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31
卷27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二十七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十三
明〈太祖吳元年一則 洪武十五則〉
祥刑典第二十七卷
律令部彙考十三
明
太祖吳元年十一月,命中書省詳定律令。
按《明通紀》:吳元年十一月,命中書省詳定律令。先是,上以唐宋以來,皆有成律斷獄,惟元不倣古制,取一時所行之事為條格,胥吏易為奸弊。自平武昌以來,即議定律。至是臺諫已立,各道按察司,將巡歷郡欲頒成法,俾內外遵守。命相國李善長、參知政事傅瓛、楊憲、太史令劉基、翰林學士陶安同詳定律令。諭之曰:立法貴在簡當,使人易曉。若條緒繁多,或一事而兩端,可輕可重,奸貪之吏得以夤緣為奸,則所以勝殘暴者,反以害良善,非良法也。卿等宜盡心參究,凡刑名條目逐日來上,吾與卿等面議斟酌之。庶可以為久遠之法。
洪武元年正月,定《大明令》百四十五條,頒行天下。又定真犯死罪、雜犯死罪及一切賦稅、朝儀、鹽茶等律令。
按《明通紀》:洪武元年正月,中書省、御史臺臣進所修《大明令》。命頒行天下。諭曰:律令者,治天下之法也。令以告之於先,律以齊之於後。《書》曰:刑期於無刑。天下果能遵令而不犯於律,刑措斯亦不難。故命頒行四方,惟爾臣庶體予至懷。
按《明會典》:洪武元年,令凡鬥毆詞訟犯人,依律保辜。若所招罪重者,依法監禁。罪輕者,保管在外。其餘原告、証佐、干連人等,毋令隨衙,妨廢生理。違者,究治。凡鞫問罪囚,必須依法詳情推理,毋得非法苦楚,鍛鍊成獄。違者,究治。
凡差使人員,不許接受詞狀,審理罪囚。違者,以不應論罪。
凡告事者,告人祖父不得指其子孫為証,告人兄不得指其弟為証,告人夫不得指其妻為証,告人本使不得指其驅奴婢為証。違者,治罪。
凡特旨臨時處決罪名,不著為律令者,大小衙門,不得引此為例。若輒引此律,致令罪有輕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論。
凡諸姦邪進讒言,佐使殺人者,雖遇大赦,不在原免。凡以赦前事告言人罪者,以其罪罪之。若係干錢糧、婚姻、田土,事須追究,雖已經赦,必合改正。徵收者,不拘此例。
凡年老及篤廢殘疾之人,除告謀反、叛逆、子孫不孝,聽自赴官陳告外,其餘公事,許令同居親屬通知所告事理的實之人代告。誣告者,罪坐代告之人。又令凡計贓者,皆據犯處當時物價,若計傭賃器物為贓者,亦依犯時價值。其傭賃雖多,不得過其本物之價。
一、金銀銅錫之類,金一兩四百貫,銀一兩八十貫,銅錢一千文八十貫,生熟銅一斤四貫,鐵一斤一貫,錫一斤四貫,黑鉛一斤三貫。
一、珠玉之類,玉一片,長二寸,闊一寸,厚五分,八十貫。珍珠一顆,重一分,十六貫。寶石一粒,重一分,八貫。翠一箇,一十貫。
一、羅緞布絹絲綿之類,紗一疋八十貫,綾一疋一百二十貫,紵絲一疋二百五十貫,羅一疋一百六十貫,改機一疋一百六十貫,錦一疋八貫,高麗布一疋三十貫,大青三梭布一疋五十五貫,大白三梭布一疋四十貫,中細白綿布一疋二十貫,粗綿布一疋一十貫,粗苧布一疋二十二貫,細苧布一疋二十四貫,粗褐一疋四十貫,綿紬一疋五十貫,大綿布一疋二十貫,麻布一疋八貫,葛布一疋二十貫,大絹一疋五十貫,小絹一疋二十貫,細絨褐一疋二百四十貫,氈段一段五十貫,氆氌一段五十貫,絲綿一斤二十四貫,淨棉花一斤三貫,麻一斤五百文。
一、米麥之類,粳糯米每一石二十五貫,小麥一石二十貫,大麥一石一十貫,芝麻一石二十五貫,薥秫一石一十二貫,黃黑菉豌豆每一石一十八貫,麪一斤五百文。
