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28
卷87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八十七卷目錄
喪葬部總論七
白虎通〈喪服 崩薨〉
論衡〈薄葬篇〉
風俗通〈愆禮〉
中說〈天地篇〉
杜佑通典〈總論喪期 奔大喪 未踰年天子崩諸侯薨議 天子不降服及降服議 天子為庶祖母持重服議 天子立庶子為太子薨服議 天子為母黨服議 天子諸侯之庶昆弟及妾子為母服議 公主服所生議 諸王子所生母嫁為慈母服議 諸侯及公卿大夫為天子服議 諸侯之大夫為天子服議 童子喪服議 皇后降服及不降服議 諸侯及公卿妻為皇后服議 蕃國臣為皇后服議 皇太子降服議 諸王持重為所生母服議 為諸王殤服議 王侯世子殤服議 繼殤後服議〉
禮儀典第八十七卷
喪葬部總論七
《白虎通》《喪服》
諸侯為天子斬衰三年,何。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臣之于君,猶子之于父。明至尊臣,子之義也。《喪服經》曰:諸侯為天子斬衰三年,天子為諸侯絕期,何示同愛百姓。明不獨親也。故《禮·中庸》曰:期之喪,達乎諸侯,三年之喪,達乎天子,卿大夫降緦。重公正也。禮庶人,國君服齊衰三月,王者崩,京師之民喪三月。何民賤而王貴。故三月而已,天子七月而葬,諸侯五月而葬者,則民始哭。素服先葬,三月成齊衰,期月以成禮。葬君也,禮不下庶人。所以為民制,何禮不下庶人者,尊卑制度也。服者恩從內發,故為之制也。王者崩,臣下服之有先後。何。恩有深淺遠近,故制有日月。《檀弓》記曰:天子崩,三日,祝先服,五日,官長服,七日,國中男女服,三月天下服,三年之喪,何二十五月。以為古民質痛于死者,不封不樹,喪期無數,亡之則除後代。聖人因天地萬物有終始而為之制,以期斷之。父至尊,母至親,故為加隆以盡孝子恩。恩愛至深,加之則倍,故再期二十五月也。《禮》有取於三,故謂之三年,緣其漸三年之氣也。故《春秋》傳曰:三年之喪,其實二十五月也。三年之喪,不以閏月數,何以其言期也。期者,復其時也。大功已下月數,故以閏月除。禮士虞經曰:言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喪禮必制衰麻,何以副意也。服以飾情,情貌相配,中外相應,故吉凶不同服,歌哭不同聲,所以表中誠也。布衰裳麻絰簫笄繩纓苴杖為略,及本絰者亦示也。故㹅而載之,示有喪也,腰絰者以代紳帶也,所以結之。何思慕腸若結也。必再結之,何明思慕無已。所以必杖者,孝子失親悲哀哭泣,三日不食,身體羸病,故杖以扶身,明不以死傷生也。禮童子婦人不杖者,以其不能病也。《禮》曰:斬衰三日不食,齊衰二日不食,大功一日不食,小功緦麻一日不食,再不食,可也。以竹杖何取其名也。竹者,蹙也。桐者,痛也。父以竹,母以桐,何。竹者,陽也。桐者,陰也。竹何以為陽。竹斷而用之質,故為陽。桐削而用之,加人功文,故為陰也。故《禮》曰:苴杖,竹也。削杖,桐也。所以必居倚廬。何孝子哀不欲聞人之聲,又不欲居故處。居中門之外,倚木為廬,質反古也。不在門外,何戒不虞故也。故《禮·大傳》曰:父母之葬,居倚廬,于中門外東牆下,戶北面練而居,堊室無餘之室。又曰:婦人不居倚廬。又曰:天子七日。又曰:公、諸侯五日,卿、大夫三日,而服成。居外門內赤壁下,為廬寢苫塊哭,無晝夜時,不脫絰帶,既虞寢,有席蔬食飲水,朝一哭,夕一哭而已。既練舍外,寢居堊室,始食菜果及素食,哭無時,二十五月而大祥,飲醴酒食乾肉,二十七月而禫通。祭宗廟,去喪之殺也。喪禮不言者,何思慕盡情也;言不文者,指謂士民;不言而事成者,國君、卿、大夫。杖而謝賓,財少恃力,面垢作身,不言而事具者,故號哭盡情。喪有病,得飲酒食肉何。所以輔人生己,重先祖遺支體也。故《曲禮》曰:居喪之禮,頭有瘡則沐;身有瘍則浴,有疾則飲酒食肉,五十不致毀,七十惟衰麻在身,飲酒食肉。又曰:父母有疾,食肉不至變味,飲酒不至變貌,笑不至矧,怒不至詈,琴瑟不御。曾子問曰:三年之喪,練不群立,不旅行,禮以飾情。三年之喪,而弔哭,不亦虛乎。《禮·檀弓》曰:曾子有母之喪,弔子張子張者,朋友有服,雖重服弔之,可也。曾子問曰:小功可以與祭乎。孔子曰:斬衰已下,與祭禮也。此謂君喪,然也。子夏問:三年之喪既卒哭,金革之事無避者,禮與。孔子曰:吾聞諸老聃曰:魯公伯禽,則有為之也。今以三年之喪,從其利者,吾不知也。婦人不出境弔者,婦人無外事,防淫佚也。《禮·雜記》曰:婦人越疆而弔,非禮也。而有三年喪,君與夫人俱往禮,妻為父母服,夫亦當服,有不弔三,何為人臣子。常懷恐懼,深思遠慮,志在全身。今乃畏厭溺死,用為不義,故不弔也。《檀弓》曰:不弔,三,畏,厭,溺也。畏者,兵死也。《禮·曾子記》曰:大辱加于身,皮體毀傷,即君不臣,士不交,祭不得為。