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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7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十七卷目錄
兵制部彙考三
周三〈總〉
戎政典第十七卷
兵制部彙考三
周三
按《周禮》:中冬教大閱。
〈訂義〉鄭鍔曰:《春秋》凡書大蒐、大事、大閱,皆謂事之尢大也。左氏曰:大閱,簡車徒也。以大司馬觀之,春教以鐃鼓,夏教以號名,秋教以旗物。至冬農隙,則合三時所教者大習之,故名大閱。奚止簡車徒已哉。
王氏詳說曰:春辨鼓鐸鐲鐃之用,夏辨號名之
用,秋辨旗物之用。至冬,則戒眾庶,修戰法,而及於旗物鼓鐸鐲鐃。要之辨鼓鐸者,未始無旗物,所謂以旗致民是也。辨旗物者,未始無號名,所謂各書其事與其號也。三時之田,各以其所辨者為主耳。
前期群吏,戒眾庶,修戰法。
鄭康成曰:群吏,鄉師以下。 鄭鍔曰:戰必有法,法不修則廢。未閱之前,先戒之使修其法。如鄉師四時之田,前期簡鼓鐸旗物,修其卒伍之類是也。戰法既修,然後合眾庶以出田。
虞人萊所田之野為表。百步則一,為三表,又五十步,為一表。
鄭司農曰:虞人,萊所田之野,芟除其草萊,令車得驅馳。《詩》曰:田卒污萊。 易氏曰:表以步度之,步長六尺,百步則一為三表,是三表相去二百步。又五十步為一表,則四表為二百五十步矣。大閱必用四表,所以寓王者節制之師,而大武之四表實象之。蓋周都西南一表在南,所謂武始而北出矣。振之而駟伐,則有振鐸作旗之義。歷二表、三表而至四表,則再始以著往者也。商都東北,四表在北,所謂四成,而南國是疆。復亂以飾歸,則有鼓退鳴鐃且卻之義。歷三表、二表而復於一表,則樂終而德尊者也。大閱亦然。賈氏乃謂:後表在北,士卒由後表以至南表,復回身向北,以至後表,與《樂記》之言不合。《樂記》言:大武,則周家一代寓兵之良法。當以《樂記》為正。或謂三表相距各百步,每表各六十丈,何以容大閱之眾。若以開方論,其勢誠窄。若據虞人萊所田之野,則迥野左右何有紀極。鄭氏謂:左右之廣,當容三軍,此指一旁而言。若左右兩旁當容六軍。又云:步數未聞。則六軍分行,左右開張,取其容六軍之眾,不以步數拘也。如此,則地勢廣袤,豈止容六軍而已。 李嘉會曰:必為表者,為進退先後之節。百步則一宜,若不足以容六軍,自後而前,至此百步而止。若後之人不在百步之內,亦何害也。然百步止於六十步者,後有驟趨,亦不可遠也。
田之日,司馬建旗於後表之中,群吏以旗物鼓鐸鐲鐃,各帥其民而致。質明,弊旗,誅後至者,乃陳車徒,如戰之陳。皆坐。
李嘉會曰:四表止於二百五十步,坐作進退,步行驟趨,為力不勞,軌範易習。民之左右顧瞻,皆其鄉黨鄰里,自然情親勢一,敵不可乘。此古人結陳堅固也。 易氏曰:及田之日,司馬建熊虎六斿之旗,於虞人所設後表之中。據《樂記·舞》而言,則後表當是在南一表,於是群吏如鄉師以下,以其旗物及鼓鐸鐲鐃等,各帥其民,而致於大司馬。 鄭康成曰:質,正也。弊,仆也。 易氏曰:質明仆旗,猶有後至者,是慢令也。 王昭禹曰:前期既戒眾庶矣,又後至焉,故必誅。軍法,後期者斬,而此言誅,則方致民也。下文言不用命者,斬。則知言誅,未遽以死處之。乃陳車徒如戰之陳,田之所習,無非戰法。故車徒之所陳,皆如戰之陳焉。 鄭康成曰:皆坐,當聽誓也。 黃氏曰:自此以前,皆司馬主之。
群吏聽誓於陳前,斬牲,以左右徇陳,曰:不用命者斬之。
鄭康成曰:群吏,諸軍帥也。陳前,南面鄉表也。 易氏曰:眾庶已集,命之皆坐於在南之一表。群吏聽誓,則自軍帥而下,皆南面向表,誓於陳前。 王昭禹曰:以小司徒攷之,乃會萬民之卒伍,而用之以起軍旅,以作田役,特掌其戒禁而已。未嘗掌誓。記月令者,謂司徒搢扑北面以誓,誤矣。士師以五戒先後刑罰,一曰誓用之軍旅,則誓眾者士師也。黃氏曰:戰誓,《書》所謂用命賞于祖,不用命戮于社。蓋自此始,以軍法用人之死。 鄭鍔曰:坐而聽誓,
斬牲以徇。所謂三令五申也。今見於《司馬法》曰:夏后氏誓於軍中,欲民先其慮也。商誓於軍門之外,欲民先意以待事也。周將交刃而誓之,以致民志也。車徒皆坐,使群吏聽誓者,群吏各帥其眾。有誓而群吏聽之,則傳達於所統之眾,簡而易知,無敢不從矣。
中軍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司馬振鐸,群吏作旗,車徒皆作鼓行,鳴鐲,車徒皆行,及表乃止。三鼓摝鐸,群吏弊旗,車徒皆坐。
