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30

卷54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五十四卷目錄

 兵制部彙考四十

皇清八〈天聰一則 順治十七則 康熙九則〉

戎政典第五十四卷

兵制部彙考四十

皇清八

天聰 年

《大清會典》:凡設立墩臺,天聰間,邊境設立墩臺,以司

偵瞭。遇有警急,舉煙為號。寇至百人者,掛蓆一領,放砲一聲。至三百人者,掛蓆二領,放砲二聲。至五百人者,掛蓆三領,放砲三聲。至一千人者,掛蓆五領,放砲五聲。至萬餘人者,掛蓆七領,連聲放砲,接逓來報。 凡軍令,

國初,定親王、郡王、貝勒、貝子、公等,遇敵交鋒,若七

旗敗遁,一旗攻戰,有裨於七旗者,將七旗下七個佐領人丁,給與一旗。若一旗敗遁,七旗攻戰,將敗遁人丁,分與七旗。若一旗內,一半攻戰,一半敗遁,即將敗遁人丁,撥與本旗攻戰之人。如一旗內,一半有事他處,未與攻戰。其半旗雖敗,免其拆旗,留給本旗未戰之王、貝勒、貝子、公等。其攻戰之各旗,酌量給賞。若遇敵猝乘七旗未及准備,而一旗獨能攻戰,亦止照功給賞,不在敗遁拆旗之例。 凡曠野遇敵時,如不按隊伍,輕入敵陣,或見敵兵單少,擅自奔馳者,將所乘之馬,並本次所獲人口入官。 凡列陣攻戰時,須從容縱馬,各照對敵前進。若遷延趨避,尾附他隊,或他隊已進,立視不前者,各按所犯治罪。

凡進兵之際,或有稍先稍後者,克敵後,不許

彼此爭競。至敵人敗北,勢宜追逐者,須選精騎當先,其都統、護軍統領等,各領本纛,分隊隨後,以防追兵陷入埋伏。倘追赶時,或被伏兵攔截,都統、護軍統領等,即行迎敵。 凡出兵時,各認本佐領旗號,依隊而行。都統、副都統、護軍統領、參領、佐領,各以次第管轄,嚴行約束,不許離伍亂行,爭取遺物。不許酗酒喧嘩。亂行者,罰銀三兩,給拿獲之人。喧嘩酗酒者,責治。至失火者,論死。軍士盔甲及軍器、馬絆等項,俱釘字號,馬尾後拴牌烙印。馬無印者,罰銀二兩。箭無字者,罰銀十兩,給拿獲之人。無銀者,鞭三十。如偷盜鞍轡籠頭等物者,照偷盜例,鞭責。至夜間行營,勿得吹哨,違者治罪。 凡有一二人妄行搶掠,被人傷害者,即將妻子入官,該管官仍治罪。 凡官兵出征,不許拆毀神廟,不許妄殺平人。抗拒者,擊。投順者,撫。其俘獲之人,勿得剝取衣服,拆散夫妻。至不堪俘獲者,亦勿得傷害。俘獲之人,勿令看守馬匹。 凡出征,大臣務平定地方,救濟生民,嚴禁兵丁,不許搶掠。平定之日,論功陞賞。若縱兵搶掠,指良為賊,妄行殺戮者,從重治罪。 凡出征敗陣者,斬。其免死與不至死者,枷號三個月,鞭一百。 凡搶奪民人柴草者,鞭八十,賠還柴草,該管官罰俸一年。 凡軍前救人,

國初,定臨陣眾寡不敵,在危急時,被人救出者,照

被救人陣亡身價,減去一半,其一半,官出一分,被救人出一分,賞給能救之人。若兩軍相戰時,有能將落馬之人救出,與馬騎者,係公以下、副都統以上,給銀一百兩。參領、阿達哈哈番以下,給銀六十兩。平人,給銀二十兩。俱於落馬人名下追給。如將屍骸救出者,賞給官馬一匹。其樵牧,軍士亂行,陷敵,被人救出者,亦估計身價,於帶領官名下,追銀一半,賞給能救之人。若不係亂行,帶領官無罪,令被救人給與半價。救出至親,不在此例。 凡披甲規避,

