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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84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一百八十四卷目錄

 社稷祀典部彙考一

  殷〈湯一則〉

  周〈武王一則 成王一則〉

  漢〈高祖三則 平帝元始一則〉

  後漢〈世祖建武二則 章帝章和一則〉

  魏〈明帝景初一則〉

  晉〈武帝太康二則 元帝建武一則〉

  宋〈總一則〉

  南齊〈武帝永明二則〉

  梁〈總一則 武帝天監一則 大同一則〉

  陳〈總一則 武帝永定一則〉

  北魏〈道武帝天興二則 太武帝一則 孝文帝太和一則 孝靜帝天平一則〉

  北齊〈總一則〉

  北周〈孝閔帝一則 明帝一則 武帝保定一則〉

禮儀典第一百八十四卷

社稷祀典部彙考一

成湯二十有四祀,祀棄為稷。

按《書經》:湯誓,湯既勝夏,欲遷其社,不可,作夏社。

〈孔傳〉湯承堯、舜禪代之後,順天應人,逆取順守,而有慚德。故革命創制,改正易服,變置社稷,而後世無及句龍者,故不可而止。〈疏〉《正義》曰:《傳》解湯遷社之意,湯承堯、舜禪代之後,己獨伐而取之。雖復應天順人,乃是逆取順守,而有慚愧之德。自恨不及古人,故革命創制,改正易服,因變制社稷也。《易·革卦·彖》曰:湯武革命,順乎天而應乎人。下篇言:湯有慚德。《大傳》云:改正朔,易服色。此其所得與民變革者也。所以變革此事,欲易人之視聽,與之更新。故於是之時,變置社稷。昭二十九年《左傳》云:共工氏有子,曰句龍,為后土。后土為社。有烈山氏之子,曰柱,為稷。自夏已上祀之,周棄亦為稷,自商已來祀之。《祭法》云:厲山氏之有天下也,其子曰農,能殖百穀。夏之衰也,周棄繼之,故祀以為稷。共工氏之霸九州也,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州,故祀以為社,是言變置之事也。《魯語》文與《祭法》正同,而云:夏之興也,周棄繼之。興當為衰字之誤耳。湯於初時,社稷俱欲改之。周棄功多於柱,即令廢柱祀棄,而上世治水土之臣,其功無及句龍者,故不可遷而止。孟子曰:犧牲既成,粢盛既潔,祭祀以時。然而旱乾水溢,則變置社稷。鄭云:因此乃云湯伐桀之時,大旱。既置其禮,祀明德以薦,而猶旱。至七年,故更置社稷。乃謂湯即位之後七年,大旱方始變之。若實七年乃變,何當繫之勝夏。勝夏猶尚不可,況在《湯誓》前乎。且《禮記》云:夏之衰也,周棄繼之。商興七年乃變,安得以夏衰為言也。若商革夏命,猶七年祀柱,《左傳》亦不得斷為自夏已上祀柱,自商已來祀棄也。由此而言,孔稱改正朔而變置社稷,所言得其旨也。漢世儒者,說社稷有二,《左傳》說社祭句龍,稷祭柱、棄,惟祭人神而已。《孝經》說社為土神,稷為穀神,句龍、柱、棄是配食者也。孔無明說,而此經云遷社。孔傳云:無及句龍,即同賈逵、馬融等說,以社為句龍也。

按《漢書·郊祀志》:自共工氏霸九州,其子曰句龍,能平水土,死為社祠。有烈山氏王天下,其子曰柱,能殖百穀,死為稷祠。湯伐桀,欲遷夏社,不可,作夏社。迺遷烈山子柱,而以周棄代為稷祠。

應劭曰:遭大旱七年,明德以薦,而旱不止,故遷社,以棄代為稷。欲遷句龍,德莫能繼,故作夏社,說不可遷之義也。

按《通鑑前編》:成湯二十有四祀,祀棄為稷。

武王十有三年,東征,行宜社之禮。

按《書經》:泰誓,惟十有三年春,大會于孟津。王曰:予小子夙夜祗懼,受命文考,類于上帝,宜于冢土,以爾有眾,底天之罰。

〈孔傳〉《祭社》曰:宜冢土社也。〈疏〉《正義》曰:起大事,動大眾,必先有事乎社,而後出,謂之宜。孫炎曰:宜求見福祐也。是《祭社》曰宜冢訓大也。社是土神,故冢土社也。

