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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82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八十二卷目錄

 喪葬部總論二

  春秋四傳〈桓公五年 十有二年 十有三年 十有七年 十有八年 莊公元年 二年 三年 四年 二十有一年 二十有二年 二十有七年 二十有九年 三 十年 三十有二年 閔公元年 二年〉

禮儀典第八十二卷

喪葬部總論二

《春秋四傳》桓公五年

《春秋》:春,正月甲戌、己丑,陳侯鮑卒。

〈注〉未同盟而書名者,來赴以名故也。甲戌前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己丑,此年正月六日,陳亂,故再赴。赴雖日異而皆以正月起文,故但書正月慎疑審事,故從赴兩書。〈大全〉趙氏曰:左氏云再赴,豈有正當禍亂之時,而暇競使人赴告哉。假令實再赴,夫子亦當詳定其實日,何乃總載之乎。且《傳》云公疾而難作此文,亦據陳國史而記之,驗此則經文甲戌下當記陳佗作亂之事,全簡脫之耳。啖氏曰:公、穀皆云:甲戌之日出而亡,己丑之日死而得。按人君雖狂而去,亦當有臣子從之,豈有人君走出臣下不追逐,昧其死日乎。廬陵李氏曰:三傳不究闕文之義,公羊則曰君子疑焉,穀梁則曰舉二日以包之,左氏則以為再赴,其繆戾甚矣。

《左傳》:五年,春,正月,甲戌,己丑,陳侯鮑卒,再赴也。於是陳亂,文公子佗殺太子免而代之。公疾病而亂作,國人分散,故再赴。

《公羊傳》:曷為以二日卒之,<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4516-18px-GJfont.pdf.jpg' />也。

〈注〉<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4516-18px-GJfont.pdf.jpg' />者,狂也。齊人語。

甲戌之日亡,己丑之日死,而得,君子疑焉。故以二日卒之也。

〈注〉君子謂孔子也。

《榖梁傳》:鮑卒,何為以二日卒之。《春秋》之義,信以傳信,疑以傳疑。陳侯以甲戌之日出,己丑之日得。不知死之日,故舉二日以包也。

〈注〉國君獨出,必狂病潛行。

桓公十有二年

《春秋》:冬十有一月,丙戌,公會鄭伯,盟於武父。丙戌,衛侯晉卒。〈無傳〉

〈注〉重書丙戌,非義例,因史成文也。未同盟而赴以名。〈疏〉正義曰:春秋之中,唯此重書日,其餘亦應有一日兩事,各書日名,但更無其日不可復知。計赴之體,本應皆以日告史官書策,復應各書其日,但他國之告或有詳略。魯史記注多違舊章,致使日與不日無復定準,及其仲尼書經不以日月褒貶,或略或詳,非此所急,故日月詳略皆依舊文,此重書丙戌,非是義例以舊史所重,故因史成文耳。

《公羊》〈無傳〉

〈注〉不蒙上日者,春秋獨晉書立記卒耳。當蒙上日與不嫌異於篡例,故復出日明同。〈疏〉春秋之例篡不明者,至卒時,合去日以略之,即僖二十四年冬,晉侯夷吾卒。襄十八年冬十月,曹伯負芻卒于師之屬是也。若其篡明有立入之文者,不嫌非篡,故不勞去日,即僖十七年冬十二月乙亥齊侯小白卒,莊二十一年夏五月辛酉鄭伯突卒之屬是也。今此衛侯晉亦隱四年,有立文不嫌非篡。當日若不重言丙戌則嫌不蒙上日,以其篡故略之,是以重言丙戌以明嫌也。而言獨晉書立者,鄭突齊小白皆上有入文,不言立故言獨。

《穀梁傳》:再稱日,決日義也。

〈注〉明二事,皆當日也。晉不正非日卒者也,不正前見矣。隱四年,衛人立晉是也。

桓公十有三年

《春秋》:春,三月,葬衛宣公。

《公羊》〈無傳〉

〈注〉背殯用兵而月不危之者,衛弱於齊宋不從,亦有危,故量力不責也。〈疏〉隱三年,《傳》云:當時而不日,正也。當時而日,危不得葬也。然則衛宣公去年十一月卒,至今年三月正當五月之際,而又背殯用兵,宜書日以見危而不日者,正以量力不責故也。

