾,衣衾之有綿纊者。祭服無算,隨所有皆用,無限數也。褶衣,褶衾衣衾之裌者,君衣尚多,故大斂用裌衣衾。大夫士猶用小斂之複衣複衾也。〈大全〉臨川吳氏曰:君無襚者,謂君之小斂,但有己衣,無襚衣。雖有襚衣,不以用也。大夫士則先盡用自己之正服,乃繼用他人之襚服。親戚謂小功以下,若大功以上之襚,不將命自即陳於房中者用之,以繼主人之正服,而斂以下親戚之襚,則須將命喪主但受之,雖用以斂,而未必盡用。故不以即陳也。
袍必有表,不襌,衣必有裳,謂之一稱。
〈陳注〉袍,衣之有著者,乃褻衣也。必須有禮服以表其外,不可襌露衣,與裳亦不可偏有,如此乃成稱也。
凡陳衣者實之篋,取衣者亦以篋,升降者自西階,凡陳衣不絀,非列采不入,絺綌紵不入。
〈陳注〉陳衣者實之篋,自篋中取而陳之也。取衣,收取襚者所委之衣也。不絀,舒而不卷也。非列采,為間色雜色也。斂尸者,當暑亦用袍,故絺綌與紵布皆不入也。
凡斂者袒,遷尸者襲。
〈陳注〉執小斂、大斂之事者,其事煩,故必袒以取便。遷尸入柩,則其事易矣,故不袒。
君之喪,大胥是斂,眾胥佐之,大夫之喪,大胥侍之,眾胥是斂,士之喪,胥為侍,士是斂。
〈陳注〉胥讀為祝者,以胥是樂官,不掌喪事也。《周禮》大祝之職,大喪贊,斂喪祝。卿大夫之喪掌斂。《士喪禮》商祝主斂,故知當為祝侍猶臨也。〈大全〉臨川吳氏曰:大胥非謂樂官之大胥。案《周官》大祝之下,有胥四人,所謂大胥者,大祝之胥也。喪祝之下,有胥四人,所謂眾胥者,眾祝之胥也。大祝之爵,為下大夫。喪祝之爵,為上士。非能親執斂役者,故雖身親蒞事,而各以其下之胥服勞。侯國之祝,雖非四命之下大夫,三命之上士等而襄之。其命數,大祝當降國卿一等,眾祝當降二等。胥各四人,當亦如王朝之數。國君之斂,大胥四人親斂,眾胥二人佐之,以足六人之數。祝官臨檢。記雖不言,孔疏謂君應有侍者,不知何人,蓋大祝也。大夫之斂,則大胥二人臨檢,眾胥四人親斂。士之斂,則眾胥四人臨檢,士之友四人自斂。
小斂大斂,祭服不倒,皆左衽,結絞不紐。
〈陳注〉疏曰:衽,衣襟也。生向右,左手解抽帶便也。死則襟向左,示不復解也。結絞不紐者,生時帶並為屈紐,使易抽解。死時,無復解義,故絞束畢結之,不為紐也。
斂者既斂必哭,士與其執事則斂,斂焉則為之壹不食,凡斂者六人。
〈陳注〉與其執事,謂相助凡役也。舊說謂與此死者平生共執事,則不至褻惡死者,故以之斂。未知是否。
君錦冒黼殺,綴旁七,大夫元冒黼殺,綴旁五,士緇冒赬殺,綴旁三,凡冒,質長與手齊,殺三尺,自小斂以往用夷衾,夷衾質殺之,裁猶冒也。
〈陳注〉冒者,韜尸之二囊,上曰質,下曰殺。先以殺,韜足而上,後以質,韜首而下。君質用錦,殺畫黼文,故云錦冒黼殺也。其制,縫合一頭,又縫連一邊,餘一邊不縫,兩囊皆然,綴旁七者不縫之邊,上下安七帶,綴以結之也。上之質從頭而下,其長與手齊,殺則自下而上,其長三尺也。小斂有此冒,故不用衾。小斂以後,則用夷衾覆之。夷,尸也。裁猶製也。夷衾與質殺之制,皆為覆冒尸形而作也。舊說,夷衾亦上齊手,下三尺,繒色及長短制度,如冒之質殺。
