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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31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三十一卷目錄
兵制部彙考十七
金〈總一則 太祖一則 收國二則 天輔二則 太宗天會七則 熙宗皇統二則 海陵天德二則 貞元二則 正隆六則 世宗大定十四則 章宗明昌六則 承安四則 泰和五則 衛紹王大安一則 崇慶一則 宣宗貞祐三則 興定五則 元光三則 哀宗正大三則 天興一則〉
戎政典第三十一卷
兵制部彙考十七
金
金立內外掌軍武職之制。
按《金史·百官志》:都元帥府。掌征討之事,兵罷則省。天會二年,始置。泰和八年,復改為樞密院。都元帥一員,從一品。左副元帥一員,正二品。右副元帥一員,正二品。元帥左監軍一員,正三品。元帥右監軍一員,正三品。左都監一員,從三品。右都監一員,從三品。經歷一員,都事一員,知事一員,正七品。檢法一員,從八品。樞密院。泰和六年嘗改為元帥府。樞密使一員,從一品。掌凡武備機密之事。樞密副使一員,從二品。簽書樞密院事一員,正三品。同簽樞密院事一員,正四品。經歷一員,從五品。都事一員,正七品。掌受事付事、檢勾稽失省署文牘、兼知宿直之事。架閣庫管勾一員,正八品。知法二員,從八品。掌檢斷各司取法之事。餘檢法同。
殿前都點檢司。掌親軍,總領左右衛將軍、符寶郎、直宿將軍、左右振肅,宮籍監、近侍等諸局署、鷹坊、頓舍官隸焉。殿前都點檢,正三品。兼侍衛將軍都指揮使。掌行從宿衛,關防門禁,督攝隊仗,總判司事。殿前左副都點檢,從三品。兼侍衛將軍副都指揮使。殿前右副都點檢,從三品。兼侍衛將軍副都指揮使。掌宮掖及行從。殿前都點檢判官,從六品。知事一員,從七品。殿前左衛將軍,殿前右衛將軍,殿前左衛副將軍,殿前右衛副將軍。掌宮禁及行從宿衛警嚴,仍總領護衛。右衛同此。符寶郎四員,掌御寶及金銀等牌。左右宿直將軍,從五品。掌總領親軍。凡宮城諸門衛禁。并行從宿衛之事,八員。
宣徽院。拱衛直使司,威捷軍隸焉。舊名龍翔軍,正隆二年更為神衛軍,大定二年更名為拱衛司。都指揮使,從四品。〈舊曰使。〉副都指揮使,從五品。〈舊曰副使。〉掌總統本直,謹嚴儀衛。大定五年,詔以使為都指揮使,副使為副都指揮使。什將。長行。威捷軍。〈承安二年,簽弩手千人。泰和四年,以之備邊事。〉鈐轄,正六品。都轄,從九品。
軍器監。承安二年設,泰和四年罷,復并甲坊、利器兩署為軍器署,置令、丞、直長,直隸兵部。至寧元年復為軍器監,軍器庫、利器署隸焉。〈舊轄甲坊、利器兩署。〉監,從五品。少監,從六品。丞,從七品。掌修治邦國戎器之事。直長,正八品。
軍器庫。至寧元年隸大興府,貞祐三年來屬。使,正八品。副使,正九品。掌收支河南一路并在京所造常課橫添和買軍器。
甲坊署。泰和四年廢,舊置令、丞、直長。
利器署。本都作院,興定二年更今名。同隨朝來屬。令,從六品。丞,從七品。掌修理弓弩刀槊之屬。直長,正八品。
諸京留守司。留守一員,正三品。帶本府尹兼本路兵馬都總管。同知留守事一員,正四品。帶同知本府尹兼本路兵馬都總管。副留守一員,從四品。帶本府少尹兼本路兵馬副都總管。留守判官一員,從五品。都總管。判官一員,從五品。掌紀綱總府眾務、分判兵案之事。推官一員,從六品。掌同府判,分判刑案之事,上京兼管林木事。司獄一員,正八品。知法,女直、漢人各一員,南京漢人二員。
諸總管府謂府尹兼領者。都總管一員,正三品。掌統諸城隍兵馬甲仗,總判府事。同知都總管一員,從四品。掌通判府事,惟婆速路同知都總管兼來遠軍事兵馬。副都總管一員,正五品。所掌與同知同。總管判官一員,從六品。掌紀綱總府眾務,分判兵案之事。諸節鎮。節度使一員,從三品。掌鎮撫諸軍防刺,總判本鎮兵馬之事,兼本州管內觀察使事。其觀察使所掌,並同府尹兼軍州事管內觀察使。同知節度使一員,正五品。通判節度使事,兼州事者仍帶同知管內觀察使。副使一員,從五品。節度判官一員,正七品。掌紀綱節鎮眾務、僉判兵馬之事,兼制兵、刑、工案事。觀察判官,正七品。掌紀綱觀察眾務,僉判吏、戶、禮案事,通檢推排簿籍。知法一員,州教授一員,司獄一員,正八品。
諸防禦州。防禦使一員,從四品。掌防捍不虞、禦制盜賊,餘同府尹。同知防禦使事一員,正六品。掌通判防禦使事。判官一員,正八品。掌簽判州事,專掌通檢推排簿籍。知法,從九品。州教授一員。司軍一員,從九品。軍轄兼巡捕使,從九品。
諸知鎮、知城、知堡、知寨,皆從七品。
軍器庫。使一員,正八品。副使一員,從九品。掌甲冑兵仗。
作院。使一員,副使一員,掌監造軍器,兼管徒囚,判院事。都監一員,掌收支之事。
諸總管府節鎮兵馬司。都指揮使一員,正五品。巡捕盜賊,提控禁夜,糾察諸博徒、屠宰牛馬,總判司事。副都指揮使二員,正六品。貳使職,通判司事,分管內外,巡捕盜賊。指揮使一員,從六品。鈐轄四都之兵以屬都指揮使,專署本指揮使事。軍使一員,正七品。指揮之職,左右什將各一人,共管一都。
諸府鎮都軍司。都指揮使一員,正七品。掌軍率差役、巡捕盜賊,總判軍事,仍與錄事同管城隍。
諸防刺州。軍轄一員,掌同都軍,兼巡捕,仍與司候同管城壁。
