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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51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樂律典

 第五十一卷目錄

 律呂部彙考五

  唐杜佑通典〈十二律 五聲十二律旋相為宮 五聲十二律相生法〉

  宋史〈律曆志〉

樂律典第五十一卷

律呂部彙考五

唐《杜佑·通典》《十二律》

先王通於倫理,以候氣之管為樂聲之均,吹建子之律,以子為黃鐘。

〈注〉十一月之辰名子。子者,孳也,陽氣至此更孳益而生,故謂之子。律,法也。隸首作數,博物志曰:隸首,黃帝臣。一說隸首,筭法者。大撓作甲子,呂氏春秋曰:黃帝師大撓。又博物志曰:容成氏造曆,黃帝臣也。夫推曆生律制器,規圓矩方,權衡平准。度長短者,不失毫釐。量多少者,不失圭撮。權輕重者,不失黍累。紀於一,協於十,長於百,大於千,廣於萬,故一十百千萬可得而紀也。

丑為大呂。

十二月之辰名丑。丑者,紐也,言居終始之際,故以丑為名。

寅為太蔟。

正月之辰名寅。寅者,津也,津者塗之義。正月之時,生萬物之津塗,故謂之寅。

卯為夾鐘。

二月之辰名卯。卯者,茂也,言陽氣至此,物生孳茂也,故謂之卯。

辰為姑洗。

三月之辰名辰。辰者震動之義,此月物皆震動而長,故謂之辰。

巳為中呂。

四月之辰名巳。巳者,起也,物至此時皆長而起也,故謂之巳。

午為蕤賓。

五月之辰名午。午者,長也,明物皆長大,故謂之午。

未為林鐘。

六月之辰名未。未者,味也,言時物向成,皆有氣味,故謂之未。

申為夷則。

七月之辰名申。申者,身也,言萬物皆身體而成就,故名為申。

酉為南呂。

八月之辰名酉。酉者猶縮之義,此月時物皆縮小而成也,故謂之酉。

戌為無射。

九月之辰名戌。戌者,滅也,言時衰滅也,故謂之戌。

亥為應鐘。

十月之辰名亥。亥者,劾也,言陰陽氣劾殺萬物,故謂之亥。

陽管有六為律者,謂黃鐘。

十一月之管,謂之黃鐘。黃鐘者,是陰陽之中,若天有六氣,降為五味,天有六甲,地有五子,總十一,而天地之數畢矣,故以六為中。黃鐘者,是六律之首,故以黃鐘為名。黃者,土之色,陽氣在地中,故以黃為稱。鐘者,動也,聚也。陽氣潛動於黃泉,聚養萬物,萌芽將出,故名黃鐘也。

太蔟。

太者,大也。蔟者,臻也。言正月之時,萬物之生,隨於陽氣,蔟地而出,故謂之太蔟。

姑洗。

姑之言枯,洗者洗濯之義。三月之時,物新絜,洗除其枯,改柯易葉,謂之姑洗。亦云姑者,古也。洗者,鮮也。言萬物去古而就鮮。

蕤賓。

蕤者,葳蕤垂下之義。賓者,敬也。五月陽下降,陰氣始起,其相賓敬,謂之蕤賓。

夷則。

夷,平。則,法也。七月之時,萬物將成,平均結實,皆有法則,故謂之夷則。亦云夷者,傷之義。言秋之時,萬物始被刑法而傷其性,故以為名。

無射。

射者,出也,言冬時陽氣上,萬物收藏不復出。亦云射,厭也,九月之中,物皆成實,無可厭要也。又云,射,終也,言萬物隨陽而復,又隨陽而起,無有終極,故以為名。

此六者為陽月之管,謂之律。律者,法也,言陽氣施生,各有其法;又律者,帥也,所以帥導陽氣,使之通達。陰管有六為呂者,謂大呂。

十二月之時,陽方生育之功,其道廣大,故謂之大呂。呂者,侶也,言與陽為侶,對生萬物。又呂者,距也,言陽氣欲出,陰氣不許,恐出傷己,故距之。

應鐘。

十月之時,歲功皆成,應陽之功,收而積聚,故謂之應鐘。又應者,應和之義,言萬物聚於土中,應陽氣而動於下,故謂之應鐘。

南呂。

南者,任也。八月之中,物皆含秀,懷任之象,陰任陽功,助陽成功之義,故謂之南呂。

林鐘。

林者,茂也,盛也。六月之中,物皆茂盛,積於林野,故謂之林鐘。又林,眾也,言萬物成就,種類眾盛,謂之林鐘也。

中呂。

又云小呂。四月之時,陽氣盛長,陰助功微,故謂之小呂。

夾鐘。

夾者,佐也。二月之中,物未盡出,陰佐陽氣,聚物而出,故謂之夾鐘。又夾者,言萬物為孚甲而俠,至此分解,所夾鐘聚而出之,因以為名。

此六者陰月之管,謂之為呂。

呂者,助也,所以助陽成功也。

變陰陽之聲,故為十二調,調各文之以五聲,播之以八音,乃成為樂,故有十二懸之樂焉。周禮春官:太師掌六律六同,以合陰陽之聲。陽聲:黃鐘、太蔟、姑洗、蕤賓、夷則、無射。陰聲:大呂、應鐘、南呂、函鐘、小呂、夾鐘。皆文以五聲:宮、商、角、徵、羽。

播之以八音:金、石、絲、竹、匏、土、革、木謂之八音。以合陰陽之聲者,陰陽各有合也:黃鐘,子之氣,十一月建焉,而辰在星紀;大呂,丑之氣,十二月建焉,而辰在元枵;太蔟,寅之氣,正月建焉,而辰在諏訾;應鐘,亥之氣,十月建焉,而辰在析木;姑洗,辰之氣,三月建焉,而辰在大梁;南呂,酉之氣,八月建焉,而辰在壽星;蕤賓,午之氣,五月建焉,而辰在鶉首;林鐘,未之氣,六月建焉,而辰在鶉火;夷則,申之氣,七月建焉,而辰在鶉尾;中呂,巳之氣,四月建焉,而辰在實沈;無射,戌之氣,九月建焉,而辰在大火;夾鐘,卯之氣,二月建焉,而辰在降婁。辰與建交錯貿處,如表裡然,是其合也。其相生,則以陰陽六體為之,黃鐘初九下生林鐘之初六,林鐘又上生太蔟之九二,太蔟又下生南呂之六二,南呂又上生姑洗之九三,姑洗又下生應鐘之六三,應鐘又上生蕤賓之九四,蕤賓又上生大呂之六四,大呂又下生夷則之九五,夷則又上生夾鐘之六三,夾鐘又上生無射之上九,無射又下生中呂之上六。同位者象夫妻,異位者象子母。所謂律娶妻而呂生子者也。黃鐘長九寸,其實一籥,下生者三分去一,上生者三分益一,五上六下,乃一終矣。文之者以調五聲,使之相次如錦繡之有文章也。播,猶揚也,揚之以八音,乃可得而觀矣。

