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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38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三十八卷目錄
兵制部彙考二十四
明五〈成祖永樂十六則 仁宗洪熙一則 宣宗宣德八則 英宗正統十一則 代宗景泰五則 英宗天順六則〉
戎政典第三十八卷
兵制部彙考二十四
明五
成祖永樂元年,定優給軍職,設保定五衛,時又撥近京衛所官軍上操,立三大營。
按《明會典》:凡優給,軍職病故并年老應襲,子孫幼小,俱入大選全俸優給。舊官十四歲住支,新官十五歲住支。若以優給而故者,以次應襲之人,轉名優給。永樂元年,令奉天征討陣亡官員,幼男送錦衣衛優給,總小旗幼男,錦衣衛食糧,出幼,原衛補役。其雜犯為事亡故,并典刑之子,俱照祖職與全俸優給。在外,優給官舍。婦女有親可依,不願赴京者,俸糧照例于所在支給。
按《大政紀》:永樂元年三月壬午,改北平行都司為大寧都司,隸後軍都督府,徙于保定。設保定左右中前後五衛,俱隸大寧都司。調營州左屯衛于順義,右屯衛于薊州,中屯衛于平谷,前屯衛于香河,後屯衛于三河,衛設左右中前後五所,仍隸大寧都司。復設東勝中前後三千戶所,于懷仁等處守禦。〈按保定五衛,應與京營三
大營同時,而《會典》無年月可考,故附於後
〉
按《明會典》:國初,設京營隸大元帥府,後改五軍都督府,以訓練在京官軍。永樂閒,遷都,又于中都、大寧、山東、河南附近衛所,摘撥官軍,輪班上操,以內衛京師,外備征伐,名曰三大營。
國初,立大小教場,以練五軍將士。永樂初,既有五軍營,又有三千營以司寶纛、令旗,神機營以司神鎗、火器,名曰三大營。管操官曰提督,各哨分管官曰坐營,曰坐司,俱兵部奏請,于公、侯、伯、都督、都指揮內推選。後兼用內臣,神機火器,特令監之,曰監鎗。又有掌號把總、把司、把牌等官,俱于都指揮指揮內推選。五軍營提督內臣一員,武臣二員,掌號頭官二員。
大營坐營官一員,把總二員。
中軍坐營官一員,馬步隊把總各二員,左掖、右掖、左哨、右哨官俱同管操練,京衛及中都留守司、山東、河南、大寧三都司,各衛輪班,馬步官軍,十二營把總二員,管隨駕擺列馬隊官軍。
圍子手坐營官一員,一司、二司、三司、四司各把總二員,管操練,上直,叉刀手及京衛步隊官軍。幼官舍人營,坐營官一員,幼官營把總一員,舍人營一司、二司、三司、四司各把總一員,管操練京衛幼官及應襲舍人。
殫忠效義營,坐營官一員,把總各一員,管操練京衛報效舍人、餘丁。舍人營曰殫忠,餘丁營曰效義。
三千營提督,內臣二員,武臣二員,掌號頭官二員,坐司官五員,見操把總三十四員,上直把總十六員,明甲把總四員。
一司管執大駕龍旗、寶纛、勇字旗、負御寶及兵仗局什物等件,上直官軍。一司管左右二十隊,勇字旗大駕旗纛、金鼓等件,上直官軍。一司管傳令營令旗、令牌、御用監盔甲、尚冠、尚衣、尚履什物等件,上直官軍。一司管執大駕勇字旗、五軍紅盔、貼直官軍,上直官軍。一司管殺虎手馬轎,及前哨馬營,上直明甲官軍,隨侍營隨侍東宮官舍,遼東備禦回還官軍。
神機營提督內臣二員,武臣二員,掌號頭官二員。
中軍坐營內臣一員,武臣一員,其下分為四司,各監鎗內臣一員,把司官一員,把牌官二員。
左掖坐營內臣一員,武臣一員,其下分為三司,各監鎗內臣一員,把司官一員,把牌官二員。
右掖坐營內臣一員,武臣一員,其下分為三司,各監鎗內臣一員,把司官一員,把牌官二員。
左哨坐營內臣一員,武臣一員,其下分為三司,各監鎗內臣一員,把司官一員,把牌官二員。
右哨坐營內臣一員,武臣一員,其下分為三司,各監鎗內臣一員,把司官一員,把牌官二員。管操演神銃神砲等項火器。五千下坐營,內臣一員,武臣一員,其下分為四司,各把司官二員,管操演火器及隨駕護衛馬隊官軍。
又按《會典》:凡武官除授,永樂初,定凡奉天征討、守城、征哨、拿人有功,欽陞都督、都指揮者,照洪武舊制,與流官見陞指揮,除已定流世者,仍舊。未定者,俱與流官。其千百戶、鎮撫、儀衛正副典仗,俱與世襲。若係致仕官,及因官下舍人除授,并義男女婿等項襲替者,俱與流官。已行歷功與世襲者,仍前世襲。各衛所官旗軍,有全城歸順,江上朝見,并招船招人,擒首奸惡、逃叛等項,欽陞官員,若係洪武年閒,原授職役,今陞千百戶衛所鎮撫者,俱與世襲。陞指揮者,與流官革除年閒除授,及德州等處選署。今陞職者,亦與流官。其各都司衛所官,有革除年閒除授,及德州等處選署,曾經管事者,與流官,止終本身。 凡比試,分新舊官。永樂初,令洪武三十一年至三十五年,奉天征討,獲功陞職者,為新官。子孫年十六,出幼襲替,免比試。三十一年以前者,為舊官。子孫年十五出幼襲替,俱比試。 凡比試,分新舊官。永樂元年以後獲功者,出幼比試,與舊官同。
永樂二年,定見任文武官等戶勾軍例,又巡按山西御史張翥,乞以罪軍留原戍。
按《明會典》:凡開伍免勾,永樂二年,令生勾軍,有見任文武官及生員、吏典等,戶止三丁者,免勾。四丁以上者,勾一丁補伍。
按《大政紀》:永樂二年十一月,巡按山西御史張翥言:山西行都司所屬地方,切近沙漠。乞邊衛軍人,犯徒流罪者,止從法科斷,仍留原衛戍守。從之。
永樂四年,令一家陣亡二、三人者,陞二級。
按《明會典》云云。
永樂五年,釋校尉老疾者。又勾補逃回校尉戶丁,及編浙江諸郡私披剃者為軍。
按《明會典》:凡老疾釋放,永樂五年,奏准力士、校尉,係民閒僉充者,例不勾丁。如有老疾,聽于歲終,具告兵部,行該衛勘明具奏,釋放。 凡戶丁勾補,永樂五年,奏准僉充力士、校尉,若逃回病故,或老疾不堪者,仍勾其戶丁補當一輩。若係原祖充當,而在逃者,發冊清勾,到部送問,發衛著役原逃事故,解到戶丁補役者,發衛查收。凡四丁抽僉者,病故,俱勾補。
按《大政紀》:丁亥永樂五年正月辛未,直隸及浙江諸郡軍民子弟,私披剃為僧,赴京冒請度牒者,千八百餘人。禮部以聞。上怒,命兵部編軍籍,戍遼東、甘肅。永樂七年,給守衛軍糧,置邊城,調軍勘合。
