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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8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十八卷目錄

 兵制部彙考四

  周四〈僖王二則 惠王一則 襄王四則 定王二則 靈王二則 景王一則 元王一則 顯王二則〉

  秦〈始皇四則 二世一則〉

戎政典第十八卷

兵制部彙考四

周四

僖王元年,齊作內政寄軍令〈僖王元年庚子齊桓公五年〉按《史記·齊世家》:桓公既得管仲,與鮑叔、隰朋、高傒修齊國政,連五家之兵。〈註〉管子制國五家為軌,十軌為里,四里為連,十連為鄉,以為軍令。

按《國語》:管子曰:昔者,聖王之治天下也,參其國而伍其鄙,定民之居,成民之事,而慎用其六柄焉。

〈註〉國,郊以內也。鄙,郊以外也。謂三分國都以為三軍,五分其鄙以為五屬也。

又按《國語》:桓公曰:定民之居若何。管子對曰:制國以為二十一鄉。桓公曰:善。管子于是制國以為二十一鄉:工商之鄉六;士鄉十五。

〈註〉二千家為一鄉,工商之鄉六,工商各三也。二者不從戎役也。士,軍士也。十五鄉合三萬人,是為三軍,農不在數。

公帥五鄉焉,國子帥五鄉焉,高子帥五鄉焉。參國起案,以為三官,臣立三宰,工立三族,市立三鄉,澤立三虞,山立三衡。

〈註〉五鄉萬人,是謂中軍,公所帥也。國子、高子各帥五鄉為左右軍也。

桓公曰:吾欲從事於諸侯,其可乎。管子對曰:未可,國未安。桓公曰:安國若何。管子對曰:修舊法,擇其善者而業用之;遂滋民,與無財,而敬百姓,則國安矣。桓公曰:諾。遂修舊法,擇其善者而業用之;遂滋民,與無財,而敬百姓。國既安矣,桓公曰:國安矣,其可乎。管子對曰:未可。君若正卒伍,修甲兵,

〈註〉五人為伍,百人為卒。

則大國亦將正卒伍,修甲兵,則難以速得志矣。君有攻伐之器,小國諸侯有守禦之備,則難以速得志矣。君若欲速得志於天下諸侯,則事可以隱令,可以寄政。

〈註〉匿軍令託於國政,若有征伐,鄰國不知也。

桓公曰:為之若何。管子對曰:作內政而寄軍令焉。桓公曰:善。管子於是制國:五家為軌,軌為之長;十軌為里,里有司;四里為連,連為之長;十連為鄉,鄉有良人焉。以為軍令:五家為軌,故五人為伍,軌長帥之;十軌為里,故五十人為小戎,里有司帥之;四里為連,故二百人為卒,連長帥之;十連為鄉,故二千人為旅,鄉良人帥之;五鄉一帥,故萬人為一軍,五鄉之帥帥之。三軍,故有中軍之鼓,有國子之鼓,有高子之鼓。春以蒐振旅,秋以獮治兵。是故卒伍整於里,軍旅整於郊。內教既成,令勿使遷徙。伍之人祭祠同福,死喪同恤,禍災共之。人與人相疇,家與家相疇,世同居,少同遊。故夜戰聲相聞,足以不乖;晝戰目相視,足以相識。其歡欣足以相死。居同樂,行同和,死同哀。是故守則同固,戰則同彊。君有此士也三萬人,以方行於天下,以誅無道,以屏周室,天下大國之君莫之能禦也。

