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28

卷81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八十一卷目錄

 喪葬部總論一

  易經〈小過象〉

  春秋四傳〈隱公元年 二年 三年 五年 七年 八年 九年 十有一年〉

禮儀典第八十一卷

喪葬部總論一

《易經》《小過象》

象曰:山上有雷,小過,君子以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乎儉。

〈大全〉嵩山晁氏曰:哀過則毀,而君子以之者,蓋有為而為之,將以矯時勵俗也。時有短喪之宰予,故高柴矯之以泣血,雖非中行亦足以矯時勵俗也。雲峰胡氏曰:本義以為小者之過,蓋過於收斂過之小者也。又以為可過於小,不可過於大,蓋可過乎。哀不可過乎,易也。又以為不可甚過,蓋恐其哀之甚,則為喪明也。

《春秋四傳》隱公元年

《春秋》: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

〈注〉咺,贈死不及尸弔,生不及哀豫凶事,故貶而名之。

《左傳》: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緩,且子氏未薨,故名。

〈注〉惠公葬在春秋前,故曰緩也。子氏,仲子也,薨在二年。〈疏〉緩賵惠公專是王過生賵,仲子咺亦有愆使者,受命不受辭。欲令遭時,設宜臨機制變王,謂仲子已薨,令咺井致其賵,仲子尚存,賵事須止,猶尚致賵,是則不達時宜恥辱君命。

天子七月而葬,同軌畢至。諸侯五月,同盟至。大夫三月,同位至。士踰月,外姻至。

〈注〉踰月,度月也。此言赴弔,各以遠近為差,因為葬節。〈疏〉正義曰:天子諸侯大夫士位既不同禮,亦異數赴弔。遠近各有等差,因其弔答以為葬節,且位高則禮大爵,卑則事小。大禮踰時乃備,小事累月即成,是以未及期而葬謂之不懷,過期而葬謂之緩慢。禮卜葬先遠日避,不懷也。是卜遠日不吉,乃卜近日,避不思親之嫌也。則未及期而葬者,不思其親,理在可見,故傳皆不言其事,唯過期乃葬者,傳言緩以示譏耳。注云踰月度月者,言從死月至葬月,其間度一月也。士與大夫不異而別設文者,以大夫與士名位既異,因其名異示為差等,故變其文耳。其實月數同也。同軌同盟至者,謂遣使來,至非諸侯身至。《釋例》曰:萬國之數,至眾封疆之守,至重故天王之喪,諸侯不得越境而奔修服於其國,卿共弔葬之禮。魯侯無故而穆伯如周弔,此天子崩諸侯遣卿共弔葬之,經傳也。是言禮天子之喪,諸侯不親奔也。其諸侯相弔,則昭三十年,《傳》云:先王之制,諸侯之喪,士弔,大夫送葬,是正禮也。同位至待其使還也。外姻至親戚畢集也。於天子言畢,至以下不言畢者,天子貴在尊極。海內為家,天下聞喪,無敢不至,故言畢也。諸侯同盟,或來或否,大夫出使本奉君命,雖或聞喪,未必盡來,故不言畢也。

贈死不及尸。

〈注〉尸未葬之通稱。〈疏〉正義曰:《曲禮》下云:在床曰尸,在棺曰柩,是其相對言耳。今以既葬乃來而云不及尸。知尸是未葬之通稱也。葬則尸不復見,未葬猶及見之,故以葬為限也。《釋例》曰:喪贈之幣,車馬曰賵,貨財曰賻,衣服曰襚,珠玉曰含,然而總謂之贈。此文雖為賵發,其實賵賻含襚總,名為贈但及未葬皆無所譏也。襚以衣尸,含以實口大斂之後無所用之。既殯之,後猶致之者,示存恩好不以充用也。

弔生不及哀。

〈注〉諸侯已上既葬,則縗麻除無哭位諒闇終喪。

預凶事,非禮也。

〈注〉仲子在而來贈,故曰預凶事。

《公羊傳》:宰者何,官也。咺者何,名也。曷為以官氏,宰,士也。惠公者何,隱之考也。仲子者何,桓之母也。何以不稱夫人,桓未君也。賵者何,喪事有賵,賵者蓋以馬,以乘馬束帛。

〈注〉此道,周制也。以馬者,謂士不備四也。禮既夕,曰公賵元纁束帛,兩馬是也。乘馬者,謂大夫以上備四也。禮大夫以上至天子皆乘四馬,所以通四方也。束帛謂元三纁二元三法天纁二法地,因取足

以共事。

車馬曰賵,貨財曰賻,衣被曰襚。

〈注〉此者,春秋制也。賵,猶覆也。賻,猶助也。皆助生送死之禮,襚猶遺也。遺是助死之禮,知生者賵賻,知死者賵襚。〈疏〉上陳周制,訖下乃言賵賻襚此三者,是春秋之內事。故云此者,春秋制也。問曰:案既夕,禮云知死者贈,知生者賻。鄭注云各主於所知,以此言之,賵專施于生者何。答曰:賻專施于生,襚專施于死,賵實生死兩施,故何氏注知生知死皆言賵矣。而既夕,禮專言知生者,對贈言之故也。問曰:何知賵生死兩施乎。答曰:案既夕,禮云兄弟賵奠可也。注云兄弟有服親者,可且賵且奠許其厚也。賵奠于生死兩施,又云所知則賵而不奠。鄭注云所知通,問相知也。降於兄弟,奠施於死者為多。故不奠以此言之,明賵于奠,皆生死兩施也。言奠于死者為多,故知賵生死等矣。