君將大斂,子弁絰即位於序端,卿大夫即位於堂廉楹西,北面東上,父兄堂下北面。夫人命婦尸西東面,外宗房中南面,小臣鋪席,商祝鋪絞紟衾衣,士盥于盤上,士舉遷尸于斂上,卒斂,宰告,子馮之踊。夫人東面亦如之。
〈陳注〉弁絰,素弁上加環絰,未成服故也。序謂東序端,序之南頭也。堂廉,堂基南畔,廉稜之上也。楹南近堂廉者,父兄堂下北面,謂諸父諸兄之不仕者以賤,故在堂下。外宗,見《雜記下》。小臣鋪席絞紟衾鋪於席。上士,商祝之屬也。斂上,即斂處也。卒斂,宰告,大宰告孝子,以斂畢也。馮之踊者,馮尸而起踊也。
大夫之喪,將大斂,既鋪絞紟衾衣,君至,主人迎先入門右,巫止于門外,君釋菜,祝先入升堂,君即位于序端,卿大夫即位于堂廉楹西,北面東上,主人房外南面,主婦尸西東面,遷尸卒斂,宰告,主人降,北面于堂下,君撫之,主人拜稽顙,君降,升主人馮之,命主婦馮之。
〈陳注〉君釋菜,禮門神也。宰告,亦告主人以斂畢也。君撫之,撫尸也。主人拜稽顙,謝君之恩禮也。升主人馮之,君使主人升堂馮尸也。命亦君命之。
士之喪,將大斂,君不在,其餘禮猶大夫也。〈陳注〉其餘禮,如鋪衣列位等事。
鋪絞紟踊,鋪衾踊,鋪衣踊,遷尸踊,斂衣踊,斂衾踊,斂絞紟踊。
〈陳注〉此踊之節也。動尸舉柩,哭踊無數,不在此節。
君撫大夫,撫內命婦,大夫撫室老,撫姪娣。
〈陳注〉大夫內子亦有姪娣姪者,兄之子娣女弟也。娣尊姪卑。
君大夫馮父母妻長子,不馮庶子,士馮父母妻長子庶子,庶子有子,則父母不馮其尸,凡馮尸者,父母先,妻子後。
〈陳注〉父母先妻子後,謂尸之父母妻子也。尊者先馮,卑者後馮。
君于臣撫之,父母于子執之,子于父母馮之,婦于舅姑奉之,舅姑于婦撫之,妻于夫拘之。夫于妻于昆弟執之,馮尸不當君所,凡馮尸,興必踊。
〈陳注〉撫之者,當尸之心胸處撫按之也。執之者,執持其衣。馮之者,身俯而馮之。奉之者,捧持其衣。拘之者,微牽引其衣。皆於心胸之處。不當君所者,假令君已撫心,則餘人馮者,必少避之,不敢當君所撫之處也。〈大全〉臨川吳氏曰:總言之,皆謂之馮尸。分言之,則有馮、奉、拘、撫、執五者之異。
父母之喪,居倚廬,不塗,寢苫枕,块,非喪事不言,君為廬宮之,大夫士襢之。
〈陳注〉不塗者,但以草夾障,不以泥塗飾之也。為廬宮之者,廬外以帷障之,如宮牆也。襢,袒也。其廬袒露,不以帷障之也。
既葬,柱楣塗廬,不於顯者,君大夫士皆宮之。
〈陳注〉柱楣者,先時倚木於牆以為廬,葬後哀殺稍舉,起其木柱之於楣,以納日光,略寬容也。又於內用泥以塗之,而免風寒。不於顯者,不塗廬外顯處也。皆宮之不襢也。
凡非適子者,自未葬,以於隱者為廬。
〈陳注〉既非喪主,故於東南角隱映處為廬。
