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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55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二百五十五卷目錄
家廟祀典部彙考五
詩經〈召南采蘋〉
禮記〈曲禮 王制 曾子問 喪服小記 雜記〉
家廟祀典部總論
春秋四傳〈僖公十有五年〉
孔穎達禮疏〈別子宗子 殤與無後之祭〉
杜佑通典〈庶子在他國不立廟議 兄弟俱封各得立禰廟議〉
朱子大全集〈答劉平甫 與吳晦叔 答王子合 答張欽夫 答汪尚書論家廟 答汪尚書〉
文衡〈宗廟略〉
文獻通考〈論大夫士庶宗廟〉
大學衍義補〈家鄉之禮〉
禮儀典第二百五十五卷
家廟祀典部彙考五
《詩經》《召南·采蘋》
于以奠之,宗室牖下。
〈朱注〉宗室,大宗之廟也。大夫士祭于宗室牖下,室西南隅,所謂奧也。〈大全〉安成劉氏曰:諸侯之庶子為別子,別子之嫡子為大宗,即大夫之始祖也,故祭于其廟。 朱子曰:古人廟堂南向,室在其北,東戶西牖皆南向。室西南隅為奧,尊者居之。故神主在焉,所謂牖下者也。凡廟皆南向,而主皆東向。 廬陵李氏曰:堂屋五架,中脊之架,曰棟;次棟之架,曰楣;後楣之下以南為堂;以北為室;與房大夫、房東、室西相連為之室。又戶東而牖西,戶不當中而近東,則西南隅最為深隱,故謂之奧。而祭祀及尊者,常處焉,牖穿壁為交窗,以取明也。
《禮記》《曲禮》
君子將營宮室,宗廟為先。
〈陳注〉君子,有位者也,宗廟所以奉先,故先營之。
凡家造,祭器為先,犧賦為次,養器為後。
〈陳注〉犧賦亦以造言者,如周官牛人,供牛牲之互與,盆簝之類鄭注。互若今屠家,懸肉格盆以盛,血簝受肉籠也。 疏曰:家造,謂大夫始造家事也,諸侯大夫少牢,此言犧牛也。天子之大夫祭祀賦斂,邑民供出牲牢,故曰犧賦。
無田祿者,不設祭器,有田祿者,先為祭服,君子雖貧,不粥祭器,雖寒,不衣祭服,為宮室,不斬於丘木,大夫士去國,祭器不踰竟,大夫寓祭器於大夫,士寓祭器於士。
〈陳注〉《呂氏》曰:祭器可假,服不可假也。臣之所以有宗廟祭器以事其先者,君之祿也。今去位矣,乃挈器以行,是竊君之祿以辱其先,此祭器所以不踰竟也。寓寄於爵等之同者,使之可用也。 馬氏曰:微子抱祭器而之周,何也。君子為己不重,為人不輕,抱君之祭器可也,抱己之祭器不可也。
天子以犧牛,諸侯以肥牛,大夫以索牛,士以羊豕。
〈陳注〉求得而用之,曰索。 《疏》曰:此謂天子、大夫、士也。若諸侯、大夫,即用少牢。士則用特牲。其喪祭,則大夫亦得用牛,士亦用羊豕。
支子不祭,祭必告於宗子。
〈陳注〉《疏》曰:支子,庶子也。祖禰廟在適子之家,庶子賤不敢輒祭。若宗子有疾,不堪當祭,則庶子代攝可也。猶必告於宗子,然後祭。 《呂氏》曰:宗子為士,庶子為大夫,以上牲祭於宗子之家,祝曰:孝子某為介子某薦其常事,則支子雖貴,可以用其祿而不敢專其事也。宗子去在他國,則支子攝主,以祭其禮有殺。
祭王父曰皇祖考,王母曰皇祖妣,父曰皇考,母曰皇妣,夫曰皇辟。
〈陳注〉曰皇、曰王,皆以君之稱尊之也。考成、妣媲,辟法也。妻所法式也,為之宗廟,以鬼享之不得不異其稱謂也。
《王制》
大夫三廟,一昭一穆,與太祖之廟而三,士一廟,庶人祭於寢。
〈陳注〉大夫,太祖始爵者也。士一廟,侯國中下士也。上士二廟,庶人無廟,故祭先於寢。
大夫士宗廟之祭,有田則祭,無田則薦,庶人春薦韭,夏薦麥,秋薦黍,冬薦稻,韭以卵,麥以魚,黍以豚,稻以鴈。
〈陳注〉祭有常禮、有常時,薦非正祭,但遇時。物即薦然,亦不過四時,各一舉而已。《注》云:祭以首時,薦以仲
月。
《曾子問》
曾子問曰:大夫之祭,鼎俎既陳,籩豆既設,不得成禮,廢者幾,孔子曰:九,請問之,曰:天子崩,后之喪,君薨。夫人之喪,君之太廟火,日食,三年之喪,齊衰,大功,皆廢,外喪自齊衰以下,行也。其齊衰之祭也。尸入,三飯不侑,酳不酢而已矣。大功,酢而已矣。小功,緦,室中之事而已矣。士之所以異者,緦不祭,所祭,於死者無服,則祭。
〈陳注〉此言大夫宗廟之祭,外喪在大門之外也。三飯不侑,酳不酢者,士祭尸;九飯,大夫祭尸;十一飯,不侑者,尸三飯告飽。則止祝更不勸。侑其食使滿足,當飯之數也。酳食畢而以酒漱口也。按特牲禮尸:九飯畢,主人酌酒酳尸,尸飲卒,爵酢主人;主人受酢飲畢,酌獻祝;祝飲畢,主人又酌獻佐食。今云酳不酢者,無酢主人以下等事也。大功酢而已者,大功服輕,祭禮稍備,十一飯之後,主人酌酒酳尸,尸酢主人即止也。室中之事者,凡尸在室之奧。祝在室中,北廂南面。佐食在室中,戶西北面。但主人主婦及賓獻尸及祝佐食等三人畢,則止也。若平常之祭,十一飯畢,主人酳尸,尸卒爵酢主人,主人獻祝及佐食畢;次主婦獻尸,尸酢主婦,主婦又獻祝及佐食畢;次賓長獻尸,尸得賓長獻爵則止。不舉蓋奠其爵於薦之左也。待致爵之後,尸乃舉爵。今以喪服殺禮,故止於賓之獻也。士卑於大夫,雖緦服亦不祭所祭於死者,無服謂如妻之父母、母之兄弟姊妹己。雖有服而己,所祭者與之無服,則可祭也。今按致爵之禮:賓獻尸三爵而止尸。止爵之後,執事者為主人設席於戶內,主婦酌爵而致於主人,主人拜受爵,主婦拜送爵,主人卒爵,拜。主婦答拜,受爵以酌而酢。執事拜主人,答拜主人,降洗爵以酌而致於主婦,主婦之席在房中。南面主婦拜受爵,主人西面答拜,而更爵自酌以酢,此所謂致爵也。
曾子問曰:宗子為士,庶子為大夫,其祭也如之何,孔子曰:以上牲祭於宗子之家,祝曰:孝子某,為介子某,薦其常事。
