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28
卷253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二百五十三卷目錄
家廟祀典部彙考三
晉〈武帝泰始一則 咸寧一則〉
宋〈孝武帝太明一則〉
北魏〈孝明帝神龜一則 孝靜帝武定一則〉
北齊〈總一則〉
唐〈太宗貞觀一則 高宗儀鳳一則 元宗開元二則 天寶一則 德宗貞元一則 憲宗元和一則 宣宗大中一則〉
宋〈仁宗慶曆一則 皇祐一則 至和一則 嘉祐一則 神宗元豐一則 徽宗大觀一則 高宗紹興一則 孝宗隆興一則 乾道二則 淳熙一則 光宗紹熙一則 寧宗嘉泰二則 開禧一則 嘉定一則〉
禮儀典第二百五十三卷
家廟祀典部彙考三
晉
武帝泰始 年,高陽王睦請立廟,詔禮官博議。
按《晉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高陽王睦傳》:睦,字子友,譙王遜之弟也。魏安平亭侯,歷侍御史。武帝受禪,封中山王,邑五千二百戶。睦自表乞依六蓼祀皋陶,鄫杞祀相立廟。事下太常,依禮典平議。博士祭酒劉憙等議:禮記王制,諸侯五廟,二昭二穆,與太祖而五。是則立始祖之廟,謂嫡統承重,一人得立耳。假令支弟並為諸侯,始封之君不得立廟也。今睦非為正統,若立祖廟,中山不得並也。後世中山乃得為睦立廟,為後世子孫之始祖耳。詔曰:禮文不明,此制度大事,宜令詳審,可下禮官博議,乃處當之。
咸寧三年,議燕遷廟主之國禮。
按《晉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杜佑·通典》:咸寧三年,燕國遷廟主當之國,博士孫繁議按:禮,凡告以特牲。又禮,盛主以簟笥,載以齋車。每舍奠焉。今王之國,迎廟主而行,宜以發日,夙興,告廟迎主。今無齋車,當以犢車,二主同載共祠,合于古。宗祀國遷,掌奉主祏當侍從。主車在王鹵簿前,設導從。每頓止,停主車于中門外,左,設脯醢醴酒之奠,而後即安之。
宋
孝武帝大明七年,徐爰議孝王廟不宜以衡陽王服,有虧祭敬,詔可。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不載。 按《杜佑·通典》:大明七年,有司奏:晉陵國刺:孝王廟依廬陵等國例,一歲五祭。二國以王有衡陽王服,今年不祀。尋國未有嗣王,三卿主祭。應同無服之例與不。左丞徐爰議:嗣王未立,將來承嗣未知疏近。豈宜空計服屬,以虧祭敬。詔可。
北魏
孝明帝神龜 年,詔司徒胡國珍,廟依一室制。
按《北魏書·孝明帝本紀》不載。 按《禮志》:神龜初,靈太后父司徒胡國珍薨,贈太上秦公。時疑其廟制。太學博士王延業議曰:按《王制》云:諸侯祭二昭二穆,與太祖之廟而五。又《小記》云:王者立四廟。鄭元云:高祖已下,與始祖而五。明立廟之正,以親為限,不過於四。其外有大功者,然後為祖宗。然則無太祖者,止於四世,有太祖乃得為五,禮之正文也。《文王世子》云:五廟之孫,祖廟未毀,雖為庶人,冠、娶妻必告。鄭元云:實四廟而言五廟者,容高祖為始封君之子。明始封之君,在四世之外,正位太祖,乃得稱五廟之孫。若未有太祖,已祀五世,則鄭無為釋高祖為始封君之子也。此先儒精義,當今顯證也。又《喪服傳》曰:若公子之子孫,有封為國君者,則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鄭元云:謂後世為君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得祀別子也。公子若在高祖已下,則如其親服,後世遷之,乃毀其廟爾。明始封猶在親限,故祀止高祖。又云如親而遷,尤知高祖之父,不立廟矣。此又立廟明法,與今事相當者也。又《禮緯》云:夏四廟,至子孫五。殷五廟,至子孫六。周六廟,至子孫七。注云:言至子孫,則初時未備也。此又顯在《緯》籍,區別若斯者也。又晉初,以宣帝是始封之君,應為太祖,而以猶在祖位,故唯祀征西已下六世。待世世相推,宣帝出居太祖之位,然後七廟乃備。此又依準前軌,若重規襲矩者也。竊謂太祖者,功高業大,百世不遷,故親廟之外,特更崇立。苟無其功,不可獨居正位,而遽見遷毀。且三世已前,廟及於五;元孫已後,祀止於四。一與一奪,名位莫定,求之典禮,所未前聞。今太上秦公,疏爵列土,大啟河山,傳祚無窮,永同帶礪,實有始封之功,方成不遷之廟。但親在四世之內,名班昭穆之序,雖應為太祖,而尚在禰位,不可遠探高祖之父,以合五者之數。太祖之室,當須世世相推,親盡之後,乃出居正位,以備五廟之典。夫循文責實,理貴允當,考剏宗祊,得禮為美。不可苟薦虛名,取榮多數,求之經記,竊謂為允。又武始侯本無采地,於皇朝制令,名準大夫。案如禮意,諸侯奪宗,武始四時烝嘗,宜於秦公之廟。