國初,定八旗舊披甲人,指稱年老,規避,令家人頂

替披甲,及佐領等官之子徇情,不令披甲者,令該都統佐領詳查。如有容隱,一併治罪。 凡旗纛,

國初,設八旗,以鑲黃、正黃、正白、正紅、鑲白、鑲紅、正

藍、鑲藍為旗色。八旗旗纛,各照本旗色樣。又別以都統、護軍纛畫龍,前鋒旗畫飛虎,漢軍旗纛畫黑月,都統護軍纛前鋒旗俱紅纓,其正紅旗都統護軍纛俱黑纓。 凡採取樺皮,

國初,定八旗需用樺皮,俱於寧古塔地方採取,令

弓匠固山大一員,每旗匠頭各一名,匠役各二名,前往驗採。其附近驛站村莊,額設壯丁一百八十名,內一百名,隔一年採取一次,餘八十名

耕種。 凡砲位,

國初,遣官監造神威大將軍。

順治元年

《大清會典》:凡攻城議敘,

國初,酌量授官。順治元年,題准頭等城池,第一登

城者,授一等參領。第二登城者,授二等參領。第三登城者,授三等參領。第四登城者,授為佐領,又加半個佐領。第五登城者,授為佐領。第六登城者,授半個佐領。其都統及領梯攻戰官員,俱授為佐領。指路及射箭官員,授半個佐領。二等城池,第一登城者,授三等參領。第二登城者,授為佐領,又加半個佐領。第三登城者,授為佐領。第四登城者,授半個佐領。其領梯攻戰官員,與第三登城者同。指路官員與第四登城者同。三等城池,第一登城者,授為佐領,又加半個佐領。第二登城者,授為佐領。第三登城者同。指路官員,克兩城者,授半個佐領。克一城者,註冊。四等城池,第一登城者,授為佐領。第二登城者,授半個佐領。其領梯攻戰官員,與第二登城者同。指路官員,克兩城者,授半個佐領。克一城者,註冊。五等城池,第一無梯登城者,授半個佐領。率領攻戰官員克兩城者,亦授半個佐領。克一城者,註冊。 凡漢軍,用紅衣砲克取城池者,順治元年,題准都統、副都統、參領、佐領克三城以上者,陞其官。克二城以下者,註冊。委署參領,克五城以上者,陞其官。克四城以下者,註冊。

順治二年

《大清會典》:凡優免壯丁,順治二年,題准八旗舊人授

官赴任者,優免家丁披甲,按品定數。總督、巡撫、總兵官免六名,道官、副將免四名,知府、參將、遊擊、知州、知縣、都司、守備免三名。 凡採伐弓胎,順治二年,題准每年秋季,於昌平、密雲二處採伐弓胎、弓稍一萬副,額設導引採伐壯丁八名,每年給工食銀四十兩,於戶部取給。 凡外城居住,順治初,定八旗官員兵丁,不許在京城外居住。 凡駐防兵丁為盜,順治間,題准順義等十二城、德州等四城駐防兵丁,一二名為盜者,該管防禦罰俸一年,防守尉罰俸九個月。三四名為盜者,該管防禦降一級,調用。防守尉罰俸一年。五六名為盜者,該管防禦降二級,調用。防守尉降一級,調用。十名以上為盜者,該管防禦革職,防守尉降二級,調用。若駐防甲兵之家僕,一二名為盜者,本主鞭一百。三四名以上者,枷號一個月,鞭一百。該管防禦罰俸六個月,防守尉罰俸三個月。若駐防官員之家僕,一二名為盜者,本主罰俸一年。三四名為盜者,降一級,調用。五六名為盜者,降二級,調用。十名以上,革職。

凡駐防家口,順治初,定江寧等城,及山海關

以內,近京駐防官員,有亡故者,不許子弟留住彼處。其

盛京、寧古塔等城駐防官員,老病告辭,仍愿在彼

居住者,呈明該將軍,咨部,准令居住。 凡營兵生事擾民,順治初,題准武弁私遣官兵生事擾民者,專管官革職提問,兼轄官降二級留任,總兵官罰俸一年。失察者,耑汛官降一級留任,兼轄官罰俸一年,總兵官罰俸九個月。 凡營兵反叛,順治初,題准營兵反叛,該管遊擊降二級,守備降一級,俱戴罪圖功。千把總罰俸一年。凡貽誤軍務,順治初,題准武職各官,傲慢托病,及擅離汛地,貽誤軍務,廢弛營伍者,革職。兼轄統轄官,不行查參者,罰俸一年。 凡按丁披甲,

國初,定滿洲、蒙古壯丁,每二名披甲一副。漢軍壯

丁,每五名披甲一副。順治間,題准滿洲、蒙古每佐領下披甲三十四副,漢軍壯丁,每四名披甲一副。 凡優恤退甲兵丁,順治初,定八旗兵丁,年老患病退甲,家無披甲當差者,仍給米贍養。

凡兵丁為盜,順治初,題准營兵為盜,專管官

革職,兼轄官降三級調用,統轄官罰俸一年。該管官隱匿巧飾者,革職。查明呈報者,免議。 又題准營兵窩隱賊盜者,耑管官降二級調用,兼轄官降一級留任。因公他出者,罰俸一年。統轄官罰俸六個月。 又題准貼防兵丁為盜者,被刦地方,耑汛兼轄統轄各官,照地方失事例議處。領兵貼防官革職,其貼防駐劄地方之兼轄官降二級留任,統轄官罰俸一年。 凡強撥出征八旗新披甲兵丁,如器械未辦,即強撥出征者,佐領罰俸六個月,驍騎校罰俸三個月,撥什庫鞭八十。 凡代替出征兵丁出征,或差遣以奴僕代替者,奴僕入官,其主鞭七十。如圍獵牧馬及看守京城週圍等,以奴代替者,鞭一百,奴僕免入官。佐領下如有人代替出征者,該佐領、

驍騎校各罰俸六個月。 凡容留叛屬在營,將該管官各罰俸一年。 凡擅帶營兵,提督、總兵官等陞任別省,將本省營內經制兵丁,帶赴新任者,十名以下,罰俸一年。十名以上者,於現任內降一級。 凡營兵屯丁,違禁販馬,該管官不嚴行察究者,衛守備、守禦所千總、營都司、守備罰俸一年。衛千總、營千總、把總罰俸六個月。掌印都司、遊擊、參將、副將等官,罰俸六個月。督、提、鎮各罰俸三個月。 凡武職扣剋兵餉,或虛冒兵丁者,革職提問。該管官不行揭報者,統轄兼轄官俱降一級留任,督提鎮糾參。疏內將不行揭報各官,並不開列職名者,提鎮各罰俸一年,總督交吏部查議。 凡八旗甲兵盔甲,順治間,每頂副折給銀四兩八錢八分三釐。