桓未君,則諸侯曷為來賵之。

〈疏〉桓公未為君,則其母猶妾,故諸侯賵之為非禮。

隱為桓立,故以桓母之喪告于諸侯。

〈注〉經言王者賵赴,告王者可知。故傳但言諸侯。〈疏〉諸侯有相賵之道,隱以桓母成為夫人,告天子諸侯。天子猶來,何況諸侯乎。故傳舉以言焉。

然則何言爾,成公意也。

〈注〉尊貴桓母以赴告天子諸侯,彰桓當立得事之。宜故善而書,仲子所以起其意成其賢。

其言來何,不及事也。

〈疏〉奔喪會葬所以通哀,序志必有所費,容其事,故稽留不必苟責,其及時也。其含賵襚之等皆是死者,所須若其來晚則無及於事,故須作文見其早晚矣。

其言惠公仲子何,兼之,兼之,非禮也。

〈注〉禮不賵,妾既善而賵之,當各使一使,所以異尊卑也。

何以不言及仲子,仲子,微也。

《穀梁傳》:母以子氏。

〈注〉妾不得體君,故以子為氏。平王新有幽王之亂,遷於成周,欲崇禮諸侯。仲子早卒,無由追賵,故因惠公之喪而來賵之。

仲子者何。惠公之母,孝公之妾也。禮,賵人之母則可,賵人之妾則不可。君子以其可辭。受之,其志不及事也。賵者何也。乘馬曰賵,衣衾曰襚,貝玉曰含,錢財曰賻。

〈注〉四馬曰乘,含口實。〈疏〉釋曰士喪禮,賵用兩馬。此用乘馬者,禮大夫以上皆乘四馬,故賵用乘馬,士喪禮賵並有元纁束。《公羊傳》亦云:賵者以馬,以乘馬束帛。何休云束帛謂元三纁二元三法天纁二法地是也,謂之賵者。何休云賵猶覆也,當覆被亡者之身。休又云賻猶助也,皆助生送死之禮,襚猶遺也。遺是助死之禮,知生者賵賻,知死者賵襚耳。或當襚者,衣服之名,故送死之衣亦名襚也。衣多少之數,喪大記小斂之衣,皆十九,稱大斂之衣,君百稱,大夫五十稱,士三十稱,天子蓋百三十稱。斂衣稱數不同,則所歸襚服亦當有異,但所歸者未必具其稱。先儒無說,不敢斷其多少也。含者,實口之名。《周禮》:玉府。大喪,共含玉,則天子用。《玉禮·雜記》論諸侯弔含之事,云將命者執璧,委於殯東,是諸侯用璧。《士喪禮》含用米貝,是士用米貝。莊子云徐徐別,其頰無傷口,中珠或大夫用珠也。其多少之數,士喪禮用貝三,則天子以下同用三明矣。何者。實口當無多少之異故也。舊說云大夫當五,諸侯當七,天子當九,非也。《檀弓》含用米貝以喪大記,約之則天子米當用黍,諸侯用梁,大夫士用稷也。案《雜記》之文諸侯含必當用璧文五年。注云諸侯含用玉,又此傳直云貝玉曰含者,璧亦是玉之別,故《周禮》子男執璧,亦同謂之玉,故傳舉貝玉總之也。或以為《禮緯》天子用珠,諸侯用玉,大夫用璧,士用貝。又此傳貝玉曰含,故范氏不取《禮記》之文而云諸侯含用玉也。

《胡傳》:上古應時稱號,故其名三變,春秋以天自處,創制立名,繫王于天,為萬世法其義備矣。冢宰稱宰,咺者名也。王朝公卿書官,大夫書字,上士中士書名,下士書人,咺位六卿之長而名之,何也。仲子惠公之妾爾,以天王之尊下賵諸侯之妾,是加冠於屨人道之。大經拂矣,天王紀法之宗也。六卿紀法之守也。議紀法而修諸朝廷之上,則與聞其謀,頒紀法而行。諸邦國之間則專掌其事,而承命以賵諸侯之妾,是壞法亂紀自王朝始也。春秋重嫡妾之分,故特貶而書名以見宰之,非宰也。

〈大全〉張氏曰:惠公以去年薨,仲子卒之年月不可知,或亦去年也。天子於諸侯有賵禮,所以褒有功德而厚其終也。諸侯無再娶之禮,惠公牽於私愛,寵

庶妾而立為夫人,正犯以妾為妻之戒瀆,亂夫婦之綱乃天討之,所當加九伐之法,所謂犯令陵政蓋此類也。平王不能正惠公之罪,反厚其送終之禮,遣冢宰而來賵。冢宰不能以紀法詔,王乃奉命以賵上僭之妾,仲尼以春秋之初方書,天王以立法於是貶冢宰於上士中士之例,深罪其以百揆之尊瘝官失職一至於此,貶其臣則君可知矣。高氏曰:隱自以為桓立,故以桓母之喪告於天王。又受天王之賵,陷天王於非禮,罪可知矣。

或曰:僖公之母成風,亦莊公妾也。其卒也,王使榮叔歸含且賵;其葬也,王使召伯來會葬下賵。諸侯之妾而名,其宰榮召,何以書字而不名也。于前,賵仲子則名冢,宰于後葬成風,王不稱天,其法嚴矣。

〈大全〉汪氏曰:前後互貶,君臣同罪。啖氏曰:《左傳》云豫凶事,夫仲子而在天子,寧有歸其賵乎。不辨菽麥者,猶不當爾。胡氏曰:仲子猶生存而來賵,周德雖衰,不應至此極。劉氏曰:公羊云言來不及事也。榮叔含賵,實不及事,何以不言來乎。汪氏曰:穀梁以仲子為惠公之母,蓋泥於文九年,書僖公成風故爾。廬陵李氏曰:春秋有惠公仲子僖公成風左氏及公羊,皆以為兼賵,獨程氏發明惠公寵愛,仲子僖公尊崇成風之說而以為惠公之仲子僖公之成風,於是胡氏因之其義,最精至穀梁,又以仲子為惠公之母孝公之妾,則大失矣。

《左傳》:冬十月,庚申,改葬惠公,公弗臨,故不書。

〈注〉以桓為大子,故隱公讓而不敢為喪。主隱攝君政,故據隱而言。

惠公之薨也。有宋師,大子少,葬故有闕,是以改葬。

〈疏〉正義曰:隱公將兵禦宋,委葬事於大子,故有闕也。

衛侯來會葬,不見公,亦不書。

〈注〉諸侯會葬,非禮也。不得接見,成禮故不書於策。〈疏〉正義曰:昭三十年,傳云:先王之制,諸侯之喪,士弔,大夫送葬。昭三年,傳稱文襄之霸君薨,大夫弔卿共葬事皆不言,諸侯親會葬是諸侯會葬,非禮也。不得接公,成禮故不書。

《春秋》:冬,十有二月,公子益師卒。

《左傳》:冬十二月,眾父卒,公不與小斂,故不書日。

〈注〉眾父公子益師字禮,卿佐之喪。小斂大斂君皆親臨之,崇恩厚也。始死情之所篤,禮之所崇,故以小斂為文。至于但臨大斂,及不臨喪亦同,不書日。〈疏〉正義曰:喪記君臨臣喪之禮,云君于大夫大斂焉,為之賜則小斂焉。卿是大夫之尊者也。明小斂大斂,君皆親之,所以崇恩厚也。小斂大斂皆應親之,獨以小斂為文,故知始死情之所篤故也。賈逵云不與大斂則不書卒,然則在殯又不往者,復欲何以裁之。經傳無其事不宜妄說,故杜以為但臨大斂及不臨其喪,亦同不書日也。