凡為樂器,以十有二律為之數度,以十有二聲為之齊量。

數度,度廣長也。齊量,侈弇之所容也。

凡和樂,亦如之。

和樂,謂調故器。

《五聲十二律旋相為宮》

伏羲氏作易,紀陽氣之初,以為律法。建冬日至之聲,以黃鐘為宮,太蔟為商,姑洗為角,林鐘為徵,南呂為羽,應鐘為變宮,蕤賓為變徵。此聲之元,五聲之正也。

按應鐘為變宮,蕤賓為變徵。自殷以前,但有五音,此二者,自周以來加文、武二聲,謂之為七其。五聲為正,二聲為變。變者,和也。

故各統一日。其餘以運行,當日者各自為宮,而商徵以類從焉。

揚子雲曰:聲生於日,律生於辰。取法於五行,十二辰之義也。聲生於日者,謂日有五,故聲亦有五日,謂甲己為角,乙庚為商,丙辛為徵,丁壬為羽,戊癸為宮,是五行合為五日,五音之聲生於日也。律生於辰者,十二律出於十二辰,子為黃鐘之類是也。

《漢書》云:黃帝使伶倫,自大夏之西,至崑崙之陰,取竹生於嶰谷其竅厚薄均者,斷兩節之間而為黃鐘之管。因制十二管,吹以準鳳鳴,而定律呂之音。用生六律六呂之制,以候氣之應,而立宮商之聲,以應五聲之調。鳳有雄雌,鳴亦不等。故吹陽律以候於鳳,吹陰律以擬於皇,故能協和中聲,候氣不爽,清濁相符,倫理無失。五聲六律旋相為宮,其用之法,先以本管為均,八音相生,或上或下,取五聲令足,然後為十二律旋相為宮。若黃鐘之均。

以黃鐘為宮,黃鐘下生林鐘為徵,林鐘上生太蔟為商,太蔟下生南呂為羽,南呂上生姑洗為角,此黃鐘之調。姑洗皆三分之次,故用正律之聲也。

若大呂之均。

以大呂為宮,大呂下生夷則為徵,夷則上生夾鐘為商,夾鐘下生無射為羽,無射上生中呂為角,此大呂之調也。中呂皆三分之次,故用正律之聲也。

太蔟之均。

以太蔟為宮,太蔟下生南呂為徵,南呂上生姑洗為商,姑洗下生應鐘為羽,應鐘上生蕤賓為角,此太蔟之調也。蕤賓皆三分之次,故用正律之聲。

夾鐘之均。

以夾鐘為宮,夾鐘下生無射為徵,無射上生中呂為商,中呂上生黃鐘為羽,黃鐘正律之聲長,非商三分去一之次,此用其子聲為羽也。黃鐘下生林鐘為角,林鐘子聲短,非中呂為商之次,故還用林鐘正管之聲為角。夾鐘之調,有四正聲,一子聲。

姑洗之均。

以姑洗為宮,姑洗下生應鐘為徵,應鐘上生蕤賓為商,蕤賓上生大呂為羽,正聲長,非蕤賓三分去一之次,故用其子聲為羽,是三分去一之次。大呂下生夷則為角,夷則子聲短,非蕤賓為商三分去一之次,故還用正聲為角。此為姑洗之調,亦正聲四,子聲一也。

中呂之均。

以中呂為宮,中呂上生黃鐘為徵,正聲長,非中呂三分去一之次,故用其子聲為徵,是其三分去一之次。黃鐘下生林鐘為商,林鐘子聲短,非中呂為宮之次,故還用正聲為商。林鐘上生太蔟為羽,太蔟正聲長,非林鐘為商三分去一之次,故用其子聲為羽,亦是三分去一之次。太蔟下生南呂為角。此中呂之調,正聲三,子聲三也。

蕤賓之均。

以蕤賓為宮,蕤賓上生大呂為徵,大呂下生夷則為商,夷則上生夾鐘為羽,正聲長,非夷則三分去一為羽之次,故用子聲為羽,亦是三分去一之次。夾鐘上生無射為角,子聲短,非夷則為商之次,還用正聲為角。此蕤賓之調,亦二子聲,三正聲也。

林鐘之均。

以林鐘為宮,林鐘上生太蔟為徵,太蔟正聲長,非林鐘為宮三分去一為徵之次,故用子聲,亦是為徵三分去一之次。太蔟下生南呂為商,南呂上生姑洗為羽,姑洗正聲長,非南呂三分去一為羽之次,故用子聲,亦是去一之次。姑洗下生應鐘為角,應鐘子聲短,非南呂為商之次,故還用正聲為角。此林鐘為調,亦子聲二,正聲三也。

夷則之均。

以夷則為宮,夷則上生夾鐘為徵,夾鐘正聲長,非夷則三分去一為徵之次,故用子聲為徵,亦是三分去一之次。夾鐘下生無射為商,子聲短,非夷則為商之次,故還用正聲為商。無射上生中呂為羽,中呂正聲長,非無射三分去一之次,故用子聲為羽,亦是三分去一之次。中呂上生黃鐘為角,黃鐘正聲長,非無射三分去一為角之次,故用子聲為角。夷則之調,正聲二,子聲三也。

南呂之均。

以南呂為宮,上生姑洗為徵,姑洗正聲長,非南呂三分去一為徵之次,故用子聲為徵,亦是三分去一之次。姑洗下生應鐘為商,應鐘子聲短,非南呂三分去一之次,故用正聲為商。應鐘上生蕤賓為羽,蕤賓上生大呂為羽。大呂正聲長,非應鐘為商三分去一之次,故用子聲為羽。蕤賓上生大呂為角,正聲長,非應鐘為商之次,故用子聲為角,亦是三分去一之次。以此南呂之調,正聲二,子聲三也。

無射之均。

以無射為宮,無射上生中呂為徵,中呂正聲長,非無射三分去一為徵之次,故用子聲為徵,亦是三分去一之次。中呂上生黃鐘為商,黃鐘正聲長,非無射為宮之次,故用子聲為商,亦是其宮之次。黃鐘下生林鐘為羽,林鐘正聲長,非黃鐘為商三分去一之次,故用子聲為羽。林鐘上生太蔟為角,太蔟正聲長,非黃鐘為商三分去一之次,故用子聲為角。此無射之調,正聲一,子聲四也。