昭穆之尸,食不得昭穆之牲,死不得葬昭穆之域也。弟子為師服者,弟子有君臣、父子、朋友之道也。故生則尊敬而親之,死則哀痛之恩深義重,故為之隆服。入則絰,出則否。《檀弓》曰:昔夫子之喪顏回,若喪子而無服,喪子路亦然,請喪夫子,若喪父而無服也。曾子問曰:君薨既殯,而臣有父母之喪,則如之何。孔子曰:歸居于家,有殷事,則之君所,朝夕否。曰:君既斂,而臣有父母之喪,則如之何。孔子曰:歸殯,哭而反于君所,有殷事則歸,朝夕否,大夫室老行事,士則子孫行事,大夫內子有殷事,則亦如之君所,朝夕否。諸侯有親喪,聞天子崩,奔喪者何屈己親。親猶尊,尊之義也。《春秋傳》曰:天子記崩不記葬者,必其時葬也。諸侯記葬,不必有時。諸侯為有天子喪尚奔,不得必以其時葬也。大夫使受命而出,聞父母之喪,非君命不反者,蓋重君也。故《春秋傳》曰:大夫以君命出,聞喪徐行不反。諸侯朝而有私喪,得還,何凶服不入公門,君不呼之,義也。凶服不敢入公門者,明尊朝廷,吉凶不相干。故周官曰:凶服不入公門。《曲禮》曰:居喪不言樂,祭事不言凶,公庭不言婦女。《論語》曰:子於是日哭,則不歌。臣下有大喪,不呼其門者,使得終其孝道,成其大禮。《春秋傳》曰:古者臣有大喪,君三年不呼其門。聞哀哭而後行,何盡哀舒憤然後行。望國境則哭,過市朝則否,君子自抑,小人勉以及禮。見星則止,日行百里,惻怛之心但欲見尸,柩汲汲。故禮奔喪以哭,答使者盡哀問,故遂行。曾子曰:師三十里,吉行五十里,奔喪百里。既除喪乃歸,哭於墓。何明死不可復見,痛傷之至也。謂喪不得追服者也,哭於墓而已。故《禮奔喪記》曰:之墓西向,哭止。此謂遠出歸,後葬喪服以禮除。曾子與客立於門,其徒趨而出。曾子曰:爾將何之。曰:吾父死,將出哭於巷。曾子曰:反哭於爾次,曾子北面而弔焉。《檀弓記》曰:孔子曰:吾惡乎哭諸,兄弟,吾哭諸廟門之外,師,吾哭諸寢,朋友,吾哭諸寢門外,所知,吾哭諸野。養從生,葬從死。周公以王禮葬,何以為周公踐祚,理政與天,同志展興周,道顯天度,數萬物咸得休氣充塞。原天之意,子愛周公與文武無異,故以王禮葬,使得郊祭。《尚書》曰:今天動威,以彰周公之德,下言禮亦宜之。
《崩薨》
《書》曰:成王崩。天子稱崩,何別尊卑,異生死也。天子曰崩,大尊像。崩之為言崩,伏強天下,撫擊失神明,黎庶殞涕,海內悲涼。諸侯曰薨。國失陽,薨之言奄也,奄然亡也。大夫曰卒。精熠終卒,卒之為言終於國也。士曰不祿。失其忠節不忠,終君之祿,祿之言消也,身消名彰。庶人曰死。魂去亡,死之為言澌,精氣窮也。崩薨紀于國,何以為有尊卑之禮。諡號之制,即有矣禮,始于黃帝。至堯舜,而備易言復者,據遂也。書殂落,死者矣,各自見義。堯皆<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8038-18px-GJfont.pdf.jpg' />痛之舜,見終各一也,喪者何謂也。喪者,亡人。死謂之喪,言其亡不可復得見也。不直言喪,何為。孝子心不忍言。《尚書》曰:武王既喪,喪終曰死。為適室知據死者,稱喪也。生者哀痛之,亦稱喪。《禮》曰:喪服,斬衰。《易》曰:不封不樹,喪期無數。《孝經》曰:孝子之喪親也。是施生者也。天子下至庶人,俱言喪,何欲言。身體髮膚俱受之父母,其痛一也。天子崩,訃告諸侯,何緣。臣子喪君,哀痛憤懣無能不告語人者也。諸侯欲聞之,又當持土地所出以供喪事。故《禮》曰:天子崩,遣使者訃諸侯。王者崩,諸侯悉奔喪,何臣子悲哀慟怛。莫不欲觀君父之棺柩,盡悲哀者也。又為天子守蕃,不可頓空也。故分為三部:有始死先奔者,有得中來盡其哀者,有得會喪奉送君者。七月之間,諸侯有在京師親供臣子之事者,也號泣悲哀奔走道路者,有居其國,哭痛思慕竭盡所供以助喪事者,是四海之內,咸悲臣下。若喪考妣之義也。葬有會者,親疏遠近盡至親,親之義也。童子、諸侯不朝而來奔喪者,何明臣子於其君父,非有老少也。亦因喪質無般旋之禮,但盡悲哀而已。臣死,亦越告於君,何此君哀痛于臣子也。欲聞之加賻賵之禮。故《春秋》曰:蔡侯考父卒。《傳》曰:卒赴而葬,禮也。諸侯薨,赴告鄰國,何緣鄰國欲有禮也。《春秋傳》曰:桓母喪,告於諸侯。桓母賤,尚告于諸侯,諸侯薨,告鄰國明矣。諸侯夫人薨,告天子者,不敢自廢政事,天子亦欲知之,當有禮也。《春秋》曰:天子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譏不及事仲子者,魯君之貴妾也。何況于夫人乎。諸侯薨,使臣歸,瑞珪于天子何。諸侯以瑞珪為信,今死矣,嗣子諒闇,三年之後,當乃更爵命,故歸之,推讓之義也。《禮》曰:諸侯薨,使臣歸,瑞珪于天子。天子聞諸侯薨,哭之何慘怛,發中哀痛之至也。使大夫弔之,追遠重終之義也。故《禮·檀弓》曰:天子哭諸侯,爵弁純,衣。又曰:遣大夫弔詞曰:皇天降災,子遭離之難,嗚呼哀哉。天王使臣某弔臣子死,君往弔之,何親與之共治,民恩深義重厚,欲躬見之。