《公羊傳》:何以不日,遠也。

〈注〉孔子所不見。

所見異辭,所聞異辭,所傳聞異辭。

〈注〉所見者,謂昭定哀己與父時事也;所聞者,謂文宣成襄王父時事也;所傳聞者,謂隱桓莊閔僖高祖曾祖時事也。異辭者,見恩有厚薄,義有深淺時,恩衰義缺,將以理人倫序人類,因制治亂之法,故於所見之世,恩己與父之臣尢深。大夫卒,有罪無罪皆日錄之丙申季孫隱如卒是也。於所聞之世,王父之臣,恩少殺大夫卒無罪者,日錄有罪者,不日略之叔孫得臣卒是也。於所傳聞之世,高祖曾祖之臣,恩淺大夫卒有罪無罪,皆不日略之也。公子益師無駭卒是也。

《穀梁傳》:大夫日卒,正也。

〈注〉君之卿佐,是謂股肱。股肱或虧,何痛如之。故錄其卒,日以紀恩。

不日卒,惡也。

〈注〉惡,故略之。

《胡傳》:卿卒必書此春秋貴大臣之意,其不日公羊以為遠。然公子彄遠矣,而書日則非遠也。穀梁以為惡,然公子牙季孫意如惡矣,而書日則非惡也。左氏以為公不與小斂,然公孫敖卒于外而公在內,叔孫舍卒于內而公在外,不與小斂明矣,而書日左氏之說亦非也。其見恩數之有厚薄歟。〈謹按此傳,公羊甚明為日已遠。傳聞異辭,

不得其日之審,故不書日。左氏以為不與小斂,穀梁以為惡,皆非是胡皆駁之矣。乃又以為恩數厚薄,恐亦未然。

〉隱公二年

《春秋》:冬,十有二月乙卯,夫人子氏薨。

《公羊傳》:夫人子氏者何,隱公之母也。

〈注〉以不書葬。〈疏〉隱公欲表己讓,故宜屈卑。其母不成夫人之禮,是以見其不書葬,知其是隱公母也。

何以不書葬。

〈注〉据姒氏書葬。〈疏〉即定十五年九月辛巳,葬定姒

是也。彼定姒之子哀公者,未踰年之君也。其母亦得書葬,今隱公雖欲讓桓不作成君,應比未踰年之君,今其母不書葬,故據而難之。

成公意也。何成乎公之意,子將不終為君,故母亦不終為夫人也。

〈注〉時隱公卑屈,其母不以夫人禮葬之,以妾禮葬之,以卑下桓母無終為君之心得事之宜,故善而不書葬,所以起其意而成其賢子者姓也。夫人以姓配號,義與仲子同書薨者,為隱公恩錄痛之也。日者恩錄之公夫人皆同例也。

《穀梁傳》:夫人薨不地。

〈注〉夫人無出,竟之事薨有常處。

夫人者,隱之妻也。卒而不書葬,夫人之義從君者也。

〈注〉隱弒賊不討,故不書葬。

《胡傳》:按穀梁子曰:夫人子氏者,隱之妻也。卒而不書葬,夫人之義從君者也。邦君之妻,國人稱之曰小君,卒則書薨以明齊也。先卒則不書葬,以明順也。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夫婦人倫之本也。入春秋之始於子氏,書薨不書葬,明示大倫。苟知其義,則夫夫婦婦而家道正矣。

〈大全〉張氏曰:書內之夫人卒,葬異於外尊尊也。子氏不書葬,婦人從君,故君存則葬禮未備,待君薨而合祔也。本朝皇后先崩,必俟合葬於山陵,蓋古之遺制歟。汪氏曰:《左傳》以子氏為仲子,謂元年歸賵豫凶事,安有其人未死而歸賵。雖五尺童子,固知其不可也。杜預謂隱讓桓為太子,成其母喪以赴於諸侯,審如此則考宮當加諡號矣。公羊又以為隱之母,然孟子既為夫人,則聲子仲子均非正嫡。聲子安可僭小君之號,成風敬嬴所以稱夫人,以僖宣二公越禮以尊其妾母,若隱公果尊其母為夫人,則當葬以小君之禮而書於經矣。今考魯夫人見經者,八文姜哀姜聲姜穆姜齊姜書薨書葬子氏,以隱公在不書葬,出姜歸齊亦不書薨。孟子以同姓諱而略之妾母見經者,六仲子之卒在春秋之前,成風敬嬴定姒齊歸皆書薨書葬稱夫人稱小君,與正嫡無異。仲子不稱夫人不稱小君,猶未至如中葉以後,失禮之甚也。唯定十五年姒氏卒,以哀公未即位,故不成小君之禮耳。