應鐘之均。

以應鐘為宮,應鐘上生蕤賓為徵,蕤賓正聲長,非應鐘三分去一為徵之次,故用子聲為徵。蕤賓上生大呂為商,大呂正聲長,非應鐘為宮之次,故用子聲為商。大呂下生夷則為羽,夷則正聲長,非蕤賓為徵之次,故用子聲為商。夷則上生夾鐘為角,夾鐘正聲長,非大呂為商之次,故用子聲為角。此應鐘之調,亦正聲一,子聲四也。

此謂迭為宮商角徵羽也。若黃鐘之律自為其宮,為夾鐘之羽,為中呂之徵,為夷則之角,為無射之商,此黃鐘之五聲也。

大呂之律自為其宮。

為姑洗之羽,為蕤賓之徵,為南呂之角,為應鐘之商,此謂大呂之五聲也。

太蔟之律自為其宮。

為中呂之羽,為林鐘之徵,為無射之角,為黃鐘之商,此謂太蔟之五聲也。

夾鐘之律自為其宮。

為蕤賓之羽,為夷則之徵,為應鐘之角,為大呂之商,此夾鐘之五聲也。

中呂之律自為其宮。

為夷則之羽,為無射之徵,為大呂之角,為夾鐘之商,此中呂之五聲也。

蕤賓之律自為其宮。

為南呂之羽,為應鐘之徵,為太蔟之角,為姑洗之商,此蕤賓之五聲也。

林鐘之律自為其宮。

為無射之羽,為黃鐘之徵,為夾鐘之角,為中呂之商,此謂林鐘之五聲也。

夷則之律自為其宮。

為應鐘之羽,為大呂之徵,為姑洗之角,為蕤賓之商,此謂夷則之五聲也。

南呂之律自為其宮。

為黃鐘之羽,為太簇之徵,為中呂之角,為林鐘之商,此謂南呂之五聲。

無射之律自為其宮。

為大呂之羽,為夾鐘之徵,為蕤賓之角,為夷則之商,此謂無射之五聲。

應鐘之律自為其宮。

為太蔟之羽,為南呂之商,為姑洗之徵,為林鐘之角,此謂應鐘之五聲。

所謂五聲六律十二管旋相為宮者也。

《五聲十二律相生法》

古之神瞽考律均聲,必先立黃鐘之均。

五聲十二律,起於黃鐘之氣數。

黃鐘之管,以九寸為法。

度其中氣,明其陽數之極。

故用九自乘為管絃之數。

九九八十一數。

管數多者則下生,其數少者則上生,相生增減之數皆不出於三。

以本起三才之數也。

又生取之數不出於八。

以本法八風之儀也。

宮從黃鐘而起,下生得八為林鐘,上生太簇亦復依八而取為商。其增減之法,以三為度,以上生者皆三分益一,下生者皆三分去一,宮生徵。

三分宮數八寸一,分各二十七,下生者去一,去二十七,餘有五十四,以為徵,故徵數五十四也。

徵生商。

三分徵數五十四,則分各十八,者益一,加十八於五十四,得七十二,以為商,故商數七十二也。

商生羽。

三分商數七十二,則分各二十四,下生者去一,去二十四,得四十八,以為羽,故羽數四十八。

羽生角。

三分羽數四十八,則分各十六,上者益一,加十六於四十八,得六十四,以為角,故角數六十四。

此五聲大小之次也。是黃鐘為均,用五聲之法,以下十二辰,辰各有五聲,其為宮商之法亦如之,故辰各有五聲,合為六十聲,是十二律之正聲也。

聲本制,唯以宮、商、角、徵、羽各得上下三分之次為聲。

其十二律相生之法,皆以黃鐘為始。

黃鐘之管,九寸。

下生者三分去一,上生者三分益一,五下六上,仍得一終。黃鐘下生林鐘。

林鐘之管,六寸。

林鐘上生太簇。

太簇之管,八寸。

太蔟下生南呂。

南呂之管,五寸三分寸之一。

南呂上生姑洗。

姑洗管,長七寸九分寸之一。

姑洗下生應鐘。

應鐘之管,長四寸二十一分寸之二十。

應鐘上生蕤賓。

蕤賓之管,長六寸八十一分寸之二十六。

蕤賓上生大呂。

大呂之管,長四寸二百四十三分寸之五十二,倍之為八寸分寸之一百四。

大呂下生夷則。

夷則之管,長五寸七百二十九分寸之四百五十一。

夷則上生夾鐘。

夾鐘之管,長三寸二千一百八十七分寸之一千六百三十一,倍之為七寸分寸之一千七十九。

夾鐘下生無射。

無射之管,長四寸六分千五百六十一分寸之六千五百二十四。

無射上生中呂。

無射之管,長六寸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寸萬二千九百七十四。

此謂十二律長短相生一終於中呂之法。又制十二鐘准,為十二律之正聲也。鳧氏為鐘。

鄭元云:宮有代功,若族有代業,則以氏名官也。

以律計自倍半。半者,准半正聲之正,以為十二子律,制為十二子聲。比正聲為倍,則以正聲於子聲為倍;以正聲比子聲,則子聲為半。但先儒釋用倍聲,自有二義:一義云,半以十二正律,為十子聲為鐘;二義云,從於中宮之管寸數,以三分益一,上生黃鐘,以所得管之寸數然半之,以為子聲之鐘。其為半正聲之法者:以黃鐘之管,正聲九寸為均,子聲則四寸半,黃鐘下生林鐘之子聲。

三分去一,故林鐘子聲律,三分。

林鐘上生太蔟之子聲。

三分益一,太蔟子聲之律,四寸。

太蔟下生南呂之子聲。

三分去一,南呂子聲之管,長二寸三分寸之二。

南呂上生姑洗之子聲。

三分益一,姑洗律,長三寸九分寸之五。

姑洗下生應鐘之子聲。

三分去一,應鐘子聲之律,長二寸二十七分寸之十。

應鐘上生蕤賓之子聲。

三分益一,蕤賓子聲之律,三寸八十一分寸之十三。

蕤賓上生大呂之子聲。

三分去一,大呂子聲之律,四寸三百四十二分寸之五十二。

大呂下生夷則之子聲。

三分去一,夷則子聲之律,長二寸七百二十九分寸之五百九十。

夷則上生夾鐘之子聲。

三分益一,夾鐘子聲之律,三寸二千一百八十七分寸之一千六百三十一。

夾鐘下生無射之子聲。

三分去一,無射子聲之律,二寸六千五百六十一分寸之三千二百六十二。

無射上生中呂之子聲。

五分益一,中呂子聲之律,三寸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寸之六千四百八十七。還終於中呂。