博士盧觀議:案《王制》: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諸侯五廟,二昭二穆,與太祖之廟而五;大夫三;士一。自上已下,降殺以兩,庶人無廟,死為鬼焉。故曰,尊者統遠,卑者統近。是以諸侯及太祖,天子及其祖之所自出。《祭法》曰:諸侯立五廟,一壇一墠,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皆月祭之。顯考廟,祖考廟,享嘗乃止。去祖為壇,去壇為墠,去墠為鬼。至於禘祫,方合食太祖之宮。《大傳》曰:別子為祖。《喪服傳》曰:公子不得禰先君,公孫不得祖諸侯。鄭說不得祖禰者,不得立其廟而祭之也;世世祖是人者,謂世世祖受封之君;不得祖公子者,後世為君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得祀別子也;公子若在高祖以下,則如其親服,後世遷之,乃毀其廟耳。愚以為遷者,遷於太祖廟,毀者從太祖而毀之。若不遷太祖,不須廢祖是人之文;明非始封,故復見乃毀之節。何以知之。案諸侯有祖考之廟,祭五世之禮。五禮正祖為輕,一朝頓立。而祖考之廟,要待六世之君,六世已前,虛而蔑主。求之聖旨,未為通論。《曾子問》曰:廟無虛主。虛主唯四,祖考不與焉。明太祖之廟,必不空置。《禮緯》曰:夏四廟,至子孫五;殷五廟,至子孫六;周六廟,至子孫七。見夏無始祖,待禹而五;殷人郊契,得湯而六;周有后稷,及文王至武王而七。言夏即大禹之身,言子謂啟、誦之世,言孫是迭遷之時。禹為受命,不毀親;湯為始君,不遷五主;文武為二祧,亦不去三昭三穆。三昭三穆謂通文武,若無文武,親不過四。觀遠祖漢侍中植所說云然,鄭元、馬昭亦皆同爾。且天子逆加二祧,得并為七。諸侯預立太祖,何為不得為五乎。今始封君子之立禰廟,頗似成王之於二祧。孫卿曰有天下者事七世,有一國者事五世。假使八世,天子乃得事七;六世,諸侯方通祭五;推情準理,不其謬乎。雖王侯用禮,文節不同,三隅反之,自然昭灼。且文宣公方為太祖,世居子孫,今立五廟,竊謂為是。《禮緯》又云:諸侯五廟,親四。始封之君或上或下,雖未居正室,無廢四祀之親。《小記》曰: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廟。此實殷湯時制,不為難也。聊復標牓,略引章條。愚戇不足以待大問。侍中、太傅、清河王懌議:太學博士王延業及盧觀等,各率異見。案《禮記王制》: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諸侯五廟,二昭二穆,與太祖之廟而五。並是後世追論備廟之文,皆非當時據立神位之事也。良由去聖久遠,經禮殘缺,諸儒註記,典制無因。雖稽考異聞,引證古誼,然用舍從世,通塞有時,折衷取正,固難詳矣。今相國、秦公初構國廟,追立神位,唯當仰祀二昭二穆,上及高曾,四世而已。何者。秦公身是始封之君,將為不遷之祖。若以功業隆重,越居正室,恐以卑臨尊,亂昭穆也。如其權立始祖,以備五廟,恐數滿便毀,非禮意也。昔司馬懿立功於魏,為晉太祖,及至子晉公昭,乃立五廟,亦祀四世,止於高曾。太祖之位,虛俟宣、文,待其後裔,數滿乃止。此亦前代之成事,方今之殷鑒也。又《禮緯》云:夏四廟,至子孫五;殷五廟,至子孫六;周六廟,至子孫七。明知當時太祖之神,仍依昭穆之序,要待子孫,世世相推,然後太祖出居正位耳。遠稽《禮緯》諸儒所說,近循晉公之廟故事,宜依博士王延業議,定立四主,親止高曾,且虛太祖之位,以待子孫而備五廟焉。又延業、盧觀前經詳議,並據許慎、鄭元之解,謂天子、諸侯作主,大夫及士則無。意謂此議雖出前儒之事,實未允情禮。何以言之。原夫作主之禮,本以依神,孝子之心,非主莫依。今銘旌紀柩,設重憑神,祭必有尸,神必有廟,皆所以展事孝敬,想象生存。上自天子,下逮於士,如此四事,並同其禮。何至於主,惟謂王侯。《禮》云:重,主道也。此為理重則立主矣。故王肅曰:重,未立主之禮也。《士喪禮》亦設重,則士有主明矣。孔悝反祏,載之左史;饋食設主,著於《逸禮》。大夫及士,既得有廟題紀祖考,何可無主。《公羊傳》:君有事於廟,聞大夫之喪,去樂卒事;大夫聞君之喪,攝主而往。今以為攝主者,攝神斂主而已,不暇待徹祭也。何休云:宗人攝行主事而往也。意謂不然。君聞臣喪,尚為之不懌,況臣聞君喪,豈得安然代主終祭也。又相國立廟,設主依神,主無貴賤,紀座而已。若位擬諸侯者,則有主,位為大夫者,則無主。便是三神有主,一位獨闕,求諸情禮,實所未安。宜通為主,以銘神位。懌又議曰:古者七廟,廟堂皆別。光武已來,異室同堂,故先朝《祀堂令》云:廟皆四栿五架,北廂設座,東昭西穆。是以相國構廟,唯制一室,同祭祖考。比來諸王立廟者,自任私造,不依公令,或五或一,參差無準。要須議行新令,然後定其法制。相國之廟,已造一室,實合朝令。宜即依此,展其享祀。詔依懌議。
孝靜帝武定六年,議定齊獻武王廟為四室。
