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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37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二百三十七卷目錄

 兵餉部彙考三

  明二〈太祖洪武十六則 成祖永樂十六則 仁宗洪熙一則 宣宗宣德九則 英宗正統十四則 代宗景泰五則 英宗天順三則 憲宗成化十六則〉

戎政典第二百三十七卷

兵餉部彙考三

明二

太祖洪武元年,定在京在外衛所馬步軍月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洪武初,令在京在外各衛所馬軍,曾經出塞三次,馬匹不曾倒死者,月支米二石。步軍總旗一石,五斗小旗一石,二斗軍一石。

洪武二年,以太倉糧儲給遼東。

按《明會典》:凡撥運本色,洪武二年,令戶部於蘇州府太倉糧儲三十萬石,以備海運供給遼東。

洪武三年,給賞四川鹽井等六衛軍士。

按《明會典》:凡賞賜,洪武三年,給賞四川鹽井等六衛軍士,每名綿布二疋,綿花一斤,仍加絹一疋。

洪武四年,以山東糧儲給遼東、定遼邊衛。西安府轉運陝西各府軍糧。

按《明會典》:凡撥運本色,洪武四年,令青州府官軍運山東糧儲,給遼東定遼邊衛。議准蘭州、涼州、河州、岷州、洮州、寧夏、莊浪、西寧、臨洮、甘肅、山丹、永昌等衛軍糧。每歲令西安等府送納大路官倉,轉運邊衛。洪武六年,定給賞則例,及會在京官軍俸糧。

按《明會典》:凡賞賜,洪武六年,又定給賞則例,北平軍士、永平、居庸、古北口為一等,密雲、薊州為一等,北平在城為一等,通州真定為一等。

按《大政紀》:洪武六年三月庚午,詔會計在京大軍月糧,官吏俸給月支二十五萬五千六百六十石有奇。洪武二十一年,定民匠充軍及牧馬軍士月糧。按《明會典》:凡月糧,洪武二十一年,令民匠充軍者,月支糧八斗。又令牧馬千戶所軍士,月支糧一石。洪武二十二年,定民丁編軍月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洪武二十二年,令民丁編軍操練者,月支糧一石。

洪武二十三年,定貴州諸衛軍家小月糧及廣洋軍月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洪武二十三年,令普定、貴州、平越三衛、烏撒、畢節、永寧、黃平四千戶所、興隆、普安、層臺、赤水四衛軍士,有家小者,月支糧一石。無家小者,五斗。又令廣洋衛安插達軍成戶者,月支糧一石。不成戶,隻身、婦女、幼男,五斗。

洪武二十四年,撥運陝西各府軍糧。

按《明會典》:凡撥運本色,洪武二十四年,令蘭州、岷州、臨洮、寧夏四衛官軍,以平涼鞏昌等府民納米麥,對撥供給。其洮州、涼州、河州、西寧、莊浪、甘肅、山丹、永昌八衛,以各府見在倉糧,陸續儹運供給。

洪武二十五年,定各處極邊軍糧,及寧夏左屯衛未入伍家口糧。又撥運遼東軍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洪武二十五年,令各處極邊軍士,不拘口數多少,月支糧一石。又令陝西、寧夏左屯衛未堪入伍,紀錄旗軍,有家小者,月支糧五斗。隻身,月支三斗。俟出幼補役屯種之日住支。 凡撥運本色,洪武二十五年,令海運蘇州太倉糧米六十萬石,供給遼東官軍。

洪武二十六年,定內外衛所月糧及鹽糧賞賜行糧馬草諸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內外衛所正伍旗軍,歲用糧米,已行各該有司編置,勘合,對撥。著令人戶,自行依期送納外,其在京有未對軍人,及未入正伍等項帶支人數,如遇按月支糧百戶所,將所管軍人造冊申繳千戶所,本所類總繳申本衛,該衛類總具解申繳合于上司,轉達戶部,磨筭相同,明立文案,編給年印勘合字號,仍定舊合,於本衛倉某年分某字廒某糧米內給,將文冊繳回原行衙門,轉下該倉眼,同該衛委官,及本倉官攢照數支放。如有事故,扣除還官。支畢,將實支扣除數目,申達本部,知數仍於原編字號底簿內注寫實支、扣除數目,以憑稽考。其支過糧數,另於內府糧冊內明白注銷。其在外衛所軍人支糧,亦合一體造冊,編給勘合支放。又令指揮千百戶、管軍官吏,酷害軍人,剋減月糧,將無作有,以有為無者,許旗首軍人奏聞,即將害人的官吏,抄沒家財,就與告人,再加重賞。若旗首通同官吏害軍者,許軍人自告。 又定凡內外衛所,軍糧不敷,於有糧倉,分照數盤撥。如是在倉糧儲正數支銷盡絕,或蓄積預備腐爛虧折,必須委官盤點,見數,仍將盤過數目,分豁某字號廒若干間,報合上司,以憑稽考、追究。 凡月鹽,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內外大軍關支月鹽,有家小者月支二斤,無家小者月支一斤。其在京衛分,如遇按月支鹽,將該支軍名鹽數,造冊,申繳合干上司,轉達戶部,磨筭相同,立案,將原繳文冊出給勘合字號,坐定軍名鹽數,劄付龍江鹽倉放支。如有事故,就便扣除。支畢,將實收、扣除數目,申報戶部,於原編勘合字號底簿內註銷,以憑稽考,仍立案備照。其在外衛所軍士月鹽,亦有支鈔去處,每鹽一斤,折鈔一百文,照例行移有司,於官錢內支給。如有事故,一體扣除。 軍士鹽糧,洪武二十六年,定凡馬步軍士月支鹽糧,并典牧所養馬象人,冬夏布疋月支鹽糧。遇有公文到部,總具名數,行移該部支放。 凡賞賜,二十六年,定凡在京賞賜,該用鈔錠,戶部查數,具奏,於內府關支。凡有欽賞官軍人等,當該衙門,將該賞人名鈔數,於戶部,委官處磨筭相同,該賞數目,附簿,驗名給散。其委官仍將日逐各起賞過鈔數,開呈戶部,立案備照。候季冬,戶部將原關并賞過鈔數,通類具奏,及賞賜胡椒、蘇木、銅錢等項,亦如之。其在外如有欽依賞賜官軍,及賑濟饑民等項,戶部酌量會計鈔定具奏,委官赴內府照數,關領點閘明白,於戶科給批差人管運,仍行移所在官司。如運鈔到彼,照依坐去則例,眼同驗名給散,造冊回報戶部,以憑稽考。 凡行糧馬草,二十六年,定凡遇行軍馬匹日支糧草,已有定例。其應付一節,該衛先具軍馬數目,開呈,戶部主案出給批文,差官齎領。經過官司并驛分,照依坐去軍人馬匹數目,照例驗程支給。其有為事編發應支行糧人數,亦合照例關支,仍仰所在官司,將支過數目,申達上司,作數。其所齎批文,候至所止地方,隨即赴官告繳,遞回本部,於原編底簿內註銷。

