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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67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考工典

 第一百六十七卷目錄

 《車輿部·彙考二》

  周二〈總〉

考工典第一百六十七卷

《車輿部·彙考二》

周二

按《周禮·冬官考工記》:凡攻木之工七,攻金之工六,攻皮之工五,設色之工五,刮摩之工五,摶埴之工二,攻木之工,輪,輿,弓,廬,匠,車,梓。

〈訂義〉鄭司農曰:此七者,攻木之工官別名也。 王昭禹曰:輪人為輪,輿人為車,弓人為弓,廬人為廬器。匠人為宮室之屬,車人為耒之屬,梓人為筍簴之屬,此攻木之工七。 陳君舉曰:輈人不與其數者,一器而工聚焉者,車為多。

攻金之工,築,冶,鳧,栗,段,桃,攻皮之工,函,鮑,韗,韋,裘,設色之工,畫,繢,鍾,筐,㡛,刮摩之工,玉,<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1545-18px-GJfont.pdf.jpg' />,雕,矢,磬,摶埴之工,陶,旊,有虞氏上陶,夏后氏上匠,殷人上梓,周人上輿,故一器而工聚焉者車為多。

鄭鍔曰:周之所尚者,輿也。故作車之工為多。 易氏曰:故者繼上文而言也。攻木之工七,弓廬梓匠各居其一,而輪人輿人車人乃居其三。又于三者之中,輿人居其一,輪人析而二,車人析而三。其外又有輈人為輈,是車之三工,又別而為七。此一器而工多,惟車為最。 陳君舉曰:車制用在輪,故察車自輪始。輪之外輮為圍,圍之中直指湊轂者為輻。輻之所蓄而利轉者謂之轂,轂裡之大穿謂之賢,轂外之小穿謂之軹。轂中空處謂之藪,轂上橫通通載者謂之軸,軸末以防輪而固謂之舝。軸上橫伏而納輈者謂之轐,轐上所載三面材謂之任正,任正之上謂之軫輿,前掩軓版謂之陰輿,深謂之隊,植于輿兩傍謂之輢蔽風塵謂之茀,橫于兩輢而為人所憑者謂之式,中系驂馬內轡處謂之輢式,下之植從者謂之轛,兩輢之上出于式者謂之較,較之下從者謂之軹,以革輓式以皮覆式謂之襪,以簟衣式謂之車軓,納轡之環謂之襪,著車之眾環謂之指,有曲轐而出從前稍曲而上謂之輈,輈前持衡者謂之頸,頸下衡者謂之衝,衝下兩馬謂之服,服外兩馬謂之驂,兩服之四轡兩驂之四轡謂之八轡,兩驂之內轡系于式其在手者外轡與服馬之四轡謂之六轡,前系於衡後系於軫以防驂馬之入者謂之脅驅。驂馬之系車四條謂之靷內,兩條納於陰者謂之陰靷,外系於軸者謂之外靷,拘二靷以絆其背者謂之韅背。為環以管外內轡謂之游環,削革三就當胸謂之繁纓,縷金以當盧謂之鍚,著鈴於兩鑣謂之鸞,置軫於式謂之和,兩驂內轡謂之勒,車上之覆則有蓋蓋之斗謂之部蓋上撩謂之弓,蓋之小柄謂之達,常大杠長八尺謂之桯。此車之通制也。

車有六等之數。

鄭鍔曰:易兼三才而兩之,故六車之為蓋,以象天為軫,以象地人立其中則三才之道備矣。六等之數殆亦兼三才而兩之之意。 毛氏曰:在內而尊者,莫若乘車;在外而重者,莫若兵車。乘車王者所乘,所以表其尊,故必以三才為象。兵車將帥所乘,欲兵器之有序而已,故總計之而六等也。若田車則不與焉者,田車六尺有三寸,加軫與轐則不及四尺之等,與諸物參差而不齊,故不備以等也。大抵言軫及蓋而不言,人不失為三才之象,言軫及人而不及蓋,不失為六畫之象。

車軫四尺,謂之一等。

鄭康成曰:此謂兵車。 楊謹仲曰:學者多疑軫之名,以鄭氏之說未明也。前言車軫四尺謂之一等,注以為輿後橫木,後言加軫與轐焉四尺也。注以為軫輿,故學者惑焉。軫正是輿之名,蓋四畔各以木加於輿上,以閑其所載。詩所謂俴收也。其四方則象地,故曰軫方象地,惟四畔皆木也。故論軫之高則以後橫木為度六分其廣,以一為軫圍車廣六尺六寸則是輿後橫木圍一尺一寸,徑三寸三分寸之二輪六尺六寸,故軹高三尺三寸,并後軫與轐七寸,共高四尺。自後而登,人長八尺,登下以四尺,為得中故指後橫木為高之度。軫之義不止後橫木也,謂加軫與轐者,轐名伏兔在車軸上伏兔尾後上載車軫,故曰輿轐。轐本不高也,惟學者止認橫木為軫方之義,則疑其為方,不知方木安得名軫之圍,而其方又安能象地。不可不辨。 趙

氏曰:兵車之輪,六尺有六寸。軹崇三尺有三寸,軹謂轂末貫於輪之中者,又加軫與轐之七寸軫謂輿,後橫木轐謂伏兔置於輪輻軸上,如兩短柱以承軫者,軹崇三尺三寸,又加軫轐七寸,則軫去地四尺矣。故曰車軫四尺謂之一等。

戈柲六尺,有六寸,既建而迆,崇於軫四尺,謂之二等。

趙氏曰:自軫而下皆以四尺為差。戈殳戟矛是車上所插兵器,古者車戰,兵器插在車上,以刃向外,使人不敢犯。人立於兵器之後,欲以此自衛也。戈謂刃,柲謂柄,建謂插,在車上迆謂放邪倚也。戈柲雖長六尺六寸,然邪倚則有折除之數,其實只高四尺,崇謂高也,故曰崇於軫四尺,謂之二等。 毛氏曰:柲以木為之,合眾物之柄則曰廬單,舉一物之柄則曰柲邪。置車輢之上下,以鐵為之,範圍惟戈言迆餘不迆。 易氏曰:既建而迆止,戈為武之義出先刃則邪向前,入後刃不以刃向。國以有國者之所宜遠也。