按《北魏書·孝靜帝本紀》不載。 按《禮志》:武定六年二月,將營齊獻武王廟,議定室數、形制。兼度支尚書崔昂、司農卿盧元明、祕書監王元景、散騎常侍裴獻伯、國子祭酒李渾、御史中尉陸操、黃門侍郎李騫、中書侍郎陽休之、前南青州刺史鄭伯猷、祕書丞崔劼、國子博士邢峙、國子博士宗惠振、太學博士張毓、太學博士高元壽、國子助教王顯季等議:案《禮》,諸侯五廟,太祖及親廟四。今獻武王始封之君,便是太祖,既通親廟,不容立五室。且帝王親廟,亦不過四。今宜四室二間,兩頭各一頰室,夏頭徘徊鴟尾。又案《禮圖》,諸侯止開南門,而《二王後祔祭儀法》,執事列於廟東門之外。既有東門,明非一門。獻武禮數既隆,備物殊等。準據今廟,宜開四門。內院南面開三門,餘面及外院,四面皆一門。其內院牆,四面皆架為步廊。南出夾門,各置一屋,以置禮器及祭服。內外門牆,並用赭堊。廟東門道南置齋坊;道北置二坊,西為典祠廨并廚宰,東為廟長廨并置車輅;其北為養犧牲之所。詔從之。
北齊
北齊制,王及五等開國,執事官、散官以下祖禰廟,祀牲牢之數。
按《隋書·禮儀志》:後齊王及五等開國,執事官、散官從三品已上,皆祀五世。五等散品及執事官、散官正三品已下從五品已上,祭三世。三品已上,牲用一太牢,五品已下,少牢。執事官正六品已下,從七品已上,祭二世,用特牲。正八品已下,達於庶人,祭於寢,牲用特肫,或亦祭祖禰。諸廟悉依其宅堂之制,其間數各依廟多少為限。其牲皆子孫見官之牲。
唐
太宗貞觀六年,為王珪立祖廟。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貞觀六年,侍中王珪,通貴漸久,而不營私廟,四時烝嘗,猶祭於寢,為法司所劾,太宗優容之,因官為立廟,以愧其心。
高宗儀鳳三年,於文水縣置太原王武士彠廟。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云云。
元宗開元十二年,定諸臣家廟之制。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禮樂志》:諸臣之享其親,廟室、服器之數,視其品。開元十二年著令:一品、二品四廟,三品三廟,五品二廟,嫡士一廟,庶人祭於寢。及定禮:二品已上四廟,三品三廟,三品已上不須爵者亦四廟,四廟有始封為五廟,四品、五品有兼爵亦三廟,六品已下達於庶人,祭於寢。
開元二十年,《開元禮》成,定品官時享祫享祖禰禮。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禮儀志》:起居舍人王仲丘撰成一百五十卷,名曰《大唐開元禮》。二十年九月,頒所司行用焉。
按《開元禮》:三品已上時享其廟。前享五日,筮於廟門之外。主人公服立於門東,西面;掌事者各服其服立於門西,東面北上。設筮席於闑西域外,西向。筮者開韇出冊,兼執之,東面受命於主人。主人曰:孝曾孫某來日丁亥祗享於廟,尚享。筮者曰:諾。進就筮席,西面,以韇擊冊,曰:假爾太筮有常,孝曾孫某,來日丁亥祗享於廟,尚享。釋韇,坐筮訖,興,降席,東面稱:占曰從。筮吉退;若不吉即筮遠日,還如初儀。贊禮者進主人之左,告禮畢,掌事者徹筮席。先享三日,主人及亞獻、終獻并執事者,各散齋二日於正寢,致齋一日於廟所。
國官僚佐之長為亞獻,次為終獻,無則親賓為之。
子孫及凡入廟者,各於其家清齋,皆一宿。
四品五品以上同。六品以下若有廟者,如五品以上之儀。無廟者筮於正寢之堂,主人公服立於堂上楹間近東,西面。掌事者近西,東面北上。設筮席於主人之西,筮者開韇出冊兼執之,東面受命於主人。主人曰孝孫某來日丁亥春祠,其餘並同五品以上儀。亞獻終獻親賓為之。
前一日之夕,清掃內外,掌廟者整拂神幄。
六品以下無廟者,但清掃內外。
贊禮者設主人之位於東階,西面,亞獻、終獻位於主人東南,掌事者位於終獻東南,俱重行,西向北上。設子孫之位於庭,重行,北面西上。設贊唱者位於終獻西南,西面。又設亞獻以下位於門外之東,執事者在南差退,俱西向。設牲於南門之外,當門北向,以西為上;掌牲者位於牲西北,東面;諸祝位於牲後,俱北向;設亞獻省牲位於牲前近東,西向。設祭器之數,每室樽二、簋二、簠二、㽅二、鈃二、俎二;籩豆,一品二品各十,三品八。
四品五品各六。六品以簋簠㽅鈃俎各一,籩豆各二。
掌事者以樽入設前楹下,各於室戶。之東,北面西上,皆加勺羃。
六品以下無廟者不言室戶。首座爵一,餘座皆爵四,置於坫。四品、五品、六品以下皆置於尊下,加勺羃。
設祭器於序東,西向。每座簋在前,簠次之,㽅次之,鈃
次之,籩次之,豆次之,俎在後;每座異之,皆以南為上,屈陳而下。設洗於東階東南,東西當東霤。
九品以上同,六品以下當東榮,餘同。
南北以堂深;罍水在洗東,加勺羃;篚在西,南肆,實爵三巾二於篚,加羃。
凡器皆濯而陳之。