洪武二十七年,定江陰、紹興衛水軍月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洪武二十七年,令江陰橫海水軍右等衛,梢班碇手月支糧一石五斗。又令紹興衛三江千戶所,駕海船民兵,月支糧一石。

洪武二十八年,分別陣亡病故者月糧,及陝西新發充軍者給賞。

按《明會典》:凡月糧,洪武二十八年,令陣亡病故,軍月支糧一石。在營病故者,五斗。 凡賞賜,二十八年,令陝西行都司甘州等衛,新發充軍者,照舊軍事例,給賞冬衣布花。一年以後,減半。

洪武二十九年,置陝西糧倉轉運邊餉。

按《明會典》:凡撥運本色,洪武二十九年,以陝西各府州縣民轉運邊餉道遠,於驛道有軍民處,置倉,各就近地計程接遞。

洪武三十年,以死罪囚人,轉運陝西軍糧。

按《明會典》:凡撥運本色,洪武三十年,令法司將徒流遷徙死罪囚人,先自平涼起,擺到西涼,將運去糧米,就西涼收貯,候擺到甘肅完訖,即從西涼起,擺至平涼接遞。每囚二名,共買車一輛,牛二隻,運米四石。後每車一輛,再貼囚人兩名共當。

洪武三十五年,定親王隨行軍馬口糧草料,及大同守邊軍行糧。

按《明會典》:凡行糧馬草,洪武三十五年,令親王之國,隨行內外官員,及有執事旗校廚役人等,沿途有司應付口糧,本府駕馬,并隨駕馬騾,及護衛官軍下隨侍馬匹應付草料,隨侍官軍回還,亦准支。 又令大同守邊軍士出哨巡邊、守墩瞭高等項公差,驗日計程,關給行糧。

成祖永樂元年,定松潘等處旗軍口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永樂元年,令松潘等處旗軍十口之上,月支糧一石。九口、八口,八斗。七口、六口,七斗。五口、四口,六斗。三口以下,五斗。

永樂四年,定從征旗軍,日關行糧一次。

按《明會典》:凡行糧馬草,永樂四年,令從征旗軍人等,沿途給與行糧,日行一程,止關一次。

永樂五年,定北平各衛軍士,奉天征討旗軍賞賜,及陝西臨邊旗軍月糧。

按《明會典》:凡賞賜,永樂五年,令賞賜北平各衛軍士冬衣布花,該布絹三疋者,內絹一疋折與蘇木一斤八兩。該布二疋者,一疋折蘇木一斤。該布一疋者,仍舊。奉天征討旗軍,原衛無家小,并全家在京者,全賞。其北京有家小者,在京賞綿布一疋。原衛家小布二疋,綿花一斤八兩。為事發充局匠,布一疋。牧馬千戶所養馬幼軍,於贓罰庫關,賞舊衣三件。 凡月糧,永樂五年,令陝西臨邊衛分守城征哨旗軍,俱全支米。永樂八年,定充軍給賞及山東各衛口糧。

按《明會典》:凡賞賜,永樂八年,令甘州等衛,洪武三十二年以後充軍人數,照舊軍例,給賞冬衣布花。 凡月糧,永樂八年,令山東都司各衛所守城餘丁,月支口糧三斗。又令糧多地方旗軍月糧,八分支米,二分支鈔,少者照舊。

永樂九年,分別各省都司衛所旗軍月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永樂九年,令中都留守司、河南、浙江、湖廣都司各衛所守城旗軍,照舊全支米。山西都司各衛所、陝西都司腹裏各衛所,八分米,二分鈔。福建、廣東、廣西、四川都司各衛所,七分米,三分鈔。江西都司各衛所,米鈔中半兼支。又令小河、疊溪、茂州、威州四衛馬軍,月支糧一石四斗,步軍七斗,餘折鈔。永樂十年,令遞運陜西臨鞏等府稅糧。

按《明會典》:凡撥運本色,永樂十年,令陝西鞏昌、臨洮等府稅糧,以附近府縣民運納。蘭縣抵甘州,每五十里設一站,令囚人及官軍轉遞。

永樂十一年,給賞南京軍丁。

按《明會典》:凡賞賜,永樂十一年,令南京操練民間子弟并餘丁、幼軍,照例給賞夏布。

永樂十三年,定給散在京官軍俸糧鈔錠,及山東諸省運糧民丁行糧腳價。

按《明會典》:凡月糧,永樂十三年,令在京各衙門官軍,該支俸糧鈔錠,按月總關,至衛給散。若有事故不到者,將鈔封收,候到給與。若在鄉里隨屯住者,運鈔至屯支給。 凡撥運本色,永樂十三年,發山東、山西、河南及鳳陽、淮安、徐、邳等處民丁十五萬運糧,赴宣府,各給行糧腳價,仍免差役一年。