既葬,與人立,君言王事,不言國事,大夫士言公事,不言家事,君既葬,王政入於國,既卒哭,而服王事,大夫士既葬,公政入於家,既卒哭,弁絰帶,金革之事無辟也。
〈陳注〉不言國事,家事,禮之經也。既葬,政入以下禮之權也。弁絰帶,謂素弁加環絰,而帶則仍是要絰也。大夫士弁絰,則國君亦弁絰也。君言服王事,則此亦服國事也。
既練,居堊室,不與人居,君謀國政,大夫士謀家事,既祥,黝堊,祥而外無哭者,禫而內無哭者,樂作矣故也。
〈陳注〉堊室,在中門外。練後,服漸輕,可以謀國政,謀家事也。祥,大祥也。黝,治堊室之地,令黑,堊塗堊室之壁,令白。皆稍致其飾也。祥後,中門外不哭,故曰祥而外無哭者。禫則門內,亦不復哭,故曰禫而內無哭者。所以然者,以樂作故也。
禫而從御,吉祭而復寢。
〈陳注〉從御,鄭氏謂御婦人。杜預謂從政而御職事。杜說近是。蓋復寢,乃復其平時婦人當御之寢耳。吉祭,四時之常祭也。禫祭後,值吉祭,同月則吉祭畢而復寢。若禫祭不值當吉祭之月,則踰月而吉祭,乃復寢也。孔氏以下文不御於內為證,故從鄭說。又案間傳言既祥復寢者,謂大祥後,復殯宮之寢,與此復寢異。
期,居廬,終喪不御於內者,父在,為母為妻齊衰期者,大功布衰九月者,皆三月不御於內,婦人不居廬,不寢苫,喪父母,既練而歸,期九月者,既葬而歸。
〈陳注〉喪父母,謂婦人有父母之喪也。既練而歸,練後乃歸夫家也。女子出嫁,為祖父母及為父後之兄弟,皆期服九月者,謂本是期服,而降在大功者,此皆哀殺,故葬後即歸也。
公之喪,大夫俟練,士卒哭而歸。
〈陳注〉《雜記》曰:大夫次於公館以終喪,士練而歸,言大夫士為國君喪之禮也。此言公者,家臣稱有地之大夫為公也。有地大夫之喪,其大夫與士治其采地者,皆來奔喪。大夫則俟小祥而反其所治,士則待卒哭而反其所治也。
大夫士,父母之喪,既練而歸,朔日忌日,則歸哭於宗室,諸父兄弟之喪,既卒哭而歸。
〈陳注〉命士以上,父子皆異宮。庶子為大夫士,而遭父母之喪,殯宮在適子家,既練,各歸其宮。至月朔與死之日,則往哭於宗子之家,謂殯宮也。諸父兄弟期服輕,故卒哭即歸也。
父不次於子,兄不次於弟。
〈陳注〉喪卑,故尊者不居其殯宮之次也。
君於大夫世婦,大斂焉。為之賜,則小斂焉。於外命婦既加蓋而君至,於士,既殯而往,為之賜,大斂焉。
〈陳注〉君於大夫及內命婦之喪,而視其大斂,常禮也。
若為之加恩賜,則視其小斂也。外命婦,乃臣之妻,其恩輕,故君待其大斂入棺,加蓋之後而後至也。士雖卑,亦宜有恩賜,故亦視其大斂。
夫人於世婦,大斂焉。為之賜,小斂焉。於諸妻,為之賜,大斂焉。於大夫外命婦,既殯而往。
〈陳注〉諸妻姪娣及同姓女也。同士禮,故賜大斂。若夫人姪娣尊同世婦,當賜小斂。
大夫士既殯,而君往焉。使人戒之,主人具殷奠之禮,俟於門外,見馬首,先入門右,巫止於門外,祝代之先,君釋菜於門內,祝先升自阼階,負墉南面,君即位於阼,小臣二人執戈立於前,二人立於後,擯者進,主人拜稽顙,君稱言,視祝而踊,主人踊。