成王七年,周公居攝,建大社於新邑,定壇壝祭祀之制,俾六官之屬,各守其職。

按《書經》:召誥,戊午,乃社于新邑,牛一,羊一,豕一。

〈孔傳〉周公攝政七年,告立社稷之位,用太牢也。共工氏子曰句龍,能平水土,祀以為社。周祖后稷,能殖百穀,祀以為稷。社稷共牢。〈疏〉《正義》曰:經有社,無稷。稷是社類,知其同告之,告立社稷之位。其祭用太牢,故牛、羊、豕各一也。句龍能平水土,祀之以為社。

后稷能殖百穀,祀以為稷。

按《周禮·地官》:大司徒,以天下土地之圖,周知九州之地域廣輪之數,設其社稷之壝而樹之田主,各以其野之所宜木。遂以名其社與其野。

鄭康成曰:社、稷、后土及田正之神。 賈氏曰:謂於中門之外,右邊設大社、大稷、王社、王稷。又於廟門之屏,設勝國之社稷。其外皆有壝埒於四面。 薛氏曰:《祭法》曰:王為群姓立社,曰大社。自為立社,曰王社。諸侯為百姓立社,曰國社。自為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言社,則稷在其中。曰各云者,為邦國都鄙設耳。 鄭氏曰:所宜木,謂松、柏、栗也。若以松為社者,則名松社之野。

小司徒,凡建邦國,立其社稷,正其畿疆之封。

賈氏曰:諸侯亦有三社、三稷,謂國社、侯社、勝社,皆有稷配之。言立其社稷,謂以文書法度與之,不可國國身往。 鄭鍔曰:大司徒設其社稷之壝,制其畿疆之封矣。小司徒又立之,正之,蓋地官掌貳,權重位尊,諸侯受土以置社,或為之設壝,或為之立祠。分土以建國,或為之制封,或為之正封。則權在朝廷,而諸侯不敢以自擅矣。

州長各掌其州之教治政令之灋,若以歲時祭祀州社,則屬其民而讀灋,亦如之。

賈氏曰:此云歲時,惟春秋二時耳。春祭社以祈膏雨,望五穀豐熟。秋祭社以百穀豐稔,所以報功。故云祭祀州社。

封人掌設王之社壝,為畿封而樹之。

史氏曰:封人掌設壇壝,惟王有社壝。而於國,則設社稷之壝也。夫壇也,壇在中而外為堳埒,故謂之壝。舉壝則知有壇矣。畿封植其所宜木,嚴其界限,使無犯。

凡封國,設其社稷之壝。

賈氏曰:《禹貢》徐州貢土五色。注云:王者封五色土為社建,諸侯則各割其方色土與之,使立社,是封諸侯立社稷之法。

封其四疆,造都邑之封域者亦如之。

鄭鍔曰:說者謂,天子有社稷,諸侯受命於天子,則有社稷。封人掌設王社壝,而不及稷。乃為諸侯兼設社稷之壝。何耶。余以為,王自為立社,曰王社。為民立社,曰大社。諸侯自為立社,曰侯社。為民立社,曰國社。觀小宗伯建國之神位,右社稷,左宗廟,則天子之制,有社而稷從之。自漢以來,謂之大社、大稷。若夫王自為立社,四方各以其色之土,上冒以黃明,為天子之有土,是為土示而稷無預焉。封人所設之社壝,謂地茲,所以不立稷也。至若諸侯之有功德者,天子乃取王社之土,各因其方,苞以白茅,使之立社稷,是為侯社。封人不為設壝也。惟其為民立社,則必立稷,乃為之設其社稷之壝,使之有土穀之神,則知務農重穀矣。 陳氏曰:祭社必及稷,以其同功均利以養人。祭必有配,而社配以句龍,稷配以柱。商時又易柱以棄,其功利足以侔社稷。王與諸侯皆三社、二稷,其位則中門之右社,主陰故也。其位則北面社,向陰故也。其飾則不屋,記所謂必受霜露風雨,以達天地之氣是也。其表則木,傳所謂夏以松,商以柏,周以栗是也。其主則用石為之,其列則社東而稷西。先儒之說,蓋有所受。先王之制社稷,春有祈,秋有報。孟冬大割祠,春祈歌載芟,秋報歌良耜,此祭之常也。凡天地大烖之類,祭大故。大烖之彌,祀君行有宜,宮成有衈,此祭之不常者也。祭之常者,用甲,其他則惟吉而已。祭之牲,以太牢,其遇天災,則用幣而已。考之於禮,王之祭南面,其服也希冕,其牲用黝,其祭血祭,其樽大罍,其樂應鐘,其舞帗舞,其鼓靈鼓。凡此,皆因禮樂以致其義。