又按《國語》:桓公問曰:夫軍令則寄諸內政矣,齊國寡甲兵,為之若何。管子對曰:輕過而移諸甲兵。

〈註〉移諸甲兵,謂輕其過,使以甲兵贖罪。

桓公曰:為之若何。管子對曰:制重罪贖以犀甲一戟,輕罪贖以<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7784-18px-GJfont.pdf.jpg' />盾一戟,小罪讁以金分,宥閒罪。索訟者三禁而不可上下,坐成以束矢。美金以鑄劍戟,試諸狗馬;惡金以鑄鉏夷斤欘,試諸壤土。甲兵大足。按《管子·小匡篇》:桓公曰:吾欲從事於天下諸侯,其可乎。管子對曰:未可,民心未吾安,公曰:安之奈何。管子對曰:修舊法,擇其善者,舉而嚴用之,慈於民,予無財。寬政役,敬百姓,則國富而民安矣。公曰:民安矣,其可乎。管子對曰:未可,君若欲正卒伍,修甲兵,則大國亦將正卒伍,修甲兵,君有征戰之事,則小國諸侯之臣有守圉之備矣;然則難以速得意於天下。公欲速得意於天下諸侯,則事有所隱,而政有所寓。公曰:為之奈何。管子對曰:作內政而寓軍令焉。為高子之里,為國子之里,為公里,三分齊國,以為三軍。擇其賢民,使為里君。鄉有行伍卒長,則其制令。且以田獵,因以賞罰,則百姓通於軍事矣。桓公曰:善。於是乎管子乃制五家以為軌,軌為之長。十軌為里,里有司。四里為連,連為之長。十連為鄉,鄉有良人。以為軍令。是故五家為軌。五人為任,軌長率之。十軌為里。故五十人為小戎,里有司率之。四里為連。故二百人為卒,連長率之。十連為鄉,故二千人為旅鄉,良人率之。五鄉一師。故萬人一軍,五鄉之帥率之,三軍,故有中軍之鼓。有高子之鼓,有國子之鼓。春以田曰蒐,振旅。秋以田曰獮,治兵。是故卒伍政定於里,軍旅政定於郊。內教既成,令不得遷徙。故卒伍之人,人與人相保,家與家相愛,少相居,長相遊,祭祀相福,死喪相恤,禍福相憂,居處相樂,行作相和,哭泣相哀;是故夜戰其聲相聞,足以無亂;晝戰其目相見,足以相識,驩欣足以相死,是故以守則固,以戰則勝,君有此教士三萬人,以橫行於天下,誅無道以定周室,天下大國之君莫之能圉也。正月之朝,鄉長復事,公親問焉。曰:於子之鄉,有居處為義好學,聰明質仁,慈孝於父母,長弟聞於鄉里者,有則以告,有而不以告,謂之蔽賢,其罪五。有司已於事而竣,公又問焉。曰:於子之鄉,有拳勇股肱之力,筋骨秀出於眾者,有則以告,有而不以告,謂之蔽才,其罪五。有司已於事而竣。公又問焉。曰:於子之鄉,有不慈孝於父母,不長弟於鄉里,驕躁淫暴不用上令者,有則以告,有而不以告,謂之下比,其罪五。有司已於事而竣。於是乎鄉長退而修德進賢,桓公親見之,遂使役之官。公令官長期而書伐以告,且令選官之賢者而復之,曰:有人居我官,有功休德,維順端慤,以待時使,使民恭敬以勸。其稱秉言,則足以補官之不善政。公宣問其鄉里,而有考驗,乃召而與之坐,省相其質以參其成功成事,可立而時,設問國家之患而不肉,退而察問其鄉里,以觀其所能,而無大過,登以為上卿之佐。名之曰三選。高子國子退而修鄉,鄉退而修連,連退而修里,里退而修軌,軌退而修家,是故匹夫有善,故可得而舉也。匹夫有不善,故可得而誅也。政既成,鄉不越長,朝不越爵,罷士無伍。罷女無家,士三出妻,逐於境外。女三嫁,入於舂穀,是故民皆勉為善。士與其為善於鄉,不如為善於里;與其為善於里,不如為善於家。是故士莫敢言一朝之便,皆有終歲之計;莫敢以終歲為議,皆有終身之功。正月之朝,五屬大夫復事,於公擇其寡功者而譙之曰:列地分民者若一,何故獨寡功,何以不及人,教訓不善,政事其不治。一再則宥,三則不赦。公又問焉,曰:於子之屬,有居處為義好學,聰明質仁,慈孝於父母,長弟聞於鄉里者,有則以告,有而不以告,謂之蔽賢,其罪五。有司已事而竣。公又問焉,曰:於子之屬,有拳勇股肱之力秀出於眾者,有則以告,有而不以告,謂之蔽才,其罪五。有司已事而竣。公又問焉。曰:於子之屬,有不慈孝於父母,不長弟於鄉里,驕躁淫暴,不用上令者,有則以告,有而不以告,謂之下比,其罪五。有司已事而竣,於是五屬大夫退而修屬,屬退而修連,連退而修鄉,鄉退而修卒,卒退而修邑,邑退而修家,故匹夫有善,可得而舉,有不善,可得而誅,政成國安,以守則固,以戰則強,封內治,百姓親,可以出征四方,立一霸王矣。四年冬,王使虢公命曲沃伯,以一軍為晉侯。〈僖王四年癸卯,魯莊公十六年,晉武公元年〉

按《春秋左傳》云云。

〈註〉曲沃武公遂并晉國,僖王因就命為晉侯,小國故一軍。〈疏〉《正義》曰:桓八年,傳稱曲沃武公滅翼。其年冬,王命虢仲立晉哀侯之弟緡於晉,至是乃并之也。《晉世家》云:曲沃武公伐晉侯緡,滅之,盡以其寶器賂獻於周僖。王僖王命曲沃武公為晉君,列為諸侯。於是盡并晉地而有之。曲沃武公已即位三十七年矣。自桓叔始封曲沃,以至武公滅晉,凡六十七歲而卒。代晉為諸侯,是僖王命之事也。《周禮》:小國一軍,晉土地雖大,以初并晉國,故以小國之禮命之。

惠王十六年,晉作二軍。〈惠王十六年庚申,魯閔公元年,晉獻公十六年〉按《春秋左傳》:閔公元年,晉侯作二軍,公將上軍,太子申生將下軍,趙夙御戎,畢萬為右,以滅耿,滅霍,滅魏。

按《國語》:十六年,公作二軍,公將上軍。太子將下軍以伐霍。師未出,士蒍言於諸大夫曰:夫太子,君之貳也,恭以俟嗣,何官之有。今君分之土而官之,是佐之也。吾將諫以觀之。乃言於公曰:夫太子,君之貳也,而帥下軍,無乃不可乎。公曰:下軍,上軍之貳也。寡人在上,申生在下,不亦可乎。士蒍對曰:下不可以貳上。公曰:何故。對曰:貳若體焉,上下左右,以相心目,用而不倦,身之利也。上貳代舉,下貳代履,周旋變動,以役心目,故能治事,以制百物。若下攝上,與上攝下,周旋不變,以違心目,其反為物用也,何事能治。故古之為軍也,軍有左右,闕從補之,成而不知,是以寡敗。若以下貳上,闕而不變,敗弗能補也。變非聲章,弗能移也。聲章過數則有釁,有釁則敵入,敵入而凶,救敗不暇,誰能退敵。敵之如志,國之憂也,可以陵小,難以征大。君其圖之。