〈陳注〉大夫士之喪,君或以他故不及斂者,則殯後亦往先使告戒主人,使知之。主人具盛饌之奠,身自出,候於門外。見君車,前之馬首入,立於門東北面。巫本在君之前,今巫止不入,祝乃代巫先君而入。君釋菜,以禮門神之時,祝先由東階以升。負墉南面者,在房戶之東背壁而向南也。主人拜稽顙者,以君之臨喪,故於庭中北面拜而稽顙也。君稱言者,君舉其所來之言,謂弔辭也。祝相,君之禮稱,言畢而祝踊,故君視祝而踊。君踊畢,主人乃踊也。
大夫則奠可也。士則出俟於門外,命之反奠,乃反奠,卒奠,主人先俟於門外,君退,主人送於門外,拜稽顙。
〈陳注〉若君所臨是大夫喪,則踊畢,即釋此殷奠於殯可也。若是士喪,則主人卑,不敢留君。待奠,故先出,俟於門,謂君將去也。君使人命其反而奠,乃反奠。奠畢,主人又先俟於門外。君去,即拜以送也。奠畢,出俟,大夫與士皆然。
君於大夫疾,三問之,在殯,三往焉。士疾,壹問之,在殯,壹往焉。君弔則復殯服。
〈陳注〉殯後,主人已成服,而君始來弔。主人則還著殯時未成服之服,蓋苴絰免布深衣也。不散帶,故《小記》云:君弔,雖不當免時也,主人必免,不散麻。一則不敢謂君之弔後時,又且以君來故新其禮也。
夫人弔於大夫士,主人出迎於門外,見馬首,先入門右。夫人入升堂即位,主婦降自西階,拜稽顙於下。夫人視世子而踊,奠如君至之禮。夫人退,主婦送於門內,拜稽顙,主人送於大門之外,不拜。
〈陳注〉夫人弔,則主婦為喪主,故主婦之待夫人,猶主人之待君也。世子,夫人之世子也。夫人來弔,則世子在前道引其禮,如祝之道君。故夫人視世子而踊也。主人送而不拜者,喪無二主。主婦已拜,主人不當拜也。
大夫君,不迎於門外,入即位於堂下,主人北面,眾主人南面,婦人即位於房中,若有君命,命夫命婦之命,四鄰賓客,其君後主人而拜。
〈陳注〉大夫之臣,亦以大夫為君,故曰大夫君也。言此大夫君之弔其臣喪也。主人不迎於門外,此君入而即堂下之位,位在阼階下,西向。主人在其位之南,而北面也。此大夫君來弔之時,若有本國之君命,或有國中大夫及命婦之命,或鄰國卿大夫遣使來弔者,此大夫君必代主人拜命,及拜賓,以喪用尊者,主其禮故也。然此君終不敢如國君專代為主,必以主人在己後,待此君拜竟,主人復拜也。石梁王氏曰:後主人者,己在前拜,使主人陪後。
君弔,見尸柩而後踊。
〈陳注〉前章既殯而君往,是不見尸柩也。乃視祝而踊。此言見尸柩而後踊,似與前文異。舊說殯而未塗則踊。塗後乃不踊。未知是否。
大夫士,若君不戒而往,不具殷奠,君退必奠。
〈陳注〉以君之來告於死者,且以為榮也。
君大棺八寸,屬六寸,椑四寸,上大夫大棺八寸,屬六寸,下大夫大棺六寸,屬四寸,士棺六寸。
〈陳注〉君,國君也。大棺最在外,屬在大棺之內,椑又在屬之內,是國君之棺三重也。寸數以厚薄而言。