《胡傳》:葬自內錄也。既與衛人戰,曷為葬宣公。怨不棄義,怒不廢禮。

〈大全〉臨川吳氏曰:二月己巳之戰,齊紀為敵怨,衛助齊滅紀,魯為紀禦齊,魯衛非敵怨也。故不廢會葬之禮。

是知古人以葬為重也。禮喪在殯,孤無外事,衛宣未葬朔,乃即戎已為失禮。又不稱子,是以吉服從金革之事,其為惡大矣。

〈大全〉杜氏曰:宣公未葬,惠公稱侯以接鄰國,非禮也。

陳氏曰:凡君在喪恆稱子,衛宣未葬而稱衛侯,

不以居喪之禮出也。張氏曰:朔與兄伋壽爭國者,志於立乎。其位忘哀戚之心,故未葬稱爵。

凡此類,據事直書年月具存而惡自見也。

〈大全〉趙氏曰:凡諸侯在喪而有境外之事,以喪行者,稱子以吉行者,稱爵志惡之淺深也。汪氏曰:春秋在喪,而出預會盟征伐,及遣使鄰國者,有十此年衛惠會戰,紀僖九年宋襄會葵丘,二十五年衛成會洮,二十八年陳共會溫,三十三年晉襄敗秦於殽,宣十年齊頃使國佐聘,成三年宋共衛定伐,鄭,四年鄭悼伐許,定四年陳懷會召陵侵楚是也。然宋襄衛成陳共懷皆稱子,則見其未易吉服,其罪猶可末減。此年衛惠稱爵會戰,則以吉服從戎,其罪益甚矣。然戰紀非朔主兵,故直書而惡自見晉襄敗秦,則忘親背惠墨縗絰,而以詐取勝視朔尤甚,故不稱爵而以微者,紀之宋共衛定未葬而已越葬期齊頃鄭悼,雖已葬而未踰年,但直書而罪惡著矣。

桓公十有七年

《春秋》:秋,八月,癸巳,葬蔡桓侯。〈無傳〉

〈注〉稱侯蓋謬誤,三月而葬速。

《公羊》〈無傳〉

〈注〉稱侯者,亦奪臣子辭也。有賢弟而不能任用,反疾害之,而立獻舞國幾并於蠻荊,故賢季抑桓稱侯,所以起其事。

《穀梁》〈無傳〉

〈注〉徐邈曰:葬者,臣子之事,故書葬皆以公配諡此稱侯,蓋蔡臣子失禮,故即其所稱以示過。〈疏〉釋曰:何休云蔡季賢而桓侯不能用,故抑之。杜預云疑謬誤,范以為臣子失禮稱侯,既就其所稱以示過。三傳無文,各以意說。

《胡傳》:啖助曰:蔡桓何以稱侯。蓋蔡季之賢知請諡也。人亦多愛其君者,莫能愛君以禮而季能行之。此賢者,所以異於眾人也。

〈大全〉劉氏曰:諸侯莫有能正死生之禮者,桓侯之賢又未有聞於春秋,則桓侯非賢而蔡季請之可知矣。

或曰:葬未有不稱公者,其稱侯傳失之耳。臣子之於君,極其尊而稱之禮也。其說誤矣。孔子疾子路,使門人為臣,子曰無臣而為有臣,吾誰欺。欺天乎。曾子疾革而易簀曰吾得正而斃焉。斯已矣。故終而必安於正人,子不以非所得而加之於父,是為孝人臣不以非所得而加之於君,是為忠極其尊而稱之不正之大者,而可以為禮哉。或曰:魯君生而稱公,亦非禮乎。曰:生而稱公,為虛位禮之文也。沒而繫諡,為定名禮之實也。春秋諸侯,雖伯子男葬皆稱公志,其失禮之實為後世戒,欲其以正終也。其垂訓之義大矣。

桓公十有八年

《春秋》:夏,四月丙子,公薨于齊。丁酉,公之喪至自齊。

〈注〉不言戕諱之也。丁酉五月一日有日而無月。

《公羊》〈無傳〉

〈注〉不書齊誘殺公者,深諱恥也。地者,在外為大國所殺於國,此危國重,故不暇隱也。凡公薨外致日者,危痛之。外多窮厄伐喪,內多乘便而起,不可不戒慎加之者,喪者,死之通辭也。本以別死生不以明貴賤,非配公之稱,故加之以絕。〈疏〉魯侯被殺,例不舉地,故隱公閔公直言薨而已。今此言齊,故如此解即此。及定元年夏六月癸亥,公之喪至自乾侯之屬是也。

《穀梁傳》:其地,於外也。薨稱公,舉上也。

〈注〉夫人與齊謀殺之不書諱也。魯公薨正與不正,皆日所以別內外也。公五等之上。〈疏〉釋曰:據隱閔不地,故決之也。其外諸侯之卒,皆不言公尊,內故舉五等之上也。

《胡傳》:魯公弒而薨者,則以不地見其弒。今書桓公薨於齊,豈不沒其實乎。前書公與夫人姜氏如齊,後書夫人孫於齊,去其姓氏而莊公不書即位,則其實亦明矣。

〈大全〉趙氏曰:在外薨,不以有故無故皆當書其地。朱子曰:孔子直書義在其中,云公會齊侯於某公,與夫人姜氏如齊,公薨於齊公之喪。至自齊夫人孫於齊,此等顯然在目,雖無傳亦可曉。張氏曰:《春秋》書魯君見弒之例有二,在內則不書地以存其實,在外則不容不書其地而以上下文之特異者,見之此。先書公與夫人姜氏如齊,而明年書夫人孫於齊,則桓公之不得其死昭然矣。

