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28
卷103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一百三卷目錄
喪葬部雜錄一
禮儀典第一百三卷
喪葬部雜錄一
《檀弓》:鄰有喪,舂不相。里有殯,不巷歌。喪冠不緌。曾子曰:小功不為位也者,是委巷之禮也。子思之哭嫂也為位,婦人倡踊,申祥之哭言思也亦然。
縣子瑣曰:吾聞之,古者不降,上下各以其親。滕伯文為孟虎齊衰,其叔父也。為孟皮齊衰,其叔父也。后木曰:喪,吾聞諸縣子曰:夫喪,不可不深長思也。買棺外內易,我死則亦然。
國子高曰:葬也者,藏也。藏也者,欲人之弗得見也。是故衣足以飾身,棺周於衣,槨周於棺,土周於槨。反壤樹之哉。
曾子曰:晏子可謂知禮也已,恭敬之有焉。有若曰:晏子一狐裘三十年,遣車一乘,及墓而反。國君七個,遣車七乘,大夫五個,遣車五乘,晏子焉知禮。曾子曰:國無道,君子恥盈禮焉。國奢則示之以儉,國儉則示之以禮。
子路曰:傷哉貧也。生無以為養,死無以為禮也。孔子曰:啜菽飲水,盡其歡,斯之謂孝。斂手足形,還葬而無槨,稱其財,斯之謂禮。
《禮運》:夫禮之初,始諸飲食。其燔黍捭豚,汙尊而抔飲,蕢桴而土鼓,猶若可以致其敬於鬼神,及其死也。升屋而號,告曰:皋某復,然後飯腥而苴孰。故天望而地藏也,體魄則降。知氣在上,故死者北首,生者南鄉,皆從其初。
《禮器》:喪祭之用,賓客之交,義也。
《郊特牲》:祭之日,王皮弁以聽祭報,示民嚴上也。喪者不哭,不敢凶服。
《樂記》:樂師辨乎聲詩,故北面而弦。宗祝辨乎宗廟之禮,故後尸。商祝辨乎喪禮,故後主人。
《祭義》:郊之祭也,喪者不敢哭。凶服者不敢入,國門,敬之至也。
《祭統》:孝子之事親也,有三道焉。生則養,沒則喪,喪畢則祭。養則觀其順也,喪則觀其哀也,祭則觀其敬而時也。盡此三道者,孝子之行也。
《家語》:孔子在宋,見桓魋自為石槨,三年而不成,工匠皆病。夫子愀然曰:若是其靡也。死不如速朽之愈也。冉有僕曰:禮,凶事不豫,此何謂也。夫子曰:既死而議諡,諡定而卜葬,既葬而立廟,皆臣子之事,非所豫屬也,況自為之哉。
子貢曰:聞諸晏子,少連大連善居喪,其有異稱乎。孔子曰:父母之喪,三日不怠,三月不懈,期悲哀,三年憂,東夷之子,達於禮者也。
子游問曰:諸侯之世子,喪慈母如母,禮與。孔子曰:非禮也。古者男子外有傅父,內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者也,何服之有。昔魯孝公少喪其母,其慈母良,及其死也,公弗忍,欲喪之。有司曰:禮,國君慈母無服,今也君為之服,是逆古之禮,而亂國法也。若終行之,則有司將書之,以示後世,無乃不可乎。公曰:古者天子喪慈母,練冠以燕居。遂練以喪慈母。喪慈母如母,始則魯孝公之為也。
《莊子·外物篇》:演門有親死者,以善毀爵為官師,其黨人毀而死者半。
《揚子·學行篇》:或曰:先生生無以養,死無以葬,如之何。曰:以其所以養,養之至也。以其所以葬,葬之至也。《荀子·正論篇》:世俗之為說者曰:太古薄葬,棺厚三寸,衣衾三領,葬田不妨田,故不掘也;亂今厚葬飾棺,故掘也。是不及知治道,而不察於抇不抇者之所言也。《韓非子·顯學篇》:墨者之葬也,冬日冬服,夏日夏服,桐官三寸,服喪三月,世以為儉而禮之。儒者破家而葬,服喪三年,大毀扶杖,世主以為孝而禮之。夫是墨子之儉,將非孔子之侈也;是孔子之孝,將非墨子之戾也。今孝、戾、侈、儉俱在儒墨,而上兼禮之。
《孔叢子·詰墨篇》:墨子曰:景公祭於路寢,聞哭聲,問梁丘據,對曰:魯孔子之徒也。其母死,服喪三年,哭泣甚哀。公曰:豈不可哉。晏子曰:古者聖人非不能也,而不為者,知其無補於死者,而深害生事故也。詰之曰:墨子欲以親死不服,三日哭而已,於意安者,卒自行之,空用晏子為引,而同乎己,適證其非耳。且晏子服父禮,則無緣非行禮者也。
《賈誼·新書》:人之戚屬,以六為法。人有六親。六親始曰父,父有二子,二子為昆弟,昆弟又有子,子從父而昆弟,故為從父昆弟,從父昆弟又有子,子從祖而昆弟,故為從祖昆弟,從祖昆弟又有子,從曾祖而昆弟,故為曾祖昆弟,曾祖昆弟又有子,子為族兄弟。備於六,此之謂六親。親之始於一人,世世別離,分為六親。親戚非六,則失本末之度,是故六為制而止矣。六親有次,不可相踰,相踰則宗族擾亂,不能相親。是故先王設為昭穆三廟,以禁其亂。何謂三廟。上室為昭,中室為穆,下室為孫嗣今子。各以其次,上下更居,三廟以別,親疏有制。喪服稱親疏以為重輕,親者重,疏者輕,故復有麤衰、齊衰、大紅、細紅、緦麻備六,各服其所當服。夫服則有殊,此先王之所以禁亂也。