鄭康成曰:作,起也。 王東巖曰:中軍自注以為中軍之將。後之說者,以大將之車,將自居中,所謂居鼓之將自擊此鼓,節制三軍。雖王親征,亦自擊鼓,遂引《左傳》:郤克傷於矢,援枹而鼓之。趙簡子伏<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3946-18px-GJfont.pdf.jpg' />嘔血,鼓聲不衰,為證。至鼓人指為軍將、師帥、旅帥,不思軍將自執晉鼓,不執鼙而執鼙,自是旅帥。所以易氏謂:旅帥居軍師之中。故曰中軍。若以中軍不可指為旅帥,只云中軍之將,雖執晉,而晉以鼙為令者,蓋晉以進為義,軍將鼓,其晉孰敢不進,度未敢進而鼓動,寧免拂乎人情。旅帥為百人之長,下察人情,知其可進,以鼙令鼓,然後中軍執鼓之人,三鼓以進之。則車徒皆作,可使之同心同力,勇進而不怯矣。 易氏曰:中軍以鼙,令鼓則旅帥執鼙者也。以旅帥居卒伍軍師之中,故曰中軍。鼓人皆三鼓,則軍將之執晉鼓者也。司馬振鐸,則兩司馬之執鐸者也。鼓行鳴鐲,則公司馬之執鐲者也。當是時,旅帥以鼙令鼓,故軍將三鼓而作之,兩司馬振鐸以通之,可以作矣。故群吏作旗,車徒皆作。既作矣,軍將又鼓以行之,公司馬又以鐲而節之,可以行矣。故車徒皆行,及表乃止,既止矣,軍三鼓以警之,兩司馬摝鐸以止之,可以止矣。故群吏弊旗,車徒皆坐。此謂自南表,以至向北之二表。
又三鼓,振鐸作旗,車徒皆作鼓進,鳴鐲,車驟徒趨。及表乃止,坐作如初。
鄭康成曰:趨者,赴敵尚疾之漸。《春秋傳》曰:先人,有奪人之心。 易氏曰:言驟趨,則士卒赴敵之心,固勇於車徒之行者矣。然不可無以節之,由是及表乃止。而軍將三鼓以警之,兩司馬又摝鐸以止之,可以止矣。故曰坐作如初。此謂自二表,以至向北之三表。
乃鼓,車馳徒走。及表乃止。
易氏曰:於是軍將又鼓以作之,則車為之馳,徒為之走。言馳與走,則士卒赴敵之心,尢勇於車驟徒趨者矣。然亦不可無以節之,由是及表乃止,則教習已備而無事於坐作之節,但止之而已。此謂自三表以至向北之四表。
鼓戒三闋,車三發,徒三刺。
鄭康成曰:鼓戒,戒攻敵。 王昭禹曰:鼓聲止,謂之闋。 易氏曰:至此則鼓已三闋,車已三發,徒已三刺,於此皆戒焉。 鄭鍔曰:每鼓一闋,則車一發,而徒一刺。至三而止。是謂節制之兵。三發,即《書》所謂不愆於六步、七步,乃止齊焉。三刺,即《書》所謂不愆於四伐、五伐、六伐、七伐,乃止齊焉之意。 易氏曰:必三鼓者,至於三則節制之正也。故大閱之教表為三表,鼓為三鼓,車以三發,徒以三刺,坐作以三而為之止,皆三之為節制也。
乃鼓,退,鳴鐃且卻。及表乃止,坐作如初。
鄭康成曰:鐃所以止鼓。軍退,卒長鳴鐃,以和眾鼓人,為止之也。 易氏曰:謂至北之四表,軍將即令鼓以退之,公司馬復鳴鐃以卻之,於是軍吏士卒回身,向南而立,復行至表,皆為之止,坐作如初。此又謂自北之四表,以至三表、二表,而復於向南之一表,皆如上文之坐作。其異者,廢鐲鳴鐃而已。
遂以狩田,以旌為左右和之門,群吏各帥其車徒,以敘和出,左右陳車徒,有司平之,旗居卒閒。以分地前後,有屯百步,有司巡其前後。
賈氏曰:遂以狩田以下,總論教戰,訖,入防田獵之事。 鄭康成曰:冬田為狩,言守取之無所擇也。王昭禹曰:以大獲之以人守之,為取之大者,以冬物成之眾也。故冬田謂之狩。 賈氏曰:六軍分三軍,各處東西,為左右各一門。 鄭鍔曰:軍中用轅以為門,此乃用旌為和門,何也。以車為藩,則仰轅以為門。蓋軍行偶有所止,則然也。設為和門者,田而教戰,欲使眾心之和一也。 王東巖曰:門分左右,則人分彼此,相勝相爭,由此而生。名門皆曰和,欲其進退由禮,心無所爭,則和矣。 鄭康成曰:敘和出,用次第出和門也。 王昭禹曰:敘者,前後之倫也。出以先後之倫,則行者有敘而不亂矣。然不先正其左右之行列,將欲敘之,有不可得。故先分左右,以陳其車徒,又使有司平之,使各當其分。然後由左右而出者,其行列皆正矣。有司,鄉師也。以鄉師正掌田法,而修其卒伍,故平其左右之行列,
屬於鄉師也。 鄭康成曰:鄉師,居門正,其出入之行列,雖不經見。居門正出入,宜亦有司之事。《春秋傳》曰:流旁握御擊者,不得入。車軌塵馬候蹄,是必有有司督察之也。 黃氏曰:有司,謂伍長以上平正也。各正其部署,以結陳也。和平,一義也。 王昭禹曰:軍法自旅而上,然後有旗。蓋旅師所建之旗也。四兩為卒,五卒為旅,此旅師所建之旗,所以居於卒閒,以分地而調其部曲也。 李嘉會曰:百人之中,旗分為兩,五十人為一隊也。 鄭鍔曰:司馬以旗分地為二,必以百步為準者,近則士卒無所騁其能,遠則首尾不相應也。 李嘉會曰:所謂步閒容步,隊閒容隊也。有司,鄉師也。巡其前後,視其廣狹也。 鄭康成曰:前後有屯百步,車徒異群,相去之數也。 黃氏曰:司馬法一成三百家,出車一乘,若皆以二家五人計之,三百家為七百五十人,田與追胥竭作,自此以前,卒旅車為陳,至此車與卒異部,前此列陳,如戰之陳,教坐作進退,至此逐禽,有殺獲之事,故車與卒異部。
險野人為主,易野車為主。
黃氏曰:大扺兵分合為難,分合有奇正,而以野之險易制其宜。然則一車三十人,定法也。增減進退,其法默存乎其閒。 王昭禹曰:宣王因田獵而選車徒。故《詩》曰:東有甫草,駕言行狩。此則易野車為主也。又曰:選徒囂囂,搏獸於敖。此則險野人為主也。 陳氏曰:險野非不用車,而主於人。易野非不用人,而主於車。動則足以衝突,止則足以營衛。將卒有所庇,兵械衣裘有所齎。 《禮庫》曰:先王車戰,不求大勝,求為不可敗而已。鄭莊欲驅馳中原,始為徼利之名。故鄭莊始用徒兵自中行,穆子乃毀軍以從卒,自左師展,始乘馬。自趙武靈王,始用胡騎。先王兵制敗壞而不可復,實自莊公始。
既陳,乃設驅逆之車,有司表貉於陳前。
易氏曰:驅謂驅禽獸使趨於圍,逆謂逆禽獸使不出圍。 鄭鍔曰:驅則自後驅之使出,逆則自前迎之使入。驅其後,則獸無所逃。逆其前,雖欲出防而不可得。 王昭禹曰:既陳,則行列正矣。然後可田焉。故設驅逆之車者,田僕也。校人則帥之而已。故《校人》曰:田獵,則帥驅逆之,車則將田矣。于是禱祭焉。故有司表貉於陳前,即甸祝掌表貉之祝號是也。 李嘉會曰:表貉者,警人而欲其無慢心。