按《明會典》:凡皇城四門廚房,永樂七年以後,每官軍守衛三日,于京倉支直米五升。 又按《會典》:勘合,成祖永樂七年,令紫荊、居庸、古北、喜峰、董家、山海等六關,各給勘合一百道,以禮樂射御書數字為號。北京留守行後軍都督府,行在兵部,皆用印鈐記兵部底簿,并勘合送內府都督府,底簿赴關口,各邊公差者,必得內府勘合照驗,方許出關。無者,從守關官執奏。各邊調軍勘合,以勇、敢、鋒、銳、神、奇、精、壯、強、毅、克、勝、英、雄、威、猛十六字為號,并底簿留內府,給號簿一本與邊將,遇有制敕調軍,比對勘合字號相同,方許奏行。如有制敕而無勘合,有勘合而比號不同者,皆為詐偽。
按《大政紀》:永樂七年五月,置邊城,調軍勘合。上以邊戍調遣,止憑敕書,慮或有詐。乃以勇、敢、鋒、銳、神、奇、精、壯、強、毅、克、勝、英、雄、威、猛十六字編為勘合。
永樂八年,分護衛軍。又以北征,分步騎為五軍。按《大政紀》:永樂八年九月甲申,魯王肇煇奏,護衛給月糧已三年,當罷乞,以六分屯田,四分守城。從之。按《續文獻通考》:永樂八年,北征,始分步騎為五軍,命靖遠侯王友督中軍,安遠侯柳升副之。寧遠侯何福督左哨,武安侯鄭亨督右哨,寧陽侯陳懋督左掖,都督曹得、都指揮胡原副之。廣恩伯劉才督右掖,都督馬榮朱榮副之。尋別選輕騎為前哨,命都督劉江等充遊擊將軍督之。又以都督薛祿冀中等充驃騎將軍,都指揮侯鏞陳賢等充神機將軍,都督金玉等充鷹揚將軍,都指揮李文等充輕車將軍,分督精卒,不隸五軍。
永樂九年,以吳高言,命兵部量留陽和等屯軍,又撥畸零軍於遼東造軍器。
按《大政紀》:永樂九年三月乙酉,鎮守大同江陰侯吳高,請留屯種軍之半操練,以備不虞。命兵部宜視地險夷,以定守備多寡,且耕且守,以為定制。陽和留十之四,天城、朔州留十之三,蔚州留十之二。五月,工部右侍郎劉仲廉言:遼東三萬衛,成造軍器乏缺,宜依定遼左衛例,設鐵場撥畸零軍一百一十二名,以其半炒鐵備用,半屯田以給。從之。
永樂十年,定武職敘功陞授例,增益宣府守備。按《明會典》:凡敘功陞授,永樂十年,令總兵官在外,遇官軍有功,合與官者,先諭告使知,仍具姓名功蹟奏聞,除授。〈今無諭告〉 凡陞授試職,永樂十年,令武官陞試職,未經實授者,須立功,方許實授。 凡襲替官舍比試,永樂十年,令再比不中,仍食半俸。三試不中者,發充軍,別選子弟襲替。
按《大政紀》:永樂十年十月,宣府總兵官武安侯鄭亨等,請調大同前衛帶管東勝衛中左中前所,陽和衛帶管東勝衛前所,俱于大同左衛增益守備。從之。永樂十一年,設置烽堠守瞭。
按《明會典》:凡烽堠,永樂十一年,令築煙墩高五丈有奇,四圍城一丈五尺,開濠塹,釣橋門,道上置水櫃,煖月盛水,寒月盛冰墩,置官軍守瞭,以繩梯上下。永樂十二年,定行軍號令。又以北征,分五軍,令柳升等領之。
按《明會典》:凡行軍號令,永樂十二年,令凡交鋒之際,突入賊陣,透出其背,殺敗賊眾者;敢勇入陣,斬將搴旗者;本隊已敗,賊眾別隊勝負未決,而能救援克敵者;受命能任其事,出奇破賊成功者;皆為奇功。齊力進前,首先敗賊者;前隊交鋒未決,後隊向前殺敗賊眾者;皆為頭功。凡建立奇功、頭功者,其親管頭目,即為報知。有妄報者,治以重罪。行營及下營之時,擒獲奸細者,陞賞,准頭功。哨馬生擒賊寇一人者,賞銀三十兩。斬首一級者,二十兩。凡行營之時,遇有鞍馬衣服器械不同者,衣甲器械相同,而喝問答號不同者,皆即擒之。來降賊寇,所攜人口財畜,分毫不許侵犯,即時來報。凡與賊對陣,須齊力殺賊,不許聚為一處,掣拽空缺,如力不能支,不能決勝,無勇無謀,及不盡力殺賊者,全伍皆斬。凡隊伍已定,不許馬軍入步隊,步軍入馬隊,違者重罪。如臨陣混戰,失其本隊,插入別隊者,不拘。凡殺敗賊寇,須盡力進勦,不許搶掠人畜財物,違者重罪。如所乘馬困乏,許以所擒賊馬換乘。凡對敵之際,一隊遞看一隊,有不齊力前進者,戰勝之後,許連隊之人首告,治以重罪。容情不首者,罪同。凡管軍頭目,須愛恤軍士,軍士聽令,不許怠慢。如伍中有一人不在,小旗報總旗,總旗報百戶,以次報至總兵官。總兵官奏知從征官軍,有在迯者,斬。該管頭目不報者,重罪。凡軍士,須人馬相應,不許以軟弱不堪者插入隊伍。如人壯馬弱,或馬壯人弱者,許弱者以馬與壯者。若自己有馬,臨戰之際,能借與驍勇者,殺賊有功,許借馬人分賞。不願分者,聽。其戰馬,臨敵,許騎。無事騎者,治罪。各營馬驢,須愛恤馱載,該管官時常點閱,有故違及將軍器拋失,或盜賣者,俱重罪。凡軍士行糧,該管官旗時行點閱,有過用及遺棄者,并該管頭目皆斬。凡軍行及下營之時,須各認隊伍,不許擅離,及雜入別營別隊,違者併該管頭目俱重罪。凡夜行相遇,即喝問,有答號不得者,擒送辨驗,果是奸細,照例陞賞。故不答號,及見而不擒者,事覺,俱治以重罪。凡軍中遇夜,以各樣大小銅角笛聲為號,不許聲音相同。各聽號聲,識認隊伍,不許叫營。違者論罪。但夜閒有諠譁者,即問所起之處,及左右應聲之人,與該管頭目,皆治以重罪。凡行營,須待大營旗纛起行,或聽駕前銅角聲,各營方許起行。每日下營,量撥步軍,或五隊、十隊,馬軍五隊,或三四隊步軍,披甲馬軍不摘鞍,伺候長圍,及架砲者布列已定,方許入營休息。有盜人衣糧諸物,及盜驢馬宰殺,并檢括隱藏人遺失物者,俱斬。知情實首者,給賞。知而不首者,同罪。若收得馬驢騾垛者,即送該軍,轉送大營,召人識認。如有遺失,被後哨官軍收獲者,收後官治以重罪。凡各營有失火者,即是與賊遞送消息,併該管頭目俱重罪。其每日行營,不許在途炊飯,違者并本管頭目皆斬。下營掘井,必令人監守,不許作踐及占藏自用。凡軍中有病者,管隊官旗,即令醫療掌藥料官及醫士,常加巡視,不許勒取財物,違者重罪。凡長圍及坐冷者,須晝夜關防。各營架砲者,務依方瞭望,有灰塵揚起,人馬往來,若聞哨馬營及四面砲響,即時傳報其管事官。遇有事,隨即飛報,不許頃刻遲緩。凡掠陣官,臨敵時,視有畏避退後者,即斬之。紀功過官,遇有功者,即紀之。有過者,即錄之。以憑賞罰。凡臨陣,令內官持象牙牌,視有勇敢當先殺賊,能立奇功頭功者,即與牙牌收執,徑赴大營給與勘合,以憑陞賞。凡軍中有妄談災異及妖言,或漏洩軍機者,皆斬。知情不首者,罪同。首實者,重賞。凡見鹿及野馬、黃羊諸物,驚走突入營伍,及望見塵起,及旋風揚沙,野獸騰踏,及見死馬、牛羊與牛羊駝馬遺穢蹤跡,或拾得一應物件,若男女衣服首飾,并文字等項,不論久近,隨即報知。凡軍行在道,不許圍獵或遠望,似馬非馬,似鹿非鹿,似人非人,白日見煙,入夜見火,不論是非,即報。凡功次,務須實報,有虛誑者,重罪。所報實者,給與勘合。無勘合者,不准陞賞。凡號令,總兵官告都指揮,都指揮告指揮,指揮告千戶,千戶告百戶,百戶告總旗,總旗告小旗,小旗告軍士,務令遵守。