〈陳注〉士特牲,大夫少牢,上牲少牢也。庶子既為大夫,當用上牲。然必往就宗子家而祭者,以廟在宗子家也。孝子,宗子也。介子,庶子也。不曰庶而曰介者,庶子卑賤之稱,介則副、貳之義,亦貴。貴之,道薦其常事者,薦其歲之常事也。〈大全〉張子曰:宗子為士,立二廟;支子為大夫,當立三廟。是曾祖之廟為大夫立、不為宗子立矣。然不可二宗別統,故其廟亦立於宗子之家。
若宗子有罪,居於他國,庶子為大夫,其祭也。祝曰:孝子某,使介子某,執其常事,攝主不厭祭,不旅不假,不綏祭,不配。
〈陳注〉介子非當主祭者,故謂之攝主。其禮略於宗子者,有五焉。若以祭禮先後之次,言之,當云不配不綏祭,不假不旅不厭祭。今倒言之者,舊說攝主非正故逆陳以見義,亦或記者之誤。與今依次釋之,不配者,祭禮初行,尸未入之時,祝告神曰:孝孫某,來日丁亥用薦歲事於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如姜氏子氏之類。今攝主不敢備禮,但言薦歲事於皇祖。伯某不言。以某妃配,也不綏祭者。綏字當從周禮作,隋減毀之名也。尸與主人俱有隋祭。主人減黍稷牢肉,而祭之於豆間;尸則取菹及黍稷肺,而祭於豆間,所謂隋祭也。今尸自隋祭主人,是攝主,故不隋祭也,不假者,假字當作嘏福慶之辭也。尸十一飯訖主人酳尸,尸酢主人畢,命祝嘏於主人,曰:皇尸命工祝,承致多福無疆於女,孝孫來女,孝孫使女受祿於天,宜稼於田,眉壽萬年,勿替引之主人,再拜稽首。今亦以避正主,故不嘏也。不旅,不旅酬也。不厭祭者,厭是饜飫之義,謂神之歆享也。厭有陰有陽。陰厭者,迎尸之前祝酌奠,訖為主人釋辭於神,勉其歆享。此時在室奧陰靜之處,故云陰厭也。陽厭者,尸謖之後,佐食徹,尸之薦俎設於西北隅,得戶明白之處,故曰陽厭。制禮之意不知神之所在,於彼乎,於此乎。皆庶幾其享之而厭飫也。此言不厭祭,不為陽厭也。以先後之次知之。
布奠於賓,賓奠而不舉,不歸肉,其辭於賓曰:宗兄,宗弟,宗子,在他國,使某辭。
〈陳注〉主人酬賓之時,賓在西廂,東面主人布此奠。爵於賓俎之北,賓坐取此爵而奠於俎之南,不舉之以酬兄弟,此即不旅之事。若宗子主祭,則凡助祭之賓各歸之以俎肉。今攝主故不歸俎肉於賓也。非但祭不備,禮其將祭之。初,告賓之辭亦異,曰:宗兄、宗弟、宗子,在他國,不得親祭,故使某執其常事,使某告也。故云使某辭宗兄宗弟者於此攝主。為
兄或為弟也,若尊卑不等,或是祖父之列,或是子孫之列,則但謂之宗子矣。
曾子問曰:宗子去在他國,庶子無爵而居者,可以祭乎,孔子曰:祭哉,請問其祭如之何,孔子曰:望墓而為壇,以時祭,若宗子死,告於墓,而后祭於家,宗子死,稱名不言孝,身歿而已,子游之徒,有庶子祭者,以此,若義也。今之祭者,不首其義,故誣於祭也。
〈陳注〉宗子無罪而去國,則廟主隨行矣。若有罪去國,廟雖存,庶子卑賤,無爵不得於廟行祭禮。但當祭之時,即望墓為壇以祭也。若宗子死,則庶子告於墓,而後祭於其家亦不敢稱孝子某,但稱子某而已。又非有爵者稱介子某之比也,身歿而已者。庶子身死,其子則庶子之適子。祭禰之時,可稱孝也。子游之門人有庶子,祭者皆用此禮,是順古義也。今世俗庶子之祭者,不能先求古人制禮之義,而率意行之,祗見其誣罔而已。
曾子問曰:祭必有尸乎,若厭祭亦可乎,孔子曰:祭成喪者必有尸,尸必以孫,孫幼則使人抱之,無孫則取於同姓可也。祭殤必厭,蓋弗成也。祭成喪而無尸,是殤之也。
〈陳注〉曾子之意疑立尸而祭,無益死者,故問祭時必合有尸乎,若厭祭亦可乎。蓋祭初陰厭,尸猶未入祭,終而陽厭在。尸既起之後,是厭祭無尸也。孔子言成人威儀具,備必有尸,以象神之威儀,所以祭成人之喪者必有尸也。尸必以孫以昭穆之位,同也。取於同姓,亦謂孫之等列也。祭殤者不立尸,而厭祭以其年幼少,未能有成人之威儀,不足可象。故不立尸也,若祭成人而無尸,是以殤待之矣。
孔子曰:有陰厭,有陽厭,曾子問曰:殤不祔祭,何謂陰厭陽厭,孔子曰:宗子為殤而死,庶子弗為後也。其吉祭特牲,祭殤不舉,無肵俎,無元酒,不告利成,是謂陰厭。
〈陳注〉孔子言:祭殤之禮,有厭於幽,陰者。有厭於陽,明者。蓋適殤則陰厭於祭之始,庶殤則陽厭於祭之終,非兼之也。曾子不悟其指,乃問,云:祭殤之禮略而不備,何以始末一祭之間有此兩厭也。孔子言:雖是宗子死,在殤之年,無為人父之道,庶子不得代為之後。其族人中有與之為兄弟者,代之而主。其祭之,之禮其卒哭,成事。以後為吉祭。祭殤,本用特豚,今亦從成人之禮用特牲者,以其為宗子故也。祭有尸,則佐食舉肺脊以授尸,祭而食之。今無尸,故不舉肺脊也。凡尸食之餘,歸之肵俎,肵敬也。主人敬尸,而設此俎。今無肵俎,以無尸故也。元酒水也太古,無酒之時,以水行禮。後主祭則設之重,古道也。今祭殤禮略,故無元酒也不告。利成者,利猶養也,謂共養之。禮已成也,常祭。主人事尸禮畢,出立戶外,則祝東面告。利成,遂導尸以出。今亦以無尸廢此禮,是謂陰厭云者以其在祖廟之奧,陰暗之處厭之也。
凡殤與無後者,祭於宗子之家,當室之白,尊於東房,是謂陽厭。
〈陳注〉凡殤非宗子之殤也,無後者,謂庶子之無子孫者也。此二者,若是宗子大功內親,則於宗子家祖廟祭之,必當室中西北隅,得戶之明白處。其尊,則設於東房,是謂陽厭也。〈大全〉程子曰:無服之殤,不祭,下殤之祭,終父母之身;中殤之祭;終兄弟之身;長殤之祭,終兄弟之子之身。成人,而無後者,終兄弟之孫之身,此皆以義起也。 馬氏曰:厭不成禮之祭,也厭於陰者,宗子之殤。而無後者,厭於陽者,凡殤與無後者,其異何也。宗子尊矣。則以特牲即於陰者,幽陰之義反,諸幽求神之道也。凡殤卑矣,其祭也則就宗子之家,當室之,白則所謂堂事略矣。宗子非不欲尊之也,其所以不得為成人者,從祖祔祭而已。於宗則明親,疏於廟則明尊卑,唯其辟所尊故。雖宗子不得為成人。
《喪服小記》
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有五世而遷之宗,其繼高祖者也。是故祖遷於上,宗易於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禰也。