故《禮·雜記》曰:君弔臣,主人待於門外,見馬首,不哭。君至,主人先入,君升自阼階西向哭,主人居中庭從哭。或曰:大夫疾,君問之無數。士疾,二問之。而大夫卒,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舉樂。士比殯不舉樂。元冠不以弔者,不以吉服臨人,凶示助哀也。《論語》曰:羔裘元冠不以弔。崩薨三日乃小斂,何奪孝子之恩以漸也。一日之時屬纊于口上,以候絕氣。二日之時尚冀其生,三日之時魂氣不還,終不可奈何。故禮士喪經,曰御者四人,皆坐持體屬纊,以候絕氣。《禮》曰:天子、諸侯,三日小斂;大夫、士二日小斂。屬纊于口者,孝子欲生其親也。人死必沐浴于中霤,何示潔淨反本也。《禮·檀弓》曰:死于牖下,沐浴于中霤,飯唅于牖下,小斂于戶內,大斂于阼階,殯于客位,祖于庭,葬于墓,所以即遠奪孝子之恩以漸也。所以有飯唅何緣生食。今死不欲虛其口,故唅用珠寶物何也。有益死者形體。故天子斂以玉,諸侯以珠,大夫以米,士以貝也。贈襚何謂也。贈之為言稱也。玩好曰:贈襚之為言遺也。衣被曰:襚知死者,則贈襚。所以助生送死,追恩重終副至意也。贈賵者何謂也。贈者,助也。所以相佐給不足也。故弔辭曰:知生則賻貨財,曰賻車馬曰賵。天子七日而殯,諸侯五日而殯,事有大小,所供者不等。故王制曰:天子七日而殯,諸侯五日而殯,卿大夫三日而殯。夏后氏殯于阼階,殷人殯于兩楹之間,周人殯于西階之上。何夏后氏教以忠。忠者,厚也。曰:生吾親也,死亦吾親也。主人宜在阼;殷人教以敬。曰:死者將去,又不敢容也,故置之兩楹之間,賓主共夾而敬之;周人教以文。曰:死者將去,不可又得。故賓客之也。《檀弓記》曰:夏后氏殯于阼階,殷人殯于兩楹之間,周人殯于西階。稽命徵曰:天子舟車殯,何為避水火災也,故棺在車上,車在舟中。臣子更執紼晝夜,常百二十二人紼者,所以掌持棺也。故《禮》曰:天子舟車殯,諸侯車殯,大夫倚塗。士瘞尊卑之差也。祖于庭,何盡孝子之恩也。祖者,始也,始載於庭也。乘軸車辭祖禰,故名為祖載也。《禮》曰:祖于庭,葬于墓。又曰:適祖升自西階,所以有棺槨。何。所以掩藏形惡也,不欲令孝子見其毀壞也。棺之為言貌,所以藏尸,令貌全也。槨之為言廓,所以開廓闢土,無令迫棺也。禮王制曰:天子棺槨,九重衣衾,百二十稱于領。大度曰:公侯五重衣衾,九十稱士再。重禮曰:大夫有大棺,三重衣衾;五十稱士,有大棺,二重衣衾;三十稱單袷,備為一稱。《禮·檀弓》曰:天子棺四重,水兕革槨被之,其厚三寸,他棺一,梓棺二,柏棺以端長六尺。有虞氏瓦棺,今以木何。虞尚質,故用瓦。夏后氏益文,故易之以堲。周謂堲木,相周無膠漆之用也。殷人棺槨有膠漆之用。周人浸文,牆置翣加巧飾,喪葬之禮,緣生以事死,生時,無死亦不敢造。太古之時,穴居野處,衣皮帶革,故死衣之,以薪內藏不飾。中古之時,有宮室衣服,故衣之幣帛,藏以棺槨,封樹識表,體以象生。夏殷彌文,齊之以器械。至周大文,緣夫婦生時,同室死,同葬之尸柩者,何謂也。尸之為言,失也,陳也,失:氣亡、神形、體獨。陳柩之為言,究也久矣。不復章也。《曲禮》曰:在床曰尸,在棺曰柩。崩薨別號,至墓同,何也。時臣子藏其君父,安厝之義貴賤同葬之,為言下藏之也。所以入地何。人時於陰含陽光死始入地歸所與也。天子七月而葬,諸侯五月而葬,何尊卑有差也。天子七月而葬,同軌必至。諸侯五月而葬,同會必至。所以慎終重喪也。《禮》曰:家人奉圖先君之葬,君居以中,昭穆為左右,群臣從葬,以貴賤序合葬者。所以固夫婦之道也。故《詩》曰:穀則異室,死則同穴。又《禮·檀弓》曰:合葬,非古也。自周公已來,未之有改也。葬於城郭外何。死生別處,終始異居。《易》曰:葬之中野。所以絕孝子之思慕也。《傳》曰:作樂於廟,不聞於墓,哭泣於墓,不聞於廟。所以於北方何就陰也。《檀弓》曰:孔子卒,所以受魯君之璜玉,葬魯城北。又曰:於邑北,北首三代之達禮也。封樹者,所以為識。故《檀弓》曰:古也墓而不墳,今丘也。東西南北之人也。不可以不識也。於是封之,崇四尺。春秋含文嘉曰:天子墳,高三仞,樹以松;諸侯半之,樹以柏;大夫八尺,樹以欒;士四尺,樹以槐;庶人無墳,樹以楊柳。
《論衡》《薄葬篇》
聖賢之業,皆以薄葬省用為務。然而世尚厚葬,有奢泰之失者,儒家論不明,墨家議之非故也。墨家之議右鬼,以為人死輒為神鬼而有知,能形而害人,故引杜伯之類以為效驗。儒家不從,以為死人無知,不能為鬼,然而賻祭備物者,示不負死以觀生也。陸賈依儒家而說,故其立語不肯明處。劉子政舉薄葬之奏,務欲省用,不能極論。是以世俗內持狐疑之議,外聞杜伯之類,又見病且終者,墓中死人來與相見,故遂信是,謂死如生。閔死獨葬,魂孤無副,丘墓閉藏,穀物乏匱,故作偶人以侍尸柩,多藏食物以歆精魂。積浸流至,或破家盡業,以充死棺;殺人以殉葬,以快生意。非知其內無益,而奢侈之心外相慕也。以為死人有知,與生人無以異。孔子非之而亦無以定實。然而陸賈之論兩無所處。