令社稷之職。

鄭康成曰:將祭之時,令諸有職事於社稷者。

鼓人,以靈鼓鼓社祭。

鄭康成曰:靈鼓,六面鼓也。 劉執中曰:按《大司樂》:靈鼓禮地,亦是鼓社祭也。 鄭鍔曰:不言地示,乃曰鼓社祭,何也。記曰:社祭土而主地,蓋社者,地神之尤貴。言社,則地示見矣。

舞師教帗舞,帥而舞社稷之祭祀。

王昭禹曰:社稷,土穀之神,所以生養人者。欲其無災害之厲民,而有帗除之功。帗有祓除之義也。故教帗舞帥而舞,社稷之祭祀。 史氏曰:帗舞,執五采繒如帗。

《春官》:大宗伯之職,以血祭祭社稷五祀五嶽。

項氏曰:血毛,告幽全之物。又曰:血祭盛氣也,則以地道有幽陰之義,而求之以血也。 陸氏曰:社祭,五土之示。稷祭,五穀之神。祭社必及稷,以其全功均利,以養人也。祭必有配,社配以句龍,稷配以柱。商之時,又易柱以棄,其功利足以侔社稷故也。

小宗伯之職,掌建國之神位,右社稷,左宗廟。鄭康成曰:庫,門內。雉,門外之左右。 王昭禹曰:右陰也,而地道尊右。社稷,地類也。故右社稷。

若大師,則帥有司而立軍社,奉主車。

鄭鍔曰:古者,大師則先有事於社與廟,然後載社主與遷廟之主以行。不用命,戮於社,故載社主將以行戮。用命,賞於祖,故載遷廟之主將以行賞。小宗伯掌社稷宗廟之禮,宜載以行。

凡天地之大烖,類社稷宗廟,則為位。

王昭禹曰:大烖,若日月食、山冢崩,皆非常之變。則合聚社稷宗廟之神,而禱祠焉。故曰類。

肆師之職,凡師甸,用牲于社宗,則為位。

易氏曰:師甸者田,而後用師者,必載社之石。主,祖之木主,示有所受命。

社之日,涖卜來歲之稼。

鄭康成曰:社祭土,為取財焉。卜者,問後歲稼所宜。

鄭鍔曰:詩人言大田多稼,曰以社以方。故知稼

為田苗之事。祭社有二,春祈秋報。知此社非春祈者,以嘗與獮,無非秋事,知此為秋報祭之社也。

鬯人,凡祭祀社壝用大罍。

鄭鍔曰:社壝者,社之外,委土為壝,埒其中為壇。社祭土,以瓦罍出於土,器雖出於土,然非用人工以陶冶器,無自而成。祭祀社壝,則用大罍以盛秬鬯,以見土者,人所用功,而社神有功於土。

司服,祭社稷五祀,則希冕。

鄭康成曰:希,刺粉米,無畫也。其衣一章,裳二章,凡三。 鄭鍔曰:粉米,養人之物。社稷者,土穀之養人者也。五祀之神,則能平五行之政,亦有功利以生人者也。故祭則同服。

大祝,國有大故天烖,彌祀社稷禱祠。

鄭康成曰:大故,兵寇、天烖、癘疫、水旱。彌,猶遍也。遍祀社稷及諸所。禱既,則祠之以報焉。 鄭鍔曰:國有災,故祀社稷之神,以弭息之。始禱祈,終報祠,皆掌之。

大師,宜于社,造于祖,設軍社,類上帝,國將有事于四望,及軍歸獻于社,則前祝。

鄭鍔曰:大師必載社主,與遷廟之主以行,故有宜社造祖之祭。祭社曰宜,蓋以事宜而祭之,非春秋之所報。祭祖曰造,蓋特造至而祭之,非四時之常享。此二者,國內之禮。及軍之所在,必設軍中之社於其地,以事類而告上帝。此二者,國外之禮。《小宗伯》所謂帥有司而立軍社,謂此也。國有事于四望,則將戰地之四望,與夫軍有功,歸而獻于社。凡此二事,大祝處前告神,故曰前祝。