《韓詩外傳》:傳曰:喪祭之禮廢,則臣子之恩薄,臣子之恩薄,則背死亡生者眾。小雅曰:子子孫孫,勿替引之。齊宣王謂田過曰:吾聞:儒者親喪三年。君與父孰重。過對曰:殆不如父重。王忿然曰:曷為士去親而事君。對曰:非君之土地,無以處吾親;非君之祿,無以養吾親;非君之爵,無以尊顯吾親;受之於君,致之於親,凡事君以為親也。宣王悒然,無以應之。詩曰:王事靡盬,不遑將父。
《淮南子·天文訓》:天地三月而為一時,故喪紀三踊以為節。
《時則訓》:孟冬之月,天子命司徒,飾喪紀,審棺槨衣衾之厚薄,營丘壟之小大高痺,使貴賤卑尊各有等級。《本經訓》:衰絰苴杖,哭踊有節,所以飾哀也。
夫三年之喪,非強而致之,聽樂不樂,食旨不甘,思慕之心,未能絕也。晚世風流俗敗,嗜欲多,禮義廢,君臣相欺,父子相疑,怨尢充胸,思心盡亡,被衰戴絰,戲笑其中,雖致之三年,失喪之本也。
《齊俗訓》:夫三年之喪,是強人所不反也,而以偽輔情也。三月之服,是絕哀而迫切之性也。夫儒、墨不原人情之終始,而務以行相反之制,五縗之服,悲哀抱於情,葬薶稱於養,不強人之所不能為,不絕人之所能已。古者非不能竭國糜民,虛府殫財,含珠鱗施,綸組節束,追送死也,以為窮民絕業而無益於槁骨腐肉也,故葬薶足以收斂蓋藏而已。昔舜葬蒼梧,市不變其肆;禹葬會稽之山,農不易其畝。明乎生死之分,通乎侈儉之適者也。
《要略》:武王欲昭文王之令德,使夷狄各以其賄來貢,遼遠未能至,故治三年之喪,殯文王於兩楹之間,以俟遠方。禹之時,天下大水,燒不暇撌,濡不給扢,死陵者葬陵,死澤者葬澤,故節財、薄葬、閑服生焉。
《春秋繁露·五行篇》:厚養生而謹送終,就天之制也。以子而迎成養,如火之樂木也;喪父,如水之克金也。《天辯·在人篇》:人無冬氣,何以哀死而恤喪。
《基義篇》:春為父而生之,夏為子而養之,秋為死而棺之,冬為痛而喪之,王道之三綱,可求於天。
《說苑·建本篇》:孔子曰:處喪有禮矣,而哀為本。
《權謀篇》:管仲曰:愀然清淨者,縗絰之色。
《辨物篇》:子貢問孔子:死人有知無知也。孔子曰:吾欲言死者有知也,恐孝子順孫妨生以送死也;欲言無知,恐不孝子孫棄不葬也。賜欲知死人有知將無知也。死徐自知之,猶未晚也。
《修文篇》:春秋曰:壬申,公薨於高寢。傳曰:高寢者何。正寢也。曷為或言高寢,或言路寢。曰,諸侯正寢三:一曰高寢,二曰左路寢,三曰右路寢。高寢者,始封君之寢也。二路寢者,繼體之君寢也。其二何。曰,子不居父之寢,故二寢。繼體君世世不可居高祖之寢,故有高寢,名曰高也。路寢其立奈何。高寢立中,路寢左右。春秋曰:天王入于成周。傳曰:成周者何。東周也。然則天子之寢奈何。曰,亦三承明,繼體守文之君之寢,曰左右之路寢。謂之承明何。曰承乎明堂之後者也。故天子諸侯三寢立而名實正,父子之義章,尊卑之事別,大小之德異矣。
春秋曰:庚戌天王崩。傳曰:天王何以不書葬。天子記崩不記葬,必以其時也;諸侯記卒記葬,有天子在,不必其時也。必以其時奈何。天子七日而殯,七月而葬;諸侯五日而殯,五月而葬;大夫三日而殯,三月而葬;士庶人二日而殯,二月而葬。皆何以然。曰,禮不豫凶事,死而後治凶服,衣衰飾,修棺槨,作穿窆宅兆,然後喪文成,外親畢至,葬墳集,孝子忠臣之恩厚備盡矣。故天子七月而葬,同軌畢至;諸侯五月而葬,同會畢至;大夫三月而葬,同朝畢至;士庶人二月而葬,外姻畢至也。
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故制喪三年,所以報父母之恩也。期之喪通乎諸侯,三年之喪通乎天子,禮之經也。
古者有菑者謂之厲,君一時素服,使有司弔死問疾,憂以巫醫,匍匐以救之,湯粥以方之。善者必先乎鰥寡孤獨,及病不能相養,死無以葬埋,則葬埋之。有親喪者不呼其門,有齊衰大功,五月不服力役之征,有小功之喪者未葬,不服力役之征。其有重尸多死者,急則有聚眾,童子擊鼓苣火,入官宮里用之,各擊鼓苣火,逐官宮里。家之主人冠立於阼,事畢出乎里門,出乎邑門,至野外;此匍匐救厲之道也。