劉子政奏,亦不能明儒家無知之驗,墨家有知之故。事莫明于有效,論莫定於有證。空言虛語,雖得道心,人猶不信。是以世俗輕愚信禍福者,畏死不懼義,重死不顧生,竭財以事神,空家以送終。辯士文人有效驗,若墨家之以杜伯為據,則死無知之實可明,薄葬省財之教可立也。今墨家非儒,儒家非墨,各有所持,故乖不合,業難齊同,故二家爭論。世無祭祀復生之人,故死生之義未有所定。實者死人闇昧,與人殊途,其實荒忽,難得深知。有知無知之情不可定,為鬼之實不可是。通人知士,雖博覽古今,窺涉百家,條入葉貫,不能審知。唯聖心賢意,方比物類,為能實之。夫論不留精澄意,苟以外效立事是非,信聞是於外,不詮訂於內,是用耳目論,不以心意議也。夫以耳目論,則以虛象為言;虛象效,則以實事為非。是故是非者不徒耳目,必開心意。墨議不以心而原物,苟信聞見,則雖效驗章明,猶為失實。失實之議難以教,雖得愚民之欲,不合知者之心,喪物索用,無益於世。此蓋墨術所以不傳也。魯人將以璵璠斂,孔子聞之,徑庭麗級而諫。夫徑庭麗級,非禮也,孔子為救患也。患之所由,常由有所貪。璵璠,寶物也,魯人用斂,姦人僩之,欲心生矣。姦人欲生,不畏罪法,不畏罪法,則丘墓抽矣。孔子睹微見著,故徑庭麗級,以救患直諫。夫不明死人無知之義,而著丘墓必抽之諫,雖盡比干之執人,人必不聽。何則。諸侯財多不憂貧,威強不懼抽。死人之議,狐疑未定,孝子之計,從其重者。如明死人無知,厚葬無益,論定議立,較著可聞,則璵璠之禮不行,徑庭之諫不發矣。今不明其說而強其諫,此蓋孔子所以不能立其教。孔子非不明死生之實,其意不分別者,亦陸賈之語指也。夫言死無知,則臣子倍其君父。故曰:喪祭禮廢,則臣子恩泊;臣子恩泊,則倍死亡先;倍死亡先,則不孝獄多。聖人懼開不孝之源,故不明死無知之實。異道不相連,事生厚,化自生,雖事死泊,何損于化。使死者有知,倍之非也。如無所知,倍之何損。明其無知,未必有倍死之害。不明無知,成事已有賊生之費。孝子之養親病也,未死之時,求卜迎醫,冀禍消、藥有益也。既死之後,雖審如巫咸,良如扁鵲,終不復生。何則。知死氣絕,終無補益。治死無益,厚葬何差乎。倍死恐傷化,絕卜拒醫,獨不傷義乎。親之生也,坐之高堂之上,其死也,葬之黃泉之下。黃泉之下,非人所居,然而葬之不疑者,以死絕異處,不可同也。如當亦如生存,恐人倍之,宜葬于宅,與生同也。不明無知,為人倍其親,獨明葬黃泉,不為離其先乎。親在獄中,罪疑未定,孝子馳走,以救其難。如罪定法立,終無門戶,雖曾子、子騫,坐泣而已。何則。計動無益,空為煩也。今死親之魂,定無所知,與拘親之罪決不可救何異。不明無知,恐人倍其先,獨明罪定,不為忽其親乎。聖人立義,有益于化,雖小弗除;無補於政,雖大弗與。今厚死人,何益於恩。倍之弗事,何損於義。孔子又謂:為明器不成,示意有明,俑則偶人,象類生人。故魯用偶人葬,孔子嘆。睹用人殉之兆也,故嘆以痛之。即如生當備物,不示如生,意悉其教,用偶人葬,恐後用生殉,用明器,獨不為後用善器葬乎。絕用人之源,不防喪物之路,重人不愛用,痛人不憂國,傳議之所失也。救漏防者,悉塞其穴,則水泄絕。穴不悉塞,水有所漏,漏則水為患害。論死不悉,則奢禮不絕,不絕則喪物索用。用索物喪,民貧耗之,至,危亡之道也。蘇秦為燕使,齊國之民高大丘冢,多藏財物,蘇秦身弗以勸勉之,財盡民貧,國空兵弱,燕軍卒至,無以自衛,國破城亡,主出民散。今不明死之無知,使民自竭以厚葬親,與蘇秦姦計同一敗。墨家之議,自違其術,其薄葬而又右鬼,右鬼引效,以杜伯為驗。杜伯死人,如謂杜伯為鬼,則夫死者審有知;如有知而薄葬之,是怒死人也。情欲厚而惡薄,以薄受死者之責,雖右鬼,其何益哉。如以鬼非死人,則其信杜伯非也;如以鬼是死人,則其薄葬非也。術用乖錯,首尾相違,故以為非。非與是不明,皆不可行。夫如是,世俗之人,可一詳覽。詳覽如斯,可一薄葬矣。
《風俗通》《愆禮》
大將軍掾燉煌宣度為師,大常張文明制杖。
謹按《禮記》:孔子之喪,門人疑所服。子貢曰:昔夫子之喪顏淵,若喪子而無服,至子路亦然,請喪夫子,如父而無服。群居則否。今人乃為制杖,同之於父論者,既不匡糾而云:觀過知仁,謂心之哀惻,終始一者也。凡今杖者皆在權戚之門,至有家遭齊衰同生之痛,俯伏墳墓而不歸來,真不愛其親而愛他人者也。無他也,庶福報耳,凡庸小生夫何譏稱,然宣度涼州知名士,吾是以云耳。
山陽太守汝南薛恭祖喪,其妻不哭。臨殯於棺上,大言自同恩好四十餘年,服食祿,賜男女成人,幸不為夭,夫復何恨哉,今相及也。
謹按《禮》:為適妻杖重於宗也,妻者既齊于己澄,灑酒以養姑舅,契闊中饋,經理蠶織,垂統傳重,其為恩篤勤至矣。且鳥獸之微尚有回翔之思,啁噍之痛,何有死喪之感,終始永絕而曾無惻容,尚當內崩傷,外自矜飭,此為矯情偽之至也。俚語婦死腹悲,唯身知之。又言妻非禮所與,此何禮也,豈不悖哉。太尉山陽王龔與諸子並杖太傅,汝南陳蕃袁隗皆制衰絰,列在服位,躬入隧哀以送之。近得禮中王公諸子,並杖亦過矣。
