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31

卷29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二十九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十五

  明〈憲宗成化二十四則〉

祥刑典第二十九卷

律令部彙考十五

憲宗成化元年,令妄舉貞節孝行及虛造牌冊者,治罪。申明渾河大峪山煤窯禁約。又令凡問囚犯,一依《大明律》科斷。定代抱本狀罪及總兵出師臨陣律。又

嚴偷礦之禁。

按《明會典》:成化元年,奏准凡旌表貞節孝行,里老呈告到官,掌印官親自研審,坐令有職官關保,備開實跡,具奏禮部,行勘覈實,類奏旌表。如有扶同,妄將夫亡時,年已三十以上,及寡居未及五十婦人,增減年甲舉保者,被人首發,或風憲官覈勘得出,就將原保各該官吏里老人等,通行治罪。

又令各處撫按等官,禁約各該司府州縣等衙門官吏人等,今後遇有詔書及朝覲之年,一應錢糧課程等項,明開已未完若干數目,以憑查究。不許預先作完虛造牌冊。違者,依律究治。

又令都察院,申明渾河大峪山煤窯禁約。錦衣衛時常差人巡視。敢有私自開掘者,重罪不宥。

又令凡問囚犯,一依《大明律》科斷。昭例運磚、做工、納米等項發落,所有條例,並宜革去。及不許深文妄加參語,濫及無辜。其有奉旨推問者,必須經由大理寺審錄,毋得徑自參奏,致有枉人。

又令凡天下軍民人等,代抱本狀,除道路極邊,與事情迫切,及老弱婦人依律問罪,遣回聽理。其餘皆遞送押解。

又令總兵官出師臨敵,軍士有違犯號令者,聽以軍法從事。尋常出哨等項,不許。

又奏准凡偷掘銀礦,不問軍民舍餘旗校人等,依律問罪,仍枷號三箇月發落。

成化二年,禁舉人懷挾等弊。令漏報戶下舍人者,侵欺賑濟銀糧者,駕使大船興販私鹽者,造軍器侵欺物料造不如法者,強占官民地土者,私造斛斗秤尺行使者,濫受軍民詞訟聽信下人撥置者,俱依律參問究治。又准貴州稅糧不完或侵欺者,管糧官員目把人等,均治罪。又定納馬贖罪例。

按《明會典》:成化二年,令舉人不許懷挾,并越舍互錄,及浼托軍匠人等,夾帶文字。其軍匠人等,亦不許替帶縱容懷挾互錄文字。違者,各治以罪。

又令在京軍職漏報戶下舍人者,發邊方立功三年。又奏准今後若有侵欺賑濟銀糧,或將官銀,假以煎銷均散為名,卻乃插和銅鉛,給與貧民者,一體解京發落。

又令軍民人等,有駕使遮洋大船,擺列軍器,興販私鹽者,邊衛充軍。

又令天下衛所,照依原定則例,督匠按季成造軍器。完日,會同原辦物料,有司掌印官查點試驗,堪中,用油漆,調硃,於背面書某衛某所某年某季成造字樣。候至五年,本部通行巡按御史查盤。敢有仍前侵欺物料,及造不如法者,指揮、千百戶各一等敘用,不許。管事旗軍人等,各撥極邊衛分充軍。

又題准公侯駙馬伯及勳戚大臣之家,有將官民地土,妄稱空閒,朦朧奏討。及令家人伴當,用強侵占者,行移法司,先將抱本奏告人挐問如律。干礙主使教令人員,奏請挐問。仍追究報地投獻之人,該府州縣官阿附權勢,容令占種,不即具奏者,事發,一體究治。又題准私造斛斗秤尺行使者,依律問罪。兩鄰知而不首者,事發,一體究問。

又題准各處軍民人等,一應詞訟,悉要自下而上陳告。若軍衛有司斷理不公,方許赴合干上司訴告。若內外鎮守、總兵、參將等官,濫受軍民詞訟,及聽信跟隨頭目人等撥置,輒行軍衛有司問理,其軍衛有司阿附順受,許巡撫都御史及按察使,并分巡官,應問者,就便挐問。應奏者,奏請定奪。