執樽罍洗篚者各於樽罍洗篚之後。掌牲者以牲就牓位。贊禮者引亞獻入,詣東階升堂,遍視滌濯,執樽者皆舉羃告潔。訖,引降就省牲位。亞獻省牲,掌牲者前,東面舉手曰:腯。還本位。諸祝各循牲一匝,北面舉手曰:充。俱還本位。祝與掌牲者以次牽牲付廚。贊禮者引終獻詣廚,省鼎鑊,視濯溉。
亞獻以下每事訖,各還齋所。
執饌者入徹簠簋籩俎豆鈃以出。享日未明,烹牲于廚。夙興,掌饌者實祭器。
牲體皆載右胖。前腳三節,節一段,肩臂臑皆載之;後腳三節,節一段,去下一節,載上肫胳二節;又取正脊、脡脊、橫脊、後脅、正脅、代脅各二骨以並,餘皆不設。簋實稷黍,簠實稻粱,籩實石鹽、乾脯、棗栗之屬,豆實醢醬虀菹之類。六品以下簋實稷,簠實黍,籩實脯棗,豆實菹醢,餘同五品以上。
主人以下各服其服,掌事者入實樽罍,每室二樽,一實元酒為上,一實醴齊次之。祝版各置於坫。
四品五品六品於樽所。
諸祝與奄人。入立於庭,北面西上,立定,皆再拜訖。
四品五品無奄人,六品以下於正寢室內。
升自東階,以次出神主,各置於座。
夫人之主,奄人奉出,俱並席處右。四品五品祝拜訖,升,整拂几筵。六品以下祝設神座於正寢室內,祖在西,東向,禰在祖東北,向,皆有几筵。
質明,贊禮者引亞獻以下及子孫俱就門外位。贊唱者先入就位。諸祝與執樽罍者入立於庭,北面西上。立定,贊唱者曰:再拜。祝以下俱再拜,各就位。掌饌者奉饌陳於門外。贊禮者引主人入就位,又贊禮者引亞獻以下及子孫以次入就位。立定,贊唱者曰:再拜。主人以下皆再拜。贊禮者進主人之左,白:請行事。退復位。掌饌者引饌入,升自東階,諸祝迎引於階上,各設於神座前。
籩居右,豆居左,簠簋㽅鈃居其間,羊豕二俎橫重陳於右,腊俎特於左。四品五品同。六品特牲俎橫於前。
執爐炭、蕭稷、膟膋者,各從其俎升,置於室戶外之左。
六品無廟則致於堂戶外之左,餘同。
其蕭稷各置於爐炭下,施設訖,掌饌以下降出。諸祝各取蕭稷擩於脂,燔於爐炭,還樽所。贊禮者引主人詣罍洗,執罍者酌水,執洗者跪取盤,興,承水,主人盥手,執篚者跪取巾於篚,興,進,主人拭手,執篚者受巾,跪奠於篚;遂取爵,興以進,主人受爵,執罍者酌水,主人洗爵,執爵者又跪取巾於篚,興,進,主人拭爵訖,受巾,跪奠於篚,奉盤者跪奠盤,興。
凡取物者,跪俛伏而取以興,奠物則奠訖俛伏而後興。
贊禮者引主人自東階升堂,詣某祖酒尊所。
六品以下詣祖,下放此。
執樽者舉羃,主人酌酒。贊禮者引主人進詣某祖座前,北面跪奠爵,興,出戶北面立。
四品五品同。六品以下西向奠爵,興,少退西向立。
祝持版進於室戶外之右,東面
四品五品同。六品以下祝持祝版進祖座之右,北面。
跪讀祝文曰:維某年歲次月朔日,子孝曾孫某官封某。
無封者單稱官。六品以下稱孝孫,餘同。無官者稱名。
敢昭告於某祖考某諡、封祖妣某邑夫人某氏:時惟仲春。
夏云仲夏,秋云仲秋,冬云仲冬。
伏增遠感。謹以柔毛、剛鬣、明粢、薌合、薌萁、嘉蔬、嘉薦。醴齊,恭薦祠享。於某祖考某諡,封某祖妣夫人某氏配,尚享。
四品五品云柔毛、剛鬣、嘉薦、普淖。六品以下無柔毛,餘同五品。祖考及孫各依尊卑稱號。其祝文,四品以下同。
訖,興,主人再拜,祝進跪奠版於神座,興,還樽所。贊禮者引主人以次酌獻如上儀。唯不盥洗。訖,贊禮者引主人詣東序,西向立。
四品五品同。六品以下詣先祖座前近東,西向立,餘同。
諸祝各以爵酌福酒,各置一爵,一祝持爵進主人之左,跪祭酒,啐酒,奠爵,興。諸祝各帥執饌者以俎入減神前胙肉,共置一俎上;又以籩遍取稷黍飯共置一籩。祝先以飯籩進,主人受以授左右;祝又以俎次授,主人每受以授左右。訖,主人跪取爵,遂飲卒爵,祝進受爵,復於坫。
四品五品六品復於樽所,下放此。
主人興,再拜。贊禮者引主人降自東階,還版位,西向立。主人獻將畢,贊禮者引亞獻詣罍洗,盥手洗爵,升自東階,詣某祖酒樽所,執樽者舉羃,亞獻酌清酒。贊禮者引亞獻進詣某祖神座前,北向跪
五品以上同。六品以下詣先祖前,西向跪奠爵,興,少退,再拜。
奠爵,興,出戶北向再拜。贊禮者引亞獻如上儀訖,贊禮者引亞獻詣東序,西向立。
五品以下同。六品詣祖座近東,西向立。
諸祝各以爵酌福酒如初獻儀。唯不受胙。又贊禮者引終獻亦如初獻儀,訖,降復位。諸祝皆進神座前,跪徹豆,興,還樽所。
徹者,籩豆各一少移於故處。
贊唱者曰:再拜。非飲福受胙者皆再拜。贊唱者又曰:再拜。主人以下皆再拜。贊禮者進主人之左,白:禮畢。遂引主人出,贊禮者引亞獻以下出,子孫以次出。諸祝奠執樽罍篚者俱復執事位,立定,贊唱者曰:再拜。諸祝以下皆再拜。執樽罍篚者出。諸祝與奄人匱神主納於埳室如常儀訖,祝版焚於齋所。
四品五品以下無匱神主。褒聖侯孔宣父廟及王公以下皆用此禮,唯祝文別。
三品以下祫享其廟。前享五日筮於廟門之外。齋及設位、牲傍、祭器、省牲皆如時享之儀。掌事者以樽坫入設於廟堂上,皆於神座左。昭座之樽在前楹間,北向,始祖及穆座之樽在戶外,南向,俱以近神為上,皆加勺羃。
若始祖在曾祖以下,則設樽依親廟之式,其首座爵一,餘座爵四,各置於坫。禘享,其未毀廟之樽坫於前楹下,各於室戶之東,皆北向西上。