弘農太守河內吳匡伯康少服職事,號為敏達,為侍御史,與長樂少府黃瓊共佐清河王,事文書卬,成甚嘉異之後,匡去濟南,相瓊為司空,比比援舉,起家拜尚書遷弘農,班詔勸耕道於澠池間,瓊薨即發喪制服,上病載輦車還府。
謹按《春秋》:大夫出使,聞父母之喪徐行而不反,君追還之,禮也。匡雖為瓊所援舉,由郡縣功曹州治中兵,曹位朝廷尚書也。凡所按選豈得復為君臣者耶。今匡與瓊其是矣。剖符守境,勸民耕桑,肆省冤疑,和解讎怨,國之大事所當勤恤,而顧私恩傲狠自遂,若宮車晏駕,何以過茲。論者不深察而歸之厚多,有是言及其人。患失而亦曰:其然司空袁周陽舉荀,慈明有道。太尉鄧伯條舉訾孟,直方正二公薨,皆制齊衰,世非一然,荀訾通儒於義,足責或舉者名位,斥落子孫無繼,多不親至,何乃衰乎,過與不及,古人同稱弔服之制,斯近之矣。
河南尹太山羊翩祖在家,平原相封。子衡葬母子衡,故臨太山數十日時,翩祖去河南矣。子衡四從子曼慈復為太山士大夫,用此行者數百人,皆齊衰絰帶,時與太尉府自劾歸家,故侍御史胡毋季皮獨過相候,求欲作衰,謂:君不為子衡作吏,何制服。曰:眾人若此,不可獨否。又謂:足下徑行自可。今反相歷令,子失禮僕豫愆,古有弔服,可依其制因為裁縞冠幘袍單衣,定大為同作所非,然潁川有識陳元方韓元長綦毋廣,明咸嘉是焉。
謹按禮為舊,君齊衰三月,謂策名,委質為臣使者也。子衡臨郡,日淺無他功惠,又非其身。翩祖位則亞卿雅,有令稱義,當綱紀人倫為之節文而首倡,導犯禮違制,使東嶽一郡朦朦焉,豈不愍哉。由郕人失兄子皋為之衰,雖失於子衡,歸於曼慈者矣。
《公車徵士》汝南夏甫少舉孝廉,為司徒掾,人間之事,無所關也。其後閉戶塞牖,不見賓客,清旦東向再拜朝,其母念時時往就之子,亦不得見,復踰拜耳,頭不著巾,身無單衣,足常木蹻,食止壃菜,云:我無益家事,莫之能彊,及母終亡,不列服位。
謹按《孝經》:生事愛敬,死事哀慼。一家之中踰若異域下床,闇拜遠於愛敬者矣。祖載崩隧,又不得送遠於哀慼者矣。巾所以飾首,衣所以蔽形,此乃士君子所以自別於夷狄者也。唯喪者訟者露首,草舍餘曷有哉。長沮丈人,避世之士,猶止子路殺雞黍,見其子焉。何有藏一室中不出戶庭,以此為高,斯亦婞婞鯉趨而過庭,聞詩聞禮而陳亢喜於得三,不當近之,何乃若茲者乎。
《公車徵士》豫章徐孺子比為太尉黃瓊所辟,禮文有加,孺子隱者初不答命,瓊薨既葬,負笈齎一盤醊哭於墳前,孫子琰故五官中郎,將以長孫制杖,聞有哭者不知其誰,亦於倚廬哀泣而已,孺子無有謁刺事,訖便去,子琰大怪其故,遣瓊門生茅季瑋追請,辭謝終不肯還。
謹按《禮》:凡弔喪者,既哭,興踊進問其故哀之至也,孺子所以經三千里越渡山川而親至者,非徒徇於己,顧義報乎。哭醊墳前是也,訖當即其帳衾,問勞子琰,子琰宿有善名,在禮無違儻,見微闕教誨可乎。如何儵忽甚於路人,昔黔傲忽於嗟來,然君子猶以為其嗟可去,謝可食,今與黃有恩,故矣。孝子寢伏苫塊,又孺子到,便詣墳,無介夫,何為哉。
《中說》《天地篇》
薛方士問葬子,曰:貧者斂手足,富者且棺槨,封域之制,無廣也。不居良田,古者不以死傷生,不以厚為禮。
《杜佑·通典》《總論喪期》
後漢鄭元云,書云高宗諒闇,三年不言,又曰然而曰言不文者,謂臣下也,注引孝經說云言不文指士人也。陳鑠問:高宗諒闇,三年不言,言乃讙,此則所言也。又喪大記云既葬,與人立,君言王事,不言國事;大夫言公事,不言家事。此天子諸侯俱有言矣。而獨謂臣下上句云言而後事行者杖而起,注云謂卿大夫也。孝經云言不文指士人也。義似不同,引之何明。趙商答曰:三年之喪,天子諸侯不言而事成者,冢宰存也。雖亦有所言,但希耳。至於臣下,須言而辨,為可謂言,但不文耳。各有所施,不相妨也。言臣下時,所包者廣。孝經云士人,注引之者,欲微見其小異,其大趣亦同也。
《奔大喪》
五經通義云:凡奔喪,近者先聞先還,遠者後聞後還。諸侯未葬,嗣子聞天子崩,不奔喪。王者制禮,緣人心而為之節文,孝子之恩,不忍去棺柩,故不使奔也。後漢許慎異義云:按左氏說,諸侯,蕃衛之臣,不得棄其封守。諸侯,千里之內奔,千里之外不奔。四方不可室空,故遣大夫也。鄭元駮云:禮,天子於諸侯無服,諸侯為天子斬衰三年,是尊卑異者也。春秋文四年,夫人成風薨,王使榮叔來唅且賵;又王使毛伯來會葬。傳曰禮也。至叔孫得臣如京師,葬襄王,則使無言焉。天子於魯既唅賵,又會葬,為得禮,是則魯於天子,一大夫會葬而已,為不得禮可知矣。按昭三十年,晉侯去疾卒,秋葬晉頃公。傳曰:鄭游吉弔,且送葬。魏獻子使士景伯詰之。其對辭有靈王之喪,我先君簡公在楚,我先大夫印段實往,敝邑之少卿也。王吏不討,恤所無也。豈非左氏諸侯奔天子之喪及會葬之明文也。大鴻臚眭生說:諸侯踰年即位,乃奔天子喪。春秋之義,未踰年,君死,不成以人君禮。言王者未加其禮,故諸侯亦不得供其禮於王者,相報也。許氏又按:禮不得以私廢公、卑廢尊。如禮得奔喪,今以私喪廢奔天子之喪,非也。又人臣之義,不得校計天子未加禮於我,亦執之不加禮也。眭生之說,非也。鄭元按:孝經資於事父以事君,言能為人子,乃能為人臣也。服問嗣子不為天子服,此則嫌欲速,不一於父也。喪服四制曰門內之治恩掩義,門外之治義斷恩,此言在父則為父,在君則為君也。春秋莊三十二年,子般卒,時父未葬也。子者,繫於父之稱也。言卒不言崩,未成君也。未成君猶繫於父,則當從門內之治恩掩義。禮者在於所處。此何以私廢公。何以卑廢尊。