諸府州。兵馬鈐轄一員,從六品。掌巡捕盜賊。若有盜,則總押隨處巡尉,併力擒捕。
諸巡檢。中都東北都巡檢使一員,正七品。通州置司,分管大興、漷陰、昌平、通、順、薊、盈州界盜賊事。司吏一人,掌行署文書。馬軍十五人,於武衛馬軍內選少壯熟閑弓馬人充。
西南都巡檢一員,正七品。良鄉縣置司,分管良鄉、宛平、安次、永清縣并涿、易州界盜賊事。
諸州都巡檢使各一員,正七品。副都巡檢使各一員,正八品。
散巡檢,正九品。內泗州以管勾排岸兼之。皆設副巡檢一員,為之佐。
諸邊將。正將一員,正七品。掌提控部保將、輪番巡守邊境。副將一員,正八品。部將一員,正九品。輪番巡守邊境。隊將,正九品。
統軍司。使一員,正三品。督領軍馬、鎮攝封陲、分營衛、視察姦。副統軍一員,正四品。判官一員,從五品。紀綱庶務,簽判司事。知事一員,從七品。知法二員,從八品。女直、漢人各一。
招討司。使一員,正三品。副招討使二員,從四品。招懷降附、征討攜離。判官一員,從六品,紀綱職務、簽判司事。勘事官一員,從七品。知事一員,正八品。知法二員,從八品。女直、漢人各一員。諸猛安。謀克隸焉。猛安,從四品。掌修理軍務、訓練武藝、勸課農桑,餘同防禦。諸謀克,從五品。掌撫輯軍戶、訓練武藝。惟不管常平倉,餘同縣令。
諸部族節度使。節度使一員,從三品。統制各部,鎮撫諸軍,餘同州節度。副使一員,從五品。判官一員。知法一員。
諸糺詳穩一員,從五品。掌守戍邊堡,餘同謀克。皇統八年六月,設本班左右詳穩,定為從五品。麼忽一員,從八品。掌貳詳穩。
諸移里堇司。移里堇一員,從八品。分掌部族村寨事。諸禿里。禿里一員,從七品。掌部落詞訟、訪察違背等事。
諸群牧所,又國言謂烏魯古。提控諸烏魯古一員,正四品。明昌四年置。使一員,從四品。副使一員,從六品。掌檢校群牧畜養蕃息之事。判官一員,正八品。掌簽判本所事。知法一員,從八品。惟板底因、烏解、忒恩、蒲鮮群牧依此置。
太祖二年十月,初命諸路以三百戶為謀克,十謀克為猛安。
按《金史·太祖本紀》云云。 按《兵志》:金之初年,諸部之民無它徭役,壯者皆兵,平居則聽以佃漁射獵習為勞事,有警則下令部內,及遣使詣諸孛堇徵兵,凡步騎之仗糗皆取備焉。其部長曰孛堇,行兵則稱曰猛安、謀克,從其多寡以為號,猛安者千夫長也,謀克者百夫長也。謀克之副曰蒲里衍,士卒之副從曰阿里喜。部卒之數,初無定制。至太祖襲位之二年,既以二千五百破耶律謝十,始命以三百戶為謀克,謀克十為猛安。繼而諸部來降,率用猛安、謀克之名以授其首領而部伍其人。出河之戰兵始滿萬,而遼莫敵矣。
收國元年十二月,始置咸州軍帥司,南路都統司。
按《金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兵志》:收國元年十二月,始置咸州軍帥司,以經略遼地,討高永昌,置南路都統司,且以討張覺。
收國二年,以東京州縣置猛安謀克,始製金牌。按《金史·太祖本紀》:收國二年夏五月,東京州縣及南路係遼女直皆降。詔除遼法,置猛安謀克一如本朝之制。九月乙巳,始製金牌。
天輔二年,以婁室鎮諸路謀克。
按《金史·太祖本紀》:天輔二年三月庚子,婁室言黃龍府地僻且遠,宜重戍守,乃命合諸路謀克,以婁室為萬戶鎮之。 按《兵志》:東京既平,山西繼定,內收遼、漢之降卒,外籍部族之健士。嘗用遼人訛里野以北部百三十戶為一謀克,漢人王六兒以諸州漢人六十五戶為一謀克,王伯龍及高從祐等並領所部為一猛安。
天輔五年,置內外諸軍都統,又立樞密院于廣寧府以統漢軍。
按《金史·太祖本紀》:五年二月,遣昱及宗雄分諸路猛安謀克之民萬戶屯泰州,以婆盧火統之,賜耕牛五十。十一月辛丑,以忽魯勃極烈杲為內外諸軍都統,以昱、宗幹、宗翰、宗望、宗盤等副之。 按《兵志》:天輔五年襲遼主,始有內外諸軍都統之名。以奚未平,又置奚路都統司,後改為六部路都統司,以遙輦九營為九猛安隸焉,與上京及泰州凡六處置,每司統五六萬人,又以渤海軍為八猛安。凡猛安之上置軍帥,軍帥之上置萬戶,萬戶之上置都統。然時亦稱軍帥為猛安,而猛安則稱親管猛安者。燕山既下,循遼制立樞密院于廣寧府,以總漢軍。
太宗天會元年,立兩路都統府。
按《金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天會元年,以襲遼主所立西南都統府為西南、西北兩路都統府。天會二年,罷諸州漢人謀克猛安之號。
按《金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天會二年,平州既平,宗望恐風俗揉雜,民情弗便,乃罷是制。〈謂猛安謀克之制也〉諸部降人但置長吏,以下從漢官之號。
天會三年十月,以伐宋置元帥府。
按《金史·太宗本紀》:三年十月甲辰,詔諸將伐宋。以諳班勃極烈杲兼領都元帥,移賚勃極烈宗翰兼左副元帥先鋒,經略使完顏希尹為元帥右監軍,左金吾上將軍耶律余睹為元帥右都監,自西京入太原。六部路軍帥撻懶為六部路都統,斜也副之,宗望為南京路都統,闍母副之,知樞密院事劉彥宗兼領漢軍都統,自南京入燕山。 按《兵志》:三年,以伐宋更為元師府,置元帥及左、右副,及左、右監軍,左、右都監。金制,都元師必以諳班勃極烈為之,恆居守而不出。天會四年七月壬申,出金牌,命孛菫大㚖以所領渤海八猛安為萬戶。
按《金史·太宗本紀》云云。
天會五年,以伐宋調諸路民兵隸諸萬戶。