此半正聲法。其半相生之法,以正中呂之管長六寸,

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寸之萬二千九百七十四。

中呂上生黃鐘。

三分益一,得八寸五萬九千四十九分寸之五萬一千八百九十六,半之,得四寸五萬九千四十九分寸之二萬五千九百四十八,以為黃鐘。

黃鐘六生林鐘,三分去一,還以六生所得林鐘之管寸數半之,以為林鐘子聲之管,以次而為上下相生,終於中呂,皆以相生所得之律寸數半之,各以為子聲之律,故有正聲十二,子聲十二。分大小有二十,以為二十四鐘,通於二神,迭為五聲,合有六十聲,即為六十律。其正管長者為均之時,則通用正聲五音;正管短者為均之時,則通用子聲為五音。亦皆三分益一減一之次,還以宮、商、角、徵、羽之聲得調也。

《宋史》《律曆志》

昔黃帝作律呂,以調陰陽之聲,以候天地之氣。堯則欽若曆象,以授人時,以成歲功,用能綜三才之道,極萬物之情,以成其政化者也。至司馬遷、班固敘其指要,著之簡策。自漢至隋,歷代祖述,益加詳悉。暨唐貞觀迄周顯德,五代隆替,踰三百年,博達之士頗亦詳緝廢墜,而律志皆闕。宋初混一㝢內,能士畢舉,國經王制,悉復古道。《漢志》有備數、和聲、審度、嘉量、權衡之目,後代因之,今亦用次序以志於篇。曰備數。《周禮》,保氏教國子以六藝,其六曰九數,謂方田、粟米、差分、少廣、商功、均輸、方程、贏朒、旁要,是為九章。其後又有《海島》、《孫子》、《五曹》、《張丘建》、《夏侯陽》、《周髀》、《綴術》、《緝古》等法相因而起,歷代傳習,謂之小學。唐試右千牛衛胄曹參軍陳從運著《得一筭經》,其術以因折而成,取損益之道,且變而通之,皆合於數。復有徐仁美者,作《增成元一法》,設九十三問,以立新術,大則測於天地,細則極於微妙,雖粗述其事,亦適用於時。古者命官屬於太史,漢、魏之世,皆在史官。隋氏始置算學博士於國庠,唐增其員,宋因而不改。曰和聲。《周禮》,典同掌六律六同之和,凡為樂器,以十有二律為之數度。古之聖人推律以制器,因器以宣聲,和聲以成音,比音而為樂。然則律呂之用,其樂之本歟。以其相生損益,數極精微,非聰明博達,則罕能詳究。故歷代而下,其法或存或闕,前史言之備矣。周顥德中,王朴始依周法,以秬黍校正尺度,長九寸,虛徑三分,為黃鐘之管,作律準以宣其聲。宋乾德中,太祖以雅樂聲高,詔有司重加考正。時判太常寺和峴上言曰:古聖設法,先立尺寸,作為律呂,三分損益,上下相生,取合真音,謂之形器。但以尺寸長短非書可傳,故累秬黍求為準的,後代試之,或不符會。西京銅望臬可校古法,即今司天臺影表銅臬下石尺是也。及以朴所定尺比較,短於石尺四分,則聲樂之高,蓋由於此。況影表測於天地,則管律可以準繩。上乃令依古法,以造新尺并黃鐘九寸之管,命工人校其聲,果下於朴所定管一律。又內出上黨羊頭山秬黍,累尺校律,亦相符合。遂下尚書省集官詳定,眾議僉同。由是重造十二律管,自此雅音和暢。曰審度者。本起於黃鐘之律以秬黍中者度之,九十黍為黃鐘之長,而分、寸、尺、丈、引之制生焉。宋既平定四方,凡新邦悉頒度量於其境,其偽俗尺度踰於法制者去之。乾德中,又禁民間造者。由是尺度之制盡復古焉。曰嘉量。《周禮》,栗氏為量。《漢志》云,物有多少受以量,本起於黃鐘之管容秬黍千二百,而龠、合、升、斗、斛五量之法備矣。太祖受禪,詔有司精考古式,作為嘉量,以頒天下。其後定西蜀,平嶺南,復江表,泉、浙納土,并、汾歸命,凡四方斗、斛不中式者皆去之。嘉量之器,悉復升平之制焉。曰權衡之用,所以平物一民、知輕重也。權有五,曰銖、兩、斤、鈞、石,前史言之詳矣。建隆元年八月,詔有司按前代舊式作新權衡,以頒天下,禁私造者。及平荊湖,即頒量、衡於其境。淳化三年三月三日,詔曰:《書》云:協時、月,正日,同律、度、量、衡。所以建國經而立民極也。國家萬邦咸乂,九賦是均,顧出納於有司,繫權衡之定式。如聞秬黍之制,或差毫釐,錘鉤為姦,害及黎庶。宜令詳定稱法,著為通規。事下有司,監內藏庫、崇儀使劉承珪言:太府寺舊銅式自一錢至十斤,凡五十一,輕重無準。外府歲受黃金,必自毫釐計之,式自錢始,則傷於重。遂尋究本末,別制法物。至景德中,承珪重加參定,而權衡之制益為精備,其法蓋取《漢志》子穀秬黍為則,廣十黍以為寸,從其大樂之尺。

秬黍,黑黍也。樂尺,自黃鐘之管而生也。謂以秬黍中者為分寸、輕重之制。

就成二術,因度尺而求釐。

二術謂以尺、黍而求釐、絫。度者,丈、尺之總名焉。因樂尺之源,起於黍而成於寸,析寸為分,析分為釐,析釐為毫,析毫為絲,析絲為忽。十忽為絲,十絲為毫,十毫為釐,十釐為分。

自積黍而取絫。以釐、絫造一錢半及一兩等二稱,各懸三毫,以星準之。等一錢半者,以取一稱之法。其衡合樂尺一尺二寸,重一錢,錘重六分,盤重五分。初毫星準半錢,至稍總一錢半,析成十五分,分列十釐。

第一毫下等半錢,當五十釐,若十五斤稱等五斤。

中毫至稍一錢,析成十分,分列十釐;末毫至稍半錢,析成五分,分列十釐。等一兩者,亦為一稱之則。其衡合樂分尺一尺四寸,重一錢半,錘重六錢,盤重四錢。初毫至稍,布二十四銖,下別出一星,等五絫。

每銖之下,復出一星,等五絫,則四十八星等二百四十絫,計二千四百絫為十兩。

中毫至稍五錢,布十二銖,列五星,星等二絫。

布十二銖為五錢之數,則一銖等十絫,都等一百二十絫為半兩。

末毫至稍六銖,銖列十星,星等絫。

每星等一絫,都等六十絫為二錢半。

以御書真、草、行三體淳化錢,較定實重二銖四絫為一錢者,以二千四百得十有五斤為一稱之則。其法,初以積黍為準,然後以分而推忽,為定數之端。故自忽、絲、毫、氂、黍、絫、銖各定一錢之則。