按《續文獻通考》:十二年正月,北征,安遠侯柳升領大營,都督馬旺、陳翼、程寬、金玉副之。武安侯鄭亨領中軍,興安伯徐亨、都督馬瑛章安副之。寧陽侯陳懋領左哨,襄城伯李隆、都督朱崇副之。豐城侯李彬領右哨,遂安伯陳瑛、都督費瓛胡原副之。成山侯王通領左掖,保定侯孟瑛、都督曹得副之。都督譚青領右掖,新寧伯譚忠、都督馬聚副之。都督劉江朱榮等領前鋒。
永樂十四年,以思南土軍仍隸千戶所,保安衛指揮議分兵守境內隘口。又調湖廣、山東官軍戍遼東等諸衛。
按《大政紀》:永樂十四年四月庚午,貴州左布政蔣廷瓚奏:思州思南府,舊有土軍二千戶所,聚則為兵,散則為農,不妨農事。今改隸前軍都督府專守,軍律不得務農,乞仍舊為便。從之。九月,保安衛指揮使司議,境內隘口,可通車騎者三,曰深井口、李家莊、大箭口,皆宜設烽堠分兵守之。樵牧小徑八,曰董家莊、桃花口、賈兒嶺、靈山寺、紙方溝、天井關、泗水口、小箭口,悉已塞之。其紙方溝等處,又有可攀援而度者,亦宜分兵巡守。今議可通車騎者,用百戶一員,領甲士二十人守備。樵牧小徑,宜用甲士十人。十二月,敕都督冀中馬聚,往湖廣調長沙護衛官軍,三千戍守遼東,二千戍宣府,二千戍保安諸衛,餘調山東緣海六衛。改儀衛正為正千戶,儀衛副為副千戶,典仗為百戶,校尉戶俱充軍。丙午,設永寧衛,以統屯戍口北長安嶺等刑徒。丁亥,置遼東金州、旅順口望海堝左眼、右眼、三手、山西沙洲山頭、爪牙山敵臺七所。
永樂十六年,於望海堝築堡備倭。
按《大政紀》:永樂十六年八月,遼東總兵劉江,請于望海堝用石疊堡築城,置煙墩瞭望。從之。
江言:近因巡視各島,至金川衛金線島西北望海堝上,其地特高廣,可駐劄千餘兵。守備詢諸土人,云洪武初,都督耿忠亦嘗于此築堡,備倭。離金州城七十餘里。凡有寇至,必先過此,實為濱海襟喉之地。故請築之。
永樂十七年,定勾軍違限例。
按《明會典》:凡勾軍違限,永樂十七年,令勾軍人違限半年以上者,充軍。
永樂二十年,又以柳升等分領五軍北征。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年,北征,都督朱榮等領前鋒,安遠侯柳升領中軍、馬步大營、圍子手、神機營,寧陽侯陳懋等領御前精騎,永順伯薛斌、恭順伯吳克忠等領馬隊,武安侯鄭亨等領左哨,陽武侯薛祿等領右哨,英國公張輔等領左掖,成山侯王通等領右掖。永樂二十一年,北征,仍以柳升等分領五軍。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一年,北征,安遠侯柳升、遂安伯陳瑛領中軍,武安侯鄭亨、保定侯孟瑛領左哨,陽武侯薛祿、新寧伯譚忠領右哨,英國公張輔、興安伯李安領左掖,成山侯王通、興安伯徐亨領右掖,寧陽侯陳懋等領前鋒。
永樂二十二年,以譚廣騎兵更番備禦宣府,更造守衛官軍銅牌,又四川置城堡守漫水灣。
按《明會典》:永樂閒,令奉天征討有功者,免併鎗一次。按《大政紀》:二十二年八月,鎮守宣府等處都督譚廣請,以所領騎兵五千,分指揮六人,每三人領一千,更番往宣府備禦。從之。十一月己卯,命工部,凡內府守衛軍官,懸帶木牌,更造以銅,其文一面二十四字,凡守衛官軍,懸帶此牌。無牌者,依律問罪。借者及與借者罪同。一面守衛二字,其守衛官並懸本職牙牌。辛巳,四川行都司奏:建昌衛漫水灣地逼生蕃,請置城堡,量摘軍民兼守。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二年,北征,柳升等俱如故,惟左掖易李安為成國公朱勇,而前鋒以忠勇王金忠佐陳懋,大軍凡五軍,而前鋒附焉。既歸京師,則為五軍大營。五軍營,中軍、左掖、右掖、左哨、右哨,管操練京衛及中都、山東、河南、大寧三都司輪班,騎步兵十二營,管隨駕。騎兵圍子手,上直叉刀手,及京衛步兵幼官舍人營,管京衛。幼官應襲舍人殫忠、效義營,管京衛報效舍人餘丁,俱以公侯伯都指揮領之。三千營一司,管執大駕龍旗寶纛,負御寶,及兵仗局什物上直軍。一司管左右十二隊,勇字旗大駕旗纛,金鼓,上直軍。一司管傳令營旗牌,御用監盔甲、尚冠、尚衣、尚履什物上直軍。一司管執大駕勇字旗,五軍經宿貼直、上直軍。一司管殺虎手馬轎及前哨馬營,上直明甲官軍。隨侍東宮官舍,遼東備禦軍神機營,中軍、左掖、右掖、左哨、右哨,管操演。神銃、大火器五十,下管操演火器,及護衛騎兵。洪熙中,用英國公輔寧陽侯武為總兵官,後英國寧陽謝兵事,始以成國公勇為大將軍。
仁宗洪熙元年,定重役戶絕,及守衛官軍之制。
按《明會典》:洪熙元年,令軍戶重役者,不問二處、三處,止併一處,其餘悉與開豁。 又按《會典》:凡開伍免勾,洪熙元年,令軍役丁盡戶絕者,具官吏結報該衛,轉行府部開豁。先為事充軍,後薦起為官者,不拘見任、致仕、病故,俱免補伍。
按《大政紀》:洪熙元年正月丁酉,詔南京留守五衛官軍,改置京師,分守正陽等門。二月,命太監鄭和領下番官軍守南京。甲子,廣西總兵官鎮遠侯顧興祖奏:原領湖廣、廣西、貴州兵勦捕蠻寇,已平。今農事方興,請止留貴州二千,湖廣一千守備,餘歸屯田。從之。三月戊戌,命諸司在京者,悉加行在二字,復建北京行部,及行在後軍都督府。四月,命英國公張輔、兵部尚書李慶選行在散衛軍,助親軍守衛。親軍專守皇城四門,京衛軍助守端門之外,及東上等門。時守衛三百,輒有賜鈔。慶言:舊制,無散衛軍守衛者。上曰:大臣執舊制,固是。朕念人久勞,不得息。且經月在公,不得一見父母妻子,皆人情所難。今使勞者得更番,而助守衛者亦預備賞,此姑一時權宜,非為定制。候親軍補伍有人,如舊。六月,諭兵部尚書李慶等曰:比聞陝西官軍調京操備,河南、山西官軍調往陝西備禦,交互往來,甚是勞費。凡事當順人情,若令陝西官軍,就彼備禦,河南、山西官軍來京操備,豈不兩便,非徒省費,人亦樂從。爾兵部宜速行之,毋令疲于道路。按《續文獻通考》:洪熙元年二月,始頒各鎮總兵參將佩印,總兵六人:雲南黔國公沐晟、征南將軍大同武安侯鄭亨、征西前將軍廣西鎮遠侯顧興祖、征蠻將軍遼東武進伯朱榮、征鹵將軍宣府都督譚廣、鎮朔將軍甘肅都督費瓛。平羌將軍參將四人:交趾榮昌伯陳智、都督方政、征夷副將軍寧夏保定伯梁銘、都督陳懷。征西將軍,後設。薊州、淮安總兵,皆在畿內,不得掛印稱將軍。