人長八尺,崇於戈四尺,謂之三等,殳長,尋有四尺,崇於人四尺,謂之四等,車戟常崇於殳四尺,謂之五等。

趙氏曰:殳下有鑄鐏,而上無刃,是擊打人之器。戟戈類也,戈兵之最健者,其別於戈而言車戟者,以其長則不必皆倍尋,惟達於車者必然。 鄭鍔曰:人長八尺,立於車上則又崇於戈者四尺,是謂三等。八尺謂之尋,倍尋謂之常,殳長尋有四尺則丈二也。其崇於人者四尺,是謂四等。戟則倍尋,其長丈六,其崇於殳者四尺,是謂五等。 易氏曰:殳戟酋矛皆置之車傍,備而不用之義。

酋矛常有四尺,崇於戟四尺,謂之六等。

趙氏曰:酋矛勾兵也,其刃曲,可以鉤物。常有四尺則長二丈矣。又崇於戟四尺,故謂之六等。 毛氏曰:酋矛為發語之聲,蓋以酋矛短故合口促聲而言之夷。矛長故開口引聲而言之。然此言聲而已,若以義求酋則酋斂,酋斂則促,故有短之義。夷則平緩,平緩則伸,故有長之義。然則夷矛者,其步卒之所用歟故廬人云無過三其身者,指人而言其身明不係於車也。 王氏曰:五兵之用遠則弓矢射之,近則矛者勾之,然後殳者擊之,戈戟刺之。司馬法曰:弓矢圍,殳矛守,戈戟助。凡用此者,皆長以衛短,短以捄長。令此戈殳矛戟皆置之車傍不言,弓矢,則乘車之人佩之。 易氏曰:觀兵車之制,先王不急於用兵,可推矣。

車謂之六等之數。

趙氏曰:始言車有六等之數,終言車謂之六等之數。上文未曾列此等數則云有,既列此等軫數則云謂之以申結,上文立言之法如此。

凡察車之道,必自載於地者始也,是故察車自輪始。

鄭鍔曰:車之所以運轉不窮,致遠不泥者,以有輪也。輪運乎車,下而載於地上,苟輪不能運,雖有蓋軫,徒為虛器耳。則輪者車之本,車所資以運行也。

凡察車之道,欲其樸屬而微至,不樸屬,無以為完久也,不微至,無以為戚速也。

易氏曰:車之材眾矣,然載於地而眾力之所資者,輪而已。故察車自輪始,其次則輪之用以完久為固,輪之行以戚速為利。是三者皆察之之道。 鄭鍔曰:輪以三材合而為之,故欲其樸屬樸屬者言其附著之堅固也。輪以圜轉急疾為工,故欲其微至微至者言其至地者少也。附著不堅則敝壞甚易,欲其全且久不可得也。至地者多則留滯不行,欲其急蹙而速不可得也。戚音促。

輪已崇,則人不能登也,輪已庳,則於馬終古登阤也。

毛氏曰:輪樸屬而微,至固盡善矣。而高下又不可以無節。 鄭康成曰:已大也,甚也,崇高也。齊人之言終古猶言常也。阤版也,輪庳則難引。 易氏曰:古人制器,內窮天下之理,外盡天下之法。故大不踰尋丈,小不踰方寸,所謂輪崇六尺有六寸,天下之中制也。輪過於崇則其軫亦過於四尺矣。故軫為太高,而人力有所不能登輪,或已庳則其軫亦不及四尺矣。故軫為太下而馬之力有所不能引,人不能登,則其力怠;馬不能引,則常若登阪而倍用其力。此非車之善者也。

故兵車之輪,六尺有六寸,田車之輪,六尺有三寸,乘車之輪,六尺有六寸。

毛氏曰:人之登下以車為節,車之崇庳以馬為節。

鄭康成曰:兵車乘車駕國馬田車駕田馬。 鄭

鍔曰:馬有高下,故車輪亦有高下。馬之高者,其輪高。馬之下者,其輪卑。或駕種馬,或駕齊馬,或駕道馬,其與戎馬皆國馬之高八尺者,故輪六尺六寸。田馬馬之高七尺者也,故輪六尺三寸。賈公彥云:先言兵車者,重戎事也。田獵與戰伐相類,故即言田車而後別言乘車之等也。余以為兵車所以即戎,田車所以講武,而乘車者王,於無事之時則乘

者也。 李嘉會曰:乘車五革,車則兵車,田車則木車,木車輪低逐獸利也。

六尺有六寸之輪,軹崇三尺有三寸也,加軫與轐焉,四尺也,人長八尺,登下以為節。

鄭康成曰:此車之高也。 易氏曰:輪中為轂,轂中橫截者謂之軸。轂之末謂之軹,輿後之橫木謂之軫,軸上之伏兔謂之轐,伏兔尾後即所以御。軸上載車軫者,自軫而上即車輿也。輪崇六尺有六寸,則軹居其中得三尺有三寸。加軫與轐之七寸,則車輿去地四尺矣。人長八尺,與車輿去地之尺適得其半。其長短升降適相稱焉。故曰登下以為節。

鄭鍔曰:田車輪六尺三寸,則軹三尺一寸半。

圖說曰:軹有二轂,末謂之軹。較之植者,橫者亦謂之軹。輿人云去一以為軹圍是也。 薛氏曰:軹亦謂之轊又謂之軌。少儀曰:祭左右軹。鄭氏謂軌軹,同是轊頭也。 鄭康成曰:乘車之軌,廣取數於此。軌廣八尺,旁出輿亦七寸也。

輪人為輪,斬三材必以其時。

鄭鍔曰:有車無輪則車不行,為輪不專於一工則輪不精,此所以特立輪人之職。察車自輪始,此輪人所以居眾職之先。 陳氏曰:總而言之謂之車,別而言之則車之體有三,輿也,蓋也,輪也,合此三者而成名者也。總而言之謂之輪,別而言之則輪之體有三,轂也,輻也,牙也,合此三者而成名者也。

鄭康成曰:三材所以為轂輻牙者也。 鄭鍔曰:

轂輻牙各有所宜之木,而木有在陰者,有在陽者。斬之非時,則在陰者或失之太柔,在陽者或失之太剛,以之為轂輻牙,必不勝其任。故取材之道,要當順時。仲冬斬陽木,仲夏斬陰木,因天時之冬夏變木材之陰陽,其材必美。

