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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37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三十七卷目錄

 兵制部彙考二十三

  明四〈太祖洪武二十八則 惠宗建文四則〉

戎政典第三十七卷

兵制部彙考二十三

明四

太祖洪武元年,定衛所官軍及將帥將兵之法。又詔改大興、燕山六衛。〈明太祖初年,諸制未建,元者俱附元年〉按《明會典》:洪武初,立民兵萬戶府,簡民閒武勇之人,

編成隊伍,以時操練。有事用以征戰,事平復還為民。有功者一體陞賞。

按《大政紀》:辛丑,元至正二十一年三月丁丑,改樞密院為大都督府。 又按《大政紀》:甲辰,元至正二十四年三月庚午,置武德、龍驤、豹韜、飛熊、威武、廣武、興武、鷹揚、英武、驍騎、神武、鳳翔、天策、振武、宣武、雄武、羽林十七衛親軍指揮使司。先是所得江左州郡,置各翼統軍元帥府,至是悉罷諸翼,而設衛焉。甲辰,改各衙門總管府為千戶所,設正副千戶各一員。 又按《大政紀》:洪武元年八月癸未,詔大將軍徐達,改飛熊衛為大興左衛,淮安衛為大興右衛,樂安衛為燕山左衛,濟寧衛為燕山右衛,青州衛為永清左衛,徐州五所為燕山右衛,留兵三萬人,分隸六衛。十月癸酉,取澤州留兵戍守之。

按《明通紀》:戊戌元至正十八年十月,立管領民兵萬戶府,諭行中書省臣曰:古者,寓兵於農,有事則戰,無事則耕,暇則講武。今兵爭之際,當因時制宜,所定郡縣民閒,豈無武勇之材。宜精加簡拔,編輯為伍,立民兵萬戶府領之,俾農時則耕,閒則練習,有事則用之,事平有功者一體陞擢,無功者令還為民。如此,則民無坐食之弊,國無不練之兵,以戰則勝,以守則固,庶幾寓兵於農之意也。 又按《明通紀》:太祖洪武元年正月,定衛所官軍及定將帥將兵之法。其法自京師達於郡縣,皆立衛所,大率以五千六百人為一衛,一千一百二十人為一所,一百一十二人為百戶所,每百戶所設總旗二名,小旗十名,管領鈐束,通以指揮使等官領之。大小相連,以成隊伍。有事征伐,則詔總兵官佩將印領之。既旋,則上所佩將印於朝,官軍各回本衛,大將軍身還第,權皆出於朝廷,不敢有所擅專。自是征伐,率以為常。

按《續文獻通考》:京衛皆有指揮使、指揮同知、指揮僉事、衛鎮撫所統,千戶所有正千戶,副千戶,實授百戶,試百戶,所鎮撫五年一廢置之,曰考選。軍政衛三人所,二人百戶,不能皆賢,一人兼數印,凡總領庶務曰掌印僉書,分理屯田驗軍存恤營操守衛,皆曰見在管事,選使同知、僉事、正副千戶任之。充營官者亦如之。不足任事,入隊曰帶俸差操。凡官有定員,功陞日眾,視原額增,不啻十九。 又按《續通考》:各衛指揮使司指揮使一人,指揮同知二人,指揮僉事四人,衛鎮撫二人,陞授改調,增置無定員。其屬經歷司經歷一人,知事一人,有衛學者教授一人,訓導一人,各衛指揮使司掌軍旅防禦之事,使同知、僉事考選掌管衛事。凡世流襲替,優給優養,報都指揮使司,達所隸都督府,移兵部,每歲藩臬撫按察其賢否,五歲一考選,軍政廢,置之一人統衛事曰軍政掌印一人,練兵一人,屯田曰軍政僉書,京操、巡捕、出哨、備禦、軍器,漕運諸雜務曰見任管事,編諸行伍曰帶俸差操,凡撥軍補軍、替軍、選軍、募軍並統於掌印。凡城池時葺浚之,度其財力,軍十三,民十七,鎮撫掌刑獄,經歷典出納文移,知事佐之,軍民指揮使司亦如之。

洪武二年,定親軍都尉府。

按《續文獻通考》:太祖甲辰,設拱衛司領校尉隸都督府,尋改拱衛指揮使。又以拱衛司類古衛尉寺,改都尉司。二年,定為親軍都尉府,統中左右前後五衛軍士,而儀鑾司隸之。

洪武四年,定優給優養例。詔置遼東衛籍北平山民為軍,改制用寶金牌。置成都四衛,及保寧、敘南、青州等千戶所。

按《明會典》:國初,南京設故官營,凡故官子孫妻女,皆送入優給後,乃分子孫應襲。年未及者,曰優給子孫。廢疾故絕,止遺母。若妻若女,及年老無承襲者,曰優養。 凡優給優養總例,洪武四年,定軍職陣亡,無子弟,而有父母,若妻者,給全俸三年。後給半俸。有子弟而年幼者,亦同,候襲職,給半俸。有特旨,令其子孫參隨歷練,及未授職者,給半俸。其病故,無子弟,而有父母若妻者,給半俸終身。有子弟年幼者,初年給半俸,次年又半之,俟襲職,給本俸。特旨參隨,及未授職者,亦給半俸。軍士陣亡,有妻者,月糧全給。三年後,守節無依者,月給米六斗,終身。病故,有妻者,初年全給,次年總小旗月給米六斗,軍士給月糧一半。守節者,給終身。將士守禦城池,戰沒,病故,妻子無依者,守禦官計其家屬,有司給行糧,送至京優給。願還鄉者,亦給糧送回。願留見處者,依例優給。