《春秋》:冬,十有二月己丑,葬我君桓公。〈無傳〉

〈注〉月九日乃葬,緩慢也。〈大全〉趙氏曰:葬稱我君而後舉諡,臣子之敬辭也。不然,則恐涉他國之君而近於不敬矣。

《公羊傳》:賊未討,何以書葬。〈注〉据隱公也。

讎在外也。讎在外,則何以書葬。

〈注〉据俱讎也。

君子辭也。

〈注〉時齊強魯弱,不可立得報,故君子量力且假使書葬於可復讎而不復乃責之。

《穀梁傳》:葬我君,接上下也。

〈注〉言我君舉國上下之辭。

君弒賊不討,不書葬,此其言葬,何也。不責踰國而討於是也。

〈注〉禮君父之讎,不與共戴天而曰不責踰國而討於是者,時齊強大,非己所討,君子即而恕之以申臣子之恩。

《胡傳》:公羊曰:賊未討,何以書葬,讎在外也。穀梁子曰:讎在外者,不責踰國而討於是也。夫桓公之讎在齊,則外也;隱公之讎在魯,則內也。在外者,不責其踰國,固有任之者矣;在內者,討於是此春秋之法也。故十八年書王而桓公書葬,惟可與權者,其知之矣。

〈大全〉茅堂胡氏曰:桓公薨於齊,賊未討而書葬,何也。桓公弒君之賊,其討宜也。然齊人自以其私憤殺之,非討其弒君之罪,又聖人於魯事有君臣之義,難以明著其罪也。桓書其葬而桓之罪顯矣,如蔡般弒君父之賊也。楚虔誘討兩皆書名,亦此意也。

家氏曰:桓篡國之賊,魯臣子不能為隱復讎,今

死於鄰國,受斃艷妻自其身而言固為不幸,自天討而言與州吁之死於陳,陳佗之死於蔡,殆無以異。春秋誅姜氏,葬桓公,明桓之死,與隱異也。汪氏曰:春秋君弒而書葬者,有九衛桓齊襄陳靈則賊已誅者也。鄭僖齊悼,則經不書弒者也。蔡景之葬,遍刺天下之諸侯也。許悼之葬,不使止為弒父也。蔡靈讎在外而亦弒逆之賊,與魯桓同楚虔之殞於比,亦猶齊諸兒之殞於無知也。蔡昭讎在內,賊已討,而賊微不書,且以蔡昭背楚誑吳應受斃於盜賊也。聖人之書法如化工之生物,其筆削無不適於天理之當然也。或者乃謂桓公之葬魯人,但以殺彭生為賊已討,夫賊不討而不葬,孔子削之也。非謂魯人不葬也。苟謂臣子葬之即書於經,則晉欒書葬厲公於翼東門之外,齊崔杼葬莊公於士孫之里,何以不書葬邪。

莊公元年

《春秋》:冬,十月乙亥,陳侯林卒。〈無傳〉

〈注〉未同盟而赴以名。

《穀梁傳》:諸侯日卒,正也。

莊公二年

《春秋》:秋,七月,齊王姬卒。〈無傳〉

〈注〉魯為之主,比之內女。〈疏〉正義曰:他國夫人之卒例皆不書,唯魯女為諸侯之妻書其卒耳。王姬非是內女,亦書其卒,為比之內女故也。《檀弓》曰:齊告王姬之喪,魯莊公為之大功。或曰:由魯嫁,故為之服姊妹之服,是其比內女也。

《公羊傳》:外夫人不卒,此何以卒。錄焉爾,曷為錄焉爾,我主之也。

〈注〉魯主女為父母道,故卒錄之。明當有恩禮,內女卒例日,外女卒不日者,實不如魯女也。

《穀梁傳》:為之主者卒之也。

〈注〉主其嫁則有兄弟之恩,死則服之,服之故書卒。《禮記》曰:齊告王姬之喪,魯莊公為之大功。〈疏〉釋曰:何休云內女卒日,此不日者,恩實輕於內女。按成八年冬十月癸卯,杞叔姬卒書日,此不書日,是輕於內女也。

《胡傳》:內女嫁為諸侯妻,則書卒。王姬何以書。比內女為之服也。故《檀弓》曰:齊告王姬之喪,魯莊公為之大

功。或曰:由魯嫁,故為之服姊妹之服。

〈大全〉臨川吳氏曰:禮經本無為王姬服之禮,莊公因齊之告喪,特為之服,以媚齊也。

夫服稱情而為之節者也。莊公於齊王姬厚矣。如不共戴天之念,何此所謂不能三年之喪而緦小功之察也。特卒王姬,以著其罪。

〈大全〉薛氏曰:主昏之為服,自莊公始也。其以說齊乎。

沙隨程氏曰:禮於舅之妻無服,外祖父母纔小

功耳。今以世讎而厚其喪,非禮也。不然,外夫人卒不書。汪氏曰:《周禮》為王后齊衰解之者,曰諸侯為之不杖期,固未聞主昏王女而為之服也。春秋二百四十二年王后崩,不見於經,則當時諸侯於王后之喪禮略矣。而顧為王姬之服,其重在齊而不在周也。或者以為尊王命過矣。

莊公三年

《春秋》:夏,四月,葬宋莊公。

《公羊》〈無傳〉

〈注〉莊公馮篡不見書葬者,篡以計除,非以起他事

不見也。〈疏〉春秋之例篡不明者,皆貶去其葬以見篡。今宋公馮初篡不明,所以亦書其葬者,正以其父繆公有讓國之善,故計其父功而除其篡罪,故云篡以計除也。襄十四年,夏衛侯衎出奔齊。至二十六年春,甯喜弒其君剽,衛侯衎復歸於衛。《傳》云:然則曷為不言剽之立,不言剽之立者,以惡衛侯也。又宣六年,《傳》言:而立成公黑臀。彼注云不書者,以惡夷<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31033-18px-GJfont.pdf.jpg' />也。然則剽與成公之篡皆不惡者,以惡衎與夷<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31033-18px-GJfont.pdf.jpg' />矣。是以為起他事,不見今宋莊公之立,不書惡之者,自以計除之。不見義,故云非以起他事不見也。既以計除,則迥然無罪,故得書葬。