襄王七年,晉作州兵。〈襄王七年丙子,魯僖公十五年,晉惠公六年〉按《春秋左傳》:僖公十五年,晉呂甥言於眾曰:征繕以

輔孺子,諸侯聞之,喪君有君,群臣輯睦,甲兵益多,好我者勸,惡我者懼,庶有益乎,眾說,晉於是乎作州兵。

〈註〉五黨為州,州二千五百家也。因此又使州長,各繕甲兵。〈疏〉《正義》曰:《周禮》:卿大夫以歲時,登其夫家之眾寡,辨其可任者。州長則否。今以州長管人既少,督察易精,故使州長治之。

十九年,晉作三軍。〈襄王十九年戊子,魯僖公二十七年,晉文公三年〉按《春秋左傳》:僖公二十七年冬,楚子及諸侯圍宋,宋公孫固如晉告急,先軫曰:報施救患,取威定霸,於是乎在矣。狐偃曰:楚始得曹,而新昏於衛,若伐曹衛,楚必救之,則齊宋免矣。於是乎蒐於被廬,作三軍。按《國語》:晉文公即位二年,欲用其民,子犯曰:民未知義,盍納天子以示之義。乃納襄王於周。公曰:可矣乎。對曰:民未知信,盍伐原以示之信。乃伐原。曰:可矣乎。對曰:民未知禮,盍大蒐,備師尚禮以示之。乃大蒐於被廬,作三軍。使郤縠將中軍,以為大政,郤溱佐之。子犯曰:可矣。遂伐曹、衛,出穀戍,釋宋圍,敗楚師於城濮,於是乎遂伯。

二十三年,晉作五軍。〈襄王二十三年壬辰,晉文公七年〉按《國語》:晉文公使原季為卿,辭曰:夫三德者,偃之出也。以德紀民,其章大矣,不可廢也。使狐偃為卿,辭曰:毛之知,賢於臣,其齒又長。毛也不在位,不敢聞命。乃使狐毛將上軍,狐偃佐之。狐毛卒,使趙衰代之,辭曰:城濮之役,先且居之佐軍也善,軍伐有賞,善君有賞,能其官有賞。且居有三賞,不可廢也。且臣之倫,箕鄭、胥嬰、先都在。乃使先且居將軍。公曰:趙衰三讓。其所讓,皆社稷之衛也。廢讓,是廢德也。以趙衰之故,蒐於清原,作五軍。

〈註〉於上軍、中軍、下軍之外,新設上、下軍。

使趙衰將新上軍,箕鄭佐之;胥嬰將新下軍,先都佐之。子犯卒,蒲城伯請佐,公曰:趙衰三讓不失義。讓,推賢也。義,廣德也。德廣賢至,有何患矣。請令衰也從子。乃使趙衰佐新上軍。

三十一年晉舍二軍〈襄王三十一年庚子,魯文公六年,晉襄公七年〉按《春秋左傳》:文公六年春,晉蒐於夷舍,二軍使狐射姑將中軍,趙盾佐之,陽處父至自溫改蒐於董,易中軍。

〈註〉僖三十一年,晉蒐清原,作五軍,今舍二軍,復三軍之制。夷,晉地,前年四卿卒,故蒐以謀軍帥。〈疏〉《正義》曰:清原之蒐,五軍十卿,有先軫郤溱、先且居、狐偃、欒枝、胥臣、趙衰、箕鄭、胥嬰、先都,箕之役,先軫死,往歲趙衰、欒枝、先且居、胥臣卒。八年,傳說此蒐之事云:晉侯將登,鄭父先都則郤溱,狐偃、胥嬰亦先卒矣。清原十卿,唯有箕鄭、先都在耳。故蒐以謀軍帥。服虔云:使射姑代先且居,趙盾代趙衰也。箕鄭將上軍,林父佐也。先蔑將下軍,先都佐也。改蒐於董,趙盾將中軍,射姑奔狄,先克代佐中軍。