大會同,造于廟,宜于社,過大山川則用事焉。反行舍奠。

李嘉會曰:大師,先社後廟。會同,先廟後社。大師屬陰,會同屬陽故也。

小祝,有寇戎之事,則保郊祀于社。

鄭鍔曰:有寇戎,則事出不虞。兵自外作,則出而保郊。四郊兆域,皆神之所處,人心不安,神或失所依。小祝,事神者也。故就其所保而守之,以安神也。社在國內,但祀以弭烖兵可也。

喪祝,掌勝國邑之社稷之祝號,以祭祀禱祠焉。

劉執中曰:周勝于商,取其社以祭之,故曰勝焉。弇上以絕天之陽也,棧下以絕地之生也。北其牖而祭之,為其國亡也。故使喪祝掌其祀事。

秋官士師,若祭勝國之社稷,則為之尸。

鄭鍔曰:勝國,國為吾所勝也。則無主後矣。然實我用兵以勝之。如周之勝商,不廢亳社,以湯之,故不絕祀,是以祭之。 易氏曰:《郊特牲》曰:社祭土,而主陰氣也。又曰:天子大社必受霜露風雨,以達天地之氣。喪國之社,屋之不受天陽也。亳社北牖,使陰明也。言亳社,則勝國之社也。亳社以陰為主,而刑乃陰之類。媒氏以男女之陰,訟而聽於勝國之社類也。此祭勝國之社,而刑官為之尸,亦類也。 劉執中曰:鳧鷖之詩,宗廟社稷七祀,皆有尸。未聞用刑官為之。勝國之社稷,其祭五土之神與先稷,與夫興王之社稷,無以異矣。必屋其壇,用士師為之尸,祭其社稷,而威其亡國之妖邪耳。

《冬官》:匠人營國,左祖右社。

易氏曰:左右前後,據王宮而言。古者建國,王宮居中,左者人道所親,故立祖廟於王宮之左。右者地道所尊,故立國社於王宮之右。 鄭康成曰:宗廟是陽,故在左。社稷是陰,故在右。 鄭鍔曰:左所以本仁,右所以明義。

按《汲冢周書》:作雒解。周公立相天子,乃建大社于國中,其壝東青土,南赤土,西白土,北驪土,中央舋以黃土。將建諸侯,鑿取其方一面之土,苞以黃土,苴以白茅,以為土封。

按《通鑑前編》:成王七年,始立太社。

高祖二年,立漢社稷。

按《漢書·高祖本紀》:二年二月癸未,令民除秦社稷,立漢社稷。按《郊祀志》:高祖初,起禱豐枌榆社,二年,令縣為公社。

鄭氏曰:枌榆,鄉名也。師古曰:以此樹為社神,因立名也。

按《蕭何傳》:漢二年,何守關中,立宗廟、社稷。

高祖六年,令治枌榆社,常以時,春羊彘祠之。

按《漢書·高祖本紀》不載。按《郊祀志》:六年,天下已定,詔御史令豐治枌榆社,常以時,春以羊彘祠之。長安置祠祀官、女巫。其梁巫祠天社。

高祖十年,制以羊彘祠稷,民里社自裁以祠。

按《漢書·高祖本紀》不載。按《郊祀志》:十年春,有司請令縣常以春二月及臘祠稷以羊彘,民里社各自裁以祠。制曰:可。

按《文獻通考》:《漢舊儀官》:大社及大稷,一歲各再祠。太祀令常以二月八日,以一太牢使者,監祠,南向立,不拜。

平帝元始三年夏,立官稷。

按《漢書·平帝本紀》云云。按《郊祀志》:王莽言:帝王建立社稷,百王不易。社者,土也。宗廟,王者所居。稷者,百穀之主,所以奉宗廟,共粢盛,人所食以生活也。王者莫不尊重親祭,自為之主,禮如宗廟。詩曰乃立冢土。又曰以御田祖,以祈甘雨。禮記曰惟祭宗廟社稷,為越紼而行事。聖漢興,禮儀稍定,已有官社,未立官稷。遂於官社後立官稷,以夏禹配食官社,后稷配食官稷。稷種穀樹。徐州牧歲貢五色土各一斗。

師古曰:冢,大也。土,土神,謂大社也。田祖,稷神也。臣瓚曰:高帝除秦社稷,立漢社稷,禮所謂大社也。時又立官社,配以夏禹,所謂王社也。見漢祀令。而未立官稷,至此始立之。