一、畜產之類,馬一疋八百貫,騾一頭五百貫,驢一頭二百五十貫,駝一頭一千貫,水牛一隻三百貫,黃牛一隻二百五十貫,大豬一口八十貫,羊一隻四十貫,鹿一隻八十貫,小豬一口一十二貫,犬一隻一十貫,獐一隻二十貫,猫一箇三貫,兔一隻四貫,虎豹皮每張四十貫,馬皮一張一十六貫,牛皮一張二十四貫,鹿皮一張二十貫,馬騾牛驢豬羊獐鹿肉一斤一貫,鵝一隻八貫,鴨一隻四貫,雞野雞每一隻三貫,鴿鵪鶉每一隻五百文,天鵝一隻二十貫,魚鱉蝦蟹每一斤一貫。
一、蔬果之類,核桃榛子每一斤一貫,棗栗柿餅每一斤一貫,菱芡一斤一貫,松子一斤一貫,葡萄一斤一貫,楊梅一斤一貫,西瓜一十箇四貫,桃梨每一百箇二貫,杏李林檎每一百箇一貫,柑橙橘石榴每二十箇一貫,柿子每三十箇一貫,菜一百斤二貫,薑一十斤一貫,藕一十支二貫,蓮房二十箇一貫,冬瓜一箇五百文,蒜頭一百箇五百文。
一、巾帽衣服之類,紗帽一頂二十貫,胡帽一頂八貫,貂鼠披肩一頂四十貫,㯶草帽一頂八貫,儒吏等巾每一頂八貫,紵絲絹帽每一頂六貫,氈帽一頂四貫,絛一條一貫,氈襪一雙四貫,氈衫一領四十貫,鹿皮靴一雙二十四貫,麂皮靴一雙四十貫,牛皮靴一雙一十貫,凳鞋一雙二貫,靸鞋一雙一貫五百文,紵絲羅荷包每一箇一貫,包頭一方一貫,手帕一方二貫,網巾一頂三貫,綿紵絲被每一床一百貫,綾被一床四十貫,紬絹被每一床二十貫,氈條一條四十貫,花毯一條八十貫,綿紵絲褥一床八十貫,布褥一床十六貫,細布綿花被一床三十貫,粗布綿花被一床二十貫,舊紵絲衣服一件三十貫,新紵絲衣服一件八十貫,舊羅衣服一件二十四貫,新羅衣服一件七十貫,舊紗衣服一件二十貫,新紗衣服一件六十貫,舊綿布衣服一件五貫,新綿布衣服一件一十六貫,舊紵絲小襖一件二十貫,新紵絲小襖一件四十貫,舊紗羅小衫每一件一十貫,新紗羅小衫每一件三十貫,舊紵絲裙一條二十五貫,新紵絲裙一條五十貫,舊羅紗裙每一條二十貫,新羅紗裙每一條四十貫,綾紬衣服每一件二十貫,綾紬小襖每一件一十貫,絨褐衣服一件八十貫,舊夏布衣服一件五貫,新夏布衣服一件一十貫,綿布小衫一件五貫,綿布裙一條五貫,綿布褲一腰四貫。
一、器用之類,門一扇五貫,板壁一扇一十貫,窗一扇三貫,木板一片,闊一尺,長五尺,厚五寸,四貫,桌一張一十貫,凳一條四貫,杌一面二貫,交椅一把二十四貫,琴一張六十貫,扇一把一文,木箱一箇八貫,大屏風一箇二十四貫,竹簾一箇二貫,㯶蓑衣一件三十貫,笠一頂一貫,雨傘二把一貫,雨籠一箇一貫,牆壁籬笆一丈一十貫,大瓷瓶一箇一貫,大瓷缸一箇一十貫,漆盤一箇四貫,漆楪碗每一箇一貫,烏木著十雙四貫,竹著十雙五百文,瓷楪碗每十箇二貫,大木桶一隻五貫,大木盆一箇三貫,斛一張五貫,斗一量二貫,升一箇五百文,大鐵鍋一口八貫,銅鍋一口二十貫,鐵鋤一把二貫,鐵犁一把二貫,鐵鍬一把二貫,大車一輛三百貫,小車一輛二十四貫,船一隻計料一百石五百貫,馬鞍一副六十貫,鼓一面五貫,碾磨每一副三十貫,女轎一頂八十貫,秤一把五百文,鐵索一條一貫,鎖頭一箇五百文,弓一張八貫,箭一十枝四貫,鎗一根四貫,大刀一把五貫,小刀一把五貫,弩一張八貫,魚叉一把一貫,禾叉一把一貫,大罄一口二十貫,鐃鈸一副四貫,柴草一小車一十五貫,木柴一百斤八貫,灰炭每十斤一貫,煤一石八貫,瓦一百片一十貫,磚一百箇一十六貫,木一根、圍一尺、長一丈六貫,椽一根四貫,猫竹一根二貫,蘆蓆一領一貫,筆竹一根五百文,秫鞂齐草每一大車四十貫,白蠟一斤一十貫,黃蠟一斤二貫,香油一斤一貫,茶一斤一貫,酒醋每一瓶一貫,真粉一斤五百文,鹽每十斤二貫五百文,蜂蜜沙糖每斤一貫,蘇木一斤三貫,胡椒一斤八貫,花椒一斤一貫,銀硃一斤一十貫,礬一斤五百文,硃砂一兩四貫,硫黃一斤一貫,榜紙一百張四十貫,中夾紙一百張一十貫,奏本紙一百張一十六貫,手本紙一百張七貫,各色大箋紙一百張二十貫,墨一斤八貫,筆一十枝二貫。
