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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39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三十九卷目錄

 兵制部彙考二十五

  明六〈憲宗成化二十二則〉

戎政典第三十九卷

兵制部彙考二十五

明六

憲宗成化元年,定團營會操日期,及軍士違令之律。又選陝西諸營精兵及鄜慶防秋軍,分屯要害。

按《明會典》:凡操練,成化元年,令大營提督官,每月二次赴團營會操。每年二月十五日上操,五月十五日止。八月十五日上操,十一月十五日止。歇操之日,仍十日一赴教場點視。 凡行軍號令,成化元年,令總兵官出師臨敵,軍士有違犯號令者,聽以軍法從事。尋常出哨等項,不許。 又按《會典》:凡郡王府校尉,成化元年,題准滿三十名者,不必增添。

按《大政紀》:成化元年二月,兵部尚書王竑言:延綏總兵張泰條陳安邊方略七事,乞移文總兵巡撫等官奉行。其一謂延綏慶陽等境,廣袤千里,甚宜耕牧。但宜增立營堡,以時啟閉。且所轄東西二十五營,堡兵不過一二百人,難以應敵。府谷縣境極于東偏,西距諸營八百餘里,猝難應援。可選諸營精兵九千,分為六哨,屯府谷、神木二縣、龍州、榆林二城、高家、安邊二堡,無事則巡歷邊境,遇警則彼此應合。又延安地臨極邊,鄜州、定邊、慶陽皆在腹裡,遇警則難馳報。況敵入寇,必經邊堡過延安、膚施、甘泉等縣,方到鄜州、慶陽。其鄜、慶所屯防秋軍士二千,乞分沿邊要害,以備調用。見今邊軍追捕虧損,官馬無力賠償,類多逃竄,致戰守缺人。乞令所司停免買賠,庶不使軍馬兩失。餘六事,亦多行陣攻守之策,宜擇其可行者行之。成化二年,准武職考選例,定漏報舍人妄報功次,及荊襄屯守各邊烽堠諸制。又詔設武宣等處巡檢司,選練陝西土兵,調補南北軍伍。改置陝西諸墩堡,摘軍哨守。

按《明會典》:凡軍政考選,與文職考察同。成化二年,令軍政官五年一次,通以見任掌印帶俸差操,及新襲職官一體考選。 成化二年,令在京軍職漏報戶下舍人者,發邊方立功三年。 凡妄報功次,成化二年,令官軍妄報冒受陞賞者,事發,革去,仍降原職役一級,調衛差操。 又按《會典》:凡在京巡捕,成化二年,令緝獲妖言,提督官陞一級,官校給賞。 又按《會典》:湖廣防守,成化二年,題准荊襄在萬山中,流民、逃軍在彼躲住,安遠縣又為窵遠,將革去荊州護衛官軍內,查屯田近安遠者,摘撥一千戶所發去該縣,與民相兼修築城池,設立千戶所衙門,守禦地方。如不彀,就于別所湊撥,遇賊生發,隨即撲滅。 凡烽堠,成化二年,令邊堠舉放烽炮,若見敵一二人至百餘人,舉放一烽一炮。五百人,二烽二炮。千人以上,三烽三炮。五千人以上,四烽四炮。萬人以上,五烽五炮。傳報得宜,致剋敵者,准奇功。違者,處以軍法。

按《大政紀》:成化二年正月,都御史韓雍率兵平大藤峽猺賊,巢穴蕩空,謂賊窮而降,不保其終,于是奏設武宣縣東鄉巡檢司,以土人李昇為副巡檢。貴縣北山巡檢司,以土人陸善政為副巡檢。改周沖巡檢司於勒馬灘,以土人廖正為副巡檢。靖寧鄉巡檢司於獻俘灘,以土人任中二為副巡檢。大宣鄉巡檢司以全扶寨為副巡檢,大黃口巡檢司以陸明貴為副巡檢,與流官巡檢同事。思隆巡檢司、碧灘驛,俱改于碧灘,設武靖州于峽內,碧灘屬潯州。以上隆州知州岑鐸知州事,土人覃仲英世襲土官吏目,李昇等皆久參戎伍,故雍皆任之。詔如雍議。三月,巡撫延綏都御史盧祥奏言:營堡兵少,而延安、慶陽府州縣邊民多驍勇,習見邊庭,敢於戰鬥。若選作土兵,練習調用,必能奮力,各護其家,有不待驅使者。兵部覆奏,請敕御史往會官點選。于是延安之綏德州、葭州、慶陽之寧州、環縣皆選民丁之壯者,編成什伍,號為土兵。每名量免戶租,時得丁壯五千餘名,委官訓練聽調,由是土兵盛強,而毛里孩連年入寇,皆卻之。四月,巡撫山西都御史李侃奏:臣嘗讀唐陸贄論守邊事,有曰,北直窮邊,寒風裂膚,黃沙慘目,自非生于其地者,罕能寧其居而狎其敵也。南際遐荒山巒瘴氣,亦惟生于其地者,方能習服水土。今南方之人,補西北軍伍,西北之人,補南方軍伍,各不相宜,多致疾病、遁逃,俱不得用。茲山西人當補南軍者,就令補山西邊衛。南方人當補北軍者,就令補南方各衛。庶乎各得其所,而習于戰鬥矣。事下兵部覆奏詳議,檢閱今年南方各衛發冊,所取山西軍丁幾何,山西各衛發冊所取南方軍丁幾何。若數目相當,堪以兩易,各于發冊取補。詔可。十一月,整飭邊備,兵部尚書王復奏:臣奉整飭延綏、寧夏、甘涼兵備,東自黃河岸府谷堡,西止定邊營,接寧夏花馬池,東西縈紆二千餘里,內多險阻,境外臨邊,無有屏障,止藉墩臺城堡為守備。舊城堡二十五處參差不齊,道路不均,遠至百餘里,近或五六十里,兵馬屯操,反居其內,人民耕牧多在其外。遇賊入境,傳報倉卒,調兵策應,事已無及,不過虛聲應援。及西南直抵慶陽等處,相離五六百里,烽火不接。北面沿邊一帶,墩堡稀疏空闊,難以瞭望。臣與鎮守延綏、慶陽等處總撫等官議,府谷等十九堡,俱係極邊要地,必增置那移,庶幾可守。趁今聲息稍寧,先行摘發軍餘,採辦木植,候春暖土開,併力興工。府谷堡移出芭州舊城,東村堡移出高漢嶺,響水堡移出黑河山,土門堡移出十頃坪,大兔鶻堡移出響鈴塔,白落城堡移出甑營,兒塞門堡移出務柳莊。不惟東西對直捷徑,而水草亦可便利。內高家堡至雙山堡、榆林城寧塞營、安邊營、定邊營相去隔遠,合于各該交界地名厓寺子、三眼泉、柳樹澗、瓦劄梁,各添哨堡一座,就于鄰近營堡,量摘官軍哨守。又于安邊營起,每二十里築墩臺一座,通共二十四座,連接慶陽。定邊營起,每二十里築墩臺一座,共十座,連接環縣。俱于附近官軍,量摘守瞭,北面沿邊一帶,空遠者,各添墩臺一座,共三十四座。隨其形勢,以為溝牆,必須高深足以阻賊來路,因其舊堡,廣其規制,必須寬大,足以積芻粟容客兵。庶幾墩臺稠密,營堡聯絡,而緩急易于策應,可以壯振軍威矣。