按《金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五年,伐宋之役,調燕山、雲中、中京、上京、東京、遼東、平州、遼西、長春八路民兵,隸諸萬戶,其閒萬戶亦有專統漢軍者。
天會六年,計諸路州府所募射糧、牢城軍數,置指揮使軍使什將等員統之。
按《金史·太宗本紀》:六年三月壬辰,命南路軍帥實古迺,籍節度使完顏慎思所領諸部及未置猛安謀克戶來上。 按《兵志》:六年,詔還二帥以鎮方面。諸路各設兵馬都總管府,州鎮置節度使,沿邊州置防禦使。凡州府所募射糧軍、牢城軍,每五百人為一指揮使司,設使,分為四都,都設左右什將及承局押官。其軍數若有餘或不足,則與近者合置,如不可合者以三百人或二百人亦設指揮使,若百人則止設軍使,百人以上立為都,不及百人止設什將及承局管押各一員。
天會十年閏月辛卯,閱諸路丁壯,調赴軍。改南京路都統司為東南路都統司,又置統軍司于大名府。按《金史·太宗本紀》:十年閏月辛卯,詔分遣鶻沙虎等十二人閱諸路丁壯,調赴軍。 按《兵志》:十年,改南京路都統司為東南路都統司,治東京以鎮高麗。後又置統軍司于大名府。
熙宗皇統三年六月己酉,初置驍毅軍。
按《金史·熙宗本紀》云云。
皇統五年,罷漢人猛安謀克承襲之制。
按《金史·熙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熙宗皇統五年,又罷遼東漢人、渤海猛安謀克承襲之制,浸移兵柄於其國人,乃命猛安謀克為上中下三等,宗室為上,餘次之。
海陵天德二年,省併諸路節鎮。
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 按《兵志》:海陵庶人天德二年,省併中京、東京、臨潢、咸平、泰州等路節鎮及猛安謀克,削上中下之名,但稱為諸猛安謀克,循舊制閒年一徵發,以補老疾死亡之數。 又按《志》:天德二年八月,改諸京兵馬都部署司為本路都總管府。九月,罷大名統軍司,而置統軍司于山西、河南、陝西三路。以元帥府都監、監軍為使,分統天下之兵。又改烏古迪烈路統軍司為招討司,以婆速路統軍司為總管府。
天德三年,以元帥府為樞密院罷萬戶之官。
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 按《兵志》:三年,以元帥府為樞密院,罷萬戶之官,詔曰:太祖開刱,因時制宜,材堪統眾授之萬戶,其次千戶及謀克。當時官賞未定,城郭未下,設此職許以世襲,乃權宜之制,非經久之利。今子孫相繼專攬威權,其戶不下數萬,與留守總管無異,而世權過之。可罷是官。若舊無千戶之職者,續思增置。國初時賜以國姓,若為子孫者皆令復舊。
貞元元年,以遷都燕京,遂分徙諸族猛安于中都山東河閒。
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 按《兵志》:貞元遷都,遂徙上京路太祖、遼王宗幹、秦王宗翰之猛安,併為合扎猛安,及右諫議烏里補猛安,太師勗、宗正宗敬之族,處之中都。斡論、和尚、胡剌三國公,太保昂,詹事烏里野,輔國勃魯骨,定遠許烈,故杲國公勃迭八猛安處之山東。阿魯之族處之北京。按達族屬處之河閒。貞元二年,以蕭仲恭等與舊軍分隸諸總管府。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 按《兵志》:二年,命兵部尚書蕭仲恭等,與舊軍皆分隸諸總管府、節度使,授田牛使之耕食,以蕃衛京國。
正隆元年三月壬寅,罷兵衛。
按《金史·海陵本紀》云云。
正隆二年,立龍翔虎步二軍以備宿衛。
按《金史·海陵本紀》:二年九月戊子,罷護駕軍,置龍翔虎步軍。 按《兵志》:禁軍之制。本於合扎謀克。合扎者,言親軍也,以近親所領,故以名焉。貞元遷都,更以太祖、遼王宗幹、秦王宗翰軍為合扎猛安,謂之侍衛親軍,故立侍衛親軍司以統之。舊常選諸軍之材武者為護駕軍,海陵又名上京龍翔軍為神勇軍,正隆二年將南伐,乃罷歸,使就僉調,後於侍衛親軍四猛安。內,選三十以下千六百人,騎兵曰龍翔,步兵曰虎步,以備宿衛。
〈注〉舊止曰太祖、遼王、秦王猛安凡三,今曰四猛安,未詳,豈太祖兩猛安耶。
正隆三年九月,遷中都屯軍一猛安于南京。
按《金史·海陵本紀》:三年九月辛巳,遷中都屯軍一猛安于南京,遣吏部尚書李惇等分地安置。
正隆四年二月,以伐宋調諸路猛安謀克年二十以上、五十以下者皆從軍。
按《金史·海陵本紀》:四年二月丁未,修中都城。造戰船於通州。詔諭宰臣以伐宋事。調諸路猛安謀克軍年二十以上、五十以下者,皆籍之,雖親老丁多亦不許留侍。三月丙辰朔,遣兵部尚書蕭恭經畫夏國邊界。遣使分詣諸道總管府督造兵器。四月辛丑,命增山東路泉水、畢括兩營兵士廩給。庚戌,詔諸路舊貯軍器並致於中都。時方建宮室於南京,又中都與四方所造軍器材用皆賦於民,箭翎一尺至千錢,村落閒往往椎牛以供筋革,至於烏鵲狗彘無不被害者。正隆五年,簽諸路漢軍,籍諸路水手三萬人,罷親軍司,置騎步都指揮使分隸點檢司宣徽院。
按《金史·海陵本紀》:五年七月癸卯,遣使簽諸路漢軍。十月庚午,遣護衛完顏普連等二十四人督捕山東、河東、河北、中都盜賊。籍諸路水手得三萬人。十一月乙酉,命親軍司以所掌付大興府。置左右驍騎都副指揮使,隸點檢司。步軍都指揮使,隸宣徽院。 按《兵志》:五年,罷親軍司,以所掌付大興府,置左右驍騎,所謂從駕軍也,置都副指揮使隸點檢司,步軍都副指揮使隸宣徽院。