魏時禮官議奔喪禮,有除喪而後歸哭於墓者,皆聽哭於陵。尚書盧毓以禮言遂除者,謂有服者耳;無服者則不哭。王肅曰:既言除喪,豈有服哉。雖除,始見墳,斂髮袒絰,言除斂髮袒絰耳。記曰:朋友之喪,有宿草而不哭焉,朋友未踰年,雖無服猶哭之,豈有天子之喪未踰時始奔赴而得不哭者乎。今雖權宜即吉,吾本三年之喪也,故三年之後,行禘祫之禮。又,遠方弔貢表,皆宜通,若有禁,乃止,此不得與哭陵相妨害也。又答難云:前說遂除,謂除斂髮袒絰耳,不謂今之奔者皆須斂髮也。責以元衣冠,又其所不能具,自可服深衣白帢也。
《未踰年天子崩諸侯薨議》
後漢安帝崩,立北鄉侯,未踰年薨,以王禮葬。於春秋何義也。何休答曰:春秋,未踰年,魯君子野卒,降成君稱子,從大夫禮可也。孝順皇帝永和中,詔公卿、校尉、尚書曰:昔者周公攝天子事,成王欲以公禮葬,天為動變,更以天子之禮,天即反風,歲即大熟。北鄉王親為天子,而以王禮葬,故天數災異,宜加尊諡,列於昭穆。群臣皆疑,謂當如常。司隸校尉周舉議以為:北鄉本非正統,奸臣所授,立未踰載,年號未改。孔子作春秋,王子崩不稱崩,魯子野不書葬。昔周公有請命之功,太平之勳,故薨之日,天動威以彰其德,故成王以王者禮葬之,以應天命。北鄉王無他功德,恐非所以應天消災。北鄉本侯也,已加王禮,于禮已崇,不宜追加尊諡。詔從之。
《天子不降服及降服議》
魏田瓊云:天子不降其祖父母、曾祖父母、后、太子、嫡婦、姑姊妹嫁於二王後,皆如都人。按白虎通云:天子絕周者何。示同喪於百姓,明不獨親其親也。
吳射慈云:天子之子封為諸侯,天子皆不服也。
《天子為庶祖母持重服議》
宋庾蔚之謂:公羊明母以子貴者,明妾貴賤,若無嫡子,則妾之子為先立。又子既得立,則母隨貴,豈謂可得與嫡同耶。成風稱夫人,非禮之正,穀梁已自為通。小記云大夫降其庶子,其孫不降其父,此謂凡庶子,故鄭元云祖不厭孫耳,非謂承祖之重而可得申其私服也。庶子為後,不得服其母,以廢祭故也。則己卒,己子亦不得服庶祖母可知矣。小記言妾子不代祭,穀梁傳言於子祭於孫止,此所明凡妾,非謂有加崇之禮者也。古今異禮,三代殊制。漢魏以來,既加庶以尊號徽旗章服,為天下小君,與嫡不異,故可得服重而廟祭,傳祀六代耳,非古有其議也。
《天子立庶子為太子薨服議》
晉惠帝愍懷太子以庶子立為太子,及薨,議疑上當服三年。司隸王堪議:聖上統緒,無所他擇,踐祚之初,拜于南郊,告于天地,謁于祖廟,明皇儲也。正體承重,豈復是過。司隸從事王接議:愍懷太子雖已建立,所謂傳重而非正體者也。依喪服及鄭氏說,制服不得與嫡同,應從庶例。天子諸侯不為庶子服,聖上於愍懷無服之喪。難者曰:君父立之,與后所生同矣。焉有既為太子而復非嫡乎。答曰:嫡庶定名,非建立所易。喪服,庶子為其母緦,不言嫡子為其妾母,而曰庶子為其母,許其為後,庶名猶存矣。
宋庾蔚之謂:王堪以為拜為太子,則全同嫡正。王接據庶子為後,為其母緦,庶名不去,故雖為太子,猶應與眾子同,天子不為服。可謂兩失其衷,嘗試言之。按喪服傳通經,長子三年,言以正體乎上,又將所傳重。明二義兼足,乃得加至三年。今拜為太子,雖將所傳重,而非正體,安得便同嫡正為之斬衰乎。既拜為太子,則是將所傳重,寧得猶與眾庶子同其無服乎。天子諸侯絕傍周。今拜庶子為太子,不容得以尊降之。既非正嫡,但無加崇耳。自宜伸其本服一周。庶子為後,不得全與嫡同,庶名何由得去。己服祖曾,與嫡不異,是與嫡同者也。祖曾為己服無加崇,是與嫡異者也。天子諸侯大夫不以尊降,又與眾子不同矣。
《天子為母黨服議》
宋庾蔚之謂:禮,父所不服,子不敢服。嫡子為妻之父母服,則天子、諸侯亦服妻之父母可知也。妻之父母猶服,況母之父母乎。
《天子諸侯之庶昆弟及妾子為母服議》
漢戴德喪服變除曰:天子諸侯之庶昆弟與大夫之庶子,為其母大功九月,哭泣飲食思慕猶三年。晉賀循喪服要記曰:公之庶兄弟父卒為其母,大夫之庶子父在為母,皆大功九月。凡降服,既降,心喪如常月。又天子諸侯賤妾子為其母,厭於父,不得制衰麤之服,三月而葬,葬已而除,居處飲食言語,心喪三年。劉智釋疑曰:凡屈不得服者,皆有心喪之禮。小功以下不稅服,乃無心喪耳。
《公主服所生議》
宋庾蔚之云:公主為其母,應周。何以言之。在室有餘尊之厭,服不得過大功,故服母及兄弟,不得有異。既出則無厭,故為母得周。所以知既出則無厭者,禮,尊降、出降,親疏不異,尊降唯不及其嫡耳。至於厭降,唯子而已。在室,父在為母周;既出,服母與父同。是故知既出則無厭也。又,正尊不報,禮之大例。而女子適人,父報以周,使其移重於夫族,推旁親也。以此推之,出則無厭,理據益明。