順治三年

《大清會典》:凡披甲違例,順治三年,題准挑選披甲時,

如佐領下滿洲、蒙古壯丁不足,許在舊漢壯丁及漢壯丁子孫內,擇能射者,令其披甲。其因官分給之。蒙古原不令披甲,或佐領下壯丁果缺,本主願令披甲者,亦准披甲。違者,佐領、驍騎校議處。

順治四年

《大清會典》:凡議敘紅衣砲克城,順治四年,題准官兵

用紅衣砲擊破城池,其擊陷之處,所派護軍統領、副都統,准給末等軍功。 凡漢軍用紅衣砲克取城池者,順治四年,題准都統、副都統、委署副都統克取三城,夸藍大、參領、委署參領、佐領、閒散官、委署官克取四城,驍騎校克取五城,委署驍騎校克取六城,俱授拖沙喇哈番。其都統、副都統以下、委署驍騎校以上,有戰功頭等牌一,抵作克城池牌一。都統、副都統、委署副都統有城池牌二,戰功頭等牌一,或城池牌一,戰功頭等牌二,夸藍大以下、委署官以上有城池牌二,戰功頭等牌二,或城池牌一,戰功頭等牌三,或戰功頭等牌一,城池牌三,俱授拖沙喇哈番。又驍騎校、委署驍騎校城池功、戰功頭等牌合敘,亦照官員例議敘。 凡箭枝數目,順治四年,題准各官,不論職任,止照官銜限定箭數。 凡直省兵丁盔甲,順治四年,議准鐵盔,每頂工料銀一兩五錢,鐵甲每副工料銀三兩三錢。順治五年

《大清會典》:凡優免壯丁,順治五年,題准總督、巡撫、總

兵官免壯丁十名,道官、副將免七名,知府、參將、遊擊、知州、知縣、都司、守備等官,免五名。衛千總免三名。如定數外,家丁多者,仍照例披甲。少者,止照現在優免。 凡招撫官兵船隻,順治五年,題准招撫兵一千名以上,船五十隻以上,及官民未徙之全城者,統兵主帥分發將領,及將領下遣去招撫之人,俱准議敘。 凡議敘兵主,順治五年,題准兵主遣發軍士克城敗敵者,雖本身未經親往,亦照議定等第,給與軍功。 凡議敘紅衣砲克城,順治五年,題准凡攻克城池者,止准將在先官兵議敘,餘俱不准。 凡卹賞身價,順治五年,題准出征陣亡八旗官兵,各給身價,一等精奇尼哈番銀一千一百兩,二等精奇尼哈番一千五十兩,三等精奇尼哈番一千兩。如都統世職小及無世職者,照三等精奇尼哈番例。一等阿思哈尼哈番又一拖沙喇哈番,銀九百五十兩。一等阿思哈尼哈番九百兩。二等阿思哈尼哈番八百五十兩。三等阿思哈尼哈番八百兩。護軍統領、前鋒統領、副都統如世職小,及無世職者,照三等阿思哈尼哈番例。一品官不管兵者,亦照此例。一等阿達哈哈番又一拖沙喇哈番,銀七百五十兩。一等阿達哈哈番七百兩,二等阿達哈哈番六百五十兩,三等阿達哈哈番六百兩。參領、王府長史如世職小及無世職者,照三等阿達哈哈番例。二品官不管兵者,亦照此例。拜他喇布勒哈番又一拖沙喇哈番,銀五百五十兩。拜他喇布勒哈番五百兩。不管兵阿達哈哈番品級官員,亦照此例。佐領銀四百五十兩,拖沙喇哈番四百兩,貝勒司儀長不管兵、拜他喇布勒哈番品級官員,亦照此例。閑散官員銀三百五十兩,拖沙喇哈番品級官員,亦照此例。護軍校、驍騎校銀二百五十兩,六品官亦照此例。七品、八品官銀二百二十兩,護軍、撥什庫、執纛人二百兩,甲兵一百五十兩。委署護軍統領、副都統、參領、閑散官員或世職小及無世職,各照本身應得卹賞外,加銀五十兩。未披甲砲手,銀一百三十兩。各部未披甲通事、滿洲、蒙古從役并滿洲家下漢人披綿甲者,俱一百兩。漢從役七十兩。 凡給發兵丁器械,

順治五年,題准馬兵,每名各給鐵盔甲一副,弓一張,箭四十枝,腰刀一口。步兵均作三分,一分弓箭手,各給弓一張,箭三十枝。一分長鎗手,各給長鎗一桿。一分鳥鎗手,各給鳥鎗一桿。三分各給棉甲一副,腰刀一口。至直省兵丁,需用器械,悉照例給發。 凡製造官箭,順治五年,題准兵部額設官箭匠十名,每名月給銀一兩,米二斛,製造箭枝,以備