中軍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群司馬振鐸,車徒皆作。遂鼓行,徒銜枚而進,大獸公之,小禽私之,獲者取左耳。
易氏曰:中軍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如習戰之時,則師田之法一焉。 鄭康成曰:群司馬,謂兩司馬也。枚如箸銜之有繣結項中,軍法止語為相疑惑也。進,行也。 鄭司農曰:大獸,公之,輸之於公。小禽,私之,以自𢌿也。《詩》云:言私其豵,獻豜於公。一歲為豵,二歲為豝,三歲為特,四歲為豜,五歲為慎。此明其獻大者於公,自取其小者獲得也。得禽獸者,取左耳,當以計功。 鄭鍔曰:大獸不公,無以教事上之義。小禽不私,無以示及下之仁。 王昭禹曰:不專取左耳,則效功者疑於獲一而效二。取左耳以效功,所以謂之馘也。
及所弊,鼓皆駴,車徒皆譟。
鄭康成曰:至所弊之處,田所當於止也。天子、諸侯蒐狩有常,至其常處,吏士鼓譟,象攻敵克勝而喜也。疾雷擊鼓曰駴。譟,讙也。《書》曰:前師乃鼓<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8889-18px-GJfont.pdf.jpg' />,譟亦謂喜也。 易氏曰:駴如馬之駭,譟如鳥之譟,以示勝敵。 鄭鍔曰:人心有踴躍之義。
徒乃弊,致禽饁獸於郊,入獻禽以享烝。
王昭禹曰:冬物成而多,可取者眾,故以徒為主。凡田用火,用車,用羅,非不用徒也。特所主者有異耳。
鄭康成曰:徒乃弊徒止也。 黃氏曰:徒取禽車
列陣不動,雖戰亦然。至此徒止遂獻禽。 鄭康成曰:致禽饁獸於郊,聚所獲禽,因以祭四方神於郊。《月令》:季秋,天子既田,命主祠祭禽四方是也。 易氏曰:春社,夏礿,秋祊,不言入獻禽。而冬烝獨言之者,以外行致禽饁郊之禮,然後獻禽於宗廟,故謂之入。 鄭鍔曰:此戰勝而歸,獻捷於廟社之意也。郊言饁獸,烝言獻禽,豈用大於郊,而用小於廟。列而言之,則禽獸有大小之殊。合而言之,獸亦可謂之禽也。 王氏詳說曰:田法,大率詳於冬狩。以文意攷之,亦四時所並用也。請以蒐田明之,其曰:執鼓、執鐲而繼之以教,坐作進退、疾徐疏數之節者,即冬狩所謂中軍以鼙,令鼓以下為一節,及三鼓以下為一節,坐作如初,乃鼓以下為一節是也。其曰:有司表貉者,即冬狩所謂虞人萊所田之野為表百步,則一為三表。又五十步為一表。又曰:有司表貉於陳前是也。其曰誓民者,即冬狩所謂群吏聽誓於陳前,斬牲以徇是也。其曰鼓遂圍禁者,即
冬狩所謂中軍以鼙,令鼓車徒皆作,繼之以大獸公之,小禽私之,獲者取左耳,鼓遂圍禁是也。苗田、獮田,一如蒐田。但大閱之禮,其車徒為甚備耳。陳及之曰:四時教習,遠如都鄙,皆調發之人。都之地去王城五百里,則一年四次習於國內,比屋竭作,歲歲如是,而民不亦勞乎。大司馬欲盡辨旗物號名之用,故併師都郊野言之,其實司馬所教者,止鄉遂之人也。而又遞閱之,亦不一時俱起王畿之內,鄉黨之閒,皆有習射之地。歲時因民聚會而教之,則民無道路之苦,國家無煩擾之政,而民皆精練矣。 楊氏曰:春秋大閱一,蒐五,治兵一,狩二,得禮乎。曰:何禮哉。先王於閒暇無事之日,修其軍禮,所謂振旅茇舍,治兵大閱之政講焉。鼓鐸旗物名號,戰法之用熟焉。禽獸之害物者,與其時之可殺者,得焉。得之之道,又有節焉。大獸公之,小禽私之,得不敢先享,必獻於鬼神焉。是則先王之時,田禮一舉而有六善,豈徒好兵而禽獸之獲哉。今魯之大閱與治兵蒐狩之舉,是未嘗求先王之善意。《縣師》曰:掌邦國田役之戒,受法於司馬,以作其眾庶。《大宗伯》曰:以軍禮同邦國,大田之禮,簡眾也。魯之治兵,不掌於縣師,不受於司馬,不同於宗伯。此春秋所以不與也。 林椅曰:周家因祭祀而用田,因田而教戰。王與諸侯軍將之旗鼓,特建之以教戰陳之法。王與諸侯,不必親,亦不必成軍也。如今教習必立六纛、五方旗之類,又司馬百步為一表,為三表則三百步。又五十步為一表,則三百五十步耳。步兵前後左右各二步,車易戰之法,五車為屯,十車為列,前後相去三十步,左右十六步。險戰之法,十車為聚,十二為列,前後二十步,左右四步,隊閒五十步。險戰皆半之,又隊閒容隊,曲閒容曲,度百步一表,則可教者僅一旅。鄉師出田法於州里,遂師審其誓戒,都司馬、家司馬以國法掌其政學,則是一旅以上,隨處自講可也。至大軍旅,則合而用之,所謂及師大合軍是矣。
及師,大合軍,以行禁令,以救無辜,伐有罪。
易氏曰:及者,繼事之辭,未有師也。謂時田以習戰,以為用師之備而已。 王昭禹曰:及師大合軍,謂命將或王親征之時。 鄭鍔曰:大合軍旅,非以肆暴也。以行禁令,所以申明乎九法也。以救無辜,所以明王者之仁也。以伐有罪,所以明王者之義也。
若大師,則掌其戒令,涖大卜,帥執事,涖釁主。及軍器。