〈陳注〉別子有三:一是,諸侯適子之弟別於正室;二是,異姓公子來自他國,別於本國不來者;三是,庶姓之起於是邦,為卿大夫而別於不仕者,皆稱別子也。為祖者,別與後世為始祖也。繼別為宗者,別子之後世。世以適長子繼,別子與族人,為百世不遷之大宗也。繼禰者,為小宗。謂別子之庶子,以其長子繼己,為小宗,而其同父之兄弟宗之也。五世者,高祖至元孫之子,此子於父之高祖無服,不可統其父,同高祖之兄弟故遷易,而各從其近者為宗矣。故曰:有五世而遷之宗,其繼高祖者也。四世之時,尚事高祖,五世則於高祖之父無服,是祖遷於上也。四世之時,猶宗三,從族人至五世則不復宗
四。從族人矣,是宗易於下也。宗是先祖正體,惟其尊祖是以敬宗也。 疏曰:族人一身事四宗。事親兄弟之適,是繼禰小宗也。事同堂兄弟之適,是繼祖小宗也。事再從兄弟之適,是繼曾祖小宗也。事三從兄弟之適,是繼高祖小宗也。小宗凡四,獨云繼禰者初皆繼禰為始據,初而言之也。
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
〈陳注〉此據適士立二廟祭禰及祖。今兄弟二人,一適一庶而俱為適士,其適子之為適士者,固祭祖及禰矣。其庶子雖適士,止得立禰廟,不得立祖廟而祭祖者,明其宗有所在也。
庶子不祭殤與無後者,殤與無後者,從祖祔食。
〈陳注〉殤,未成人而死者也。無後者,謂成人未昏或已娶無子而死者也。庶子所以不得祭此二者,以己是父之庶子,不得立父廟,故不得自祭其殤子也。若己是祖之庶孫,不得立祖廟,故無後之兄弟,己亦不得祭之也。祖廟在宗子之家,此殤與此無後者,當祭祖之時,亦與祭於祖廟也。
庶子不祭禰者,明其宗也。
〈陳注〉庶子不得立禰廟,故不得祭禰。所以然者,明主祭在宗子廟,必在宗子之家也。庶子雖貴,止得供具牲物,而宗子主其禮也。上文言:庶子不祭祖,是猶得立禰廟以其為適士也。此言不祭禰,以此庶子非適士或未仕,故不得立廟以祭禰也。
父為士,子為天子諸侯,則祭以天子諸侯,其尸服以士服。
〈陳注〉祭用生者之禮,盡子道也。尸以象神,自用本服。
父為天子諸侯,子為士,祭以士,其尸服以士服。
〈陳注〉以天子諸侯之禮,祭其父之為士者,其禮伸,故尸服死者之服,為禮之正。以士之禮,祭其父之為天子諸侯者,其禮屈,故尸服生者之服,為禮之變。禮有曲而殺者,此類是也。
士祔於大夫,則易牲。
〈陳注〉祖為大夫,孫為士,孫死祔祖則用大夫牲,士牲卑,不可祭於尊者也。此與葬以大夫,祭以士者不同。如妾無妾,祖姑可祔則易牲,而祔於女君也。
士大夫不得祔於諸侯,祔於諸祖父之為士大夫者,其妻祔於諸祖姑,妾祔於妾祖姑,亡則中一以上而祔,祔必以其昭穆。
〈陳注〉公子、公孫之為士為大夫者,不得祔於先君之廟也。諸祖父,其祖為國君者,之兄弟也,諸祖姑諸祖父之妻也。若祖為國君,而無兄弟,可祔亦祔宗族之疏者,上言士易牲而祔於大夫,而大夫不得易牲而祔諸侯者,諸侯之貴絕宗。故大夫,士不得親之也。妾祔於妾祖姑,言妾死則祔於祖之妾也。亡無也,中間也,若祖無妾,則又間曾祖一位,而祔高祖之妾。故云亡則中一以上而祔也。所以間曾祖者,以昭穆之,次不同列祔必以昭穆也。
諸侯不得祔於天子,天子諸侯大夫,可以祔於士。
〈陳注〉卑孫不可祔於尊祖。孫貴而不祔其祖之為士者,是自尊而卑其祖,不可也。故可以祔於士。
妾無妾祖姑者,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
〈陳注〉妾當祔於妾祖姑,上章言亡,則中一、以上而祔,是祔高祖之妾。今又無高祖妾,則當易妾之牲而祔於適祖、姑女君,謂適祖姑也。
婦之喪,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則舅主之。
〈陳注〉虞卒哭,在寢祭婦也。祔於廟,祭舅之母也。尊卑異,故所主不同。
婦祔於祖姑,祖姑有三人,則祔於親者。
〈陳注〉此言祔廟之禮,三人或有二繼也親者,謂舅所生母也。
其妻,為大夫而卒而後其夫不為大夫,而祔於其妻,則不易牲,妻卒而後夫為大夫,而祔於其妻,則以大夫牲。
〈陳注〉妻卒時,夫為大夫。卒後,夫黜退遂死,以無祖廟故,祔於妻之禮止得依夫。今所得用之牲,不得易用。昔大夫之牲也,若妻死時夫。未為大夫死,後夫乃為大夫。而死,今祔祭其妻,則得用大夫牲矣。《疏》曰:此謂始來仕而無廟者,若有廟,則死者當祔於祖,不得祔於妻也。惟宗子去他國,以廟從。〈大全〉朱子曰:程氏祭儀謂:凡配止用正妻一人,或奉祀之人是再娶所生,即以所生配謂。凡配止用正妻一人,是也。若再娶者無子,或祔祭別位亦可也。若奉祀者是再娶之子,乃許用所生配。而正妻無子,遂不得配祭可乎。程先生此說恐誤,唐會要中有論:凡是適母無先後,皆當並祔合祭,與古者諸侯之禮不同。又曰:夫婦之義如乾大坤,至自有差等故。方其生存,夫得有妻有妾而妻之,所天不容有二。況於死而配祔,又非生存之比,橫渠之說似亦推之有太過也。只合從唐人所議,為允況又有前妻無子,後妻有子之礙,其勢將有所杌隉而不安者,
唯葬。則今人夫婦未必皆合葬,繼室別營兆域,宜亦可矣。
《雜記》
大夫附於士,士不附於大夫,附於大夫之昆弟,無昆弟則從其昭穆雖王父母在亦然。
〈陳注〉附讀為祔祖,為士孫為大夫,而死可以祔祭於祖。之為士者,故曰大夫祔於士。若祖為大夫,孫為士,而死不可祔祭於祖。之為大夫者,惟得祔祭於大夫之兄弟。為士者,故曰士不祔於大夫,祔於大夫之昆弟。若祖之兄弟無為士者,則從其昭穆,謂祔於高祖之為士者。若高祖亦是大夫,則祔於高祖昆弟之為士者也。雖王父母在,亦然者,謂孫死應合祔於祖。今祖尚存無可祔,亦是祔於高祖也。〈大全〉金華應氏曰:重世裔之本宗,故大夫寧自屈而祔於士,重朝廷之命爵。故士不敢僭而祔於大夫,重婚姻之正偶。故婦與妾之祔,各以其類而無之,則寧越次而間升,重承家之陽類。故男祔則配,而女祔則不配。