宣宗宣德元年,調河南、山東等衛軍士至京輪操。又申明逃軍之法,及軍戶諸制。
按《明會典》:凡輪操,宣德元年,調河南、山東、大寧都司、中都留守司、直隸淮揚等衛,及宣府軍士,至京操備。令每歲輪班往來。原額春秋兩班官軍一十六萬員名,中都四萬一千九百六十員名,河南一萬四千六百四十九員名,山東三萬二千六百一員名,大寧七萬七百九十員名。 凡巡捕,宣德元年,令擒獲強盜,賞鈔二千貫,為首官旗軍校陞一級,民匠人等免差役一年。 凡存恤,宣德元年,令新勾到衛軍士,限半月收幫月糧,兩月葺理房屋,俟其安定,方許差操。又按《會典》:凡根捕逃軍,宣德元年,奏准凡逃軍三月不首者,井里鄰人等問罪,就點親鄰管解窩家,發附近充軍。係軍籍者,發邊衛。能自首者,止罪。逃軍遞送隱藏者,煙瘴衛分充軍。官司故縱者,論如律。 凡逃軍未獲,起解戶丁,若清冊未到之先獲解,而未至衛所者,仍選戶丁解查。未到即收補伍候正身,到日釋放寧家。 凡逃軍,不許以告狀為由,遷延生事。有應訴事情,令家人代理。若長解人中途侵損,訴告所在官司究治,仍速將逃軍接遞。 凡勾補軍士,宣德元年,奏准凡軍戶有丁而偽作無勾者,許改正,免罪,仍扶捏回申者,軍發邊衛,里鄰發附近充軍。 宣德元年,令凡勾軍人,違限過一年者,許巡按按察司官挐解赴京問罪。違法情重者,不限年。 宣德元年,奏准凡起解逃軍戶丁,須量地立限遞解。若長解縱容,違限半年以上者,依律問罪。一年以上者,發附近充軍。犯人發邊遠充軍。 凡解軍行糧,宣德元年,令凡起解自首,并補役軍丁,出一千五百里之外者,經過有司,每人日給行糧一升。過期不與。不首逃軍及腹裡衛分,不及千五百里者,不此在例。
按《續文獻通考》:宣德元年八月,始遣御史分行天下郡縣,清理軍伍。時天下軍政既久,而弊軍之姦黠者,往往匿其籍,或誣援良民充伍,所司利姦人之賄,輒從之。民受枉比比,遠邇一轍。上知其弊,遂命御史四出清理,令無枉民縱姦。 凡尺籍,衛所上缺伍圖冊,府縣上軍戶文冊,並下諸省按勾衛所,即去府縣近,不得輒相移文。凡清軍司府州縣,設專官,或監以御史,歲集里老,覈其招募垛,集罪謫改調營丁籍戶之數,以根捕紀錄,開伍結除停勾,嚴稽其冒漏,而寬其恩復。
宣德二年,定官軍捕盜陞賞,及遣官清理軍伍。按《明會典》:凡巡捕,宣德二年,令凡軍官于所轄地方擒獲強盜,即係應捕人員,不准陞賞。若不係該管地方及公差,在外擒獲者,指揮四名以上,千戶衛鎮撫三名以上,百戶所鎮撫二名以上,照例陞賞。旗校軍民匠役等,不限地方。 又按《會典》:宣德二年,遣給事中、御史各十四員,往各處清理軍役。
按《大政紀》:宣德二年正月,諭兵部尚書張本等曰:近來清理軍伍,凡一戶有充二三處軍,而丁力消耗者,皆許歸併。若不歸併民閒,勾擾不已,官府亦自煩勞。今各處清理軍伍,皆是廷臣,朕所信任者。正當明白為之開豁,豈可畏避不理,致其紛紛,勞朕聽覽。君臣之閒,誠心相與。但須務實,勿用自謙。何況已有定例,卿宜以朕意,移文諭之。
宣德三年,奏准武選條式。又逃軍勾軍,及調衛罪犯諸軍之制。
按《明會典》:凡大選,宣德三年,奏定武選條式。一,腳色。二,狀貌。三,才行。四,封贈。五,襲廕。仍具有無殘疾,從親管及同僚同隊,并首領官保勘,以憑稽考。〈近例多不同〉凡傳旨除授,宣德三年,令凡內官傳旨除授,不問職之大小,有敕無敕,皆須覆奏,然後施行。 又按《會典》:凡皇城四門巡視,宣德三年,令常差御史一員。 又按《會典》:凡根捕逃軍,三年,奏准凡軍逃還鄉,有詐死更名,充吏卒、僧道等項,及隱寄丁口,立戶他方者,并許自首改正。其詐稱名目,寄住影射,致原籍本衛兩無挨尋者,追獲自首,俱收寄本處衛所。他人告發者,與窩家里鄰官吏人等,俱照例問罪。仍追本犯銀十兩,充賞。 凡軍士全家逃竄,里鄰知而容隱者,限半年首獲。過期事覺,軍發邊衛,里鄰發附近充軍。 凡起解軍,多給家人文引,照身逃回者,限三箇月自首。違者,發邊衛充軍,仍勾戶丁補伍,里鄰及官吏皆論罪。 凡勾補軍士,宣德三年,奏准凡軍戶有充糧里老人,賄賂官吏,及勾軍之人朦朧保勘,或里老亦係軍戶遞相欺隱者,並許改正。違者,正軍發原衛戶丁,再罰一丁,發附近充軍。 凡改編調衛,宣德三年,奏准凡紀錄軍年,應赴伍,而衛所在千里之外者,許于附近收役,行原衛開伍。 凡軍人罪犯,宣德三年,奏准凡山西等處,抽丁等軍,有賄賂官吏,將幼弱私自輪替者,許原籍究補,同伍指陳,本軍并事內作弊之人,依律論罪。 凡囚充及調衛軍問招更調,有更易名貫,隱匿丁口者,其後逃故衛所行勾,有司回無名籍,似此迷失者,并許自首,免罪。若他人發覺,軍調煙瘴衛分,仍選戶丁補充原伍。
宣德四年,定勾軍諸條例。
按《明會典》:宣德四年,令軍戶重役,止有幼丁二人者,出幼之日,以一丁補正役,一丁補軍餘。餘衛皆免。若調發別衛,而本衛又勾戶丁補役者,勘實,發回聽補。見役衛分軍伍,其召募等項,見丁充軍事故,照名勾補者,先解一名,次具實有人丁申報,擬奏定奪。 令民戶與軍姓名相同,冒勾解者,照例審實開豁。若同姓同名之人,已經到衛,食糧三年之上者,不准。 凡老疾軍人,宣德四年,令故軍戶下止有人丁,年七十以上,或篤疾殘廢,不堪充軍者,保勘是實,明白回報定奪,不必起送。官吏人等不許因而作弊,將不係老疾之人,朦朧妄報,脫免軍役。違者論罪。 凡存恤,宣德四年,令天下衛所,每軍一名,免原籍戶下一丁差役。在營軍餘,亦免一丁,令專一供給。 又令新勾軍士,照例收糧一箇月,經理居住,方許差操。若軍吏總小旗人等,違例虐害,在內監察御史,在外巡按御史、按察司官及鎮守官員,巡察拏問,軍官具奏定奪。其原降榜文都司衛所置,立板榜各于公廳懸掛,永為遵守。 又按《會典》:凡勾補軍士,四年,令凡應勾軍,有賄買官吏,隱蔽壯丁,以家人女婿之類,冒名代解者,姦民私通軍士,招贅其戶丁,及過房典賣,影射徭役者,並許改正歸宗。違者,官吏坐罪,本犯全家調別衛充軍。代者,就收補原伍。如果無壯丁,方許以少壯義子及同籍女婿補役。 