按《明通紀》:成化二年春,選陝西土兵。時延綏守臣僉都御史盧祥等言:營堡兵少,而延安、慶陽府州縣邊民多驍勇,習見邊庭,敢為戰鬥。若選作土兵,練習調用,必能奮力,各護其家,有不待驅使者。兵部奏,請敕御史往會官點選。如延安之綏德州、葭州、慶陽之寧州、環縣,選其民丁之壯者,編成什伍,號為土兵。原點民壯,亦改此名。其優恤之法,每名量免戶租六石,常存二丁,貼其力役。五石以下者,存三丁。三石以下者,存四丁。時得丁壯五千餘名,委官訓練聽調。此陝西土兵之所由始也。

成化三年,分京營為十二團營,定清查糧冊役占軍士之例。

按《明會典》:成化三年,京營分為十二團營。 凡考閱,成化三年,令各營官軍糧冊,每三年,兵部委官同科道官清查。凡軍士有事故者,每季委官查勘,三箇月一開報。操官在逃者,每月類參。 又按《會典》:清理軍伍,成化三年,題准兩京原差存恤,給事中、御史部屬官,每年終弔查糧冊。如有買閒等弊,依律參究。仍將查過軍數具奏。其查對糧冊,止于兩京兵部取數,不必拘各衛所官比較。若見役與糧冊不對者,照刷卷事例,行拘各衛首領官吏查問。在外衛所,照例行巡按御史,公同按察司分巡官并直隸知府,每三年一次清查。 凡役占軍士降級,成化三年,令坐營把總以下官役,占軍士自一名至五名,俱降一級。五名以上,降二級。甚者罷職充軍,仍發邊衛守禦。

按《明通紀》:成化三年十二月,始立十二團營京營之制。國初,止有五軍營。中軍左右翼及左右哨是也。永樂初,始以龍旗下三千邊騎立三千營。後征交趾,得神鎗火箭之法,立神機營,是為三大營,居常則五軍以肄營陣,三千以肄巡哨,神機以肄鎗手。駕親征則大營居中營,外分駐五軍,步卒居內,騎卒居外,其外為神機營,又其外有長圍,各周二十里,令軍中樵採,皆不得出圍外。景泰初,選三大營精銳官軍,分立十營團操,以備警急調用,是為團營。天順初,罷。至八年,復置。成化初,復罷。至是復置。抽選三大營精兵,分為十二營,曰奮武、耀武、練武、顯武、敢勇、果勇、效勇、鼓勇、立威、申威、揚威、震威。每營各有坐營把總等官總之,若遇出征,即量調而行。三大營所存老弱無幾,名曰老家兒,備營造差撥等用。其十二團營,益以北直隸各衛,及山東、河南、江北各都司衛所精兵共二十五萬實之,分為春秋二班團營聽征。此經營制度之大略也。

按《續文獻通考》:憲宗成化初,又罷京營團操。三年冬十二月,始立十二團營法。時議抽選京衛抗健八萬,外衛八萬。外衛者分二班,每班四萬,連京衛共十二萬,分為十二營,曰奮武,曰耀武,曰練武,曰顯武,曰敢勇,曰果勇,曰效勇,曰鼓勇,曰立威,曰伸威,曰揚威,曰振威,是為十二團營,而三大營官軍之數不與焉。每營各分五軍、三千、神機三營。五軍營管內外馬步官軍,三千營管內外馬隊官軍,神機營管內外步隊官軍,每營各設坐營把總等官統之。若遇出征,即量調而行。三大營所揀存老弱者,名曰老家兒,專備營造差撥等用。十二團營益以北直隸各衛及山東、河南、江北各都司衛所精兵,并三大營兵,共二十王萬實之,分為春秋二班,團操聽征。十二營之制,又自此始。蓋從馬文襄昂所議立也。又有將軍營者,錦衣衛侍衛自為一營也。遇下班之日,照例操練,從管領侍衛提督,有四衛營者,騰驤左等衛,勇士、軍人、餘丁別為一營也。從御馬監官提督練操。其坐營等官,並於四衛指揮等官推選。