後漢

世祖建武元年八月壬子,祭社稷。

按《後漢書·世祖本紀》云云。

建武二年正月壬子,建社稷於洛陽。

按《後漢書·世祖本紀》云云。按《祭祀志》:建武二年,立大社稷於雒陽,在宗廟之右,方壇,無屋,有牆門而已。二月八月及臘,一歲三祠,皆太牢具,使有司祠。《孝經援神契》曰:社者,土地之主也。稷者,五穀之長也。《禮記》及《國語》皆謂共工氏之子曰句龍,為后土官,能平九土,故祀以為社。烈山氏之子曰柱,能植百穀疏,自夏以上祀以為稷,至殷以柱久遠,而堯時棄為后稷,亦植百穀,故廢柱,祀棄為稷。大司農鄭元說,古者官有大功,則配食其神。故句龍配食於社,棄配食於稷。郡縣置社稷,太守、令、長侍祠,牲用羊豕。惟州所治有社無稷,以其使官。古者師行平有載社主,不載稷也。

章帝章和元年,遣使祠,豐枌榆社。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章和元年八月,南巡狩。戊子,幸梁。己丑,遣使祠,豐枌榆社。

明帝景初 年,更立大社、大稷,並特立帝社。

按《魏志·明帝本紀》不載。按《晉書·禮志》:漢至魏但太社有稷,而官社無稷,故常二社一稷。

按《杜佑·通典》:明帝景初中,立帝社。博士孔晁議,漢氏及魏初,皆立一社一稷。至景初之時,更立太社、太稷,又特立帝社。云:禮記祭法云王為群姓立社曰太社,言為群姓下及士庶,皆使立社,非自立。今並立二社,一神二位,同時俱祭,於事為重,於禮為黷。宜省除一社,以從舊典。劉喜難曰:祭法為群姓立社,若如晁議,當言王使,不得言為。下云王為群姓立七祀諸侯自立為五祀,若是使群姓私立,何得踰於諸侯而祭七祀乎。卻為群姓立七祀,乃王之祀也。夫人取法於天,取財於地,普天率土,無不奉祀,而何言乎一神二位以為煩黷。

武帝太康九年初,并二社為一。

按《晉書·武帝本紀》:太康九年春三月壬辰初,并二社為一。按《禮志》:前漢但置官社而無官稷,王莽置官稷,後復省。故漢至魏但太社有稷,而官社無稷,故常二社一稷也。晉初仍魏,無所損益。至太康九年,改建宗廟,而社稷祠壇與廟俱徙。乃詔曰:社實一神,其并二社之祀。於是車騎司馬傅咸表曰:祭法王社太社,各有其義。天子尊事宗廟,故冕而躬耕。躬耕也者,所以重孝享之粢盛。親耕故自報,自為立社者,為籍田而報者也。國以人為本,人以穀為命,故又為百姓立社而祈報焉。事異報殊,此社之所以有二也。王景侯之論王社,亦謂春祈籍田,秋而報之也。其論太社,則曰王者布下圻內,為百姓立之,謂之太社,不自立之於京都也。景侯此論據祭法。祭法: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景侯解曰,今之里社是也。景侯解祭法,則以置社為人間之社矣。而別論復以太社為人間之社,未曉此旨也。太社,天子為百姓而祀,故稱天子社。郊特牲曰:天子太社,必受霜露風雨。以群姓之眾,王者通為立社,故稱太社也。若夫置社,其數不一,蓋以里所為名,左氏傳盟于清丘之社是。眾庶之社,既已不稱太矣,若復不立之京師,當安所立乎。祭法又曰,王為群姓立七祀,王自為立七祀。言自為者,自為而祀也;為群姓者,為群姓而祀也。太社與七祀其文正等。說者窮此,因云墳籍但有五祀,無七祀也。按祭,五祀國之大祀,七者小祀。周禮所云祭凡小祀,則墨冕之屬也。景侯解大厲曰,如周社,鬼有所歸,乃不為厲。今云無二社者稱景侯,祭法不謂無二,則曰口傳無其文也。夫以景侯之明,擬議而後為解,而欲以口論除明文,如此非但二社當見思惟,景侯之解亦未易除也。前被敕,尚書召誥乃社於新邑,惟一太牢,不二社之明義也。按郊特牲曰社稷太牢,必援一牢之文以明社之無二,明稷無牲矣。說者曰,舉社則稷可知。苟可舉社以明稷,何獨不舉一以明二。國之大事,在祀與戎。若有二而除之,不若過而存之。況存之有義,而除之無據乎。周禮封人掌設社壝,無稷字。今帝社無稷,蓋出於此。然國主社稷,故經傳動稱社稷。周禮王祭社稷則絺冕,此王社有稷之文也。封人所掌壝之無稷字,說者以為略文,從可知也。謂宜仍舊立二社,而加立帝社之稷。時成粲議稷景侯論太社不立京都,欲破鄭氏學。咸重表以為:如祭法之論,景侯之解交以此壞。大雅云乃立冢土,毛公解曰,冢土,大社也。景侯解詩,即用此說。禹貢惟土五色,景侯解曰,王者取五色土為太社,封四方諸侯,各割其方色王者覆四方也。如此,太社復為立京都也。不知此論何從而出,而與解乖,上違經記明文,下壞景侯之解。臣雖頑蔽,少長學門,不能默已,謹復續上。劉實與咸議同。詔曰:社稷一神,而相襲二位,眾議不同,何必改作。其便仍舊,一如魏制。