《穀梁傳》:月葬,故也。

莊公四年

《春秋》:春,三月,紀伯姬卒。〈無傳〉

〈注〉內女唯諸侯夫人卒葬,皆書恩成於敵體。〈疏〉內女唯諸侯夫人卒,乃書恩成於敵體,其非適諸侯,則略之以服制相準也。生書其來而死不錄其卒,從外大夫之比也。

《公羊》〈無傳〉

〈注〉禮天子諸侯絕期,大夫絕緦,天子唯女之適二王後者,諸侯唯女之為諸侯夫人者,恩得申,故卒之。

《穀梁傳》:外夫人不卒,此其言卒,何也。吾女也。適諸侯則尊同,以吾為之變,卒之也。

〈注〉內女卒例日,伯姬失國略之,故月也。禮諸侯絕旁期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尊與己同則為之服,大功九月變不服之例。然則適大夫者,不書卒。〈大全〉孫氏曰:內女嫁國君,則服大功常事也。此卒者,為下紀侯,去國齊葬伯姬起。汪氏曰:內女為諸侯夫人者,七惟紀伯姬宋伯姬志卒志葬,蓋閔紀之亡褒,共姬之賢,而詳其本末也。鄫季姬紀叔姬止書卒,志其常也。郯伯姬齊子叔姬不書卒,被出不復其國,非尊同之比也。杞伯姬不書卒,蓋不赴也。非夫人者,七僖九年伯姬卒,文十二年子叔姬卒,許嫁稱字比於尊同者也。莒慶叔姬卒,宋蕩伯姬卒,及歸齊高固子叔姬,則嫁大夫而不卒也。若夫紀叔姬非夫人而書卒書葬,則以其賢而特錄之,乃春秋之變例也。

《春秋》:夏,六月乙丑,齊侯葬紀伯姬。〈無傳〉

〈注〉齊侯加禮初,附以崇厚義而以紀國夫人禮葬之。

《公羊傳》:外夫人不書葬,此何以書,隱之也。何隱爾,其國亡矣。徒葬於齊爾。

〈注〉徒者,無臣子辭也。國滅無臣子,徒為齊侯所殺,故痛而書之,明魯宜當閔傷臨之卒,不日葬日者,魯本宜葬之,故移恩錄文於葬。

此復讎也。曷為葬之,滅其可滅,葬其可葬,此其為可葬奈何。復讎者,非將殺之,逐之也。以為雖遇紀侯之殯,亦將葬之也。

《穀梁傳》:外夫人不書葬,此其書葬何也。吾女也,失國,故隱而葬之。

〈注〉隱痛也,不曰卒而曰葬,閔紀之亡也。〈疏〉釋曰:知非為危者,紀國已滅而齊葬之,非復紀之。臣子能葬,固知閔之,非為危也。又三十年八月癸亥,葬紀叔姬傳曰日葬閔紀之亡也。知此亦是閔之也。不於卒閔之者,葬者,送終大事也。

《胡傳》:葬紀伯姬不稱齊人而目其君者,見齊襄迫逐紀侯,使之去國,雖其夫人在殯而不及葬,然後襄公之罪著矣。或曰:葬之禮也,而以為著其罪,何也。弒魯君,滅其婚姻之國而葬其女,是猶加刃於人,以手撫之也。而可以為禮乎。斥言齊侯賤之也。

〈大全〉汪氏曰:書曰齊人,則疑齊之微者,往紀會葬揭齊侯之爵,則知齊襄躬造紀之國都,迫逐其君而徒葬其夫人以示恩也。

或曰:惡其詐也。如紀似禮,存季似義,葬伯姬似仁惡,似而非者,惡莠恐其亂苗也。

〈大全〉啖氏曰:內女之葬不書書者,皆非常也。陸氏曰:葬者,臣子之禮非由鄰國也。齊侯并人之國而禮葬,其妻是謂豺狼之行而為婦人之仁也。高氏曰:魯實伯姬父母之國,既不能救其國之亡,則當往恤其喪,乃畏不敢前反,使齊侯假以為名,聖人以此罪,魯文見乎此而起義在彼也。陳氏曰:內女不葬,必有故也。而後書葬紀伯姬在殯,齊取其國而葬伯姬於是,特書葬不以往會也。苟宜書葬,雖不往會書之陳哀公,在殯楚師滅陳,輿嬖袁克葬之書曰葬陳哀公,苟不宜書,雖往會不書楚葬康王襄公,及陳侯鄭伯許男送葬,至於西門之外不書也。廬陵李氏曰:春秋內女書葬者三人,此與紀叔姬宋共姬,皆閔之也。劉氏曰:公羊以襄公為賢,非也。