《白虎通·五行篇》:子喪父母,何法。法木不見水,則憔悴也。喪三年,何法。法三年一閏,天道終也。父喪子,夫喪妻,何法。法一歲物有終始,天氣亦為之一變也。《論衡·死偽篇》:亡新改葬元帝傅后,發其棺,取玉柙印璽,送定陶,以民禮葬之。發棺時,臭幢於天,洛陽丞臨棺,聞臭而死。又改葬定陶共王丁后,火從藏中出,燒殺吏士數百人。夫改葬禮卑,又損奪珍物,二恨怨,故為臭、出火,以中傷人。曰:臭聞於天,多藏食物,腐朽猥發,人不能堪毒憤,而未為怪也。火出於藏中者,怪也,非丁后之神也。
《潛夫論·浮侈篇》:子曰: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樹,喪期無時。後世聖人,易之以棺槨。桐木為棺,葛采為緘,下不及泉,上不泄臭。後世以楸梓槐柏<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3115-18px-GJfont.pdf.jpg' />㯉,各取方土所出。膠漆分致,釘細要削,除鏟靡不見際會。其堅足恃,其用足任。如此可矣。其後京師貴戚,必用江南檽梓,豫章楩楠。邊違下土,亦競相倣傚。夫檽梓,豫章所出殊遠,又乃生於深山窮谷,經歷山岑,立千丈之高,百丈之谿。傾倚險阻,崎嶇不便。求之連日,然後見之。伐斫連月,然後訖會眾,然後能動擔牛烈然後能致水油潰入海連淮,逆河行數千里,然後到雒。工匠雕治,積累日月。計一棺之成功,將千萬夫。既其終用,重且萬斤。非大眾不能舉,非大車不能輓。東至樂浪,西至燉煌。萬里之中,相競用之。此之費功傷農,可為痛心。古者墓而不崇,仲尼喪母,塚高四尺。遇雨而墮,弟子請治之。夫子泣曰:禮不修墓。鯉死有棺而無槨。文帝葬於芒<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1037-18px-GJfont.pdf.jpg' />,明帝葬於洛南,皆不藏珠寶,不造廟,不起山陵,陵墓雖卑而壘高。今京師貴戚,郡縣豪家,生不極養,死乃崇喪。或至刻金鏤玉,檽梓楩楠。良家造塋,黃壤致藏。多埋珍寶偶人車馬,造起大塚,廣種松柏。廬舍祠堂,崇侈上僭。寵臣貴戚,州郡世家,每有喪葬,都官屬縣,各當遣吏,齎奉車馬帷帳,貸假待客之具,競為華觀。此無益於奉終,無增於孝行。但作煩攪擾,傷害吏民。今按鄗畢之郊,文武之陵。南城之壘,曾扸之家。周公非不忠也,曾子非不孝也。以為襄君顯父,不在聚財。揚名顯祖,不在車馬。孔子曰:多貨財,傷於德。弊則沒禮。晉靈厚賦以雕牆,春秋以為非君。華元樂呂厚葬文公,春秋以為不臣。況於群司士庶,乃可僭侈主上,過天道乎。景帝時,原侯衛不害坐葬過律,奪國。明帝時桑民摐陽侯坐塚過制,髡削。今天下浮侈離本,僭奢過上,亦已甚矣。凡諸所譏,皆非民性。而競務者,亂政薄化使之然也。王者統世觀民設教,乃能變風易俗,以致太平。
《水經注》:王肅《喪服要記》曰:昔魯哀公祖載其父,孔子曰:寧設桂樹乎。哀公曰:不也。桂樹者,起於介子推。子推,晉之人也。文公有內難,出國之狄。子推隨其行,割肉以續軍糧。後文公復國,忽忘子推。子推奉唱而歌,文公始悟,當受爵祿,子推奔介山,抱木而燒死,國人葬之。恐其神魂賈於地,故作桂樹焉。吾父生於宮殿,死於枕席。何用桂樹為余。按夫子尚非璵璠送葬,安能問桂樹為禮乎。王肅此證,近於誣矣。
譙周《法訓》:挽歌者,高帝召田橫,至尸鄉自斃,從者不敢哭,而不勝其哀,故作此歌,以寄哀音焉。
《博物志》:漢西都時,南宮寢殿內有醇儒王史威長,死葬銘曰:明明哲士,知存知亡。崇隴原亹,非寧非康。不封不樹,作靈乘光。厥銘何依,王史威長。
楚之南有炎人之國,其親戚死,朽其肉而棄之,然後埋其骨,乃為孝也。
秦之西有義渠國,其親戚死,聚柴積而焚之。熏之即煙上,謂之登遐。然後為孝。此上以為政,下以為俗。中國未足為非也,此事見《墨子》。
《西京雜記》:杜子夏葬長安北四里,臨終作文曰:魏郡杜鄴,立志忠款。犬馬未陳,奄先草露。骨肉歸於后土,氣魂無所不之。何必故丘,然後即化。封於長安北郭,此焉宴息。及死,命刊石埋於墓側。
《拾遺記》:惠帝元熙二年,改為永平元年。常山郡獻傷魂鳥,狀如雞,毛色似鳳。帝惡其名,棄而不納。復愛其毛羽。當時博物者云,黃帝殺蚩尤,有貙虎誤噬一婦人,七日氣不絕。黃帝哀之,葬以重棺石槨。有鳥翔其塚上,其聲自呼為傷魂,則此婦人之靈也。後人不得其令終者,此鳥來集其國園林之中。至漢哀平之末,王莽多殺伐賢良,其鳥亟來哀鳴,時人疾此鳥名,使常山郡國彈射驅之。至晉初干戈始戢,四海攸歸。山野間時見此鳥,憎其名,改傷魂為相弘。及封孫皓為歸命侯,相弘之義,葉於此矣。永平之末,死傷多,故門嗟巷哭。常山有獻,遂放逐之。