成化四年,定沿邊備操班期,專督五城兵馬捕盜。按《明會典》:凡班軍,成化四年,令沿邊備操官軍,一年一班,每班以十月初到明年十月滿,復留與次班守,冬至後年正月放還,以後班次皆然。 凡京城巡捕,成化四年,以京城內外多盜,令錦衣衛指揮一員,同巡城御史,專一提督五城兵馬,并巡捕官校,挨拏。成化五年,令宗室不僉校尉,優給軍職病故,添設陝西諸衛所撥兵防守。

按《明會典》:凡宗室儀從,成化五年,令宗室將軍數僉換校尉,難為常例,其餘只用儀從。 又按《會典》:凡優給軍職病故,成化五年,令世襲官陣亡,其子幼小,合陞流官者,依該陞俸優給。流官病故,其子止給世襲俸。

按《大政紀》:成化五年正月,都御史項忠奏:石城迤北,古西安州,添設一千戶所,除官撥軍防守。又以固原千戶所改為固原衛,奏選指揮等官苗鳳等七十餘員,理衛事。復添設兵備僉事一員,舉鞏昌府階州知州楊勉任之,項忠等遂班師。二月,總督陝西軍務都御史項忠奏:固原地方,止于千里,水草豐茂,畜牧蕃多。內為土寇巢穴,外為北邊出沒。守城惟一千戶所,軍少勢孤,是以滿四陸梁,捍禦無策。州北有西安廢城,相距三百餘里,敵每由此長驅,宜於此添設一衛一所,以扼其要衝。事下兵部議,如其言。

成化六年,定民人獲功及軍戶夜不收之令。又以兵部尚書白圭奏,准疏放幼軍諸例。

按《明會典》:成化六年,令凡民人獲功,不願陞總小旗者,給與冠帶終身。又例凡總小旗嫡派幼小,次房子孫暫補後,獲功陞一級者,嫡派改襲祖役,本人准軍餘例充小旗。 六年,令軍戶不許將弟男子姪,過房與人,脫免軍伍。 凡夜不收,出境哨探,被賊殺死者,六年,令陞賞依陣亡例,奪去馬匹,免追。

按《大政紀》:成化六年二月,兵部尚書白圭奏,疏放幼軍緝捉軍官,并收充將軍,俱不引奏。從之。

府軍前衛幼軍,及年六十,驗有老疾者,兵部引至御前奏過,疏放京營軍職。避事逃者,管隊官具奏,通政司引奏緝捉,軍民身軀長大,自願投充將軍者,通政亦引奏。圭以幼軍疏放,多疲癃殘疾之人,職官不當在逃,恐四裔來朝者,在廷觀望不美,故奏止之。收將軍細事,不當煩瀆聖聰,故禁之。

成化七年,奏准嚴守衛清軍伍,又定優養例,及移軍守梧州。

按《明會典》:凡朝門雜禁,成化七年,奏准各門守衛官軍,務遵舊制,嚴加搜檢。但有無名之人,及假帶牌面者,就便拏送究問。 又按《會典》:凡清理軍伍,七年,題准差委清軍官,先清衛所,後清有司,彼此互查,分豁回報。事完,各造冊二本奏繳,一送兵科,一送兵部。清理之後,新有逃亡事故者,各取衛所呈報,依例行該有司,作急清解完卷。或五年,或七年一次清理,本部申明舉行。 又按《會典》:凡優養,成化七年,令戶絕官優養,不分新舊,母女俱月支米五石,妻二石,母妻終身,女係新官者出嫁住支,係舊官者十四歲住支,犯奸及改節者不准。

按《大政紀》:成化七年二月,總督兩廣韓雍等奏:近立總府於梧州,守禦士卒止三百餘人,乞移奉議衛官軍駐梧州,以守城池。又梧州舊城,三面距山,內包高山,難容士馬,城東南有教場遺趾,欲別立城,聯絡相通。詔可。

成化八年,許過犯武職考選,及令造京軍清冊。按《明會典》:凡過犯考選,成化八年,令帶俸武職,先雖犯罪,後能改過自新,父祖雖為事或脫逃,子孫能自立行止,有守有為者,并許考選管事。又議准有犯監守自盜、受財枉法及求索科斂誆騙等項,流罪減至杖一百,徒三年贖罪還職,例應帶俸,不許管軍管事者,若係腹裡,仍分撥各邊上班操備,不許營求管隊等項,遇警與邊衛帶俸差操官,隨軍殺賊,下班回衛。五年內能改過自新,照例會選軍政管事。如再犯,終身輪班赴邊操備,不許會選。 又按《會典》:凡清理軍伍,八年,令在京軍每三年一清理各營軍士,仍分豁差遣等項名目,造冊備照。

成化十年,定衛所軍冊違限例。

按《明會典》:成化十年,題准凡衛所編造軍冊,每年限五月以裡,差有職役人員送部,違者照官軍馬騾文冊例罰米。當該官吏論日,住俸問罪。若造冊三分不完者,官罰俸一月,該吏提問。如官吏依限發冊,而所差人自違誤者,止坐本人。

成化十一年,定軍官罪調之例,嚴守衛點閘,及准清軍賞罰編造冊單之制。

按《明會典》:凡犯罪問調,成化十一年,令指揮以下、都指揮以上,宿娼,俱調別衛,帶俸差操。犯奸盜,和買樂婦,娶有夫之妻同。 又按《會典》:凡皇城四門巡視,成化十一年,令留守衛官,每日巡行,各門點閘二次。又按《會典》:凡清軍賞罰,成化十一年,題准凡清軍,以十分為率,能清三分以上,不枉平民者,御史及兩司官兵部奏請陞擢,府州縣官量加俸級。不及數併枉人者,御史從都察院考察,兩司官兵部參奏,府州縣行吏部黜責。 凡編造冊單,十一年,題准各處清軍御史及兵部委官,督各衛所,將原管旗軍,不分見在逃故,備開充軍,改調來歷,并節次補役姓名,每布政司每直隸府攢造,一處各一樣二本,送部一本,存留備照一本,送御史查對。如稱某衛充軍,而某衛冊內無本軍名伍者,解部定奪。或發附近衛所收操,以後遇發到清勾文冊,只將前冊查對清理。 又令各處清軍御史,將兵部發去各衛所造報旗軍文冊,對查軍民二冊,以防欺隱。其冊,府州縣各謄一本備照。成化十二年,定內外官軍諸制,又僉軍防守薊州關堡。