三材既具,巧者和之。

王昭禹曰:轂輻牙之材生於天,而成於人。和者天也,和之者人也。故曰巧者和之。 鄭康成曰:和調其鑿內而合之。 鄭鍔曰:三材以為輪必為之孔,入轂入牙皆使得所是之謂和,非巧者不能焉。百工之制器,惟輪人為輪,弓人為弓,皆曰巧者。和之者,蓋輪合三材以為之,弓合六材以為之,惟材之合者多,故貴乎工之巧,始能調和,使不乖戾。

轂也者,以為利轉也,輻也者,以為直指也,牙也者,以為固抱也。

鄭鍔曰:轂者眾輻之所湊,唯其中虛則輪得行,故老子曰三十輻共一轂。當其無有車之用於其無有之處,而車賴之以為用,蓋唯中虛則運轉必利。故曰轂也者,以為利轉也。輻者所以實輪而湊輻者也。其入轂入牙,皆以直為貴。惟直而不曲,則輪賴之以指。其所之而不偏側,故曰輻者以為直指也。周圜轂輻者謂之牙,牙輪揉也,揉之使兩頭相迎,欲其堅固而合抱,惟其固而能抱,則輪賴之以久而不壞。故曰牙也者,以為固抱也。 王昭禹曰:惟利能轉,惟直能指,惟固能抱。

輪敝,三材不失職,謂之完。

鄭鍔曰:利轉者轂之,任直指者輻之,任固抱者牙之。任三者各有職矣,苟能各當其任至於輪之久而敝猶且各居其職,任而不動,然後可以命之曰完。完也者,全而不闕之義。

望而眡其輪,欲其幎爾而下迆也,進而眡之,欲其微至也,無所取之,取諸圜也。

趙氏曰:此段是分別察輪之節目,據牙輻轂綆四者而言,皆謂輪已成而眡其所作之善否,非謂方制輪之時,上文以轂為先,輻次之,牙次之。自內言之至於外也。此以輪為先,輻次之,轂次之,自外以及內也。方其制輪則自內以及外。及其既成而眡之則自外以及內。 王昭禹曰:言望其輻,望其轂而不言,望其牙輪兼於牙矣。 毛氏曰:望者,遠眡也。進者,進其車而使之行也。望為遠,眡則進為近。眡進為行車則望為止車迆邪也。與既建而迆之,迆同戈迆則向上而稍邪,輪則向下而稍邪,故曰下迆下迆者,勢也。微至者,本也。勢以遠而見,故必望眡之;體以近而見,故必近視之。 王昭禹曰:輪貴於圜,故欲其幎爾。而下迆幎如巾之羃物言,均致也。 鄭鍔曰:其至地者微小,則其行必戚速。其所以取者,無他,惟取其圜而已。蓋輪已圜,故能運轉而不滯。

望其輻,欲其揱爾而纖也,進而眡之,欲其肉稱也,無所取之,取諸易直也。

賈氏曰:凡輻皆向轂虞大向牙處小言,揱纖據向牙處小而言。 陳用之曰:揱爾而纖殺如手之削,然欲其肉稱者,雖以纖殺為善,又欲其體之壯不肉稱,則體瘦而弱矣。肉稱謂如手之削,然而又肉稱之也。 王昭禹曰:易則無節,直則無撓曲。 鄭鍔曰:遠而望之入牙者,欲其纖近而眡之入轂者。

欲其稱其所以取之者,無他,惟取其易直而已。蓋輻以無節,目不撓曲為盡善。

望其轂,欲其眼也,進而眡之,欲其幬之廉也,無所取之,取諸急也。

鄭鍔曰:轂則三十輻之所輳,初作時則隱然,起後以革鞔之眼者,隱起之急如人之眼然也。幬覆也,廉隅也,覆之以革,革之急而廉見也。 王昭禹曰:幬之廉則下文所謂幬必負榦也,幬則幔轂之革廉則廉隅之見於外,惟幬之負榦其革急而不緩,然後能至。是此轂所以取諸急也。眼以其顯於外者言之,廉以其隱於內者言之。 鄭鍔曰:遠而望之,欲其突然而出,如人之眼近而眡之,欲其革之,所鞔如屋之隅,其所以取之者,無他,惟取其急而已。蓋轂以急為盡善。

眡其綆,欲其蚤之正也。

圖說曰:不漆而踐地者謂之綆。 王昭禹曰:綆謂輪箄也。下文所謂六尺有六寸之輪綆,三分寸之二是也。 薛氏曰:鑿牙而其孔向外侵,三分寸之二輻,外箄輻股外箄則車不掉。 賈氏曰:凡造車輪皆向外,箄外箄者鑿輪之外,孔大於內,孔使蚤入者從外,少木斟之則蚤不脫而永固矣。少頭大故也,故曰外箄。 鄭康成曰:蚤當為爪謂輻,入牙中者也,輪雖箄爪牙必正也。 賈氏曰:爪入牙中鑿孔必正直不隨邪也。

察其菑蚤不齵,則輪雖敝不匡。

賈氏曰:凡植物於地中謂之菑。此輻入轂中,似植物地中,故亦謂之菑。人之牙齒參差謂之齵,此三十輻入轂與蚤入牙一一相當不相佹戾,亦是不齵也。 王昭禹曰:入牙之蚤,入轂之菑,上下兩相當而無齟齬之不齊,則輪雖久敝而無方而不轉之患。匡言方也,凡物圜則運而轉,方則礙而止,故也。 鄭鍔曰:輪之外箄為易見,故曰眡其綆至於菑與蚤,欲其不佹,尤為難。見宜察之詳,特謂之察其菑。

凡斬轂之道,必矩其陰陽。

易氏曰:斬轂之道,猶察車之道。道無不寓,雖察車斬轂,皆有道存焉。 王昭禹曰:凡木之生於山南而向日,則謂之陽。生於山北而背日,則謂之陰。陽木則足於陽而寡於陰,陰木則足於陰而寡於陽。必齊其陰陽,然後可用以為轂。故必矩其陰陽,將火養而齊之也。 趙氏曰:山南向日雖是陽木,然此木之背依舊不向日,未免陰氣。轂是以一條全木為之,既要純乎陽,不得不於陰處以火養之,使山南之木皆可謂之陽斬轂者,何必更以火養為哉。 李嘉會曰:矩者注謂斬轂之時,先就樹刻之。既知孰為向日,孰為背日,背日可以火養其陰,而齊乎陽。愚謂矩者中分,初辨之以定身陰陽之多少。