《宋·拾遺錄》:柏溫葬姑熟之青山,平墳不為封域。於墓傍開隧亡碑,故謬其處,令後代人不知所在。
《述異記》:湘水去岸三十里許,有相思宮、望帝臺。昔舜南巡而葬於蒼梧之野,堯之二女娥皇女英追之不及,相與協哭,淚下沾竹,竹文為之班班然。
《魏書》:神龜元年十二月辛未,詔曰:民生有終,下歸兆域。京邑隱賑,口盈億萬,貴賤攸憑,未有定所。為民父母,尢宜存恤。今制乾脯山以西,擬為九原。
《顏氏家訓》:江左朝臣,子孫初釋服,朝見二宮,皆當泣涕;二宮為之改容。頗有膚色充澤,無哀感者,梁武薄其為人,多被抑退。裴政出服,問訊武帝,貶瘦枯槁,涕泗滂沱,帝目送之曰:裴之禮不死也。
二親既沒,所居齋寢,子與婦弗忍入焉。北朝頓丘李構,母劉氏,夫人亡後,所住之堂,終身鎖閉,弗忍開入也。夫人,宋廣州刺史纂之孫女,故構猶染江南風教。其父獎,為揚州刺史,鎮壽春,遇害。構嘗與王松年、祖孝徵數人同集談讌。孝徵善畫,遇有紙筆,圖寫為人。頃之,因割鹿尾,戲截畫人以示構,而無他意。構愴然動色,便起就馬而去。舉坐驚駭,莫測其情。祖君尋悟,方深反側,當時罕有能感此者。吳郡陸襄,父閑被刑,襄終身布衣蔬飯,雖薑菜有切割,皆不忍食;居家唯以搯摘供廚。江陵姚子篤,母以燒死,終身不忍噉炙。豫章熊康父以醉而為奴所殺,終身不復嘗酒。然禮緣人情,恩由義斷,親以噎死,亦當不可絕食。
禮經:父之遺書,母之杯圈,感其手口之澤,不忍讀用。政為常所講習,讎校繕寫,及偏加服用,有跡可思者耳。若尋常墳典,為生什物,安可悉廢之乎。既不讀用,無容散逸,唯當緘保,以留後世耳。思魯等第四舅母,親吳郡張建女也,有第五妹,三歲喪母。靈床上屏風,平生舊物,屋漏沾濕,出曝之,女子一見,伏床流涕。家人怪其不起,乃往抱持;薦席淹漬,精神傷怛,不能飲食。將以問醫,醫診脈云:腸斷矣。因爾便吐血,數日而亡。中外憐之,莫不悲歎。
《隋書·禮儀志》:喪祭之禮廢,則骨肉之恩薄矣。
《唐國史補》:京輔故老言,每營山陵,封輒雨至。少霖淫亦十餘日矣。
《封氏·聞見記》:秦漢以來,帝王陵前有石麒麟、石辟邪、石象、石馬之屬,人臣墓前有石羊、石虎、石人、石柱之屬,皆所以表飾墳壟,如生前之儀衛耳。國朝因山為陵。
元宗朝,海內殷贍。送葬者或當衢設祭,張施帷幕,假花假果,粉人麪粻之屬。然大不過方丈,高不〈缺二字〉尺。議者猶或非之。喪亂以來,此風大扇,祭盤帳幕,高至八九十尺,用床三四百張,雕鐫飾畫,窮極伎巧。饌具牲牢,復居其外。
《尚書故實》:孫季雍著《葬經》,又有著《葬略》者,言葬用吉禮,僧尼並不可令見之也。
《酉陽雜俎》:近代喪禮,初死內棺,而截亡人衣後幅留之。
又內棺加蓋,以肉飯黍酒著棺前,搖蓋叩棺,呼亡者名字,言起食。三度然後止。
琢釘及漆棺止哭,哭便漆不乾也。
銘旌出門,眾人掣裂將去。
送亡人,不可送韋革鐵物,及銅磨鏡使。蓋言死者不可使見明也。董勛言,禮弁服韎韐,此用韋也。
刻木為屋舍、車馬、奴婢、抵蠱等。周之前,用塗車芻靈。周以來用俑。
送亡者又以黃卷、䗶錢、菟毫、弩機、紙疏、挂樹之屬,又作<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8653-18px-GJfont.pdf.jpg' />車。車,古蔞也,蔞似屏。世人死者,有作伎樂,名為樂喪魌頭,所以存亡者之魂氣也。一名蘇衣被。蘇,蘇如也。一曰狂阻,一曰觸壙。四目曰方相,兩目曰僛據。費長房識李娥藥丸,謂之方相腦。則方相或鬼物也。前聖設官象之。
又忌狗見屍,令有重喪。
亡人坐上作魂衣,謂之上天衣。
送亡者,不齎鏡奩蓋。
褮,鬼衣也。桐人起虞卿,明衣起左伯桃,挽歌起紼謳。故舊律發塚棄市。塚者,重也,言為孝子所重,發一繭土,則坐不須物也。
弔字,矢貫弓也。古者葬棄中野,禮貫弓而弔,以助鳥獸之害。後魏俗竟厚葬,棺厚高大,多用柏木,兩邊作大銅鐶鈕,不問公私貴賤,悉白油絡幰,<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6357-18px-GJfont.pdf.jpg' />車迾素。槊仗打虜鼓,哭聲欲似南朝傳哭挽歌。無破聲,亦小異於京師焉。
《周禮方相氏》:歐罔象。罔象好食亡者肝,而畏虎與柏,墓上樹柏,路口致石虎,為此也。
昔秦時陳倉人獵得獸若彘,而不知名。道逢二童子,曰:此名弗述,常在地中食死人腦。欲殺之,當以柏插其首。