易氏曰:若有強梗弗率者,負固弗服者,與夫侵犯王略,而自干天誅者,天子於是親帥六師,方伯連帥從焉,謂之大師。大司馬掌其戒令,則方伯連帥,以至軍將師帥,莫不受戒令焉。 鄭鍔曰:或謂用師,則大司馬為大將,固當掌號令以指麾六軍。此言若大師,則掌其戒令者,蓋此乃王親出征之時也。王自出軍,則王自將號令於王,大司馬惟掌戒令,則專治六師之法而已。 鄭康成曰:涖,臨也。臨大卜,卜出兵吉凶也。《司馬法》曰:上卜下謀,是謂參之。主謂遷廟之主及社主在軍者也。軍器,鼓鐸之屬。凡師既受甲,迎主於廟,及社主祝奉以從,殺牲以血塗主及軍器,皆神之。 鄭鍔曰:大卜作龜之八命,一曰征司馬於出征之,卜則親涖之以決吉凶。 賈氏曰:小子職云釁,邦器及軍器,彼官釁之,而司馬臨之。 李嘉會曰:涖大卜,釁主,及軍器,惟大師則有之。
及致,建大常,比軍眾,誅後至者。
鄭司農曰:致謂聚眾也。 黃氏曰:致於王也。故建大常,比軍眾,謂各以其黨相聯合也。鄭謂鄉師致民於司馬,非鄉師致六鄉之民於司徒,此當有邦國、都鄙、甸稍之民。稍人受法於縣師,作其同徒輦,輦帥而至者。 賈氏曰:司馬而用王之大常者,以上文大師王親御六軍,故司馬用王之大常致眾。若王不親,則司馬自用大旗致之。 王氏曰:鄉師致民以司徒之大旗,則司馬致民,宜以王之大常矣。凡此皆示其致民之命,有所受之也。 鄭康成曰:比,校次之也。 易氏曰:比其伍兩卒旅軍師之全缺也。 鄭鍔曰:誅後至,則懲其不率而後期。
及戰,巡陳眂事而賞罰。
易氏曰:及其成陳而戰也,巡其陳之隊伍疏數,與夫車徒旗鼓之出入,莫不眂之。 鄭鍔曰:巡陳而視其勇怯。 鄭康成曰:事謂戰功也。 王昭禹曰:眂其鼓鐸、鐲鐃、旗物、車徒、坐作、進退之事。有功者賞,逆令者罰也。
若師有功,則左執律,右秉鉞,以先,愷樂獻於社。
鄭康成曰:功,勝也。律所以聽軍聲,鉞所以為將威也。 鄭鍔曰:軍行必聽同律而鉞者,大將所執也。有功,則執律者,示師出以律而取勝也。陽六為律,左陽也,故左執之。鉞所以主殺陰也,右亦陰也,故右秉之。 鄭康成曰:先猶道也。 易氏曰:大司馬
左執律,右秉鉞,以先。 王東巖曰:此說極是。功雖勝,大司馬猶執律秉鉞,卻行而身先,以見有功不伐,安不忘危之意。 賈氏曰:趙商問大司樂:王師大獻,則令奏愷。樂注云:獻於祖,與此異。鄭答曰:司馬主軍事之功,故獻於社。大司樂宗伯之屬,宗伯主宗廟,故獻於祖。然軍有功二處,俱獻以出軍之時,告於祖宜於社,故反必告也。 王氏詳說曰:祖本仁,故獻愷在春官。社本義,故獻愷在夏官。 鄭鍔曰:司馬主九伐之法,故獻於社,示法陰而行誅伐也。
若師不功,則厭而奉主車。
鄭司農曰:厭謂厭冠喪服也。軍敗,則以喪禮。故秦敗於殽,秦伯素服,郊次,鄉師而哭。 賈氏曰:《曲禮》云:厭冠不入公門,彼差次當緦小功之冠,以義言之,五服之冠皆厭,以其喪冠反,吉冠於武上,向內縫之。喪冠於武下,向上縫之。伏冠在武,故得厭伏之名。 李嘉會曰:厭冠奉主車以歸於廟,示有忝於祖矣。 鄭鍔曰:無功,非王之故也,司馬不能致果以殺敵也。故自厭損,明己之威令不伸,以致然也。不言無功,見王師無敗績之理。 鄭康成曰:奉猶送也,送主歸於廟與社。 鄭鍔曰:奉主車以歸,肆師助牽之。故《肆師》云:師不功,則助牽主車。
小子,凡師田,斬牲以左右徇陳。
鄭康成曰:示犯誓,必殺之。 鄭鍔曰:師田有徇陳之事,誅其不用命者也。不用命者,皆狠而不率之人,令小子斬羊以示之。羊者,至狠之物。宋義曰:狠如羊強不可制者,皆斬之。此類是也。
環人下士六人,史二人,徒十有二人。
黃氏曰:以環名官,取巡邏周匝之義。 王昭禹曰:環之為物肉好一,其肉好,皆旋之而不可窮也。環人之官,巡察內外,若環之終始相循而不窮。 鄭鍔曰:《夏官》:環人掌軍中循環往來,無所不察之事。而《秋官》:環人則掌送迎賓客循環往來之事。皆以循環往來為義。軍中之環人,有戰攻之事,則置之。非如秋官掌送迎之職。
掌致師。
王昭禹曰:兵法曰:善戰致人而不致於人。夫我案兵無動,而致敵使來,以逸待勞,宜勝之矣。 鄭鍔曰:戰必致師,蓋使環人犯敵,以致吾必戰之志。使敵人怒而求戰,其致之自我也。左氏載:晉楚交戰,楚許伯攝叔樂伯,致晉師之事,司馬出師,而敵人不速出戰,則環人致之。
察軍慝。
鄭康成曰:慝,陰姦也。視軍中有為慝者,則執之。鄭鍔曰:苟有欲為姦於軍中者,無以察之,則變從中起,而外應敵人矣。故掌察乎軍慝,所以消姦惡於內。
環四方之故。
鄭鍔曰:若外焉有締好之人,將攻於我師,無以環之,則變生於外,四面並至矣。故又環送而巡之,所以折衝而禦侮也。 易氏曰:察軍慝,則察其在我者。環四方之故,則環其在人者。
巡邦國,搏諜賊。
王氏曰:自此以下,皆環人巡邦國之事。 鄭鍔曰:遍巡四方而無不知,有諜賊則反閒或行焉。又當巡邦國而搏其諜,則無以窺我師者矣。
訟敵國。
鄭鍔曰:諸侯之國力足相敵,不為辨其紛爭之訟,則有相攻擊之患。鄭康成謂:敵國兵來,則往,與之訟曲直。引齊國佐如晉論蕭同叔子事,以為證。環人仗王朝之威,何為往與之訟耶。蓋訟敵國者,往為決兩國之爭。 黃氏曰:已用師矣,而猶訟之。訟其曲,使知而服之,則師可已也。 劉執中曰:訟敵人之過惡,以激我師,俾無不怒之也。
揚軍旅。
鄭鍔曰:有不服之國,已圍其邑,不宣揚王國之威武以降之,必至於多殺其人民。此皆環人之職,以叔向平丘會觀之,謂魯人曰:寡君有車四千乘,在牛雖瘠僨於豚上,其畏不死乎。環人宣揚國威,殆此類也。
降圍邑。
鄭康成曰:圍邑,欲降者,受而降之。《春秋傳》曰:齊人降鄣。 黃氏曰:環人掌致師,志於戰也。而以降圍邑,終焉不殺之仁也。雖然受降,如受敵,斯亦當察故環人掌之。