太康十年六月庚子,復置二社。

按《晉書·武帝本紀》云云。按《禮志》:摯虞奏,以為:臣按祭法王為群姓立社曰太社,王自為立社曰王社。周禮大司徒設其社稷之壝,又曰以血祭社稷,則太社也。又曰封人掌設王之社壝,又有軍旅宜乎社,則王社也。太社為群姓祈報,祈報有時,主不可廢。故凡被社釁鼓,主奉以從是也。此皆二社之明文,前代之所尊。以尚書召誥社于新邑三牲各文,詩稱乃立冢土,無兩社之文,故廢帝社,惟立太社。詩書所稱,各指一事,又皆在公旦制作之前,未可以易周禮之明典,祭法之正義。前改建廟社,營一社之處,朝議斐然,執古匡今。世祖武皇帝躬發明詔,定二社之義,以為永制。宜定新禮,從二社。詔從之。

元帝建武元年,立二社一稷。

按《晉書·元帝本紀》:建武元年春三月,立宗廟社稷于建康。按《禮志》:元帝建武元年,又依洛京立二社一稷。其太社之祝曰:地德普施,惠存無疆。乃建太社,保祐萬邦。悠悠四海,咸賴嘉祥。其帝社之祝曰:坤德厚載,邦畿是保。乃建帝社,以神地道。明祀惟辰,景福來造。

宋制以歲二月八月,二社日祀社稷。

按《宋書·禮志》:祠太社、帝社、太稷,常以歲二月八月二社日祠之。太祝令夕牲進熟,如郊廟儀。司空、太常、大司農三獻也。官有其注。周禮王親祭,漢以來,有司行事。

南齊

武帝永明元年十二月,日蝕,不廢社祭。

按《南齊書·武帝本紀》不載。按《禮志》:永明元年十二月,有司奏:今月三日,臘祀太社稷。一日合朔,日蝕既在致齋內,未審於社祀無疑不。曹檢未有前准。尚書令王儉議:《禮記·曾子問》天子嘗、禘、郊、社、五禮之祭,簠簋既陳,惟大喪乃廢。至於當祭之日,火、日蝕則停。尋伐鼓用牲,由來尚矣,而簠簋初陳,問所不及。據此而言,致齋初日,仍值薄蝕,則不應廢祭。又初平四年,士孫瑞議以日蝕廢社而不廢郊,朝議從之。王者父天親地,郊社不殊,此則前准,謂不宜廢。詔可。