君裏棺用朱綠,用雜金鐕,大夫裏棺用元綠,用牛骨鐕,士不綠。
〈陳注〉疏曰:裏棺,謂以繒貼棺裏也。朱繒,貼四方綠,繒貼四角。鐕,釘也。用金釘以琢朱綠著棺也。大夫四面元,四角綠。士不綠者,悉用元也。亦用大夫牛骨鐕。
君蓋用漆,三衽三束,大夫蓋用漆,二衽二束,士蓋不用漆,二衽二束。
〈陳注〉蓋,棺之蓋板也。用漆,謂以漆塗其合縫用衽處也。
君大夫鬊爪,實於緣中,士埋之。
〈陳注〉鬊,亂髮也。爪,手足之爪甲也。生時積而不棄,今死為小囊盛之,而實於棺內之四隅,故讀緣為角,四角之處也。士則以物盛而埋之耳。
君殯用輴,欑至於上,畢塗屋,大夫殯以幬,欑至於西序,塗不暨於棺,士殯見衽,塗上帷之。
〈陳注〉君,諸侯也。輴,盛柩之車也。殯時,以柩置輴上。欑猶叢也,叢本於輴之四面,至於棺上。畢,盡也。以泥盡塗之此欑木,似屋形,故曰畢塗屋也。大夫之殯,不用輴,其棺一面貼西序之壁,而欑其三面,上不為屋形,但以棺衣覆之。幬,覆也。故言大夫殯以幬。欑至於西序也。塗不暨於棺者,天子諸侯之欑木廣,而去棺遠。大夫欑狹而去棺近。所塗者,僅僅不及於棺而已。士殯掘肂以容棺,肂即坎也,棺在肂中不沒,其蓋縫用衽處,猶在外而可見。其衽以上亦用木覆而塗之帷幛也。貴賤皆有帷,故惟朝夕之哭,乃褰舉其帷耳。所以帷者,鬼神尚幽闇故也。此章以《檀弓》參之,制度不同。
熬君四種八筐,大夫三種六筐,士二種四筐,加魚腊焉。
〈陳注〉熬,以火煼穀令熟也。熟則香,置之棺旁,使蚍蜉聞香而來,食免侵尸也。四種,黍稷稻粱也。每種二筐,三種黍稷粱,二種黍稷也。加魚與腊,筐同異未聞。
飾棺,君龍帷,三池。
〈陳注〉疏曰:君,諸侯也。帷,柳車邊障也,以白布為之,王侯皆畫為龍,故云君龍帷也。池者,織竹為籠,衣以青布,挂於柳上,荒邊爪端,象宮室承霤。天子四注,屋四面承霤,柳亦四池,諸侯屋亦四注,而柳降一池闕後,故三池也。
振容。
〈陳注〉振容者,振動容飾也。以青黃之繒,長丈餘,如幡,畫為雉,懸於池下,為容飾。車行,則幡動,故曰振容也。
黼荒,火三列,黻三列。
〈陳注〉荒,蒙也。柳車上覆謂鱉甲也,緣荒邊為白黑斧文,故云黼荒。荒之中央又畫為火三行,故云火三列。又畫兩巳相背為三行,故云黻三列。
素錦褚,加偽荒。
〈陳注〉素錦,白錦也。褚,屋也。荒下用白錦為屋,象宮室也。加帷荒者,帷是邊牆,荒是上蓋,褚覆竟而加帷荒於褚外也。
纁紐六。
〈陳注〉上蓋與邊牆相離,故又以纁帛為紐,連之兩旁,各三凡六也。
齊,五采,五貝。
〈陳注〉齊者,臍之義,以當中而言,謂鱉甲上當中形圓,如車之蓋,高三尺,徑二尺餘,以五采繒衣之,列行相次。五貝者,又連貝為五行,交絡齊上也。
黼翣二,黻翣二,畫翣二,皆戴圭。
〈陳注〉翣形似扇,木為之,在路則障車,入槨則障柩。二畫,黼二畫,黻二畫,雲氣六翣之兩角,皆戴圭玉也。
魚躍拂池。