挈壺氏下士六人,史二人,徒十有二人。
鄭康成曰:挈讀如絜髮之絜。壺,盛水器也。世主挈壺水以為漏。 易氏曰:絜壺之制,不可攷。以唐制推之,水海浮箭四匱,注水始自夜天池入於日,天池自日天池入於平壺,以次相注,入於水,海浮箭而上,以浮箭為刻,分晝夜計十二時,每時八刻二
十分,每刻六十分,箭四十八,二箭當一氣,歲統二百一十九萬一千五百分,悉刻於箭上。銅烏引水而下,注浮箭而止,登至於晝夜之刻分,至之候冬夏長短、昏曉隱見,與《周官》晷影無差。
掌挈壺以令軍井,挈轡以令舍,挈畚以令糧。
鄭鍔曰:軍之所聚,不可無井。穿井及水,則舉壺示人,使見壺者,知其地有井。蓋壺者,所以盛水故也。乘車馬者,必執轡,止則解焉。軍之所至,或當舍止,則舉轡示人,使見轡者,知當解鞍息馬。蓋舍則不執轡故也。盛糧者,必用畚軍於其地,或當廩給,則舉畚以示人,使見畚者,知其下有糧。蓋畚者,盛糧之器故也。是三者,非挈壺之職,皆有取於挈壺之義。蓋軍旅所屯,號令難於相聞,各以其物表之,於事便,於力省也。
凡軍事,縣壺以序聚𣝔。凡喪,縣壺以代哭者,皆以水火守之,分以日夜。
王昭禹曰:縣壺以盛水,分刻漏也。 鄭康成曰:擊𣝔,兩木相敲,行夜時也。 鄭鍔曰:軍中之守,尢嚴於夜。故行夜者,必聚而擊柝,以戒非常,必更代而次序之,使之適平縣壺為漏,時至則代,先後有倫,非惟無獨賢之嘆,且使擊柝者不倦,而事益嚴也。野廬氏於賓客至,則令其地之人,聚柝之修,閭氏掌比國中之互柝者。《秋官》環人賓客所舍,則令聚柝宮正於宮中,則擊柝而比之,防患之術,尢戒於夜,況軍中乎。 易氏曰:守之以水,則均其晷刻之多少。守之以火,則知其漏箭之遷易。 鄭康成曰:分以日夜者,異晝夜漏也。漏之箭,晝夜共百刻,冬夏之時,閒有長短焉。大史立成法,有四十八箭。
及冬,則以火爨鼎水而沸之,而沃之。
鄭司農曰:冬水凍漏不下,故以火炊水沸以沃之。
諸子下大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鄭司農曰:《燕義》曰:古者天子之官,有庶子,官與周官諸子職同文。 王昭禹曰:掌國子之倅,而名官,謂之諸子者,蓋公卿大夫士之子,自其眾而言之。
陳君舉曰:諸子隸於司馬,何也。古者大夫士國
子,皆從金革之事,而不征於司馬,使非其官之長,素稟命焉。一旦用之,將有不如令者,捨之則不能以正眾,遽用法亦難乎為上矣。俾之屬以傅軍正,用之則其官自為帥,其徒自為伍,所以整眾,亦所以全恩也。
掌國子之倅。
黃氏曰:《燕義》曰:周有庶子官,諸子即庶子也。國子適庶,兼稱倅副貳也。庶子副貳適子,故曰國子之倅。《周官》:適子為門子。小宗伯掌其政令,適子承襲,庶子有才,則諸子進而爵秩之,故與司士聯職,而獨掌其倅。 易氏曰:故書倅為卒。鄭氏以下文有游倅,故改為倅職,末言修德學道,固游倅之事。此主下文兵甲之事,則卒之一字,即有什伍之意。
掌其戒令,與其教治,辨其等,正其位。
方氏曰:戒之使勿怠,令之使有為,教之以其藝,治之以其事。知其戒令,而後可以教治也。則所主在乎戒令,然後及教治焉。故於戒令言掌,於教治言與。 鄭康成曰:戒令致於太子之事,教治修德學道。 鄭鍔曰:既有戒令,又有教治,則教以道德,而治其事焉。 又曰:別其為卿為大夫之倅,使尊卑有等也。 賈氏曰:謂才藝高下等級也。 呂氏曰:正其位,謂在朝廷則尚爵,在學校則尚齒也。 鄭鍔曰:其父之爵尊者,其位高。其父之爵卑者,其位下。使上下有序。
國有大事,則帥國子而致於太子,唯所用之,若有兵甲之事,則授之車甲,合其卒伍,置其有司,以軍法治之。
呂氏曰:國有大事,謂大祭祀、大喪紀、大賓客、大燕饗之類。 賈氏曰:下有兵甲之事,則此大事,謂祭祀。 黃氏曰:諸子不掌適子,國有大事,則帥國子而致於太子,適庶咸在,太子居則監國,出則撫軍,皆大事也。故諸子盡帥國子而致之。 李氏曰:王者之師,非直興之閭里,又取諸世族。彼以父祖富貴之相承,宜有報上之心,而況德行道藝之素習,孰不知忠孝之美。任之以金革,則與干賞蹈利,庸徒鬻賣者有閒矣。且太子將為君,國子將為臣,君臣之分未定,而恩義固已接矣。今日之游倅,安知不為嗣王之將帥哉。《文王世子》曰:公若有出疆之政,庶子以公族之無事者,守於公宮,正室守太廟,諸父守貴宮,貴室諸子、諸孫守下宮、下室,此諸侯禮也。豈天下之事,而有不用力者乎。 呂氏曰:古者,太子與卿大夫之子同在學。或有大故,則使太子帥其餘子在宮中,天子同其父御兵於外,其子弟佐太子守宮於內。此見得內外相維持,不拔之理。夫太子素與諸侯之子弟,朝夕習熟,故後來諸
侯之子立為諸侯時,事太子為君,此正是封建諸侯之本。平日在學時,必擇其能為諸侯。則他日立為諸侯,有不可立者,則不立也。 鄭鍔曰:或有甲兵之事,國子隸於太子,其捍患也不可無車甲,其在師也不可無卒伍。諸子授之以車,使得以載乘,授之以甲,使得以自衛。又合之使為卒伍,各相連屬。又為之置軍中之有司,亦如司馬之類,得以統攝之,一切以軍法從事,蓋膏腴之習有所恃,而不用軍令者,治以軍法。則人知所畏矣。上言掌國子之倅,下言自帥國子,而下皆言國子而不及倅,豈非無事之時,國子隸於師保。惟有事與用兵,諸子兼將而統之歟。 李嘉會曰:太子之職,在於侍膳問安,朝夕侍君父者。今合國子自成一軍,得無任之重乎。其賢耶,固可無慮。不賢耶,能無可慮乎。是不然也。如漢太子監屯兵,必有子房為少傅,叔孫通為太傅。況周家太子師傅之官,最所謹重,苟不任師傅,寧不別有人乎。所可慮者,國子多與太子同學,人情密熟,或以情撓法,則將奈何。此所以貴乎以軍法治之也。