永樂十四年,定折賞在京衛軍。

按《明會典》:凡賞賜,永樂十四年,令在京各衛軍士,該賞夏布三疋及二疋者,內各一疋折新鈔三錠。永樂十五年,分定各衛所軍士賞賜例。

按《明會典》:凡賞賜,永樂十五年,令北京所屬衛所軍士,全賞本色布花。遼東都司所屬衛分正軍、恩軍,有家小者,綿布二疋,綿花一斤八兩。隻身旗軍并養羊小廝及老幼久病殘疾、復役未及三年,逃軍并習學軍匠,綿布一疋,綿花一斤八兩。幼軍一歲至五歲,隻身在營,有一母伯叔父母一姐者,并六歲至十四歲,隻身者,各綿布一疋,綿花一斤。若在營有一母一伯叔父母一姐一妹一弟者,照養羊小廝例。

永樂十六年,給出差舍人餘丁行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永樂十六年,令差往撒馬兒罕舍人餘丁,原無月糧者,支米一石。以起程日為始,回日住支。

永樂十七年,定京運年例,及山西各衛所布花,在京各衛折布鈔錠。

按《明會典》:凡京運年例,永樂十七年,以口外糧料數少,令於京倉支撥,選取營造,次撥旗軍儹運,其擺堡運糧及坐堡管堡官,除軍職外,仍於吏部聽選方面府州縣官內,選取一百員差用,以文職大臣,把總管運。 凡賞賜,十七年,定賞山西都司所屬衛分,布花則例。振武衛正軍有家小,綿布四疋,綿花一斤八兩。太原左右中三護衛、太原左右前三衛、鎮西衛寧化千戶所正軍校尉、續添校尉,并各護衛牧養馬匹軍人,有家小,綿布三疋,綿花一斤八兩。山西行都司所屬大同左右前後、朔州、天城、陽和、安東中屯等衛正軍、恩軍、校尉并旗手等衛調去入伍軍匠,有家小者,綿布四疋,綿花一斤八兩。凡各衛所隻身旗軍、校尉、巡營、守門鋪、養馬、看倉、看草、老幼、久病、殘疾、復役未及三年逃軍、及瀋陽中護衛、平陽、潞州衛、沁州、汾州千戶所正軍校尉并旗手等衛、調去入伍軍匠,俱各綿布二疋,綿花一斤八兩。 又令在京各衛軍士,該賞布一疋者,與本色。二疋者,內一疋折新鈔五錠。三疋四疋者,各支二疋,餘每疋折新鈔五錠。

永樂十八年,定各衛軍冬衣折色。

按《明會典》:凡賞賜,永樂十八年,令賞賜各衛軍士冬衣布花。絹每疋折與蘇木一斤六兩,胡椒四兩,布每疋折蘇木一斤,胡椒三兩。

永樂十九年,令法司分別囚人運糧贖罪。又定兩京軍士折布及錦衣各衛月糧。

按《明會典》:凡京運年例,永樂十九年,以宣府等處缺糧,令法司囚人運糧贖罪,雜犯死罪十石,流罪八石,徒罪六石,杖罪四石,笞罪二石。 凡賞賜,十九年,令在京各衛軍士,該賞布三疋者,內一疋折蘇木一斤,一疋折新鈔三錠。該布二疋者,內一疋折蘇木一斤。該布一疋者,仍舊。在北京者,與綿布。南京者,與夏布。其南京隨住北京者,仍於南京給之。 凡月糧,永樂十九年,令錦衣衛將軍月支本色米一石,餘折鈔。各衛旗軍、力士、校尉、廚役人等,有家小者,月支本色米六斗。無家小者,四斗五升,餘折鈔。

永樂二十年,遣官盤點直省衛所倉糧,及免民丁運糧者差。

按《明會典》:永樂二十年,令兩京各衛所、應天、蘇、松、順天等府州衛所,及山東、河南、山西、陜西、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四川各布政司所屬及都司衛所,并遼東都司所屬倉糧,俱差官盤點。 凡撥運本色,二十年,令各府州縣民運邊糧者,各免差一年。

永樂二十二年,定兩京衛所軍士絹布折色,及錦衣各衛月糧。

按《明會典》:凡賞賜,永樂二十二年,令在京各衛軍士,該賞布三疋、綿花一斤半者,與絹二疋,胡椒一斤。該布二疋、綿花一斤半者,與絹二疋。該布一疋、綿花一斤半者,與絹一疋,胡椒半斤。其南京衛所軍士,止賞布疋。該三疋者,內二疋折絹一疋,一疋折胡椒一斤。該二疋者,折絹一疋。該一疋者,折胡椒一斤。 凡月糧,永樂二十二年,令錦衣衛將軍總小旗,每月添支米五斗。各衛總小旗軍、力士、校尉人等,有家小者,四斗。無家小者,一斗五升。

仁宗洪熙元年,定大同操備官軍、營造人匠月糧,及勘貴州直隸倉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洪熙元年,令大同宣府操備官軍,月支糧四斗。 又令大壽山營造人匠,有家小者,月添米三斗。 又令差官於貴州等布政司、都司及直隸府州衛所,取勘倉糧,分豁舊管新收,實在同下年該收該用之數,造冊開報。

宣宗宣德元年,分給邊軍月糧,及定解軍行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宣德元年,令銅鼓衛邊軍,有家小者,月支糧八斗。無家小者,五斗。 凡解軍行糧,宣德元年,令凡起解自首,并補役軍丁,出一千五百里之外者,經過有司,每人日給行糧一升,過期不與。不首逃軍及腹裏衛分不及千五百里者,不在此例。宣德三年,差官於九月終運糧遵化,及定各處鎮守出征官軍行糧,并在京操備軍糧。

按《明會典》:凡撥運本色,宣德三年,令行在戶部差官,以九月終發。永平府屬縣民,及東勝諸衛軍,兼運林南東店倉糧,于遵化城內供給官軍。 凡行糧馬草,宣德三年,奏准各處鎮守總兵等官,帶去官軍,皆按月支行糧四斗五升。邊衛軍士隨總兵官出境征進,追勦賊者,准驗日支行糧。其餘不時差遣沿邊探聽聲息,及境外巡邏瞭哨者,不支。 又令各處選調在京操備官軍,月支行糧三斗,民匠民夫四斗。