定王十七年春三月,魯作丘甲。〈定王十七年辛未,魯成公元年〉按《春秋》:成公元年,三月,作丘甲。〈註〉《周禮》: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丘十六井,出戎馬一匹,牛三頭。四丘為甸,甸六十四井,出長轂一乘,戎馬四匹,牛十二頭,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此甸所賦。今魯使丘出之譏重斂,故書。〈疏〉《正義》曰:《周禮》: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小司徒職文也。司馬法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夫三為屋,屋三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丘有戎馬一匹,牛三頭,是曰匹馬丘牛。四丘為甸,甸六十四井,出長轂一乘,馬四匹,牛十二頭,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戈楯具為之乘馬。然則杜之此注多是司馬法文,而獨以《周禮》冠之者,以司馬法祖述《周禮》,其所陳者,即是周法。言此是周之禮法耳。不言《周禮》有此文也。鄭註《論語》云:《司馬法》:成方十里,出革車一乘。與此不同者,《鄭註小司徒》云:方十里為成,緣邊一里治溝洫,實出稅者方八里,八十四井。案《鄭註小司徒》,又引《司馬法》云:成出革車一乘,甲士十人,徒二十人。十成為終,千井,革車十乘,甲士百人,徒二百人。十終為同,萬井,革車百乘,甲士千人,徒二千人。與此車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不同者,小司徒辨畿內都鄙之地域,鄭所引士十人、徒二十人者,謂公卿大夫畿內采地之制。此之所謂諸侯邦國出軍之法,故不同也。古者用兵,天子先用六鄉,六鄉不足,取六遂,六遂不足,取公卿采邑,及諸侯邦國。若諸侯出兵,先盡三鄉、三遂,鄉遂不足,然後總徵竟內之兵。案此一車甲士步卒,總七十五人。《周禮·大司馬》:五人為伍,五伍為兩,四兩為卒,五卒為旅,五旅為師,五師為軍。大致不同者,《大司馬》所云:謂鄉遂出軍,及臨時對敵,布陣用兵之法。此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謂徵課邦國出兵之時,所徵之兵。既至臨陳,還同鄉遂之法。必知臨敵用鄉遂法者,以桓五年,戰於繻葛,先偏後伍。又宣十二年,廣有一卒,卒偏之兩,

及《尚書·牧誓》云:千夫長、百夫長,是臨時對敵,皆用卒兩師旅也。長轂、馬牛、甲兵、戈楯,皆一甸之民同共此物。若鄉遂所用車馬甲兵之屬,皆國家所共知者。以一鄉出一軍,則是家出一人,其物不可私備故也。此言四丘為甸,並據上地言之。若以上中下地相通,則二甸共出長轂一乘耳。甸即乘也,六十四井出車一乘,是故以甸為名。此一乘甲兵,甸之所賦。今魯使且出甸賦,乃四倍於常。譏其重斂,故書之也。《穀梁傳》曰:作,為也。丘為甲也。丘甲,國之事也。丘作甲,非正也。古者立國家,百官具,農工皆有職以事。上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農民,有工民。丘作甲,非正也。其意以為,四邑為丘,使一丘農民皆作甲,以農為工,失其本業。故譏之。今左氏經傳,並言作丘甲耳重斂之事,傳無明文而知必異。穀梁以為丘作甸甲者,以《傳》云:為齊難,故作丘甲,以慮有齊難而多作甲兵,知使丘為甸甲而倍作之也。士卒馬牛悉倍於常,而獨言甲者,甲是新作之物,其餘斂充之耳,非作之也。譏其新作,故舉甲言之。初稅畝,言初,此不言初者,此備齊難暫為之耳,非是終用,故不言初。然則築城備難,非時不譏,此亦備難而譏之者,魯是大國甲兵先多,僖公之世頌云:公車千乘。昭公之蒐傳稱:革車千乘。此時不應然也。其甲足以拒敵,而又加之重斂,故譏之。

按《左傳》:為齊難故,作丘甲。

〈註〉前年,魯乞師於楚,欲以伐齊。楚師不出,故懼而作丘甲。

按《公羊傳》:何以書,譏,何譏爾,始丘使也。

〈註〉四井為邑,四邑為丘,甲鎧也,譏始使民作鎧也。

按《穀梁傳》:作,為也。丘為甲也。丘甲,國之事也。丘作甲,非正也。丘作甲之為非正何也。古者立國家,百官具,農工皆有職以事上。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農民,有工民。夫甲,非人人之所能為也。丘作甲,非正也。

〈註〉使一丘之民皆作甲。

十九年,冬,十二月,晉始作六軍。

按《春秋左傳》:成公三年十二月,甲戌,晉作六軍,韓厥,趙括,鞏朔,韓穿,荀騅,趙旃,皆為卿,賞鞌之功也。

〈註〉為六軍,僭王也。萬二千五百人為軍,韓厥為新中軍,趙括佐之。鞏朔為新上軍,韓穿佐之。荀騅為新下軍,趙旃佐之。晉舊自有三軍,今增此故為六軍。〈疏〉《正義》曰:杜知韓厥為新中軍,及上下新軍將佐者以下。六年傳云:韓厥將新中軍,且為僕大夫,時晉更增置新中上下三軍,韓厥將新中軍,名居其首。故杜依名配其將佐。

靈王十年,魯作三軍。〈靈王十年己亥,魯襄公十一年〉按《春秋》:襄公十有一年,春,王正月,作三軍。〈註〉增立中軍,萬二千五百人為軍。〈疏〉《正義》曰:昭五年云:舍中軍,明此年作,而彼年舍。故知舊有二軍,今增立中軍也。然則正是作中軍耳。而云作三軍者,傳言三子各毀其乘,則舊時屬己之乘,毀之以足成三軍,是舊軍盡廢而全改作之,故云作三軍也。杜見其以二改三,復據彼中軍之文,故言增立中軍耳。萬二千五百人為軍,《周禮·夏官序》文。