〈陳注〉以銅魚懸於池之下,車行則魚跳躍上拂於池,魚在振容間也。
君纁戴六。
〈陳注〉戴猶值也。用纁帛繫棺紐,著柳骨,棺之橫束有三,每一束兩邊各屈皮為紐,三束則六紐。今穿纁戴於紐,以繫柳骨,故有六戴也。
纁披六。
〈陳注〉亦用絳帛為之,以一頭繫所連柳,纁戴之中,而出一頭於帷外。人牽之,每戴繫之,故亦有六也。謂之披者,若牽車登高,則引前以防軒。車適下,則引後以防翻。車欹左,則引右。欹右,則引左。使不傾覆也。
大夫畫帷,二池,不振容,畫荒,火三列,黻三列,素錦褚,纁紐二,元紐二,齊,三采,三貝,黻翣二,畫翣二,皆戴綏,魚躍拂池,大夫戴,前纁後元,披亦如之。
〈陳注〉畫帷,畫為雲氣也。二池,一云兩邊各一。一云前後各一。畫荒,亦畫為雲氣也。齊三采,絳黃黑也。皆戴綏者,用五采羽作蕤,綴翣之兩角也。披亦如之,謂色及數,悉與戴同也。
士布帷布荒,一池,揄絞,纁紐二,緇紐二,齊,二采,一貝,畫翣二,皆戴綏,士戴,前纁後緇,二披用纁。
〈陳注〉布帷,布荒,皆白布,不畫也。一池在前,揄,搖翟也。雉類青質,五色。絞,青黃之繒也。畫翟於絞,繒在池上,戴當棺束,每束各在兩邊,前頭二戴用纁,後二用緇,二披用纁者據一邊,前後各一披,故云二披,若通兩邊言之,亦四披也。
君葬用輴,四綍二碑,御棺用羽葆,大夫葬用輴,二綍二碑,御棺用茅,士葬用國車,二綍無碑,比出宮,御棺用功布。
〈陳注〉此章二輴字,一國字,注皆讀為輇,船音。然以《檀弓》諸侯輴而設幬言之,則諸侯殯得用輴,豈葬不得用輴乎。今讀大夫葬用輴,與國字並作船音,君葬用輴,音春,天子之窆用大木為碑,謂之豐碑。諸侯謂之桓楹碑綍,詳見《檀弓》御棺羽葆,並見《雜記》。
功布,大功之布也。輇,車,《雜記》作輲字。
凡封,用綍去碑負引,君封以衡,大夫士以咸,君命毋譁,以鼓封,大夫命毋哭,士哭者相止也。
〈陳注〉三封字皆讀為窆,謂下棺也。疏曰:下棺時,將綍一頭擊棺緘,又將一頭繞碑間,鹿盧所引之人在碑外,背碑而立。負引者,漸漸應鼓聲而下,故云用綍去碑負引也。以衡謂下棺時,別以大木為衡,貫穿棺束之緘,平持而下,備傾頓也。以緘者,以綍直繫棺束之緘而下也。命毋譁,戒止其諠譁也。以鼓封擊鼓為負引者,縱捨之節也。命毋哭,戒止哭聲也。士則眾哭者,自相止而已。
君松槨,大夫柏槨,士雜木槨。
〈陳注〉天子柏槨,故諸侯以松,大夫同於天子者,卑遠,不嫌僭也。
棺槨之間,君容柷,大夫容壺,士容甒。
〈陳注〉柷,樂器,形如桶。壺,漏水之器,一說壺甒皆盛酒之器。此言闊狹之度。古者棺外槨內,皆有藏器也。
君裏槨虞筐,大夫不裏槨,士不虞筐。
〈陳注〉疏曰:盧氏雖有解釋,鄭云未聞,今不錄。
坊記
子云,賓禮每進以讓,喪禮每加以遠,浴於中霤,飯於牖下,小斂於戶內,大斂於阼階,殯於客位,祖於庭,葬於墓,所以示遠也。殷人弔於壙,周人弔於家,示民不偝也。子云,死,民之卒事也。吾從周,以此坊民,諸侯猶有薨而不葬者。