設祭器於序東,西向。每座簋在前,簠次之,㽅次之,鈃次之,籩、豆次之,俎在後;每座異之,皆以南為上,屈陳而下。設洗於東階東南,東西當東霤,南北以堂深;罍水在洗東,加勺羃;篚在洗西,南肆,實爵三巾二於篚,加羃;凡器皆濯而陳之。執樽罍篚羃者各位於樽罍篚羃之後。享日未明,牽牲於廚。夙興,掌饌者實祭器。特體折節所載及諸祭器所實皆如時享。掌廟者設神座於廟堂之上,自西序以東。始祖座於西序,東向。昭座於始祖座東北,南向;穆座於東南,北向:俱西上。
若始封者仍在曾祖以下,則空東面之座,依昭穆南北設之。每座皆有屏風几席,設趺跪如式。禘又設未毀廟主各於其室,如時享。
主人以下各服其服。掌事者入實樽罍。每室四樽:一實醴齊為上,一實盎齊次之,元酒各實於上樽。設元酒者,重古,陳而不酌。祝版各置於坫。諸祝與奄者入立於庭,北面西上;掌事者持腰輿從入,立於東階下,西面。立定,祝與奄者皆再拜訖,帥腰輿升自東階,詣始祖廟,入開埳室,出神主置於輿,出詣座前,以主置於座。以次出神主如上儀訖,還齋所。
夫人之主,奄人奉出,俱並而出,處右。禘又以次出毀廟主如上,未毀廟主出置於室內之座如時享。
質明,贊禮者引亞獻以下及子孫俱就門外位。贊唱者先入就位。諸祝與執樽罍者入立於庭,北面西上,立定,贊唱者曰:再拜。祝以下皆再拜,各就位。掌饌者帥執饌者奉饌陳於門外。贊禮者引主人入就位,又贊者引亞獻以下及子孫以次入就位,立定,贊唱者曰:再拜。主人以下皆再拜。贊禮者進主人之左,白:請行事。退復位。掌饌者引饌入,升自東階,諸祝迎引於階上,各設於神座前。籩居右,豆居左,簠簋㽅鈃居其間,羊豕二俎橫陳重於右,腊俎特於左。執爐炭、蕭稷、膟膋者從其俎升設於神座之左少後,其蕭稷各置於爐炭下,施設訖,掌饌者以下降出;諸祝各取蕭稷擩於脂,燔於爐炭,還樽所。贊禮者引主人詣罍洗,執罍者酌水,執洗者跪取盤,興,承水,主人盥手,執篚者跪取巾於篚,興,進,主人拭手,執篚者受巾,跪奠於篚;遂取爵興進,主人受爵,執罍者酌水,主人洗爵,執篚者又跪取巾於篚,興,進,主人拭爵訖,受巾,跪奠於篚,奉盤者跪奠盤,興。贊禮者引主人自東階升堂,詣始祖酒樽所,執樽者舉羃,主人酌醴齊。贊禮者引主人進詣始祖神座前,西向跪奠爵,興,少退,西向立。祝持版進神座之右,北面跪讀祝文曰:維某年歲次月朔日,子孝曾孫某官封某敢昭告於始祖考某諡、封祖妣夫人某氏:歲序推遷,伏增遠感。謹以柔毛、剛鬣、明粢、薌萁、嘉、齊,恭薦祫事。於始祖考某諡,封始祖夫人某氏配,尚饗。訖,興。
禘云禘事。祖考及子孫各依尊卑稱號,其祝文同。
主人再拜,進跪奠版於神座,興,還樽所。贊禮者引主人依昭穆酌獻如上儀。唯不盥洗。訖,贊禮者引主人詣東序,西向立。諸祝各依爵酌福酒,合置一爵,祝持爵進主人之左,北向立。主人再拜受爵,跪祭酒,啐酒,奠爵,興。諸祝各退執饌者以俎進,減神座前胙肉,各置一俎上;又以籩遍取稷黍飯,共置籩。祝先以飯籩進,主人受以授左右;祝又以俎以次進,主人每受以授左右。訖,主人跪取爵,遂飲卒爵,祝進受爵,復於坫。主人降自東階,還本位,西向立。主人獻將畢,贊禮者引亞獻詣罍洗,盥手洗爵,升自東階,詣始祖酒樽所,執樽者舉羃,亞獻酌盎齊。贊禮者引亞獻進詣始祖神座前,西向跪奠爵,興,少退,西向再拜。贊禮者引亞獻以次酌獻如上儀。訖,贊禮者引亞獻詣東序,西向立。諸祝各以爵酌福酒如初獻之儀。唯不受胙。又贊禮者引終獻升獻飲福如亞獻之儀。訖,降復位。諸祝皆進神座前,跪徹豆,興,還樽所。贊禮者曰:再拜。非飲福受胙者皆再拜。贊唱者又曰:再拜。贊禮者進主人之左,白:禮畢。遂引主人出,贊者引亞獻以下及子孫以次出。諸祝與執樽罍篚者俱復執事位,立定,贊唱者曰:再拜。諸祝以下皆再拜。執樽罍篚者出,諸祝與奄者匱神主置於輿,納於埳室如常儀。
天寶十載,定品官、廟制及牲牢致祭之儀。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禮樂志》:天寶十載,京官正員四品清望及四品、五品清官,聽立廟,勿限兼爵;雖品及而建廟未逮,亦聽寢祭。廟之制,三品以上九架,廈兩旁。三廟者五間,中為三室,左右廈一間,前後虛之,無重栱、藻井。室皆為石室一,於西墉三之一近南,距地四尺,容二主。廟垣周之,為南門、東門,門屋三室,而上間以廟,增建神廚于廟東之少南,齋院於東門之外少北,制勿逾于廟。三品以上有神主,五品以上有几筵。牲以少牢,羊、豕一,六品以下特豚,不以祖禰貴賤,皆子孫之牲。牲闕,代以野獸。五品以上室異牲,六品以下共牲。二品以上室以籩豆十,三品以八,四品、五品以六。五品以上室皆簠二、簋二、㽅二,鈃二、俎三、尊二、罍二、勺二、爵六,盤一、坫一、篚一、牙盤胙俎一。祭服,三品以上元冕,五品以上爵弁,六品以下進賢冠,各以其服。凡祔皆給休五日,時享皆四日。散齋二日於正寢,致齋一日於廟,子孫陪者齋一宿於家。