謂皆定一錢之則,然後制取等稱也。

忽萬為分。

以一萬忽為一分之則,以十萬忽定為一錢之則。忽者,吐絲為忽;分者,始微而著,言可分別也。

絲則千。

一千絲為一分,以一萬絲定為一錢之則。

毫則百。

一百毫為一分,以一千毫定為一錢之則。毫者,毫毛也。自忽、絲、毫三者皆斷驥尾為之。

氂則十。

一十氂為一分,以一百氂定為一錢之則。氂者,氂牛尾毛也,曳赤金成絲為之也。

轉以十倍倍之,則為一錢。

轉以十倍,謂自一萬忽至十萬忽之類定為則也。

黍以二千四百枚為一兩。

一龠容千二百黍為十二銖,則以二千四百黍定為一兩之則。兩者,以二龠為兩。

絫以二百四十。

謂以二百四十絫定為一兩之則。

銖以二十四。

轉相因成絫為銖,則以二百四十絫定成二十四銖為一兩之則。銖者,言殊異。

遂成其稱。稱合黍數,則一錢半者,計三百六十黍之重。列為五分,則每分計二十四黍。又每分析為一十氂,則每氂計二黍十分黍之四。

以十氂分二十四黍,則每氂先得二黍。分成四十分,則一氂又得四分,是每氂得二黍十分黍之四。

每四毫一絲六忽有差為一黍,則氂、絫之數極矣。一兩者,合二十四銖為二千四百黍之重。每百黍為銖,二百四十黍為絫,二銖四絫為錢,二絫四黍為分。一絫二黍重五氂,六黍重二氂五毫,三黍重一氂二毫五絲,則黍、絫之數成矣。其則,用銅而鏤文,以識其輕重。新法既成,詔以新式留禁中,取太府舊稱四十、舊式六十,以新式校之,乃見舊式所謂一斤而輕者有十,謂五斤而重者有一。式既若是,權衡可知矣。又比用大稱如百斤者,皆懸鈞於架,植鐶於衡,鐶或偃,手或抑按,則輕重之際,殊為懸絕。至是,更鑄新式,悉由黍、絫而齊其斤、石,不可得而增損也。又令每用大稱,必懸以絲繩。既置其物,則卻立以視,不可得而抑按。復鑄銅式,以御書淳化三體錢二千四百暨新式三十有三、銅牌二十授於太府。又置新式於內府、外府,復頒於四方大都,凡十有一副。先,守藏吏受天下歲貢金帛,而太府權衡舊式失準,因之為姦,故諸道主者坐逋負而破產者甚眾。又守藏更代,校計爭訟,動必數載。至是,新制既定,奸弊無所指,中外以為便。道體為一,天地之元,萬物之祖也。散而為氣,則有陰有陽;動而為數,則有奇有偶;凝而為形,則有剛有柔;發而為聲,則有清有濁,其著見而為器,則有律、有呂。凡禮樂、刑法、權衡、度量皆出於是。自周衰樂壞,而律呂候氣之法不傳。西漢劉歆、揚雄之徒,僅存其說。京房作準以代律,分六十聲,始於南事,終於去滅。然聲細而難分,世不能用。歷晉及隋、唐,律法微隱。《宋史》止載律呂大數,不獲其詳。今掇仁宗論律及諸儒言鐘律者記於篇,以補續舊學之闕。仁宗著《景祐樂髓新經》,凡六篇,述七宗二變及管分陰陽、剖析清濁,歸之於本律。次及間聲,合古今之樂,參之以六壬遁甲。其一、釋十二均,曰:黃鐘之宮為子、為神后、為土、為雞緩、為正宮調,太簇商為寅、為功曹、為金、為般頡、為大石調,姑洗角為辰、為天剛、為木、為嗢沒斯、為小石角,林鐘徵為未、為小吉、為火、為雲漢、為黃鐘徵,南呂羽為酉,為從魁、為水、為滴、為般涉調,應鐘變宮為亥、為登明、為日、為密、為中管黃鐘宮,蕤賓變徵為午、為勝先、為月、為莫、為應鐘徵。大呂之宮為大吉、為高宮,夾鐘商為大衝、為高大石,仲呂角為太一、為中管小石調,夷則徵為傳送、為大呂徵,無射羽為河魁、為高般涉,黃鐘變宮為正宮調,林鐘變徵為黃鐘徵。太簇之宮為中管高宮,姑洗商為高大石,蕤賓角為歇指角,南呂徵為太簇徵,應鐘羽為中管高般涉,大呂變宮為高宮,夷則變徵為大呂徵。夾鐘之宮為中呂宮,仲呂商為雙調,林鐘角在今樂亦為林鐘角,無射徵為夾鐘徵,黃鐘羽為中呂調,太簇變宮為中管高宮,南呂變徵為太簇徵。姑洗之宮為中管中呂宮,蕤賓商為中管商調,夷則角為中管林鐘角,應鐘徵為姑洗徵,大呂羽為中管中呂調,夾鐘變宮為中呂宮,無射變徵為夾鐘徵。仲呂之宮為道調宮,林鐘商為小石調,南呂角為越調,黃鐘徵為中呂徵,太簇羽為平調,姑洗變宮為中管中呂宮,應鐘變徵為姑洗徵。蕤賓之宮為中管道調宮,夷則商為中管小石調,無射角為中管越調,大呂徵為蕤賓徵,夾鐘羽為中管平調,中呂變宮為道調宮,黃鐘變徵為仲呂徵,林鐘之宮為南呂宮,南呂商為歇指調,應鐘角為大石調,太簇徵為林鐘徵,姑洗羽為高平調,蕤賓變宮為中管道調宮,大呂變徵為蕤賓徵。夷則之宮為仙呂,無射商為林鐘商,黃鐘角為高大石調,夾鐘徵為夷則徵,仲呂羽為仙呂調,林鐘變宮為南呂宮,太簇變徵為林鐘徵。南呂之宮為中管仙呂宮,應鐘商為中管林鐘商,大呂角為中管高大石角,姑洗徵為南呂徵,蕤賓羽為中管仙呂調,夷則變宮為仙呂宮,夾鐘變徵為夷則徵。無射之宮為黃鐘宮,黃鐘商為越調,太簇角為變角,仲呂徵為無射徵,林鐘羽為黃鐘羽,南呂變宮為中管仙呂宮,姑洗變徵為南呂徵。應鐘之宮為中管黃鐘宮,大呂商為中管越調,夾鐘角為中管雙角,蕤賓徵為應中徵,夷則羽為中管黃鐘羽,無射變宮為黃鐘宮,仲呂變徵為無射徵。二、明所主事,調五聲為五行、五事、四時、五帝、五神、五嶽、五味、五色,為生數一二三四五、成數六七八九十,為五藏、五官及五星。三、辯音聲,曰:宮聲沈厚麤大而下,為君,聲調則國安,亂則荒而危。合口通音謂之宮,其聲雄洪,屬平聲,西域言婆陁力。〈一曰婆陀力。〉商聲勁凝明達,上而下歸於中,為臣,聲調則刑法不作,威令行,亂則其宮壞。開口吐聲謂之商,音將將、倉倉然,西域言稽識。稽識,猶長聲也。角聲長而通徹,中平而正,為民,聲調則四民安,亂則人怨。