遭喪,婦人有面衣。期已下,婦人著簂,不著面衣。又婦人哭以扇掩面,或有帷幄內哭者。
南朝薨卒贈予者以密,應看貂蟬者以鴈,代之綬者以書。
先賢大臣家墓揭<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3686-18px-GJfont.pdf.jpg' />,題其官號姓名。五品以上,漆棺。六品以下,但得漆際。
《世說》:挽歌起於田橫。為橫死,從者不敢大哭,為歌以寄哀也。摯虞初禮,議挽歌出於漢武帝,役人勞苦,歌聲哀切,遂以送終,非古制也。工部郎中嚴厚本云,挽歌其來久矣。據《左氏傳》:公會吳子伐齊,將戰,公孫夏命其徒歌虞殯,示必死也。予近讀《莊子》曰:紼謳於所生,必於斥苦。司馬彪注云:紼讀曰拂,引柩索謳挽歌。斥疏緩苦急促,言引紼謳者,為人用力也。
今之士大夫喪妻,往往杖竹甚長,謂之過頭杖。據禮,父在,適子妻喪,不杖,眾子則杖。據禮,彼以父服我,我以母服報之。杖同削杖也。
《杜佑·通典》:呂才《葬篇論敘》曰:易稱: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不封不樹,喪期無數。後代聖人易之以棺槨,蓋取諸大過。禮云:葬者,藏也,欲使人不見之也。然孝經云:卜其宅兆而安厝之。以其復土事畢,長為感慕之所;窀穸禮終,永作魂神之宅。朝市遷變,豈得先測於將來;泉石交侵,不可逆知於地下。是以謀及龜筮,庶無後艱,斯乃備慎終之禮,曾無吉凶之義。近代以來,加之陰陽葬法,或選年月便利,或量墓田遠近,一事失所,禍及生人,巫者利其貨賄,莫不擅加利害。遂令葬書一術,乃有百二十家,各說吉凶,拘而多忌。且天覆地載,乾坤之理備焉;一剛一柔,消息之義詳矣。或成於晝夜之道,感於男女之化,三光運於上,四氣通於下,斯乃陰陽之大經,不可失之於斯須也。至於喪葬之吉凶,乃附此為妖妄。傳曰:王者七日而殯,七月而葬;諸侯五日而殯,五月而葬;大夫經時而葬;士乃踰月而已。此則貴賤不同,禮亦異數。欲使同盟同軌,赴弔有期,量時制宜,遂為常式。法既一定,不得違之。故先期而葬,謂之不懷;後期而不葬,譏之殆禮。此則葬有定期,不擇年月,其義一也。春秋又云:丁巳,葬定公,雨,不克葬,至於戊午襄事。禮經善之。禮記云卜葬先遠日者,蓋選月終之日,所以避不懷也。今檢葬書,以己亥之日用葬最凶。謹按春秋之際,此日葬者凡有二十餘件。此則葬不擇日,其義二也。禮記又云:周尚赤,大事用日出。殷尚白,大事用日中。夏尚黑,大事用昏時。鄭元注云:大事者何。謂喪葬也。此則直取當代所尚,不擇時之早晚。春秋又云,鄭卿子產及子太叔葬鄭簡公,於時司墓大夫室當葬路。若壞其室,即日出而堋;不壞其室,即日中而堋。子產不欲壞,欲待日中。子太叔云:若至日中而堋,恐久勞諸侯大夫來會葬者。然子產既云博物君子,太叔乃為諸侯之選,國之大事,無過喪葬,必若義有吉凶,斯等豈得不用。今乃不問時之得失,唯論人事可否。曾子問云葬逢日蝕,舍於路左,待明而行,所以備非常也。若依葬書,多用乾艮二時,並是近夜半,此則反與禮違。今檢禮傳,葬不擇時,其義三也。葬書云:富貴官祿,皆由安葬所致;年壽延促,亦由墳壟所招。然今按孝經云:立身行道,揚名於後世,以顯父母。易曰:聖人之大寶曰位,何以守位。曰仁。是以日慎一日,則澤及於無窮,苟德不建,而人無後,此則非論安葬吉凶而論福祚延促。臧孫有後於魯,不關葬得吉日;若敖絕祀於荊,不由遷厝失所。此則安葬吉凶不可信用,其義四也。今之喪葬吉凶,皆依五姓便利。古之葬者,並在國都之北,兆域既有常所,何取姓墓之義。趙氏之葬,並在九原;漢之山陵,散在諸處。上利下利,蔑爾不論;大墓小墓,其義安在。及其子孫富貴不絕,或與三代同風,或分六國而王。此則五姓之義,大無稽古,吉凶之理,何從而生。其義五也。且人臣名位,進退何常,亦有初賤而後貴,亦有始泰而終否。是以子文三已令尹,展禽三黜士師。安葬一定,更不回改,冢墓既成,曾不革易,則何因名位無時暫安。故知官爵弘之在人,不由安葬所致,其義六也。野俗無識,皆信葬書,巫者誑其吉凶,愚人因而徼倖。遂使擗踊之際,擇葬地而希官品;荼毒之秋,選葬時以窺財祿。或云辰日不宜哭泣,遂莞爾而受弔問;或云同屬忌於臨壙,乃吉服而不送其親。聖人設教,豈其然也。葬書敗俗,一至於此,其義七也。