陽也者,稹理而堅,陰也者,疏理而柔,是故,以火養其陰,而齊諸其陽,則轂雖敝不藃。

鄭鍔曰:陽木向陽則受至陽之氣,其文必稹密,其材必剛。蓋陽氣之所鍾也。陰木向陰則受至陰之氣,其文必闊疏,其材必柔,蓋陰氣之所聚也。 王昭禹曰:陽木則其體實,故稹理而堅。陰木則其體虛,故疏理而柔。稹叢緻也,疏不密也。堅至剛也,柔至弱也,稹與疏以文言之,堅與柔以材言之。 鄭康成曰:火養其陰,炙堅之也。 王昭禹曰:藃若藃氣出之貌,故暴起謂之藃。 賈氏曰:若不以火養陰柔之處,使堅與陽齊等,後以革輓陰柔之處,木則瘦。減革不著,木必有暴,起以火養之,雖敝盡不藃暴也。

轂小而長,則柞,大而短,則摰。

楊謹仲曰:司農以柞與摰為輻,非也。轂長三尺二寸,則兩頭拘定車軸,故雖轆轤而不至臲卼大而短則摰卼矣。轂圍三尺三寸,徑一尺一寸三分,去一以為空,則中間空寬,故轆轤而不迫窄,小則迫窄矣。 鄭鍔曰:轂以容三十輻則其長短小大當其法,取足容輻而已小而長則輻窄狹而不能容。柞迫側而不寬也,大而短則轂末淺短而不能固摰,動搖而不安也。摰與下文無摰而固之,摰同

是故,六分其輪崇,以其一為之牙圍。

鄭康成曰:六尺六寸之輪牙圍尺一寸。 易氏曰:田車之輪,六尺有三寸。乘車兵車之輪,六尺有六寸。今以乘車之輪言之,六分其輪,崇以其一為之,牙圍則牙圍尺有一寸,當分為兩面。鄭氏不分兩面,只就一面,尺有一寸,下便說三分,牙圍而漆其二,若是則輪圍兩面為牙圍,共二尺二寸矣。實與經意不合。今以兩面牙圍共一尺一寸言之,則每面各得五寸半,共為尺。有一寸如此而後合,六分取一之數。

參分其牙圍而漆其二。

易氏曰:牙圍每五寸半合。先以四寸半分之,每分得一寸半。是漆其二者為三寸,其一不漆者為一寸半,外餘一寸三分之。是漆者得三分寸之二,兼上三寸共為三寸三分。寸之二不漆者獨得三分寸之一,兼上一寸半以半寸為十五分,三分寸之一作十分,是不漆者共為一寸三十分。寸之二十五.鄭氏謂不漆其踐地者也,如牙厚一寸三分,寸之二之說,此以意推之,非經之正文,皆有所不取。

槨其漆內而中詘之,以為之轂長,以其長為之圍。

鄭司農曰:槨者度兩漆之內,相距之尺寸。 陳用之曰:不謂之度,而謂之槨則義取諸棺槨謂自外圍之,則以度其內焉。 王氏曰:槨其漆內而中詘之以為長,則長短得矣。將論轂圍而先牙圍者,轂之小大長短以牙圍為法。凡輪牙之底踐地而行,固無事,漆牙之兩旁與土相摩,亦不必漆。漆者指牙之兩旁而言,非計其踐地。 易氏曰:若謂牙厚一寸三分,寸之二便為漆內則非矣。既曰漆內,安可便以牙厚計之。漆內之制未明,則轂長三尺二寸,圍徑一尺三分。寸之二亦非也。今以經之文意推之,除不漆其踐地者,只據漆者三寸三分。寸之二則兩面為七寸三分,寸之一兼上輪崇六分之五為五尺五寸,是漆內共得六尺二寸三分。寸之一中詘之為三尺一寸三十分寸之五,此轂之長也,亦所以為圍。

以其圍之阞捎其藪。

鄭康成曰:阞三分之一。 鄭鍔曰:阞者,分散之義,初無定數。凡物之餘數則謂之阞。如王制言祭用數之阞,蓋取經用之什一以為阞也。如易之大衍,言歸奇於阞,蓋取四方之餘以為阞也。捎除也,藪者,轂空壺中也。疏云轂必大頭寬小頭,狹當輻入處謂之藪,寬處中而已。名曰藪者,有取於蜂窠孔藪之義也。鄭氏謂圍之阞為三分寸之一,以其藪徑三寸九分寸之五也。王氏取繫辭之阞為說,謂阞者三分之一也。圍既三尺二寸矣,取其四分之一以除藪,則藪凡八寸矣。然下文賢徑六寸五分寸之二,與此藪徑三寸九分寸之五,然後小大相稱,以為八寸,恐大小不等矣。則阞當為三分之一,從鄭說可也。 易氏曰:《老子》曰:三十輻共一轂,當其無有車之用注,無有謂空虛轂中,空虛輪得行。以一轂之圍得三尺一寸,三十分寸之五而為三十輻之所,湊苟藪孔稍廣則轂之力弱而有不勝任之患。故三分其圍,而除一為藪。圍三尺一寸三十分寸之五,以此三分之,只得一尺,尚餘一寸。三十分寸之五,以一寸為三十分,又三之為九十分,以三十分寸之五為十五分,共得一百五分。三分之一則為三十五分,是藪之制得一尺九十分。寸之三十五藪中大小穿皆以金錮其內,而貫軸焉。

五分其轂之長,去一以為賢,去三以為軹。

賈氏曰:上經言轂空壺中,此言轂大小兩頭。 鄭司農曰:賢大穿也,軹小穿也。 楊謹仲曰:三分轂之長二在外,一在內。在內為大頭,其空寬則賢也。在外為小頭,其空狹則軹也。賢與軹以金為之圍,厚一寸,置之轂頭空之中,用以拘其軸,使之久而不敝也。以其轂之長五分去一以為賢之圍,則其徑六寸五分。寸之二金厚一寸,故其空徑四寸五分。寸之二此藪之所捎者為寬也。以其轂之長五分,去三為軹之圍,則其徑四寸十五分。寸之四金厚一寸,故其空徑二寸十五分。寸之四此藪之所捎者為狹也,故疏以為當輻之處寬狹處中是矣。