莊公二十有一年

《春秋》:秋,七月戊戌,夫人姜氏薨。〈無傳〉

〈注〉薨寢祔姑赴於諸侯,故具小君禮書之。〈大全〉范氏曰:婦人無外事,居有常所,故不書地。張氏曰:文姜之行惡矣。而卒以國君之母寵榮終身,一用小君之禮,此魯之禍所以未艾,必至於莊公之終,兩君弒哀姜慶父誅而後魯亂始息也。

《穀梁傳》:婦人弗目也。

〈注〉鄭嗣曰弗目,謂不目,言其地也。婦人無外事,居有常所,故薨不書地。僖元年,《傳》曰:夫人薨不地。此言弗目,蓋互辭爾。〈疏〉釋曰:隱二年,夫人子氏薨,著不地之例,此復發傳者,嫌有罪去地,故發之也。不曰夫人而言婦人者,以文姜失夫人之道,故經書薨傳以婦人言之,或是經無變文,蓋傳通言之無異意也。

莊公二十有二年

《春秋》:春,王正月,癸丑,葬我小君文姜。〈無傳〉

〈注〉反哭成喪,故稱小君。

《公羊傳》:文姜者何,莊公之母也。

《胡傳》:文姜之行甚矣。而用小君之禮,其無譏乎。以書夫人孫於齊,不稱姜氏,及書哀姜薨於夷,齊人以歸攷之,則譏小君典禮當謹之於始而後可正也。文姜已歸為國君母,臣子致送終之禮,雖欲貶之,不可得矣。

〈大全〉陸氏曰:母有罪,子不可得而貶葬生者之事也。臣子之禮,其可虧乎。吳氏曰:夫人之尊與君同,故薨葬一如君禮。

莊公二十有七年

《春秋》:秋,公子友如陳葬原仲。

《左傳》:秋,公子友如陳葬原仲,非禮也。原仲,季友之舊也。

《公羊傳》:原仲者何,陳大夫也。大夫不書葬,此何以書,通乎季子之私行也。何通乎季子之私行,辟內難也。君子辟內難,而不辟外難,內難者何,公子慶父,公子牙,公子友,皆莊公之母弟也。公子慶父,公子牙,通乎夫人,以脅公,季子起而治之,則不得與於國政,坐而視之,則親親,因不忍見也。故於是復請至於陳,而葬原仲也。

《穀梁傳》:言葬不言卒,不葬者也。

〈注〉外大夫例不書卒。〈疏〉釋曰:葬亦不書止云例不書卒者,以內大夫書卒尚不書葬,況外大夫卒亦不書明不合書葬,故云外大夫例不書卒,欲見必不得書葬之意也。

不葬而曰葬,諱出奔也。

《胡傳》:公子友如陳,葬原仲私行也。人臣之禮無私交,大夫非君命不越境,何以通季子之私行而無貶乎。曰《春秋》,端本之書也。京師,諸夏之表也。祭伯以寰內諸侯而來朝,祭叔以王朝大夫而來聘,尹氏以天子三公來告,其喪誣上行私表不正矣。是故季子違王制,委國事越境而會葬齊,高固莒慶以大夫即魯而圖婚,其後陳莊子死,赴喪於魯,魯人欲勿哭繆公,召縣子而問焉,曰:古者大夫束修之問不出境,雖欲哭焉,得而哭。諸今之大夫交政於中國,雖欲勿哭焉,得而勿哭。末流可知矣。春秋深貶王臣以明始亂備書諸國大夫而無譏焉,則以著其效也。凡此皆正其本之意。

莊公二十有九年

《春秋》:冬,十有二月,紀叔姬卒。〈無傳〉

〈注〉紀國雖滅,叔姬執節守義,故繫之紀賢而錄之。

《胡傳》:紀已滅矣。其卒之何見紀侯去國,終不能自立,異於古公亶父之去,故特書叔姬卒而不卒,紀侯以明其不爭而去,則可能使其民從而不釋則微矣。

〈大全〉臨川吳氏曰:叔姬莊十二年歸酅,此卒於酅也。紀滅而猶繫之紀,蓋國亡無所依托,雖寄寓於酅以待死,其為紀國夫人之娣,則如初也。

莊公三十年

《春秋》:秋,八月癸亥,葬紀叔姬。〈無傳〉

〈注〉以賢錄也。

《公羊傳》:外夫人不書葬,此何以書,隱之也。何隱爾,其國亡矣。徒葬乎叔爾。

〈疏〉謂不得與夫合葬,故言徒徒者空也。按上四年,齊侯葬紀伯姬。《傳》云:外夫人不書葬,此何以書,隱之也。何隱爾,徒葬乎齊爾。而此重發之者,正以彼則於齊,此則於叔,故重言之。

《穀梁傳》:不日卒而日葬,閔紀之亡也。

《胡傳》:滅國不葬,此何以葬。賢叔姬也。紀侯既卒,不歸宗國而歸於酅,所為秉節守義不以亡故,而暌婦道者也。故繫之於紀而錄其卒葬,先儒謂賢而得書是也。賢而得書,所以為後世勸也。