《李氏刊誤》:子夏《喪服傳》:婦為舅姑,齊衰五升,布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禫後門庭尚素。婦服素縑衣,以俟夫之終喪。習俗,以婦之服青縑,謂其尚在喪制,故因循亦同夫之喪紀。再周,而後吉禮。女子在家以父為天,婦人無二天,則婦人為舅姑,不服齊衰三年著矣。貞元十一年,河中府倉曹參軍蕭據狀稱堂兄至女子適李氏,婿見居喪,今時俗,婦為舅姑服三年,恐為非禮,請禮院詳定垂下。詳定判官、前太常博士李岧議曰:謹按大唐開元禮,五服制度,婦為舅姑,及女子適人為其父母,皆齊衰不杖周,蓋以婦之道,以專一不得自達,必繫於人。故女子適人,服夫以斬,而降其父母。《喪服傳》曰:女子已適人為父母,何以周也。婦人不二斬也。婦人從人,無專用之道,故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先聖格言,歷代不敢易。以此論之,父母之喪,尚止周歲。舅姑之服,無容三年。今之學者,不本其義,輕重紊亂,寖以成俗。伏以開元禮,元宗所修上纂累聖,旁求禮經,其道昭明,其文彰著。藏之祕府,垂之無窮,布在有司。頒行天下,率土之內,固宜遵行。有違斯文,命曰敗法亂紀。伏請正牒,以明典章。此李岧之論,可謂正矣。凡居士列,得不守之。
《準禮》:父在為母,為所生母,父為嫡子,夫為妻,皆杖周。自《周禮》以降,至於開元禮,及唐史二百六十年,並不易斯義。未聞為兄弟杖者。自亂離以後,武臣為兄弟始行杖。周之禮是賓佐,不能以禮正之,致其謬誤也。予乾寧三年九月,行弔於名士之家,睹其弟為兄杖,門人知舊無有,言其乖禮者,實慮日久寖以為是。自今後,士子好禮者,於服式之中,慎而行之。
《獨異志》:唐甘露中,中書舍人歐陽通起復判官,每入朝,必徒跣至城門,然後著鞋。到直省所,即席地藉槁,非公事不言,未嘗啟齒。歸絰,號慟無時。國朝奪情,惟通得理。
《東坡志林》:蔡延慶所生母亡,不為服久矣。聞李定不服所生母,為臺所彈,乃乞追服。乃知蟹匡蟬緌,不獨成人之弟也。是時有朱壽昌,其所生母三歲捨去,長大刺血寫經,誓畢生尋訪。凡五十年,乃得之。奉養三年而母亡,壽昌至毀焉。善人惡人相去爾遠耶。余謫居於黃而壽昌為鄂守,與余往還甚熟。余為撰《梁武讖引》者也。
《中山詩話》:景祐中,宋宣獻上楊太妃挽詩云:神歸梁小廟,禮祔漢餘陵。文士稱其用事精當。楊昌言詩曰:先帝遺弓劍,排雲上紫清。同時受顧託,今日見升平。雖不用事,意思宏深,足為驚語。
《演繁露·李廣傳》:丞相李蔡得賜冢地,盜取三頃賣之。又盜取神道外壖地一畝,葬其中。世之言神道者,始此。又霍光塋起三土闕,築神道。神道言神行之道也。裴子野葬,湘東王為墓誌銘,陳於藏內。邵陵王又立墓誌,堙於羨道。道立誌,自此始。
《鄰幾雜誌》:沈文通說,故三司副使陳洎卒後,婢子附語,亦云生不葬父母,當得為貴神。今謫作賤,足脛皆生長毛云云。
《嬾真子》:漢時送葬之禮極厚。武帝之葬,昭帝幼弱,霍光不學,取金錢、財物、鳥獸、魚鱉、牛馬、虎豹、生禽凡百九十物,盡瘞藏之。又以後宮守園陵,於是園妾自此始矣。後世因之,遂不復變。白樂天有園陵妾詩,讀者傷之。
《石林燕語》:元祐初,魏王喪,在殯。秋燕,太常議天子絕期,不妨燕。蘇子瞻為翰林學士,當撰致語。上疏援荀盈未葬,平公飲酒,樂膳宰屠蒯以為非。周穆后既葬,除喪。景王以賓燕,叔向議之。以為若絕期可以燕樂,則平公景王,何以見非。余謂天子絕期,謂不為服也。不為服,則不廢樂。太常之議是矣。以為情有所不忍,則特輟樂。如屠蒯叔向之言,可也不當。更論絕期為言,如富鄭公母在殯,而仁宗特罷春燕。叔父豈不重於宰相之母。惜乎,子瞻不知出此也。
古者喪服,有負版綴於領下,垂放之。方尺有八寸,服傳所謂負廣出於適寸者也。鄭氏言,負在背上,適辟領也。蓋喪服之制,前有衰,後有負版,左右有辟領。此禮不見於世久矣。自秦漢以來,未之聞。翟內翰公㢲嘗言論語式負版,非板籍之版,乃喪服之版。以子見齊衰者,必式為證。
《冊府元龜》:晉桓溫為大司馬,葬女,冢中有金巾箱,織金蔑為嚴器,又有金蠶銀繭等物甚多。南齊宜都王鑑鎮姑熟,於時人發冢得之。
《野客叢談》:漢人居喪,率多以日易月,罕有終三年之制者。其制自文帝始。文帝遺詔,令臣子勿久喪,已葬則除。自後因而弗改,習以成俗。故翟方進為相,後母終既葬,三十六日除服起視事,以為身備漢相,不敢踰國家之制。然當時亦知終三年喪為盡禮,如原涉行父喪三年,顯名天下。河間惠王行母喪三年,詔書褒稱,以為宗室儀表。薛宣後母死,其弟修去官,持三年喪,而宣不然,遂以不孝免。又漢碑中有居喪二交菲五五者,則以為美談。如李翊費鳳之徒,以為至孝,銘為考憂釋紼,公義卓休,其見推往往如此。則知當時丁父母憂,持三年喪者鮮矣。不特不能持三年喪,且居憂而遷除者有之。如魯峻居母憂,自乞拜議郎是也。漢人居喪,大率可見。奪情廢禮,往往行之。而安其薄,甚矣。然又有過於厚者,如高陽令楊著,遭從兄憂而去官,度尚遭從父憂而解秩。又有為其師服斬衰三年而不釋者,禮之過不及如此。