凡軍戶疏族,及異姓人舊為同籍,分析後充軍者,止于有罪人戶下勾丁。若聞親屬充軍,妄為文憑,作分戶在前,及祖孫父子異居,并在伍食糧,年久者,不許。若同籍人生前各自充軍,有故儘本房勾補,無則以他房三丁以上者補役。不及三丁者,以其本房丁盡事由,行本部開豁。 凡招募諸色人,係全戶充軍,有故照名勾補者,先以一人解發,具實有戶丁,申部議奏處分。 凡義男女婿,有代義父妻父之家為軍者,有故,止許于義父妻父之家勾取。如係戶絕,覈實開除。若自幼過房出贅,各家俱屬正軍,無丁者,以妻父義父之家為戶絕,還繼本宗。如本宗係民,仍補義父妻父軍役,其官員軍民之家,有家人義男女婿之類,自願投軍,或為事編發者,有故止于其人本房勾補,本房已絕,覈實開除。 凡逃軍,每季或半年一類勾,死亡及殘疾者,歲一類勾。凡勾軍違限,宣德四年,令凡勾軍不許泛遣孤單無籍之徒,如違限二年以上者,官員追俸,旗軍選戶丁補伍。再限一年,以所勾軍赴京。違者,全家調別衛,其勾軍須填勘合,不許以關牒批帖,徑行有司。 凡禁止妄勾,宣德四年,令凡正軍在營有丁,不許于原籍勾取。如已行文有司,覈實回報,本衛以在營之丁收役。 凡分豁重勾,宣德四年,令凡逃軍調發及遠年歇役,發別衛者,原籍又行勾補,許覆勘開豁,將重勾戶丁,寧家止聽補見役軍伍。 又令凡有告係民籍,有與故軍名姓相同,誤勾補役,覆實開豁,仍查正軍應繼戶丁補伍。若正軍戶絕,覆實開除。其誤勾人,已到衛食糧三年以上者,不准。 凡開伍免勾,宣德四年,令凡軍有征差等項,死亡不明,概作逃移者,保勘開豁。其不知下落,經三次以上保明者,准依故軍停勾。 凡僧道為事充軍,故者,免勾丁。若故軍戶止一丁,在充軍之先為僧道者,覈實開除。在後者,仍發充軍。 凡丁盡戶絕軍,及山後人查無名籍者,軍衛有司會勘造冊,繳部開豁。 凡軍裝盤纏,宣德四年,令每軍一名,優免原籍戶丁差役。若在營餘丁,亦免一丁差使。令其供給軍士盤纏。 又按《會典》:國家承平以來,軍士多逃亡、故絕及脫漏、隱蔽,行伍益耗。乃遣御史分行天下,清理軍役。各司府州縣,仍設清軍官,以修廢行賞罰。宣德四年,令在京各衛軍,兵部委官,同給事中、御史清理。 凡軍人犯罪,宣德四年,令凡應繼壯丁,故自傷殘肢體者,許鄰里拏首,全家發煙瘴衛所充軍。
按《大政紀》:宣德四年,徙黑峪巡檢於紅門。時御史王聰言:黑峪口已置官軍戍守,其西南三十里有紅門口,正當居庸關北,天壽山之後,有路通昌平。軍民逃逸者,皆由此。請移黑峪山巡檢司於紅門口。從之。八月癸未,兵部奏勾軍條例。從之。先是,遣官清理軍伍,定例十九條。至是復增例二十二條,通前奏請,頒行。九月癸丑,兵部奏,請自今內外衛分所旗軍,有犯偷盜等罪,及強盜家屬二次逃軍,與軍民官吏人等該充軍者,各照南北地方發遣。上命在外者,止於附近衛所收操,逃軍則令還原衛。壬戌,巡按山東御史包懷德言四事,命禮部會議。一,請于曹莊驛東湯池設一衛,七站,各設千戶所,置軍半護行者,半屯田。一,請開武科。一,請令兵部取勘合,處旗軍不及八十人者處補之。一,請移撫順遞運所與驛並置。
宣德五年,許充軍人附近收役,徙開平衛於獨石,又奏准各衛所官軍操備者代換。
按《明會典》:凡就近充發,宣德五年,令應充軍之人,有父母年七十以上,及篤廢殘疾者,許于附近衛所收役。
按《大政紀》:宣德五年正月,徙開平衛於獨石。初,洪武三年,李文忠克元上都,設開平衛守之,置驛八,東曰涼亭、泥河、賽峰、黃崖四驛,接大寧、古北口。西曰桓州、威鹵、明安、隰寧四驛,接獨石。永樂初,大寧既棄,而開平難守。至是遂城獨石,而徙開平衛。于此棄地蓋三百里矣。三月,成國公朱勇、兵部尚書張本等奏:京師操備官軍,其閒有屬陝西緣邊鞏昌等衛,及階州、文縣千戶所者,去京師甚遠。每歲更代,必俱遣人促之方至。請以陝西內地衛所官軍與之代換。又山東內地衛所官軍,有調沿海備倭者,沿海衛所卻調京師操備。通州諸衛官軍,發淮安運糧,而直隸安慶諸衛,乃赴京師操備。彼此不便,請行代換。
宣德七年,令居庸等關口,定限點視,及軍戶一丁者,開伍。又置武驤騰驤四衛。
按《明會典》:凡巡閱,宣德七年,令居庸、山海關、荊子、黑峪口,北抵獨石,西抵天城,每三月,差武官二員,御史二員點視。 又按《會典》:凡開伍免勾,宣德七年,令故軍戶止一丁,為見任官者,開伍。
按《續文獻通考》:宣德七年七月,初置武驤騰驤四衛,按在京上二十二衛,曰錦衣至虎賁為上十二衛,金吾至通州本北平都司衛為上十衛,凡二十二衛,名親軍指揮使司,曰騰、驤、武、驤左右四衛,亦名親軍指揮使司。曰武功三衛,以匠故隸工部,曰永清左右,曰彭城三衛,長陵、景陵、獻陵、茂陵、泰陵、康陵七衛,為陵衛,並不隸督府,亦不稱親軍。其餘分隸王府留守五衛者。國初,都鎮撫司總領禁衛,改為留守五衛,專巡察守衛京師,隸都督府者,上府移兵部,親軍衛直達兵部。凡入營者,聽京營文武大臣督理。
宣德九年,定斬獲陞賞,及收迤北走回軍民充御馬監勇士。
按《明會典》:凡南方蠻賊,宣德九年,定斬首三顆以上,及斬獲首賊者,俱陞一級。斬首二顆,俘獲一二人,斬從賊首一顆以上,及目兵兵款有功者,俱加賞,不陞。
又按《會典》:凡軍士收補,宣德九年,令凡迤北走回
軍餘民人,俱收充御馬監勇士。
宣德十年,禁軍役冒解。
按《明會典》:凡冒名,宣德十年令有妄指同姓同名為軍者,雖有該部文移,坐取有司,即與保明,不許朦朧冒解。
英宗正統元年,奏准內外衛所軍政諸例。