宣德四年,嚴在京旗軍月糧遲誤之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宣德四年,令在京旗軍該支月糧,如過期三月不關者,扣除在官正收作數,各衙門經該遲誤造冊官吏,參奏拏問。又令在京各衛軍士月糧,每衛選委指揮一員,提督關給。委官通同作弊者,許監察御史糾舉。又令在京在外各衛所總小旗軍,有馬者,止給本等月糧。

宣德五年,定南京軍士全給綿布。又選員督運開平糧米。

按《明會典》:凡賞賜,宣德五年,令南京各衛軍士全給綿布,不支綿花。 凡撥運本色,宣德五年,令歲運開平糧四萬石,自京師至獨石立十一堡,每堡屯軍一千名,各具運車,以六十日為限。其開平備禦官軍,輪班於獨石搬運,仍令都督一員領軍防護,伯一員總督。 又按《明會典》:凡軍士鹽糧,宣德間,凡在京軍士關支月糧,每衛委公正指揮一員,專理其事,依期關給。其新至軍,仍令親管頭目,即與監支。若冒支及容情作弊者,糾舉究治。其各衛軍士關領賞賜冬衣布花,兵部委官,會同戶部委官,給事中、御史各一員給散。

宣德六年,差官提督軍士儹運糧料。

按《明會典》:凡京運年例,宣德六年,令五軍操備并彭城、永清左右三衛旗軍,擺堡儹運糧料一十萬石,赴獨石等處,差武職一員把總提督。

宣德七年,准戶部差官押囚運糧。

按《明會典》:凡撥運本色,宣德七年,奏准法司囚犯送戶部通類,差官押赴通州各衛倉支糧,自備車輛,運赴山海衛倉。

宣德八年,定關支旗軍月糧,及給梁城守禦冬衣。按《明會典》:凡月糧,宣德八年,令旗軍月糧文書到倉,一月半月不關者,住支扣除。 凡賞賜,宣德八年,令梁城守禦千戶所軍士,照例給賞冬衣布花。

宣德九年,定關支旗軍月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宣德九年,令各都司衛所旗軍月糧文書到日,過三月不支者,折支鈔錠。

宣德十年,定四川、山西、陝西各衛所軍士口糧。又耑官給散冬衣布花及大同操備行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宣德十年,令四川松潘旗軍,驗口給糧。小河、疊溪、茂州、威州四衛所馬軍,支糧一石,步軍有家小者七斗,無家小者五斗。又令山西行都司衛所旗軍,有家小者月支糧八斗,無家小者六斗。調來操備者五斗,有家小者八斗。又令陝西行都司衛所旗軍月糧,每石月支本色五斗,餘五斗折支銀布。備禦官軍月支米五斗。又令居庸等驛甲軍,照軍士例支月糧。 凡賞賜,十年,令軍士冬衣布花,在京差監察御史、給事中,會戶部官。在外巡按御史等官,會戶部委官給散。 凡行糧馬草,十年,令各衛旗軍調於大同操備者,月支行糧五斗。

英宗正統元年,令陝西遞運各衛稅糧,又復湖廣五開衛旗軍月糧,及給西安、遼東等軍綿布。

按《明會典》:凡撥運本色,正統元年,令陝西各府歲納甘州各衛稅糧,民運至蘭縣,自蘭縣起,發軍夫運至涼州,自涼州運至各衛。 凡月糧,正統元年,令湖廣五開衛守城旗軍月糧,先減五斗者,仍全支一石。凡賞賜,正統元年,令西安左等衛旗軍,調寧夏各邊備禦者,全支綿布三疋,綿花一斤八兩。 又令增給遼東操備軍士綿花各三斤。

正統二年,改山西歲運稅糧,及各處行糧、月糧、月鹽之例。

按《明會典》:凡撥運本色,正統二年,令山西歲運宣府稅糧,一半改運大同。 凡行糧馬草,正德二年,令大同巡邊軍士月給行糧五斗,料豆一石二斗。 凡月糧,正統二年,令在京并外衛修蓋城樓旗軍人匠、旗軍,每名月添支米一斗,軍匠每名月支米三斗,民匠原無月糧,月支米五斗,餘丁匠三斗。又令陝西肅州衛境外墩軍,月支糧八斗。 凡月鹽,正統二年,令修蓋德勝等門做工軍餘人匠,每名月支食鹽一斤。正統三年,奏准各衛所官軍月糧,又令甘肅官軍用本地食鹽,及報效家人等,賞布折色。

按《明會典》:凡月糧,正統三年,奏准寧夏等四衛征操官軍月糧,照見行事例,各月支一石。有家小者,本色米麥五斗,折色絹布五斗。無家小者,本色三斗,折色支鈔錠。守墩軍,有家小,本色八斗,折色二斗。無家小,本色四斗八升,折色一斗二升。又令湖廣、浙江都司衛所旗軍月糧,照金山等衛所旗軍例,有家小原支本色米六斗者,添二斗。無家小原支四斗五升者,添一斗。又令浙江觀海等衛安插回回,月支糧四斗。又令各邊夜不收軍士,每月添支口糧二斗。又令廣東所屬衛所旗軍,月糧全支。又令四川鹽井、寧番、會川、建昌二衛、茂州、越嶲衛并小河、威疊三千戶所、貴州赤水等衛所、湖廣瞿塘衛、忠州千戶所、四川成都左護衛、成都右等一十衛,并雅州等千戶所旗軍,每月各添支米二斗。又令陝西西安等衛邊軍,有家小者,月支糧六斗。無家小,四斗五升。餘折鈔。又令各營報效甲軍,月支糧一石。又令征進麓州旗軍,自起程日為始,月給本色米一石。事完,照舊。又令陝西邊衛倉所收青稞,支旗軍月糧,每六斗准作五斗。大絹一疋折糧一石二斗。大布一疋折六斗。小布一疋折四斗。

凡月鹽,三年,令甘肅等處官軍,於本地出鹽去處,

自行撈取食用。 凡賞賜,三年,令報效家人義男女婿民人餘丁,各賞布三疋,本色二疋,折鈔一疋。逃囚布一疋,逃軍布二疋,內折鈔一疋,綿花一斤八兩。正統四年,定滁州、北直、陝西添給月糧,京衛沿邊月鹽行糧之例。又定廣東、甘肅軍士口糧,及兩京衛所散給布花。