《緗素雜記》:舒王作韓魏公挽詩云:木稼嘗聞達官怕。蓋用《舊唐史》寧王臥疾,引諺語曰:木稼達官怕,必大臣當之。吾其死矣。此用故事,誠工也。
《羅湖野錄》:趙清獻公誌其壽塋曰:吾政已致,壽七十二。百歲之後,歸此山地。彼真法身,不即不離。充滿大千,普現悲智。不可得藏,不可得置。壽塋之說,如是如是。觀其漏泄家風,了無剩語。豈容裴龐擅美於前耶。若夫身退名遂,善始令終,不出戶庭,心契佛祖,賢於知機,遠禍駕言,從赤松子游者遠矣。
《聞見後錄》:子張疑高宗諒陰三年。子思不聽其子服出母。子游為異父兄弟服大功。子夏謂服齊衰。孔子沒,門人疑其服洙泗之上。親從孔子學禮者尚如此,故三年之喪,鄭云二十七月,王云二十五月。改葬之服,鄭云服緦三月,王云葬訖而除。繼母出嫁,鄭云皆服,王云從子繼寄育,乃為之服。無服之殤,鄭云子服一月,哭之一日。王云以哭之日,易服之月。諸儒之議,紛辨不齊也。蓋摯虞之太息者,予表出之,以見末世多諱,於喪禮易失,難明為甚。
後漢胡廣卒,故吏自公卿、大夫、博士、議郎衣衰絰者數百人。董翊舉孝廉,為須昌令。聞舉將將死,棄官去。唐杜審言受崔融之知。融死,為服緦麻。裴佶與鄭餘慶友善。佶死,餘慶為行服。此禮久廢。近時張樂全薨,東坡用唐人服,坐主喪,緦麻三月。東坡薨,張文潛坐舉哀行服得罪。
《老學庵筆記》:郭子儀三十年無緦麻服,人或疑其。不然,安厚卿樞密逾二紀無功緦之戚,乃近歲事也。《齊東野語》:凡居喪者,舉茶不用託。雖曰俗禮,然莫曉其義。或謂昔人託必有朱,故有所嫌。而然要必有所據。《宋景文雜記》云,夏侍中薨於京師,子安期他日至館中,同舍謁見,舉茶託如平日,眾頗訝之。又《平園思陵記》載,阜陵居高宗喪,宣坐賜茶,亦不用託,始知此事流傳已久矣。
《退朝錄》:杜甫終於耒陽,槁葬之。至元和中,其孫始改葬於鞏縣,元微之為誌。而鄭刑部文寶謫官衡州,有經耒陽杜子美墓詩,豈但為誌而不克遷,或已遷而故冢尚存耶。
《三柳軒雜識》:胡楷世行嘗言,先世由徽來霅,買屋廣化寺側,修理夾壁,得故攢堂一屍,僵臥如生,觸之則輒應手灰滅。遂白有司,遷瘞之。始聞疑信相半。後閱《通典》有假瘞三年。即吉議郗詵母亡,不致喪,便於堂北壁外下棺,謂之假葬。三年即吉,衛瓘以其不應除服而議之。詵云,此方下濕,唯城中高,故遂葬於所居之宅,祭於所養之堂,不知其不可之辭。求之《晉史》,亦然。始印胡言之信。
鼠璞《法苑珠林》載:紙錢起於殷長史。《唐·王璵傳》載:漢來皆有瘞錢,後里俗稍以紙寓錢,王璵乃用於祠祭。今儒家以為釋氏法,於喪祭皆屏去。予謂不然。之死而致死之,不仁。之死而致生之,不知。謂之明器,神明之也。漢之瘞錢,近於之死而致生。以紙寓錢,亦明器也。與塗車芻靈,何以異。俗謂果資於冥塗,則可笑。《燕翼貽謀錄》:喪家命僧道誦經設齋,作醮作佛事,曰資冥福也。出葬用以導引,此何義耶。世俗無知,至用鼓吹作樂,又何忍也。開寶三年十月甲午,詔開封府禁止士庶之家,喪葬不得用僧道威儀前引。太平興國六年,又禁送葬不得用樂,庶人不得用方相魌頭。今犯此禁者,所在皆是也。祖宗於移風易俗,留意如此。惜乎州縣間不能舉行之也。
舊制,期喪百日內妨試。尊卑老幼,同士人病之。多入京冒哀就同文試。洎中選,被人論訴,不免坐罪。天禧四年二月壬申,翰林學士承旨晁迥上言,諸州士人以期制妨試,奔湊京轂。請自今卑幼期服,不妨取解,詔從之。自後冒哀求試者,寡矣。大凡人家尊長期喪,多年高者。卑幼期喪,多年幼者。免避卑幼,則妨試亦鮮。
士大夫之家,不幸出妻。為之子者,非其親生,猶可不服。苟其所親生,而視之恝然,則非人類矣。張永德父穎,先娶馬氏,生永德,為穎所出。永德知鄧州,於州廨作二堂,左繼母劉氏居之,右馬氏居之,不敢以出母加於繼母。永德事二母如一,人無間言。時大臣母妻皆得入謁,劉氏存日,馬不敢同入禁中。劉氏卒,馬始得入謁。太宗勞問嘉歎,封莒國太夫人。此可為人子事出母之法。仁宗景祐三年,集賢校理郭稹乞為嫁母服,詔兩制御史、太常寺、禮院議。詔自今,並許解官、申心喪。