按《大政紀》:洪武四年二月甲戌,詔置遼東衛指揮使司,以劉益為指揮同知。三月丁未,詔大小武臣亡沒者,准其世襲。六月戊申,魏國公徐達徙北平山後之民三萬五千八百戶,一十九萬七千二十七口,散處衛府,籍為軍者,給衣糧。籍為民者,給田以耕。凡已降而內徙者,戶三萬四千五十六。八月辛巳,改制,用寶金牌二副,中書省與大都督府各掌之。凡軍機文書,非大都督府長官,與中書丞相,及在省長官,不許入奏,亦不許擅自請奏。若有詔,急令調軍,中書省即會大都督府官,同入覆奏,然後各出所藏金牌,入內,請寶,入用。如大都督府先奉旨,亦如之。其有不行約會,以姦臣論。九月丙子,置成都衛右中前後四衛。初,成都既克,潁川侯傅友德等留官軍守之。及曹國公李文忠經理四川,以舊城低隘,增築新城,高壘深池,規模粗備。而友德猶駐兵保寧,中山侯湯和駐兵重慶,各遣人招輯蕃漢人民,及明氏潰亡士卒來歸者,因籍其壯丁,置各衛,以分隸之。置保寧守禦千戶所。初,王師克保寧,潁川侯傅友德留和陽衛指揮黃榮駐守。至是,曹國公李文忠調濠梁等衛官軍,置千戶所守之。十月丁未,置敘南、青州二守禦千戶所。十二月丙戌,詔靖江侯吳禎,籍方國珍所部溫、台、慶元三府軍士,及蘭秀山無田糧之民,嘗充船戶者,凡十一萬一千七百三十人,隸各衛為軍,仍禁濱海民不得私出海。丙申,置永寧、貴州二衛及瞿塘、漢中、階州三守禦千戶所,皆曹國公李文忠經理。

按《明通紀》:洪武四年正月,上謂中書省臣曰:今日天寒,有甚於冬。京師尚爾,況北邊荒漠之地,冰厚雪深,念守邊將士甚艱苦。爾中書,其以府庫所儲布帛,製綿襖,運赴蔚朔寧夏等處,以給軍士。省臣對曰:守邊將士,歲有常供,無庸再運。上曰:將士雖有常供,朕固知之,特以今天寒異於常時,故命加給耳。古人一夫不獲,引咎在躬,況守邊將士,尢朕所深念者。其給之,勿緩。

洪武五年,置親王護衛指揮使司,降律令於各衛,又以故元軍士隸羽林衛。

按《大政紀》:壬子,洪武五年正月壬子,置親王護衛指揮使司,每王府設三護衛,設左右中前後五所,所設千戶二人,百戶十人,設圍子手二所,每所設千戶一人。七月乙未,左副將軍李文忠,以所獲故元官屬子孫,及軍士家屬一千八百四十餘人,送至京師。上謂都督府臣曰:故元官屬子孫,不宜與士為伍。俾參隨指揮周龍,有可用者,量才用之。軍士則令舊校李伯顏不花領之,以隸羽林衛。八月丙申,副征南將軍吳良等平五開、潭溪、古州諸蠻,凡二百四十三洞,籍其民一萬五千,收集逃散士卒四千五百四十人,牛馬四百餘頭。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六月,降律令於各衛,禁止軍官軍人,不得於私下,或明白接受公侯所與信實、金銀、段疋、衣服、糧米、錢物,及非出征時,不得於公侯之家門首侍立,其公侯非奉特旨,不得私自呼喚軍人役使。違者,公侯三犯,准免死一次。軍官軍人三犯,發海南充軍。

洪武六年,定教練軍士律,以豫章侯胡廷美收集江州沔陽舊將士,及立各衝要千戶所禦守。又以故元軍士分補北平各衛軍伍。

按《明會典》:凡操練,洪武六年,定教練軍士律。騎卒必善馳射及鎗刀。步兵必善弓弩及鎗。凡射十二箭,內六箭遠可到,近可中者,為試中。遠可到,將士以一百六十步,軍士以一百二十步。近可中,以五十步。凡射弩,每用十二箭,內五箭遠可到,蹶張以八十步,划車以六十步。凡用鎗,以進退習熟為試中,凡在京衛所,每一衛以五千人為則,內取一千人,令所管指揮千百戶、總小旗領赴御前試驗,餘以次輪班。在外都司衛所,每衛五千內取一千人,令千百戶、總小旗領赴京師,一體驗試,餘以次輪班。其所試軍士,如騎卒騎射便熟,善鎗刀,步軍善弓弩及鎗者,所管指揮千百戶、總小旗各以其能受賞。不中者,降罰。軍士中者,受賞,不中者,給錢六百文,為道里費。指揮所管軍士一千人,內三百人至四百人不中者,住俸四個月。四百人至五百人不中者,住俸半年。五百人至六百人不中者,住俸十個月。六百人至七百人不中者,住俸一年。七百人以上不中者,指揮使降同知,同知降僉事,僉事降千戶。千戶所管軍士一千人內,二百人至四百人不中者,住俸半年。四百人至六百人不中者,住俸一年。六百人以上不中者,降百戶。百戶所管軍士一百人內,二十人至四十人不中者,住俸半年。四十人至六十人不中者,住俸一年。六十人以上不中者,降充總旗。總旗所管五十人內,二十五人以上不中,小旗所管十人內五人以上不中者,皆降為軍。在京衛所,發廣西南寧、柳州守禦。在外衛所,北方者發極南煙瘴地方,南方者發迤北極邊衛分守禦。各都指揮使司,所試軍士,四分以上不中者,住俸一年。六分以上不中者,都指揮罷職。 凡優養,六年,令武官殘疾者,月給米三石,優養十年。有子,准承襲。無子者,為民。 凡考閱,洪武中,令京營士馬之數,按月開報。按《大政紀》:六年正月,豫章侯胡廷美收集江州沔陽舊將士,凡一萬四千五百有餘人,以舊校六十三人為百戶,分領之。四月辛丑,淮安侯華雲龍奏上諸關防守事宜,東自永平、薊州、密雲,西至五灰嶺、外隘口通一百二十一處,相去約二千二百里,其王平口至官坐嶺,關隘有九,約去五百餘里,俱係衝要之地,並宜設兵守之。紫荊關及蘆花山嶺,尤為要路,宜設千戶所禦守。六月,命淮安侯華雲龍都督同知何文輝,以永平起,集故元舊五省八翼軍士一千六百六十二人,分補北平各衛軍伍。

按《明通紀》:洪武六年九月,賜臨濠造作軍士衣米,諭中書省臣曰:憂人者,當體其心。愛人者,每惜其力。朕嘗親軍旅,備知其疾苦。凡有興作,未免資軍民之力,土木之功,亦甚難集。朕進一膳,思天下軍民之饑。服一衣,思天下軍民之寒。今臨濠造作之士,宜加給米五斗,衣一襲,庶不致饑寒也。