隱公三年

《春秋》:夏,四月辛卯,君氏卒。

《左傳》:夏,君氏卒,聲子也。不赴於諸侯,不反哭於寢,不祔於姑,故不曰薨,不稱夫人;故不言葬。

〈注〉夫人喪禮有三薨,則赴於同盟之國,一也;既葬日中自墓,反虞於正寢,所謂反哭於寢,二也;卒哭而祔於祖姑,三也。若此則書曰夫人某氏薨葬,我小君某氏此備禮之文也。其或不赴不祔則為不成喪,故死不稱夫人薨,葬不言葬,我小君某氏反哭則書葬,不反哭則不書葬。今聲子三禮皆闕釋側論之詳矣。〈疏〉正義曰僖八年致夫人。《傳》曰:不赴於同,則弗致。故知赴者,赴於同盟之國也。《禮·檀弓·記葬禮》云:既封,有司以几筵合奠於墓左。及日中而虞士喪禮。既葬乃反哭於廟,遂適殯宮而虞是。既葬日中自墓,反虞於正寢,正寢即殯宮也。僖三十三年,《傳》與《檀弓記》皆云卒哭而祔,《喪服小記》曰:婦祔於祖姑,《雜記》曰:妾祔於妾祖姑。是祔於姑者,祔於祖姑也。此三者皆夫人之喪禮,夫人喪禮有三史策所書,有二唯卒葬故事而已。其卒之異者,或云夫人某氏薨,仲子文姜之類是也。或云某氏卒,定姒孟子是也。葬之異者,或云葬我小君某氏,文姜敬嬴之類是也。或云葬某氏,葬定姒是也。或則不書葬也。今聲子三禮皆闕經異常,辭必是闕一事,則變一文。但傳既併,釋注不顯配。雖言釋例詳之例,亦未甚分明。此傳故上三事,故下三事,若以次相配則不赴於諸侯,故不曰薨不反哭於寢則不稱夫人,不祔於姑故不言葬。文次相屬,事乃似然,但顧下傳義則不爾。定十五年,姒氏卒,《傳》曰:不稱夫人,不赴且不祔也。哀十二年孟子卒,《傳》曰:死不赴,故不稱夫人,不反哭,故不書葬小君。彼二傳皆以不赴解不稱夫人,以不反哭解不書葬,然則由不赴故不曰薨,由不反哭故不書葬也。二事既然,則由不祔故不稱夫人斷可知矣。傳文不以次相配者,初死即赴葬乃反哭,反哭之後始祔三者,依事之先後為文也。至書於經則夫人與薨共文,故先言不稱夫人,後言不書葬,順經之先後為文也。禮之本意必赴乃稱薨,祔乃稱夫人,反哭乃書葬者,夫人與君同體,死必赴於鄰國,若不以赴告於鄰國,則夫人之禮不成尊,成以否義。由赴告成尊之狀在於書薨,故赴則稱薨,不赴則不稱薨也。禮適祔於適祖,姑妾祔於妾,祖姑亦既不祔於姑便是適妾莫辨,故祔則稱夫人,不祔則不稱夫人也。既葬於墓,反哭於寢,哀之尤極情之最切。既

葬而不反哭,全是不念其親葬與不葬殆無以異,故不反哭則不書葬也。皆所以懲臣子,責其不行禮也。人之行禮有勤有惰,未必廢則俱廢,行則皆行,此聲子自三禮皆闕,其餘或可一行一否。《釋例》曰夫人子氏赴而不反哭,故不書葬。定姒則反哭而不赴,故書葬而不言小君。以此二者,據傳則然理在不惑,但不知赴而不祔,祔而不赴者,辭當云何耳。薨者夫人之死號不稱夫人,必不得稱薨也。小君者夫人之別號不稱夫人,必不得稱小君也。孟子卒,下注云不稱夫人,故不言薨,是夫人與薨文相將也。葬定姒,《傳》曰:不稱小君,不成喪也。注云不赴不祔,故不稱小君,傳以不赴,不祔解不稱夫人注以不赴,不祔解不稱小君,是夫人小君文相將也。夫人也,薨也,小君也,三者相將之物不可致詰,蓋赴祔二禮果行一事,則具此三文二事並廢,則三文皆去耳。何則撿此傳相配。不赴則不曰薨,不祔則不稱夫人,是稱夫人由祔不由赴也。孟子之傳乃云不赴,故不稱夫人,是稱夫人由於赴不由於祔也。定姒之,《傳》云:不稱夫人,不赴且不祔。又以二事並解不稱夫人,注云赴同祔。姑夫人之禮二者皆闕,故不曰夫人明,是二者俱闕,乃去夫人果行一事則稱夫人,稱夫人則必書薨,書薨則必稱小君所異者,不反哭則不書葬。若不書葬則小君之文無所施耳。即仲子是也,赴同祔,姑皆是夫人之禮,故赴而不祔,祔而不赴,則皆曰夫人某氏薨。惠公自有元妃別為仲子,立廟則仲子未必祔姑,蓋以赴同之故,得稱夫人薨也。

不書姓為公,故曰君氏。

〈注〉不書姓,辟正夫人也。隱見為君,故特書於經,稱曰君氏以別凡妾媵。〈疏〉正義曰:辟正夫人,謂辟仲子耳。何則妾子為君。則其母得為夫人,不須辟仲子也。但公以讓位之故,不從正君之禮,故亦不備禮於其母,使之辟仲子也。《釋例》曰:凡妾子為君,其母猶為夫人。雖先君不命其母,母以子貴,其適夫人薨,則尊得加於臣子外內之禮皆如夫人矣。故姒氏之喪,責以小君不成成風之喪,王使會葬。《傳》曰禮也。隱以讓桓攝位,故不成禮於聲子,假稱君氏以別凡妾媵,蓋是一時之宜隱之至義也。是其辟仲子之意也。

《公羊傳》:尹氏者何,天子之大夫也。其稱尹氏何,貶,曷為貶,譏世卿,世卿,非禮也。外大夫不卒,此何以卒,天王崩,諸侯之主也。

〈注〉時天王崩,魯隱往奔喪。尹氏主儐贊諸侯,與隱交接而卒恩隆於王者,則加禮錄之。〈疏〉言隱公恩隆於王者,則加禮,錄其儐贊之人也。

《穀梁傳》:尹氏者何也。天子之大夫也。外大夫不卒,此何以卒之也。於天子之崩為魯主,故隱而卒之。

〈注〉隱猶痛也。《周禮》:大行人職曰:若有大喪則詔相諸侯之禮,然則尹氏時在職而詔魯人之弔者。〈按:周之世卿亦非一人,尹氏可不獨貶為諸侯,主亦可不必書也。公、穀二傳恐傳聞之訛,然《胡傳》亦從之,不可解。〉

《胡傳》:尹氏天子大夫世執朝權,為周階亂家父所刺。秉國之均不平,謂何者是也。因其告喪與立子朝以朝奔楚,皆以氏書者,志世卿非禮為後鑒也。或曰:世卿非禮裳裳者,華何以作乎。曰:功臣之世世其祿世卿之官,嗣其位祿以報功也。故其世可延位,以尊賢也。故其官當擇官不擇人,世授之柄黨與既眾威福下移大姦根。據而莫除人主孤立而無助,國不亡幸爾。《春秋》於《周書》,尹氏武氏仍叔之子於魯書,季友仲遂皆志,其非禮也。公羊子此說必有所受矣。

《春秋》:秋,八月庚辰,宋公和卒。

《穀梁傳》:諸侯日卒,正也。

〈注〉正謂承嫡。〈疏〉釋曰:僖十七年冬十有二月乙亥,齊侯小白卒。彼非正而書日者,以莊九年齊小白入於齊國氏,及入國不正之事已見,故於卒不復見之,而依常書日耳。

《胡傳》:外諸侯卒,國史承告而後書聖人皆存而弗削。曷為弗削。春秋天子之事也。古者諸侯之邦交間,問殷聘而世相朝,蓋王事相從則有和好之情。及告終易代,則有弔恤之禮。是諸侯所以睦鄰國也。周制王哭諸侯,則大宗伯為上相司服,為王制緦麻宰夫掌邦之弔事,戒令與其幣器財用是王者,所以懷諸侯也。凡諸侯卒,皆存弗削而交鄰國,待諸侯之義見矣。卒而或日或不日者,何謹則書日慢,則書時其大致然也。