欽賞。 凡點驗器械,

國初,定每年點驗官兵器械,順治五年,題准每年

秋季點驗馬兵器械,春季點驗步兵器械。前鋒器械,令該官互相查驗。

順治六年

《大清會典》:凡頂補砲手,順治六年,題准漢軍召募砲

手,每旗額設五十名。嗣後缺額,即以其子頂補。無子者,行咨外省選取。

順治七年

《大清會典》:凡直省兵丁盔甲,順治七年,議准棉甲每

副工料銀二兩,弓每張銀一兩,箭每枝銀四分,腰刀每口銀九錢二分,鳥鎗每桿銀一兩三錢,長鎗每桿銀一兩。

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凡登城賞例,順治八年,題准官兵用雲梯

攻克府城者,准賞五人。為首者,賞銀五百兩。第二人,三百五十兩。第三人,二百五十兩。第四人,一百五十兩。第五人,一百兩。領戰官照第二人例,指示官照第三人例,射箭官照第五人例。抬雲梯人,各賞銀三十兩。攻克州衛城者,准賞四人。為首者,賞銀四百兩。第二人,二百五十兩。第三人,一百五十兩。第四人,一百兩。領戰官照第二人例,指示官照第三人例,射箭官照第四人例。抬雲梯人,各賞銀二十兩。攻克縣所城者,准賞三人。為首者,賞銀三百兩。第二人,一百五十兩。第三人,一百兩。領戰官照第二人例,指示官照第三人例。射箭官各賞銀五十兩,抬梯人各賞銀十兩。用紅衣砲攻克城池,不論府州縣衛所,俱賞三人。為首者,賞銀二百兩。第二人,一百兩。第三人,五十兩。領戰官照第二人例,指示官照第三人例。射箭官不給賞。紅衣砲手如克府城,各賞銀十五兩。州衛城各賞銀十兩。縣所城各賞銀五兩。如砲手內有效力多者,酌量優賞。其刨塌城垣克城者,領戰官照首登雲梯例給賞,驍騎校、護軍校照末等人例給賞,效力兵丁照抬梯人例給賞,登城者照用紅衣克城例給賞。奪門入城,並無雲梯登城者,准賞三人。為首者賞銀一百五十兩,第二人一百兩,第三人五十兩。領戰官照第二人例,指示官照第三人例。

凡議敘紅衣砲克城,順治八年,題准凡用紅

衣砲攻城,令八旗會於一處,同時點放。敘功時,分別等第,移咨吏部,照雲梯克城例,減等議敘。每位紅衣砲,止准議敘官一員。多委者,不准。每參領若有二位紅衣以上者,參領亦准議敘。其都統、副都統及兩傍管放紅衣砲官員等,俱照例議敘。 凡教場,順治八年,題建八旗演武教場,各隨旗分。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凡議敘委署,順治九年,題准出征委署人

員,果係亡故及患病,將領遺缺者,准議敘軍功。額外委署者,不准。 凡請功遲誤,順治九年,題准出征軍功,凱旋之日,各令請功。如已經給與等第,後或稱前功遺忘,再行請給,或稱前次未經請功,欲俟後得功牌並請,或稱有事耽誤者,俱不准行。若果在請功之先,實係因公差遣,許兵主及該管官,開明緣由,送部註冊。俟差回日請功。

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凡城內號令,順治十年,議定白塔山上設

砲五位,豎旗五桿。九城門上各設砲五位,豎旗五桿。遇有警急,放砲為號。白晝,旗桿上懸掛彩畫黃旗。夜間,懸掛燈籠。八旗官員人等,即行披掛。若係

御前直班內大臣、侍衛,各照本班所伺候。其不直班

內大臣、侍衛,係左翼者,俱集

東華門外。右翼者,集

西華門外。內府佐領等,各帶本佐領馬步兵丁,集神武門外。護軍統領、前鋒統領、護軍參領、護軍前

鋒,帶領馬步兵丁,係兩黃旗,集

地安門。兩白旗,集

東安門。兩紅旗,集

西安門。兩藍旗,集金水橋。其滿洲、蒙古、漢軍都統、

副都統,各領馬步官兵,照本旗應集之處齊集。

都統、護軍統領、前鋒統領,親至

午門探聽。若都統他出,令副都統。若無副都統,令

參領。若無護軍統領,令護軍參領。若無前鋒統領,令前鋒參領、前鋒侍衛探聽,候

旨,步軍總尉、步軍副尉,各領所屬官兵上城防守。議

政和碩親王以下、貝子以上,各帶隨從人員,親王許隨十五名,世子隨十二名,郡王隨十名,貝勒隨八名,貝子隨六名,俱赴

午門齊集。未及議政王以下、公以上,各領隨從人

員,在本旗護軍處齊集。未上

朝王以下、公以上,各留本府,止差護衛至

午門探聽。其親王以下、公等以上守門直班各官,

及各府護軍、各府佐領下甲兵,俱留該府伺候傳喚。其齊集時,密傳各該管官員人等,不許喧嘩。 凡卹賞綠旗陣亡殉難官兵,順治十年,題准千總卹銀一百兩,把總六十兩,馬兵三十兩,步兵十五兩。 凡被傷卹賞,