凡各處城樓窩鋪,洪武元年,令腹裡有軍城池,每二十丈置一鋪,邊境城每十丈一鋪,其總兵隨機應變增置者,不在此限。無軍處所,有司自行設置,常加點視,毋致疏漏損壞。提調官任滿,得代,相沿交割,違者治罪。
又令禁繫囚徒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廢疾、散收、輕重,不許混雜。枷杻常須洗滌,蓆薦常須鋪置,冬設暖匣,夏備涼漿,無家屬者,日給倉米一升,冬給綿衣一件,夜給燈油,病給醫藥,並令於本處有司係官錢糧內支放,獄司預期申明關給,毋致缺誤。有官者,犯私罪,除死罪外,徒流鎖收杖以下,散禁。公罪自流以下,皆散收。司獄官常切拘鈐,獄卒不得苦楚囚人。提牢官不時點視。違者,禁子嚴行斷罪,獄官申達上司究治。
又按《明會典》:洪武初,定真犯死罪律令。 十惡, 變亂成法, 朦朧奏啟, 棄毀制書印信, 漏泄軍情大事, 強占良家妻女, 背夫在逃改嫁, 收祖父妾及伯叔母、嫂、弟婦, 先誤軍機, 殺傷來降人及逼勒逃竄, 拒捕, 激變良民失陷城池, 造妖書妖言, 盤詰奸細, 強盜, 盜制書印信, 誣執翁姦, 劫囚, 白晝搶奪傷人, 發塚見屍, 略人略賣人因而傷人, 謀故鬥毆等項殺人, 奴婢毆罵家長, 威逼期親尊長致死, 妻妾毆夫篤疾, 姦家長妻女, 強姦, 竊盜三犯, 詐偽, 誣告故入人罪已決, 告謀逆不受理以致攻陷城池, 罪囚反禁在逃, 故禁故勘平人致死, 放火故燒人房屋盜財物者, 邀取實封公文, 從軍征討私逃再犯, 秋糧違限一年之上不足, 三犯逃軍, 師巫假降邪神及妄稱彌勒佛會, 軍人私出外境擄掠傷人, 死囚之子孫為父母等自殺。
大誥: 僧道不務祖風, 說事過錢, 冒解罪人。逸夫, 濫設吏卒, 耆民赴京面奏事務阻當者,擅立幹辦等項名色, 閒民同惡, 官吏下鄉, 擅差職官, 魚課擾民, 經該不解物, 不對關防勘合, 關隘騙民, 居處僣上用, 市民為吏卒, 造作買辦不與價, 慶節和買, 空引偷軍, 臣民倚法為奸, 官吏長解賣囚, 寰中士夫不為君用,鄉民除患, 阻當耆民赴京。
雜犯死罪律令: 盜倉庫錢糧, 官吏受贓過滿,稱訴冤枉借用印信封皮, 私越冒渡關津出外境,
私將人口軍器出外境及下海, 投匿名文書告
人罪, 毆制使及本管長官折傷, 遞送逃軍妻小出京城, 陵虐罪囚致死者。
大誥: 官民犯罪買重作輕或盡行買免, 攬納戶,
安保, 斷指誹謗。
又令凡民間賦稅,自有常額,諸人不得於諸王、駙馬、功勳大臣及各衙門妄獻田土、山場、窯冶,遺害於民。違者治罪。
凡糾舉失儀,洪武初,令百官有未嫺禮儀,新任及諸武臣,聽侍儀官,每日午門外演習,御史二員監視。有不如儀者,糾舉。百官入朝失儀者,亦糾舉如律。又議定官給茶引付產茶府州縣,凡商人買茶,具數赴官納錢,給引,方許出境貨賣。每引照茶一百斤,茶不及引者,謂之畸零,別置由帖付之,仍量地遠近,定以程限,於經過地方執照。若茶無由引,及茶引相離者,聽人告捕。其有茶引不相當,或有餘茶者,並聽挐問。賣茶畢,即以原給引由赴住賣官司告繳。該府州縣,俱各委官一員管理。
又定:一、凡茶引一道,納銅錢一百文,照茶一百斤,茶由一道,納銅錢六百文,照茶六十斤。諸人但犯私茶,與私鹽一體治罪。如將已批驗截角退引,入山影射照茶者,同私茶論。一、出園茶主,將茶賣與無引由客興販者,初犯笞三十,仍追原價沒官。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八十,倍追原價沒官。一、客商販到茶貨,經過批驗所,須要依例批驗,將引由截角,別無夾帶,方許放行。違越者,笞二十。一、偽造茶引者,處死,籍沒當房家產。告捉人賞銀二十兩。