正隆六年九月,上自將三十二總管伐宋,立三道都統制府定諸軍名。
按《金史·海陵本紀》:六年九月,上自將三十二總管兵伐宋,進自壽春。以太保、樞密使昂為左領軍大都督,尚書右丞李通副之,尚書左丞紇石烈良弼為右領軍大都督,判大宗正烏延蒲盧渾副之,御史大夫徒單貞為左監軍,同判大宗正事徒單永年為右監軍,左宣徽使許霖為左都監,河南尹蒲察斡論為右都監,皆從。工部尚書蘇保衡為浙東道水軍都統制,益都尹鄭家副之,由海道徑趨臨安。太原尹劉萼為漢南道行營兵馬都統制,濟南尹僕散烏者副之,進自蔡州。河中尹徒單合嘉為西蜀道行營兵馬都統制,平陽尹張中彥副之,由鳳翔取散關,駐軍以俟後命。武勝、武平、武捷三軍為前鋒。徒單貞別將兵二萬入淮陰。 按《兵志》:六年,南伐,立三道都統制府及左右領軍大都督,將三十二軍,以神策、神威、神捷、神銳、神毅、神翼、神勇、神果、神略、神鋒、武勝、武定、武威、武安、武捷、武平、武成、武毅、武銳、武揚、武翼、武震、威定、威信、威勝、威捷、威烈、威毅、威震、威略、威果、威勇為名,軍置都總管、副總管及巡察使、副各一員。而沿邊契丹恐妻孥被鄰寇鈔掠,不可盡行,遂皆背叛。而大名續授甲之士還迎立世宗于東京。 又按《志》:正隆末,復陞陝西統軍司為都統府。
世宗大定二年,放諸路步軍還家,其咸平、濟州軍屯京師,又詔發濟州軍赴北京。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年正月,命河北、山東、陝西等路征南步軍並放還家。咸平、濟州軍三萬入屯京師。七月壬戌,詔發濟州會寧府軍在京師者,以五千人赴北京都統府。
大定三年,置都統、副統,更定出征軍逃亡法,詔罷契丹猛安謀克,分隸女直。
按《金史·世宗本紀》:三年五月己亥,罷河南、山東、陝西統軍司,置都統、副統。辛亥,更定出征軍逃亡法。尚書省請籍天德閒被誅大臣諸奴隸及從窩斡亂者為軍,上以四方甫定,民意稍蘇,而復簽軍,非長策,不聽。八月戊寅,詔罷契丹猛安謀克,其戶分隸女直猛安謀克。 按《兵志》:大定之初,窩斡既平,乃散契丹隸諸猛安謀克。至三年,詔河北、山東等路所簽軍,有父兄俱亡充甲軍,子弟又為阿里喜,恐其家更無丁男,有誤農種,與免一丁,以驅丁充阿里喜,無驅丁者於本猛安謀克內驗富強有驅丁者簽充。
大定五年,詔泰州、臨潢設邊兵,命元帥府簡留戍兵餘並放還,以山東都統府軍各隸總管府。
按《金史·世宗本紀》:五年正月乙卯,詔泰州、臨潢接境設邊堡七十,駐兵萬三千。癸酉,命元帥府諸新舊軍以六萬人留戍,餘並放還。五月癸酉,罷山東路都統府,以其軍各隸總管府。
大定十二年,詔選護衛百人徙東北戍邊漢軍於內地。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二年十二月丁酉,詔遣官及護衛二十人,分路選年二十以上四十以下有門地才行及善射者,充護衛,不得過百人。 按《兵志》:十二年,徙東北等戍邊漢軍於內地。
大定十五年,更定天下猛安謀克軍數。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十五年十月,遣吏部郎中蒲察兀虎等十人分行天下,再定猛安謀克戶,每謀克戶不過三百,七謀克至十謀克置一猛安。大定十七年,遷西南、西北招討司戍兵于烏古里石壘部及上京之地。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十七年,以西南、西北招討使司契丹餘黨心素狼戾,復恐生事,它時或有邊隙,不為我用,令遷之於烏古里石壘部及上京之地。上謂宰臣曰:北邊番戍之人,歲冒寒暑往來千里,甚為勞苦。縱有一二馬牛,一往則無還理,且奪其農時不得耕種。故嘗命卿等議,以何術得罷其役,使安于田里,不知卿議何如也。左丞相良弼對曰:北邊之地,不堪耕種,不能長戍,故須番戍耳。上曰:朕一日萬幾,安能遍及,卿等既為宰相,以此急務反以為末事,竟無一言,甚勞朕慮。往者參政宗敘屢為朕言,若以貧戶永屯邊境,使之耕種,官給糧廩,則貧者得濟,富戶免於更代之勞,使之得勤農務。若宗敘者可謂盡心為國矣。朕嘗思之,宜以兩路招討司及烏古里石壘部族、臨潢府、泰州等路分定保戍,具數以聞,朕親覽焉。
大定十八年,命部族、糺分番守邊。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云云。
大定二十年,更定猛安謀克遷授並詔戍兵年老者許令親丁承替。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年十月,詔徙遙落河、移馬河兩猛安于大名、東平等路安置。 按《兵志》:二十年,以祖宗平定天下以來,所建立猛安謀克,因循既久,其閒有戶口繁簡、地里遠近不同,又自正隆之後所授無度,及大定閒亦有功多未酬者,遂更定以詔天下。復命新授者並令就封,其謀克人內有六品以下職及諸局承應人,皆為遷之。三從以上族人願從行者,猛安不得過十戶,謀克不得過六戶。詔戍邊軍士年五十五以上,許以其子及同居弟姪承替,以奴代者罪之。