司馬弗正。凡國正弗及。
鄭康成曰:弗,不也。 王氏曰:司馬弗正,國正弗及,則是諸子正之,太子用之而已。 鄭鍔曰:六軍之眾,司馬得而治之。國子隸於太子,雖司馬掌征伐之權,其有軍賦,亦不得而正之。正謂軍賦也,此與為俊造之士,升於司徒者,不征於鄉。升於學者,不征於司徒。事異而意同。 黃氏曰:不惟兵甲之事,凡國征賦,皆弗及。所謂貴者、賢者,皆舍。後世亦然。春秋楚有東宮六卒,至唐遂置太子六卒。 劉執中曰:聖人防微,護國之根本。使諸侯卿大夫之子,為太子之肘腋,而倅於王也。司馬弗正,正者,政也。司馬之政,得正於鄉遂,及天下之諸侯,而不得施於諸子之卒伍也。則國之根本,不可得以動搖矣。凡國正弗及者,言冢宰之治,所以正六官,範諸侯也。唯弗及於諸子,則太子得以為王之腹心,而可以御群臣矣。周公之制,防微固本,旁及於此,而後代反以為怫者。蓋無三代所以教太子、冑子之道也。是以先王之治,必先學校者,以能正人心,而致其忠義於君父也。文王世子其教者可見矣。
司右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鄭康成曰:右謂有勇力之士,充王車右。 王氏曰:人之左手不如右強,故車置勇力之士,謂之右。王昭禹曰:群右之長,所以謂之司右。 劉氏曰:司右,群屬車之右,若王之五路,右其玉路、金路者,下大夫也。右其象路者,上士也。右其戎路、木路者,中大夫也。故司右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徒八十人者,皆群屬車之右也。 黃氏曰:左主射,右持車。故司右與射人聯職,而虎賁以下,扈從王者,列於其下。朝儀之位,大右、大僕、虎士列於路門右,右皆主衛從也。群右列於甲兵戈盾弓矢官之下,不聯大右,甲兵嚴飭,而後戎車駕事之序當如此。司右雖主群右之政令,而其秩卑於僕御,御射固高於右也。戎右,中大夫其事重也。
掌群右之政令。
鄭鍔曰:或謂乘車之路,尊者在左,御者在中,勇力之士在右。車必有右,況王之五路乎。今攷之經有道右,有齊右,有戎右,而玉路、田路俱無右。先儒謂齊右兼玉路之右,戎右兼田路之右。然則玉路以祀,金路以賓,皆文事之容。戎路以即戎,田路以田以鄙,皆武事之容。故獨以兼之,司右乃眾右之長,群右皆其所統治也。 李嘉會曰:戎右、齊右、道右、天子乘車之右,皆中大夫、下大夫,非司右之屬也。司右之右,乃兵車之右,用以征行侵伐。故凡國中之有勇力者,皆屬焉。一旦有事,則取之以為右。
凡軍旅會同,合其車之卒伍,而比其乘,屬其右。
鄭鍔曰:王有軍旅會同之事,以車從,車之卒伍亦如萬民之卒伍。司右令之,使相聯屬也。比其乘,使車皆有行列。屬其右,使車右皆有統攝。 賈氏曰:《左傳》云:其君之戎,分為二廣,廣有一卒,卒偏之兩。《司馬法》:二十五乘為偏,百二十五乘為伍,是車之卒伍也。 王氏曰:車之卒伍,車僕,所謂車之萃也。比其乘,則比其乘之馬,使齊力屬其右,則屬其右之人使同心。 黃氏曰:凡乘王倅車者,皆比之而其右皆屬之司右,主車故獨合車之卒伍。古法五人為伍,百人為卒。後世兵法有以七十五人,將重車合一車,而為百人。
凡國之勇力之士,能用五兵者屬焉。掌其政令。
鄭康成曰:勇力之士屬焉者,選右當於中。《司馬法》曰:弓矢圍,殳矛守,戈戟助。凡五兵,長以衛短,短以救長。 鄭鍔曰:為車右者,勇力之士,皆用五兵者也。五兵非人之所能用,而勇力過人者,尤非易得。
幸而有焉,選百得十,選十得一。凡國中之有斯人,則使之屬於司右,庶得選擇以為用也。何則,有車上之五兵,有步卒之五兵,戈也,殳也,戟也,酋矛也,夷矛也。是謂車上之五兵。無夷矛而有弓矢,是謂步卒之五兵。非勇力之士,則不能用,屬於司右,非惟選之以待用,亦掌其政令,使強有力者,無所肆其暴矣。
虎賁氏下大夫二人,中士十有二人,府二人,史八人,胥八十人,虎士八百人。
薛平仲曰:虎言其有力如虎,旅言其旅力方剛也。虎賁有虎士八百人,用之以先後王而趨,非部分之嚴節制之素,難乎為衛矣。故虎賁氏,則以下大夫二人為之。 易氏曰:此言虎士八百人,與牧誓言虎賁三百人,其數為不同,蓋此以衛至尊為主。惟眾而後可以備儀衛。 胡康侯曰:自古盛王雖用文德,必有親兵專掌宿衛。周公指虎賁,與常伯同戒。成王欲其知恤虎賁者,猶今侍衛親軍也。康王初立,太保奭命齊侯呂伋,以虎賁百人逆於南門。呂伋者,太公望子。自諸侯入典親軍,猶今殿前步軍都帥也。勳德世臣,總司禁旅虎賁,衛士宿衛王宮,其為國家慮深,遠矣。 呂東萊曰:周公戒成王,何故以虎賁,與任人、牧人、準人同。一般說此最是。周公養成君,德深厚處,大抵外朝之臣,人君臨朝,方得入覲,而人君見其望高德厚,待之為嚴,不敢褻近。侍衛僕御,朝夕親比,若得正人動作起居,默移陰化,須到聖賢地位,故虎賁綴衣位最賤,職最親,所以亦須要得人。 鄭節卿曰:宮正宿衛之士,統於大宰,而虎賁之虎士八百人,亦王之親兵,而屬諸司馬。此司馬亦聽命於大宰耳。必散諸司馬者,內外雖不可以不相統,而彼此之勢,則不可不相持。是故兵衛掌於宮正,而王之親兵,與四裔之兵掌於虎賁與司隸。漢以南北軍相制,國朝以皇城司殿前司相維持,大抵皆周人之遺意。