按《明會典》:凡月糧,正統四年,令滁州衛旗軍原支糧六斗者,今添為八斗。北直隸并大寧都司旗軍,有家小,原支五斗者,添一斗。無家小,原支四斗者,添五升。老幼原支二斗者,添一斗。又令陝西、寧夏等四衛守墩軍士月糧,有家小者,添支本色八斗,折色二斗。無家小,本色四斗八升,折色一斗二升。 凡月鹽,四年,令京衛調出遼東操備軍士,照彼處例,每名月給食鹽二斤。 凡行糧馬草,四年,令沿邊各衛砌關口旗軍,離衛四百里以上者,准月支口糧三斗。 又令廣東往來伴送使臣,赴京公幹旗軍人等回還口糧,每名日支一升。若一日經過兩處者,不許重支。 又令甘肅、寧夏等處各衛征操軍士,若遇警,隨總兵官出境,征進追勦寇賊,及差出探聽聲息、巡邏哨瞭者,每月行糧三斗,驗日支給。 凡賞賜,四年,奏准北直隸衛分軍士冬衣布花,每歲七月中,差官給散,俱限十二月終回京。 又令在京并南京各衛所旗軍、力士、校尉、將軍人等,該賞布花,見在,并征差在營,有家小、隻身及年十五歲以上矮小軍人在營,有家小并年十四歲以下幼軍在營,或有一母一伯叔父母一姐一妹一弟者,征差運糧陣亡、失陷、傷故、落水渰死、病故,但有長幼兒男同家小在營者,在營亡故,有兒男家小在營者,初年下屯關支月糧未收子粒,有無家小者,年老殘疾還鄉、換丁在營有家小者,王府隨侍旗軍、校尉并養馬軍人、醫獸、操練民間子弟并餘丁,俱布三疋。為事發,遣征進,在京有家小者,年老殘疾,無丁代役,并習學局匠,及赦前為事發充局匠,俱有家小,及年十五歲以上矮小軍人,在營隻身者,各衛燒窯、挑柴、看桐漆樹、種苜蓿及四門廚房做飯,并食糧恩軍,赦前收役在營有家小者,俱布二疋。征差運糧、陣亡、失陷、傷故、落水渰死,在營止有老軍,與隻身,妻女并年六歲至十四歲,隻身男及同籍隻身弟壻等項在營者,為事食糧恩軍,在營隻身者,在營亡故,止有六歲至十四歲隻身男在營者,為事發遣征進,在彼病故,在京有兒男者,旗軍年老殘疾,無丁代役者,習學局匠,及赦前為事發充局匠,在營俱隻身者,赦後為事發充局匠,及王府養羊幼軍小廝,俱布一疋。牧馬千戶所養羊幼軍,舊衣三件。征差隻身,并在營止有幼男女年十歲以下,候本軍回還,照例補賞。為事被監,有無家小,候復役補賞。

正統五年,定添給中都、貴州、大河、淮安等各衛月糧行糧之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正統五年,令中都留守司鳳陽右等衛所旗軍,有家小,支米六斗者,添支二斗。無家小,支四斗五升者,添支一斗五升。殘疾并幼軍,月支米三斗。如舊所添糧,俱於折色內扣除。 又令貴州各衛選操旗軍,總旗月支糧七斗五升,小旗六斗,軍人有家小者五斗,無家小三斗,餘俱於四川布政司官軍折支鈔。 又令大河、淮安二衛及鳳陽各衛所旗軍月糧,有家小者,每月添支米二斗。無家小者,添支一斗五升。於折色內扣除。 又令遼東、廣寧等衛及定遼左等衛軍士,有家小者,每月添支米三斗。隻身二斗,紀錄幼軍一斗。 又令直隸梁城守禦千戶所旗軍,月支糧三斗。 凡行糧馬草,五年,令梁城守禦千戶所官軍,在京操備者,月支行糧四斗。陝西都司都指揮管領旗軍,於甘肅、寧夏及綏德等寨堡備禦者,照甘肅備禦旗軍例,月支米五斗。

正統六年,給大同出境墩軍及遼東各邊軍行糧。按《明會典》:凡行糧馬草,正統六年,令大同境外衝要守墩官軍,及離城百里之外者,給行糧。其內地不及百里者,不給。 又令遼東沿邊城堡守墩瞭哨官軍行糧,每人月給四斗五升。 又令各邊哨備官軍,在邊者,月給行糧。回衛即罷支。

正統七年,令南京折糧銀,運糴陝西軍糧,及定各衛所行糧月糧。

按《明會典》:凡解運折色,正統七年,令直隸、蘇州等府起運南京糧,折銀五萬兩,運赴陝西布政司,轉運甘肅等處,糴糧給軍。 凡行糧馬草,七年,令密雲各衛邊軍,出境巡哨,夜不收人等,驗日於古北口日支行糧一升。守關操備,非出境外者,不支。 又令各處進貢馬每匹,日支料四升,草一束。 又令各處草場,每歲牧放馬匹官軍,沿途官司,日支口糧一升。一日經過兩處,不許重支。 凡月糧,正統七年,令密雲中後二衛守關操備旗軍,有家小者,并興州後屯等衛調去官軍,每月俱支米八斗,行糧住支。 又令陝西、寧夏等衛旗軍,每月添支米一斗,餘折布絹。 又題准太原左等衛旗軍,遞年調偏頭關禦冬守夏,分為兩班輪流回衛,取討衣鞋,沿途日用口糧,照大同操備官軍事例,每名日支一升。回衛住支。 凡賞賜,正統七年,令陜西都司調去甘肅沿邊操備,腹裏屯軍,每名給賞綿布三疋,內折鈔一疋,綿一斤八兩。