按《明會典》:凡根捕逃軍,正統元年,奏准,凡軍犯問招改捏名貫,候至編發脫逃,其後該衛查勾,無從根捉,又有假稱未到衛所,蒙恩釋宥,或詐諸衙門文書,潛回鄉里。榜文至日,限兩月以裡自首,就發本處附近衛所充軍。原衛除伍。如限外不首,事發,犯人杖一百,連家小發煙瘴地面充軍。知情里鄰人等,發附近衛所充軍。官吏依律科斷,果係恩宥人數,曾經勘明給引寧家者,造冊繳部。 凡勾補軍士,正統元年,奏准凡抽丁垛集軍,先將私自輪替者,選壯丁連妻小解衛。果有老疾等項,方許替勾。 凡禁止妄勾,正統元年,奏准凡內外都司衛所,不許填給勘合,差人勾軍,止以遞年逃故等軍姓名貫址,造冊繳部,轉發御史按籍清勾。 凡改編調衛,正統元年,奏准凡浙江并江南直隸等衛所,清出帶操軍士,除原係廣西、南丹奉議潯州等衛者,發回原伍。其餘悉收充正軍,行部轉行原衛開伍。若先在逃者,仍發原衛,附近不許擅收。 正統元年,奏准凡起解軍,先過該管都司者,即于本司交割。先過本衛者,交本衛官吏,隨與批迴。有留難者,從御史究問。批迴詐偽者,有司辨驗,問罪。又奏准凡被勾貧軍,挈家流移,招回復業者,該解軍丁,俱候次年起發。係原逃者,不准。如止附近潛逃者,依律究問。 凡僉解軍妻,正統元年,奏准凡解軍丁逃軍,須連妻小同解,違者問罪。無妻小者,解本身。凡清理軍伍,正統元年,奏准清軍御史,按行所至司府州縣,各委官一員,將應勾軍丁,分投清解,御史往來巡督。除軍政外,一應詞訟,發該管衙門問理。每歲八月終,照巡撫官事例,具清解過軍數回京。如有窒礙事理,會議奏請。 凡軍人罪犯,正統元年,奏准凡逃軍及己解軍,在家潛住者,父祖充軍,子孫畏繼于別州縣,過繼作贅,冒籍,而以丁盡戶絕回申,或充軍在役,而原戶人私開作民戶者,並限兩箇月具首,免罪。如違,軍杖一百,發煙瘴衛分。里鄰窩家長解人等,發附近充軍。 凡勾軍人潛回原籍,糧里容留者,照窩藏逃軍例,問發。 又奏准,凡清軍御史,按屬地方有軍衛官虐害軍士,指實具奏,其有司官吏、里鄰長解人等,將逃軍并應繼已解各軍丁,容私埋沒,及戶有壯丁,卻將老幼殘疾家人義男等項頂解,并挾仇故將同姓同名冒頂陷害,並依軍政條例發落。 凡軍官違犯,正統元年,奏准凡內外衛所官,有將殷實軍占作軍伴,賣放買閒,新勾軍不行存恤,抑逼在逃者,軍士事故,管軍官不將在營人丁收補,及以見役軍妄作事故者,清軍官具奏提問。
正統二年,定軍役軍政諸例。
按《明會典》:凡冒名,正統二年,令軍丁訴告冒解者,暫收著役,行移照勘,果係冒解,改正為民。妄告者,行本衛究治。 凡存恤,正統二年,令科道兵部主事各一員,督同五城兵馬巡點存恤,有限內差撥,及私役科擾者,參奏問罪。其各衛仍委官一員專管。 又令各省解到新軍,送存之日,給票月支米一石,三箇月滿日,該衛送驗軍主事處驗,發營操守衛,各項差使。如有存恤後,在逃者,復解。不准存恤徑驗差使。 又按《會典》:凡根捕逃軍,正統二年,奏准逃軍殘疾,并年六十以上者,收贖依親,別選戶丁解補。如止有幼丁,照例紀錄。 凡逃軍軍丁,解後復逃者,連妻小押赴原衛。如解人脫放,就發補本軍原伍。本軍得獲發邊遠充軍,其軍丁已解清冊後到者,取鄰里保明,行衛查勘,不必重解戶丁。 凡禁止妄勾,二年,議准凡洪武年閒為事法司人犯病故,其事內人犯後斷發充軍,夤差勾取軍丁,將前項病故人名添入勘合,詐伊子孫財物,或因逃回怪恨糧里拏獲捏作,一同問發。在逃報衛坐勾清,軍官勘實,呈部開豁。其挾仇官軍行衛,依律問罪。 凡分豁重勾,正統二年,議准凡軍丁,于洪武年閒,或抽丁,或收集,充附近衛所軍役,因事問調別衛,其原衛勾取勘實除豁。已收戶丁,發回,聽繼後調衛所軍役。 又令凡軍戶告,有正軍及戶丁在營不缺,該衛止因軍丁發冊後解到,重復勾擾者,清軍官行移該衛勘實,免勾。若軍缺伍及有殘弱勾替者,里鄰不行從實呈解,俱論如律。就令里鄰人等勾解,如正軍年壯,及隱匿在營,餘丁一概勾擾者,照依榜例參奏。 又議准,凡軍籍丁盡戶絕,已經三次回申者,即與除豁,不許發冊重勾。 凡開伍免勾,正統二年,議准凡逃軍未獲,暫勾戶丁發旁近寄操者,正犯到日,即與開除。 凡勾補軍丁在逃,解人發附近充軍者,事故,免勾丁。 凡附近寄操,正統二年,議准凡逃軍自首,及紀錄出幼者。或未曾紀錄,戶無人丁者,俱令發附近衛所收操,開豁原伍。又議准凡宣德五年以後逃軍,及勾取戶丁,妄比事例,輒投附近寄操者,俱收發原伍。 凡起解軍丁,二年,議准凡軍人中途病故,解人即告所在官司,相埋官,給文引,付解人,送妻小復還原籍,別選壯丁解補。 又按《會典》:正統二年,令每季差監察御史一員,同給事中、五城兵馬、五府錦衣衛、兵部原委官,存恤清到軍士,後以巡視北城御史帶管,亦不用兵馬府衛官。 凡清軍專管,正統二年,議准凡兩司府州縣,清軍官專一清理軍伍,毋干預他事。 凡軍民奏訴,正統二年,議准凡軍丁有訴告民籍,及分戶在前冒解者,俱暫發該衛收役,行移州縣勘實,軍改為民,原清里老,依律問罪。若是妄告,就行本衛如法究治。 凡妄指遠年民籍作軍戶者,諸司不許准理。 凡清出軍丁起解,除父母妻子人命重情,許自訴外,其餘悉聽戶丁告理,違者釘解。
正統三年,定京省調衛及新軍逃亡例。
按《明會典》:凡調衛,正統三年,定南京及江南直隸調北京附近衛所,北京直隸并江北直隸山東調山海、宣府等衛所,山西、河南調大同、延安、綏德等衛所,陝西調甘肅、寧夏衛所,浙江、江西調福建、廣東衛所,湖廣調貴州、四川衛所,福建調廣東,廣東調廣西,四川調雲南,雲南調廣西,廣西調貴州。 又按《會典》:凡存恤,正統三年,令新軍逃亡過二百人者,該衛存恤官罰俸五箇月。過百人者,三箇月。不及百人者,兩箇月。在外衛所,依在京例,仍從巡按、按察司官點視。正統四年,令清出軍丁,就近改調。
按《明會典》:凡改編調衛,正統四年,令北人充南軍,南人充北軍,除遼東、萬全、山西、陝西等處邊衛逃軍,及近年土豪鹽徒,編發充軍不動外,其餘清出軍丁,各就地方改解附近衛分。若南人充南軍,北人充北軍者,不在改調之例。
計改調衛所:
原充兩廣、雲、貴、四川、湖廣、福建、邊海衛者:
順天府調三萬衛。
北直隸 大名府調定遼中衛,順德府調定遼左衛,廣平府調定遼右衛,河間府調鐵嶺衛,真定府調義州衛,保定府調瀋陽中衛,永平府調遼海衛。
南直隸 鳳陽府調宣府左衛,揚州府調宣府前衛,淮安府調宣府右衛,廬州府調萬全左衛,徐州調萬全右衛,和州調永寧衛,滁州調保安衛,安慶府調隆慶左衛。
山東布政司 濟南府調定遼前後二衛,兗州府調海州衛,萊州府調蓋州衛,東昌府調廣寧衛,青州府調金州衛。
原充遼東、山西、陝西、寧夏等衛者:
應天府調大興右衛。
南直隸 太平府調義勇右衛,鎮江府調義勇前衛,蘇州府調武城中衛,常州府調燕山左衛,松江府調燕山右衛,徽州府調武城前衛,寧國府調武城後衛,池州府調神武左衛,廣德州調燕山右衛。
廣西布政司 桂林府調潯州衛,柳州府調南丹衛,梧州府調馴象衛,潯州府調河池守禦千戶所,南寧府調慶遠衛,平樂府調向武守禦千戶所,慶遠府調南丹衛,太平府調柳州衛,田州府調柳州衛,思明府調武宣守禦千戶所,江州調慶遠衛,泗城州調懷集守禦千戶所,龍州調南丹衛,南丹州調向武守禦千戶所。