掌先後王而趨以卒伍,軍旅會同,亦如之。
鄭鍔曰:王出則或居王前,以為之先。或居王後,以為之後。其先後也,欲嚴以肅,故皆趨。其趨也,必以卒伍,如軍法焉。不特國中為然。王者有軍旅會同之事,皆然。
舍則守王閑,王在國,則守王宮,國有大故,則守王門,大喪亦如之。
鄭鍔曰:王所止舍之處,設梐枑再重,以為閑,則守乎其外。王在國,雖處宮禁之嚴,又守乎其內,若有大故,其所防者尤當致嚴。又守王門資之,以衛至尊,如是則八百人之眾,不足怪也。
旅賁氏中士二人,下士十有六人,史二人,徒八人。
鄭鍔曰:旅如旅力方剛之旅,旅,有力之意。故人之背旅,謂之膂,以其有力故也。或謂有虎賁氏八百人矣,又有旅賁氏十六人,何耶。蓋八百人分為卒伍,而趨於王之前後,則既衛其前,又衛其後也。旅賁氏之十六人,則夾車而趨,或防其左,或防其右,此其所以異。 李嘉會曰:大夫不可徒行,故旅賁氏止用中士,不使大夫。
掌執戈盾,夾王車而趨,左八人,右八人,車止則持輪。
鄭康成曰:夾王車者,其下士也。下士十有六人,中士為之帥。 鄭鍔曰:夾王之車,執戈所以擊刺,執盾所以捍衛,左右必皆八人。人主法乎天,而左石之衛,亦取象於八卦。故數皆八也。車之運行,其勢疾矣。及其止也,餘力未定,慮其運而不止,故持其輪而止之。自非旅力過人安能然也。 王氏曰:持輪,所以為安也。 李嘉會曰:王止,則亦止而衛王。
凡祭祀會同賓客,則服而趨。
鄭鍔曰:祭祀、賓客、會同,王則吉服,旅賁亦以服而從。先儒以王袞冕,則旅賁齊服,服元端,竊以為不然。言服而趨者,謂常時夾王車,或以介祭祀、會同、賓客,則無用介,惟服其所當服之服而已。何以明之,下文言軍旅,則被甲而趨,蓋能自保衛,然後可以衛至尊。有兵甲之事,尢不可不先自備。或使之介,其介也亦以重天子之威。
喪紀,則衰葛執戈盾。
鄭康成曰:葛,葛絰,武士尚輕。 賈氏曰:臣為王,貴賤皆斬衰麻絰。至葬,乃服葛。今王始死,即服葛,故云武士尚輕。
軍旅,則介而趨。
鄭康成曰:介,被甲。 王氏曰:旅賁則王衛之尢親者,王吉服,則亦吉服。王凶服,則亦凶服。王戎服,則亦戎服。亦與王同其憂樂也。 易氏曰:祭祀、會同、賓客、喪紀、軍旅,各以吉凶之服衛於王。軍國之容,有足觀者矣。
司兵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鄭鍔曰:天生五材,民並用之,闕一不可。誰能去兵。此兵甲弓矢戈盾之類,為之有工,而司之有官。
掌五兵五盾,各辨其物,與其等,以待軍事。李嘉會曰:兵有五,宜也。盾亦有五者,先王害人之意少,而自衛之意多。故有五兵,必有五盾。 鄭鍔曰:物,色也。各辨其物色,使以類相從。等者,所制之長短大小。 鄭康成曰:等謂功法上下,各辨其等,使與人相宜也。辨之有素,以待有軍事,則頒之。
及授兵,從司馬之法以頒之,及其受兵輸,亦如之。及其用兵,亦如之。
陳及之曰:周制,甸出革車一乘,凡兵甲盾戈旗物鼓鐸,悉備焉。在農,則四時田獵,合其卒伍,治其徒役,簡其兵器,與夫旗物鼓鐸,一一治之。其調發,則各以其具行,而官府不與知。然司兵所頒者,頒諸卿大夫士,從軍旅,會同者也。是以司兵者曰:及其受兵輸亦如之。是諸官府既畢事,則又歸之,若民兵自藏之民閒耳。
祭祀授舞者兵,大喪廞五兵,軍事,建車之五兵,會同亦如之。
鄭康成曰:授以朱干玉戚之屬。 李嘉會曰:不令樂官舞師等掌之,而掌於司兵者,兵器不可妄委之他人也。 鄭康成曰:廞,興也。興作明器之役。器,五兵也。 鄭鍔曰:軍旅之車,上必建五兵,出先刃,入後刃也。會同王乘車,則亦建焉,皆以示威也。
戎右中大夫二人,上士二人。
鄭康成曰:右者參乘,此充戎路之右,田獵亦為之右。 賈氏曰:右者參乘,若在軍為元帥,則將居鼓下,將在中,御者在左。兵車,則射者在左,御者居中。若在國,則尊者左,御者亦居中。其右,是勇力之士,執干戈,常在右。故云右者參乘。 朱氏曰:凡御車,皆御者居中,乘者居左。惟大將軍之車,將自居中,所為居鼓,大將自擊,此鼓為三軍聽他節制,雖王親征,亦自擊鼓。 易氏曰:戎車,革路也。王於軍事,乘革路,則用勇力之士為右,乃以中大夫為之。君有常尊,兵革重事故也。 黃氏曰:自射人以下,中堅之法在焉。戎右先群右,秩最高,特車主戰事,群右莫加焉。古人皆臨時卜而置之。 陳君舉曰:諸右,自戎右而外,諸馭自戎僕而外,皆用之平居,而隸於司馬。何也。凡車馬之政,在國猶在軍,一以師律之。
掌戎車之兵革使。
黃氏曰:掌戎車之兵革,使蓋戰事也。戰重戎右,專使事也。鄭引左氏萊駒斬囚事,其小者耳。 王氏曰:戎右與君同車,在車之右,執戈楯,備非常。并充兵中役使,故云掌之。 李嘉會曰:主通上下之情,以審處其謀。
詔贊王鼓。
鄭康成曰:既告王當鼓之節,又助擊其餘面。 黃氏曰:軍之進止在是。
傳王命於陳中。
鄭康成曰:為王大言之。 王昭禹曰:以軍眾所在,懼其有不聞故也。 易氏曰:傳於大司馬,而達於軍中。 鄭鍔曰:傳達於陳中,則戎右傳之,非勇士之力,則命有時而不通。