正統八年,定添給陝西、直隸等各衛所月糧、行糧及賞賜布花之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正統八年,令陝西西安左等衛,調撥甘肅、延綏等處操備旗軍,有家小,原支本色六斗者,添支一斗。無家小,原關四斗五升者,添支五升。又令天壽山上工官軍,每月行糧四斗外,添支口糧二斗。 又令陝西衛所腹裏旗軍,三個月全支米一石,餘月米鈔兼支。甘肅操備旗軍四個月,全支米一石,餘月照舊。 又令陜西肅州衛,為事問發,立功守瞭犯人,月支口糧三斗。 又令直隸、蘇州、松江、浙江沿海等衛所旗軍月糧,有家小者,添為一石。 又題准宣府旗軍,在衛月糧一石內,有家小者,月支本色六斗,折鈔四斗。夜不收并守墩軍,再關行糧本色三斗,共米一石三斗。 凡行糧馬草,八年,令河南、山東等處在京操備官軍,月給行糧四斗。 凡賞賜,八年,令甘肅、延綏等處操備旗軍,有家小者,每名給賞布三疋,隻身布二疋,綿花俱一斤八兩。 又令陝西都司所屬、寧夏中護衛、河州、洮州、岷州、寧夏左右前屯衛、寧夏中、靖鹵等衛、寧夏群牧千戶所正軍、恩軍、校尉,有家小者,每名給賞布四疋,隻身旗軍、校尉并養羊小廝、巡營、守門鋪、養馬、看倉、看草、老幼、久病、殘疾、復役未及三年、逃軍,布二疋,綏德衛、慶陽、延安、西安右護衛、西安左、西安後、鞏昌、漢中、秦州、平涼等衛、鳳翔守禦千戶所、西固城禮店千戶所、階州守禦千戶所、平涼中護衛、蘭州、西安前、甘州中護等衛、甘州群牧守禦千戶所、鄭府儀衛司群牧千戶所正軍、校尉,有家小者,布三疋。寧夏在城驛并寧夏遞運所,及高橋兒等各驛遞運所恩軍,布花各照彼處附近衛所軍士,原定腹裏口外事例給賞。陝西行都司所屬甘州左、甘州右中前後、涼州、西寧、永昌、山丹、莊浪、鎮番等衛、古浪城鎮裔守禦千戶所正軍、恩軍并鎮裔守禦千戶所京衛犯罪旗軍、并涼州、莊浪二衛自買馬匹充軍報效士民,有家小者,布四疋。自綏德衛以下,凡隻身旗軍、校尉并養羊幼軍、巡營、守門鋪、養馬、看倉、看草、老幼、久病、殘疾、復役未及三年、逃軍,俱各布二疋,綿花一斤八兩。

正統九年,定大同陝西軍士口糧,及起運山東等處稅糧,折色賞給軍士布花之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正統九年,令大同宣府軍糧,有家小者,月支本色八斗,折鈔二斗。無家小者,月支本色六斗,折鈔四斗。 又令陝西、延綏守邊旗軍,有家小者,月支米五斗,豆二斗,餘三斗折布。 又令行都司衛所夜不收,月糧全支。 凡解運折色,九年,令山東等布政司、直隸、大名等府稅糧折布,俱運赴永平、山海。江西等布政司、直隸、蘇常等府州稅糧,折銀運山海、遼東,糴買糧料。 凡賞賜,九年,令各衛軍士該賞布花,許在衛家人妻子代領。隻身無親者,照數印封,著親管官旗,領送本軍。

正統十年,定各衛所月糧、行糧及賞給冬衣。

按《明會典》:凡月糧,正統十年,令各處起取軍匠,定撥立功,中衛帶管支糧。 又令福建沿海衛所,備倭旗軍,月支米。 又令遼東屬衛守城軍,月糧六斗,內本色三斗,折鈔二斗。守邊者,月支本色米五斗。其沿邊操哨軍,月支本色米五斗,一斗折鈔。 凡行糧馬草,十年,議准寧夏沿邊修砌軍,查照離城百里日,支行糧一升。不及百里者,就於本等月糧內食用,不許再支行糧。 凡賞賜,十年,令陝西延慶、西安、秦鞏、鳳翔等衛所屯田旗軍,分調定邊等營,備冬者,每名給賞布二疋,內折鈔一疋,綿花一斤八兩。 又令聚落、陽和、天城三驛擺站囚軍,每名給賞綿布二疋,綿花一斤八兩。

正統十一年,定陝西旗軍月糧折布,及壯丁帶操者口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正統十一年,令陝西、甘肅旗軍月糧,折河南起運闊白綿布,每疋八斗。陝西綿布,每疋仍折六斗。 又題准陝西行都司肅州等衛旗軍,月糧一石。前月關支本色四斗,河南大布一疋。後月關支本色六斗,陝西小布一疋,相兼放支。 又令陝西獵戶土民選出壯丁,本衛所帶操者,月支口糧四斗。正統十二年,定萬金所屬衛分本折間支及運糴遼東軍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正統十二年,令萬全都司所屬衛分,不分旗軍,月支米一石,米與折色銀布,間月關支。如遇閏月,全支米。 凡撥運本色,正統十二年,令直隸永平府永平、盧龍等衛罪囚,運山海倉糧赴遼東、寧遠等倉贖罪。 凡京運年例,正統十二年,令每歲運銀十萬兩於遼東,糴買糧料。又令每歲運銀十五萬兩於宣府,糴買糧料。

正統十三年,定給山西、陝西等衛所軍士口糧,及遼東操守餘丁舍人行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正統十三年,令山西行都司衛所屯軍馬隊操練者,月支口糧三斗。 又令陝西、甘肅選操屯軍,有供丁者,月支米三斗。 又題准宣府右等衛所旗軍,選充馬步隊,沿邊營堡操備餘丁,每名月給口糧三斗。 凡行糧馬草,十三年,令遼東各營堡操守餘丁、舍人,原無月糧者,准支行糧。

正統十四年,分別給發各項餘丁及大同旗軍家小口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正統十四年,令通州等衛充斗級餘丁,月支口糧三斗。 又令神機營牌刀餘丁,月支米六斗。 又題准大同旗軍,不分頭撥次撥,有家小關支八斗,無家小六斗,夜不收原關月糧一石,添與行糧三斗,敢勇旗舍并簡選餘丁,除老疾外,其見在守城者,每名月支口糧三斗。選操屯軍,照依守城軍士,有家小八斗,無家小六斗。 凡行糧馬草,十四年,令寧夏官軍,遇差巡哨者,日支行糧一升。