婦附於其夫之所附之妃,無妃則亦從其昭穆之妃,妾附於妾祖姑,無妾祖姑,則亦從其昭穆之妾。
〈陳注〉夫所祔之妃,夫之祖母也。昭穆之妃,亦謂間一代而祔高祖之妃也。妾亦然。
男子附於王父則配,女子附於王母則不配。
〈陳注〉男子死而祔祖者,其祝辭云:以某妃配某氏,是并祭王母也。未嫁之女,及嫁,未三月而死,歸葬。女氏之黨者,其祔於祖母者,惟得祭祖母不祭王父也。故云祔於王母則不配,蓋不言以某妃配某氏耳。有事於尊者,可以及卑有事於卑者,不敢援尊也。
公子附於公子。
〈陳注〉疏曰:若公子之祖為君,公子不敢祔之,祔於祖之兄弟。為公子者,不敢戚君故也。
大夫冕而祭於公,弁而祭於己,士弁而祭於公,冠而祭於己,士弁而親迎,然則士弁而祭於己可也。
〈陳注〉冕絺冕也,祭於公,助君之祭也。弁爵弁,祭於己,自祭其廟也。冠元冠,也助祭為尊,自祭為卑,故冠服有異也。儀禮少牢。上大夫自祭,用元冠。此云弁而祭於己者,此大夫指孤而言也。記者以士之親迎用弁以為可,以弁而祭於己。然親迎之弁,暫焉,攝用耳。祭有常禮不可紊也。〈大全〉山陰陸氏曰:此言大夫若冕而祭於公,則弁而祭於己;士若弁而祭於公,則冠而祭於己。若下大夫一命弁而祭於公,則冠而祭於己,可知。下士不命冠而祭於公,則端而祭於己,亦可知。
暢,臼以椈,杵以梧,枇以桑,長三尺,或曰五尺,畢用桑,長三尺,刊其柄與末。
〈陳注〉暢鬱鬯也,椈柏也。擣鬱鬯者,以柏木為臼,梧木為杵,柏香芳而梧潔。白故用之牲體。在鑊,用枇升之以入鼎,又以枇自鼎載之入俎。主人舉肉之時,執事者則以畢助之。舉此二器吉祭,以棘木為之喪祭,則桑木畢之柄與末,加刊削枇亦必然也。
家廟祀典部總論
《春秋四傳》
僖公十有五年
春秋,九月,己卯晦,震夷伯之廟。
〈注〉夷伯魯大夫展氏之祖父夷,諡伯字震者,雷電擊之。
《左傳》:震夷伯之廟,罪之也。於是展氏有隱慝焉。《公羊傳》:震之者何,雷電擊夷伯之廟者也。夷伯者,曷為者也。季氏之孚也。季氏之孚,則微者,其稱夷伯何,大之也。曷為大之,天戒之,故大之也。
《穀梁傳》:夷伯,魯大夫也。因此以見天子至於士皆有廟:天子七廟,諸侯五,大夫三,士二。故德厚者流光,德薄者流卑。是以貴始,德之本也;始封必為祖。
〈疏〉光猶遠也,卑猶近也。天子德厚,故遠及七廟。士之德薄,故近及二廟。因其貴賤有倫,故制為等級也。始謂受封之君所以貴之者,由是德之本也。言有大德,故受高位。高位由之而來。故始封之,君必為祖矣,祖謂廟不毀也。
《胡傳》:震者雷電擊夷伯之廟也。不曰夷伯之廟震,而曰震夷伯之廟者,天應之也。天人相感之際,微矣。
〈大全〉范氏曰:夷伯之廟,過制。 高氏曰:不曰公孫者大夫三廟,宜毀、而不毀,故貶之也。
《孔穎達·禮疏》《別子宗子》
諸侯之子始為卿大夫,謂之別子,是嫡夫人之次子,或眾妾之子,別異於正君繼父言之。故云別子。云雖非別子,始爵者亦然。此事凡有數條。一是別子初雖身為大夫,中間廢退。至其遠世子孫始得爵命者,則以為太祖,別子不得為太祖也。二是,別子及子孫不得爵命者,後世始得爵命,自得為太祖。三是,全非諸侯子孫異姓為大夫者,及他國之臣,初來任為大夫者,亦得為太祖。故云雖非別子始爵者,亦然。如《鄭志·答趙商》此王制所論,皆殷制。故云雖非別子,亦得立太祖之廟。若其周制,別子始爵,其後得立別子為太祖。若非別子,之後雖為大夫,但立父祖曾祖三廟而已。隨時而遷,不得立始爵者為太祖。故《鄭答趙商》問祭法云:大夫立三廟,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注:非別子,故知祖考無廟。商按王制,大夫三廟,一昭、一穆與太祖之廟而三。注云:太祖別子始爵者,雖非別子,始爵者亦然。二者不知所定。鄭答云:祭法周禮,王制之云,或以夏殷雜不合周制,是鄭以為殷周之別也。鄭必知周制別子之後得立,別子為太祖者。以《大傳》云:別子為祖繫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雖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故知別子百世不遷為太祖也。周既如此。明殷不繫姓、不綴食。《大傳》又云:其庶姓,別於上而戚,單於下五世而婚姻,可以通明五世之後,不復繼以別子。但始爵者,則得為太祖也。此大夫三廟者,天子、諸侯之大夫皆同。
用大夫之牲,是貴祿也。宗廟在宗子之家,是重宗也。此宗子謂小宗也。若大宗子為士,得有祖禰二廟也。若庶子是宗子親弟,則與宗子同祖禰,得以上牲於宗子之家而祭祖禰也。但庶子為大夫,得祭曾祖廟。己是,庶子不合自立曾祖之廟。崔氏云:當寄曾祖廟於宗子之家,亦得以上牲。宗子為祭也,若己是宗子從父,庶子兄弟父之適子,則於其家自立禰廟。其祖及曾祖亦於宗子之家,寄立之亦以上牲。宗子為祭,若己是宗子從祖庶兄弟父祖之適,則立祖禰廟於己家,則亦寄立曾祖之廟於宗子之家,己亦供上牲。宗子為祭。
《殤與無後之祭》
凡殤與無後者,祭於宗子之家。當室之白尊於東房,是謂陽厭。
凡殤,謂庶子之適也,或昆弟之子,或從父昆弟。無後者,如有昆弟及諸父,此則今死者,皆宗子大功之內親共祖禰者也。言祭於宗子之家者,為有異居之道也。無廟者,為墠祭之親者供其牲物,宗子皆主其禮。當室之白尊於東房,異於宗子之為殤也。凡祖廟在小宗之家,小宗祭之亦然。宗子之適亦然。凡殤過此以往,則不祭也。