〈大全〉劉氏曰:君薨,赴以日月,禮之常也。臣子少慢則赴,不以日月,大慢則都不赴。汪氏曰:赴告以日史書其日,則經弗削以見列國臣子之謹終赴告略。史不書日則經無自,而書日以見臣子之慢先君而忽其死生之大變也。

卒而或名或不名者,何會盟則名於載書,聘問則名於簡牘。未嘗會盟,聘問而無所證者,雖使至告喪,其名亦不可得而知矣。凡此類,因舊史而不革者也。

〈大全〉茅堂胡氏曰:天子崩而不名,諸侯薨而名,所以別於天子也。諸侯不生名,大夫生而名,所以別於諸侯也。大夫書名氏,微者名氏不登於史冊,所以別於大夫也。此春秋正名分之法也。家氏曰:臣子赴君父以名,夏殷以前或然周人諱名,其赴必不以名。春秋卒,諸侯以名示,諸侯之卒不得與天子等耳。王一而已,可不名諸侯眾也。烏得不名其不名者,史失之。汪氏曰:晉獻公惠公未嘗同會盟,通聘問而卒書名,宿男同盟滕子。杞子來朝而卒不書名,是皆據史舊文也。

諸侯曰薨,大夫曰卒,五等邦君何以書卒。夫子作春秋,則有革而不因者,周室東遷,諸侯放恣專享其國,而上不請命,聖人奉天討以正王法,則有貶黜之刑矣。因其告喪,特書曰卒不與其為諸侯也,故曰知我者,其惟春秋乎;罪我者,其惟春秋乎。

〈大全〉茅堂胡氏曰:禮天子曰崩,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祿。宋公,諸侯也。何以書卒。或曰聖人,略外以別內。夫葬皆稱公,曾不略外以別內何也。奚獨至於卒而別之乎。或曰史官在國,承赴為時,君惡其薨名,書曰卒。夫惡其薨名而改書卒,猶非良史也。春秋以道名分經世之書天子之事,聖人之筆削也。天時王正猶刊舊史,而正之君名直書而不諱,豈有避時君嫌惡之名而變亂名,實以書之乎。然則云何不受命,不與其為諸侯也。其在生者,或在喪而出會,或墨縗而即戎,或以吉禮從征伐之役,皆因此以著諸侯失禮不臣之狀撥亂之意廣矣。蜀杜氏曰:春秋諸侯專恣,不可不黜而降之於魯,獨稱薨者,非私魯也。若於魯一概而書之,則後世無以見正禮之稱也。劉氏曰:《穀梁》云:日卒,正也。今正者,日篡者,亦日曹伯使其世子射姑來朝,則曹伯之嫡也。射姑卒,有月無日,何耶。《左氏》云凡同盟赴以名,非也。王巡狩四嶽,則四方諸侯各隨其方伯州牧朝於天子,死則相哀,患則相恤,朝聘通焉。赴告及焉,苟異方殊州,生不共事,患不共憂,則朝聘不相通,赴告不相及。言同盟則赴以名,非也。同盟則相赴是也。

《春秋》:冬,十有二月,癸未,葬宋穆公。〈無傳〉

〈注〉魯使大夫會葬,故書始死書卒,史在國承赴為君,故惡其薨名改赴書也。書葬則舉諡稱公者,會葬者在外,據彼國之辭也。書葬例在昭六年。〈疏〉正義曰:文九年,叔孫得臣如京師。葬襄王昭三年,叔弓如滕葬滕成公如此之類,遣卿行者,皆書其使名,此不書使名,知是大夫往也。大夫奉命出使,位賤不合書名,故直書其所為之事而已。盟則云及某盟,會則云會,某人葬則云葬,某公舉其所為之事,明有使往可知也。《釋例》曰:先王之制,諸侯之喪,士弔,大夫送葬,及其失也。禮過於重文襄之伯,因而抑之諸侯之喪,大夫弔卿共葬事,夫人之喪士弔大夫送葬猶過古制,故公子遂如晉葬襄公,傳不言禮葬。《秦景公傳》曰:大夫如秦,葬景公,特稱禮也。一以示古制,二以示書,他國之葬必須魯會,三以示奉使非卿則不書於經,此丘明之微文也。是言大夫得正而卿過禮也。諸侯曰薨,禮之正名。魯史自書君死曰薨,若鄰國亦同書薨,則與己君無別。國史自在己國承他國,赴告為與己君同,故惡其薨名,雖赴稱薨皆改赴書卒,略外以別內也。至於書葬,則五等之爵皆舉諡,稱公者,會葬者在於國外。據彼國之辭,彼國臣子稱君曰公,書使之行不得不稱公也。又云惡其薨名,改赴書者。《釋例》曰:天子曰崩,諸侯曰薨,大夫曰卒,古之制也。春秋所稱曲存魯史之義,內稱公而書薨,所以自尊其君,則不得不略外諸侯書卒以自異也。至於既葬,雖邾許子男之君皆稱諡,而言公各順臣子之辭,兩通其義是其說也。按《禮·雜記》赴告之辭云:君訃於他國之君,曰:寡君不祿,敢告於執事。然則赴辭本無薨語,而云惡其薨名者,以夫人薨例,云不赴於諸侯則不曰薨,明其以薨告人,故書薨也。是知王侯喪者,其通國命皆以崩薨相告,記之所稱謂答主人之問,飾其文辭耳。若以記文無薨即疑,不以薨告記稱大夫,是赴人之辭,皆云不祿,豈大夫無卒名也。以此知相赴策書必以薨為文,但擯者口傳赴辭義在謙退從士之不祿,故《禮記》言之赴則必以薨,但改赴書卒耳。史之書事莫不在國會葬者,自可在外書策者,國內書之而云據彼國之辭者,書使行之事,言使為此事行,故文從彼,稱不謂書不在國也。