始廟則署主而祔,後喪闋乃祔,喪二十八月上旬卜而祔,始神事之矣。王公之主載以輅,夫人之主以翟車,其餘皆以輿。天子以四孟、臘享太廟,諸臣避之,祭仲而不臘。三歲一祫,五歲一禘。若祔、若常享、若禘祫,卜日、齋戒、省牲、視滌、濯鼎鑊,享牲、實饌、三獻、飲福、受胙進退之數,大抵如宗廟之祀。以國官亞、終獻,無則以親賓,以子弟。其後不卜日,而筮用亥。祭寢者,春、秋以分,冬、夏以至日。若祭春分,則廢元日。然元正,歲之始,冬至,陽之復,二節最重。祭不欲數,乃廢春分,通為四。祠器以烏漆,差小常制。祭服以進賢冠,主婦花釵禮衣,後或改衣冠從公服,無則常服。凡祭之在廟、在寢,既畢,皆親賓子孫慰,主人以常服見。若宗子有故,庶子攝祭,則祝曰:孝子某使介子某執其常事。通祭三代,而宗子卑,則以上牲祭宗子家,祝曰:孝子某為其介子某薦其常事。庶子官尊而立廟,其主祭則以支庶封官依大宗主祭,兄陪於位。以廟由弟立,己不得延神也。或兄弟分官,則各祭考妣於正寢。古殤及無後皆祔食於祖,無祝而不拜,設坐祖左而西向。亞獻者奠,祝乃奠之,一獻而止。其後廟制設幄,當中南向,祔坐無所施,皆祭室戶外之東而西向。親伯叔之無後者祔曾祖,親昆弟及從父昆弟祔於祖,親子姪祔於禰。寢祭之位西上,祖東向而昭穆南北,則伯叔之祔者居禰下之穆位北向,昆弟、從父昆弟居祖下之昭位南向,子姪居伯叔之下穆位北向,以序尊卑。凡殤、無後,以周親及大功為斷。古者廟於大門內,秦出寢於陵側,故王公亦建廟於墓。既廟與居異,則宮中有喪而祭。三年之喪,齊衰、大功皆廢祭;外喪,齊衰以下行之。
德宗貞元十三年,敕贈太傅馬燧祔廟,宜令所司供少牢,仍給鹵簿。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云云。
憲宗元和七年,鄭餘慶立家廟,請詳定二夫人並祔之宜。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元和七年十一月,太子少傅判太常卿事鄭餘慶,建立私廟,將祔四代神主,廟有二夫人,疑於祔配,請禮院詳定,修撰官太學博士韋公肅議曰:古者一娶九女,所以無二嫡,自秦漢已下,不行此禮,遂有再娶之說,前娶後繼,並是正嫡,則偕祔之義,於禮無嫌,謹案晉驃騎大將軍溫嶠,相繼有三妻,疑並為夫人,以問太學博士陳舒,議以妻雖先沒,榮辱並隨夫也,禮祔於祖姑,祖姑有三人,則各祔舅之所生,如其禮意,三人皆夫人也,秦漢以來,諸侯不復一娶九女,既生娶以正禮,沒不可貶,自後諸儒,咸用舒議,且嫡繼於古則有殊制,於今則無異等,今王公再娶,無非禮聘,所以祔配之議,不得不同,至於卿士之家寢,祭亦二妻,位同几席,豈廟享之禮,而有異乎,是知古者廟無不嫡,防姪娣之爭競,今無所施矣,古之繼室,皆媵妾也,今之繼室,並嫡妻也,不宜援古一娶九女之制也,而使子孫祭享不及,或曰:春秋聲子不入魯侯之廟,如之何,謹案魯惠公元妃孟子孟子卒,繼室以聲子,聲子之姪娣,非正也,自不合入惠公之廟,明矣,又武公生仲子,則仲子歸於魯,生桓公而惠公薨,立宮而奉之,追成父志,別為宮也,尋求禮意,則當然矣,未見前例如之何,謹案晉南昌府君廟,有荀氏薛氏,景帝有夏侯氏羊氏,聖朝睿宗廟,有昭成皇后竇氏,肅明皇后劉氏,故太師顏魯公祖廟,有夫人柳氏,其流甚多,不可悉數,略稽禮文,參諸故事,二夫人並祔,於禮為宜。
宣宗大中五年,定諸臣家廟制。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大中五年十一月,太常禮院奏,據中書侍郎兼吏部尚書平章事崔龜從奏,臣准式合立私廟,伏准會昌五年二月一日敕旨,百官並不得京內置廟,如欲於京內置廟者,但准古禮,於所居處置,即不失敬親之禮者,伏以武宗時,緣南郊行事,見天門街左右諸坊,有人家私廟,遂命禁斷,且不欲令御路左右有廟宇,許人私第內置,則近北諸方,漸逼宮闕,十年之內,悉是人家私廟,今若人家居地寬廣,或鄰里可吞併者,必便置廟,以展孝思,或居處褊狹,鄰里無可開廣者,便是終身廢廟享之榮,公私情理,皆極不便,國朝二百餘年,在私家側近者,不過三數家,今古殊禮,頗為褻黷,其餘悉在近南遠坊,通行已久,今若緣南路不欲令置私廟,卻令居處建立廟宇,即須種植松柏及白楊樹,近北諸坊,又恐未便,以臣愚見,天門街左右諸坊,不許置廟,其餘圍外遠坊,本是隙地,并舊是廢廟者,許令建立,即天門街側近,既無私廟,近北諸坊,又免百官占地立廟,并官至三品,盡得升祔禰,無乖禮經,中外官僚已至三品者,皆望有此釐革,伏請下太常禮院,重定立廟制度及去處,庶得禮可遵,行事無乖,當奉今月一日敕,宜依所奏,下太常禮院審詳制度,分析奏聞者,伏以事亡如存,典禮攸重,今百官悉在京師,若不許於京內置廟,則烝嘗之禮,難復躬親,孝思之心,或乖薦奠,若悉令於居處置廟,又緣近北諸坊,便於朝謁,百官第宅,布列坊中,其間雜以居人,棟宇悉皆連接,今廣開則鄰無隙地,廢廟貌則禮闕敬親,若令依會昌五年敕文,盡勒於所居置廟,兼恐十數年間,私廟漸逼於宮牆,齊人必苦於吞併,臣具詳本末,冀便公私,今請夾天門街左右諸均,南門東門,並有門屋,餘並請准開元禮及曲臺禮為定制,其享獻之禮,除依古禮用少牢特牲饋食外,有設時新,及今時熟饌者並聽,仍請永為定式,敕旨宜依。