又奏准貴州所屬府州縣,及宣慰等司稅糧行巡按,并按察司,比較實收通關。如年終不完,管糧官員照例住俸,目把人等依律擬斷。若有侵欺等弊,從重究治。

又令在京文武官吏軍民人等,犯該徒流等罪,有力者,送兵部估筭運灰腳價納馬。徒二年,約腳價銀一十三兩三錢。二年半,約一十六兩六錢。俱納馬一匹。三年,約二十兩。三流,約二十三兩三錢。俱納馬二匹。雜犯死罪,約銀三十五兩六錢,納馬三匹。每馬一匹准銀十兩,外剩腳價銀兩不勾。買馬一匹者,追收在官。會太僕寺委官,隨時買馬。

成化三年,定越境販鹽及役占軍士律。

按《明會典》:成化三年,奏准凡越境夾帶興販官私鹽,至二千斤以上者,不拘軍民舍餘,俱充軍。舍餘係腹裡者,發邊衛。係邊衛者,發鐵嶺衛。其經過官司及四鄰里老,俱照例問罪。

又令坐營把總以下官役占軍士,自一名至五名,俱降一級。五名以上,降二級。甚者罷職充軍。仍發邊衛守禦。

成化四年,禁占中鹽引。令各處師生,朔望講《大明律》。又禁官草場私自討獻,及馬快船附帶私鹽客貨。官軍勇士私賣官給草料。

按《明會典》:成化四年,令內外官員之家,不許占中鹽引。其報中客商引數,不許過多。并轉賣與人,及聽人包攬。如違,在內從戶部并戶科參奏。在外從巡撫、巡按等官究治。准奏馬快糧船夾帶私鹽二十斤以上者,民發附近衛,軍舍餘丁發邊衛。原係邊海衛者,發遼東鐵嶺衛各充軍。

又奏准各處有司,每遇朔望,詣學行香之時,令師生講說《大明律》及御製書籍,俾官吏及合屬人等通曉法律倫理。違者,治罪。

又令北直隸,京師附近,係官草場,不許內外官豪勢要,妄指求討,托故投獻。違者,許科道糾劾,及各該衙門追究治罪。

又奏准馬快船,不許附帶私鹽客貨。若于關文外,多索一夫一軍,及分關前驅,逼取錢物者,巡河御史、按察司官將隨從人役,并附船各商,拏問。民解口外,軍發邊衛,鹽貨入官。

又令官軍勇士私賣官給草料,以致馬匹瘦死者,巡綽官緝拏,并買主送問。

成化五年,奏准庫夫隱占頂替者,駕快船列軍器販賣私鹽者,四川地方軍民偷採白銅者,俱依律例治罪。又令監生原學肄業者,提官嚴加約束,抽分局毋得越例擅取。及皇親公主并內外官員,毋得自立抽分。違者,均治罪。

按《明會典》:成化五年,奏准各庫夫,俱照原額著役,盤運錢糧,遇夜輪宿看守。如有隱占,及令解戶雇倩小腳頂替者,俱治罪。

又奏准販賣私鹽,但係駕使多櫓快船,擺列軍器,及聚至五隻以上者,不能見獲,許根訪的確,坐址姓名告官,挨挐追取,船隻軍器入官。俱照三年例問發。又奏准四川地方軍民,偷採白銅者,為首枷號一箇月,依律問罪。官軍原管事者,帶俸。原帶俸者,守哨。又令依親監生,例該原學肄業者,提官嚴加約束。違者,罪之。

父令京城九門,并通州等處抽分局廠,例不該抽之物,不許擅取。

又令順天、保定、河間等府,凡皇親公主并內外官員名下,管莊佃戶人等,占守水陸關隘,抽分勒取財物,挾制把持害人者,都發邊衛永遠充軍。

成化六年,令收草違例者,及管軍官將官馬私與人騎,致令傷死者,俱問罪。定官員改調罰贖例。又定馬快船附載私貨,及偷掘銀礦人罪。

按《明會典》:成化六年,令巡倉御史,凡遇收草,督令該場官攢草一束,務近十五斤之上,方許秤收。不許將水濕小草,一概充數。亦不許聽從兜攬之徒,及勢豪囑託,違例收受。如違,挐問。

又令管軍官,將官馬撥送與人跟隨、迎送,或識字人騎占,聽候并賃借與人,致令傷死者,問罪。照例罰馬入官,在外各邊例亦如之。

又奏准官員,除事干情重,照例改調。若違限失錯,犯笞杖等罪,免其問斷,止令罰贖還職。

又奏准馬快船附載私貨者,本船小甲并附船之人,俱發口外充軍。其空身附搭者,以違制論。

又令偷掘銀礦,初犯照舊例枷號發落,仍發遼東衛分充軍。其有資給衣糧器具,及走報事情者,照初犯例。

成化七年,定流民潛住山場,團聚為非,及逃囚軍匠人等罪例。

按《明會典》:成化七年,令襄陽、南陽等處深山窮谷,係舊禁山場。若不附籍流民潛住,團聚為非者,許軍衛有司巡捕官兵、里老人等,拘送各該官司問刑衙門,發問邊遠充軍。窩藏之家,罪同。若不係禁約山場,止於餘外平地,州縣軍屯官莊藏住,不報籍者,遞發原籍當差。逃囚、軍匠人等,不分山內山外,俱發邊衛充軍。