《公羊傳》:葬者曷為或日或不日,不及時而日,渴葬也。

〈注〉不及時,不及五月也。《禮》:天子七月而葬,同軌畢至;諸侯五月而葬,同盟至;大夫三月而葬,同位至,

士踰月外姻至。孔子曰:葬於北方,北首三代之達禮也。之幽之故也。渴喻急也。乙未葬齊孝公是也。〈疏〉僖二十七年六月庚寅,齊侯昭卒。八月乙未,葬齊孝公是也。而言渴葬者,謂更無他事,但孜孜於葬,故不待五月矣。

不及時而不日,慢葬也。

〈注〉慢薄,不能以禮葬也。八月葬蔡宣公是也。〈疏〉下八年夏六月己亥,蔡侯考父卒,慢薄不依禮,故不待五月也。

過時而日,隱之也。

〈注〉隱痛也。痛賢君不得以時葬,丁亥葬齊桓公是也。〈疏〉僖十七年冬十二月乙亥,齊侯小白卒,十八年秋八月丁亥,葬齊桓公是也。

過時而不日,謂之不能葬也。

〈注〉解緩不能以時葬。夏四月葬衛桓公是也。〈疏〉即下四年二月戊申,衛州吁弒其君,完至五年夏四月,葬衛桓公是也。

當時而不日,正也。

〈注〉六月葬陳惠公是也。〈疏〉定四年二月癸巳,陳侯吳卒,六月葬陳惠公是也。

當時而日,危不得葬也。此當時,何危爾,宣公謂繆公曰:以吾愛與夷,則不若愛女,以為社稷宗廟主,則與夷不若女,盍終為君矣。宣公死,繆公立,繆公逐其二子莊公馮,與左師勃。曰:爾為吾子,生毋相見,死毋相哭。與夷復曰:先君之所為不與臣國,而納國乎。君者,以君可以為社稷宗廟主也。今君逐君之二子,而將致國乎與夷,此非先君之意也。且使子而可逐,則先君其逐臣矣。繆公曰:先君之不爾逐,可知矣。吾立乎此,攝也。終致國乎與夷,莊公馮弒與夷。

〈注〉馮與督共弒殤公。在桓二年,危之於此者死,乃反國,非至賢之君不能不爭也。〈疏〉至賢之君謂受國者,正以與夷不賢,故終見篡矣。

故君子大居正,宋之禍,宣公為之也。

《穀梁傳》:日葬,故也,危不得葬也。

〈注〉天子七月而葬,諸侯五月而葬,大夫三月而葬。傳例曰諸侯時葬,正也。月葬,故也。日者,憂危最甚,不得備禮葬也。他皆倣此,徐邈曰文元年,傳曰葬,曰會言有天子諸侯之使共赴會葬事,故凡書葬皆據我而言葬彼,所以不稱宋葬繆公而言葬宋繆公者。弔會之事賵襚之命,此常事無所書,故但記卒記葬錄魯恩義之所及,則哀其喪而恤其終亦可知矣。若存沒隔絕情禮不交則卒葬無文,或有書卒不書葬,蓋外雖赴卒而內不會葬,無其事則闕其文史策之常也。《穀梁傳》稱變之不葬有三:弒君不葬,國滅不葬,失德不葬。言夫子修春秋所改舊史,以示義者也。弒君之賊,天下所當同誅,而諸侯不能治,臣子不能討,雖葬事是供義,何足算亡國之君。喪事不成則不應書葬,失德之主無以守位,故沒葬文傳於宋襄公著,失民之咎宋共公發,非葬之問言,伯姬賢而不答,共公不能弘家人之禮,然則為君者,外之不足以全國,內之不足以正家,皆所謂失德而終禮宜貶者也。於時諸國多失道,不可悉去其葬,故於二君示義而大體明矣。〈疏〉隱元年《左傳》文諸侯時葬,正也。襄七年,傳文月葬,故也。隱五年,傳文日者,憂危最甚。此傳云日葬故也。危不得葬也,是也。變之不葬有三云:云昭十三年,傳文弒君不葬者,若十一年公薨不書葬是也。國滅不葬者,若紀侯大去,其國雖賢終不書葬是也。其陳哀蔡靈書葬者,閔二國不與楚滅之也。失德不葬者,僖二十三年宋公茲父卒,成十五年宋公固卒是也。外之不足以全國者,謂宋襄也;內之不足以正家者,謂宋共也。

《胡傳》:外諸侯葬其事,則因魯會而書其義,則聖人或存或削。曷為或存或削。春秋天子之事也。傳稱諸侯五月而葬同盟至,同盟謂同方嶽之盟者,其生講會同之好,其沒有葬送之禮,是諸侯所以睦鄰也。按周制有職喪掌諸侯之喪禮,蒞其禁令序其事。凡諸侯及諸臣葬於墓者,則冢人授之兆為之蹕而均其禁。

〈大全〉汪氏曰:兆域也。蹕禁人不令入,禁所為塋限也。

是王者,所以懷諸侯也。外諸侯葬,或存或削而交鄰國待諸侯之義見矣。葬而或日或不日者,何備。則書日略,則書時其大致然也。卒而或葬或不葬者,何有怠於禮而不葬者。有弱其君而不葬者,有討其賊而不葬者,有諱其辱而不葬者,有治其罪而不葬者,有避其號而不葬者也。宋殤齊昭告亂書弒矣,而經不書葬,是討其賊而不葬者。

〈大全〉汪氏曰:如衛桓公齊襄公賊,既討則書葬。按舊史,必皆書葬如魯翬弒隱公,立桓公而討寪氏有死者。羽父既自匿其弒君之跡,安得不葬隱公。晉欒書中行偃弒厲公,葬之於翼東門之外。齊崔杼弒莊公,葬諸士孫之里。魯與齊姻親而晉則盟主

也,必往會葬。舊史本皆書葬而春秋削之,所以責其臣子之不能討賊也。或謂君弒國,亂禮不備,故不書葬,然昭八年楚滅陳,陳嬖人袁克葬哀公,豈能備禮而春秋書之耶。

晉主夏盟在景公時,告喪書日矣,而經不書葬,是諱其辱而不葬者也。

〈大全〉汪氏曰:成十年公如晉,晉人止公,使送葬諸侯莫在魯人辱之,故不書諱之也。

魯宋盟會未嘗不同,而三世不葬,是治其罪而不葬者也。

〈大全〉胡氏曰:宋桓公襄公成公三世不書葬者,治其罪也。

吳楚之君書卒者,十亦有親送於西門之外者矣。而經不書葬,是避其號而不葬者也。

〈大全〉杜氏曰:吳楚之葬僭而不典,故絕而不書。

怠於禮而不往,弱其君而不會。

〈大全〉汪氏曰:滕邾屢朝魯,而滕七君書卒,三世不書葬;邾亦七君書卒,五世不葬;莒宿書卒皆不葬,是皆怠於弔送,欺其微弱,非惟不使卿往,亦不使微者往會。茅堂胡氏曰:葬,非為死者而葬之也。亦所以恤生者,而助其所不及也。