祭適者,天子下祭五,嫡子、嫡孫、嫡曾孫、嫡元孫、嫡來孫,諸侯下祭三,大夫下祭二,士及庶人祭子而止。疏曰:凡殤有二:一是,昆弟之子,祭之當於宗子父廟。二是,從父昆弟,祭之當於宗子祖廟。其無後者亦有二:一是,昆弟無後,祭之當於宗子祖廟。二是,諸父無後,祭之當於宗子曾祖之廟。凡殤得祭者,以其身是嫡故也。成人無後者,則祭若在。殤而死,則不祭,以其身是庶故也。按《小記》云:庶子不祭,殤與無後者。殤與無後者,從祖祔食。注云:不祭殤者,父之庶。不祭無後者,祖之庶。但此經據死者之身。《小記》注:據生者,設祭之人,宗子昆弟是庶,不得自祭適子。故云:父之庶,宗子之諸父自是庶,不得祭。所生適子,適子即是宗子,從父兄弟。故云:父之庶,不祭無後。祖之庶者,宗子昆弟無後,而死其餘兄弟應祭之。以兄弟並是祖庶,不合立廟。故云:祖之庶,宗子諸父無後,其餘諸父親者,亦應合祭之,以諸父並是庶子,不合立祖廟。故云:祖之庶,義與此不異也。
《杜佑·通典》《庶子在他國不立廟議》
晉劉氏問蔡謨曰:非小宗,及一家之嫡分張不在一處,得立廟不。答曰:禮,宗子在他國,而庶子在家,則祭。先儒說曰:有子孫在,不可以乏先祖之祀也。不乏祀者,明宗子在他國,不得廟祭,故令庶子祭於家也。苟在他國,雖是宗子,猶不得立廟,況非嫡長乎。
《兄弟俱封各得立禰廟議》
晉中山王睦上言乞依六蓼之祀皋陶,杞鄫之祀相立廟。按睦,譙王之弟,兄弟俱封,今求各立禰廟,下太常議。博士祭酒劉喜等議:王制諸侯五廟,是其立始祖,謂嫡統承重一人,得立祖禰之廟,群弟雖並為諸侯始封之君,未得立廟也。唯令正統當立祖廟,中山不得並也。後代中乃得為睦立廟,為後代子孫之始耳。司徒荀顗議以為,宜各得立廟。時詔從顗議。又詔曰:禮,諸侯二昭二穆,與太祖之廟而五,太祖即始封君也,其廟不毀。前詔以譙王、中山王父非諸侯,尊同,禮不相厭,故欲令各得祭以申私恩也。然考之典制,事不經通。若安平王諸子並封,皆得立廟祭禰,親盡數終,其廟當毀,無故下食支庶之國,猥更隨昭穆而廢,非尊祖敬宗之義也。其如前奏施行。虞喜曰:譙與中山俱始封之君,父非諸侯,尊同體敵,無所為厭,並立禰廟,恩情兩伸,荀議是也。詔書所喻,恐非禮意。令上祭四代,自以諸侯位尊,得申其恩,祭及四代,不論毀且不毀,為始封之君,則譙王雖承父統,禰廟亦在應毀之例,不得長立也。又安平獻王自為始封,諸子雖別封,而同為諸侯,諸侯尊同,故不復各立,此則公子為諸侯不得立禰廟也。而譙王父非諸侯,使與諸侯同列,不得並祭。或難曰:禮,庶子不祭禰,明其宗也。若俱得祭父,則並統二嫡,非明其宗也。答曰:若宗子與庶子位俱為士,禰已有廟,無為重設,與公子為諸侯不立禰廟同也。若尊卑不同,則己恩得施,並祭無嫌也。禮,大夫三廟,太祖百世不遷者也。使大夫之後有庶子為諸侯者,當上祭四代,四代之前不得復祭。若當奪尊,則大夫太祖為廢其祀。以此推之,明得兼祭。一者恩得伸,隨代而毀;一者繼太祖百代不替也。徐禪非荀是虞曰:愚等謂尊祖敬宗,禮之所同。若列國秩同,則祭歸嫡子,所以明宗也;嫡輕庶重,禮有兼享,所以致孝也。今譙王為長,既享用重祿,中山之祀,無以加焉,二國兩祭,禮無所取,詔書禁之是也。詔稱安平獻王諸子並封,不可各令立廟,是荀暢之議美矣。然虞謂中山父非諸侯,而祭更闕疑如禮意也。虞徵士答衛將軍虞喜以嫡為大夫,庶為諸侯,諸侯禮重,應各立廟,禪謂為允矣。喜曰尊同體敵,恩情兩伸,諸兄弟俱始為諸侯,命數無降。今士庶始封之君,尚得上祭四代,不拘於嫡,以貴異之。況已尊同五等,更嫌不得其均用豐禮,並祭四代,所以寵之,理非僭宗。此蓋先王以孝理天下,肅恭明祀之達義也。昔周公有王功,魯立文王之廟,鄭有平王東遷之勳,特令祖厲,是為榮之,非許享之祭在於周室,魯鄭豈得過之哉。宋庾蔚之謂:大夫、士,尊不相絕,故必宗嫡而立宗,承別子之嫡謂之宗子,收族合食糾正一宗者也。故特加齋縗三月之服。至四小宗則服無所加,唯昆弟之為人後,姊妹雖出,一降而已。曾子問宗子為士,庶子為大夫,以上牲祭於宗子之家。鄭云貴祿重宗也。小記庶子不祭禰者,明其宗也。至諸侯尊絕大夫,不得以太牢祭卿大夫之家,是以經無諸侯為宗服文,則知諸侯奪宗各自祭,不復就宗祭也。又諸侯別子封為國君,亦得各祭四代。何以知其然。諸侯既不就祭,人子不可終身不得享其祖考,居然別祭四代。或疑神不兩享,舉魯鄭祭文祖厲足以塞矣。余以弟祿卑於兄,不得兩祭;虞以為可兩祭,由於父非諸侯:又未善也。
《朱子大全集》《答劉平甫》
熹承詢及影堂,按古禮,廟無二主。嘗原其意,以為祖考之精神既散,欲其萃聚於此,故不可以二。今有祠版,又有影,是有二主矣。古人宗子承家主祭,仕不出鄉,故廟無虛主,而祭必于廟。惟宗子越在他國,則不得祭,而庶子居者代之。祝曰:孝子某〈宗子名〉使介子某〈庶子名〉執其常事。然猶不敢入廟,特望墓為壇以祭。蓋其尊祖敬宗之嚴如此,今人主祭者遊宦四方,或貴仕於朝,又非古人越在他國之比。則以其田祿,修其薦享,尤不可闕。不得以身去國,而使支子代之也。禮意終始,全不相似泥古,則闊於事情。徇俗則無復品節。必欲酌其中制,適古今之宜。別宗子所在,奉二主以從之,於事為宜。蓋上不失萃聚祖考精神之義,〈二主常相依則精神不分矣〉下使宗子得以田祿薦享祖宗。宜亦歆之處禮之變,而不失其中。所謂禮有可以義起者,蓋如此。但支子所得自主之祭,則當留以奉祀,不得隨宗子而徙也。所喻留影於家,奉祠版而行,恐精神分散,非鬼神所安。而支子私祭上及高曾,又非所以嚴大宗之正也。明則有禮樂,幽則有鬼神。其禮一致,推此思之,則知所處矣。學絕道喪,此語世所罕聞,聞之必以為笑。然以吾友下問之勤,不敢不以正對侍次。試以熟講行之,一新弊俗,博學多聞者,亦不應以此為怪也。更詳思之。
《與吳晦叔》
文叔出示近與諸公,更定祭儀。其間少有疑輒以請教。幸與諸公評之廟必東向,此一句便可疑古人廟堂南向,室在其北。東戶西牖,室西南隅,為奧尊者居之。故神主在焉。《詩》所謂《宗室牖下》者是也。主既在西壁下,即須東向。故行事之際,主人入戶西向致敬,試取《儀禮》、《特牲》、《少牢》、《饋食》等篇讀之,即可見矣。