洪武七年,江夏侯周德興奏,閱武昌等衛所軍數。按《大政紀》:洪武七年正月己巳,江夏侯周德興奏,閱武昌等衛十五衛所,軍四萬四千八百九十九人,馬騾一千二百一十五匹。

按《明通紀》:洪武七年十一月,詔曰:曩因天下大亂,死者不可勝數,生者備歷艱辛。已有年矣。朕起布衣,削群雄,定禍亂,改元洪武,今紀七年矣。但才疏德薄,日夕慮上帝有責,思之再三,惟兵後苦殃者,朕失撫養,存恤蓋軍士,為朕開拓疆宇,奮不顧身,沒於戰場,尸不至家,魂無所依。父母年高,妻寡子幼,一旦拋棄,至今不能存活,此朕之過也。民閒連年避難,父南子北,至今不能會聚奉養者,有之,亦朕之過也。興言至此,實可憫傷。今詔天下有司,各令具名以聞。朕當會召存養,使不失所。

洪武十年,詔置威州千戶所。

按《大政紀》:洪武十年十二月戊辰,威茂土酋董貼里率眾赴平羌將軍丁玉營,來降。詔置威州千戶所守之。

洪武十一年,詔置松州衛。

按《大政紀》:洪武十一年正月,平羌將軍丁玉,遣李玉討松藩蠻,平之。詔置松州衛,戍守其地。

洪武十二年,置洮州衛。

按《大政紀》:洪武十二年二月,置洮州衛,設官領兵守之。

洪武十三年,改大都督府為五軍都督府。

按《大政紀》:洪武十三年正月,改大都督府為中左右前後五軍都督府。二月癸巳,詔以京衛軍士充公侯仗,初以京兆民充,近因李善長辭儀仗戶,故以軍士給之。善長、徐達皆二十戶,公皆十九戶,侯十五戶。按《續文獻通考》:國初立大都督府,皇姪文正為大都督,節制中外諸軍事。以其權太重,尋設左右都督、都督同知、都督僉事。洪武十三年,又以其權統於一衙門,設中左右前後五軍都督府,分領在京各衛所。在外都司衛所,其在京錦衣等親軍上直衛,又不隸五府。若有征伐之役,以公、侯、伯及三等直署都督充總兵官,名曰掛印將軍。其在外鎮守地方武臣,原無掛印。

洪武十四年,留兵戍普定普安。

按《大政紀》:洪武十四年十二月癸酉,征南將軍傅友德率列侯藍玉、沐英引兵攻普定、普安,俱下之。留兵戍守。

洪武十五年,許軍士老疾者,替役。改儀鑾司為錦衣衛,及置鎮撫司,籍廣州蜑戶為水軍。置大渡河千戶,及北平諸關隘戍守。

按《明會典》:洪武十五年,令各衛軍士年老及殘疾有丁男者,許替役。所管官旗留難者,坐罪。

按《大政紀》:洪武十五年三月,詔改儀鑾司為錦衣衛,及置鎮撫司,所隸大漢將軍、力士、校尉人等,專掌直駕侍衛巡捕等事。丙辰,征南將軍傅友德等奏:雲南圖籍不存,兵數無從稽考。當以今日要害,量宜設衛以守。從之。癸亥,命南雄侯趙庸,籍廣州蜑戶萬人為水軍。時蜑人附海島,無定居,或寇盜,故籍而用之。六月,置大渡河守禦千戶所,傅友德調從征千戶吳中領兵守之,仍造舟,以渡往來之人。九月,北平都司奏,黃土嶺、一片石、董家口、箭簳嶺諸關隘,凡三百處,宜以各衛校卒戍守其地。詔從之。十二月,延安侯唐勝宗等奏,訓練陝西二十二衛軍馬數,卒凡一十六萬六千八百七十四人,得驍勇騎士一萬九千七百九十人,習馬二萬二千五百匹。

按《明通紀》:洪武十五年閏二月,征南將軍傅友德等遣人奏事。初,上諭友德等,以雲南既平,留江西、浙江、湖廣、河南四都司兵守之,控制要害。考元時所常留兵數,并計歲支稅糧徭役之法,儲糧數一十八萬二千有奇,以給軍食。恐有不足,宜以今年府州縣所徵,并故官寺院入官田,及土官供輸鹽商中,納戍兵屯田之入,以給之。上可其奏。三月,南雄侯趙庸籍蜑戶為水軍。十二月,命長興侯耿炳文、延安侯唐勝宗巡視陝西城池,督軍屯田,訓練士卒。陝西二十二衛校卒,凡一十萬六千餘人,得驍勇騎十三萬人,習馬二萬三千五百匹。〈軍馬數目與《大政紀》不符,疑誤〉按《續文獻通考》:十五年,罷都尉府及司,置錦衣衛親軍指揮使司、鎮撫司,理衛中刑名。南鎮撫司兼管軍匠,後添設北鎮撫司,專理詔獄。先是,置儀鑾司。至是改為衛所,隸有大漢將軍、力士、校尉人等,專掌直駕侍衛巡捕等事。若有重囚,下本衛鎮撫司推鞫。洪武十六年,令天下衛所軍赴京較試。

按《明會典》:十六年,令天下衛所善射者,十選其一,於冬月農隙,輪班赴京較試。不中者,罰其指揮、千百戶。中者,賞鈔五錠。連中者,六錠。中不及者,三錠。不中者,亦給道里費。各邊軍士就於本衛較射。