無其事闕其文,魯史之舊也。討其賊而不葬,諱其辱而不葬,治其罪而不葬,避其號而不葬,聖人所削春秋之法也。故曰:知我者,其惟春秋乎;罪我者,其惟春秋乎。

〈大全〉家氏曰:賤不誄貴,少不誄長,天子崩誄於郊,諸侯薨誄於王,春秋諸侯臣子之諡其君者,不請於王而私為之諡。春秋不削,著臣子之罪。汪氏曰:此葬宋穆公合五月之節,而書日穆公非弒其國無亂。雖使公子馮出居於鄭,馮已去則無謀亂者矣,不可謂危不得葬。蔡桓侯三月而葬,書日蔡季賢而請諡,不可謂渴葬。齊惠公三月而葬,魯君奔喪,卿往送葬,齊國無難。晉悼公三月而葬,晉伯方盛平公嗣業,諸卿和睦,不可謂慢葬而皆不日。衛穆公六月而葬,宋文公七月而葬並,書日二國皆無亂,而傳謂宋文公始厚葬,不可謂痛之。衛桓公十五月而葬,陳靈公二十有一月而葬,皆不日非不能葬,蓋二君被弒,故待討賊而後葬也。今考或日或時,蓋由魯會葬之禮,備國史詳而書日經,亦書之魯會葬之禮略。國史止書時,經亦略之。若夫葬之遲速,則據文考事而義自見。若國無亂而葬速葬緩,皆以著臣子之失禮;國有亂而葬不以其時,則以著人君不能防微杜漸,於其始俾身沒弗藏而繼世者,不得循送終之節。且責臣子及天下諸侯,方伯連率之緩於討賊也。故劉氏曰公羊之說,非也。

隱公五年

《春秋》:夏,四月,葬衛桓公。

《左傳》:夏葬衛桓公,衛亂,是以緩。

〈注〉有州吁之亂,十四月乃葬,傳明其非慢也。

《穀梁傳》:月葬,故也。

〈注〉有州吁之難,故十五月乃葬。

《胡傳》:衛亂,是以緩魯往會,故書聖人存而弗削者,弒逆之,賊討矣。

〈大全〉汪氏曰:桓公被弒,八月而後討賊,十五月而後克葬,非魯人往會則魯史無由紀其葬弒,逆人道之大變送終。臣子之大事,君弒而臣子能討其賊,則送終之責始盡。《穀梁》云:月葬,故也。非也。後此蔡宣曹桓鄭莊皆非弒,何以月葬乎。

《春秋》:冬,十有二月辛巳,公子彄卒。

《左傳》:冬十二月,辛巳,臧僖伯卒。公曰:叔父有憾於寡人,寡人弗敢忘,葬之加一等。

《穀梁傳》:隱不爵命大夫,其曰公子彄何也。先君之大夫也。

〈注〉大夫書卒不書葬。葬者,自其臣子事,非公家所及。

《胡傳》:按左氏,臧僖伯卒。公曰:叔父有憾於寡人,寡人不敢忘,葬之加一等。以公羊三世考之,則所傳聞之世也。而書日見恩禮之厚明矣。公將如棠觀魚者,僖伯諫而不聽,則稱疾不從,可謂忠臣矣。葬之加一等,夫是之謂稱。

隱公七年

《春秋》:春,王三月,滕侯卒。

《左傳》:七年,春,滕侯卒。不書名,未同盟也。凡諸侯同盟,於是稱名,故薨則赴以名。

〈注〉盟以名告神,故薨亦以名告同盟。

告終,稱嗣也。以繼好息民。

〈注〉告亡者之終,稱嗣位之主。嗣位之主當奉而不忘,故曰繼好,好同,則和親,故曰息民。

謂之禮經。

〈注〉此言凡例,乃周公所制禮經也。十一年不告之

例,又曰不書於策,明禮經皆當書於策。仲尼修《春秋》皆承策為經,丘明之傳博採眾記,故始開凡例,特顯此二句。〈疏〉正義曰:諸侯者,公侯伯子男五等之總號侯訓君也。五等之主,雖爵命小異而俱是國君,故總稱諸侯也。諸發凡者,皆周公之垂法史書之舊章。丘明採合舊語,以發明史例,雖意是舊典而辭出。丘明非全寫舊語同盟,稱名薨則赴以名,是周公之舊典,其告終稱嗣以下,乃是解釋赴意,非舊語也。僖二十三年,又發例曰凡諸侯同盟死,則赴以名禮也。直言赴名,是禮不言繼好,是禮繼好息民,是禮之大意,非禮之實明,是丘明言此以解赴名之意,彼云禮也。此云謂之禮,經其事一也言。謂此赴名為禮之常法,丘明之意言周公謂之然也。謂之禮經,雖指此一事諸發凡者,莫不盡然,以此為例之初,故特言之。

《胡傳》:滕侯書卒,何以不葬。怠於禮弱,其君而不葬者,滕侯宿男之類。是已古者,邦交有常制,不以國之強弱而有謹慢也,不以情之疏密而有厚薄也。春秋之時,則異於是晉北國也,楚南邦也。地非同盟而親往,俟其葬滕鄰境也,宿同盟也。訃告雖及而魯不之恤,豈非以其壞地褊小乎。怠於禮而不往弱其君,而不會無其事而闕其文,此魯史之舊也。聖人無加損焉。存其卒闕其葬,義自見矣。

〈大全〉胡氏曰:滕於魯,以近則鄰國也,以親則同姓也。又覲東后則同至於方岳之下,卒而不葬,強凌弱爾。

卒自外錄,不卒非外也。

〈大全〉汪氏曰:非責也,責不赴告。

葬自內錄,不葬非內也。

〈大全〉汪氏曰:責魯不會。

隱公八年

《春秋》:夏,六月己亥,蔡侯考父卒。〈無傳〉

〈注〉襄六年,《傳》曰:杞桓公卒,始赴以名,同盟故也。諸侯同盟稱名者,唯見在位之君也。嘗與其父同盟,則亦以名赴其子,亦所以繼好也。蔡未與隱盟,蓋春秋前與惠公盟,故赴以名。〈疏〉正義曰:杞桓與成公同盟而以名赴其子,故疑蔡與惠盟,故以名赴隱也。同盟稱名則兩君相知,君既知之則國內皆知。故彼父雖薨,得以名赴,彼子以此名嘗與彼父對稱故也。若父與彼盟,彼君雖在此,子不得以其名赴,以此名未與彼君對稱故也。