成化八年,令福建、浙江有犯偷礦者,浙江發福建,福建發浙江,沿海邊衛充軍。

按《明會典》云云。成化九年,定邊軍遇賊畏避,及私自淨身罪例。按《明會典》:成化九年,令邊軍遇賊,如曾率眾對敵,及眾寡不敵者,雖失利,不罪。其閉門坐視,見賊先退者,乃坐失機。

又令私自淨身,希求進用者,本身處死,全家發煙瘴地面充軍。

成化十年,定解馬兜攬攙雜,通同收買罪例。令陝西、榆林等處,有盜耕越界者,及南京馬快船到京私回者,又故決湖岸阻絕泉源者,船隻過閘爭鬥,閘夫勒索錢物者,俱按律治罪。又禁都城外沿河居民,越牆偷魚、草、磚石,犯者及縱容者同罪。

按《明會典》:成化十年,奏准各處解馬赴京,有兜攬價值,將老馬攙雜驗印者,俱問罪,發邊衛充軍。其起解馬,除例應折納外,有齎價赴京,通同收買者,問罪。又令陝西、榆林等處近邊地土,各營堡草場,界限明白。敢有那移條款,盜耕草場,及越出邊牆界石種田者,依律問擬,追徵花利。完日,軍職降調甘肅衛分差操,軍民係外處者,發榆林衛分充軍。係本處者,發甘肅衛分充軍。有損壞邊牆,私出境外者,枷號三箇月,發落。

又奏准南京馬快船到京,有順差兵部給印信、揭帖,備開船數及小甲姓名,付與執照,預行整理,河道郎中等官,督令沿途官司,查帖驗放。若無官帖,而擅投勢豪之人坐回,及私自回者,治罪。

又令凡故決南旺昭陽湖堤岸,及阻絕泰山等處泉源者,為首之人發充軍,軍人發邊衛。凡侵占河岸,牽路為房屋者,撤去,治罪。

又令凡閘惟進鮮船隻,隨到隨開,其餘務待積水。若豪強擅開,走洩水利,及閘開不依幇次,爭鬥者,聽閘官挐送管閘并巡河官究問。因而閣壞船隻,損失進貢官物,及漂流官糧,并傷人者,各依律例從重問罪。干礙豪勢官員,參奏究治。其閘內船已過下閘,積水已滿,而閘官夫牌,故意不開,勒取客船錢物者,亦治以罪。

又令都城外四圍沿河居住軍民人等,越入牆垣偷魚、割草、竊取磚石等項,輕則諒情懲治,重則參奏挐問,枷號示眾。若該城徇情,縱容不理,及四鄰知而不首者,皆治以罪。其守門官軍,亦不許于城外河邊,栽種牧放,因而引惹外人入內作踐,一體治罪。

成化十一年,定指揮以下、都指揮以上,宿娼奸盜罪例。禁刑官擅用法外獄具。又定管糧官運糧不到罪,及衛所編造軍冊不完罪。

按《明會典》:凡犯罪問調,成化十一年,令指揮以下、都指揮以上宿娼,俱調別衛,帶俸差操。犯奸盜和買樂婦、娶有夫之妻同。

又申明禁約,除人命、強盜、竊盜并犯該死罪者,須用嚴刑究問外。其餘有犯輕罪,刑官擅用法外獄具,照例挐問。

又令各司府州縣正官,并守巡管糧等官,將原會兌軍糧米徵完,俱限十二月以裡,運赴原定水次倉交兌。不完者,各管糧官住俸。次年正月不完者,革去冠帶。經該官吏管糧委官,俱挐問。管兌官亦照例革去冠帶,住俸。若民糧已到,領兌官軍來遲,或刁蹬者,領兌官一體候兌完日參問。

又題准凡衛所編造軍冊,每年限五月以裡,差有職役人員送部。違者,照官軍馬騾文冊例罰米。當該官吏論日住俸問罪。若造冊三分不完者,官罰俸一月,該吏提問。如官吏依限發冊,而所差人自違誤者,止坐本人。