洪武十七年,魏國公徐達奏北平將士之數。

按《大政紀》:洪武十七年十月壬申,魏國公徐達奏北平諸衛將校士卒之數,衛十有七,計將士一十萬五千四百七十一人。

洪武十八年,湯和築海上城簽民丁為兵。

按《明通紀》:洪武十八年四月,諭湯和曰:日本小蠻屢擾東海,卿等雖老,強為朕行視,要地處築城增堡,固設守備。和行海上,築數十城,民四丁取一為兵,以守之。

洪武十九年,定征官子孫襲職,及耿炳文奏陝西官軍數目。

按《明會典》:凡陣亡,洪武十九年,令從征官沒於陣所者,子孫襲職陞一等。

按《大政紀》:洪武十九年十月癸卯,長興侯耿炳文奏,訓練陝西都司所屬官軍數目,凡三十四衛,馬步官軍十二萬七千二百三十八人。

洪武二十年,置兩浙防倭衛所。又令福建抽丁為兵,以防倭寇。及傅友德以新軍屯駐大寧。

按《大政紀》:洪武二十年二月,詔置兩浙防倭衛所。四月戊子,命江夏侯周德興往福建,視要害,築城,按籍抽丁為戍兵,以防倭寇。凡得丁壯一萬五千餘人,築城十六,增置巡檢司四十有五,分隸諸衛。九月,詔左副都將軍傅友德,編集新附軍士,簡練精兵,屯駐大寧,以防北邊寇抄。

洪武二十一年,編造冊單,及敕雲南、湖廣等處屯守軍。

按《明會典》:凡編造冊單,洪武二十一年,令各衛所,將逃故軍編成圖冊,送本部照名行取,不許差人。各府州縣類造軍戶文冊,遇有勾丁,按籍起解。

按《大政紀》:洪武二十一年二月,長興侯耿炳文承制遣陝西都指揮同知馬煜,率西安等衛兵三萬三千,解屯雲南。六月,敕普定侯陳桓等,率湖廣都司諸軍駐普安,候分屯曲靖、越州。十一月,征南將軍傅友德等,將兵討阿資,築堡平夷,駐兵屯守。

平夷山勢峻峭,密邇龍海,故令千戶劉成等樹柵置堡其地,後以為平夷千戶所。

洪武二十二年,定根捕逃軍之法。詔置九溪、永定、越州馬龍等衛。

按《明會典》:國初,重軍役,嚴勾捕,著在令典。按大明令,凡軍民以籍為定,軍官頭目,無得巧立名色,徑行勾捉百姓充軍。民戶亦不得詐稱各官軍人,貼戶躲避差役。果有在逃軍人,在內申奉都督府,在外申奉中書省,明文,方許勾取。又按職掌,凡各衛所開報逃故,并老病勾丁代役軍人,先須查對鄉貫住址,明白具手本,赴內府給批,差人前去,著落有司官吏,逃軍根捉正身,如正身未獲,先將戶丁起解補役,仍根捉正身補替,其故軍勾取戶內壯丁補役,如別無壯丁,止有幼小兒男,取官吏保結回報,行移該衛照勘相同,紀錄,候長成,勾補。若送回老疾軍人,就留原籍,住坐將戶下壯丁起解替役。如勾無戶籍,或住址差拗名姓不同,或係另籍民戶,及有戶絕無丁,有司體勘回申到部,行移該衛照勘,在營有無長幼人丁,并著落原管官旗,務要挨究明白,回報,定奪,勾補。若衛所官吏并老疾軍人,朦朧妄報,依律問罪。如原勾軍數不完,及勾到軍人中途在逃,仍著落原差人員,前去勾捉。若在外遷延違限,送法司問罪。是為定例。 凡根捕逃軍,洪武二十二年,令各處逃軍,能擒獲一名者,賞鈔三十錠。隱藏出首者,二十錠。見在軍知而首者,十錠。為事充軍逃回,捕獲者,五錠。隱藏及轉送者,全家發金齒充軍。逃軍自首者,免罪,服役。官吏不即起送,縱容害民者,處死。

按《大政紀》:洪武二十二年二月,詔置九溪、永定二衛,改大庸衛千戶所。初,九溪洞蠻,因千戶夏德忠誘亂,詔東川侯胡海、普定侯陳桓、靖寧侯葉昇等討平之。故置二衛。征南將軍傅友德,會西平侯沐英,所遣都督甯正,將兵搗越州,阿資勢窮蹙,請降。初阿資之遁也,揚言曰:國家有萬軍之勇,我地有萬山之險,豈能盡滅我輩。沐英乃請置越州、馬龍二衛,扼其衝要。又分兵追捕,至是乃降。三月庚午朔,命大將軍傅友德,率二十四將軍還軍,分駐湖廣、四川要地,防西南諸裔。六月癸卯,置興隆衛指揮使司。其地初屬浪洞黃平安撫司,傅友德因蠻民作亂,討平之,遂置衛,以府軍左衛指揮僉事胡質領兵守之。

洪武二十三年,定重役老疾勾補之例,及置大水田長沙等諸衛所。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三年,令天下衛所,有一戶充軍二名者,免一名為民。 二十三年,令老疾軍有子年一歲、二歲,該紀錄者,皆與正糧。候成丁,收役,不許別勾,以亂隊伍。 又按《會典》:洪武二十三年,令生員應補軍役者,除豁遣歸,卒業軍士,借撥征進事故者,征進。逃故軍男年一二歲者,流民,全戶充軍。病故者,俱免勾丁。

按《大政紀》:洪武二十三年閏四月,藍玉奏言:散毛地方大水田與諸蠻洞相連,命千戶石山頭領酉陽兵一千五百人,置所,隸施州軍民指揮使司。七月乙卯,命安陸侯吳傑,往湖廣長沙府,訓練將士,籍軍士九十一萬八千二十三人,分隸平、壩、威、清等衛。十一月乙卯,西平侯沐英奏:景東乃百蠻要衝,蒙化亦梗化,俱置衛,以錦衣衛指揮僉事胡常守景東,府軍前衛指揮僉事李聚守蒙化。

洪武二十四年,定勾補軍士之令。

按《明會典》:凡勾補軍士,洪武二十四年,令垛集軍故戶,止一丁者,勾。有丁貼戶起解軍,去原籍遠者,解京。該府遣人押送,若路順及與京師道里均者,從便解發。

洪武二十五年,以甘肅各衛軍士,分置甘州三衛。又發京師河南、山西軍,立屯塞上。

按《大政紀》:洪武二十五年四月辛未,詔命涼國公藍玉,覈實甘肅各衛軍士,分置甘州中左右三衛。十二月,敕宋國公馮勝、潁國公傅友德,以明年三月,發京師壯勇,及河南、山西銳卒,立屯塞上,蒐獵邊庭。洪武二十六年,定內外各衛所官軍諸制。