按《明會典》:成化十二年,令輪操官軍,有違限一箇月之上者,參問。其撥補逃故等項,違兩箇月之上者,解人連坐。若軍士一班不到者,罰班六箇月。軍兩班官一班不到者,發居庸、密雲、山海關,罰班六箇月。軍三班官,兩班不到者,發大同、宣府邊衛,罰班一年。官三班不到者,發邊衛,罰班一年。其補班月日,各另扣算,俱先送法司問罪,畢日,免其納鈔杖,斷送回兵部發遣。自首者,止問越關等罪,照例補操罰班,免發邊衛。若見操在逃一次至三次,應罰操者,比前例遞減一等。前項自首及該班不到,并承批管解捏故軍職,俱不必參奏,徑自送問。 成化十二年,題准凡在京存恤等官,及在外清軍御史,督同委官,每年十月終,查有官旗不行鈐束、撫恤軍士,致令在逃者,量其多寡,扣算參究拏問。若軍人畏懼差操,自行逃躲者,並以軍政條例問究。 又按《會典》:凡常朝門禁,成化十二年,奏准每日長安左右門初開,先放常朝及見辭等項官吏,盡絕,方許驗牌放進各監局工役人等。有攙越混進及夾帶財物入內買賣者,守衛官具奏治罪。

凡守衛軍器,成化十二年,令皇城守門內臣,督令

各該管官軍,俱照分守地方,披戴盔甲,列持器仗,逐人檢察。其城外紅鋪并九門軍器等件,亦要槊架整齊,以時執把,俱不許散漫怠玩。違者,許點城官并兵部查問。 又按《會典》:凡勾補軍士,成化十二年,題准凡挨無名籍軍士,同隸一府者,備造通知小冊,各州縣互相挨查解補,不許虛應故事,亦不許妄將平民擾害。 凡禁止妄勾,十二年,題准凡軍丁解衛,即查缺收伍住勾。如有名貫不同,轉解本處,清軍御史查審定奪,不許隨批帶回。如果本軍正餘不缺,照例發回聽繼,其原批開係查理者,仍聽查勘定奪,不許濫收。若捏故將軍士發回,隨復勾擾,聽清軍御史究問。

凡開伍免勾,十二年,題准凡垛集軍有陞官者,其

貼戶停勾聽繼,遠年無勾軍,審究得實,行該衛查勘,不必起解戶丁。 凡改編調衛,十二年,題准凡清出雲貴夷人,該解遼東等邊衛,并千里之外者,及事故官員人等,遺下親屬寄住,年遠願補充無勾軍役者,俱免起解,編發本處邊衛,行移原衛開豁。若是士民坐勾,該解腹裡衛所,照舊起解。如有捏故,避遠投近者,並聽拏問,仍解原衛著伍。 凡附近寄操,成化十二年,題准凡清出雲、廣、福建極邊衛分,遠年無勾軍士,或自首,或被人首者,行查原衛,果無名籍,發附近食糧寄操。若來歷明白,仍解原衛。 凡清查寄籍,十二年,題准調衛戶下餘丁寄籍有司者,若遠調二三千里之外,後調衛所,正餘不缺,聽留一丁於有司種辦糧差,其餘悉收原衛所操守。如後調衛所缺人,行原衛餘丁內取解,不許於原籍勾憂。其調衛在千里之內者,餘丁照例回營。

按《大政紀》:成化十二年八月,薊州等處總兵右都督馮宗等奏言:薊州沿邊關堡官軍,舊額二萬九千八百餘人,今逃者已逾三千,無可調補。乞行法司問撥謫戍囚徒,量充三百百人,及雲南、兩廣逃避軍役者,潛住境內,容招集收用。且喜峰口、羅文峪、黃崖口、劉家口、石門子、一片石、桃林口等關,俱係通寇要路,官軍防守不周,欲遷所屬軍衛有司舍餘民壯,編伍教練,遇冬協守,春深放免。事下兵部,言謫戍囚徒宜行令法司區處,就近收附遠方逃伍軍丁,例已禁止。曩者巡撫都御史閻本嘗奏,允四方軍民人等,願投軍自效者,聽令收役,宜移文宗等會議,如例舉行。其餘民壯,俟邊有急,斟酌選用。從之。