又詔所在湖池河泊地里所在,從古至今,辦集課程,一定不易之所。邇年以來,姦邪小人受任,將從古以來不係辨課所在,小溝、小港、山澗去處,下流雖通辦課去處,其小溝、小港、山澗及灌溉塘池、民間自養魚鮮池澤,皆已照地起科,并不係辦課去處,小人生事貪心無厭,搜求擾民,將農民小溝、小港、山澗灌溉池塘養魚池澤、取魚罾網罩籠之類,一概搜挐,聲言要奏。如此虐民,今後敢有仍前奪民取採蝦魚器具者,許民人挐赴有司,有司不理,挐赴京來議罪,梟令。又令所在湖池民舟,經涉其河泊之官,敢有妄取水面錢者,罪不赦。
又令各場竈丁人等,除正額鹽外,將煎到餘鹽,夾帶出場,及私煎貨賣者,絞。百夫長知情故縱,或通同貨賣者,同罪。兩鄰知私煎鹽貨,不首告者,杖一百,充軍。又凡守禦官吏巡檢司,巡獲私鹽,俱發有司歸問,犯人絞。有軍器者,斬。鹽貨車船頭匹沒官,引領牙人及窩藏寄放者,杖一百,發煙瘴地面充軍。挑擔馱載者,杖一百,充軍。有能自首者,免罪。常人捉獲者,賞銀一十兩。仍須追究是何場分竈戶所賣鹽貨,依律處斷。鹽運司挐獲私鹽,隨發有司追斷,不許擅問。有司通同作弊,脫放,與犯人同罪。
又起運官鹽,每引四百斤帶耗鹽一十斤,為二袋。客鹽每引二百斤為一袋。經過批驗所,依數掣摯秤盤,但有夾帶私鹽,隨發有司追斷。客商貨賣官鹽,自揚子江至湖南襄鄧,俱係經過官司辨驗鹽引,如無批驗掣摯印記者,笞五十,押回盤驗。
又凡諸色軍民、權豪勢要人等,乘坐無引私鹽船隻,不服盤驗者,杖一百。軍民俱發煙瘴地面充軍。有官者,依上斷罪,罷職。又將官運鹽貨偷取,或將沙土插和抵換者,計贓,比常盜加一等。如係客商鹽貨,以常盜論。客商將買到官鹽插和沙土貨賣者,杖八十。
又凡客商興販鹽貨,不許鹽引相離。違者,同私鹽追斷。如賣鹽畢,五日之內,不行繳納退引者,杖六十。將舊引影射鹽貨,同私鹽論罪。偽造鹽引者,處斬。又起運官鹽并場戶往來搬運上倉,將帶軍器者,并行處斬。
又諸人買私鹽食用者,減犯私鹽人罪一等。因而販賣者,處絞。
又凡各處鹽運司運載官鹽,許用官船轉運。如竈戶鹽丁卻用別船裝載,即同私鹽科斷。
按《春明夢餘錄》:明太祖洪武元年,定《大明令》百四十五條,頒天下。制曰:朕惟律令者,治天下之法也。令以教之於先,律以齊之於後。古者,律令至簡,後世漸以繁多,甚至有不能通其義者,何以使人知法意而不犯哉。人既難知,是啟吏之姦,而陷民於法。朕甚憫之。今所定律令,芟繁就簡,使之歸一,直言其事,庶幾人人易知而難犯。《書》曰:刑期於無刑。天下果能遵令而不蹈於律,刑措之效,亦不難致。茲命頒行四方,唯爾臣庶體予至意。
洪武二年,令官司買物貨,或減駁價值,及不即給者,治罪。
按《明會典》:洪武二年,令凡內外軍民官司,並不得指以和雇和買,擾害於民。如果官司缺用之物,照依時值,對物兩平收買。或客商到來中買物貨,並仰隨即給價。如或減駁價值,及不即給價者,從監察御史、按察司體察,或赴上司陳告,犯人以不應治罪。
洪武三年,令天下置義塚,敢有焚棄屍骸者,坐以重罪。又詔戶部籍天下名戶,置戶帖書。有不同者,重其典刑。
按《明通紀》:洪武三年,令天下郡縣設義塚,禁止浙西等處火葬、水葬。凡民貧無地以葬者,所在官司擇近城閒地,立為義塚。敢有徇習元人,焚棄屍骸者,坐以重罪。命刑部著之律。
又詔戶部籍天下戶口,置戶帖書。各戶之鄉貫、丁口,歲以字號編為勘合,用半印鈐記,籍藏各部,帖給於民,令有司點押比對。有不同者,問發充軍。官隱瞞者,處斬。
洪武四年,令官吏通曉律令,違者究治。
按《明會典》:洪武四年,令凡國家律令,并續降條例事理,有司官吏,須要熟讀詳玩,明曉其意。監察御史、按察司官所至之處,令其講讀。或有不能通曉者,依律究治。
洪武五年,定衝突議仗律。又令蒙古色目人不許與本類嫁娶。違者治罪。
按《明會典》:洪武五年,定車駕出入,有司肅清道路,官民不許開門觀望。行立所在,官員父老合迎駕者,於仗外路右叩頭俯伏,候車駕前行,方起。若遇駐蹕之處,合迎駕之人,行五拜禮。車駕行處,有衝入仗內者,絞。仗外五十步內觀望者,杖一百。如於郊野外,一時不能迴避者,俯伏。行立觀望者,杖一百。典仗衛官故縱者,同罪。失覺,減二等。陳訴冤抑,仗外俯伏以聽。如衝入仗內者,如律。合迎車駕之人,仗外不俯伏者,亦如律。車駕所至,凡文武官,非近侍及宿衛護駕,而在五十步內者,依例俯伏。行立觀望者,如律。縱放牲畜突入仗內者,杖八十。