按《明會典》:凡總小旗併鎗,洪武二十六年,定總小旗併鎗陞用,須憑各府照會,開繳當該衛所保結文狀,到部,然後類寫,具奏請旨,准用,仍咨呈該府行下各該衛所收補,或奉旨取用。年深總旗除授,須自各衛取勘,從軍腳色保結,呈送到部,仍審實來歷相同,具本引奏選用。其附選出榜,抄榜,給憑,催任,一如除授官員施行。又定總小旗缺,務選年深精壯勇敢軍人、小旗併鎗。軍人併鎗得勝,陞小旗。小旗併鎗得勝,陞總旗。 二十六年,定軍官亡故,遺下嫡長子女,年未出幼,或母年老,或無嫡子、嫡孫,次及庶子或弟或姪,合得優給養贍者,須憑各衛保結,起送到部審取。故官從軍腳色,一體委官齎赴內府,比對貼黃相同,具奏。如是奉旨,欽與優給,隨即於御前附寫欽與優給文簿,扣算出幼年分,明白開寫歲數,至某年住支,或奉特旨陞等優給,及流官特與世襲,亦須隨即明白注寫,通行抄出緣由,立案,行移錦衣衛,作數放支。其征進陣亡傷故、病故總小旗兒男,一體引奏定奪。凡整點軍士,洪武二十六年,定內外衛所軍士隊伍,俱有定數。如是奉旨差人點視,填給勘合戶由,於內明寫收軍來歷緣由,除開設衙門原有旗軍外,其續後調到補伍軍士,必須窮究原伍旗軍,下落明白,庶不迷失軍伍。如是伍內空歇,未填勘合,亦須咨呈該府,著令勾補,以憑填給。其新收軍人,應關戶由者,一體照戶出,給勘合戶由。 凡聲息,洪武二十六年,定腹裡邊境險要去處,或有嘯聚者,飛報聲息到部,火速入奏,毋得遲滯。 又按《會典》:各鎮烽堠,洪武二十六年,定邊方去處,合設煙墩,并看守堠夫,務必時加提調整點,廣積稈草,晝夜輪流看望。遇有警急,晝則舉煙,夜則舉火。接遞通報,毋致損壞,有誤軍機聲息。

又按《會典》:凡聲息,洪武年,定各邊飛報一應聲息,

具奏行移隄備。其有重大賊情,應出師征勦,及地方軍馬數少,應調兵策應,奏請定奪。 凡衛所額軍,洪武二十六年,定內外衛所軍士,俱有定數。大率以五千六百名為一衛,一千一百二十名為一千戶所,一百一十二名為一百戶所。其有衛分軍士數多,千百戶所統則一,每一百戶所設總旗二名,小旗一十名,管領鈐束,大小相維,以成隊伍。管軍官員,操練撫綏,務在得宜,毋致紊亂空歇。 凡收補軍士,洪武二十六年,定凡遇各布政司,并直隸府州縣勾解內外衛所逃故軍人,正身并戶丁到部,審實明白,逃軍照例斷發。有能自首者,免罪,復役。其補役戶丁,如在京衛分填給勘合,差人送發該衛交割。在外衛所,送赴該府通類差人押送取收管,回照,仍行移各衛收役。年老殘疾,發回兌換壯丁。其幼小戶下無丁者,年十三四以上,送衛操練。七八歲以下,或發在營,或發原籍依親,行移該衛紀錄,候長成勾補。其有奸頑,故推老疾,不將壯丁補役者,問罪如律,仍勾壯丁。若長解不行用心管解,以致脫逃,依律責限發回根捕,受贓脫放,送法司問罪。其有民人首報,投軍,并遠年歇役軍丁,首報著役,無衛分者,照發外衛。有原衛者,就發充軍,仍行原籍官司體勘。若有規避,提送法司問罪。又令內外衛所軍人,或有死亡戶絕,或有陞調,或為事起發等項缺下,隊伍須要行移衛所,保勘明白,許令除豁。即於多餘軍內撥補。若死亡,止有幼丁,許令本衛紀錄在伍作數。其在逃未獲,務要根勾正身,俱各不許撥補。 定有陳告一戶,或為垛集,首報收集,或為事問發,在京在外衛所,重役充軍二名、三名者,須行各衛著落當該官吏,保勘明白,及揭照黃冊,果係同戶,別無人丁,具奏定奪。其有為事免罪,充軍,正身并丁多者,不准。如有隱瞞丁口,朦朧陳告者,問罪如律。 定有陳告本戶,係是民籍,止與故軍同名同姓,被里甲人等賣放,正軍朦朧冒解者,發回。合干有司提對,曾經府縣呈告不理,著令所管上司衙門歸問。若俱不理,必須給批差人,先提當該吏典,并事內干問人數,送法司對問。其有干問府縣官員,具奏取問。若被在衛軍人供指,就便送法司對問。果係故軍生前妄報,坐名勾取者,揭照黃冊是實,改正,發回為民。仍行原衛著落親管官旗,挨勾應補正軍。 二十六年,定凡內外衛所軍人,或征進工作傷殘,或患痼疾,及年老不堪征操者,須要保勘相驗是實,許令戶下壯丁代役。若無少壯,止有幼小人丁,許令該衛紀錄操練,仍令老疾隨營。如果戶絕,無人揭籍,查勘明白,具奏除豁,聽令隨營,或依親還鄉。缺下軍伍,于多餘軍內撥補。 凡開設衛所,洪武二十六年,定天下要衝及邊方去處,奉旨刱立衛所,即便行移禮部,鑄印作缺,入奏請旨。除調官員,仍行所在官司開設,撥軍守禦。 定凡天下要衝去處,設立巡檢司,專一盤詰往來姦細,及販賣私鹽犯人、逃軍、逃囚、無引面生可疑之人,須要常加提督。或遇所司呈稟,設置巡檢司,差人踏勘,果係緊關地面,奏聞,准設行移工部,蓋造衙門,吏部銓官,禮部鑄印,行移有司,照例於丁糧相應人戶內,僉點弓兵應役。 凡巡檢司不係緊關,應裁革者,具奏行移吏部,削除官制,禮部拘銷印信,弓兵發回有司當差。 凡軍民人等往來,但出百里者,即驗文引。 凡各處巡檢司,縱容境內隱藏逃軍,一歲中,被人盤獲十名以上者,提問如律。 凡運糧馬快、商賈等船,經由津渡,巡檢司照驗文引。若豪勢之人,不服盤詰,聽所司拏送巡河御史、郎中處究治。