大定二十一年,遷河北東路兩猛安與女直戶相錯安置。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二十一年三月,詔遣大興尹完顏迪古速遷河北東路兩猛安,上曰:朕始令移此,欲令與女直戶相錯,安置久則自相姻親,不生異意,此長久之利也。今者移馬河猛安相錯以居,甚符朕意,而遙落河猛安不如此,可再遣兵部尚書張那也按視其地以雜居之。
大定二十二年,覈實山東屯田戶籍設上京守衛。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二十二年,以山東屯田戶鄰於邊鄙,命聚之一處,俾協力蠶種。右丞相烏古論元忠曰:彼方之人以所得之地為家,雖兄弟不同處,故貧者眾。參政粘割斡特剌曰:舊時兄弟雖析猶相聚種,今則不然,宜令約束之。又以猛安謀克舊籍不明,遇簽軍與諸差役及賑濟,增減不以實,命括其口,以實籍之。 又按《志》:大定初,親軍置四千人。二十二年,省為三千五百。上京亦設守衛軍。是年,尚書省奏:上京既設皇城提舉官,亦當設軍守衛。上曰:可設四百五十,馬一百二十,分三番更代。異時朕至上京,即作兩番巡警,限以半年交替。人日給錢五十、米一升半,馬給芻粟,猛安謀克官可差年四十上下者、軍士並取三十以上者充。
大定二十三年,括定猛安謀克戶口。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三年八月乙巳,括定猛安謀克戶口田土牛具。 按《兵志》:二十三年,遣刑部尚書移剌慥遷山東東路八謀克處之河閒,其棄地以山東東路忒黑河猛安下蘸合謀克,移里閔斡魯渾猛安下翕浦謀克、付母溫山謀克九村人戶徙於劉僧、安和二謀克之舊地。其未徙者之地皆薄惡且鄰寇,遣使詢願徙者,相可居之地,圖以進。
大定二十四年,徙猛安謀克以實上京。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四年十一月丙午,尚書省奏徙速頻、胡里改三猛安二十四謀克以實上京。 按《兵志》:上嘗以速頻、胡里改人驍勇可用,海陵嘗欲徙之而未能,二十四年以上京率、胡剌溫之地廣而腴,遂遣刑部尚書烏里也出府庫錢以濟行資牛畜,遷速頻一猛安、胡里改二猛安二十四謀克以實之。蓋欲上京兵多,它日可為緩急之備也。當是時,多易置河北、山東所屯之舊,括民地而為之業,戶頒牛而使之耕,畜甲兵而為之備,乃大重其權,授諸王以猛安之號,或新置者特賜之名。制其奢靡,禁其飲酒,習其騎射,儲其糧糒,其備至嚴也。是時宗室戶百七十,猛安二百二,謀克千八百七十八,戶六十一萬五千六百二十四。東北路部族糺軍曰迭剌部〈承安三年改為土魯渾足石合節度使〉,曰唐古部〈承安三年閒改為部魯火扎石合節度使〉,二部五糺,戶五千五百八十五。其他若助魯部族、烏魯古部族、石壘部族、萌骨部族、計魯部族、孛特本部族數皆稱是。西北、西南二路之糺軍十,曰蘇謨典糺、曰耶剌都糺、曰骨典糺、唐古糺、霞馬糺、木典糺、萌骨糺、咩糺、胡都糺凡九,其諸路曰曷懶、曰蒲與、曰婆速、曰恤頻、曰胡里改、曰移懶,移懶後廢,皆在上京之鄙,或置總管府,或置節度使。
大定二十五年,選速頻、胡里改之謀克以實上京,定親軍額數。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五年四月甲子,詔于速頻、胡里改兩路猛安下選三十謀克為三猛安,移置於率督畔窟之地,以實上京。十月丙辰,尚書省奏親軍數多,宜稍減損,詔定額為三千。
大定二十六年十月甲午,詔增河防軍數。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章宗明昌元年,敕點檢試格。
按《金史·章宗本紀》:元年三月己未,敕點檢司,諸試護衛人須身形及格,若功臣子孫善射出眾,雖不及格,亦令入見。
明昌二年,詔親王所領軍事令佐貳總押。
按《金史·章宗本紀》:二年八月,諭有司:自今親王所領,如有軍處,令佐貳總押軍事。
明昌三年,初設左右衛副將軍,又增置北邊軍堡。按《金史·章宗本紀》:三月辛巳,初設左右衛副將軍。秋七月癸未,詔增北邊軍千二百人,分置諸堡。
明昌四年,令謀克猛安舉進士試策論及射。
按《金史·章宗本紀》:四年四月丁巳,敕女直進士及第後,仍試以騎射,中選者外擢之。 按《兵志》:章宗明昌閒,欲國人兼知文武,令猛安謀克舉進士,試以策論及射,以定其科甲高下。
明昌五年,敕減營造軍人。
按《金史·章宗本紀》:五年二月己酉,宰臣請罷北邊屯駐軍馬,不允。十二月辛巳,敕減修內司備營造軍千人,都城所五百人。
明昌六年,詔諸路猛安謀克農隙講武。
按《金史·章宗本紀》:六年五月乙巳,詔諸路猛安謀克農隙講武,本路提刑司察其惰者罰之。冬十月乙亥,命尚書左丞夾谷衡行省於撫州,命選親軍、武衛軍各五百人以從,仍給錢五千萬。十一月壬寅,初定猛安謀克鎮邊後放免者授官格。禁射糧軍,應役但成隊伍,不得持兵器及凡可以傷人者。
承安元年,初造虎符發兵詔選馬步弓手。
按《金史·章宗本紀》:元年二月,初造虎符發兵。六月癸酉,詔應禁軍器路分,步弓手擬于射糧軍內選之,馬弓手擬于猛安謀克軍戶餘丁內選之。其有為百姓害,從本州縣斷遣。無猛安戶,於二百里內屯駐軍餘丁內取之,依步弓手月給二貫石。冬十月丙午朔,詔選親軍八百人戍撫州。
承安二年,遣官分詣諸路招募漢軍置軍器監。按《金史·章宗本紀》:二年九月壬寅,遣官分詣上京、東京、北京、咸平、臨潢、西京等路招募漢軍,不足則簽補之。乙丑,始置軍器監,掌治戎器,班少府監下,設甲坊、利器二署隸焉。