又令蒙古色目人氏,既居中國,許與中國人家結婚姻,不許與本類自相嫁娶。違者,男女兩家抄沒入官為奴婢。其色目欽察自相婚姻,不在此限。
洪武六年五月,《祖訓錄》成。十月,命更定《大明律》。十一月,律成。是年,又定欽天監子孫,不習天文曆筭,及親王所在地方,有司給俸糧甲仗,稽違之律。
按《明通紀》:洪武六年五月,《祖訓錄》成,共目十有三,曰箴戒,曰持守,曰嚴祭祀,曰謹出入,曰慎國政,曰禮儀,曰法律,曰內令,曰內官,曰職制,曰兵衛,曰營繕,曰供用。上自為序,仍命宋濂序之。十月,命刑部尚書劉惟謙及宋濂等,更定《大明律》。先是,上念律令尚有輕重失宜,有乖中典。命儒臣同刑部官講唐律,日寫十條取進,上擇其可者從之,其或輕重失宜,則親為損益,務求至當。至是復有是命。十一月,律成,宋濂撰表以進。
按《明會典》:洪武六年,令欽天監子孫,只習學天文曆算,不許習他業。其不習學者,發海南充軍。
又定凡親王每歲合得糧儲,皆在十月終,一次盡數支撥。其本府文武官吏俸祿,及軍士糧儲,皆係按月支給,每月不過初五。其甲仗按缺撥付,所在有司照依原定數目,不須每次奏聞。敢有破調稽違者,斬。按《春明夢餘錄》:洪武六年,命中書省詳定律法。諭之曰:凡立法貴簡,當使人易曉。若條緒繁多,或一事而兩端,可輕可重,奸貪吏得因緣為奸,則所為禁殘暴者,反以賊良善也。卿等宜盡心參究。凡刑名條目,逐日上朕親酌議焉。律成,宋學士濂具表言:皇上登大寶,而來保乂臣民,孳孳弗怠,訓迪群工,諄復千言,唯恐有犯。慈愛仁厚之意,溢於意表。是大舜惟刑之恤之義也。矜憫愚民,陷於罪戾,法司奏讞,惻然弗寧,多所寬貸。是神禹見辜而泣之心也。唯貪墨吏承踵元弊,乃不得已,假峻法以繩之。是以臨御以來,屢詔大臣,更定新律,至五六易,弗倦。茲特敕臣、刑部尚書劉惟謙等,會眾律重修,以協厥中。近代比例之繁,奸吏可資以出入者,咸革。臣以洪武六年冬十有一月受詔,明年二月,書成,篇目一準唐舊,自名例以至斷獄,十九篇,中來用已頒舊律二百二十八條,舊令改律三十六條,因事制律三十一條,掇《唐律》補遺百二十三條,合六百有六條,為三十卷。每一篇成輒繕寫上,上揭之西廡壁端,親御翰墨,為之裁定,成百代之憲具,易書之奧,俾日月所照,霜露所墜。有血氣者,莫不改過遷善,臻雍熙之治,何其盛哉。詔頒行。已定設六部,復更定以吏戶禮兵刑工為六類,析篇目為十九約,條為四百六十,析戶婚為戶役、婚婣,分鬥訟為鬥毆、訴訟,分廄庫為廄牧、隸兵、倉庫、隸戶,分職制為公式改屬、吏受贓隸刑。凡刑之名五:曰笞,曰杖,曰徒,曰流,曰死。死二等,流三等,徒、杖、笞各五等。死刑最重者曰陵遲,徒、流重者曰遷徙,曰充軍。凡憝惡之戮十:曰謀反,曰大逆,曰謀叛,曰惡逆,曰不道,曰大不敬,曰不孝,曰不睦,曰不義,曰內亂。凡貪墨之贓六:曰監守盜,曰常人盜,曰竊盜,曰枉法,曰不枉法,曰坐贓。名雖沿唐而因時定制,緣情制典,自有法律來所未有。洪武八年三月,詔給由赴京無農桑學校者,論擬違制。十一月,令定雜犯工役年限。
按《明通紀》:洪武八年三月,詔曰:農桑,衣食之本。學校,道理之原。朕嘗設置有司,頒行條章,使敦篤教化,務欲使民豐衣足食,理道暢焉。何有司不遵朕命,往往給由赴京者,皆無桑株數目、學校緣由,甚與朕意相違。特敕中書,令有司,今後敢有無農桑、學校者,論擬違制。民有不奉天時而負地利者,如律究焉。
按《明會典》:洪武八年,令雜犯死罪者,免死,工役終身,徒流罪照年限工役,官吏受贓及雜犯死罪,當罷職役者,發鳳陽屯種。民犯流罪者,鳳陽工役一年,然後屯種。