莊公三十有二年

《春秋》:秋,七月癸巳,公子牙卒。

〈注〉牙慶父,同母弟僖叔也。飲酖而死,不以罪告,故

得書卒,書日者,公有疾,不責公不與小斂。

《公羊傳》:何以不稱弟,殺也。殺則曷為不言剌,為季子諱殺也。曷為為季子諱殺,季子之遏惡也。不以為國獄,緣季子之心而為之諱,季子之遏惡奈何,莊公病,將死,以病召季子。季子至而授之以國政,曰:寡人即不起此病,吾將焉致乎魯國。季子曰:般也存,君何憂焉。公曰:庸得若是乎。牙謂我曰:魯一生一及,君已知之矣。慶父也存。季子曰:夫何敢,是將為亂乎。夫何敢,俄,而牙弒械成,季子和藥而飲之,曰:公子從吾言而飲此,則必可以無為天下戮笑,必有後乎魯國。不從吾言,而不飲此,則必為天下戮笑,必無後乎魯國。於是從其言而飲之,飲之無傫氏。至乎王堤而死,公子牙今將爾,辭曷為與親弒者同,君親無將,將而誅焉。然則善之與,曰:然殺世子母弟,直稱君者,甚之也。季子殺母兄何善爾。誅不得辟兄,君臣之義也。然則曷為不直誅而酖之,行誅乎兄。隱而逃之,使託若以疾死然,親親之道也。

〈注〉明當以親,親原而與之於治亂,當賞疑從重於平世,當罰疑從輕莊不卒。大夫而卒牙者,本以當國將弒君書日者,錄季子遏惡也。行誅親親,雖酖之猶有恩也。

《胡傳》:牙有今將之心,而季子殺之。其不言剌者,公羊以為善之也。季子殺母兄,曷善爾。誅不得避兄,君臣之義也。曷為不直誅而酖之。使託若以疾死,然親親之道也。陸淳曰:季子恩義俱立變而得中,夫子書其自卒以示無譏也。得之矣。

〈大全〉廬陵李氏曰:叔牙之事,惟公羊詳諸家皆從之。若如左氏則只以慶父,材一語而遂殺之,亦無此理。杜氏曰:牙慶父同母弟諡僖叔。又曰:慶父莊公庶兄。又曰:公子友莊公之母弟,是慶父與牙同母,而莊公與友同母也。莊二十七年,《公羊傳》曰:公子慶父,公子牙,公子友,皆莊公之母弟也。二家不同要之,杜氏得之,蓋慶父伐於餘丘時,莊公年方十五,不得有弟長主兵曰慶父以孟為氏,是長庶之明證也。傳稱季友文姜之愛子,與公同生,是友為莊公母弟之證也。但慶父本孟氏,而經皆書仲孫者,仲其字也。共仲,其諡也。其後子孫以字為氏,而時人猶以其長房而稱孟氏也。劉炫以為慶父,欲同於正適,言己少次莊公為三家之長,故以莊為伯,而己為仲也。其說亦通。

《春秋》:秋,八月癸亥,公薨於路寢。

《公羊傳》:路寢者何,正寢也。

〈注〉公之正居也天子諸侯皆有三寢,一曰高寢,二曰路寢,三曰小寢。父居高寢,子居路寢,孫從王父母妻,從夫寢夫人居小寢,在寢地加錄內也。夫人不地者,外夫人不卒內,書薨已錄之矣。故出乃地。〈疏〉解云皆時王之禮矣。若春秋定十五年夏五月壬申公薨於高寢,僖三十三年冬十二月乙巳公薨於小寢之屬是也。然則諸侯有三寢,而薨其內者是正矣。而文十八年二月丁丑,公薨於臺下,襄三十一年夏六月辛巳公薨於楚宮之屬,皆為失處而無譏文者,蓋以不在三寢,非禮自見故也。而云父居高寢者,蓋以寢者最尊。若父子並薨之時,父殯於高寢矣。其嗣君亦薨,乃居於路寢。若其孫又薨,則從王父母,小寢所以不再言母者,妻從夫寢故也。其夫人若存,定居於寢內之三宮矣。若非有並喪,則三寢之中科薨,其一而謂路寢,為公之正居者,以其始正之常處也。在寢地加錄內也。解云正決外諸侯卒不地故也。

《穀梁傳》:路寢,正寢也。寢疾居正寢,正也。男子不絕於婦人之手,以齊終也。

〈注〉齊絜。

《胡傳》:趙匡曰:君終必於正寢,就公卿也。大位姦之窺也。危病邪之伺也。若蔽於隱,是女子小人得行其志矣。然則莊公以世適承國不為不貴,周公之後奄有龜蒙,不為不強即位三十有二年,不為不久薨於路寢,不為不正而嗣子受禍幾至亡國,何也。大倫不明而宗嗣不定,兵柄不分而主威不立,得免其身幸矣。《春秋》:冬,十月己未,子般卒。