成化十二年,定官旗不恤軍士,及軍人自行逃躲罪。又令長安左右門,毋得攙越混進,及夾帶財物。令漕運漂流照例問罪。

按《明會典》:成化十二年,題准凡在京存恤等官,及在外清軍御史,督同委官,每年十月終,查有官旗不行鈐束撫恤軍士,致令在逃者,量其多寡,扣筭參究挐問。若軍人畏懼差操,自行逃躲者,並以軍政條例問究。

又奏准每日長安左右門初開,先放常朝及見辭等項官吏進絕,方許驗牌放進。各監局工役人等,有攙越混進,及夾帶財物入內賣買者,守衛官具奏治罪。又凡漂流,補除腳價,俱要當年完足。若延至下年者,管運衛所官員,通行住俸,糧完方許關支。管運官旗,雖經補完,仍照例查送法司問罪。

成化十三年,定私鑄銅錢律,令法司贓罰金銀,敢有減色抵換等弊,及運糧回船,於臨清、儀真二處,委官搜撿,仍蹈前弊者,俱問罪。又奏准官員凡坐馬快船,遇有夾帶私鹽者,存留幫軍,分撥差操。有隱瞞不報者,指揮、千百戶作弊者,俱依律參究。

按《明會典》:成化十三年,奏准私鑄銅錢,為首并匠人依律論罪。為從者問罪,用一百斤枷,枷號一箇月。民匠舍餘,發附近充軍。旗軍調發邊衛食糧差操。若販賣行使者,亦枷號一箇月,照常發落。

又令法司贓罰金銀,俱要會官煎成足色,送庫交收。其承行該吏,敢有增減成色,抵換侵欺者,查究治罪。又令沿河軍衛,有司應該巡捕官兵,止許緝捕本處地方私煎、私販及窩藏寄囤者,不許拘留馬快運糧船隻,擾軍誤事。其運糧并馬快回船,照舊于臨清、儀真二處委官搜檢,不許仍前乘機偷搶盤纏食米等項。違者,挐問。

又奏准內外官員,凡坐馬快船隻,如有夾帶私鹽,不分有無知情,俱照例問罪。各糧船夾帶私鹽,該管指揮千戶等官問罪,減半給俸。

又奏准凡各官舍餘,各清軍御史嚴查清審,存留幇軍分撥差操。若隱瞞不報者,許諸人首告。指揮、千百戶有受財,包占私役,辦納月糧者,聽清軍御史參奏挐問。

成化十四年,奏准府尹府丞,聽納米贖罪。又定遼東馬市販詐偷盜透漏事情罪例。

按《明會典》:成化十四年,奏准比較馬政兩京府尹府丞,聽納米贖罪。

又令遼東馬市,許海西并朵顏三衛彝人賣買。開原每月初一日至初五日,十六日至二十日,開二次,各彝止將馬匹并土產貨物,赴彼處,委官驗放入市,許齎有貨物者,與彼兩平交易。不許通事交易人等,將各彝欺負愚弄,虧少馬價,及偷盜貨物。亦不許撥置彝人,指以失物為由,扶同詐騙財物分用。敢有擅放彝人入城,及縱容官軍人等,無貨者任意入市,有貨者在內過宿,規取市利,透漏邊情。事發,俱發兩廣煙瘴地面充軍,遇赦不宥。

成化十五年,嚴鳳陽皇陵、皇城并泗州祖陵所在伐木取土,及耕牧作踐之禁。又令置造斛、斗、秤、尺、天平等違制者,城內外容留淨身人潛住者,容情起送詐匿喪官員者,詐稱丁憂起復以圖僥倖者,及官吏丁憂起復,文移開寫不明,及那移洗改月日者,軍政急缺者,俱按例定罪。

按《明會典》:成化十五年,令鳳陽皇陵、皇城并泗州祖陵所在,應禁山場地土,巡山官軍,務要用心巡視,不許諸色人等伐木、取土石、開窯、燒造、燒山及於皇城內外耕種、牧放作踐。有犯者,正犯處死,家口俱發遠邊充軍。巡山官軍有科斂銀兩饋送,不行用心巡視,及守備留守官貪圖賄賂,不嚴加約束,以致下人恣肆作弊,不能禁治者,一體治罪。