容轂必直。

鄭康成曰:容者,治轂為之形容也。 鄭鍔曰:轂以運轉不直,則輪不可行。故治轂而為之形容,必欲直而不曲。

陳篆必正。

趙氏曰:篆轂約也,不專指軹而言。蓋轂以革鞔之約謂鞔也,於鞔之上而飾以采色,如巾車孤乘夏篆注,亦謂夏篆五采畫轂約也。陳設其篆采之文則欲正而不邪。 陳用之曰:陳篆先儒以為轂約,夏篆夏縵未審,所謂孤乘夏篆,卿乘夏縵,對大夫乘墨車,士乘棧車,為言豈止謂轂乎?此所謂篆以識之,若下文二在外一在內,鑿之廣深之類,則其為之也必有以識而定之。陳篆必正惡其偏而差也。 毛氏曰:謂篆刻其轂而陳列其絲以約也。

施膠必厚。

鄭鍔曰:膠所以附離異木,以為固。薄而不厚,則附離者有時而解剝。

施筋必數。

鄭鍔曰:筋所以纏束,柔木以為堅,疏而不數,則纏束者有時而柔弱。

幬必負幹。

鄭鍔曰:以革縵轂謂之幬,革與木相附麗,則轂必

急。革若不隱著於木,是之謂不負榦。不負榦則是有盈不足,而轂必急矣。故幬欲負榦。

既摩,革色青白,謂之轂之善。

鄭鍔曰:以革縵轂矣,則以骨丸之丸之已。乾又以石摩之摩之,然後漆焉。若既摩而革色青白,是為轂之盡善。蓋青者,東方之陽。白者,西方之陰。陰陽均調,故其色青白,則知其剛柔得所矣。所以為美之至。

參分其轂長,二在外,一在內,以置其輻。

趙氏曰:三分轂長,二在外,一在內者,此是輪置輻於轂,相去遠近之法。外謂轂之趨軹處,內謂轂之趨賢處,與輿相近,以轂長三尺二寸三分之,以二分為外,以一分為內,於二者之間而置輻焉。注云今輻廣三寸半,除輻箄轂之處,則輻內有九寸半,輻外有一尺九寸。此說是也,然所以在外數多在內數少者,蓋一車用兩轂,而兩轂之間置輿輻內數少,則兩輪近輿有倚靠處自然牢固而行得穩。輻外數多,則轂行無所礙轂欲止時其轂體長可以持住經,所謂車止則持輪是也。所以內外有多寡之分。 陳用之曰:外謂旁出之端,所謂軧者是也。內謂向輿之端,向於內者也。 易氏曰:經文既言三分,轂長則當復除輻廣二寸半,謂轂長三尺二寸,亦未為當。今以經之文意攷之,則知轂長三尺一寸三十分寸之五以三尺言之二,在外則得二尺矣。尚餘一寸三十分寸之五,以一寸為三十分,又三之為九十分,又以五分三之為十五分,共為一百五分。是二在外者,得二尺九十分寸之七十,其一在內者得一尺九十。分寸之三十五於二在外一在內之中,而置輻焉。

凡輻,量其鑿深以為輻廣。

趙氏曰:鑿即是藪所以容輻菑者,注謂以深為廣,各三寸半。方相應蓋轂鑿三寸半,然後能受。輻之入輻,廣亦如之。然後稱鑿之受,所以三寸半者,以圍之阞。捎其藪而知之,轂徑一尺三分寸之二,今三分取一,作空中。空中徑三寸九分寸之五,兩畔得二分,恰有七寸九分寸之一。兩廂分之一畔,得三寸九分寸之五,故輻深廣各三寸半。 鄭鍔曰:鑿以容輻之廣,必欲與鑿之深相稱,使無有餘。不足斯無危槷之患。

輻廣而鑿淺,則是以大杌,雖有良工,莫之能固。

鄭康成曰:杌搖動貌。 鄭鍔曰:苟輻廣三寸半,而鑿孔太淺,不及三寸半,則所入不深。不深則不固,必大隉杌而動搖矣。雖有良工,無所施其巧而使之固也。

鑿深而輻小,則是固有餘而強不足也。

鄭鍔曰:轂大而鑿孔得深,其輻亦宜大。苟輻小而鑿深,二者不相稱,或失之有餘,或失之不足。轂大鑿深,可謂有餘矣。輻小不及其深,可謂不足矣。以是而相人,所謂固其有餘,而強其不足也。如是則輻失於太弱,安能勝轂之所任乎?

故竑其輻廣以為之弱,則雖有重任,轂不折。

趙氏曰:竑謂度也,弱輻菑也。度其輻之廣狹,以為菑之大小長短,則菑與輻其力相稱,雖任重載轂亦不毀。 鄭鍔曰:此弱與前文所謂菑理則一也,輻入轂中謂之菑亦謂之弱。

參分其輻之長而殺其一,則雖有深泥,亦弗之溓也。

賈氏曰:假令輻除入轂之中,其外長三尺,則殺一尺以向牙,以本麤末,細塗則向下利,故泥不粘著之。

參分其股圍,去一以為骹圍。

鄭康成曰:謂殺輻之數。 鄭鍔曰:上言殺其一據長短之中,殺其一分而已。未明其股骹之大小,如何也?向轂大處謂之股,向牙小處謂之骹,此蓋以人之足為譬也。凡人足髀大處名股脛,小處名骹。言股以喻大,言骹以喻小。輻向轂處之圍而三分之去其一,以為向牙處之圍,假令近轂處圍六寸,則近牙處圍四寸矣。 王昭禹曰:以輻三分之長殺一向牙,以股三分之圍去一以為骹,則本大末小,此所以深泥莫之粘也。

揉輻必齊,平沈必均。

鄭鍔曰:木有曲直,不能皆易直,故以火矯揉其曲者,使與直者齊。則三十輻之直必等矣。木有虛實,不能無輕重,故平而沈諸水,以觀其入水之淺深;入深者知其必重,入淺者知其必輕。從其重者而削之則必平矣。夫揉以求其直,沈以求其均者,蓋輻之入牙以直為貴故也。 陳用之曰:平謂其陽平於水面,沈謂其陰沈於水下。 易氏曰:揉輻以火所以齊曲直,沈輻以水所以均輕重。齊曲直者,取其易直也。均輕重者,取其肉稱也。 毛氏曰:輻眾則大小患於不齊,齊則同強而大小無所偏,浮沈各從其類,故曰均。均則同堅而輕重無所雜於