廣東布政司 廣州府調南寧衛,惠州府調容縣守禦千戶所,肇慶府調武宣守禦千戶所,韶州府調鬱林守禦千戶所,南雄府調梧州守禦千戶所,瓊州府調灌陽守禦千戶所,潮州府調桂林中衛,雷州府調賀縣守禦千戶所,廉州府調柳州衛,高州府調林右衛。
貴州布政司 思州、思南、鎮遠三府,俱調赤水衛。石阡、銅仁、黎平三府,俱調安莊衛。普安、鎮寧、永寧、安順四州,俱調興隆衛。
雲南布政司 雲南府、大理府,俱調金齒衛。臨安府、曲靖軍民府,俱調景東衛。楚雄、澂江二府,俱調蒙化衛。姚安、鶴慶、武定三軍民府,俱調廣南衛。廣西、廣南二府、尋甸、元江二軍民府,俱調洱海衛。金齒軍民指揮司、麗江軍民府、永寧、孟定、孟良、景東、順寧五府,俱調騰衝守禦千戶所。
湖廣布政司 寶慶府調五開衛,辰州府調銅鼓衛,衡州府調九溪衛,永州府調鎮遠衛,靖州調五開衛,郴州調偏橋衛,常德府調豹韜衛,長沙府調龍虎衛,荊州府調鎮南衛,岳州府調龍江右衛,武昌府調行在府軍衛,黃州府調行在虎賁左衛,漢陽府調行在旗手衛,德安府調行在金吾前衛,襄陽府調燕山前衛,沔陽州調濟州衛,承天府調濟陽衛。
江西布政司 贛州府調廉州衛,南安府調碣石衛,建昌府調和陽衛,撫州府調武德衛,袁州府調水軍左衛,吉安府調水軍右衛,廣信府調應天衛,九江府調行在羽林左衛,南昌府調行在羽林右衛,饒州府調行在府軍左衛,瑞州府調行在金吾後衛,南康府調行在府軍右衛,臨江府調通州衛。
福建布政司 福州府調南海衛,邵武府調雷州衛,建寧府調潮州衛,延平府調海康守禦千戶所,興化府調靖海守禦千戶所,泉州府調龍川守禦千戶所,漳州府調廣海衛,汀州府調海門守禦千戶所。浙江布政司 溫州府調鎮海衛,台州府調鎮東衛,處州府調平海衛,嚴州府調鷹揚衛,金華府調江陰衛,衢州府調橫海衛,寧波府調龍江左衛,杭州府調蔚州左衛,湖州府調神武後衛,嘉興府調神武中衛,紹興府調義勇中衛。
四川布政司 成都府調會川衛,重慶府調寧番衛,順慶府調越雋衛,保寧府調建昌衛,敘州、馬湖二府調鹽井衛,夔州府調建昌前衛,瀘州調鹽井衛,潼川州調迷易守禦千戶所,嘉定州調會川衛,雅州調寧番衛,龍州調建昌衛,眉州調建昌前衛。
原充南方極邊衛分者:河南布政司 開封府調保定衛,河南府調萬全左衛,彰德府調開平衛,衛輝府調龍門衛,懷慶府調龍門守禦千戶所,汝寧府調懷來衛,南陽府調美峪守禦千戶所。
山西布政司 太原府并沁州俱調大同右衛,平陽府調大同左衛,大同府調天城、陽和二衛,澤州調大同前衛,沁州調高山衛,潞安府調大同後衛,遼州調安東中屯衛。
陝西布政司 西安府調永昌、山丹二衛,延安府調寧夏前衛,鳳翔府調涼州衛,鞏昌府調鎮番衛,平涼府調西寧前衛,慶陽府調寧夏中衛,漢中府調莊浪衛。
正統六年,敕定諸鎮戰守官兵,又調南京恩軍於皇城四門。
按《明會典》:凡戰守,正統六年,令出境勦賊鎮守總兵官、參將內,止遣一二員,仍留一二員居守,以備不虞。
凡邊臣職守,正統六年,題准總兵官及各參將,不
許管理官民詞訟。 又按《會典》:凡皇城四門廚房,正統六年,復設各門廚房,分調南京原額恩軍一百名,及在京撥補千五百名,簡選百戶五員,分領造飯。正統七年,定武職子弟優給,及嫡長子孫年幼借職之例。
按《明會典》:凡優給軍職病故,正統七年,令武職子弟優給,但在父兄沒後十年內,曾告衛者,行勘,雖出十年,亦准。十年外告者,不准。 又按《會典》:凡襲替借職,正統七年,令武職故而嫡長子孫年十歲以下者,許庶男弟姪借職,候嫡長出幼還職。違者,充軍。十歲以上,不許續定,惟老疾無子,方許弟姪借職。如後疾愈,生子,借職之人,不行退還者,問發邊衛充軍。其有子年幼,照例優給,雖稱有疾,亦不准借。
正統八年,令總旗功准併鎗,委官南海子巡捕。按《明會典》:凡功准併鎗,正統八年,令總旗代役,未併鎗獲功一級,該陞試百戶者,以功准併鎗補實授總旗。奇功一次,頭功二次,該陞實授百戶者,各除一級,准併鎗陞試百戶。 又按《會典》:凡京城巡捕,八年,題准南城兵馬委官,督同火甲,于南海子外巡捕。正統九年,撥兵守四川新設城堡。
按《明會典》:四川城堡,正統九年,題准設松潘、南先、結溝等處,平裔、靖裔三堡,各撥官軍二百五十人守之,鎮守都指揮二員,輪月提督巡視。
正統十二年,令武職就近比試,及傷殘旗役,違限立功者,俱免併鎗。
按《明會典》:凡免比試者,正統十二年,令武職隸雲南都司者,依守備官例,就本處會官比試。 正統十二年,令凡陣亡征傷殘疾旗役,例免併鎗者,以十年為率。若替役十年之外,不經告明者,不准。 凡功准併鎗,正統十二年,令併鎗違限立功者,在立功限內,獲功一級,准免併即,與實授。 凡併鎗違限,正統十二年,令應併鎗之人,違限十年,或年過三十,例該收軍者,發沿邊立功。五年滿日,併補。
按《大政紀》:正統十二年閏四月,兵部尚書鄺埜奏:天下軍衛總小旗,當代者,于例必就試京師。有道遠無資不能來者,終身不得代。乃請于各都司,就便試。從之。
正統十三年,開豁無籍貫軍。
按《明會典》:凡開伍免勾,正統十三年,令挨無籍貫軍,經十次回申者,開豁。
正統十四年,敕各邊軍官防禦法,定外衛輪班京操之期,又令各處召募民壯。
按《明會典》:凡防禦,正統十四年,令每歲七月,兵部請敕各邊遣官軍,往敵人出沒之地,三五百里外,乘風縱火,焚燒野草,以絕牧馬,名曰燒荒。事畢,將撥過官軍燒過地方,造冊奏繳。又令每年十月,兵部請敕各邊鎮守總兵、巡撫官,遇冬年節,不許宴樂,仍轉行分守守備官,一體遵行。 凡輪操,正統十四年,令外衛輪班京操者,前班三月還,八月到。後班八月還,次年三月到。河南、山東、北直隸強壯官軍,皆隸前班。 凡行軍號令,正統十四年,令每隊伍中立公正掌令官二人,務令頭目軍士,死生相顧,臨陣有進無退。若頭目不顧軍士,先自退怯者,掌令官即斬其首,別選頭目代之。若軍士不顧頭目,先自退怯者,許後隊斬前隊,准常功陞賞。軍士不勇不進,致頭目失陷者,斬其全隊。頭目不勇不進,致軍士失陷十人者,斬首。至二十人者,斬首,不與承襲。至三十人及全隊者,斬首,籍沒其家。凡軍士頭目應斬,而有奇功者,量與贖免。其總兵官申令不明不嚴,致一隊退怯者,罰俸一年。至三十隊者,降二級。至五十隊以上者,罷職。全軍退怯者,斬。但降敵者,全家斬首,籍沒財產。行軍之際,有敢搶擄民財,至十貫以上者,斬首示眾。頭目縱容軍士搶擄,至十人者,罷職,充軍。二十人以上,至全隊者,梟首營門,軍士並皆處死。軍中及召募新來之人,不知軍法,敢有造言惑亂人心,阻撓號令,致壞事機者,凌遲處死,籍沒其家。臨陣在逃及不聽總兵號令者,斬。