聲出齒間謂之角,喔喔、確確然,西域言沙識,猶質直聲也。徵聲抑揚流利,從下而上歸於中,為事,聲調則百事理,亂則事隳。齒合而唇啟謂之徵,倚倚、嚱嚱然,西域言沙臘。沙臘,和也。羽聲喓喓而遠徹,細小而高,為物,聲調則倉廩實、庶物備,亂則匱竭。齒開唇聚謂之羽,詡、雨、酗、芋然。西域言般瞻。變宮,西域言侯利萐,猶言斛律聲也。變徵聲,西域言沙侯加濫,猶應聲也。其四、明律呂相生,祭天地宗廟,配律陽之數,曰:太空,育五太:太易、太初、太始、太素、太極也。分為七政,陽數七,所以齊律呂、均節度,不可加減也。以育六甲,六甲,天之使,行風雹,筴鬼神。為歲日時有善惡,故為九宮。九者,陽數變化之道也。為四正卦、五行、十幹,陰陽錯綜,律呂相葉,命宮而商者應,修下而高者降,下生隔八,上生隔六,皆圖於左。其五、著十二管短長。其六、出度量衡,辯古今尺龠。律呂真聲,本陰陽之氣,可以感格天地,在於符合尺寸短長,宜因聲以定之。因聲定律,則庶幾為得;以尺定聲,則乖隔甚矣。初,馮元等上《新修景祐廣樂記》時,鄧保信、阮逸、胡瑗等奏造鐘律,詔翰林學士丁度、知制誥胥偃、右司諫高若訥、韓琦,取保信、逸、瑗等鐘律詳考得失。度等上議曰:保信所製尺,用上黨秬黍圓者一黍之長,累而成尺。律管一,據尺裁九十黍之長,空徑三分,空圍九分,容秬黍千二百。遂用黍長為分,再累成尺,校保信尺、律不同。其龠、合、升、斗深闊,推以算法,類皆差舛,不合周、漢量法。逸、瑗所製,亦上黨秬黍中者累廣求尺,製黃鐘之律。今用再累成尺,比逸、瑗所製,又復不同。至於律管、龠、合升、斗、斛、豆、區、鬴亦率類是。蓋黍有圓長、大小而保信所用者圓黍,又首尾相御,逸等止用大者,故再攷之即不同。尺既有差,故難以定鐘、磬。謹詳古今之製,自晉至隋,累黍之法,但求尺裁管,不以權量累黍參校,故歷代黃鐘之管容黍之數不同。惟後周掘地得古玉斗,據斗造律,兼制權量,亦不同周、漢制度。故《漢志》有備數、和聲、審度、量、權衡之說,悉起於黃鐘。今欲數器之制參互無失,則《班志》積分之法為近。逸等以大黍累尺、小黍實龠,自戾本法。保信黍尺以長為分,雖合後魏公孫崇所說,然當時已不施用,況保信今尺以圓黍累之,及首尾相御,有與實龠之黍再累成尺不同。其量器,分寸既不合古,即權衡之法不可獨用。詔悉罷之。又詔度等詳定太府寺并保信、逸、瑗所制尺,度等言:尺度之興尚矣,《周官》璧羨以起度,《禮記》布手為尺,《淮南子》十二粟為一寸,《孫子》十釐為分,十分為寸,雖存異說,莫可適從。《漢志》,元始中,召天下通知鐘律者百餘人,使劉歆典領之。是時,周滅二百餘年,古之律度嘗有考者。以歆之博貫藝文,曉達曆筭,有所制作,宜不凡近。其審度之法云:一黍之廣為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先儒訓解經籍多引以為義,歷世祖襲,著之定法。然而歲有豐儉,地有磽肥,就令一歲之中,一境之內,取以校驗,亦復不齊。是蓋天物之生,理難均一,古之立法,存其大概爾。故前代制尺,非特累黍,必求古雅之器以雜校焉。晉泰始十年,荀勖等校定尺度,以調鐘律,是為晉之前尺。勖等以古物七品勘之,一曰姑洗玉律,二曰小呂玉律,三曰西京銅望臬,四曰金錯望臬,五曰銅斛,六曰古錢,七曰建武銅尺。當時以勖尺揆校古器,與本銘尺寸無差,前史稱其用意精密。《隋志》所載諸代尺度,十有五等,然以晉之前尺為本,以其與姬周之尺、劉歆銅斛尺、建武銅尺相合。竊惟周、漢二代,享年永久,聖賢制作,可取則焉。而隋氏銷毀金石,典正之物,罕復存者。夫古物之有分寸,明著史籍,可以酬驗者,惟有法錢而已。周之圜法,歷載曠遠,莫得而詳。秦之半兩,實重八銖;漢初四銖,其文亦曰半兩。孝武之世始行五銖,下暨隋朝,多以五銖為號,既歷代尺度屢改,故大小輕重鮮有同者,惟劉歆置銅斛。世之所鑄錯刀并大泉五十,王莽天鳳元年改鑄貨布、貨泉之類,不聞後世復有兩者。臣等檢詳《漢志》、《通典》、《唐六典》云:大泉五十,重十二銖,徑一寸二分。錯刀環如大泉,身形如刀,長二寸。貨布重二十五銖,長二寸五分,廣一寸,首長八分有奇,廣八分,足股長八分,間廣二分,圍好徑二分半。貨泉重五銖,徑一寸。今以大泉、錯刀、貨布、貨泉四物相參校,分寸正同。或有大小輕重與本志微差者,蓋當時盜鑄既多,不必皆中法度,但當較其首足、肉好長廣、分寸,皆合正史者用之,則銅斛之尺從可知矣。況經籍制度皆起周世,以劉歆術業之博,祖沖之算數之妙,荀勖揆校之詳密,校之既合周尺,則最為可法。兼詳隋牛弘等議,稱後周太祖敕蘇綽造鐵尺,與宋尺同,以調中律,以均田度地。唐祖孝孫云,隋平陳之後,廢周玉尺,用此鐵尺律,然比晉前尺長六分四釐。今司天監影表尺,和峴所謂西京銅望臬者,蓋以其洛都舊物也。今以貨布、錯刀、貨泉、大泉等校之,則景表尺長六分有奇,略合宋、周、隋之尺。由此論之,銅斛、貨布等尺寸昭然可驗。有唐享國三百年,其間制作法度,雖未逮周、漢,然亦可謂治安之世矣。今朝廷必求尺之中,當依漢錢分寸。若以為太祖膺圖受禪,創制垂法,嘗詔和峴等用影表尺與典修金石,七十年間,薦之郊廟,稽合唐制,以示貽謀,則可且依影表舊尺,俟有妙達鐘律之學者,俾考正之,以從周、漢之制。王朴律準尺比漢泉尺寸長二分有奇,比影表尺短四分,既前代未嘗施用,復經太祖朝更易。其逸、瑗、保信及照所用太府寺等尺,其制彌長,出古遠甚,又逸進《周禮度量法議》,欲且鑄嘉量,然後取尺度權衡,其說疏舛,不可依用。謹考舊文,再造影表尺一、校漢錢尺二并大泉、錯刀、貨布、貨泉總十七枚上進。