代宗景泰元年,定在京各項官軍支給月米。

按《明會典》:凡月糧,景泰元年,令在京將軍旗校操備報效等項官軍人等,該支食米一石之上者,俱月支本色米一石,餘折鈔。 又令京營頭撥官軍月糧,每月各添一斗,次撥五升。 又題准召募勇敢并報效舍餘人等,照操備官軍事例,給賞冬衣布花,將口糧每月再加一斗,共作四斗關給。

景泰三年,定京營京衛各項軍人口糧,及五軍營運糧腳銀。松潘巡哨官軍、南京駕船水軍行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三年,令京通各衛倉軍斗月糧,有家小支六斗者,添為一石。無家小支四斗者,添為六斗。 又令神機營操練餘丁,月糧仍支六斗。 又令寺子峪等二十六營操守軍士、大安口等駐操八營巡哨聽調軍士,有家小者,月支米八斗。無家小,六斗。行糧住支。 又令各營報效舍餘,有冠帶者,月支米一石。無冠帶,有家小,八斗。無家小,六斗。外衛官旗頭撥五斗。 又令各營舍餘,選出操練者,月支米三斗。

又令各處老幼殘疾屯軍,俱令守城把門,月支米

三斗。 又令口外旗軍,照舊支月糧一石。 凡京運年例,景泰三年,令五軍等營撥軍七萬,運糧七萬石於懷來,每人給腳銀三錢。 凡行糧馬草,景泰三年,令松潘等衛所官軍,差出三百里之外,巡哨貼守,經五日之程者,支行糧。 又令南京各衛駕船軍餘,往來經兩月之程者,人支行糧八斗。半年者,二石八斗。景泰四年,撥運通州隆慶倉米,又加給內外諸營糧米。

按《明會典》:凡撥運本色,景泰四年,令法司發直隸罪囚,於通州倉支豆,運赤城、直隸并萬全都司等處,罪囚於隆慶衛倉支米,運龍門。又令召人自通州倉支米,赴獨石,每石給腳銀六錢,馬營五錢五分。 凡月糧,景泰四年,令神機敢勇報效等營,并御馬監操備舍人餘丁,原支三斗,及今加六斗者,俱支四斗。內有冠帶者,八斗。遇有調用,各加行糧二斗。 又題准將延慶衛白羊口及在京撥去守備,并居庸等四驛官軍俸糧、行糧廩給,著令來京倉關支。願支銀者,每粟米一石,折銀三錢。不願者,支糧。 又題准將萬全都司所屬衛所,選揀在官舍人餘丁,有馬常川操練者,照例關給口糧。其無馬舍餘,每年自正月起,至三月終止,給與口糧操備。其餘務農月日,俱各住支。遇有警急聲息,果妨農種,照舊給與口糧。

景泰五年,定倒馬關旗軍月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景泰五年,倒馬關旗軍月糧,有家小者八斗,無家小六斗。

景泰六年,令法司罪囚領運倉糧,又定土木榆林站軍、修城官軍及四川征守軍口糧。

按《明會典》:凡撥運本色,景泰六年,令法司罪囚領運通州倉糧赴宣府。不完者,發巡撫官處,減半,自備米納宣府。斬絞罪二十石,流并徒三年十六石,徒二年半十三石五斗,徒二年十一石,一年半九石,一年六石五斗,杖每十四斗。 凡月糧,景泰六年,令土木榆林二驛擺站軍士月糧,有家小者八斗,無家小六斗。

又令修理城垣官軍,每月添支口糧一斗。 又令

四川征進守備旗軍,每月支米八斗,守城旗軍五斗,老疾紀錄三斗。

英宗天順元年,定邊軍土軍口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天順元年,令各邊軍人,不分馬步,俱支米一石。 又令各處土兵秋冬操練支口糧,春夏住支。

天順二年,定倉軍囚徒月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天順二年,令通州添蓋倉廒旗軍,月支口糧三斗。 又令守瞭囚徒,月支糧二斗。天順五年,奏准都督征勦官軍行糧。

按《明會典》:凡行糧馬草,天順五年,奏准凡都督等官,率領達官軍人征勦者,都督、都指揮日支行糧三升,指揮、千百戶、鎮撫頭目旗軍一升五合,舍人儒士家人一升,馬每匹日支料四升,草一束。南京達官軍人等,亦照此例。

憲宗成化二年,令添給各衛旗軍月糧,又派定四川各衛本折軍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成化二年,令各衛旗軍月糧,添支本色五升。 又令四川成都右衛旗軍月糧,照貴州衛所新定事例,俱米鈔中半兼支。軍人無家小者,月糧六斗,本色四斗,折鈔二斗。老疾并紀錄,各支本色三斗。松、茂、威、疊、小河五衛所,總旗本色一石,折鈔五斗。小旗本色九斗,折鈔三斗。有家小軍人,本色八斗,折鈔二斗。無家小者,本色四斗五升,折鈔一斗五升。其撥堡貼守總旗本衛,支本色五斗五升,該堡支四斗五升,小旗本衛支四斗五升,該堡支四斗五升。有家小正軍本衛支米三斗五升,該堡支四斗。無家小者該堡支米四斗五升,不支行糧。續令松潘等衛所旗軍,有家小者月支本色一石,無家小支八斗者,減去三斗。老疾紀錄俱支三斗。 又令四川各衛所旗軍月糧,添支本色五斗。

成化七年,定陝西、延綏旗軍月支本折米鈔。又添給貴州軍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成化七年,令陝西、延綏二衛旗軍,照慶陽衛例,總旗月支本色八斗,折鈔七斗。小旗月支本色六斗,折鈔六斗。有家小軍人,月支本色六斗,折鈔四斗。 又令貴州軍糧,總旗八斗三升者,添為九斗。六斗八升者,為八斗。軍士有家小,五斗八升者,為七斗。無家小,四斗八升者,為五斗五升。如糧不敷,折給銀布。