《諸王子所生母嫁為慈母服議》
晉譙王司馬恬問范甯曰:妾有二子而出嫁,君命佗妾兼子為其母,所命妾今亡,子當有服否。答曰:昔男子外有傅,內慈母。君命教子,何服之有。恬自斷云:禮宜從重,篤至敬也。存同所生,沒成路人,於情未可。令勒小功,長奉烝嘗,以固子道。再周,乃參吉事。言制則不虧禮文,言情即不乖師資也。徐邈云:此庶子所生出嫁,受命為佗妾子,便當始終如所生,其親母則同出母耳。若用古禮,當練冠麻衣,既葬除之。車引云:大夫為庶母慈己者,小功也。
宋庾蔚之云:母出,無相鞠養,便為無母,不必限其母亡。譙王所命,不為乖禮。此子自宜依慈母如母之服。按晉朝諸王用士禮,則應附父在為母之條。凡慈母以功勤致服,本無天屬之愛,寧有心喪之文乎。
《諸侯及公卿大夫為天子服議》
漢戴德喪服變除云:臣為君,笄纚,不徒跣,始死,深衣素冠,其餘與子為父同。鄭元變除云:臣為君,不笄纚,不徒跣。張祖高問:士服天王云何。要記唯道大夫服君及家臣服大夫耳,不說士,恐有脫誤。鄭云士服君亦斬衰,無明文,而雜記云:士居堊室,此則士制周制。士不吏服士,恐亦應同。謝沈答曰:朝廷之士服天王斬衰,禮之明文也。邑宰外任之士居堊室,周制。要記非脫誤,是簡略耳。
《諸侯之大夫為天子服議》
周制,喪服:繐衰裳,牡麻絰,既葬除之。繐者小功之繐。繐衰四升有半,其冠八升。諸侯之大夫為天子。傳曰:何以繐衰也。諸侯之大夫接見於天子。
漢戴德云:繐衰七月之服。諸侯之大夫,始聞天子之喪,白布深衣,十五升素冠,吉屨無絇,從諸侯哭于朝。張帷為次於官舍門外,別外內,食蔬食,有鹽酪之和。凡再不食。既成服,服繐布衰裳,十一升白布冠,纓、緣皆十一升,帶亦如之,一辟廣三寸,偶結於前。絰用枲麻。首絰大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右本在上,五分寸之三。七月而葬,葬已而除,受以朝服素冠。踰月復故。石渠禮曰:諸侯之大夫為天子、大夫之臣為國君服何。戴聖對曰:諸侯之大夫為天子當繐衰,既葬除之。以時接見於天子,故既葬除之。大夫之臣無接見之義,不當為國君也。聞人通漢對曰:大夫之臣,陪臣也,未聞其為國君也。又問:庶人尚有服,大夫臣食祿,反無服,何也。聞人通漢對曰:記云仕於家,出鄉不與士齒,是庶人在官也,當從庶人之為國君三月服。制曰:從庶人服是也。又問曰:諸侯大夫以時接見天子,故服。今諸侯大夫臣,亦有時接見於諸侯不。聖對曰:諸侯大夫臣,無接見諸侯義。諸侯有時使臣奉賀,乃非常也,不得為接見。至於大夫有年,獻於君,君不見,亦非接見也。侍郎臣臨、待詔聞人通漢等皆以為有接見義。
吳射慈云:始聞喪,去吉冠,著素弁,十五升布深衣,從其君哭太廟阼階下,袒絻即位,成踊,襲絰,吉屨無絇。張帷為次於其廳舍,別內外,蔬食飲水,牡麻絰。至成服,服四升半繐布衰,縷裳細而疏,其冠八升,纓帶中衣領袖緣亦如之。七月而除,受以朝服素冠。踰月復吉。又徐整問射慈曰:諸侯之大夫,時會見於天子,故為繐衰七月,不知此大夫時以何事而得見也。者遠國大夫在蕃荒服者,未嘗及見天子,亦為服不。答曰:諸侯之大夫,有出朝聘之事,會見天子,故言時會。雖未會見,猶服此服。士已下則無服。
《童子喪服議》
漢戴德變除曰:童子當室,謂十五至十九,為父後,持宗廟之重者。其服深衣,不裳,其餘與成人同。禮,不為未成人制服者,為用心不能一也。其能服者,亦不禁。衰絰不以制度,唯其所能勝。晉劉智釋疑曰:嬰兒無知,然於其父母之喪,則以衰抱之。其餘親,八歲則制服矣。七歲曰悼,過此有罪,則入於刑;必致之於禮,故在下殤之年,為之制服。按小功章昆弟之殤,服昆之下殤,是已下殤之年則行服也。
蜀譙周衰服圖:童子不釋成人,小功親以上皆服本親之衰。童子不杖不廬,不絻不麻。當室者絻麻,十四已下不堪麻則不。吳徐整問:為姑姊長殤在大功,下殤在小功,為姊下殤已下絻。六七歲未成童子,為父母不杖不廬不菲,至重猶尚不備。今此何以越得為姊殤服,備大功小功之制乎。十七八尚可,恐六七歲兒未能服此衰麻。射慈答:六七歲雖未為童,其姊死,故宜著布深衣。
宋庾蔚之謂:馬融以童子為未成人,鄭元以為未成人之稱,並不明下至幾歲。戴德以童子當室,十五至十九。譙周云十四已下不堪麻,則不。記云十五成童舞象耳,豈是經所云童子當室者耶。按禮稱童子,參差不一,以事推之,則大小可知矣。愚謂當室與族人為禮,若是八歲以上及禮之人,以其當室,故令與成人同。昔射慈以為未八歲者,服其近屬布深衣,或合禮意。
《皇后降服及不降服議》
魏田瓊云:諸侯女嫁為天王后,降其旁親一等,與出降為二等,為外親尊不同則降。天子后為眾子無服。可以明之。據大夫於庶子大功,其妻亦服大功,今天子諸侯於眾子無服,后何緣獨服之耶。晉賀循云:諸侯女以為天王后,以尊還降其族人。