詔度等以錢尺、影表尺各造律管,比驗逸、瑗并太常新舊鐘磬,考定音之高下以聞。度等言:前承詔考太常等四尺,定可用者,止按典故及以《漢志》古錢分寸參校影表尺,略合宋、周、隋之尺,謂宜準影表尺施用。今被旨造律管驗音高下,非素所習,乞別詔曉音者總領校定。詔乃罷之。而若訥卒用漢貨泉度尺寸,依《隋書》定尺十五種上之,藏於太常寺:一、周尺,與《漢志》劉歆銅斛尺、後漢建武中銅尺、晉前尺同;二、晉田父玉尺,與梁法尺同,比晉前尺為一尺七氂;三、梁表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二分二氂一毫有奇;四、漢官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三分七毫;五、魏尺,杜夔之所用也,比晉前尺為一尺四分七氂;六、晉後尺,晉江東用之,比晉前尺為一尺六分二氂;七、魏前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一寸七氂;八、中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二寸一分一氂;九、後尺,同隋開皇尺、周氏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二寸八分一氂;十、東魏後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三寸八毫;十一、蔡邕銅龠尺,同後周玉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一寸五分八氂;十二、宋氏尺,與錢樂之渾天儀尺、後周鐵尺同。比晉前尺為一尺六分四氂;十三、太府寺鐵尺,制大樂所裁造尺也;十四、雜尺,劉曜渾儀土圭尺也,比晉前尺為一尺五分;十五、梁朝俗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七分一氂。大常所掌,又有後周王朴律準尺,比晉前尺長二分一氂,比梁表尺短一氂;有司天監影表尺,比晉前尺長六分三釐,同晉後尺;有中黍尺,亦制樂所新造也。其後宋祁、田況薦益州進士房庶曉音,祁上其《樂書補亡》三卷,召詣闕。庶自言嘗得古本《漢志》,云:度起於黃鐘之長,以子穀秬黍中一黍之起,積一千二百黍之廣,度之九十分,黃鐘之長,一為一分。今文脫之起積一千二百黍八字,故自前世以來,累黍為尺以製律,是律生於尺,尺非起於黃鐘也。且《漢志》一為一分者,蓋九十分之一,後儒誤以一黍為分,其法非是。當以秬黍中者一千二百實管中,黍盡,得九十分,為黃鐘之長,九寸加一為尺,則律定矣。直祕閣范鎮是之,乃為言曰:照以縱黍累尺,管空徑三分,容黍千七百三十;瑗以橫黍累尺,管容黍一千二百,而空徑三分四釐六毫:是皆以尺生律,不合古法。今庶所言,實千二百黍於管。以為黃鐘之長,就取三分以為空徑,則無容受不合之差,校前二說為是。蓋累黍為尺,始失於之《隋書》,當時議者以其容受不合,棄而不用。及隋平陳,得古樂器,高祖聞而歎曰:華夏舊聲也。遂傳用之。至唐祖孝孫、張文收,號稱知音,亦不能更造尺律,止沿隋之古樂,制定聲器。朝廷久以鐘律未正,屢下詔書,博訪群議,冀有所獲。今庶所言,以律生尺,誠眾論所不及,請如其法,試造尺律,更以古器參考,當得其真。乃詔王洙與鎮同於修制所如庶說造律、尺、龠:律徑三分,圍九分,長九十分;龠徑九分,深一寸;尺起黃鐘之長加十分,而律容千二百黍。初,庶言太常樂高古樂五律,比律成,才下三律,以為今所用黍,非古所謂一稃二米黍也。尺比橫黍所累者,長一寸四分。庶又言:古有五音,而今無正徵音。國家以火德王,徵屬火,不宜闕。今以五行旋相生法,得徵音。又言:《尚書》同律、度、量、衡,所以齊一風俗。今太常、教坊、鈞容及天下州縣,各自為律,非《書》同律之義。且古者帝王巡狩方岳,必考禮樂同異,以行誅賞。謂宜頒格律,自京師及州縣,毋容輒異,有擅高下者論之。帝召輔臣觀庶所進律尺、龠,又令庶自陳其法,因問律呂旋相為宮事,令撰圖以進。其說以五正、二變配五音,迭相為主,衍之成八十四調。舊以宮、徵、商、羽、角五音,次第配七聲,然後加變宮、變徵二聲,以足其數。推以旋相生之法謂五行相戾非是,當改變徵為變羽,易變為閏,隨音加之,則十二月各以其律為宮,而五行相生,終始無窮。詔以其圖送詳定所。庶又論吹律以聽軍聲者,謂以五行逆順,可以知吉凶,先儒之說略矣。是時瑗、逸制樂有定議,乃補庶試祕書省校書郎,遣之。鎮為論於執政曰:今律之與尺所以不得其真,累黍為之也。累黍為之者,史之脫文也。古人豈以難曉不合之法,書之於史,以為後世惑乎。殆不然也。易曉而必合也,房庶之法是矣。今庶自言其法,依古以律而起尺,其長與空徑、與容受、與一千二百黍之數,無不合之差。誠如庶言,此至真之法也。且黃鐘之實一千二百黍,積實分八百一十,於筭法圓積之,則空徑三分,圍九分,長九十分,積實八百一十分,此古律也。律體本圓。圓積之是也。今律方積之,則空徑三分四釐六毫,比古大矣。故圍十分三釐八毫,而其長止七十六分二釐,積實亦八百一十分。律體本不方,方積之,非也。其空徑三分,圍九分,長九十分,積實八百一十分,非外來者也,皆起於律也。以一黍而起於尺,與一千二百黍之起於律,皆取於黎。今議者獨於律則謂之索虛而求分,亦非也。