成化八年,令大同操班舍人糧,照操軍。又令征進官舍軍餘,每日給米。

按《明會典》:凡月糧,成化八年,令大同宣府選操上班舍人,照操軍例,月支糧一石。 凡行糧馬草,成化八年,令征進達官軍舍,不分官舍軍餘,沿途每人日給米二升半。如一日經過兩站者,不許重支。到邊仍照行糧常例。

成化九年,添給邊民夜不收月糧,又定宣府陝西等邊軍糧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成化九年,令各邊民夜不收月糧,添為五斗。 又令宣府選操旗軍,照邊軍例支糧。又令陝西、延綏、慶陽三衛,在榆林邊備者,月支本色米六斗,折色四斗,支銀錢。

成化十一年,定陝西、洮河、岷州三衛邊備守城軍糧。又嚴直隸衛所支放,及增河南等處折色。

按《明會典》:凡月糧,成化十一年,令陝西、洮河、岷州三衛,在邊操備旗軍,照洮州衛例,月支本色米一石。在衛守城雜差等項,照臨洮等衛例,月支本色六斗,折鈔四斗。 又令在京并直隸涿鹿左等衛所,及該關糧米衙門,并各營關糧軍人,俱照原定月分,預先造冊,送部定倉,及將寄囤糧米,俱各預先支放。如有事故,就便扣除,勘合到倉,不行依期赴支者,聽巡倉御史拿問,糧米照例扣除。若各該關糧文冊,造報稽遲者,戶部將遲慢官吏,通查送問。 凡解運折色,成化十一年,令大同、宣府遞年坐到山西、河南、山東、北直隸糧料,除山西每石徵銀八錢外,其河南等處,自今年為始,每糧一石,徵銀八錢五分。

成化十二年,議定三年一次,差官查盤各邊糧草,及定營造軍匠食鹽。

按《明會典》:成化十二年,議定三年一次,差科道及戶部官,查盤各邊糧草。如有虧折、短少、浥爛等項,將總理盤督等官,一體究問參奏。 又按《明會典》:凡月鹽,成化十二年,令見今營造軍民人匠,每名月給食鹽一斤。

成化十三年,定月糧支放諸例,及軍士月鹽。

按《明會典》:凡月糧,成化十三年,令長陵等衛洒掃寶山做工旗軍,月支糧一石。 又令今後遇有官吏旗軍事故調用等項,遺下并預支應得俸糧五斗以上,失於還官者,事發,不問罪,追糧還官。五斗以下,俱免追問。 又令京通二倉支糧衛所,并各營局等衙門,每年正月、二月、九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俱在通州倉關支。三月至八月,京倉關支。如遇兼支粟米小麥時月,及京城米貴,臨時酌量奏請。 凡月鹽,成化十三年,令南北二京錦衣等衛軍校尉,各處旗校軍士,月鹽一體住支。

成化十四年,令給在京操練餘丁月米。

按《明會典》:凡月糧,成化十四年,令在京各衛餘丁,選取在營操練者,月支米六斗。

成化十五年,令邊軍遠者,許支行糧馬草。

按《明會典》:凡行糧馬草,成化十五年,令各邊防護修墩燒荒官軍,若在百里及五日之內,堪自備糧料者,不許關支行糧馬草。若五日及百里之外者,聽令關支,仍將支過數目,於在營下月冊內扣除。其遇警截殺,探賊按伏官軍,不能自帶糧料者,并聽隨處關支。鎮守等官,於無事點視邊防等項,許本鎮城堡軍馬護送,不得多帶人馬濫支草料。

成化十六年,令苜蓿軍支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成化十六年,令種苜蓿旗軍,照養牛種菜等例,月支糧一石。

成化十七年,令大同、宣府等墩軍及軍匠,俱支月糧。按《明會典》:凡月糧,成化十七年,令大同、宣府、延綏、寧夏、甘涼、遼東沿邊墩軍,月支米三斗。又令六科廊裁縫軍匠,月支米五斗。

成化十八年,定錦衣女戶月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成化十八年,令錦衣衛女戶,月支糧一石。

成化十九年,令宣府舍餘,照在城例支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成化十九年,令宣府各城選操舍餘,照在城例,月支糧一石。

成化二十年,定京通月糧,分月關支。遼東本折各半。又令各衛罪囚運送軍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成化二十年,令在京各衛軍人月糧,五月、六月、七月、八月、十一、月十二月,京倉關支。正月、二月、三月、四月、九月、十月,通州關支。 又奏准遼東軍士月糧,上半年放與本色。如遇糧缺,下半年支與折色,每石照例二錢五分。 凡撥運本色,成化二十年,令遼東管糧官,會同撫按等官,將附近永順二府所屬州縣,并永平、盧龍衛所見問罪囚內,有雜犯死罪以下,酌量地里遠近,定擬則例,發山海衛倉關領糧米,送廣寧前屯、廣遠二城倉收貯,及將遼東所屬官吏人等,有犯各項罪名者,亦照例於遼陽城六倉關領糧米,運送東州、靉陽、清河、鹼場、馬根單五堡,各備用。

成化二十一年,定各項軍人月糧,及嚴官吏朦朧侵欺之弊。

按《明會典》:凡月糧,成化二十一年,令永清等衛所餘丁幼匠,月支米五斗。 又令漕運軍餘,月糧八斗,俱支本色。 又令各處沿邊沿海軍士,月支糧八斗。又議准今後管軍官吏、總小旗關支逃故等項軍糧,與承委放糧官員人等,將應扣還官錢糧,朦朧關支者,俱照常人盜倉糧擬斷。其承委收糧官員人等,侵欺應放官軍俸糧者,仍依監守自盜倉糧論。若管軍官吏冒支見在軍糧一名,不拘糧數多寡,照依律例科斷。二名之上者,俱照常人盜倉糧問罪。

成化二十二年,減邊軍月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成化二十二年,令各邊守瞭及為事問發各邊墩臺囚徒,月支米一石者,減為四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