成化十三年,定軍官考選例。又准收役衛所軍人及調衛軍裝清伍諸例。

按《明會典》:凡五府屬衛,成化十三年,議准兵部會同五府官,通行考選軍政官。如舊額,俱限年二十五歲以上,五十歲以下。有六十以上,精力未衰者,驗實存留見任,不敷許選別衛,先儘見任,次帶俸,凡遇在外五年考選之期,在京亦復舉行。南京衛所照例其終身帶俸官,降犯貪淫,五年之外,能改過自新者,從撫按官保用。 凡錦衣衛官,成化十三年,令見任管事,有係中官,并文武大臣弟男子姪,及各衛欽陞者,兵部會同該衛堂上官,嚴加考選,果廉能可用,仍舊。不堪者,俱令帶俸。 凡軍政考選,成化十三年,令兩京通考,自是以為常。考選之法,兵部預先通行南北直隸、浙江等處巡撫,都御史轉行都布按三司掌印官,各將所屬衛所副、參、遊以下、千戶以上,賢否履歷,訪察明白,各註考語,徑送撫按官處,另註考語,造冊三本,限四月終旬,差人齎部。至期,各參、遊、都司、守備、操守等官,兵部會同兵科參詳去留,上請定奪,仍聽科道拾遺。其都司衛所官,撫按照例會官從公考選進退,仍將考選官員職名造冊,奏繳到部,覆奏定奪。又按《會典》:凡收補軍士,成化十三年,題准各處衛所軍人陞職調衛等項,遺下弟姪義男女婿,及迷失鄉貫人等,有情願於附近衛所投軍者,保勘無礙,准令著役。 又按《會典》:凡改編調衛,十三年,奏准,凡收發附近軍士,除天順六年四月十九日以前編定不動外,以後告投者,不許其在附近處所。逃者,依正統二年例,連妻小押解原衛。 又奏准,凡廣西鄰近賊洞處所軍丁,有該解遼東等衛并千里之外者,及失迷鄉貫之人,願充無勾軍役者,俱編本處邊衛當軍,行移原伍開豁。 凡軍裝盤纏,成化十三年,奏准起解軍,除子孫應繼者,令津貼軍裝。但有職役者,不許勒取。 凡清理軍伍,十三年,奏准凡各官舍餘,各清軍御史嚴查清審,存留幫軍,分撥差操。若隱瞞不報者,許諸人首告。指揮、千、百戶有受財包占私役,辦納月糧者,聽清軍御史參奏拏問。 又奏准,凡清理逃故等項軍士,各清軍御史,著落都司,定委軍政都指揮一員,衛所委軍政佐貳指揮千百戶各一員,專職其事,務要盡數清出,造冊送部。冊後附寫當該官吏并清軍委官姓名,以備查考。

成化十四年,定軍功陞賞諸制,及校尉替補清軍賞罰之例。

按《明會典》:凡在外衛所官功陞,成化十四年,奏准各衛指揮功陞都指揮者,俱改註都司。在內者,仍舊。又奏准在外衛所千戶,功陞指揮者,比與指揮陞都指揮流官不同,俱令於該衛原係帶俸,并帶俸管事者,量與軍餘四名,不許列銜公座。若考選軍政者,不在此限。 凡京衛軍政官,成化十四年,議准每衛各選指揮一員,專管屯田馬政等事,一體僉書。 凡陝西、甘肅、四川、貴州、湖廣、兩廣,蕃賊苗蠻,成化十四年,申明一人擒斬三名顆,陞一級。至九名顆,陞三級。驗係壯男,與實授。幼男婦女與十名顆以上,并不及數者,俱給賞。 凡內地反賊,成化十四年,申明一人擒斬六名顆,陞一級。至十八名顆,陞三級。驗係壯男,與實授。幼男婦女與十九名以上,并不及數者,俱給賞。凡奇功,成化十四年,申明陣前當先,殿後斬將搴旗,擒斬賊首等項奇功,臨時奏擬陞賞。 凡俘獲等功,成化十四年,申明俘獲賊屬人口、奪獲頭畜器械,并齊力助斬者,量賞人口,就給俘獲原主。 凡功陞職級,成化十四年,申明軍人有功,陞一級,至小旗。舍人陞一級,至冠帶小旗。〈今舍人亦止陞小旗〉小旗陞一級,至總旗。冠帶小旗陞一級,至冠帶總旗。總旗陞一級,至試百戶。冠帶總旗陞一級,至實授百戶。〈今冠帶總旗亦止陞試百戶〉試所鎮撫陞一級,至實授所鎮撫。實授所鎮撫陞一級,至實授百戶。實授百戶陞副千戶,副千戶陞正千戶,正千戶陞指揮僉事,僉事陞指揮同知,同知陞指揮使,該陞都指揮都督者,類推而行。其軍人、舍人至小旗,小旗至總旗,舍人至試所鎮撫,總旗至試百戶,俱無署職。〈今所鎮撫無試職,有署職,試百戶亦有署職,惟報捷舍人仍陞試所鎮撫〉惟百戶以上聽以次署陞,其署職至實授,亦作一級。有緣事該降,即准此遞降。〈今署職降級仍降署級〉 凡軍官部功,成化十四年,申明出師監督總兵等官,并鎮守總兵、巡撫,紀功供給等官,班師之日,兵部照功次冊,具奏陞賞。凡遠年功次,不許奏擾。 成化十四年,申明陣亡官軍,與哨探被殺,夜不收人等,俱陞一級。 凡奇功陣亡,成化十四年,題准凡官軍陣前當先,殿後斬將搴旗,擒斬賊首等項,立有奇功,後又陣亡者,子孫襲陞三級,仍立祠加祭,廕子。若止是衝鋒陣亡,生前不曾立有奇功,襲陞二級。如不係衝鋒,止照陣亡例,襲陞一級。 凡查覈功次,成化十四年,申明功次,須驗不係一日一處者,方准如例陞級。若係一日一處之數,止擬一級,其餘給賞。 十四年,申明官軍人等,爭奪擒斬功次者,不許紀錄。其詐冒功次者,勘問,降一級,功次不准。 凡報捷,成化十四年,申明報捷官舍人等,以斬獲寇賊多寡為次。七十名顆以上,賞衣服一套。九十五名顆以上,賞鈔一千貫,陞一級。一百十名顆以上,賞衣服一套,陞試所鎮撫。 凡土官有功,無陞例,成化十四年,申明各照地方例陞,散官至三級而止,其餘功次與土人,俱厚賞,不陞。 凡在京巡捕,成化十四年,令緝捕妖言者,量行給賞,不陞。 又按《會典》:凡力士校尉收充,成化十四年,奏准力士校尉病故,或老疾,不能應,當其子孫告替補者,行移該衛查係在營生長冊籍,有名,無違礙者,具奏收役。雖例不勾丁,而子孫願替補者,亦准查收。 又按《會典》:凡清軍賞罰,成化十四年,題准清軍御史、巡按御史,今後查理勘合,以十分為率,一分不完者,委官住俸。二分不完者,經該官員住俸。該吏與委官提問,住俸。五品以上并軍職,照例奏請通行責,令完報,方許關支俸糧。