轂,與牙不言者以轂與牙所治者,一木耳。

直以指牙,牙得則無槷而固,不得則有槷必足見也。

趙氏曰:輻直以撐指者,牙也。輻資牙以指牙,資輻以抱,兩者皆要相得而後可。 鄭康成曰:得謂倨句鑿內相應也。 賈氏曰:先鄭讀槷為危槷之槷,故更轉從摋。後鄭讀槷即是槷,蘇結切云讀如涅,謂涅物於孔中之涅。又解槷字以其用木為槷,故從木。 李嘉會曰:槷即梫也,前曰綆者,孔中出外;今曰槷則梫之木也。牙之入輻,但必用栘,無梫則不固。 鄭鍔曰:輻直而倨,牙曲而句,倨句之勢難乎相得。苟輻之直而指牙,牙與輻二者相入而各得其正,雖無槷亦固也,況於有槷乎?若夫佹戾各不相得,雖有木以槷之,其槷不隱必有時而見矣。足見謂其槷之大也。輻之入牙,未必不用槷而能固者也,但二者相得則有槷。而小似無槷焉,其勢亦固。不相得則有槷必大,雖大亦不能固。上云無槷而固,非無也,必其相得若無也。 毛氏曰:用槷則一時之固耳。及其服勞之久,則牙動於內,槷必躍而出,其足見矣。何則無故以合必無故以離,故槷交牙必銳其首而厚其末,此言末見,故曰足。

六尺有六寸之輪,綆參分寸之二,謂之輪之固。

趙氏曰:六尺六寸之輪謂兵車。乘車也,綆即眡其綆之綆謂輪箄也。注謂車輪外箄則車行不掉,蓋凡造車必置綆於輻外,一頭入轂,一頭入牙,所以遮護撐住著輪,使行時不致於搖杌也。三分寸之二,注謂出於輻股鑿之數,疏釋云鑿牙之時孔向外侵三分寸之二,使輻股外箄據疏之意。謂綆在輻外近轂處輻廣三寸半輻是側安者,此處甚高,必礙住綆,綆不容與輻一般排鑿孔,使兩頭俱入牙所以鑿轂與牙之時綆鑿孔向外侵三分寸之二.疏雖只說鑿牙,其實兼轂而言蓋綆,那頭必入轂故也。所謂三分寸之二者,以一寸三分之而得其二也。以數計之則綆離輻菑爪鑿孔六分有奇,如此則綆不被輻高處閣起,又輔助住輻。輻有倚靠則車行不掉,輪自堅固,所以謂之輪之固也。據輪人為蓋疏云則向外,謂近輿處綆是安在輪之內面,外面無有綆,然車人為車,大車崇三柯綆寸。注云綆輪箄綆寸者謂輪之正面,外一寸則安乃不止三分寸之二者,蓋大車之輪是九尺之輪,實牛車也。其牙又厚,似六尺六寸之輪,故綆之鑿孔在牙與轂處相離輻菑爪,恰好一寸不止於三分寸之二也。此段所以指殺言六尺六寸之輪,以見六尺六寸之輪綆之制又別也。或謂綆兩頭俱入於牙,不入於轂,此說不然。蓋輻中間,高閣住綆,綆如何俱入於牙。得若使綆一頭不入於轂,皆入於牙疏,當言出於輻骹鑿數,不當言輻股矣。輻股是近轂處故也。 李嘉會曰:綆繼槷說者,綆其孔也,槷其木也。故繼說。

凡為輪行澤者欲杼,行山者欲侔。

愚按此言牙耳,非謂輻也。言輪則兼於牙。 鄭鍔曰:凡為輪則所謂牛車,大車皆舉焉。觀車人為車有行澤者,欲杼行山者,欲侔之異則知此所謂不專指兵車乘車而已。 王昭禹曰:三分其股圍,去一以為骹圍者,此輪之常制也。至於行山行澤又加損益焉。以從其宜是,以行澤必於骹圍者,薄之故欲杼,杼言削薄其踐地者,行山必骹股等也。故欲侔侔言上下之適侔。 陳用之曰:杼謂殺而銳也,侔謂外內相等而相侔也。

杼以行澤,則是刀以割塗也,是故,塗不附,侔以行山,則是摶以行石也,是故,輪雖敝,不甐於鑿。

鄭康成曰:附著也,摶圜厚也。 鄭司農曰:不甐於鑿,謂不動於鑿中。 鄭康成曰:甐亦敝也,以輪之厚石雖齧之不能敝其鑿旁,使之動。 鄭鍔曰:澤之下溼厥土,惟塗泥。輪之踐,淺處不薄,則附著必多而滯留不行。苟削而杼之,如以刀割塗,然塗分裂而自解,則有所不能附,而車行速矣。山之高峻,其地皆落确。輪之踐地處,不圜厚則磨磷,必速,而鑿孔易動矣。苟等而侔之如圜物行石,然著地者多則不至於偏受其任,雖輪已敝,而牙之鑿孔亦不動也。甐之為言動也。 毛氏曰:澤多泥,泥善附,附則不利。山多石,石善掉,掉則不穩。如刀之割,塗言其利之至;如摶之行石,言其穩之至。

凡揉牙,外不廉而內不挫,旁不腫,謂之用火之善。

鄭鍔曰:輪所賴以為用者不一,而牙者實所以為固抱其揉之也,尤不可以不盡善。於是又言揉牙之法。牙車輞必屈一木,以為之屈木,而不用火以矯揉之,不可得而曲。 毛氏曰:內牙之抱輻也,外牙之踐地也,旁則牙之兩邊也。廉言及膚之外皺挫言理。脈之內絕腫言肥內,之外腫免此患,則為用火之善,蓋用火或過,或不及,惟中為善。廉挫者用火之過,腫者用火之不及,言不柔紉也。

是故,規之以眡其圜也,萬之以眡其匡也。鄭鍔曰:輪既成矣,察之,之道又如此萬矩也,匡方也。 趙氏曰:輪圜物也,中規則可,如何欲其中矩蓋以規合之固可驗,其不員處以矩合之,其四方四角有不員處,亦可因矩以驗之。