承安三年,發親軍及武衛軍戍西北路。
按《金史·章宗本紀》:三年秋八月庚辰,以護衛石和尚為押軍萬戶,率親軍八百人、武衛軍千六百人戍西北路。承安四年,定親軍武衛軍額著虎符制于令,又增弩手護衛控鶴諸軍。
按《金史·章宗本紀》:四年三月乙卯,尚書省奏減親軍武衛軍額。五月戊申,尚書省奏上更定給發虎符制,著于令。庚戌,詔頒銅杖式。乙卯,更定軍功賞格。十二月,定親軍及承應人退閒遷賞格。 按《兵志》:承安四年,上謂宰臣曰:人有以《八陣圖》來上者,其圖果何如。朕嘗觀宋白所集《武經》,具載攻守之法,亦多難行。右丞相清臣曰:兵書一定之法,難以應變。本朝行兵惟用正奇二軍,臨敵制變,以正為奇,以奇為正,故無往不克。上曰:自古用兵亦不出奇正二法耳。且學古兵法如學奕棋,未能自得於心,欲用舊陣勢以接敵,疏矣。敵所應與舊勢異,則必不可支。然《武經》所述雖難遵行,然知之猶愈不知。 又按《志》:承安四年,親軍增為五千,又增至六千。又有威捷軍。又增簽弩手千人。凡選弩手之制,先以營造尺度杖,其長六尺,立之謂之等杖。取身與杖等,能踏弩至三石,鋪弦解索登踏閑習,射六箭皆上垛,內二箭中貼者。又選親軍,取身長五尺五寸善騎射者,猛安謀克以名上兵部,移點檢司、宣徽院試補之。又設護衛二百人,近侍之執兵仗者也,取五品至七品官子孫及宗室並親軍、諸局分承應人,身長五尺六寸者,選試補之。又設控鶴二百人,皆以備出入者也。
泰和元年,更定鎮防千戶謀克及官賞恩例,又分統軍司於各路以重臣為使。
按《金史·章宗本紀》:元年三月丁丑,更定鎮防千戶謀克放老入除格。夏四月甲辰,詔諭契丹人戶,累經簽軍立功者,官賞恩例與女直人同,仍許養馬、為吏。按《兵志》:大定五年,罷都統府,降為統軍司。尋又設兩招討司,與前凡三,以鎮邊郵。東北路者,初置烏古迪烈部,後置於泰州。泰和閒,以去邊尚三百里,宗浩乃命分司於金山。西北路者置於應州,西南路者置於桓州,以重臣知兵者為使,列城堡濠牆,戍守為永制。樞密院每行兵則更為元帥府,罷則復為院。
泰和五年,制鎮防軍逃亡者罪,又罷新置弓箭手。按《金史·章宗本紀》:五年五月甲子,以平章政事僕散揆為河南宣撫使,籍諸道兵以備宋。六月己酉,制鎮防軍逃亡致邊事失錯、陷敗戶口者罪。八月辛卯,詔罷宣撫司。僕散揆又奏罷臨洮、德順、秦、鞏新置弓箭手。十一月乙未,初定武舉格。
泰和六年正月辛丑,更定保伍法。四月,盡徵諸道籍兵。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泰和七年三月,詔撤五州之兵,分保要害。十月,詔定隨軍遷賞格,又定南征將士功賞格。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泰和八年,以東北路招討司治泰州,又定承襲程試格及保甲官賞。
按《金史·章宗本紀》:八年夏四月甲寅,以北邊無事,敕尚書省:命東北路招討司還治泰州,就兼節度使,其副招討仍置於邊。詔更定猛安謀克承襲程試格。<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1378-18px-GJfont.pdf.jpg' />月甲午,定保甲軍殺獲南軍官賞。
衛紹王大安三年十二月,簽陝西兩路漢軍五千人赴中都。
按《金史·衛紹王本紀》云云。
崇慶元年五月,簽陝西勇敢軍二萬人,射糧軍一萬人,赴中都。
按《金史·衛紹王本紀》云云。
宣宗貞祐二年,給糧以贍陝西戰死軍戶之家,併招集義兵,設置長校。
按《金史·宣宗本紀》:二年十月,陝西軍戶戰死者給糧贍其家。 按《古里甲石倫傳》:貞祐二年,石倫累遷副提控、太原府判官,與從宜都提控、振武軍節度使完顏蒲剌都議拒守不合,措置乖方,敵因大入,幾不可禦。既乃交章論列,以自辯其無罪,上惡其不和,詔分統其兵。未幾,遷同知太原府事。奏請招集義軍,設置長校,各立等差。都統授正七品職,副統正八品,萬戶正九品,千戶正班任使,謀克雜班。仍三十人為一謀克,五謀克為一千戶,四千戶為一萬戶,四萬戶為一副統,兩副統為一都統,外設一總領提控。制可。貞祐三年,詔簽各路軍及弓箭手,定尚書所造諸符,又調武舉非見任及已從軍者別為一軍,增京東西戍兵及開滑等州置連珠寨。
按《金史·宣宗本紀》:三年三月丙寅,敕河東、河北、大名長貳官訓練隨處義兵,鄰境有警,責其捄援。四月癸卯,籍赴選監當官為軍。壬子,詔遣使同山西宣撫司選其民勇健者為軍。丙辰,諭田琢留山西流民少壯者充軍,老幼者令就食于邢、洺等州,欲趣河南者聽。上議遣親軍六千餘及所募二千七百人援中都,宰臣以為行宮單弱,親軍不可遣,遂止。秋七月己未,徵弓箭丁內外品官,三品以上三副,四品、五品二副,餘以等級徵之。癸亥,定尚書所造諸符:樞密院鹿,宣撫司魚,統軍司虎。八月癸巳,詔遣官體究京西新遷軍戶。己亥,詔武舉官非見任及已從軍者,隨處調赴京師,別為一軍,以備用。被薦朱授官者,量才任之。乙卯,增步軍萬人戍京以西,四萬人戍京以東。選陝西騎兵二千,增京畿之衛。諭陝西,堅守延安、臨洮、環、慶、蘭、會、保安、綏德、平涼、德順、鎮戎、涇原、鄜、坊、邠、寧、乾、耀等處要害。分渭南州郡步兵屯平原,令宣撫使治邠州,副使治同州之澄城以統之。更以步騎守沿渭諸津。九月戊辰,設潼關提控總領軍馬等官。辛未,置河北東路行總管府於原武、陽武、封丘、陳留、延津、通許、杞諸縣,以治所徙軍戶。甲戌,詔開、滑、濬、濟、曹、滕諸州置連珠寨,如衛州。十月壬子,以同、華舊屯陝西兵及河南所移步騎舊隸陝州宣撫司者,改隸陝西行省。十月,徙朔州民分屯嵐、石、隰、吉、絳、解等州。 按《兵志》:貞祐時,下令簽軍,會一時任子為監當者春赴吏部選,宰執命取為監軍官,皆憤慍哀號交愬臺省,至衝宰相鹵簿以告,丞相僕散七斤大怒,趣左右取弓矢射去。已而,上知其不可用,命免之。 又按《志》:三年,徵代州戍兵五千,從胥鼎言,留代以屏平陽。