按《左傳》:十一年,春,季武子將作三軍。

〈註〉魯本無中軍,唯上下二軍,皆屬於公。有事,三卿更帥以征伐。季氏欲專其民人,故假立中軍,因以改作。〈疏〉《正義》曰:以昭五年舍中軍,知此時作者,作中軍,是魯本無中軍也。以閔元年,晉侯作二軍,謂之上軍、下軍。知魯有二軍,亦名上下軍也。此言請為三軍,各征其軍,知往前二軍皆屬公也。明其有事,則三卿更互帥之以征伐耳。三卿不得專其民也。此時襄公幼弱,季氏世秉魯政,因公之少,欲專其民,故假立中軍,因以改作也。《禮·明堂位》云:成王封周公於曲阜,地方七百里。其時必有三軍也。《詩·魯頌·閟宮頌》:僖公能復周公之宇,云公徒三萬。鄭元云:大國三軍,合三萬七千五百人。言三萬者,舉成數也。則僖公復古制,亦三軍矣。蓋自文公以來,霸主之令,軍多則貢事多,自減為二軍耳,非是魯眾不滿三軍也。若然昭五年舍中軍,書之於經,往前若減一軍,亦應書之。而經不書者,作三軍與舍,中軍皆是變故改常,卑弱公室,季氏秉國權,專擅改作,故史特書之耳。若國家自量強弱,其軍或減或益,國史不須書也。何則,僖公復古,始有三萬,則以前無三萬矣。僖公作,亦不書,何怪舍不書也。蘇氏亦云:僖公之時,實有三軍。自文以後,舍其一軍,不書者,非是故有所舍,故不書。蘇氏又云:鄭註詩公徒三萬,以為三軍。鄭答臨碩之問云:公徒三萬為二軍者。鄭隨問而答,當以詩箋為正。蘇氏又云:蒐於紅革車千乘,所以今不滿三軍者,以當時采地眾多,公邑民少,故不能滿三軍。三子各毀其乘

以足之,與前解異也。《周禮·小司徒》云:凡起徒役,無過家一人。是家出一人,故鄉為一軍。天子六軍,出自六鄉,則大國三軍出自三鄉,其餘公邑采地之民,不在三軍之數。季武子今為三軍,則異於是矣。以魯國屬公之民,皆分為三,亦謂之三軍。其軍之民,不啻一萬二千五百家也。何則,魯國合竟之民屬公者,豈唯有三萬七千五百家乎。明其決不然矣。由此言之,此作三軍,與禮之三軍,名同而實異也。春秋之世,兵革遞興,出軍多少,量敵強弱,就寇未息,卒士盡行。士卒之數,無復定準。成二年鞌之戰,晉車八百乘,訃有六萬人,唯三卿帥之。昭十三年,平丘之會,晉叔向云:寡君有甲車四千乘,在計四千士卒,成二十四軍爾。時晉國唯立三軍,則甲車四千屬三軍爾。其軍豈止一萬二千五百人乎。昭八年,魯蒐於紅,傳稱革車千乘。千乘之眾,充三軍之數,明知此分合竟之民以為三軍。軍之所統,其數異於禮也。

告叔孫穆子曰:請為三軍,各征其軍。

〈註〉征,賦稅也。三家各征其軍之家屬。〈疏〉往前民皆屬公,公稅其民,以分賜群臣。今武子欲令民即屬己,己所應得,自稅取之。恐穆子不從,故先言之,請分國內之民,以為三軍,三家各自征稅。其軍之家屬,冀望穆子,亦便於己而從其計也。言軍之家屬者,丁壯從軍者,官無所稅,其家屬不入軍者,乃稅之耳。

穆子曰:政將及子,子必不能。

〈註〉政者,霸國之政令。禮大國三軍,魯次國而為大國之制,貢賦必重,故憂不能堪。〈疏〉《正義》曰:於時天子衰微,政在霸主。霸主量國大小,責其貢賦。若不為三軍,則是次國。若作三軍,則為大國。大國之制,貢賦必重。故云霸主重貢之政,將及於子,子必不能堪之。憂其不能堪之,言三軍不可為也。魯為三軍、二軍,國之大小同耳。但作三軍,則自同大國。自同大國,則霸主必依大國,責其貢重也。

武子固請之,穆子曰:然則盟諸,乃盟諸僖閎,詛諸五父之衢,正月,作三軍,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三子各毀其乘。

〈註〉壞其車乘,分以足成三軍。〈疏〉《正義》曰:往前民皆屬公,國家自有二軍。若非征伐,不屬三子。故三子自以采邑之民,以為己之私乘。如子產出兵車十七乘之類,是其私家車乘也。今既三分公室,所分得者,即是己有,不須更立私乘。故三子各自毀壞舊時車乘,部伍分以足成三軍也。壞者,壞其部伍將領也。令使各自屬其軍,不復立私乘故也。