洪武十一年,詔朝參官無牙牌者,依律論罪。又令內官出入,以兵器雜藥進者,論如律。守門軍士失覺察者,罪同。
按《明會典》:洪武十一年,詔朝參文武官,給領牙牌,懸帶出入。無牌者,依律論罪。借者及借與者,罪同。在外來朝官於各門,附名出入。
又令守門指揮千百戶,日一更代,士卒三日一更代。凡內官內使出入,皆用號牌。若有以兵器雜藥進者,論如律。守門軍士失於覺察者,罪如之。若奉駕出入,則以御史一員,臨門察視。
洪武十二年十月,詔定庶民有陵侮致仕官者,論如律。
按《明通紀》:洪武十二年十月,定致仕官處鄉黨之禮,惟於族內序尊卑,如家人禮。其於外祖及妻家亦序尊卑。若筵宴,則設別席,不許坐於無官者之下。如與異姓致仕官會,則序爵;爵同,則序齒。其與異姓無官者相見,不須答禮。庶民以官禮謁見。敢有陵侮者論如律。
洪武十五年,定行移往來事例,命有諸司徑行通政者,論違制。又定監規,違者制罪。軍士替役留難者,坐所管官。旗民犯大辟者,減死。
按《明會典》:凡行移往來事例,洪武十五年,定:一、通政司職掌出納,帝命與諸司無行。有徑行通政司者,以違制論。
又定監規:一、博士、助教、學正、學錄等官職,專教誨務,在嚴立工程,用心講解,以臻成效。如或怠惰,不能自立,以致生員有戾規矩者,舉覺到官,各有責罰。一、生員在學讀書,務要明體適用,以須仕進,各宜遵承師訓,循規蹈矩。凡出入起居,升堂會饌,毋得有犯學規。違者痛治。
一、掌饌職備,廩食供給,師生須要恪恭乃事,務在豐潔,毋得通同膳夫、廚役人等,因而剋減,以致不充。違者,依律問罪。
一、典簿職專文案,凡一應學務,並支銷錢糧,季報課業文冊等項,皆須明白稽考,毋得通同典吏人等,侵損漏落作弊。違者,並依律處治施行。
又定:一、在學生員,當以孝悌忠信禮義廉恥為本,必先隆師親友,養成忠厚之心,以為他日之用。敢有毀辱師長及生事告訐者,即係干名犯義,有傷風化,定將犯人杖一百,發雲南地面充軍。
一、開設大學,教育諸生,所以講學性理,務在明體適用。今後諸生,止許本堂講明肄業,專於為己,日就月將。毋得到於別堂往來,相引議論他人長短,因而交接為非。違者,繩愆廳究察,嚴加治罪。
一、師生廩膳,既設掌饌,以專其職。廚役人等,以任其役。升堂會饌,已有成規。今後不許再立監饌生員。每日諸生會食,務要赴會饌堂,公同飲食。毋得擅入廚房,議論飲食美惡,及鞭撻膳夫。違者,笞五十,發回原籍,親身當差。
一、堂宇宿舍,俱各整飭。應用什物,皆以備具。務在常加潔淨,閒雜人等不許輒入。其在學人員,敢有毀汙作踐者,從繩愆廳糾察懲治。
一、本監官員及官民生,不許將帶家人僮僕,輒擅入學,紛擾汙雜。違者,從繩愆廳糾治。
一、除三飯之後,並不許另外茶飯,及澡浴湯水。敢有刁蹬索取者,繩愆廳糾治。仍將本名附集愆冊,紀錄之。
一、監丞置立集愆冊一本,各堂生員,凡有不遵學規,即便糾治,仍將所犯附寫文冊,以憑通考。初犯紀錄,再犯決竹笓五下,三犯決竹笓十下,四犯照依前例,發遣安置。
一、在學生員或千數之廣,或七八百人以為中,或百人以為下,體知有等。無志之徒,往往不行求師問道,專務結黨恃頑,故言飯食汙惡。切詳此等之徒,果係何人之子,其所造飲食,千百人所用皆善,獨爾以為不善,果君子歟,小人歟。是後必有此生事者,具實奏聞,令法司枷鐐禁錮,終身在學役,使以供生徒。又令各衛軍士年老,及殘疾有丁男者,許替役。所管官旗留難者,坐罪。
按《春明夢餘錄》:洪武十五年正月,諭刑部曰:方春萬物發生,而無知之民,乃有犯法至死者。雖有決不待時之律,然於朕心有所不忍。其犯大辟者,減死論。洪武十六年,令社祭會飲,坐次攙越者,以違制論。如有過犯人無少長貧富,胥下坐違者,坐其主席。眾推讓者,與同罪。又定力役贖罪法。