國初,定八旗兵丁陣傷者,分別給賞。頭等傷給銀

五十兩,二等傷四十兩,三等傷三十兩,四等傷二十兩,五等傷十兩。若被遠砲中傷者,照例各減銀十兩。滿洲、蒙古從役被傷者,頭等傷給銀三十兩,二等傷二十兩,三等傷十兩,四等傷五兩,五等傷二兩五錢。各部未披甲通事,并滿洲家下漢人披棉甲者,俱照甲兵被傷例。若被遠砲中傷者,頭等二等傷減銀十兩,三等、四等傷各給五兩。向敵人放砲,被火藥誤傷者,照從役被傷例。至漢從役人,頭等傷給銀二十一兩,二等傷十四兩,三等傷七兩,四等傷四兩,五等傷二兩。被遠砲中傷,亦照此例。順治十年,題准綠旗官兵陣傷者,頭等傷給銀十兩,二等傷八兩,三等傷七兩,四等傷六兩,五等傷五兩。 凡直省兵丁盔甲,順治十年,議准各省軍器,或遇缺額,或新增,該督撫照兵部經制額數,具題本部覆准,方許成造。仍將動支錢糧,奏請開銷。順治十一年

《大清會典》:凡操練兵丁,順治十一年,題准綠旗兵丁,

每年給與操賞銀兩,定限演習。內有善騎射者,該督撫等酌量獎賞。仍將賞過事宜,造冊報部。

凡軍器出城,順治十一年,題准各省官兵赴

京,置買盔甲等物者,俱令報明兵部,照數驗看,出給印票,仍諭守門官兵,驗明部票,方准放出。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凡操演弓矢火器,順治十二年,題准每年

春季,八旗前鋒護軍馬步兵丁,俱令較射,豎的於三十一弓之地,每人箭五枝,各射二回。中一箭以上者,每箭賞銀五錢。中八箭以上,加賞弓一張。並演放鳥鎗,豎的於四十一弓之地,每人放十鎗。中一鎗以上者,每鎗賞銀五錢。中八鎗以上,加賞折弓價銀三兩。其箭的高五尺,闊一尺,入地一尺。至於紅衣法貢,隔年一次。十月初一日起,演放十日,豎的於八十庹〈音託〉之地,每紅衣法貢一座,各放五次紅衣。中一次者,賞銀一兩。法貢中一次者,賞銀五錢。其的高七尺,闊五尺,入地一尺。至射箭、放鎗常期,春季二月十六日始,四月十六日止。秋季七月十六日始,十月初二日止。每年春二次,秋二次,令披甲射箭。凡優卹出征病故兵丁,順治十二年,議准八旗兵丁,遠方出征,除陣亡外,如有不服水土病故者,各卹銀二十兩。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凡攻城議敘,順治十三年,議准應授參領

者,改為阿達哈哈番。應授佐領者,改為拜他喇布勒哈番。應授半個佐領者,改為拖沙喇哈番。

凡刨塌城池,順治元年,題准第一超越之人,

授半個佐領。十三年,改授拖沙喇哈番。 凡登城死者,順治元年,題准不論城池大小,授為佐領。順治十三年,改授拜他喇布勒哈番。 凡教場,順治十三年,建

大閱教場於德勝門外。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凡議敘前進軍功,順治十四年,題准大兵

所到之處,或敵人挖掘溝塹,安設木柵,排列捱牌相敵,或大列陣勢相敵,我兵勞力攻戰,敵兵不動時,有能奮勇越眾前進,眾皆隨後敗敵者,為首之人,賞銀一百兩,咨吏部授官。第二人賞銀八十兩,第三人賞銀六十兩,俱註冊,俟後立功,分別授官。若齊力交鋒之際,有能於本旗行隊之前,越眾衝鋒,本旗大隊隨後全進克敵者,為首之人賞銀五十兩,第二人四十兩,第三人三十兩,俱註冊。一人能在三處為首者,咨吏部授官。若仍係二等、三等,將兩個三等功牌,准作

二等,兩個二等功牌准作頭等,積至三個頭等者,亦咨吏部授官。若止照本隊前進,或隨眾斬射,或追擊敗兵,或於敵少處前進者,俱不在授官給賞之例。 凡議敘委署,順治十四年,題准出征護軍校、驍騎校缺出,委官代署者,立功後即照護軍校、驍騎校議敘。額外多委者,不准。凡水戰,順治十四年,覆准遇敵水戰時,有能躍入敵船得獲者,領兵主帥驗明船隻大小,分為三等。如係頭等船隻,為首人賞銀二百五十兩,第二人二百兩,俱咨吏部授職。第三人賞銀一百五十兩,第四人一百兩,第五人五十兩,俱註冊。如係二等船隻,為首人賞銀二百兩,咨吏部授官。第二人賞銀一百五十兩,第三人一百兩,第四人五十兩。如係三等船隻,為首人賞銀一百五十兩,第二人一百兩,第三人五十兩,一併註冊。俟後立功,將兩個五等功牌,准作四等。兩個四等功牌,准作三等。兩個三等功牌,准作二等。兩個二等功牌,准作頭等。如至兩個頭等者,咨吏部授官。除分別三等船隻外,其躍入平常船隻者,為首人賞銀八十兩,第二人六十兩,第三人四十兩,註冊,俟後立功,積至三個頭等者,咨吏部授官。其在船督戰,為首官照第二人例,其餘各官照第三人例,護軍校、驍騎校等照第四人例。若敘功時,兵主未經分別等第者,仍照平常船隻例給賞。如追獲空船、小船及敗走之船者,不在授官給賞之例。 凡遇敵水戰,順治十四年,題准登跳頭等船,為首者授拜他喇布勒哈番,其次者授拖沙喇哈番,第三、第四、第五者註冊。登跳二等船,為首者授拖沙喇哈番,第二、第三、第四者註冊。登跳三等船,第一、第二、第三者俱註冊,俟後得功積至三個頭等者,准授官職。如追退空船、小船及敗走之船者,不在此例。其委在船頭目,率領攻戰官員,各照所跳船隻,與第二人同。其餘官員及前鋒校、護軍校、驍騎校與第三人同。