貞祐四年,招射生獵戶分屯陝、虢要地,詔簽民為兵者署隊長,以資防遏,又罷在京防城民軍。
按《金史·宣宗本紀》:四年十月己未,招射生獵戶練習武藝知山徑者分屯陝、虢要地。丙寅,詔京師具防城器械,多鑿坎穽,築垣牆於隙地。庚午,詔宿糧州縣屯兵,其簽民為兵者就署隊長,以自防遏。十一月庚辰,增定守禦官及軍人遷賞格。癸巳,上諭皇太子:京城提控官有以文資充者,彼豈知兵。其速易之。甲午,放免諸職官傔從及諸司局射糧兵卒嘗選充軍者。戊戌,敕諸州縣簽籍軍民,以備土寇。庚子,罷在京防城民軍。丙午,河南行樞密院從坦言,其族人道哥願隸行伍以自效。上嘉其忠,許之。 按《從坦傳》:從坦,宗室子。貞祐四行,行樞密院于河南府,上書曰:用兵累年,出輒無功者,兵不素勵也。士庶且充行伍,況於皇族與國同休戚哉。皆當從軍,親冒矢石,為士卒先,少寬聖主之憂。族人道哥實同此心,願隸臣麾下。宣宗嘉其忠,許之。
興定元年,汰罷軟軍士,李革請罷義軍總領以畀州縣,以尚書省言如舊制。
按《金史·宣宗本紀》:元年二月己酉,命樞密院汰罷軟軍士。四月庚申,李革請罷義軍總領使副,以畀州縣。尚書省以秋防在邇,改法非便,姑如舊制,州縣各司察之。
興定二年,籍瀕河埽兵,又選募威勇軍。
按《金史·宣宗本紀》:十二月丁巳,籍瀕河埽兵。 按《兵志》:二年,選募河南、陝西弩手軍二千人為一軍,賜號威勇。及南遷,河北封九公,因其兵假以便宜從事,沿河諸城置行樞密院元帥府,大者有便宜之號,小者有從宜之名。
興定三年,置元帥府於裕、宿等州,選精銳實京兆及屯平涼等州,又籍諸義軍及脅從歸國者立決勝軍。按《金史·宣宗本紀》:三年閏三月甲寅,以南伐師還,罷南邊州郡籍民為兵者。四月丙寅朔,裕、宿等州置元帥府,選陝西步騎精銳六千人實京兆。戊辰,選精銳六萬分屯平涼、涇、邠、乾、耀等州。庚午,以秦州防禦使女奚烈古里閒行元帥府於平涼。六月戊寅,詔陝西簽軍如河南例。秋七月丁酉,籍邳、海等州義軍及脅從歸國而充軍者,人給地三十畝,有力者五十畝,仍蠲差稅,日支糧二升,號決勝軍。八月乙酉,命樞密遣官簡嶺外諸軍之武健者,養之彰德、邢、洺、衛、濬、懷、孟等城,弱者罷遣。冬十月乙丑,用蒙古綱言,招集義軍各置都統、副統等官,如貞祐三年制。
興定四年,募山東壯士又于河南陝西選親軍。按《金史·宣宗本紀》:四年六月戊辰,山東民僑居者募壯士五百人,益東莒公燕寧軍。九月戊子,詔遣官于河南、陝西選親軍。癸丑,更定安泊逃亡出征軍人罪及捕獲賞格。十月癸未,京西山寨各設守禦使、副,令本路帥府總之。十一月壬寅,山東東路軍戶徙許州,命行東平總管府治之,判官一人分司臨潁。
興定五年,分京畿河中兵屯潼關。
按《金史·宣宗本紀》:五年十月戊寅,分京畿戍卒萬二千,河中民兵八千,以許州元帥紇石烈鶴壽將之,屯潼關西。十二月庚申,罷河南義軍。丁卯,詔罷新簽民軍,減樞密院掌兵官及京城戍兵,仍諭行院帥府,毋擅增設補簽。辛未,罷行總管府及招討統軍檢察司。
元光元年,詔徙陝西及中京唐鄧等州屯軍以諸監官等試補侍衛親軍及定逃亡親軍之罪。
按《金史·宣宗本紀》:元年正月甲寅,詔陝西西路行省徙京兆者,兵退還治平涼防州。戊辰,詔徙中京、唐、鄧、商、虢、許、陝等州屯軍及諸軍家屬赴京兆、同、華就糧屯。六月,制諸監官及八品以下職事,丁憂、待闕、任滿、遙授者,試補侍衛親軍。八月甲申,增定藏匿逃亡親軍罪及告捕賞格。十月庚寅,徙彰德招撫使杜先軍于衛州。
元光二年,簽各路官民為軍,定民丁立砦者以五千戶置砦長。
按《金史·宣宗本紀》:二年二月壬午,詔軍官犯罪,舊制更不任用,今多故之秋,人才難得,朕欲除大罪外,徒刑追配有武藝善掌兵者,量才復用。夏四月己卯,遣官閱河南帥府見兵,籍閒官豪右親丁及遼東、河北客戶為軍。庚子,募西山獵戶為軍。五月庚申,簽河南路寄居官民充軍。辛酉,徙晉陽公郭文振兵于孟州。甲子,徙權平陽公史詠兵于解州。六月甲午,詔罷河中行省,置元帥府。七月乙丑,詔籍陝西路僑居官民為軍。八月丙戌,遣官分行蔡、息、陳、亳、唐、鄧、裕諸州,洎司農司州縣吏同議,凡民丁相聚立砦避兵,與各巡檢軍相依者,五千戶以上置砦長一員,百戶增副一員,仍先遷一官,能安民弭盜勸農者論功注授。十月癸酉,徙晉陽公郭文振等兵於衛州。乙亥,置行樞密及元帥府,農隙之月分番巡徼校獵,月不過三次。辛卯,詔石壕店、沔池、永寧縣各屯兵千人。十二月己巳,徙沿淮巡檢邊軍於內地。辛巳,詔延安土人充司縣官義軍使者選人代之,量免其民差稅。 按《兵志》:元光末,備潼關黃河,又簽軍,諸使者歷縣邑,自見居官外,無文武小大職事官皆充軍。至許州,前侍御史劉元規年幾六十,亦選為千戶。至陳州,以祁父從益以前監察御史亦為千戶,餘不可悉紀。既立部伍,必以軍律相臨,物議紛然,後亦罷之。 又按《志》:元光閒,招義軍以三十人為謀克,五謀克為一千戶,四千戶為一萬戶,四萬戶為一副統,兩副統為一都統,此復國初之名也。然又外設一總領提控,故時皆稱元帥為總領云。