按《明會典》:洪武十六年,頒行圖式:一、里社每歲春秋社祭會飲畢,行鄉飲酒禮。所用酒餚,於一百家內供辦,毋致奢靡。百家內除乞丐外,其餘但係年老者,雖至貧,亦須上坐。少者,雖至富,必序齒下坐。不許攙越。違者,以違制論。其有過犯之人,雖年長財富,須坐於眾席末,聽講律受戒諭,共飲酒畢,同退。不許在眾賓上坐。如有過犯之人,不行赴飲,及強坐眾賓之上者,即係頑民,主席及諸人首告,遷徙邊遠住,坐其主席者,及眾賓推讓,有犯人在上,坐同罪。
又令徒流笞杖罪囚,代農民力役贖罪,役十日,准笞二十,杖一十。徒流,各計年准之。
洪武十七年,令舉秀才,不公同精選者,坐以重罪。賦役不均者,罪之。又定御史犯罪法。
按《明通紀》:洪武十七年,令各布政司直隸府州縣,舉秀才人才,必由鄉舉里選,知州、知縣等官會同境內耆宿長者,訪求德行聲名著於州里之人,先從鄉里保舉,有司再驗言貌書判,方許進呈。若不行公同精選者,坐以重罪。
按《明會典》:洪武十七年,令各處賦役,必驗丁糧多寡,產業厚薄,以均其力。違者罪之。
按《春明夢餘錄》:洪武十七年,又定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贓從重論。
洪武十八年,定貢不如期、歲貢不中式罪例。令攬納戶,不行完納隱匿者,極刑,籍沒。災傷去處,有司不奏者,極刑,不饒。是年,頒大誥於天下。
按《明會典》:洪武十八年,令貢不如期者,以違制論。又令歲貢不中式者,遣復學肄業,提調官吏論以貢舉非其人律,教官訓導罰俸一年。
又令凡攬納戶,攬到人戶諸色物料糧米等項,不行赴各倉庫納足,隱匿入己,虛買實收者,追物還官,然後處以重刑,籍沒家產。
又令災傷去處,有司不奏,許本處耆宿連名申訴,有司極刑不饒。
又大誥天下,鄉飲酒禮,敘長幼,論賢良,別奸頑,異罪人。其坐席間,高年有德者,居於上。高年淳篤者,並之。以次序齒而列。其有曾違條犯法之人,列於外坐。同類者成席,不許干於善良之席。主者若不分別,致使貴賤混淆。察知,或坐中發覺,罪以違制。奸頑不由其主,紊亂正席,全家移出化外。
又頒行大誥,令一切官吏諸色人等,戶有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減一等。無者每加一等。
按《春明夢餘錄》:洪武十八年十月初一日,頒大誥於天下,序曰:朕聞曩古歷代君臣,當天下之大任,閔生民之塗炭。立綱陳紀,昭示天下,為民造福。當是時,君臣同心,志同一氣。所以感皇天后土之監,海嶽效靈,由是雨暘時若,五穀豐登,家給人足。斯君臣之道,遐且久矣。育民之功,載諸方冊,猶如見存。君子讀誦至斯,陡然情懷感激,仰慕於千萬古之下,恨不目擊耳聞,樂此昇平,以為慶幸。昔者,元處華夏,實非華夏之儀。所以九十三年之治,華風淪沒,學者以經書專記熟為奇,其持心操節,必格神人之道,略不究衷。所以臨事之際,私勝公微,以致愆深曠海,罪重巍山。當犯之期,棄市之屍未移,新犯大辟者即至。若此乖為,覆身滅姓,見存者曾幾人而格非。嗚呼,果朕不才而致是歟,抑前代汙染而有此歟。然曠由人心不古,致使而然。今將害民事理,昭示天下。諸司敢有不務公而務私,在外贓貪,酷虐吾民者,窮其原而搜罪之。斯令一出,世世守行之。
洪武十九年十二月,作《大誥》三篇示天下。是年,又定遊惰民罪制。
按《明通紀》:洪武十九年十二月,御製《大誥》三篇成,頒示天下。初,上以天下臣民染元之汙俗,往往不安職業,觸罹憲章,欲倣成周,乃法大誥治之製,以訓化之。乃取當世事之善可為法,惡可為戒者,著為條目,大誥天下。既而又慮誥條所載,未能盡天下之情,續為一篇,以申其意,使民觀感知所勸懲。自是民之作非者鮮,從化者多。故又作三篇大誥,其意益切至詳盡焉。上親為之序。
按《明會典》:洪武十九年,令各處民凡成丁者,務各守本業,出入鄰里,必欲互知。其有遊民及稱商賈,雖有引若,錢不盈萬文,鈔不及十貫,俱送所在官司遷發化外。