季氏使其乘之人,以其役邑入者無征,不入者倍征。

〈註〉使軍乘之人,率其邑役入季氏者,無公征。不入季氏者,則使公家倍征之。設利病,欲驅使入己。故昭五年《傳》曰:季氏盡征之,民辟倍征,故盡屬季氏。

孟氏使半為臣,若子若弟,叔孫氏使盡為臣,不然不舍。

〈註〉孟氏取其子弟之半也。四分其乘之人,以三歸公,而取其一。叔孫氏,盡取子弟,以其父兄歸公,制軍分民不如是,則三家不舍其故而改作也。此蓋三家盟詛之本言。

按《國語》:季武子為三軍,叔孫穆子曰:不可。天子作師,公帥之,以征不德。

〈註〉師謂六軍之眾也。公謂諸侯為王卿士者也。《周禮》:軍將皆命卿。

元侯作師,卿帥之,以承天子。

〈註〉元侯,大國之君也。師,三軍之眾也。大國三卿,皆命於天子。承天子,謂從王師征不義也。

諸侯有卿無軍,帥教衛以贊元侯。

〈註〉諸侯,為次國之君也。有卿,有命卿也。二卿命於天子,一卿命於其君。無軍,無三軍也。若元侯有事,則令卿帥其所教武衛之士,以佐元侯。

自伯、子、男有大夫無卿,帥賦以從諸侯。

〈註〉賦,國中出兵車甲士,以從大國諸侯也。

是以上能征下,下無姦慝。今我小侯也,處大國之閒,繕貢賦以共從者,猶懼有討。若為元侯之所,以怒大國,無乃不可乎。弗從。遂作中軍。自是齊、楚代討於魯,襄、昭皆如楚。

按《公羊傳》:三軍者何,三卿也。作三軍何以書,譏,何譏爾,古者上卿下卿上士下士。

〈註〉說古制司馬官數。古者,諸侯有司徒、司空、上卿各一,下卿各二,司馬事省上下卿各一,上士相上卿,下士相下卿,足以為治。襄公委任強臣,國家內亂,兵革四起,軍職不供。不推其原,乃益司馬作中卿官,踰王制,故譏之。〈疏〉解云:公羊以為,王官之伯,宜半。天子乃有三軍。魯為州牧,但合二軍。司徒、司空將之而已。今更益司馬之軍,添滿三軍,是以《春秋書》而譏之。故曰:作三軍。是以隱五年註禮:天子

六師,方伯二師,諸侯一師,是其一隅也。何氏之意,以軍與師得為通稱,而臨時名耳。是以或言軍,或言師,不必萬二千五百人為軍也。

十三年,夏,晉舍新軍。〈靈王十三年壬寅,魯襄公十四年〉按《春秋左傳》:襄公十四年,晉師歸自伐秦,晉侯舍新軍,禮也。成國不過半天子之軍,周為六軍,諸侯之大者,三軍可也。於是知朔生盈而死,盈生六年而武子卒,彘裘亦幼,皆未可立也。新軍無帥,故舍之。

〈註〉朔,知罃之長子,盈朔弟也。盈生而朔死。裘,士魴子也。十三年,荀罃、士魴卒,其子皆幼,未任為卿,故新軍無帥,遂舍之。

景王八年,春,正月,魯舍中軍。〈景王八年甲子魯昭公五年〉按《春秋》:昭公五年,春,正月,舍中軍。〈註〉襄十一年始立中軍

按《左傳》:五年,春,王正月,舍中軍,卑公室也。

〈註〉罷中軍,季孫稱左師,孟孫稱右師,叔孫氏則自以叔孫為軍名。〈疏〉《正義》曰:襄十一年,初作三軍,十二分其國民,三家得七,公得五,國民不盡屬公,公室已是卑矣。今舍中軍,四分公室,三家自取其稅,減己稅以貢於公,國民不復屬於公,公室彌益卑矣。是舍中軍者,三家所以卑弱公室也。作中軍,卑公室之漸。舍中軍,卑公室之極。初作云作三軍,今不云舍三軍者,初云作者,舊有二軍,今更增一軍,人數不足,故總皆渾破,各毀其乘,足成三軍,故云作三軍。此則惟舍中軍之眾,屬上下二軍。其上下二軍,依舊不動。故惟云舍中軍也。劉炫云:四分公室,制法別耳。還作三軍,不得言舍三軍。 魯之軍名,傳無其號。晉作三軍為上、中、下,則魯之三軍亦當然也。其廢中軍之後,上、下二軍分為四分。哀十一年,齊師伐魯。傳稱孟孺子洩帥右師,冉求帥左師。冉求,季氏宰也。又言叔孫武叔退,而蒐乘更無別稱。知自以叔孫為軍名也。

毀中軍於施氏,成諸臧氏。

〈註〉季孫不用親,其議敕二家會諸大夫,發毀置之計,又取其令名。〈疏〉《正義》曰:取其令名者,季孫實欲自厚,令諸大夫議論,似若己之不與,取其令善廉潔之名也。劉炫以為,施者,舍也。臧者,善也。成諸臧氏,取其令名也。其二家謂叔孟,非謂施臧二氏也。

初作中軍,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季氏盡征之,叔孫氏臣其子弟,孟氏取其半焉。

〈疏〉《正義》曰:將述其舍,倒本其初。初作中軍,謂襄十一年也。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者,皆分屬三家,就中減以與公,令公自稅取也。季氏盡征之,不減入於公,令盡屬於己也。叔孫氏臣,其子弟明其更有父兄,以一家之內,有此四品,叔孫氏則以父兄之稅入公,子弟之稅入己,總率所屬之人,悉皆如此。若總計父兄之數不足,以子弟添。父兄若子弟不足,以父兄添。子弟大率半屬於己,以父兄歸公者,尊公室也。孟氏則於子弟之中而取其半,於一家之內,或取其子,或取其弟,大率而言,三分歸公,一分入己也。或以為其軍分為四分,假以父兄子弟四分託之。若以假託為言,何得云若子若弟,直云叔孫氏兩分歸公,兩分入己,孟氏三分歸公,一分入己,於文簡略,其事易知,何須以父兄子弟虛為假託,故知不然也。魯之三卿,季強孟弱,縱使如此差之,季氏猶應以一分歸公。言盡征之者,季氏專恣也。