成化十五年,令軍政急缺,保舉定奪。修築寧夏城堡,令各衛所造冊清勾軍士,及在營產籍。

按《明會典》:凡軍政急缺,成化十五年,令在外從撫按定委奏保,兩京從各衛軍政首領官保舉,五府覆勘,係親軍者,兩京兵部覆勘定奪。不拘五年,後犯貪淫等罪,連坐舉主。 又按《會典》:寧夏城堡,成化十五年,題准寧夏東路沿河一帶,未築邊牆一百九十餘里,與西路柴草等項疊砌舊牆六十餘里,俱係緊關地方,行鎮巡等官,查照軍三民七,起夫修築。 又按《會典》:凡編造冊單,十五年,題准凡各衛所造冊清勾逃故等項軍士,務令本衛軍政指揮及首領官,先將該勾名貫,照洪武等年閒軍冊查對相同,造成小冊,連洪武等年軍冊印,封齎,送清軍御史,查對無異,方許造冊繳部。在京錦衣等衛并五府屬衛,聽本衛掌印指揮查對。在外若係停止清軍御史,聽巡按御史查對。若衛所造冊官吏人等作弊,該勾軍士名貫查對不同,先將該衛首領官吏并該管總旗,及造冊軍吏就彼問擬發落。指揮千百戶等官,俱住俸,責限查理,重復清造,其繳部文冊,務開稱何年月日,經由清軍或巡按,及本衛軍政官查對相同緣由,印封繳部,以憑轉發清勾。違者,在京從兵部參究,在外行巡按及清軍御史提問。 凡事產戶籍,成化十五年,題准凡造冊之時,遇有軍戶,俱要明開全家在營,逃移未獲等項,行款存戶在冊,其田產止令見在里鄰佃辦,諸人不許收買,以免日久告爭,難查之弊。違者,田土追給,軍戶不追,用過價錢。若果在營原籍丁,俱故絕,曾經查勘文移明白,方可開除,毋得將有丁消乏軍戶,貪分田產,淆亂版籍。 又題准凡各衛所,如遇解到軍丁,即將本軍舊有遺房遺地,著令親管官旗,盡數退還住種。若有仍前受銀,將軍丁脫放,并將原占各旗軍下餘丁房產,不還者,許人告舉治罪。

成化十六年,令兵部及科道,舉劾騰驤四衛軍官不職者。添設漕運佐貳。

按《明會典》:凡騰驤等四衛官,成化十六年,令有不職者,聽兵部及科道訪察舉劾。 凡有漕運地方,成化十六年,添設佐貳都指揮一員,專管漕運,不與軍政。其考選推補附郭者,鎮巡總兵三司掌印官主之。若非附郭,并遠方者,鎮巡總兵分巡分守官主之。成化十七年,令疏放幼軍老疾。

按《明會典》:凡老疾軍人,成化十七年,奏准幼軍有老疾者,相視明白,具奏疏放開伍。但逃者,仍勾其戶丁補役,其補役者亦終本身。

成化十八年,令定撥官軍分隸十二營。又敕沿江守備互相救援,及申明犯罪充軍不勾丁補役之例。按《明會典》:成化初,罷京營。三年,復置。分為十二營。十八年,以邊警,令定撥官軍聽候調用。自後又於團營選其精銳,為聽征人馬,屬之東西兩官廳。

掌號官三員,

奮武營坐營內臣一員,武臣一員,號頭一員,把總二十員,所隸錦衣衛、燕山右衛、府軍右衛、虎賁右衛、和陽衛、大寧前衛、蔚州左衛。

耀武營,所隸燕山左衛、前衛、武德衛、義勇右衛、忠義後衛。

練武營,所隸金吾右衛、留守右衛、應天衛。

顯武營,所隸府軍左衛、羽林左衛、右衛、武功左衛、虎賁左衛、瀋陽左衛、右衛、驍騎右衛、神策衛、興武衛、龍驤衛。

敢勇營,所隸羽林前衛、留守中衛、忠義右衛、神武中衛。

果勇營,所隸旗手衛、濟陽衛、武功中衛、留守後衛、忠義前衛。

效勇營,所隸永清右衛、義勇前衛、神武左衛。鼓勇營,所隸彭城衛、金吾前衛、後衛、府軍衛、豹韜衛、神武後衛。

立威營,所隸永清左衛、府軍後衛、龍虎衛、大寧中

衛、義勇後衛。

伸威營,所隸金吾左衛、濟州衛、留守前衛、鎮南衛、寬河衛。

揚威營,所隸武功右衛、府軍前衛。

振威營,所隸通州衛、大興左衛、留守左衛、富峪衛、會州衛。

十二營內,各分五軍、三千、神機三營。五軍營管內外馬步官軍,三千營管內外馬隊官軍,神機營管內外步隊官軍。

按《大政紀》:成化十八年二月,南京都察院左僉都御史白昂奏:敕沿江要害守備等官,互相應援。并請關防,以便行事。遂為定式。十二月,申明犯罪充軍,不勾丁補役之例。御史姜昂言:天下官民犯罪充軍,宣德十年,詔令止終本身。今有司遇凡逃亡事故,率多勾丁補役,殊失罰弗及嗣之義,并違舊制章。下兵部言,比因陝西巡撫阮勤之言,已如例禁止。今宜再加申明,通行天下。從之。