宋
仁宗慶曆元年,始定家廟之制。
按《宋史·仁宗本紀》:慶曆元年十一月,大赦,改元。臣僚許立家廟。功臣不限品數賜戟。 按《禮志》:群臣家廟,本於周制,適士以上祭於廟,庶士以下祭於寢。唐原周制,崇尚私廟。五季之亂,禮文大壞,士大夫無襲爵,故不建廟,而四時寓祭於室。慶曆元年,南郊赦書,應中外文武官並許依舊式立家廟。
皇祐二年十二月甲申,定三品以上家廟制。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至和二年,宋庠請詳定諸臣家廟制度。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禮志》:群臣家廟。宋庠又以為言,乃下兩制、禮官詳定其制度:官正一品平章事以上立四廟;樞密使、知樞密院事、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事、簽書院事,見任、前任同,宣徽使、尚書、節度使、東宮少保以上,皆立三廟;餘官祭於寢。凡得立廟者,許嫡子襲爵以主祭。其襲爵世隆一等,死即不得作主祔廟,別祭於寢。自當立廟者,即祔其主,其子孫承代,不計廟祭、寢祭,並以世數疏數遷祧;始得立廟者不祧,以比始封。有不祧者,通祭四廟、五廟。廟因眾子立而適長子在,則祭以適長子主之;適長子死,即不傳其子,而傳立廟者之子。凡立廟,聽於京師或所居州縣。其在京師者,不得於裡城及南郊御路之側。仍別議襲爵之制,既以有廟者之子孫或官微不可以承祭,而朝廷又難盡推襲爵之恩,事竟不行。
按《文獻通考》:至和二年,宰臣宋庠言:慶曆郊祀赦書,許文武官立家廟,而有司終不能推述先典,明喻上仁,因循顧望,遂踰十載,使王公薦享,下同委巷,衣冠昭穆,雜用家人,緣偷襲弊,甚可嗟也。臣嘗因進對,屢聞聖言,謂諸臣專殖第產,不立私廟,寧朝廷勸戒,有所未孚,將風教頹陵,終不可復。睿心至意,形於歎息。臣每求諸臣,所以未即建立者,誠亦有由,蓋古今異儀,封爵殊制,因疑成憚,遂格詔書。禮官既不講求私家,何緣擅立。且未信而望誠者,上難必責。從善而設教者,下或有違。若欲必如三代有冢,嫡世封之重,山川國邑之常,然後議之,則墜典無可復之期。夫建宗祏,序昭穆,別貴賤之等,所以為孝,乃有過於殖產利,營居室,以遺子孫之業。或至與民爭利,顧不以為恥。逮夫立廟,則曰不敢。寧所謂去小違古,而就大違古者,諸臣之惑,不亦甚乎。於是下兩制與禮官,詳定制度。
嘉祐三年,文彥博請營家廟。從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嘉祐三年,禮部尚書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文彥博言:伏睹禮官詳定私廟制度,平章事以上,許立四廟。臣欲乞於河南府營創私廟,乞降敕指揮。從之。
神宗元豐 年,許文彥博以公使酒祭家廟。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元豐時,彥博言先立家廟,歲八祭,用酒。以臣隨行公使酒供辦。今臣致仕,不欲沽酒以祭。乞於河南府公使庫,逐祭寄造酒十石。乃從之。
徽宗大觀二年,重定家廟祭禮。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禮志》:大觀二年,議禮局言:所有臣庶祭禮,請參酌古今,訂論條上,斷自聖衷。於是議禮局議:執政以上祭四廟,餘通祭三廟。古無祭四世者,又侍從官以至士庶,通祭一世,無等差多寡之別,豈禮意乎。古者天子七世,今太廟已增為九室,則執政視古諸侯,以事五世,不為過矣。先王制禮,以齊萬有不同之情,賤者不得僭,貴者不得踰。故事一世者,雖有孝思追遠之心,無得而越,事五世者,亦當跂以及焉。今恐奪人之恩,而使通祭三世,徇流俗之情,非先王制禮等差之義。可文臣執政官、武臣節度使以上祭五世,文武升朝官祭三世,餘祭二世。應有私第者,立廟於門內之左,如狹隘,聽於私第之側。力所不及,仍許隨宜。又詔:古者寢不踰廟,禮之廢失久矣。士庶堂寢,踰度僭禮,有七楹、九楹者,若一旦使就五世、三世之數,則當徹毀居宇,以應禮制,豈得為易行。可自今立廟,其間數視所祭世數,寢間數不得踰廟。事二世者,寢聽用二間。議禮局言:《禮記·王制》:諸侯五廟,二昭二穆,與太祖之廟而五。所謂太者,蓋始封之祖,不必五世,又非臣下所可通稱。今高祖以上一祖未有名稱,欲乞稱五世祖。其家廟祭器:正一品,每室籩、豆各十有二,簠、簋各四,壺尊、罍、鉶、鼎、俎、篚各二,尊、罍加勺、羃各一,爵各一,諸室共用胙俎、罍洗一。從一品籩、豆、簠、簋降殺以兩。正二品籩、豆各八,簠、簋各二。餘皆如正一品之數。詔禮制局製造,仍取旨以給賜之。