《穀梁傳》:諸侯日卒,正也。

〈疏〉釋曰:重發之者,宋公起例之始,蔡侯嫌爵異,故重發以明之。舉此二者,足以包宿男,故宿男不復發傳也。

《春秋》:辛亥,宿男卒。〈無傳〉

〈注〉元年,宋魯大夫盟於宿,宿與盟也。晉荀偃禱河稱齊晉君名,然後自稱名。知雖大夫出盟,亦當先稱己君之名以啟神明,故薨皆從身盟之例,當告以名也。傳例曰赴以名則亦書之,不然則否辟不敏也。今宿赴不以名,故亦不書名。

《穀梁傳》:宿,微國也。未能同盟,故男卒也。

〈疏〉釋曰:杜預以元年盟於宿,宿亦與盟,則以宿為宿男之國。此傳云未能同盟,則以彼宿為地名,與杜異也。

《胡傳》:天王崩告於諸侯,則不名諸侯薨,以名赴而自別於大上禮也。

〈大全〉趙氏曰:諸侯卒名之著,易代且降於天子也。

古者死而不諡,不以名為諱。周人以諡易名,於是乎有諱禮。

〈大全〉汪氏曰:書稱堯舜禹皆不諱名。至商湯,始不稱名。太戊武丁稱中宗高宗,則不特周始諱名,但至周而文始備耳。

故君薨,赴於他國則曰寡君,不祿敢告執事。春秋之時,遵用此禮。凡赴者,皆不以名矣。經書其終雖五霸強國,齊桓晉文之盛莫不以名者,是仲尼筆之也。

〈大全〉汪氏曰:諸侯卒,書名不惟別尊卑之等,亦所以紀遠近別異同。

赴不以名而書其名者,與魯通也。已通而不名者,舊史失之。爾未通而名者,有所證矣。故傳此義者,記於禮篇曰:諸侯不生名。夫生則不名,死則名之,別於大上,示君臣尊卑之等,蓋禮之中也。諸侯薨赴不以名,而仲尼革之,必以名書變周制矣。春秋魯史聖人修之也,而孟子謂之,作以此類也。

《春秋》:秋,八月,葬蔡宣公。〈無傳〉

〈注〉三月而葬速。

《公羊傳》:卒何以名而葬不名,卒從正。

〈注〉卒當赴告天子君前臣名,故從君臣之正義言也。

而葬從主人。

〈注〉至葬者,有常月,可知不赴告天子,故自從蔡臣

子辭稱公。

卒何以日而葬不日,卒赴。

〈注〉赴天子也。緣天子閔傷,欲其知之,又臣子疾痛,不能不具以告。

而葬不告。

〈注〉不告天子也,發傳於葬者,從正也。

《穀梁傳》:月葬,故也。

《春秋》:冬,十有二月,無駭卒。

〈注〉公不與小斂,故不書日卒,而後賜族,故不書氏。

《公羊傳》:此展無駭也。何以不氏,疾始滅也。故終其身不氏。

〈注〉嫌上貶主起入,為滅不為疾,始故復為疾,始滅終身貶之,足見上貶為疾始滅。

《穀梁傳》:無侅之名,未有聞焉。或曰,隱不爵大夫也。或說曰,故貶之也。

〈注〉未聞者不知為是隱之不爵,大夫為是有罪貶去氏族。

隱公九年

《春秋》:春,三月,挾卒。

《公羊傳》:俠者何,吾大夫之未命者也。

〈注〉以無氏而卒之也。未命所以卒之者,賞疑從重無氏者,少略也。〈疏〉無氏降於大夫,書卒隆於微者,故知其未命耳。

《穀梁傳》:俠者,所俠也。弗大夫者,隱不爵大夫也。隱之不爵大夫,何也。曰:不成為君也。

〈注〉俠名也,所其氏。

隱公十有一年

《春秋》: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

《左傳》:不書葬,不成喪也。

〈注〉桓弒隱篡位,故喪禮不成。

《公羊傳》:何以不書葬,隱之也。何隱爾,弒也。弒,則何以不書葬,春秋君弒賊不討,不書葬,以為無臣子也。子沈子曰:君弒,臣不討賊非臣也。不復讎,非子也。葬,生者之事也。春秋君弒賊不討,不書葬,以為不繫乎臣子也。

〈注〉明臣子不討賊當絕,君喪無所繫也。

公薨何以不地。不忍言也。

《穀梁傳》:公薨不地,故也。

〈注〉不地,不書路寢之比。

隱之,不忍地也。其不言葬何也。君弒,賊不討,不書葬,以罪下也。

《胡傳》:隱公見弒。魯史舊文必以實書,其曰公薨者,仲尼親筆也。古者,史官以直為職而不諱國,惡仲尼筆削舊史斷自聖心於魯君見弒。削而不書者,蓋國史一官之守,春秋萬世之法,其用固不同矣。不書弒,示臣子於君父有隱避其惡之禮;不書地,示臣子於君父有不沒其實之忠;不書葬,示臣子於君父有討賊復讎之義。非聖人莫能修,謂此類也。夫賊不討讎不復而不書葬,則服不除寢苫枕戈無時而終事也。以此法討賊至嚴矣。故曰春秋成,而亂臣賊子懼。

〈大全〉陳氏曰:春秋之法,內外恆異。辭遇弒君,父之大哀也。則吾何忍言之,故書薨,薨十二公所同也。不地不葬,隱閔所獨也。然則雖諱而亂臣賊子之獄具矣。高氏曰:君終不於正寢而於他處,則著其不正終所以危之也。至於不書地,則知其為弒矣。君見弒而忍言焉,是無臣子之心,故書薨而不地,所以深罪當時在朝之臣,而顯誅一時預弒之賊也。賊未討不書葬,見為人臣子者,緃賊不問,又使之得立為君,皆甘心北面事之。是與乎弒也,一時臣子皆與乎弒,則葬之者誰歟。雖葬猶不葬也。劉氏曰:左氏云不書葬,不成喪也。非也。桓潛謀弒君欲人不知,故歸罪於寪氏,豈更令其喪禮不成,以自發露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