《清波雜志》:浙右水鄉風俗,人死,雖富有力者,不辦蕞爾之土以安厝,亦致焚如僧寺,利有所得。鑿方尺之地,積涔蹄之水,以浸枯骨。男女骸骼,淆雜無辨。旋即填塞不能容。深夜乃取出畚貯,散棄荒野外。人家不悟,逢節序仍裹飯設奠於池邊,實為酸楚。而官府初無禁約也。范忠宣公帥太原,河東地狹,民惜地不葬其親。公俾僚屬,收無主燼骨,別男女,異穴以葬。又檄諸郡傚此,不下數萬計,仍自作記,凡數百言,曲折致意,規變時俗,時元祐六年也。淳熙間,臣僚亦嘗建議柩寄僧寺,歲久無主者,官為掩瘞,行之不力。今柩寄僧寺者,固自若也。
大夢行當覺,百年特來滿。遑哀已逝人,長眠寄孤館。念我同年生,意長日月短。鹽車困騏驥,烈火廢圭瓚。後生有奇骨,出語已精悍。蕭然野鶴姿,誰復識中散。有生寓大塊,死者誰不窾。嗟君獨久客,不識黃土暖。推衣助孝子,一溉滋湯旱。誰能脫左驂,大事不可緩。此詩,東坡為李憲仲作。憲仲之子荐坡,得梁吉老十縑百絲,舉以賻之。度是詩出,當多有助之者。又作章默詩,意益深,辭益哀。今之人,親喪未舉,豈免求哀於時。若假是名,因以為利。或廣求以侈其葬,恐失脫驂之本意也。
群赴郡宴。甲年少,勇於見色。甫就席,乙以服辭,乃命徹樂,觀詶次。甲尤乙曰:敗一席之懽,爾也。真所謂不自殞滅,禍延過客也。賓主為之哄堂。五十年前,服親喪,終制不觴,客人亦不敢招置親舊。欲相款,必就寺觀,具素饌,仍不置酒,時謂當然,不以為異。
《清異錄》:葬處土封,謂之魂樓。凡兩品,一如平頂炊餅,一如對合水桶。上作銅鑼形。亦有更用一重磚甃者,或刻鏤物象,名墓衣。
長安人物繁,習俗侈喪葬。陳拽寓像,其表以綾綃金銀者,曰大脫空。褚外而設色者,曰小脫空。製造列肆茅行,俗謂之茅行家事。
葬家聽術士說,例用朱書鐵券,若人家契帖,標四界及主名。意謂亡者居室之執守,不知爭地者誰耶。墓前甃石若磚,表之面方。長高不登三尺,號曰券臺。貧無力,則每祭祀以藉尊俎,謂之土筵席。
《癸辛雜識》:大行,乃不返之辭。見昌邑王傳。韋註,平聲。理宗之喪,湖州教官劉億讀祝,依文選註,作去聲。所謂大行,受大名細,行受細名。此雖諡法,而實不然也。《前漢音義》云:禮有大行人、小行人,主諡號官也。韋昭云:大行,不返之辭。崩未有諡,故稱大行。《穀梁傳》曰:大行,受大名。《風俗通》云:天子新崩,未有諡。故且稱大行皇帝。義兩通。又見《安帝記註》。
今世有大斂,而用鏡懸之棺,蓋以照尸者。往往謂取光明破暗之義。按《漢書·霍光傳》:光之喪,賜東園溫明。服虔曰:東園處此器,以鏡置其中,以懸尸上,然則其來尚矣。
孔應得云:朱晦菴之葬,用懸棺法。術家云斯文不墜,可謂好奇。
或謂停父母之喪,久而不葬者,則其子孫每歲縮小。近見錢達可、康自修二子之事,皆然。此其異也。《搜采異聞錄》:自釋氏火葬化之說起,於是死而焚屍者,所在皆然。固有災暑之際,畏其穢泄,斂不終日,肉未及寒而就<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8754-18px-GJfont.pdf.jpg' />者矣。魯夏父弗忌,獻逆祀之議。展禽曰:必有殃。雖壽而歿,不為無殃。既其葬也,焚煙徹於上,謂已葬,而火焚其棺槨也。吳伐楚,其師居麋。楚司馬子期將焚之,令尹子西曰:父兄親暴骨焉。不能收,又焚之,不可謂仁。前年楚人與吳戰,多死麋中,不可并焚也。衛人掘褚師定子之墓,焚之於莊之上。燕騎劫圍齊即墨,掘人冢墓,燒死人,齊人望見涕泣,怒自十倍。王莽作焚如之刑,燒陳良等,則是古人以焚為大僇也。列子曰:楚之南有炎人之國,其親戚死,<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4684-18px-GJfont.pdf.jpg' />其肉而棄之,然後埋其骨。秦之西有義渠之國,其親戚死,聚柴積而焚之。燻則煙上,謂之登遐,然後成為孝子。此上以為風,下以為俗,而未足為異也。蓋是時風未行於中國,故列子以義渠為異。至與<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4684-18px-GJfont.pdf.jpg' />肉者,同言之。
《古杭雜記》:杭州市肆,有喪之家,命僧為佛事,必請親戚婦人觀看。主母則帶養孃隨從,養孃首問來請者曰:有和尚弄花鼓棒否。請者曰有,則養孃爭肯前去。花鼓棒者,謂每舉法樂,則一僧三四鼓棒在手,輪轉拋弄,諸婦人競觀之以為樂,亦誨淫之一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