吳射慈云:諸侯之女為天子后,為天王之親服,隨天王而降一等。諸侯之女為后,為其父母及昆弟為父後者服齊衰。其宗子亦不降。徐整云:諸侯女嫁為天王后,為外親尊同,則如邦人為君之長子三年也。
《諸侯及公卿妻為皇后服議》
晉孝武帝泰元中,瑯琊王納妃,裁登車而定后凶禍至,即依在塗遭喪,改服即位哭。徐邈以為有服,記有其證:君為天子三年,夫人如外宗之為君。又曰:外宗為君夫人,猶內宗也。
吳徐整問云:經言為夫人、君,不道為其妻,然則公卿諸侯之妻,不為皇后服耶。射慈答云:皇后,天下之母,則宜服周。禮,君命其夫,后夫人亦宜命其婦。其受命,則不宜無服。
宋庾蔚之謂:服問云:君為天子三年,夫人如外宗之為君。按鄭元注云:外宗,君外親之婦也。其夫與諸侯為兄弟,服斬,妻從服周。諸侯為天子服斬,夫人亦從服周。按王肅注云:外宗,外女之嫁於卿大夫者也,為君服周。今鄭、王雖小異,而同謂夫服君斬衰,故妻從服周耳。未聞王妃服后與不。雜記云:外宗為君夫人,猶內宗也。鄭注:皆謂嫁於國中者也。為君服斬衰,夫人齊衰,不敢以其親服服至尊。外宗謂姑姊之女、舅之女及從母,皆是也。內宗,五屬之親也。其無服而嫁於諸臣者,從為夫之君。按先儒皆以有親服之故,成以君臣之服。瑯琊王妃者,是司馬道子妻,於孝武定后,本娣姒小功之服。王者絕旁親,故宜成以臣妾齊衰之周。
《蕃國臣為皇后服議》
晉恭皇后崩,時東海國臣弘據刺問禮官。太學博士謝詮按:儀禮,諸侯之大夫為周王繐衰,至葬除,有正文。傳曰:諸侯之大夫,時接見於天子也。至於周王后崩,無喪服之制。周王天下父,周后天下母,諸侯大夫宜服繐衰,稱情為得。又刺問曰:昔元、明二帝崩時,朝臣皆服斬衰,諸國臣繐衰七月。今朝臣既為皇后齊周,則國臣宜有差降,不得亦繐衰也。謝詮答曰:繐衰止於七月,故無降。錯綜記例,亦謂應有服,正疑於無降耳。按伯叔母與伯叔父,恩義有深淺,而服亦同齊。曾祖與宗子母、妻,服無差降。推此,則何必皆降乎,將以取節於既葬,故無等耶。
宋庾蔚之謂:經但云諸侯大夫為天子,而不及后,則知於后無服也。若有服,則當連言。且云時接見乎天子,益知后不在其例矣。弘據引大夫之祭不成禮者,凡后之喪在其數,以明后必有服。蔚之按,記云:士之所以異,緦不祭。鄭氏云然則士不得成禮,諸侯之士亦不服天子及后,而亦不成禮。明不成禮不必為服,止以君有天王及后之喪,以宜隨例致哀,故亦同廢祭耳。文明皇后及武元楊后崩,天下將吏發哀,三日止。
《皇太子降服議》
晉孔安國問徐邈云:皇太子為新安公主當何服。邈答云:禮,父母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諸侯之嗣子及大夫之嫡,皆降絕旁親,唯父母之所服,子乃敢服。王侯絕周,不為姊妹服;太子體君之尊,亦同無服;皇子厭其君,又不敢服。
宋庾蔚之謂:今唯太子從君所服,皇子、公子則無厭降。
《諸王持重為所生母服議》
宋庾蔚之謂:庶子為後,為所生服緦,此禮之正文。近遂為三年,失之甚也。按晉樂安王所生母喪,議者謂應小功,孝武詔令大功,乃合餘尊之義。但餘尊之厭,不言為後者也。即今猶皆三年。
《為諸王殤服議》
晉新蔡王年四歲而亡,東海王移訪太常。博士張亮議:聖人因親以教愛,親不同而殤有降殺,蓋由知識未同成人故也。七歲以下,謂之無服之殤。記曰:臣不殤君,子不殤父。東海與新蔡,別國旁親,尊卑敵均,宜則同殤制而無服也。國子祭酒杜夷議:諸侯體國,備物典事,不異成人,宜從成人之制。
宋庾蔚之謂:嗣子之體,不以成人為義,故經有諸侯嫡子之殤服。臣子不殤君父,宮臣得服斬耳。自餘親自依其本服。記云:能執干戈以死社稷,則以成人服之。先儒又推年未二十而冠婚及為大夫者,皆不為殤。至若諸侯繼體象賢,君臨一國,事過大夫遠矣,而可反殤之乎。
《王侯世子殤服議》
晉有問者曰:某國中尉虞某訪太常王冀曰:臺贈國王第二郎,年在殤,為世子,臣當有服不。冀云:禮無從君服殤之文。夫臣從君而服,以其體尊承緒,非繼成人與殤也。苟為代嫡,君為之服,則臣以何而不從服乎。若以禮無文者,亦可不服,長子之下殤也。
宋庾蔚之謂:臣以義服,故所從極於三年。經舉重服必從,則輕不從可知也。若從服世子之殤,亦可從服嫡婦,豈其然乎。唯小君非從,故與君同。
《繼殤後服議》
晉劉系之問荀訥:禮喪服小記為殤後者,服以其服。按鄭元云:言為後,據承之也。殤無為人父之道,以本親之服服之。按禮取後,或可緦麻之親,或五服之內。若如鄭旨,各從本親,則為殤後者,可有無服之理。殤雖無為人父之道,今既承之,不得不稱之為父。而無服之處喪,即情尋義,無服之理有疑。訥答曰:今相承繼,在殤者既歿之後,主人近親,皆以殤服服之,疏族為後,更當斬衰三年,輕重殊駮,非稱情立文也。且後大宗,當為祭主,于先人輕降之服,不可久廢祭祀。若應重服者,記當曰服斬,文約而旨明。今之所服,似非服重也。當以為後之故,本施成人,而不從殤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