縣之以眡其輻之直也。

賈氏曰:縣謂以輪側於一邊,輪輻三十,兩兩上下相直,從旁以繩縣之,兩兩中縣則鑿正而輻直矣。

水之以眡其平,沈之均也。

鄭鍔曰:繩所以見其輻之直,未知其輪厚薄之善否也。又浮之水上以觀之,上文言平沈必均,言揉輻之時也。此則輪已成,又置之水,欲其平沈之均。

毛氏曰:上載輪之法備矣,然所試者一輪而已。

此又合兩輪於水,而試之以觀其浮沈之均,則輪之行用力侔矣。

量其藪以黍,以眡其同也。

鄭鍔曰:輪之轂空壺中當輻菑者謂之藪。藪孔藪也,兩藪皆欲其無贏不足置黍,其中以量其深淺,苟其容受皆同,則知壺相同矣。必用黍者,以其滑而齊為易驗故也。

權之以眡其輕重之侔也。

鄭康成曰:侔等也,稱兩輪鈞石同則等矣。輪有輕重,則引之有難易。

故可規可萭可水可縣可量可權也,謂之國工。

鄭鍔曰:自規之以眡圜,至權之以眡輕重之侔皆一定之法所當。然若夫不必用規用矩,不必沈之水縣以繩,不必量以黍權以稱,皆自然合於法度。可以規,可以矩,可以水,可以縣,可以量,可以權,而試之,是則得之於手,應之於心,出乎技巧之外,而非世所能及也。是謂國工,謂舉國皆無出其右也。

輪人為蓋。

鄭鍔曰:輪人之職,掌為輪者也。又使為車蓋者,蓋先王役人固不強人之所不能,苟制作相似,因其巧智亦足以為者從而任之,是亦因任之道,輪之與蓋或運乎下,或庇乎上,用雖不同,然貴乎圜則一,又況蓋之二十八弓與三十輻之制亦無以異。蓋之達常與桯與轂之制亦無以異,則因其為輪。又使為蓋,何不可之有。

達常圍三寸。

鄭司農曰:達常蓋斗柄下入杠中也。 鄭鍔曰:蓋柄有二節,達常則下入乎桯,桯則上含乎達。常名曰達常,以其通乎上下,無所更變,其體有常也。鄭康成曰:圍三寸,徑一寸。 王昭禹曰:蓋之制,上為部,中為達常,下為桯旁為弓。達常小於桯,桯小於部,故非部無以納弓於其旁,非桯無以含達常於其中。

桯圍倍之,六寸。

鄭司農曰:桯蓋杠也,讀如丹桓宮楹之楹。 賈氏曰:楹者,蓋柄下節麤大常一倍,向上含達常。 鄭鍔曰:名曰桯者,猶屋之有楹,所以直而上承。 王氏曰:桯立於下,蓋之材賴之以呈露,故謂之桯。鄭康成曰:圍六寸,徑二寸。足以含達常。

信其桯圍以為部廣,部廣六寸。

鄭司農曰:部蓋斗也。 賈氏曰:部者,蓋之斗。四面鑿孔,內蓋弓者,於上部高隆,穹然謂之為部。 鄭鍔曰:蓋斗最處蓋之上者,名之曰部。言穹窿而高處乎上部,以總眾弓如部伍然也。信當為伸,取其在下之圍,以為在上之徑,故以伸言之。伸六寸之桯圍,以為此部之廣。廣徑也,桯圍六寸則部之徑六寸,徑六寸則圍尺有八寸。

部長二尺。

鄭鍔曰:部徑六寸,正指部言之。部長二尺,又指達常為部也。達常者,蓋之上節貫入乎部中者,惟其入乎部中,故亦可謂之曰部。何以言之部,尊一枚則不長二尺。今曰部長二尺,則是達常長二尺。毛氏曰:部厚一寸,而曰二尺者,注謂兼達常言之,以其達常之在桯中者,出入不時,常與部相收,故部可以兼達常。然則達常在部一寸,其不入於部者尺九寸。 愚案上言,蓋圍先以達常,起數而後及部廣。以見部廣於達常,此言蓋之長短,止言部長而不及達常,以達常上納於部,下納於桯,人所不見,所可見者部與桯耳。其實部自是部,達常自是達常,注以部即達常,非也。

桯長倍之,四尺者二。

鄭鍔曰:達常長二尺,而桯長倍之則四尺矣。倍四尺而又有二,則其倍者八尺也。以此八尺上含達常之二尺,則蓋之高凡一丈矣。人長八尺而蓋十尺,雖則立乘,猶有二尺之高不蔽目矣。上言達常與桯之圍,下言達常與桯之長,中言部之廣則蓋之形制大體具矣。

十分寸之一謂之枚。

鄭康成曰:為下起數。 趙氏曰:以一寸而十分,枚計一分也。蓋十分為一寸,枚只得十分之一故也。

部尊一枚。

鄭鍔曰:前言部廣六寸,未見其高之如何,故於此言其高,尊高也。凡居乎高者,未有不尊,故以尊言高焉。蓋斗中之上,穹窿而高其高者一分。 毛氏曰:部厚一寸,又尊高一分,欲其稍峻而高去水疾故也。

弓鑿廣四枚,鑿上二枚,鑿下四枚。

鄭康成曰:弓,蓋撩也。 《圖說》曰:鑿,部上菑弓者也。

鄭康成曰:廣,大也。 鄭鍔曰:四旁鑿孔以納弓,

弓鑿之廣,其廣四分,故曰弓鑿廣四枚。弓鑿之上則餘二分,鑿之下則餘四分,以鑿廣四枚,與上二枚,下四枚,計之則部凡厚一寸。 易氏曰:弓鑿廣四枚者,則鑿孔之廣所以容弓者四分也。鑿上二枚者,以鑿孔之上無所受而不用力故二分也。鑿下四枚者,以鑿孔之下有所受而用力多故四分也。 毛氏曰:部廣六寸則圜當尺八寸,一寸十分則百八十分,蓋弓二十有八,每弓居部之四分則總百十二分。其所不居者七十二分,大抵兩鑿相去纔二分有半耳。