按《通典》,開元禮釋奠儀,猶於堂上西壁下設先聖東向之位。故三獻官皆西向,彷彿古制。今神位南向,而獻官猶西向,失之矣。
凡廟皆南向,而主皆東向。惟祫祭之時,群廟之主皆升合食。於太祖之時,則太祖之主仍舊南向,而群昭南向,群穆北向,列於太祖之廟。此前代禮官所謂太祖正東向之位者。為祫祭時言也,非祫時則群廟之主在其廟中,無不東向矣。廟則初不東向也,至朱公掞錄二先生語,始有廟必東向之說。恐考之未詳,或記錄之誤也。且禮左宗廟則廟已在所居之東南,若又東向,則正背卻中庭門道,於人情亦不順矣。故疑語錄恐是錯東字。然其後又言太祖東向,則廟當南向而列,主如祫祭之位。
唐禮閣新儀祭圖設位,曾祖在西壁下東向,祖北壁下南向,父阼階上北向。
又恐於今人情或不相稱,牴牾如此,似難盡。從又考其說,與後來伊川所定祭儀主式亦不相合。
伊川以四仲月祭,而此錄秋用重陽,非仲月。伊川作主粉塗書屬稱,而此云刻牌子。
疑亦當時草創未定之論,此皆語錄之誤也。又今儀冬至祭始祖,并及祧廟之主。夫冬至祭始祖,立春祭先祖,季秋祭禰廟,此伊川之所謂以義起也。蓋取諸天時,參以物象,其義精矣。今不能行,則已如其行之。而又不盡,更以己意竄易。舊文失先賢義,起精微之意。愚意以為殆不若不行之為愈也。此則新儀之誤矣。其餘小小節文未備處,未暇一一整頓。只此兩大節目,似不可不正。試與諸公議之,如何。如何。
《答王子合》
所問禮文曲折,此在經訓甚明。但今世人情有不能行者,且依溫公書儀之說。亦不為無據也。然今日月已久,既已如此行之矣。家祭一節,熹頃居喪不曾行,但至時節略具飯食,墨衰入廟,酌酒瞻拜而已。然亦卒哭,後方如此。前此無衣服可入廟也。今服其喪,未葬亦不敢行祭。非略之,乃謹之也。不審明者以為如何。
《答張欽夫》
祭說辨訂精審,尤荷警發然。此二事初亦致疑。但見二先生皆有隨俗墓祭,不害義理之說,故不敢輕廢。至於節祀,則又有說。蓋今之俗節,古所無有。故古人雖不祭,而情亦自安。今人既以此為重,至於是日,必具殽羞相宴樂。而其節物亦各有宜。故世俗之情至於是日不能不思其祖考,而復以其物享之。雖非禮之正,然亦人情之不能已者。但不當專用此,而廢四時之正禮耳。故前日之意,以為既有正祭,則存此似亦無害。今承誨諭,以為黷而不敬,此誠中其病。然欲遂廢之,則恐感時觸物,思慕之心又無以自止。殊覺不易處,且古人不祭,則不敢以宴。況今於此俗節,既已據經而廢祭,而生者則飲食宴樂,隨俗自如。殆非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之義也。必盡廢之,然後可。又恐初無害於義理,而特然廢之。不惟徒駭俗聽,亦恐不能行遠。則是已廢之祭,拘於定制,不復能舉,而燕飲節物漸於流俗。有時而自如也。此於天理亦豈得為安乎。夫三王制禮,因革不同。皆合乎風氣之宜,而不違乎。義量之正,正使聖人復起。其於今日之議,亦必有所處矣。愚意時祭之外,各因鄉俗之舊,以其所尚之時,所用之物。奉以大槃,陳於廟中,而以告朔之禮奠焉。則庶幾合乎隆殺之節,而盡乎委曲之情。可行於久遠,而無疑矣。至於元日履端之祭,禮亦無文。今亦只用此例,又初定儀時,祭用分至。則冬至二祭相仍,亦近煩瀆。今改用卜日之制,尤見聽命於神,不敢自專之意。其它如此修定處甚多,大抵多本程氏,而參以諸家。故特取二先生說,今所承用者,為祭說一篇,而祭儀。祝文又各為一篇,比之昨本,稍復精密。繕寫上呈,乞賜審訂,示及幸甚。
《答汪尚書論家廟》
熹伏蒙垂問廟制之說,熹昨託陳明仲就借古今諸家祭儀,正以孤陋寡聞,無所質正。因欲講求,俟其詳備,然後請於高明,以定其論耳。不謂乃蒙下詢,使人茫然不知所對,然姑以所示兩條考之,竊謂至和之制,雖若不合於古,而實得其意,但有所未盡而已。政和之制,則雖稽於古者,或得其數,而失其意則多矣。蓋古者諸侯五廟所謂二昭二穆者,高祖以下四世有服之親也。所謂太祖者,始封之君。百世不毀之廟也。今世公侯有家而無國,則不得有太祖之廟矣。故致和四廟所謂二昭二穆,四世有服之親,而無太祖之廟。其於古制,雖若不同,而實不害於得其意也。又況古者天子之三公八命,及其出封。然後得用諸侯之禮。蓋仕於王朝者,其禮反有所厭而不得伸,則今之公卿宜亦未得全用諸侯之禮也。禮家又言夏四廟至子孫,而五則是。凡立五廟者,亦是五世以後始封之君,正東向之位。然後得備其數,非於今日立廟之初,便立太祖之廟也。政和之制,蓋皆不考乎。此故二昭二穆之上通數,高祖之父以備五世。夫既非始封之君,又已親盡而服絕矣。乃苟以備夫五世,而祀之於義,何所當乎。至於大夫三廟,說者以為天子諸侯,之大夫皆同。蓋古者天子之大夫,與諸侯之大夫,品秩之數不甚相遠。故其制可以如此,若今之世,則唯侍從官以上,乃可以稱天子之大夫。至諸侯之大夫,則州鎮之幕職官而已爾。
橫渠先生止為京官,而溫公云:官比諸侯之大夫。
則已貴。
是安可以拘於古制,而使用一等之禮哉。故至和之制,專以天子之大夫為法,亦深得制禮之意。但其自東宮三少而上,乃得為大夫。則疑未盡,而適士二廟,官師一廟之制亦有所未備焉。耳政和之制,固未必深考。古者天子諸侯之大夫同為一等之說。然其意實近之。但自侍從至陞朝官,並為一法。則亦太無隆殺之辨矣。蓋官職高下,固有古今之不同。但以命數準今品數而論之,則禮之等差可得而定矣。然此亦論其得失而已。若欲行之,則政和之禮行於今日未之有改。凡仕於今日而得立廟者,豈得而不用哉。但其所謂廟者,制度草略已不能如唐制之盛,而況於古乎。此好禮之士未嘗不歎息於斯也。然考諸程子之言,則以為高祖有服,不可不祭。雖七廟五廟,亦止於高祖。雖三廟一廟,以至祭寢,亦必及於高祖。但有疏數之不同耳。疑此最為得祭祀之本意。今以祭法考之,雖未見祭。必及高祖之文,然有月祭享嘗之別,則古者祭祀以遠近為疏數,亦可見矣。禮家又言大夫有事,省於其君。干祫及其,高祖此則可為立三廟,而祭及高祖之驗而來。教所疑私家合食之文,亦因可見矣。但干祫之制,他未有可考耳。墓祭之禮,程氏亦以為古無之。但緣習俗。然不害義理,但簡於四時之祭可也。凡此皆直據鄙見,與其所聞而論之。以求教於門下。伏唯高明裁擇,因風還賜,一言以決其是非焉。則熹不勝幸甚。熹又嘗因程氏之說,草其祭寢之儀,將以行於私家,而連年遭喪。未及盡試,未敢輒以拜呈。少俟其備,當即請教也。