〈注〉子般莊公太子先君未葬,故不稱爵不言殺諱之也。

《公羊傳》:子卒云子卒,此其稱子般卒何。

〈注〉据子赤,不言子赤卒。

君存稱世子。

〈注〉明當世父,位為君。

君薨稱子某。

〈注〉緣臣民之心,不可一日無君,故稱子某明繼父也。名者,尸柩尚存,猶以君前臣名也。

既葬稱子。

〈注〉不名者,無所屈也。緣終始之義,一年不二,君故稱子也。

踰年稱公。〈注〉不可曠年無君。

子服卒,何以不書葬,未踰年之君也。有子則廟,廟則書,葬。

〈注〉錄子恩也。

無子不廟,不廟則不書葬。

〈注〉未踰年之君禮,臣下無服,故無子不廟,不廟則不書葬,是一年不二君也。稱卒不地者,降成君也。日者,為臣子恩錄之也。殺不去,日見隱者,降子赤也。〈疏〉案喪服不杖期章之內,有為君之長子,臣下猶服之,況為嗣君而言無服者,正以為長子之時,其臣下從君而服之。若其為嗣,君則無從服之義,是以知其無服矣。不但如此,作君長子之時,其臣皆吉,故得為之服期。若作未踰年之君,臣下皆為前君服斬,寧得更為之服乎。若還服期,即是廢重服輕。若為斬衰,三年即違一年,不二君之義故也。按隱公、閔公皆是成君而亦不地,故隱十一年,《傳》云:公薨何以不地,不忍言也。故彼注云不忍言,其僵尸之處,今子般亦殺死,正合不書地而言降成君者,欲道好死者亦不書地,所以降成君故也。其好死者,即襄三十一年,秋,九月,癸巳,子野卒。是也。文十八年,冬,十月,子卒,《傳》云:子卒者孰謂,子赤也。何不以日,隱之也。何隱爾,弒也。弒則何以不日,不忍言也。彼注云所聞世臣子恩痛王父深厚,故不忍言其日與子般異是也。然則子般猶是所傳聞之世恩,降於子赤,是以忍言日也。

《穀梁傳》:子卒日,正也。

〈注〉襄三十一年,秋,九月,癸巳,子野卒。是也。

不日,故也。

〈注〉文十八年,冬,十月,子赤卒。是也。

有所見則日。

〈注〉閔公不書即位,是見繼弒者也。故慶父弒子般,子般可以日卒,不待不日而顯。

閔公元年

《春秋》:春,王正月。

《胡傳》:不書即位,內無所承,上不請命也。按周制,王哭諸侯則大宗伯為上相,未有諸侯之薨而不告於王者也。

〈大全〉汪氏曰:如昭七年,衛襄公卒,齊惡告喪於周。

職喪掌諸侯之喪,以國之喪禮涖其禁令序其事,凡國有司,以王命有事焉。則詔贊主人。

〈大全〉汪氏曰:凡國謂諸侯國,有司謂王有司,有事謂含襚,贈賵之屬詔贊者,以告主人佐其受之。

未有諸侯之子主喪而王不遣使者也。今魯有大,故不告於周閔。既主喪而王不遣使,是上不請命於天子也。內無所承,上不請命,故不書即位正人道之大倫也。

《春秋》:夏,六月辛酉,葬我君莊公。

《左傳》:夏,六月,葬莊公,亂故,是以緩。

〈注〉十一月乃葬。

《穀梁傳》:莊公葬而後舉諡,諡所以成德也,於卒事乎加之矣。

〈疏〉釋曰:復發傳者,桓公被殺,莊公好終,僖公葬緩嫌異禮,故各發傳以明之。

閔公二年

《春秋》:夏,五月乙酉,吉禘於莊公。

〈注〉三年喪畢,致新死者之主於廟,廟之遠主當遷入祧,因是大祭以審昭穆,謂之禘。莊公喪制未闋時,別立廟,廟成而吉祭,又不於太廟,故詳書以示譏。

《左傳》:夏,吉禘於莊公,速也。

《公羊傳》:其言吉何。

〈注〉据禘於太廟不言吉。〈疏〉即僖八年七月,禘於太廟用致夫人是也。

言吉者,未可以吉也。

〈注〉都未可以吉,祭經舉重不書禘於太廟,嫌獨莊公不當禘於太廟可禘者,故加吉明太廟皆不當。〈疏〉在三年之內,莊公及始祖之廟皆未可以吉祭,故言都爾春秋之義,常事不書有善惡者,乃始錄而美刺之。今既已舉重,特書於莊公,不書於太廟,則嫌莊公一廟獨不當禘,太廟便可禘矣。然莊公卑於始祖而言舉重者,言三年之內非吉祭之時。莊公最不宜吉,故言舉重不謂莊公尊於始祖也。

曷為未可以吉。

〈注〉据三年也。〈疏〉莊三十二年八月,公薨。至今年五月已入三年之竟,故言据三年也。

未三年也。

〈注〉禮禘祫從先君數朝聘,從今君數三年喪畢。遭禘則禘,遭祫則祫。〈疏〉未三年謂未滿二十五月也。禮禘祫從先君數,謂為禘祫之祭。合從先君死時,日月而數之,若滿三年已後遭禘即禘遭,祫即祫

耳。朝聘從今君數,謂從今君即位以後,數其年歲制為朝聘之數。

三年矣。曷為謂之未三年。三年之喪,實以二十五月。

〈注〉時莊公薨,至是適二十二月,所以必二十五月者,取期再期恩倍漸三年也。孔子曰: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禮。士虞記曰期而小祥,曰薦此常事,又期而大祥曰薦此祥事,中月而禫,是月也。吉祭猶未配是月者,二十七月也。傳言二十五月者,在二十五月外可不譏。〈疏〉禫祭名也。與大祥間一月,自喪至此凡二十七月,禫之為言澹澹然,平安意也。是月是禫月,當四時之祭月,則祭猶未以某妃配某氏哀未忘也。