凡軍民無文引,及內官內使來歷不明,有藏匿寺

觀者,必須擒拏送官。仍許諸人首告,得實者,賞。縱容者,同罪。 凡弓兵,在京五城兵馬司,在外府州縣及巡檢司,俱一年更替。其湖廣辰州西關渡口巡檢司,沅州、晃州巡檢司、貴州都勻衛獨山鎮巡檢司、四川黃平安撫司、重安渡口巡檢司、福建福清縣壁頭山巡檢司,係原撥囚人充當者,事故勾丁補役。 凡各處巡檢司弓兵,並老人、里甲人等,獲解內外衛所逃軍,及囚徒、無引人並販賣私鹽犯人等項,到部審問明白,一次、二次在逃囚軍,本部照例刺字,依律杖斷。原伍舊軍,並餘丁,照例刺字。若係在京軍人,調發外衛,在外衛所軍人仍發原衛,著役隨營鹽徒,編發充軍,私鹽進納,載鹽船隻驢匹入官,原捕弓兵人等照例給賞。其有征進在逃,並三次在逃軍人,及囚徒無引等項,俱送法司,並原問衙門,查照發落。 又按《會典》:凡守衛軍士食錢,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上十二衛守衛,隨駕軍人,每名一直三日食錢鈔三百文,先期一日,令各衛將軍名數目手本報進內府,兵部官一員,攢類軍名,并該支鈔錠總數,送禮科關鈔。令該管守衛官領去給散。如有公差患病名數,食錢明白扣除,不許將軍人頂替冒支。又定隨駕官員、力士、校尉,須憑牌面守衛,其牌面內府印綬監掌管,輪直官員人等于簿上明白附寫花名,畫字,給領。如遇下直,務要交割明白,勾銷,庶無差失。其在外新設衛所,申索守禦夜巡銅牌,須要定奪數目,編置字號,行移禮部鑄造,送該部給發。 又按《會典》:力士、校尉隨從直駕,洪武二十六年,定於民閒丁多相應人戶,僉點有力精壯,無過犯,體氣之人,應當,皆撥錦衣旗手等衛著役。如有事故,即照原籍另戶僉補。如解到部,照依所補姓名,送發該衛。果係在逃正身,就送該衛發落。若正身不獲,解到戶丁,照地方發遣充軍,仍挨勾正身後為定例。初,力士隸旗手衛,後亦隸錦衣及騰驤四衛,惟校尉錦衣衛如故。 又按《會典》:勘合,惟兵部最重,中有調軍勾軍,及出關之號,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兵部應有行移,并催攝一應公務,須將出事緣由,開寫手本,赴內府關填勘合,照會各布政司,劄付直隸府州,務要將坐去事件,施行,作急回報。每遇年終查理,但有未完事件,將各司府州承行官吏,具奏提問,務要完結。 又定每布政司并直隸府州,各給勾軍勘合一百道,底簿二本,都司收勘合并底簿一本,一本發布政司直隸府州,凡遇勾軍都司填寫勘合,差人齎赴各該官司,比對字號,著落有司,勾發所差人員,不許下鄉。若遷延占恡,罪坐有司。直隸衛分,一體編置。年終,都司衛所將本年勘合分豁已未完數,造冊進繳。若齎無勘合文書,勾軍及有司承行者,依不比對關防勘合例,治罪。其在京衛分,俱在兵部關給。