子云,升自客階,受弔於賓位,教民追孝也。未沒喪,不稱君,示民不爭也。故魯春秋記晉喪曰:殺其君之子奚齊,及其君卓,以此坊民,子猶有弒其父者。
《奔喪》
奔喪之禮,始聞親喪,以哭答使者盡哀,問故,又哭盡哀,遂行,日行百里,不以夜行,唯父母之喪,見星而行,見星而舍,若未得行,則成服而後行,過國至竟哭,盡哀而止,哭辟市朝,望其國竟哭,至於家,入門左,升自西階,殯東,西面坐,哭盡哀,括髮袒,降堂東即位,西鄉哭,成踊,襲絰於序東,絞帶反位,拜賓成踊,送賓,反位,有賓後至者,則拜之成踊,送賓皆如初,眾主人兄弟皆出門,出門哭止,闔門相者告就次,於又哭,括髮袒成踊,於三哭,猶括髮袒成踊,三日成服,拜賓送賓皆如初。
奔喪者非主人,則主人為之拜賓送賓,奔喪者,自齊衰以下,入門左,中庭北面,哭盡哀,免麻於序東,即位袒,與主人哭成踊,於又哭三哭,皆免袒,有賓,則主人拜賓送賓,丈夫婦人之待之也。皆如朝夕哭位,無變也。
奔母之喪,西面哭盡哀,括髮袒,降堂東即位,西鄉哭成踊,襲免絰於序東,拜賓送賓,皆如奔父之禮,於又哭不括髮。
婦人奔喪,升自東階,殯東,西面坐,哭盡哀,東髽,即位,與主人拾踊。
奔喪者不及殯,先之墓,北面坐,哭盡哀,主人之待之也。即位於墓左,婦人墓右,成踊盡哀,括髮,東即主人位,絰絞帶,哭成踊,拜賓,反位成踊,相者告事畢,遂冠,歸入門左,北面哭盡哀,括髮袒,成踊,東即位,拜賓成踊,賓出,主人拜送,有賓後至者,則拜之成踊,送賓如初,眾主人兄弟皆出門,出門哭止,相者告就次,於又哭,括髮成踊,於三哭,猶括髮成踊,三日成服,於五哭,相者告事畢,為母所以異於父者,一括髮,其餘免以終事,他如奔父喪之禮。
齊衰以下,不及殯,先之墓,西面哭盡哀,免麻於東方,即位,與主人哭成踊,襲,有賓,則主人拜賓送賓,賓有後至者,拜之如初,相者告事畢,遂冠,歸入門左,北面哭盡哀,免袒成踊,東即位,拜賓成踊,賓出,主人拜送,於又哭,免袒成踊,於三哭,猶免袒成踊,三日成服,於五哭,相者告事畢。
聞喪不得奔喪,哭盡哀,問故,又哭盡哀,乃為位,括髮袒成踊,襲絰絞帶即位,拜賓,反位成踊,賓出主人拜送於門外,反位,若有賓後至者,拜之成踊,送賓如初,於又哭,括髮袒成踊,於三哭,猶括髮袒成踊,三日成服,於五哭,拜賓送賓如初。
若除喪而後歸,則之墓,哭成踊,東括髮袒絰,拜賓成踊,送賓反位,又哭盡哀,遂除,於家不哭,主人之待之也。無變於服,與之哭不踊。
自齊衰以下,所以異者免麻。
凡為位,非親喪,齊衰以下,皆即位,哭盡哀,而東免絰即位,袒成踊,襲,拜賓反位,哭成踊,送賓反位,相者告就次,三日五哭卒,主人出送賓,眾主人兄弟皆出門,哭止,相者告事畢,成服拜賓,若所為位,家遠,則成服而往。
齊衰望鄉而哭,大功望門而哭,小功至門而哭,緦麻即位而哭。