永明十一年,何佟之請正社稷祀儀。

按《南齊書·武帝本紀》不載。按《禮志》:永明十一年,兼祠部郎何佟之議:案《禮記·郊特牲》:社祭土而主陰氣也,君南向於北墉下,答陰之義也。鄭元云答猶對也。北墉,社內北牆也。王肅云:陰氣北向,故君南向以答之。答之為言是相對之稱。知古祭社,北向設位,齋官南向明矣。近代相承,帝社南向,太社及稷並東向,而齋官位在帝社壇北,西向,於神背後行禮;又名稷為稷社,甚乖禮意。及未知失在何時,原此理當未久。竊以皇齊改物,禮樂惟新,中國之神,莫貴於社,若遂仍前謬,懼虧盛典。謂二社,語其義則殊,論其神則一,位並宜北向。稷若北向,則成相背。稷是百穀之總神,非陰氣之主,宜依先東向。齋官立社壇東北,南向立,東為上,諸執事西向立,南為上。稷依禮無兼稱,今若欲尊崇,正可名為太稷耳,豈得謂為稷社邪。臘祀太社日近,案奏事御,改定儀注。儀曹稱治禮學士議曰:《郊特牲》又云君之南向,答陽也,臣之北向,答君也。若以陽氣在南,則位應向北,陰氣在北,則位宜向南。今南北二郊,一限南向,皇帝黑瓚階東西向,故知壇墠無繫於陰陽,設位寧拘於南北。群神小祠,類皆限南面,薦饗之時,北向行禮,蓋欲申靈祇之尊,表求幽之義。魏世秦靜使社稷別營,稱自漢以來,相承南向。漢之於周,世代未遠,鄗上頹基,商丘餘樹,猶應尚存,迷方失位,未至於此,通儒達識,不以為非。庾蔚之昔已有此議,後徐爰、周景遠並不同,仍舊不改。佟之議:來難引君南向答陽,臣北向答君。敢問答之為言,為是相對。為是相背。相背則社位南向,君亦南向,可如來議。《郊特牲》云臣之北向答君,復是君背臣。今言君南臣北,向相稱答,則君南不得稱答矣。《記》何得云祭社君南向以答陰邪。社果同向,則君亦宜西向,何故在社南向。在郊西向邪。解則不然,《記》云,君之南向答陽,此明朝會之時,盛陽在南,故君南向對之,猶聖人南面而聽,向明而治之義耳,寧是祈祀天地之日乎。知祭社北向,君答故南向,祀天南向,君答宜北向矣。今皇帝黑瓚階東西向者,斯蓋始入之別位,非接對之時也。案《記》云社所以神地之道也。又云社祭土而主陰氣。又云不用命,戮于社。孔安國云社主陰,陰主殺。《傳》曰日蝕,伐鼓于社。杜預云責群陰也。社主陰氣之盛,故北向設位,以本其義耳。餘祀雖亦地祇之貴,而不主此義,故位向不同。不得見餘陰祀不北向,便謂社應南向也。按《周禮》祭社南向,君求幽,宜北向,而《記》云君南向,答陰之義,求幽之論不乖歟。魏權漢社,社稷同營共門,稷壇在社壇北,非古制。後移宮南,自當如。靜此言,乃是顯漢社失周法,見漢世舊事。爾時祭社南向,未審出何史籍。就如議者,靜所言是祭社位向仍漢舊法,漢又襲周成規,因而不改者,則社稷三座,並應南向,今何改帝社南向,泰社及稷並東向邪。治禮又難佟之,凡三往反。至建武二年,有司議:治禮無的然顯據。佟之議乃行。

梁社稷壇承晉制,仲春仲秋祠之,郡國各有祠。按《隋書·禮儀志》:梁社稷在太廟西,其初蓋晉元帝建武元年所創,有太社、帝社、太稷,凡三壇。門牆並隨其方色。每以仲春仲秋,并令郡國縣祠社稷、先農,縣又兼祀靈星、風伯、雨師之屬。及臘,又各祠社稷于壇。百姓則二十五家為一社,其舊社及人稀者,不限其家。春秋祠,水旱禱祈,祠具隨其豐約。

武帝天監四年,詔太社,以太常丞牽牲。

按《梁書·武帝本紀》不載。按《隋書·禮儀志》:舊太社,廩犧吏牽牲、司農省牲,太祝吏讚牲。天監四年,明山賓議,以為:案郊廟省牲日,則廩犧令牽牲,太祝令讚牲。祭之日,則太尉牽牲。《郊特牲》云社者神地之道,國主社稷,義實為重。今公卿貴臣,親執盛禮,而令微吏牽牲,頗為輕末。且司農省牲,又非其義,太常禮官,實當斯職。《禮》,祭社稷無親事牽之文。謂宜以太常省牲,廩犧令牽牲,太祝令讚牲。帝惟以太祝讚牲為疑,又以司農省牲,於理似傷,犧吏執紖,即事成卑。議以太常丞牽牲,餘依明議。於是遂定。