洪武二十七年,令官舍比試,分別年歲定襲。其雲南土官,免比試。又定武臣給養例,皇城守衛禁約,及開伍之令。

按《明會典》:凡內外襲替官舍比試,本部行移中軍都督府,會同內外官,於大教場內,令官舍跪聽聖諭畢,給事中點定對數,錦衣衛官校看守,每馳馬越一牆、一溝,開弓發矢。凡三射畢,兩人相向馳馬,使鎗箭俱中鎗,不避利便者,鳴鑼二聲,為雙收,一聲為單收,不鳴者為不中。查例施行。洪武初,令應襲子弟送都督府比試騎射,閑習,始許襲替。若年幼者,紀名,候長比試,然後襲替。洪武二十七年,令子弟未及二十歲者,襲職。至年二十,乃比試。年及即與試,初試不中,襲職署事,食半俸。二年後,再比,中者,食全俸。仍不中,降充軍。 又按《會典》:凡免比試者,洪武二十七年,令雲南土官襲替,免比試。 又按《會典》:凡優給優養總例,洪武二十七年,重定武職官員在任亡故,及征傷失陷者,自指揮至鎮撫,妻並給米五石。終身無子孫者,亦如之。為事亡故,無承襲者,俱不准給發,近例不同。又按《會典》:凡守衛,國初置都鎮撫司總領禁衛,後又以親軍諸衛分番守衛,而改都鎮撫司為留守五衛。每衛設指揮五員,關領內府銅符,日輪二員,點閘守衛官軍,夜亦如之。洪武二十七年,聖旨榜例,自古到如今,各朝皇帝差軍守衛皇城,務要本隊伍正身當直。上至頭目,下至軍人,不敢頂替。這等守衛,是緊要的勾當。若是頂替,干係利害。撥散隊伍守衛,尢其利害。且如論隊伍守衛,撥那所軍,若用軍多,盡本所守衛。若用少,或五百、三百、二百、一百,務要整百戶守衛。若軍別無事故,各各見在衛所,其當該管軍人員,不行仔細檢點,照依原伍上直,致令小人賣放,或閒居在衛所,或私自縱放,不在衛所,點視不到,定將本管指揮、千百戶衛所鎮撫、總小旗,各杖一百。指揮降千戶,調邊遠。千戶降百戶,調邊遠。百戶降總旗,調邊遠。衛鎮撫降所鎮撫,調邊遠。總旗降小旗,調邊遠。小旗降做軍,調邊遠。如是受財賣放,以致隊伍不全,係是圍宿重事,不問贓多少,處以重罪。 一,當直之時,不問全所,或一百戶上直,必定無全伍。何故無全伍,且如父母妻子,或死喪,或因病,或本身有病,或嫁娶,或公差,或因事被監,或種植蔬菜、五穀,看守果木,或婦人產難,此數等皆是軍人有妨上直之時,理合明白開寫,是數事內,何等妨占。自此等別無虛冒,難以問罪,理合逐件准說。 一,若本無前條數事,倚法為奸,妄稱數事內一事,不行上直。非官吏該管容縱,罪坐本軍,杖一百,流煙瘴。若所管官旗人等,受財冒為此事,不拘贓多少,處以重罪。 一,軍人在京衛分近處,不出百里之外,死喪慶弔,許告假,行本衛親管官旗首領官吏,即時准告放行,以通人情。敢有留難,笞五十,上官罰俸一月。 一,凡當直之日,務要各千戶,差調本管百戶,各帥本隊伍旗軍,一名一名,務要著實,不許頂替。若有事故,儘有事故開除,見在不問多少,從實當直。若將本隊伍一百戶軍,調做三四次當直,或一旗一直,兩旗一直,或五名一直,三名一直,多少不等,拆散隊伍,處以重刑,家遷化外。 一,若死喪、親姻、疾病、產難,隨即告知本管官旗,即時放行,毋得刁蹬留難。若有刁蹬留難,即時親身赴御前陳告。若當直之時,本身若有暴疾,本管官旗即放歸營所,請醫調治,或看視。遲慢放回,猶豫,致令病甚,親管小旗杖一百,總旗杖九十,百戶住俸一月。其病軍食錢,帶去,不必瑣碎來奏。 一,若軍人別無餘丁,家有父母,或父或母,一時染病,不能痊可。似這等軍,許不當直,告知明白,在家侍奉父母病疾,管甚麼十日、五日、半月、一月,不拘幾時,直待父母痊可,纔方上直。若父母病痊,及父母無病,詐稱有病,閘驗是實,治以重罪。輕則流入煙瘴。 一,軍人單夫隻妻者,若妻有病,本軍許不上直,看覰妻室病痊之後,纔方上直。設或無病稱病,病痊不直,閘驗是實,調入煙瘴。 一,若官旗首領官吏,不畏法度,擅將上直軍人撥散隊伍,許本隊伍內,不問軍旗人等,赴御前陳奏,閘驗是實,賞鈔五十錠。作弊官吏,處以重刑。 一,凡點大軍病疾,不許扛抬,赴點幼軍,自十三赴點,十二以下皆不赴點,止點視於營中。 一,凡一應關請,有孕婦女,不許入內。違者,本管官旗杖一百。若不令官旗知會,若孕私入者,罪坐本婦。 一,凡當直之時,守衛何門,本日外人於內辦事,事畢,仍於本門回還。若自本門入,不自本門出,不問是何等人,卻被別門擒拏,雖係國戚,亦當即時奏聞區處,將所入之門守直官旗、軍人,俱各處以重刑。擒拏之門,直守軍旗受賞。 一,凡整點大軍,本管官旗,私自縱令正軍不入隊伍,臨點之際,卻乃雇覓他人代替點視者。官旗與雇覓之人,俱各處以重刑。有能首告者,賞鈔一百錠。官首告,陞一階。總旗首告,陞百戶。小旗首告,陞百戶。軍人首告,陞百戶。仍賞鈔一百錠。本管官旗自行覺舉者,不在陞賞之例。一,在京軍人戶下,壯丁多者,或弟兄子姪,或見贅在戶女婿,凡遇上直做工,公差,許輪流代替,不輪者聽。若遇出征調遣,正軍親行。正軍軟弱,戶下壯丁願隨行代替者,亦聽。本管官旗首領官吏,敢有刁蹬者,杖一百,罷職。總小旗、首領官吏,邊遠充軍。 一,遇朝參,先放直日都督將軍、散騎帶刀人員及應直帶刀指揮、千百戶、衛所鎮撫進,然後百官進朝,不許攙越混雜。 一,守衛官員,凡遇當直,須待朝後辰時,方許交班。違者問罪。 一,凡內官內使小火者,出入各門,守門官軍,務要搜檢精細,揣捏交襠,或將帶金銀、段疋、衣服等項,須憑勘合放出。或有公出幹辦事,務明白附寫,前去某處公幹,及辨驗身上衣服,是何顏色,見數明白,隨即附記。事畢,回還,依數點進。但有點對不同,即時奏聞。 一,內官、內使,須要比對銅符,依前搜檢,放出。若內官、內使出門,本無銅符,及有銅符不行比對明白,輒便放出者,守門官軍,治以重罪。 一,各處進納官物、長解及內府做工諸色人等,誤帶鈔貫等入門,守門官軍,務要用心搜檢,止當寄放,方許進門。若進門之時,搜驗潔淨。比候出門,搜出有帶出物件,即時拏奏。 一,官員軍民人等,入奏事務,守衛官軍人等,不許問其緣故。所將文書,亦不許開看。隨即徑直引奏。若擅問緣故,及將文書開看者,依律論罪。