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凡軍器出城,順治十六年,題准外省官員,

差人置買盔甲等物者,必用印文投部,方准購買。兵部仍給印票,令守門官驗實放行。如無印票,即係私買,拿送兵部究擬。如守門官徇縱,一體治罪。 凡軍犯發遣,順治十六年,題准刑部問擬充軍人犯,咨送兵部,發兵馬司羈候,照依邦政紀略內,開載衛所,定衛發遣。附近充軍者,發二千里。邊衛充軍者,發二千五百里。邊遠充軍者,發三千里。極邊充軍者,發四千里。煙瘴充軍者,發煙瘴地方,亦四千里。如無煙瘴地方,照極邊例發遣。給傳牌一張,劄順天府著落沿途府州縣,差役逓解取收管送部,仍咨該府衛所,取著伍收管,並原發傳牌,繳部查核。若現在定衛發遣時,遇

赦者,咨刑部援免。病故者,委司坊官驗實,咨刑部。所

遺妻小,免其發往。 又題准軍犯配所病故者,該撫查明緣由,及無永遠字樣,取具該衛所印結送部,所遺妻小,發回原籍。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凡克城等第,順治十七年,題准如城內敵

兵眾多,我兵艱苦登梯攻克者,為頭等第一。敵兵雖多,主帥相機設謀,我兵不甚艱苦,登梯攻克者,為頭等。敵兵雖寡,守禦猶堅,我兵艱苦攻克者,為二等。敵兵既寡,主帥相機設謀,我兵不甚艱苦攻克者,為三等。敵兵甚少,敢行抗拒,我兵登梯攻克者,為四等。州城頭等第一,准作府城頭等。縣城頭等第一,准作州城頭等。其餘俱照此例遞減一等。衛城與州城同,所城與縣城同。如敵眾據寨築垛,我兵勞力攻克者,其功與得城同。此等軍功,詢問兵主,據實分別等第,俱咨吏部議敘。如兵主假捏,即將此次功績不准行,仍從重治罪。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凡軍犯發遣,順治十八年,題准軍犯已經

發遣,中途脫逃,拿獲,遇

赦者,免其枷號,仍發原衛充軍。 凡點驗標營,順治

十八年,題奏督撫,每年將所屬標營,差官查驗一次。如將領等官,有營伍整飭,武藝嫺熟,或營伍廢弛,生事害民者,即據實揭報該督撫舉劾,以示勸懲。 凡教場,順治十八年,改設鑲黃旗教場於安定門外,正黃旗教場於德勝門外,正白旗教場於東直門外,鑲白旗教場於朝陽門外,正紅旗、鑲紅旗教場於阜成門外,正藍旗教場於崇文門外,鑲藍旗教場於宣武門外。各有演武廳。

康熙元年

《大清會典》:凡招撫新滿洲,康熙元年,題准自寧古塔

出兵,招新滿洲一百戶者,准給頭等軍功。八十戶者,准給二等軍功。六十戶者,准給三等軍功。四十戶者,准給四等軍功。二十戶者,准給五等軍功。如不係出兵遣人招撫,及自行來投者,俱不准。 凡議敘執纛,康熙元年,題准大兵出征處,如敵人掘壕排柵,大列陣勢相距,我兵力戰不退時,八旗執纛人,有能鼓勇首進者,賞銀一百兩,授與官職。次進者,賞銀八十兩。再次進者,賞銀六十兩。如官兵前進,將及十人,執纛人續進者,賞銀五十兩。其餘執纛人,俱不給賞。若整兵對敵之時,有一參領下執纛人,在眾參領之前首進者,賞銀五十兩,註冊,俟後立功有三次頭等,咨吏部授官。執纛次進者,賞銀四十兩。再次進者,賞銀三十兩。如官兵前進,將及十人,執纛人續進者,賞銀二十兩。餘執纛人,俱不給賞。以上令兵主在外議定,造冊送部,分別等第之後,三等軍功以上,執纛人准賞。四等軍功以下,執纛人不准賞。 凡優卹出征病故兵丁,康熙元年,停止。

康熙二年

《大清會典》:凡緝獲盜賊、光棍,康熙二年,題准凡穿窬

竊盜,剪綹割包,奪人衣帽,刺取銀錢等賊,一次者,其主及父兄免議。二次者,其主及父兄,係官,交該部議處。係旗下人,鞭五十。係民,責二十板。該管步軍校等,自行拿送,或別管官拿送,或失主自拿送官者,免議。若被他人拿送者,步軍校罰俸三個月,步軍副尉罰俸一個月,值日撥什庫兵丁鞭五十,步軍副尉等,不行詳明責成該管官兵加意巡查者,罰俸六個月。