又令京城內外并順天府所屬地方,凡諸色貨物行人,依式置造平等斛、斗、秤、尺、天平等件,赴官較勘印烙,方許行使。違者如律治罪。兩鄰知情,扶同隱匿,互相借用者,事發,一體究治。

又令淨身人,巡城御史、錦衣衛官督同五城兵馬,逐回原籍。若該城內外容留潛住者,并火甲鄰佑人等,一體究治。本身枷號一個月,滿日決打一百,押回。如再來京者,家下父兄人等,俱治罪。

又令詐匿喪官員,所在官司容情起送,或因他事發覺,正犯悉照見行事例發落。經該官吏,以枉法從重論。

又凡被論為事及考察去官,詐稱丁憂起復,以圖僥倖者,事發,本衙門枷號一月。已除授者,發口外。未除授者,不論致仕、閒住,俱發原籍為民。

又凡官吏丁憂起復,文移不開父母病故,并聞喪服滿月日,及那移洗改月日者,稱病不開得患與痊可日期,及無所在官司印信明文者,俱問罪。或咨申不黏連原籍官吏人等執結,或新除未任,及給由官中途聞喪,無所在官司執照,或未任官聞喪,不將原憑告繳,或給假在籍遇喪,無原籍預申,或限內外為事無招,雖有招開,還職役不明者,俱行查。或丁憂內曾經考察被劾,降調,公文隱匿者,送問降級。

又令凡軍政急缺,在外從撫按定委奏保,兩京從各衛軍政首領官保舉。五府覆勘。係親軍者,兩京兵部覆勘定奪,不拘五年。後犯貪淫等罪,連坐舉主。成化十六年,奏准各處額解絲綿折絹戶口食鹽鈔錢,有不堪者,依律問罪。又令京城錢法通行,敢有揀錢及偽造者,俱挐問。

按《明會典》:成化十六年,奏准各處額徵絲綿折絹戶口食鹽鈔錢,司府掌印官,務嚴加督責各該州縣官監收,本處織造絹匹堪中錢鈔,責令大戶領解委官管押,仍先於內混取絹一匹,鈔五十貫,錢五十文,包封印記,順附公差人役,送部收候比驗,仍作正數送納。其解到錢鈔絹匹比驗,以十分為率。如一分不堪者,罪坐州縣。三分不堪者,罪坐本府。五分以上不堪者,罪坐布政司。各經該官吏,若委官大戶抵換者,依律問罪。不堪錢鈔絹匹,盡數沒官。

又奏准京城九門及都稅宣課司等衙門收錢,照律,除破碎并偽造錫錢不使外,其餘不拘年代遠近,但係囫圇錢,即便行使,不許刁難挑揀,阻滯錢法。仍出榜禁約,及令兩廠并巡城御史等官,用心緝訪。如有揀錢并偽造之人,挐送法司枷號,滿月究問。

成化十七年,定阻壞錢法、私販銅貨出境,及武職冒襲之律。又嚴支用在官錢糧罪例。

按《明會典》:成化十七年,令京城內外軍民人等,買賣交易,止許行使歷代及洪武、永樂、宣德舊錢,每錢八文折銀一分,八十文折銀一錢。不許將私造新錢攙和,阻壞錢法。如違,及販賣并私造之人枷號,依律照常發落。有能告捕者,官為給賞。鄰里人等知情不首者,事發,連坐。仍行南北直隸及河南、山東等布政司府行錢地方通禁。

又令封閉雲南路南州銅場,免徵銅課。其私販銅貨出境,本身處死,全家發煙瘴地面充軍。

又奏准武職絕嗣,旁枝不許襲。如已襲者,不許再襲。義男女婿,詐冒承襲,不改正者,照例治罪。

又令各處司府衛所大小衙門,如遇修理等項,止許設法措置。其在官錢糧,必須軍器重務,賑濟饑民,及奉勘合應該支給者,方許會官照卷,挨次支給。年終,查算明白,造冊繳部。若不應支給,并那移出納者,經該官員降黜邊遠敘用,侵欺者從重歸結。

成化十八年,禁興販私茶私鹽。

按《明會典》:成化十八年,令私茶有興販夾帶五百斤者,照見行私鹽例,押發充軍。

又令巡捕官員,興販私鹽至二千斤以上,發邊衛充軍。

成化十九年,定官吏軍民人等訴冤律,令客商典當賣賃引目,與人有冒頂影射等弊者,又或偽造印引者,遺留空引作弊者,俱依律輕重究治。

按《明會典》:成化十九年,題准兩京法司及各處撫按、按察司等問刑衙門,問發官吏軍民人等,有冤枉者,止許將實情伸訴,以憑隔別委官勘理,不許倚恃刁潑,妄捏別項贓私,不干己事,混誣原問官員。敢有故違,原問充軍者,發極邊衛分。原問為民者,發口外。軍職有犯,監候,奏請定奪。