哭父之黨於廟,母妻之黨於寢,師於廟門外,朋友於寢門外,所識於野,張帷,凡為位不奠,哭,天子九,諸侯七,卿大夫五,士三,大夫哭諸侯,不敢拜賓,諸臣在他國,為位而哭,不敢拜賓,與諸侯為兄弟,亦為位而哭,凡為位者一袒。
所識者弔,先哭於家而後之墓,皆為之成踊,從主人北面而踊。
凡喪,父在,父為主,父沒,兄弟同居,各主其喪,親同,長者主之,不同,親者主之。
聞遠兄弟之喪,既除喪而後聞喪,免袒成踊,拜賓則尚左手。
無服而為位者,唯嫂叔,及婦人降而無服者麻。凡奔喪,有大夫至,袒拜之,成踊而後襲,於士,襲而後拜之。
《問喪》
親始死,雞斯徒跣,扱上衽,交手哭,惻怛之心,痛疾之意,傷腎,乾肝,焦肺,水漿不入口三日,不舉火,故鄰里為之糜粥以飲食之。夫悲哀在中,故形變於外也。痛疾在心,故口不甘味,身不安美也。三日而斂,在床曰尸,在棺曰柩,動尸舉柩,哭踊無數,惻怛之心,痛疾之意,悲哀志懣氣盛,故袒而踊之,所以動體安心下氣也。婦人不宜袒,故發胸,擊心,爵踊,殷殷田田,如壞牆然,悲哀痛疾之至也。故曰:辟踊哭泣,哀以送之,送形而往,迎精而反也。其往送也。望望然,汲汲然,如有追而弗及也。其反哭也。皇皇然,若有求而弗得也。故其往送也如慕,其反也如疑,求而無所得之也。入門而弗見也。上堂又弗見也。入室又弗見也。亡矣喪矣。不可復見已矣。故哭泣辟踊,盡哀而止矣。心悵焉愴焉。惚焉愾焉。心絕志悲而已矣。祭之宗廟,以鬼享之,徼幸復反也。成壙而歸,不敢入處室,居於倚廬,哀親之在外也。寢苫枕塊,哀親之在土也。故哭泣無時,服勤三年,思慕之心,孝子之志也。人情之實也。或問曰:死三日而後斂者,何也。曰:孝子親死,悲哀志懣,故匍匐而哭之,若將復生然,安可得奪而斂之也。故曰:三日而後斂者,以俟其生也。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孝子之心,亦益衰矣。家室之計,衣服之具,亦可以成矣。親戚之遠者,亦可以至矣。是故聖人為之斷決,以三日為之禮制也。或問曰:冠者不肉袒,何也。曰:冠至尊也。不居肉袒之體也。故為之免以代之也。然則禿者不免,傴者不袒,跛者不踊,非不悲也。身有錮疾,不可以備禮也。故曰:喪禮唯哀為主矣。女子哭泣悲哀,擊胸傷心,男子哭泣悲哀,稽顙觸地無容,哀之至也。或問曰免者以何為也。曰:不冠者之所服也。禮曰:童子不緦,唯當室緦,緦者其免也。當室則免而杖矣。或問曰:杖者何也。曰:竹,桐,一也。故為父苴杖,苴杖,竹也。為母削杖,削杖,桐也。或問曰:杖者以何為也。曰:孝子喪親,哭泣無數,服勤三年,身病體羸,以杖扶病也。則父在不敢杖矣。尊者在故也。堂上不杖,辟尊者之處也。堂上不趨,示不遽也。此孝子之志也。人情之實也。禮義之經也。非從天降也。非從地出也。人情而已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