正統十四年,令各處召募民壯,就令本地官司,率
領操練。遇警,調用。事定,仍復為民。 又按《會典》:凡優給養優,正統十四年,令優給優養官,願回原籍或南京者,俸糧隨所在官司關支。願在京者,俱折銀布。凡比試違限,正統閒,令係無力者,違一年以上,住俸半年。二年以上,住俸一年。三年以上,住俸,止于二年半,不必遞加。
代宗景泰元年,令各邊墩堡,時加巡察,許軍戶餘丁附近寄籍。又山西召募義勇,并築鴈門一帶墩臺。
按《明會典》:凡牆堡,景泰元年,令各邊每歲四月八日,遣官軍修葺邊牆墩堡,增築草場封堆,時加巡察。如有越塞耕種,移徙界至者,治罪。 又按《會典》:清查寄籍,景泰元年,令官軍戶下多餘人丁,有例除存留,幫貼正軍外,其餘俱許于附近有司,寄籍,納糧當差。若一家有三五人、十餘人,止用一二人寄籍有司,而將餘人隱蔽在家者,不分年歲久近,除該納糧草,仍于有司上納,其人丁,盡數發回軍衛。
按《大政紀》:景泰元年三月,敕工部尚書石璞,往山西,同右副都御史朱鑑等,再募義勇,調鴈門關操,候石亨調用。五月乙丑,總兵石亨等奏:召募勇敢,分俵馬匹,挑掘濠塹,分給屯牛并火器軍器,俱全給與大同等衛并鴈門應用。俱從之。六月戊子,總兵石亨言:鴈門關一帶山口,雖已築塞,敵猶漫山徑過,須斷其半山可行之處,京城四面宜築墩臺,以便瞭望。署都督僉事劉鑑言:京師與懷來止隔一山,請自懷來築煙墩,直至京師土城,遇事,令舉火以報。從之。
景泰二年,定給養例。又命撥兵守淮、徐、天津、鳳陽、河南、北平諸要處。
按《明會典》:凡優給優養,景泰二年,令口外官,願留在京優給優養者,俱于後軍都督府帶管。
按《大政紀》:景泰二年五月,命直內閣侍郎江淵巡視淮、徐諸郡。淵條陳三事:一,淮之常盈,徐之廣運諸倉,俱在城外,宜築月城以守之。一,天津為河北之會,鳳陽為中都之會,宜放操軍以守之。一,河南為中原之要地,北平為京師之巨甸,宜選民兵以守之。疏上,命所司議行之。
景泰三年,分十營團操,又定操軍過限之例。
按《明會典》:京營,景泰三年,分為十營。 又按《會典》:景泰初年,選大營精銳官軍,分立十營團操,以備警急調用,名曰團營。每營官軍一萬員名,其提督及坐營掌號把總等內外官員,倣三大營之制,而命本部尚書或都御史一員提督。 凡考閱,景泰三年,令營操軍士,有納賄買閒者,御史訪察,兵部委官分行點視,赴操過限三箇月者,軍發邊衛官降三級,終身守邊。按《續文獻通考》:景泰二年〈《會典》作三年,此疑誤〉夏,始立京營團操法。先是,京軍分立三大營,及土木變後,卒伍耗弱,屬邊報時警,京師戒嚴。兵部尚書于謙建議云:此三營不相統一,每遇調遣,選摘號令不同,兵將不相識,或因而誤事。請揀選諸營馬步官軍一十五萬,分為十營,團操,以備警急,是為團營。每營官軍一萬五千員名,各以都督領之。每五千用都指揮一員,十營共指揮三十員。每營中每千用都指揮或指揮一員,共一十五員,把總共五百名,分管每隊,用管隊官二員,又命兵部尚書或都御史一員提督之,常令在營操練,統體相維,兵將相識。出征,就令原都督等統領前去,庶號令歸一,而行伍不亂。制曰:可。
景泰四年,定子孫陣亡,陞其父二級。
按《明會典》:凡陣亡,景泰四年,令父在而子孫隨軍陣亡,別無應繼者,陞其父二級。 凡比試,有冠帶總旗,以軍功陞署百戶者,景泰四年,令承襲照例比試,仍支總旗名糧,差操管事。
景泰五年,許陣亡軍併功陞賞。
按《明會典》:凡陣亡,景泰五年,令自己獲功該陞,而同籍親人有陣亡無嗣者,許併其功于見存之人,通論陞賞。
英宗天順元年,定獲功陞賞民壯免丁及守衛官軍諸制。
按《明會典》:凡軍旗民人等獲功,天順元年,令總小旗係總兵等官,及各衛編置,不經兵部奏補者,有功止依軍人等陞賞。 又按《會典》:僉充民壯,天順元年,令召募民壯鞍馬器械,悉從官給本戶,有糧與免五石,仍免戶下二丁,以資供給。如有事故,不許勾丁。 又按《會典》:凡皇城四門巡視,天順元年,添差給事中一員。 凡守衛官軍,原額共八千三百三十三員名。天順元年,令不許私相替換,及賣放偷閒,役使營私,辦納月錢,隱匿跟隨,需索供應。聽各官互相舉奏,指揮以下犯者,照例降調。其內官內使,止許役用三名,或二名,亦不許離直遠出。違者,該管并點閘官奏請發落。 凡老疾釋放,天順元年,詔錦衣旗手武驤等四衛力士、校尉,有年六十以上,及殘疾不堪差操,已告在部,不問有無保結,悉放寧家。 又按《會典》:凡起解軍丁,天順元年,奏准,凡被災去處,除逃軍照例起解,其軍丁著令里老保領,聽其生理。待秋成後起解。若係流離,新復逃軍,亦待秋成之後,軍丁待一年之後起補。每年該造清冊,各另開報。
天順二年,奏准收充校尉之例。
按《明會典》:凡烽堠,天順二年,令墩上設懸樓礧木塌窖賺坑。 又按《會典》:凡力士、校尉收充,天順二年,奏准民人投充力士校尉者,行原籍官司,查無違礙,方准收役。
天順四年,定多餘武職量調,又分別起解軍丁。按《明會典》:凡多餘官員量調,天順四年,令額外多餘武職,聽于有糧衛所添註。 又按《會典》:凡起解軍丁,天順四年,令京軍及邊衛逃軍,仍解兵部撥防軍轉遞。其餘及邊衛勾解戶丁,徑送該衛交割。
天順五年,嚴守衛官擅離汛地之令。
按《明會典》:凡守衛官,天順五年,令有懸帶金牌,棄置兵仗,擅離汛地者,錦衣衛官校并巡視給事中、御史,拏送法司問罪,決杖一百,發遼東邊衛差操。
天順六年,定校尉收充例。
按《明會典》:凡力士、校尉收充,天順六年,令凡人材不識字者,改充力士、校尉,女戶欽陞官員子孫例,無承襲者,將軍子試量身力不及者,俱收充校尉。
天順八年,遣官巡察操軍及免幼軍僉補。
按《明會典》:凡考閱,天順八年,差給事中、御史各一員,巡察各營上操軍士。 又按《會典》:凡開伍免勾,天順八年,詔府軍前衛幼軍,今後如有事故,不必僉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