其言於莊公何。

〈注〉据禘於太廟,不言周公,祫僖公不言僖宮。

未可以稱宮廟也。

〈注〉時閔公以莊公在三年之中,未可入太廟禘之。於新宮,故不稱宮廟,明皆非也。

曷為未可以稱宮廟。

〈注〉据言禘也。〈疏〉禘是吉祭之稱,既得言禘,何故不得稱宮廟。故難之。

在三年之中矣。

〈注〉當思慕悲哀,未可以鬼神事之。

吉禘於莊公,何以書。譏。何譏爾。譏始不三年也。

〈注〉與託始同義。

《穀梁傳》:吉禘者,不吉者也。喪事未畢而舉吉祭,故非之也。

〈注〉莊公薨至此,方二十二月,喪未畢。

《胡傳》:程氏曰:天子曰禘,諸侯曰祫,其禮皆合祭也。天子禘,諸侯祫,大夫享庶人薦,上下之殺也。魯諸侯爾何以有禘。成王追念周公,有大勳勞於天下,賜魯公以天子禮樂使用諸太廟,以上祀周公魯於是乎。有禘祭春秋之中,所以言禘不言祫也。然則可乎。孔子曰:魯之郊禘非禮也,周公其衰矣。禘言吉者,喪未三年行之太早也。

〈大全〉杜氏曰:三年喪畢,致新死者之主於廟,廟之遠主當遷入祧,因是大祭以審昭穆,謂之禘。莊公喪制未闋,而吉祭又不於太廟,故詳書以示譏。高氏曰:初魯之喪,莊公也。既葬而絰,不入庫門。士大夫既卒哭而麻不入,則當時君臣雖未終喪,蓋皆吉服矣。豈獨禘為然哉。

於莊公者,方祀於寢,非宮廟也。

〈大全〉杜氏曰:新主既立,特祀於寢。汪氏曰:《檀弓》虞祭之,明日祔於祖父。曾子問卒哭成事而後主各反其廟。注云卒哭成事,先祔之祭名,然則莊公葬已踰年,主當祔廟但不當吉祭,今曰禘於莊公,蓋以吉禮特祀於寢耳。

一舉而三失禮焉。春秋之所謹也。

〈大全〉張氏曰:魯禘,非禮也。雖先王所賜而只可用於周公之廟,趙氏程氏言之詳矣。今喪未三年,主未遷祔,嗣君幼弱而以吉禮盛樂用於在喪,忘哀僭上反易人心,何秉禮之有。此蓋出於哀姜,慶父樂哀謀篡而為之,又非他日僭禮之所得比矣。

《春秋》:秋,八月辛丑,公薨。

〈注〉實弒書薨又不地者,皆史策諱之。

《公羊傳》:公薨何以不地,隱之也。何隱爾,弒也。孰弒之,慶父也。殺公子牙,今將爾,季子不免,慶父弒二君,何以不誅,將而不免,遏惡也。既而不可及,緩追逸賊,親親之道也。

〈注〉與不探其情同義不書葬者,賊未討。〈疏〉上元年,《傳》云:因獄有所歸,不探其情而誅焉。親親之道也。

《穀梁傳》:不地,故也。其不書葬,不以討母葬子也。

〈注〉凡君弒賊討則書葬,哀姜實被討而不書葬者,不以討母葬子。

《胡傳》:按左氏,初公傅奪卜齮田,公不禁。慶父使卜齮賊公於武闈,魯史舊文必以實書。其曰公薨不地者,仲尼親筆也。

〈大全〉陳氏曰:魯之春秋固書曰公子慶父弒公於武闈,聖人修之曰公薨,諱之也。遇弒君,父之大哀也。何忍言之。是故書薨而不地,且不葬薨十二公所同也。不地不葬,隱閔所獨也。然則雖諱而亂臣賊子之獄具矣。

觀於刪詩在諸國,則變風皆取;在魯,則獨編史克之頌。或問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則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後世緣此制,五服相容隱之條,以綴骨肉之恩。春秋有諱義,蓋如此《禮記》云:魯之君臣未嘗相弒者。蓋習於經文而不知聖人書薨不地之旨,故云爾。然則諱而不言弒也。何以傳信於將來。曰書薨以示臣子之情,不地以存見弒之實。何為無以傳信也。凡君終必書其所獨,至於見弒則沒而無所其情厚矣。其事亦白矣,非聖人能修之乎。後世記言之。士欲諱國,惡則必失其實,直書無隱,又非臣子所當施之於君父也。而春秋之法不傳矣。

〈大全〉張氏曰:凡人於其父祖之罪惡,尚不忍肆言之。聖人書父母國之惡,豈可同於他國而不隱乎。然諱國惡者,臣子之禮存事實者,傳信之。法聖人之經兩存禮法以垂訓萬世,故不徒隱諱而已。而不書地以變其常,又比事屬辭以見其實,將使後人因例啟疑考究始末,以知莊公不能正身齊家,致後嗣再弒,國幾滅亡,雖欲諱之,而實不可揜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