高宗紹興十六年,命為秦檜建家廟,造祭器。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十六年二月癸丑,建秦檜家廟。三月辛卯,造秦檜家廟祭器。 按《禮志》:紹興十一年二月癸丑,詔太師、左僕射、魏國公秦檜合建家廟,命臨安守臣營之。太常請建於其私第中門之左,一堂五室,五世祖居中,東二昭,西二穆。堂飾以黝堊。神板長一尺,博四寸五分,厚五寸八分,大書某官某大夫之神座,貯以帛囊,藏以漆函。歲四享用孟月柔日行之,具三獻。有司言時享用常器常饌,帝倣政和故事,命製祭器賜之。其後,太傅昭慶節度平樂郡王韋淵、太尉保慶節度吳益、少傅寧遠節度楊存中並請建家廟,賜以祭器。〈按《本紀》作十六年,《志》作十一年,今依《本紀》〉按《文獻通考》:紹興十六年,詔太師、左僕射、魏國公秦檜合建家廟,命臨安守臣營之,仍命禮器局製祭器以賜。
孝宗隆興二年四月庚辰,少卿、四川宣撫使吳璘請用存中例,從之。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禮志》云云。
按《文獻通考》:隆興二年,少師奉國軍節度、四川宣撫使吳璘請用存中例,立廟賜器,從之。
乾道元年五月丙辰,詔有司治皇后家廟。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乾道八年,賜虞允文家廟祭器如故事。
按《宋史·孝宗本紀》:乾道八年九月戊寅,以虞允文為少保、武安軍節度使、四川宣撫使,封雍國公。己丑,賜允文家廟祭器。 按《禮志》:乾道八年九月,詔有司賜少保、武安節度、四川宣撫使虞允文家廟祭器如故事。
淳熙五年,賜韓世忠、史浩家廟祭器。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禮志》:淳熙五年七月,戶部尚書韓彥古請以賜第建父世忠家廟如存中。十二月,少傅、保寧節度衛國公史浩請建家廟,量賜祭器。
按《文獻通考》:淳熙五年,權戶部尚書韓彥古,請以臨安前洋街賜第,建父世忠家廟,就賜舍宇房緡,以給歲時祭祀之用。儀制祭器,請同存中。少傅保寧節度侍讀衛國公史浩,賜第於都,請如諸臣故事,建家廟賜祭器。皆從之。輔臣論:世忠廟器,中書舍人陳騤以禮難行,駁之。上問:本朝群臣廟制如何,賜器如何。時趙雄等奏,仁宗雖因赦論建廟,未暇行也。惟文彥博曾酌唐制為之,未嘗賜器。政和始命禮制局範銅,以錫宰臣蔡京等。紹興,又用京例,賜秦檜。其張俊、楊存中、吳璘輩,皆援檜以請。上曰:漢唐而下,既未有賜祭器者,惟名與器不可以假人。命禮官考歷代及本朝之制。
光宗紹熙二年二月乙酉,詔以陰陽失時,雷雪交作。權罷修皇后家廟。
按《宋史·光宗本紀》云云。
寧宗嘉泰元年,韓𠈁胄請建家廟祭器。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禮志》:嘉泰元年,太傅、永興、平原郡王韓𠈁胄奏:曾祖琦效忠先朝,奕世侑食,
家廟猶闕,請下禮官攷其制建之。
按《文獻通考》:嘉泰元年,太傅、永興節度使、平原郡王韓𠈁胄奏:曾祖琦效忠先朝,奕世侑食,而臣居止粗備,家廟猶闕,請下禮官考其制俾,自建之。頒祭器之式,以竹木製,毋紊有司。詔下禮官討論,每位以籩豆皆十有二,簠簋皆四,壺尊壺罍鉶豆俎豋洗皆二,爵坫燭臺皆三,坫一,及巾杓篚以髹匣,載以腰輿,束以紫絛。請下文思院製,髹匣腰輿皆十,紫紬帶二十。十月己卯,詔以特鑄賜之二十。
嘉泰二年,詔:張俊廟器,依韓世忠之制。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通判嚴州張宗愈奏:大父循忠烈王俊,書勳盟府,請以賜第舊址,建家廟,乞討論其制。命文思院鐫誌祭器以賜。詔令遵韓世忠廟器之制。〈按《宋史·禮志》作嘉泰二年〉
開禧三年,劉伯震請立家廟,從之。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禮志》:開禧三年,鄜武僖王劉安世子孫有請,從之。
按《文獻通考》:開禧三年,忠州刺史劉伯震奏:祖鄜武僖王光世復辟功,請以賜第舊址立家廟。從之。
嘉定十四年八月乙卯,賜史彌遠家廟。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按《禮志》:嘉定十四年八月,詔右丞相史彌遠賜第,遵淳熙故事賜家廟,命臨安守臣營之。禮官討論祭器,並如𠈁胄之制。彌遠請併生母齊國夫人周氏,及祔妻魯國夫人潘氏,於生母別廟,皆下有司賜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