《答汪尚書》
前蒙垂諭廟制,率易薦聞。未知中否。不蒙辨詰,殊失所望。然若果於合意無疑,則亦足自安矣。別紙下詢,尤見謙德之盛。愈下而愈光顧。熹之愚不足以有所發耳。夫宋公以外祖無後,而歲時祭之。此其意可謂厚矣。然非族之祀,於禮既未安,而勢不及其子孫,則為慮亦未遠。曷若訪其族親,為之置後,使之以時奉祀之,為安便而久長哉。但貧賤之士,則其力或不足以為此,或雖為之而彼為後者,無所顧於此。則亦不能使之致一於所後。若宋公則其力非不足為,若為之而割田築室以居之。又奏授之官以祿之,則彼為後者,必將感吾之誼,而不敢乏其祀矣。此於義理甚明,利害亦不難曉。竊意宋公特欲親奉烝嘗,以致吾不忘母家之意,而其慮遂不及此耳。若果如此,則其為後者,主其祭而吾特往助其饋奠,亦何為而不可。伏惟高明,試一思之。如有可採,願早為之。使異時史策書之可以為後世法,而宋公之事不得專美於前,則區區之深願也。愚見如此,不審台意以為如何。
又
伏蒙垂諭祭儀之闕,此間前日蓋亦有疑之者。熹竊以為正廟配食只合用初配一人。其再娶及庶母之屬,皆各為別廟祠之。乃於情義兩盡,不審台意如何。焚黃近世行之,墓次不知於禮何據。昨見欽夫謝魏公,贈諡文字卻只云告廟。此與近世所行又不知孰為得失也。更乞台諭幸甚。又見王彥輔麈。《史記》富文忠李文定忌日變服事。橫渠理窟亦有變服之說。但其制度皆不同。如熹前日所定,則與士庶吉服相亂,恐不可行。不知三家之說,當從行者為是。亦乞批誨,當續修正也。
《文衡》《宗廟略》
天子諸侯宗廟之制,《中庸》或問詳矣。惟大夫士之制,則不能無疑焉。《王制》曰大夫三廟,適士二廟,官師一廟。官師陞適士,適士陞大夫,以次增立其廟。固其理也。設若先大夫既立三廟矣,其子孫無為大夫者,而為適士,為官師,先大夫所立三廟,今為適士官師者,又不當祭其廟。其主將毀之乎。將存之乎。毀之非禮也,存之其誰宜哉。存之而主於宗子歟。禮支子不祭,故支子之為大夫者,有事於廟。以上牲祭於宗子之家。祝曰:孝子某為介子某薦其常事。然則支子之為大夫者,不得立廟明矣。宗子為大夫,則支子之為大夫者,固可因其三廟而祭。設若宗子為適士,為官師,或一廟,或二廟。所當祭者,不過祖與禰也。則支子之為大夫所當祭於曾祖者,宗子既不當祭,支子之為大夫者,又不敢祭。將闕之乎。將遂以支子之為大夫所當祭而祭之乎。闕之非禮也,祭之又非適士官師之宗子所宜祭也。禮大夫欲祭高祖,則省於君謂之干祫。今欲祭於曾祖,亦將請於君歟。又宗子為大夫,其支子與之同行者,亦為大夫。因之而祭三廟,則固宜也。苟宗子與支子其行不同等,所祭之曾祖禰亦不同等,則如之何。竊料各隨見為大夫者,所宜祭之三廟而祭之。宗子但為之主祭耳。主祭者,惟宗子初不論其行之不同等也。臆說如此俟知禮者正焉。又按曾子,問以上牲,祭於宗子之家。疏曰:宗子是士,合用特牲。今庶子身為大夫,若祭祖禰,當用少牢之牲。就宗子之家祭之也。用大夫之牲,是貴祿也。宗廟在宗子之家,是重宗也。此宗子謂小宗也。若大宗子為士,得有祖禰二廟也。若庶子是宗子親弟,則與宗子同祖禰,得以上牲於宗子之家,而祭祖禰也。但庶子為大夫,得祭曾祖。己是庶子不合自立曾祖之廟。崔氏云:當寄曾祖廟於宗子之家,亦得以上牲於宗子為祭也。寄廟之說,經無明文。亦是崔氏臆見。然庶子為大夫,既不敢自立廟,因宗子祭於宗子之家。宗子為士所祭者,祖與禰也。曾祖則無廟,審如崔氏寄廟之說,則當為庶子之為大夫者,別立曾祖廟矣。其說似乎有理,愚意以為庶子之大夫有事於曾祖,當就宗子為士之祖廟祭之。猶省於君,而祭高也。但如此說,大是平易寄廟之制,似是而實非也。又按庶子為大夫,不敢立廟而祭於宗子之家。故疏曰:宗廟在宗子之家,是重宗也。然則庶子為大夫不得立廟,明矣。按王制,大夫三廟。凡為大夫者,則得立矣。無嫌於適庶之分。然宗子之三廟,或不與庶子之為大夫者,同行宗子所立之三廟。自宗適之,正派庶子之為大夫者,其三廟乃小宗也。而與宗子之正派不相同也。要之,庶子之為大夫者,自得祭於其家小宗之三廟,或因事告祭於宗子之家,大宗之三廟者,以宗為重,故也設,或宗子之三廟,其分皆卑於庶子。但用宗子為祭之主,而告祭之。更不論其分之尊卑。惟以重宗為事歟。予前說省於君,而祭曾與就宗子之祖廟祭之。其說與此不同,姑兩存之,以俟知禮者擇焉。
《文獻通考》《論大夫士庶宗廟》
朱子曰:官師諸有司之長也。一廟止,及禰卻於禰廟。并祭祖適士二廟,即祭祖、祭禰皆不及高曾。
《朱子語錄》問:官師一廟。若只是一廟,只祭得父母,更不及祖矣,毋乃不近人情。曰:位卑則澤淺,其理自當如此。曰:今雖士庶人家亦祭三代,如此,卻是違禮。曰:雖祭三代,卻無廟,亦不可謂之僭。古之所謂廟者,其體面甚大,皆有門、堂、寢、室,如所居之宮,非如今人但以一室為之。
有問程子曰:今人不祭高祖如何。曰:高祖自有服,不祭甚非。某家卻祭高祖。又曰:自天子至於庶人,五服未嘗異。皆至高祖服既如是,祭祀亦須如是。其疏數之節,未有可考。但其理必如此,七廟五廟亦只是祭及高祖大夫士。雖或三廟、二廟、一廟,或祭寢廟。亦不害祭及高祖,若止祭禰是為知母,而不知父,禽獸道也。祭禰不及祖,非人道也。
朱子曰:考諸程子之言,則以為高祖有服,不可不祭。雖七廟、五廟亦止於高祖,雖三廟、一廟以至祭寢,亦必及於高祖。但有疏數之不同耳。疑此最為得祭祀之本意,禮家言大夫有事省於其君。干祫及其高祖此則可為立三廟,而祭及高祖之驗,但干祫之制,他有可考耳。