大同 年,復設官社、官稷。

按《梁書·武帝本紀》不載。按《隋書·禮儀志》:大同初,又加官社、官稷,并前為五壇焉。

陳社稷依梁制。

按《隋書·禮儀志》:陳制皆依梁舊。而帝社以三牲首,餘以骨體。薦粢盛為六飯:粳以敦,稻以牟,黃粱以簠,白粱以簋,黍以瑚,粢以璉。

武帝永定三年,以疾遣官,告太社。

按《陳書·高祖本紀》:永定三年六月丁酉,高祖不豫,遣兼太宰、中書令謝哲告太社、南北郊。

北魏

道武帝天興元年,遷都平城,立社稷。

按《北魏書·太祖本紀》:天興元年七月,遷都平城,始營宮室,建宗廟,立社稷。十有一月辛亥,詔儀曹郎中董謐撰郊廟、社稷之儀。

天興二年,設太社、太稷、帝社。

按《北魏書·太祖本紀》不載。按《禮志》:天興二年冬十月,置太社、太稷、帝社於宗廟之右,為方壇四陛。祀以二月、八月,用戊,皆太牢。句龍配社,周棄配稷,皆有司侍祀。

太武帝   年,劉芳請樹社稷以松,從之。

按《北魏書·世祖本紀》不載。按《劉芳傳》:芳以社稷無樹,又上疏曰:依《合朔儀注》:日有變,以朱絲為繩,以繞係社樹三匝。而今無樹。又《周禮·司徒職》云:設其社稷之壝,而樹之田主,各以其社之所宜木。鄭元注云:所宜木,謂若松柏栗也。此其一證也。又《小司徒》、《封人職》云:掌設王之社壝,為畿封而樹之。鄭元注云:不言稷者,王主於社。稷,社之細也。此其二證也。又《論語》曰:哀公問社於宰我,宰我對曰: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是乃土地之所宜也。此其三證也。又《白虎通》云:社稷所以有樹,何也。尊而識之也,使民望見即敬之,又所以表功也。案此正解所以有樹之義,了不論有之與無也。此其四證也。此云社稷所以有樹何,然則稷亦有樹明矣。又《五經通義》云:天子太社、王社,諸侯國社、侯社。制度奈何。曰:社皆有垣無屋,樹其中以木,有木者土,主生萬物,萬物莫善於木,故樹木也。此其五證也。此最其丁寧備解有樹之意也。又《五經要義》云:社必樹之以木。《周禮·司徒職》曰:班社而樹之,各以土地所生。《尚書逸篇》曰:太社惟松,東社惟柏,南社惟梓,西社惟栗,北社惟槐。此其六證也。此又太社及四方皆有樹別之明據也。又見諸家《禮圖》、《社稷圖》皆畫為樹,惟誡社、誡稷無樹。此其七證也。雖辨有樹之據,猶未正所植之木。按《論語》稱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便是世代不同。而《尚書逸篇》則云太社惟松,東社惟柏,南社惟梓,西社惟栗,北社惟槐,如此,便以一代之中,而五社各異也。愚以為宜植以松。何以言之。《逸書》云太社惟松,今者植松,不慮失禮。惟稷無成證,乃社之細,蓋亦不離松也。世祖從之。

孝文帝太和二十三年春正月戊辰,車駕至自鄴。庚子,告廟社。

按《北魏書·高祖本紀》云云。

孝靜帝天平四年,遷太社石主,詔用牲。

按《北魏書·孝靜帝本紀》不載。按《禮志》:天平四年四月,七帝神主既遷於太廟,太社石主將遷於社宮。禮官云應用幣。中書侍郎裴伯茂時為《祖祀文》,伯茂據故事,太和中遷社宮,高祖用牲不用幣,遂以奏聞。於時議者或引《大戴禮》,遷廟用幣,今遷社宜不殊。伯茂據《尚書召誥》,應用牲,詔遂從之。

北齊

北齊立太社、帝社、太稷三壇。以仲春仲秋及臘祭之。按《隋書·禮儀志》:後齊立太社、帝社、太稷三壇於國方。每仲春仲秋月之元辰及臘,各以一太牢祭焉。皇帝親祭,則司農卿省牲進熟,司空亞獻,司農終獻。

北周

孝閔帝元年春正月甲辰,祠太社。二月戊寅,祠太社。八月戊辰,祠太社。

按《周書·孝閔帝本紀》云云。

按《隋書·禮儀志》:後周社稷,皇帝親祀,則冢宰亞獻,宗伯終獻。

明帝元年冬十月甲午,祠太社。

按《周書·明帝本紀》云云。

武帝保定元年春正月乙卯,祠太社。

按《周書·武帝本紀》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