康熙三年

《大清會典》:凡發補駐防限期,康熙三年,題准發補

盛京、寧古塔、鳳凰城、廣寧、牛莊、西安、江寧、京口、杭

州、廣東等處亡故兵丁之缺者,限兩個月起程。年老患病退甲之缺者,限三個月起程。德州、滄州、保定、太原、山海關等處,俱限一個月起程。凡卹賞綠旗陣亡殉難官兵,康熙三年,題准千總卹銀一百五十兩,把總一百兩,馬兵五十兩,步兵四十兩。外委官員,不論大小,照馬兵例。凡被傷卹賞,康熙三年,題准頭等傷給銀二十五兩,二等傷二十兩,三等傷十五兩,四等傷十兩,五等傷五兩。 凡功牌合筭,舊例額外多一頭等功牌,無二三四五等功牌者,准其相抵。若無頭等功牌,亦准將下等功牌折筭。康熙三年,

諭:凡多一頭等功牌者,准作二等、三等功牌多一。二

等功牌者,准作三等、四等功牌多一。三等功牌者,准作四等、五等功牌多一。四等功牌者,准作五等功牌。至下等功牌,不得折筭上等。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凡議敘攻城,康熙四年,題准綠旗官兵用

雲梯攻克城池,分別等第,授以職銜。若攻克一等府城者,議敘五人,第一人授參將,第二人授遊擊,第三人授都司僉書,第四人授守備,第五人授千總。領戰官加四等,指示官加二等。攻克二等府城者,議敘四人,第一人授遊擊,第二人授都司僉書,第三人授守備,第四人授千總。領戰官加四等,指示官加二等。攻克三等府城者,議敘三人,第一人授都司僉書,第二人授守備,第三人授千總。領戰官加二等,指示官加一等。攻克四等府城者,議敘二人,第一人授守備,第二人授千總。領戰官加二等,指示官加一等。攻克五等府城者,第一人授千總,領戰官加一等,指示官不議敘。若攻克一等州城者,議敘四人,第一人授遊擊,第二人授都司僉書,第三人授守備,第四人授千總。領戰官加四等,指示官加二等。攻克二等州城者,議敘三人,第一人授都司僉書,第二人授守備,第三人授千總。領戰官加二等,指示官加一等。攻克三等州城者,議敘二人,第一人授守備,第二人授千總。領戰官加二等,指示官加一等。攻克四等州城者,第一人授千總,領戰官加一等,指示官不議敘。若攻克一等縣城者,議敘三人,第一人授都司僉書,第二人授守備,第三人授千總。領戰官加二等,指示官加一等。攻克二等縣城者,議敘二人,第一人授守備,第二人授千總。領戰官加二等,指示官加一等。攻克三等縣城者,第一人授千總,領戰官加一等,指示官不議敘。若攻克一等衛所城者,議敘二人,第一人授守備,第二人授千總。領戰官加二等,指示官加一等。攻克二等衛所城者,第一人授千總,領戰官加一等,指示官不

議敘。若用紅衣砲擊破城池,及刨塌城池,先登者,授千總,管轄官加二等。若內應暗取城池者,不准議敘。凡賞賚等差,攻克府城者,給賞五人,第一人賞銀二百五十兩,第二人二百兩,第三人一百五十兩,第四人一百兩,第五人五十兩。攻克州城者,給賞四人,第一人賞銀二百兩,第二人一百五十兩,第三人一百兩,第四人五十兩。攻克縣衛所城者,給賞三人,第一人賞銀一百五十兩,第二人一百兩,第三人五十兩。凡攻克城池,即將首先登城兵丁姓名,及攻克之時,或以雲梯,或係紅衣砲,或刨城,或內應,并敵人之數,我兵之數,一應攻取勞績,各該將軍、督提,據實具題。若鋪飾謊奏,將軍督提等官,俱行議處。 凡陣亡殉難卹典,康熙四年,題准首先登城,以致殞身者,以一子授守備職銜錄用。 凡家人食糧,康熙四年,題准管兵官,將使令之人,充入經制兵丁數內食糧者,該弁降二級調用,兼轄官罰俸一年,總兵官罰俸六個月,總督提罰俸三個月。督提鎮自犯者,降二級留任。康熙五年

《大清會典》:凡甲面盔纓,

國初,定八旗文武官員甲面,及護軍校甲面,俱用

藍色,盔上用紅纓。驍騎校、部院筆帖式併馬步兵丁甲面,各照旗色,盔上用紅纓。康熙五年,題准八旗護軍校甲面,俱用白色。部院有品筆帖式、驍騎校甲面,用藍色。驍騎校以下兵丁,盔上俱用黑纓。都統以下至有品筆帖式,盔上俱用紅纓。

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凡點驗標營,康熙六年,題准停其差官查

驗,令總督、提督每年親身密訪二次。 又題准停止督提親訪,仍差官查驗所差官員,遴選本標廉慎賢能者,不許多帶人役,擾害兵民。若奉差官員,違禁妄行,該督提訪實題參,從重治罪。如督提濫差匪人,有違禁妄行等弊,及知情不舉,督提一併議處。 凡親隨甲兵,

國初,定滿洲都統許隨甲兵八名,蒙古、漢軍都統

許隨六名,護軍統領、前鋒統領許隨五名,民公隨四名,侯、伯、滿洲副都統隨三名,蒙古、漢軍副都統、領侍衛內大臣、大學士、尚書、左都御史、精奇尼哈番隨二名,侍郎、副都御史、學士、通政使、大理寺卿、詹事、王府長史、前鋒參領、護軍參領、驍騎參領、阿思哈尼哈番、佐領等,各隨一名。康熙六年,覆准領侍衛內大臣,准隨甲兵五名,內大臣准隨二名。 凡頂補砲手,康熙六年,題准砲手缺額,停令外省咨取,聽該都統酌量補用。