其空徑二分,圍九分,長九十分之起於律,與空徑三分四釐六毫,圍十分三釐八毫,長七十六分二釐之起於尺,古今之法,疏密之課,其不同較然可見,何所疑哉。若以謂工作既久而復改為,則淹引歲月,計費益廣,又非朝廷制作之意也。其淹久而計費廣者,為之不敏也。今庶言太常樂無姑洗、夾鐘、太簇等數律,就令其律與其說相應,鐘磬每編才易數三,因舊而新,敏而為之,則旬月功可也,又何淹久而廣費哉。執政不聽。四年,鎮又上書曰:陛下制樂以事天地、宗廟,以揚祖宗之休,茲盛德之事也。然自下詔以來,及今三年,有司之論紛然未決,蓋由不議其本而爭其末也。切惟樂者,和氣也。發和氣者,聲音也。聲音之生,生於無形,故古人以有形之物傳其法,俾後人參考之,然後無形之聲音得而和氣可道也。有形者,秬黍也,律也,尺也,龠也,鬴也,斛也,算數也,權衡也,鐘也,磬也,是十者必相合而不相戾,然後為得,今皆相戾而不相合,則為非是矣。有形之物非是,而欲求無形之聲音和,安可得哉。謹條十者非是之驗,惟裁擇焉。按《詩》誕降嘉種,維秬維秠。誕降者,天降之也。許慎云:秬,一稃二米。又云:一秬二米。後漢任城縣產秬黍二斛八斗,實皆二米,史官載之,以為嘉瑞。又古人以秬黍為酒者,謂之秬鬯。宗廟降神,惟用一尊;諸侯有功,惟賜一卣,以明天降之物,世不常有而可貴也。今秬黍取之民間者,動至數百斛,秬皆一米,河東之人謂之黑米。設有真黍,以為取數至多,不敢送官,此秬黍為非是,一也。又按先儒皆言律空徑三分,圍九分,長九十分,容千二百黍,積實八百一十分。今律空律徑三分四釐六毫,圍十分二釐八毫,是為九分外大其一分三釐八毫,而後容千二百黍,除其圍廣,則其長止七十六分二釐矣。說者謂四釐六毫為方分,古者以竹圍為律,竹形本圓,今以方分置算,此律之為非是,二也。又按《漢書》,分、寸、尺、丈、引本起黃鐘之長,又云九十分黃鐘之長者,据千二百黍而言也。千二百黍之施於量,則曰黃鐘之龠;施於權衡,則曰黃鐘之重;施於尺,則曰黃鐘之長。今遺千二百之數,而以百黍為尺,又不起於黃鐘,此尺之為非是,三也。又按《漢書》言龠,其狀似爵,謂爵琖,其體正圓。故龠當圓徑九分,深十分,容千二百黍,積實八百一十分,與律分正同。今龠乃方一寸,深八分一釐,容千二百黍,是亦以方分置筭者,此龠之非是,四也。又按《周禮》鬴法:方尺,圓其外;深尺,容六斗四升。方尺者,八寸之尺也;深尺者,十寸之尺也。何以知尺有八寸、十寸之別。按《周禮》:璧羨度尺,好三寸以為尺。璧羨之制,長十寸,廣八寸,同謂之度尺。以為尺,則八寸、十寸俱為尺矣。又《王制》云:古者以周尺八尺為步,今以六尺四寸為步。八尺者,八寸之尺也;六尺四寸者,十寸之尺也。同謂之周尺者,是周用八寸、十寸尺明矣。故知八寸尺為鬴之方,十寸尺為鬴之深,而容六斗二升,千二百八十龠也。積實一百三萬六千八百分。今鬴方尺,積千寸,此鬴之非是,五也。又按《漢書》斛法:方尺,圓其外,容十斗,旁有庣焉。當隋時,漢斛尚在,故《隋書》載其銘曰:審律嘉量斛,方尺圓其外,庣旁九釐五毫,羃百六十二寸,深尺,容一斛。今斛方尺,深一尺六寸二分,此斛之非是,六也。又按算法,圓分謂之徑圓,方分謂之方斜,所謂徑三、圍九、方五、斜七是也。今圓分而以方法筭之,此筭數非是,七也。又按權衡者,起千二百黍而立法也。周之鬴,其重一鈞,聲中黃鐘;漢之斛,其重二鈞,聲中黃鐘。鬴、斛之制,有容受,有尺寸,又取其輕重者,欲見薄厚之法,以考其聲也。今黍之輕重未真,此權衡為非是,八也。又按:鳧氏為鐘:大鐘十分,具鼓間之,以其一為之厚;小鐘十分,具鉦間之,以其二為之厚。今無大小薄厚,而一以黃鐘為率,此鐘之非是,九也。又按:磬氏為磬,倨句一矩有半,其博為一,股為二,鼓為三。蓋各以其律之長短為法也。今亦以黃鐘為變,而無長短厚薄之別,此磬之非是,十也。前此者,皆有形之物也,可見者也。使其一不合,則未可以為法,況十者之皆相戾乎。臣固知其無形之聲音不可得而和也。請以臣章下有司,問黍之二米與一米孰是。律之空徑三分與三分四釐六毫孰是。律之起尺與尺之起律孰是。龠之圓制與方制孰是。鬴之方尺圓其外,深尺與方尺孰是。斛之方尺圓其外,庣旁九釐五毫與方尺六寸二分孰是。算數之以圓分與方分孰是。權衡之重以二米秬黍與一米孰是。鐘磬依古法有大小、輕重、長短、薄厚而中律孰是。是不是定,然後制龠、合、升、斗、<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3361-18px-GJfont.pdf.jpg' />、斛以校其容受;容受合,然後下詔以求真黍;真黍至,然後可以為量、為鐘磬;量與鐘磬合於律,然後可以為樂也。今尺律本未定,而詳定、修制二局工作之費無慮千萬計矣,此議者所以云云也。然議者不言有司論議依違不決,而顧謂作樂為過舉,又言當今宜先政令而禮樂非所急,此臣之所大惑也。儻使有司合禮樂之論,是其所是,非其所非,陛下親臨決之,顧於政令不已大乎。昔漢儒議鹽鐵,後世傳《鹽鐵論》。方今定雅樂以求廢墜之法,而有司議論不著盛德之事,後世將何考焉。願令有司,人人各以經史論議條上,合為一書,則孰敢不自竭盡,以副陛下之意。如以臣議為然,伏請權罷詳定、修制二局,竢真黍至,然後為樂,則必至當而無事於浮費也。詔送詳定所。鎮說自謂得古法,後司馬光數與之論難,以為弗合。世鮮鐘律之學,卒莫辯其是非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