凡各衛分定地方,皇城四門,自午門左,至闕左門

東第五鋪,午門右至闕右門西第五鋪,端門左至承天門左橋南,端門右至承天門右橋南,長安左門至外皇城以東第六鋪,長安右門至外皇城以西第十一鋪,以上該旗手、濟陽、濟州、府軍、虎賁、左金吾前、燕山前、羽林前八衛官軍分守。 東華門左盡左,第十一鋪東至東上門左,東華門右盡右,第一鋪東至東上門右,東安門左外盡左,第十四鋪內至東上南北門左,東安門右外盡右,第十四鋪內至東上南北門右,以上該金吾左、羽林左、府軍左、燕山左四衛官軍分守。 西華門左盡左,第一鋪西至西上南北門左,西華門右盡右,第九鋪西至西上南北門右,西安門左外盡左,第十二鋪內至乾明門左,西安門右外盡右,第七鋪內至乾明門右,以上該金吾右、羽林右、府軍右、燕山右四衛官軍分守。 元武門左盡左,第五鋪北至北上門北上西門以左,元武門右盡右,第四鋪北至北上門北上東門以右,北安門左外盡左,第十二鋪內至北上西門外以左,北安門右外盡右,第八鋪內至北上東門外以右,以上該金吾後、府軍後、通州、大興左四衛官軍分守。 凡各門守衛官,照依地方,各領銅符收掌。守衛承天門,承字號。東安門,東字號。西安門,西字號。北安門,北字號。俱陰文右比。留守衛巡城官領承字等四號銅符,俱陽文左比。凡各門守衛官員,遇夜,各領令牌齎執巡警,午門,領申字一號至四號。長安左右門及東華門,領申字五號至八號。西華門,領申字九號至十二號。北安門,領申字十三號至十六號。 凡皇城,每日輪都督一員,帶刀千百戶一員,領申字十七號令牌,于內直宿,仍點各門守衛軍士,後都督裁革,改令五府僉書侯伯,每夜一員輪直。 凡內皇城四圍四十鋪,設銅鈴四十一箇,每更初,自闕右門發鈴,傳遞至闕左門第一鋪止。次日,納鈴于闕右門第一鋪,夜遞如初。 外皇城四圍七十二鋪,銅鈴七十八箇,每更初,自長安右門發鈴,傳遞至長安左門止。次日,納鈴于長安右門第一鋪,夜遞如初。 凡內皇城左右,每夕輪坐更將軍一百人,每更二十人。 凡內皇城四門,設走更官八員,於內府給領簿籍。每更,各門官交互往來,於簿上用印一顆為信。東華門官,南至闕左門,北至元武門。西華門官,北至元武門,南至闕右門。其三門官吏,更赴東華、西華二門,亦如之。 凡官員人等出入四門,無牙牌者,附寫水牌。 凡外皇城各門,設馬直百戶十八員,各領全伍,以備隨駕。 又按《會典》:凡開伍免勾,二十七年,令武職充軍病故,子孫襲原職者,開伍。

洪武二十八年,定總小旗併鎗補役例,及設皇城四門恩軍。

按《明會典》:凡總小旗併鎗,洪武二十八年,令異姓併鎗得勝者,授役年月,從本身始。不勝者,總旗子降小旗,小旗子降充軍。異姓者,不分總小旗名下,俱充軍。但不勝者,俱不許再併。 凡例免併鎗,洪武二十八年,令陣亡失陷、傷故、殘疾,出海運糧覆沒者,補役,免併鎗。 又按《會典》:凡皇城四門廚房,洪武二十八年,各設恩軍為守衛軍士,做造飯食。長安左右門廚房二所,恩軍二百二十五名,管軍百戶二員,金吾前衛鎮撫司帶管。東安門廚房一所,恩軍九十七名,管軍百戶一員,羽林左衛鎮撫司帶管。西安門廚房一所,恩軍一百一十名,管軍百戶一員,金吾後衛鎮撫司帶管。

洪武二十九年,定獲賊陞賞之例,并令幼軍開伍。按《明會典》:凡倭賊,洪武二十九年,令各衛指揮、千百戶,獲倭船一艘及賊者,陞一級,賞銀五十兩,鈔五十錠。在船軍士生擒殺獲倭賊一人者,賞銀五十兩。陸地交戰,生擒殺獲一人者,賞銀二十兩。 又按《會典》:凡開伍免勾,二十九年,令垛集軍,有幼男在伍者,免勾丁。生員應起解者,送翰林院考試,成效者,開伍,發回讀書。不成者,照舊補役。

洪武三十年,定武官軍役數額。

按《大政紀》:洪武三十年四月,諭征西將軍長興侯耿炳文等,於川陝兩界之地,招諭蕃漢良善者,付所司編管為軍,命兵部考定武官軍役數額,不許私役踰制。上裁指揮使、同知、僉事四人,千戶三人,百戶衛所鎮撫二人,皆於正軍伍內取用,輪番更直,三日一易,下直則歸隊伍操練。凡衛所直廳六人,守門二人,守監四人,守庫一人,止老軍充役,一年一更。

洪武三十一年,選諸王府精銳防邊。

按《大政紀》:洪武三十一年五月戊午,敕左軍都督楊文為總兵,往北平選北平都司、行都司并燕谷寧三府護衛,精銳馬步軍士,從燕王往開平防邊,毋有疑志。又敕武定侯郭英總兵,往遼東選精銳軍馬,隨遼王屯住開平,迤北險要地防邊,仍聽燕王節制。十二月,盡釋刺面軍及徒還鄉里。

惠宗建文元年,置千戶所於戎縣。

按《大政紀》:洪武三十二年〈建文元年〉三月,敕都督宋忠率兵三萬,及燕府護衛健卒,屯開平。六月,置千戶所於戎縣。

建文二年,置威武中衛。

按《大政紀》:洪武三十三年〈建文二年〉十月,置威武中衛募健武充衛壯士。

建文三年,置鎮海衛。

按《大政紀》:洪武三十四年〈建文三年〉十二月,置神武中錦川鎮海衛。

建文四年,定垛集軍更代法,及頭功奇功陞賞格。復設大寧、營州、興州三衛。又選軍備宿衛。

按《明會典》:凡勾補軍士,洪武三十五年〈建文四年〉,定垛集軍正軍貼戶造冊,輪流更代,貼戶止一丁者,免役。當軍之家,免一丁差役。 又按《會典》:凡頭功、奇功官軍人等,有計謀,膂力過人,眾所推信者,編入行伍。當先破賊,斬首數多,不能挾持者,聽從征軍官保結,撫按覈實名,為頭功、奇功,不必看驗首級,量賊之多寡,捷之大小,具奏超格陞職。有世襲字樣,准與世襲。洪武三十五年,令官軍對敵之際,能立奇功者,陞二級。頭功,陞一級。次功,不陞。

按《大政紀》:洪武三十五年十月,復設大寧、營州、興州三衛,命五軍三十衛,選身長五尺以上者,充將軍,備宿衛。十二月壬戌,定垛集軍更代法。壬申,掌北平布政司戶部尚書郭資奏,北平、保定、永平之民,應募在伍者,乞籍記其名,放還耕種。候有警急,仍復征用。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