凡箭枝數目,康熙六年,題准官兵箭數,公五

百五十枝,侯五百枝,伯四百五十枝,內大臣、都統、精奇尼哈番、大學士、尚書、左都御史、閒散一品官四百枝,散秩大臣、護軍統領、前鋒統領、阿思哈尼哈番、副都統、侍郎、學士、副都御史、侍郎品級正卿、閒散二品官,三百五十枝。參領、阿達哈哈番、啟心郎、侍讀學士、郎中、閒散三品官,二百五十枝。佐領、拜他喇布勒哈番、員外郎、漢軍啟心郎、閒散四品官,二百枝。半個佐領、拖沙喇哈番、主事、鳴贊、閒散五品及六品、七品、八品官、監生等,一百五十枝。護軍校、驍騎校、六七品筆帖式、城門校等官,一百枝。前鋒護軍、撥什庫等七十枝。披甲人五十枝。此定數內,若職任大者,照職任用。官品大者,照官品用。 凡軍犯發遣,康熙六年,題准軍犯配所脫逃,經管官罰俸一年,統轄官罰俸九個月。拿獲之日,本犯杖一百,折責四十板,發原衛充軍。遇

赦者,免責,仍發原衛充軍。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凡設立墩臺,康熙七年,題准各省孔道,俱

設墩臺,戍夫看守。如有緊急軍機,接逓馳報。其邊外地方,各設蒙古兵丁哨探防守。 凡頂補駐防,康熙七年,題准寧古塔、

盛京、西安、江寧、杭州等處,駐防兵丁亡故,有子嗣

者,准其頂補。若無子嗣,該將軍、副都統將伊奴僕頂補披甲。如有應承受家產之主,在京,情願取回其奴僕者,該都統印文咨部,確查果實,准其撤回此缺,即於彼處酌補。若原係奴僕披甲駐防者,本身亡故,應撥另戶兵丁往補。 凡移送功牌,

國初,定大兵凱旋之後,詢問統兵主帥,實敘官兵

勞苦情形,分作等第,給與功牌。如應即授職者,移咨吏部授職。應註冊者,兵部註冊,令其再行圖功。康熙七年,題准議敘攻城功牌等第,與議敘戰功等第同。

康熙八年

八月初五日,

上諭兵、刑二部:京師重地,理應肅清。近聞竊盜剪綹,

搶奪詐騙者,甚多。此皆步兵及五城司坊各官,並巡捕營官兵,稽察不嚴,巡緝不力,或番役人等與盜交通,受賄縱容,以致奸惡之徒,肆行無忌。殊非法紀。以後著該管文武官員,嚴加巡察,督率番役兵丁,力行緝拿,務使奸宄肅清,良民無擾。如仍前怠玩縱容,交通作弊,將該管官員一併從重治罪,決不饒恕。爾部即遵諭行。特諭。

《大清會典》:凡綠旗賜祭卹典,康熙八年,題准綠旗兵

丁陣亡,及傷發病故,無妻子親屬者,各給銀二兩,交該督撫提鎮,委官致祭。 凡頂補砲手,康熙八年,題准砲手缺額,或旗下舊人,或駐防帶回之召募砲手,各旗酌量頂補。如無可補者,以召募砲手之子弟頂補。

康熙九年

三月十四日,

上諭兵部、都察院、督捕衙門:京師重地,理宜肅清。近

聞京城內外,惡棍肆行無忌,或借端挾詐,勒騙錢財,或公然搶奪,攪擾市肆。或結夥橫行,兇毆良民。又夜間盜劫時聞,拿獲甚少。此皆步兵甲喇大、該巡城御史、司坊各官、督捕司官、捕營將弁,稽察不嚴,緝捕無能,以致奸盜不息,善良受害。作何嚴行申飭緝拿。如該管官,仍前怠玩者,作何處分。爾部院衙門,會同定議具奏。特諭。

《大清會典》:凡戰功議敘,

國初,各因功績酌量授官。康熙九年,題准都統、護

軍統領、前鋒統領、副都統及委署護軍統領、前鋒統領、副都統,有頭等功牌兩個,二三四五等功牌各一個,夸蘭大、參領、閒散官、前鋒侍衛及委署夸蘭大、參領、閒散官、前鋒侍衛,有頭等功牌三個,二三四五等功牌各一個,前鋒校、護軍校、驍騎校,有頭等功牌四個,二三四五等功牌各一個,委署前鋒校、護軍校、委署驍騎校,有頭等功牌五個,二三四五等功牌各一個,俱授拖沙喇哈番。如不足者,註冊。兵主及參贊大臣,照都統、護軍統領等優敘。 凡刨塌城池,康熙九年,題准管領官員,授拜他喇布勒哈番。 凡陣亡,舊例,有授阿達哈哈番者。有授拜他喇布勒哈番,兼拖沙喇哈番者。有授拜他喇布勒哈番者。有授拖沙喇哈番者。康熙九年,題准兵主參贊大臣,授拜他喇布勒哈番,兼拖沙喇哈番,護軍統領委署護軍統領,副都統委署副都統授,拜他喇布勒哈番、夸蘭大、參領以下,前鋒校、護軍校、驍騎校及有頂帶官員以上,授拖沙喇哈番。委署前鋒校、護軍校、驍騎校,不准給官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