鑿深二寸有半,下直二枚,鑿端一枚。

易氏曰:上言部廣六寸,達常圍三寸,則達常入部其徑一寸,是達常兩畔。猶有五寸,則鑿深二寸有半。正合兩畔五寸之數,而弓鑿不侵達常也。 趙氏曰:下直二枚者,注謂鑿空。下正而上低二分,疏云上云鑿下四枚。今於內畔於下亦四枚,與外正平,故經謂之下直,而注謂鑿空。下正也,上云鑿上二枚,今於內畔孔低二分,鑿上亦四枚,故經謂之二枚。而注謂上低二分也。下直鑿之下二枚,鑿之上,此一句指兩事而言也。鑿端一枚者謂部高一寸,今鑿上鑿下俱四枚,已占了八枚,其中只有二枚在,以二枚之中取一枚,鑿深放尖,故云鑿端一枚。端謂鑿頭也,所以如此。以弓外畔上下方正大四枚,今於弓入鑿內處乎剡其弓下畔二分,於弓尖處又削去一分,以納入鑿中,使與鑿孔恰好相應,如此則弓向處頭仰卻以蓋弓三分之近部一分,揉放低外二分為宇曲。又以衣蒙之則弓雖低而其力常健,雖曲不至一向低斜了去。注所以云欲令蓋之尊,終平不蒙撓也。此皆仰其弓,故如此。若俯其弓則弓自部以下皆低而蔽目矣。先儒論蓋鑿有言鑿上二枚,鑿下四枚,指鑿之外也。下直二枚,指鑿之內也。鑿廣而內狹上,低而下正先,高而揉之,使下。弓本仰而覆之,使俯。斯言盡之矣。易氏曰:一枚為一分部,廣六寸圍三之則尺有八寸,其數不過百八十分而止。弓鑿四分,而二十八弓已占一百一十二分,外止餘六十八分。則部中實少而虛多,又以弓鑿一百一十二分,其深各二寸有半,而共湊於達常一寸之徑,其數似不相合。然古人深察物理,上下相制,自然堅固,縝密非常工所能測識者。

弓長六尺謂之庇軹,五尺謂之庇輪,四尺謂之庇軫。

趙氏曰:庇謂覆也,軹謂轂末也。輪謂輪牙也,軫謂輿後橫木也。 鄭鍔曰:車有大小,故蓋有大小。蓋大故弓長,長則所庇者遠。弓長六尺謂之庇軹者,蓋弓之一面長者六尺,對為丈二。中有部廣六寸,則弓長六尺者,蓋大一丈二尺六寸也。車輿六尺六寸,車兩轂共六尺四寸,凡一丈三尺矣。以七寸承輿七寸為軓,凡減一尺四寸,則車之兩軹纔廣一丈一尺六寸耳。弓之長者共一丈二尺六寸,又有宇曲之減,故其覆庇所及者,至於軹。是弓長則其庇遠也,故謂之庇。軹之蓋長五尺者,其庇及輪謂之庇輪之蓋。長四尺者,其庇及軫,謂之庇軫之蓋。蓋小於輪,輪又小於軹,故弓每減一尺,短則其庇近也。漢世名蓋弓為撩子。

參分弓長而揉其一。

鄭鍔曰:揉與揉牙揉輻之揉同,撓而曲之謂之揉。參分弓長而揉其一者,假如弓長六尺,則曲其二尺也。蓋鑿孔之時,外畔弓下四分,弓上二分,內畔上下俱四分。由弓頭仰,故須近部撓其二尺,使平。其長四尺,以為宇曲也。

參分其股圍,去一以為蚤圍。

鄭鍔曰:股與輻之近轂者謂之股,同弓之近部者亦謂之股,以其大也。蚤與輻之入牙者謂之蚤,同弓之宇曲者亦謂之蚤,以其小也。上云弓鑿四枚,以弓鑿之廣為股圍。圍三徑一,則此圍當一寸六分也。於一寸六分之數,而去其一分以為蚤,圍則弓之蚤圍,凡一寸十五分寸之一。

參分弓長,以其一為之尊。

鄭鍔曰:前云部尊一枚,言部之高耳。若弓之入部,則三分其長,以其一為之尊。假如六尺之弓,則以

二尺近部為高也。

上欲尊而宇欲卑。

鄭鍔曰:弓上近部者二尺,則欲高其長四尺。為宇者則欲卑,弓之隤下處謂之宇,如屋宇。然因以名之。

上尊而宇卑,則吐水疾而霤遠。

鄭鍔曰:所以上欲尊而宇欲卑者,蓋本為雨設。苟上尊而宇卑,則其吐水也必速,而水之霤所及者必遠矣。古人云猶高屋之上建瓴,水言自高而下其勢速也。左氏云三進及霤,禮云家主中霤霤謂水流也。蓋上高則霤遠,此必然之理。

蓋已崇,則難為門也,蓋已卑,則是蔽目也,是故,蓋崇十尺。

薛氏曰:蓋部并達常二尺,桯長八尺,共十尺也。古者以人為法,人長八尺。二尺為宇,曲卑於此則蔽人,目高於此則難為門。 鄭鍔曰:車出入乎門,蓋太高則門不能容。人立乘乎車,蓋太卑則目無所見。古人制蓋之法,欲無害於門,欲不蔽乎目,故以十尺為度。 鄭康成曰:十尺其中正也。

良蓋弗冐弗紘,殷畝而馳,不隊,謂之國工。

鄭鍔曰:為蓋者必冒之以衣,必紘之以帶,如紘綖之紘,謂以帶而維繫之也。冒之紘之則弓有所恃,以為固而不墜矣。此作蓋之常也。若夫善為蓋者,無衣以冒,無帶以紘,以橫馳於隴畝之上,殷而馳則行不正,隴之上則地不平。能使弓不墜落,是國工之巧者,所謂非常才所可及。 陳用之曰:畝平夷之地非謂壟上也,殷若殷其雷之義,車震地之聲,馳之疾,則轉而有聲矣。 鄭鍔曰:巾車惟王后五路重翟安車,言皆有容,蓋輦車言有翣羽,蓋彼婦人車,蓋疑非此輪人所專掌也。夫車未有不用蓋者,而巾車王之五路不言,豈所辦者。旗物之異,當建旗之時,無所用蓋,故不言歟。或謂車之有蓋,專為雨設。然道右掌前道車,言王下則以蓋從又不專為雨而用蓋也。反覆攷之車,有軫以象地,有蓋以象天,而蓋弓二十有八,又以象星。王者乘之,取法如此,則蓋無時而可去也。去蓋則象天之道缺,蓋去而弓隨,則法星辰之道又缺矣。設蓋之意恐不專為雨也。說者謂五路,在祭祀朝覲田獵即戎之時,即建旗不用蓋,他時在國巡行必設蓋,豈其然乎?