及其舍之也。四分公室,季氏擇二,二子各一,皆盡征之,而貢於公,以書使杜洩告於殯曰:子固欲毀中軍,既毀之矣。故告杜洩曰:夫子唯不欲毀也。故盟諸僖閎,詛諸五父之衢,受其書而投之,帥士而哭之。按《公羊傳》:舍中軍者何,復古也。然則曷為不言三者,五亦有中,三亦有中。

〈疏〉襄十一年時,於司馬之下,為之置中卿之官,令助司馬為軍將,添前司徒、司空之屬為三軍,踰王制。故於彼經云:作三軍。以譏之。今還依古禮,舍司馬,不復令作將軍,故曰舍中軍。

元王三年,越作三軍。〈元王三年戊辰,越王句踐二十四年〉按《國語》:越王乃之壇列,鼓而行之,至於軍,斬有罪者以徇,曰:莫如此以環瑱通相問也。〈註〉環,金玉之屬。瑱,塞耳。問,遺也。通行賂以亂軍。

明日徙舍,斬有罪者以徇,曰:莫如此不從其王之令。明日徙舍,斬有罪者以徇,曰:莫如此不用王命。明日徙舍,至於禦兒,斬有罪者以徇,曰:莫如此淫逸不可禁也。王乃命有司大徇於軍,曰:有父母耆老而無昆弟者,以告。王親命之曰:我有大事,子有父母耆老,而子為我死,子之父母將轉於溝壑,子為我禮已重矣。子歸,沒而父母之世。後若有事,吾與子圖之。明日徇於軍,曰:有兄弟四五人皆在此者,以告。王親命之曰:我有大事,子有昆弟四五人皆在此,事若不捷,則是盡也。擇子之所欲歸者一人。明日徇於軍,曰:有眩瞀之疾者,告。王親命之曰:我有大事,子有眩瞀之疾,其歸若已。

〈注〉若汝也,已止也。

後若有事,吾與子圖之。明日徇於軍,曰:筋力不足以勝甲兵。志行不足以聽命者歸,莫告。明日,遷軍接龢,

〈注〉上下皆龢也。

斬有罪者以徇,曰:莫如此志行不果。於是人有致死之心。王乃命有司大徇於軍,曰:謂二三子歸而不歸,處而不處,進而不進,退而不退,左而不左,右而不右,身斬,妻子鬻。於是吳王起師,軍於江北,越王軍於江南。越王乃中分其師以為左右軍。以其私卒君子六千人為中軍。明日將舟戰於江,及昏,乃令左軍銜枚泝江五里以須,

〈注〉須,須後命也。

亦令右軍銜枚踰江五里以須。夜中,乃令左軍、右軍涉江鳴鼓中水以須。吳師聞之,大駭,曰:越人分為二師,將以夾攻我師。乃不待旦,亦中分其師,將以禦越。

〈注〉不知越復有中軍,故中分其師以禦之。

越王乃令其中軍銜枚潛涉,不鼓不譟以襲攻之,吳師大北。越之左軍、右軍乃遂涉而從之,又大敗之於沒,

〈注〉沒地名。

又郊敗之,三戰三北,乃至於吳。越師遂入吳國。按《史記·越世家》:吳王北會諸侯於黃池。句踐乃發習流二千。

〈注〉《索隱》曰:《虞書》云:流宥五刑。按流放之人,使之習戰,任為卒伍,有二千也。《正義》曰:謂先慣習流利戰陣,死者二千人也。

教士四萬人,君子六千人。

〈注〉韋昭曰:君子,王所親近,有志行者,猶吳所謂賢良,齊所謂士也。虞翻曰:言君養之如子。

諸御千人,伐吳。吳師敗。

〈注〉《索隱》曰:諸御,謂諸理事之官,在軍有職掌者。

顯王十年,秦衛鞅變法,以戰功定賞罰。〈顯王十年壬戌,秦孝公三年〉

按《史記·秦本紀》:孝公三年,衛鞅說孝公變法修刑,內務耕稼,外勸戰死之賞罰,孝公善之。甘龍、杜摯等弗然,相與爭之。卒用鞅法,百姓苦之;居三年,百姓便之。乃拜鞅為左庶長。孝公卒,子惠文君立。是歲,誅衛鞅。鞅之初為秦施法,法不行,太子犯禁。鞅曰:法之不行,自於貴戚。君必欲行法,先於太子。太子不可黥,黥其傅師。於是法大用,秦人治。及孝公卒,太子立,宗室多怨鞅,鞅亡,因以為反,卒車裂以徇秦國。

〈注〉商君為法於秦,戰斬一首,賜爵一級,欲為官者五千石。其爵名:一為公士,二上造,三簪裊,四不更,五大夫,六公大夫,七官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長,十一右庶長,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駟車庶長,十八大庶長,十九關內侯,二十徹侯。