成化十九年,奏准選補操練,及考閱收補巡捕勾丁私役之例。

按《明會典》:凡選補,成化十九年,議准揀選在京七十七衛官軍,一等者送團營,二等者送五軍等營,各操練。 凡考閱,成化十九年,題准今後給事中、御史點閘官軍,照舊明白赴營,抽隊摘點。如有不到,追究下落,干礙坐營把總等官,指實參奏。 凡軍士收補,十九年,令騰驤四衛軍士戶絕,例不清勾。若戶丁告補者,查無詐冒,方許收役。 凡在京巡捕,成化十九年,令官校捕盜官兵百名以上,提督官陞一級。 凡收補軍士,十九年,令各處清出迷失衛所軍人,及投充軍士,到部照例編發缺軍衛分。法司問擬充軍犯人,定衛送該府押解守哨,犯人送府押遞,各處總兵官定撥。 又令各處解到軍士,每年輪委主事一員,驗其年力精壯者,送操聽調,其餘分撥雜差。 又按《會典》:十九年,令騰驤四衛軍士戶絕,不必勾丁。

按《大政紀》:成化十九年八月,命太監懷恩、戶部尚書余子俊閱視團營官軍,不許私役隱占。

成化二十年,定各官參隨伴役。

按《明會典》:凡參隨伴役,成化二十年,令官舍隨任者,鎮守官許五人,分守許三人,其軍伴鎮守官二十名,分守十五名,守備十名。

成化二十一年,定失盜降級。又令操練邊軍,撥團營馬軍巡捕,并定在外官軍緝捕限期。

按《明會典》:凡失盜降級,成化二十一年,令各處盜賊生發,如事干城池衙門,殺官、劫庫、劫獄,并積至百人以上者,限一箇月以裡,不獲,聽鎮守巡撫巡按官,將分巡分守、守備及府州縣衛所巡司掌印巡捕官,住俸,戴罪,挨拏盡絕,照舊支俸。管事半年不獲者,不分司府州縣衛所巡司掌印、巡守巡捕等官,俱聽巡按御史提問。三司掌印官,照依常例發落。其餘每一起,將州縣、守禦千戶所巡司掌印巡捕官,并專一地方守禦等項,及府衛巡捕官,降一級。每二起,府衛掌印官降一級。每三起,分巡分守官降一級。俱調邊遠去處。又令凡京城內外關廂街巷,但有響馬強盜,白晝打劫者,巡捕把總等官,兩箇月以上不獲,降一級,調外衛。分管地方官俱住俸,責限緝捕。若不係白晝,及離城窵遠去處,巡捕把總等官,各住俸,與分管地方者俱責限緝捕,不獲,送問。一年之內,積至五起以上,仍降一級。十起以上,二級,俱調外。各邊及腹裡地方,遇賊入境,殺擄男婦十名口以上,牲畜三十頭隻以上,不行開報者,問罪,降一級。加前數一倍者,二級。二倍者,三級。甚者,罷職。其總兵官知情,扶同,參究治罪。

又按《會典》:成化二十一年,令各邊,每年自九月起,

至明年三月止,俱常川操練。四月初,具操過軍馬并大風大雪,免操日期,奏報。 凡京城巡捕,成化二十一年,奏准團營摘撥精壯馬隊官軍二百員名,隨同官校併力拏賊。 凡在外巡捕,成化二十一年,奏准各處撫按等官,遇有報到賊情,即行都布按三司,分巡分守及掌印官,嚴督捕盜。官兵人等,緝捕,如有隱蔽賊情,不行開報。事發之日,應提問者,就便拏問。應參奏者,奏請拏問。內係一次、二次不報者,住俸,挨捕。三次不報者,戴罪,挨捕。至四次以上不報者,不分軍民職官,俱監候奏請降等敘用。 又奏准各處盜賊生發,事干城池衙門、殺官、劫庫、劫獄,并積至百人以上者,限一月以內,不獲,聽鎮守巡撫巡按官,將分巡分守、守備及府州縣衛所巡司掌印巡捕官,住俸,戴罪,挨拏盡絕,照舊支俸。管事半年不獲者,俱聽巡按御史提問。三司掌印官照依常例發落。其餘每一起,將州縣守備、千戶所巡司掌印巡捕官,并專一地方守備等項,及府衛巡捕官等,住俸。每二起,府衛掌印官降一級。每三起,分巡分守官降一級。俱調邊遠去處。

成化二十二年,定期令各邊奏報軍馬數目,及宗室將軍,不許抵換校尉。

按《明會典》:凡巡閱,成化二十二年,令各邊軍馬數目,遠邊一年一報,近邊半年一報,兵部每三年一次具題。差文武大臣各一員,同行閱實,每年一次具題。差御史二員,分行巡視。有設置未備,器械未精,軍伍不足,守卒年久未更代者,逐一查理。 又按《會典》:凡宗室儀從,成化二十二年,令宗室將軍,不許抵換校尉,只照舊例撥與從人跟用。今後奏討抵換者,不必覆奏。

按《續文獻通考》:憲宗成化二十二年五月,兵部尚書馬文升等言:故事,各邊軍馬數目,三年一造冊奏報。恐其閒消長參差,卒然有警,難以調度。宜自今改議,地方稍遠者,歲一報。邊方多事之地,歲再報。奏報之法,不須造冊具名。第一章奏具書兵幾何,騎幾何,步幾何,戰者幾何,常操者幾何,冬操夏屯者幾何,有故者幾何。歲再報者,以夏冬之季至部。一報者,以冬季至部。有後期及數目不明者,奏請處治。其三年造冊畫圖,仍舊。上曰:可。