又令客商典當引目與人,名為夥支,或典賣有勢之人,名為賣支,及以假引賣與商人,冒頂真引,并以舊引轉賃與人,影射私鹽者,俱問罪。引目鹽貨入官。又令客商偽造印引,詭名貨賣者,梟首示眾。久住鹽場撥置害人者,遞發原籍當差。

又令客商,派定場分守支完,即打引出場。若無見鹽者,止許於本場買補。若將已完鹽課,捏作未完遺留空引,侵盜影射私鹽者,鹽貨價錢並入官。官吏縱容,以枉法論。

成化二十年,令大小獄情,有失關防,以致透漏者,雲南寧州等處,有偷掘銀礦販賣出境者,戶部該庫關支俸糧,刁蹬留難,強准折私債者,俱按律治罪。按《明會典》:成化二十年,令一應大小獄情,俱要嚴密關防,不許透漏,及受人囑託,本衛堂上官,不許干預。有故違者,指實奏聞,治以重罪。

又令雲南寧州等處軍民客商,有偷採銅礦,私煎及潛販賣出境者,照路南州例究治。

又令兩京各衛關支官吏人等,折色俸糧,俱自戶部比號日為始,定限三箇月以裡,務委官依數赴該庫關出,送衛所給散,具數報部查考。如有刁蹬留難,及用強准折私債,聽委官與被害之人,指實呈告,依律追究。如委官通同包買,折債不行給散,或違限不赴該庫關領,有贓者以贓論,無贓者參問畢,俱帶俸差操。其積年買頭包買之人,照包攬錢糧例發落。成化二十一年,議准管軍官吏總小旗,關支軍糧,朦朧作弊者,問罪。奏准各處賊情隱蔽不報者,挐問。按《明會典》:成化二十一年,議准今後管軍官吏總小旗,關支逃故等項軍糧,與承委放糧官員人等,將應扣還官錢糧,朦朧關支者,俱照常人盜倉糧擬斷。其承委收糧官員人等,侵欺應放官軍俸糧者,仍依監守自盜倉糧論。若管軍官吏冒支見在軍糧一名,不拘糧數多寡,照依律例科斷。二名之上者,俱照常人盜倉糧問罪。

又奏准各處撫按等官,遇有報到賊情,即行都布按三司分巡分守,及掌印官,嚴督捕盜官兵人等緝捕。如有隱蔽賊情,不行開報。事發之日,應提問者,就便挐問。應參奏者,奏請挐問。

成化二十三年,奏准戶部該司,看驗各處解到錢鈔等物,有刁蹬留難者,治罪。

按《明會典》:成化二十三年,奏准各處解到錢鈔絹匹,戶部該司揀驗堪中之數,該庫不許重復看驗,刁蹬留難。其餘闊布皮張物科等項,但係十庫錢糧,俱會同科道部官辨驗。果係地道真正本色物件,即與收完,出給批單通關。不許推調延挨,及供用庫所收糧,如有多收盜賣,虛出及包攬作弊者,挐送法司問罪。成化   年,毀會定見行律。

按《春明夢餘錄》:巡撫南直隸都御史王恕言:我太祖高皇帝,酌歷代律條,定為《大明律》,凡四百六十條,頒示天下,而名例律。有云律命該載不盡,若斷罪無正律比附,應加應減擬罪名以上,近刊行《大明律》後,有《會定見行律》百有八條,不知從何年會定。如兵律多支廩給,刑律罵制使,及本管長官條皆輕重失倫,不可行,法官諳刑名者,必不依此而流傳四方,有誤筮任入官之士,非細故也。乞追版焚毀。旨下言《會定律》紕謬,可焚,諸依此律出入人罪者,以故論。

成化   年,禁鍛鍊成獄。

按《春明夢餘錄》:成化時,給事中白昂言,大理寺審錄,有詞稱冤人犯,駁回在外衙門再問,多偏執己見,不與辯明。或用非法重刑,鍛鍊成獄。囚人慮其駁回,必加酷刑,雖有冤枉,不敢再言。今後有問招不明,擬罪不當者,俱乞改調相應官員問理,不許鍛鍊成獄。違者,雖無贓,亦依律問罪。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