按《商君傳》:孝公以衛鞅為左庶長,卒定變法之令。令民為什伍,而相收司連坐。

〈注〉《索隱》曰:五家為保,十家相連也。收司謂相糾發也。一家有罪而九家連舉發,若不糾舉,則什家連坐。恐變令不行,故設重禁。

不告姦者腰斬,告姦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姦者與降敵同罰。

〈注〉《索隱》曰:謂告姦一人則得爵一級,故云與斬敵首同賞也。律,降敵者誅其身,沒其家,今匿姦者,言當與之同罰也。

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

〈注〉《正義》曰:民有二男不別為活者,一人出兩課。

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

〈注〉《索隱》曰:謂宗室若無軍功,則不得入屬籍。謂除其籍,則雖無功不及爵秩也。

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

按《商子·境內篇》:四境之內,丈夫女子皆有名於上,者著,死者削。其有爵者乞無爵者以為庶子,級乞一人。其無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六日;其役事也,隨而養之。軍爵,自一級以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出。公爵,自二級以上至不更,命曰卒。其戰也,五人來簿為伍;一人羽,而輕其四人。能人得一首,則復。夫勞爵,其縣過三日,有不致士大夫勞爵,能。五人一屯長,百人一將。其戰,百將屯長不得斬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論,伯將屯長賜爵一級。五百主,短兵五十人。二五霸,主將之主,短兵百。千石之令,短兵百人。八百之令,短兵八十人。七百之令,短兵七十人。六百之令,短兵六十人。國封尉,短兵千人。將,短兵四十人。戰及死吏,而輕短兵;能一首,則優。能攻城圍邑斬首八千以上,則盈論;野戰斬首二千,則盈論。吏自操及杖以上大將,盡賞行閒之吏。故爵公士也,就為上造也。故爵上造,就為簪褭,就為不更。故爵為大夫。爵吏而為縣尉,則賜鹵,六加五千六百。爵大夫而為國治,就為大夫。故爵大夫,就為公大夫,就為公乘,就為五大夫,則稅邑三百家。故爵五大夫,皆有賜邑三百家,有賜稅三百家。爵五大夫有稅邑六百家者,受客。大將御參,皆賜爵三級。故客卿相論盈,就正卿。就為大庶長;故大庶長,就為左更;故四更也,就為大良造。以戰故,暴首三,乃校三日,將軍以不疑致士大夫勞爵。其縣四尉,訾由丞尉,能得甲首一者,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一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兵官之吏。其獄法:高爵訾下爵級。高爵能,無給有爵人隸僕。爵自二級以上,有刑罪則貶。爵自一級以下,有刑罪刖矣。小夫死,以上至大夫,其官級一等,其樹墓級一樹。其攻城圍邑也,國司空訾其城之廣厚之數;國尉分地以徒校分積尺而攻之,為期曰:先已者,當為最;國家已者,訾為最殿;再訾則廢。內通則積薪,積薪則燔柱。陷隊之士,面十八人。之隊陷之士知疾鬥,不得斬首隊五人,則陷隊之士,人賜爵一級。死,則一人後;不能死之,千人環規,諫黥劓於城下。國尉分地,以中卒隨之。將軍為木壹,與國正監,與王御史,參望之。其先入者,舉為最口;其後入者,舉為最殿。其陷隊也,盡其幾者;幾者不足,乃以欲級益之。

二十一年,秦初為賦。〈顯王二十一年癸酉,秦孝公十四年〉按《史記·秦本紀》:孝公十四年,初為賦。

〈注〉徐廣曰:制貢賦之法也。《索隱》曰:譙周云:初為軍賦也。

始皇十一年,王翦,軍歸斗食以下,什推二人從軍。

按《史記·始皇本紀》:十一年,王翦、桓齮、楊端和攻鄴,取九城。王翦攻閼與、轑陽,皆并為一軍。翦將十八日,軍歸斗食以下,什推二人從軍取鄴安陽,桓齮將。

〈注〉《漢書·百官表》曰: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正義曰一曰得斗粟為料。索隱曰言王翦為將,軍中皆歸斗食以下,無功佐史,什中唯擇二人令從軍耳。

二十六年,始置郡郡置尉,以典武職甲卒。

按《史記·始皇本紀》:二十六年,廷尉李斯議曰: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眾,然後屬疏遠,相攻擊如仇讎,諸侯更相誅伐,周天子弗能禁止。今海內賴陛下神靈一統,皆為郡縣,諸子功臣以公賦稅重賞賜之,甚足易制。天下無異意,則安寧之術也。置諸侯不便。始皇曰:天下共苦戰鬥不休,以有侯王。賴宗廟,天下初定,又復立國,是樹兵也,而求其寧息,豈不難哉。廷尉議是。分天下以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監。

〈註〉《漢書·百官表》曰:秦郡守掌治其郡;有丞、尉,掌佐守典武職甲卒;監御史掌監郡。

三十三年,以適遣戍。

按《史記·始皇本紀》:三十三年,發諸嘗逋亡人、贅婿、賈人略取陸梁地,為桂林、象郡、南海,以適遣戍。

〈註〉徐廣曰:五十萬人守五嶺。《正義》曰:戍守也。

三十四年,適治獄吏不直者戍五嶺。

按《史記·始皇本紀》:三十四年,適治獄吏不直者,築長城及南越地。

〈註〉《正義》曰:謂戍五嶺,是南方越地。

二世二年,赦酈山徒為兵。

按《史記·始皇本紀》:二世二年冬,陳涉所遣周章等將西至戲,兵數十萬。二世大驚,與群臣謀曰:奈何。少府章邯曰:盜已至,眾彊,今發郡縣不及矣。酈山徒多,請赦之,授兵以擊之。二出乃大赦天下,使章邯將,擊破周章軍而走,遂殺章曹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