洪武二十年,令定監規違者制罪。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年,定一各堂教官,所以表儀諸生,必當躬修禮節,正其衣冠,率先勤謹,使其有所觀瞻,庶幾模範後學。今後故妝闒茸怠惰,有失威儀者,許監丞糾舉,以憑區處。若監丞故不覺舉,及懷私糾舉不當者,從監官奏聞區處。
一、諸生衣巾,務要遵依朝廷制度,不許穿戴常人巾服,與眾混淆。違者,痛決。
一、三日一次背書,每次須讀大誥一百字,本經一百字,四書一百字。不但熟記文詞,務要通曉義理。若背誦講解,全不通者,痛決十下。
一、每月務要作課六道,本經義二道,四書義二道,詔誥表章策論判語內科二道。不許不及道數,仍要逐月作完送改,以憑類進。違者,痛決。
一、每日寫倣一幅,務要十六行,行十六字,不拘家格,或羲獻智永歐虞顏柳,點畫撇捺必須端楷有體,合於書法。本日寫完,就於本班先生處呈改,以圈改字小為最,逐月通考。違者,痛決。
一、朔望行釋菜禮,各班生員,務要一名名赴廟隨班行禮。敢有怠惰失儀,及點閘不到者,痛決。
一、生員凡遇師長出入,必當端拱立,俟其過。有問,即答。毋得倨然輕慢,有乖禮體。違者,痛決。
一、生員講解,如有疑難,即當再三從容請問,毋得輕慢師長,置之不問,蓄疑於心。違者,痛決。
一、各班生員,凡有一應事務,先於本堂教官處稟知,令堂長率領赴堂稟覆。毋得徑行煩紊。違者,痛決。一、每班給與出恭入敬牌一面,責令各班值日生員掌管。凡遇出入,務要有牌。若無牌,擅離本班,及敢有藏匿牌面者,痛決。
一、生員果有病患,無家小者,許於養病房安養。不許號房內四散宿歇。有家小者,只就本家。若無病而稱病,出外遊蕩者,驗閘得實,痛決,即令到班。
一、生員於各衙門辦事者,每晚必須回監,不許於外宿歇,因而生事。若盡酉不到,及點閘不在者,痛決。一、凡會食,務要禮儀整肅,敬恭飲食,不許喧譁起坐。仍不許私自逼令膳夫,打飯出外,冒費廩膳。違者,痛決。
一、凡早晚升堂,務要各人親自放牌點閘,及要衣冠嚴肅,步趨中節。不許攙越班次,諠譁失禮。違者及點閘不到者,痛決。
一、凡坐堂生員,務要禮貌端嚴,恭勤誦讀,隆師親友,講明道義,互相勸勉為善。不許燕安怠惰,脫巾解衣,諠譁嘻笑,往來別班,談論是非。違者,痛決。
一、凡赴堂背書,務要各照班次序立,以憑抽籤背誦。若前後攙越,喧鬨雜亂者,痛決。
一、生員每夜務要在號宿歇,不許酣歌夜飲,因而乘醉高聲喧鬨。違者及點閘不到者,各加決責。
一、朔望假日,毋得在外醉飲,倒街臥巷,及因而生事,互相鬥毆,有傷風化。違者,痛決。
一、內外號房,務要常川潔淨如是。點閘各生號房前,但有作穢者,痛決。
一、內外號房各生,毋得將引家人在內宿歇,因而生事,引惹是非。違者,痛決。
一、生員撥住號房,俱已編定號數,不許私下那借他人住坐。違者,痛決。
一、凡選人除授及差使辦事等項,敢有畏避躲閃,不行赴堂聽選者,奏聞區處。一、凡生員於各衙門辦事完結,務要隨即回監肄業,不許在外,因而生事。違者,痛決。
一、凡生員省親搬取,已有定例。敢有不行遵守,輒自奏啟者,治罪。
一、丁憂、成婚,人倫大節。假託詐冒,非惟明有定律,其人不堪教養可知。今後生員,如有丁憂、成婚等事,許於本監告知,具呈,禮部除丁憂已有定制外,其成婚者,定立限期,給引回還,隨即移文照勘。如有詐冒,就便依律施行。
一、生員所有一切事務,合先於本監告知,本監具呈禮部定奪,奏聞區處。所告是實,本監不准,方許赴禮部陳告,毋得隔越。
一、生員但有違犯前項學規,決畢,即送繩愆廳記過。若累犯不悛者,奏聞區處。
又是年,令百官於奉天、華蓋、謹身、武英等殿,筵宴奏事,須穿履鞋,方許上殿。違者,從禮部官、監察御史、儀禮司糾舉,送法司如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