成化二十三年,操練江西防守兵及身故開伍之令,又敕定南京諸兵制。

按《明會典》:江西防守,成化二十三年,題准贛州接連閩廣二省,將福建上杭、武平二所、汀州衛前所,并江西瑞金、南安二所官軍,連附近各府民壯,屯聚會昌,常川操練。如遇流賊出沒,并力勦捕。 又按《會典》:開伍免勾,二十三年,題准為事充軍,止終本身者,果在衛身故,申繳本部開豁。若非征調,在外身故,未有本衛所相視明文,即係在逃,仍勾子孫一輩補伍,無者免補。 又按《會典》:南京兵部,成化二十三年,始奉敕諭參贊機務,同內外守備官操練軍馬,撫恤人民,禁戢盜賊,振舉庶務。 凡軍政考選,南京各衛所軍政官,照例五年一次,會同五府錦衣衛堂上官,考選會奏。若軍政官急缺,申呈到部,查委見任官署管,俟有官之日,另行。其運糧官缺,聽漕運衙門移咨本部查無礙官員,行衛起送。今俱以掌印僉書官,更番領運。

凡南京各衛所差用官員,俱聽本部查發。如有私

自營求差用,該衛朦朧隱蔽者,一體參究,照例改調別衛所,帶俸差操。 凡南京各衛所運糧,問罪官贖完收俸,該衛具申或本官具告,查無違礙,及驗有漕運發衛還職明文者,方准收俸。 凡南京各衛所指揮、千、百戶、鎮撫等官,及旗軍人等,有犯,該立功瞭哨,及帶俸差操者,俱擬發新江口操備。其已發操備人員,除推選軍政把總外,其餘一切守門雜差,俱不許取撥。違者,掌印官并夤緣託故改差官軍,俱調外衛。

凡南京軍官亡故、老疾,子孫幼小,應得優給,及戶

無承襲應優養者,行勘明白,類咨兵部定奪。 凡軍職舊官,具告比試者,勘取供給,咨送兵部,聽比。新官亦照舊官例,一體起送比試。 凡清理貼黃文冊,係三年一次,前一年通行五府,併錦衣等衛所,取具各官供狀,攢造草冊赴部,委官查對明白,發衛謄造清冊,咨解兵部。 凡南京內城正陽等一十三門,外城江東等一十八門關,俱於各衛揀選精壯官軍守把,本部委官同科道官查點。每年春秋二季,內守備會同本部及工部,將裡外城垣遍閱一次。如有損壞,工部即行修理。 凡南京守衛皇城各門,俱於南京旗手等十三衛,揀選精壯官軍輪班守衛。從本司委官及科道官,不時點閘。如牌面字樣模糊,及盔甲什物損壞,行移南京工部給換。堪修整者,收發修整。若有違犯,照例參奏送問。 南京兩班守衛官軍,及帶刀官,共六千一百七十九員名。見今不足原額十分之五。 一班守衛官一百一十七員,旗軍二千九百六十七名,帶刀官一十員。 二班守衛官一百一十八員,旗軍二千九百五十五名,帶刀官一十二員。 凡南京各營及江操官軍,俱屬奉敕管操武臣,統領操練。內外守備及本部參贊官閱視,仍委主事等官一員,同科道查點。 大教場坐營都指揮一員,中軍把總指揮二員,左哨把總指揮二員,右哨把總指揮二員,馬隊把總指揮二員,舍人隊把總指揮二員,錦衣衛隊把總二員,中軍衛總指揮八員,馬隊衛總指揮七員,左哨衛總指揮四員,管鼓千百戶三員,管弩手千百戶二員,教習武藝千百戶二員。 小教場坐營都指揮一員,中軍把總指揮二員,馬隊把總指揮二員,舍人隊把總指揮二員,步隊衛總指揮九員,馬隊衛總指揮二員,管鼓千百戶三員,管弩手千百戶二員,教習武藝千百戶二員。 神機營坐營都指揮一員,把總指揮二員,步隊衛總指揮十員,馬隊衛總指揮一員,管鼓千百戶三員,原額官軍舍餘五千四百四十一員名。 新江口營把總指揮三員,左哨指揮二員,右哨指揮二員,千百戶四員。 浦子口守禦署都指揮僉事一員,馬隊把總指揮一員,左哨把總指揮一員,右哨把總指揮一員,中軍管鼓官指揮一員,千戶一員,管隊指揮二員,千戶二員,百戶六員,原額官軍舍餘一千九百三十五員名。 池河營駐劄官軍,從本部統轄口糧,於南京戶部支給,巡視屯田都指揮一員,左右二哨把總各一員,分領指揮一員,千百戶二員,飛熊、英武、廣武等三衛官軍舍餘一千二百名,營在定遠縣。 一,各營坐營中軍員缺,係兵部具題推補,其把總指揮員缺,俱聽本部選用。一面具本奏請,候兵部覆奉欽,依咨文到日,通行內外守備等衙門知會。 一,外衛隨操官軍,滁州、安慶二衛隨大教場營,宣州一衛隨小教場營,建陽、新安二衛隨新江口營。隨大營及新江口營者,滁州、建陽分隨春操,安慶、新安分隨秋操。其小營,宣州衛止隨秋操。一,上中下江,各設按伏官軍,俱於新江口營輪撥。一,龍江、大勝二關守關指揮各二員,合用軍士於大小教場、新江口等營輪撥。其大勝關外設大使一員,弓兵一百名,工食係應天府徭編遞年解部支給。又按《會典》:國初時,捕盜在外,無專官,惟在京設五城兵馬指揮司,以巡邏京城內外地方為職。其後在京添用錦衣衛官校。成化末,加撥營軍巡捕官、提督官一員,中軍官一員,左右參將二員,地方把總一十二員,城內東邊二員,西邊二員,城外東北二員,西北二員,東南二員,西南二員,大哨把總官六員,左右掖二員,左右哨二員,前後哨二員,額定官軍一萬一十八員名,馬五千六百四十一匹。 凡收補軍士,成化閒,令兵部委官一員,驗軍食糧,凡在京各監局并四衛勇士軍人,俱要審驗著實,方許食糧。 凡守衛官軍,成化閒,兵部奏請,會同兵科揀選汰其老弱殘疾者,退還原衛,照數於各衛選補。如不足,則於五軍等營次,撥官軍內選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