楊氏曰:愚按前二條,謂澤有淺深,則制有隆殺。其分異也。後二條謂七廟、五廟亦止於高祖,雖三廟、一廟以至祭寢,亦必及高祖,其理同也。
馬端臨曰:自天子以至於士,五服之制,則同而祭祀。止及其立廟之親,則大夫不祭其高曾,士不祭其祖,非人情也。程子以為有服者,皆不可不祭。其說當矣。愚又嘗考之禮經,參以諸儒注疏之說。然後知古今異宜。禮緣人情,固當隨時為之損益,不可膠於一說也。人徒見適士二廟,官師一廟,以為所及者狹,不足以伸孝子慈孫追遠之心也。然古人之制則雖諸侯大夫固有拘於禮,而不得祀其祖考者矣。何也。鄭氏注:諸侯五廟,云太祖始封之君王者。之後不為始封之君廟。疏曰:凡始封之君,謂王之子弟封為諸侯,為後世之太祖,當此君之身,不得立出王之廟。則全無廟也。注大夫太祖別子始爵者,然則諸侯始封之太祖如鄭桓公友是也。鄭桓公以周厲王少子而始封於鄭。既為諸侯,可以立五廟矣。然其考則厲王祖,則夷王曾祖,則懿王高祖,則共王五世祖。則穆王自穆至厲皆天子也。諸侯不敢祖天子,則此五王之廟不當立於鄭。所謂此君之身,全無廟也。必俟桓公之子,然後可立一廟,以祀桓公。為太祖桓公之孫。然後可立二廟以祀其祖。若禰必俟五世之後,而鄭國之五廟始備也。大夫始爵之太祖,則魯季友是也。季友為魯桓公之別子,既為大夫。可以立三廟矣。然其考則桓公其祖,則惠公其曾祖。則孝公自孝至桓皆諸侯也。大夫不敢祖諸侯,則此三公之廟不當立于季氏之家。所謂別子亦全無廟也。必俟季友之子,然後可立一廟。以祀季友為太祖。季友之孫,然後可立二廟,以祀其祖。若禰必俟三世之後,而季氏之三廟始備也。蓋諸侯大夫雖有五廟、三廟之制,然方其始為諸侯、大夫也,苟非傳襲數世,則亦不能備此五廟、三廟之禮,至於士庶人,則古者因生賜姓,受姓之後,甫及一傳,即有嫡、有庶,嫡宗子也。庶支子也。禮云:支子不祭,祭必告於宗子。又云:庶子不祭,明其宗也。蓋謂非大宗則不得祭,別子之為祖者,非小宗,則不得祭。其小宗所生之祖禰也。先王因族以立宗,敬宗以尊祖。尊卑有分,而不亂。親疏有別,而不二。其法甚備,而猶嚴於廟祀之際。故諸侯雖曰五廟,而五世之內有為天子者,則不可立。大夫雖曰三廟,而三世之內有為諸侯者,則不可立。適士二廟,官師一廟,庶人祭於寢。然苟非宗子,則亦不可祭於其家。必獻牲於宗子之家,然後舉私祭。凡為是者,蓋懼上僭,而不敢祭。非薄其親,而不祭也。然諸侯不敢祭天子,而天子之為祖者。自有天子祭之,大夫不敢祭諸侯,而諸侯之為祖者。自有諸侯祭之。支子不敢祭大宗,而大宗之為祖禰者,自有宗子祭之。蓋己雖拘於禮而不得祭,而祖考之祭元未嘗廢。適士、官師雖止於二廟、一廟,而祖禰以上,則自有司其祭者。此古制也。後世大宗、小宗之法既亡,別子繼別之序已紊,未嘗專有宗子以主祀事。其入仕又多崛起,單寒非時王之支。庶不得以,不敢祖天子諸侯之說,為諉也。乃執大夫三廟,適士二廟之制,而所祭不及祖禰之上。是不以學士大夫自處而孝敬之心薄矣。烏得為禮乎。故曰:古今異宜,禮緣人情,當隨時為之損益,不可膠於一說也。
《大學衍義補》《家鄉之禮》
《曲禮》曰:君子將營宮室,宗廟為先。
臣按古者宗廟,大夫三,士二,庶人祭於寢。然今世大夫士無世官不得立廟,宜如家禮,立為祠堂。
支子不祭,祭必告於宗子。
臣按古者宗法行,故支子無自祭之禮。今世人家兄弟多有析居,及出遠宦者。不能皆合祭於宗子也,乞敕禮官定制,凡人家庶子只許祭其所曾經事者,如逮事。曾祖或祖則許祀之,不逮事者,惟得祭禰其宗子之家。父祖分產之時,必須以一分為祭,需原不曾有者,眾共補之。兄弟析居者,不許自祀其父,遇有告祀薦。新之類,皆就長兄家行禮。如此是亦敦本厚俗之一端。
《王制》曰:庶人祭於寢。
大夫士宗廟之祭,有田則祭,無田則薦。
臣按,古之仕者,有祭田。今世非世家貴而好禮者,無祭田。苟有祿食及有財產者,皆當隨時致祭。不可拘田之有無。蓋祭薦之禮,子孫所以報本。而反始後世禮教不行,往往厚於奉養,而薄於薦祭。乞敕禮官申明禮制,凡有祿食及財產充足之家,力足以備禮者,有廢祖宗歲時薦祭者,許族長責問其故。有不服者,俾以聞官,貧而不能具者,不在此限。庶幾薄俗知所以追遠之禮,亦有以使民俗之歸厚也。
程頤曰:家必有廟,廟必有主。月朔必薦新時,祭用仲月冬至。祭始祖立春,祭先祖季秋,祭禰忌日,遷主祭於正寢。凡事死之禮,當厚於奉生者。
臣按,程子謂:冬至祭始祖,立春祭先祖。朱子既立為二祭,載於家禮。時祭之。後其門人楊復乃謂,朱子初年亦嘗行之。後覺其似僭,不敢祭。然冬至之祭,不祭可也。而立春之祭,似亦可行。今擬人家同居,止四代者,不行亦可。其有合族以居,累世共爨者,生者同居而食,死者異處而祭。恐乖易萃合人心,於孝享之義。惟宜行立春一祭。
或問:俗節之祭如何。朱熹曰:韓魏公處得好,謂之節祠,殺於正祭。
臣按家禮俗節則獻以時食,如清明、寒食、端午、中元、重陽之類。
朱熹曰:籩豆簠簋之器,乃古人所用。故當時祭享皆用之。今以燕器代祭器,常饌代俎肉。楮錢代幣帛,是亦以平生所用,是謂從宜也。
臣按人子之事親,當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吾之祖考平日所用之器皿,如此所被之衣服,如此及其死亡也。而又別為器與服以事之。豈不駭其見聞哉。古人生用几筵俎豆,則死亦用几筵俎豆。以事之今人之生,所用者卓椅杯盤。死所用者,亦當以卓椅杯盤。是即朱子所謂從宜者也。政不必泥於古。一惟稱家之有無,隨俗之所尚。惟誠惟孝,起敬起慕,雖不能一一如古人行禮之度數,而古人行禮之心,則固常存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