宣宗 年,始令以二十五人為謀克,四謀克為猛安。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金所謂渤海軍,則渤海八猛安之兵也。所謂奚軍者,奚人遙輦昭古牙九猛安之兵也。奚軍初徙於山西,後分遷河東。其漢軍中都永固軍,大定所置者也。所謂鎮防軍,則諸軍中取以更代戍邊者也。在西北邊則有分番屯戍軍及永屯軍驅軍之別。驅軍則國初所免遼人之奴婢,使屯守於泰州者也。邊鋪軍則河南、陝西居守邊界者。河東三虞候順德軍及章宗所置諸路效節軍,〈京府節鎮設三十人,防刺設二十人。〉掌同弓手者也。諸路所募射糧軍,五年一籍三十以下、十七以上強壯者,皆刺其〈缺〉,所以兼充雜役者也。京師防城軍,世宗大定十七年三月改為武衛軍,則掌京師巡捕者也。其曰牢城軍,則嘗為盜竊者,以充防築之役。曰土兵,則以司警捕之事。凡漢軍,有事則簽取於民,事已則或亦放免。初,天會閒,郭藥師降,有曰長勝軍者,皆遼水側人也,以鄉土歸金,皆愁怨思歸,宗望及令罷還。正隆閒,又嘗罷諸路漢軍,而所存者猶有威勇、威烈、威捷、順德及韓常之軍之號。凡邊境置兵之州三十八:鳳翔、延安、鄧、鞏、熙、泗、潁、蔡、隴、秦、河、海、壽、唐、商、洮、蘭、會、積石、鎮戎、保安、綏德、保德、環、葭、澳、寧邊、東勝、淨、慶、來遠、桓、昌、曷懶、婆速、蒲與、恤品、胡里改。置於要州者十一:南京、東京、益都、京兆、太原、臨洮、臨潢、豐、泰、撫、蓋。及宣宗南遷,糺軍潰去,兵勢益弱,遂盡擁猛安戶之老稚渡河,僑置諸總管府以統之,器械既缺,糧糒不給,朘民膏血而不足,乃行括糧之法,一人從征,舉家待哺。又謂無以堅戰士之心,乃令其家盡入京師,不數年至無以為食,乃聽其出,而國亦屈矣。然初南渡時,盡以河朔戰兵三十萬分隸河南行樞密及帥府,往往蔽匿強壯,驅羸弱使戰,不能取勝。後乃至以二十五人為謀克,四謀克為猛安。每謀克除旗鼓司火頭五人,任戰者止十八人,不足成隊伍,但務存其名而已。故混源劉祁謂:金之兵制最弊,每有征伐及邊釁,輒下令簽軍,使遠近騷動。民家丁男若皆強壯,或盡取無遺,號泣動乎鄰里,嗟怨盈於道路,驅此使戰,欲其勝敵,難矣。
哀宗正大二年,改總領司為都尉選諸路精兵以隸之。
按《金史·哀宗本紀》:十月,以夏國修好,詔中外。新軍政改總領為都尉。 按《兵志》:哀宗正大二年,議選諸路精兵,直隸密院。先設總領六員,分路揀閱,因相合併。每總領司率數萬人,軍勢既張,乃易總領之名為都尉,班在隨朝四品之列,曰建威、曰虎威、曰破鹵、振威、鷹揚、虎賁、振武、折衝、盪寇、殄寇。必以先嘗秉帥權者居是職,雖帥府行院亦不敢以貴重臨之。
正大四年,簽民兵。
按《金史·哀宗本紀》:四年七月壬辰,以中丞烏古孫卜吉、祭酒裴滿阿虎帶兼司農卿,簽民兵。八月庚戌,詔有司罷遣防備丁壯、修城民夫,軍須差發應不急者權停。正大六年,選陝西歸順人為忠孝軍及合里合軍。按《金史·哀宗本紀》:六年二月,移剌蒲阿率忠孝軍總領完顏陳和尚忠孝軍一千騎駐邠州。遣白華馳諭蒲阿以用兵之意。詔樞密更給忠孝軍馬匹,以漸調發都尉司步卒及忠孝馬軍屯京西。以白華專備軍須。三月乙亥,忠孝軍總領陳和尚有戰功,授定遠大將軍、平涼府判官,世襲謀克。八月,移剌蒲阿再復澤、潞。十月,移剌蒲阿東還,令陳和尚率陝西歸順馬軍屯鈞、許。十一月,遣使鈞、許選試陝西歸順人,得軍二千,以藝優者充忠孝軍,次充合里合軍。
天興元年,括京師民軍分隸諸帥,遣兵屯中牟詔減親衛軍。
按《金史·哀宗本紀》:元年二月,括京師民軍二十萬分隸諸帥。八月己酉,合喜屯杏花營,又益兵五千人,始進屯中牟故城。九月戊寅朔,詔減親衛軍。 按《兵志》:天興初元,有十五都尉。先六人陞授,在京建威奧屯斡里卜,許州折衝夾谷澤〈本姓樊〉,陳州振武溫撒辛〈本姓李〉,蔡州盪寇蒲蔡打吉卜,申裕安平完顏斜列,嵩汝振武唐括韓僧。續封金昌府虎威紇石烈乞兒,宣權歸德果毅完顏豬兒,南京殄寇完顏阿拍。宣權潼關都尉三:虎賁完顏陳兒、鷹揚內族大婁室、全節。復取河朔諸路歸正人,不問鞍馬有無、譯語能否,悉送密院,增月給三倍它軍,授以官馬,得千餘人,歲時犒燕,名曰忠孝軍。以石抹燕山奴、蒲察定住統之。加以正大已後諸路所虜、臨陣所獲,皆放歸鄉土,同忠孝軍給其犒賞,使河朔俘係知之。故此軍迄於天興至七千,千戶以上將帥尚不預焉。又以歸正人過多,乃係於忠孝籍中別為一軍,減忠孝所給之半,不能射者令閱習一再月,然後試補忠孝軍,是所謂合里合軍也。又以親衛馬軍,舊時所選未精,必加閱試,直取武藝如忠孝軍者得五千人,餘罷歸為步軍。凡進征,忠孝居前,馬軍次之。自正大改立馬軍,隊伍鞍勒兵甲一切更新,將相舊人自謂國家全盛之際馬數則有之,至於軍士精銳、器仗堅整,較之今日有不侔者,中興之期為有望矣。一日布列曹門內教場,忠孝軍七千,馬軍五千,京師所屯建威都尉軍萬人,內族九住所統親衛軍三千,及阿排所統四千,皆哀宗控制樞密院時所選,教場地約三十頃尚不能容,餘都尉十三四軍猶不在是數。此外,招集義軍名曰忠義,要皆燕、趙亡命,雖獲近用,終不可制。異時擅殺北使唐慶,以速金亡者,即此曹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