都司馬每都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鄭康成曰:都王子弟所封,及三公采地,司馬主其軍賦。 賈氏曰:此王自以臣為司馬,遙掌都內。薛平仲曰:都家之說,嘗於宗伯之序官論之矣。然禮之或僭,其事猶有漸,而至政之或弛。其勢一決而隳,況都家之環於王畿,責之以固吾圉也,制之以地域,分之以人民,予之以貨賄,其體固甚尊矣。使王朝不制其兵柄於上,或者繕甲治兵如太叔,將誰馭之哉。故先王設官以為都司馬者,必每都以上士二人居之,倍之以中士,又倍之以下士。
家司馬各使其臣,以正於公司馬。
鄭康成曰:家卿大夫采地,正猶聽也。公司馬,國司馬也。卿大夫之采地,王不特置司馬,各自使其家臣為司馬,主其地之軍賦,往聽政於王之司馬。王之司馬,其以王命來,有事則曰國司馬。下文注曰:大夫家臣為司馬者,《春秋傳》曰:叔孫氏之司馬。鬷戾曰:我,家臣也,不敢知國。 李嘉會曰:此曰公司馬。而都司馬職曰國司馬,蓋不必司馬之司馬,上之所差,以將兵者,皆司馬也。
都司馬掌都之士庶子,及其眾庶車馬兵甲之戒令。
鄭鍔曰:都之公卿大夫子弟之適子,皆曰士。其支子皆曰庶。 王昭禹曰:眾庶,凡在都之人民,皆是也。 鄭鍔曰:其民所出以備軍旅之具,則車馬甲兵,別設都司馬以掌其政教,戒號令焉。 賈氏曰:若王家有軍事,徵兵於采地都鄙,則都司馬以書致於士庶子,有此眾庶,車馬兵甲之戒令,士庶子受而行之。
以國法掌其政學。
王昭禹曰:國法,則師氏、保氏、大司樂所以教國子之法。 項氏曰:依諸子教國子之法。 鄭鍔曰:所以會其車甲卒伍財賦者,皆政也。所以教其士庶子修德學道者,皆學也。 易氏曰:政即都家車馬兵甲之戒令也。學則學其戒令而肄習於都家之學者也。政以任國子之已命者,經所謂士是已。學以待國子之未命者,經所謂庶子是已。然國子所以守禦,而戒令同乎眾庶,則立法公矣。教以都家之政學,而掌之以國法,則兵政一矣。
以聽國司馬。
鄭康成曰:聽者,受行其所徵為也。國司馬、大司馬之屬皆是。 賈氏曰:國司馬不云大,則小司馬、軍司馬、輿司馬皆得稟其戒令。 劉執中曰:采地之卿大夫,仕於王朝,士庶子則以國教胄子之法,教之於其都之學。及有軍旅之事,徵兵於都鄙,則以士庶子作其眾庶車馬兵甲,而都司馬掌其戒令,以聽於國之司馬,奉其節制,以為進退攻討焉。
家司馬亦如之。
鄭鍔曰:大夫有家,家之地亦有兵賦。又命家自設司馬以掌之,而家司馬亦如都司馬之隸於大司馬也。其與大司馬同者,以兵賦所掌焉故耳。 陳及之曰:司馬一官,與軍政者半,不與者半。自大司馬至行司馬,自諸子至旅賁氏,自司甲至槁人,自校人至圉師,其他則環人、戎右、戎僕、都家司馬,皆與戎事者也。自掌固至掌疆,則司疆界者也。自服不氏至掌畜,則掌鳥獸者也。自太僕至僕隸,則左右侍御僕從者也。自職方氏至撢人,掌輿地及四方諸侯外裔者也。小子掌祭祀,則繫焉。司爟掌行火,則繫焉。候人掌賓客,則繫焉。挈壺氏掌司夜,則繫焉。司士掌朝儀,則繫焉。弁師掌冠弁,則繫焉。與夫齊右之屬,射人之屬,則又繫焉。夫既曰典軍政,而官府錯居,先王設官分職,不必類聚,彼此聯事,互相關繫。不特是也。司馬雖為掌兵之官,至於軍旅大事,五官之掌,咸有職事。冢宰徵師於諸侯,大司徒以旗致萬民,而治其政令。大宗伯以軍禮同邦國,大司寇涖戮於社。自今觀之,凡徵師,凡致民,凡軍禮,凡涖戮,皆軍之大政也。宜皆司馬之事,而分之四官掌焉。此先王深思遠慮之至。胡康侯曰:昔成王將崩,命大臣相康王方。是時掌親兵者,太公望之子伋也。宰臣奭命仲桓、南宮毛取二干戈虎賁百人,於伋以逆嗣子。伋雖掌兵,非有宰臣之命,不敢發也。召公雖制命,非二諸侯將命而往,伋亦不承也。兵權散主,不偏屬於一人,可知矣。此周官之制,見諸行事者也。又曰:周制,兵出於農,自八家共井,至五百十二家之甸出車一乘,馬四匹,卒七十二人,宜以稍人縣師等官領之,而屬司馬。今屬於教官。其歲時校登,其夫家簡其兵器,治其車輦,宜以鄉遂官領之,而屬司馬。今亦領之教官。三代之時,兵滿天下,而無將驕卒惰之變。兵藏於民,弗謂之兵。將藏於學士大夫,弗謂之將。以蒐苗獮狩而易其習戰之名,以比閭族黨而易其行陣之名,國容之制,軍容不亂焉。養勇以禮,積威以義,是以不見其強,而無敵於天下者如此。 薛平仲曰:右夏官之屬,凡六十有九。始之以司馬,終之以司馬,固足以見兵政之密矣。然攷之周官之例,凡建其正,立其貳,設其攷,自大司馬至軍司馬而已。若上士、中士,初未嘗命官也。今惟大司馬之上士,命曰輿司馬,中士命曰行司馬。二者不見於經。先儒概以文簡殘缺而委之。夫以例而求,則小司馬、軍司馬不見於經,謂之殘缺,可也。輿司馬、行司馬不見於經,謂之殘缺,可乎。意者,周官行師之時,凡領於大司馬之屬者,必各有職以涖其事。是以在官府,則曰上士,曰中士。在軍旅,則曰輿司馬,曰行司馬。亦因事而制名,非有掌守而不可缺者。不然,制軍之法,二十五人之為兩,而兩司馬者,亦未嘗列之官屬也。謂之闕,可乎。若夫虞衡之官,司徒蓋領之以掌山林、川澤矣。而山川邍野之有師司馬,又從而領之。周官類若重複。然彼以之掌於王國,此以之掌於四方,是又政典所以平,邦國之大權在是也。由前之說,所以論周官兵政之嚴,由後之說,所以論周官兵政之大,將從識者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